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汇报

2024-08-06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汇报(11篇)

1.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汇报 篇一

在区委、区政府正确领导下,在省市人社部门大力支持和指导下,我局认真贯彻学习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省市人社工作会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主线,强化岗位责任制,狠抓工作落实,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现将今年以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紧抓发展机遇,大力推进人事人才工作

(一)积极争取人事人才政策支持。去年末以来,我们在认真开展人事人才工作调研的基础上完成有关我区干部知识结构和执业资格情况、近两年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和退休人员情况、设立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人才项目孵化器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情况等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和今后人事人才工作改革提供依据和思路。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发展的意见》精神,我局赴平潭综合实验区考察学习人事人才工作先进经验和优惠政策实施工作,并多次与市公务员局汇报协调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及建设人才创业平台等问题,市公务员局大力支持我区工作并专门印发了《关于支持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对我区引进和培养人才、机关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人事人才工作业务指导等三方面工作给予支持。

(二)大力推进毕业生就业推荐。通过组织参加省市大型人才集市,宣传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等,共向华映光电、新大陆、国脉科技等20多家企业推荐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及技术人员870人次,成功推荐就业462人。做好人事代理综合业务服务工作,今年新增代理对象336人,完成新进非公企业毕业生的档案代理接收工作,现已为区内101家非公企业代理人事档案5120人。发放储备人员生活补助金25人5.2万元。及时为企业新进的人员办理审批落户、干部调动、职称评聘等有关手续,积极为企业解决有关进人留人的具体困难。同时抓好非公企业5个支部211名党员的党建带团建工作。

(三)抓好高层次人才服务及创新创业项目推动工作。做好20xx年高层次人才 “ 两节 ” 慰问工作,在春节前会同区委组织部走访了张易宁等20名高层次人才,发放慰问金 2.6万元。积极开展优秀人才评选工作,新大陆徐涵参选全国“__”,推荐福建省三奥公司曾启柚、科立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丁原杰等7人成功参评XX市高层次优秀人才,新大陆等企业共有15名高层次人才参加XX市第二届优秀人才选拔工作,共有1名创业人才、3名创新人才入围福建省第三批“百人计划”评审答辩会,格通公司布兰卡教授免答辩直接入选,黄文著团队通过市公务员局申报。协助做好申报开发区物联网产业人才基地作为全省产业人才基地建设重点选拔对象,积极推荐国际人才项目(垃圾管道自动分类收集与资源化利用工程项目)到高新园区落户(该项目还在进一步洽谈中),鼓励和吸引更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

(四)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考录补充工作,我区 20xx年政府机关及参公单位公开招考 15家单位32个岗位,委托XX市公务员局组织事业单位招聘 25 家单位 57 个岗位,自主公开招聘事业单位7家单位 30 个岗位均已完成录用、聘用工作。组织区卫生系统卫生技术人员招聘工作2场,共招聘工作人员 46人。同时,我们做好退伍军人的分配安置工作,经过多方联系协调共安排符合政府安置对象4名、进藏兵5名,还积极推荐了7名退役士兵到有关机关事业单位担任编外人员,既给这些单位提供了新生力量,又妥善安排了退役士兵。

(五)健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考核培训工作。完成20xx—20xx年度公务员奖励工作,并继续做好公务员绩效考核及 20xx年度考核工作。同时完善政府系统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信息,健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归集、整理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档案。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抓好我区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和技术等级岗位升级考核工作,今年我们还组织经济、农业、工程等专业人员赴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农林大学、福州大学等继续教育高研班学习培训,并积极向市局申报推荐相关优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赴国内外访学进修,从而提升我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素质和能力。

(六)认真抓好企事业单位职称评聘工作。全区有181个事业单位和3834人推行聘用制工作,共计1 7 2家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工作,经市人事部门审批同意的方案有1 65 个,共计批复管理岗位472个,附设岗位88个,专业技术岗位2695个,现全面转入岗位实施续聘阶段。目前全区已有1 46 家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实施认定。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组建新一届XX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完成全区中小学教师过渡登记表的审核及验证工作,审核全区中小学专业技术资格1555人,并重新测算区属各小学(幼儿园)中、高级空岗数,做好教育系统空余岗位70%竞聘上岗、 30%空余岗位的推荐评审和第二轮岗位聘任工作。组织开展区教育系统中小学(幼儿园)初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共35人通过评审获得初级资格。另有 34人获得工程师、 7人获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

二、加强就业服务,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一)开展就业服务,努力扩大和稳定就业。通过与省内外劳动部门、院校加强沟通,与劳务输出基地共同协作,开展“春风行动”、“海西招聘行动”等招聘活动,并深入工业园区举办“服务企业用工天天招聘会” ,依托市人社局 “摇工作”平台,为企业招聘合适人才劳动力,基本满足企业用工需求。20xx年求职登记人数1 .26 万人,成功介绍就业 1.08万人;共举办各类招聘会13场,其中举办高校毕业生交流活动2场,接待求职毕业生人次。

(二)落实就业政策,全力帮扶重点群体就业。通过落实社保补贴、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通过开展创业培训,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支持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自主创业。今年来发放小额贴息贷款 24 人,贷款 162 万元。目前全区城镇新增就业 8843 人,城镇登记失业率1. 13 % ,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33 7 人,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 187 人,转移农业劳动力2 020 人,全面完成就业目标任务。

(三)强化技能培训,着力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通过细分职工受教育水平、年龄、职业技能掌握程度等情况,20xx年共开展了25期培训班,其中农村劳动力岗位提升317人,职业技能鉴定直补1607人,siyb创业培训32人。推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为我区培养高技能人才队伍,目前我区已成立含国家级1 家、省级5家,包含了10个工种的6个“技能大师工作室”。

(四)完善制度保障,着力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做好用工服务八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为鼓励区外机构组织向我区输入劳动力的积极性,我区重新修订印发了《福州开发区关于扶持企业用工奖补办法》(榕开政办 [20xx]38号),同时为稳定企业技术骨干,提高我区企业对高技术人才的吸引力,制定了《对开发区规模以上企业技术骨干稳定就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奖励的试行办法》(榕开政办 [20xx]71号),明确了补贴标准、范围和程序,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开展。

2.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汇报 篇二

背景

仅就工伤保险领域而言, 劳动能力鉴定制度主要包括申请主体、鉴定主体、鉴定对象、鉴定程序、鉴定标准、鉴定的管理与监督、鉴定的经费保障等内容。《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并实施以后, 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大幅增长, 工伤发生的绝对量以及劳动能力鉴定量也随之增多。截至2012年年末, 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1.9亿人, 全年认定工伤人数为117.4万人, 评定伤残等级人数为51.3万人。劳动能力鉴定人数的快速上升, 使这项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一步显现, 对劳动能力鉴定的规范也提出了迫切要求。

第一, 劳动能力鉴定的经费保障。每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3名或5名专家, 必要时还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为了提供快捷的鉴定服务, 对于边远地区、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 有的鉴定机构还提供就近乃至上门服务, 加之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运行, 如书面通知、送达等, 都会产生较大的资金需求。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劳动能力鉴定等, 但没有具体细则, 很难操作。例如, 专家费用能否列入基金支付, 按什么标准列入支付, 著名专家与普通专家是否有差异, 实践操作不一, 不利于制度的统一。多数地方经费困难, 能保障鉴定机构的人员工资等日常费用已属不易, 很难另外拿出费用。而工伤保险基金虽有结余, 却又没有明确的标准提取。

第二, 是否向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亟待规范。《工伤保险条例》原则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这意味着不能向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相关主体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数十次复查鉴定及再次鉴定。对于这种带有恶意性质的申请, 如果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费用, 不利于限制申请人滥用权利, 也不利于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 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 故有规范之必要。

第三,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法律地位有待明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受理、组织与实施主体是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但实际上这是一个很“虚”的机构, 这些代表基本上不参与实际工作, 实际工作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实施, 名称、机构属性、法律地位均不统一, 需进一步予以明确。

第四, 劳动能力鉴定范围需要进一步界定。在工伤保险中, 劳动能力鉴定的主要功能是确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即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 但这并非劳动能力鉴定的唯一功能。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的“三驾马车”之一, 工伤康复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即康复价值确定, 主要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或由鉴定专家确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对停工留薪期的确定有争议的, 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延长, 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对工伤旧伤复发的相关待遇有争议的, 也主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但对于这些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并未作出特别明确的规定, 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

第五,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需要完善。《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规定得比较简单, 现代法制社会越来越追求程序的价值。如果没有完善的程序规范与制约, 实体规范难以得到有效贯彻, 工伤职工以及用人单位的实体权利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意义

《办法》最主要的贡献在于对鉴定程序的规范与创新。《办法》对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提出、提交材料、材料审核等各环节的程序、条件和期限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一系列制度。

1.公开制度的确立。《办法》第六条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这有利于保障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的知情权, 是保障鉴定依法实施的基础条件。

2.对鉴定专家的遴选和管理作了细化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 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强调了随机抽取, 鉴定专家的人数根据伤情程序确定, 鉴定专家的科别必须与职工伤情有关;规定了鉴定专家意见不一致时,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确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还规定应当每3年对专家库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 实行动态管理, 确有需要的,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规定鉴定专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鉴定, 严格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政策和标准, 客观、公正地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以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为基础作出的, 对专家鉴定的行为进行严格规范是实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正和准确的基础。

3.确定了回避制度。《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以及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4.有关重残职工的保护与照顾制度。《办法》规定, 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 可以调整现场鉴定时间,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期限相应顺延。

5.对违规机构和人员明确了具体处罚措施。加强了监督, 强化了法律责任, 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可能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了预防和惩戒。

此外, 《办法》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性质和定位作了一定规范。其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 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即各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单独设立还是合署办公以及编制属性等,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建议

从长远来看, 《办法》未能解决的问题仍然无法回避, 需从全国的层面提出解决方案。

首先, 鉴定费用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对于具体的项目和支付标准, 可以先通过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明确, 再在全国层面总结、提炼和规范。对于鉴定费的收费问题, 初次鉴定费及再次鉴定费不应当向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收取。而复查鉴定费则可以借鉴“败诉方负责制”, 即申请复查鉴定以及复查初次鉴定不服要求再次鉴定者, 应当预缴鉴定费用, 如果主张成立即鉴定结论改变, 则退还鉴定费用;如果主张不成立即维持原鉴定结论, 则不退还鉴定费用。在地方普遍推行这一做法后, 再在全国层面予以规范。

其次, 劳动能力鉴定范围也只能由地方在制定本地具体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时先行予以明确, 在适当时机再提升为全国性规范。在鉴定程序方面, 考虑到两级鉴定分别为设区市与省级, 边远地区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到省会或设区市进行鉴定极其不便且花费较多, 应当推行巡回鉴定制度, 即设区市及省级应定期或根据申请到边远地区集中进行鉴定, 真正为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鉴定服务。当然这需要强大的经费支撑, 应当和经费保障问题的解决联系在一起。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性质及其定位需要进一步研究, 需要回应司法的质疑。未来将有更多的工伤保险待遇案件寻求司法程序的解决, 而司法机关必然要考虑劳动能力鉴定的性质及其定位, 需要考虑应不应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进行司法审查, 需要考虑与人身损害司法鉴定的联系与区别。

3.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汇报 篇三

吴律师:

三个月前,我公司员工李某由于在上班期间被遗留在地面上的包装带绊倒而受到伤害。公司鉴于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主动承担了相关费用。可李某却故意小病大养,甚至无痛呻吟,以种种借口赖在医院或者家里,不管公司怎样好说歹说,就是不肯上班。为了查明真相,了却争端,公司只好多次申请、要求对李某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可李某就是不予理睬、不予配合,致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均无法进行。请问:公司能否直接停止其相关待遇?

读者:王晓芳

王晓芳读者:

公司可以停止对李某的工伤待遇。

一方面,公司有权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与之对应,本案公司自然有权提出对应要求。另一方面,工伤职工并非可无限期休养下去。《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即如期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既是李某的权利,也是李某的义务。再一方面,公司有权拒绝继续对你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即李某必须就自己的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吴律师

离婚时房子归前妻,前夫为何也得偿还按揭贷款

吴律师:

婚后第二年,为彻底解决居住问题,我和前妻决定按揭购买一套住房,并以前妻的名义与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一年前,我与前妻因为感情确已破裂而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约定房子归前妻所有,贷款由前妻偿还。由于事后前妻被单位解聘,一时又未找到合适的职业,以至于五个月来一直没有按时向银行归还贷款。银行向其催收未果后,遂向我索要。因被我拒绝,银行便提起了诉讼。近日法院竞不顾我有协议为凭的辩解,照样判决我承担偿还责任。请问:这是为什么?

读者:姜雪峰

姜雪峰读者: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换句话说,就是只要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便具有“共同偿还”的责任,即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都必须以夫妻共同财产、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既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夫妻任何一方也应当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担债务,一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与之对应,你究竟应否承担继续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的义务,取决于该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现实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你与前妻婚后出于解决双方共同居住而购买房屋,并因此从银行办理的按揭贷款,明显因具备相应的法律特征而当属其列。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按揭贷款虽然是以你前妻一个人的名义办理的,但因你无法证明购房时已经约定该债务属于前妻的个人债务,事实上也没有这样的约定,决定了从这一角度上看,银行也同样有权向你索要。当然,你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前妻追偿已代为支付的款项。

吴律师

在自家车库卸货时被砸伤,能否要求交强险理赔

吴律师:

两个月前,我将小货车开入自家车库停稳后,卸车上货物时,由于搬动引起震动,致使车上堆放的货物突然坠落,导致右足拇趾离断伤、右足底皮肤软组织撕脱伤,造成9万余元医疗费用及残疾损失。鉴于我曾在一家保险投保交强险,我曾于近日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给予理赔。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我的伤害既非发生在道路上,也非发生在小货车行驶中,即不构成交通事故。而我认为坚持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中,就交通事故的构成,并没有明确要求车辆必须是处于行驶状态,即意味着无论车辆是否处于行驶状态,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均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失都应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对吗?

读者:许晓萍

许晓萍读者:

你的观点是错误的,即保险公司确实有权拒绝理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四十四条则补充说明:“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也指出:“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从中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理赔交强险的前提,必须是“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其中,后者强调的是“通行时”,即如果当时处于静止状态,则不能适用。与之对应,本案却不在其列。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你自家的车库,只是供自己使用的封闭区域,因为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停放,显然不构成公共场所,故当属“道路”之外。另一方面,虽然目前有关交通法律法规并未对“通行”进行定义,但这并不等于无法通过日常生活规则来对“通行”进行界定,而《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指“行人、车马等可以通过”,即通过、行驶之意。结合本案,你受伤时,小货车已经停稳,即处于原地静止状态,既不存在“通过”也不存在“行驶”,而伤害的引起亦只是由于你的搬动引起震动,导致货物突然坠落,与小车行驶没有任何关联。

吴律师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能否反悔

吴律师:

我父亲生育两男一女。不久前,父亲因病去世,依照父亲的遗嘱我可以继承他部分遗产。但是,由于我对父亲有些偏见,所以我表示放弃继承权。我的妻子知晓此事后非常不满,强烈要求我把应得的遗产拿回来,但我的哥哥和妹妹不同意。请问:继承人能够对放弃继承翻悔吗?

读者:曾荣

曾荣读者: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可见,继承遗产作为一种权利,继承人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选择放弃。然而,有些人在放弃继承后又会后悔,甚至要求其他繼承人返还其应得遗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本案中,如果你父亲的遗产尚未分割处理,你可以及时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继承权,法院会根据你反悔的具体原因,决定你放弃继承是否有效。如果遗产已经处理完毕了,你就不能对放弃继承的行为反悔,即使反悔,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吴律师

遗失高速公路IC卡,未必需按最远程缴纳通行费

吴律师:

一周前,我驾车驶至一处高速公路入口时,领取了一张供缴费使用的IC卡。卡背面写明“进站领卡,凭卡通行,出站交卡缴费。此卡丢失、损坏,按最远程收取通行费,并赔偿制卡工本费10元”等。而当我出高速公路时,由于IC卡遗失,高速公路开发公司以其已经告示在先为由,不顾我原本只需缴纳5元通行费,非要我按最远程缴纳360元。尽管我一再辩解,并提出高速公路开发公司在各出入口都有监控录像,其完全可以通过观看摄像内容,查明我究竟是何时、何地上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开发公司虽承认其有相关设施与资料,但却以查找工作量很大为由不予理睬。最后,我迫于赶路,不得不按最远程缴费。请问:我能否要求高速公路开发公司退回多缴的355元费用?

读者:甘露萍

甘露萍读者:

你有权高速公路开发公司退回多缴的355元费用,即你无需按最远程缴纳通行费。

一方面,IC卡背面的格式条款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内容。高速公路开发公司为对来往车辆重复使用,事先未与驾驶员协商,单方拟定并在大量的IC卡背面印上的“此卡丢失、损坏,按最远程收取通行费,并赔偿制卡工本费10元”,无疑因具备对应特征而当属其列。对于格式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正因为只要Ic卡遗失,则无论真正行程的远近,均一律按最远程收取通行费,对驾驶员极不公平,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属加重驾驶员责任、排除驾驶员主要权利,而高速公路开发公司却无论怎样都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决定了对应的格式条款,从一开始时起便属无效,高速公路开发公司不得依此作为收费依据。另一方面,高速公路开发公司必须承担妨碍举证的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高速公路开发公司掌握着监控设备与资料,完全可以通过调取当时的摄像记录,来确定你所主张的事实是否成立,却以查找工作量大为由拒绝,而这一借口并不能成立,故明显当属其列。即可以推定该你的主张成立。

吴律师

员工搭乘单位车辆下班被杀,公司应否赔偿损失

吴律师:

一家公司为方便员工上下班,实行了专车接送。考虑到居住在公司及其附近的职工无需搭乘,出于平衡关系,公司按60元/月收取了乘车员工的交通费。两个月前,我丈夫作为公司员工乘车回家,经过一处停靠站点时,突然窜上两名蒙面抢劫的歹徒,因我丈夫奋起反抗,歹徒朝我丈夫心脏连刺了三刀。虽经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可最终仍然无效身亡。鉴于歹徒已经逃逸,我曾要求公司给予赔偿。但公司认为,歹徒上车抢劫是公司无法预知、难以防止的意外事件,且其对我丈夫所受伤害乃至死亡没有任何过错,故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王良凤

王良凤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即其照样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公司提供专车供员工上下班具有福利性质和方便员工等多重因素,但由于实行收费制,也就意味着只有缴费的员工才能享受该待遇和服务,只要员工已经缴费且公司没有异议,彼此之间便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公司为承运人,员工则属于乘客,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自然应当为《合同法》所调整。这对于已经按规定缴费并正常搭乘的你丈夫来说,无疑不应例外。而《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也就是说,将乘客运输到目的地、保证乘客人身安全、救助遇险旅客是承运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损害,承运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除非是由于旅客自身健康或确因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所致,承运人便不得推卸赔偿责任。很明显,你丈夫的伤害来自外界,与自身健康没有任何关联,且其在自身和同事及其他车上人员的人身、财产遭到威胁的情况下奋起反抗,当属正当防卫,对自己最终受到伤害既无重大过失更不存在故意。你丈夫被害的结果也同样表明,公司未能尽到“安全运输”的义务。在此情况下,公司自然不能拿对歹徒上车抢劫无法预知、难以防止,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等作为“挡箭牌”,进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只能是在无条件先行赔偿损失之后,再向应当直接承担责任的歹徒追偿。

吴律师

这休学一年的费用,肇事方应否承担

吴律师:

亮亮是某小学二年级的学生,父母在外地打工,寄居在姥爷、姥姥家。姥爷、姥姥是退休工人,负责亮亮的饮食起居,同时负责亮亮上、下学的接送。亮亮寄居的姥爷、姥姥家,离学校较远,上、下学途中要经过三个路口。前不久姥爷心脏病突发,姥姥陪姥爷去医院,亮亮只好自己去上学,姥姥嘱咐亮亮横过马路一定要注意来往车辆,一定要走斑马线。尽管亮亮很小心,但穿越第三个路口,横过马路时,还是被一酒驾超速的车辆撞倒在斑马线上。事后肇事司机被拘留,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有关部门督促其承担了亮亮的全部医疗费用。因伤及肝脾,亮亮不能返校需要休学一年。因为休学将影响亮亮的学习进程,增加生活的费用。协商不成,亮亮的父母代亮亮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对此笔费用承担责任。请问:这一诉讼,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读者:郑平

郑平读者:

休学客观上增加了期间的生活消费支出,延误了其参加工作的时间,如不支持其误学损失,不填平其实际发生的损失,对在校学生亮亮是不公平的。依《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些人身损害费用即: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责任人是必须承担的。按《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在校学生因伤误学、休学的费用也是责任人必须承担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也应包括在校学生因交通事故受伤休学而发生的誤学损失这一财产损失的范围。具体的赔偿,休学一年的费用,可参照当地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另外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些行政、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影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

吴律师

4.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篇四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一)、申报与受理

1、条件与范围:

(1)、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仍不能工作的;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

(3)、工伤与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及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4)、工伤职工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以及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或者旧伤复发仍需治疗的确认;

(5)、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6)、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的鉴定;

(7)、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鉴定。

(二)申报要求:

1、用人单位在征询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意见后,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2、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可以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三)申请鉴定需提供如下材料:

申请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按照要求填写《苏州市职工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并附以下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伤残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1寸照片一张;

3、伤残职工完整的原始病历、诊断结论等材料复印件;

4、工伤认定决定书,患职业病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被鉴定人与工亡职工之间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受理

1、申请人符合鉴定条件并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受理,并按省苏价费156号文件规定收取劳动鉴定费;对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2、根据工伤职工伤残情况进行分类登记,并出具《劳动鉴定体检预约通知单》。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 16180 —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

——增加了总则中4.1.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

——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

——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

——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

——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

——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

——修订了6.4.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

——修订了6.5.4中毒性肾病和6.5.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

——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

——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

——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

——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

——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鉴定材料《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北京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红十字朝阳医院、北京市宣武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市安定医院、北京市口腔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市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北京市安贞医院、北京市儿科研究所以及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安寿、李舜伟、田祖恩、张寿林、游凯涛、鲁锡荣、朱秀安、杨秉贤、安宗超、白连启、陈秉良、刘磊、吕名端、宫月秋、姜宏志、李锦-涛、李忠实、梁枝松、沈祖尧、隋良朋、孙家帮、严尚诚、杨和均、于庆波、赵金垣、左峰、张敏、陈泰才、任广田、赵振华。

5.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篇五

郭新伏 同志,在我公司担任 总经理 职务,为我公司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林州市太行纸业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5日

申 请

我单位刘翠红同志于2015年6月24日晚21:27分左右在工作中,因卸轴中成品辊自动滑落,在场操作的刘翠红被轴卡住左腿受伤。现已治疗结束,我单位同意为刘翠红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请批准

林州市太行纸业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5日

授权委托书

安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现委托我单位贾庞志同志,男,身份证号:***053,前去贵单位办理刘翠红劳动能力工伤鉴定事宜。

受委托人签字:

6.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 篇六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GB/T 16180 —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 16180 —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

——增加了总则中4.1.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

——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

——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

——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

——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

——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

——修订了6.4.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

——修订了6.5.4中毒性肾病和6.5.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

——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

——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5%,但≥1%;

——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

——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

——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北京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红十字朝阳医院、北京市宣武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市安定医院、北京市口腔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市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北京市安贞医院、北京市儿科研究所以及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安寿、李舜伟、田祖恩、张寿林、游凯涛、鲁锡荣、朱秀安、杨秉贤、安宗超、白连启、陈秉良、刘磊、吕名端、宫月秋、姜宏志、李锦-涛、李忠实、梁枝松、沈祖尧、隋良朋、孙家帮、严尚诚、杨和均、于庆波、赵金垣、左峰、张敏、陈泰才、任广田、赵振华。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B.1分级系列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7.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费的收取标准 篇七

由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不是营利性的组织,它向申请人收取鉴定费,是开展各项鉴定工作的根本需要,从而保证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鉴定费的确定应当以鉴定成本为基准来确定,而不应包含其他额外的费用,有关部门在制定伤残鉴定收费标准时也正是依照上述指标来确定的。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物价标准有高有低,伤残鉴定的成本在全国范围内不可能完全一样,因此制定全国通行的收费标准是不可能也是不实际的。在实践中,伤残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各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卫生部门、劳动部门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受理鉴定申请时须严格执行当地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按照明码标价来收取鉴定费,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现将一些地方的伤残鉴定收费标准列出,以作为参考:(l)江苏省物价局于2004年9月16日公布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伤残程度鉴定的收费标准均为300-500元;(2)浙江省浙价费[2002] 219号文件规定,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费收取标准是:省级320元/人/次,市级300元/人/次,县级280元/人/次;(3)甘肃省的相关文件规定伤残等级鉴定每例200元;(4)根据《重庆市司法鉴定中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规定,伤残程度鉴定收取的鉴定费为300500元之间浮动。

原文出自:http://.cn/html/2012-12/1834.htm

8.苏州怎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篇八

苏州怎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核心提示:劳动能力鉴定需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近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的资料。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知识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它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近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的等级鉴定,包括:

(一)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二)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需要超过12个月以上的确认;

(三)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六)委托鉴定。

申请人需如实填写《苏州市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二)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1寸照片一张;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三)工伤职工的医学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主要检查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职业病患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详细有效联系方式;

(五)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发生工伤之日工伤职工已参加工伤及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

(六)职工复查鉴定,需提供与原工伤所在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七)审核材料时根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9.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篇九

申请人:张建开,男,1963年4月28号出生,汉族,系嘉兴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员工。

因2011年11月19日在下班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诊断为:右额脑叶挫裂伤伴血肿,右额急性硬膜下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额骨骨折,鼻骨骨折,右视神经受损。2011年12月23日复旦大学眼耳鼻喉科医院门诊诊断为:右眼被车祸伤1个月,查体:(右眼瞳孔)对光反射消失,黄斑(中心凹)反光消失。2012年3月26日经司法鉴定诊断为颅脑及眼部交通伤,后遗双目失明,相当于三级伤残。后于2012年8月24日经浙江省嘉兴海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由于我左眼在事故前已失明,现右眼视力障碍造成双眼盲目及其他身体不适的后遗症,鉴于以上情况,本人已不能参加正常工作,且生活大部分自理困难,特此提出申请,请求给予我劳动能力鉴定。

此致

海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人:

10.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篇十

请求事项:

1、请求鉴定申请人左尺骨损伤为9级伤残;

2、请求鉴定申请人左第5、6肋骨损伤为10级伤残;

3、请求鉴定申请人肝损伤为8级伤残;

4、请求鉴定申请人胆损伤为8级伤残;

5、请求确认延长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从10月20日至12月30日为申请人停工留薪期。

事实与理由:

2010月22日,申请人在湖南某公司工作中受伤,已经过163医院、湘雅三医院、湘阴康复医院、湘雅医院的治疗。207月29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了××市劳(工伤)鉴(2009年)361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结论为:“工伤直接导致的其他疾病”。××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了×劳社工伤认决字(2009)10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申请人左肝叶化脓性炎、胆道术后腹壁窦道形成并感染、肝形态失常、肝内胆管积气、左尺骨骨折、左第5、6肋骨骨折、以及其他相关病患,予以认定为工伤。

一、申请人左尺骨骨折应鉴定为9级伤残。

申请人在163医院实行了“左尺骨骨折开放复位钛板内固定术”及“左尺骨骨折内固定取出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 ):“i)9级: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之规定,申请人左尺骨损伤应鉴定为9级伤残。

二、申请人左第5、6肋骨骨折应鉴定为10级伤残。

申请人左第5、6肋骨骨折,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j)十级: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之规定,申请人左第5、6肋骨损伤应鉴定为10级伤残。

三、申请人左肝外叶部分切除应鉴定为8级伤残。

申请人在湘雅医院实行了“左肝外叶部分切除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h)8级:52)肝部分切除;”之规定,申请人肝损伤应鉴定为8级伤残,

四、申请人胆总管切开、胆道吻合术后应鉴定为8级伤残。

申请人在湘雅医院实行了“胆总管切开,T管引流术。”及“胆道术后腹壁窦道切除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h)8级: 53)胆道修补术;”之规定,申请人胆损伤应鉴定为8级伤残。

五、依法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人从2006年10月20日至2009年12月30日为停工留薪期。

2006年10月20日~2006年11月28日,申请人在163医院住院治疗;2006年11月28日~2006年12月15日,申请人在湘雅三医院住院治疗;2006年12月15日~2006年12月18日,申请人出院后服药治疗;2006年12月18日~1月8日,申请人在湘阴县康复医院住院治疗;201月8日~年6月26日,申请人出院后服药治疗;2007年6月26日~2007年7月30日,申请人在湘雅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7月30日~2007年12月8日,申请人出院后服药治疗;2007年12月8日~1月25日,申请人在湘雅医院住院治疗;201月25日~年9月22日,申请人出院后服药治疗;2008年9月22日~2008年10月6日,申请人在163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10月6日~2009年12月30日,申请人出院后服药治疗至今(此期间:2009年2月25日,湘雅医院诊断为:肝内胆管积气,胆囊右移,处方服药治疗;2009年4月24日,湘雅医院诊断为肝内胆管积气,处方服药治疗,半年后复查;2009年9月23日,湘雅医院诊断为:肝内多发钙化灶,处方服药治疗,3个月后复查,建议全休。)

申请人认为:从2006年10月20日至2009年12月30日,申请人一直处于住院治疗、出院服药治疗、及病休期间,属于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之规定,依法应确认延长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从2006年10月20日至2009年12月30日均为申请人停工留薪期。

申请人经过治疗,目前伤情已相对稳定,但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第31条之规定,特此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请求依法鉴定伤残等级及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

11.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篇十一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受损,根据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或者用人单位的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医学专家,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运用医学手段和方法,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评定制度。目前,我国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共有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上一篇:一只小狗作文300字下一篇:加强普法教育 建设法治广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