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论文(精选12篇)
1.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论文 篇一
关于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粤知〔2005〕40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委)、知识产权局: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新一轮发展,增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水平,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我省经济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现就加强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一)充分认识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战略地位和作用知识产权制度是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科技创新、文化繁荣的一种基本的法律制度。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战略性资源,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是参与经济全球化竞争的主要力量,而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保障。在入世过渡期结束的形势下,知识产权既是企业谋求长远发展的关键要素,更是企业抓住机遇、应对挑战的战略选择。当今世界,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拥有量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一个企业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标志。
(二)增强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我省经济能否真正融入经济全球化大潮,能否实现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能否更好地发挥排头兵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省广大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应用知识产权的水平。
广大企业要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认真分析和研究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勇于创新、大胆探索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新措施、新办法,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水平,使我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在新一轮发展的过程中,走出一条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新路子。
(三)围绕中心任务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各级经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以各级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务为切入点,努力将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纳入经济、科技、贸易发展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去,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不断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在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工作中,积极扶持和引导名牌企业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提升产品竞争力,冲刺世界名牌。在我省区域品牌创建工作中,根据区域品牌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支持区域品牌创建工作,增强知识产权工作对区域品牌创建的影响力。积极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在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和建设外贸强省中,鼓励企业特别是名牌企业申请国(境)外专利,开拓国际市场,建立企业涉外专利纠纷应对机制和援助机制,指导帮助企业提高应对涉外专利纠纷的能力。在建设经济强省、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外贸强省等中心工作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和核心竞争力,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
二、健全管理制度,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水平
(一)建立和健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企业要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议程,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
中小企业要逐步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配备工作人员,逐步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制度。
规模以上企业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在技术开发部门、经营部门以及下属单位等机构配备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建立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网络。把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企业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市场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全过程。
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龙头企业在知识产权工作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建立的基础上,重点放在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完善管理制度、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化管理系统,指导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利用各类知识产权信息、积极主动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整体水平,促进企业创新主体的形成。
(二)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指导各级经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指导,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水平为目的,以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为原则,根据不同类别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扶持和指导计划,落实具体措施,形成“计划分类制定、措施分类落实、培训分类展开、任务有所侧重”的指导模式,帮助和促进企业知识
产权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三、完善激励机制,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能力
(一)认真落实“一奖两酬”的规定企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专利法》关于对发明人“一奖两酬”的规定,切实保障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奖励发明人的办法,从发明创造的效益中按比例提取奖酬金,或以股权、期权方式奖励发明人。建立评价体系,落实发明创造与工资福利待遇、技术职称相挂钩的评价指标,留住人才,激励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二)建立有利于培育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机制企业要不断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力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专利技术。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之间形成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高校和科研机构为依托、以专利为核心、以合同为纽带、以法律为保障、以效益为目标的合作创新机制。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强强联合,研究解决本产业、本行业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提高原创性、高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制定行业、产业技术标准,逐步实现“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国际化”。
(三)拓展自主知识产权的发展空间引导和鼓励企业对已有一定基础和优势、有别于跨国公司专利垄断的技术和产品,组织技术力量重点突破,开发原创性的核心专利技术;对短期内无法拥有核心专利的技术和产品,可通过引进其核心专利,经过消化、吸收,围绕原核心专利再进行二次开发,成为自己的应用技术专利、组合专利或外围专利,形成对原核心专利的包围圈,然后通过交叉许可等方式,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四)建立并完善提高专利创造积极性的奖励和资助机制继续开展广东专利奖的评选和表彰活动,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和发明人进行表彰,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推荐我省优秀专利项目参加中国专利奖的评选,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单位,报请省政府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有条件的地市,应积极开展本市专利奖的评选和表彰活动,制定配套政策,奖励获得中国专利奖和广东专利奖的单位和发明人。修改和完善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建立省市联动的资助机制,加大发明专利申请的资助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申请国(境)外专利。
四、深化试点示范,带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全面发展
(一)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培育和认定工作各市知识产权局,要制定本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计划,每年培育和
发展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落实扶持措施,省市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培育和认定工作。鼓励和支持优势企业纳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二)继续开展区域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培育和发展一批地级市成为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培育和发展若干个县级市(县、区)、镇(街道)、特色园区成为知识产权试点区域,在试点的基础上,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优势区域。指导我省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和试点园区开展试点工作,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示范园区,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区域知识产权创新环境,带动区域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三)加大专利技术实施及产业化的力度加大专利技术实施力度,提升专利技术产业化水平。设立专利技术实施专项经费,逐年加大投入力度,每年择优扶持一批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实施及产业化。有条件的地市要设立相应资金,制定本市专利技术实施计划,共同推进专利技术实施及产业化。
(四)努力推进企业实施专利战略积极引导企业开展专利战略的研究和实施,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上新水平。每年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专利战略研究与实施工作。
五、加强专利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专利信息利用水平
(一)加快全省专利信息化建设步伐筹集专利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实施《广东省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及专利信息应用系统建设方案》,3-5年内,建成省、市(区域)、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三级专利信息网络服务体系。省建立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及应用系统,并扶持和指导各市(区域)建立分平台,重点行业(企事业单位)建立电子阅览室,利用政府网络为企业提供便利、经济的专利信息服务。
(二)提高企业专利信息利用水平企业要重视专利信息化建设工作,加大对专利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培养专利信息化专业人才,提高专利信息利用水平。一是企业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项前,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以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和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二是通过分析专利文献,了解本产业和相关技术领域国际发展态势,以及国内外竞争对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的动态,确定本企业的研发方向。三是利用专利信息,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研究与运用,根据企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不同阶段、不同方法、不同层面的专利战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整体水平。
六、优化知识产权环境,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发展
(一)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培养全省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省知识产权教育、培训体系。充分发挥我省高校知识产权学院、各种知识产权培训机构和民间组织的作用,积极面向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和普及工作,为企业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实际需求,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对研发人员、企业员工和管理人员进行分类培训,全面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及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技能,逐步建立一支胜任本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人才队伍。
(二)加快专利代理服务业的发展完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执业的监管机制,规范专利代理行业的执业行为,采取措施遏制专利代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支持成立广东省专利代理人协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诚信建设。加快专利代理人才的培养,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引进国内外高水平的专利代理人才来我省从业。鼓励专利代理机构拓展业务领域,加快专利代理机构规模化、国际化的进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涉外代理能力。努力营造良好的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环境。
(三)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研究和制定《广东省专利条例》,完善专利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建立符合我省实际且更为有效的保护模式。探索和建立省际间、区域间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为企业省内外维权创造良好的环境。
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申诉机制及维权援助机制,进一步增强我省企业对重大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应对能力。制定和推行会展和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两个工作指引,强化会展和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企业提供良好的保护措施。鼓励我省行业、区域建立保护联盟,形成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网。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2.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论文 篇二
1.网络传输的普及和应用。网络传输的普及和应用为著作权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带来了困难。相当部分的著作权人无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利用了与否, 如果被利用了, 被谁利用了、被利用了多少次, 当然也无法向使用人发放使用许可并收取相应的报酬。即使法律规定了作者对于自己的作品享有绝对权, 个人也无法实现。
2.网络环境下现有著作权作品范围的扩大。目前各国及国际公约中所涉及的“著作权作品”, 一般均未包括多媒体作品。但由于不同种类的作品其规定存在差异, 著作权法没有统一规定, 所以有必要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以准确、有效地保护多媒体作品。
3.作品在网络环境下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传播, 这个时候, 各类作品之间的界限变得相当模糊。数字化作品的特殊性及相应的著作权保护形式, 都是值得著作权研究者深入探讨的问题。
4.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复制速度和难易程度、作品的修改次数、复制品的信息含量等问题都发生了根本变化, 这对作者的最主要经济权利即复制权产生根本性的冲击。因而“复制”的概念, “复制品”的概念, 都需要进一步拓宽。
5.数据库保护问题, 信息高速公路的构成要素之一是信息资源系统, 数据库则是这一系统的核心代表。因此, 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实质上是信息高速公路与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协调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
二、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困难
目前, 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困难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作者身份和作品完成时间及发表时间很难得到确定, 在计算机得以普遍应用的今天, 很多作品是在电脑上创作, 如果没有以传统方式使用和发表, 而在网络中进行, 则一旦产生著作权纠纷后, 很难取得证据证明其发表时间和著作权人。而作者在发表作品时若未署名或署笔名, 则更给确定其作者身份带来了困难。这就为一旦产生网络知识产权的纠纷带来了取证责任分配的困难, 知识产权的保护很可能就因此没办法保护。
其次, 网络知识产权一旦发生纠纷, 应当由谁来管辖。侵权案件多以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 而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社会, 一方面很难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即便确定了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往往有可能在千里之外, 而给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带来很大的困难。
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当中, 侵权造成的损害结果难以确定, 这样就带来赔偿数额没办法具体界定。在新浪公司诉搜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中, 新浪公司诉称被告搜狐公司剽窃、抄袭新浪网手机短信频道的553幅手机图片、新浪网财经频道的1份表格和1份名单、新浪网体育频道3篇文章, 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这起纠纷案中, 其具体的损失是很难界定的, 而这个纠纷当中的手机图片还可能根据营业额来加以界定, 一旦发生在一些网络中纯文学性质的著作权的损害结果就难以界定了。
正因为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诸多的问题, 所以我国目前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现状是相当严重的。目前许多网民纯粹为了个人的观点得以传播而发布个人的观点, 一旦随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和网民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 网络侵权的纠纷将会进一步突现, 我们应当加大立法的研究。
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近年来, 我国政府不断加大信息网络技术文化建设和管理力度, 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在推进网络版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 2006年7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国际承诺付诸实施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两个互联网国际条约也在中国正式生效, 这两个条约更新和补充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现有关于版权和邻接权的主要条约《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 是自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通过以来, 新的作品形式、新的市场以及新的传播形式。1997年, 美国国会又先后通过了《1997年网络著作权责任限制法案》、《199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实施法案》以及《1997年数字著作权和科技教育法案》。在此基础上, 1998年10月,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WCT) 的规定, 美国制定并颁布了《数字千年版权法》 (DMCA) , 从民事和刑事两个方面, 对数字化网络传输所涉及到的技术措施和版权管理信息的侵权和犯罪, 做出了明确规定, 这样, 使包括数字图书馆在内的网上著作权的保护在法律上有了严格具体明晰的界定。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 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为汇编作品, 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但行使著作权时, 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尽管我国著作权法没有直接提到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 但可以把符合作品要求的数据库归入汇编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 新《著作权法》第14条就是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四、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 加快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如上所述, 尽管我国已经有相应的有关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但是此类法律法规大多是以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 很少是由全人大常委会通过以法律的形式出现, 这就说明有关网络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在法律位阶上并不高。此外, 由于网络知识产权包括网络著作权、网络商标权以及网络专利权, 现有的法律规范中并没有网络知识产权的概念, 因此, 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散见于各个法律规范中。由于著作权侵权行为无论在何种环境下都较为常见, 目前针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较商标权与专利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更多, 需要加强对商标权与专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而对于在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中的相关问题, 例如证据问题, 也应在《证据法》中加以规定或以其他形式规定。
(二) 完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游离于法律监督之外, 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 应当借助技术手段对交易各个阶段进行监控, 在其设计的网络交易流程中加入知识产权审查程序, 采取审核卖家真实身份信息、交纳保证金、提高进人门槛、追究售假责任等措施, 对于权利人的投诉建立处理反馈机制, 做到网上商品交易可查、可控、可问责, 及时发现并制止相关侵权行为。
(三) 提高公民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道德意识和技术手段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人类进入了信息时代, 也使知识财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网络在改变人们获取和传播信息的方式、对传统知识产权法造成巨大冲突的同时, 也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因此, 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立法不能忽视网络负面效应的问题。网络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大致包括四种类型, 即非法入侵网络以危害通信安全、网络侵权行为泛滥、严重的信息污染和各种网络犯罪。而这其中与知识产权立法最密切相关的就是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应该如何防止网络上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网络轻易、快捷地上载或下载信息的特点不仅降低了人们获取信息的成本, 也打开了侵害知识产权的方便之门。互联网络被公认为是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 其最大的优势就在于信息资源全球共享。但是, 资源共享只有在相关主体拿出自己的资源与人分享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现实却是大量商家和媒体都希望抢先占据尽可能多的市场份额, 以期在网络经济步入成熟时取得进一步发展和获得丰厚的回报。于是, 在大量信息的生产和传播过程中, 一些人将并不属于自己专有的信息输入互联网络, 直接或间接地侵害了公民、企业甚至国家的利益;也有的人未经信息所有权人的许可或付酬, 擅自下载和商业性使用网络信息。随着网络在社会各个领域的不断深入, 网络上侵害知识产权的诉讼不断叩响司法保护的大门, 这其间不仅涉及到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的个体权益, 也必然涉及到国家的利益 (比如维护网络传输安全的信息控制权) 。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著作物的数字化使得作品的传播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人们在网络上发表、转载作品或者是制作多媒体网页的过程中, 往往需要大量使用他人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因而权利人如何行使权利, 创作者如何获得授权都是尚待解决的问题。
(四) 专利权的保护
除了以上几大常见的案件类型, 侵犯专利权也是与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案的类型之一。不过, 这一类型的纠纷案件并不多。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授予后,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也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著作权和注册商标权也是如此, 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可使用。这在我国的著作权法及商标法中都有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处。
五、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展望
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鼓励智力创造, 促进文学、艺术、科学的繁荣。为了达到这一目的, 随着新技术的发展, 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总是或迟或早、不同程度地对迅猛发展的技术作出反应。网络的诞生和发展无疑是对以往知识产权立法前瞻性与扩容的一次考验。
在不断完善原有知识产权保护法, 以迎接网络飞速发展所提出的挑战时, 我们一定要保持使用者与权利人之间利益的平衡———既保证使用者得到最广泛多样的信息, 又保护权利人在信息网络上的合法权利和商业预驯。在促进网络发展繁荣的同时, 消解因技术发展而得以轻易使用或盗用他人智力成果的弊端, 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以鼓励其进行更多的智力刨造, 造福社会。
摘要:网络知识产权是网络技术与知识产权结合的衍生品, 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较而言, 网络知识产权更突出的是知识产权的存在、使用环境为计算机网络环境, 因此在侵权特征、侵权方式上都有其自身规律。当前, 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事件频发, 侵权案件急增, 侵权方式多样, 侵权责任难追究。现行法律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不足, 应从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完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提高公民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等方面加强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陶月娥.论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J].辽宁警专学报, 2005, (6) :50.
[2]田宏杰.论中国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J].中国法学, 2003, (2) :147.
[3]管瑞哲.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硕士论文, 2007, (4) :31.
[4]郑成思《.版权法》 (修订本)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7.
[5]阮延生.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研究[J].中国图书馆学报, 2002, (1) .
3.关于知识产权那些事 篇三
虽然近年来类似的侵权诉讼越来越多,但与娱乐沾染的谈资总是让人们一笑而过,不过华为的诉讼案却让更多的国人觉得扬眉吐气:今年5月,华为分别在美国和中国市场对三星专利侵权提出诉讼并寻求赔偿。华为指控三星未经授权,擅自在其智能手机的4G移动通信以及操作系统和用户界面软件上使用了华为的技术。
有评论称华为公司发起的专利侵权指控,标志着中国厂商在全球专利大战中的角色发生了逆转。因为去年,在受到爱立信公司的专利侵权指控后,小米手机被迫暂时停止在印度市场销售。
截至2016年4月底,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维持有效的发明专利共计159.4万件。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含港澳台)突破100万件,达101.9万件,占比63.9%。这标志着继美国和日本之后,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三个国内发明专利拥有量突破百万件的国家。
这些数字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建设正在稳步推进,知识产权创造保持良好增长势头。
不过不要乐观!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科学研究院“知识产权教育项目”进行了一项针对北京部分中小学生知识产权教育现状的调查,结果显示只有41%的人听说过“世界知识产权日”;有87%的小学生不了解知识产权,高中生的认知比例也仅达40%。有过半的学生不知道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在“对小发明的保护形式”上,很多同学选择了“向媒体发布”、“自己保密”等选项。
内蒙古自治区科协副主席孙俊民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曾对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具体的逻辑关系描述:企业得到技术应用,然后把这个经验分享,就是以论文的形式表达出来,而专利是为了保护我们拥有这项技术的知识产权,也是推进这个行业技术进步和科研人员权益的根本保障。
其实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用好知识产权才能激励创新。尊重知识产权,才能有创新的动力,才能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
4.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论文 篇四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生存之本,对企业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不断创造、拥有、管理、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胜的重要因素。经过几年的宣传和发展,我市各工业园区在知识产权工作上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也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一、一些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知识产权问题摆到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战略的高度。企业尚未树立“权利先于创造”的理念,由于目前我国的商标和专利均实行先申请制度,因此商标和专利被抢先申请时有发生,使真正的创造者蒙受巨大损失。
二、缺乏全球的眼光,目前的知识产权申请主要还局限在国内,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因此不利于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和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占有份额。
三、一些企业忽视了知识产权动态的运营和优化,如只看重知识产权的申请和授权,而对授权后的知识产权则缺乏通盘的考虑,没有真正树立知识产权也是一种财产,一样可以进行运营的观念。
四、企业往往重视的是单一种类的知识产权,对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综合利用综合保护的意识并不强,没有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顾问。企业往往只重视知识产权的申请和诉讼,而缺乏全局观念,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没有贯穿于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营的全过程。
五、有关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开发、保护和运用等工作还有待进一步重视,针对最具核心竞争力的专利的鼓励措施不多。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企业应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特有的专有和垄断,将知识产权作为获取与保持竞争优势谋取最佳经济效益的策略和手段,制定和实施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特别是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在内的综合战略,并将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注意做好确权,防止侵权和被侵权。
二、在立法、机构设置、资金等方面支持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
1、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地方立法。
2、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有效利用和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为企业技术、知识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这也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知识产权的流失。
3、理顺政府相关知识产权机构之间的关系,将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工作、版权局的著作权工作、知识产权局的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和厦门市经发局的市整规领导小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的协调职能及发展品牌经济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一个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统一的协调机构,全面指导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提高执法保护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特别是内部指导意见及案例的充分完整公开。及时将知识产权的申请和授权信息充分公开,以利于社会的利用,避免无意侵权。
4、继续实施和加大有关知识产权的资助力度。参照对商标、品牌的保护和鼓励,加强企业的专利工作,出台进一步的鼓励措施,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专利发明和保护,要从资金和政策上扶持。
三、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作用。要善于借助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商标代理机构等)提供的专业服务,政府部门对中介机构的建立和中介专业人员的培养应给予高度关注。
5.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论文 篇五
关于开展企业知识产权人才状况
问卷调查的函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调查了解当前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发展的基本状况,分析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协助开展企业知识产权人才状况问卷调查的通知》要求,现面向全省企业开展问卷调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调查问卷发放范围
调查问卷发放范围应尽量涵盖本行政区域内不同性质(国有、民营等)、不同规模(大型、中型、小型企业等)、不同知识产权状况(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一般企业等)等各类企业。
二、调查结果汇总
调查问卷回收后,请对问卷情况进行初步汇总,并填写汇总表,于2014年4月7日前将调查问卷和汇总表返回我局规划宣传处。
特此通知。
附件:1.企业知识产权人才状况问卷调查汇总表2.联 系 人:规划宣传处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地址:兰州市平凉路
6.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论文 篇六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文件
粤知协〔2003〕37号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
为了贯彻落实《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促进民营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依靠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民营经济素质,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民营经济发展和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二○○三年八月一日
关于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促进民营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依靠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民营经济素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工作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一)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重要措施之一。知识产权工作对于促进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提高民营企业竞争力,适应世贸组织规则下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民营经济的结构调整,做大做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加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要以提升民营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民营经济素质,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为目标。通过广泛宣传,不断提高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努力营造适应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开展试点示范工作,以点带面,不断提高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整体水平;加大资助扶持力度,提高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促进专利技术实施;制订引导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中介服务体系,推动民营企业有效利用专利信息,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市、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合作,共同推进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在全省迅速形成民营企业普遍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良好局面。
二、强化引导扶持措施,加快提高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能力
(一)开展“广东省百家知识产权优势民营企业”培育工作。从2003年起,三年内择优选择一批民营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推进民营企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把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技术创新和经营管理全过程,提高民营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
(二)开展区域和行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择优扶持若干重点城市、县(区)、镇(街道)、特色园区,开展区域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优势区域,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加以推广;择优扶持若干个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行业开展示范工作,引导和扶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把知识产权战略纳入行业整体发展战略中,辐射和带动行业内的企业,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
(三)加强专利技术实施工作,制定“广东省专利技术实施计划”。从2003年起,每年从民营企业中择优选择一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给予一定的引导资金扶持,促进专利技术的应用。对纳入“广东省专利技术实施计划”的项目,各市应设立相应配套资金,省市联动,共同促进。支持各市设立本市专利技术实施计划。积极推动金融机构试行专利权质押和专利项目贷款等融资方式,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扩大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
(四)组织实施“广东省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选择一批重点行业,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行业内的骨干企业,组织有关专家,利用专利信息,对该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进行研究分析,从行业现状和未来发展的战略角度出发,研究制定行业和企业专利战略,明确战略思想,确定战略目标,制定战略措施,培育提高行业和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各市根据本市经济结构特点和发展状况,组织开展专利战略研究。
(五)开展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工作。针对民营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制订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培训计划,组织编写培训教材,提供培训经费支持,为民营企业培训提供条件。举办多层次的国内外考察和培训活动,学习国内外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运营及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做法和经验,为民营企业培养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各市应根据本地民营企业的实际需求,组织知识产权宣讲团,进行巡回宣讲,向民营企业普及知识产权知识。
(六)资助民营企业申请专利。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民营企业的专利申请给予资助。民营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省市知识产权局联合给予资助。
(七)设立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广东省优秀专利发明者、广东省专利工作先进企业和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区域等奖项和荣誉称号,鼓励各市设立相应的奖项,对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科技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表彰和宣传。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切实有效地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通过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切实有效地保护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对民营企业的专利权被侵犯请求处理的,省、市知识产权局应依法公正、公开、公平处理,及时有效地制止专利侵权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省内区域间和省际间的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为民营企业维权提供更为便利的渠道。
(二)建立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在民营经济发展较快并形成了产业聚集的地区,要依托行业协会,建立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制定自律规则,制止会员之间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行业内形成自觉遵守知识产权法律的良好氛围;建立会员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内部协调机制,指导行业协会自行调解会员间的知识产权纠纷;建立会员间的协作机制,形成合力,共同维护会员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三)提高民营企业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制定《广东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指引》,指导民营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民营企业要根据自身需要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和措施,保证相应的人员和经费的投入,使企业的知识产权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四)加强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各级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指导会展主办单位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参展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会展活动期间,会展举办地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派人进驻展会,进行指导,开展执法工作,依法受理和查处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五)指导和帮助民营企业积极应对涉外知识产权争端。组织知识产权专家为民营企业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争端提供咨询和帮助;会同有关部门,逐步探索建立专利预警机制,跟踪分析重点行业专利竞争态势,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防方案和应对策略建议;建立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通报制度,企业发生重大知识产权涉外纠纷时,应及时上报省及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四、完善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引导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服务
(一)加强专利代理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专利代理机构布点,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专利代理机构到有需要的市设立分支机构,为当地民营企业申请专利提供便利。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专利代理人的执业行为,对弄虚作假、欺诈和非法谋取暴利等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二)加强专利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以省专利信息中心为依托,建立专利信息综合数据库和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形成省市网络系统。支持各市建立专利文献公共电子阅览室。鼓励各市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专利信息服务中心,为民营企业提供专利信息服务。
(三)继续充实和完善知识产权专家库。省专利信息中心要在已初步建成的知识产权专家库的基础上,不断加以充实和完善,尤其要吸收有涉外经验的知识产权专家。充分发挥专家的知识优势,为民营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提供系统全面的策略建议和具体事务的咨询服务。
(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专利代理机构与民营企业的相互了解和沟通,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与中小民营企业建立起相互信任的紧密关系,为企业代理专利申请以及管理、运营和保护知识产权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支持和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引进和培养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利代理人才,提高代理高新技术领域专利申请的能力,满足民营企业的需求。
主题词:民营企业 知识产权 意见 通知
抄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省委办公厅、省委政研室,省府办公厅、省直有关部门,各高新区管委会,有关行业协会。
7.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论文 篇七
1 公共卫生的内涵和知识产权的概念
1.1 公共卫生
实际上,就医学领域的分类而言,“公共卫生”一词的内涵还是比较清楚的,是指主要针对社区或者社会的医疗措施,它有别于在医院进行的、针对个人的医疗措施。比如:疫苗接种、健康宣教、卫生监督、疾病预防和疾病控制、各种流行病学措施等等,当然并不是完全针对传染病而言的。公共卫生的具体内容则包括对重大疾病尤其是传染病(如结核、艾滋病等)的预防、监控和医治,对食品、药品、公共环境卫生的监督和管制,以及相关的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免疫接种等。当前对甲型流感的控制、预防和治疗属于典型的公共卫生职能范畴。
1.2 知识产权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而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具体包括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以及其他来自智力活动所取得的一种财产属性的权利。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成为决定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
知识产权制度的实践经验表明,并不是一切智力成果都可以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由于受到政治、经济、文化及民族等许多因素的影响,各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有所不同,即使是同一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在变化。
目前,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规定主要依据两个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一个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该公约第二条第8款通过列举法列举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另一个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于1993年签订,该协议也列举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版权和相邻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4年4月15日,第二部分第一至七节)。所以,迄今为止,若干国际公约都采用列举的方式来说明“知识产权”一词所包含的权利,而没有“知识产权”一词的严格定义。由此可以看出,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保护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变化的,知识产权所包括的内涵和外延也一直在不断扩展中。现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调整知识产权关系的基本协定之一,也是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最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2 公共卫生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2.1 一般情况
公共卫生是事关国计民生的特殊事业,其发展状况直接关系到国民健康、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与商品贸易、服务贸易并列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制度在公共卫生领域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共卫生知识产权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用法律和经济制度保护和管理智力创造成果,以促进公共卫生科技进步和医药经济繁荣的法律制度。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先后建立起了公共卫生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并呈现加速国际化的大趋势。公共卫生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中特定的一部分,指一切与公共卫生有关的发明创造和智力劳动成果的财产权,不同国家赋予卫生知识产权的内涵略有不同。
2.2 一些国家和部门的推行情况
目前,美国专利制度中对公共卫生领域专利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药品及化学品中常见的化合物、组合物、生产工艺和获得该产品的方法等;生物制品、生物技术专利,包括菌种、重组的转化细胞;动物品种专利以及动物品种专利、用途专利;植物特别的品种、植物用途专利;对天然药物的专利保护:包括草药提取物,制备草药的化学、微生物学或其它方法。另外,美国对于中药、天然药物和植物也提供专利保护。比如中药提取物、中草药的制备方法以及药物的首次用途和第二用途,美国专利都分别给予保护。此外,美国对植物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发明专利保护、植物专利保护和植物品种保护等。
目前,德国专利制度中对公共卫生领域专利保护内容主要包括:对化学物品的物质保护;对药用植物提取物的保护;对药物组合物的保护;物质的第一、第二医疗用途;药物的制备方法等。并根据具体医药发明技术内容的不同,可以选用下列几种专利保护方式:绝对的物质保护、用途限定的物质保护、制造方法保护和医药用途保护。
欧洲专利局对于医药领域的专利保护主要包括:药物化合物、药品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制备方法和植物产品的首次医药用途、第二医药用途。
日本专利法对药品的专利保护是从1976年才开始的,在此之前,日本只对药品制造方法给予专利保护。目前,日本在公共卫生领域的专利保护内容主要包括:化学物质保护、化学物质的医药用途、药用化学物质的制备方法、药品的外观设计、制药机械、药用植物及其提取物、生物制品、药用植物提取物的组方(只限于中国古代的210个汉方),但不包括以原药用植物为原料的中药复方。
2.3 中国公共卫生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2.3.1 一般情况。
作为WTO的成员国,对公共卫生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及保护程度至少要达到《TRIPS协议》所规定的最低标准要求。我国在加入WTO议定书中已郑重承诺:“中国将从加入之日起全面实施TRIPS协定。 ”我国国家卫生部在2000年7月颁布的《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我国卫生部门所保护管理的知识产权,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该由单位所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包括单位与他人共享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1)专利权;(2)商标权;(3)著作权;(4)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5)单位的名号及各种服务标志;(6)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其它智力成果和活动的权利[1]。
结合卫生领域技术和产品,公共卫生知识产权具体可包括以下内容:(1) 医药专利保护制度。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医药发明主题有:药物化合物、天然药用物质、药物制剂、制备方法、用途发明、中药发明。但是对疾病的诊断治疗方法不能获得专利保护。(2)生物技术专利保护制度。微生物菌种、遗传物质、获得生物体的遗传工程学方法、微生物方法在我国可获专利保护。动物和植物品种(包括转基因的动物或植物)、获得生物体的生物方法、植物新品种在我国不能获得专利保护,但植物新品种可依据《保护植物新品种条例》获得相应的保护。(3)医疗仪器、器械等医用产品的专利保护制度。为疾病的诊断治疗而使用的物质、组合物、仪器、器械和卫生材料等产品在我国均可获得专利保护。(4)药品商标保护制度。我国的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及专用名称,但不保护药品通用名称。(5) 文字作品、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医疗卫生领域的文字作品、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等,在我国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6)医药行业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医药单位的名号及各种服务标志以及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卫生领域的其它智力成果和活动的权利。
我国的公共卫生知识产权保护在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个层次上都得到了高度重视和显著加强,保护范围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将不断发生变化。
通过我国和美国、德国、日本的专利制度对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出,由于我国的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先后在1992年、2000年、2008年3次修改,目前我国专利法对于卫生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和发达国家基本看齐,达到了国际上对于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的较高水平。
2.3.2 存在的问题。
目前从全国来看,公共卫生领域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的发展不容乐观。一方面,表现在国内专利申请量上,卫生行业的申请仅占专利数量的小部分,而且专利数量不高,年度增长缓慢,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数量较多,发明专利非职务发明比例较高,而发达国家职务发明专利占绝大多数。相当数量的专利申请均是来自医药发达国家的医药公司和科研机构。并且专利类型以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影响力大的发明专利为主,占到申请总量的80%。特别是自1993年1月1日开始,我国实行对医药技术和产品给予国际标准的全方位保护的新专利法和药品行政保护以来,源自国外的专利申请量连年递增,行政保护也维持在每年20多件,这些均对国内医药行业的科研开发工作形成了封锁和限制。而本行业的专利工作申请也不平衡。有的企业、医院、科研机构专利申请量达到近百件,而有的企业,甚至是重点骨干企业从未申请过专利。另外,有些科研开发单位还基本上是在仿制轨道上运行,表现为抄袭他人专利文献,仿制照搬产品,形成了严重的重复研究,企业之间的产品结构趋同。可以说,随着国内专利授权量和药品行政保护授权量的不断增加,知识产权是科研和市场竞争的利器这一特性将发挥日益重大的作用和影响,对国内医药行业的冲击会更强烈。
另一方面,由外国的制药公司依据已获得的中国专利对国内医药企业提出专利侵权诉讼的案例也已经出现,并有逐步增长的势头。仅在2005年上半年,国家食药监局就已接到有关涉及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律师函30多件,我国医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目前基本还处于被动局面。国家食药监局也多次提醒医药企业应充分重视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因为这对于长期以来以仿制为主的国内科研和企业来说已经构成巨大的威胁[2]。
3 讨论
当前,公共卫生专利保护与社会公众利益间的冲突与平衡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值得及早关注。众所周知,卫生专利保护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可以促进药品的创新和开发,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新药,同时也会在一定期限内造成专利权人的垄断,抑制他人的自由竞争,造成药品价格的居高不下,从而加重患者治疗和公众保健的负担。因此,2001年11月,WTO在亚洲国家卡塔尔首都多哈发表了《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宣言“同意TRIPS协议不能够也不应该妨碍各成员采取措施保护公共健康”;此后,又于2003年8月30日通过执行决议,同意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将药品强制许可的权利扩展到向最不发达国家出口[3]。世界卫生组织(WHO)也于2006年建立了公共卫生、创新和知识产权政府间工作小组,2009年在第62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最后的公共卫生、创新和知识产权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的关注重点是既要针对严重影响健康疾病促进创新又要改进药品的获得性,保持公共卫生和知识产权之间的平衡关系。在国内,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运用中将要考虑在促进创新和保护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一方面要给真正的发明创造以合理的保护,以促进新药的不断产生;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不合理的垄断和用专利进行“跑马圈地”,为公众合理地利用药品保证健康提供方便。
公共卫生知识产权原本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一般是为反垄断法的适用例外而存在的。但是,这种独占权往往会使得其专利拥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者支配地位,从而限制了该市场的竞争。尤其在某些情况下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可能会滥用其依法获得的独占权,通过不正当手段行使知识产权来非法限制竞争,从而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当然,公共卫生知识产权滥用,是相对于其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公共卫生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共卫生知识产权滥用存在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但都以限制或阻碍正常的市场竞争为其目的和后果。
我国在建立公共卫生知识产权制度的初创阶段时,主要强调对公共卫生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必要性,但如果只强调权利的行使而没有确立相应的约束机制,就会导致滥用权利。其中,反垄断法的建立是约束知识产权行使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在2005年11月29日以局令的形式颁布了《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这将有效解决我国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从而在我国防止公共卫生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上迈出可喜一步[4]。
我国还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第3次修改,该修改将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行。与公共卫生知识产权相关的内容,例如:专门强化了对遗传基因的保护,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从专利制度上对遗传资源的保护问题做了一个初步的尝试和探索。另外,从维护公共卫生权益和制止知识产权滥用做了一些重点考虑,如对强制许可制度进一步完善,增加现有技术抗辩和制止恶意诉讼时效方面的补充规定。落实世界贸易组织多哈部长宣言,如果发生或蔓延流行疾病,对国家公众带来生命安全和威胁的,可以依照这一条授予强制许可,生产某一种药物来满足公众的需要。当某个国家发生了公众健康危机的时候,从人道主义出发,允许颁发强制许可,制造有关药品,并且把有关药品出口到其他国家。
4 结论
公共卫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实施科教兴国发展战略的基本保障措施之一,经过二十多年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艰苦历程和不懈的宣传教育,其意义和作用已经开始深入人心,各级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逐步得到了提高。但是,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公共卫生知识产权保护有很强的复杂性,在加强其保护,并由此促进其对公共卫生发展的巨大促进作用的同时,必然会伴生滥用公共卫生知识产权而阻碍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问题。虽然,目前各个方面的眼光都比较集中地关注着加强公共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的一面,但是我们依然不能忽略防止公共卫生知识产权滥用的另一面。综观西方发达国家,几乎无一不是在重视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通过立法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以最终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这在漫长的公共卫生知识产权保护道路上所取得的经验特别值得我们注意和借鉴。
参考文献
[1]国家卫生部.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卫科教发[2000]230号)[Z].北京:国家卫生部,2000.
[2]张国民.企业应重视药品知识产权保护[N].中国医药报,2005-7-9(1).
[3]魏淼.从“多哈宣言”看药品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利益间的平衡[J].兰州学刊,2004(2):154-156.
8.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论文 篇八
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表示,我国拟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拟接受所在地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周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作了说明。草案规定,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审级与当地中级法院相同。知识产权法院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知识产权法院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依据草案,知识产权法院对所在省(直辖市)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管辖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对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对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9.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论文 篇九
各市知识产权局,广德、宿松县知识产权局,有关企业及咨询服务机构:
按照《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试点推行工作的通知》(皖知协„2013‟115号)工作安排,我省确定了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等51家企业为我省贯标试点企业(名单附后)。目前,各试点企业已按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建立了相应的体系文件并运行、开展了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工作,我局决定近期对各地、咨询服务机构和贯标试点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总结和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材料
(一)各市局和咨询服务机构应提交贯标工作总结。
(二)各贯标试点企业应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1、《验收申报表》(见附件1);
2、《企业自评表》(见附件2);
3、贯标工作总结。
二、时间
各市局、咨询服务机构和贯标试点企业应在2014年8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纸件和电子件报省局协调指导处。
三、验收方式
(一)验收工作由省知识产权局统一领导和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和开展验收工作。
(二)验收小组由省局领导、省知识产权专家顾问团专家和中介机构联合组成。
(三)验收结果分为三类: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
(四)验收通过后,授予“安徽省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证书。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局要加强领导,积极指导贯标试点企业开展验收工作,确保辖区试点企业贯标试点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咨询服务机构要加强服务,积极主动。配合贯标试点企业开展验收工作。
(三)各贯标试点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填写申报材料,需签字盖章的材料,请企业扫描以pdf文件形式提交电子件。
(四)贯标工作总结内容主要是贯标工作做法、政策措施、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
附件:
1、《验收申报表》
2、《企业自评表》
3、《安徽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验收专家
打分表》
4、《安徽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验收评分标准》
安徽省知识产权局 2014年8月7日
联系人:周宗武电 话:E-mail: 陶平
10.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论文 篇十
近年来,我国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文化素养不断提高。“十一五”期间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最大的亮点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国家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作出制定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战略部署。2008年6月5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此时正值金融危机前夕,我国面临着巨大的经济转型压力,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于我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从“十一五”后半期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情况来看,整个社会、特别是企业创新的动力和能力大大提高。
“对于有战略眼光的企业而言,知识产权是机会,而不是负担。”
贸易保护主义阴影下,中国企业在自主创新和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如何应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李玉光就此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达了上述观点。
受金融海啸影响,全球贸易保护再次抬头,而知识产权保护则是常用手段之一。李玉光详解了知识产权“出牌招式”的变化,并透露,针对中小企业普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技能的现状,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倡议专门推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工程。
政策试点也在密集推进。前不久,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广东省政府签订了知识产权高层次战略合作关系。据李玉光介绍,目前在广东顺德等地进行的产业创新改造成效显著,下一步还将进行其他试点。
知识产权纠纷上升属正常
《21世纪》:在全球金融海啸影响下,我国经济发达地区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可能将有所增加。上海市已经决定,在今年6月前制订发布常国辉(常常想着让祖国更加辉煌),世界脑力锦标赛华中区总冠军,“世界记忆大师”证书获得者,现任天下伐谋咨询高级合伙人,记忆力学院院长,1分钟记忆圆周率小数点后100位;5分钟记忆310位随机数字;40秒记忆一副打乱顺序的扑克牌;1小时记忆17副打乱顺序的扑克牌;四天熟记《道德经》 ;一周熟记《考研单词》红宝书。《上海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指南》,提供相关专利诊断等服务。国家在这方面的统一安排是怎样的?
李玉光:在去年金融海啸发生以后,随着经济的收缩,我们也在关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是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具体情况还有待监测进一步数据。
应该说,在危机到来之前,一些知识产权纠纷案就已经存在上升趋势,国内专利申请量在2007年、2008年增速持续上升,2008年国内申请已占到发明专利类总量的60%-65%左右,剩下的35%-40%才是国外发明专利申请。
国内专利申请的猛增,很多是在为自己走向国际市场做准备,申请数量多了,自然就会产生一些新的专利布局,出现一些潜在的矛盾。
因此,上海或者是其他经济发达地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特别是涉外案件增加,不足为奇。
或者说,没有这场金融海啸,这些案件依然会增加。
至于危机影响下,部分利用知识产权打贸易保护牌的个案应该是少数,需要具体分析应对。
《21世纪》:如何应对这类个案?
李玉光:面对知识产权纠纷案增加的现实,作为主管部门,首要态度肯定是坦然面对,总体看,这并不是一种扭曲的或者不正常的现象,今后还可能继续增加。
其次,通过这些案子恰恰证明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第三,作为企业也要坦然应对,如果你不应对,那就等于承认是一个违法者。
第四,在法律上,我们要针对具体的企业状况,多做探讨研究,及时应对。
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执行部门,要做到公平、公正,不管案件涉及方是中方还是外方。
作为企业,关键是如何更好地避免产生更多纠纷。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建立了知识产权维权中心,现在已经有46个城市建了,支持知识产权权益人维权,今后还要增加到100个。
《21世纪》:对于国外一些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指责,你如何看待?
李玉光:在知识产权问题上指责是没有意义的,它是一个法律问题,是私权,只是在产生纠纷的时候才有意义。关键是要能够采取法律行动,这个才是主要的。
比如中国企业到国外参加会展,商品被查抄,这就是问题了,我们要分析、界定清楚具体的知识产权归属,这样才有意义。笼统地指责中国参展企业很多都是假冒产品,是没有多大意义的。
建设实施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21世纪》:当前国家提出“保增长、调结构、扩内需”的发展战略,和“调结构”紧密相关的就是企业自主创新。作为和自主创新密切相关的主管部门,你的建议是什么?
李玉光:首先在国家层面,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今后国家发展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知识产权战略,这是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把知识产权战略纳入到国家发展三大战略中来。
对企业而言,相应地也应把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通盘考虑,这是最重要的。
11.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论文 篇十一
关键词:山寨文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中图分类号:13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911)06—0019—02
1问题的提出
山寨一词源于广东话,是“小型、小规模”甚至有点“地下工厂”的意思,其主要特点为仿造性、快速化、平民化,是以极低的成本模仿主流品牌产品的外观或功能,并加以创新,最终在外观、功能、价格等方面全面超越这个产品的一种现象,主要包括仿造名牌的手机等产品、模仿明星去做广告、模仿他人文艺作品或者模仿水立方等知名建筑等。山寨文化深深地打上了草根创新、群众智慧的烙印,是当之无愧的中国式山寨。
然而,尽管山寨文化的存在有其合理的地方,但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看,山寨产品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现象却不容忽视,山寨手机采用了MTK芯片,绕过了被诺基亚等大型企业所掌握的手机的基础专利,并未侵犯被模仿厂商的发明、实用新型等两类专利权,但山寨手机侵犯被模仿厂商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山寨手机又因具有与品牌手机“相似的标识”而涉嫌不正当竞争、侵犯商标权;山寨明星的广告,因侵犯了明星的商品化形象权等而违法;部分山寨文艺、山寨建筑,侵犯了著作权。不难看出,山寨文化泛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仿冒知名品牌的假冒商标、商号行为;二是进行简单或复杂组合、高度仿制,生产出的产品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三是不正当地占有了被模仿的在先产品的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仅用30多年时间走过了发达国家几百年的历程,成绩来之不易。但山寨文化的泛滥,表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还不适应深化改革开放、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
2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现代的知识产权法律渊源可主要有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我国自行制订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属于国内法,另一部分是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国知识产权立法分散。自1982年《商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并实施了《专利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另外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法渊源方面主要包括我国参加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以及签署的双边或多边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完善知识产权的国内法保护之外,也积极寻求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自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开始,我国先后参加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截至到目前为止,我国共加入了包括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967年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及《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一系列国际公约。
文章认为,正是因为缺乏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法律法规之间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不一致甚至冲突,不能真正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②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缺失。我国因为在知识产权法上立法权分散造成行政执法权不统一,在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工作分别由10个部门来负责,各部门分别管理某一领域的知识产权,这些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存在权限上的冲突,同时又在某些侵害知识产权的领域留有空白和漏洞。
此外,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上“管”、“罚”主体同一化,缺乏监督。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主要特点是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一体化,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仅仅享有专利授权、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等职权,同时还进行知识产权案件的调解、裁决及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质言之,知识产权的管理授权主体同时也是知识产权的执法主体,集管理和处罚职能于一身,使得其在行政执法时缺乏监督。
③国内法与国之间冲突。随着,国际间的交流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国内法与国外法之间的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既担心高水平保护超越现阶段国情,又不得不面对国际社会带来的压力在现代社会的国际竞争中。于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与国际接轨的问题上存在着超高水平与过低标准的争议。如果国内法完全排除较高标准的适用,或者在适用国外法时予以太多的限制条件,对本国知识产权予以最大保护,将可能导致优秀知识产权被排除在本国之外,不利于本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但是,如果对本国知识产权与外国知识产权予以相同承认,或者对外国知识产权的承认优于本国知识产权,“要以牺牲承认国巨大经济利益为代价”,将直接损害本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影响本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最终导致本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知识产权国内法与国际条约之间的法律冲突如何解决,并不是一个非此即彼的简单问题,需要予以各种利益衡量。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要以灵活的方式手段处理在解决跨国知识产权案件中所出现的法律冲突,寻找到最适当的法律适用原则,从而既能切实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所有人的利益,又能加强知识产权的跨国交流与合作,促进知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我们知道,“法律是特定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的价值与一般意识形态与观念的集中体现,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中国目前正处于迅速建立健全法制体系的过程之中,需要借鉴吸收发达国家的好的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个舶来品,是法律移植的结果。近代中国引入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被迫性移植”,其间虽有清政府实行新政的需求,但更多是外国势力强加所致;现代中国对知识产权规则的接纳,在一段时期是一种“被动性移植”,即是在国际贸易体制的框架内来考虑本国立法。然而,具体的制度不难移植,但制度背后的东西移植起来却是非常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
事实上,造成侵权的内在诱因是观念问题,因为每一行为都是受思想支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权利意识相对淡漠,这不仅导致人们缺乏耶林所说的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更严重的是相应地对他人的权利的不尊重,对知识产权的不尊重是与此相关的。
3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立法建议
①积极进行立法完善,加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我国知识产权法由不同的知识产权部门法构成,即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是由一系列不同的单行法集合而成,这种鲜明的部门立法性质,显然不能顾及整个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和逻辑性,表现为知识产权法内容分散、零乱,存在大量的空白遗漏、重叠交叉,甚至相互冲突。和现在知识产权法改革中主流观点一致,文章也认可如果构
建知识产权法典,尽可能将成熟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置于统一的法典中通盘考虑,必将最大限度的避免部门的局限性与部门的利益化倾向,消除权利冲突,形成内在和谐的规范体系,有助于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科学化。
②提高知识产权的立法层次。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构成,有法律、行政法、行政规章三个不同层次,其立法层次不一,层次效力不统一,使法律效力差别与效力弱化并存。从而留下了法律调整的空白,这些空白在很多方面却又通过规章形式予以填补,导致法律效力层次降低,法律效力弱化。文章认为,在今天知识经济条件下,有必要改变现有的知识产权立法机制,改变法出多门、立法层次不清的局面,对法律法规进行梳理,理清层次,保障法律效力,使知识产权法进一步系统化、法典化,发挥其应有的效力作用,实现其应然与实然的统一。③注重知识产权法的司法解释。任何一部法律的立法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其运行效果和法律目标的实现。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的条文少、内容过于简单、原则,缺乏具体化和可操作性。因此,不仅要在立法上应注重法的精细性、具体性,充实实体性条款,避免条款的形式化和空泛化。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在具体运用和适用法律过程中,更是要结合具体案件做出更具适用性的司法解释。
④在立法上缩小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差距。进入90年代,世界科学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有力地推动着世界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不断有新的立法动态。但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显得落后了,仍尚有许多与国际有关的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与完善。所以,我们要注重履行国际承诺,与国际规则接轨,借鉴引进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经验,完善国内立法,使公约在我国发挥实际效力,是中国更进一步的与国际社会接轨。
⑤加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之一,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后防线。针对文章上述提到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刑事立法上的诸多问题,文章认为,首先,建立以罚金刑为主、自由刑为辅的刑种体系,并依据不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确立不同幅度的法定刑。其次,针对罚金刑,建议规定一定的参照标准来确定罚金数额,增强罚金刑的可操作性。最后,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建议进一步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拓展刑法的保护功能。
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综合治理的过程,不是仅靠制定一部法典、出台一个司法解释就能彻底解决的;还要辅之以严格执法、普及法治观念、提高产权意识等一系列手段,进行多层次、多方面改进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方恩升,法律视角中的山寨现象[Jj,河北法学,2009,(11).
[2]冯晓青,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3]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评价与反思[J]中国法学,2009,(1).
[4]涂四益,邹波,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问题[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
[5]徐伟功,李涛,论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4,(2).
[6]周一凡,论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fJ],大连干部学刊,2002,(12).
[7]格林顿,戈登,奥萨魁著,米健,贺卫方,高鸿均译,比较法律传统[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12.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论文 篇十二
关键词: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自主创新的基本体制架构”。2006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明确提出:“重视和发挥民营科技企业在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的生力军作用,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支持其做大做强并参与国际竞争”。显然,企业的自主创新包括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已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因此,在建设创新型国家政策环境下,我们以技术创新为特点的民营企业更应该抓住这个大好时机,让自身更好的体现技术创新主体的角色,努力实现技术创新,同时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做到二者的良性互动。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新技术革命的到来,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知识或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和运用已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托。现代世界竞争的焦点在于知识产权竞争。知识产权制度成为实现国家技术发展战略的重要制度,其实质是在保护创新者利益和积极性的同时,促进技术合理、有偿地扩散[1]。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鼓励民营企业技术创新至关重要。
1 民营企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互动关系分析
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必然伴随着发明创造的产生,这些发明创造将是重要的无形资产。如果知识没有产权,它的价值实现就得不到保障。技术创新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基础和源泉,推动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变化;知识产权是技术创新的保障和激励,促进技术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可见,二者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存在、相互支持的互动关系,如图1所示。
1.1 从技术创新对知识产权的影响分析两者关系
(1)技术创新及其成果是知识产权的核心和基础,是起点也是终结。知识产权及其保护是随着技术创新的发展而诞生的。技术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核心和基础,而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成果的保护,归根结底,是为了促进技术创新的发展。因而,在二者关系中,技术创新是起点也是终点[2]。西方发达国家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四次技术革命,与他们相比,我国在技术、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都相对落后,所以我们更要关注技术创新。因为对我国来说它是“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这一矛盾的主要方面。
(2)技术创新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的周期愈来愈短。人们需求的不断变化,也使产品本身的生命周期愈来愈短,这促进技术创新日新月异。技术创新的快速发展和文化艺术的不断繁荣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丰富了知识产权的内容和形式。例如,由于生物技术的进步,产生了微生物、基因序列、转基因动植物品种和基因资源的法律保护规定;还有通信技术的保护、复制设备的保护等等。另外,由于技术创新具有可传播性,技术创新国际化发展是必然趋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相关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应运而生,如《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注册条约》等。
1.2 从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分析两者关系
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维护发明者的权益,促进研究开发和技术扩散的有效工具,而且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决定因素。历史经验表明,一个社会或者一个国家要有效地促进知识尤其是高技术的创造、传播和应用,就必须建立起完善的保护制度和充满活力的良性运行机制。上世纪90年代,日本、韩国通过自己建立起来的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帮助国内企业模仿国外技术,从而极大促进了本国的技术进步。毕竟现在我国所处的国内外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面对美国、欧盟等国家给予中国政府的政治压力,为了国家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增强国内企业竞争优势,我国迫切需要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3]。
(1)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成果及其所有者的权益,激励技术创新活动呈良性循环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实质是一种对人类智力劳动成果从产权角度进行激励的法律制度,它倡导知识的有价值性,并确立了知识、技术等无形财产的权利特征,赋予知识所有者某种权利或法律地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制度能从根本上调动技术人员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成为技术创新的有效激励机制。
知识产权保护指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所有者可以通过执法机制捍卫自己的权利,以保障自己的投入可以通过成果的商业化、许可等方式获得合理的回报。创新者也才有可能进一步提高质量、改进服务,并将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资源投向新的技术研发,这样就进入了创新的良性循环。此外,知识产权保护能促进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推动形成一批以专利技术为支柱的新兴产业[4]。
(2)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了知识的积累,为技术创新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创新成果公开机制增加了技术知识和信息的公共储存,促进了技术的交流和再创新。据权威部门统计,世界上每年发明的成果90%~95%都能在专利文献中查到[5]。这样如果其他人再进行相同领域的研究,就可以通过专利检索,了解和把握国内外最新技术创新的水平和动态,避免了重复研究,大大节约了社会劳动成本。
(3)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在新形势下又对技术创新提出更高的要求。在知识经济时代,往往是技术标准先行,这在高技术产业领域表现的尤为明显。未来市场和国家经济利益竞争的关键就是高新技术标准的竞争。正因为如此,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通过制定国家的产业标准、企业标准,控制国际标准组织和规则,将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结合在一起,主导了高科技各个产业的话语权,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标准体系。面临如此严峻的挑战,我国民营企业必须从战略高度上重视和加强技术标准工作,必须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进行更高水平的技术创新,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向制定标准的更高目标迈进,摆脱受制于人的局面。
2 我国民营企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不断发展,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技术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进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但这远远不能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亟待解决。
2.1 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方面
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技术、品牌、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巨大作用,而如何让这些无形资产逐步增值,有赖于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保护知识产权,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总体来说,我国民营企业对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对技术创新成果的无形价值认识不足,结果导致自己千辛万苦开发出来的技术成果被严重低估,甚至被无偿转让。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2008年中国国内民营企业共申请专利44 700件,占国内同年申请专利总量的比重不足50%,而国外在中国申请31 888件专利中民营企业的申请量达到了95.8%。这些数据表明:一方面在知识产权拥有的数量上,中国处于明显的劣势,体现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全社会比较淡薄;另一方面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民营企业,其申请的专利数量明显低于国外民营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却没有成为拥有知识产权的主体。这充分暴露了我国民营企业缺乏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重视通过拥有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造成这种现状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并不了解知识产权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经济价值提升的重要源泉。
作为技术创新主力军的民营企业,要想充分发挥它在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来抓,而认识和观念是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前提。在民营企业中树立知识产权意识,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民营企业应明确知识产权的分管领导、分管部门和分管人员,做好干部职工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宣传普及和教育工作。
2.2 政府职能方面
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我国民营企业由于受经营环境、国家政策、自身资源等因素制约,其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及其风险应对,迫切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各级政府应该以利益、资金为纽带,以政策为导向,在技术、资金、管理、市场等方面切实履行宏观调控职能。尤其是在经济改革阶段,政府的引导和调控力量是从宏观角度提高我国民营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必要手段。
(1)技术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企业的命脉。技术创新是一种高风险投入,技术能力是持续积累的结果,没有强大而持久的动力,单纯依靠企业自身力量很难进入技术学习和积累的循环过程。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期,市场经济体系不完备,市场运营机制尚不健全,并且民营企业技术起点较低、资金力量薄弱,这就需要充分借助政府的调控手段,制定强有力的财税政策、技术引进以及知识产权政策、人才政策,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激发和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民营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6]。
(2)知识产权是促进和保障技术创新的重要环节和基本环境。知识产权战略,首先应当是一种企业战略,同时各级政府也应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应该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地方立法,健全知识产权现代服务体系,培养储备知识产权人才,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环境,帮助民营企业尽快形成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2.3 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方面
长期以来,我国重技术引进、轻消化吸收的问题十分突出。除了外方设置障碍外,我国企业技术能力支持不足等因素也是重要原因。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决定了企业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在许多行业和领域,民营企业由于缺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其发展水平一直很低。因此,为提高核心竞争力,民营企业必须重视和加强产品核心技术的原创性开发,不能长期满足于技术上的简单模仿。在目前世界各国都重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核心技术的控制的形势下,买来的技术不会是最新的技术,充其量是二流的技术,真正的核心技术是买不来的。所以民营企业需要在市场竞争中通过自身努力,充分利用企业内外的各种创新资源,从降低产品的成本入手,攻破技术难关,形成自己的技术特征,抢占市场份额。并在此基础上依靠自身的能力推动创新的后续环节,完成技术成果的商品化,最终获取商业利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问题及对策。
3 结语
世界经济发展的历程已证明:技术创新是人类财富之源,是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和企业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技术创新和文化艺术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互相促进、互相作用的良性的动态的关系。民营企业是当前中国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对中国经济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民营企业也是中国自主创新体系中最为活跃的因素,探究民营企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问题,是当前中国突破自主创新能力瓶颈最为紧迫的问题。从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入手,分析了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之间的相互作用,提出了中国民营企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
参考文献
[1]盛辉,成良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企业技术创新[J].科技管理研究,2004(5):112-114.
[2]周寄中.关于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之间的联动[J].创新管理,2005(11):41-44.
[3]曹如中.论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J].科技与管理,2004(2):11-14.
[4]李培林.技术创新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联动[J].科技管理研究,2009(7):384-387.
[5]林艳.论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相互作用研究[J]经济师,2008(10):60-61.
【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论文】推荐阅读:
关于知识产权的论文06-17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06-28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11-03
《知识产权法》课程论文参考选题11-13
知识产权管理论文09-21
纺织知识产权保护论文09-04
知识产权课程论文09-16
知识产权法的试题06-25
关于十八大知识竞赛的知识09-16
关于语文的课外知识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