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教材危害心得体会(共9篇)
1.问题教材危害心得体会 篇一
一是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做到政治坚定方向明,思想解放有创新,在政治上思想上始终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作为党员干部一定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加强学习,不断丰富自己知识,开阔自己的眼界,提高政治的敏锐性,正确判断政治是非。通过此案的学习反思自己,今后我一定要利用业余时间认真学习,并要在实践中学习,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的四个必须坚持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不断提高执政水平和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是要带头贯彻执行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做到执行上级政策不走样,明知那些可做,那些不能做的道理,千万不能以身试法,保持清醒头脑,克服心态失衡和侥幸心理。作为一名党员干部,不仅要具备良好的思想作风和道德品质,而且要有胜任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通过学习对照使我感觉到,我与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业务文化等知识掌握得还不够,现代社会的知识更新和信息变化非常迅速,如何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事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关键要不断加强学习。因此,要坚持业务学习不放松,不断更新知识,满足工作要求。精心履职,完成任务,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挥好党员模范带头作用,探索解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实践中学会善于总结和观察,提高开拓创新意识,保证高质量、高效率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三是要提高反腐倡廉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通过学习,使我对反腐倡廉有了新的认识。以前总觉得自己职位不高,权力不大,拒腐防变离我较远,其实不然,最近通过开展一系列的警示教育,使我认识到他们也曾经为党和人民做过好事,就是因为他们在权高位重后,没有始终筑牢这一防线,才造成今天的后果。我们一定要从做小事做起,正确应用好人民赋于我们的一切权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了所谋,正确应用好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四是要抵制住诱-惑,永保党员干部的革命本色。要做到见诱-惑心不动,见财物心不痒,见美色脑不昏。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和一颗平常的心,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完成好党交给的任务。
2.问题教材危害心得体会 篇二
民以食为天, 人类的食品类别繁多, 来源广泛, 食品安全不容忽视, 鼓励食品安全, 打击违法犯罪对人民身心健康和社会效益意义重大, 对建立健全我国食品卫生安全监督和管理体系提供有效警惕与建议, 减低犯罪率, 改善民生, 同时以此犯罪事实来跟踪食品监督管理体系在这些国家的发展趋势, 并结合我国国情, 努力克服食品安全法律在我国实施过程中的现存问题, 建立和完善与国际对接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对促进我国食品工业和食品贸易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食品安全与食品安全犯罪
(一) 食品安全的概念
食品安全, 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 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 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
(二) 食品安全犯罪
食品安全犯罪就是指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犯罪活动, 它直接危害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 并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既包括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工商行政管理等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又包括社会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的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 非法经营行为等, 并应达到一定的危害后果。
二、食品安全犯罪罪名的界定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满足人们需求的同时, 其弊端也在逐步凸现, 就我国而言, 食品安全是关注民生和市场秩序的重大问题, 因此利用法律规范市场经济活动显得尤为重要。从立法上来看, 我国的刑法较为完善地规定了相应罪名, 而在司法实践中, 对罪名的认识与解释需要进一步地阐明。
(一) 与食品安全犯罪有关的罪名
在我国刑法中, 与食品安全犯罪有关的罪名主要规定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一类罪中, 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由于通常食品安全犯罪针对的多为不特定的多数人, 常常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交叉, 因此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都可能成为被认定的罪名。同时, 根据刑法修正案中重大责任事故罪规定使食品安全犯罪的内涵得到进一步的诠释。与此同时, 区别它们彼此间的关系则显得尤为重要。
(二) 食品安全犯罪的客体
不难看出, 食品安全犯罪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 不仅包括市场经济秩序, 还与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生命健康、财产所有权、公共安全有关, 因此对相关行为进行定性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
(三) 食品安全犯罪的主体要件
一些学者认为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其主体为一般主体, 因为任何人都可能成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那么实际上在认定罪名时, 首要考虑的问题应当是行为者在犯罪中扮演的角色是什么, 在许多案例中, 经常出现的情形一般是扮演三方不同角色的行为人在犯罪中相互配合的状况, 一方为制造非食用原料专门供给制造、销售食品者使用的制作者, 一方为将非食用原料添入食品中的中间商, 一方为销售该商品的销售商, 在实践中, 也不乏后两者相重合的情形。实际上, 从主体身份上来考量, 第一方本身并不具有行为时的生产、销售者的身份, 而后两者则分别具有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身份, 能否据此定罪还应当考虑到行为性质及共同犯罪的问题。
三、食品安全犯罪理论体系的确立
(一) 针对《食品安全法》的实施, 法律部门应健
全相关刑法规定
《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取代《食品卫生法》, 是遏制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实需要, 标志着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进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的新阶段, 彰显了国家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和信心。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总的一点可以归结为强化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监管者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具体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没有直接在相关条文中规定刑事责任, 而是在第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属于一种统一刑法典的立法模式。食品安全法的这种刑事责任立法模式, 应当说与我国目前朝着统一性、集中性方向发展的统一刑法典立法模式是相一致的。
第一, 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 并不是简单的词语更换, 而是一种新理念的树立, 是将食品事件正式纳入了社会安全的范畴。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 很难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食品卫生事件牵扯在一起。现在, 三鹿案的判例和《食品安全法》的实施, 使二者产生了必然的联系。因此, 建议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章节里面增添危害食品安全的内容。第二, 《食品卫生法》已经废止, 与之相应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亦应随之修改, 可变更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这样就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不再存在法条竞合。第三, 犯罪成本太低, 是我国食品行业制假、售假猖狂的重要因素, 《食品安全法》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刑事立法也要随之调整, 应对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扩大罚金的倍数, 彻底消除制假、售假分子重新犯罪的机会。第四,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检验机构的设立作出了规定, 建议刑事司法鉴定, 应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中, 由司法机关的委托认可后选择确定。
(二) 逐步修改“销售金额”要件
实践证明,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涉及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 单纯把“销售金额”作为量刑依据是不科学的, 尽管《解释》做了补充规定, 学术界对此也颇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 应该将“销售金额”改为“经营金额”;有的学者则认为, 可根据生产和销售的不同环节, 同时适用“经营金额”与“销售金额”两个标准。笔者认为, 适用“经营金额”同样不可取, 所谓经营包括买进和卖出两个环节, 因此, 设定“经营金额”, 有可能造成犯罪数额的重复计算。
设定犯罪数额要件, 要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来确定, 这是立法的本意。由此笔者建议, 首先应将生产伪劣产品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适用。企业、作坊经营的目的就是营利, 生产产品就是为了销售, 这是毋容置疑的。因此, 企业、作坊生产出来的伪劣产品, 不能因为没有销售出去, 而就改变它商品的性质。由此可见, 将生产伪劣产品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是可行的, 且选择性罪名分解适用也是符合法学理论的。确定了罪名, 构成要件也就容易设立了。《食品安全法》第九章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中, 一直是适用“货值金额”进行处罚, 因此, 我们可以将“货值金额”确定为生产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标准, 这样, 一方面可以与《食品安全法》的处罚相衔接, 另一方面也避免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未遂) 的不科学的说法。而对销售伪劣产品的或既生产又销售伪劣产品的, 应定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标准仍沿用“货值金额”。需要说明的是, 设置的“货值金额”犯罪标准可以稍高于“销售金额”。对于其他的将“销售金额”作为罚金刑标准的罪名, 可以增加一项内容。
(三) 逐步加大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力度
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中大多数都将单位列为了犯罪主体, 但是, 不知何种原因, 笔者查阅了大量相关案例, 均将单位犯罪排除在外。追究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 有利于保障不同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 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保卫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健康。三鹿集团是中国食品工业百强、中国企业500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就是这样的大型企业, 在其触犯法律时, 仍不惜以其破产为代价而予以严厉惩处, 这向全社会发出了一个讯号:一切危害食品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严惩。由此, 各地各级政府、司法机关均应以人民的利益为重, 主动放弃一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不为违法行为做保护伞、开绿灯, 加大对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和惩治, 坚决清除一切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
(四) 不断加强食品安全防控机制
不正当竞争的食品企业是食品安全事故的罪魁祸首, 但社会监管和防范体制的不健全, 却为这些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强, 又为他们提供了必要的市场空间。因此说,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 要从根本上消除食品的安全隐患, 不能单纯地依靠司法机关的打击和惩治, 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摘要:近几年来, 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食品安全不仅与市场、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 还同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随着近几年食品安全犯罪的不断增多, 从法律上对相关犯罪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 无论对制裁相关犯罪还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都十分必要。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犯罪,食品安全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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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明亮.关于对《食品安全法 (草案) 》的几点看法[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 2008 (4) .
[3]顾加栋, 姜柏生.食品安全犯罪刑法适用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 2008 (1) .
[4]杨秀英.完善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立法的思考[J].河南政法干部学院学报, 2007 (5) .
[5]彭玉伟.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则的缺陷与完善[J].内蒙古社会科学, 2009 (4) .
3.“三违行为的危害”心得体会 篇三
一.舆论宣传为先导
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方法,大量宣传遵章守纪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违章违纪的危害性。由“要我反‘三违’”变成“我要反‘三违’”。实现自我约束,自我防范,自觉搞好安全生产的目的。
二.教育培训为基础
抓好新干部上岗前,新工人上岗前,工人转岗换工种时的安全规程教育。做到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制度化,以提高全体干部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为反“三违”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企业领导是关键
4.“四风”问题的危害及治理措施 篇四
2013年6月18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讲话着眼党的奋斗历程和执政使命,着眼“两个100年”目标和中国梦,深入阐述了群众路线对于党和人民事业的极端重要性,深刻阐明了开展这一教育实践活动的重大意义。至此,一场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党内自上而下徐徐展开。此次活动把主要任务聚焦到作风建设上,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
一、“四风”的表现形式
从哲学角度来说,形式主义是片面追求形式而忽视内容的形而上学观点、方法和作风。形式主义热衷于搞形式、讲排场、走过场,工作漂浮,不求实效;形式主义热衷于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表面上轰轰烈烈,实际上弄虚作假,劳民伤财;形式主义热衷于作秀,表面上深入群众,关心群众,实际上只联系领导,关心自己,标榜亲民形象,捞取政治资本。
官僚主义是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老爷思想和领导作风。官僚主义引发形式主义,形式主义助长官僚主义。官僚主义脱离实际,不深入基层,不了解实际,胡乱决策,盲目蛮干;官僚主义脱离群众,高高在上,官气十足,不相信群众,不关心群众疾苦;官僚主义脱离组织,理想信念动摇,组织观念淡薄,大搞个人主义,排斥和打击不同意见,任人唯亲。
享乐主义是一种追求快感、及时行乐的庸俗哲学和行为取向,奢靡之风是享乐主义的具体体现。享乐主义者价值扭曲,思想空虚,精神懈怠,贪图安逸,不思进取;享乐主义者滥用职权,损公肥私,及时行乐;享乐主义者忘记党的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优良传统,比待遇,讲排场,大搞特权,大兴土木,大搞会议庆典;享乐主义者忙于迎来送往,为了满足自己的腐朽生活,不惜以权谋私。
二、“四风”的危害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是违背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是当前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若不下决心祛除,我们就难以凝聚人民为实现中国梦而奋斗。概而论之,其危害有四:
其一,严重损害人民利益。染上“四风”的党员干部,对上唯唯诺诺,对下横眉竖目,不关心群众冷暖和疾苦,不顾及群众感受和利益,有的把有限的经费用到做表面文章上,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公共财政巨大浪费;有的追求享乐,生活奢靡,合法收入难以满足奢侈欲望,面对诱惑把持不住,或直接侵吞国家资产,或受贿索贿、搞“权钱交易”。不论哪种腐败行为,都严重损害人民利益。
其二,严重毒化社会风气。社会风气与社会关键人群的行为风尚密不可分。党员干部作风好坏,不仅标示着社会风气的主流,而且影响社会风气建设成效。群众从党员干部的实际作为中判断社会运行的实际规则。“官德正,则民风淳;官德毁,则民风降。” 其三,严重败坏党的形象。中国共产党得民心、赢天下,靠的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三大作风,靠的是党员干部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清正廉洁、艰苦奋斗,英勇斗争、不怕牺牲的优良传统。这些优良作风,是党的性质宗旨的体现,是我党区别于其他政党、党员干部不同于普通群众的显著标志。如今有些党员干部“四风”严重,与我们党的优良作风完全相悖。人民群众从党员干部的作为看党的形象。“四风”问题不解决,党的形象和公信力必受极大损害。
其四,严重阻碍中国梦实现。“四风”盛行对党执政的挑战格外严峻。挑战主要来自哪里?说到底还是损害党和人民的关系,一切问题都由此派生出来的,经济、民生、民主、文化、生态各项建设,统统与人民利益连在一起。那种认为执政党只要把经济发展好,就能够解决一切问题是很不正确的。执政党与人民的关系是综合性的,权为民所赋,必须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人心向背是执政合法性的根本来源。如果没有足够代表性,执政党就会失去人民的认同、丧失执政资格。“四风”危及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必然严重阻碍中国梦的实现。
三、纠正“四风”的应对措施 “四风”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狠刹“四风”是全党全民的共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基于深刻的危机意识、忧患意识和高度的历史责任感,狠抓作风建设,出台八项规定,以具体行动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党风好转的新气象,得到了全党全社会的广泛赞誉。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意识到,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革除“四风”需要持之以恒的努力。必须坚持教育、制度、惩治并重,把集中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切实增强领导干部贯彻群众路线、刹风整纪的自觉性。
(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广大党员干部应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掌权不忘责任重,位高不失公仆心,勤政为民,为政清廉,淡泊名利,一心为公;模范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诚信风尚的引领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以实际行动彰显共产党人的人格力量。
(二)加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使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党的群众观点。群众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我们共产党人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人民群众。各级领导干部要牢记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摆正公仆与主人的关系,端正对群众的态度,增进对群众的感情,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从人民伟大实践中汲取智慧和力量;要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诚心为民,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把群众的冷暖安危放在心上;要在群众最困难的时候,出现在群众面前,去关心帮助群众。从而使党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在党员干部头脑中深深扎下根来,并不断发扬光大。
(三)加强制度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制度建设是保障,只有加强党的相关制度建设,才能使反对“四风”形成长效机制。相关制度建设,包括党内民主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党内监督制度、廉洁从政制度等。同时要针对现实中有章不循、有制度不执行情况,建立各种监督机制,包括党组织的监督、党员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舆论媒体的监督等,促使各项制度落到实处。通过制度规范,引导党员干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要精减会议、文件,改进会风文风,腾出更多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多同群众座谈,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广泛接触群众,拜群众为师,向群众学习,倾听群众的意见。同时不能只到条件好的地方“锦上添花”,还要注意到偏远、贫困地区和困难企业中去“雪中送炭”;不仅要到工作形势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问题较多、矛盾尖锐的地方同干部群众一起解决问题。要爱惜人力、物力、财力,着力解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当务之急,严禁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刹住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追逐名利的歪风。
(四)教育和惩治相结合,始终保持对“四风”惩治的高压态势。刹风整纪必须坚持教育为先,但惩治这一手绝不能放松。如果搞“四风”成本太低,有的人就会效仿违纪违规者搞“四风”,因此,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既是惩治“四风”的重要手段,也是预防“四风”的重要条件。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区别情况、对症下药。对作风方面存在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提醒,对问题严重的进行查处,对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对那些顶风违纪者,要发现一个惩处一个,决不姑息养奸。总书记明确指出:“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民者,万世之本也,不可欺”。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解决“四风”问题,党员干部要着眼于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以“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为总要求,以整风精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作为切入点,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扶正祛邪,取信于民,凝聚促进全面深化改革的正能量,以期早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早日实现民族振兴的“中国梦”。参考文献:
【1】胡扬:《“四风”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的重要根源》,载《党建》,2013年第7期。
【2】刘昀献:《狠刹“四风”是密切党群关系的着力点》,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访问时间:2014年1月24日。
【3】习近平:《深入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实现党的十八大目标任务提供坚强保证》,载《人民日报》,2013年6月19日。
5.吸毒给自己的危害心得 篇五
当你已经习惯了药物产生的感觉,当你不能服用药物时,你会感到迷失自我,紧张或无法工作。心理依赖并不一定意味身体上的依赖,但强迫自己使用这种药物的意志非常强大,以至于身不由己。通常导致心理依赖的毒品包括大麻,甲安菲他明(冰毒)和致幻剂。
身体的依赖
当您停止使用毒品时,身体会出现强烈的戒断症状,例如恶心、呕吐、出汗、颤抖或癫痫发作。可引起身体戒断症状的药物包括酒精,海洛因,苯二氮卓类药物(安定Valium,阿普唑仑Xanax和络艾塞半Ativan)和可卡因。
毒瘾
虽然药物成瘾没有普遍的定义,但这种情况通常是由寻求和获得所选药物的强迫性所定义。成瘾的定义还包括对使用者带来的危害,包括身体疾病的危害,暴力威胁,接触犯罪,个人关系破坏以及个人诚信的丧失。
毒瘾
当吸毒者正在上瘾状态时,他可能已经超出寻求帮助的范畴。亲人,雇主,社会工作者或执法人员的强制干预是有必要的,以免更多人受到伤害。
如果你处于吸毒早期阶段,那么还为时不晚,只要得到及时的医治,就可以停止对毒品的依赖。
失去健康
当进入上瘾阶段时,你可能已经不再关心药物对你健康的影响。另一方面,你可能也会害怕毒瘾对自己身体所做造成的危害,但这时已无力阻止。根据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报告,根据使用毒品的类型,吸毒成瘾可能会导致:
心律不齐或心率加快(可卡因,大麻,冰毒,五氯酚)
心力衰竭(可卡因,冰毒)
肝炎或艾滋病等血源性疾病(注射)
高血压(可卡因,冰毒,五氯酚)
阳痿或不孕(大麻,冰毒,麻醉药)
学习和记忆问题(大麻)
肺损伤(大麻,PCP)
精神病(致幻剂LSD,可卡因,冰毒)
呼吸抑制和昏迷(镇静剂,麻醉剂)
癫痫发作(镇静剂,可卡因,麻醉剂)
其他长期健康问题包括:对器官和系统的损害,如喉咙,胃,肺,肝,胰腺,心脏,大脑,神经系统,
癌症(如吸入毒品引起的肺癌),传染病共用注射器危险行为发生率增加。痤疮、皮肤病。经常注射,则会出现针痕和静脉凹陷;毛发异常生长;由于咬牙磨牙,下颌和牙齿问题;或口臭,牙齿蛀牙和牙龈疾病情绪波动和不稳定的行为,精神疾病,抑郁,自杀和死亡的风险较高。
毒瘾还会造成暴力意外、伤害或自残、交通事故事故和性传播疾病(STD)的风险。当一个人毒瘾发作时,很难做出理智的判断。吸毒者经常忽视自己的健康,意识不到自己精神和身体状况正在下降。因为否认是毒瘾的重要组成部分,上瘾的人可能能够说服自己,即使有任何严重的健康问题也感觉不到。
孕妇吸毒
吸毒会对正在成长的婴儿造成严重危害。根据美国妊娠协会,怀孕时使用毒品可能会导致:
流产、胎盘问题、早产、出生低体重、新生儿戒断症,更严重的情况下,使用毒品会导致母婴死亡。
失去人际关系
毒品的一些最大危险不仅涉及伤害,疾病或杀人,而是涉及亲人的人际关系。
就其本质而言,毒品成瘾会使吸毒者远离所爱的人,吸毒者与毒品的关系优先于其他一切关系。在吸毒的早期阶段,毒瘾者可能会变得神秘,孤立和警觉。随着毒瘾的发展,可能会放弃他们的婚姻,子女或亲密的朋友关系,这样就可以毫无顾忌地继续吸毒。
毒瘾会迅速毁掉你的职业生涯。当你把生命交给毒品后,很难再维持正常的工作状态。许多吸毒者使用毒品被发现或在工作中犯了严重的错误。一旦职业生涯被毁,就很难在这个行业重新立足。需要尽早寻求帮助以免失去工作、职业信誉和行业声誉。
重新建立人际关系并非易事。吸毒会给爱人带来情感和经济上的双重损失,并且吸毒者情绪不稳定,不诚信或暴力行为往往会破坏彼此信任感。身体或言语上的虐待可能会使爱人受到伤害,在今后与吸毒者接触时非常谨慎,即使在戒毒后也是如此。
针对吸毒成瘾的综合治疗方案包括家庭咨询以及个人治疗和社区戒毒小组。戒毒方案虽然可以重建人际关系,但这个过程可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专业治疗师可以帮助你弥合毒瘾所造成的心理鸿沟,从而使你能够与家人朋友重新建立信任关系。
吸毒成瘾与犯罪
与毒品有关的犯罪已是世界上相关研究机构的研究焦点,这绝非偶然。根据1997年美国司法局的统计数据:
有约30%的暴力罪犯使用毒品
36%的盗窃罪犯使用毒品
42%的毒贩罪犯使用毒品
22%的走私武器、弹药罪犯使用毒品
迷失自我
6.问题教材危害心得体会 篇六
1 工程地质勘察中水文地质评价内容
总结以往的经验和教训, 我们认为今后在工程勘察中, 对水文地质问题的评价, 主要应考虑以下内容:
(I) 应重点评价地下水对岩土体和建筑物的作用和影响, 预测可能产生的岩土工程危害, 提出防治措施。
(2) 工程勘察中还应密切结合建筑物地基基础类型的需要, 查明有关水文地质问题, 提供选型所需的水文地质资料。
(3) 应从工程角度, 按地下水对工程的作用与影响, 提出不同条件下应当着重评价的地质问题, 如:
(1) 对埋藏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建筑物基础中水对砼及砼内钢筋的腐蚀性。
(2) 对选用软质岩石、强风化岩、残积土、膨胀土等岩土体作为基础持力层的的建筑场地, 应着重评价地下水活动对上述岩土体可能产生的软化、崩解、胀缩等作用。
(3) 在地基基础压缩层范围内存在松散、饱和的粉细砂、粉上时, 应预测产生潜蚀、流砂、管涌的可能性。
(4) 当基础下部存在承压含水层, 应对基坑开挖后承压水冲毁基坑底板的可能性进行计算和评价。
(5) 在地下水位以下开挖基坑, 应进行渗透性和富水性试验, 并评价由于人工降水引起土体沉降、边坡失稳进而影响周围建筑物稳定性的可能性。
2 岩土的主要的水理性质及测试办法
众所周知, 对岩土水理性质的研究是人们在地质勘察中不可缺少的, 因为岩土水理性质与岩土的强度和变形息息相关, 更为重要的是它的某方面性质能对建筑物的稳定性产生直接的影响。与岩土的物理性质一样, 岩土水理性质也是岩土极为重要的工程地质性质。由以往的勘查报告中分析得出, 对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的测试得到注意, 但是却忽略了同样重要的岩土水理性质, 所以对岩土工程地质性质的评价往往是片面的。岩土的水理性质是由岩土与地下水相互作用而显示出来。以下是对地下水的赋存形式及对岩土水理性质的影响研究, 然后再对岩土的重要水理性质和研究测试方法给予相关简介。
地下水的赋存形式:地下水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结合水, 第二种是毛细管水, 第三种是重力水, 其区分的依据是它们在岩土中的赋存形式。
软化性、透水性、崩解性、给水性和胀缩性是岩土的五个主要水理性质及其测试办法。
(1) 软化性, 是指岩土体浸水后, 力学强度降低的特性, 一般用软化系数表示, 它是判断岩石耐风化、耐水浸能力的指标。在岩石层中存在易软化岩层时, 在地下水的怍用下往往会形成软弱夹层。各类成因的粘性土层、泥岩、页岩、泥质砂岩等均普遍存在软化特性。
(2) 透水性, 是指水在重力作用下, 岩土容许水透过自身的性能。松散岩上的颗粒愈细、愈不均匀, 其透水性便愈弱。坚硬岩石的裂隙或岩溶愈发育, 其透水性就愈强。透水性一般可用渗透系数表示, 岩土体的渗透系数可通过抽水试验求取。
(3) 崩解性, 是指岩土浸水湿化后, 由于土粒连接被削弱, 破坏, 使土体崩塌、解体的特性。岩土的崩解性与土的颗粒成分、矿物成分、结构等关系极大, 以广东地区的残积土为例, 一般崩解时间5~24h, 崩解量1.79~34, 以蒙脱石、水云母、高岭土为主的残积土以散开方式崩解, 而以石英为主的残积土多以裂开状崩解为主。
(4) 给水性, 是指在重力作用下饱水岩土能从孔隙、裂隙中自由流出一定水的性能, 以给水度表示。给水度是含水层的一个重要水文地质参数, 也影响场地疏干时间。给水度一般采用实验室方法测定。
(5) 胀缩性, 是指岩土吸水后体积增大, 失水后体积减小的特性, 岩土的胀缩性是由于颗粒表面结合水膜吸水变厚, 失水变薄造成的。
3 地下水引起的岩土工程危害
地下水引起的岩土工程危害, 主要是由于地下水位升降变化和地下水动水压力作用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3.1 地下水升降变化引起的岩土工程危害
地下水位变化可由天然因素或人为因素引起, 但不管什么原因, 当地下水位的变化达到一定程度时, 都会对岩土工程造成危害, 地下水位变化引起危害又可分为三种方式:
(1) 由于潜水面上升对岩土工程可能造成:
(1) 土壤沼泽化、盐渍化, 岩土及地下水对建筑物腐蚀性增强。
(2) 斜坡、河岸等岩土体岩产生滑移、崩塌等不良地质现象。
(3) 一些具特殊性的岩土体结构破坏、强度降低、软化。
(4) 引起粉细砂及粉土饱和液化、出现流砂, 管涌等现象。
(5) 地下洞室充水淹没, 基础上浮, 建筑物失稳。
(2) 地下水位下降引起的岩土工程危害。地下水位的降低多是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 如集中大量抽取地下水, 采矿活动中的矿床疏干以及上游筑坝, 修建水库截夺下游地下水的补给等。地下水的过大下降, 常常诱发地裂、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以及地下水源枯竭、水质恶化等环境问题, 对岩土体、建筑物的稳定性和人类自身的居住环境造成很大威胁。
(3) 地下水频繁升降对岩土工程造成的危害。地下水的升降变化能引起膨胀性岩土产生不均匀的胀缩变形, 当地下水升降频繁时, 不仅使岩上的膨胀收缩变形往复, 而且会导致岩十的膨胀收缩幅度不断加大, 进而形成地裂引起建筑物特别是轻型建筑物的破坏, 土层失去胶结物将造成土质变松、含水量孔隙比增大, 压缩模量、承载力降低, 给岩土工程基础选择、处理带来较大的麻烦。
3.2 地下水动压力作用引起岩土工程危害
地下水在天然状态下动水压力作用比较微弱, 一般不会造成什么危害, 但在人为工程活动中由于改变了地下水天然动力平衡条件, 在移动的动水压力作用下, 往往会引起一些严重的岩土工程危害, 如流砂、管涌、基坑突涌等。流砂、管涌、基坑突涌的形成条件和防治措施在有关的工程地质文献已有较详细的论述, 这里不再重复。
结束语
7.问题教材危害心得体会 篇七
内 容 摘 要
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哪些问题呢?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的概括: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
但在实际工作中,法检两院的人事权,财权牢牢的控制在政府手中,法院、检察院的产生,法官、检察官的任免,司法人事,司法经费都在同级地方控制之下,这就是司法权力地方化产生的根源。
法检两院在宪法中地位与其在日常工作中的实际现状之间所产生的这种不一致,即司法权力地方化的存在,必然产生出相应的问题和危害。
司法机关的工作本性在于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而司法活动行政化却让不管是当地党委还是当地政府都自觉不自觉的将司法机关纳入自己的管理之下。司法机关行政化的外部和内部管理机制,加剧并直接影响了司法的效率,即不利于司法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司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要改变司法权力地方化的现状,就要改变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人、财、物上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司法机关意志不再因其经济命脉控制在行政机关手中,就不得不服从行政机关意志。
要改变司法活动行政化的现状,除了在外部环境上改变司法机关是行政机关自然延伸的现状外,还要对司法机关内部相应的行政化的管理机制进行改革。
要改变我国司法官职业大众化的弊端,就要在司法官的选用、选拔标准上进行改革,要大力拓展经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机关的主渠道。保障司法官职务的稳定性和精英化,这样的司法队伍才能有勇气和能力,抵御地方和部门保护,公平审判和法制统一才能实现。
近年来,社会实践中的司法腐败现象不断出现,社会要求对现行司法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日渐强烈。国家也成立了由有关机构牵头成立的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那么,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哪些问题呢?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概括: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
一、司法权力地方化
2003年来,在我国首飞航天员杨利伟的家乡--辽宁省葫芦岛市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当地的法检两院经中共葫芦岛市委批准,集体退出了由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主办的行风评议活动,理由是法检两院作为“一府两院”中的“两院”,并非政府下属的两个工作部门,而是与政府平行的独立国家机关,与政府并无隶属关系,因此法检两院参与行风评议是无法律依据的,也是与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一府两院之间的平行关系相矛盾的。
此举在葫芦岛市广大人民群众中引起了不小的争论。群众说:“法检两院有什么特殊的,为什么要退出行风评议,是不是今年的工作做的不好心虚,害怕参加行风评议后得个倒数,不敢参加了?”有关业内人士说:“只要法检两院的人权、财权仍旧控制在政府手中,法检两院是否退出行风评议都没有什么实质性意义。”而一些法律专家说:“葫芦岛市法检两院退出当地政府主办的行风评议,对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将产生积极影响。”(1)
葫芦岛市法检两院集体退出行风评议,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司法机关对自身宪法地位的觉醒,也反映了很多人头脑中司法权力地方化是那么的自然而然。
那么在我国宪法中法检两院与政府之间实质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又是什么样子;司法权力地方化究竟是怎么产生的呢?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对国家机构的设置如宪法中规定的那样:“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2)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他负责,受他监督。这也就是说:国家权力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在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分别行使部分国家权力;在这种国家权力结构中,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是平行的,在宪政制度中均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并不能说谁在谁之上,或谁领导谁。
但在实际工作中,法检两院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却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正如有的业内人士讨论的那样,法检两院的人事权,财权牢牢的控制在政府手中,法院、检察院的产生,法官、检察官的任免,司法人事,司法经费都在同级地方控制之下,这样,法检两院与政府在实际工作中的关系与宪法中的规定就相去甚远了。不是互不隶属,互相独立的关系了,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法检两院越来越像同级政府的两个工作部门,与卫生局、审计局、民政局等政府工作部门越来越接近了,这就是司法权力地方化产生的根源。
法检两院在宪法中地位与其在日常工作中的实际现状之间所产生的这种不一致,即司法权力地方化的存在,必然产生出相应的问题和危害。
(一)宪法权威受到挑战。法检两院在宪法中与政府平起平坐,互不隶属,互相独立的关系,到了日常生活中却变成了法检两院越来越像政府手下的两个工作部门;如某地政府在城市拆迁改造中,一遇抗拒拆迁的钉子户,动不动就命令公检法出动强制拆迁。公安机关还好说,它本身就是政府下属的一个工作部门,听命于政府是它本身职责应有之意,那法检两院呢?明知按宪法规定政府根本无权命令自己干这干那,但由于自己的人权、财权牢牢地控制在政府手中,明知是违宪之事,却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听命于政府指挥。
(二)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司法受制于地方的一大恶果,就是令司法在不正常的司法环境下被动地背斥了尊严的法律,造成就国家而言,司法官只知道有地方,不知有中国;只知服从地方利益的大局。在我国,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地方司法机关的司法官员,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分级任命,这种任命方式,削弱了司法官对国家整体的认同感和使命感,造成了司法官只是地方的司法官,却不是国家的司法官。效忠于地方也就成了绝大多数司法官的最高理论和行为准则。
(三)使老百姓陷入一种告状无门的两难境地。国家设置法检两院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使其对行政权力进行一种监督、制约,防止行政权力在失去监督、制约的情况下无限膨胀,由此引发一系列问题。而司法权力地方化后,法检两院实际上是在同级地方的领导下,许多政府行为都是通过法检两院的参与来完成的,但这又引发出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在这种有法检两院参与的政府行为中,如果行政相对方认为其合法权益被行政机关侵犯,他该到哪里告状呢?是不是造成到法院告法官的现状?显然,对老百姓来说,告状毫无意义。
(四)法检两院不能正常行使宪法,法律赋予自己的职权。法检两院与政府之间在宪法与政府之间在宪法中的这种平行关系在日常生活中被政府实际领导指挥法检两院的现状打破之后,法检两院在发挥自身职能中困难重重。法检两院与政府的关系成了媳婆关系。如某地一县级检察机关在查处该地一乡长依法犯罪案件中,由于该乡长与县里主要领导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使该县检察院在查处该案的工作中受到县主要领导的非法干预,使该案的查处工作在本已查实该乡长已有具体犯罪事实的大好形势下,被中途干预掉了。更有甚者,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想查办案件,自己刚一行动,检察长却先丢了官。检察机关在日常工作中行使宪法,法律赋予他的职权,却受到同级政府的非法干预,本身却还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谈何法检两院正常行使自身职能呢?
(五)使地方保护主义肆无忌惮地盛行。我们常说:吃人家嘴短,拿人家手软。作为法检两院来说,一个单位里上百口子人衣食住行,生活福利都在院领导班子肩上,当本地的领导包括行政领导、党的领导、人大的领导认为案件应该做出对本地的当事人有利的判决时,法检两院就很难抵制,因为现在的体制决定了你的福利,你的经济命脉把握在同级地方政府手里。如某县唯一的一家啤酒厂为了将外地啤酒排挤出本地市场,就促请本县政府颁布了一条土政策:本县商业部门只能经销本地啤酒厂生产的啤酒,并严禁外地啤酒进入本地市场。这条土政策保护了本地啤酒厂的眼前利益,增加了本县地方财政收入,但这种受到保护的本地啤酒质次价高,本地群众意见很大,外地啤酒生产厂家对此也是怨声载道。有一家外地啤酒厂就举起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大旗,控告该啤酒厂在政府的庇护下搞不正当竞争,官司打到当地基层法院,政府立即指示法院,只能判本地啤酒厂胜诉。这一指示使事情的黑白顿时颠倒了过来,本来按法律规定,当地啤酒厂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先,败诉已成定局。(3)但由于有了当地政府的庇护却成为胜诉方。由此可见,缺少了国家审判机关对当地政府行为的法定制约作用,会使本地政府原有的地方保护主义火上加油、愈演愈烈。
(六)使政府腐败,行政权力的滥用达到了一种失控的状态。由于国家设置法检两院的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要对政府行为进行制约,使行政权力在宪法、法律的轨道内正确运行,而在法检两院听命或受制于政府之后,行政权力就失去监督制约,这就必然导致腐败。这是无数个腐败现象一再证明的事实。
二、司法活动行政化
司法机关的工作本在于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而司法活动行政化却让不管是当地党委还是当地政府都自觉不自觉的将当地司法机关纳入自己的管理之下,对司法机关而言,党委组织的下乡扶贫要支持,计划生育要抽调,文明机关创建要参加,招商引资任务要完成,与检察审判有关无关的各种活动使得司法机关疲于应付。而另一方面,各地政府对宪法规定的“一府两院”毫不避讳,硬生生地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入到每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全无有违宪的察觉。这也难怪,在地方财政的眼中,由他们供给地方司法机关可不就像其普通的职能部门一样吗。再从内部结构看,司法行政化表现为从检察长(院长),副检察长(副院长),处(科、庭)长到普通司法官形成一个等级体系,这种等级是按照行政官员的职级套用的。工资奖金也只与其行政级别挂钩,行政性职级甚至成为司法官能力与水平高低的计量器。虽然从1999年开始全国司法机关都开展了法官和检察官的等级评定工作,但每位法官和检察官都清楚地知道,这些等级只是个虚名和摆设,搞搞形式而已,副科、正处等行政级别对他们才更有意义,权利、劳保,甚至连人配坐什么车辆,有无专职秘书等都由司法官的行政职级来决定。而且司法职级是与行政职级相对应的,不少地级司法机关都规定,只有副科级以上行政职级者才能担任助理审判员或助理检察员,只有正科行政职级者才能被提请使命为审判员或检察员。如此行政化的外部和内部管理机制,加剧并直接影响了司法的效率,既不利于司法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司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司法机关在运作的过程中也体现了非常强烈的行政化色彩,最典型的体现就是案件请求汇报制度。制度的初衷虽然是为了减少错案,但他却影响了司法独立,上下级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官的独立司法权。另一个表现是办理案件的司法又不直接参与办案,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有学者指出:行政讲究的是高效,需要的是统一集中的领导,司法的生命在于公正,要求是独立,行政与司法是截然不同的,当司法活动行政化后,还能正常运行吗?还能确保司法公正吗?
三、司法官职业大众化
法律是一门科学,法官是一个职业,说白了,不是什么人都能当法官的,一支职业化的司法官队伍,是司法机关完成宪法赋予的司法职责的前提,但目前司法官职业化状况令人担忧:一方面对现有司法官中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没有很好的办法进行消化,另一方面,目前仍有一些人通过各种不正当渠道进入司法机关。司法机关被组织人事部门,认为在各行业中,外行人最容易进入的机构,不必说法律专业文凭,基本法律常识的具备,也设有被作为从事司法工作的先决条件。为什么对进入医院做医生,对进入科研机构做研究的专业化要求很高,但对到司法机关工作的专业化要求反而很低呢?难道司法机关的工作比医院不重要吗?医生的手术刀事关人体健康,检察院的逮捕令、法院的判决书不是也维系着公民的生死荣辱吗?司法队伍专业化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性要求,是左右司法正确与否的先决条件,但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不合格人员,仍在通过各种不正当渠道进入司法机关,如仅有小学文化的“三盲”院长姚晓红之所以当院长,就是当地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是当地个别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打招呼的结果。试想手握重权的司法机关充斥着这样一些人,不知道有多少冤假错案会被制造出来。
由于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上述所说的种种弊端,并产生了相应的问题和危害,就应对这些弊端进行相应的改革,这也同时为我们选准司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指明了方向。
(一)要改变司法权力地方化的现状,就要改变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人、财、物上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司法机关意志不再因其经济命脉控制在行政机关手中,就不得不服从行政机关意志。要做到这一点:
1、使司法机关在机构设置和层级管理上完全独立。实现司法机关自身的统一机构设置和管理,即自下而上的建制和自上而下管理,更进一步说,司法系统的建制和管理应完全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预和控制。下级司法机关的建制和管理完全取决于上级司法机关的决定,而不是取决于地方政府,如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等。
2、建立司法机关财政保障机制。为了革除司法权力地方化的弊端,我国司法机关也应该尽快建立“地方足额上缴,中央统筹预算,系统层层下拨”的财政保障机制,规定每年由两高根据全国各级法检机关的实际需要,拟制财政预算,提交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审查批准后的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全额划拨,将司法经费从地方财政分离出来,以彻底革除司法权力地方化。
3、组织人事上完全独立。可以说,现今司法队伍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是由于司法队伍来源或构成不严格、不规范,不自主造成的,例如:许多地方政府时至今日仍然经常向同级地方司法机关委派非法律专业人担任领导和一般司法人员。这个问题在基层尤其严重。虽然已经实行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会对此有所限制,但如果不从根本制度上想办法,这个问题就不会得到真正解决。因此,司法机关及管理工作人员的进出,必需由司法机关自身依法独立决定,不应受政府或其他团体的强制干预和影响。这样才能减少乃至最终杜绝地方政府对司法权力的干预。
(二)要改变司法活动行政化的现状,除了在外部环境上改变司法机关是行政机关自然延伸的现状外,还要对司法机关内部相应的行政化的管理机制进行改革。要建立起以司法官为核心,办案司法官对所办案件本身就有决定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司法活动运行机制。
1、司法官的终身任命,必须具有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学历,经过考核获得司法人员从业资格,并具备足够司法实践经验的人,一旦经过司法委员会任命为法官,除非其触犯法律或严重违背法官职业操守,即应享有终身的司法官资格。
2、司法官不可任意移调,不可撤职、免职。更不可轻易地调换职位。每个司法官都必须以其司法活动独立地对法律负责,一个法官的失职或违法问题,并不构成其他法官包括其所司法机构上级司法官的失职或辞职的依据。
3、建立司法官的工作成绩的内部管理监督、考核制度,促进司法官敬业爱岗,为司法工作作出贡献。
(三)要改变我国司法官职业大众化的弊端,就要在司法官的选用,选拔标准上进行改革,要大力拓展经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机关的主渠道。重用法律专业人才,建立一套从律师队伍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制度,确立按照不同专业素质评定不同等级检察官、法官的标准,废除目前按照行政职级、工龄评定等级的不合理标准;另一方面要坚决杜绝非专业人员进入司法队伍从事司法工作,调离、辞退业务能力低下的司法官。对司法官的选拔不仅要强调政治属性的强弱,更重要的是要看其业务资历和实际办案水平,保障司法官职务的稳定性和精英化,这样的司法队伍才能有勇气和能力,抵御地方和部门保护,公平审判和法制统一才能实现。
注释:
(1)见《辽宁法制报》2003年8月22日
(2)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3)见《人民日报》2001年4月12日第五版
参考文献:
李文广《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人民法院报2000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肖杨院长在第二期西部基层法院院长培训结业典礼上的讲话。
二、司法活动行政化
司法机关的工作本在于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而司法活动行政化却让不管是当地党委还是当地政府都自觉不自觉的将当地司法机关纳入自己的管理之下,对司法机关而言,党委组织的下乡扶贫要支持,计划生育要抽调,文明机关创建要参加,招商引资任务要完成,与检察审判有关无关的各种活动使得司法机关疲于应付。而另一方面,各地政府对宪法规定的“一府两院”毫不避讳,硬生生地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入到每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全无有违宪的察觉。这也难怪,在地方财政的眼中,由他们供给地方司法机关可不就像其普通的职能部门一样吗。再从内部结构看,司法行政化表现为从检察长(院长),副检察长(副院长),处(科、庭)长到普通司法官形成一个等级体系,这种等级是按照行政官员的职级套用的。工资奖金也只与其行政级别挂钩,行政性职级甚至成为司法官能力与水平高低的计量器。虽然从1999年开始全国司法机关都开展了法官和检察官的等级评定工作,但每位法官和检察官都清楚地知道,这些等级只是个虚名和摆设,搞搞形式而已,副科、正处等行政级别对他们才更有意义,权利、劳保,甚至连人配坐什么车辆,有无专职秘书等都由司法官的行政职级来决定。而且司法职级是与行政职级相对应的,不少地级司法机关都规定,只有副科级以上行政职级者才能担任助理审判员或助理检察员,只有正科行政职级者才能被提请使命为审判员或检察员。如此行政化的外部和内部管理机制,加剧并直接影响了司法的效率,既不利于司法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司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司法机关在运作的过程中也体现了非常强烈的行政化色彩,最典型的体现就是案件请求汇报制度。制度的初衷虽然是为了减少错案,但他却影响了司法独立,上下级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官的独立司法权。另一个表现是办理案件的司法又不直接参与办案,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有学者指出:行政讲究的是高效,需要的是统一集中的领导,司法的生命在于公正,要求是独立,行政与司法是截然不同的,当司法活动行政化后,还能正常运行吗?还能确保司法公正吗?
三、司法官职业大众化
法律是一门科学,法官是一个职业,说白了,不是什么人都能当法官的,一支职业化的司法官队伍,是司法机关完成宪法赋予的司法职责的前提,但目前司法官职业化状况令人担忧:一方面对现有司法官中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没有很好的办法进行消化,另一方面,目前仍有一些人通过各种不正当渠道进入司法机关。司法机关被组织人事部门,认为在各行业中,外行人最容易进入的机构,不必说法律专业文凭,基本法律常识的具备,也设有被作为从事司法工作的先决条件。为什么对进入医院做医生,对进入科研机构做研究的专业化要求很高,但对到司法机关工作的专业化要求反而很低呢?难道司法机关的工作比医院不重要吗?医生的手术刀事关人体健康,检察院的逮捕令、法院的判决书不是也维系着公民的生死荣辱吗?司法队伍专业化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性要求,是左右司法正确与否的先决条件,但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不合格人员,仍在通过各种不正当渠道进入司法机关,如仅有小学文化的“三盲”院长姚晓红之所以当院长,就是当地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是当地个别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打招呼的结果。试想手握重权的司法机关充斥着这样一些人,不知道有多少冤假错案会被制造出来。
由于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上述所说的种种弊端,并产生了相应的问题和危害,就应对这些弊端进行相应的改革,这也同时为我们选准司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指明了方向。
(一)要改变司法权力地方化的现状,就要改变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人、财、物上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司法机关意志不再因其经济命脉控制在行政机关手中,就不得不服从行政机关意志。要做到这一点:
1、使司法机关在机构设置和层级管理上完全独立。实现司法机关自身的统一机构设置和管理,即自下而上的建制和自上而下管理,更进一步说,司法系统的建制和管理应完全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预和控制。下级司法机关的建制和管理完全取决于上级司法机关的决定,而不是取决于地方政府,如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等。
2、建立司法机关财政保障机制。为了革除司法权力地方化的弊端,我国司法机关也应该尽快建立“地方足额上缴,中央统筹预算,系统层层下拨”的财政保障机制,规定每年由两高根据全国各级法检机关的实际需要,拟制财政预算,提交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审查批准后的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全额划拨,将司法经费从地方财政分离出来,以彻底革除司法权力地方化。
3、组织人事上完全独立。可以说,现今司法队伍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是由于司法队伍来源或构成不严格、不规范,不自主造成的,例如:许多地方政府时至今日仍然经常向同级地方司法机关委派非法律专业人担任领导和一般司法人员。这个问题在基层尤其严重。虽然已经实行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会对此有所限制,但如果不从根本制度上想办法,这个问题就不会得到真正解决。因此,司法机关及管理工作人员的进出,必需由司法机关自身依法独立决定,不应受政府或其他团体的强制干预和影响。这样才能减少乃至最终杜绝地方政府对司法权力的干预。
(二)要改变司法活动行政化的现状,除了在外部环境上改变司法机关是行政机关自然延伸的现状外,还要对司法机关内部相应的行政化的管理机制进行改革。要建立起以司法官为核心,办案司法官对所办案件本身就有决定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司法活动运行机制。
1、司法官的终身任命,必须具有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学历,经过考核获得司法人员从业资格,并具备足够司法实践经验的人,一旦经过司法委员会任命为法官,除非其触犯法律或严重违背法官职业操守,即应享有终身的司法官资格。
2、司法官不可任意移调,不可撤职、免职。更不可轻易地调换职位。每个司法官都必须以其司法活动独立地对法律负责,一个法官的失职或违法问题,并不构成其他法官包括其所司法机构上级司法官的失职或辞职的依据。
3、建立司法官的工作成绩的内部管理监督、考核制度,促进司法官敬业爱岗,为司法工作作出贡献。
(三)要改变我国司法官职业大众化的弊端,就要在司法官的选用,选拔标准上进行改革,要大力拓展经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机关的主渠道。重用法律专业人才,建立一套从律师队伍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制度,确立按照不同专业素质评定不同等级检察官、法官的标准,废除目前按照行政职级、工龄评定等级的不合理标准;另一方面要坚决杜绝非专业人员进入司法队伍从事司法工作,调离、辞退业务能力低下的司法官。对司法官的选拔不仅要强调政治属性的强弱,更重要的是要看其业务资历和实际办案水平,保障司法官职务的稳定性和精英化,这样的司法队伍才能有勇气和能力,抵御地方和部门保护,公平审判和法制统一才能实现。
注释:
(1)见《辽宁法制报》2003年8月22日
(2)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3)见《人民日报》2001年4月12日第五版
参考文献:
李文广《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人民法院报2000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肖杨院长在第二期西部基层法院院长培训结业典礼上的讲话。
二、司法活动行政化
司法机关的工作本在于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而司法活动行政化却让不管是当地党委还是当地政府都自觉不自觉的将当地司法机关纳入自己的管理之下,对司法机关而言,党委组织的下乡扶贫要支持,计划生育要抽调,文明机关创建要参加,招商引资任务要完成,与检察审判有关无关的各种活动使得司法机关疲于应付。而另一方面,各地政府对宪法规定的“一府两院”毫不避讳,硬生生地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入到每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全无有违宪的察觉。这也难怪,在地方财政的眼中,由他们供给地方司法机关可不就像其普通的职能部门一样吗。再从内部结构看,司法行政化表现为从检察长(院长),副检察长(副院长),处(科、庭)长到普通司法官形成一个等级体系,这种等级是按照行政官员的职级套用的。工资奖金也只与其行政级别挂钩,行政性职级甚至成为司法官能力与水平高低的计量器。虽然从1999年开始全国司法机关都开展了法官和检察官的等级评定工作,但每位法官和检察官都清楚地知道,这些等级只是个虚名和摆设,搞搞形式而已,副科、正处等行政级别对他们才更有意义,权利、劳保,甚至连人配坐什么车辆,有无专职秘书等都由司法官的行政职级来决定。而且司法职级是与行政职级相对应的,不少地级司法机关都规定,只有副科级以上行政职级者才能担任助理审判员或助理检察员,只有正科行政职级者才能被提请使命为审判员或检察员。如此行政化的外部和内部管理机制,加剧并直接影响了司法的效率,既不利于司法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司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司法机关在运作的过程中也体现了非常强烈的行政化色彩,最典型的体现就是案件请求汇报制度。制度的初衷虽然是为了减少错案,但他却影响了司法独立,上下级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官的独立司法权。另一个表现是办理案件的司法又不直接参与办案,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有学者指出:行政讲究的是高效,需要的是统一集中的领导,司法的生命在于公正,要求是独立,行政与司法是截然不同的,当司法活动行政化后,还能正常运行吗?还能确保司法公正吗?
三、司法官职业大众化
法律是一门科学,法官是一个职业,说白了,不是什么人都能当法官的,一支职业化的司法官队伍,是司法机关完成宪法赋予的司法职责的前提,但目前司法官职业化状况令人担忧:一方面对现有司法官中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没有很好的办法进行消化,另一方面,目前仍有一些人通过各种不正当渠道进入司法机关。司法机关被组织人事部门,认为在各行业中,外行人最容易进入的机构,不必说法律专业文凭,基本法律常识的具备,也设有被作为从事司法工作的先决条件。为什么对进入医院做医生,对进入科研机构做研究的专业化要求很高,但对到司法机关工作的专业化要求反而很低呢?难道司法机关的工作比医院不重要吗?医生的手术刀事关人体健康,检察院的逮捕令、法院的判决书不是也维系着公民的生死荣辱吗?司法队伍专业化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性要求,是左右司法正确与否的先决条件,但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不合格人员,仍在通过各种不正当渠道进入司法机关,如仅有小学文化的“三盲”院长姚晓红之所以当院长,就是当地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是当地个别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打招呼的结果。试想手握重权的司法机关充斥着这样一些人,不知道有多少冤假错案会被制造出来。
由于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上述所说的种种弊端,并产生了相应的问题和危害,就应对这些弊端进行相应的改革,这也同时为我们选准司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指明了方向。
(一)要改变司法权力地方化的现状,就要改变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人、财、物上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司法机关意志不再因其经济命脉控制在行政机关手中,就不得不服从行政机关意志。要做到这一点:
1、使司法机关在机构设置和层级管理上完全独立。实现司法机关自身的统一机构设置和管理,即自下而上的建制和自上而下管理,更进一步说,司法系统的建制和管理应完全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预和控制。下级司法机关的建制和管理完全取决于上级司法机关的决定,而不是取决于地方政府,如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等。
2、建立司法机关财政保障机制。为了革除司法权力地方化的弊端,我国司法机关也应该尽快建立“地方足额上缴,中央统筹预算,系统层层下拨”的财政保障机制,规定每年由两高根据全国各级法检机关的实际需要,拟制财政预算,提交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审查批准后的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全额划拨,将司法经费从地方财政分离出来,以彻底革除司法权力地方化。
3、组织人事上完全独立。可以说,现今司法队伍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是由于司法队伍来源或构成不严格、不规范,不自主造成的,例如:许多地方政府时至今日仍然经常向同级地方司法机关委派非法律专业人担任领导和一般司法人员。这个问题在基层尤其严重。虽然已经实行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会对此有所限制,但如果不从根本制度上想办法,这个问题就不会得到真正解决。因此,司法机关及管理工作人员的进出,必需由司法机关自身依法独立决定,不应受政府或其他团体的强制干预和影响。这样才能减少乃至最终杜绝地方政府对司法权力的干预。
(二)要改变司法活动行政化的现状,除了在外部环境上改变司法机关是行政机关自然延伸的现状外,还要对司法机关内部相应的行政化的管理机制进行改革。要建立起以司法官为核心,办案司法官对所办案件本身就有决定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司法活动运行机制。
1、司法官的终身任命,必须具有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学历,经过考核获得司法人员从业资格,并具备足够司法实践经验的人,一旦经过司法委员会任命为法官,除非其触犯法律或严重违背法官职业操守,即应享有终身的司法官资格。
2、司法官不可任意移调,不可撤职、免职。更不可轻易地调换职位。每个司法官都必须以其司法活动独立地对法律负责,一个法官的失职或违法问题,并不构成其他法官包括其所司法机构上级司法官的失职或辞职的依据。
3、建立司法官的工作成绩的内部管理监督、考核制度,促进司法官敬业爱岗,为司法工作作出贡献。
(三)要改变我国司法官职业大众化的弊端,就要在司法官的选用,选拔标准上进行改革,要大力拓展经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机关的主渠道。重用法律专业人才,建立一套从律师队伍中,选拔法官、检察官的制度,确立按照不同专业素质评定不同等级检察官、法官的标准,废除目前按照行政职级、工龄评定等级的不合理标准;另一方面要坚决杜绝非专业人员进入司法队伍从事司法工作,调离、辞退业务能力低下的司法官。对司法官的选拔不仅要强调政治属性的强弱,更重要的是要看其业务资历和实际办案水平,保障司法官职务的稳定性和精英化,这样的司法队伍才能有勇气和能力,抵御地方和部门保护,公平审判和法制统一才能实现。
注释:
(1)见《辽宁法制报》2003年8月22日
(2)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3)见《人民日报》2001年4月12日第五版
参考文献:
8.教材解读心得体会 篇八
3月23日,我校举行了第六届教材解读比赛。通过这次比赛,我对教材又有了一个新的认识,教材不仅关注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还关注学生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教材的编写从学生的现实生活和童真世界出发,图文并茂,版式多样,风格活泼,色彩明丽,能够吸引学生阅读,激发学习兴趣。我们当教师的就应该理解教学目标,明白把握教材编排的意图和特点,选用恰当的手段,努力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有利于学生发展的教学情境,从而达到激发学习兴趣,使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到教学中来。下面是我对本次学习的一点心得体会。
一、将教学由课内拓展到课外。
首先,要更新理念,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要把学生从沉重的课业负担中解放出来,让学生“少做题,多读书”,让学生成为支配课余时间的主人。教学中要强调“精讲”,使学生能在课内完成大部分作业。如果我们用大量的作业把学生课余的时间塞得满满的,学生便丧失了自我发展的空间,窒息了学生的灵性,扼杀了学生的创造力,“有”反倒转化成了“无”。生活即课堂。
二、注重指导,增强实践,享受成功。
学习习惯的养成,仅有说教是不够的,应该紧扣课程标准、教材内容,对学生进行有关方面的指导。并在具体的学习实践活动中反复操练,使学生体验到收获的愉悦,从而促进学习习惯的养成。
9.问题教材危害心得体会 篇九
1 医务人员心理健康问题的成因
1.1 当前医疗体制与医务人员心理健康的关系
现行的医疗体制中医院的地位和处境显得十分尴尬, 医院在政府与市场的夹缝中寻找生存发展空间。首先, 定位的模糊造成医务人员要同时背负提供优质医疗卫生服务和经营创收的重压, 公立医院被定性为“非盈利性”单位, 但在经营上却把医院推向市场, 医院实行经济指标, 公益性被日益弱化。其次, 由于政府的投入少, 医院实际经营中所需的资金缺口较大, 医疗单位不得已只能奉行“以药养医”的方针。再次, 医生除为患者诊治疾病外, 还要完成不少非职业性的指标, 如药疗比、人均治疗费、医疗器械使用率等。要完成这些指标无疑将医生推上了医患矛盾激化的风口浪尖。这样造成的局面是, 一方面是要医者发扬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的医者职能, 医者要成为高尚的白衣天使;另一方面又要医生变成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唯利是图的商人。医生们经常面临着道德与经济的双重心理压力, 导致心理疾患出现。
现在的医院, 由于体制改革的不完善, 医疗工作在国家的定位也不甚明确, 所有的改革方案都处于摸索之中, 所以难免造成管理的难度增加, 同时由于医疗事故的举证倒置制度, 使医疗纠纷的解决更加需要技巧, 由于内外的矛盾合力, 使医务人员的心理健康出现问题。
1.2 我国民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发展趋势对医务人员心理健康的影响
人们在思想观念上往往只注意保护自己的权利, 使得他们对周围事物反应过敏, 自私自利, 做事、择物功利心态极强;过于严谨, 特别是不轻易相信别人;不考虑体谅别人, 忽略他人感受。这种心理偏执造成个性的异化时, 会有意识或无意识地侵犯他人的权利。由于医学是一门不确定科学, 也是一门实践科学, 在医疗实践过程中, 不能预先给患者一个十分肯定的结果, 患者及家属是被动的。加之上述自我保护意识的发展趋势, 患者不能正确地理解医学的高风险性及局限性, 对医院和医务人员抱有过高的不切合实际的期待。一旦和实际的结果反差过大, 他们就往往把过错甚至罪责都归结到医务人员身上, 这就可能会在一定时期内给医务人员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和阴影。正是由于民众就医时因自我保护意识过强而忽略了医务人员的感受, 致使医务人员的心理很容易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严重影响了医务人员的心理健康。
1.3 医院健康服务的特殊性质与医务人员心理健康的关系
为大众健康服务是医院的本质特征, 与其他服务行业相比较, 医院的服务对象、服务时间、服务效果都有着特殊性, 形成了复杂多变的的应激环境。从服务对象来看, 患者来自各行各业, 社会地位、文化程度、家庭环境、个性特征均不同, 就医需求也不同, 这些都可能成为医患矛盾的冲突点, 进而易引发医务人员的失望、悲观情绪。从服务时间来看, 日夜不分的“轮班制”, 以及无规律的随时加班抢救守护患者, 打乱了固有的生活规律、造成生物钟的紊乱, 身心素质下降, 易引发躯体化、强迫等心理问题。从服务的效果来看一方面帮助患者重获生命感受激动, 面对患者的痛苦和死亡感受无能为力的沮丧;另一方面是得到病患家属的理解和尊重, 社会、患者、家属对疾病诊疗的过高期望而无理施压, 使医务人员心理感受大起大落, 在冲突与理解的交替中磨砺身心, 难免激发心理问题。
对于医务人员这一职业的人来说, 希望帮助别人是最主要的因素, 帮助患者减少痛苦能够给他们带来巨大的快乐。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医务人员必须面对失败, 忍受患者的痛苦、死亡以及患者及其家属的不理解和抱怨的这种不良的医患关系, 使医务人员普遍缺乏“个人成就感”, 造成其内心期望与现实冲突。从而让医务人员不断面临心理和道德的考验, 这种双趋冲突往往是造成医务人员心理疾病的重要诱发因素。
1.4 医务人员特殊的工作环境与心理健康的关系
职业环境的影响, 主要是指日常超负荷的工作量, 持续性的紧张情境刺激, 经常面对身心失衡、求医心切的患者的某些冲动性言行, 等等。工作压力, 是指在某种职业条件下, 客观需要与主观反应之间失衡而出现的 (可感受到) 的心理变化和心理压力, 以及由于不能满足需求而引起的相应的 (可观察到的) 功能性紊乱。医护人员常年工作在“恶劣”工作环境中, 每日交往的人群是心理和生理双重受损的病人, 这种特殊的职业工作环境压力, 这些不良情景因素的长期刺激, 促使一个特定的反应模式, 在某些医护人员的身上固定下来, 形成一种独特的人格特点, 这种人格特点在心理临床上集中表现为:烦燥、易怒、工作不耐心、不细心、不热心, 与“白衣天使”的柔美形象形成较大的反差。这种人格特点在医务人员的自身人格结构中具有与职业角色不协调成分, 不能有效控制负性情绪, 当面对负性情绪时无法进行有效合理的宣泄与调节, 但自己有时却意识不到。这不仅直接影响到服务质量, 而且对自身的心身健康构成潜在的危险因素。
特殊的工作环境, 高度的责任感和工作要求的准确性, 使其长期处于紧张的职业应激状态, 导致心理性疲劳。同时他们集子女教育、瞻养老人、家庭人际关系处理于一身, 工作中的心身紧张不能在家庭中得到放松, 反而进一步加重, 往复循环, 不断累加, 使负性情绪产生。心理学的研究表明, 工作压力大会对认知、情感、行为带来一系列的危害, 是影响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的重要因素, 也是影响工作效率、人际交往、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
1.5 自身职业中不可避免重大变故的影响
根据精神病学的理论, 重大变故 (如因误诊而误治及医疗纠纷) 后, 医生在心理上会有三种表现:一是在几天之内会出现“急性应激障碍”。他总是回忆自己全力救过的病人的死, 到底是不是自己的过错, 为此自责, 以至于对自己的工作能力和自身价值产生怀疑, 甚至感到内疚和痛苦。二是两到三个月后出现“适应障碍”, 艰难地从变故的阴影中走出来。他的头脑中总是回忆自己抢救过的病人的死亡场景, 同时他又极力想回避这一回忆, 内心非常矛盾, 以至于忧郁、烦躁, 甚至感到绝望。三是六个月左右后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觉得自己不是个称职的医生, 很有挫折感, 过分悲观, 失去从医的信心和信念, 得过且过, 产生了消极的人生态度。这极易导致医生出现心理疾患。
1.6 人格、应对方式对医务人员心理健康的影响
人格指的是一个人整体的精神面貌, 是一系列复杂的具有跨时间、跨情境特点的, 对个体特征性模式有影响的独特的心理品质;应对方式作为个体在现实环境中针对不同的生活事件表现出来的处理模式, 本身就是人格表现的一部分, 同时也受到人格特征中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应对方式作为应激与心理健康的重要中介因素之一, 涉及应激作用过程的各个环节, 和人格一起对心理健康存在一定的影响。个性和应对方式作为应激源与应激反应之间重要的中介变量[4], 其功能就是改变对应激事件的认知, 调节与事件有关的躯体或情感反应, 个性与各种应激因素存在广泛联系, 通过与各因素间的相互作用, 最终影响心理健康。
2 医务人员心理健康问题的不良危害
国外的有关研究指出, 在为人群服务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经常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其他人打交道, 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的关系是以服务对象的现存问题为中心的, 并经常围绕他们的精神、心理、社会问题, 如窘迫、恐惧、失落等进行工作, 而解决问题的方法又常常是不容易获得的, 因而工作情景难免令人沮丧。对那些经常在此种环境下工作的人来说, 长期的压力会情绪化地影响自己[5], 导致对工作的厌恶感, 表现为服务质量退化, 或对服务对象漠不关心等, 其危害可见一斑。
2.1 抑郁、强迫症对医务人员职业的危害
抑郁症又称情感性精神障碍或情感性精神病, 是由各种原因引起的以抑郁心境自我体验为中心的临床症状。它以显著的心境低落为主要特征, 常伴有相应的思维和行为改变。强迫症是以强迫观念和强迫动作为主要表现的一种神经症。它以有意识的自我强迫与自我反强迫同时存在为特征。患者明知强迫症状的持续存在毫无意义且不合理, 却不能克制地反复出现, 愈是企图努力抵制, 反而愈感到紧张和痛苦[6]。医务人员患强迫症的危害是很大的, 因为强迫症有不由自主的思想纠缠, 或刻板的礼仪或无意义的行为重复, 越想摆脱, 越难摆脱, 造成内心的极大痛苦, 严重影响医务人员学习和工作, 严重的甚至导致完全丧失学习和工作能力。
2.2 医务人员自身心理健康对医疗行为的不良影响
医务人员作为高技术、高付出、高风险行业的从业者, 理应得到较高的物质回报。高强度的工作压力、较少的薪金会使医生体会不到自己劳动的应有价值, 在廉价付出与高额诱惑的取舍中寻平衡, 难免步人心理误区。这可能会引发医生价值取向上“求利”与伦理发展价值取向的“求善”的深层次矛盾, 这一矛盾在当前的医学实践中产生了尖锐冲突, 从而助长了一系列的不良行为的产生, 如部分医务人员收红包、拿回扣, 与药商结成利益共同体, 诱导病人的过度医疗消费, 从中牟利。
2.3 医务人员心理问题与工作质量的恶性循环
当前医患矛盾突出, 患者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不很信任[7], 而医务人员又担心自己不经意的小过失引来患者投诉、闹事, 不少医务人员采取防御性医疗, 在为病人看病时投鼠忌器, 时刻注意保留证据, 力争在事后可能成为“被告”时处于有利的地位。在创新有为与行医有畏的拉锯中, 在这种诚惶诚恐的气氛中, 医务人员很难保持宁静平和的心理状态, 这样容易造成医务人员的精神疾患, 而精神疾患更加容易导致误诊, 形成恶性循环。
加上在医务人员的人际关系中, 和各类患者的人际交往无疑占据医务人员日常交际的很大比例。这种情况使得医务人员的结果趋于失败, 由此产生人际敏感、敌对的心理卫生问题, 时间一长就会发展成为明显的焦虑心理, 心理上的问题必然导致工作效率、工作热情的下降, 医务人员在临床诊治过程中就容易出现自信心下降、工作失误增多, 导致工作质量下降的不良后果。其结果是心理问题与工作质量下降形成恶性循环。
参考文献
[1]王玉莲, 王晓梅.ICU护士心理疲劳的原因分析及对策[J].现代护理, 2002, 8 (1) :54.
[2]江晓萍.提高医护人员心理健康质量是发展人类健康事业的前提[J].实用护理杂志, 1996, 12 (10) :467.
[3]王东耀.国内护士心理素质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J].中华护理杂志, 1998, 33 (4) :245.
[4]姜乾金.医学心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0:73.
[5]Maslach C, Jackson SE.Maslach BurnoutInventory[M].Califoria:Consulting Psy-chologists Press, 1986.
[6]谭庆荣, 王家华.精神病学[M].西安:第四军医大学出版社, 2006:7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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