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生活圈分析

2024-10-07

残疾人生活圈分析(共13篇)

1.残疾人生活圈分析 篇一

昨天,老师叫我们每个人都体验一下,当盲人、残疾人、孕妇的感觉,并且通过这次体验要写一篇作文。

我体验的是盲人,回家的第一件事是写作业,写完作业就把红领巾摘下来,扎到头上,准备当盲人。开始体验了,我怀着满满的希望,准备做这一次活动。我先把红领巾扎在头上,还 特地用一根皮筋把她扎紧一点不让它掉下来。我开始计时,从5:30开始到6:30结束。

我先坐在椅子上,然后准备问奶奶我的书包在哪儿,还没问呢就跌个四脚朝天。我起来以后,就向前走,还没走到一米,我就撞到了我家门上,我心想:“这一次我不会再那么倒霉了吧。”我准备去洗个手的,到了池子的旁边,一股热气向我扑鼻而来,我的鼻子被熏得疼死了,我连忙和奶奶说:“奶奶,能不能不要把水倒在这。”

终于熬了那么久了,我问奶奶现在几点了,奶奶说:“现在五点四十分了”。我突然像掉到了不可预测的深渊里,我的噩梦就要开始了。终于到了吃饭的时候了,我心想:“现在快六点三十分了,我马上就可以把红领巾摘下来了,我很开心”。

在吃饭的时候,我准备拿杯子喝水,我抓到了一个热热的,烫烫的东西,爸爸就连忙说:“我的天那,你抓到汤里面那,还是我把水给你喝吧。”我拿着筷子吃饭,夹了一点菜准备放到嘴里的,差点放到了鼻子里,我真是快要疯了。

饭吃完了,我心想:“我的噩梦即将结束了。我开心的不得了”,爸爸说:“啊,才六点十分,离天气预报还早呢。”我听了这话心情又降到了冰点。

终于体验完了,我感觉像个罪犯一样,过了很长时间才重见光明。最后我想和大家说:“我们应该好好保护自己的眼睛。”先告诉大家一点,当盲人真的很痛苦。

2.残疾人生活圈分析 篇二

1 意义

为更好地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更多地关爱残疾人, 使他们感受到党的政策关怀, 对残疾人状况进行调查研究, 了解残疾人构成、致残原因、残疾程度等状况并进行分析, 为致残因素的防治, 降低残疾比例, 提高人口素质及生存质量, 减轻政府、社会、家庭负担提供依据, 为政府制定残疾人相关政策提供有力参考。对我国残疾人口致残因素分析, 其结果将有助于了解我国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中各种原因的致残情况, 分析各种致残因素对残疾发生风险贡献的大小, 从而为制订针对性强的残疾预防策略和选择优先干预措施提供依据。以构建一个适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可持续的残疾预防体系, 降低各类残疾的发生风险, 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经济和心理负担。

2 残疾人的定义

残疾人是指在心里、生理、人体结构上, 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不正常, 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类别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六类, 凡有2种或2种以上残疾的人, 列为多重残疾。

3 现状

3.1 我国的总体现状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初步推算数据, 2006年我国各类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人, 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达到了6.34%, 即每16个人中就有一名残疾人。而且, 由于快速老龄化, 慢性疾病和意外伤害增加等因素, 我国人口面临的残疾风险不断加大, 残疾人口规模还将趋于增加。残疾对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都将导致巨大的社会、经济和心理负担, 对人口素质和人力资本有重大影响, 特别是那些严重功能障碍的残疾, 残疾人口通常面临着相对较高的死亡危险, 还常需要长期的医疗和康复、特殊教育和其他支持性服务, 导致相当可观的经济损失。残疾不仅影响了儿童、青少年的正常生长发育、学习、文艺、体育和交友, 也会给成年人的婚姻、劳动就业、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带来很大的困难。我国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 全国共调查了771 797户、2 526 145人, 调查的抽样比为1.93‰, 被调查户中有残疾人的家庭共142 112户, 确定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共161479人。其中, 视力残疾23 840人, 听力残疾38 370人, 言语残疾2510人, 肢体残疾48 045人, 智力残疾10 844人, 精神残疾11 790人, 多重残疾26 080人。根据调查数据推算, 全国各类残疾人的总数为8296万人。此得到2006年4月1日我国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及各占残疾人总人数的比重分别是:视力残疾1233万人占14.86%, 听力残疾2004万人占24.16%, 言语残疾127万人占1.53%, 肢体残疾2412万人占29.07%, 智力残疾554万人占6.68%, 精神残疾614万人占7.40%, 多重残疾1352万人占16.30%。与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比较, 我国残疾人口总量增加, 残疾人比例上升, 残疾类别结构变动。

3.2 我国部分省市地区残疾人现状

我国部份报道的资料显示四川省调查125 641人, 经专科医师确认的言语残疾 (含多重残疾) 为757人占0.6%, 单纯言语残疾126人占0.1%[2]。广东省对31 050人进行健康检查和残疾评定, 其中18岁以上智力残疾有460人 (含多重残疾) , 从而推算智力残疾占广东省总人口数的5.04%, 智力残疾主要分布在18~40岁, 脑部疾病是最主要的智力残疾原因[3]。广州市东山区调查814名残疾人, 其中先天致残188人占23.10%, 因疾病致残474人占58.23%, 因伤害致残152人占18.67%[4]。黑龙江省共调查0~6岁儿童4342人, 确诊残疾患儿38例, 残疾总现患率为8.75‰, 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分级标准将残疾程度划分为4级, 对38例残疾儿童分析, 残疾构成比占到47.4%的多重残疾以一级残疾为主, 其他残疾以四级残疾为主, 一级和四级残疾比例较高, 两者占到73.7%[5]。

4 研究结论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我国人口的健康状况有了极大的改善, 人们有了更长的寿命、享有更健康的体魄、更具生产率的生产力及质量更高的生活。然而, 我国也面临着较大的残疾规模, 致残原因也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显示, 与1987年调查结果比较, 我国残疾人口总量增加, 占总人口的比例上升, 残疾类别结构发生改变。影响这些变化的因素有:一是我国人口总量的增加;二是我国人口年龄结构老化;三是本次调查的残疾标准和残疾评定方法, 参照国际最新标准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了修订;四是其他社会环境的影响。国际社会公认的全球比例约为全球总人数的10%。我国残疾人的致残原因具有以下特点, 从总体上看, 当前残疾人的致残原因以后天获得性残疾为主, 非传染病致残占很大比重。先天性残疾所占比例不到10%, 获得性残疾则占3/4。男性因创伤及伤害致残的比例远高于女性, 在获得性残疾中, 非传染病致残占比重最大, 并且随着年龄的增长这一趋势更加明显[6]。不同类型残疾的主要残疾因素是不同的。智力残疾和言语残疾中, 遗传性残疾和发育缺陷非遗传性残疾的发生比较高;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中, 非传染病致残的比例较高;而在肢体残疾中, 创伤及伤害致残的比例接近30%, 远高于其他类型的残疾。残疾发生与地区及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分析发现, 农村地区遗传性残疾和传染性疾病致残的比例均略高于城市地区, 而非传染性疾病和创伤及伤害致残的比例则较低。同时, 遗传性残疾、发育缺陷非遗传性残疾和传染性疾病致残的构成比均有随着收入的升高而降低的趋势, 而非传染性疾病致残及创伤及伤害致残的构成比则有随着收入的升高而增长的趋势, 这说明残疾发生原因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7,8]。不同年龄人口面临着不同致残风险。预防儿童的残疾发生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降低儿童残疾现患率是一项系统、综合的工程。儿童伤残病例分析显示以产前致残因素为首位, 以智力残疾为多。[9~11], 发育障碍 (新生儿窒息、早产、低体质量、营养不良等) 是导致儿童智力残疾的重要因素, 但同时儿童抚养、婚姻状况以及父母亲文化对儿童智力的影响也至为关键[12]。先天性残疾的发病多在出生前, 其出现的风险主要集中在婴幼儿时期, 这主要是因遗传性残疾和发育缺陷非遗传性残疾多在胎儿发育期就已形成, 故而在生命的早期就会表现出来;而随着年龄的增长, 到了受教育年龄段, 传染性疾病致残和创伤及伤害致残的比重迅速增加, 到工作年龄段, 创伤及伤害致残的比例达到最高水平;并且随着年龄的增长, 非传染性疾病致残一直呈上升趋势。女性更易受到精神残疾伤害[13]。眼外伤是视力残疾的首要原因, 男性情绪不稳定, 对事物有新奇感, 常有冒险冲动行为, 其视力残疾多于女性[14]。故要加强高危人群的重点防控。智力残疾儿童能否康复成功首先取决于智力残疾的程度, 其次取决于是否接受教育和社会环境[15]。政府应加强对残疾致残因素、高危因素的干预.重点加强妇女孕产期的营养与保健工作, 控制产前因素引起的残疾的发生, 做好残疾儿童后天教育与康复工作。建立残疾儿童阳光工程, 营造全社会关爱残疾儿童氛围;继续加强优生优育、计划免疫、健康教育和知识普及以及补碘等综合性干预措施, 将残疾儿童的发生控制在最低水平。残疾人通常有自卑心理, 易产生抑郁、焦虑和孤独感, 导致心理健康水平下降, 所以对残疾人除了要加强躯体康复外, 还要重视心理康复, 定期对残疾人及家属进行心理辅导, 帮助他们面对现实, 克服自卑心理, 树立自尊、自强、自信、自立的精神, 提高残疾人的心理素质和生活质量。同时有必要制订系统性的整体残疾预防策略, 针对不同年龄的高危致残因素开展残疾的终生预防, 采取措施加强全民健康意识, 降低致残因素暴露水平。

3.残疾人生活圈分析 篇三

进入2014年,朝阳县残联首先制定了: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以改善残疾人生活条件为目的,坚持以十大民生工程为主线,以推进两个体系建设为核心,求真务实、奋力拼搏、积极工作,使全县残疾人事业得到更进一步发展的总体思路。

一是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保障体系建设。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扶贫开发重点对象纳入政府扶贫大局予以扶持,推动残疾人扶贫开发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全面落实城乡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在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中,协调有关部门,要优先将贫困残疾人纳入计划并给予政策照顾。

二是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按照国家社区康复工作达标标准,全面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确保2014年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他们充分发挥各乡镇(场)康复站的服务功能,认真做好肢体残疾人安装假肢、配备娇型器、家庭康复训练和残疾儿童轮椅、坐姿椅的发放工作。同时做好贫困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和住院治疗工作。要在巩固无障碍县成果的同时,做到白内障发现一例,治愈一例。

三是推进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工作。通过集中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扶持残疾人全体创业,落实“十二五”计划期间残疾人就业目标。在抓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中,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的作用,使残疾人求职、就业和培训实名制登记及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落到实处。

四是加强残疾人教育服务工作。依靠社会力量、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和家庭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落实残疾人义务教育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确保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建立救助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家庭子女的长效机制,确保贫困残疾学生能够接受高等教育。同时,配合和协调教育部门加大监督力度,提高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

4.体验残疾人的生活作文 篇四

清晨,太阳冒出了地平线,看上去红红的,像一个蒙着面纱的害羞少女,悄悄地在窥视人间。我欣喜地看着这一切是那么美好!但今天,我却要做一件事,那就是体验一下盲人的生活。

我先拿出一块毛巾蒙上眼睛,奶奶看见了,还帮我拿了一把雨伞当拐杖。于是,我就开始瞎摸。家里我还算熟,但走了几步就跌跌撞撞,不是碰到这个,就是撞到那个。我想:真正的盲人,他们是怎么走的呢!盲道通常都会被车子给挡住,万一摔倒了怎么办呢?可真为他们担心呀!于是,我又开始穿衣服了,平时这事可只要一分钟,现在呢?几分钟过去了,我还是没有穿好。我不禁想放弃了,但耳边传来了妈妈的声音:“这一点点小事情都做不好,那体验就会没有意义了!”于是,我东摸摸,西拉拉,这边拉一点,那边拉一点,先摸索着把手伸进袖管,再穿衣服。终于,捣鼓了半天,终于穿好了。我不禁感叹到:“原来盲人的生活这么辛苦啊!”

盲人看不见蓝天白云,绿树红墙;看不见天上飞的小鸟,河里嬉戏的小鱼;也看不见春夏秋冬四季变换的美丽景色……。他们只能通过想象,永远都看不到世界的真面目。我们也远远不能体会残疾人的那种艰辛与不易。以后,我们要多关心残疾人,更要珍惜今天的幸福生活。

5.激励残疾人积极生活的语句 篇五

1、约一缕清风,求上天保佑你健康、快乐!

2、愚者用肉体监视心灵,智者用心灵监视肉体。

3、有理想在的地方,地狱也是天堂。有希望在的地方,痛苦也成欢乐。

4、一个人只要肯努力,就没有不成功的事情。一定要相信自己啊,加油。

5、仰望天空时,什么都比你高,你会自卑;俯视大地时,什么都比你低,你会自负;只有放宽视野,把天空和大地尽收眼底,才能在苍穹泛土之间找到你真正的位置。无须自卑,不要自负,坚持自信。

6、我们所面对的真正敌人——给我们最大打击的,往往不是失明或失聪等伤残,而是了无生气、不负责任、欠缺野心和渴求。也许你跟自小失明的皮特一样是伤残人士,也许你因伤残而自怜,失败时常常迅速地原谅自己,并为自己制造种种借口,将责任归咎于身体的伤残,说自己是环境的受害者……除非你发现最大的敌人原来是自己,否则你的生命将一败涂地。

7、倘若我要求你往外跑,经历人生,你却因为弄伤腿而不能成行,在救护车尚未到达前通知我,我便会原谅你。但是,不要随便找借口!这会令我受伤,解释更是在我的伤口上撒盐。

8、所有的胜利,与征服自己的胜利比起来,都是微不足道。所有的失败,与失去自己的失败比起来,更是微不足道。       9、苏格拉底曾说,人生就是一次无法重复的选择。每个人都会时常面临来自生活、工作和社会的各种各样的压力与问题。当难题迎面而来的时候,充分汲娶掌握并运用睿智的哲理来指明人生的方向,领悟人生的.意义,就能加速我们成功的进程。

10、生活若剥去了理想、梦想、幻想,那生命便只是一堆空架子。

11、人类身体的残疾并不可怕,最可怕的是人类心灵的残疾!

12、每天告诉自己一次,我真的很不错。

13、获致幸福的不二法门是珍视你所拥有的、遗忘你所没有的。

14、把无数思念化做心中无限祝福,默默地为你祈祷,祝你健康快乐!

6.惠州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 篇六

关于印发《惠州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的通知

惠府〔2012〕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业经十一届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8日

惠州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贫困残疾人生活状况,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建设和谐社会,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共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纳入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以及本人一级残疾且无经济收入的残疾人。

第三条 补助对象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以下统称〘残疾人证〙)且具有本市户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残疾人,均可申请生活补助:

—1—

(一)低保家庭的残疾人;

(二)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

(三)不属于低保、低收入家庭,但本人是无经济收入的一级残疾人。

上述补助对象不含政府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人员和农村“五保”人员中的残疾人。

第四条 补助标准

补助对象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第五条 申办程序

(一)申请。

贫困残疾人申请生活补助,应由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持〘残疾人证〙、身份证或户口薄、〘低保证〙(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失业证明、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残疾人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惠州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二)审核。

乡镇(街道)残疾人工作机构自接到申请人初次申请生活补助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公示。

1.公示地为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村);人户分离的,为申请人所在社区(村)。

2.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就(失)业状况和家庭情况以及有无固定收入等。

3.公示期不少于7天。

4.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居(村)委会在其〘申请审批表〙注明公示情况,乡镇(街道)残疾人工作机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区)残联审批。

(四)审批。

县、区残联应自接到乡镇(街道)残疾人工作机构上报的〘申请

审批表〙和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情况反馈给乡镇(街道)。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退还其申报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补助金发放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按计算,每月随卡(社保卡或银行卡)发放一次,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

第七条 补助金停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

(一)实现就业已脱贫的;

(二)户籍已迁出本市的;

(三)经查实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应当停止发放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资金来源

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由市财政、贫困残疾人所在县(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九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申请材料,规范管理补助资金,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资金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市、县(区)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资金的监管和审计。

第十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申请生活补助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资料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应按规定及时审批和发放补助;对已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及时停发补助。第十一条 负责审核、审批和发放残疾人生活补助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残疾人生活圈分析 篇七

关键词:群众体育,和谐社会,残疾人体育

1 引言

根据近几年相关数据的统计显示, 全世界范围内残疾人已经占到人口总数的十分之一, 而中国的残疾人数量也占总人口的二十分之一, 虽然比世界范围的比例稍微少一些, 可是总数也就比较惊人的。只有以良好的态度去尊重和重视残疾人, 才能显示我们中国民族的浓厚的人文关怀。随着社会的发展, 残疾人的教育、就业、康复、医疗和社会保障已逐渐成为全社会所关注的问题。由于我国开展残疾人体育事业时间比较短, 相对存在着经验不足之处, 这就需要不断的吸取国外一些国家的先进经验, 从而不断的加速我国残疾人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

2 制约我国残疾人体育事业进步的要素

2.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提供的法律依据

为了给我国残疾人的体育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相继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从而使得残疾人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国家对于能够改善残疾人整体素质和增强他们参与积极性的相关活动给予高度的支持。在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通过在公共娱乐场所提供相应的适合残疾人参与的文化和娱乐设施, 从而提高残疾人员的参与度, 丰富他们的业余生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奥运争光计划》、《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工作计划》中都对残疾人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政策性的规定。

2.2 开展多种教育渠道

对于残疾人员康复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参加适量的体育活动, 残疾人主观上的康复意识是至关重要的。只有残疾人积极主动的去参加体育活动, 那么相关部门的工作开展起来才更加的方便。在公共健身器材的配置过程中, 适当的加入适合残疾人使用的健身器材, 从而使得残疾人得到更多的关注。同时经常性的给残疾人员普及相关方面的健身知识, 使得他们时刻保持体育康复健身的意识, 是社会进步的需要在高校中设置专门的特殊教育班, 培养专门的体育指导员。通过知道呀的专业指导, 帮助残疾人更快的学会健身的方式, 从而帮助他们更好的树立自信心。

3 我国残疾人体育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3.1 高层次的残疾人体育运动发展良好

为了更好的鼓励残疾人参加高层次的国家级比赛。我过先后制定多部法律法规, 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保障。为了提高残疾人的参与积极性, 和树立他们良好的自信心, 国际上也制定了一系列的适合于残疾人参加的比赛项目。残疾人奥运会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奥运会加入参加人的相关项目, 为奥运会的举办增添了不少的光彩, 同时也让世界人民看到了残疾人的伟大力量。残疾人奥运会的举办, 促进了我国体育事业的整体进程, 并借此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是全党、各级政府和全国各族人民的一项共同任务。

3.2 缺少专门为残疾人开办的体育学校

目前国内特教学校在体育课程安排、体育教育目标及内容、教学资源配备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 由于国家对于残疾人体育学校这方面的投入比较少, 所以很多学校运营起来都比较困难。残疾人体育学校少, 即便是有, 教学规模以及相关设施也不健全, 各方面发展都比较落后。学校没有实现自身的职能, 也就是说没有使得更多的残疾孩子身心得到更好的提升, 使得这些学生在融入社会过程当中遇到各种困难, 并且产生自卑的心理。学校的各方面设施不健全, 并且很多不符合残疾学生的使用, 残疾人体育教育还相当的落后。很多学校教学大纲不规范, 课堂效果不明显, 而课外体育活动内容开发不够, 形式单调乏味, 严重制约了残疾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的兴趣与愿望。

4 解决我国残疾人体育快速发展的方法

4.1 国家加大对残疾人竞技体育的支持

适度发展残疾人竞技体育实现可持续发展, 需要坚持并逐步完善举国体制, 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管理、训练、竞赛方法。经常举行一些适合残疾人的运动会, 从而加速残疾人体育的发展, 并且重视残疾人运动员整体素质的培养, 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

4.2 加强残疾人体育学校及教师队伍的建设

国家要加大对残疾人学校的建设力度, 并且不断提高残疾人体育教师整体素质。通过教师的良好教学, 提升残疾人学生的综合体育素质。制定适应特殊体育教育发展需要的课程内容与实施标准, 以推动特教学校体育教育改革, 使特教学校体育教育真正符合残疾青少年身心发展, 体育教育内容与残疾儿童职业训练有机结合, 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

5 结语

近些年, 我国不断加大对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的投入, 使得残疾人享受到了更好的人文关怀。残疾人通过参与体育活动, 展现自我价值, 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生存理念, 使人类向着更加和谐、有序的方向发展。尽管我国残疾人体育运动的开展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但不可否认的是, 我国残疾人体育参与权益日益受到重视并不断得到保护, 融合的理念正在消除对残疾人参与体育活动的社会排斥。残疾人体育事业的不断进步也预示着我国的综合国力正在不断的增强。

参考文献

[1]汤小泉.2008年残奥会是北京的机遇中国的幸运[EB/OL].http://www.cdpf.org.cn/2007-06-05.

[2]金梅, 陈适晖.我国残疾人竞技体育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06, 21 (5) :433-435.

[3]李之俊.我国城市残疾人健身体育锻炼的现状与对策[J].上海体育科研, 2003, 24 (1) :13-15.

8.公共服务对残疾人就业的影响分析 篇八

关键词:公共服务;残疾人;就业;影响

近些年,我国社会经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而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仍旧是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的重要问题。根据统计,我国残疾人数量大约8502万人,占据全世界残疾人总数的8.5%左右。而世界银行曾经提出,残疾人被排斥在就业之外,对全世界GDP大约造成了1.94万亿美元的损失。就业作为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中的重要内容,一直受到我国党中央与国务院的重视,目前,残疾人就业情况不容乐观,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城市残疾人就业率仅仅16.93%,而农村残疾人就业率为35.65%,与非残疾人就业率之间有着明显的差距。

一、公共服务概述

公共服务是21世纪以来公共行政领域的核心观念,主要包括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科教文卫等公共事业,提供社会保障,重点突出政府职能的转变,即从管理职能转变为服务职能,重点方向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公共服务是人类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内容,承担着服务社会公众的职能,对于社会而言,公共服务是促进就业的关键环节,而就业作为民生之本,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基本手段。对于残疾人而言,就业更为艰难,因而更加依赖政府发挥公共服务职能,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保障,包括物质保障、教育手段以及康复手段等。

二、公共服务对残疾人就业的影响

公共服务对残疾人的就业的影响,首先体现在其职业技能培训状况中。残疾人就业离不开政府的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数据显示,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就业率远高于未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的就业率,因而职业技能培训是残疾人就业能力增强中的主要措施。其次,生活知识普及情况对残疾人就业状况也有着重要影响,接受过生活知识普及的残疾人就业率是未接受生活知识普及的残疾人的2.188倍。这是由于生活知识普及能够明显增强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从而推动残疾人就业。再次,受教育程度也是影响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因素,受教育程度越高,残疾人实现就业的比例就越大,二者之间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

三、提高残疾人就业率的措施

1.发挥政府职能

残疾人就业属于政府公共服务的范围,其服务体系属于公共范畴,需要政府承担主导作用。政府本身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依靠其权威性,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统筹发展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从而逐步扩大残疾人就业服务的覆盖面积,促进残疾人就业水平的提高。其次,需要政府发挥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中包含的各项内容,并且完善管理机制与评价体系,从而让残疾人服务体系走向正规化、专业化,从而有力的推动残疾人就业,实现残疾人就业率的提高,从而提高我国残疾人生活水平。

2.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制

残疾人作为社会的特殊弱势群体,需要来自社会各方的支持与鼓励。除了进一步发挥政府服务职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制。而要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康复工作专业人员的培养力度,还需要追加资金投入,大力开发残疾人辅助工具。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免费发放或者给予一定补贴的方式支持残疾人使用辅助工具,从而让我国广大残疾人群体能够依靠康复工具逐步恢复身体各项机能,进一步强化自身生活能力,从而促进残疾人就业率的提高。

3.完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

目前,我国普通人接受义务教育基本已经覆盖全体公众,然而残疾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仅为71.4%,远远低于普通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而在诸多研究中,就业率与受教育程度有着极大的关系,在人力资本理论中认为,人力资本的水平与就业质量有着极大的关联。因此,进一步建立健全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对提高残疾人就业率有着极大的作用。而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要从残疾儿童开始,即首先需要扩大残疾儿童受教育的覆盖面,让残疾儿童都能够接受义务教育,这需要我国扩大特殊儿童教育学校规模与数量。其次,逐步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对残疾人的职业技能进行培养,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力度与培训质量,从而进一步增强残疾人就业能力,促进残疾人就业。

4.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

目前,我国残疾人就业渠道还比较单一,大部分残疾人实现就业都来自于熟人的介绍,并没有形成严密规范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导致部分残疾人始终处在失业状态下,生活水平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因此,需要我国逐步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立残疾人就业平台,为残疾人提供包括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评估、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其次,进一步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即加大力度保障残疾人就业晋升、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生活福利以及相应的工伤保障、劳动保护等权益,让残疾人能与正常人一样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除此之外,还需要进一步鼓励有条件的残疾人创业,用创业来带动就业,激励其他残疾人参与到创业与就业过程中来,还应该扶持一批接收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以政策优惠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源加入到残疾人就业的事业中来,进一步推动残疾人就业。

四、结语

现如今正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随着党中央与国务院对残疾人就业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是我国政府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内容,因而需要政府不断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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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罗遐,兰瑶. 残疾人就业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基于安徽的调查[J].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04:80-85.

[3]纪雯雯,赖德胜. 中国残疾人劳动参与决策分析[J]. 中国人口科学,2013,05:30-39+126.

9.残疾人生活圈分析 篇九

关键词:残疾儿童,康复,家庭支持,残疾观,优势视角

残疾儿童康复,是指通过各种治疗和训练,帮助身心存在某种缺陷、不能正常从事某些方面活动的儿童能够最大限度减轻缺陷带来的障碍,恢复或重建其缺失的活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早发现、早治疗是对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最具紧迫性与回报性的选择。

2006 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表明,0 ~ 17 岁残疾儿童504.3 万人,占全部残疾人口的6. 08% 。除小部分被遗弃的残疾儿童生活在福利机构中,大部分都在原生家庭。残疾儿童的生存、康复、发展,一方面,与国家政策相关,另一方面,与家庭密切相关,即使在同样的社会政策背景下,不同家庭残疾儿童康复差异依然存在。本文重点在微观层面上探讨家庭支持对残疾儿童康复效果的影响。

1 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1. 1 研究对象

研究选取无锡市18 户残疾儿童家庭作为访谈对象,发现其中6 户案例比较有代表性,这三对案例儿童的残疾类型、残疾程度基本类似,符合案例对比研究的要求。个案基本信息如表1 所示。

1. 2 研究方法

采用质性研究方法,进行入户观察和深度访谈。观察残疾儿童家庭环境、受访者态度、家人与孩子之间的互动情况,了解残疾儿童确诊后家庭生活的改变和残疾儿童日常照料及康复情况。

采用案例对比分析,从家庭支持视角探索家长在残疾儿童康复治疗过程中的作用,分析家长的支持程度与残疾儿童康复效果之间的关系。

2 结果与分析

2. 1 访谈和观察的主要结果

访谈发现,当家庭出现残疾儿童时,几乎所有的家庭都不愿意接受这一事实,觉得“怎么可能呢”,“我们祖祖辈辈都没有这种情况”,“不会是医院搞错了吧”,在心理上排斥和否认残疾; 时隔多年回忆起当时的情形仍是情绪激动、悲伤无助,“家里的人每天以泪洗面”“觉得天都塌下了”“家庭成员之间互相责怪”“觉得自己很不幸”“老天为什么这么惩罚我们呀”,“当时家里乱套了”“家里人都没心思吃饭,更别提烧饭了”“我们当时都傻了,不知道怎么办”……

经过一段时间的平复,残疾儿童家庭开始进入面对期( 即努力解决期) 。访谈发现,残疾儿童家庭的分化大多在此阶段形成。此阶段的经历和过程,直接影响到残疾儿童的康复效果。

2.2残疾儿童家庭支持对儿童康复影响分析

2.2.1家长观念差异导致了不同的康复决策

同为听力残疾1 级,案例7 和案例18 选择了不同的康复方案。案例7爸爸说“家庭在孩子做不做耳蜗这件事情上很纠结,我们实在不想让孩子开刀受罪”。但案例18 妈妈回忆道: “当年人工耳蜗手术还不普及,孩子爸爸听了一次讲座,说北京有个手术成功的女孩恢复和正常孩子一样,我们马上就下定决心去试一试,开始借钱”。由此可见,虽然都是为孩子着想,一个是不忍心孩子开刀受罪,一个是追求长期效果,但究竟哪种方案更适合孩子呢? 从目前康复的效果来看,前者说话还不甚清楚,后者已经正常上学考学,差异比较明显。

2. 2. 2 家长的坚持与辅助康复能力直接影响康复效果

第一,家长的坚持。残疾儿童康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非常考验家长的耐心和信心。只有坚持不懈的康复和努力,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访谈中发现,家长为更好地照顾孩子而放弃工作,但残疾儿童康复的效果并不取决于父母是否放弃了工作,也不是花多少钱( 有富裕的家长,肯花钱购买仪器,但不花心思进行康复教育,因此效果不好) ,而在于家长是否坚持为孩子进行专业的康复训练。

第二,家长掌握的资源对残疾儿童的康复效果起着十分明显的作用。

康复效果不太好的家庭尝试寻求帮助,或与其他家长交流,或网上找到残疾儿童家长QQ群寻求心理支持和康复信息,但信息不能代替实际操作; 案例7 家长说“我们按康复老师的建议进行训练,但孩子不喜欢,就是不发声,我们也没办法”。

案例6 爸爸是体育老师,当时关于唐氏综合症的康复治疗非常少,爸爸“觉得只要平衡能力好,孩子的发展就好。因此,力培养孩子的运动能力; 康复训练由爸爸自己做,他自己设计运动处方实施”; 案例18 和案例6一类的家庭,他们不仅接受建议进行医学治疗,还会根据家长本身所具有的优势结合残疾孩子的身心条件主动探索适合康复发展的训练。

2. 2. 3 家长的积极心理影响孩子心理健康水平

对于孩子的疑问( 为什么我要带助听器,你们不需要?) ,案例7 爸爸表示“没办法解答”; 而案例18 妈妈则轻松回答“就像妈妈带眼镜一样”,因此孩子也非常乐观,“不介意头发剪得短短的露出助听器。春节放炮,孩子摘掉助听器,开玩笑说可以屏蔽噪音”。由此可见,家长的积极心理会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水平。

3 讨论和建议

研究发现,有残疾儿童家长面对残疾事实都悲伤,绝大多数居家残疾儿童得到了救治,但是康复效果不同; 有家长为照顾孩子而放弃工作,但残疾儿童康复结果并不取决于父母是否放弃了工作,也不仅是花多少钱,而在于家长是否坚持为孩子进行专业的康复训练。

残疾儿童康复效果家庭影响因素包括: 一是家庭所持有的残疾观,对康复效果的信心导致了不同的康复决策; 二是家长的坚持与辅助康复能力直接影响康复效果,不仅接受医生的建议进行医学治疗和康复计划,还充分整合所有可利用的资源,发挥家长本身具有的优势主动探索适合孩子发展的康复训练; 三是家长的积极心理影响残疾儿童的心理健康。

10.残疾人生活圈分析 篇十

——从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比较的角度

【摘要】与我们通常的认识不同,因医疗事故致残的,患者获赔的残疾生活补助费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残

疾赔偿金在金额上互有高低。就残疾生活补助费项目而言。现行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规定既与现行人身损害赔偿制

度不相吻合。又背离了立法

目的。亦无法实现对患者的妥善保护,必须加以修订。

【关键词】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

【中图分类号】d91

3【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4—0244—0

4study on life allowance of disability compensation in medical m alpractice-compared to the conlluon personal in—

jury compensation system.wang xiao-yan,nantong university,nantong,226019

【abstract】the statistical data shows that the amount of the disability compens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regulations

on handling medical malpractice is higher or lower than it with the common personal injury compensation system.the

article demonstrates that the disab ility compensation for medical malpractice fonnulated by the regulations is deviated

from the legislative aims.inconsistent th the current common personal injury compensation system,and can’t protect the

interest of patients.so the regulations must be amended immediately.

【key words】medical malpractice,life allowance of disability compensation,common personal injury compensa—

tion,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

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

故。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医疗事

故损害赔偿参照《条例》,而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

引起的其它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

定。司法解释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条例》确定的医

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尤其是残疾生活补助费项目,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有着极大的区别。《条例》实施

已近5年.我们有条件从与一般人损赔偿比较的角

度更实务地讨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残疾生活补

助费问题

一、《条例》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对残疾赔

偿的不同规定

受害人因为医疗事故或因为一般人身损害而导

致残疾.导致了某种利益的丧失,可能是预期可得收

入的丧失.而对尚无收入的受害人残疾后因劳动能

力受到减损也致使未来收益的可能性及金额降低,因此应进行弥补,[1]《条例》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制

度对此都做出了规定。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根据《民法

通则》及最高法院执行《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侵权

人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条例》一脉相承地

称此逸失利益项目为“残疾生活补助费”.而2004月

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人损赔偿司解》)进一步突出了人身损害侵权“赔

偿”特性,将该项目规定为“残疾赔偿金”,对《民法通

则》的规定进行了赔偿标准、考虑参数的明确,是目

前一般人身损害残疾赔偿的具体依据。

《条例》第50条第5项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残

疾生活补助费及《人损赔偿司解》第25条对一般

人身损害中的残疾赔偿金规定比较表1。

可以看出,《条例》对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规定

极力在保障患者的权利与考虑医疗活动的特殊性之

间寻找平衡。

[作者简介]王晓燕(1973一),女,汉族,江苏南通人,讲师,法律硕士,主要从事医事法律、知识产权法学研究。

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l4卷(第4期)

表1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与一般人身损害中的残疾赔偿金比较

· 245 ·

赔偿标准 最长赔偿年限 考虑因素 计算公式

一般人身损害中的残疾

赔偿金(a)

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

人均纯收入(农村)

生医 活专补 助费(偿b1 中的残疾年平均生活费。

<60岁,2o年;

6o一75岁,(20一n)年 伤残等级;

(n为比6o岁增加的年龄); 侵权人责任程度

i>75岁.5年

<60岁.3o年: 医疗事故等级 ;

6o~7o岁,15年; 侵权人责任程度;

a=人均年收入×2o年

×伤残赔偿比例

×侵权责任比例

b=人均年生活费×3o年

×伤残赔偿比例

i>70岁,5年 事故损害后果与原有疾病间关系x侵权责任比例@

注:a=一般人损的残疾赔偿金:b=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残疾生活补助费

1.赔偿标准较低。《条例》以平均生活费为标准,赔偿的是残疾“生活补助”费,即认为患者因医疗事

故致残后,劳动能力减少或丧失,必导致其生活来源

丧失,因而应当赔偿其生活补助费,使其生活来源能

够恢复。

2.赔偿年限较长。考虑到上述赔偿标准较低,不

能救济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条例》规定了最长3o年的赔偿年限。这与因触电事故、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其

他一般人身损害产生的赔偿责任相比,赔偿年限是

最长的。

二、“残疾生活补助费”与“残疾赔偿金”的定量

比较

《条例》自2002年9月1日实施后就引起了广

泛的讨论,其中《条例》与《民法通则》的究竟孰优适

用争议犹盛。④ 因为,通常认为,“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条例》的规定,其判决赔偿金额较低;不构

成‘医疗事故’的,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其判决的赔偿金反而更

高”。[31然而实际情况是否果真如此?

以2007年在天津发生的一起医疗事故为例,该

事故等级:一级乙等(对应患者一级伤残),医院承担

全责,则按《民法通则》及《人损赔偿司解》规定计算的一般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和按《条例》计算的医疗事

故损害赔偿的残疾生活补助费分别见表2。⑤

所以以天津为例,在于通过对全国各省市的相

关数据进行统计后,发现这一地区的数据较典型地

反映了一般人损的残疾赔偿金(a)与医疗事故损害

赔偿的残疾生活补助费(b)之间的如下特征:

1.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残疾生活补助费并不一

定低于一般人损的残疾赔偿金.有时甚至还要高出

相当比例(对60岁以下的天津城镇居民来说,前者

比后者高lo.8%)。

2.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一

般人损的残疾赔偿金的情形主要发生在农村居民中

(对6o岁以下的天津农村居民来说.前者比后者低

27.7%),统计显示,2006年河南、山西、河北、山东、① 目前各种统计公报中与之相对应的数据被称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参见国家统

计局网站:http:///tjsj/ndsj/2oo5/indexch.htm

②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规定: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伤残赔偿比例按伤残等级一至十

级分别赔偿10o%一1o%。

③ 侵权责任比例按侵权人是全责、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分别赔偿100%、70%左右、50%、30%左右、10%左

右。

④ 对这个问题的讨论还深入至对上位法与下位法、特别法与普通法等概念的甄别。

⑤ 其中14283、7942、10548、3829分别为2o06年天津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

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 246 ·

天津五个省市60岁以下农村居民在同样的伤残情

况下因医疗事故获得的赔偿小于依一般人损计算的赔偿数额。[

413.对于老年人,无论哪一年、哪一省区、城镇还

是农村居民,存在着以下同样的结论:(1)70岁以上的居民,一般人损的残疾赔偿金fa)总是高于医疗事

故损害赔偿的残疾生活补助费fb),因为人均收入总

是高于人均消费支出;60岁~65岁的居民(n≤

5时),同样如此,也是一般人损的残疾赔偿金为高;

(2)对于超过65岁不满70岁的居民,情况较为复

杂。当人均消费支出接近于人均收入且当受害者接

近70岁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残疾生活补助费

(b)与一般人损的残疾赔偿金(a)差距最大,前者要比

后者多出平均生活费的近5倍。

三、“残疾生活补助费”规定的现实困境

以上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规定面临着如下三大困境:

(一)与立法目的的偏差

除前述以“平均生活费”这一较低标准赔偿残疾

“生活补助”费外。从设定的其他赔偿项目和赔偿标

准也可以看出,《条例》制定之时较明显地考虑了医

疗行为的特殊性,具有对医疗事故实施限额赔偿的意图。首先,因医疗事故死亡的,《条例》未有医疗机

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完全忽略了受害者家

庭因患者死亡导致的其未来生存年限收入的损失,而这一赔偿项目是一般人身损害致死,受害人近亲

属获赔损失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次,就误工损失而

言,《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误工赔偿不得超过事

故发生地上一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而并不如

《人损赔偿司解》规定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第三,《条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而非如《人损赔偿司解》规定以消费性支出为赔偿

标准,且未成年人只抚养到16周岁而非18岁。类似的规定还有很多,正如《条例》出台后,人们普遍评

价,其较之前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一大进步,但

仍带有较明显的对医疗行业、医疗行为的保护性倾

向。[

51然而,从前面稍显繁复的计算明显可以看出:虽

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标

准较低,但由于增加了计算年限,从最后金额上看,在考虑相同因素时,与一般人损残疾赔偿金互有高

低,甚至很多情况下较一般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要

高,无法实现现阶段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业的倾斜性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4期)

保护。因此就《条例》考虑医疗行为的特殊风险性、不

致对医疗机构以过高赔偿义务的立法目的而言。适

用《条例》中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规定很多情况下是与

此初衷在背道而驰了。

(二)与现行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冲突

在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制度已经统一采用

“人均可支配收入(纯收入)”标准的情况下,因医疗

事故致害的赔偿标准仍采用《条例》规定的“平均生

活费”标准已属不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引起的是民

事法律关系,受到侵害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无疑

应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问作为规范卫生行政管

理活动领域的行政法规,《条例》规定了民事赔偿的项目和标准,实有僭越之嫌。

当然,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就司法解释中“参

照”适用《条例》的表述,也有认为,这恰恰赋予了人

民法院在比较不同赔偿规定后对法律适用的选择

权。甚至对赔偿数额的自由裁量权。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

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第21条

规定,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应参照《条例》的规定,但如果参照《条例》处理将使患者所受损失无

法得到基本补偿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

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应该说,在那些医

疗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残疾生活补助费与一般人损残

疾赔偿金偏差过大的情形下,兼顾医患双方的利益,从公平的角度进行适当的调整是合理而且必要的。

然而。这种人民法院基于自然公平理念采取的衡平之举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

救济效果的平等性之间的冲突。若各地都统一适用

《条例》,则受害患者得到的赔偿不一样— — 可能农

村患者所获的赔偿较据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低,而城镇居民患者所获的赔偿较据一般人身损害赔偿

标准高,两者不统一,若都统一适用《人损赔偿司

解》,情形亦是如此;而若各地都统一采取较高的赔

偿方案来进行赔偿,则同一地区的农村与城镇居民

之间及不同地区的居民之间势必可能出现法律适用

上的不统一。

因此,《条例》对目前实行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

制度实在是一个尴尬的存在。它甚至使得一些补救

措施也面临难以避免的困境。

(三)在妥善保护患者利益方面的缺陷

如前所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残疾生活补

助费从最后金额上看,在相同情况下与一般人损残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l4卷(第4期)

疾赔偿金互有高低。因此也许不能如此建议:为了更

好地保护患者的权益。在医疗事故中应适用一般人

损残疾赔偿金的规定。同样,对医疗事故致残适用

《条例》中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规定,也不能妥善保护

最普遍患者的利益。

对于6o岁以下的城镇居民,残疾生活补助费普

遍高于一般人损残疾赔偿金,在目前的司法解释及

司法实践更倾向于支持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条

例》的情况下,可以预见的是,要将赔偿额向低一些的人损赔偿标准靠拢是困难的。然而,残疾生活补助

费低于一般人损残疾赔偿金的情形主要发生在农村

居民或6o岁以上的老年居民中,作为医疗事故患方

中相对更加弱势的两类对象,若适用《条例》较之适

用人身损害的赔偿规定要少到27.7%,则显然与关

注弱者的立法价值取向背道而驰,也有违平等原则。

① 《条例》的规定对于最需求的人群并没能实现有效的救济。

四、结论与建议

应该说,《条例》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反映了医疗行业的特殊性。然而,一方面,作为

人身损害的一种。其赔偿规定尚游离于现有制度之

· 2 7 ·

外。损害了法制的统一性;另一方面,医疗事故损害

赔偿项目、赔偿项目标准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等制

度相比。在实践中既不能妥善实现立法的本意,又不

能周全地保障患者权益,其实践价值也值得置疑。

因此,即使只考虑在残疾损害赔偿方面的缺陷,本文也赞成应对《条例》进行必要的修订。但针对有

关制定《医疗纠纷处理法》的立法建议,【7j至少有一

点是必须谨慎注意的,即在司法实践中,《条例》确定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中的残疾生活补助费在相同情

况下与一般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相比,不存在确定的孰高孰低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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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丁艳玲.论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4.32

11.残疾人生活圈分析 篇十一

一、我国特殊教育和高等特殊教育的发展历史

我国的残疾人教育拥有十分悠久的历史, 是世界特殊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可追溯到距今约三千年的奴隶社会。这里, 从新中国的成立开始, 简单回顾和讨论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历程。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 政府逐渐开始对原有的、旧制的特殊教育学校进行整顿和改造。1951年10月, 由周恩来总理签发的《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并应设立聋哑、瞽目等特种学校, 对生理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年施以教育。”从此, 特殊教育作为教育事业的一部分, 被纳入教育体系之中。残疾人的初、中等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 甚至开始有部分残疾学生经过努力进入到普通高校学习。但是, “文化大革命”期间, 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一样, 受到严重摧残, 许多特殊学校被迫解散, 教师改行。直到粉碎“四人帮”之后, 特殊教育才得以恢复和发展。1970年开始, 北京开始在各学校创办智残儿童特殊教育班, 并形成一定的规模。1983年后, 国家开始建立专门的培智学校。与此同时, 全国很多地方为保障残疾孩子的受教育权力, 采取了在普通中小学中设置特殊教育班级的形式, 但这种形式从后来的发展来看, 并不利于残疾儿童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于是北京、上海等地运用科学理性的教育理念, 开始在普通班级里吸纳残疾儿童学习, 并逐渐形成后来比较推崇的“随班就读”体制。其后的时间里, 随着《义务教育法》及《残疾人保障法》的颁布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的实施, 特殊教育在全国各地得到合理科学的发展。1990年开始, 乡镇农村出现了“随班就读”的安置形式, 这种形式与国际上后来提出的融合教育有异曲同工之妙, 也与新世纪一些教育学家提出的“全纳教育”这一全新概念相吻合。

而残疾人的高等教育, 相对来说发展得比较晚。我国的高等特殊教育是近二十年以来才发展壮大起来的, 时至今日, 已逐步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上世纪80年代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了残疾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力之后, 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保障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力。随后颁布的《残疾人保障法》以国家法令的形式确立了“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的长期发展方针, 还明确了各高校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接受符合条件的残疾考生入学。同时, 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等相关的法律都明确提出要保障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至此, 我国的残疾人高等教育逐渐进入正轨。

二、我国特殊教育的相关法规政策现状分析

为推动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我国的宪法和众多重要法律都包含有关残疾人教育的内容, 除上述所涉及的一些法律法规之外, 还多次颁布了扶持特殊教育的专门法规和文件。这些规章和文件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点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的权益作出了基本的法律规定。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专门针对残疾人的学习、工作、社会生活而制定的专门法, 在教育方面有详尽的表述, 对残疾人高等教育有多处涉及。从中可以看出国家非常重视残疾人的高等教育, 将其视为提高残疾人素质和整个全民素质的途径来认识。1994年出台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对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 表明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理解、关怀, 体现了大力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决心。随后, 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一步规定了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为残疾人通过自学考试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另外, 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 鼓励高校接受残疾学生入学, 并大力倡导建设了一批专门招收特殊学生的本科“校中校”, 鼓励更多的特殊人才接受高等教育, 如“依托残联及地方政府建立本科院校校中校”的特殊教育模式。国家在1985年于山东医学院成立了肢体残疾人临床医学系又称医学二系;1987年在长春大学建立了特殊教育学院, 招收了盲、聋、肢残青年后, 又于1997年在笔者就读学校 (天津理工大学) 成立了聋人工学院。这些机构的成立, 除培养特殊教育教师外, 还招收残疾高中毕业学生, 实施大专及以上层次的高等教育, 赋予残疾人自主参加高考的权利, 让他们像普通人一样通过成绩参与入学资格的选拔。进入新世纪以来, 我国政府在南京、上海、湖南、河南等地的高校或职业学院开设了适合盲、聋等残疾人的专业班。资料显示, 截止到2011年年底, 我国已有22所院校建设了残疾人高等特殊教育的“校中校”, 数量较2000年时增长了2.44倍。另外在招收残疾学生的数量上也有了很大的提高:2000年, 全国各高等特殊院校共招收残疾人大学生842人, 2011年招生的学生总数为3293人, 在数量上增长了2.91倍。伴随着特殊教育水平的不断提升, 其他普通高校内招收残疾大学生的比例也在逐年显著地增大。

三、我国目前的高等教育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虽然残疾人高等教育体制建设在我国的发展如火如荼, 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也空前地受到保障, 但我们不应该忽视依然存在的种种问题。

1. 残疾人高等院校集中在部分较大城市。

相对于大城市, 二线城市办学规模小, 而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成本又比较大, 现有的高等特殊教育学院一般集中在大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地区, 分布严重不均衡。由于残疾人不同于普通学生, 他们在学习和生活上存在种种不便, 如若因为升学远离家乡, 必定会有许多掣肘之处, 制约高等特殊教育, 特别是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 更不能满足各地残疾人公平、便捷地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我希望政府部门能够在以后的政策制定过程中, 注重平衡残疾人高等教育区域分布结构, 兼顾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如何对残疾人高等教育进行合理的布局, 将会影响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与公平问题。

2. 在整体的规划和学科专业建设发展中, 依然缺乏教育主管部门的政策导向和统一的宏观指导与管理。

我国的残疾人高等教育, 从规划学科专业的建设发展的整体上很难说清具体属于哪一个部门主管, 举办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学院、系 (或专业) 遇到的最大问题是, 各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没有设立机构考虑他们整体的、长期的建设与发展, 特别在是残疾人高等教育学院设立时, 有关师生比例、校园建筑面积、办学资金及软硬件设施数量、教育教学质量、专业设置要求等方面的问题没有专门的主管部门去考虑。所以, 应加强残疾人高等教育管理的研究、明确管理责任部门, 为残疾人接受更好的高等教育及后续的有保障性的职业规划提供有利条件。

3. 我国目前残疾人高等教育存在设置专业偏少、局限性较高的问题。

我所在的天津理工大学设置有一个聋人工学院, 专门招收全国各地有听说障碍的学生, 但整个学院只有两个专业:服装设计和计算机应用。这是因为受这些学生的视听障碍所限, 但最主要的原因是师资力量的匮乏, 没有更多的别的专业的老师投身于特殊教育事业中。另外, 一些必备的器材十分缺乏。我希望以后政府会更多地重视这些师资力量问题, 积极地培养更多的专业老师, 为更多的残疾人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也希望政府大力宣传, 使更多的有心人投入高等特殊教育行业。

总而言之, 我国目前一共有八千多万的残疾人, 他们有自己的追求、价值及权利, 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能力, 同样是宝贵的人力资源。因此, 从“教育公平”的视角出发, 我们应当注重特殊教育的发展及进步, 特别是高等特殊教育的发展, 努力在各方面实现超越, 以求实现真正的公平教育。

摘要:教育公平是一个社会、国家和所有民众所追求的最基本价值观。在众多类型的教育中, 特殊教育的公平问题更应该受到大家的关注。本文着重从残疾人高等教育在我国发展的现状、政府政策支持情况等方面进行研究, 探讨能够有效改善残疾人高等教育整体状况的对策, 提出保障残疾人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关键词:教育公平,高等特殊教育,政策分析,发展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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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余慧云, 韦小满.我国高等特殊教育研究综述[J].中国特殊教育, 2006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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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吕淑惠, 曲学利, 朴永馨.中国高等特殊教育的产生、现状和发展趋势[J].黑龙江教育.商教研究与评估, 2002 (1、2) .

[6]彭霞光.中国特殊教育发展面临的六大转变[J].中国特殊教育, 2010 (9) .

12.残疾人生活圈分析 篇十二

环境,接纳精神病人回归社会,做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势在必行。最近,西塘镇残联组织全镇各村、社区精防联络员对全镇持有残疾证的精神病人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作分析:

一、调查目的: 通过对精神残疾人的调查服务,能获得精神残疾人的第一手资料,使全社会更加了解他们,尊重他们,关爱他们,接纳他们;从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家庭环境,使他们回归社会,调查结果尽可能提供政府作参考,为加快精防工作的有序发展、为共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调查对象:凡是常住本镇,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精神残疾人120名。②调查内容:设置调查项目,从家庭人员婚姻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医疗保障,赡、抚养情况等。③调查方法:对每一个精神残疾人做到入户调查,向监护人了解真实情况,极少数单身无监护人的就向所在单位的残联干部、精防联络员了解,填写调查表。

三、调查后的基本情况: 全镇到08年6月底共有有证残疾人997名,其中精神残疾人120名,占残疾人总数的12.4%,从婚姻状况,医疗保障,家庭经济状况分析为: 附表一出生年份(年)人数性别医疗救助养老保险家庭类别家庭人员男女社保合作医疗有无低保低保边缘其他父母配偶子女兄妹1930-1959 ***4122120151960-1979 734429***435***-2000 86288358126小计******附表二出生年份(年)人数赡(抚)养人家庭经济收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下落不明5000以下5000-1万1万-2万2万以上1930-***15641960-***7331031980-2000817413小计***9197 从婚姻状况上看:有59人未婚,占49.17%,有53人有配偶,占44%,有56个子女,有5人离异,占4.16%,有3人丧偶,占2.5%。从家庭类别及经济状况看:有低保户45户,占37.5%,低保边缘户3户,占2.5%,家庭经济年收入小于5000元45户,占37.5%,5000-10000元47户,占39.16%,以上二类家庭都是因病致贫;10000-20000元19户,占15.83%,20000元以上7户,占5.83%,这些对象是子女经济收入相对高。从医疗保障情况上:有社保及养老的20户,占16.67%,参加城乡合作医疗的100户,占83.33%。从家庭监护人上看:20人本人尚有自控能力,占16.67%,有配偶监护的40人,占33.33%,有父母监护的44人,占36.67%,有子女监护的是7人,占5.83%,有兄弟、姐妹、其他亲属监护7人,占5.83%,2人离家出走,占1.67%。

四、我们走访了几个不同类型的家庭。朝南埭社区池某,79岁,婚后发病,几十年来老夫妻俩相依为命,池某发病时,多次离家出走,老丈夫一副无奈;星建村的岳某37岁,本人受了刺激以后精神残疾,目前和父母一起生活,生活不能自理,父母年纪偏大,无能力去照管他,被列为低保户,全家仅靠低保金艰难维持日常生活;朝南埭社区的费某35岁,原是一名企业职工,受刺激发病,解除合同后一直在家,父母的退休金作为家庭生活来源,父病故后仅靠母亲退休金,母亲又体弱多病,收入略高于低保边缘线之上,费本人无收入,老母亲忧心忡忡;塘东街社区张某67岁,是低保户,孤身独居,只有一个胞姐,年纪较大,照顾弟弟也力不从心,白天为了照顾他三餐饭,请了一个钟点工陪护,晚上仍一个人在家,作为亲属已尽了最大努力,但社区干部和周围群众最担心的是一旦失火等意外事故发生,不可收拾;礼庙村朱某,27岁,原本性格内向,几年前,因家庭经济困难失学受刺激,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近来越发越严重,导致动刀杀死亲人的恶果,现住惠民卫生院;钟葫村沈某,45岁,三口之家,上有父母,下有一个儿子,生活还是有保障,但他平白无故杀死妻子,使这个家庭破碎,本人现住惠民卫生院。鸦鹊村顾某,40岁,婚后有二个子女,几年前因精神病给家庭蒙上了阴影,丈夫要带好二个子女,提出离婚,离婚后,二个子女判男方,她无房,无财产,只能回到娘家,父母双亡,只有一个姐姐,一个妹妹,现暂住父母的旧房,但无固定监护人,经常是狂躁,扬言杀人,因此,成了惠民精神病医院长病号;礼庙村叶某,45岁,母子俩一起生活,是靠低保金生活,因失恋受刺激

后患精神分裂症,其母亲体弱多病,无能力去照管,村、镇将其送去精神病医院治疗,已经有六年。

五、根据我镇统计后的资料收集和目前精神残疾人的现状,经过分析后,认为存在着以下的不足和困难:

1、婚姻家庭方面分析,这部分人中有的是由于谈恋爱受挫折,造成单身未成家;成家后发病导致离婚现象;这样从社会家庭角度去看极不利婚后的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子女教育,子女监护,老人的赡养等等,都成了连锁问题。夫妻婚后无子女,现在都老了,这样的家庭除了伤感,还是伤感。

2、从整个家庭角度看问题,有父母作监护的精神病人他们的父母相对来讲,年龄偏大,作为监护人已经是一件力不从心的事了,但也只能硬扛着,所以成为导致这类家庭贫困的主要原因之一。

3、整个精神残疾人中,中青年人群占多,但是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就业,缺乏立身之本以至一直靠社会救济,或父母、亲属供养,如何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难处多多,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子女教育,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4、医疗保障方面看,社保体系不全,权益难有保障,绝大多数人是享受居民合作医疗,虽然他们的医疗条件在不断提高中,但是仍有不少人由于不能接受住院治疗,无法正常服药,仍旧在缺医少药的情况下徘徊,导致病情得不到好转。

5、精神残疾人中绝大多数的家庭经济都比较困难,父母作为监护人,一旦父母亡后,有谁来照顾他们,成为父母的一大心事。既不能去敬老院,又没有提供收容他们的专门机构,更不能单独居住,困难较多。

6、融入社会不畅,难被理解接纳,在现实生活中,精神残疾人和健全人缺乏沟通,社会舆论的漠视,对他们的偏见和排斥,得不到社会大众的理解和接纳,精神和生活处境无法融入社会大家庭。

六、意见建议

1、政府主导,领导重视,齐抓共管,做好精防工作。精神病发病率凸现上升趋势,且趋于年轻化,精神病将成为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和社会稳定的疾病之一,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足够重视。为此,我们建议各级政府将精神病防治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之中,作为政府的一项工作,齐抓共管。

2、制订政策,落实经费,强化保障,实现享有精神健康的崇高目标。要做好、做细精防工作,尤其是精神病康复工作,仅根据当前的工作经费捉襟见肘,政府财政投入较低,工作活动经费不能到位。建议政府能否制定工作经费政策,能否在制定城乡合作医疗政策中适当放宽对精神病人的补助比例政策,这样缓解精神残疾人就医费用。

3、加大投入,激发潜能,拓展康复机构,开展康复服务。针对目前精神病人给家庭、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我县仅靠惠民医院的康复治疗,很明显不能满足精神病人就医需求,一些求医者拒之门外而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建议能否在原惠民治疗点基础上再扩大一点或者新建一所集治疗、康复和管理精神病人的工疗站。创建精神病人工疗站,针对他们的特点,给患者创造一个宽松环境,形成治疗---回归社会参加劳动---促进家庭和睦---脱贫致富的良性循环,变无用为有用。工疗站未建成之前,能否暂时设一个精神病人集体生活点,有专职人员帮助治疗、照顾生活。为精神病人开展康复服务。

4、强化宣传,营造氛围,教育培训,提高认识,有序做好工作。利用村、社区市民学校,科普教育阵地,宣传精防知识,宣传和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同时政府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联合进行有序教育培训,分不同对象,精神残疾人家属、精防联络员,进行精防常识宣传,同时展开有步骤的精神病防治与康复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

5、借势借力,发挥作用,切实改善困难群体的生活。在精神残疾人中,有的是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还有部分在低保边缘户之上,残疾级别又未达到一级重度的残疾人。这些家庭生活仍在困难之中,排斥在救助行列之外,建议政府在制订政策中,对精神病人不同类型,给予一点生活补助。

13.残疾人生活圈分析 篇十三

办法

县2014年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县贫困残疾人救助工作,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提高我县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推进和谐固镇建设,根据《2014年市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我县范围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三级以上的残疾人。

第二条实施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制度,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操作规范,严格把关,动态管理,确保实现

应助尽助、一个不漏,应退尽退、一个不假的工作目标。

第三条凡在我县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级以上的残疾人均有权享受生活特别救助待遇。其中二级以上的贫困残疾人每人每年按800元的标准救助;三级的贫困残疾人每人每年按400元的标准救助。

第四条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须填写《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政府提出申请。

第五条村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乡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将审核情况在乡政府公开栏公示3天;县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在公示栏公示3天。在各级审核中,凡不符合条件的,均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在《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及时发放生活救助金。

第六条对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对象要随着低保对象的调整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增符合条件的,要按程序及时办理申请、审核、审批等手续。第七条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对象实行县、乡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资料齐全,集中存放。县级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将基础信息数据及时上报市残联。第八条实施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县财政按照8:2的比例共同负担。救助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用于经审核、审批后的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支出。县、乡财政要将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项目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第九条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由县财政统一管理。县财政会同残联按核定的救助人数和标准,通过“一卡通”及时将救助资金打入救助对象账户并注明“残补”。

第十条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

各乡镇残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对象的确定、救助管理和实施工作。县残联、民政局、财政局负责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城乡享受低保待遇残疾人的花名册等基本情况,并及时向县残联和县财政局通报残疾人低保对象调整情况。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民生工程的实施工作。村委员会受县残联、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按

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汇总,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县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一个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并及时办理群众的投诉、上访。第十二条从事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手续的; 贪污、挪用、扣押、拖欠救助资金的; 套取省、县财政资金的; 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十三条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救助金;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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