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信贷扶贫实施

2024-08-13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信贷扶贫实施(共9篇)(共9篇)

1.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信贷扶贫实施 篇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9

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已经2009年9月24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广西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方案

依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关于新时期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为保障我区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顺利实施,编制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以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为根本出发点,着力于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保障粮食安全、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结合城乡风貌改造,统筹规划,整村推进“田、水、路、林、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二、实施目标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中资金统筹开展标准农田建设、建设用地整理、废弃地复垦、未利用地开发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结合项目区实际,开展农村地质灾害防治和村屯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更新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从2009年到2012年,投资70亿元,实施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在项目区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通过整治,增加有效耕地12万亩,建成400万亩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配套、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较强、适应农业机械化耕作的高标准农田,增产粮食4亿斤;创建一批布局合理、生产生活方便、生态环境改善的示范新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三、建设任务

(一)加强标准化优质农田建设,促进农田集中规模经营。采取适宜的工程措施,平整土地,归并分割细碎的地块,形成土地的规模经营。加强中低产田改造,改良土壤质地,改善土地生态环境,提高耕地质量,提升农田地力等级和生产能力,促进粮食单产能力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5%以上。

(二)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改善农村生产条件。建设农田水利配套设施和小型水库、山塘、陂坝、灌排泵站等水源工程,改善农用地灌溉条件,提高农田灌溉保证率。构建田村路网,提高道路通达度和建设标准,方便农产品输送,降低农产品输送成本。因地制宜开展农田防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提高农田防灾抗灾能力。

(三)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统筹规划安排,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促进自然村落适度撤并,对腾退宅基地、村内废弃地、闲置地进行整治,宜耕则耕,宜建则建,合理利用,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开展村庄基础设施更新建设,改善农村生活条件。结合项目区实际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开展项目区内村屯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更新建设,促进农村生活条件的改善。开展项目区内地质灾害防治,消除灾害隐患,保护农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要根据各地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土地利用和水利基础设施状况,结合项目区生态、文化、民俗等特点,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开展项目建设。项目要重点向粮食主产区、特色农业区倾斜,向基本农田保护区、中低产田改造区倾斜,向自治区新农村建设示范区倾斜。项目建设中要注重利用地方资源优势,突出特色农业,体现特色文化,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使土地整治与自然生态、文化特色相互协调。

(二)科学规划、合理建设。项目选点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农业农村发展规划、交通建设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及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项目规划设计要科学合理、突出重点,防止低效投入和重复建设。要按照土地整治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在充分征求当地农民意见的基础上,坚持高标准、高起点进行规划设计,在全区土地整治和新农村建设中起到典型示范作用。

(三)整体推进、务求实效。按照“全域规划、全域设计、整体推进”思路,统筹协调同一区域内的各类投资项目,开展全域范围内的村庄及农田的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和统一整治。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不急功近利,不盲目攀比,不搞形式主义,不增加农民负担,切实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从农民的实际利益出发,以农民是否欢迎和受益为标准安排建设内容,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调动农民支持并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国家支持和农民投工投劳有机结合起来,鼓励农民通过投工投劳得到收益、得到实惠。

五、项目资金

(一)资金来源

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计划总投资70亿元,从自治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

鼓励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捆绑使用各项涉农资金,集中投入项目区建设,形成资金使用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二)资金管理

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资金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项目预算除安排规定科目外要合理安排农民拆迁补偿费、工作协调经费等必要的费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做到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严格按预算支出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土地整治工程专项资金,凡挤占、挪用和截留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建立项目预拨前期工作经费制度,及时下达预算资金,加快项目前期工作,推进项目顺利实施。建立项目建成后续管护制度,明确项目所在市、县后续管护的责任,后续管护资金列入市、县政府当年部门预算。

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捆绑使用集中投入的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改、专账管理、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进行管理。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要及时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项目预拨前期工作经费具体管理办法,规范工作程序,落实监管措施,保障项目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确保完成项目建设各项目标任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是自治区投资建设的重大民生工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为切实加强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的领导,成立自治区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自治区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卫生、水利、交通、环保、建设、监察、审计、林业、粮食、扶贫办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主导、国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土地整治。发展改革、农业、水利、交通、环保、建设、卫生、林业、粮食、扶贫办等相关部门要尽可能整合部门资金共同投入项目区建设。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作为土地整治工程实施的主要责任单位,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下达全区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总体实施计划和计划,负责项目管理和检查验收。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做好资金筹集、下达和监管。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土地整治工程资金使用的监督。宣传部门要组织好项目实施的宣传报道。

(三)以县为基本责任单位,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责任人,签订目标责任状,层层抓落实。项目所在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建设的规划、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管理和完成建设目标任务负主要责任。各县要进一步将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单位和具体负责人。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四)成立乡镇土地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充分调动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各县应组织项目所在乡镇成立整村推进土地整治工作协调小组,人员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有组织号召能力的村民代表组成。协调小组具体负责群众宣传、工程监督、矛盾纠纷调解等工作,充分调动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保障农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加强监管,完善项目管理制度。要严格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做到按规划确定项目、按项目进行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按规程检查验收。要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设计要求和预算批复实施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内容、增减项目规模和资金投入。项目所在市、县应成立项目建设专项督查组,并邀请当地农民群众代表参与督查。建立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和奖惩制度,对在土地整治工程建设中组织管理有力、工程进度快、建设质量高、资金管理好、群众特别满意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推诿、弄虚作假、资金和项目管理混乱、不按照规定完成任务或项目建设质量差的单位及相关人员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六)加强基础建设和技术指导,推进专业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快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完善土地整治行业管理的技术规范体系。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加大技术指导和审核把关力度,提高工程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加强全区土地整理机构和人才队伍的建设,完善土地整理工作管理体制,切实保障机构、人员、经费到位。培育和扶持土地整治中介机构的发展,建立项目建设资质准入制度,严格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信管理,切实提高项目参建单位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七)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氛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发挥宣传标语、宣传册、宣传栏的作用,加强对土地整治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建设内容的宣传,广泛发动干部群众积极配合和参与土地整治工程建设各项工作,营造项目建设良好的社会氛围。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项目选点、方案制订、规划设计、实施建设、项目验收、成果维护等全过程尽可能让项目区村民参与并让村民行使相应的权利。

七、2009年实施计划

(一)总体计划

2009年计划安排14亿元,建设80个左右整村推进土地整治示范项目,综合整治60万亩土地,建设期限为两年。

(二)项目选择

1.项目选择的原则和重点实施区域

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项目确定要遵循“符合规划、集中连片、突出综合整治的示范效应”原则,以流域(水系)和区域性整治为主,坚持“五个相结合”,突出“五个重点区域”。“五个相结合”指整村推进项目要与基本农田保护、现代农业发展、新农村建设、城乡用地增减挂钩、地质灾害防治相结合。“五个重点区域”包括基本农田重点分布区、粮食主产区、特色农业示范区、新农村建设示范区、后备资源富集区。

2009年重点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桂中治旱区、城乡风貌改造区、沿边地区、重要交通干线等地区实施整村推进土地整治重大工程。

2.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区位条件和交通条件较好。

(2)项目实施规模不小于5000亩且集中连片,丘陵地区实施规模可适当调整。

(3)农业资源条件较好、灌溉水源有保证、增产潜力较大并具备实施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的基本条件。

(4)有良好的群众基础,有组织能力较强的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带头人,有要求村庄整治的强烈意愿。

(5)当地政府工作积极性高,组织实施能力强,并能够以土地整治工程为载体,聚合相关涉农资金,共同投入项目区集中使用。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实施已经编制村镇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规划的整村推进项目。

(三)时间要求

2009年10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相关部门下发有关配套文件,召开会议进行部署。

2009年10月-2009年12月,各市、县编制项目建设规划方案,申报项目,开展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入库、规划设计及预算的批复、项目招投标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2009年12月初开工,施工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2010年底,组织项目验收。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整治△ 方案 通知

2.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信贷扶贫实施 篇二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拓宽融资渠道,促进金融市场多元化发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自治区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自治区金融办是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广西银监局根据各自职责配合自治区金融办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成立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由自治区金融办牵头,自治区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广西银监局参加,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进行审核批准。

自治区金融办负责拟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金融办或者相关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自治区工商局负责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检等相关工作。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督促其分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办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卡等相关工作。

广西银监局负责牵头召集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研究处理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非法集资案件;依法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依法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市的县(市、区)内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采取逐级审批制,最终审批机构为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

根据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区域不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县(市)人民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由其指定的主管部门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当地工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合并和分立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系指县(市)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设立在城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使用设区的市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业务范围覆盖设区市的城区;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者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四)在设区的市的城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在国家及自治区级贫困县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其他县(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九条 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二)出资人或者发起人承诺书;

(三)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协议书;

(四)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

(五)公司章程;

(六)公证机关出具的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关联关系的公证书,或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关联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七)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

(八)公司住所证明材料;

(九)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发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交经审计的上一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申请在县(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县(市)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材料和县(市)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承担防范风险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报送设区的市主管部门进行复审。申请在城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直接将有关材料报设区的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设区的市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收到的全部材料、本部门的审核意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承担防范风险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报送自治区金融办。

自治区金融办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凭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出具的审批文件,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县(市)、设区的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审批: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调整公司经营范围;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更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合并、分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的合并、分立,应当经县(市)、设区的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审批。

第三章 股东资格和股权转让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股东必须是企业法人,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

(二)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为出资额两倍以上;

(三)资产负债率低于70%,且上一会计实现盈利。

第十六条 自然人为股东的,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记录。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转让比例超过股本总额5%的,经县(市)、设区的市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半年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

(一)在原有股东中增资扩股,股东结构没有发生变化,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50%以内(不含50%)的,其方案由县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审批,报所在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及自治区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50%-100%的,其方案由县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所在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审批,最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超过100%(含100%)的,其方案由县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所在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复审,最后报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审批。

(二)增资扩股中吸纳新股东,股东、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20%(不含20%)以内的,其方案由县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审批,报所在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及自治区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20%-50%之间的,其方案由县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所在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审批,最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超过原有资本金总额50%以上的(含50%),其方案由县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所在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复审,最后报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审批。

第四章 公司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内部或者外部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者银行卡等渠道结算,减少现金交易。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一年以上;

(二)资本净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三)最近一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不良贷款率在5%以内;

(五)最近一年盈利;

(六)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要求的其他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总公司资本净额的50%。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及财务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终了一个月内,向自治区金融办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告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民间借款利率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第二十七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月报备利率执行情况,按季度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金融办指导和督促设区的市、县(市)主管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

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当地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管部门,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

依法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和《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等规定改造为村镇银行。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等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解散和清算,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执行。

国家对贷款事宜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4号)同时废止。

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信贷扶贫实施 篇三

(六)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工作方式方法

第七条 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日常管理、专项整治和集中行动相结合的方式方法。

日常管理是指各部门和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照校地共建机制,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责任区进行管理。

专项整治是指某一个或几个部门和单位针对一定区域内某一所或几所学校、幼儿园周边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或隐患进行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集中行动是指各级领导小组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各成员单位,对辖区内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存在的治安问题或隐患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的集中统一行动。每年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两次以上集中整治活动。3-5月为春季集中整治时间,9-11月为秋季集中整治时间。

第八条 各县(区、管理区)在定期排查矛盾纠纷和治安隐患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跟踪督办,按照“定部门、定学校、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效果”的要求,落实到成员单位、有关学校和责任人;针对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及时开展专项整治和集中行动。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各成员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履行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二)研究解决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及重大事项;

(三)指导和督促检查本级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总结交流工作的成功经验,推动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的部署要求,根据自治区综治委和领导小组的部署,承担本级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包括: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文件收发、会务筹备、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掌握、研判本地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综治形势,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全体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向领导小组汇报本级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综治工作情况,提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集中整治和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及建议,并受领导小组委托协调处理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三)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研究本地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并制定相应对策措施;

(四)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整治活动;

(五)加强与上级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联系,及时报送工作情况;

(六)对下级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

(七)及时总结、推广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八)开展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调查和理论研究。

第十二条 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督促下级教育行政机构和学校做好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教育部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六条措施,并将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综治工作列入对下级教育行政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完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制度;

(三)深化“平安校园”和“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推进校园治安和防控体系建设,落实校园安全管理防控措施;

(四)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突出问题的整治;

(五)完善校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指导学校、幼儿园深入开展“两个排查”,有效化解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矛盾和问题,增加校园和谐因素;

(六)发挥学校教育特点,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认真开展法制教育、公共安全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加强防灾减灾应急演练,全面提高师生安全意识、法制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防范校园内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七)加强安全保卫队伍建设和应急管理队伍培训,完善各种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水平;

(八)完成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综治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将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统筹安排;

(二)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平台作用,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各成员单位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增强各成员单位齐抓共管合力;

(三)把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综治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大评分权数,促使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四)完成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落实公安部《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定期排查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的治安隐患,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治安突出问题、热点问题,适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集中整治行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指导和督促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各项内部安全防范制度,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内部安全;

(三)把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治安巡逻,强化治安管理;

(四)根据需要指导学校、幼儿园配备校园保安人员,负责维护校园安全;

(五)加强校车管理,认真开展校园交通秩序及运送学生车辆整治;

(六)派出所及责任区民警要落实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固定的联系制度和学校法制副校长及辅导员制度,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安全防范教育和禁毒宣传教育;

(七)加强学校、幼儿园周边治安秩序的整治,会同职能部门联合整治学校周边“三乱”行为,为有关部门的整治工作提供执法保障;

(八)加强互联网上以学校和学生名义的网站、贴吧以及各种娱乐场所、电子信息产品的监管,坚决打击利用互联网和手机短信造谣煽动师生非法聚集、上访等违法行为;

(九)加强学校、幼儿园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做好福利彩票经营的监督管理和巡查工作,对违反规定距离标准在中小学校周边开设福利彩票经营场所的申请一律不予核准;

(二)负责加强对弱势人群的救助;

(三)协助有关部门对流浪乞讨精神病人实施救助,按照救助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将已救治的流浪乞讨精神病人接回或护送回原籍;

(四)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住所地的,及时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政府给予安置。

第十六条 司法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充分发挥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作用,加强业务培训和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努力提高学校师生及依法治校涉及相关人员的法律素质,积极推动依法治校管理水平;

(三)参与妥善调处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矛盾纠纷,为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秩序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二)统筹安排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需资金,并按计划及时划拨;

(三)监督检查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经费使用情况,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和部门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建筑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管理,将治安、消防、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统筹考虑列入总体规划;

(二)将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纳入学校建筑设计范围并严格监管;

(三)加强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用地的规划管理,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执法检查,依法及时拆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的各种违章建筑,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及时加固、修缮和治理危险房屋;

(四)指导和监督中小学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安全运营;

(五)加强校园周边市容环境管理,促进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不断好转。

第十九条 交通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别负责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的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管理;

(二)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规划人行横道以及其他必要的设施等;

(三)配合地方政府严厉打击“黑校车”、“黑出租”等违法营运行为,特别是农村地区非法营运车辆运送学生活动,要依法加强对摩的、农用车、报废车及“三无”车船等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二十条 卫生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监测和防范各种突发性、流行性、传染性疾病的发生,严防发生因饮用水污染等原因造成疫病传播的学校公共卫生事件;

(二)依法查处各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学校负责人和具体管理人员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控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

(四)协助学校及时做好疾病传染等安全事故的救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的核准与市场管理工作;

(二)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好市场的治安秩序;

(三)配合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开展“扫黄打非”行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四)配合卫生部门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五)配合文化新闻出版、公安等部门依法取缔校园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校园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六)严格审批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文化娱乐和服务业市场及其他商业网点的巡查,规范经营范围和市场秩序。

第二十二条 文化新闻出版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二)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的文化娱乐场所、网吧、游戏机室的准入审批、监督管理,配合工商、公安、工信等部门取缔中小学校周围200 米以内的网吧、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严肃查处接纳未成年人的文化娱乐场所;

(三)打击各种涉及反动、淫秽、色情、暴力内容的文化经营活动,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四)支持学校组织开展各种有益的文化艺术活动,鼓励和倡导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举办学生专场演出,为青少年学生提供优秀的精神食粮,陶冶学生的情操;

(五)配合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加强对订购、使用教材、教辅读物的管理;

(六)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地区印刷复制企业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印制活动;

(七)负责牵头深入开展“扫黄打非”工作,加强校园及周边出版物经营场所巡查,重点清查校园周边出版物零售、租赁摊点和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坚决查缴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以及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及伪科学内容的各类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游戏软件;

(八)严厉打击通过互联网、网吧、录像厅、手机短信等传播淫秽色情的各种文化垃圾和有害信息的行为,净化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环境。

第二十三条 市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校园周边市政设施的安全管理和维修;

(二)加强对校园周边市容环境管理,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周边占道经营摊点及流动摊点的清理整顿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校园周边违法经营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的食堂及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严格审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各种餐饮服务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开展经常性查验工作,督促学校、幼儿园食堂和相关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防学校、幼儿园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三)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和具体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 工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管理,严格网吧接入的手续,认真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二)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网吧管理工作,对于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公安等部门查处的“黑网吧”及违规经营的网吧,及时通知电信运营企业中止或终止其接入服务;

(三)配合相关部门集中打击淫秽色情网站、性药品广告网站等危害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专项行动,努力净化互联网络环境;

(四)配合公安部门加强互联网的监管,坚决打击利用互联网和手机短信造谣煽动等行为,及时消除不利于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和不利于校园安全稳定的不良因素。

第二十六条 共青团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推动青少年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的完善,协调有关部门针对预防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领域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和整治;

(二)加强学校团、队组织的建设;

(三)配合学校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思想品德、法制教育和安全防护教育;

(四)积极组织和引导青少年学生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参与安全文明校园和安全文明社区创建活动;

(五)落实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增强学生对社会不良现象的免疫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村委会负责学校、幼儿园周边社区、村庄治安治理工作。大力推进治安综合治理到村入户进社区,落实群防群治措施,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确保学校、幼儿园周边社区、村庄治安稳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的主要职责:

负责校(园)内的安全保卫及稳定工作。学校应当建立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园)长负责制。

(一)建立健全校(园)内综合治理工作各项责任制度和各类应急机制;

(二)建立健全校(园)安全保卫制度,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三)建立校(园)外人员入校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园)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四)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托管;

(五)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发生,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六)切实加强学生宿舍和校外学生公寓管理,定期、不定期排查校园内的矛盾纠纷和治安隐患,防患于未然;

(七)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校外活动,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八)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九)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十)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十一)按规定配齐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2次法制教育活动,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教育活动;

(十二)大力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努力优化学校育人环境。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违反本细则规定或执行不力,造成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混乱,严重影响学校、幼儿园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严重危害师生人身及财产安全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由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一票否决,同时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各级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体系。地方有关责任人未尽职尽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整改通知、建议给予一票否决或者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信贷扶贫实施 篇四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中等专业学校综合改革计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6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2007年自治区组织实施职业教育攻坚以来,我区县域职业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培养培训了大批技术技能人才,为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就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当前我区中等职业教育特别是县级中等专业学校办学条件薄弱,体制机制不畅,吸引力不强,质量有待提高,还不能适应产业发展的新需要,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职业教育的新期盼。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创新全面振兴教育的决定》(桂发〔2014〕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43号)精神,加快发展我区县级中等职业教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中等专业学校综合改革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制定实施方案予以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县级中等专业学校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定;各设区市也要及时制定本市的县级中等专业学校综合改革统筹方案。各县(市、区)的实施方案和各市的统筹方案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在本通知下达1个月之内一并报教育厅备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中等专业学校综合改革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创新全面振兴教育的决定》(桂发〔2014〕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4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县级中等专业学校综合改革,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

2014年,全面启动县级中等专业学校综合改革,招生规模明显扩大,办学体制机制改革取得明显突破。到2017年,按照国家办学标准和要求,基本形成“各具特色、多元立交、产教融合、适应需求、充满活力”的县级中等专业学校办学新格局。到2020年,将县级中等专业学校建设成为我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支撑力量。

二、重点任务

(一)编制县级中等专业学校发展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促进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提高劳动者素质、服务当地产业发展和新型城镇化要求的实际出发,改革创新,办好1所新型中等专业学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统筹辖区高中阶段教育和城乡职业教育发展,统筹学校和专业合理布局,制定辖区县级中等专业学校综合改革统筹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做好县级中等专业学校的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科学设置专业,优化教师配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办学标准和要求,加强实训基地建设,加快推进校园校舍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并预留学校发展空间。优化资源配置,逐步将县级中等专业学校建成当地集高中阶段教育、教师进修培训、民族文化传承、就业和扶贫培训、业余体校、电大教育为一体的教育综合服务平台。(二)扩大招生规模,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自治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和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的要求,坚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大体相当,统筹做好当地普通高中与中职学校招生工作。扩大县级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规模,规范有序推进职业教育渗透,招收更多符合条件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到县级中等专业学校就读。统筹城市职业学校和县级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在做好县级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同时,努力做好向自治区直属、市属中职学校和其他县级中等专业学校送生工作,送生数与县级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数一并纳入招生考核和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计算范畴。加大“上学免学费、就业有技能、升学有通道”等中等职业教育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招生氛围。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县级中等专业学校发展规划和国家、自治区确定的办学标准及要求,持续推进县级中等专业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生均校园面积标准改扩建校园,实现教学区、培训区、生活区、运动区、行政区等功能区布局合理配套。按照生均校舍面积标准改扩建校舍,满足总量需要的同时,按功能配套需要,填平补齐教学用房、图书馆、体育场所、行政用房以及学生宿舍、食堂等教学生活设施。按照生均教学设备配备标准,突出加强实训基地建设,配套建好计算机室、专业技能教室、理化实验室、远程培训功能室、虚拟仿真实训室等校内实训基地,加强与专业建设对应的校外实习基地建设。2014年各县级中等专业学校要按标准完成1-2个远程多媒体、多功能教室的建设任务。(四)创新办学体制机制。

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探索引企入校、校办企业、办校进厂、企业办校等多样化合作模式。广泛吸纳行业企业的课程设置意见,将企业管理、企业文化、爱岗敬业等企业课程引入学校。实现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推进职普融合、与城市职校联合办学和中高职衔接。广泛开展初中职业教育渗透,初中学校要利用劳技课时普遍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县级中等专业学校接收从初中三年级第二学期转入的初中学生,在帮助其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相关课程的同时,增设职业指导课程和专业技术课程,并积极引导其继续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积极推进县级中等专业学校与普通高中融通办学、与城市职校联合办学、与高职院校贯通办学。积极探索开放办学新途径。鼓励县级中等专业学校与区内外有实力的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办学。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县级中等专业学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支持优质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与县级中等专业学校组建跨区域职业教育集团,扩大优质职业教育资源,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县级政府可以通过委托管理、合作共建、地方建校集团运营等多种方式支持县级中等专业学校参与职业教育集团。

(五)改革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辖区县级中等专业学校和城市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统筹,优化专业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县级中等专业学校专业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企业与学校共同研究服务产业发展的专业设置工作、“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课程体系建设工作。集中力量支持学校办好1-2个服务区域重点产业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的骨干专业、1-2个适应农村改革和农业现代化需要的涉农专业,努力办好2-3个服务农村新生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富民和民族文化传承创新需要的特色专业。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8〕8号)和国家颁发的指导性专业教学计划,构建灵活开放的课程体系,科学编制教学班级,科学设置综合基础课、专业理论课和实训课,科学确定文化课与专业课比例。

(六)实施“9+3”教育精准扶贫计划。

教育行政部门建立贫困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对完成9年义务教育未能升入普通高中继续学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引导其到县级中等专业学校接受3年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实现就业创业,摆脱贫困的代际传递。对完成中等职业教育后升入高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给予学费补助。(七)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要按照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编制政策要求加强县级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按照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机构编制标准,结合当地事业编制总量情况,合理配备县级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按照专业课教师占专任教师60%以上、“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60%以上的政策,突出加强专业课教师特别是“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年龄结构,老中青结合,重点引进青年专业教师,适应现代生产技术和教学信息技术需要。切实加强教师培训工作,实现教师在职培训制度化。

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关于“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要求,配备热爱职业教育、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人员担任校领导。

(八)提高学校信息化水平。

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向县级中等专业学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逐步实现所有专业的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统筹加强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满足教学、生活、管理、安全需要的信息化平台,2014年各县级中等专业学校要建成一个满足区域教师培训、适应本地行业培训、能够远程双向互动的多功能多媒体教室。创新使用信息化技术,加强与专业课程配套的虚拟仿真实训系统开发与应用,建设覆盖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资助、招生就业、教师管理、教学管理、专业设置、实习实训等关键领域的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推进学校管理和教学信息化的应用水平。(九)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

坚持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利用县级中等专业学校配套的教学、实训、生活、体育等设施和“双师型”师资力量,整合资源,坚持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司其职,发挥各部门各行业的优势,加强各部门与县级中等专业学校的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建立有利于全体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灵活学习制度,面向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广泛开展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以及农民工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扶贫培训等,服务全民学习、终身学习,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2014年在县级中等专业学校全面启动农民工培训、教师培训、民族文化传承培训、护理健康培训、业余体校培训等。

三、健全激励机制,激发办学活力(一)建立分类考评奖补新机制。

2014-2017年,自治区在教育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2亿元的县级中等专业学校综合改革奖补资金,实行分类指导、奖补分开、奖优扶先,调动各级政府办学积极性。

补助各地推进县级中等专业学校综合改革。2014-2017年,自治区每年安排每县不低于100万元的推进县级中等专业学校综合改革补助经费,用于加强县级中等专业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向经济基础和教育基础薄弱的地区倾斜,向专业建设特色鲜明的学校倾斜。先启动先补助,不启动不补助。奖励各地争优创先。2014-2017年,自治区每年安排项目经费奖励,对县级中等专业学校综合改革实行分类考评、分类奖励。考评内容主要包括招生送生情况、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情况、办学条件改善情况、毕业生就业(含升学)情况、特色专业建设情况、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等6个方面。每年对综合考评优秀的前10名,每县(市、区)给予不低于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基础薄弱、进步显著的前10名,每县(市、区)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某单项改革在全区领先的前10名,每县(市、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自治区县级中等专业学校综合改革经费奖补办法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各地创新奖补机制。各市、县(市、区)要因地制宜通过资金、项目扶持等方式,加大对辖区县级中等专业学校综合改革的奖励补助。

(二)完善鼓励学生就读中职学校的政策体系。

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自治区实行中职学校学生学费全免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读县级中等专业学校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全部免交学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给予1500元生活补助,对继续升入高等职业院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给予2000元学费补助。

畅通学生就读通道。实行初中毕业生免试注册升入县级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制度、县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对口升入高职院校和本科院校学习制度、高职院校毕业生对口升入本科院校学习制度、县级中等专业学校与普通高中在校生相互转学制度。逐步扩大本科高等学校和专科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规模,为县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接受不同层次高等职业教育提供更多升学机会和多种升学路径。(三)建立结对帮扶激励新机制。

创新结对帮扶方式。高职院校可通过在县级中等专业学校设立中专部的方式开展中高职贯通办学,城市职业学校可通过在县级中等专业学校设立分校或教学点的方式开展合作办学。鼓励高职院校和城市职业学校通过管理、课程、师资、设备“四下乡”方式结对帮扶县级中等专业学校办学,通过选派管理干部到县级中等专业学校挂任校领导和接收“校长挂职、干部跟班、教师进修”等方式提高县级中等专业学校办学水平。

激励开展结对帮扶。2014-2017年,自治区对合作办学和结对帮扶成效显著的高职院校每年给予200万元奖补。同时,优先安排其招生计划,优先推荐国家项目和改革试点,优先安排自治区项目和改革试点。对合作办学和结对帮扶成效显著的城市职业学校,自治区优先安排示范特色专业及实训基地等项目,优先推荐国家职业教育项目。

(四)建立和完善加强县级中等专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新机制。

推行人事分配新机制,改进学校绩效工资管理方式,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内,经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报主管部门同意,并向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提高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占当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比例。

引入用人新机制。建立适应职业教育办学特点需要的灵活用编用人制度,在中等职业学校临时性的聘用教师编制定额内,通过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用人计划,教育行政部门报同级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方式,由学校自主聘请行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社会能工巧匠担任专兼职专业教师。采用多种方式调剂空余编制和岗位用于充实“双师型”教师队伍,不断提高优秀专业教师、“双师型”教师在教师队伍中的比例。实施教师定向免费培养计划和特岗计划,为学校培养和安排“下得去、留得住、用得好”的专业课教师。建立全区“双师型”教师信息资源库,探索建立培养培训、资格认证、聘任管理新机制。

落实社会服务激励机制。鼓励学校面向市场需求多种形式开展科技开发经营、技术服务和职业培训并取得合法收入,允许学校按绩效工资发放有关办法从其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或进行自主分配,用于支付本校教职工开展科技开发经营、技术服务和职业培训的课(劳)酬,以及教师到企业管理学生实习、开展招生就业等方面工作的补助。

构建培训激励机制。实施国培、区培计划,免费为学校培训教师,提升在岗教师的专业能力和教学水平。实施中职学校名师工程,充分发挥名师对县级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辐射作用。各学校要以“传帮带”、“名师工作室”、“请进来”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教师校级培训;以“走出去”方式加强教师进修培训,安排专业教师每2年不少于2个月的企业实践。

四、落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一)落实政府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是举办县级中等专业学校的责任主体,要把县级中等专业学校综合改革工作纳入县级教育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的议事范围,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县级中等专业学校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职业教育投入、用地、建设等方面政策。确保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安排职业教育的比例分别不低于30%、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年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自治区政策规定。“两费附加”可用于县级中等专业学校建设贷款贴息。各县(市、区)按不低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安排教师培训经费,各校按照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县级中等专业学校综合改革的统筹领导,制定辖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规划、城乡中等职业学校及专业布局规划。安排城市职业学校对口帮扶县级中等专业学校和开展联合办学,加强对县级中等专业学校综合改革的指导。

落实自治区部门指导和协调责任。自治区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沟通,配合协作,完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继续完善配套政策和措施,落实自治区奖补经费,加强业务指导,总结经验,树立典型,示范推广;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建立综合改革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自治区对各地办学奖补的主要依据。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全区县级中等专业学校综合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具体指导。(二)转变职能,规范管理。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减少对学校教育教学具体事务的干预,扩大县级中等专业学校办学自主权。充分发挥领导小组或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形成会商机制和工作合力。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县级中等专业学校是举办学历教育的法定机构,同时可作为职业教育中心面向社会开展各类培训。

(三)建立健全考评督导制度。

把县级中等专业学校综合改革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自治区将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纳入各市、县绩效考评,各市、县(市、区)也要将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就读比例纳入各初中学校绩效考核,不断扩大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规模,促进县域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和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的提高。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县级中等专业学校综合改革的督导作为重要任务,列为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县级政府落实县级中等专业学校综合改革责任,特别是县级中等专业学校综合改革9项重点任务的推进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将督导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并作为自治区经费奖补的主要依据。(四)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5.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信贷扶贫实施 篇五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新党发„2011‟1号)精神,加速推进乌鲁木齐市新型工业化进程,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基本要求、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基本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高起点、高水平和高效率为标准,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发展绿色环保低碳经济为切入点,以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为重心,通过投资拉动、项目带动、创新驱动、政策推动和“两化”联动,推动工业经济快速高效增长,加速乌鲁木齐核心经济圈建设,推动天山北坡经济带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和乌昌经济一体化,加快利用现代科技改造提升既有产业,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工业经济“三年翻一番、五年新突破、十年大跨越”宏伟目标。通过新型工业化的强力推进,不断增强首府综合经济实力和整体竞争力,率先走出一条具有特色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带头推动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加快中国西部中心城市建设,全面提升乌鲁木齐市面向中西亚的现代化国际商贸中心地位。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发展和跨越发展的原则。

2.坚持市场导向为主和政策支持、规划引导相结合的原则。3.坚持优化结构和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原则。

4.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两化”融合发展的原则。

5.坚持工业进区入园、突出特色和集聚发展的原则。6.坚持利用现代科技改造提升既有产业和加快引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原则。

7.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工业建设、节约资源、节能减排相结合的原则。

8.坚持工业惠及民生的原则。

(三)发展目标。

到“十二五”末力争实现以下发展目标:

1.工业增加值突破1400亿元,年均增长16-17%。工业经济效益实现平稳增长。

2.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长30%以上,工业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50%以上。

3.园区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30%以上,建成一批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园区。

4.新增年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的企业2家、50亿元以上企业2家和10亿元以上企业10家。

5.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提高到60%以上,高新技术

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比重提高到30%。

6.信息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培育一批“两化”融合示范企业。

7.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5%。

8.单位GDP能耗降低达到国家对新疆考核要求指标。新上项目环保标准符合自治区要求,低碳技术广泛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水平明显提高。

二、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工作重点

(一)支持主导产业做大做强。立足市情和产业基础,坚持高起点、高标准推进新型工业化,提升核心竞争力和产业配套能力,打造全疆先进制造业基地。依托自治区将我市定为四大石化建设基地之一的有利条件,结合我区石油天然气资源优势和我市现有产业基础,重点培育以深加工为特色的石油化工、煤化工项目落户园区,鼓励支持煤电煤化工、钢铁、有色金属等骨干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大力推进石油化工中下游产品加快发展,最大限度地延伸产业链。以做大做强我市的特色产业和支柱产业为切入点,引进煤电和煤化工产业,促进石油、石化、冶金等特色产业由大变强。

(二)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政策扶持、资金引导等措施,重点培育和发展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等产业,抢占发展先机,在全疆率先形成产业规模和区域竞争优势。着力发展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

业,加快发展和壮大风电龙头企业,加快形成风电装备制造业产业集聚。大力发展大型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完善光伏制造产业链。大力发展电子新材料产业,加快新疆众和电子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推进达坂城风区风电基地建设。加快风电装备研发中心及有色金属工业高科技、光伏装备和生物医药产业化基地等建设,抢占新一轮产业竞争的制高点。

(三)以重点项目为突破口推动产业升级。围绕产业升级、结构调整、效益增长抓好一批重点工业项目建设,不断增强我市工业发展后劲。用好国家差别化产业政策,在确保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条件下,积极申报有潜力、带动性强的项目,继续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政策及资金的支持,推动优势特色产业做大做强,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成长。建立并完善项目服务问责制,部门之间要突出协作精神和办事效率,为大企业、大集团和大项目落地创造条件,做好落地后的跟踪服务,促进项目早开工、早达产、早见效。每年筛选出50个重点工业项目,有选择性地纳入我市“50强”企业培育工程。对已通过审批的项目,实行市级、辖区和企业项目主管部门三级合管的综合管理系统。每年筛选实施5个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不断延伸或重构产业链,培育和发展一批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创新型产业集群。

(四)凸显园区特色,提升配套化规模化水平。通过推进工业“进区入园”,努力打造“两大工业走廊”和“甘泉堡经济增长极”。以强化园区产业特色为突破口、以推进“区政合一”为

重点、以产业聚集和配套化、规模化为目标,提升国家级开发区、自治区级工业园区的承载力和对全市经济的支撑力。每年要投入一定专项资金用于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和高新区(新市区)发挥“区政合一”后在体制机制、土地资源和招商引资等方面的优势,做到规划先行,把培育园区特色产业和加强园区建设作为攻坚点,突出园区载体功能,优化服务环境,吸引外向型、成长型、技术型的大企业、大集团、大项目进区入园。以大企业大集团为依托,支持中小企业配套发展,形成关联度大、竞争力强的园区特色产业群。加快与农十二师兵地融合发展,共同制定和完善区域发展规划。突出抓好甘泉堡工业区的开发建设,努力把甘泉堡工业区建成西北最大的煤电煤化工基地和拉动全市经济的增长极,全力做好甘泉堡工业区申报国家级工业园区各项工作。

(五)完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坚持“扶优扶强”、“抓大扶小”,积极支持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加快完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增量工作,协调并促进市级和各区(县)融资担保资源形成有效的担保链,建立起科学、高效和风险共担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体制机制,加大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力度。做好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工作。逐年增加中小企业信用服务平台征信企业、信用评级及辅导企业。做好成长型企业培育工作。用好国家针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做

大、做强、做精,立足现有产业结构和企业基础,突出提升企业配套协作能力,加快集成发展,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力促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快“提质”和“扩量”并举。

(六)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工业发展质量。推进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合作,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成果转化基地等,提高产品科技含量,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抓好重点行业、企业的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严格环境准入制度,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和高耗水产业,做好化工污染企业搬迁工作,强化节能监察。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积极构建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的产业服务体系,以“中国—亚欧博览会”在我市举办为契机,创新招商引资和会展经济运行模式,逐步降低工业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工业竞争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要求,成立我市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协调我市新型工业化有关工作,协调重大项目建设,研究制定工业经济运行的相关政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主要负责建立协调和促进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快速发展的高效联系制度,明确相关单位责任,制定我市加速新型工业化进程整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

础上,制定本区(县)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实施方案,抓紧部署和落实。

(二)建立并完善考核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考核奖励办法,制定我市相关考核奖励办法。结合调整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在考核评价上,要注重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注重增加就业,注重节约能源资源,注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通过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努力提高城乡居民的幸福指数。市人民政府将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实行绩效奖惩。

(三)提高经济运行保障水平。加强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建立每月经济运行分析报告、每月园区报表、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经济运行分析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政府相关部门经济运行联系会制度,做到纵横分析有比较、找准问题有对策、完成目标有引导。提高应用数据分析的主动性和精准性,强化数据比对、分析和研究,及时解决经济运行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强化对经济运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前瞻性分析,增强把握经济运行趋势的能力,增强决策的科学性,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加强重点产业、行业生产要素的统筹协调。

(四)强化人才支撑。加大经营管理骨干队伍建设,继续稳步推进我市“321”人才成长工程(即:用2009-2011年3年时间,为我市200家骨干中小企业培训1000名具备工商管理基础知识的优秀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开展多层次、多类别的培

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形成以政府指导与扶持、中小企业为主体、社会力量及培训服务组织广泛参与的培训体系,提高企业领导者的管理水平和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建立人才奖励制度,表彰优秀企业家。加快业务骨干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实现人才培养和人才引进的有机结合。把人才引进重点放在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所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上,要特别重视引进专业技术带头人,同时要引导企业加强内部职业培训,重视发挥地方高校培养人才的作用,注重从企业内部培养人才、发现人才,降低人才引进成本,并协调中小企业加强与相关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使企业汲取到高校和科研机构中的优秀人才,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新鲜力量。

(五)优化发展环境。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在基础设施建设,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重点产业、就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积极争取各类特殊优惠政策,并根据工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为我市工业发展提供政策服务依据。积极推进兵地融合发展,统筹兵地发展规划,形成政府协调推进、产业企业联合发展的兵地融合新格局。优化政务环境、执法环境,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整治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业不正之风。建设服务型政府,严格执行政务公开、服务承诺等制度,建立和完善重点工业项目审批的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工业政策法规、重点优势企业、名优特新产品和先进典型人物的宣传,大力表彰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科技人员和经营团

队,努力营造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良好氛围。

(六)鼓励创新创业。把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作为自主创新的方向,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大中型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要逐步达到2%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要达到4%以上。对新成立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自治区级技术研发中心给予相应奖励,奖励资金用于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研发项目经费。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可给予20万元奖励,对于新获得“新疆著名商标”、“新疆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积极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加快发展环保技术和装备,提高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对于达到工业节水节能要求的项目和企业给予奖励。做好对纳税功勋企业、纳税突出贡献企业的表彰奖励工作。

6.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信贷扶贫实施 篇六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质监局 二○一一年五月)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按照国务院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有关要求,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对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据统计,目前我区在用燃煤锅炉12655台,锅炉平均热效率仅为61.2%,燃煤锅炉的能耗极高,2009年全区锅炉煤耗量达8954万吨。燃煤锅炉节能减排空间巨大,前景广阔。据测算,重点加强对锅炉运行环节的节能监管,在3至5年内积极推动节能技改,逐步使全区在用锅炉的平均热效率提高6%至8%,节煤达10%,累计可节煤1161.6万吨以上(按每吨650元计算约75.45亿元),累计减少城市运输量1659.43万吨,累计减少二氧化碳排量2996.93万吨,二氧化硫排量18.59万吨,飞灰15.1万吨,炉渣464.64万吨。切实做好在用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对于实现全区节能减排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快形成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的整体合力

(一)加强领导,共同推进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出台相关政策,建立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协调机制,保障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经费。各级质监、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要坚持“企业主体、行政推动、技术支持、政策激励”的指导原则,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综合运用各部门监管资源,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

(二)加强宣传,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节能意识。各级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关于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先进经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资源环境警示教育,及时编发锅炉节能降耗技术问答等节能降耗普及知识,宣传引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工艺、能耗设备。要树立一批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推广先进经验,努力形成“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典型带动、企业主动”的良好局面。

三、强化源头环节的节能监管和政策导向

(一)建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源头把关制度。各级质监部门及相关机构在锅炉等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监管过程中应当把能效指标作为监管内容之一,已列入国家和自治区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不得制造和安装特种设备。特种设备设计(含系统设计)、制造单位应积极开发研制高效节能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选用高效节能的特种设备,并充分利用装置或系统的余热余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在审核锅炉安全技术指标时,应当同时审核锅炉的结构型式、能耗指标、额定出力等与节能有关的性能指标;对不符合节能指标和安全技术指标的,不予通过设计文件鉴定,相关企业不得制造、安装和使用。锅炉和换热容器制造企业生产的新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国家或自治区质监部门认可的能效测试机构测试,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要求方可批量制造。型式试验机构在对电梯和起重机械新产品进行型式试验时,应当对其能效进行测试,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要求方可出具合格报告准予制造。区外企业生产及国外进口的特种设备,无法提供有效能效测试或型式试验报告的,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的3个月内予以补做;测试结果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应当予以整改,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

(二)建立健全特种设备节能减排标准体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有关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的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特种设备,要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到位。自治区质监部门要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环保部门,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制定有关锅炉节能减排方面的地方标准,各地区质监部门要督促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按照治旧限新、逐步淘汰的原则,用3至5年时间使我区锅炉房节能全部达到预定目标。

(三)建立新增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制度。全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中有新增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质监和环保部门对特种设备先行进行节能审查。除特殊工艺要求外,在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增锅炉项目,质监、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四)建立节能型特种设备导向目录发布制度。自治区质监部门要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制定节能型特种设备导向目录,积极引导使用单位选用节能型特种设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鼓励区内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申报“节能产品”国家认证,自治区财政部门要积极向财政部推荐已通过自治区级认证的产品,并争取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各地区在政府采购特种设备时,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特种设备。

四、强力推进集中供热和在用设备节能改造

(一)积极推进区域性集中供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区域性综合规划,对于产业集聚、用户集中、符合联片供热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实施集中供热。有关部门在政策引导和行政审批工作中应加强配合,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在对新建、扩建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的规划审批中,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用热情况,确定是否把集中供热设施作为一项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列入建设内容。对现有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内锅炉相对较多、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园区管理部门应制订锅炉集中供热的具体规划和推进工作方案,并在2013年前完成集中供热改造。对于新建锅炉房等集中供热设施的,在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地下空间的前提下,各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尽量满足其对用地的合理需求,投资主管部门应予以支持。要完善城市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集中供热的价格原则上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有条件的地区热价可由供求双方协商确定。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稳定供热,不得随意或故意停减产而影响用热单位的生产生活;如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停产的,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加大在用设备节能改造和对违规淘汰设备依法取缔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在用锅炉等特种设备节能改造计划,确保在2013年前基本完成本地区高耗能工业锅炉节能改造任务并全面推进其他特种设备的节能改造工作。要着力推进节能潜力较大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和排烟温度高于280℃锅炉的改造工作,积极鼓励钢铁、石化、印染、水泥、玻璃等高耗能行业采用余热锅炉等余热回收利用装置,大力推广循环流化床燃烧、水煤浆燃烧、分层燃烧、热管传热、变频启动、冷凝水低温回收和能量反馈与变频等技术在节能改造工程中的应用,提高燃烧效率,增强传热效果,减少污染排放。要重点开展额定蒸发量1至35吨/时、采用层状燃烧方式且从未经过能效测试的锅炉和2000年前投入使用的换热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工作,能效测试工作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质监部门组织实施,由国家或自治区质监部门认可的能效测试机构承担测试;能效指标测试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使用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投诉、举报及奖励制度,严肃查处制造、安装、使用能效测试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且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到位和列入国家明令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并对违规淘汰设备依法予以取缔。

五、充分发挥使用单位节能减排的主体作用

(一)推动使用单位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的管理制度。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的责任主体,在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经济运行管理制度、锅炉水质管理制度、能源计量管理制度等各项日常管理制度,做好在用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的日常运行能效监控记录、节能技术改造记录,并确保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配备率和完好率达到100%。锅炉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入炉煤质选煤,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安装烟气自动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稳定运行。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质监、环保等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节能减排管理规定,完善设备操作规程,促进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二)重视和加强锅炉介质处理和回收利用工作。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介质处理方法,科学排污,防止或减缓锅炉结垢,同时强化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清除水垢、泥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妥善处理,减少二次污染;额定蒸发量4吨/时以上的蒸汽锅炉一般应装设蒸汽冷凝水回收利用装置,以达到节能、节水、减排的目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加强对锅炉介质抽样监测和水处理效果的检验工作,督促锅炉介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锅炉结水垢厚度平均超过1.5毫米的企业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清除水垢。各级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在用锅炉的介质监管力度,强化介质监测和化学清洗监管工作,提高锅炉水处理有效性和锅炉运行的经济性。

(三)强化对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节能技能培训和考核。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节能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管理和作业人员经济运行的管理与操作水平。各级质监部门和有关培训机构在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考核中应增加节能降耗内容,提高节能知识和技术的普及率。

(四)重视和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重视和加强能源计量工作,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能源计量管理工作,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做好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分析工作,确保能源统计数据能追溯至有效的计量检测记录,保证能源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完整。计量技术机构要加大在线计量检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发、推广应用工作,帮助企业解决能源计量检测方面的实际问题。各级质监部门要依法开展能源计量执法监督检查,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工作。

(五)积极帮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高节能水平。各级质监、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支持锅炉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等单位和科研院校开展特种设备节能设计、改造、改进等新技术的咨询服务,帮助相关使用单位掌握设备用能状况、提出节能措施与改造方案、建立节能减排的工作制度与机制,提高节能技术和管理水平。

六、大力发展特种设备节能减排项目和技术

(一)实施对特种设备节能环保项目的税收优惠。经认定,企业从事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结转抵免。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加大对集中供热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对锅炉集中供热企业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项目,符合相关政策补助条件的,给予适当补助;环保部门应当将环境污染治理资金适当补助在用锅炉集中供热项目的污染治理。

(三)实施对拆除自备锅炉单位的财政补贴。经改造实行集中供热后,凡在有效供热范围内的单位,除有特殊工艺要求外,应当拆除自备锅炉。对于在限期内拆除自备锅炉的单位,当地政府给予拆除单位适当的财政补贴。

(四)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扶持力度。对实施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改造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项目,按照各级节能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信贷支持,优先提供低息贷款。

7.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信贷扶贫实施 篇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

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9〕1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经委、金融办拟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经委、金融办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加快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促进我区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财金〔2003〕8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7〕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桂政办发〔2006〕6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全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在广西境内依法设立,为我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实收资本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经营担保业务在两年以上(含两年),在自治区金融办登记并报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财政厅备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信用担保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广西境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标准的企业。

第二章 风险补偿资金使用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仅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向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和票据贴现担保、融资租赁担保等融资类担保业务,予以风险补偿。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担保风险补偿,即: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年平均贷款担保责任额的一定比例予以核定风险补偿金,补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增强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且达到以下条件的担保机构可申请风险补偿:

(一)独立运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遵守敬业、诚信的基本准则,无违规失信记录。

(三)财务管理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资产管理制度、债务追偿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按规定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四)自觉接受同级金融办、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和财政部门的监管,及时向同级金融办、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财务会计报告、担保业务统计报告等相关材料。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它附表。担保业务统计报告包括每笔在保业务的贷款金额、担保责任金额、期限和剩余期限、利率、担保费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代偿情况、被担保企业所属行业、所在地等内容。

(五)60%以上的担保业务是面对中小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的。

(六)担保项目符合我区经济产业和社会发展政策,对单个项目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本机构实收资本的15%。

(七)年平均贷款担保责任额达到本机构实收资本的2倍(含2倍)以上。

(八)担保收费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九)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担保风险补偿的计算标准:

(一)以会计为计算周期。

(二)年平均贷款担保责任额达到本机构实收资本的2倍(含2倍)以上,按年均贷款担保责任额的0.6%给予担保风险补偿。

第九条 单个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资金,原则上最高补偿额不超过600万元。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担保风险补偿范围:

(一)担保机构或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而发生的担保业务。

(二)履约担保、注册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非融资类担保业务。

(三)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执行

第十一条 已登记备案的担保机构,于每年4月底前申请上一风险补偿。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机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代码证、章程、税务登记证。

(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文本。

(三)风险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四)与金融机构合作协议、担保合同、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及相关出票证明。

(五)反担保合同、被保中小企业基本情况及担保项目介绍。

以上材料须提交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复印件按A4纸型制作,装订成册。

第十三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担保机构据实填报《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连同有关材料在每年4月底前报所在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

(二)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会同同级财政局、金融办对担保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于5月底前报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自治区直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直接送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

(三)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经审核后,对核定的拟补偿担保机构及金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公示15日后无异议的,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担保机构和申报材料,由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将申报材料退回有关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第四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负责全区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项目受理和审核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自治区金融办负责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地方各级财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和金融办负责对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自治区财政厅将收回拨付的全部补偿资金,取消其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收到的风险补偿资金应用于补充其风险准备金。担保机构应加强对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补偿资金用途。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中小企业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附件:广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略)

8.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信贷扶贫实施 篇八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经研究制定以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检验试验费的有关规定,请遵照执行:

检验试验费按材料费的1.5%计取,计入综合单价的材料费。计算公式为: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材料费=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内容的工程量*相应的消耗量定额中材料含量*相应材料单价)*(1+检验试验费率)

工料单价法综合单价的材料费=Σ(消耗量定额子目材料含量*相应材料单价)*(1+检验试验费率)

除合同有约定外,在结算时如实际发生的检验试验费总数与预算时按费率计算的检验试验费(整个单位工程的检验试验费合计数)相差±15%以上,可照实际进行增减计算。

广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9.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信贷扶贫实施 篇九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查看

【发文字号】 桂办发[2004]40号

【颁布时间】 2004-08-14

【实施时间】 2004-08-14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

为了积极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的跨越式发展,按照十六大关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战略部署,党中央决定对军队体制编制进行调整改革。2004—2006年,将有大批军队干部退出现役转业地方工作,我区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数量将比正常年份增加一倍,安置任务繁重。为确保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我区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7号文件精神,增强做好调整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政治责任感。为做好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了《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以下简称中央7号文件)。认真落实中央7号文件精神,妥善安置好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的军队转业干部,对于保证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对于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切实把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责任制,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以及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领导,认真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对以种种理由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的单位,要严肃批评,追究责任。自治区和部队有关部门要适时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安置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党政机关要带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编制尚未满员或有增员计划和自然减员缺编的部门和单位,应首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安置有困难或者进行机构改革的部门和单位,应先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以后再逐步调整安排。政法和执法监管部门调整和充实人员,应优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选用。各地在使用中央、自治区和市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时,应确定一定的比例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三、切实落实军队转业干部编制。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所增加编制要专项专用。编制尚未满员的事业单位,应首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编制满员的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增加行政编制的办法执行。其他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四、区(中)直驻邕外单位要积极配合当地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人事关系垂直管理的区(中)直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驻邕以外人事关系不垂直管理的区(中)直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解决所属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等问题,保证安置计划的落实。对区(中)直驻邕外单位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的情况,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每年进行通报。

五、重点安置好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各市、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采取使用空出的领导职位、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或者先进后出、带编分配等办法,安排好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师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在全区范围内统一调配。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适当增加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专用的非领导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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