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

2024-10-26

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精选11篇)

1.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 篇一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部分保险福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辽劳字[1996]196号

各市劳动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由于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职工标准工资的封存,我省企业职人工部分保险福利待遇的支付办法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为此,现对企业职工部分保险福利待遇的支付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病假工资及疾病的救济费的计算基数

企业职工病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的给付,经职工休工前6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不含奖励工资、各项补帖),仍按照《劳保条例》规定的连续工龄及计发比例计发。按此计发的病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同期企业平均工资的150%。疾病救济费不得高于同期企业平均工资70%,不得低于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二、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治疗期间至医疗终结前或医疗终结评残前,停发工资,改发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按本人停工治疗前6个月的平均工资(含奖励工资)发给。在此期间企业新增工资的,按不低于休工前同工种同条件人员的新增平均工资额发给。不能发全额工资的企业,其职工工伤津贴不得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额。

三、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按本市上一3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补助费,按上一年本市10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按年龄划分)均按本市上一年1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四、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的计算,不再按辽劳险字[1988]131号文件规定的以死者配偶工资收入折算办法执行。今后凡是符合供养条件的人员,均按照当地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发给其生活救济费,其所有供养直系亲属领取的救济费总额不超过上一年本市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对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五、职工探亲假期工资待遇

职工探望父母和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其假期工资按照本人休假时上个月的工资(不含奖金)计算发给;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其往返路费超过本人休假时上个月工资(不含奖金及各种生活物价补贴)30%以上的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六,婚、丧假工资待遇

职工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七、本能知未作规定的其他各项福利待遇支付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劳动厅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

2.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 篇二

一、职工福利的基本规定及其财税处理

(一)基本规定

对于职工福利,在基本政策的基础上,财政部和国家税总近两年均出台了相关法规,对其予以进一步规范。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明确要将职工福利费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目的是堵塞因滥发职工福利而导致的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进一步明确职工福利费的内容,第四条则强调了单独核算的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两个文件是相辅相成的。在具体实务操作中,企业的会计处理要执行财企[20091242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的纳税处理要依据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尽管文件的规定很具体,但相对于复杂的企业实务来说,还有一些具体实务处理需要探讨、明确。

(二)一些具体福利业务的财税处理

员工在企业享受的福利,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种形式:货币性福利和非货币性福利。其中非货币性福利又可以细分为实物福利和非实物福利。

1.货币性福利的财税处理

对于发给员工的合理(不是统一发放)的货币性福利,依据目前的税收政策,在工资总额14%以内的,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对于取得货币福利的员工来说,依据现行的税收政策,除了丧葬补助费、抚恤费以及安家费、探亲假路费外,一些货币福利要并入工资总额纳税。例如,在午餐费补贴方面,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属于福利费范围,包括自办食堂或未办食堂统一供应午餐,则可在福利费列支。但是,对未统一供餐而按月以现金发放发给职工的人人有份的午餐补贴,则应并入职工的工资薪金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住房、医疗补贴方面,财税字[1997]144号文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应全额计入领取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福利是否要并入领取人的工资总额纳税,取决于两点:一是判定该福利是否属于公共福利,属于公共福利(比如食堂补贴)就不涉及个税。二是个人领取的货币税法是否认同,领取了税法认同的货币,也不涉及个税;领取了税法不认同的货币,就要并入工资总额纳税。

2.非货币福利的财税处理

依据(《会计准则指南》规定,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把自产产品发给职工作福利;企业拥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如上下班班车、集体宿舍);企业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服务等。

非货币福利包括实物福利和非实物福利。对于实物福利,视同货币福利,税法认同的,可以在税前扣除,并减免个人所得税;税法不认同的,一般都属于超标发放,则要进行纳税调整,计缴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9]3号文对此规定得比较详细,大家可以参照执行)。

对于非实物福利,比如奖励员工免费旅游等,税总也出台过相关规定。《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非实物福利一般都是变相的福利,对变相的福利,税法是明文限制的,企业发生这样的费用,应并入个人的工资总额,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超过标准的,还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职工福利财税处理应注意的问题

在职工福利的财税处理中,还有一些特殊问题需要正确处理:

(一)企业将自产产品当福利发放给职工。比如食品生产企业给员工发放自己生产的食品,这要当做“视同销售”来进行财税处理。

(二)企业将租来的房子当福利给员工居住。对于这种情况,尽管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但企业租来的房子,员工居住可以;如果给那些没有居住的员工发放住房补贴,则要并入工资总额计税。

(三)企业变相福利发放现金。这种行为要计征个税。例如企业组织旅游,不去的员工可发两个月的工资。那这工资就应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总额计税。

(四)企业给职工购买保险。这要区别对待。自2008年1月旧起,企业为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准予扣除,超过标准的不得扣除。企业为员工购买了商业保险,依据企便函[2009]33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的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因公出差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外,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该文第二条第三款还规定: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如属于国税函[2005]318号文规定以外的保险金,应于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企业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福利。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从任职单位领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职工福利的稽查重点和节税建议

(一)职工福利的稽查重点

财税稽查的重点一般都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企业职工福利目前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

一是企业职工福利与工资及其他成本费用边界不清。有些企业随意调整职工福利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这其中既存在侵蚀国家税基和侵害企业投资者权益的问题,也存在任意压缩开支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

二是部分企业职工福利发放或支付随意,扩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比如富裕的企业可着劲发放福利费用,而手头拮据的企业过年也不发一盒点心。这就拉大了社会收入的差距。据2008年央企财务决算数据反应,中央企业人均福利支出为3387元,占工资总额的7%,其中最高的企业人均福利支出为4.46万元,占工资总额的26%,最低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149元,仅占工资总额的0.6%。

鉴于职工福利目前存在的问题,其稽查的重点就应该放在企业福利制度是否完善,福利支出在税前扣除是否超标,福利发放是否合理,以及企业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等方面。

(二)职工福利的节税建议

职工福利支出的政策性较强,我们的节税建议有三:

一是要熟悉相关政策尤其是税收法规,把福利费用的列支控制在法规规定的标准之内;规避了超标行为,就防范了税收风险。

二是调整行为,减轻税负。比如依据现行税法,职工在食堂吃饭,补贴是免税的,而发放现金则要纳税。那么,就可以选择在食堂吃饭的方式享受职工福利,同时也减轻了职工的个人税负。

3.反腐更应保障职工正常福利 篇三

日前,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称,党的十八反腐败,反的是三公消费,反的是个别官员的权钱色交易、任人唯亲、买官卖官、欺上瞒下,反的是个别垄断性企业存在的高收入、高消费、高福利的灰色腐败,反的是个别单位假借“职工福利”之名侵吞国家资产、串通起来寻租、分肥的腐败行为。对这些形形色色、或隐或现的腐败行为“零容忍”,老百姓拍手称快。

但中央的八项规定,反的绝不是职工的正常福利。一年就那么几个节假日,单位这时慰问基层员工,发一点福利,全体员工捧着节日福利喜气洋洋,这是多么体贴民心的好事,和腐败有多大关联?

然而现在的情形是,一些单位中秋节的二斤简装月饼没了,甚至妇女节女职工的体检也没了。还有群众反映,因为单位领导干部要节俭过春节的缘故,所以基层职工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年终福利,也被“名正言顺”地不发了。职工积极性可想而知了。这岂不是歪曲了中央的反腐本意?原因何在?

很简单,歪嘴和尚吹喇叭——经念歪了,是一些执行者故意而为之。这些人中不乏邪门武功的高手,面对中央反腐倡廉“降蛇十八掌”的刚猛掌风,他们想用“乾坤大挪移”借力打力,卸力于百姓。这样做,既可以让自己少受伤或不受伤,还可以通过拿掉职工正常福利的方式维持自己的心理平衡。

更有甚者,有人想以此举诱发人们不满情绪,进而迟滞中央反腐步履。还有一种情形是,一些执行者不敢担当,沉迷于形式主义,为了乌纱帽从众而行,从不考虑群众的诉求,缺少郑板桥“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正人情怀。

反腐倡廉,贪官的感觉应是“高天滚滚寒流急”,百姓的感觉却应是“大地微微暖气吹”。

中央“打虎灭蝇”,腐败分子纷纷落网,但执行者借反腐之名拿掉老百姓应有的职工福利,这绝不是中央反腐倡廉的本意。

4.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会议总结 篇四

会议就20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一是要加强互助幸福院管理力度,强化责任意识,落实管理运行经费,确保互助幸福院健康运行;二是要落实好民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要求,简化养老机构审批手续,强化服务与监管,推动养老事业快速发展;三是要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切实摸清底数、精准识别,掌握好补贴范围,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四是要全面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任务,加大工作推进力度,提高普查质量,确保通过自治区验收。

会议强调,要精准认定社会救助对象,健全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档案,推进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操作和科学化管理的必要性。会议针对年社会救助重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一要认清形势、高度重视、梳理问题、攻坚克难,切实增强抓好社会救助精细化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要完善机制、规范流程,在社会救助工作精细上下功夫;三要层层压实责任,加大督查考核,通过追责问责促进社会救助工作精准化、精细化。

5.加拿大的社会福利制度和教育 篇五

加拿大位于北美洲北部,国土总面积为9,970,610平方公里,位于世界第二。从地理位置上划分,共有十个省份和三个领地。加拿大政府为联邦制,定期选举三级政府,即联邦、省及市政府。加拿大的官方语言为英语和法语,大多数母语为法语的居民集中在魁北克省。加拿大人口总数接近三千五百万,其中约44%为英国人后裔,25%为法国人后裔,中国人和印度人后裔各占4% 和1%。

加拿大境内有着多姿多彩的地形地貌,巍峨的高山,宽阔的草园,富饶的谷地,众多的湖泊以及纵横交错的河流与星罗棋布的岛屿一起构成了加拿大独特而别具魅力的自然风光。在加拿大广阔的国土上,有着不计其数的奇观美景。

加拿大资源丰富,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拥有加拿大护照,可以免签证去一百多个国家旅游,包括美国和许多欧洲国家。根据联合国基于教育质量、国民收入、生活水平、健康状况等方面的综合评定,加拿大曾连续七年被评为世界上最适合居住的国家。

加拿大是移民定居的天堂,政府公平地对待来自世界各国的移民,鼓励多元文化。当新移民一踏进加拿大国土即可享有加拿大宪法所保护的各项权利。加拿大社会安定、法制健全,是一个重视人权、提倡民主自由的国家。同时,加拿大承认多重国籍,当成为加拿大公民后,不但可以拥有加拿大护照,还可以同时保留原籍护照。

加拿大优越的教育制度可位于世界之最的行列,国家免费为所有居民提供一流的中小学教育。除此以外,加拿大拥有世界上最好的大学和学院,为使更多的人能够在这样的院校接受高等教育,政府专门为各种经济状况的人制定了资助政策。同时,加拿大一流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可以让世界上众多国家的居民羡慕不已。

在跨入二十一世纪后的今天,越来越多的新移民加入到加拿大这个团结、合睦、美好的大家庭,并用自己的勤奋和智慧,把这片理想中的“乐土”建设得更加美丽和繁荣!

 加拿大社会福利:

加拿大是一个环境优美、生活富裕及充满机会之民主国家,拥有完善之教育及社会福利制度。连续七年,加拿大被联合国评选为世界上最适于居住之国家。因此,加拿大素有“移民天堂”的美誉。

1、就业保险 Employment Insurance(EI)

如果加拿大居民(下指加拿大永久居民及公民)在一年中连续工作了半年,因为失业、患病、生孩子或领养孩子而不能继续工作,可通过全国性的就业保险计划而获得临时收入,即在一定时期内定期得到补助,以减轻失业所造成的影响。申请者得到补助的金额取决于其工作时间的长短和当地的失业率。申请补助须到加拿大政府就业中心(Canada Employment Centre),即办理社会保险卡(Social Insurance Number)的机构。

2、医疗保险 Medical Service Plan(MSP)加拿大每个省都有医疗保险计划,提供廉宜而高质的医疗服务。加拿大政府每年拨款约48亿加元用于实现医疗保健福利。保险计划包括各项医疗服务、诊金、住院和手术等费用,但不包括药费。如果你的家庭医生认为你需要住院,甚至手术,不论手术大小,一切费用全部由医疗保险计划负责。在住院期间,病人的伙食、药费等都不用自己支付分文。65岁以上的老人和领取社会救济的人,其处方药大部分为免费提供。

3、加拿大退休计划 Canada Pension Plan(CPP)除魁北克省以外,加拿大各省都实施加拿大退休计划。加拿大退休计划是一项公共保险计划。加拿大居民在每月的收入中扣除一定数额的退休金供款,在退休后或身体长期有障碍的时候,就可以通过这项计划得到补助。退休金必须付税,申请者不管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都可以得到。魁北克省有自己的计划,称作“魁北克退休计划(Quebec Pension Plan)”。

4、社会福利金 Social Welfare 社会福利金是加拿大福利体系的一块基石,是用于保证每个加拿大居民基本的生活标准,加拿大居民在没有收入,而且银行存款在1000加元以下均可申请此福利。若是单身人士每月可获得500-700加元,三口之家每月可获得1100-1300加元左右,足够维持一个低水准生活。新移民通常在前六个月内是不能享受此福利,所以登陆加拿大后都需要一笔经费,可以维持六个月的生活。

5、假期 Vocation Opportunity 加拿大政府规定:全职雇员在工作一年后可获每年两周(十个工作日)有薪假期;连续工作五年后,可获每年三周有薪假期。假期不得以薪金替代,雇员不得因为怀孕而遭解雇。此外,还可获得无薪产假,继续保有其退休金或医疗计划,并于产假结束后返回原工作岗位。产假中,产妇可申请就业保险EI。

6、养老金 Old Age Security(OAS)

加拿大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5岁,加拿大的居民不论其资产或收入,只要在加拿大定居十年以上即有资格参与“老年人福利保障项目(Old Age Security Programs)”。需注意,养老金不是在您到了退休年龄后由政府自动支付,须由本人在65岁生日前的十二月内向政府提出申请,方可领取养老金。实际上,养老金与中国最低生活保障金类似。养老金的数额多少要依申请者在加拿大居住的年限长短来定,由联邦政府按月发放。

7、牛奶金 Child Tax Benefit 在加拿大,每个小孩从一出生到18岁,都可以每月领取牛奶金补助,多少则是根据父母去年的收入而定。当然,个别收入较高的家庭就无此待遇了。设立这笔补助的目的,一是想帮助收入低的家庭,二是鼓励大家多生孩子。

8、托儿补助金 Child Care Subsidy 在加拿大,6 岁前小孩的学前教育是自费的,而且费用较贵。一个小孩的月托费要600-800加币,很多低收入家庭没有经济条件让小孩接受早期教育,因此政府就专门拨款成立托儿补助金。政府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有时补贴一半,有时全额补助,补贴直接支付给孩子所就读的幼儿园。申请托儿补助金需要排队,所以应尽可能提早递交申请。政府会优先考虑夫妻双方都在工作或学习且收入很少的家庭。

9、政府房 Government Housing 为了保证人者有其屋,保证低收入者也能住房,加拿大政府每年都拨款建造大批的政府房,由政府委托的专门公司管理,以极低的价格出租,而且往往是很漂亮的大楼。原则上任何加拿大居民都可以申请,但它的特殊收费方式把有钱人自动排除在外。基本收费原则是按收入的百分比交租,通常是月收入的25%至30%。如你的月收入只有1000加元,你只需拿出250加元交房租即可,而你住的可能是二室一厅或三室一厅的大型公寓。但如果你月薪为10000加元,就要拿出3000加元交租,这样非常不合算,这笔买房也绰绰有余。因此保证了低收入家庭也能住房。

10、收入保障津贴 Guaranteed Income Supplement(GIS)

如果你有很少或没有收入,可以申请每月的收入保障津贴。收入的定义是包括来自其他国家的养老金、生活费、工资、失业保险福利以及劳工赔偿金或福利等等入息。你的收入愈少,得到的收入保障津贴愈多。如果你己婚,你的配偶的收入在计算你应得之GIS数目时会被考虑在内。GIS须按年度重新申请。

11、配偶津贴 Spouse’s Allowance(SPA)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即可领取配偶津贴,这是用来额外津贴那些只靠一份高龄保障退休金为生的夫妇的:

1、年届60岁与65岁之间、配偶为领取高龄保障人士。

2、总收入不超过规定的数额。

3、在18岁之后在加拿大居住至少10年。SPA须按年度重新申请。此项津贴可继续发放,直至你再婚或年届65岁为止,甚至配偶去世这项津贴仍可继续发放给你。

12、怀孕津贴

怀孕母亲最早可在预产前八个星期开始领取怀孕津贴,申请人也须经过两星期的等候期才可以开始领取津贴金。因此,怀孕母亲最早可在预产期之前的十个星期放产假,然后立刻向加拿大人力资源部的就业保险办事处申请怀孕津贴金。

怀孕津贴金最多只可领取十五个星期,但会在婴儿出生后十七个星期停止发放。若婴儿因健康问题而要住院的话,这十七个星期的期限可延长,直至婴儿出院回家照顾,但不可拖延超过婴儿出生后的五十二个星期。无论如何,怀孕津贴金最高也只可领取十五个星期。

13、育儿津贴

婴儿的亲生父母或领养父母可领取高达十个星期的育儿津贴,使其能留在家中照顾初生婴儿或被领养的儿童。若儿童有健康问题,需要特别照顾,育儿津贴可增加至十五个星期。这津贴可由母亲或父亲一人领取或父母两人共同分享这津贴金。如两人共同领取育儿津贴的话,则每人都要接受两个星期无津贴的等候期。假若母亲已在领取怀孕津贴金时经过两个星期的等候期的话,在领取育儿津贴时不再需要履行两个星期的等候期。

育儿津贴最早可从婴儿出生日或领养儿童回家后当天起领取,这十个星期的津贴金是不可以超越他们出生后或回家后的五十二个星期。

14、患病津贴

患病津贴是帮助那些因患病,受伤或受检疫隔离而不能工作的雇员,解决其经济的困难。患病津贴最多只可领取十五个星期,但必须过去五十二个星期或自上次领取就业保险金后曾工作七百个小时。你可在同一个津贴期内领取患病津贴,怀孕津贴及育儿津贴,但加起来不可超过三十个星期。申请患病津贴必须提供医生证明,证明你是患病及所需的康复时间。

总之,加拿大的医疗福利要远远好于美国。国家实行全民医疗保险。任何人,只要你一旦成为加拿大移民,从一下飞机那天起,你就终身享受加拿大任何地方的免费医疗。不管你是干什么的,即使是乞丐,也同样享受。在美国,一般人是不敢生病的。在加拿大就不怕。香港人很精明,会算帐。只要花很少的申请费用,一家至少3人,加上双方父母,共7口人,只要成为加拿大移民,都可以终身享受加拿大的免费医疗。

 加拿大教育:

加拿大政府规定,凡是年龄在6岁至16岁未成年人必须接受教育,完成这期间的教育后相当于中学毕业,且这是义务教育,这期间拥有居民或公民身份的学生是不必支付学费的,而所收杂费也非常便宜。

儿童满六岁可以报名就读小学。每年九月开始至次年六月为一学年。小学分别为一至七年级。在小学,学校不仅在教室教学,同时还非常注重社会教育以及启发式教育,如组织学生参观博物馆、图书馆、体育活动、报馆等等。小学生的作业全部在学校完成。

中学从八年级开始,到第十二年级。有些校区采取五年中学制,而有些将中学分为三年初中(第八至十年级)及两年高中(第十一、十二年级),但是其课程及修读总年数是完全相同的。第十一、十二年级的成绩做为晋升大学的评审标准。

学生升入第八年级开始,学校配有专门的辅导顾问,他会根据几年来学生档案的记录,指导学生选修哪些课程对该学生是最为适合的,因此学生可以在辅导顾问的指导下,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修不同科目,这是非常灵活的,可在一年内学习不同科目,也可以在一年内同时修读不同年班的科目,例如如八年级的学生可修读九年级学生的科目。

在中学期间,学生的成绩均按学分计算。自九年级到十二年级的这四年期间,每个学生必须修满30个学分,方可毕业。学分是如何计算的呢?一门科目修满110小时,成绩合格,可取得一个学分。如果要想毕业,在这30个学分中,有些主要学科必须修满规定的学分,例如英文或法文需取得5学分(加拿大有些是法文学校,以法文为第一语言)。

加拿大的中学生升入大学是不需要参加专门的考试。只要学生在高中期间,修满必须的学分,毕业合格,即可申请入大学继续深造。这个申请是可以由所在中学协助,递交填妥的申请(有些省份规定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在申请上,除了填写课程成绩外,还需要根据自己的爱好、学业情况,选择适当的学校。这些方面,学校的辅导顾问会根据每个学生的实际情况,协助学生做出适当的选择。

加拿大中学12年级毕业后,可直接申请进入大学,没有大学入学考试制度。在魁北克省规定学生完成11年级后,再转读该省的普通和职业教育学院读一年或两年预科方能升入大学。

高等教育的结构中共分十个等级:博士学位、哲学硕士学位、硕士学位、执照(指律师或医生合格开业证明)、研究生毕业证书、学士学位、大学毕业证书、特别证书、结业证书和证书。普通学士学位一般修读3年。荣誉学士学位一般修读4年。

加拿大的多数大学采用学分制。硕士学位是要在取得普通学士学位的成绩60—70分上再攻读两年才能取得。而荣誉学士则只需一年。如果申请博士课程则必须在学士课程中取得70—80分以上才行。完成硕士课程者亦有资格申请,修业期一般是3年。

全日制高等院校每年有两个学期,9月至12月为秋季学期,1月至4月为春季学期。共8个月,有的大学分三学期。除大学外,加拿大还有社区学院,约250多所,教学内容侧重于应用:如美术、工科、商科及其他专业训练。一般期限为1至3年。这些学院只发证书或文凭,不颁发学士学位,但可以选择一些以后可转读大学深造的课程,修业期1至2年,程度相当于大学一二年级,学完后转入正规大学二三年级,继续攻读学士课程,所以一般留学生都愿意读这些学校。【高等教育】

加拿大的高等教育机构有两种:社区学院和大学。前者不颁学位,后者可以颁学位。魁省的大学预科亦属社区学院。

一、社区学院

社区学院的课程有别于传统的大学课程。它主要提供半职业化或技术性与职业性课程。毕业生可以获得毕业证书。

加拿大共有一百九十八所社区学院。其建校的宗旨是:教育应当让广大的社会各阶层都能享受。因此,其入学标准通常比较灵活。申请人一般必须有高中毕业,但成人学生可能可以免去该要求。学费比正式大学低很多。在魁北克,全日制学生的学费全免。

多数社区学院是全年开学,提供三学期的常年,并且有校内外的全日或半日制课程。每个课程至少一年,但通常为两到三年,有时也有四年的课程。许多学分可以转为大学的学分。

二、大学

(1)大学的管理

有资格颁发学位的高等学校一般被称为大学。加拿大一共有八十八所大学,全部为公立。

虽然每个大学的入学标准不同,但同一个省内的大学标准一般都相同,尤其是大学的理科和文科。凡有十二年学历的高中毕业生均可申请进大学。魁北克省则要求有二年的预科,外加十一年的中学。对于成人学生,多数大学均放宽规定。

学费在各省大学间有较大差异。外国学生则一律付高学费。

大学颁发两种资格证书——学位和毕业证书。大学课程一般为三到五年,研究生则不定。只有具备荣誉学士学生才可以申请读研究生。研究生共分硕士和博士两种学位。

学和管理通常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非学术人员构成的学监委员会,另一部分是学术人员构成的上院。最常见的组织形式是按系划分,各系由系主任管理,系以下再分专业。

在1995年—96年间,加拿大全日制的大学生约有583,328人,半日制的大学生约为268,778人。

(2)加拿大的名牌大学

加拿大的院校都经过严格的规范,政府的鉴定与复查,提供高水准的教育。加拿大的大学在世界上也享有较高的声誉。【加拿大各类教育机构】

一、普通教育

(1)公立学校和教会学校

在加拿大公立学校和教会学校一般都受到政府的财务支持。

所谓公立学校是当地的教育机构根据该省的《教育法》或《学校法》而建立并且经营的。

有些省份以宗教划分为基础,为教会学校提供税务支持。魁北克省,安大略省,沙斯卡曲湾省,阿伯塔省的西北领地对公立学校与教会学校均有支持。一般情况下,人们都将教会学校归为天主教学校。

(2)幼儿教育

在加拿大多数的省份和领地,都有两套政府资助的自愿性学龄前教育系统:一个是由学校委员会经营的五岁幼稚园,另一个是由省政府发放执照的托儿所。全国只有爱德华王子岛没有五岁幼稚园制度。幼稚园教育属于非强制性的,但多数加拿大小孩都上幼稚园。

(3)小学

小学通常指一年级或八年级的教育,学生通常为五至十三岁,但是,从小学到中学的过渡在各省都有不同。有些校委会将中小学教育划分为:幼稚园到六年级为第一阶段;七年级到九年级为初中;十年级到十二年级为高中。小学课程的面比较广,重点是读、写、数学,其次为科学、文科、健康教育和音乐、艺术。

(4)高中

高中通常分为两种,一种为普通高中,另一捉为职业高中。多数高中都提供这两类课程。

高中毕业生可进入就业市场,职业学校社区学院或大学。

(5)私立学校

私立学校虽然独立于公立系统之外,但仍然必须提供符合省政府教育部规定的课程。通常它们都遵照该省教育部的课程和毕业要求,并颁发毕业证书。

由于私立学校没有享受公立学校那样的政府资助,因此它们均要收取学费。对于低收入家庭,它们通常有奖学金或学费减免。

(6)函授教育

函授教育主要是为了满足那些传统的课堂教育无法满足的学生需求。这些学生通常都居住在偏远地区,小村落或身患残疾。

二、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的对象是:身体残废者,学习障碍者、精神病患者及弱智者等等。天才学生亦属特殊教育的对象。最近几年的潮流是尽量争取让特殊学生溶入他们同龄学生的班级中。各省均已采取措施,以确保特殊学生将得到特殊教育。

加拿大各省目前有二十一所盲人或聋哑学校。

三、职业教育

职业教育通常是让学徒在经过一段较短的训练后,便能进入一个具体的行业工作。许多学校都提供短期技能训练,以便其毕业生能立即进入劳动市场。公立和私立学校均有提供。有些训练可以在工作岗位上进行。多数课程可在一年内完成,有些简单课程只有几个星期。

6.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 篇六

社会保障

张秋月

2012112102

摘要:从城市和国外老年人社会福利入手,透视我国农村社会福利的不完善的种种现状。对为什么要完善我国农村老年人福利政策,怎么完善我国农村老年人福利政策,完善老年人福利政策的社会效应做了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我国 农村 老年人福利政策

一、当前老年人福利政策的现状

1、城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城市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逐步建立,部分城市的社区组织起互帮互助团体和志愿者对我(包括青年学生、机关干部、地灵老人、社会热心人士等),为这些老人提供做饭、代购物品、洗涤衣服、打扫卫生、身体检查、谈心交友、应急援助呼叫等福利性公益服务,针对生活(部分)能够自理、物质条件较为丰厚的老年人,一些社区举办了老年学校,开展老年人旅游等项目,一活跃这部分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有专业的家政服务公司提供、政府埋单的养老服务也将日渐盛行。老年休闲娱乐的活动场所在城市随处可见,如老年活动站、老年中心等,为城市老年人提供了丰富的文化、教育、娱乐、体育活动,极大地提高立刻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2、国外农村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荷兰老年人福利政策包括医疗保健福利服务、社会福利服务和老年人住房福利。其福利设施有老年公寓、老年照料院和老年护理院三种养老设施,根据老年人的不同自理情况、物质生活条件分院内照料和院外照料两种,同时还提供社区护理和非正式护理为老人改善生活条件。德国老村老年人社会福利包括年龄达到65岁时领取老年年金,丧失劳动能力金,在劳动能力受到威胁时有康复待遇和在此期间提供企业援助和家庭援助,死亡是领取遗嘱年金(寡妇-鳏夫年金、孤儿年金)和渡过难关补助。法国老年人社会福利可以从其农村社会保险互助金来源上领会到,调剂补偿金占全部资金的28%左右,家庭补贴约4%,国家财政预算补贴和国家对家庭补贴约14%,部分税收政策上得补贴约27%。

3、我国农村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崛起,在部分富裕起来的农村地区出现了兴办福利企业的现象。但是,这种条件尚属少数,农村社会化养老还没形成规模和制度。传统农业经济条件的限制和城乡“二元”体质管理使农村社会化养老仅限于贫困救济和养老保险计划,其他措施如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照料在大部分地区几乎不存在。目前农村社会福利存在着项目少、范围小、覆盖面窄、水平低、社会化程度低、与城市差距大、资金来源渠道少,资金数量不稳定,来源不尽合理,管理机构分散、管理混乱、无单独法律的支持、法律体系不健全。

4、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城乡二元分治。由于农村生产力十分落后和农业人口众多;长期以来实行“城乡分治”的宏观管理制度;财政结构不合理,主要用于支持国有单位的发展,支持国家工业化,财政支农不力,削弱农业发展后劲和竞争力,农村基层财政困难,资金短缺严重,农村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基本上没有什么发展;农村基层政府机构设置不合理,沿袭不断膨胀的行政管理机构,造成因资金制约而供应不足;单位福利政策影响,农村家庭没有单位福利,城市家庭大多数是有单位福利的;农村浓厚的家庭养老传统及农村自然因素制约。

二、必要性分析

1、农村老年人昔日对国家、对社会的贡献功不可没。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很高,1959年,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89.4%,1950年为88.8%,此后一直到1980年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始终在80%以上,一直到1982年才将至80%一下,2011年12月1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在京发布《社会蓝皮书:201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蓝皮书指出,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中国城镇人口比重为49.68%。以目前的城市化速度,2011年城镇居民的比例将超过农村居民。可见,从人口数量上讲,对社会对历史贡献农村人口数大于城市人口数,广大的农村老年人对伟大的中华民族的奉献不可小觑。农村老年人大多是农业人口,老年无力从事农活,无收入来源。由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及农业人口占从村人口比重可得知农村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大多是无收入来源的。

2、完善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有助于解除计划生育者“养儿防老”的后顾之忧,促其生育意愿贴近生育政策,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弱化养儿防老的生育观有助于农村走出高出生-低收入-高出生的怪圈。

3、老龄化趋势给农村老年人社会福利带来巨大压力。人口老龄化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伴而生的全球性趋势。据联合国预测,到2050年65岁以上的老年人将占总人口的27%。而发展中国家将达到15%左右,部分国家如中国到2040年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28%。老年人总数将达到3.97亿人,超过目前法国、德国、日本和英国的人口总和。到2050年非洲地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占总人口的11.8%,阿拉伯地区占13.4%,亚太地区(仅发展中国家)占22%,中东欧和中亚地区各占28、1%,拉美和加勒比海地区占22、4%,经合组织国家占30%。全球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发展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只是由于各国经济发展进程的差异化和社会福利制度供给及完善程度的差异性,人口老龄化进程对众多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农村的社会福利带来的挑战比发达国家更为严峻。

4、让“空巢家庭”老人得到照顾,促使在外工作的年轻人能够安心工作。老人是子女的牵挂,只有老人们得到了很好的照顾,子女们才能安心工作。

5、减轻子女负担。经济上老年人可以得到福利的部分补给,精神上老年人可以得到福利的鼓励。目前,中国农村家庭老人的支出来源一般是老人自己的储蓄(如果有储蓄的话),子女的给予,养老保险金,子女支付为主。就目前而言有养老保险金的农村老人很少,由于农村的收入主要来源与农业,农业收成又小,老人们的储蓄金对农村老人的养老几乎是杯水车薪。子女们,尤其是独生子女们,既要赡养两方老人,又得抚养自己的子女,还要生活,负担沉重。农村老年人福利的改善,有助于减轻其子女们的负担。

6、体现了以仁治国,弘扬了尊老的优良传统;缩小城乡差距,有助于实现社会和谐;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的要求。

7、有助于解决农村社会问题,如养老纠纷问题。

三、存在的问题

1、社会福利受管理能力、可利用资源、政治、经济和社会历史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农村老年人社会福利受农村本身的诸多局限因素限制。管理能力低下,由于地形地势气候土壤等多方面的影响,大多数农村存在着居住分散,管理分散的特点。地理条件限制,农村福利设施建设的成本高且利用率低。从最有效用角度讲,政府会选择福利设施利用率高且成本小城镇,福利覆盖范围很难拓展到农村。社会历史,各种传统观念也是制约社会福利发展的重要因素。经济发展水平低下,缺乏财政收入,傍山吃山依水喝水,大多数农民靠着农作物收成增加收入,农村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所占比例小,农民收入少且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渠道少。为了更好的解决农村老年人福利问题,财政对农村老年人福利支出必须增加,人口结构出现老龄化趋势农村老年人口急剧增加,老年赡养率在未来50年的时间里仍然将迅速增加。

2、农村老年人社会福利法制化程度不高。老年人社会福利从起性质上来看是收入的再分配,必然涉及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再分配,这就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利益受损人进行强制系那个的约束,对利益受益人进行保护。从管理上来看,由于涉及狠毒的社会群体、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这就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各群体、各管理部门、各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维系其高效运转。

四、如何发展和完善老年人社会福利

(一)、完善政策

1、物质生活福利。开展各种形式的物质生活福利补助,如为农村老人增加就业机会,并对困难的农村老人给予物质帮扶,把帮扶面从五保户扩大到全体需要的农村老人,让阳光普照每一位老人;开展向老年人送温暖活动,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经济补给和实物支助;建立福利院和敬老院,收养没有生活保障的农村老年人;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特殊的优惠服务等等。

2、医疗保健福利

A.普及医疗机构和设施,监管好农村医院、农村卫生所医护人员医术水平、医德、医院营业执照,对农村医院、农村卫生所的卫生状况要严格把关,完善农村医疗机构的责任机制。

B.减轻医疗费用对农村老人的负担,如财政适度支持无收入农村老年人的医疗支出,建立帮贫看大病的机构等等,实现农村老年人看病无忧。

3、老年人社会福利

A.鼓励私营或个人经营福利企业。增加对老年人福利设施的投资渠道。

B.打破城乡“二元”管理体制,从制度上冲破牢笼,让农民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

C.发展农业,让农民富起来,缩小城乡差距。

D.建福利院,让空巢老人、孤单老人可以选择居住和生活在福利院。

4、老年精神文化服务设施:鼓励建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开办老年兴趣学习班,丰富老年人的生活。建各类老年人助人中心,如老年人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老年人实现自己的价值。

(二)、贯彻实施

1、开辟农村老年人福利资金来源,优化资金运作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种渠道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2、强有力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管理效率。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在老年人社会福利资金上的腐败。

3、实行合理有效有力的责任制。责任到人,增强人们的责任心,有利于有效的实现农村老年人社会福利。

4、建立奖惩机制。

五、发展和完善农村老年人社会福利政策影响

1、弘扬尊老美德,体现了以孝治天下,人道主义精神,发展和弘扬了”仁”,对中华灿烂文化的发展具有具有深远历史意义。

2、是我们表达对老人们的奉献的尊重和感谢。

3、经济上:老人看病难问题的到有效解决。

4、老年人就业福利鼓励老年人继续为社会贡献自己的特长,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减轻子女负担,也是老年人实现了自我价值,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

5、思想上:关爱老人对社会思潮及小孩子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

六、建议

1、私营和国营结合,统一监管。既增加了农村老年人社会福利投资渠道,又加强了国家对农村老年人社会福利的统一管理。

2、视老人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针对不同自理状况的老年人实行不同标准的福利,有助于资金的有效利用。

3、刚柔结合。既有利于农村老年人福利政策的有效管理又有利于其快速发展。

4、统筹城乡和区域,争取全社会的公平。统筹城乡老年人社会福利,有利于实现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体化,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有利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财政支持能力的加强,农民收入水平的明显提高,户籍管理制度开始逐步统一,人们对城乡统筹认识的深化等等使城乡统筹成为可能。以人口城市化,打通城乡间老年人社会福利通道及发展经济为切入点,社会福利制度与二元经济体制的改革结合,以平等的理念统筹城乡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调整国民经济分配格局。

5、制定独立的法律。目前我国农村老年人福利还没有形成法律体系,制定独立的法律是的老年人福利有法可依,这是实现改善老年人社会福利最有效的措施。

6、实行社会福利多元化。单一社会福利势必导致福利不到位,多元化社会福利有利于老年人社会福利涉及到老年人需要的各个方面。

7、利用各类社会组织。家庭式经济福利的重要社会组织,也是通过代代相传,实现社会化,传授知识,培植社会价值和行为模式的关键的工具性设施。在发达国家,作为社会福利的一种工具性组织家庭通常通过各种类型的投资于赠与方式提供老年人社会福利。据人口普查局1985年的调查数据估计:1985年美国家庭间仅现金转移支付的一项就达约189亿美元,美国平均每个家庭的援助性支出,每年约3000亿美元;经济组织

8、为老人增加就业机会。人生价值的实现有助于老年人拥有积极乐观的心情,同时对经济的发展也起到推动作用。

受社会分工,城乡二元政治格局,教育,文化,历史,地理条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村老年人福利还为得到合理发展。但随着国家财政支持,农村自身自力更生,建立健全合理的农村老年人福利的机制成为可能。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的发展,鼓励私营企业建立社会福利机构设施,采取刚柔并济,双管齐下等措施建立多元农村老年人福利体系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社会保障学教程》

钟仁耀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2、《中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石秀和等著 人民出版社

3、《南方周末》 2011-12-20

4、《农村社会保障的国际比较及启示研究――给予制度文化的分析》杨复兴

5、《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理论与实践》

刘书鹤 刘广新等著

7.职工带薪缺勤福利之会计核算 篇七

一、《条例》对相关职工薪酬的法规保障

1.《条例》将带薪年休假确定为职工的基本福利。

《条例》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 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按照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监督管理的要求, 已经执行或者即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都应该受到《条例》的约束, 建立符合《条例》要求的带薪休假制度。

2.《条例》对带薪年休假的基本天数进行了强制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 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 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从法理角度看, 《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只是最低天数, 并不禁止特定单位执行比《条例》的规定更长的带薪年休假天数。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 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 累计工作满20年的职工, 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条例》对年休假的安排方式进行了合理约束。

根据《条例》的规定, 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 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 统筹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 也可以分段安排, 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 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是《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职工当年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否可以顺延到以后年度, 这就要依据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确定。企业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自主设计既符合《条例》的要求又适合自身条件的带薪休假制度。

4.《条例》规定了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补救措施。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 经职工本人同意, 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 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 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如果某个职工的月工资收入为4 350元,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 在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日,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因此计算日工资时, 不得也不应该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以及《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据此, 全体职工的月计薪天数= (365-104) ÷12=21.75 (天) , 该职工的日工资=4 350÷21.75=200 (元) 。如果该职工按照《条例》和单位内部规章规定的年休假天数为15天, 但是全部没有获得安排, 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即:200×15×300%=9 000 (元) 。

二、带薪年休假的会计本质是带薪缺勤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将职工薪酬界定为: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也就是说, 凡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给予或付出的各种形式的对价, 都构成职工薪酬, 都应当作为一种耗费, 与这些服务产生的经济利益相匹配。显然, 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设立和实施会产生企业的职工薪酬支付义务, 由此产生的支出正是基于职工向企业提供的服务, 符合职工薪酬的会计定义。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界定的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 却没有明确规定职工的带薪缺勤福利。事实上, 企业可能对由各种原因产生的带薪缺勤进行薪酬补偿, 比如年休假、寒暑假、婚丧假、产假等。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根据带薪缺勤权利能否结转至下期行使, 将带薪缺勤分为两类: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

1. 累积带薪缺勤。

其是指权利可以结转至下期行使的带薪缺勤。职工在离开企业时, 对有些未行使的累积带薪缺勤权利有权获得现金支付, 《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将其称为既定累积带薪缺勤。相对而言, 如果职工在离开企业时, 对未行使的累积带薪缺勤权利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则应该属于非既定累积带薪缺勤。《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我国职工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是否可以累积, 相关制度安排由主管部门和企业自行设计。

在我国, 198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发[1981]36号) 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带薪探亲假可以累积的合法性。该文件规定,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 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 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 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 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 可以两年给假一次, 假期为45天。也就是说,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属于累积带薪缺勤的范畴。

2. 非累积带薪缺勤。

其是指权利不能结转至下期行使的带薪缺勤, 即如果当期权利没有行使完, 就予以取消, 并且职工在离开企业时对未行使的带薪缺勤权利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我国《劳动法》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因此, 我国企业职工休婚丧假、产假、探亲假、病假等通常属于非累积带薪缺勤。

由于职工提供的服务本身不能增加其能够享受的福利金额, 企业应当在职工缺勤时确认应支付的职工薪酬和当期损益。对于非累积带薪缺勤, 一般是在缺勤期间计提应付工资薪酬时一并处理, 因此, 其相关会计核算可以直接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操作, 无须另行讨论。

三、累积带薪缺勤的会计核算

在累积带薪缺勤情况下, 当职工提供了服务从而增加了其享有的未来带薪缺勤的权利时, 企业就产生了一项支付义务, 应当予以确认。即使该累积带薪缺勤是非既定的, 该义务也依然存在并且应予以确认。对于职工累积未行使的权利在其离开企业时是否有权获得现金支付, 不影响义务的确认, 但影响计量的金额。如果职工在离开企业时不能获得现金支付, 则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将因累积未行使权利导致的预期支付的追加金额, 作为预提性质的费用处理, 因为职工可能在行使累积非既定权利之前离开企业。

例1:清江浦公司共有1 000名职工, 该公司实行累积带薪缺勤制度。该制度规定, 每个职工每年可享受15天的带薪年休假, 未享受的年休假只能向后结转1个会计年度, 超过1年未行使的带薪年休假权利作废, 职工在离开公司时不能获得现金支付。职工休病假是以后进先出原则为基础, 即首先从当年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中扣除, 再从上年结转的带薪年休假中扣除;职工离开公司时, 公司对职工未享受的累积带薪年休假不支付现金。

2007年12月31日, 每个职工当年平均未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为2天。根据过去的经验, 公司预计2008年有950名职工将享受不超过15天的带薪年休假, 剩余50名职工每人将平均享受17天的年休假, 假定这50名职工全部为公司总部行政管理人员。该公司平均每名职工每个工作日工资为400元。

分析:清江浦公司在2007年12月31日, 应当预计由于50名职工未行使的每人2天带薪年休假权利而导致的应支付的追加金额, 即相当于100天 (50×2) 的年休假工资40 000元 (100×400) , 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40 000元;贷: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福利40 000元。

如果假定2008年12月31日, 上述50名行政管理人员中有40名享受了17天的年休假, 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 其余10名只享受了15天的年休假。由于该公司的带薪缺勤制度规定, 未行使的权利只能结转1年, 超过1年未行使的权利将作废。2008年, 清江浦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福利32 000元 (40×2×400) ;贷:银行存款32 000元。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福利8 000元 (10×2×400) ;贷:管理费用8 000元。

不难看出, 累积带薪缺勤福利需要在职工提供服务并行使带薪缺勤权利的当期确认为生产成本或者计入当期损益, 并非到企业实际支付现金或银行存款时才确认, 这在一定程度上与辞退福利的确认时点相似。

如果职工在离开企业时能够获得现金支付 (既定累积带薪缺勤) , 企业就应当确认必须支付给职工的全部累积未行使权利的补偿金额。

例2:沿用例1资料, 假设清江浦公司的带薪缺勤制度规定, 职工累积未行使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无限期结转, 且职工离开企业时可以获得相应的现金支付。清江浦公司1 000名职工中, 总部行政管理人员有50名, 销售机构职员有100名, 直接生产工人有800名, 另有50名工人正在建造一幢自用高档办公楼。

分析:清江浦公司在2007年12月31日应当预计由于职工累积未行使的带薪年休假权利而导致的应支付的全部金额, 即相当于2 000天 (1 000×2) 的年休假工资800 000元 (2 000×400) , 并做如下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40 000元, 销售费用80 000元, 生产成本640 000元, 在建工程40 000元;贷: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福利800 000元。

例3:清江浦电信公司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累积带薪缺勤制度。该制度规定, 每名职工每年有权享受24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权利可以向后结转至次年末。在次年末, 公司将对职工未行使的带薪年休假权利支付现金。假定该公司每名职工每个工作日平均工资为100元, 每月工作日为20天。为了便于讨论, 以公司研发部门一名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工程师为例。

分析:假定2008年1月, 该工程师没有休年休假。清江浦电信公司应当确认相当于2个工作日工资的应付带薪缺勤福利, 并做如下会计分录:借:研发支出2 200元;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2 000元、———累积带薪缺勤福利200元。

假定2008年2月, 该工程师休了1天假。公司应当在该工程师为其提供服务的当月, 计提相当于2个工作日工资的应付带薪缺勤福利, 反映该工程师行使累积权利的情况, 并做如下会计分录:借:研发支出2 200元;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2 000元、———累积带薪缺勤福利200元。

同时, 还要编制一笔会计分录反映该工程师行使上月累积的带薪年休假权利。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福利100元;贷:研发支出100元。

8.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 篇八

根据财政部近日下发的《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纳入了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指出,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虽然离退休人员已经不再为企业提供劳务,应当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予以保障,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仍然比较低,企业为他们支付统筹外费用,实质上属于延期支付福利。因此,正常情况下,企业为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或支付的统筹外费用,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该负责人同时指出,在企业重组情况下,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则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执行,主要有以下特殊要求:

一是按规定从重组前企业净资产中预提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由重组后企业承担人员管理责任的,重组后企业发放或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从预提费用中直接核销,不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

二是企业实行分立式重组,将离退休人员移交存续企业或者上级集团公司集中管理,并将按规定预提的统筹外费用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给管理单位的,管理单位发放或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从专户中列支,也不作为管理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9.职工福利及慰问规定 篇九

(讨论稿)

为体现医院对职工的关怀,做好职工福利工作,特制定此规定。

一、职工福利

根据粤总工会【2015】4号《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在每年的中秋节、国庆节、春节分别发给在职工会会员每人300元节日补贴;每位工会会员生日补贴300元。

二、住院、去世慰问标准及享受人员范围

(一)住院慰问

1.职工因病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住院给予慰问金100元。

2.在本院住院由工会组织到病房慰问;在外院住院的电话慰问并发给慰问金100元。

3.享受人员范围为我院在职职工(指工会会员)、医院离退休正式职工。

(二)职工及在职职工直系亲属去世慰问

1.享受人员范围为医院在职职工(指工会会员)、离退休正式职工。

2.慰问金111元。

3.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

三、慰问申报程序

(一)住院慰问申报程序

1.在本院住院慰问申报程序:

(1)在职职工:

由职工所在科室或者本人电话通知人事科---人事科登 记、核对并通知工会----由工会组织工会委员及职工所在部门职能科长或者干事-----到病房慰问。

(2)退休正式职工:

由职工住院所在科室或者本人(家属)电话通知人事科---人事科登记、核对并通知工会----由工会组织工会委员及职工退休前所在部门职能科长或者干事-----到病房慰问。

2.在外院住院慰问申报程序:

(1)在职职工:

由职工所在科室或者本人在住院期间电话通知人事科---人事科登记、核对并通知工会----由工会电话慰问-----工会委托医院出纳发慰问金到职工工资帐户(每周发放一次在外院住院职工的慰问金)。

(2)退休正式职工:

由职工本人或者家属在住院期间电话通知人事科---人事科登记、核对并通知工会----由工会电话慰问-----工会委托医院出纳发慰问金到职工工资帐户(每周发放一次在外院住院职工的慰问金)。

(二)职工及在职职工直系亲属去世慰问申报程序

1.职工去世慰问申报程序:

由职工家属或者所在科室电话通知人事科---人事科登记、核对并通知工会----由工会组织工会委员及职工所在部门主管副院长、职能科长或者干事----到住所慰问并给与慰问金111元----根据家属需求市内由工会组织召开追悼会(人事科准备悼词),市外由工会委托家属组织召开追悼会,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在职职工直系亲属去世慰问申报程序:(1)市区范围内: 由职工或者所在科室电话通知人事科---人事科登记、核对并通知工会----由工会组织工会委员及职工所在部门职能科长或者干事----到住所慰问---慰问金111元。

(2)市区范围外:

由职工或者所在科室电话通知人事科---人事科登记、核对并通知工会----由工会电话慰问----事后职工到工会财务处领取慰问金111元。

10.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 篇十

(一)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印发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劳社发〔2002〕21号)。

(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补充完善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管理部分条款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111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桂社保局发〔2011〕38号)。

二、可申报的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

冠心病、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高血压(Ⅱ期以上)、帕金森氏综合症、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慢性充血性心衰、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甲亢、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银屑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三、具备申报门诊慢性病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西中医药大学附属瑞康医院、广西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广西区江滨医院、广西区民族医院、解放军第三○三医院、广西区工人医院、广西区妇幼保健院、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三人民医院、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只可申报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和肝硬化(失代偿期)]、广西区皮肤病医院(只可申报银屑病)、自治区人民医院一分院[只可申报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南宁市福利院[只可申报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四、申报办法

(一)参保人员在上述三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医保科申请并填写慢性病审批表。

(二)备齐以下材料(均要由医院专科医师签名确认):

1.代办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2.患者近期有关病史的小结性资料(包括习惯用药及用量);有关临床化验单和/或辅助检查单(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有医院盖章)。

(三)填写完整的慢性病审批表及备齐的材料由医院医保科送交至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统一组织有关专家评审。

(四)1名参保人员最多申报3种门诊慢性病。

五、评审程序

(一)提交上述完整的资料。

(二)交由慢性病鉴定小组专家评审。

(三)通知评审结果:

1.确认慢性病,发给相应慢性病治疗卡。

2.材料不全,补充所缺材料后,转下一次评审。

3.不符合标准,不予确认,退回材料。

六、就医管理

(一)参保人员在所申报的定点医院凭医保卡、门诊慢性病治疗卡就诊取药,所取药品或进行的诊疗项目在《慢性病药品目录》范围内的,其费用才可累计慢性病起付标准及享受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

(二)门诊慢性病每次取药量不超过14天。

(三)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每年600元[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各种恶性肿瘤3个病种不设起付标准],先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累计足起付标准后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住院结算办法支付。

七、申报门诊慢性病所需材料

(一)冠心病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2.心电图报告单;

3.X线检查报告单;

4.疾病诊断证明。

(二)高血压(Ⅱ期以上)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及治疗经过资料;

2.X线检查报告单和生化检验报告单;

3.心电图或超声心动图;

4.眼底检查结果;

5.疾病诊断证明;

6.心脏彩超。

(三)糖尿病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2.血糖化验单;

3.疾病诊断证明。

(四)各种恶性肿瘤

1.医院治疗经过以及病历资料;

2.病理报告单;

3.疾病诊断证明。

(五)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1.病史资料及治疗经过;

2.颅脑CT或颅脑MRI报告单;

3.疾病诊断证明。

(六)帕金森氏综合症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2.颅脑CT报告单;

3.疾病诊断证明。

(七)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2.肺部X线检查报告;

3.肺功能检查报告;

4.疾病诊断证明。

(八)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

1.有确诊意义的病史资料;

2.超声心动图报告;

3.疾病诊断证明。

(九)肝硬化(失代偿期)

1.治疗经过及病史资料;

2.肝功能检查报告单;

3.疾病诊断证明。

(十)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

1.病史资料及治疗经过;

2.肝功能检查报告单;

3.HBV、HCV、HDV检查结果;

4.B超或病理报告单;

5.疾病诊断证明。

(十一)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病史资料及治疗经过;

2.B超检查报告单;

3.各种化验检查报告单:如肾功能(SCr、BUN、CO2CP)、电解质(K、Na、Cl、Ca、P)、血常规等;

nlc202309030658

4.疾病诊断证明。

(十二)系统性红斑狼疮

1.确诊SLE的各项实验室报告;

2.近期病历资料;

3.疾病诊断证明。

(十三)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

1.移植前器官衰弱的病史资料和治疗经过;

2.器官移植术证明书;

3.移植术后患者器官功能状况评价书;

4.疾病诊断证明。

(十四)银屑病

1.有确诊意义的病史资料和治疗经过;

2.病理报告单;

3.疾病诊断证明。

(十五)甲亢

1.有确诊意义的病历资料;

2.血FT3、FT4(或TT3、TT4);

3.HS-TSH化验单;

4.疾病诊断证明。

(十六)精神病(限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

1.完整、规范的门诊或住院诊疗记录,包括各种相关临床化验单、心理测验结果、辅助检查单(可交复印件,原件备查);

2.疾病诊断证明书。

(十七)再生障碍性贫血

1.门诊或住院病历(可用复印件);

2.血常规检查单(包括网织红细胞检查);

3.骨髓细胞学检查单及骨髓活检单;

4.疾病诊断证明书。

八、异地门诊慢性病的申报及医疗费用报销须知

(一) 需办理异地门诊慢性病就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先由单位医保专管员或本人到广西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异地就诊备案手续,同时领取《广西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报审批表》。

(二)参保人员持《广西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报审批表》到所选择的异地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按要求填写,并备齐相关病种资料。

(三)上述表及相关材料准备好后送回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组织相关门诊慢性病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发给异地门诊慢性病治疗卡。

(四)参保人员在所选择的异地三级医院治疗门诊慢性病时,需严格执行广西中区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用药范围,超出目录外药品费用按自费处理,每次取药量不能超过14天。

(五)异地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方法:

1.不能跨年度报销。当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必须在当年12月25日以前报销完毕,逾期者不予报销。

2.报销时需提供的材料:

(1)门诊慢性病费用发票原件(必须要与普通门诊发票分开开具);

(2)书写规范、字迹清楚的慢性病用药处方和专门病历(可提供复印件);

(3)门诊慢性病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参保人员医保IC卡、门诊慢性病治疗卡;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六)不能提供有效的门诊慢性病费用发票、费用清单、处方、病历,视为提供材料不齐全,无法按慢性病待遇审核结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供稿)

11.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的研究 篇十一

1. 对没有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财务通则》的企业, 于职工福利费的账务处理为:

在会计核算上仍然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计入成本费用;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仍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在税前列支, 由于工资总额与计税工资不同而形成的差额部分作纳税调增。

2. 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后, 企业在2007年度的会计核算上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

对于“应付福利费”账户期初余额, 按照财企[2007]48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 当余额为借方时, 应将其借方余额依次冲减期初“未分配利润”、“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 仍不足弥补的, 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当“应付福利费”账户期初余额为贷方时, 2007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要首先冲减其余额, 余额不足时超过部分可以在当年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以前年度结余冲减当年支出仍有余额时, 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用完的年度超过部分计入当年成本费用。

二、新所得税法的实施对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使改变会计核算方法的企业, 在福利费税前列支的实务操作上有了一些变化。在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根据《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8]264号) 第三条的规定, 仍然可以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在税前列支, 实际支出节余的部分合并计入以前年度按税法计提的余额, 可以结转到2008年及以后年度继续使用。按计税工资计提的这部分税法允许扣除, 因此在2007年度所得税计算中计提的这部分职工福利费是纳税调减的一个项目。到了2008年及以后年度, 不管企业是否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准予列支。但要首先冲减以前年度按照税法规定计提而没有使用的应付福利费的余额。

在原《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 2007年及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工资有计税工资、效益工资、实发工资、提成工资等形式。应付福利费的计提会计核算和所得税的处理上也有所不同, 会计上是按工资总额的14%计算, 而企业所得税是按允许税前列支的计税工资、效益工资、提成工资计算, 超过税前允许扣除的部分福利费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作纳税调增。所以对于2008年初的“应付福利费”余额, 要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三、新旧会计准则下,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差异的业务举例

1.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颁布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前的核算及税前扣除。

例1:2005年计税工资600万元, 会计上实际计提福利费120万元, 纳税调增金额为36万元 (120-600×14%) , 实际使用40万元, 但在税前允许扣除84万元。

2.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颁布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后的核算及税前扣除。

由于以前年度的福利费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的, 而实行《企业会计准则》之后将不再计提, 但是实行新准则后会涉及以前年度已提但未使用福利税前扣除问题。

例2:某公司自2005年成立时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该公司企业所得税计算实行计税工资扣除方式。职工福利费的历年计提、使用情况如下: (1) 2005年计税工资600万元, 会计上实际计提福利费120万元, 纳税调增金额为36万元 (120-600×14%) , 实际使用40万元; (2) 2006年计税工资700万元, 会计上实际计提福利费130万元, 纳税调增金额为32万元 (130-700×14%) , 实际使用60万元; (3) 2007年计税工资为800万元, 会计上实际计提福利费150万元, 纳税调增金额为38万元 (150-800×14%) , 实际使用100万元; (4) 为进一步说明2008年及以后年度职工福利费的后续处理, 假设该公司2008年全年实际使用职工福利费130万元。2009年全年实际使用职工福利费500万元。2009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

解答分析如下:

截止2007年底, 职工福利费的累计纳税调增金额为106万元 (36+32+38) ;应付福利费账户的期末余额为200万元 (120+130+150-40-60-100) ;会计核算上累计计提职工福利费总计为400万元 (120+130+150) ;那么, 福利费的纳税调增比例为26.5% (106/400×100%) 。

2008年全年实际使用福利费130万元为全部动用以前年度的余额, 不影响当年损益。但其中的34.45 (130×26.5%) 万元以前年度已经纳税调增, 今年应该允许企业纳税调减, 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009年实际使用职工福利费300万元中, 动用以前年度的余额70 (200-130) 万元, 其中的18.55 (70×26.5%) 万元以前年度已经纳税调增, 今年应该允许企业纳税调减;其余230 (300-70) 万元计入当年损益。但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的税前扣除限额为140 (1000×14%) 万元, 则纳税调增金额为90 (230-140) 万元。调增、调减相抵后2009年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增金额为71.45 (90-18.55) 万元。

例3:仍以上例资料。2007年1月1日起该企业执行修改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或新《企业会计准则》。职工福利费的历年计提、使用情况同上。 (1) 2005年计税工资600万元, 会计上实际计提福利费120万元, 纳税调增金额为36万元 (120-600×14%) , 实际使用40万元; (2) 2006年计税工资700万元, 会计上实际计提福利费130万元, 纳税调增金额为32万元 (130-700×14%) , 实际使用60万元; (3) 2007年计税工资为800万元, 没有计提福利费, 全年实际使用福利费100万元。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为112万元 (800×14%) , 实际使用100万元后, 剩余的12万元应并入以前年度结余。 (4) 2008年度, 假设该公司工资总额为1 000万元。在会计核算和计算企业所得税时, 职工福利费均按实际发生数250万元确认。

在会计核算上, 实际发生的250万元抵减以前年度结余50万元 (120+130-40-60-100) 后, 余额200万元 (250-50) 计入当年损益。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 实际发生的250万元抵减以前年度结余94万元 (84+98+112-40-60-100) 后, 余额156万元 (250-94) 在税前扣除。但是, 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准予扣除”的规定, 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16万元 (156-1 000×14%) 不能税前列支, 要作纳税调增。

通过上述例子可以看出, 职工福利费的税前列支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 有了很大的变化。因此, 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时, 要正确理解准则和税法的规定, 正确划分不同期间的福利费用, 客观地反映企业税前列支的范围。

摘要:“经济越发展, 会计越重要”。在2006年、2007年我国先后修订、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会计准则》颁布之后5年内只是在上市公司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试行, 导致目前的会计核算中新旧准则并行。本文结合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的相关规定的区别进行研究, 并通过业务举例进行实证探讨。

关键词: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纳税调整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S],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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