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腐败与反腐败

2024-08-17

论我国的腐败与反腐败(精选8篇)

1.论我国的腐败与反腐败 篇一

姓名:杨 秉 泽 学号:

专业:公安管理学

浅论我国警察腐败的成因及其防治

目 录

一、腐败犯罪的实质。

二、腐败犯罪的成因。

三、腐败犯罪的防治。

内容摘要:

腐败犯罪是指公职人员不正当地运用公共权力实现其自身需要,从而违反社会规范直至犯罪的行为。腐败犯罪包括腐败行为及因腐败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它的实质是权力腐败,即权力滥用、权力恶化,它是社会腐败中最严重的类型。

关键词:

腐败犯罪

权力腐败

成因

防治

对策

正文:

论我国警察腐败的成因及其防治

腐败犯罪是指公职人员不正当地运用公共权力实现其自身需要,从而违反社会规范直至犯罪的行为。腐败犯罪包括腐败行为及因腐败而构成犯罪的行为。腐败犯罪包含以下四层意思:第一、腐败犯罪的基础是利用公共权力作为条件和机会;第二、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目的是满足自身的需要,这里的需要包括财物的、金钱的需要,也包括精神的、欲望的需要,它超乎社会规范和道德可允许范围;第三、腐败犯罪是对他人、社会或国家利益的侵占或损害;第四、腐败犯罪必定是对社会制度、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违反和亵渎,是对他人基本权利的侵犯。因此,它的实质是权力腐败,即权力滥用、权力恶化,它是社会腐败中最严重的类型。

一、警察腐败的成因

任何社会现象的产生、发展,都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与政治、经济、文化、思想等方面紧密相联,警察腐败现象也不例外。

(一)权权交易,即政治上的腐败犯罪,使国家权力失去社会和阶级的职能,沦为少数个人或集团谋私利的政治工具。政治上腐败犯罪的本质特征主要体现为以权换权,即通过努力再分配过程中的权权交易,达到谋求权力的最大化,它常常表现为权位竞争中的非法交易,公职人员提拔、任命方面的唯亲、裙带之风,另外还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政治权力行使中的专横与残暴,以及官场上的各种卑鄙伎俩和官僚主义盛行,严重的还出现权力竞争中的黑道化倾向。权钱交易,即经济上的腐败犯罪。权法交易,即司法上的腐败犯罪,社会腐败犯 3

罪中的特别领导。权欲交易。即生活上的腐败犯罪。干部官员在个人生活上不能清正持身,勤政为民,而是贪图安逸、享乐为主、沉湎女色、穷奢极欲、腐化堕落、公款吃喝玩乐、授受“色贿情贿”,巧立名目滥发钱财,甚至公款豪赌。权欲交易是权钱交易的进一步发展。

(二)警察职业的特殊性为警察职权与私利的结合提供了方便的条件。警察是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国家机器中具有武装性的刑事执法和治安力量,肩负着打击犯罪和管理社会的天职,这种性质决定了警察行业的与众不同。

1、权力集中。警察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警察职权的多样性,即集武装、刑事、侦查、治安行政职权于一体,这是任何一个国家机关都难以享有的。因此,警察不论权职高低,手中都掌握着一定的权力。权力过于集中就增加了腐败的机会和条件。一方面,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拉拢、贿赂、威胁警察;另一方面,中国有以吏为师的传统,警察的腐败必然败坏社会风气,由于社会风气的发展,迫使部分群众为了办事方便,送给或许诺给警察种种好处,导致权钱交易的产生。

2、环境特殊。警察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经常需要出入于一些藏污纳垢的场所,尤其是外勤警察,接触的社会黑暗面更多,极易受封建遗毒、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产生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因为警察的腐败是对犯罪分子、犯罪团伙犯罪的支持,所以警察往往成为被拉拢、贿赂的对象,若不注意自己的修养,极易陷入腐败的泥潭而不能自拔。由于警察经常要进行独立性活动,同时还要经常接触一些贵重物品和金钱,缺乏相对透明度和必要的监督,这势必为警察的腐败开了方便之门,导致类似于顺手牵羊 4

式的挪用、侵吞钱财等腐现象的滋生乃至泛滥。

(三)管理体制的弊端诱发着警察腐败的产生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沿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警察管理体制。这一体制在计划经济时代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却成为诱发警察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1、管人管事相脱节。“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决定了警察人事权在“块”上,即地方组织人事部门,“条”即公安机关无权把握进人关、无权把握出人关,任免干部也困难重重。这样,形成管人的组织人事部门对于警察的德才了解不足,而了解警察德才的管事的直属领导部门无权管人。这让少数动机不纯、素质不好的人钻了空子,当了警察,继而违法犯罪,成为警察中的害群之马;这也极大地挫伤了一些有上进心的警察的积极性;警察违法违纪的案件,公安机关往往只有调查权而没有处理权,削弱了警察内部的反腐败力度,客观上助长了警察腐败的恶性发展。

2、内部管理体制不顺。由于警种设置欠科学,分工过细过多,造成职权交叉。以路面管理而言,交警、巡特警、公路巡逻警都可以管理,出现了“一路三警”,难免发生争权夺利或推诿失职等腐败现象.机关领导对警察队伍暴露出来的问题,借口影响整体形象而加以隐瞒,姑息迁就。这导致了警察腐败风气的蔓延。

(四)法制不健全是滋生警察腐败的重要条件

由于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大转变的历史时期,与警务工作相关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变化多端,就拿法律本身而言,规定过于原则,幅度太大,给警察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同一违法行为,既可以警告,也可以罚款,且罚款幅度很大,也可以拘留,甚至劳改。如此大 5 的自由裁量权,任何制约、监督都将无能为力。由于法制方面的漏洞、缺口、盲点较多,以至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同时,我国公安政策的科学性、规范性、严密性不够,且又常常因人因事而变,缺乏相对稳定性。这样,不仅会发生认识混乱,执行困难,而且常常是政出多门,各行其是。同一个案子,巡特警处理了,派出所又在进行查处,而且处理大相径庭。由于政策、法制的不完善、不健全,很容易形成行政、管理、执法的不公正,难免导致一些居心不良者打着各种幌子、旗号,干各种违规违法的勾当。

法制不健全的另一个突出表现是监督体系乏力。目前,尽管对警察的监督形式多样,党内党外,内部外部,监督的机构也不少,如人大、检察、纪委、审计、内部督查、社会舆论、人民群众等等,可以称的上强大有力。但正像整个社会监督体系远不够完善、有力、有效那样,对警察行使职权还缺乏足够强大有力的监督运作体系,不少警察腐败很轻易地从监督网络中“游离”出来。

二、防治警察腐败的对策

目前,警察腐败依然气焰嚣张,“道”与“魔”的较量仍不断延续,在防治警察腐败的对策上,应从警察腐败的表现类型及其成因等角度出发,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

(一)防治警察腐败,高薪养廉是前提

警察将其权力商品化、市场化的行为都与金钱有关系,因为金钱使自由主义、拜金主义、功利主义抬头。如果我国在司法部门大力投资,实行高薪养廉政策,相对地腐败就会大量减少。如济南交警之所以形象那么高大,成为全国警察队伍学习的榜样,最直接的原因是济南实行了高薪养廉政策。高薪养廉可以防止警察为了钱而乱罚款、乱 6

收费、乱摊派现象。试想,警察工作、生活的基本物质都得不到解决,谈何工作,谈何维护社会政治和治安的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就有部分警察为了钱,本来很小的案子故意夸大案情,以大案处理;本来罚200元就可以了,却罚2000元;本来案子办错了,却一错到底,听之任之。这大大损害了我国警察的形象。实行高薪养廉政策,可以满足我国各地警务工作者的物质需求,免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可以在办案中排除物质干挠,一心办案,承担起维护社会政治和治安的稳定。

(二)防治警察腐败,制定“公开法”是重点

腐败分子要进行权力交易又不会被查处,必定要寻找隐蔽的条件,这对于拥有许多权力又相对独立办案机会很多的警察来说,无疑要比其他公职人员更方便。因此,要最大限度地防治警察腐败,就必须用“公开”、“透明”来破除警察权力运作时的隐蔽性、神秘性。譬如,对权官交易,只要公开、透明了,建立起公开推荐与考试考核相结合的选拔干部机制,打碎“铁交椅”,那么任人唯亲,买官卖官等腐败现象就难有市场;对权物、权钱、权情、权色等交易,只要我们的警务大部分公开了,既让当事人了解了,又使监督者知晓,则许多腐败行为就难以形成气候。香港的《防治腐败法》等法律规定,国家公务员所拥有的钱财或收入若超过薪金所得,而又不能解释其合法来源的即以违法论。化名拥有或托亲属之名,同样违法。以强调公开性为特点的财产申报制度,在香港被证明是一项极具威慑力的有效防腐措施。制定“公开法”,让警务工作者在任职前或后向有关部门提交财产申报书,并审查公布。在财产申报书中详细写明财产获取的日期和价值,并注明配偶及子女的情况,对违法腐败者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这种因强调公开性而被称作“公开法”的制度,在用人机制上、案情调查上 7

都非常实用。可见,实行警务公开不失为一种抵制警察腐败的良策,是一项基本性措施。

(三)坚持政治建警原则,大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是基础

人的行为是受大脑支配的,警察腐败的发生首先是因为其精神的丧失。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开展有针对性的、深入细致的、富有实效的思想政治工作,让我国警察继承和弘扬廉政美德,树立反腐倡廉意识,使反腐倡廉教育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抓住公安机关中的腐败现象进行教育,并通过理性的学习、剖析,提高警察的思想认识水平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进行活生生的教育,做到既有榜样又有镜鉴,促进广大警务人员走正路,并懂得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不断惩恶扬善、声张正义,这样就能在广大警务人员的头脑中树立起一道抵制腐败侵蚀的铜墙铁壁,控制并减少警察腐败现象的发生。近年来,各级公安部门大力开展的以学习济南交警、漳州110等为主要内容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教育,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育,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很大程度上使广大警察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而保证了党和国家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的顺利完成。事实上,国外军警部门亦很重视思想政治工作,例如美国的西点军校学习雷锋,培养军魂;英国警察座右铭“即使是地球毁灭了,我们也要坚持正义”。这些无不对我们起到了借鉴和启迪作用。我们在坚持政治建警,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时,也有必要塑造出体现中国警魂的类似座右铭、口头禅,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铭记在心,从而使我国警察自觉抵制腐败思想,努力干好本职工作。

(四)防治警察腐败,加强法制建设是保证

虽然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建设等措施是遏制和减少警察腐败的治本性策略,但法制不健全是当前导致警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1、制定一系列反腐败法律法规。就目前而言,要尽快出台一系列《反贪污法》、《警察礼仪道德法》和《监督法》等法律法规,抓紧做好与《人民警察法》、《人民监督法》等相配套的规定的起草工作,制定可操作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我们要根据警察职业的特点,针对容易发生腐败相对薄弱环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如重大公安决策,重要干部晋升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讨论制度,人、财、物管理相分离制度,热点、重要岗位轮换制度等。同时为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建设需要,堵塞钱权交易的漏洞,制定一系列经济立法。另外,为了更好地监督执法用法的行使,防止警察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特权案等腐败现象,要尽快制定出台《冤假错案责任追实施究法》、《监察法》、《检察法》等。

2、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要有针对性地完善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弥补空隙,缩小弹性,使其更加明确合理,便于操作,不给腐败分子可乘之机。我国法律规定,受贿2000元以上即构成犯罪,由于贪污受贿的警务人员太多,数额增大,在内部又将定罪的标准规定在4000元以上,而实际上可放宽到10000元。我国立法尺度弹性过大,打击不狠,助长了警察腐败气焰,国家《刑法》1982年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到1988年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正说明了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必要性。任何法律都有一个实践后的认识和完善过程,尽管当初制定的很周密 9

很完整,也往往难以一步到位,所以说法律的试行、修改、废除等各个环节都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防治警察腐败,关键是加强监督。警察制度作为统治和国家管理的基本手段,体现了国家的统治意志。由于任何一项权力都具有天然腐蚀性,所以倘未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权力定然会产生腐败;如果监督乏力,形同虚设,则可能助长腐败。遏制腐败的最强大力量在于全社会的监督,因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督。

1、党政监督。每年在党内外,政内外监督机构众多的情况下,之所以有如此多的腐败分子被发现、被查处,一方面说明中央惩治腐败的力度在加强,另一方面也说明监督体制的乏力。导致监督乏力的主要原因是监督体制不科学,监督机制运行不畅。当前,我国的监督力量体系是:党内有纪委,法律方面有人大,检察;行政有监察、审计;还有社会性的如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社会舆论、人民群众等。这些看上去好像是健全的、全方位的,但由于设置体制时,采取的是以“块”为主、同级领导、分散管理的做法,这样不仅行不成系统合力,而且很难实施有效的监督。而我国纪检和检察机关没有刑事侦察权,没有强制权,无法对腐败分子采取拘留、审讯等强制手段;纪检和检察部门受同级党政制约,影响案件处理。这几年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也一再说明:没有“尚方宝剑”监督同级领导干部难于上青天。这说明,我国党政监督体制还需进一步完善。而新加坡的“贪污调查局”就可以独立、高效地办案,其权力不受任何牵制,真正做到有案必查、一查到底、一视同仁。正是这种垂直领导体系,不受任何行政官员的干扰,使这一机构在反腐斗争中起了强有力的作用。因此,我国要理顺各系统的监督机构,将目前的双重领导调整为垂直领导,大 10

力推进司法改革,主管监督人员的任免、待遇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使党政监督更具科学性。只有这样,才能解决“欺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从而进行强有力的监督,以此消除“监督乏力症”。

2、舆论监督。在反警察腐败斗争中,舆论监督有着独特的功能与优势,它的公开性、及时性、广泛性决定了它不可取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们要对新闻媒体体制加以改革,尽快制定《新闻法》,确立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作用。社会舆论之所以被人们称为继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是因为它可以唤醒人们的良知,引发民心的向背,从而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压力。只要新闻媒体机构受法律保护,有效地引进竞争机制,促使各媒体为了同行业之间的竞争,为争取公众的支持和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千方百计揭露包括警察腐败等丑闻,从而有效发挥其监督功能,使各种营私舞弊被公众了解。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等栏目之所以产生如此之大的社会效应,关键就是由于其坚持实事求是,敢于替老百姓讲话,有选择地揭露、抨击了一些社会消极的阴暗面,包括腐败行为。

3、社会公众的监督。许多国家都规定了举报措施和保护、奖励举报人的制度,以期吸引公众积极投身监督警察的活动之中。1988年3月,深圳市检察院成立了第一个“经济案件举报中心”,举报工作成绩显著。当前要建立方便快捷、形式多样、处理及时的社会公众监督制度,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力,防止打击报复,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举报的积极性,建立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认真核实,及时处理制度,建立有利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反警察腐败的积极性的义务监督员和报告员制度;建立反腐败机关与群众恳谈会的制度,建立重大案 11

件群众参与查处的观察制度等,真正有效地保证社会公众参政、议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从而将各种腐败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六)防治警察腐败,进行公安体制改革,强化管理是根本

通过公安改革,逐步理顺公安体制,消除现有公安体制上的种种弊端,铲除警察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譬如:改革公安机关现行管理体制,试行系统领导,以减少警察的非警务活动,重新确定警种划分和专业设置,对整体警力加以科学编制,实行大警种作战和小机关大基层的宝塔式构架,以减少职权交叉,职责不清,互相扯皮,消除权力过分集中、机构臃肿、环节繁多、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等弊端;实行精兵简政政策,改革警察人事制度,严把招警、入警关,解决警察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问题;改革警务保障体系,将警察经费单列,纳入国家预算,以切实保障警察“吃皇粮”。我们只有通过深化改革,规范警察权力行为,制约权力运作,理顺各种利益关系,彻底切断以权谋私的纽带,建立使警察不能腐败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对容易诱发腐败的深层环节进行权力分解,减少警察用权牟利的可能性,努力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制定管理目标、制度、方法,并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察,切实把中央政策落到实处。

总之,防治警察腐败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应从政治上、从全局上和战略高度去认识反警察腐败斗争的重要性、紧迫性,坚定反警察腐败的决心,坚决站在反腐斗争的前列,把反腐斗争推向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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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莫雅球: 检察机关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的思考.中国法制新闻网.2010.09.07

3.任建明,杜治洲: 公正廉洁执法面临的挑战及其制度创新.检察日报,2010.02.03(3)4.尹韵公:舆论导向至关重要——学习《江泽民文选》的体会.《光明日报,》2006.11.25

5.孙宜山: 网络传播中舆论引导的特点分析与实施.人民网,2008.05.09

6.甘惜分:《新闻学原理》,中国人大出版社,1981.05

2.论我国的腐败与反腐败 篇二

一、“土地腐败”的特征

( 一) 涉案金额大

土地领域是个资金密集的领域, 获得土地对于开发商而言就意味着巨额利润, 因为在寸土寸金的城市, 规划红线后退一步, 土地用途调整一下, 出让金减免一点, 对开发商都意味着巨大的利益, 所以开发商往往不惜花重金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国土资源管理的相关人员, 有些负责管理土地的公职人员也因为禁不住金钱的诱惑, 大肆贪污受贿, 导致腐败问题不断发生。据我国国家反贪局的调查显示, 国土部门工作人员涉案的金额动辄几十万、几百万, 有的上千万元、上亿元。

( 二 ) 涉案环节多

腐败问题几乎贯穿于地产开发的整个周期。土地领域的产业链有多长, 权钱交易链几乎就有多长。地产开发的整个周期, 包括立项审批、规划审批、项目选址、工程招投标、征地拆迁、土地出让、房屋拆迁、产权登记、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和质量验收、预算追加和资金结算、水电气配套、规费征收减免缓、银行信贷、商品房预售许可与产权办理、物业管理等诸多环节, 几乎每个环节都存在着权钱交易和官商合谋的情况。

( 三 ) 窝案、串案多

因为土地和房地产的开发包括很多环节, 往往牵扯到很多部门的利益。一个地产项目从拿地、拿证、规划审批、项目选址到开发建设, 要经过很多审批程序, 开发商往往在各个环节都需要“打点”, 所以很容易出现窝案、串案。同时, 也因为土地和房地产开发的链条很长, 经手人员多, 一个行政官员很难完成整个过程, 所以开发商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需要向负责土地管理的多个公职人员、多个部门行贿。于是, 官员之间合谋的“集体腐败”, 官员与家属亲友联手的“家庭腐败”, 在土地腐败案件中占了很大比重。有关机关在查办这类腐败案件的时候, 常常是一个行贿者带出多个受贿者, 查办一个受贿者又带出很多个行贿者。

( 四 ) 腐败的主体集中在行政级别较高的政府官员

土地领域腐败的受贿主体中, 位居领导职位的官员占很大的比例, 而且涉案人员不仅仅局限于国土资源系统的公职人员。从J省近年来的土地腐败看, 2006年以来, J省国土资源厅3名副厅长、6名设区市局长被查处、N县县委书记等一批手握土地大权的官员均在列。

二、“土地腐败”的客观成因

腐败的发生有着非常复杂的现实原因和社会历史原因。土地腐败属于腐败总体现象中的一种, 它的发生既有着和腐败总体现象相似的原因, 同时也有着特有的客观原因。

( 一 ) 缺失的法律法规蕴含腐败隐患

1. 缺乏反腐败的专项法律。虽然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和惩处腐败等方面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但尚未制定一部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廉洁履职、预防和惩治腐败行为的专门的基本法律———《反腐败法》, 使得反腐败缺乏专项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大大降低了法律对反腐的威慑效果。

2. 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禁止性规范多, 而行为性规范少。虽然近年来我国逐步建立了土地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有的法规制度内容落后于实践, 有的过于原则, 缺乏操作性, 如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很多条文规定不明确, 只是简单的规定“禁止…”, 而没有具体细化到“如果…, 则…”。所以相似的案情, 在不同的法院可能会得到不一样的判决。这种立法上的不确定导致的是执法上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 给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

( 二 ) “双重”土地管理体制造成监管“空白”

自2003年以来, 我国开始正式实行省以下的土地垂直管理体制。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维持原状, 省级以下的市、县、乡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实行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市、县、乡三级国土部门虽然以上一级的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管理为主, 但是其机构编制、人事编制、经费安排却仍然由同级地方政府管理。这种管理体制虽然有其科学之处, 但其缺陷也非常明显。如, 双重领导造成管理上的空白, 地方政府干预土地管理。

( 三 ) “分税制”形成的地方土地财政易产生腐败机会

我国1994年开始实行财税体制分税改革, 地方税收的55% 归中央, 45% 归地方财政。该体制改革虽然较好地解决了中央和省级之间的财政关系, 但省级以下各级财政的关系问题却没处理好。现实中, 财权与事权相适应的原则没能有效坚持, 地方政府依然担负着发展地方经济的重任, 且又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 地方要以45% 的税收来支撑和原来一样的事权, 地方政府就不得不从预算外寻找新的财源。而土地出让收入属于地方财政收入预算之外的收入, 不计入地方公共财政收入的范围, 地方政府可以比较自由的支配这部分收入。巨额的土地出让收入无疑给官员的土地腐败行为带来了机会。

( 四 ) 不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是孕育腐败的温床

1. 土地产权制度方面。在我国, 土地管理长期以来没有建立起科学的、符合现代要求的现代土地产权制度。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不明晰, 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权责不明晰。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抽象、不完整, 集体所有看似人人所有, 事实上也意味着人人没有, 导致集体土地往往处于一种虚置、弱势地位。

2. 土地规划制度方面。城市规划的调整审批却有很大弹性, 为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诸如地块面积、容积率、土地的使用性质等等内容, 而这种调整常常只是在规划部门“内部循环”, 外部根本无从得知。

3. 土地征收制度方面。当前我国很多农民及农村群体事件都是因为土地征收方面的问题而引起的。一是征地的安置补偿标准偏低; 二是征地的目的及范围不明确; 三是征地的程序规定不严格; 四是征地产生纠纷后缺乏权威的申诉渠道和仲裁机构。

4. 土地供给制度方面。当前我国土地的供给存在有偿“出让”和无偿“划拨”两种方式。对于划拨土地, 用地单位可以无偿获得, 而有偿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必须向政府缴纳出让金。由于我国对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和条件规定的比较模糊, 导致现实中, 我们常看到本应招拍挂的土地以协议方式出让、本应该有偿出让的土地以无偿划拨的方式供应。

( 五 ) 过于集中的权力形成寻租空间

目前我国土地使用权一级市场是垄断的, 政府制定公共政策, 充当“裁判员”, 而与此同时, 政府经常又直接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 充当“运动员”。在这种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的情况下, 相关的官员权力过大、过于集中, 同时又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 腐败当然乘机而生。

( 六 ) 乏力的执法监督给腐败可乘之机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而有效的监督机制会加大不法分子的腐败预期成本, 同时减少腐败预期收益。但就当前我国土地领域的监督方面, 看似面面俱到, 事实上问题很多。执法监督的力度不够, 监督体系之间配合不够, 常常是内部监督不到位、外部监督机构作用发挥不明显、舆论和群众监督难以发挥作用的尴尬局面。

( 七 ) 过轻的惩戒导致腐败成本低廉

当前我国对土地领域腐败的惩戒力度还远远不够, 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土地腐败案件查处概率低且不及时;二是土地腐败的惩治力度过轻; 三是对腐败的处罚手段一般较偏重于政治性的处罚, 在经济处罚方面却严重不足。

( 八 ) 形式化的廉政教育影响反腐败效果

廉政教育没有常态化, 大多是临时性、活动性的。尤其是廉洁教育的形式主义非常严重, 对教育的结果关注不足, 廉洁教育活动常常走过场, 严重影响了廉洁教育的实际效果, 并极大地影响了反腐败效果。

三、“土地腐败”的主观成因

( 一 ) 淡薄的法制意识

许多腐败分子在案发前位居高位, 政治意识很强, 但其法律意识却十分淡薄, 有的可称之为“法盲”, 他们认为中国是个“礼仪之邦”, 自己帮他人办事, 得到相应的回报是应该的, 所以认为收点礼、收点钱是很正常的事。有的腐败分子虽然懂法, 但守法观念不强, 可能在开始的时候也能严循法律制度, 但是受到身边不法分子的影响, 慢慢堕落, 甚至认为在中国是一个“情大于法”的国家, 就算是将来犯罪行为暴露, 只要有“保护伞”, 也会免于法律的制裁。

( 二 ) 扭曲的价值观念

我国半垂直的土地管理体制限制了国土系统干部的升迁, 使得一些干部容易产生压抑的情绪, 产生人格的扭曲, 产生错误价值取向, 通过获得金钱利益来满足自己、报答自己, 譬如贪污、受贿等等。同时, 在国土系统里, 一个干部往往在一个职位上停留较长的时间, 也给予许多人以充分的时间作案, 并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犯罪人员网络, 进而相互默许和包庇。

( 三 ) 失衡的生活心态

现在政府官员工作压力大, 付出多, 但工资收入并不比普通的职工高多少, 尤其是国土部门干部经常和房地产开发商、投资商打交道, 看到这些商人一掷千金、手脚阔绰, 便容易产生不平衡心理, 于是希望利用手中的权力, 通过不正当的手段以权谋私、权钱交易, 来增加自己的收入, 弥补自己所谓的“损失”从而达到心理平衡。

( 四 ) 侥幸的行为心理

侥幸心理是大部分腐败分子普遍具有的一种心理表现。事实上, 腐败分子不仅知道不能腐败, 而且深知其腐败行为最终的严重后果。他们之所以选择腐败, 是因为他们认为自己的腐败行为也许不会被发现, 他们抱有很强的侥幸投机心理。腐败分子总认为, 钱是贿赂者送的, 只要贿赂者不说, 外人是无从知晓的。腐败分子在作案初期时, 也是非常谨慎的。在经过一段时间, 仍然平安无事之后, 便开始胆大起来, 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 五 ) 盲目的从众心理

一些国土系统公职人员的蜕化变质, 是在周围不良环境长时间影响、刺激下发生的。他们总认为“周围人能搞钱, 上司也搞钱, 我也可以”, 或者认为别人得了好处也没见什么不妥, “有权不用, 过期作废”。现实中我们常看到的“窝案”“串案”, 便是从众心理在作崇。这种现象在心理学上叫做“责任扩散型的群体犯罪”, 犯罪成员觉得大家彼此彼此, 法不责众。从查处的J省土地腐败犯罪案件来看, 串案、窝案越来越多, 关联犯罪的规模越来越大。这是因为参与窝案、串案的腐败分子, 有一种普遍的集体安全心理。

( 六 ) 沦丧的公共伦理

贪婪与好色是许多官员走向腐败的重要原因。沦丧的公共伦理, 不以包养情妇为耻、反以为荣的官场文化, 长期潜移默化给许多官员带来影响。而贪官一旦为情欲所制, 为支付巨大开销必然疯狂敛财。“色腐”已成为当今土地腐败分子的“流行病”。

摘要:近年来, 我国土地领域的腐败状况异常严重, 其主要特点是涉案金额大、涉案环节多、串案窝案多、腐败的主体集中在行政级别较高的政府官员。土地腐败现象的蔓延, 主要是由于客观上存在大量腐败机会和负责土地管理的公职人员主观上存在腐败动机两方面原因造成的。

关键词:土地腐败,特点,成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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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谢达梅.土地出让领域的商业贿赂表现形式与治理对策[J].福建法学, 2008, (1) .

3.浅论我国外逃腐败官员的引渡问题 篇三

关键词:外逃腐败官员;引渡;瓶颈;解决途径

反腐早已成为这两年最为热门的话题之一。实际生活中腐败官员为了躲避制裁想方设法,而外逃“避罪”的方式则倍受青睐。如何把这些腐败官员引渡回来并使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引渡制度概述

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所谓引渡,是指依据有效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或基于国际合作等目的,一个国家根据另一个国家的请求(前者通常被稱为被请求国,后者通常被称为请求国),将在其本国境内而遭到请求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就目前而言,引渡制度已经由最初的君主之间政治交易的手段,转化为国际司法协作的行为,对遏制国际犯罪,保障世界和平,维护世界的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腐败官员的外逃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同时也滋生了大批的腐败官员。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力度不断加大,查处的官员数量更是触目惊心。

但我国究竟有多少腐败官员外逃,没有一个准确的数字。2004年8月商务部研究院《离岸金融中心成中国资本外逃中转站》调查报告指出,自改革开放以来,外逃官员数量大约为四千人,携走资金约五百亿美元;2008年6月《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指出,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逃腐败分子人员数目高达16000至18000人,携带款项达8000亿元人民币。由此可见,我国外逃的腐败官员数量之多、涉案金额之大令人触目惊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

三、引渡腐败官员问题中的瓶颈

在实际的生活中,引渡并不像我们想的那么简单,它存在着许许多多的有争议的问题。通过引渡来实现腐败官员的追逃还存在着许多瓶颈。

1.缺少法律依据

一方面,我国引渡条约不足。目前,欧美国家作为我国外逃腐败官员的主要藏身之地,大多数与我国都尚未签订双边引渡条约,并且其中一些国家在引渡合作问题上坚持条约前置主义。这一点不足极大影响我国引渡外逃腐败官员工作的进行。

另一方面,我国反腐败犯罪相关法律规定也存在不足。我国虽然于2003年也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与该公约的规定存在较大差距。例如,在实体法方面,我国对腐败犯罪的定罪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及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在程序法方面,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引渡外逃腐败官员方面也存在一定制度性的缺陷。这些都极大地制约着我国腐败官员的引渡工作。

2.“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的限制

死刑犯不引渡原则中的“死刑犯”是指可能被判处死刑或执行死刑的人,“不引渡”是指被请求引渡国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请求国请求引渡的人,会成为死刑犯,依据双边或多边引渡条约或者其国内法律而拒绝引渡被请求引渡人。从国际引渡条约的内容和实践来看,不管是存在死刑制度的国家还是废除死刑制度的国家,都接纳了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与国际潮流形成反差的是,我国刑法中目前仍广泛存在死刑。从犯罪情节上看,腐败官员的确未必都需要判处死刑。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出逃腐败官员的涉案金额巨大,如果按照法律规定,几乎都会被判处死刑。实践中,若我国坚持对外逃腐败官员主张死刑,通常会受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制约,遭到被请求国拒绝而难以引渡。

3.“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限制

“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即凡请求引渡所涉及的犯罪为被请求国视为政治犯罪或与政治有关联的犯罪,则不予引渡。对于政治犯罪,至今未确立一个统一的定义,每一个国家都按照自己的标准解释和界定政治犯罪,可能会阻碍引渡合作。尤其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在社会制度上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意识形态上的矛盾也是不言而喻的。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并没有与我国订立引渡条约的积极性,他们更多地会顾及因社会制度与意识形态的差异、分歧、对立而导致的政治问题。因此,西方国家通过对贪官适用有关政治难民保护条例,并对其提供政治避难的方式而排除引渡。

四、解决引渡瓶颈的途径

1.完善法律依据

一方面要积极与那些欧美国家签订引渡条约,尤其是将外逃犯罪分子极易躲藏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作为我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重点。

另一方面,积极完善我国反腐败犯罪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腐败犯罪,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应当参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国外立法相关规定而予以修订,积极参与国际接轨,消除差距,为引渡工作打下良好法律基础。

2.灵活运用“不判处死刑承诺”

我国《引渡法》第50条规定:“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我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所以,实践中当我国是请求国时,如果被请求国以不判处死刑作为引渡的前提条件,我国通常会做出“不判处死刑承诺”。由于腐败犯罪的死刑在我国刑法规定中的广泛存在与国际社会对于死刑的普遍抵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而“不判处死刑承诺”在此时则显得尤为重要。

3.腐败犯罪非政治化

在一些外逃的腐败官员往往强调出逃是由于政治原因而隐瞒自己的经济犯罪,由于各国法律对于政治犯罪的规定存在差异,我国司法机关在试图引渡时就存在很大的困难。然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44条要求各国在开展引渡合作时,应明确区分刑事犯罪与政治性问题,把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洗钱等腐败类犯罪认定为刑事犯罪。这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某些国家出于利益或意识形态的需要,把某些案件政治化从而使外逃腐败官员逃避司法的企图。所以,我国国内立法及在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或多边引渡条约时应采纳该规定,推进腐败犯罪的非政治化,从而追逃外逃的腐败官员。

4.新形势下我国反腐败的困难与策略 篇四

依笔者看来,当前我国公众参与反腐的的渠道主要分两种:直接渠道以及间接渠道。前者又可称为劳务型参与反腐工作。其形式主要是发挥自媒体的作用,通过公共举报、信访、协助举证等开展进行反腐工作。后者又可称为智能型参与反腐工作。其形式主要是让公众参与到制度建设中去以及参与廉政教育,从意识形态上杜绝腐败。

“网络反腐”:利刃-让权力不再骄傲 当今时代,网络如水银泻地般浸入了人的工作和生活,并深刻地影响和改变着传统的面目和模式。网络的惊涛拍岸,也冲击着传统的反腐格局。网络反腐,即通过网络技术及所引起的社会舆论效应对行政行为与执政行为的监督和对权力的约束,从而达到有效预防、遏制、惩戒腐败行为的一种全新方式,利用自身平台大、传播快、公开广、成本低、受众多的优势,易于形成舆论热点,自然而然地成为反腐败的天然盟友。

自十八大以后,一系列反腐动作的相继展开,坚持 “老虎”、“苍蝇”一起打。从中央到地方均能明显地感觉到,反腐败斗争在不断提速。而这一提速,又最集中地表现于网络反腐。4年前,南京的“名烟局长”周久耕,因被网民曝光,从蹿红网络到被免职用了15天。而今年因色诱而被拍不雅照的重庆市北碚区原区委书记雷政富,从被网络曝光到被免职,只用了63个小时,创下了迄今为止最快的网络反腐纪录。1月17日,衣俊卿被免去中央编译局局长职务,这是网络反腐中第一位被免职的省部级官员。自去年开始,从“表哥”杨达才,到“房叔”蔡彬等事件使网络反腐风生水起,异军突起。我们应该抓住网络带来的机遇,顺势而为、积极引导,充分发挥网络的正面效用,实现反腐与网络的良性互动。逐步踏入反腐败信息化时代,让温家宝总理“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愿景早日实现。

制度建设:反腐的根本保障

提及制度建设,人们第一反应想到的会是:“这是政府的事情,与我无关。”正是这种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心态阻碍了我国反腐制度的更好发展。只有公众积极参与到反腐制度中的建设中去,反腐工作才能更好的发展。以香港廉政公署为例,香港百姓有一个共识,即“廉署是香港社会发展的基石”。正如廉署的宣传词所言,“香港优势,胜在有你和ICAC。”“你”是身处香港社会的每一个人,“ICAC”则是香港廉署的缩写:“你”的廉洁自律及对反贪防贪的积极参与,加上廉署的“不惧不偏、大公无私”,共同构成了香港的一个竞争优势,即廉洁、高效、透明的政府运作机制和营商环境。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建立反贪机构并不难,难在如何从体制深层到具体运作,构筑强大而可持续的反贪公信力。香港政府的廉洁正是得益于香港民众对于制度建设的支持。

廉洁教育:反腐工作的根治良药

当前,在学校开展科学系统的廉洁教育已是全球共识。2003年第五十八届联大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其成员国将廉洁教育作为“中小学和大学课程在内的公共教育的内容。很多人认为这个没用,市场化改革所带来的物质主义文化已经在社会上占据上风,教育根本不会起作用。但是事实并不是这样,并不是教育不起作用,而且我们传统的那套说教式的唱高调的教育不起作用,情境化的、案例式的教育一定可以深入人心,对于物质的追求并不代表对腐败的容忍,香港就是最好的例证。但是教育的作用不是那么明显,而且也不是短时间内可以直接见效的,但是廉政教育必须要长期坚持做,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强廉政教育,不仅仅是对于学生而言,也是对于手握国家权力的公务人员,当公众全民从意识上杜绝反腐,营造腐败低度容忍的公共文化,才能根治我国的腐败问题。

5.论我国的腐败与反腐败 篇五

李昶

提 要: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我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员干部防腐拒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是历史性课题。在新的历史时期,正确对待党内腐败是进行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在我国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科学,技术等领域里的核心地位。这是我国近百年来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和现实需要。要坚持党的领导,就必须不断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和提高党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执政能力和领导能力,迎接各种突如其来的挑战和国际社会的不断变化。

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认为,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有其积极性的一面,也有其消极性的一面,其价值则由其积极性和消极性的比值决定。我们党的建立和发展,在领导中国人民革命和中国社会、经济、文化、科技、政治等建设中充分体现了他的先进性和优越性。当然,在实际过程中,党内也出现了一些消极因素,这突出表现在当前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少数的腐败现象。但我们知道,这极少数的腐败,并没有削弱中国人民对党的信心和党在人民心中的崇高威望。因为我们党把防止腐败,惩治腐败,打击腐败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内容,也作为新时期党的建设的核心内容。

一、腐败和反腐败是党在新时期自身发展的一对矛盾动力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矛盾律认为,任何事物是在矛盾中发展前进的,是在不断解决旧矛盾、产生新矛盾中呈螺旋式发展变化。矛盾的这种相互转化,则是事物发展的最终动力。我们党,从他的建立之初,在其自身发展的80多年的历程中,就是不断克服各种困难、迎接各种挑战、领导中国人民取得独立,建立民主,最终发展成为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核心力量。

在我国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等各项领域都发生巨大变化,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纵深拓展,在国际交往和合作日益紧密和频繁的新时期,腐败和反腐败这一社会矛盾的凸显,对社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引起了社会的关注。特别是近几年来党内极少数高级干部的伏法,为我们正确对待和认识这一矛盾提供了生动的教材。

腐败和反腐败是党在新时期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矛盾动力。

腐败显现了存在的问题和自身的弱点、不足,反腐败是正视问题、勇敢面对的体现,是克服弱点、弥补不足不断完善的过程。

腐败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不断积聚和丰富的产物,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封建残余意识及陋习是滋生腐败的历史渊源。虽然新中国建立已半个多世纪,但封建社会“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利己动机仍侵蚀着人们的思想,金钱至上、权力至上的思想残余仍在党内和社会生活中发生作用,以致有些党员干部因迷信金钱万能和权能通神而陷入腐败之中。西方社会腐朽的生活方式也是诱发腐败的重要因素。实行改革开放,借鉴和利用世界先进的现代文明成果的同时,资本主义腐朽的思想也会通过各种渠道趁机钻进来,使一些分不清什么是人类文明进步健康的生活方式,什么是腐朽没落低级

趣味生活方式的党员干部陷入腐败之中。心理失衡也是产生腐败的重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了,对这一现象,绝大多数党员干部能够正确认识和对待,但少数掌握一定权力的党员干部产生了难以平衡的心态,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也陷入腐败之中。有的单位对干部选拔任用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在干部的使用管理中不慎、不严,使一些腐败分子有了可乘之机。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虽然在法制建设上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规章制度不健全,权力监督机制软弱,权力的运行过程缺乏有效程序制约,不能很好地遏制腐败。腐败的产生,有其客观的原因也有其主观上的因素,党在新时期的建设和发展就是不断从客观上和主观上防止腐败,防止消除客观的影响,加强个人的主观教育,不断发展和提高,以适应新时期发展的需要。

二、反腐败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的核心任务

党的建设,就是不断提高和完善党的执政能力,不断提高和完善党在新时期驾驭社会主义事业的能力,不断提高和完善党迎接各种挑战和风险,克服弱点和不足的能力。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党的建设除了组织建设外,更重要的是要进行思想建设和作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全党同志在社会物质财富不断积聚和社会精神财富日益丰富的时代面前拒腐防变能力。防止腐败,惩治腐败,打击腐败是新时期全面提升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增强民族信心和凝聚力的重要保证。

反腐败,首先要反对思想意识上的腐败,是党风廉政建设者的基础任务。思想意识,是人的精神境界,是一切动作行为的原动力。作为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坚持马列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极为重要。我们历来都重视党的思想意识建设。从1926年的《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到1933年《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二十六号训令,从1942年以“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延安整风到“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的两个“务必”讲话,从1952年开始的“三反”“五反”运动到新时期的“继续发扬井冈山革命精神”和“三讲”教育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宣传,都是党的建设在思想意识建设上的具体体现。加强党的思想意识建设,还要加强全党同志民族传统文化的学习和修养。民族传统文化是体现民族个性、展示民族魅力的舞台。是凝聚民族的胶合剂。由于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与世界的交流与合作日益紧密频繁。西方一些腐化消极思想观念也随机涌进了国门,这对我们党内的那些盲目崇洋媚外的人巨大冲击,最终成了民族的败类。究其原因,就是缺乏对民族文化内涵的真正理解和修养,他们根本不懂得民族文化,以致分不清什么是民族文化的精华,哪些是民族文化的糟粕。哪些应该科学借鉴、为我所用,哪些该坚决抵制、抛弃。

反腐败,其次要加强党内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党的建设的基本保证。权力是产生腐败的最终原因。治标还必须治本,才是解决问题的科学态度。随着我国社会民主和社会法治的不断完善,对各种腐败给予了沉重打击,取得了反腐工作的阶段性胜利。我们也应看到,虽然在法制建设上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规章制度不健全,权力监督机制软弱,权力的运行过程缺乏有效程序制约,不能很好地遏制腐败。当然,反腐败是党的建设中一项长期性的工程,正如邓小平指出的那样“贪污腐化,滥用权力等腐败问题不可能在一夜之间解决,也不可能靠几个人讲几句话就见效”。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就是要保证权力的正确运用,做到“权为民所用”决不能以权谋利、谋益。只有真正做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才能从根本上、源头上防止腐败,才能真下做到“防范于未然”。

反腐败,最后要坚决打击、惩治腐败,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邓小平强调:“要整好我们的党,实现我们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内的高层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对大多数党员和干部主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对极少数腐败分子必须严历惩处,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对领导干部中

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一定要严肃查处,从而取信于民。腐败是社会发展的消极产物,我们必须有个正确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对待党内的腐败现象,才不会因党内的腐败而失去对党的信心,才不会失去社会主义信念。打击惩治党内的各种腐败,充分体现了党敢于面对错误,正视自身缺点和不足的伟大勇气。腐败是党内的一颗毒瘤,只有坚决打击惩治腐败,铲除腐败毒瘤,才能保证党领导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才能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才能保证党在新时期的核心领导地位。打击惩治腐败要注意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

6.现阶段我国反腐败的对策分析 篇六

在严厉打击腐败犯罪的同时,加强对腐败行为的防治,是党和政府的一贯主张和要求。综观世界各国反腐倡廉、惩治腐败的措施,不外乎治标和治本两大类,只是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而有所侧重。惩治着眼于对腐败的打击,重在治标;预防则重在防患于未然,立足于治本。

分析我国当前反腐败对策,重在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反腐败的整体战略,逐步实现三个转变:一是由被动防御向主动进攻转变;二是由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转变;三是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

第一节构建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的第三部分,专门对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做了精辟的阐述。2005年1月16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这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特别是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如何建立健全好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教育是基础

立足教育防范,加强事前监督,做到“以德治权”。注重道德教化,是自古以来一直被视为反腐防腐不可缺少的重要措施。如管仲倡导“修以成廉”,孔子把“欲而不贪”作为从政的美德。教育的意义在于塑造健康的人格、积极的生活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社会风尚。

(一)丰富教育内容,增强时效性

首先是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对党员干部,加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的教育,使之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从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堤坝,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应该注意联系实际,用正确的意识形态主导社会思想阵地,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国家公职人员的头脑,以提高其政治思想素质,保持明确的政治方向,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清醒的政治头脑,增强其坚持政治原则的意识和分辨是非的能力。

其次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是思想教育的延伸,当前对公职人员的职业教育,在内容上应突出对依法办事、文明执法、清正廉明、服务人民、忠于职守、献身事业等行为要求和精神的强调,有重点地进行职业理想教育、责任心教育、道德修养教育、党风党纪教育和纪律教育。道德素质的提高有助于克服失职渎职现象的发生,而职业道德加强有助于逐渐减少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现象。

再次是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有利于反腐败,不仅应组织公职人员学习与本部门行业单位工作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更应学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同时还应进行党纪、政纪、行规、工作制度、工作纪律、职业纪律等教育。

(二)找准教育对象,突出针对性

要督促领导干部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牢记“两个务必”,自觉经受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条件下长期执政的考验。领导干部的廉政状况及其模范作用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单位或部门的风气,关系到党在群众中的影响,这就要求领导干部树立服务意识、表率意识、责任意识、管理意识、公正意识和廉政意识。对领导干部的教育搞好了,既有利于遏制领导干部自身的腐败行为,也有利于领导干部自觉、主动地遏制和查处其下属腐败行为,而不是充当其下属腐败行为的保护伞。

(三)创新教育方式,体现多样性

在教育内容上要突出针对性。对共性问题进行专题教育,对各个时期易发问题开展疏导教育,对已经发生的问题进行警戒教育,在教育时机上要突出超前性。注重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在教育形式上要突出形象性和层次性。要将宣传月教育与经常结合起来,将组织教育与自我教育结合起来,将书本教育与示范性教育结合起来,将理性教育与警示教育结合起来。在教育效果上要突出目的性,对公职人员进行教育目的明确,要讲究实效,而不是走过场,在教育频率上要突出反复性和连续性。

二、制度是保证

推进制度创新,强化事中监督,做到“以法制权”。依靠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保证。因为,制度周全严密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反之,制度存在漏洞可以使坏人有机可乘。要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就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出台一批必要的法制法规和一批易于操作的实施细则,形成一个制度网络。在这个网络下,各个领域都有制度在发挥作用,使领导干部做任何事都必须执行制度规范的程序,使其权力的运行控制在法定范围之内,无任意的自由裁量权(目前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自由裁量权过大),这样才能堵塞滋生腐败的漏洞,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一)完善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创新现有的体制制度,规范权力运作,应重点做到“四个管好”:一要“管好人”,通过对“人权”的制度创新与改革,有效遏制“吏治腐败”;二是“管好权”,通过对“职权”的科学设置,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清除“权钱交易”的体制机制因素;三是“管好事”,当前的重点是抓好对政府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工作事项的“随机监察、同步审计、重点参与、全程监督”[1]和对土地使用出让、产权交易、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进行管理方式市场化的改革;四是“管好钱”,进而有效切断腐败“寻租”的“财源”。

(二)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制度改革与创新

一是改革创新干部人事制度。要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继续推选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责令辞职、引咎辞职、任职试用期等制度。

二是改革创新行政审批制度。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建立行政许可过错追究制,严肃追究过错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三是改革创新财政、金融和投资体制。要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完善资金转移支付制度,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加快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形成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机制。加快银行、证券、保险业的改革,建立和完善投资监管体系,改革并加强对政府投资的管理。

四是改革创新司法机制。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保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完善诉讼程序,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严格执行审判公开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司法工作规范和违法司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三)改革创新惩处制度,增大腐败风险

目前,我国社会腐败行为成本低,风险系数小,且常常出现反腐败的“呆账”,腐败分子大多有侥幸心理,因此,要彻底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增大腐败分子搞腐败的成本和风险。

一是增加腐败被发现的概率。首先,真正严格实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其次,借鉴国外政策设计,奖励那些掌握腐败证据者能站出来的人,提高对腐败的举报率和侦破率。腐败最终能否被揭露和侦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内部人”是否愿意举报、指证或作证,这就需要非常巧妙的政策设计,如重奖公共机构内部的“吹哨者”等。

二是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惩罚力度。我国目前查处官员腐败案件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章中关于贪污贿赂罪的规定,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腐败法,这给腐败行为的界定、分类、量刑都带来一定困难,况且《刑法》对贪污罪的处罚具有很大的弹性,这就给犯罪分子留下潜在的空间,使其有可能通过各种关系而逃避法律的惩罚。因此,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惩罚力度,其内容至少应包括:经济上实行重罚,法律上严厉惩处。实行重罚(经济处罚)重处(法律、党纪、政纪处罚)同时并用,使犯罪分子在政治上、经济上得不到任何好处。当前应尽快完善反腐倡廉相关法律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制度。加快廉政立法进程,研究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修订和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完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抓紧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的配套规定和党纪政纪处分的相关制度,制定和完善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探索和完善辞职、辞退、免职、降职、降薪、任职等有关规定,完善违纪违法财物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的规定等。

三、监督是关键

构建制约机制,强化内外监督,做到“以权制权”。腐败是一种权力失控症,它的实质内容就是公共权力私用,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正确行使会造福于民,滥用权力就会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以经常性的、强制性的“他律”手段去规范干部的从政行为,以促进其“自律”意识的形成和强化。要坚持以管钱、制权、用人为主线,把监督渗透于人、财、物管理、使用、调配的全过程,坚持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为重点,紧紧抓住易于滋生腐败的重点环节和重点部门,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发挥综合威力,将监督贯穿于权力运行的始终。

(一)明确监督对象,突出监督重点

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主要领导干部。领导干部必须认识到加强监督既是党组织对自己的严格要求,更是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从而增强虚心接受监督的自觉性。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重大决策通过情况、重要干部任免情况、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民主生活会的开展情况以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回复组织函询等制度的执行情况等都应当处于经常性监督之下。尤其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财政资金运行、国有资产和金融的监管三个重点环节必须加强监督。

(二)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一是改革创新党内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以及党的委员会发挥监督作用的途径和形式,保障党员有效行使监督权。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党内批评、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使每一个党员都有充分的权利和保证,可以及时地、毫无顾忌地批评上级机关和领导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其次要建立健全党内举报制度,为党员行使揭发检举权提供顺畅的渠道和严密的保护措施;第三要建立健全党内弹劾罢免制度,使党员的要求罢免权得到落实;第四要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纪律检查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职能。

二是改革创新人大监督机制,以权力监督制约权力。要通过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执法监督和选举、弹劾、罢免等手段,有效地对同级“一府两院”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制约。“二十年磨一剑”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于2006年8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举有力地推动了人大监督跃上了一个新台阶。各级人大应早日建立监督常设机构,专司监督职能,使立法监督制度化、经常化。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三是支持和保证政府专门机关和司法监督。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强化审计监督,逐步推行效益审计,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依法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支持和保证监察、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对拒不执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审判机关要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检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法院审判活动和判决生效后执行活动的监督。健全公安、审判、检察机关相互配合的制约的工作机制,加大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

四是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反腐败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这是我国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生命力所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利,扩大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对施政行为的监督渠道,建立健全受理群众举报违纪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建立利于群众监督的利益机制。很多腐败分子“不怕向上报,就怕见登报”,这足以显示出新闻监督的力量。因此,要尽快出台《新闻监督法》,用法律制度保证舆论监督的真正实现。

四、三位一体,惩防结合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由教育、制度、监督及若干个相互联系、相互配套的子系统构成,包括惩治和预防两方面功能,是治标和治本的辩证统一。

(一)三位一体,并重并进

教育、制度、监督三者之间虽各有侧重,不能互相替代,但又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配套、相互促进,三位一体,三者并重,三管齐下,统分结合,统一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反腐倡廉工作的实践。

首先,教育具有引导性,侧重于教化,教育的目的是要解决思想问题,但如果没有制度和监督,是达不到教育的目的的。人的思想是外界条件在人脑中的反映,制度的不健全、监督的不到位,都是诱发掌权人滋生腐败的外界条件。教育要用制度加以规范和巩固,并善于运用监督的成果开展教育,深化教育的效果。其次,制度是保证,制度具有规范性,侧重于强制,但许多事实表明,离开教育和监督,其保证作用难以实现,腐败分子会想方设法寻找制度上的漏洞,钻制度的空子;离开了监督,制度就形同虚设,这已经被反腐败斗争的实践反复证明了的。制度制订后要加强宣传教育,并采取有力措施监督制度的执行,同时要及时根据监督的情况修改和完善制度,保证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和强制力。再次,监督是关键,监督具有威慑性,侧重于约束,但监督的前提是必须有制度,没有制度,监督就没有依据,失去了监督的标准,监督就成为走形式,党员干部就会缺乏监督意识。监督要在广泛深入的教育基础上开展监督,不搞不教而诛,还要善于将监督的成果制度化,促进制度建设,进一步发挥好监督的标本兼治功能。因此,特别要注重三者“并重并进”,哪一环节都不能少,哪一手也不能软。

(二)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惩治和预防是反腐败斗争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两个方面,有机统一并贯穿于反腐败斗争的全过程。惩治是手段,预防是目的。前者是治标之策,后者是治本之策。它们是惩中有防、防中有惩。只有严惩腐败,民众气顺,社会和谐,反腐败才有号召力,教育才有说服力,才能为积极预防腐败奠定良好基础。也只有积极预防腐败,关口前移,重在治本,重在建设,从源头上铲除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减少腐败的发生率,惩治腐败的成果才能得以巩固。

对腐败分子进行严厉惩处,是完全必要的,非如此不足以威慑腐败分子。但是,惩处不是目的,开展反腐败斗争最终是为了消除已经产生的腐败和避免产生新的腐败,以保持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在反腐败斗争的实践中,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坚持惩防并举,绝不可忽视任何一个方面,但是“并举”并不意味着事事处处在惩治和预防腐败问题上平均使力,应根据各自实际、面临形势、任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要防范在先,打主动战,打进攻战,注重抓腐败的苗头、源头,尤其是对新出现、反复出现、集中出现的腐败问题,一定要从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上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找准症结,及时提出预防腐败的战略措施,不断完善预防腐败的体系,在坚决惩治腐败,对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保持高压态势的同时,必须注重预防,注重治本,把腐败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才是当前反腐败工作的重中之重。

第二节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方法治理腐败

我国之所以有今天经济繁荣、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无疑得益于发展和改革。解决腐败问题也不例外,要把发展和改革体现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用发展的思想和改革的办法防治腐败就是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以改革统揽反腐败各项工作,把防治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改革措施之中,在发展中解决滋生腐败的各种深层次问题。

一、用发展的办法防治和克服腐败

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任务艰巨和重要目标,就是紧贴中心,围绕中心,为中心工作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坚强的政治保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腐败问题,就是要从腐败现象与经济社会的普遍联系和矛盾发展中寻找反腐倡廉的有效途径和办法。

(一)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始终抓住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放松,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大幅度跃升,可为反腐败工作提供充分的物质条件。

物质条件越充分,解决问题的条件越成熟。所谓大发展,小困难;小发展,大困难;不发展,死路一条。因此,发展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包括腐败问题的关键,必须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丰富的物质文化条件,不仅可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更能推动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是执政党的追求,更是生产力发展的内在要求。历史和实践证明,离开必要的物质条件去谈反腐败是一种说教,而用发展的办法才是防治和克服腐败的有效途径。

(二)把反腐倡廉与经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既可以大力发展生产力,又能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是对党的建设根本经验的运用和发展,从而开辟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新思路。

今后抓党风廉政建设,不是也不可能就廉政建设抓廉政建设,而是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置身于国家发展的大局中通盘谋划,通过发展经济推动廉政建设,又以党风廉政建设来促进经济建设。用发展的办法防治和克服腐败将极大地丰富党执政的合法性资源,提高党执政的合法性程度,从而使我们党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要把发展的成果作为检验反腐倡廉工作的标准,实现反腐倡廉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呈现鲜明的时代特征。检验一个地方、一个部门反腐倡廉工作成效,既要看这个地方部门的党风、政风是好是坏,更要看这个地方部门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是否发展了。只有这样,才能既有利于端正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又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实现反腐倡廉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相互促进。

通过发展完善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具体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依靠制度管人,依靠制度管事,依靠制度管理国家经济社会事务,使对公共资源、公共资金、管理岗位、公共投资项目的调配,不因领导人的关注而倾向某人或某一群体,创造和谐的经济、政治、文化、人际发展环境,解决因国家工作人员心理失衡、社会矛盾加剧产生的腐败问题,逐步铲除滋生腐败的社会条件。

二、用改革的办法防治和克服腐败

改革是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预防腐败的重要途径。[2]反腐败问题必须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结合起来,坚持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推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改革和创新。深化改革,是推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是从根本上解决反腐倡廉突出矛盾和问题的必然选择。

(一)用改革的办法防治腐败,要求我们对中国经济的转轨特点有清醒的认识

中国改革选择的是一条被世人称之为渐进式、双轨制为主要特征的道路。渐进式改革使得新旧体制长期并存,在有些方面旧的体制尚未受到触动,而在另一些方面新体制已经深入人心,体制改革发展的不均衡,特别是政府改革的滞后,以及中观和微观层次的制度建设落后于宏观水平上的体制改革等,凡此种种,都为腐败行为创造出一种有利可图的机会结构。

要以改革统揽防治腐败的各项工作,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和改革措施之中。改革是破除一切陈旧观念,消除体制机制弊端,解决腐败问题的根本途径和办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通过深化改革和创新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要大力推进有利于防治腐败的各项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的深层次问题,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

(二)用改革的办法防治腐败,预示着在重大改革措施出台之际,必须预见到可能出现的腐败形式并及早采取防范措施

任何一项重大体制改革措施的出台,都有可能产生新的腐败机会和腐败形式,为此,要求即将出台的改革措施尽可能地缜密完善,以减少诱发腐败的机会,同时针对可能出现的腐败形式采取应对措施。这就需要加强决策程序的科学民主,依法行政,做到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的“三结合”。

体制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一过程中始终存在着大量的从事腐败活动的机会,旧的腐败形式消失了,新的腐败形式又会出现,因此,反腐败还必须伴随于整个改革过程之中,需要用不断深化改革的办法来解决。

我们一方面必须对腐败现象的顽固性保持高度警惕,另一方面必须坚定对改革的信念。改革解放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为反腐败斗争提供物质基础;改革堵塞体制机制上的漏洞,为反腐败创造有利的体制条件;改革通过观念和体制的创新,为反腐败斗争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通过制度的完善,规范权力运行程序,使权力得到制约、分散、淡化,减少腐败的机会和收益,不断铲除腐败的土壤。用改革防止腐败,可以起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预防和惩治作用。

第三节寻求国际反腐合作,严厉打击腐败分子

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轨迹证明,国门彻底打开之初,正是腐败现象高发之时。加入世贸组织给我国反腐败斗争带来了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既有机遇,也遇到新的挑战。特别是反腐败的外向型特征越来越多地显现出来,东西方文化冲击带来的消极影响不能低估,对此必须有清醒地认识。

从国际反腐败发展趋势看,腐败现象已成为许多国家共同关注的一种国际公害,腐败犯罪越来越呈现复杂化、有组织化、国际化的趋势。由于腐败犯罪的跨国、跨地区特点,加之各国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在管辖权、引渡、司法协助、腐败资产的追回等方面的种种限制,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单靠一国的力量难以有效地遏制腐败犯罪的滋生和蔓延。鉴于腐败犯罪这一国际化的严峻形势,迫切需要世界各国之间加强合作,很多国家都强烈要求国与国之间的反腐败的合作,要求将它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要求国与国之间建立腐败犯罪数据和情报交换机制及互信合作机制,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反腐败国际合作途径,提升打击和预防跨国腐败犯罪国际合作水平,将腐败发展的国际化势头打下去。

一、同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符合国际引渡法的双边和多边条约

当前,要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执法合作,司法协助、人员遣返、涉案资金返还等方面的国际合作机制,加大缉捕境外经济犯罪逃犯的工作力度,要注意立足社会主义制度和基本国情,注意借鉴国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预防腐败的有益做法。“追逃难”是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碰到的一个焦点和难点问题。据公安部统计显示,到2004年底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其中多为贪官),涉案金额达700亿元。除了开展专项行动,我国检察机关正在研究建立追逃长效机制。入世后,出国的手续越来越简化和方便,一些巨贪和其他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可能事先就将赃款转移出境,一旦风吹草动就脚底抹油,溜之大吉。由于我国与一些国家没有签订引渡罪犯的条约,无法使一些巨贪和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将这些国家当作“防空洞”和“避风港”,得以逍遥法外。这种状况不仅造成侦查机关立案的案件无法结案、涉案的赃款无法追回,更使国内的腐败分子看到了“希望”,增加了侥幸心理,严重影响到打击腐败犯罪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为此,司法机关和外交部门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尽快与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有关引渡的条约,使犯罪分子不论逃跑到世界任何一个角落都能将他抓回来绳之以法,真正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第58届联合国大会于2003年10月31日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正式成为该公约缔约国,体现了我国党和政府坚定反腐败的鲜明立场和中国对国际反腐败事业的有力支持,显示出敢于并善于承担国际义务的负责任的大国风范,为我国遣返外逃腐败犯罪人员,追缴被非法转移国外的资产提供了国际法依据,在中国反腐败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战略意义。近年来,通过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我们成功地将一些外逃的重大案犯缉拿归案,追回了部分赃款,震慑了犯罪分子。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案发后携巨款外逃美国,经中美司法双方合作,目前已将余振东遣返回国审审判,并追回部分赃款。因此,同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符合国际法原则的引渡依法贿赂等腐败犯罪分子的双边和多边条约,使腐败分子在国外也难逃法网,是当前反腐败工作的当务之急。

二、加强相邻国家的区域性合作,共同开展打击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入世后国外的黑恶势力,会程度不同地渗透到我国,从而助长腐败现象发生,扩大腐败犯罪的危害。腐败为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的犯罪可能会使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变得更为猖獗。随着我国入世,国外的黑恶势力和处于隐蔽状态的有组织的犯罪团伙,也会利用WTO的规则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政策,打着投资、贸易的幌子在我国注册成立公司,然后发展成员,扩充势力,并用金钱收买和色情勾引等手段在我国公职人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中寻找保护伞。他们先是利用“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对党政干部形成一个极具腐蚀的环境,再利用某些党政干部给他们提供的“保护伞”进行带有博彩、色情性质和其他非法行为的经营活动。有的更是同境外的黑恶势力、犯罪集团联手行动,用种种卑劣手段买通海关、边防等部门大肆进行走私、贩毒、洗钱等严重犯罪活动。

目前,国际上的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所以能够形成气候,并呈现继续发展的趋势,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各国政府在打击处理上各行其事,独立作战,使之既有地域之差可以机动,又有时间之差可以利用。面对活动越来越频繁、危害越来越严重的国际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我们要加强与相邻各国的合作,摒弃因社会制度不同、民族习惯不同而产生的误解,解决好认识上的误区,形成共识,达成协议,适时开展打击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特别是对走私、贩毒、洗钱等严重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2003年8月,全国人大正式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如此,必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我国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7.论我国的腐败与反腐败 篇七

一、腐败全球化的生存原因

任何存在公共基本权利的共同体都难以杜绝腐败, 但腐败愈演愈烈, 已成为当今社会全球性的问题。“腐败就像常见流行性感冒, 没有国家能对其免疫。”全球性腐败作为市民的公敌, 国际社会的顽疾, 给人类社会带来无穷的灾害, 腐败犯罪不仅严重危害着各国政治稳定、经济秩序、公共管理部门的公正性、人们的价值观, 而且损害法治国家的国际形象。

腐败全球化应引起我们深层次的反思, 即腐败问题为什么形成如此多米诺骨牌效应?我们人类自身为腐败提供了何种生存环境?从人类自身来看, 由于科技水平、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的影响和制约, 人类对欲望的认识还停留在生物学研究层面, 这对研究腐败分子的犯罪动机无法起到理论上的支撑;从制度角度来说, 社会生活能否良性运行, 取决于人类对社会现实的抽象而设计出来的优良制度, 而制度的形成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从规范角度来说, 有关腐败犯罪分子的法律规范凤毛麟角, 这不仅表现为国内有关腐败犯罪的立法很少, 也表现在有关国际反腐败的立法极为稀缺。从国内角度来说, 腐败需要国家从源头和根本上加以治理, 这不能一蹴而就;从国际层面上看, 长期以来, 由于各国政治制度、法律传统、人权观念及具体法律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种种差异和矛盾, 各国打击行动没有形成很好的反腐败网络, 腐败分子也抓住国际反腐败机制中的“软肋”, 利用各种漏洞去规避本国的法律制裁。

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比较

腐败不仅腐蚀国家的政治机体, 也侵蚀公民的道德水平。当腐败超过一国国界成为全球问题时, 需要通过国际社会通力合作予以治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简称《反腐败公约》) 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该公约的制定和生效, 不仅可以加强各国国内的反腐败行动, 提高反腐败成效, 而且在国际社会倡导治理腐败的科学理念和策略, 更为国际社会反腐败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指南和行动准则。

从实体法方面看, 《反腐败公约》中规定的腐败犯罪较我国刑法规定更为宽泛, 它明确规定了可以定罪的腐败行为, 包括:贿赂、贪污、挪用公款、侵占财产、影响力交易、窝赃、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对犯罪所得洗钱、妨害司法等。如《反腐败公约》第21条私营部门内的贿赂指给予不正当好处以换取对方作为或者不作为, 而我国刑法规定的商业贿赂犯罪中的贿赂仅限于财物, 且犯罪成立要求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反腐败公约》的规定与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有不一致的地方, 需要遵循特定程序对我国原有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

从程序法角度看, 公约特别重视程序法的规定, 大部分条款与刑事诉讼有关, 对预防腐败的措施作了系统的规定;还规定了惩罚腐败犯罪的司法程序;并用较大篇幅规定刑事诉讼方面的国际合作。在《反腐败公约》生效后, 我国在反腐方面的刑事诉讼要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 这将加速刑事诉讼法采用国际准则规范的进程。如公约所强调的腐败犯罪的证人应给予有效保护制度, 对腐败犯罪造成的损害可以提请民事赔偿制度, 以及财产返回所必须的缺席审判制度等, 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都没有规定。但这些规定与我国奉行依法治国理念并不矛盾, 将其纳入立法目标, 填补这些空白并非难事。

三、借鉴国际立法探索建立中国反腐败治理机制

首先, 《反腐败公约》对我国政府执政理念和职能转变的影响。《反腐败公约》中指出:“提倡廉政问责制和对公共财产的妥善管理”是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反腐败公约》规定了关于公职人员任职等诸多具体规定, 我国作为《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 就应当执行公约的规定或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像我国的《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等, 应该将《反腐败公约》中的廉政、问责制和对公共财产妥善管理等这些原则理念融入自己的立法之中, 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惩治腐败, 还可以促进我国的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

其次, 规范上的突破。我国现行刑事立法虽一直在修改完善, 但与《反腐败条约》不相吻合之处甚多。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之中, 我国国内立法与《反腐败公约》以及国际社会已有相关立法之间存在很大差距,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基本上是根据我国国内需要而制定, 在执行刑事诉讼方面涉外因素并不多, 刑事实体法方面也与国际社会存在差距, 所以, 对现行刑事法律规范的革新尤为迫切, 规范上的突破的途径是制定修改国内刑事立法, 清理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等。

最后, 借鉴国际立法经验, 加强国际合作, 深入探索建立中国反腐败治理机制。腐败已成为全球性问题, 国际社会要维护全人类共同的利益, 就必须摈弃国际法是软法的性质, 赋予国际刑法实际运行效力即强制性。总体而言, 《反腐败公约》的出台及其生效对于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将有更多的正能量, 它为我国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等法律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借鉴联合国《反腐败条约》, 结合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现状, 构建中国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机制是迫在眉睫的工作。

参考文献

[1]胡铭.国际执法合作:反腐败斗争的新路径——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主要视角[J].学术探索, 2005 (01) .

8.试论校务公开与预防高校腐败 篇八

关键词:高校;反腐倡廉;校务公开

高校反腐倡廉建设的目的是构建防腐拒变的思想道德防线,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校务公开是实施“阳光工程”、加强对权力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的有效措施,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探讨校务公开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作用,对高校提高反腐倡廉的有效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预防腐败是高校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目前,我国高校迅速发展,其基本建设、招生规模、资金投入等都在以几倍甚至数十倍的速度增长。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令社会广泛关注的腐败现象,基建、采购、招生成了高校腐败的高发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预防腐败就成了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第一,从高校的地位上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高校责无旁贷的责任。高校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基地,是科学知识的传播地、先进文化的产生地、精神文明的辐射地、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示范地,高校从源头防治腐败对于整个社会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高校从源头把防治腐败工作做好了,将对整个社会从源头防治腐败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为全社会反腐败斗争打下坚实的基础。高校从源头防治腐败不仅直接关系到高校本身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而且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因此,高校从源头防治腐败有着更特殊、更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更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二,从培养人、教育人的职责上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迫切需要。在建立和健全教育、监督、制度并重的反腐败体系中,教育位居首位。教育是从思想源头上遏制腐败的最佳途径。位居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出现腐败行为,其根源离不开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动摇。而一个人思想的堕落是一个过程,追本溯源,与其所受的教育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对大学生加强反腐败教育是源头。当前,一些学生“重学术轻道德”,缺乏对理想信念和道德的追求;一些学生不思进取,考试作弊屡禁不止;一些学生追求高标准的物质生活,羡慕奢侈腐朽的生活方式,对无私奉献嗤之以鼻;一些学生为了达到个人目的给老师送礼;甚至在一些学生中出现了对腐败的容忍、羡慕和期望的心理等。这其中虽然多数是违纪性的、非物质性的、个体性的现象,是“思想上的腐败”,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力腐败,但权力腐败总是和思想腐败紧密联系的。不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将对他们今后走上社会面对各种诱惑埋下隐患。因此,加强大学生廉政文化教育,引导大学生认清腐败的本质,养成诚信正直、遵纪守法的廉洁自律品质具有十分重要的前瞻性和战略性意义。

第三,从促进学校发展上讲,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是增强民主管理以及发扬师生员工主人翁精神的有效途径。要把学校办好,就要依靠全校师生员工的聪明才智。在学校里,师生员工既是管理的对象,又是管理的主体,人人都是学校的主人,人人都有义务和权利。高校中出现的各类腐败现象,最终损害的都是广大师生员工的利益,因此他们具有较高的反腐败积极性。他们在揭露腐败现象、监督各级领导干部方面具有广泛的、直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反腐败的基本力量。通过校务公开、教代会、座谈会等各种形式,让广大师生直接参与学校各项工作的决策,能够有效地遏制腐败,为学校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创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二、暗箱操作是高校腐败现象产生的主要因素

腐败是利用公共权力为个人或小集团牟取私利,简而言之就是以权谋利。高校腐败现象是指高校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人权、财权、物权等公共权力,搞权钱交易,谋取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近年来,高校自主权的增大带来了高校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权力的增大,然而对这些权力的制约机制却没有有效地跟进,致使腐败行为屡屡发生。归纳高校腐败案件产生的特点可以看出,腐败现象与权力的使用缺乏监督有着必然关系,与暗箱操作有着直接联系。

权力内在地存在着一种蜕变的机制,它的不平等性和可交换性以及能够增值的特点,使得任何权力只要不加以限制,都有可能被扩张而滥加使用,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发生腐败。高校出现的违纪违法案件,大都是权力失去有效监督,相关领导利用职务的一次或几次决策权、管理权或检查权,暗箱操作,为自己谋取本属于学校或公共的利益。当然,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每一种腐败现象发生的背后,我们都不难发现有各种因素或力量的存在,主要是主体、客体、环境和制度诸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如果说主体因素是腐败现象发生的基础因素,客体是腐败现象发生的必备条件,那么环境则是腐败现象发生的必备条件。廉洁清明的风气和有效的民主、监督制度能够防范、遏制拥有权力者的贪欲或腐败倾向以及客体寻租行为的实现,而不好的环境、制度不健全、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缺失,就会让贪欲者有机可乘,进行暗箱操作,钱权交易,使得大面积腐败现象的发生具有某种必然性。

在高校腐败案件中,腐败现象发生的“重灾区”往往存在着高度垄断、信息不透明的状况,现有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成了“走过场”。 在招生过程中,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违反相关规定,利用“点录”“定向招生”等方式钻空子,通过“特批录取”“降分录取”“关照录取”等渠道暗中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考生录取,并借机大肆收敛钱财或乱收费,严重破坏教育公平。在基建工程中,一些项目名为公开招标,实则暗箱操作,规避投标程序,违规指定承包商或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当事人熟悉工作流程,了解制度漏洞,利用各种机会给行贿者提供特权或促成签订合同。在项目申报阶段,为促成某供应商中标,指定品牌或限定特殊规则变相指定品牌,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在项目评标阶段,为了有利于某供应商,指定只有该供应商才能满足的技术细节来排斥竞争对手,尽管有时候这种细节要求是无关紧要的。在项目验收阶段,有些供应商为了利益最大化,在中标后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质量比合同要求低,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在相关人员的保护或默许之下更改合同,而验收人员却为之开“绿灯”,损害了公共利益。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招生、基建、采购腐败行为的发生与权力的使用和运行缺乏监督、权力过于集中密不可分。腐败分子利用制度和工作程序上的漏洞暗箱操作,用看似合理的外衣伪装自己的腐败行为,钱权交易,谋取不法利益,给学校造成巨大损失。因此,要铲除腐败现象首先要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实施“阳光工程”特别是要将重点岗位和关键人员工作中的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办事标准、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向师生公开,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堵住腐败滋生的漏洞。

三、校务公开是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根本措施

校务公开是指把事关教职工和学生利益、愿望的各类校务事项公开,接受民主监督、群众监督。问卷调查显示,高校57.42%的人员认为校务公开对学校反腐倡廉建设作用很大,40.83%的人员认为校务公开对反腐倡廉建设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实践证明,校务公开是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保障自身利益的重要途径,是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的必然要求,是形成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的重要措施,是从源头防止腐败的根本方法,是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长效机制。

首先,校务公开对腐败行为的发生具有治本的作用。权力过分集中,领导干部自己说了算,个人决定重大事项是腐败行为发生的重要原因。没有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权力,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已成为无须证明的社会公理。因此,必须建立一套有效制约滥用职权行为的制度体系。扩大民主监督的范围和渠道,积极开展校务公开等行之有效的群众监督制度是从权力制约上惩治腐败的重要举措。通过开展校务公开将学校的权力运行和行政行为公开透明,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引导各级领导干部主动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创建“不能为”的长效监督机制,能够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有效地防止以权谋私、化公为私等行为的发生。校务公开对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进一步密切高校党群、干群关系和强化教职工主人翁意识能够起到良好的带动作用,是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保证高校健康、稳步发展的重要措施。

其次,校务公开对腐败案件的发生具有防范的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从根本上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高校加强从源头预防腐败和治理腐败,要把监督的重点由“事后追查惩处”向“事前、事中防范”转变,强调关口前移,搞好事前监督、事中监督特别是对学校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前期操作提前进行监督,把腐败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校务公开是最有效的前置监督措施。近年来,高校腐败案件多发生在人、财、物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的部门以及基建、采购、招生等关键岗位,这与管理中疏于监督防范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必须加大对重点岗位和关键人员的监控力度,通过校务公开将其工作中的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办事标准、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向公众公开,广泛接受监督。

最后,校务公开对权力的运行具有监督作用。暗箱操作是腐败分子以权谋私的惯用伎俩,“阳光工程”是最好的防腐剂。建立权力运行的透明机制,克服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随意性、主观性、隐蔽性,是高校预防腐败和惩治腐败的重要保障。校务公开的实质就是将学校管理权力透明化,使之时刻置于广大师生的监督之下。只有推行校务公开,保障师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才能有效地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近年来,由于在招生工作中实行了“阳光招生”,接受社会监督,避免了暗箱操作,招生腐败问题就大幅度下降,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所以说,营造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环境是权力受到有效制衡的必经环节。推进校务公开,坚持将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教职员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容易滋生以权谋私、滥用权力等消极腐败问题的事项公开,增加各项工作透明度,能够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和少数人说了算,防止腐败的发生。

由此看来,实行校务公开不仅是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办学积极性,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问题,更是健全和完善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证高校健康、稳步发展的重要措施。因此,高校各级领导干部要站在反腐倡廉、改革发展和办好中国高等教育的高度,不断提高对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的认识,进一步畅通民主渠道,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不断扩大校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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