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行政执法工作的调研报告

2024-06-20

全市行政执法工作的调研报告(共7篇)

1.全市行政执法工作的调研报告 篇一

全市推动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调研报告

现代社会管理日益复杂,行政领域不断扩展,政府职能不断增强。现代行政广泛、复杂的特性扩张了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产生是一种必然,它的存在符合现代行政对于效率的要求。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尤其是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不但引发了腐败和职务犯罪,也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技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进行必要的控制,已成为理论界和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共识。

为了在保证行政效率的同时,有效地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加强行政机关的自律和自我规范,我们开展了关于推动市(以下简称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调查研究工作。通过调查研究,基本理清了本市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一些模糊认识,包括裁量基准的性质及效力、裁量基准的公开问题以及裁量基准适用的范围,并起草了《市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一、制定《指导意见》的时机和条件已渐趋成熟 如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何有效地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规范,从中央到地方,从理论界到行政执法部门,一直都非常关注,也一直在不断地探讨和实践。

(一)国务院的精神及要求 2007 年,国务院法制办在全国“地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联系单位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要求的重要内容,是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明确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必要环节。[1] 2008 年 5 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进一步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对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

2010 年 10 月,国务院在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避免执法的随意性。”(二)本市实务性的理论探讨 本市较早就注意到行政裁量权的规范问题,多次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及规范行政裁量权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比如:2006 年,本办与市法学会等理论研究机构联合开展了《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研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涉及到的理论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研究分析,认为建立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有效途径;2009 年,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本办)又组织有关人员起草了《 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草案)》,对行使行政自由裁量的原则、处罚等级以及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等作出了较为原则的规定。同时,提出应当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市级主管部门,制定在全市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1 年,本办再次组织人力专门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建立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重点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模式、裁量基准适用的范围、裁量基准制定的主体等问题进行了论述。通过这些年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对一些实践中亟需破解的问题逐步达成了共识,一些观点也逐步清晰起来。比如: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应当是行使行政自

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的主管机关;裁量基准,不能创设权力(权利),而只是在法律赋予的裁量方式、幅度范围内作出的细化,是一种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具有约束力的内部规则等。

(三)外省市及本市执法部门的实践 各地行政机关制定和实施裁量基准的实践探索,比国家层面提要求、各地开展理论研究工作在时间上更早。目前,全国已有近30 个省级政府和较大市都制定了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这些省市的行政机关也都制定了裁量基准,在规范行政裁量权的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本市部分行政机关结合执法实践,也一直在主动地探索建立适合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比如: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出台了《市水务行业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对水务行业目前常见的8 类 16 项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与《行政处罚裁量指导(一)-(五)》,分别对生产假药、生产劣药,销售、使用假药,销售使用劣药,无证经营药品等 5 类案 件的裁量权作了细化规定;市文化执法总队出台了《市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经营违法音像制品、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违法行为制定了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市环保局制定了裁定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罚款幅度的细则,对 18 种具体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罚款幅度的裁定予以明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安徽、福建和江西七省一市,共同制定了《七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我们认为,到现阶段,无论是全国各地及本市实践经验的积累,还是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所形成的共识,已基本澄清和解决了行政自由裁量权规范中存在的一些模糊

认识和难点问题。因此,在现阶段,本市起草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在时机和条件方面已基本成熟。

二、《指导意见》的定位 在起草《指导意见》的过程中,我们广泛收集了国家层面、其他省市及本市关于制定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裁量基准的资料,并听取了部分省市及本市部分行政机关的经验与体会。经反复考虑权衡,确定了本市起草《指导意见》的总体定位:

(一)原则性的指导 目前,省级政府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发布指导意见的模式。比如:天津市、福建省、河北省、甘肃省等;二是制定条文的模式。比如:北京、重庆市、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无论是采取指导意见的模式,还是采取条文的模式,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意义、原则;对本级行政机关及下级政府如何制定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的要求及相关制度建设。

我们认为,本市制定《指导意见》也应当是原则性的指导或规定。如此定位,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较多,很难形成一个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执法情况的具体裁量标准。目前,本市条线上的行政执法部门共有 60 多家,这 60 多家执法单位不但在执法依据方面差异很大,而且各自管理的行政事务也复杂多变,很难从全市的层面全面地、周全地予以概括。全市层面的指导意见规定得越多、越具体,反而越容易脱离实际,对执法机构构成一种羁绊和束缚。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中的一些共性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应当更容易做到从宏观上对此项工作的合法性予以把握和指引。二是很多执法部门执法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都比较强,各执法部门执法经验的积累也不尽相同。由于本办对全市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执法事务的熟悉程度远低于各行政机关本身,即便本办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精力,对所有执法部门执

法的具体情况也不可能全面地、清楚地了解和掌握。想要制定出一部“百科全书”似的指导意见,不但难度很大,而且很可能流于形式。而目前,本市已经探索制定行政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与裁量基准的行政机关,其所制定的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可以说都能够较好地反映本部门的执法实际,也能够满足本部门执法的需求。也就是说,本市市级行政机关具备自行制定裁量基准的能力和水平。因此,本办制定的《指导意见》主要是原则性地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需要坚持的原则、本市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及相关制度建设等提出要求,达到从宏观上指导市级行政机关制定具 体裁量基准的目的。

(二)仅对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出要求 目前,省级政府在规范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中,规范的范围有大有小。有的省份仅对行政处罚中的裁量权进行规范,比如: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甘肃省、陕西省等;而有的省份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全部行政权力中的裁量权都纳入规范的范围之中,比如:福建省、河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

本市的《指导意见》在适用范围上的定位是:仅对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出要求。这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

一从重要性上来看,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而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核心内容,对于减少执法随意性,解决同类案件因人而异、裁量差距大、显失公正等问题,具有积极意义; 二从其他省份的经验来看,省级政府的指导意见或规定出台后,各执法部门在制定适用规则或裁量基准时,主要还是以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细化量化为主,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行政权中实际涉及到的能够建立基准的裁量权限并不多,如福建省在实际推行过程中,目前也以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为重点; 三从本市的实践需求来看,本市部分行政机关已经认识到行政裁量基准对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重要性,因此已经从本部门行政处罚的执法实际出发,开始了建立本

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探索实践,也就是说,本市的行政机关对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需求更大。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对其中的“适用规则”如何理解?在各地探索建立裁量基准制度的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认为,适用规则只是裁量基准的另一种说法,两个概念在内涵上没有太大的区别,其内容都是对法律规范赋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细化、具体化,都要求行政机关按照已经细化的规则或基准行使裁量权。比如:本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和食品药品监管局的适用规则,就是理论界所说的裁量基准。另一种理解认为,适用规则应当是一种介于法律规范与裁量基准之间的规定,其对相关法律规范中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作出较为细化的规定,比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及《夏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但是,同裁量基准相比,适用规则又具有概括性和指引性的特点,不会细化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条款。

《指导意见》没有提及,也没有要求本市行政机关制定适用规则,主要缘于以下理由:一是执法部门对适用规则存在不同的理解,而且有关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理论中基本没有提及“适用规则”这个概念,使用的都是“裁量基准”这个概念。二是细化量化到具体条款的裁量基准,在对行政机关裁量权的控制和规范上,应当更具有操作性,更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执行效果也应该会更好。三是制定适用规则的尺度比较难于把握。从其他省市制定的适用规则来看,规定得过于概括,与省级政府发布的指导意见或出台的规定没有太大的区别;规定得过于详尽,又会与裁量基准出现一定的重复和交叉。而且原则性、概括性的要求和规则层级越多,反而越不利于行政机关执行。我们认为,如果适用规则是一种介于法律规范与裁量基准之间的规定,由国家各部委统一制定比较合适。本市行政机关在制定本部门裁量基准的过程中,如果认

为需要一个原则性的规则作为裁量基准的统领,完全可以在具体的裁量基准前,增加一个类似于说明或解释的规则,以便于执法人员理解掌握。

三、裁量基准的性质及效力 关于裁量基准的性质及效力,在起草《指导意见》的调研过程中,主要澄清了三个问题:

(一)裁量基准的性质 其他省市及本市各行政机关已经制定的裁量基准,从形式上看,基本上都是以规范性文件为载体,是一种较为正式的制度规则,而不是执法人员纯粹个体化的、经验性的、甚至是随机的设计。因此,有学者指出,裁量基准具有立法性质,裁量基准的制定,本质上就是行政立法权的行使,是行政机关对立法意图、立法目标的进一步解释和阐明。[2]我们认为,裁量基准的制定并不构成行政立法权的行使。首先,从制定主体来看,裁量基准一般是由行政机关制定,而非立法机关制定。行政机关在制定裁量基准的过程中,并没有创设权力或权利。其次,从制定目的来看,制定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以自我约束为目的而采取的动作,目的是为了保证上位法既定的法意能够在执法中得到公平、公正的体现,避免因相关制度的不完备、不清晰以及对执法人员权力约束的不到位而在执行中受阻。第三,从制定原则来看,制定裁量基准只能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框架或幅度内,制定行为的所有运作界限都是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划定的边界为准。是对作出行政处罚需要考量因素的进一步梳理和有针对性的细化,对哪些需要从重、哪些需要从轻、哪些需要免除处罚,刻画出更为清晰的线条,从而使原来线条较为模糊的法律规定更贴近实际,更易于操作。

因此,我们认为,裁量基准不具有立法性质,其仅是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裁量权限的具体化,这种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的裁量基准,归根结底是一种行政系

统内部自制性的规定,是行政机关对裁量权行使进行自我约束、自我规制的一种制度创新。

(二)裁量基准的效力 裁量基准的效力问题,一直是实务界和理论界争论的焦点,也是本市这么多年来迟迟没有从市政府层面,要求各行政机关制定裁量基准的一个重要原因。

裁量基准,作为一种行政系统内部的自制性规定,其对内的拘束力是毫无疑问的。也就是说,裁量基准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具有强制约束效力。裁量基准制定出来后,行政机关在办理同类案件时应当“依照”裁量基准进行处理,对于没有依照裁量基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情形,需要作出特别说明。

但是,裁量基准作为一种行政系统内部自制性规定,是否具有外部拘束力,却颇有争议。有观点认为,裁量基准具有外部拘束力。这种外部拘束力,主要源于裁量基准所确立的行政惯例和所体现的法律原则的效力。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具体案件中无正当理由偏离稳定的、为行政规则所确立的行政惯例,构成违反平等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公民虽然不能直接诉称这种执法行为违反了只具有内部效力的行政规则,但可以诉称行政机关违反了基本法规定的平等原则,因为行政机关没有遵守已经实行的行政规则。[3]这一观点,源于德国“行政规则外部效果的根据是行政惯例和平等原则”的理论。如果行政规则通过稳定的适用,确立了同等对待的行政惯例,那么据此约束行政机关自身,除非具有客观理由,不得同等情况不同等对待。

我们认为,裁量基准的这种外部拘束力是间接的,行政相对人和法院不能依据裁量基准,直接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行政执法机关有法律拘束力的,还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本身。这意味着对于违反裁量基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4]对于执法人员不按照裁量基准进行执法,主要还是行政机关

通过岗位评议、过错责任追究、案卷评查等内部监督机制来保证和推动,其拘束力主要 还是内部拘束力。

(三)裁量基准是否公开 目前,其他省市的裁量基准基本都向社会公开,而本市已制定裁量基准的行政机关无一家将裁量基准予以公开。[5] 虽然裁量基准是内部规则,但是,由于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实质性影响,因此,对于其是否需要公开,公开后是否更有利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等问题,的确存在不同的声音和观点:

一种观点是裁量基准应当公开,其理由:一是公开符合制定裁量基准的目的,即降低行政执法人员权力寻租、权力滥用的空间, 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二是裁量基准虽然没有增加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是对其权利义务实际上有实质性影响。按照裁量基准或者不按照裁量基准进行处罚,行政相对人承受的不利后果可能会有很大差异。公开,行政相对人可以对照基准进行初步的自我判断——处罚是否合适,是否存在明显的不公正,增加了执法的透明度;三是公开更有利于借助社会力量监督行政机关自律,推动阳光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建设,增进公众对政府的信赖。

另一种观点认为,裁量基准可以不公开,原因在于:第一,从性质上看,裁量基准是内部规定,是行政机关为保障执法的公正性、防止权力滥用,建立的内部约束制度,内部规定可以不公开。第二,从对权利救济的影响来看,裁量基准公开与否,对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没有实质性影响。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规定,而不是法定的执法依据。不但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能直接援引,行政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也不能将其作为法定依据直接援引。对行政相对人

以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按照裁量基准进行行政处罚而认为显失公平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无论是行政复议机关,还是法院只能将裁量基准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一个参考,而不能将其作为合法性审查的法定依据,不能因为没有按照裁量基准进行行政处罚而认定执法行为是违法的。公开不公开,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并没有明显的区别,并不会因为裁量基准公开了,法院就能够将裁量基准作为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的法定依据,其内部规则的性质并没有改变。第三,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长期执法经验的总结,但是,这种总结很难全面涵盖千变万化的客观世界。对于特殊案件的处理,行政机关可以通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制度保证案件处理的公平、公正。可是,如果裁量基准公开,行政机关为避免陷于被动,对这些特殊案件的处理很容易陷于机械化或僵化的状况,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和负面的社会评价。

我们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与趋势,虽然裁量基准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规定,其对外没有直接的法律拘束力,但是,通过裁量基准的公开,可以更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加强自律与自制,从而以更主动的态度推动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的建设。

四、裁量基准的模式 从各地实践来看,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核心控制手段是将法定的裁量幅度分割为若干裁量阶次,并预设每一阶次的裁量标准,以达到限缩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裁量余地、增强法条可操作性的目的。

(一)

外省市裁量基准的模式 从我们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目前外省市在制定裁量基准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模式主要是划分裁量阶次的模式。

所谓划分裁量阶次的模式,是指将主要违法情节作为设定裁量基准重要标准的裁量模式。目前,各地的多数行政机关主要是根据违法情节,将法定裁量幅度划分为若干阶次,不同阶次对应不同的处罚数额。比如:在《福建省环保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表一),主要是将违法情节中的“建设项目是停止建设,还是投入生产”作为主要考量因素;而《夏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见表二),主要是将燃气使用的户数作为主要考量的因素。

表一:福建省环保厅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逾期不补办手续的裁量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一般 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 可处 5 万元罚款 较重 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 可处 5 万元以上,6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 可处 6 万元以上,8 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体上访,事态严重的 可处 8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表二:燃气经营企业未定期对用户燃气计量仪表、管理及其附属设施燃气器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裁量基准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轻微 涉及 300 户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2万元的罚款 一般 涉及 300-1000 户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2-4万元的罚款 严重 涉及 1000 户以上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4-5万元的罚款

显然,这种划分裁量阶次的模式,比较符合大多数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习惯和经验法则,是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实践的归纳总结,不但易于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所掌握,同时也容易被行政相对人所接受。因此,作为一种普适性的模式在各地裁量基准制定中得到广泛的推广与应用。

(二)本市现有的裁量基准模式 目前,本市探索建立裁量基准的行政执法机构采用的裁量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1、划分裁量阶次模式。划分裁量阶次模式,由于比较简捷清楚,也易于为执法人员所掌握,所以很多行政执法机关都倾向于采用这种模式。目前,本市已经制定裁量基准的行政执法机构,也有采用这种模式的。比如: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市文化执法总队等。2、打分模式。打分模式,是在划分裁量阶次模式基础上的改进和完善。所谓打分模式,是指在划分裁量阶次的基础上,通过对同类案件考量因素的打分,综合考量后,确定最后处罚金额的模式。

目前,采用打分模式的行政机关,主要是本市的食品药品监管局。在这种模式中,行政机关也会将处罚幅度划分为若干阶次,但是,其还制定了一个“裁量指南”。以生产假药案件为例(见表三),行政机关在“裁量指南”中列出 6 个裁量情节,每个裁量情节设定了 5 分或 3 分的分值,同时,每个裁量情节又列出不同的考量因素,并明确每个考量因素的扣分标准。在遇到生产假药的个案时,执法人员对照“裁量指南”,结合个案情况进行扣分。扣分越少,对应的处罚等级越低。比如:扣分在 0-2分的可减轻处罚;扣分在 3-4 分之间的可从轻处罚;扣分在 5-9 分之间的一般处罚;扣分在 10 分以上(含 10 分)的从重处罚。[6] 表三:食药监局对生产假药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南 裁量情节 主要因素 扣分 涉案产品 风险性(-0、3、4、5 分)

此情节主要考虑:

(一)涉案药品是否属于麻醉、精神类、血液制品、生物制品、医疗用毒性用品、放射性等高风险药品;(二)主要使用对象是否为孕产妇、婴幼儿或者儿童;(三)涉案产品剂型是否为注射类药物;

(四)其他可能影响产品风险的因素。

(符合一项扣 3 分,但累计最高不超过 5 分)

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0、3、4、5 分)

此情节主要考虑:

●(一)是否已经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长期后遗症等严重后果;(符合此情节一律从重处罚)

(二)危害后果严重程度。

违法行为人 主观因素 此情节主要考虑:

(一)是否主观故意;(符合此情节的扣 5 分)

(-0、3、4、5 分)

(二)是否属于义务履行;(三)是否拒不采取改正、召回等措施或拒绝、逃避监督检查,隐匿、转移毁灭相关证据。

(四)是否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

法行为性质(-0、1、2、3 分)

此情形主要考虑: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四)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五)变质的;(六)被污染的;(七)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八)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符合第(一)、(二)项的,建议从重扣分。)

违法行为 程度及历史情况(-0、1、2、3 分)

此情形主要考虑:

(一)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二)涉案药品数量;(三)违法行为人是否在近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

受到国家机关的法律制裁、告诫或者建议。

社会影响程度(-0、1、2、3 分)

此情形主要考虑:

(一)

受到上级相关部门关注(二)

受到国内外媒体关注、报道的(三)

造成群众反应强烈或上访

总扣分

3、百分比的模式。百分比模式的原创是本市的市环保局。所谓百分比的模式,是指对不同类别的违法行为设定一定的裁量要素,各项裁量要素按不同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不同的百分值(见表四)。比如:在该表中,同样是逾期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从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来看,应当编制环评书而未编制环评书的百分值是40%,应当编制环评表而未编制环评表的百分值是 20%;从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来看,拒绝阻扰执法检查的百分值是 20%,不配合的是 10%。执法人员根据案情及其收集的证据,依据“裁量表”设定的要素,对案件各项百分值累加后,乘以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数额,即得出罚款金额(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数额)。百分值越高,罚款金额也会越高。

表四:市环保市逾期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裁量基准 处罚内容 处罚标准 要素 构成要件 比例 范围 百分值 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工艺,所在地点,原料使用、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种类,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40% 应当编制环评书 40% 应当编制环评表 20% 应当编制环评登记表 10%

形式。

执行强制措施的情况 是否在“责令改正”规定的期限内停止建设,补办环评文件。

40% 立案后仍未停止建设,未补办环评文件 40%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停止建设,未补办环评文件 30% 在规定的期限内已停止建设,未补办环评文件 15% 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如实反映情况。

20% 拒绝阻扰执法检查 20% 不配合 10% 配合 0 以上三种模式,主要是针对行政处罚罚款额度有较大裁量空间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条款的规范。我们认为,第一种划分裁量阶次模式,对情节要件相对简单,重复性很高的违法案件,无论从制度构建的成本,还是从提高行政效率的角度来看,都比较适合。而对一些案件情节较为复杂,需要多角度考量的违法案件,打分模式和百分比模式,比较科学、合理。因为在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裁量往往涉及各种不同利益的博弈,裁量的过程涵摄着对各种不同利益的考量,其实质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7]因此,裁量基准的考量因素,不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的本质性要素或重要性要素,还要考虑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在特定的案件中,影响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其他因素,有时并不是单一或单向的,而是多种甚至多向情节交织存在的。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将不同的考量因素与案件的异同,分别予以组合,综合进行考量。

我们认为,在《指导意见》中,首先应当倡导的是体现“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合理限定裁量范围”的制定理念;至于行政机关具体采取哪种裁量基准模式,《指导。

意见》不作出硬性规定,因为目前本市存在的这三种模式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优势。

五、裁量基准的具体适用 制定裁量基准是为了控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那么,行政处罚过程中,哪些环节存在行政裁量的余地,哪些行政裁量权是可以通过裁量基准来控制的?在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裁量权主要存在于违法行为要件认定和处罚行为选择两个环节。我们认为,目前,将行为选择环节中的裁量权,作为制定裁量基准的具体适用范围较为合适。

(一)行为选择环节的裁量权 在行政处罚的行为选择环节中,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作出什么样的行政处罚的判断和选择权。1、行为选择环节中的裁量权种类。行为选择环节中的裁量权大体有以下 5 类:

一是对法定依据的选择。即当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部法律、法规中不同条款的规定或者违反同一部法律、法规中不同条款的规定时,执法机关对如何选择适用可进行裁量。例如《市供水管理条例》对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款 50000元以上,500000 元以下。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则规定为: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定,可处 1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对处罚方式的选择。即行政机关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在法律授权的处罚方式中选择其一的权力。比如:《行政处罚法》第 51 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是否加处罚款,行政机关可以选择,这是是否执行处罚的选择。再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3 条规定,违反本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执法人员可以在警告和罚款二种处罚方式中选择一种,这是处罚方式上的判断与选择。

三是在处罚幅度范围内的选择。我国很多法律规范都规定了较大的处罚幅度。比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13 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对于违反该规定的,该法第 48 条规定,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执法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1 万元—10 万元)进行选择和裁量。这类裁量在各类行政管理法规中最为常见,也是裁量基准规范的重点。

四是对违法情节轻重的判断和选择。有些法律规范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中会出现“情节较轻”、“情节较重”等前置条件,执法机关对“情节较轻”、“情节较重”的认定可以进行裁量。例如《市供水管理条例》第 38 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情节轻重的判断,往往会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情节轻微的可以从轻甚至免于处罚,而情节严重的则可能受到较重的处罚。

五是对时 限的裁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如责令恢复原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责令限期拆除等等。执法机关可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违法时间、地域、行业管理的要求等因素,对当事人提出限期责令改正的要求。执法机关对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时限可进行裁量。2、行为选择环节中的裁量权适合制定基准的理由。我们认为,本市各行政机关可以对行政处罚行为选择环节中的 5 种裁量权制定细化的裁量基准,其理由在于:

一是裁量范围明确。在行政处罚行为选择这个环节,执法人员拥有的裁量权,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或选项,也就是说,执法人员裁量权的范围比较明确。而明确的规定或选项,为裁量基准控制执法人员的裁量权提供了可能。比如:在不同的法律依据、处罚方式中作出选择或者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裁量幅度范围内,确定一个适度的决定等。德国法学家认为,“裁量是在已确定事实

要件的情况下,确定法律效果的酌量余地;而在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或判断活动范围内,相反仅涉及对法定事实要件或活动方式的理解和认定”。[8] 二是执法实践存在需求。行政执法机关对行为选择环节裁量权予以规范存在需求,一方面,从行政机关内部来讲,这部分裁量权的滥用更容易滋生腐败;另一方面,因执法人员裁量权滥用引发的执法不公,同类案件畸轻畸重等情况,也基本出现在这个环节。从目前外省市及本市大多数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来看,也主要都是对处罚行为选择环节中裁量权的控制和规范。

(二)关于违法行为要件认定环节中的裁量权 行政处罚中的另一大类裁量权,主要存在于违法行为要件认定环节,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要作出判断和选择。当法律给出的要件界定标准比较抽象时,就需要行政机关在个案中先确定这些法律要件的意义。违法行为要件认定环节的裁量权主要有两类:

一是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判断和选择。许多法律规范中存在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如《行政许可法》第 8 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收回已经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这里的“公共利益”属于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对于哪些情形属于“公共利益”,行政执法机关有自行判断的权力。还比如《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 例》第 21 条第 3 项规定:“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中的“有碍”,缺乏客观衡量标准,行政机关对“有碍”的具体情形,同样具有自行判断和选择的权力。

二是对违法事实认定的判断和选择。即行政机关在认定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中的判断和选择权。比如:《工伤保险条例》第 14 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中的“上下班途中”,行政机关对具体个案中“上

下班途中”的判断和选择属于事实认定。再比如:某些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特定情况出现或特殊条件具备时”行政机关可以举行听证会。此时,行政机关是否举行听证会,需要行政机关先对是否有“特定情况出现”或者是否“具备特殊条件”的事实进行判断和选择。

之所以不将事实认定环节中的裁量纳入本市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因为这些裁量权限是关于纯粹的事实认定或者法律概念的澄清。在二战后,德国行政法学界认为,行政裁量与不确定法律概念是有严格区分的。对不确定法律概念,一般运用的是法律解释方法,即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时,以文义、体系、历史、目的、合宪等解释方法,澄清法律疑义,使法律含义明确化、具体化。有权机关作出法律解释是限定裁量权的主要方法,而不是诉诸裁量基准。

编后语:

在行政管理领域不断扩展、政府职能不断增强的当今社会,行政自由裁量权广泛存在。正如当代著名行政法学家王名扬先生所指出的:“近代行政的特点是行政职务和行政权力的扩张,行政权力扩张的明显表现是行政机关行使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力”。一方面,扩大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依法行政的必然趋势,另一方面,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成为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在这种背景下,为了在保证行政效率的同时,有效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加强行政机关的自律和自我规范,课题组开展了关于推动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调查研究工作。通过调查研究,基本理清了市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一些模糊认识,包括裁量基准的性质及效力、裁量基准的公开问题以及裁量基准适用的范围等。

2.全市行政执法工作的调研报告 篇二

2011年, 全市科技战线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 在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支持下, 把握“改革、开放、创新”的时代要求, 围绕“缩差共富”、改善民生等战略重点, 突出“立地顶天”的目标导向, 视发展为己任, 以改革为动力, 大力加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积极推动科技与经济、民生相互渗透、融合发展, 科技创新能力跃上新台阶, 科技体制改革取得新进展, 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 科技金融发展呈现新局面, “十二五”科技工作实现良好开局。集中体现在六个方面:

1.1 科技实力稳步提升

一是科技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市级财政科技经费支出24.19亿元, 同比增长35.1%。其中, 应研资金支出5.2亿元, 增长39.8%。预计R&D经费支出130亿元, 占GDP比重达到1.3%, 同比提高0.03个百分点。二是争取国家科技资源再创新高。新承担“973”、“863”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427项、获得资助经费13.66亿元, 同比分别增长10.1%和65.6%。成功组织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33项、经费3.39亿元, 分别增长24.8%和78.6%。同时, 我市跻身国家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数控一代”机械产品创新应用发展示范城市、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城市和农村信息化示范省建设试点行列, 科技部与我市启动共建两江生物医药产业园工作。三是科技人才队伍日益壮大。成功引进国内外院士3名、柔性引进26名, 新培养国家千人计划人选10名、“973”首席科学家1名、“863”专家3名、知识产权专家7名和市杰出青年科技人才10名, 吸引海外留学博士来渝工作146人。全年科技活动人员超过8万人, R&D人员折合全时当量4万人/年。四是重大创新成果不断涌现。攻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424项, 采卤用溶腔大型地下储气库建设关键技术、转基因抗溃疡病柑橘新品系选育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柑橘皮渣低碳无害化处理有机肥关键技术使柑橘皮渣利用率从不足5%提高到100%, 超细电子级玻纤、铝带冷连轧、远距离森林灭火技术、高温伏旱区粳稻育种技术填补国内空白, 跨坐式单轨交通装备国产化率超过90%。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达到8839件、1865件, 同比增长72%和63%。新登记科研成果1017项,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13项。五是科研成果加速产业化。兆瓦级风电机组实现规模化生产, 快充电动公交车、“移动医院”开始市场销售, “小儿黄龙颗粒”等4个创新药物获得新药证书, “还少胶囊”等8个新开发的生物医药大品种年产值过亿元, Q优系列优质杂交水稻品种进入国际市场。新开发国家级重点新产品14个、市级重点新产品499个和高新技术产品594个, 新产品产值率保持在30%以上, 新产品产值对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增长的贡献率达到26%;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293.3万美元, 占到全市外贸出口总额33.7%;专利产品种类达到3412类, 产值1218亿元, 已占工业总产值13.4%。全市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达到53.69%, 同比提高2.53个百分点, 增幅居全国第四位。

1.2 改革开放扎实推进

一是“十二五”科技发展顶层设计圆满完成。成功编制《重庆市“十二五”科学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通过规划编制在全市科技战线强化了大科技、需求结合、系统集成、开放合作、改革创新“五大理念”, 形成了“量翻番跨越”、“质升位突破”的价值目标, 明确了市与区县联动、科技与产业互动、市场与金融推动等新的工作模式, 奠定了“十二五”科技跨越发展的坚实基础。二是科技体制机制创新纵深推进。按照中央统一部署, 部门协作攻坚, 如期完成“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体系建设”调研论证工作, 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长江上游地区技术创新中心的意见》, 推出“创新十一条”。改革科技计划组织实施模式, 明确以实施区县、产业和民生、创新能力建设“121”科技支撑示范工程为重点, 整合国家、市、区县、项目承担单位及社会资源协同创新, 集中力量办大事;在全国率先实行科技计划项目分环节、分类评审的立项程序, 有效地破解了市场需求不明确、企业主体不突出和产学研结合不紧密的难题, 从根本上避免科技与经济脱节, 并为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探索新的有效途径。同时, 加强科技经费监管和科技绩效考核, 警示批评研发进度落后、经费使用不规范的科技计划项目9项。三是科技交流合作方兴未艾。成功举办“2011国际知名研发机构重庆行动”, 签订合作协议107个, 引进技术430项。促成中科院、国务院三峡办与我市三方共建中科院重庆研究院, 协调中国工程院多次来渝开展重大科技咨询活动并加紧落实合作建设市科学技术研究院等事宜, 促成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与我市签署科技合作协议, 市科委与北京大学国内合作办公室联合成立政产学研合作办公室。成功举办重庆机器人展览暨产业对接洽谈会、百年校庆清华专家重庆行、重庆·温州周科技合作交流会等重大科技合作活动, 组团参加了北京科博会、西博会、杨凌农高会、深圳高交会等科技展会。全年开展各种科技交流合作活动300余次, 涉及科技人员超过6万人次, 引进境外知名科研机构57家、先进技术1051项和国内重大创新成果3258项。

1.3 发展载体加速建设

一是两江新区科技创新示范区建设扬帆起航。促成两江新区获批建设国家“新能源汽车”和“功能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试点。在两江新区开工建设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与区域可持续发展为示范区的两江世纪创新创业城, 启动建设汽车产业综合研发中心, 成立重庆市创新成果展示评估与交易中心, 策划并推动交通装备、动力装备、智能终端、云计算应用、机器人五大领域的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 成功引进国内知名企业143家和院士专家团队10个、长江学者团队1个。二是重点科技园区建设有序推进。组织重庆高新区制定“1+3+X”产业规划, 打造电子信息支柱产业, 发展生物医药、装备制造、高技术服务三大优势产业, 培育现代物流、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 依托重庆高新区成功申报开展“新型计算机及外围设备”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试点。重庆高新区技工贸总收入达到1100亿元, 同比增长20%。同时, 重庆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北碚国家大学科技园通过科技部复核, 渝北国家农业科技园获批建设拓展园, 忠县柑橘城升格为忠县国家农业科技园。三是科技平台建设数与质同步提升。新增市级以上公益类研发平台37个, 其中:重点实验室19个 (国家级2个) ,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8个 (国家级1个) ;新增市级以上企业研发平台113个, 其中:企业重点实验室3个、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72个、企业技术中心38个 (国家级1个) ;新增院士专家工作站8个、国际科技合作基地8个, 为全市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供了良好条件。四是孵育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创新服务链基本形成。新增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8个, 累计达到50个, 覆盖70%以上的市级园区, 新毕业企业273家, 在孵企业2814家, 提供就业岗位34348个。新增市级生产力促进中心21家, 累计达到75家, 覆盖所有区县, 全年服务中小企业4035家。其中, 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服务企业1407家, 转化与推广成果193项, 增加企业销售收入5.53亿元, 增加就业岗位4235个, 被工信部授予首批“全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1.4 创新主体竞相发展

一是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不断提升。引导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 预计企业R&D经费支出突破100亿元, 同比增长超过25%, 研发投入强度保持西部地区前列。“四联光电”等107家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金山科技”等55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复审。“紫光化工”、“重庆齿轮箱”、“力帆集团”、“华邦制药”成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 “高金实业”、“杜克高压密封件”等112家企业成为市级创新型 (试点) 企业。“四联集团”跻身国家首批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行列, “长安集团”等53家企业成为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远达环保”、“海扶公司”、“海装风电”成为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西南铝业”、“川仪自动化”获批建设市级重点实验室, “梅安森公司”等72家企业获批建设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金瓯科技”等168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科技部创新基金项目资金1.25亿元支持。“长安集团”、“硕龙科技”、“博奥镁铝金属”、“山外山科技”、“重邮东电通信”、“市排水公司”、“西南铝业”主持或参与研究取得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机电集团”专利申请超过800件、专利授权164件, “四联集团”成为全球大尺寸蓝宝石衬底技术标委会主席单位, “三峰环境产业集团”被环保部授予“国家环境保护垃圾焚烧处理与资源化工程技术中心”、研发的垃圾焚烧发电技术实现规模化应用, “科瑞南海制药”研发的柠檬苦素甘等中药单体成分提取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全年科技型企业创造高新技术产业产值2439亿元、新产品产值3702亿元, 同比分别增长70.2%和26.1%, 成为推动科技创新、培育“2+10”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力支撑。二是高校在科技创新中的基础和生力军作用不断增强。推动高校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在渝高校承担国家“973”、自然科学基金等各类科技项目获得科技经费总额突破20亿元, 全年发表论文2.31万篇, 被三大检索收录5919篇;专利申请1809项 (发明专利申请1182项) , 专利授权1057项 (发明专利授权468项) 。重庆大学、西南大学分别获批建设国家“煤矿灾害动力学与控制”、“家蚕基因组生物学”重点实验室, 重庆交通大学获批建设国家“内河航道整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第三军医大学、重庆师范大学等8所高校获批建设市级重点实验室11个, 重庆医科大学、重庆科技学院等6所高校获批建设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0个, 重庆科技学院还首次获得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支持。重庆大学参与研究取得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 第三军医大学、重庆通信学院、重庆邮电大学、重庆交通大学、重庆理工大学主持或参与研究取得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今年对2008年高校优秀成果转化资助项目结题验收的结果显示, 投入和产出比例高达1:425, 表明高校逐步走上知识创新与应用研究并重的科研发展道路。三是科研院所在科技创新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不断强化。加强科研院所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建设, 全市科研院所承担国家和市级科技项目128项, 同比增长10.3%, 专利申请、专利授权量分别增长25%和18%, 技工贸收入增长30%。开工建设中科院重庆研究院, 启动建设市科学技术研究院二期工程, 成功组建重庆市洁净能源与先进材料研究院等科研机构6个。市中药研究院、重庆材料研究院获批建设市级重点实验室, 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农科院、畜科院、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地矿研究院、园林科研院、钢铁研究所、气象科研所获批建设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机电研究院成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理化中心建成全市首个螺纹量规综合检测实验室。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重庆煤炭设计研究院、重庆交科院主持或参与研究取得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钢铁研究所自主研发的黑色金属材料在“神州八号”和“天宫一号”对接中再立新功。重庆材料研究院研制的镍电阻温度传感器材料用于航空型号批量生产。全市科研院所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在各行各业大展拳脚。

1.5 区县科技齐头并进

一是纷纷出台科技政策。38个区县党委、政府专题研究科技工作达到246次, 制定或完善促进科技进步的规范性文件99份。黔江出台自主创新奖管理办法、巴南出台技术创新特别贡献奖励实施意见、北碚出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意见、大渡口出台“科技创新二十一条”、彭水出台科技进步示范乡镇建设标准。二是纷纷加大科技投入。区县本级应研资金达到13.35亿元, 每个区县均超过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性收入1%和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长寿、江津等11个区本级应研资金超过5000万元, 涪陵设立风险投资基金2亿元、科技融资担保资金5000万元, 万州设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 江北投入500余万元评选表彰“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推进奖”。三是纷纷加强科技合作。江北、南岸、开县、云阳积极参与承办“中韩创新型中小企业技术项目推介会”、“重庆—日本技术项目对接会”、“渝港技术合作对接会”、“三峡水库湿地保护与生态友好型利用国际研讨会”等重大科技活动, 参加技术研讨与开展技术对接。合川组织骨干企业与北京中医药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第三军医大学等高校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 长寿与清华大学、南川与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巫山与西南大学建立科技合作关系, 城口与重庆大学、西南大学、成都理工大学联合建立锰钡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石柱与市农科院联合共建辣椒研究中心, 璧山与深圳光启高等理工研究院联合建成电子信息产业科技服务平台。四是纷纷加强科技创新。荣昌建成世界第一条羊包虫病基因工程疫苗生产线, “开县木香”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 “秀山金银花”通过国家GAP现场认证, 沙坪坝、北碚、九龙坡、江北的专利申请量超过2000件, 沙坪坝、九龙坡、南岸、江北、巴南的专利授权量超过1000件, 北碚在蔡同工业园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基地。永川、城口、彭水、涪陵、巴南成为国家科技富民强县示范区县, 全市科技富民强县示范区县比例达到74%。五是纷纷利用科技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各区县积极与市级部门对接, 引进市级科技特派员254名, 选派本级科技特派员2400名, 培训各类技术人员8.8万人次, 新建“万盛茶叶”等科技专家大院46个, 壮大“潼南蔬菜”、“丰都肉牛”等优势产业11个, 扶持“方通动物药业”等龙头企业15家, 培育“峰谷美地生态养蜂”等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示范企业73家、“旭峰岭农业”等微型科技企业446家, 创建“彭水魔芋”等科技产业示范基地 (园区) 8个, 新增就业岗位7178个。同时, 各区县获得市级科技扶贫资金1.22亿元, 推广先进适用技术56项、主导新品种12个, 使农业增效17亿元、1300多农户实现万元增收;获得免费派送价值6000多万元的国产医疗器械600台 (套) , 服务患者超过10万人次。2011年, 我市区县全部通过国家县 (市) 科技进步考核, 先进县比例全国最高。

1.6 科技环境显著改善

一是科技政策法规落实与完善同步推进。以《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为重点认真贯彻实施科技政策法规, 重庆市科委举办科技政策法规培训13场次, 先后为54家企业鉴定研发项目549项、累计税前扣除企业研发费14.4亿元, 为高新技术企业办理所得税、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和落实财政奖励资金达5.34亿元;重庆市经济信息委以市政府名义表彰优秀新产品50个;市中小企业局多次举办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培训班、信息化培训班、知识产权培训班, 进一步提升了企业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从增添科技创新动力着眼完善科技政策法规, 重庆市科委启动《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规修订工作,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修订完善了《重庆市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等规章, 市质监局出台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并以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科技项目管理、科技经费投入为重点的“1+5”新政策体系, 市城乡建委修订了《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表》, 市卫生局完善了规范全市生物安全实验室标识和人员准入的规范性文件。二是知识产权保护模范城市建设成效明显。将“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纳入区县党政“一把手”考核指标和科技进步考核指标, 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等创模目标超额完成。扎实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 出动执法人员超过11万人次, 立案查处违法案件2900余件, 涉案金额2.25亿元。开展“渝新欧”国际贸易大通道知识产权护航行动, 新增78家企业的160多个产品海外知识产权备案, PCT海外专利申请增长27%。启动实施知识产权支撑“云端计划”工程, 重庆市成为“国家云计算知识产权试验区”。强化知识产权运用, 出台《关于发挥知识产权作用促进共同富裕的意见》, 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利统计制度, 成立全国首个医疗器械产业知识产权联盟, 新增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10家、试点企业80家。三是科技与金融结合更加紧密。积极拓宽科技投融资渠道, 着力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 做大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和孵育企业上市, 利用引导基金参股组建创投子基金18支, 吸纳市外资金 (含海外) 46亿元, 全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规模超过65亿元, 累计投资高新技术企业138家、投资总额72.7亿元。由重庆科技资产控股公司及重庆引导基金子基金“软银基金”、“德同基金”、“富坤基金”、“泰豪渝晟基金”投资参股的企业7家申请上市被证监会受理。其中, 重庆企业3家, 占全市被受理企业的1/3。子基金投资参股的企业还有12家启动IPO程序。同时, 科技融资担保公司获得13家合作银行授信18亿元, 为63家企业提供贷款担保4.1亿元;科技保险保额累计达到202.6亿元。科技部将我市列为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城市。四是科学技术普及全面推进。深入实施《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启动全民科技行动计划, 新建市级科普基地12个, 完成“广播村村响电视户户通”攻坚行动, 评选表彰首届政府科普工作奖、第六届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市科委、市科协等重庆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区县紧密协作, 成功举办2011年重庆科技活动周、科普活动日、“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活动”和2011年食品安全百日科普大行动、第二十六届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第二届重庆市少儿校外科普文化节、“我心中的低碳生活”学生征文大赛等系列科普活动2000余场次, 参与群众超过1000万人次, 在全市营造起支持创新、鼓励创新、参与创新的浓厚氛围。

“十二五”科技发展之所以能够实现“开门红”, 得益于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 得益于市人大、市政协的有力监督和支持, 得益于全市科技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和付出, 得益于社会各界的积极配合和参与。

“十二五”开局之年的生动实践, 给我们进一步做好科技工作以深刻的启示。第一, 必须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 革除阻碍创新创业的体制障碍, 在更大范围内整合和利用创新资源, 着力增强科技发展后劲。第二, 必须坚持以经济发展为核心, 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加快科研成果工程化步伐, 着力依靠科技培育产业。第三, 必须坚持以民生改善为目标, 推进民生科技发展, 加强科学技术普及, 着力利用科技惠及群众。第四, 必须坚持以能力建设为根本, 建设科技研发基地, 培育创新型科技人才和团队, 着力夯实科技创新基础。第五, 必须坚持以协同创新为途径, 促进部委与地方、市与区县、部门之间多方联动, 实现政、产、学、研、金紧密协作, 着力增添科技发展合力。切实把这些启示运用于实践之中, 全市科技工作必将不断开创新局面, 全市科技事业必将又好又快发展!

2 2012年科技工作思路与重点任务

2012年, 是我市深入落实“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 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一年。我们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八次、九次全委会和全市经济工作会、全国科技工作会精神, 突出科学发展这个主题, 紧扣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条主线, 实施创新驱动这项战略, 着力深化科技改革和扩大科技开放, 着力加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着力利用科技培育实体经济和改善民生, 推动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互融并进, 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和市第四次党代会胜利召开。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今年科技发展的预期目标是:力争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到1.4%。其中, 企业研发投入超过125亿元, 投入强度达到0.9%。新建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 (研究) 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培育、引进独立研发公司等科技研发基地超过100个。研发关键共性技术超过100项。转化推广重大科技成果超过200项。获得授权发明专利超过2300件。新产品和专利产品产值超过4500亿元。高新技术企业工业总产值超过2000亿元。技术交易额超过300亿元。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保持全国前十位。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超过56%, 进入全国前十一位。

2.1 以落实“37521”总体部署为着力点, 积极构建推动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互融并进的战略格局

2.1.1 实施三类项目

就是组织实施科技支撑项目、应用研发项目、基础研究项目, 分别满足“今天、明天、后天”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 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实现“立地”和“顶天”的目标。

一是实施科技支撑项目, 以重大公益技术和重大新产品、新系统、新品种研发及产业化 (规模化应用) 为核心与牵引, 以经济社会效益为目标, 加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实施区县、产业和民生、创新能力建设“121”科技支撑示范工程, 采取需求结合、总体方案、项目招投标“三步评审”立项程序和上下联动、企业主体、全球整合、金融和市场推动、滚动实施的新型组织方式, 着力解决涉及全局性、区域性和跨行业的重大技术问题, 着力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着力加强科技研发基地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突破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 提升核心竞争力。

二是实施应用研发项目, 以研究开发事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关键共性技术与产品为目标, 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 引领高新技术的集成和应用。重点组织申报和实施国家科技支撑、863等计划和市级科技攻关计划, 围绕“2+10”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民生改善, 有针对性地研究研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与民生科技成果, 抢占技术创新制高点。

三是实施基础研究项目, 以实现原始创新突破、建设重点学科、形成优势领域、培育创新型科技人才为目标, 面向国家和我市重大战略需求, 组织实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973”和市自然科学基金等基础研究计划。围绕“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人口与健康、农业、资源环境、能源及光机电、信息、材料、综合交叉等七大领域及其34个优先主题, 重点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引导和鼓励科技人员开展科学研究, 解决重大科学问题, 取得国际领先的原创性成果, 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2.1.2 实施七类人才计划

就是积极培育和引进科学研究人才、技术研发人才、工程开发人才、产业化支撑人才、科技公共服务人才, 并围绕上述五类人才重点实施科技领军人才计划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计划, 加快建设涵盖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应用各个环节、梯次与结构科学合理的科技人才队伍。

一是培育科学研究人才, 主要围绕引领知识创新方向, 重点支持科技人才在获取自然规律、原理的新知识方面进行创造性研究。

二是培育技术研发人才, 主要围绕抢占技术创新制高点, 重点支持科技人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需求, 在获取应用原理、规律的新技术上进行独创性研究。

三是培育工程开发人才, 主要围绕提高科研成果的集成性和工程化水平, 重点支持科技人才将科技成果应用于工业生产过程的工程设计、工作规划和运行决策。

四是培育产业化支撑人才, 主要围绕高水平、大规模化生产, 重点支持科技人才提高产品质量、生产效率和效益, 在产业发展过程中提供方向引导、技术支撑和服务。

五是培育科技公共服务人才, 主要围绕推动科技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 重点支持科技人才提供与科技创新直接相关的科技咨询、检验检测、技术评估与交易、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与推广、知识产权和科技金融服务、科技文献和仪器设备共享、创新方法和专业技术培训等专业化服务。

六是引进和培育科技领军人才, 主要围绕提升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整体水平, 重点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带领一个团队开展科技创新, 在某个领域的科技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占据世界领先地位。

七是培育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主要围绕优化科技人才队伍结构, 重点支持35岁以下科技人员提高科研能力和水平, 努力取得优异的科技创新成绩, 增强科技创新后劲。

2.1.3 建设五类基地

就是着力建设科学研究基地、技术研发基地、工程开发基地、产业化支撑基地和科技公共服务基地, 加快形成支撑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基地。

一是建设科学研究基地, 主要依托高校和公益类科研院所, 建设国家或市级重点实验室, 加快培养、引进高水平创新团队, 建立专职科研队伍, 建设重点学科, 培育优势领域, 提升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能力。

二是建设技术研发基地, 主要依托行业骨干企业、科研院所和有条件的高校, 建设国家或市级工程技术 (研究) 中心等研究机构, 围绕特定目标开展科学技术应用研究, 发展共性关键技术及战略高技术, 增强技术应用能力。

三是建设工程开发基地, 探索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新途径, 引进和培育高水平的专门工程研发企业和机构, 面向产业发展需求进行科技成果工程化和集成化研究开发, 推动科技成果向相关行业 (企业) 转移、辐射、扩散。

四是建设产业化支撑基地, 主要依托企业技术中心, 为企业高水平、规模化生产提供成套成熟的先进工艺、技术、装备和新产品。

五是建设科技公共服务基地, 在各类开发区、园区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提供科技咨询、检验检测、技术评估与交易、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与推广、知识产权和科技金融服务、科技文献和仪器设备共享、创新方法和专业技术培训等专业化服务。

2.1.4 推进两项改革

就是大力推进科技人才评价改革和科技成果评价改革, 有针对性地消除制约科技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制度弊端。

一是推进科技人才评价改革, 始终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和各类科技人才自身特点, 积极研究建立科学研究人才、技术研发人才、工程开发人才、产业化支撑人才、科技公共服务人才评价准则, 并应用于科技人才的培养、引进和激励, 引导各类科技人才各尽其责、各尽其能, 激发创新活力。

二是推进科技成果评价改革, 要以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为契机, 研究建立评价技术开发应用、社会公益应用技术、软科学研究成果的指标体系;改革科技奖励评审机制, 增设重大技术创新奖和国际创新合作奖, 建立专家推荐、主动寻查等市科技奖申报制度, 完善科技奖励评价指标体系, 规范科技成果评价程序;加强专业评价机构建设, 加大科技成果评价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及其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力度, 鼓励社会专业评价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整合市内外的优质专家资源, 建立科技成果评价咨询专家库;推进科技成果评价信息系统建设, 提高评价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2.1.5 健全一大体系

就是建立健全科技政策法规体系, 进一步规范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工程开发、产业化支撑和科技公共服务等行为, 完善奖惩激励机制, 依法推动科技进步与创新。组织开展《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执法调研, 依法推动政府和社会加大对科技研发的投入, 扩大技术开发费税前抵扣、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重点新产品奖励等科技政策执行面。加快修订《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开展《重庆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重庆市科研机构设立办法》立法调研。认真落实“创新十一条”, 研究制定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产学研合作、培养造就高层次科技人才、扶持新型研发组织等方面的政策, 完善工业发展资金创新专项管理机制。创新科技计划管理制度, 强化科技项目管理法人责任制, 简化科技项目申报材料, 加强项目实施绩效考核, 调整应用研发资金支出结构, 重视人力资源成本的地位和作用。立足加快发展载体建设, 推动两江新区研究制定吸引科技型企业、鼓励企业提升创新能力的配套政策措施, 推动重庆高新区修订促进科技创新暂行办法和出台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意见。强化科技依法行政, 加大科技领域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审查报批力度, 强化科技法制基础性工作, 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2.2 以加强关键和薄弱两类环节为立足点, 切实优化推动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互融并进的环境条件

2.2.1 深化知识产权战略

一是深入开展“创模”和“双打”行动。扎实推进“创模”《意见》明确的目标任务, 适时开展督查、评估、总结、验收、宣传等工作, 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保护模范城市。继续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 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互动衔接, 推动建立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审批模式, 完善重大知识产权纠纷协调机制, 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二是大力加强产业和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启动建设国家云计算知识产权试验区, 扎实开展“云端计划”产业专利分析, 促进云计算产业发展。建立“2+10”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数据库, 开展专利分析和预警工作, 绘制“专利地图”。开展项目专利审查和跟踪服务, 助推招商引资活动。加快建设国家区域专利信息服务中心、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建设, 推动两江新区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区。三是扎实抓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选择龙头企业开展产值专利密度研究, 指导企业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加强对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的知识产权辅导和培育。深化知识产权海外护航行动, 推动重点出口企业针对产品出口国家和地区的市场需求、知识产权现状进行技术研发, 加强专利布局和预警分析。出台知识产权融资补助办法, 重点支持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加快发展步伐。四是加快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具备专利检索、分析、预警、交易、维权、培训等功能的“专利云”, 力争年内投入试运行。支持重庆专利代办处试点受理涉外、分案等特殊新申请和中间文件, 开展专利质押登记、专利审查流程服务等工作。加强行业自律, 建立诚信制度, 培育涉及专利、商标、版权等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

2.2.2 扩大科技交流合作

一是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依托两江新区、国家级科技园区和市级园区, 在电子信息、汽车装备制造等重点领域布局建设市级国际创新园区, 争取创建国家级国际创新园区。依托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 引进世界知名研发机构、国际科技领军人才和外籍专家及其团队, 培育涉外研发机构, 组建跨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建设海外技术中心和国际技术转移机构。二是加强部 (委、局) 市和市院、市校科技合作。以启动与科技部第二轮部市会商工作为重点, 加强与市级相关部门对口中央部门工作对接, 争取国家科技资源向重庆倾斜布局。积极与国家级大院大所、国内重点高校深化合作, 加快中科院重庆研究院建院步伐, 推动中科院重庆研究院在两江新区、江津区建设云计算数据中心, 争取中国工程院、北京大学在渝共建产业园区或人才培养基地, 争取清华大学在两江新区设立清华大学重庆科技产业园。积极与各主办、协办单位沟通协作, 高水平办好第十届重庆高交会暨第六届国际军博会。三是加强区域科技合作。重点是深化渝港和西部十二省市十三方科技合作, 促进区域科技资源共建共享。组团参加深圳高交会、北京科博会、成都西博会等国内高水平科技展会, 促进项目对接和技术转移转化。四是加强市区 (县) 科技合作。认真贯彻科技部等四部委《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县 (市) 科技工作的意见》, 加大对区县科技工作的指导力度, 精心组织实施区县科技支撑示范工程, 深入开展“双十百千”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行动, 有针对性地布局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专家大院, 积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 强化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支撑,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五是加强部门科技合作和政产学研金合作。探索建立部门科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适时沟通科技工作情况, 促进市科委各处室与市级相关部门科技管理内设机构相互之间加强协作与配合, 增强推动行业科技创新的实效。发挥市级科技计划的导向功能和科技金融平台的融资功能, 促进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调互动, 推动形成技术创新、知识创新和科技中介服务相互促进的区域创新体系。

2.2.3 加快创新文化发展

一是倡导科研创新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倡导拼搏进取、自觉奉献的爱国精神, 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 团结协作、淡泊名利的团队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发挥科研机构、大学和学术团体的自律功能, 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尊重知识产权、珍视学术声誉, 遏制科学技术研究中的浮躁风气和不端行为。同时, 加大对文化与科技结合的支持与引导, 推进文化科技创新, 支撑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二是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深入实施全民科技行动计划, 统筹推进“走近科技”、“科技问答”、“科技体验”、“科技实践”、“科技咨询”五大专项行动, 加强科普基地建设, 繁荣科普创作, 推介优秀科普作品。广泛开展群众性科技活动, 办好2012科技活动周、科普活动日和深入推进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三是加强科技宣传工作。以迎接党的十八大和市第四次党代会、展示科技发展成就为主题, 大力宣传科技发展的新成就, 推出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团队典型, 弘扬科学文化和科学精神, 唱响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主旋律。

2.2.4 强化干部队伍建设

干部是推动工作的决定因素。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科技管理干部在推动全市科技发展中既是关注点, 又是风向标, 一定要按照延东国务委员在今年全国科技工作会上提出的“学习、研究、提升”三大要求, 全面加强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 不断提高素质和增强能力。一是增强战略思维能力。加强科技发展战略和创新政策的前瞻性研究, 准确把握宏观形势的新变化新动向, 扎实做好应对预案和政策储备, 增强工作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前瞻性, 提高利用政策制度推进科技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增强调查研究能力。切实把调查研究作为做好科技工作的一项基本功, 经常深入基层, 深入一线, 贴近实践, 倾听科研人员的心声, 掌握科技发展的第一手信息, 了解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 明晰工作的思路和重点。三是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积极参加“人民好公仆”教育实践活动, 始终以先进性和纯洁性作为价值取向, 个别区县科委干部已经在项目管理上出了问题, 我们一定要从中汲取深刻教训, 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不谋私利, 不慕奢华, 不触红线, 不越雷池, 干干净净干事, 清清白白从政, 一身正气, 两袖清风。

2.3 以狠抓“131”核心工作为切入点, 率先突破推动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互融并进的重点任务

2.3.1 加强科技金融创新, 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部门联合出台具体实施意见, 启动建设国家科技和金融试点城市, 探索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对接的新机制, 创新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结合的方式方法, 构建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 形成覆盖企业成长全过程的资金供应链和创新服务链。按照“3283”既定思路和目标, 加快发展科技创业风险投资, 引导创投机构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力度。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做法, 推动设立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加大对天使投资、天使担保的支持力度。依托科技金融平台现有资源, 通过增加服务功能组建重庆科技金融集团公司, 打造两江世纪创新创业城科技金融示范高地。深入开展科技保险工作, 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 积极探索科技小额货款公司、科技融资租赁、科技担保以及银行科技专营机构等合作模式。举办第二届“创★先锋秀”主题活动。

2.3.2 推进三大重点项目, 彰显科技支撑引领作用

一是大力实施“电动汽车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围绕形成基本完整的电动汽车产业链, 把我市建成电动汽车行业领头羊和国内领先的产业应用基地, 研发较常规同类轿车节油20%以上的高性能插电式混合动力轿车并实现产业化, 建设一批充换电站 (桩) , 在主城区打造电动汽车公交示范线路10条以上、定线运输线路10条以上, 积极在公交、公务及出租、公用服务三大领域示范推广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纯电动客车、纯电动专用车等车型。在两江新区建设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电动汽车研发、测试、检测平台, 推进长安研究院、中国汽研院、汽车主题公园等重大工程建设, 丰富两江新区国际汽车城的内涵。二是大力实施“全息交通与控制系统”项目。面向交通管理、社会治安需求, 梳理相关先进技术及需求产品, 制定技术路线图, 完成主城区基于全息交通指挥与控制系统顶层设计。重点开展交通指挥与控制技术应用现状研究, 车载信息采集技术研究, 面向交通指挥、控制和信息服务的数据中心、海量数据存储分析研究, 全息融合及处理、交通模型与仿真和决策支持研究, 智慧指挥与控制平台研究, 信息发布与接收系统研究, 在主城区启动建设示范工程。三是大力实施“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项目。立足把我市打造成全国首个农村农业信息化云计算服务高地、统筹城乡农村农业信息化试验区、山地农业信息化典范, 以开展建设国家农村农业信息化示范省试点为契机, 按照“平台上移、服务下延”和“资源整合、一网打天下”的思路, 完成国家农村农业信息化示范省试点建设实施方案并通过论证, 全面开展优势产业信息化精准技术和重点示范区信息化服务关键技术研究, 集成已有关键技术构建现代农业农村信息化技术体系, 进行重大系统集成和服务平台构建, 开展农村信息化技术产品研制工作和测试。启动示范区和示范点建设课题研究, 集成农村信息化其他课题科技成果和相关技术成果, 进行综合集成应用示范。

2.3.3 加强院所能力建设, 增强科技持续发展后劲

加大对院所科研基础条件建设投入力度, 稳定支持中科院重庆研究院、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市农业科学院、市中药研究院等院所科研基础性工作, 设立专项支持院所建设针对市场需求的创新平台和人才团队。凝练院所研发方向和重点, 建立科技金融平台与院所交流对接机制, 完善项目研发、中试、产业化关键环节扶持措施, 加大中试环节项目的支持力度。研究制定院所评价办法和管理制度, 完善院所人员股权激励、分红激励、年薪制、年终奖励等政策, 组织开展院所经营情况第三方审计。加快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 扩大院所管理自主权, 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分配激励、资产处置、技术转让等方面赋予院所决定权。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引导和扶持各类新型科研机构发展。加强院所领导班子建设, 提高领导院所科学发展的能力。

3.全市行政执法工作的调研报告 篇三

英特尔在宁项目取得丰硕成果

1月14日,南京市长季建业先后会见了英特尔全球副总裁、英特尔中国研究院院长方之熙一行和美国梦工厂首席执行官卡森伯格一行。英特尔支持的中国并行计算中心与南京麒麟科技创新园签约。2009年10月,再次回到祖国的方之熙,领导英特尔中国研究院的工作,前瞻性地和政府、高校、企业积极展开了多方位的合作,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季建业表示,南京将全力支持中国并行计算中心项目发展,希望美国梦工厂和南京展开多层次合作,联手南京企业在宁打造大型文化主题游乐综合体。市领导罗群、陈刚分别参加会见。

(南京市侨办综合)

侨商庄克服当选南京市政协常委

在刚刚闭幕的南京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市侨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南京盛世环宇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庄克服当选为常务委员。南京市侨商会成员单位中,还有南京侨鸿国际集团董事长傅伟、南京金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裁王锦辉同时当选列席委员。

多位侨商的当选,充分体现了南京市对侨务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侨商群体的关心,反映出南京市侨商在参政议政方面、在南京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影响和地位日益提高。(徐 静)

苏州市侨联联合市交巡警支队开展文明交通倡议活动

1月6日,在新交规正式施行之际,苏州市侨联联合市交巡警支队,共同启动“传递侨界正能量,共筑和谐新秩序”文明交通倡议活动。苏州市侨联代表全市12万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向广大苏州市民发出倡议:做文明市民,行文明交通,让苏州真正成为美丽天堂、幸福家园!

活动期间,由侨界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市侨联工作人员、市交巡警支队民警共同组成宣传小组,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提供新交规讲解咨询,举行签名活动等形式,呼吁广大市民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共同创造和维护安全有序、和谐畅通的交通环境。(言 群 周 红)

侨企润和软件上榜中国潜力上市公司100强

1月9日,《福布斯》中文网在上海发布其2013年中国潜力上市公司100强榜单。南京市的润和软件、三六五网和新联电子三家企业榜上有名,其中侨资企业润和软件排在第20位。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主营业务是为国际、国内客户提供专业领域的软件外包服务,致力于打造专业化软件外包高端品牌。公司以南京为总部及开发基地,在日本东京、美国波士顿、硅谷、新加坡设立了海外控股子公司,在北京、西安、上海、杭州、武汉设立了国内分公司。2011年其主营软件开发和外包服务的销售收入达2.34亿元。公司入选《福布斯》“2011中国潜力企业榜”,并于2012年7月18日上市。(颜军海)

镇江市华商会3人获省“六大人才高峰”资助

1月21日,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第九批高层次人才项目资助结果揭晓,经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镇江市华商会3人获得资助。

此次镇江市共有7人获得资助,其中经市侨办积极推荐争取,华商会佳英特(镇江)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副总裁兼技术总监张美杰、江苏安德信超导加速器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张力平和镇江江大泵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袁丹青等3人获得资助。入选项目涉及新能源汽车、新材料、装备制造、海洋工程、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软件等领域,共获得资助27万元。(张伯华)

刁伯辉先进事迹入编《领导干部创新社会管理的理论与实践》

侨眷刁伯辉同志曾是扬州市优秀共产党员和宝应县“感动荷乡·十佳共产党员”。退休后,他一直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先后帮助18名贫困学生、9名重症病人、3名特困老人、2名下岗职工,累记经济资助达12万多元。

最近,刁伯辉同志的先进事迹被《领导干部创新社会管理的理论与实践》一书收录,该书由中共中央党校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会编纂。此文成为此次扬州市唯一收录的作品。

(扬州市侨办)

溧阳市侨办一提案被政协评为优秀提案

溧阳市侨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谋发展之道,建有据之言,献务实之策。在元月15日至18日召开的溧阳市政协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市侨办耿伟主任《关于加强对海外来溧高层次人才创业融资平台建设的提案》,被政协溧阳市委员会评为优秀提案。 (徐 京)

张家港市侨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积极建言提交提案

在1月5日闭幕的张家港市人大第十三届二次会议和政协第十一届二次会议上,侨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认真履行参政议政职能,踊跃建言献策,并认真撰写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共提交代表建议、政协提案9份。

目前,張家港市有侨界人大代表2名,政协委员16名。市侨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代表、委员参加各种调研活动,鼓励撰写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积极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市人大代表、侨办副主任姜嵘提交了《关于对市派镇级学校教师同样实施支教补贴》的建议,侨界政协委员凯洋生物科技董事长温尧林提交了《关于吸引张家港籍高层次人才回归并以才引才》的提案。 (张家港市侨办)

苏州吴江区2012年“姑苏领军人才”达12人

继2012年上半年吴江区共有6名高端人才入选2012年第一批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之后,最近苏州市人民政府再次发文确定今年第二批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吴江又有6名在生物、光电缆、新材料等领域的高端人才入选。他们将获得相应科研资助,按政策享受到较为优惠的人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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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新晋的“姑苏人才”分别是王焱、蒋小强、王俊莅、吴澄、高鞠、施政辉。至此,吴江区范围内共有12人成为带领苏州创新创业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先行领跑者,吴江区入选苏州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人才总数已达28人。

(吴江区侨办)

西城岚湾社区组织归侨参观新农村建设

去年12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西城岚湾社区“侨友之家”组织社区归侨侨眷前往该市江宁区世凹桃园参观学习新农村建设经验。

世凹桃园坐落于牛首山下,园内道路平坦、绿树成荫、花香四溢,融山、水、林、居为一体,营造了春桃、夏荷、秋桂、冬梅,“四季有花开、步步有风景”的景象。通过参观学习,归侨侨眷进一步开阔了思路和视野,树立了共建幸福社区的信心。

(鼓楼区侨办、西城岚湾社区)

▲近来,江苏软件园以江宁区紫金(吉山)特区为核心,采取重点区域招人才、海外机构纳人才、信息平台揽人才、重大项目觅人才等多种方式揽才引智。他们组织精干力量赴美、英、中国台湾等地开展“双招双引”活动,建立海外引才的长期稳定渠道;组织人员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紧密联络。至目前,园区累计入选“321人才计划”6人,力争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20名。(薛 琼)

▲1月17日下午,南京市侨办主任朱晓煜一行来到锁金村街道走访慰问98岁高龄的归侨態文愈,并送上慰问金,锁金村街道统战员宋兴平陪同走访。

今年98岁高龄的归侨老人態文愈自1953年归国后成为南京林业大学一名森林生态学专业教授,多年来致力于“南竹北移”、“竹材丰产”方面的教学科研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并于1990年12月榮获“国际林联工作突出贡献奖”。(锁金村街道)

▲1月10日上午,苏州市侨办副主任王哲莉在吴中区外侨办、苏苑街道和宝带社区领导陪同下,走访慰问了90高龄的老侨眷夏承燮,向他和亲属表达了新年的祝福,向他们旅居海外的亲友们转达节日的问候,欢迎他们与侨务部门加强沟通联系,有机会回苏州参观考察。(张 辉)

▲1月10日上午,香港国际书法篆刻学会会长吴任拜访无锡市侨办。市侨办主任何巧凤向来访嘉宾介绍了无锡经济社会发展和侨务工作开展情况,并就开展侨界文化交流进行了商谈。

吴任为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作品多次入选全国书法篆刻展、全国篆刻艺术展、国际篆刻艺术交流展等,多次在全国及海内外书法篆刻大赛中获奖。

(无锡市侨办秘书处)

▲1月17日,镇江市华商会副会长、市侨办副主任崔海柱率华商会秘书处一行走访调研本会副会长单位江苏泰茂担保有限公司。崔海柱听取了总经理魏惠晓对公司2012年运营发展及2013年投资设想情况的介绍,与董事长、华商会副会长余惠芳女士围绕公司、商会下一步发展等工作进行了交流,初步达成由江苏泰茂担保有限公司和江苏大学共同主办两场管理及投资讲座事宜。

据悉,江苏大学在江苏泰茂担保有限公司设立MBA实习基地和产学研基地,为社会培养了大批管理及金融专业人才。(张伯华)

▲1月16日,常熟市政协副主席、市委统战部部长王永明对我市重点侨眷进行了走访慰问。王主席一行看望了常熟籍海外知名人士孟丽秋教授的母亲以及重点侨眷张伊凡和马文华,亲切交流中送上新春的祝福。(常熟市侨办)

4.全市行政执法工作的调研报告 篇四

上的讲话

许文

2012年8月3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互动机制,构建行政与司法合作协调机制,切实化解行政诉讼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刚才,市法制办王强主任就如何开展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工作进行了部署,市法院卜士凡院长通报了2011年及2012年上半年行政审判工作情况,住建局、质监局、延陵镇分别作了表态发言,都讲得很好。下面,我再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时代的发展,公民法制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而我们行政机关的管理能力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当前社会矛盾呈现出主体多元、类型多样、案件多发的态势,不少社会矛盾纠纷以行政争议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工作良性互动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对和谐社会、法治政府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作用。

第一,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社会和谐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和谐的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冲突的社会,而是能够运用法律制度和程序规则来不断化解矛盾冲突的动态、稳定、可控的社会。如何有效化解冲突,依法依规解决矛盾,是我们一直探索的课题。从我市的实践来看,今年1-6月份,我市法院共受理行政非诉执行申请审查案件21件,其中有11件经协调,由申请人撤回了执行申请。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工作机制,部分达到了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因此,实现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的良性互动,引导人民群众以合法、合理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将行政纠纷解决在初发阶段,对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机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机制的建立,是行政行为与司法实践的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的过程。互动机制的良性发展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执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同时,通过加强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的良性互动来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过程,也是法制宣传的过程,可以增强全社会的法制意识,营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社会基础、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三,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机制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归根到底就是要从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政府。作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

渠道,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机制具有诉求表达、利益协调、矛盾调处、权益保障等作用。通过对这一机制的运用,能够正确了解、把握和处理好不同群体及公民个人的特殊利益的关系,能够直接倾听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还能够促使各级行政机关不断修正工作中的失误,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二、全面落实加强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工作的各项措施

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内容,也是维护人民群众权利,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保证。因此,我们一定要正确把握工作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多管齐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工作,大力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联席会议,由市法院和法制办共同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通报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良性互动工作情况,研究解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工作中的重大复杂案件;研究解决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通过联席会议总结经验,探索新办法、新方式,将处理同类问题的方式方法转化为统一的行为规范,用制度的形

式固定下来,并认真加以落实。各镇区、各部门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配合和支持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

第二,坚持调解优先原则。调解优先是中央提出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一项基本工作原则,要贯穿于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全过程。凡是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首先要进行调解,尽可能在立案环节促成争议双方自愿和解;立案调解不成,及时转入审理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坚持查明事实与调解相结合,对实体没有明显错误,对当事人的利益没有实质影响的,要讲明事理法理,尽可能调解息诉;对实体有问题的,要督促行政机关先自行改正,尽可能劝导当事人撤回诉请,在审理程序中实现和解。行政争议的调解不是和稀泥,不是主张“花钱买太平”,而是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平等对话、疏导以及行政自我纠错,积极争取当事人的互相理解、谅解。调解要做到“两个不得”:不得突破法律底线,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三,多措并举,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对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行政争议,重点是把法律问题解决到位,体现公平正义。凡是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诉求,必须严格按法律办事,该纠错的要责令有关行政机关立即纠错,该赔偿、补偿的,要赔偿、补偿到位。对法律不明确的合理诉求,要从现实出发,从有利于发展和稳定的角度出发,主动同相关部门研究协商,提出整体解决方案,兼顾点面,权衡利弊,谨慎裁量,不宜在个案上随意开口子,避免相互攀比和引发新的矛盾。要提倡综合运用

实地调查、公开听证、双方协商、庭审协调等手段,把依法审理与依靠基层结合起来,力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对不合法、不合理的诉求,要强化教育疏导,审调结合,调裁结合,及时结案;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要督促当地政府实施社会救助,保障当事人的基本生活。对个别滥用权利、无理缠讼、违法闹事的,要予以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维护行政复议、行政审判的严肃性、权威性,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对于群体性行政争议,要充分做好代理人、代表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尽力消减不适当的心理预期,努力将矛盾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初发阶段。

三、切实增强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良性互动工作的合力

要建立、健全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利用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形成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合力。各镇区、各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法院、市政府法制办出台的《关于构建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良性互动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把它作为预防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的长效机制,不断加以推进和深化。

一要加强协调配合。法制办要加强对各镇区、各部门的指导和督促,与法院共同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出台重要政策措施、实施重点项目建设,要主动征求审判机关意见,邀请审判机关事先参与研究论证。在具体案件处理上,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审判机关开展审理、协调。对一些影响面广、涉及重大民生

问题的行政争议,要共商处理办法,重在解决实质问题,既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注意保证行政效率。

二要严格考核制度。各镇区、各部门都要支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严格履行答辩、出庭应诉等义务,切实尊重和服从司法审判,并确保及时履行到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判决执行情况、司法建议落实情况,都要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与年终绩效挂钩。此外,要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定期听取法院的意见,及时研究解决行政诉讼中反映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

三要加强队伍建设。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都要高度重视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我们要继续重视法制机构建设,为顺利开展政府法制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要一如既往地支持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为法院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

5.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计划 篇五

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计划

,全市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省**全会、省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市纪委八届四次全会、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改革创新、攻坚克难,明确重点、狠抓落实,推动全市行政监察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一、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一)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把监督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条实施办法”、市委“实施办法”贯彻落实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督促政府机关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制定落实细则,建立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国务院“约法三章”,重点检查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三公”经费管理使用、厉行勤俭节约规定执行等情况。创新监督检查方式,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维护中央、省委和市委改进工作作风规定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加强对中央、省和市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围绕主题主线,重点开展对加大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力度、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障和改善民生、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和水利改革发展、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做好“三农”工作、生态滨州建设、“黄蓝”两区开发建设、推进城镇化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推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三)加强对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开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等工作,推动市、县两级政府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推进行政执法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推行行政处罚结果公示、查审罚分离、罚缴分离,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公开、时限承诺和结果查询等制度。加强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集中治理基层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

(四)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扎实推进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相关配套制度,全面规范行政审批权力,强化监督制约,对行政审批实施全过程电子监察。切实做好与上级政府取消或下放审批事项的衔接工作,加强后续监管,联合市政府法制办、审批中心对历次行政审批改革精减事项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推广并联审批、联合审批、绩效评估等做法。

二、开展纠风治乱,维护群众利益

(五)坚决纠正重点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各项政策措施。重点纠正金融、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和教育、医疗、涉农、征地拆迁、涉法涉诉等领域,以及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性住房、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执法司法、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医改、新农合、城镇医保等涉及民生的政府专项资金的监管;开展公职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巩固治理公路“三乱”成果。

(六)大力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督促各主管监管部门认真履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责任,提高“行风热线”上线水平;以基层站所及服务窗口为重点,深化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积极整合政风行风热线资源,创新模式,探索建立市、县联动的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联动机制,进一步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七)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完善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逐步推进县级以上政府普遍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深入推进信息公开平台综合应用,对诚信记录进行分类管理,加强联动监管。选择水利、交通等重点领域工程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规划审批、招标投标、质量安全、资金管理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坚决整治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借用资质投标和违规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谋取私利等腐败问题。

(八)集中开展市场中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加快推进脱钩改制,建立完善市场中介组织监管法规制度、行业自律规范和内控机制,着力解决市场中介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规范市场中介组织从业行为。

三、推进效能监察,强化行政问责

(九)加强行政效能投诉工作。严格落实《山东省行政投诉办法》,建立市、县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安全可靠、运转顺畅的工作机制。不断拓宽受理渠道,加大明查暗访和自办案件力度。严格执行回访制度,加强跟踪督办。做好效能投诉分析,推动健全制度,强化管理。

(十)积极开展专项效能监察。严厉整治庸懒散问题,坚决纠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城市饮用水水质提升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专项效能监察。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推进绩效管理监察,督促各地各部门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绩效管理工作,明确监察机关在政府绩效管理工作中的职能定位,探索建立绩效管理监察制度。

(十一)加大行政问责力度。认真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滨州市行政问责办法(试行)》,探索

建立发现问责案件线索、及时启动问责程序机制。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建立健全行政问责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提高问责工作科学化水平。

(十二)认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执行《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严肃查处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等问题,加大对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打击力度。加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督办程序,加大现场督办力度。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处分决定及处理意见备案工作,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认真整改,推动源头治理。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认真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深挖细查突发环境事件背后的深层次问题。

四、坚持惩防结合,推进廉洁从政

(十三)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严肃查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办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利用职权职务影响为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的问题,侵占国家和集体资产的.问题等;严肃查办权力集中、资金密集、关乎民生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加大对行贿行为惩处力度。健全腐败案件揭露、查处机制和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完善办案合作机制,加大防逃追逃追赃力度。加强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保障被调查人员合法权益。加强案件审理工作,完善审核处理工作机制,规范政纪处分审批程序,强化处分决定执行责任追究。加强典型案件剖析,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推动办案成果转化。

(十四)全面推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围绕重点权力和关键部门,深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逐步实现确权标准化、用权公开化、运行信息化。加强典型案件剖析,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推动办案成果转化。统筹推进党政机关廉政风险防控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重点防控保障民生、金融运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中的廉政风险。抓好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试点工作。深化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进一步推进廉政评估指标体系试点工作,构建有效预防腐败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十五)深化政务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和我市《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着重公开关系全局、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加大教育、医疗卫生、保障房建设和分配、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加大财政预算公开、“三公”经费、重大建设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经费使用公开力度,健全完善控制行政经费支出的制度规定。探索开展县级政府接待经费公开试点工作。深化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范公开目录、方式和载体,重点推进医院、学校、金融、电信、公交、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

(十六)健全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将与企业、社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各类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职能作用,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制度建设,积极推广并联审批、联合审批和绩效评估。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办事、网上审批和网上电子监察。大力推行政务服务标准化,重点推动县级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

(十七)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规范管理。继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土地招拍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积极探索电子招投标和远程异地评标,进一步拓展交易范围,规范管理体制,统一业务流程,完善服务功能。深化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规范管理工作。

(十八)深入推进科技防腐工作。进一步夯实基础、拓展领域、提升功能,深入推进科技防腐网络体系建设。完善科技防腐电子监察综合平台,把公共资源交易和社保资金、扶贫资金、救灾救济资金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纳入电子监察系统。研究制定全市科技防腐电子监察数据标准,健全完善系统运行、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九)大力推进基层反腐倡廉工作。严格执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深化推进“123农廉工程”建设,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全面推进城市社区廉政建设。抓好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进一步规范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薪酬管理等制度。抓好高校和科研院所反腐倡廉工作,着力解决学术诚信、基建工程、科研经费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十)推进法规制度建设。按照简便易行、有效管用的要求,大力推进制度建设。严格落实《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督促政府机关健全决策程序和工作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配套规定,加强对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法规制度执行力。

6.2009年全市司法行政工作意见 篇六

2009年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八届五次全会、市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全国全省全市政法工作会议、全国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海西求先行、泉州走前列”这个中心,以“支撑带动、奋力发展”的工作思路,着力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着力深化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着力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着力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着力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努力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以优异的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

一、以深化“十百千万”人民调解示范活动为支撑,带动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发展,奋力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制定出台规范化调委会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人员组成、工作设施、规章制度、经费保障、队伍素质、工作成效等方面的标准,使各级调委会更好发挥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4月前召开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年内,完成100%的人民调解示范候选单位和个人的创建、考评、验收和命名工作,92%以上调委会实现规范化建设。要建立完善矛盾纠纷预警、排查、调处机制,切实提高对热点、敏感问题的预知、判断和预防能力,防止个体矛盾演化成群体冲突,一般利益诉求演变成为政治“维权”。认真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十项机制”,及时了解掌握矛盾纠纷的苗头倾向、趋势动态和新特点,积极为各级党政、成员单位和企事业单位提出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建议,切实从源头上防止因决策失误、措施不当而引发矛盾纠纷。重点要在抓好经常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基础上,于春节、国庆节和“两会”组织开展全市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并把排查出未调处的纠纷及时归类、分流、督促有关部门调处,切实做到对纠纷早发现、早化解、早处置。积极主动排查、调解因经济形势变化引发的企业经营纠纷、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纠纷等经济领域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广泛参与医患医疗、城市物业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转等矛盾纠纷的调解,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政仲裁的衔接配合,提高人民调解的质量和效果,有效防止矛盾积累影响社会稳定。依靠处置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和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三级网络等渠道,进一步化解群体性、重大、疑难等矛盾纠纷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最大限度地把问题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年内全市对排查出来的民间纠纷调解率要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全市实现“四无”的村居、社区达70%以上。

2、着力抓好社区矫正工作。要认真贯彻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暨扩大试点现场会精神,要在总结巩固第一批和第二批试点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适时推开第三批试点工作,确保矫正对象不漏管、不脱管,重新犯罪率控制在1%以内。要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保障体系,通过考录、调剂等形式,配齐配强试点地区司法所工作人员;鼓励试点地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招聘社工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力争将各级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协调监狱劳教单位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按照一个试点司法所有一名民警协助的要求,落实定期走访、业务培训、教育指导等任务。组建专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队伍,健全落实工作制度,规范和统一矫正对象档案、工作台帐、文书材料的制度、管理、上报和使用,确保工作严格规范运行。适时适度抓好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成效的宣传,让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更加了解、熟悉、参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7.关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调研报告 篇七

《条列》实施以来, 我院各执法办案部门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强化学习:

一、加强执法理念的转变。为保障执法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注重加强执法理念的转变, 通过组织学习, 大家思想觉悟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认识到检察人员不仅是法律监督者, 同时应成为被监督者, 各执法办案部门自觉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的活动, 并对监督意见认真查找落实, 扎实有效地开展执法行为规范化活动。

二、强化对重点、关键环节的执法内部监督。执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 遵守检察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三、加强案件审核把关, 强化事前监督, 提高办案质量, 避免过错的发生。检察机关大量的执法活动都离不开办案, 办案实际上是检察机关最直接、最具体的执法活动, 强化案件审核, 确保办案质量, 是规范执法的重要途径, 同时也是从根本上避免过错发生的有效途径, 加强案件审核既能“防患于未然”, 又能做到有错必纠, 从而达到对人民负责, 对法律负责的目的。为此, 我院充分发挥案管中心管理和监督的职能作用, 做到:一是把好案件基础关, 重点针对收送案环节的管辖和期限的审查, 做到依法、及时、准确;二是抓好程序关, 通过发送口头预警提示和发送流程监控通知书等监督形式, 及时纠正办案中程序不合法的案件, 规范执法行为, 通过案件质量评查的形式, 从实体和程序上实现对案件的事后监督与纠错, 促进公正执法;三是把好追责关, 对于发现过错的人员, 要依照《条例》有关规定, 追究责任, 决不迁就姑息。

各执法办案部门对照《条例》认真查找问题, 发现并无执法过错情况发生。一些执法办案部门立足于本部门业务特征及基本内容, 贯彻《条例》过程中, 在遵守基本规定的基础上, 将落实和思考重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条例》第七条规定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 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十类行为 (故意实施) , 其中第一项是“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控申部门在接收群众举报线索后, 无论举报人采取何种举报形式, 一律依照程序进行审查, 秉公处理, 线索的受理、流转均记录入册, 既严格保密, 亦方便分管领导及上级机关检阅、监督, 至今本院控申干警未出现任何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等的执法过错行为。针对此项规定, 控申人员依法贯彻的同时, 存在一定疑惑:例如本条中包庇、放纵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行为导致的实际后果, 与刑法约束范围内的“包庇罪”以及相关职务犯罪之间区分的界限和标准, 执法过错与职务犯罪之间的关系等, 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条例》第八条第八项规定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职责, 造成“矛盾激化, 引起涉检信访人多次上访、越级上访的”后果, 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控告申诉部门是检察机关的一线窗口, 直面群众, 需随时面对、处理各类性质的矛盾纠纷。息诉罢访、化解矛盾纠纷是控申人员的主要职责和目标, 控申人员始终在不断自我完善, 增加法律知识储备, 提高业务技能, 确保群众来访时, 能够有效、及时地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或给予正确的建议和指引, 以达到息诉罢访之功效。本条中规定的前提是“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职责”, 但没有具体表现形式的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 各类情况、关系较为复杂, 难免出现极个别棘手信访事件信访人难以沟通, 矛盾纠纷在短期内无法及时化解, 导致信访人多次上访、越级上访的情况。因此, 若不能明确“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职责”的形式, 尤其是“不正确履行”这一点, 就可能会因为不同人员理解、认知的差异, 而在界定过错上产生分歧, 这也会造成责任追究的困难。

三、关于执法过错的界定问题。实行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必须要解决执法过错的界定问题, 而执法过错界定又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 由于在认定执法过错时把握不准, 有的偏宽, 有的偏严, 因而出现了追究处分责任人过多或出现错案也无人受到追究的情况。因此, 如何界定执法过错就成为落实这一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要正确界定执法过错。首先, 所谓执法过错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结的案件中, 或认定事实错误, 或罪行定性不准, 或适用法律不当, 或违反法定程序, 影响了对案件的公正处理, 应依法纠正的案件。第二应把握执法过错的特点。一是执法过错的责任主体是具有执法资格的检察人员;二是主观故意或因过失造成执法过错;三是所办的案件或执法行为具有违法性, 或者违反实体法, 或者违反程序法;四是执法过错的责任人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

四、该《条例》于2007年颁布实施, 当时的检察机关尚未成立案件管理中心, 条例中应当追究责任的范围, 许多是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 案管中心作为一个新成立的部门, 许多执法和服务行为超过《条例》界定的执法过错责任的范围, 诸如收送案件、律师与当事人接待、流程监控、赃证款物的保管、案件评查等相关执法监督活动等, 建议在《条例》中予以明确界定。

摘要:本文就某区检察院对照《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规定的内容, 针对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易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提高了执法办案规范性, 增强了检察干警的责任意识, 自觉维护司法公正。

关键词: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责任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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