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合同

2024-12-07

个人投资合同(精选11篇)

1.个人投资合同 篇一

投资合同:投资资金委托监管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甲方设立_________资金信托,拟聘请丁方担任甲方信托资金运用的投资顾问。乙方是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资金的托管业务;丙方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丁方为合法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为了保证信托财产在证券市场投资的安全,增加证券投资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甲方同意将_________资金信托计划项下的证券品种全部委托丙方进行托管。为规范甲、乙、丙、丁四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几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释义

证券账户:以甲方名义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深、沪股东账户。(深圳:_________________;上海: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资金账户:甲方依据证券账户在_____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信托专门开立的资金账户。(户名:_____________;资金号: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指令书:丁方向甲方出具的标明交易品种、价格、数量、委托期限等要素的书面指令。

信托账户:甲方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保管、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托管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资顾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清算:指证券交易的资金、费用和交易佣金在证券资金账户和信托账户间划拨的过程。

本集合资金信托或本信托:指甲方设立的__________________资金信托。

信托合同:_________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

投资顾问合同:__________________资金信托投资顾问合同。

估值日:托管银行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以及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即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单位。

信托资产净值:最近一个估值日,本信托项下所拥有的货币资金和证券投资市值的总和。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资产净值-信托费用)/信托单位总份数。

委托人(即受益人):指__________________资金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证券交易的程序

所有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证券交易均由甲方提供交易计划书,交易计划书应由丁方审核,并经_________的亲笔签名确认,甲方按照经_________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执行操作。具体的交易程序根据有关规定操作。

甲方在收到经_________亲笔签名确认后的合法交易计划书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在证券账户上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收市等非甲方过错的原因导致交易指令书不能执行,则甲方执行该交易计划书的时间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甲方在证券交易完成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复印资金对账单并加盖甲方的业务专用章,传真给乙方和丁方以资核对。资金对账单正本于每星期一与托管银行交换文件时提交。

证券交易完成后,如有买差,丙方应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需划拨资金的金额;如有卖差,则丙方应将证券资金账户上剩余的全部资金划入信托账户。

第三条 证券账户的监管

丙方保证:在本集合资金信托存续期间严禁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如果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挪用的资产归还本信托,且支付挪用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丙方保证:不为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出具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用于任何质押担保的手续和可能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如果由于丙方出具质押担保手续和其他手续(提供资金对账单除外,但资金对账单上须注明本对帐单不可作为质押担保或承担其他义务的资产证明文件的字样)而造成该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产被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用于任何质押担保及其他用途,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归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的资产并支付被质押及其他用途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丙方保证:不受理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对证券账户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对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进行转托管。如果证券账户被撤销指定交易、拆户、销户,或证券资金账户上资产被转托管,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发生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果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了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即指本信托符合规定的终止条件,并且已经进行了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和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托财产分配)后除外。

丙方保证: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有新股配售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丙方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且有及时通知(以传真件发出为准)甲方和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如果丙方未能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认购所配售新股的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的损失,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甲方接到丙方的通知后,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认购配售新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丙方负责监督甲方的证券资金账户。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丁方:

购买st、预告亏损类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证券,超过该上市公司发行证券额的5%;

本信托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单一证券品种的投资余额超过本信托资产净值的10%;

乙方和丁方有权从丙方得到本信托证券资金账户上的资金对账单。

丙方应在发生交易(含证券分红、派息、中签、送配股等)业务的工作日次日即(t+1)日9:30前,将上一日资金对账单通过加密数据设备发送到乙方,并电话确认乙方已接收资金对账单。如遇特殊情况出现发送延迟等情况,传输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丙方应确保所发资金对账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内容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 证券账户处置

一旦_________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和丙方其不再负责本信托投资业务,或满足规定的其他信托终止条件之一,本集合资金信托终止。乙方和丙方监督甲方立即开始按规定的信托清算程序和信托财产分配程序进行清算,并将信托财产分配给所有受益人。证券账户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卖出证券账户上所有股票、撤销指定交易、拆户和销户等。

第五条 资金清算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采用净额清算方式,具体如下:在发生证券交易后次日即(t+1)日,对于证券交易买差资金,甲方于(t+1)日上午9:30之前,凭丙方签字盖章的资金对账单和丙方通知甲方划拨资金的传真件,向乙方下达划款指令书,乙方根据从丙方取得的资金对账单对该指令书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在当日12:00前将交易所需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款所列证券资金清算账户;对于证券交易卖差资金或证券派息,丙方自动在(t+1)日12:00前将资金准确及时地划入款所列信托账户。

证券资金清算账户为: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信托账户为: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丙方保证甲方证券资金账户上除证券以外的信托资金应以(t+1)方式及时划拨到信托账户上。如果丙方未及时划拨即视为丙方违约,丙方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划付。除此以外,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按未划拨资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归入本信托财产。如给信托财产、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丁方造成损失的,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保证将证券交易买差资金于(t+1)方式及时划拨到证券资金清算账户。如果甲方未及时划拨,即视为违约,甲方须向丙方支付按未划拨资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甲方在证券交易后一个工作日内应与乙方及时对账,若发现误差,甲、乙双方应共同查找误差原因,并由过失方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有新股配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其他收益或权益,则丙方应保证本信托全额享有这些权利且有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丁方及时划拨资金的义务。若因未及时划拨资金而造成无法享有这些权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或乙方中的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乙方应在其网站_________公布信托单位净值,并于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更新信托单位净值,否则视作违约。

如因甲方不按经_________先生的亲笔签名确认的交易计划书交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因丁方违反证券交易法规,恶意操纵股份或联手操纵股份,或利用内幕消息谋利等造成损失的,由丁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丁方在投资证券市场时,不得进行国债回购融资业务,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将由丁方负全部责任。

从本信托成立到本信托终止并清算、分配完毕的整个过程,本协议各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要求,对证券账户进行监管和处置。如果丙方对证券账户的监管未达到本协议第三条的要求,而由此给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协议各方造成的损失,由丙方负赔偿责任。如果甲、丙、丁任何一方对证券账户及乙方对信托账户的监管和处置未达到合同其他条款的要求,则由此给信托财产和投资于本信托的所有投资者和协议各方造成的损失由该方负赔偿责任。

甲、乙、丙、丁各方仅依据信托合同、托管合同、投资顾问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而不因其根据信托合同、托管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协议各方或其他当事人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以及通讯、网络、电力事故等。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合同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合同各方损失的扩大和确保信托财产的完整。

第八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由于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该争议未能得到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并根据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第九条 本协议引用其它合同条款之内容

本协议第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五条的主要内容为:

信托终止时应进行信托清算。

信托清算程序:停止购入证券品种,除非遇到证券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卖,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尽量以市场最高价格卖出持有的所有证券品种并清算头寸。受托人通知托管银行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应支付给受托人的信托报酬,应支付给托管银行的托管费,应支付给投资顾问的管理费和绩效费后,计算每单位信托净值。

受托人在信托清算程序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受托人不向受益人支付信托财产在信托清算期间的利息。

本协议第款所引用的信托合同第十六条的主要内容为:

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受益人。

信托财产在信托终止时,经过信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信托清算并得出每信托单位净值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各委托人持有的本信托单位的份数乘以每信托单位净值计算出的金额,以货币资金的方式付至委托人在托管银行开立的信托受益账户。

第十条 合同效力及文本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各执二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方四方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或出具函件。补充合同与有关函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丁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2.个人投资合同 篇二

关键词:投资,联营,借贷,效力

商业地产在各地蓬勃发展, 为了规避相关法律法规, 商业地产通常以投资的名义而并非以借贷的名义吸收闲散资金, 随着国内信贷收紧, 美元强势复苏, 商业地产的资金链出现问题, 随之而来的纠纷也急剧增多。此类问题在全国普遍出现, 研究此类问题更具有现实和法律意义。

一、案情介绍

某商业地产开发之后, A公司成为该商业地产的所有人, A公司将该楼盘分割成各个小商铺 (并无分割后的产权证) , 各投资人 (部分为自然人) 出资取得商铺使用权收益, 整个商业地产由B公司统一运作、经营、管理, 投资人不参与管理经营, 各投资人、A公司与B公司三方签订《投资商铺协议》。投资人前两年不收取收益。第三年后A、B公司将以投资人出资的本金作为基数, 按8%的比例将收益支付给投资人, 以后每年比例递增1%, 直至第四十年。

协议签订一年后, 该商业地产经营不善, 投资人欲收回投资, 诉至法院。那么该合同是否有效?各投资人是否有权利收回投资?这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

在回答以上问题前, 首先要明确的是, 这种投资是何种性质。

投资并非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术语, 在分析案情时笔者认为应该采用对照法律关系特征来认定投资行为的法律性质, 准确认定其主要的、本质特征。

该商铺“投资”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投资。投资是各主体按照约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等生产要素设立经济实体, 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1]。投资并非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 投资的形式多种多样, 投资的本质特点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本案中, 三方虽在投资协议中共同出资, 但是各投资人不参与经营管理, 全部由B公司统一经营, 亦不承担经营风险, 只是按照协议的约定在固定时间收取固定利益, 并不承担商铺运营的风险, 此种商铺投资并非正常意义上的投资。

该商铺“投资”关系实际上是借贷关系。借贷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出借资金, 债务人到期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法律关系。如何区别借贷和投资, 关键在于审查出资人的权利义务是否仅享受一定的利益而不承担风险以及有明确的到期还款等特征, 在借贷关系中, 出借人并不参与借款人的经营管理, 出借人也并不承担经营中的风险, 无论盈亏仍然按照约定按时取回本金及相应的利息, 出借人的最终目的是借款人还本或者还本之余取得一定的利益, 以上就是借贷最本质、最主要的特征。投资人出资后无论是否参与经营都必须在享有利益的同时承担风险, 这一特征是区别于以“保底性”为特征的借贷关系[2], 结合本案, 各投资人不参与管理、不承担风险, 只是投资人让渡了资金使用权, 第三年后以出资的本金作为基数8%支付给投资人, 而且每年递增1%, 该收益还具有保底性, 笔者认为该投资完全符合借贷的本质特征, 该投资实际上是借贷。

经过上述分析, 笔者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是名为投资, 实为借贷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名为投资, 实为借贷应是名为联营, 实为借贷。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在相关的法律处理上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 与之最为接近的是1990年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以下简称《联营合同解答》) 。名为投资, 实为借贷是系规避法律规定, 以投资为名行借贷之实[3]。联营是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 (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联营, 是横向经济联合的一种形式, 联营和投资的本质都是各主体按照约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等生产要素设立经济实体, 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投资和联营本质上是一致的。本案中, 在本案中投资亦是三方主体经济联合的形式, 各投资人让渡资金使用权, A公司以商铺作为投资, B公司以管理作为投资, 在形式上三方是以联营的形式共同出资, 此种投资亦是联营, 本案名为投资, 实为借贷应是名为联营, 实为借贷。

司法实务中, 有的认为1990年发布的的《联营解答》并没有被废止, 在司法解释没有明令废止的情况下, 仍应适用该解释, 名为投资, 实为借贷为有效行为。此种做法并无不妥, 但是没有顾及多年立法精神的演变。理顺立法的沿革并结合立法背景以及国家立法技术的不断提高才能判定此类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 一九八六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对此类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规定了无效合同的情形, 当时的法律对私法的干预痕迹非常明显。

(二) 随后1990年最高院发布《联营合同解答》) 中的第四条规定:“名为联营, 实为借贷, 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 应当确定合同无效”。本条规定是有其特定的立法背景。1990年前后, 市场经济刚刚开始建立, 金融服务尚未形成雏形, 国家在企业拆借方面控制甚多。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并且特别在无效民事行为方面规定“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亦属无效民事行为, 可见国家对私法的领域的强力干涉。“有关金融法规”亦属于社会经济秩序、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应有之义, 另一方面, 当时法律上的立法技术不够高, 对公司具有借贷的权利能力尚未充分认识, 在以上种种背景之下, 司法实务否定了名为联营, 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

(三) 1996年9月最高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 属无效合同。”再次重申企业间借贷属无效合同。这条批复对《联营解答》的再一次肯定, 违反金融法规指的是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 其中第二十一条及第六十一条都否定了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

(四) 破冰之举。1999年国家司法机关首次承认企业的借贷权利能力。1999年1月最高院《关于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首次对企业的借贷权利予以肯定, 对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予以了限制性的肯定。在本案中A公司与各投资人 (自然人) 的关系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 借贷在此适用该解释是为有效合同。

(五) 1999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 此时认定合同是否有效, 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认定。《合同法》并没有否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问题。《合同法》规定了五种无效合同情形,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前四种情形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四种无效合同,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不属于前四种无效之情形, 第五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的一种, 而2009年4月最高法院发布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规定”, 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发布的《贷款通则》中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并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并不是法律, 也不是行政法规, 最多是部门行政规章, 不能适用合同法无效合同的规定, 效力等级也远不如合同法, 合同法是上位法。而且该贷款通则的发布时间远在合同法之前, 更多的是考虑部门利益及更多的干涉私法自治,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也不应当适用。而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 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由此看来, 本案在法律适用上首先排除了《联营解答》的适用。认定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应该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 而并不是依据其他。由此, 可以看出《联营解答》关于合同效力应退出历史舞台。

(六) 进一步认定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合同的效力。2004年11月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 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 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此时最高院在立法技术及认知水平上有了极大的提高, 并在此种投资联营的方式中认定为有效的借款合同, 是对联营合同为有效合同最好的诠释。首先, 该解释中当事人的主体范围与《联营合同解答通知》中的主体范围基本一致, 包括企业、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等, 其次将名为投资联营认定为有效借贷。在司法实践中也多适用该司法解释, 例如一审是由江苏省高邮法院审理案号为 (2010) 第0382号、二审由扬州市中院审理案号为 (2011) 杨商终字第0146号、再审由扬州中院审理案号为 (2012) 杨商再终字第0004号案件[4]引用该司法解释条款, 在再审判例中, 法院并没有将合作投资地产的合同视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而做无效认定, 而是将此种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 一改一审和二审所做的错误判决, 那么实际上至此最高院对名为联营实为借贷为无效合同做了较大校正。

(七) 公司法对公司借贷的权利能力予以全面肯定。2006年1月生效的《公司法》的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从该规定可以看出, 公司是可以在不违反章程的情况下,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其中的“他人”, 公司法并没有做限制性的解释, 笔者认为应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那么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其他公司、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综上, 从立法的演变进程可以看出, 立法机关在逐步突破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为无效合同的限制, 并逐渐认定该行为是有效的法律行为。从法理层面分析, 借款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企业间借款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 意思自治是市场经济的法律准则。只要企业之间款项来源合法, 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合同宜认定为有效合同。

在实际生活中, 企业间签订借款合同现象相当普遍, 原有的司法解释是在当时立法水平不高, 市场经济刚刚开始建立、为维护社会经济平稳发展而设立的, 与其后的《合同法》、《公司法》存在冲突, 应明令废止, 如今的司法理念、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随着立法技术及法治精神逐渐成熟,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为无效合同的规定已完全不符合现代司法精神和实际的需要, 笔者认为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在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 可以认定为有效合同。

参考文献

[1]韦英洪.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J].法律园地, 2010 (8) :67.

[2]何庆.正确区分参建与联建、借贷、投资的法律关系[J].法律与仲裁, 2004 (10) :68.

[3]朱建斌, 张高峰.约定固定收益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应认定为借贷[J].人民司法, 2013 (4) :86.

3.个人投资合同 篇三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计价条款;设计

中图分类号:F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09)22-0071-02

近年来,随着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内需等政策措施,政府投资数额急剧增长,每年“政府投资工程”占到约10%,达3500亿元左右。然而政府投资项目丑闻频发,不断刺激着大众的感官。这一切都召唤我们必须立即对我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合同管理是工程管理的核心内容,投资控制又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投资”三大控制中一个重要环节,有关工程价款相关的条款在合同中相当重要,且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尤为重要。与合同价格(Contract Price)相关的条款在政府投建项目合同中的重中之重,文章正针对此展开研究。

1明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在建设工程中,被人们所广泛采纳的的工程计价方式是源自于英国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该方法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反映工程实体消耗和措施性消耗的工程量清单,同时将它变成招标文件的附件让投标人参考,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计价方式。

在现行的“99”合同示范文本公布的时候,我国仍然采用传统的定额计价的固定总价合同,除了在沿海的少数地区和一些涉及国际工程承包中,因此在当时并不具备将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用合同来规范的条件,可是200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出台,却使得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取代了传统的定额计价并得到广泛的采纳而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要求,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应执行该规范。

故此,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专用合同条款中首先应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用的计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次,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应订立与招投标相配套的计价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相关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基本均应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因此合同专用条款应实现与招标投标的有效衔接。工程招标投标过程就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且招标的文件内容与双方订立的合同内容互相映照和补充。在国际通用合同条件中将招标到合同订立都由示范文本进行规范。从99版示范文本的实际运用过程中及目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要求,示范文本的内容应对招标开始至合同的订立提供“一揽子”服务。从便利招标工程使用角度,应订立相关的合同条款。再次,工程计价调整的情况及方式也应在专用合同中订立相关条款,工程计价的调整应考虑到工程本身及社会因素、个人情况的变更导致的造价调整等调整因素。

在FIDIC合同条件和NEC合同文本中,均采用国际通行的清单计价方式,因而单价也是相对固定的,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允许改变单价和重新计算价格。造成调价的原因是实际的工程量和原先的工程量之间有很大出入而且导致实际工程的成本也改变,使得承包商得到更多的利润而购房人却支付不合理的房价,所以为了使承包人与购房人的利益得到一定的平衡,有必要对单价进行一定得调整。而且国际上对此也有通行的做法,因此我们也可以参照并纳入合同中

2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计价相关条款设计

2.1合同价款约定依据的确定

2.1.1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约定

在建设工程中的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标时的价款在签订合同时进行商定。招标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工程数量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中标单价以及约定的调整方式计算。

②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应在确定中标后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核对后的清单工程量作为完成招标图纸施工内容的包干数量,相应总价即为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采用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未在28天内核对清单工程量,按固定总价包干合同进行结算。合同价款外工程数量根据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实计算,单价按约定单价以及调整方式计算。

2.1.2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双方确定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2.2工程量清单解释条款约定

工程量的总额包括施工、安装等,若在这过程中承包人有过错既不能解除合同也不能豁免其按约定应承担的责任。这里所说的工程量是根据资料确定的而非承包人在实际工程中应完成的。

2.3同时对计量结果复核说明条款约定

承包人对工程师所确定的计量结果有异议,应当在受到通知的7日内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相应的资料。工程师收到后,应与承包人进行复核,确定最终的计量结果,若协商不成则按合同的争议条款处理。

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计价调整条款约定

3.1合同价款调整因素约定

除另有约定外,调整因素应包括但不限于:①工程量的偏差;②工程变更;③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④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⑥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3.2 风险调整办法约定

①实行风险包干的,应当计取相应风险包干费用。风险包干系数根据风险承包范围和工期合理确定,工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一般为2%以内,工期在一年以上的一般为1%~3%。

②实行包工包料的,合同应当约定发、承包双方承担主要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主要材料价格市场变动未超出约定幅度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出约定幅度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主要材料的种类根据相应材料费占工程造价比重确定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③采用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合同形式的,合同应当约定合理的风险承包范围。承包人风险承包范围不包括下列事项:工程地下地质条件的变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可抗力;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3.3 各种因素调整办法约定

①概述。当项目工程量偏差在百分之十以上,且该偏差使合同价款变化超过了 0.01%,则超过 10%部分的项目综合单价应予调整。如果因为非承包人的原因而删除了合同中原有的某项工作,致使承包人开销或(和)预期可以获得利益无法得到弥补的话,则其有权要求补偿。

②分部分项建设工程项目费的调整。在分部分项建设工程的项目,如果因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合理原因导致最终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相差在百分之十以上的;且相关合理变化致使扣除零星工作项目费和预留金后的合同价款变化超过了0.01%,则该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当予以调整。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调整应按照以下规则进行:

A 在“Q1>1.1Q0”的情况下:由造价工程师按第67.3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向承包人提出P1,经合同双方确认后,按照“C=1.1Q0×P0+(Q1-1.1Q0)×P1”的公式加以计算调价。

以上两式中:C是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结算价;Q1是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是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P1是调整后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P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S1是最终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S0是承包人报价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M1是调整后的结算措施项目费;M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Cn′为调整后第n支付期间应支付的合同价款;Cn为调整前第n支付期间应支付的合同价。

B在“Q1<0.9Q0”的情况下:由承包人按第67.2款规定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向发包人提出P1,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按照“C=0.9Q0×P0-(0.9Q0-Q1)×P”的公式加以计算调价;

③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如果工程量的偏差使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变化超过了百分之十,则超过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除另有约定外,“措施项目费”应按照以下规则予以调整:

A在“S1>1.1S0”的情况下,由承包人按第67.2款规定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按照“M1=M0×(S1/S0-0.1)”的公式予以计算,并向向发包人提出,由造价工程师核实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B在“S1<0.9S0”的情况下,由造价工程师按第67.3款规定核实竣工结算文件时按“M1=M0×(0.1+S1/S0)”的公式向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承包人确认后执行。市场、政策法规变动引起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市场变动、政策法规变动引发的物价变动时常出现。当国家工程造价行政机关发布的相关价格指数(包括但不限于人力、材料、机械等价格变动超过)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价格 10%时,发包人或承包人中不利的一方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信息的14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按下述公式调价:Cn′ = Cn * Pn = Cn (a + b * Ln / L0 + c * En / E0 + q * M n / M0),式中Cn′为调整后第n支付期间应支付的合同价款;Cn为调整前第 n 支付期间应支付的合同价款;Pn为第n支付期间合同价款调整系数a为固定系数,表示合同价款中不作调整的那部分合同款;b、c、……、q分别表示人工、材料、机械等各相关要素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权重系数,应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要求 a+b+c+……+q=1;Ln、En、……、Mn与 L0、E0、……、M0分别表示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第 n 支付期间和基准期各相关要素的指导价格。

3.4其他因素调整办法

①在合同文件中应增加“招标文件”且在碰到合同文件竞合时其解释的顺序优于中标通知书劣于合同协议书;②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应以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自己获取的资料为基础,同时该价格被认为已经考虑的周全后才确定的;③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被认为已经认同了合同中其应尽的义务;④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没有填写单价和总价的费用,则视为这两项金额已经列入相应的价款中;⑤明确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参考中标价款自行约定。

参考文献:

[1]尹勤着.政府投资委托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06.

[2] 郭娅.FIDIC和NEC施工合同对比研究[D].北京:华北电力 大学,2005.

4.项目投资合同 篇四

投 资 方(甲方):

被投资方(乙方):

担 保 方(丙方):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有偿的基本原则,甲方投资乙方促使乙方完善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多次磋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投资合作金额,期限、性质与条件:

(一)投资金额:根据乙方建设XX项目,甲方同意为该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大写)伍 亿元。项目建设期为 二 年。利率按银行同期利率,一次性贴息4%。

投资回收期为10年,年投资回报率为3(‰),投资回报按年结算,此合同于 2011 年 5 月 180 日起至 2021 年 5 月 18 日止。

(二)乙方自主经营管理、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并承担债权、债务、经济、民事纠纷的一切法律责任。甲方不参与经营管理,不承担企业投资风险,不参与入股分配。

(三)双方确定投资合作期限为10年整,甲方投入的资金以收取“固定投资回报率”方式收回投资及利润。自签订本合同日起,乙方保证于每下一个自然年第一个工作日准时按约定支付甲方投资回报为人民币 伍拾万 元。投资期第 3年,乙方每年返还甲方总投资额的0.35%,第 5 年返还总投资额的 16.55 %。

(四)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甲方投资款,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全部投资。为保证上述条款的履行,乙方须向甲方提供:

1、抵押担保

以其拥有的XX公司所有的资产向甲方提供担保。乙方如不能按约定支付甲方投资及回报,乙方有权处理抵押品。

2、保证金担保

乙方须在合同签定日后的3天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50万押金,过期支付,合同失效。

3、其他担保

丙方担保乙方所有的证件和资料都是真实有效的,如有虚假,丙方愿意承担所有责任。

4、投资手续费经双方协商认定为投资总额的 0.4 ‰(最低不少于2.0000元)。甲方投资款到乙方帐户,乙方须将投资手续费汇入到甲方的指定账户 :

银行户名:XX公司

银行账号:。

5、若乙方项目运作失败,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偿还余下本金及结算余下本金利息。

6、在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利检查、监督投资款项的使用情况,了解乙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运作情况;但甲方不得干涉甲方的操作,不参与项目建设、管理和运作。

二、违约责任:

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不能按期收回投资和回报,甲方须加收50%的固定回报率,三、本协议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不得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四、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到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或起诉。

五、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投资方(甲方):XX公司被投资方(乙方):XX公司

投资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被投资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签订时间:2011年5月18日签订时间:2011年5月18日

担保方(丙方):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签订时间:

5.委托投资合同(分成) 篇五

(比例分成)

委托方:

身份证号:

受托方

身份证号:

第一条委托事项

委托方出资委托受托方投资国内股票市场。受托方确保受托方本金安全,并向委托方按约定支付收益。

第二条委托方式

1、资金规模

委托方委托投资资金规模应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受托方按照资金规模的10%比例匹配追加出资,与委托方资金共同投资。委托方实际出资金额:万元;

受托方实际出资金额:万元。

2、委托方信息

委托方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人姓名:

身份证号:

开户行:

帐号:

委托方指定投资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券商:

资金账户号:

上证股东号码:

深证股东号码:

网上交易系统帐号:

如有其他交易品种信息,请在以下详列:

3、双方收益

投资期间,每个自然月最后一个交易日计算证券投资价值,并结算收益,委托方获得投资收益的30%,受托方获得投资收益的70%。

如当月结算投资账户无投资收益则不进行分配。

每月第三个交易日前,从投资账户划转并支付各方上月投资收益。

第三条 资金划转

1、双方将资金共同转入委托方指定银行账户,并划转至委托方指定投资账

户的资金账户。由双方共同在券商或网上交易系统对金额和结果进行确认。

2、确认资金划转成功后,委托方将指定投资账户的操作权限转交受托方。

委托方保留指定银行账户的操作权限。

3、投资过程由受托方全权进行投资操作,受委托方监管,亦可委托券商监

管。

4、除本合同明确指出的情况和行使监管权利必要的操作外,委托方不得在投资过程中对交易账户进行其他操作。

第四条 投资周期

1、投资周期的起始日为:双方按比例将投资资金划转至指定资金账户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2、投资周期为:包含投资周期起始日的连续365自然日。

第五条 期中收益支付细则

1、每个自然月最后一个交易日计算投资账户内资产价值和本月投资收益。

2、双方提取投资收益的流程规定如下:

 在交易日以收盘价格计算的投资收益,并将计算结果和需要提取的各方投资收益的具体金额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

委托方。

 在随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受托方卖出一定数量的交易产品以确保

指定交易账户中有超过提取收益的资金余额。

 受托方按告知委托方的提取收益金额,将资金从指定交易账户划

转至委托方指定银行账户。

 委托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此资金转入受托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六条 期末收益支付细则

1、在投资周期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受托方卖出指定账户内的全部投资产品,对指定股票账户进行清算,并将指定投资账户内的资金划转至指定银行账户。

2、指定银行账户内除应返还委托方的初始投资资金和当期结算委托方应分

得的投资收益外,剩余全部资金划转至受托方银行账户。如期末结算当期并无投资收益,则指定银行账户内除应返还委托方的初始投资资金外,剩余全部资金划转至受托方银行账户。

3、双方完成清算支付后,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保障资金安全措施

1、受托方应在整个投资周期内,持续保证投资账户内资产总价值保持在委

托方初始出资数额以上。

2、若由于投资出现亏损,投资账户内资产总价值减少到委托方初始投资资

金数额时,受托方必须在三个工作日补入资金。每次补入资金不少于委托方初始出资额的2%。

第八条 信息沟通机制

1、从投资起始日起每30个自然日,受托方以电子邮件、传真或书面方式将

投资进展告知委托方。

2、投资进展的相关信息至少包括: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的投资品种市

值、指定资金账户资金金额、投资账户整体盈亏比率等。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投资过程中,委托方违约对投资账户进行不当操作致使投资帐户遭受投

资损失,受托方有权在通知委托方后中止合同,且受托方免除对委托方保障本金支付分红义务。投资帐户内的资金优先偿付受托方匹配的初始投资资金,如偿付后投资帐户内有除委托方初始投资资金以外的投资收益,则该投资收益全部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应在受托方通知中止合同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本部分所述委托方匹配初始投资资金和投资收益款项划转至受托方指定帐户。

2、在期中收益支付过程中,如委托方拒绝或拖延向受托方支付投资收益,受托方有权中止本合同,免除对委托方保障本金支付分红义务,且交易账户的全部投资收益为受托方所有,受托方有权依法向委托方追偿投资收益和委托方初始匹配投资资金。

3、在期末收益支付过程中,如委托方拒绝或拖延向受托方支付投资收益和

返还受托方最初匹配投资资金,受托方可依法向委托方依法追偿相应损失。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签字后本合同生效,有效期为十二个月。

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贷款方:

签订日期:

6.投资合同 篇六

(个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

第一条:

在乙方对甲方资金承诺保本的前提条件下,乙方将甲方的全权委托资金由乙方投资运作,收益或者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1.特 征:无风险

2.投资条件:投资者为企业或个人,投资金额为_______人民币。大写_______人民币

4. 帐户封闭期:_______。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 不承担帐户任何亏损,始终保持投资的初始资金为准

2.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到期之日止,甲方不得要求出金。

3. 需要配合乙方开通交易平台,乙方会提前一周通知甲方。

4. 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二)乙方

1. 秉承专业、敬业的原则,投资资金合法合理的进行资金投资运作。

2. 必须在国家商务部,发改委批准的平台市场进行本金保底投资

3. 为防止乙方在协议未到期前划转资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甲方有权对乙方资金封存期

内,账号等做保密保管措施,封存期后如客户不再续签,可自行修改账户密码即可

4..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协议具体执行规定

(一)甲方于____年__ 月__ 日,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易本金为___________________ 元(人民币),全权委托乙方投资运作。

(二)委托期限__ 年,自___年___ 月__ 日起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如果账户出现盈利情况,则按照本金的2%返给甲方,如不足两个点由乙方补齐;如果账户出现亏损,亏损部分由乙方补齐,并且每月支付给甲方本金的2%的费用

(四)帐户结算方式:

1.帐户盈亏=期末总金额-初始交易本金元(人民币)

(1)如账户盈亏为负,则说明账户在委托期间是亏损的,由乙方承担所有亏损。并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在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

(2)如账户盈亏为正,则说明账户在委托期间是盈利的,在此情况下甲方取得投资初始资金_______万元整及月______%的分红收益后,账户上其余剩余浮动盈利均归乙方所有。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五)收益支付方式:

协议到期后,乙方给甲方支付一共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甲方:月结分红(每月按照本金比例支付)

(1)乙方每月于____号把收益分红(2个点)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如账户有盈利直接从盈利部分扣出来

(六)风险及其对应责任:

1. 甲方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协议终止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由于地震,海啸,雪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乙方无过错且无法防止的外因而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2. 由于乙方违法行为导致投资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并追究责任;由于甲方没有履行协议(中途出金未完成封闭时间),由此造成投资损失,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损失。

第四条:违约责任

1.自协议生效日起,甲方不得提前提出撤资要求,否则所引起的亏损全部由甲方承担。并且乙方有权利拒绝支付甲方2个点的分红投资收益。

2.自协议生效日起,乙方不得单方面提出终止协议,否则乙方将支付甲方协议时效双倍固定利率作为补偿。

3.协议到期后,若账户上有盈利,甲方要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乙方,如果不支付,乙方有权利追究甲方相应的法律责任。若账户上出现亏损,乙方应该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甲方,如不支付,甲方有权利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协议的生效期 本协议自甲方资金到账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补充及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议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协议为准。

2.协议规定的委托期满,协议同自然终止,双方如欲续订合同,须于期满前壹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七条:其他约定

1..2.双方如对协议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地方仲裁委员会调解,或由地方法院裁决。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7.个人投资合同 篇七

一、机构投资者对个人投资者投资行为的影响机制

1.机构投资者通过资金优势影响个人投资者的投资行为

(1) 通过资金优势刻意做开盘和收盘价。上海深圳的证券交易所开盘实行集合竞价制度, 集合竞价时机构投资者很容易通过一两笔大单制造很高的开盘价, 这样即不用花很多的成本, 也能吸引投资者眼球, 起到很好的广告效果。比如:广告效应, 开盘就名列涨幅排行榜的前列, 个人投资者就会产生很强的追涨心理, 看到股价的大幅高开以为庄家今天势必要有所行动, 股价必定要大幅上涨, 从而追了进去。临收盘的时候一两笔大单就能做个很低的收盘价, 这样为第二天的操作打开了空间。如果第二天想拉升股价的话, 收盘的低价也会让一部分个人投资者在第二天早盘时吓出局。

(2) 做热点板块。机构投资者利用自己庞大的资金优势操纵一只股票的股价, 甚至联合其他机构投资者抬升一个版块。热点板块永远都是个人投资者的最爱, 这是由于个人投资者存在着很强的一个暴富的心理。热点板块可以提升证券市场的活跃程度, 吸引个人投资者跟风, 从而使机构投资者的操作更加容易。

(3) 机构投资者通过制造股价的剧烈波动, 来引诱个人投资者频繁交易。个人投资者往往希望捕捉到股价的每一个波动, 进行正确的交易, 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往往是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过度自信。个人投资者认为自己的买入或买入决策是正确的, 频繁的交易带来的后果往往是, 巨额的亏损。因为一次亏损往往需要数次的盈利来弥补, 亏损的时候个人投资者往往期望着股价能够重新回到自己的成本价, 这种期望是一厢情愿的, 没有及时止损带来的后果只会使损失越来越大。然而, 盈利的股票, 投资者却急于兑现自己胜利的果实, 落袋为安, 往往个人投资者只赚了一点蝇头小利就退出了, 与大幅上涨的行情擦肩而过。每天痛苦地看着自己卖出的股票大幅飙升, 自责, 懊恼。最终忍不住又满仓进入了, 这时持有成本往往在一个很高的价位。

2.机构投资者通过信息优势来影响个人投资者的投资行为

(1) 获取信息。机构投资者拥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员, 能够对企业、市场、宏观经济形势等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与研究, 以及通过地下渠道得知或提早得知某些重要信息。而个人投资者所能了解的信息主要是“共同知识”即所有人都知道的信息。这就在获取信息上存在着不对称问题。

(2) 编造信息。机构投资者有着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庞大的合作团队, 媒体和一些股评家可能受托于机构投资者, 他们根据机构投资者的要求替机构投资者发布信息。机构投资者想要出货时, 就让股评家在各大媒体鼓吹, 某某股技术形态多么好, 上涨空间无限, 涨势刚刚打开, 明明是高位放量滞涨出货的股票, 他们却说成, 这是庄家再继续吸筹。

(3) 控制信息。机构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需要联合上市公司, 控制信息发布的时间, 股票经过大幅拉升后, 及时放出利好, 比如每股净收益大幅增加, 和某家公司商讨重组事宜, 从而掩护自己的出货。个人投资者看到利好盲目跟进时, 机构投资者能从容派发。

二、建议和政策

1.加强投资者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教育

投资者教育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也是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有利保障。积极开展投资者教育, 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对我国投资者的教育主要是从提高投资者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着手, 目前虽然证券公司在开户的时候, 向客户提交的《风险揭示书》, 但很少有投资者认真翻阅, 所起效果有限。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可以从投资者的年龄结构, 学历水平, 知识体系入手, 加强开户之前必要的风险测评。证券公司有义务定期不定期的举行相关培训, 让“股市有风险, 入市需谨慎”真正深入人心。

另外, 必须要对投资者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都能够得到贯彻实施, 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础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地向前发展。

2.加强对机构投资者行为的规范管理

机构投资者利用自身的资金优势, 操纵股价, 加剧了市场的波动, 作为市场兴风作浪的始作俑者。而监管, 不能只停留在颁布几条法律, 更不能寄希望与机构投资者的道德规范上。必须从源头上加强机构投资者的准入制度, 加强机构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制度, 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规范。机构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要具体标注, 并加强对这些账户的监管。并且从源头上对其筹措资金的安全、合理、合规上做好控制, 规范委托代理关系, 对证券交易中的代客理财等活动也要予以规范。

摘要:机构投资者拥有资金优势、人才优势和信息优势, 其可以利用该优势影响股票价格的走势进而影响个人投资者的投资行为, 使个人投资者的交易频繁出错, 来获取利润。如何规避和减轻这一影响, 本文从投资者教育和加强机构投资者的规范管理的角度, 提出相关建议。

参考文献

[1]单树峰.行为金融理论中的投资者行为[J].国际金融研究, 2004, (3) :15~20.

[2]庄序莹.证券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问题研究[J].财经研究, 2001, (2) .

[3]李心丹, 王冀宁.中国个体证券投资者交易行为的实证研究[J].经济研究2002, (11) .

[4]彭惠.信息不对称下的羊群行为与泡沫[J].金融研究, 2000, (11) .

8.个人如何投资白银 篇八

2003年以来,白银价格出现显著的上涨。与同为贵金属的黄金相比,白银的大宗商品属性更加显著,加之白银市场相对较小,因此其价格波动也更加剧烈,如在刚刚过去的2009年,一年间白银价格上涨幅度达到了57.46%,而同期黄金价格的上涨幅度不到25%。

随着人们对于贵金属投资兴趣的日益浓厚,投资视野也不断拓展,如很多投资者就开始关注起白银投资。不过与目前“遍地开花”的黄金投资产品相比,个人投资白银的渠道并不算多,主要为实物标准银条和金交所与商业银行所建立的白银T+D业务。值得一提的是,尽管个人投资白银的门槛较低,但作为一种大宗商品,白银的价格波动较大,也给白银投资带来了较大的风险。

实物银条投资费率偏高

不少金银公司也有标准银条销售,对于白银有兴趣的投资者来说,这无疑是最为简单的途径。不过由于白银的单价较小,因此很多银条在铸造时往往采用了较大的规格,如在市场上销售的银条产品,常见的规格为1公斤~5公斤。

正如购买金条制品时,我们会发现,不同的金条销售价格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原因就在于根据金条的加工、工艺不同,金条在销售时会在金交所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的溢价,也叫作“升水”。一般来说,溢价的幅度会达到30元/克~50元/克左右。而标准金条由于加工简单,所增加的溢价就比较低,像金交所的标准金条价格就完全与实时金交所报价一致。

对于银条来说,也存在着“溢价”的问题。目前市场上银条的主要供应商来自金银制品企业,他们在制定银条的销售价格时也采用了同样的原理。如果是以投资的目的来购入银条的话,首选自然是工艺较为简单的标准银条,这些银条的溢价比较低,更加符合投资的需要。

投资者还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银条的回购渠道。由于投资的目的在于利用白银价格的波动获取价差,待到白银价格上涨后只有将银条回购才有可能获得收益,以保证投资的流动性。与黄金回购渠道较多的特点相比,白银还有所欠缺。

不过,记者了解到,由于市场上购买银条的需求不断上升,也有一些金银公司推出了可以回购的标准银条产品。

如宝泉钱币就在全国推出了国内的首款储蓄型投资银条一“宝泉银条”。据介绍,“宝泉银条”有四种规格,500克、1000克、2000克和5000克,均为99.9%的纯银铸造。与市场上其他的银条产品相比,“宝泉银条”的定价较为透明,按照基准白银的价格,每克上浮0.5元~0.6元。以目前的基准白银价格4.2元/克为例,宝泉银条的售价为4.8元/克,购买一根500克的银条,需要的资金为2400元。“宝泉银条”的另外一个特点在于,原经销商可以提供银条的回购业务,也就是说投资者可以将以前购买的银条重新销售给经销商,销售价格按当时的基准银价减去0.15元/克。

新年以来,又有一些新的标准银条产品上市,如华通铂银交易市场出品的“华通银宝”就已在北京推出。华通铂银交易市场在全国白银现货交易中占据着领先地位,现货白银报价也广为市场接受。此次推出的“华通银宝”银条产品原料为国标一号白银,成色为99.99,共有1000克和3000克两种规格。在销售价格的制定上,按照华通铂银国标一号当日的现货结算价格上加0.42元,克来确定。作为一款投资银条,“华通银宝”同样可以提供回购,回购价格按当时的国标一号现货结算价格减去0.15元来确定。

如果对于白银实物投资感兴趣,上述的两款银条产品提供了较好的流动性。但是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事实上银条投资的成本非常高。以“华通银宝”为例,目前的白银价格为4.2元/克,购买银条时收取的手续费为0.42元/克,回购时收取的费用为0.15元/克,合计成本达到了0.57元/克,相当于白银本身价格的13.6%,这一手续费率显然偏高。而“宝泉银条”近期对银条的溢价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为当白银价格低于4元/克时,购买银条时溢价为0.5元/克;当白银价格高于4元/克时,溢价为0.6元/克。计算下来,手续费率就更高了。

个人白银T+D业务开闸

尽管会交所也已经开通了白银的实盘现货交易,但是尚没有对个人开放,在金交所平台上,个人可以参与的是白银T+D业务。目前,已经有多家银行为个人投资者开设了白银T+D交易,包括工行、兴业、民生和深发展。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这也是一个可以试水的领域。

从业务模式上看,白银T+D的业务模式与黄金T+D业务几乎相同,其交易单位为1手=1000克。由于在T+D交易中使用的是杠杆机制,加上白银的价格比较低,因此投资门槛很低。如工行、兴业、深发展对于白银T+D业务制定的保证金比例最低为15%,民生所制定的最低保证金比例为10.5%。不同银行保证金比例之所以出现差异,是由于金交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10%,超出部分为银行根据产品定性的不同所加收的保证金。如果我们按民生银行所设置的最低10.5%的保证金比例来计算,投资1手白银,只需要441元就可以启动投资。白银T+D的手续费则是按照交易金额来计算,手续费率的范围大约为交易金额的0.014%到0.018%。不过,由于各家商业银行T+D业务推出的时间都不长,因此手续费竞争上也是火药味十足。如2009年末刚刚推出贵金属T+D业务的深发展,对于白银T+D业务的交易手续费最低可达到5折。同时,很多银行对于交易量较大的客户或是贵宾客户,制订的手续费率上也有优惠。

除了保证金交易的特点外,白银T+D交易为双向操作,既可以看多也可以看空。这比起白银实物投资来说,拥有更大的操作空间。同时,T+D交易可进行夜市交易,目前的交易时段为09:00~11:30,13:30~15:30,20:50~2:30,而夜间正是贵金属交易最为活跃的时段。

正是T+D产品上述的特点,很多人都会把T+D产品与期货进行比较。但是目前国内的期货市场上,还没有白银这样的交易品种。尽管相关部门已经将白银列入了未来期货交易的新品种,但在短期之内,白银T+D仍被视作白银期货的一种替代产品。

风险较大需防范

除实物银条、白银T+D产品外,较普遍的投资产品还有银币。和纪念金币一样,银币更主要的投资点在于它的集藏特征,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银币投资的收益,因此我们就不把银币列为投资白银的对象。

2003年以来,白银价格出现了较快上涨。但很多投资者经常把金、银价格的涨跌混为一谈。事实上,白银作为商品的属性更加强烈,其价格因素受市场供需关系的影响更大。而黄金由于具有避险的特点,价格往往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最典型的例子是2008年,白银与很多大宗商品一样出现了价格的大幅调整,价格下跌了26.9%;而黄金由于具备了避险特征,金价反而有所提高,年度增长为5.77%。另外,有人把白银市场称为“迷你”市场,的确,这个市场的容量很小,价格的可操控性也很强,如白银市场的大半江山就由“股神”巴菲特所控制。

同时,白银价格的波动更为显著。这一点从表1中历年白银与黄金价格上涨幅度的统计数据也可以看到。从商业银行白银T+D业务的投资反映来看,普遍的现象是白银的价格变动幅度要大于黄金。

9.投资借款合同 篇九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乙方(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营业执照号注册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出借人) 出借人民币 ,期限壹个月,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二条:借款利率为月息__%,从出资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

第三条:乙方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乙方承诺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作违法活动。

第四条: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当日,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抽回资金。

3、借款交付后,配合丙方对乙方使用借款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转作他用,更不得用于违法行为。

2、乙方应根据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3、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借款合同签订后,若甲方不按时、足额将借款交付给乙方,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方住所地所在法院管辖。乙方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方实际向乙方发放贷款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10.投资理财的合同 篇十

甲方:(个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投资理财的具体事宜,规定如下:

第一条:投资理财说明

在乙方对甲方资金承诺保本的前提条件下,乙方将甲方的全权委托资金在期货市场投资运作,所得收益按约定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理财服务。

1.投资标的:国内期货品种。

2.特 征:风险有限,收益无限。

3.投资条件:投资者为企业与个人,投资金额大于 10 万元人民币。

4.帐户封闭期: 壹 年。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取得投资收益。

2.不承担帐户亏损。

3.了解乙方管理帐户的状况。

4.甲方的操作建议仅为参考。

5.考察帐户交易状况,制止违规行为;但不得在交易时间内打开交易帐户,以免影响乙方的操盘。

6.在合作期内,甲方帐户的资金不得出金。否则,造成的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7.因甲方违约造成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8.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二)乙方

1.秉承专业、敬业的原则,运用帐户资金进行投资运作。

2.了解帐户资金(出入金)的变动情况。

3.定期向甲方提供帐户的月报表。

4.接受甲方的监督。

5.按照规定取得绩效收益。

6.承担帐户亏损的风险。

7.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合同具体执行规定

(一)甲方于200 年 月 日在 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开设投资帐户,帐号为,交易保证金为 元(人民币),现委托于乙方投资运作。

(二)委托期限 年,自200 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

(三)委托期内,交易产生的风险,全部由乙方承担。

(四)结算期:半年或壹年。

(五)帐户结算:

1.帐户盈亏=期末总金额(期末余额+期末市值)-期初总金额(期初余额+期初市值+/-出入金)。

2.帐户收益率=帐户盈亏/投资总额*100%。

3.投资总额为期初交易保证金金额。

(六)帐户收益分配:

1.甲方不承担投资风险。

2.当该帐户在结算期结束后有盈利,盈利的部分由甲乙双方按照4:6的比例分配。

(七)乙方违法行为导致投资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并追究责任;如果甲方没有履行合同,由此造成投资损失,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违约责任

按照《合同法》的相应条款处理。

第五条:合同的生效期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补充及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合同为准。

2.合同规定的委托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欲续订合同,须于期满前壹个月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如果一方想提前终止本合同,需提前5天通知对方。

第七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双方应该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法》的相应条款处理。投资理财协议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2.本合同在南京签定,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双方如对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地方仲裁委员会调解,或由地方法院裁决。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担保编号:_________

担保权人:_________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甲)担保权人拟投资于_________(“项目企业”的名称和主要业务地);_________(乙)作为这一投资安排的一部分,担保权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业已与_________(东道国)政府缔结了_________(担保协议的名称),其核准副本业已提供给多边机构;_________(丙)担保权人业已向多边机构申请担保与这一投资及其担保协议有关的某种非商业风险;以及_________(丁)多边机构,经东道国政府的同意,业已同意按以下所规定的条件,提供该担保;有鉴于此,有关各方协议如下:

第1条通则

有关各方特此认为多边机构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担保产权投资通则(下称“通则”)的一切条款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且有同样效力,如同它们完全规定于合同之中,(须经本附表a的修改)。这里所用字母开始大写的术语定义于通则之中。

第2条担保投资

担保投资应是担保权人由于_________(支付或其他出资取得这些股份)所取得的项目企业_________(普通)股份;但这一股份数必须调整,以反映股份分股、股票股利或类似指标和根据以下第6条所规定的备用担保纳入本合同担保的附加股份。

第3条担保

在与本合同条款保持一致的情况之下,并考虑到根据第7条所支付的保险费,多边机构同意赔偿担保权人在担保期限由于下列任何风险发生的直接结果所承受的有关担保投资或其收入任何损失额的_________%(“担保百分比”):

(1)转移限制;

(2)征用;

(3)违约;或

(4)战争和内乱。

第4条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应开始于代表多边机构签署本合同(“合同日期”),结束于_________或根据通则第七章终止本合同的任何一个较早的日期。

第5条担保货币

多边机构和担保权人根据本合同的一切支付,都应用_________(“担保货币”)进行。

第6条担保额和备用担保额

在任何情况之下,根据本合同的任何和全部赔偿总额都不得超过_________(“担保额”),除非根据通则第29条,经担保权人请求,在不超过_________(“备用担保额”)的数额的条件下,这一数额才得以增加,并且,在通过第30条所规定的情况下应予减少。

第7条保险费

在担保期限,担保权人应向多边机构以担保额的_________%加上备用担保额的_________%的比例,支付保险费。

第一的保险费应是_________(数额),并应在合同日期支付。以后的保险费应在合同日期周年或在此之前支付,并且,应根据这类保险费日期生效的担保额和备用担保额计算。

第8条会计原则

就本合同而言,项目企业的财务报表或有关项目企业的财务报表应根据_________(国名)所公认的会计原则编制。

第9条违约期限

就违约担保而言,通则第9条(b)款所指定的期限应是担保权人就不执行或违约求偿提起司法或仲裁程序之后的_________年。

第10条担保确定性申请表的保证

担保权人理解,多边机构缔结本合同的依据是作为附表b附于本合同之后的担保确定性申请表中的信息和陈述。

担保权人表示并保证,在其签署本合同之日,这类信息和陈述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准确的和完全的;但是,这一保证不得扩展到有关预测和估计的错误,如果:

(1)在上述日期,担保权人或项目企业都不知道这类错误,或者,即使他们十分谨慎行事,也不可能知道这类错误;并且

(2)当担保权人或项目企业知道这一错误时,担保权人迅速向多边机构通报。

第11条仲裁

在与通则第节所规定的限制相一致的情况之下,有关各方之间产生于本合同或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端都应根据通则第3条所指定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程序应在_________(城市和国家)进行。

第12条地址

下列地址应是为通则第6条的目的而规定的:担保权人:_________,多边机构:_________。

第13条生效

本合同应在合同日期生效。

有关各方,通过其正式授权的代表,以其各自的名字,签署本合同,以资证明。

担保权人(盖章):_________多边机构(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甲方: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外汇投资是一种高收益同时又是高风险型金融投资,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诚实守信和互相信任的原则制定并遵守本合同:

一。出资及开户

1.甲方出资$_________ 人民币,必须在乙方指定的平台开立如下外汇交易帐户,帐户信息:

交易平台帐户人姓名 :

交易平台帐户人用户名:

交易平台帐户人密码 :

交易平台服务商 :辽宁皇亚贵金属交易有限公司

交易平台货币名称 :人民币

交易平台初始资金 $_____________

双方合作交易期限_______________ 月

2.甲方委托乙方对本帐户管理,乙方负责以上帐户的全权管理,但没有资金调拨权。只有甲方拥有资金调拨权,即只有帐户拥有人的甲方才可以申请提取资金。甲方在合同执行期间可以随时查询帐户执行及收益情况,随时监控帐户,但不得在没有得到乙方同意下私自操作帐户进行交易,不得对乙方交易行为提出异议或产生任何其他方式的干扰,否则视为甲方单方面违约,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且带来之本金亏损或利润缩水完全由甲方自负。

3.甲方出金的国内指定开户银行________

帐户姓名____

帐号________

二。风险控制 在交易期限结束时,乙方所有管理帐户损失由乙方承担,在交易期限内,若出现甲方单方面提前停止委托或者甲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私自出金、私自更改帐户登陆密码等单方面违约,则本合同必须终止。且在本合同终止后,自上次盈利结算后的再交易盈利超出本合同规定部分归乙方所有,若出现本金亏损,不论本金亏损比例是多少,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出现乙方单方面违约,则本合同必须终止。在本合同终止后甲方可不再进行对自上次盈利结算分成后的再交易利润分配,若自上次盈利结算分成后的帐户本金出现亏损,不论亏损比例是多少,由乙方承担出现的全部亏损。

三。操作理念

乙方代表甲方进行金融投资操作,目标是在控制好风险的提前下尽量让资产增值。乙方的投资理念是追求安全的的利润,所以对帐户的资金管理很谨慎,操盘的原则是风险控制管理第一,以追求长期的稳定获利为操盘目标,通过复利发挥资金增长的威力;带领客户,通过交易赚得市场钱,是乙方的宗旨。

四。利润与风险 赢利超过帐户初始资金的________,超出部分归乙方所有。

2.甲方未达到合同中的固定收益,由乙方全部承担。

交易盈利额达到合同规定时,由乙方以电话等各种可能的方式通知甲方向交易平台申请办理所盈利润的出金事宜。甲方在得到乙方通知后,必须立即向交易平台申请办理出金手续,并在得到平台出金后应立即把盈利分成之款项按合同的规定打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自乙方通知之日起 3 天内甲方没有及时汇款给乙方之所得利润,则视为甲方单方面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对逾期之所应得利润按照每日千分之 5 收取滞纳金。每次平台出金后,都会在交易平台立即自动显示出金记录,甲乙双方都可以在出金后立即登陆平台查询。

本合同到期终止时进行最后一次盈利结算。

账户交易期间,平台产生的佣金,一律归乙方所有,乙方不给甲方任何返佣。

五、本合同生效期间,如发生战争、地震、自然灾害、灾难性网络中断等重大突发事件和法律规定以外不可抗事件,本委托合同自动解除,甲、乙双方均不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六 执行及终止: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应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一经签字,则认为签字方已经认定此合同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请签约双方各自妥善保存。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止的期限内有效,合同期满后如需继续合作,经双方协商再行续签。注:本合同中“月”以22个交易日为基准,本合同执行日以全额入金日为准。

甲方:

日期:

乙方:

11.个人投资合同 篇十一

关键词:投资;对赌协议;初始投资;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 F23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8-63-3

0 引言

作为一种投融资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在国内被翻译为“对赌协议”主要是在已有的企业投融资协议中,标的物调整幅度大、杠杆倍数高,合同主体获利或受损巨大,而被形容具有博彩性质加之涉及合同双方或多方故抱得“对赌协议”大名,但其直译意思是“估值调整机制”却更能体现其本质含义。根据学者对美国1987到1999年间14家投资公司对119家公司213份的投资合同分析研究,将常用的涉及投资协议的条款分为六大类: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分红回购、企业行为、证券发行和创始人去留。故对此可以看出,估值调整机制作为一种投融资安排早就被认可和接收并被广泛地应用在企业的投融资领域。在我国的经济领域由于对外投资和私人投资的开放,估值调整机制在企业投融资领域不断地出现。鉴于我国的法律制度、金融监管等政策因素的缺失、不完备,调整对象不明确,导致估值调整机制即对赌协议一直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对于计量和反映企业经营管理的财务报告信息就难免要受到影响。本文试图从投资和融资双方来讨论对赌协议对会计实物处理的影响,从实质性上把握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提升财务信息质量。

1 对赌协议分类

根据对赌协议调整双方或多方的合同标的不同,可以将对赌协议分为财务绩效指标和非财务绩效指标。

按照对赌协议调整合同主体的不同,分为单向对赌协议和双向对赌协议。

另外按照对赌协议调整范围,还可以分为经营管理类与非经营管理类。

根据对赌协议的分类我们能够清晰地分辨会计处理所要反映的客体内容,能够将经济事项转化为会计语言。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协议都是单一、单项、程序化的反映,根据对赌协议条款的分析,我发现投融资双方对协议调整的面向存在多任务、多范围、多主体、多期间,是较复杂的经济活动。根据我国的筹资渠道和筹资顺序选择等现状,附带对赌协议的投融资活动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

2 包含对赌协议的投资协议会计处理问题及对策

2.1 包含对赌协议的投资协议必须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2014)版,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所以需要对赌协议进行法律性质分析。第一是何种法律性质的合同。需要判断该协议是否属于会计信息处理的范围,即该合同是不是会计计量主体的内容,是否需要用会计技术来衡量、记录和反映。第二个层面就是判断该协议属于什么性质的交易,适用何种会计处理标准进行计量和反映。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分析,对正确认识会计处理非常重要。例如:企业签订一个社会环保责任承诺,这个就不是会计所需要记录和反映的;企业出台一个建设企业文化的管理文件也是不属于会计主体所需要记录和反映的,但是企业如果签署一份投资协议或者销售协议,这时就需要对投资或交易内容进行记录和反映。在经济活动中,对赌协议一般不会出现在主合同中,而是作为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而存在。对赌协议是否需要会计主体记录和反映?由于高级法院对甘肃世恒投资案件的判决,导致目前存在两种观念。一种观念是根据会计记录与反映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对法律已经禁止的活动不能给予反映。另一种观念是作为记录会计主体经济事项的工具,应该客观展现经济活动的本质,而且必须对会计主体经济事项予以记录并反映。

为此有必要就甘肃世恒案做简要介绍。2007年11月1目前,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世恒公司前身)、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世恒公司和迪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均为总经理)共同签订《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增资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众星公司注册资本为384万美元,迪亚公司占投资的100[91] %。各方同意海富公司以现金2000万元人民币对众星公司进行增资,占众星公司增资后注册资本的3.85%,迪亚公司占96.15%。《增资协议书》第七条第二项“业绩目标约定:众星公司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如果众星公司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众星公司予以补偿,如果众星公司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海富公司有权要求迪亚公司履行补偿义务。补偿金额=(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本次投资金额”。第七条第四项股权回购约定:如果至2010年10月20日,由于众星公司的原因造成无法完成上市,则海富公司有权在任一时刻要求迪亚公司回购届时海富公司持有之众星公司的全部股权,迪亚公司应自收到海富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80日内按以下约定回购金额向海富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若自2008年1月1日起,众星公司的净资产年化收益率超过10%,则迪亚公司回购金额为海富公司所持众星公司股份对应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若自2008年1月1日起,众星公司的净资产年化收益率低于10%,则迪亚公司回购金额为(海富公司的原始投资金额一补偿金额)x(1+10%X投资天数/360)。2009年12月海富公司因世恒公司不履行补偿义务上诉至法院,历经兰州中级人民法院、甘肃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三级终审,于2012年11月7日判决如下:

①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签署的对赌协议无效。

②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股东签署的对赌协议有效,需要承担担保赔偿责任。

从判决内容看,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签署合同无效,而与被投资公司股东签署的合同有效。这样一来投资公司和融资公司虽然有投融资关系,但是因为对赌协议而归于无效。这就导致了目前实物界对该投资不予以记录和反映的主要原因。

以上是从法院判例的角度看,当然实物界虽然很少会在法院判决后再进行处理,其实际上政府对赌协议还是保持谨慎态度。例如企业在进行新三板上市时需要对赌协议进行清理,规避不能上市风险。这也是相关投资主体不进行会计处理的原因。

本人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该投资协议无效但还是需要对该投资进行记录和反映。理由如下:

①我国属于大陆法系非判例国家法律,法院并不因为最高法的判例而进行全国统一的裁判,并且针对个案适用的情形也不完全一致。

②因存在自由契约前提下的投融资需求,投融资双方会为了规避法律判决的因素搭建复杂架构来实现该行为。从经济活动本质来说依然是投融资关系,依然是投融资双方而不涉及其他主体。就算按照最高院的判决来看,还是涉及投资方和被投资方股东的对赌协议的确认,就投资方来说还是存在对赌协议会计处理的问题。那作为三板的上市公司更是将对赌协议通过处理带入公开市场,只是变换了模式。

③尽管最高法的判决不能改变,但是作为理论的探讨和尝试不能因为判例因噎废食而停止辨析、争鸣。法律人士也从相关角度出发对该判决提出诸多批评建议。例如,如何理解和运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包含是否是对对赌效协议的唯一处理方式?是否是对契约自由的破坏,为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判定不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无效?是否真正达到保护融资方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本案例中根据赔偿协议计算的经济利益逆流出融资公司还小于法院判决的返还原物的金额?考虑到保护融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否考虑到需要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2.2 投资主体的分类确定

从前述分析中可以看出,作为包含对协议的投融资活动从司法实践上可以作为会计主体进行确认的。从会计实质角度看投融资协议是否符合会计确认原则呢?根据确认的原则是指在效益大于成本及重要性的前提原则下,将某一项目作为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列入某一主体财务报表的过程。某一项目是否确认为财务报表项目,也即是否符合财务报表某一要素的定义,是否具有可计量性、相关性、可靠性。投融资合同作为会计要素已经在我国会计准则中的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确认及计量、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其有明确的界定标准,符合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

投资方角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以下简称第2号准则)第三条第二项规定“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第22号准则)”。根据该条款从投资方角度看可以归纳为以下情况:

①第2号准则中并没有给出明确判断“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及类似主体(以下简称风投)”的标准,同样也没有在准则中说明为何要将风险投资机构等做除外处理。另外在公司法律层面也没有关于风险投资的具体规定。

②第2号准则也没有考虑到如果非风投机构纳入合并报告的投资也是按照风险机构的模式操作,也没有给出一个判断的标准和依据。纵观第2号准则在初始计量方面通过主体身份判断的方式来决定适用何种会计准则,但是准则中却没有就主体身份的判断给予明确的识别标准和适用的识别条件。

本人认为在投入方初始投资成本方面应该视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计量,根据是否纳入合并会计报表选择适用第22号准则。原因为:

①根据投资主体的性质。投资主体身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法人、非法人,有有限责任公司和非有限公司、有股份制公司和非股份制公司。这些标准无法适用风投与非风投的判断。

②根据投资的目的来划分。投资的目的都是为了确定未来资源的流入,其时间、方式、手段有区别,但都是为了控制被投资企业来获得收益。

③根据投资的接收风险程度来划分。资本对风险的接受程度与投资机构无关,与投资的对象有关即被投资方有关。况且投资风险是必然存在的,程度的比较对象是谁?是非风投机构本身,还是风投机构?

④从第2号准则适用来看,因主体不同所带来的相同经济业务初始成本计量不同,带来初始成本管理的问题。

3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

初始投资成本按照第22号准则确认需要分析该项投资属于金融工具还是衍生工具或者是混合金融工具。从投资合同看,包含对赌协议的条款通常是以附加协议或补充协议的形式出现,作为估值调整约定不会直接出现在主合同中,估值调整只是对风险的管控处理,不是投资的主要目的。其调整的估值还是针对主投资合同执行后约定事由发生,对期初整体投资估值的调整;并非独立主合同,而就约定事由进行估值调整。对赌协议根据第22号准则第20条“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工具。”为此我们应该据此判断,含对赌协议的投资合同需要确认为混合金融工具。

融资方角度:从融资角度而言,通过投资协议让渡部分管理权限、股权等获得投资款项。作为融资企业而言,该资金是确认为负债还是权益?根据笔者的判断,应该根据情况加以判断。如纳入投资方的合并财务报告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第37号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该笔交易应该确认为股权投资既权益,适用第2号会计准则。融资方未列入投资方的合并财务报告中,关于投资款项的列报应该区别对待既什么情况下确认为权益工具,什么情况下确认为金融负债。根据第37号准则第十四条“企业应对发行的非衍生工具进行评估,以确定所发行的工具是否为复合金融工具。企业所发行的非衍生工具可能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对于复合金融工具,发行方应于初始确认时将各组成部分分别分类为金融负债、金融资产或权益工具。企业发行的一项非衍生工具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应于初始计量时先确定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权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成分的价值。”为此我们应该对包含对赌协议的投资合同进行分析。根据该条的要求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①所有的投资合同都需要区分为金融负债和金融资产或权益。

②投资合同的附属对赌协议条款也需要区分为金融负债、资产或者权益。从中我们可以判断不论是对赌协议如何约定,主合同必须确认为上述三类,与对赌协议无必然关联,至少是在做初始确认之时。

我们现在对包含对赌协议的投融资合同进行大致分类,主要分类的标准还是偏重于对赌协议的调整内容。因为相对于主合同而言,对赌协议调整部分表现出衍生工具的性质。

第一种:股权对赌调整型

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标准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以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股权投资机构。反之,则将由股权投资机构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公司在20××年必须完成上市,如若不能,投资方就会获得更多的股权;如若实现,则可以从投资方那里获得股权。笔者认为就××公司而言,该补充协议可以看成是整个投资合同的一部分,即不管上市与否,都会触发估值调整协议。股权的调整对××公司来说不产生影响,毕竟只是股权转让而已。作为投资方来说,对包含该对赌协议的投资合同需要确认为资产,计入长期股权投资;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应该将可能出现的股权转让与投资成本的差额确认为负债;若是单向调解发生的可能收益则无须反映。

第二种:非股权经济收益调整型

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标准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以现金等价物等对投资者进行补偿;若达成业绩,则投资人需再对目标公司进行现金等价物补偿。作为投资方来说,对包含该对赌协议的投资合同需要确认为资产,计入长期股权投资;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应该将可能出现的现金等价物补偿确认为负债。

通过上述的分析,笔者认为在进行包含对赌协议的投资成本确认时应该积极的予以反映,该反映必须遵守资本的所有权属性,并且在初始计量时对可能发生的调整估值从谨慎性原则出发给予反映。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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