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职责(精选7篇)
1.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职责 篇一
易县中医院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1、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在分管院长和院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完成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对医院医疗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对医院的业务发展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
2、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开会一次,讨论和审定临床、医技中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
3、负责组织和实施医疗、护理、院感质量的检查、评价、考核、提出整改措施和反馈情况、检查落实等工作。
4、组织疑难病例、重大或罕见疾病(手术)、纠纷病案的讨论。
5、组织医疗差错和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
6、对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进行严格审核并按规定上报。
7、参加各种医疗文书、技术操作、诊疗水平、“三基”考核、制度管理等方面的具体检查,并进行评价。
8、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全体成员要自觉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医疗业务水平,要熟悉和了解各种质量指标,以及具体的考核标准。
9、每年年终召开总结会议,总结当年工作,制定次年工作计划。
10、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生效。
易县中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职责
1、负责全院医疗、医技工作的质量监督和管理。
2、负责制定全院医疗、医技工作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3、负责制定和完善全院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持续改进方案,对各项医疗质量标准、各种诊断治疗技术操作规程和各种医疗文件的书写进行规范。
4、审议医务科制定的有关医疗质量管理具体实施措施。对全院医疗、医技工作中的安全隐患提出指导性的改进要求。
5、制定医院新技术、新方法准入管理制度和规定。
6、负责讨论、决定全院医疗、医技工作中的差错、过失和事故等事件的院内处理意见。
7、负责宣传贯彻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的有关知识,开展对全院医务人员的质量意识教育和质量安全意识教育工作。制定全院医、技人员质量教育、培训的要求。并检查其落实情况。
8、负责宣传贯彻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的有关知识,开展对全院医务人员的质量意识教育和质量安全意识教育工作。
9、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临床、医技部门的医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按医疗质量标准规范医疗环节,使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2.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职责 篇二
一、会议内容
(一) 第八届委员会成立二次会议
1. 第八届委员会主任委员做工作报告。
2. 召开八届二次全体委员会议, 研究第八届委员会工作以及2014年工作安排。
(二) 召开第七届全国设备管理、第八届全国设备维修与改造学术会议
1. 邀请专家学者作设备与维修工程专题学术报告。
2. 论文作者进行大会论文宣讲与交流。
二、会议时间和地点
1.会议时间:2012年12月10日~13日, 10日全天报到, 13日会议代表疏散。
2.会议地点:山东省济南市历山路49号山东教育大厦。山东教育大厦电话:0531-81755000 (总机)
三、、有关事项
1.会议注册:每位代表交纳会议注册费1100元, 住宿统一安排, 费用自理。
2.请参会人员于2013年11月28日前发传真或发电子邮件到设备与维修工程分会秘书处。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12号30号邮箱重点实验室设备与维修工程分会秘书处邮编:100192
电话:010-64019685 64040675传真:010-64040675
3.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职责 篇三
关键词: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利弊
我国的历史长河中,民间人际交往甚密,熟人社会的文化基础使调解成为普遍接受的解决纠纷的手段和途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也明确规定调解作为的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之一。调节有其独到之处,它是以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即调解是一种合意型的纠纷解决方式。第三方的介入,平衡了双方地位悬殊的矛盾,使谈判在公正、合理的前提下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自愿决定调解程序的启动、调解过程具体如何进行、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何决定。
我国政府充分认识到调解在历史和实践中的实用性,在医疗纠纷解决中创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这一“东方智慧”被很多西方社会采用。为了明确将通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一条法定途径,我国政府通过政策和法律对其地位予以明确。
不仅在《宪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中对人民调解制度予以规定,而且先后出台相关的专门规定,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明确规定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工作程序、经费保障等。另外,国家有关部委也已经意识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作用,并专门出台了有关规定,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运行、业务指导等方面内容进行规定。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卫生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辖区内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行政部门保障,实质上是由政府购买服务,为患者提供了一条利用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
在实践中,利用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医疗纠纷有其优势。
一、人民调解制度和其他纠纷解决途径相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立时间短,速度快,而且普及型较强,运作比较成熟,成效比较明显,最重要的是程序简易,患方接受相对容易,回避了患方因为知识文化的差异带来障碍。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具备专业调解和平衡的优势,比较方便快捷地解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吸收专兼职的医疗、法律专业人员参加调解,能够在专业知识方面建立权威,消除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时可能遇到的患方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增强患者一方的讨价还价能力,同时第三方的介入,平衡了纠纷双方了力量的对比,使患方在心里上不失衡,从而能够在谈判的过程中控制情绪,避免了因为心里失衡带来谈判过程的偏见和过激,导致谈判的中断,有利于和谐氛围的形成,最终在双方自愿和平和的状态下解决争议和分歧。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医患双方均不收取费用,免除了许多患者对纠纷解决费用的担忧。医疗费用的负担已经给很多中国家庭造成了难以承受的压力,加之纠纷的出现更是雪上加霜。人民调剂委员会免费服务减轻了患方经济上和心里上的负担,从实际角度考虑是有利于医方的,对于谈判环境和结果都是有催化和促进作用的。同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有利于政府精简机构和提高效率,也缓解了由医疗领域所引起的针对政府职责不满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然而,不能忽视的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目前阶段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
(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专业性长效机制难以持续。尽管立法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吸收具有医学、法律知识的人员参加调解,但在实践中,具有医学和法学专业背景的人才很难流动到人民调解委员会来,即使兼职参与,也往往由于时间的冲突而无法实现每次调解会议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参与,大大降低第三方参与所产生的积极的效果。无法形成处理医疗纠纷的稳定长效的力量,处理医疗纠纷的局限性慢慢会影响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患方的诚信力,增加了谈判的难度。
(二)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矛盾的尖锐也影响调解效果的发挥。医疗纠纷发生多是由于造成了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严重受损,或者是经济利益的巨大损失,因此医患双方冲突较为激烈,而人民调解委员会相比较诉讼解决所具备的法律强制性和威严性是薄弱的,在处理的过程中,医患双方的心理约束力就比较差,导致很多做法和程序等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很难奏效,其结果是调解成功率不高,效果不够理想。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经费方面的困难。对已经出台的地方性规范文件进行分析就不难发现,这些地方政府大多位于经济比较发达,地方政府财力较强的东部地区或大城市,其中多规定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经费保障。这样的模式对于中西部许多不发达地区来说,是存在困难的。而且,尽管地方性规范明确规定由政府提供经费支持,事实上能够提供的经费非常有限,很多时候成为空头支票,这也严重影响这一途径作用的发挥。
4.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职责 篇四
制度及工作职责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由院、科行政领导组成。
(二)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负责完成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对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进行综合评估,对医院的业务发展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负责制定全面、系统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方案及持续改进方案,并指导、协调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三)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实行院、科二级责任制,科室成立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科主任为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科室设兼职质控员,负责科室日常的医疗质量与安全质控工作。
(四)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下设的办公室设在医务科,并由其负责日常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
(五)科室每月对本科室的医疗质量与安全进行检查、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记录于《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记录本》。
(六)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到各科室随时抽查。医务科负责将收集、整理的医疗质量与安全检查情况汇总,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对医疗检查汇总的情况或资料进行最终的审核、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作出相应的奖罚决定。每次委员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医务科应将所有质检情况汇编成《医疗质量简报》,发给各临床科室。
(七)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并落实奖惩制度,表彰先进、处罚失误、纠正错误、总结经验,杜绝医疗差错事故。
(八)由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组织下,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对全院的医疗质量与安全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指导性意见。年终进行总结分析,以便指导下一的工作。遇有重大、紧急医疗质控事由时,主任可随时动议召集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议磋商对策,并形成具体操作程序和处理措施。
(九)所有委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加强学习,严格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协助院长做好质量管理工作。对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委员会将对其进行批评、警告或调整更换。
(十)开展质量和安全教育,制定培训计划,提高全员质量管理与改进的意识和参与能力。
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在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领导下,负责全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
(二)审查、研究制定医院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和持续改进计划。
(三)负责组织和实施医疗质量与安全的检查、评价和考核,提出整改措施、反馈情况和检查落实等工作。
(四)督促各科室执行落实全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对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工作中暴露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方案,积极督促相关科室落实。
(五)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全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研讨会,收集科室意见,汇集整理报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
(六)组织并参与院内疑难病例、重大或罕见疾病(手术)、纠纷病例的讨论,提供参考意见。
(七)组织并参与院内医疗事件鉴定工作,为院内医疗争议鉴定处理提供参考意见。
(八)组织并参与对院内新技术、新业务的开展进行严格审核并按规定上报。
(九)组织并参与处理医院医务人员重大失职工作的鉴定讨论工作,提出处理和整改方案。
5.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职责 篇五
第一条 工作制度。
(1)在分管院长领导下下开展工作。
(2)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委员由有临床经验,作风正派,有权威的主任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护理师和医疗技术管理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组成。
(3)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医教部,日常工作和处理意见由医教部主持。
(4)医教部负责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处理及病人家属接待工作。
第二条 工作职责。
(1)负责管理医院各科室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并通过事故的鉴定,提出有利于医疗工作的改进意见。
(2)凡有关医疗事故事件,应严谨的做好调查研究,审阅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3)对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有权深入科室进行调查、补充或就有关情节进行复核。
(4)凡遇到因有关资料被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实物被销毁而影响鉴定的,委员会有权根据有关资料和规定做出医疗事故的结论。
(5)委员会对医疗事故的鉴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医疗事
故的规定为准绳,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委员会对医疗事故的鉴定,根据医学科学原理做出是否属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的性质、等级和主要负责人、次要负责人的明确结论。
(6)医疗事故主要负责人,对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得到鉴定委员会正式通知一周内,可申请复议,对复议结论仍不服的,不再复议。
6.生活管理委员会职责 篇六
为了适应公司的发展步伐,规范员工生活管理。
解决员工食宿管理问题,经研究,成立公司生活委员会,由
任委员。
生活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制定《员工食堂就餐管理办法》,并在征得广大员工意见的基础上完善并实施。
二、负责员工食堂的管理,经常征求就餐员工的意见。
调整每周就餐食谱,公开张贴,自觉接受就餐员工监督。确保员工满意度。
三、每半月要求提供菜价,如发现菜价异常,进行一次市场调查对比分析,并提出整改意见进行监督整改。
四、每月进行一次员工意见调查,对员工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或整改意见。
五、每月召开一次委员会议,每周五对下周菜谱进行制订或修改张贴公布。一月一次生活总结会议,会议的内容应以书面的形式张贴公示。
六、生活委员会每月委派两名以上生活委员对供应商的货物进行抽查验验入库。
七、每个生活委员有责任履行食堂管理制度,协助食堂管理员维护好食堂秩序。对于违反食堂管理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八、对于厨房的工作、卫生进行监督、督促;确保《员工食堂就餐管理办法》的落实。
7.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职责 篇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进一步深化医疗器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日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发《关于部分医疗器械变更审批和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职责调整的有关事宜的通知》, 决定将部分由承担的有关职责调整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一、职责调整范围
(一) 自2013年10月1日起, 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总局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 以下简称第16号令) 第三十八条规定开展的, 下述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审批事项调整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1. 生产企业实体不变, 企业名称改变;
2. 生产企业注册地址改变;
3. 生产地址的文字性改变。
(二) 自2013年10月1日起, 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总局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 》 (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 第六十三条开展的, 下述境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登记事项变更审批调整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1. 变更生产企业名称;
2. 变更生产企业注册地址。
对境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的审批, 参照变更生产企业注册地址方式, 一并调整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三) 自2013年7月1日起, 将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认证管理中心) 组织开展的下述医疗器械和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检查 (考核) 工作调整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1. 部分医疗器械: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血管
内支架及导管、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动物源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
2. 部分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
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与变态反应 (过敏原) 相关的试剂。
二、医疗器械变更审批职责调整有关工作要求
(一) 第16号令第三十八条中“生产企业实体不变,
企业名称改变”系指生产企业因收购、重组、股份转让等原因需改变企业名称, 但产品生产地址、标准、生产工艺、工序等没有发生改变的情形。
(二) 自2013年10月1日起, 生产企业申请有关事项
变更的, 应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申请。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关变更申请, 生产企业应依据第16号令附件10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规定递交申请材料。其中, 生产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交原注册批准时的产品标准复印件和标准修改单各两份。
境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有关登记事项变更和生产地址的文字性变更申请, 生产企业应依据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文件附件2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体外诊断试剂登记事项变更规定递交有关材料。生产地址的文字性变更参照附件2中变更生产企业注册地址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同时, 生产企业还须提交申请材料真实性自我保证声明, 保证有关申请材料与原注册申请和审查批准的材料相同。必要时,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第16号令
第三十九和四十条要求、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文件第六十九条以及本省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体外诊断试剂登记事项变更工作程序和时限开展有关审查工作。
(四)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 经审查符合
规定予以变更的, 应发给变更后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证书格式采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格式, 变更后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用原编号, 编号末尾加带括号的“更”字。同时应在注册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变更次数和本次变更内容。
境内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登记事项变更和生产地址的文字性变更, 经审查符合规定予以变更的, 应发给《医疗器械变更申请批件 (体外诊断试剂) 》 (格式见附件) 。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 并说明理由, 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信息公开有
关规定, 对相关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予以公示, 同时应每半个月将变更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医疗器械变更申请批件 (体外诊断试剂) 复印件及电子信息汇总后, 按照境内第一、二类医疗器械注册数据信息报送要求报送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相关信息将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对外发布。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省档案管理要求做好相关资料存档工作, 存档资料应长期或永久保管, 期限不得低于16年。
(六) 2013年9月30日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
局已受理的有关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体外诊断试剂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继续按程序审查审批。
三、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职责调整有关工作要求
(一)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有关品种的
质量管理体系检查 (考核) 下放后的工作应尽快做出安排、做好衔接。要完善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检查 (考核) 工作的制度, 明确检查 (考核) 工作程序和要求, 并及时告知管理相对人, 确保自2013年7月1日起, 所有品种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 (考核) 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二)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
检查员队伍的培训和管理, 重点要加强对下放品种质量管理体系检查 (考核) 技术要求的培训, 做到质量管理体系检查 (考核) 标准要求不降低, 监管力度不放松, 确保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需要认证管理中心协助的, 可向认证管理中心提出, 认证管理中心应做好相关支持工作。
(三) 部分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检查 (考核) 工作下
放后,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试行) 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9]833号) 和《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 (试行)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试行) 〉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 (试行) 〉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7]239号) 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 对下放的部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对下放的部分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考核。认证管理中心负责对部分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检查 (考核) 工作下放后的技术指导。
(四) 2013年6月30日 (含6月30日) 前, 各省级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受理的部分医疗器械和部分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检查 (考核) 申请, 应在5个工作日内转寄认证管理中心。认证管理中心应按现有工作程序和要求及时完成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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