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简报

2024-10-23

人民调解工作简报(共15篇)

1.人民调解工作简报 篇一

为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昆都仑区鞍山司法所于1月4日召开鞍山街道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会,集中对鞍山辖区八个社区的人民调解员进行了业务培训。

培训从调解工作的法律适用、调解程序及文书卷宗的制作、常见民间矛盾纠纷及调解方法等三个方面的调解实务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会后,鞍山司法所为人民调解员发放了《新修订新颁布法律法规汇编》及人民调解卷宗及资料。调解员纷纷表示,将认真消化所学知识,今后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调解工作,尽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为鞍山街道的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2.人民调解工作简报 篇二

一、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程度不够

当前, 很多领导和干部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程度还不够, 加上进行人民调解的经费得不到保障, 因此影响了人民调解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对人民调解人员的积极性有打击, 阻碍人民调解发挥相应的作用。当前, 出现得较多的现象是“轻防重打”, 加上当前社会对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人民调解发挥的作用重视程度还不够, 人民调解也缺乏一定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因此, 人们利用人民调解方式还不够多, 调解员的地位也得不到肯定, 使得成绩很难得到肯定。

(二) 人民调解人员素质比较低

人民调解工作的效率如何,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调解人员的工作能力素养水平。当前我国人民调解人员的素质普遍比较低下, 成为影响调解工作效率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法制化管理逐渐成为生活的一种规范, 在这种背景下, 对调解人员的素质也有新的要求。目前, 我国的人民调解队伍年龄普遍偏大, 文化程度和相应的政策水平都比较低下, 导致调解人员在学习相应的调解业务知识时受到一定的限制, 很多调解员的法律素养与客观的法律建设要求不相适应, 很多人开展调解工作都是凭经验行事, 因此缺乏科学化的管理手段和模式, 常常不能从跟上解决人民纠纷。

(三) 缺乏政府支持,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力度不够

目前, 很多基层组织人民纠纷进行调解时受到政府的重视程度不够高, 政府部门对人民调解的支持力度不够, , 基层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普遍重视不够, 对人民调解的制度支持力度不够, 使得人们调解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没有落实到实处。在调解业务方面, 一般是受双重管理, 还容易出现工作量大, 没有专人专用的现象。另外, 由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和调解员的待遇得不到落实, 对调解工作效率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此外, 人民调解机构运转不正常, 调解业务不够规范等, 都是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二、人民调解工作开展的措施

上述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 对人民调解工作有很大的阻碍, 为了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需要找到相应的问题采取对应的措施进行解决, 解决人民调解问题的措施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当前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程度不够, 是影响人民调解水平的基础。社会和相应的机构应该认识到人民调解对于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重要性。克服传统的局限思维, 积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此外要加强人民调解的宣传力度, 为人民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需要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可, 才能顺利开展, 因此要加强宣传力度, 让更多公民, 更多的党员干部参与到人民调解的工作中来, 是人民调解成为解决人民矛盾和纠纷的人投入到人民调解的工作中去。可以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工作纳入到社会治安管理考核中去, 让这部分内容成为基层组织日常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 以加强对其重视的程度。

(二) 确保人民调解经费的落实和保障

此前, 财政部已经将人民调解的经费以及调解员的各种补助列入了相应的开支范围之内, 而当前人民调解经费和调解员的各种待遇得不到保障, 对调解工作的开展有很大影响。为解决这一问题, 可以结合相应法律法规, 把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和相应的人民调解员的待遇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以实现经费的保障。在基层组织和上级组织之间也可以形成一种联动模式, 做到上下联动, 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确保基层调解队伍更加稳定、有序地开展工作。

(三) 加强人民调解人员的能力素养建设

人民调解人员的素质水平对人民调解工作是一个极大的影响。针对当前人民调解人员能力素养不够高的问题, 还需要加强解决。提高调解员的素质, 首先在聘用调解员时要有一定的保障和选择, 对其政策能力和各种业务知识要进行考核。调解员上岗之前, 要进行相应的岗前培训, 除了在业务水平上对其进行培训之外, 还要加强道德能力素养的培训。调解员在工作过程中, 也要定期组织调解员进行充电, 不断完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素养。要加强喝基层司法所的联系, 吸收基层的专业人士, 不断为人民调解队伍补充经验丰富的新鲜的血液。

(四) 建立完善的人民纠纷解决机制

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重要方式, 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道重要防线, 与诉讼调解和司法调解相比而言, 更加贴近群众, 也更加快捷方便, 对成本节约也有很大帮助。但诉讼调解也有相应的优势, 因此, 可以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结合, 是两种调解模式形成互补。例如, 当法院受理案件时, 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 法院委托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相应的调解, 这样的调解模式也具有法律效力, 并且可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优势, 强化其法律效力, 加强人民调解模式的应用。

此外, 还应该发挥基层政府的作用, 加强对人民调解的管理力度, 另外, 要加强人民调解规范的不断完善, 保证人民调解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 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完善。

结语

综上所述,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便捷有效的调解模式, 在社会纠纷与矛盾的处理中应用得越来越广泛, 但人民调解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例如经费得不到保障、调解人员的素质偏低等, 这些问题极大地阻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为了不断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需要找到问题所在, 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进行人民调解工作。

参考文献

[1]张树天.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行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J].法制与社会, 2009 (33)

3.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之思考 篇三

在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过程中,有如下问题值得我们注意与思考:

调解协议书的效力缺乏强制性。调解以自愿参与为前提,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则调解不能进行。调解协议书签订后,只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而不具备法律上强制性的执行效力。当事人一方可以随时反悔,不遵守调解协议,而对方当事人无法追究。遇到这种情况,只能去法院起诉。法院的判决书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但调解协议无此效力。矛盾纠纷调解的本意就是通过非诉手段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但是,调解协议书强制性的缺乏,却使得这种矛盾纠纷的解决手段非常乏力。各方面工作人员耗时耗力调解完毕,签订了协议书,当事人一方随时可以反悔,另一方当事人还要去起诉,这样既浪费了国家的公共资源,又使矛盾纠纷得不到解决,同时,调解的公信力也会下降。

调解员的工作缺乏专一性。人民调解工作在现实中由街道司法所和各社区的专职、兼职调解员具体实施。专职调解员包括司法所长,司法所工作人员,各社区治保主任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由街道劳服,计生,民政,安检,综治,信访等科室的负责人以及各社区上述工作的专干人员担任。就专职人民调解员来说,司法所长、司法所工作人员、各社区治保主任是专职人民调解员,但是,调解工作却是他们负责的众多工作中的一项而已。以W司法所为例,司法所长一人,司法所工作三人,其中一人是社区矫正专职社工。四个人要完成司法所的所有日常工作,包括社区矫正,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安置帮教,法律援助,同时还有配合完成街道办事处综治,法制,信访,稳控等等工作。他们能有多少精力投入到调解工作中。社区的专职调解员为各社区治保主任,一个社区的治保主任为一人,他们的工作就更加繁杂了。兼职调解员为街道各部门负责人,社区各项工作的专干,他们本身就要负责一个部门或者一块业务的工作,又能有多少精力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来。缺乏专一的调解员,使调解工作得不到人力上的保障。

调解经费缺乏保障。任何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经费的支持。适当的调解补助,既是调解工作开展的前提,也是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的保障。调解分为主动调解和依申请调解。主动调解以深入群众进行排查为基础。到群众中去,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调解矛盾,第一时间化解矛盾,这是调解工作最好的方式。但是,现实情况是,连路费都没保障。所以主动调解,现实中,基本无从谈起。依申请进行的调解,都是矛盾纠纷已经产生,甚至激化之后而进行的调解,失去了矛盾纠纷刚产生时进行调解的最佳时机。经费的缺乏,使得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受到打击。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通过下列方式予以解决:

通过立法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人民调解协议,是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自愿订立的协议书。当事人双方签字按指纹的同时,即表示调解协议成立,当事人自愿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相关义务,享受相关权利。事后一方当事人反悔,致使另一方当事人无法享受其应得权利时,应该有相应法律条款保障其利益得以实现。这种保障方式,就应该是申请强制执行。只要调解协议书是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并且协议相关事宜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此调解协议就应该被赋予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性,是确保协议内容得以实现的必要手段,是确保协议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必要手段,是确保调解协议书公信力的必要手段。

设立真正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市司法局、区政法委、区司法局以及街道办事处,应该协同配合,尽快制定措施,要么招聘,要么在现有工作人员中确定,在各街道司法所以及各社区设立专岗专干的人民调解员。一方面,此举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及时排查化解。现实情况中,主动调解很少,大多是依申请调解,其原因就是因为调解员无法做到专岗专干。调解员岗位的专岗,能够使得调解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入户走访,排查矛盾纠纷;能够使得调解员在知道纠纷的第一时间,能够上门调解;能够使得调解员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调解当中去。第二方面,此举有利于针对性的开展调解员培训。法律法规的熟悉,调解技巧的提高都离不开义务培训。现实中,无专岗调解员,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社区治保主任,都是轮流去参加培训,结果就是大家都会一点,但是都不精通;遇到了矛盾纠纷,谁有空谁去调解;谁都可以调解,但是,都不能调到最好。为避免种尴尬情况,设置专岗调解员,统一由他们参加培训,熟悉法律法规,掌握调解技巧,遇到矛盾纠纷统一由他们去调解。在培训中学习理论,在实践中磨练技巧,这样才能让调解工作越来越好。

加大经费投入。一方面加大调解员调解补助。调解员排查走访,入户化解矛盾,首先就牵扯到路费和误餐费。制定相应的标准,给予适当的补助,无疑对促进工作的开展和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都有好处。另一方面加大调解室的建设投入。可仿照法庭的布置来布置调解室,使得当事人进入调解室,就直觉的感受到人民调解是神圣、公正、庄严的事情。加大经费投入的同时,要做好审计工作。各司法所应当按照季度上报调解经费的使用情况,列请明细,附带发票,以供纪委和审计部门审核,要做到每分钱都用在实处。

人民调解工作是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以上举措,笔者坚信,人民调解工作会在社会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4.全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简报 篇四

与会人员实地观摩了馆陶县“五老调解室”、馆陶镇尚沿村“尚德明理室”、王桥乡前姚庄“老史调解室”、寿山寺乡寿南村“三村言和室”等4个各具特色的品牌调解室。

会议对全市模范调委会、品牌调解室和品牌调解员进行了表彰。

李德进强调,要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为切入点,全面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大格局。以“九项机制”建设为核心,逐条逐项抓好落实;把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创出经验、创出品牌;加强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延伸,提高疑难问题化解水平;以基层综治组织建设为重要载体,不断强化基层综治工作力量;以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为突破点,强化矛盾纠纷化解信息化建设。

5.人民调解工作要点 篇五

南通区铜鼓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铜鼓乡2011年人民调解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单位:

现将《铜鼓乡2011年人民调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人民调解工作要点通知

抄送:区司法局

重庆市南通区铜鼓乡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3月31日印

铜鼓乡2011年人民调解工作要点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人民调解法》

正式实施之年。乡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社会和谐稳

定为目标,以“人民调解质量年”活动为载体,落实市、区政法

工作会议精神,坚持“调防并重”原则,全面加强和深入推进人

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三调联动”机制中的基础性

作用,为平安高峰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作出新贡献,以优异成绩

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

一、深入开展《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和贯彻实施

1、大力宣传《人民调解法》。通过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对人民

调解工作有更深的认识和了解,更多的支持和参与,更加主动、自愿的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2、全面贯彻《人民调解法》。按照《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组织、队伍、业务建设,进一步推进人民调

解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创新,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扎实有效

开展。

3、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大力宣传刘玉美同志的先进事迹。

深入学习她“热情贴近群众,柔情化解纠纷,衷情转化危顽,真

情解决困难,倾情创新思路”的工作方法,努力争创一流的人民

调解工作业绩。

4、加大对群体性纠纷、复杂疑难纠纷和重大纠纷调处情况的信息宣传报送工作。各村(社区)调委会全年报送人民调解方面的信息不得少于2篇,不断增强群众对人民调解的知晓度,提高

人民调解的影响力。

二、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技能培训

1、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推选、聘任人民调解员。充分利用社会

资源,把懂政治、懂法律、懂政策、会做群众工作,具有一定专

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同志吸收到调解员队伍,担任专兼职人民调

解员;选聘1-2名优秀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乡调解组

织的特邀调解员,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效能。

2、组织调解员认真学习《人民调解法》。掌握《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和各项规定,做到准确理解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正

确执行法律。

3、做好新任调解员上岗培训工作。目前村(居)两委换届选

举已结束,要采取调解观摩、庭审观摩、以会代训、专题讲座等

多种形式,及时组织调解员开展法律政策、职业道德和调解技巧

等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为新

一届调委会顺利开展工作奠定基础。今年对人民调解员培训不少

于2次。

4、严把调解员队伍的准入关。对拟任调解员一律先培训、后

考试,合格者方能注册,持证上岗;对在2年内未调解过一起纠

纷的调解员要予以调整,确保调解员队伍不断优化,为及时有效

化解矛盾纠纷夯实根基。

三、不断巩固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1、巩固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积极整合司法资源和行

政资源,建立相应的调解组织体系,实行一体化运行,切实发挥

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巩固完善乡、村(社区)规范化调

委会建设,在村民小组全面建立调解小组,10户设立1名调解信息

员。今年继续选1-2个基础工作好、调解任务重、调解公信力高、调解成绩突出的村调委会作为模范调委会进行重点指导,适时组

织其它调委会前往观摩学习,发挥好模范调委会的带动作用。

2、积极开展市级、部级模范调委会创建工作。为主动适应新

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在做好婚姻家庭、相邻关

系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在征地拆迁、教育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领域开

展人民调解工作,扩大人民调解覆盖面。

四、切实完善“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

1、根据人员工作变化情况,乡将调整充实“三调联动”工作领导机构和调处服务中心成员。抽调调解经验丰富、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同志充实“三调联动”调处服务中心的调解力量。

2、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工作。提高“三调联动”调处服务中心工作效能,使其成为“舆情汇集、调解指导、矛盾调处和机制对接”为一体的一线实战阵地,使矛盾纠纷历史积案得到妥善化解,突发性矛盾纠纷得到及时调处。

3、广泛推行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立案前告知人民调解,立案后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治安调解、诉讼调解,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信访工作。

五、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考核力度。

1、以“人民调解质量年”活动为载体,加强调委会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六统一”、“五有”、“四制度”和“三表”的规范化要求,认真对照检查落实,确保调委会规范化率100%。

2、及时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情况,加大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做好预防和化解工作。坚持每月一排查和大型活动以及重大节日期间集中专项排查,把各种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应调尽调,使年内纠纷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

3、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

统计报表的要求,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建设,积极开展“优质案件”评查活动,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4、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解决好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落实好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做好调解员的表彰奖励、困难救助、优待抚恤政策,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5、乡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继续纳入今年对村(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高峰建设考核内容,分值占10分。

六、不断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

6.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篇六

上半年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我们永安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社区党总支及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在上级职能部门的关心和帮助下,紧紧围绕辖区内社会稳定工作目标,半年以来,我们具体做了如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建设。成立了由社区居委会主任总负责,以民调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的社区调解委员会,制定了调委会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充分调动了各调解员人员、矛盾纠纷信息员、“三老”志愿者的工作积极性。

二、坚持纠纷排查。我们每月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对重点的人和事指派专人负责,半年来,我们共排查出矛盾纠纷15起,已调处矛盾纠纷1 3起,剩下2起目前仍在调解中。

三、及时召开调解工作会议。到现在为止,我们社区调委会组织全体成员共召开了4次工作会议,在会议中由各调解小组汇报本月以来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情况,并对未调处成功的矛盾纠纷分析原因,找出矛盾的根源,指定专人负责,严防矛盾纠纷的扩大。

四、组织参加培训。我们每季度进行一次由社区调委会组织的辖区内各调解小组的调解员、矛盾纠纷信息员、“三老”志愿者参加的业务培训,聘请上坊司法所工作人员给他们讲授法律知

识,传授调解技巧,使他们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更好地掌握法律、法规,及时地化解矛盾纠纷。

五、积极宣传法律法规。我们社区调委会利用横幅、橱窗、法治宣传展板、致社区居民的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向社区居民进行广泛宣传,以提高社区居民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以上是我们社区调委会上半年来的工作总结,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更加努力,为我社区的社会稳定工作再创辉煌。

永安社区居委会

2010年7月5日

永安社区2010

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我们永安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社区党总支及社区居委会的领导下,在上级职能部门的关心和帮助下,一年来,我们具体做了如下工作:

一、加强组织建设。成立了由社区居委会主任总负责,以民调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的社区调解委员会,紧紧围绕“平安社区”、“法治社区”创建,辖区内社会稳定的工作目标,制定了调委会工作制度和考核办法,充分调动了各调解员人员、矛盾纠纷信息员、“三老”志愿者的工作积极性。

二、坚持纠纷排查。我们每月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对重点的人和事指派专人负责,半年来,我们共排查出矛盾纠纷23起,已调处矛盾纠纷21起,剩下2起目前仍在调解中。

三、及时召开调解工作会议。到现在为止,我们社区调委会组织全体成员共召开了6次工作会议,在会议中由各调解小组汇报本月以来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情况,并对未调处成功的矛盾纠纷分析原因,找出矛盾的根源,指定专人负责,严防矛盾纠纷的扩大。

四、组织参加培训。我们每季度进行一次由社区调委会组织的辖区内各调解小组的调解员、矛盾纠纷信息员、“三老”志愿

者参加的业务培训,聘请上坊司法所工作人员给他们讲授法律知识,传授调解技巧,使他们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更好地掌握法律、法规,及时地化解矛盾纠纷。

五、积极宣传法律法规。我们社区调委会利用横幅、橱窗、法治宣传展板、致社区居民的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向社区居民进行广泛宣传,以提高社区居民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以上是我们社区调委会2010的工作总结,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更加努力,为我社区的社会稳定工作再创辉煌。

永安社区居委会

7.人民币反假工作刍议 篇七

一、人民币造假行为的主要特点

(一) 假币发案率越来越高

据人行某支行调查统计:2007年该县共收缴假币523张46, 300元, 2008年1~8月就收缴假币785张68, 460元, 同比增长近1倍。

(二) 造假的技术越来越强

目前假币的制作技术不断翻新, 新版人民币的造假时间越来越短, 有的甚至利用真币变造制假, 逃避检验, 让人防不胜防, 有的连反假“专家”也经常难以识别, 一些偏远农村甚至出现了真币未到, 假币已至的现象。

(三) 假币的种类越来越多

假币面额已由原来的大面额向小面额发展, 10元以下小面额假币发案日渐突出, 假硬币案件也时有发生。

(四) 危害的范围越来越广

假币犯罪已经开始由人口密集区向农村等偏僻地区转移, 危害范围不断扩大, 使反假币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特别是近年来, 个别外出务工农民受到制贩假币犯罪分子的诱惑, 或参与制造、或帮助运输假币, 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

二、人民币反假工作的主要问题

(一) 金融部门反假能力不强

一方面, 金融人员反假水平有限。随着金融体制改革, 国有商业银行纷纷对机构进行撤并, 现金业务办理开始向农村信用社集中。由于农村信用社的人员防范技能相对较差, 加之当前新版假币真伪难辨, 一时难以适应反假币工作的严峻形势。另一方面, 由于部分金融部门反假防范技术条件有限, 很多农村营业网点、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网点没有配备性能稳定可靠的防伪验钞机, 使反假工作长期处于被动局面。

(二) 金融部门反假积极性不高

由于人民币反假工作并不能直接给金融部门带来经济效益, 相反还需要花去一定的费用。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 部分金融部门为争取客户或为避免争执纠纷, 对收缴假币持消极态度, 有的甚至以“客户就是上帝”为借口, 对存款人格外“关照”, 特别是对存款大户, 生怕得罪而流失了存款, 对熟人更是“网开一面”, 主动放弃收缴假币的权力, 使本应该成为反假币主阵地的柜台网点却演变成了原物奉还的“优质服务”;有的甚至将误收的假币再付给客户, 以减少自己的损失, 放纵了造假行为。

(三) 群众防假反假的意识不浓

在广大的农村地区, 特别是交通信息闭塞的乡村, 农民群众鉴别能力差, 反假意识低。有的在银行发现其持有假币要没收时, 便会破口大骂, 总想要回假币;有的误收假币后, 总是想方设法再将假币用出去, 也成为害人者;有的则认为人民币反假是银行的事, 与己无关, 发现他人贩卖假币也不主动向公安部门报告。

三、人民币反假工作的着力点

(一) 要健全机制, 形成齐抓共管的反假合力

一是要健全整体联动机制。人民银行要认真履行职责, 加强对反假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 各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部门要通力配合, 加大打击治理力度, 努力形成人民银行具体抓, 职能部门配合抓, 上下整体联动的反假工作格局。二是要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将人民币反假活动经费列入财政支出计划, 授权人民银行管理, 保证人民币反假设施添置、人员培训、反假宣传等工作的经费需要, 确保人民币反假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要健全反假激励机制。要设立反假专项奖励基金, 对金融机构按收缴假币的面额计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对反假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要给予适当的奖励, 对群众举报查实的假币犯罪活动也要给予一定的奖励, 提高全社会参与反假的积极性。四是要健全银行支付机制。要进一步完善银行卡的支付功能, 建立健全城市商店、酒店、宾馆、超市等消费场所的支付网络, 积极推广应用“电子货币”等非现金结算方式, 减少现金的使用和流通, 从而达到反假币的目的。

(二) 要强化教育, 提高金融部门的反假能力

一方面, 要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反假水平。要在保持出纳人员的相对稳定的前提下, 加强对金融机构出纳人员的业务培训, 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反假币业务知识培训, 提高出纳人员对假币的识别能力。另一方面, 要培养金融从业人员的反假意识。要定期组织金融机构领导和从业人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引导金融从业人员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意识, 增强防假反假的意识, 自觉制止、打击制造和使用假币的行为。

(三) 要深入宣传, 增强广大群众的反假意识

8.如何改进人民监督员工作 篇八

关键词:深化 人民监督员 工作

自二00四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通过前几年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取得了以下四个方面的效果:

一是进一步拓展了检察工作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途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施行,体现了诉讼民主的要求,从制度上促使检察机关有效地纠正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检察队伍执法观念、执法方式的重大转变,促进了司法民主,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找到了一条很好的途径;

二是进一步促进了检察人员自觉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行,有效地提高了干警接受监督的意识。案件承办部门在办案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应当接受监督的情形,在作出决定之前,现都能及时的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移送相关材料,做好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各项准备工作,对于人民监督员在案件监督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都能认真的接受和解答,积极配合人民监督员做好案件监督工作。

三是进一步促进了侦查办案工作的规范化。案件要经得起监督,关键在案件本身要办的扎实,通过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促进了案件承办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规范化建设,对完善和制定相关的办案制度确实起到了促进作用;

四是进一步扩大了检察机关的外部影响。在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中,人民监督员了解了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对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整体素质有了更为深刻的印象,有利于扩大检察机关的外部影响。

通过这几年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实践,除取得了以上效果外,笔者认为在该项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部分干警对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认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工作实践中尚存在部分干警把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落实看作是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和自侦部门的事,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与己无关思想;

二是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时间难以保证。我院聘请的人民监督员都是兼职的,他(她)们中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有教授、学者等,大多很难保证有充足的时间来参与行使监督权。在随机抽取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人员名单后,时有人民监督员因本职工作和监督案件的时间发生冲突而无法参加案件监督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是对人民监督员如何拓宽监督内容、程序、渠道等,还无规章制度可循,尚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规范。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完善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检察工作的改革要求,就如何紧紧围绕拓宽监督范围、拓展监督渠道、扩大监督主体、规范监督程序,制定人民监督员工作创新目标和实施方案,是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向改革纵深发展的必要前提。为能更好落实此项改革工作,笔者认为应结合检察机关工作实际,应协调落实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积极推行《人民监督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联系会议,应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本单位检察工作情况,同时,各业务部门也应向人民监督员通报本部门办理案件及工作部署情况,以此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

二是应制定《人民监督员学习制度》。因为人民监督员对检察业务的熟知有一个学习知晓的过程,人民监督员只有熟悉了检察业务,才能进行有效地监督。学习内容应主要为与人民监督员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工作安排、部署及典型案例分析以及人民监督员工作开展好的经验和做法。所以,应规定人民监督员的学习时间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并辅以参观考察、专题讲座、经验交流等,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监督员的业务素质。

三是选用高素质的人员任人民监督员。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协、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重视和支持,做好人民监督员的换届考察、选任工作,按标准配强配齐人民监督员队伍。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在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的五项条件中,最重要的应是第四条,即:(四)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否则,则难以担当此重任。选用的人民监督员必须具备代表性、专业性。在推荐考察人民监督员的过程中,必须重点推荐考察那些在本辖区内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有重要影响力的人员,使之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有选择性地推荐一些有关专业的人员加入,如法医、会计等。推荐考察的人民监督员须经审核、研究、报批等程序后才能正式颁证聘用。同时,应借鉴人民法院陪审员任命的程序,走人民监督员经同级人大任命的程序。

四是积极探索针对以往仅通过评议表决的单一手段进行事后监督存在的监督滞后、效果不佳等问题,努力探索人民监督员同步监督新机制,将监督“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的工作延伸至立案、侦查、逮捕、起诉、庭审等各个办案环节,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实效。

五是拓宽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各项工作的监督机制,如人员招聘、信访接待、教育考核等,真正做到拓宽监督范围、渠道、主体、程序,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参与权、监督权、知情权,以此表明检察机关不断提高执法规范的透明度,真心诚意、自觉认真地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为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向纵深发展,为维护司法公正取得实效。

9.人民调解工作计划 篇九

一、指导思想

人民调解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深入排查调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为打造平安下洼、和谐下洼和推进新农村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工作目标

(一)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我镇的人民调解工作应该始终坚持从党委、政府的大局出发,以大局为重,为大局服务,注重让法律先行。同时,在党委、政府的新政策、新举措出台之前,司法所应当进行充分的研究和预测,分析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注重捕捉矛盾纠纷的迹象和苗头,一旦发现有苗头和隐患立即组织人员予以调处,把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注重回访和信息反馈工作,防止其反复,从而为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的顺利推进铺平道路。

(二)进一步加强各级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调解网络的职能作用。我镇已经建立了镇调处中心和各村委会调解组织。今年将从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入手,加强对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进一步改善村调委会的工作环境,建立健全各级调委会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调委会的档案登记和回访工作,真正使调委会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三)注重人民调解与法制教育相结合,深化和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效。农村广大群众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很多矛盾纠纷都与群众缺乏相关法律

知识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与人民调解工作结合起来,实现双赢。

(四)继续抓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力度,坚持每周一次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确保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五)抓好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打造一支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做得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到全镇的人民调解工作,因此抓好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充实显得尤为重要。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职业结构,将有知识、有经验、有热情的同志充实到调解员的队伍中来,鼓励法律相关职业的同志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提高人民调解的水平和实效。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强化和完善培训制度,真正使培训学习和人民调解的实践操作结合起来,使人民调解员真正能够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

三、工作计划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1、利用宣传栏等村宣传阵地,张贴法制宣传的各种文字和图片材料。

2、组织人民调解信息员,通过会议、讲座等形式,宣传讲解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知识,法律常识并通过他们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精神。

(二)完善组织机构,及时调解和充实调解力量

根据村人员的变动及工作需要,及时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成员,按时对文化程度,基本素质以及工作积极性等方面不能适应形式发展需要的人员进行更新,确保村级调解组织网络的生机和活力。

(三)更新机制制度,提高调解效率

村级稳定工作要以人为本,始终坚持急村民之所急,想村民之所想的工作原则,认真遵守民事调解工作职责,改善工作方式,提高调解效率,通过公正的操作程序,杜绝人情调解,暗箱调解,努力提高群众的满意程度。

(四)突出工作重点,确保目标到位

2011年的调解工作,仍然以防止民转刑,民间纠纷激化,群众性上访作为排查的工作中心,实行调防结合,充分利用村级组织和民间的力量,力争使民间纠纷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达到100%和98%以上。

(五)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

村居的多样性决定了调解工作的复杂性,因此,本将不断拓宽思想,改进工作方法,针对不同矛盾纠纷多讨论,多思考,努力寻求新的工作策略,从多方面吸取经验,以达到好的调解效果,计划从五个方面入手:

1、组织村级调解信息员进行二至三次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2、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加强宣传,规范调解协议书的制作。

3、进一步完善村级工作网络,充分发挥他们的信息优势,引导他们全方位发挥群体优势参与到调解工作。

4、深入开展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建设和运行,严格按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考核细则》的有关标准,对照执行。

5、依据镇委、镇政府工作要求,认真组织矛盾纠纷调解数据统计制度,准确按时上报。

(六)对照标准,努力争创优秀调解委员会

2011年要以创县优秀调解委员会为工作目标,按照序时进度,做好每个阶段工作,突出重点,狠抓每个细节,不轻易终止调解,使调解率达到

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8%以上。

总之,2011年调解工作要以提高村民的自身素质为着眼点,不断转变他们的思想理念,以人为本,从多方面来实现民事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标本兼治,努力实现和谐的人居环境。

下洼镇人民政府

10.人民调解员工作心得 篇十

随着我国对“三农”问题的重视,广大农村经济,民生均得到较大提高,因而村级人民调解员在基层民众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作为奉节县甲高镇九洞村的一名普通调解员,在努力做好人民调解员的本质工作过程中,我对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性质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人民调解是基层群众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它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不同,它是一种社会性,群众性和民间性活动。通过各种调解活动,实现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

而作为人民调解制度下的人民调解员,对于农村社会生活生产活动的正常开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伴随着的是农村村民矛盾的复杂化与多样化,从普通的家庭矛盾到土地产权争端,基层农村的矛盾出现跨区域,长时间等问题,这就对基层人民调解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作一名让群众满意的人民调解员,应该做到以下几方面:

1.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村人民调解员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而农村经济的大发展应该以国家的安定团结,繁荣富强为前提。只有国家的稳定才有农村经济的繁荣。因此,作为人民调解员,要忠于党和社会主义事业,及时了解分析和掌握影响当地社会政治稳定的重点矛盾纠纷,提出具体的工作措施,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迅速进入情况,提出可行的预防和应急应变措施。

2.敬业和勤奋的品德。重庆属于山地,广大农户居住分散,因此调解员在走访询问过程中必定要爬山涉水,追星逐月。另一方面,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劝说、服务的特点,从一个侧面决定了它的“配角”地位,是一个既不能出“风头”而

1又“求人”的事,加上人民调解是一项群众性自治活动,调解人员无职无权。这就要求调解员奉行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修养,兢兢业业的工作,真正为农村民主自治作贡献。

3.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是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后,根据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特点和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等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同时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导工作,帮助他们统一思想、提高觉悟、端正态度、消除对立情绪,因此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对人民调解员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4.及时总结,加强交流。调解员应该及时研究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总结调解工作的实践经验,找出矛盾发展规律。同时通过各村各乡人民调解员之间的交流座谈,听取汇报,吸取经验,扩大视野,为自身工作的顺利开展积累案例经验。

11.人民调解工作简报 篇十一

一、化解劳动争议,促进社会和谐

全区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不断完善争议仲裁制度,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014年,全区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和各类调解组织共处理劳动人事调解仲裁案件15843件,同比下降2.89%;涉及人数19308人,同比上升1.55%;涉案金额33517.61万元。其中,案外调解4124件;仲裁立案受理11719件(同比下降0.09%),仲裁结案率95.99%。各地加强案件调解力度,2014年调解结案比例为47.39%。

二、推动县级仲裁院建设,提高争议处理效能

尚未设立仲裁院的县(市、区)是年度内仲裁院建设的难点。2014年通过多方努力,全区新增县级仲裁院4家。至此,全区90个县(市、区)设立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覆盖率达到91.84%(全区设立仲裁委的县(市、区)为98个),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提供了必要的组织保障,调解仲裁办案力量得到增强。

三、打造基层调解网络,基层预防调解能力增强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合力推进基层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建设。会同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文化厅、卫计委、总工会共同下发《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截至2014年底,已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大中企业有919个,事业单位625个,商会(协会)37个,乡镇(街道)1036个。乡镇(街道)建设率82.3%。建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录。在38家企业、商会(协会)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落实调解工作规范,争取财政资金支持,筹措56万元资金印制了基层调解工作“三项制度”及调解员证件,免费发给各地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和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基层调解组织预防调解争议能力,2014年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受理的调解案件数与2013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了71.25%、7.88%,调解组织发挥的作用较为显著。

四、树立典型,创先争优

一是树立终局裁决先进典型。针对广西仲裁终局裁决比例一直较低的情况,2014年通过树立先进典型,以仲裁简报通报、典型经验交流、举办培训班等方式抓终局裁决比例提升工作,2014年全区仲裁终局裁决646件,同比增加302件,同比上升87.79%。

二是树立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典型。针对弱势群体“打官司难”的问题,加强与法律援助中心的合作,推动仲裁与法律援助的无缝对接。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在接待室(窗口)公开本地法律援助中心的电话和地址,引导农民工、工伤职工等弱势群体申请法律援助。部分地区仲裁机构与司法行政部门协作,在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把法律援助相关政策宣传和初次审批工作前移至仲裁窗口,提高了农民工等弱势群体获取法律援助的效率。

三是树立流动仲裁庭服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典型,提升窗口服务质量。部分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创新仲裁办案模式,推行“流动仲裁庭”,对边远山区、行动不便的申请人及规模以上有行业特点的企业所涉及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上门服务,到基层开庭审理,现场办案、现场普法。

五、完善工作制度,发挥引导作用

一是完善、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等特殊群体仲裁“绿色通道”工作机制,畅通农民工等特殊群体仲裁“绿色通道”,全年处理农民工劳动争议4532件(占仲裁立案总量的38.67%),涉及农民工4550人,审结4425件,结案率达97.64%,依法维护了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是完善仲裁建议书制度,帮助用人单位规范管理。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建议制度的指导意见》,年内全区仲裁机构共发出仲裁建议书235份。

三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在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方面的作用,规范调解协议的仲裁确认程序,研究起草了《关于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确认程序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四是为了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法律援助衔接机制,使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尽快获得法律服务,研究起草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法律援助工作相互衔接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六、打牢仲裁基础,提升服务水平

自治区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推动仲裁庭建设规范化。各地想方设法解决立案接待室、仲裁庭等场地,配备办公设施,改善仲裁服务环境。

一是做好裁审衔接工作,研究解决突出矛盾。各级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加强与法院的沟通,通过与法院联合召开联席会议、座谈会等形式,对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分歧较大的问题进行沟通、研究,交换意见,促进了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

二是加大仲裁普法宣传力度。各地仲裁机构除了通过做好来访咨询、深入用人单位召开座谈会和法律知识讲座、现场答疑等传统方式进行普法宣传外,还注重运用和发挥电视、网络等媒体讲解劳动用工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有的地方还利用政府网站搭建的劳动用工普法平台、微信平台进行宣传,扩大了普法的覆盖面。

七、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保障能力

一是对全区仲裁员进行分类培训,分别举办仲裁科(院)长、新进仲裁员培训班、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企业调解员等培训班,增强调解员仲裁员的业务素养。

二是开展业务检查工作。2014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劳动人事调解仲裁交叉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各地仲裁委和仲裁院、仲裁基础设施、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办案、仲裁经费落实和队伍建设等情况。

三是开展业务评比活动。评选出2013年度调解仲裁优秀论文调研报告17篇;表扬2013年度工作表现优秀的仲裁员53名、书记员35名;开展全区优秀裁决书评比活动,促进办案和裁决书制作水平的提升。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12.人民调解工作简报 篇十二

一、着力提高教育质量, 促进教育内涵发展

着力提高教育质量, 推动内涵式发展, 这是党的十八大报告对新时期教育改革发展做出的战略部署, 对于进一步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2年, 在“质量提升年”活动中, 凉州区组织召开了中小学教育质量工作会议, 出台了《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 通过“影子培训”、集中宣讲、城乡结对帮扶等活动, 促进全区9000多名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着力推广浙江杭州西湖教育集团先进办学经验和“参与式”教学新理念, 之后, “新课改·新高考”专题研讨会的成功举办, 又对全区高中课任教师进行了一次专题培训, 全区近万名中小学教师全部接受了课改新理念的培训学习。

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 要进一步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核心任务, 摆在学校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 要进一步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 严格管理, 促进教育内涵发展。

一是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衡量教育质量的第一标准就是人才培养的水平, 核心是解决培养什么人、怎么培养人的重大问题, 因此, 要切实把育人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教育,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中小学教育全过程, 融入课堂教学、融入校园文化、融入社会实践、融入班主任工作、融入学校管理的各个重要环节, 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全区各校要通过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加强劳动教育, 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 从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是要以提高质量为中心,

推动教育教学改革的全面开展。要持之以恒地开展质量提升活动, 持续不断地学习先进教育理念和优秀教育经验。全区各校要用先进的教育理念指导教育教学工作, 树立以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 增强质量兴校的责任意识, 把提高质量作为促进教育发展的中心任务。紧紧围绕这一中心设计和规划学校的各项工作, 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要做到向管理要质量, 建立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把落实新课程教学常规, 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深化学校内涵发展, 推进教育改革发展,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要向教育科研要质量, 发挥联片教研“纵向深入、横向互联、由点及面、全面推进”的导向引领作用, 力促教研为科学决策、教改实验、骨干教师培养、推进素质教育和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服务, 推动全区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稳步提高。

三是要积极推动特色学校建设, 以学校内涵发展促进质量提升。特色学校建设是教育发展的需要, 是教育创新的需要, 也是打造凉州教育品牌、提升教育形象的需要。凉州区将进一步挖掘学校资源优势, 转变教育观念, 开发建设合乎课改精神的、符合学校实际的、特色鲜明的校本课程,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通过选择优势发展目标, 打造特色项目, 丰富学校特色文化建设, 为拓展基础教育内涵增添亮点, 实现学校单项突破和个性发展, 带动学校整体水平的提高, 形成全区教育百花齐放的局面。

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增强教育发展活力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提高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 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十八大报告的这一重要论述, 既延续了长期以来党和国家对广大教师的期许和希望, 也是在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体目标的基础上, 对教师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师资是教育的第一资源, 是学校发展的根本, 是决定教育质量、增强教育活力的关键。

一是配齐配强学科教师, 合理分布教师资源。针对目前存在的教育资源分布不够均衡、教师学科结构不够合理、教师专业素质偏低等问题, 下一步凉州区将首先解决好教师学科结构不合理、教师资源分布不够均衡的问题, 按照甘肃省招聘教师的相关要求, 组织面向社会公开引进和招录专业对口、学历达标的教师, 将进一步积极引进高学历人才充实教师队伍, 同时, 将结合城乡融合发展合理分布教师资源, 增强教育活力。

二是继续深入开展结对帮扶、影子培训, 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为促进全区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有效提高, 凉州区探索了对口交流、结对帮扶和影子培训等活动, 内容涉及学校管理、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德育、教学管理、教师评价机制、学生评价、课堂教学评价、高效课堂教学、校本教研、班级管理、养成教育等各方面, 对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凉州区将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为契机, 进一步探索结对帮扶、影子培训、校本培训等有效的教师培训手段, 切实提高培训教师实效。

三是加强教师岗位培训, 促

进教师专业成长。凉州区将有计划地对全区中小学教师开展分类、分层、分岗培训和5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 积极实施名师工程和教师素质提高工程, 鼓励教师进行学历提升教育, 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争取到2015年, 小学教师专科以上学历达70%以上, 初中教师本科学历达80%以上, 高中教师研究生以上学历达10%以上。

三、扩大优质教育资源, 满足人民群众教育需求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仅要办好所有学校, 更要增加和普及优质教育, 努力缩小区域之间、城乡之间以及同一区域学校之间义务教育上存在的差距, 要促进教育后进区域和后进学校加快发展速度, 提高办学水平, 积极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教育需求。

一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大力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凉州区将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积极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集中开展危房改造、抗震加固, 实现中小学校舍安全达标。要大力推进标准化学校建设, “十二五”末标准化学校数达到全区学校总数的80%以上。将下大力气解决“普九”验收遗留问题, 尽快清理和化解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债务问题。要改造薄弱学校, 逐步使义务教育学校教学仪器设备、图书、体育场地达标。大力发展远程教育, 城区中小学和农村中学、农村中心小学要达到甘肃省中小学校园信息化环境建设二类以上标准, 其余学校达到三类标准。在实现“校校通”的基础上, 努力推进“班班通”, 所有中小学均能开展多媒体教学。

二是科学合理地推进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 缩小城乡差距。根据“高中向中心城区和组团发展核集中、初中向组团发展核和基本单元的乡镇镇区 (园区) 集中、小学和幼儿园向基本单元的镇区 (园区) 和新农村集中居住示范点或中心村集中”的原则, 凉州区制定了《2008~2015年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和《武威城乡融合发展核心区凉州区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方案》, 要抓好项目建设布局调整、扩充优质教育资源, 缩小城乡教育差距。

四、狠抓教育管理和规范, 切实推进全区教育和谐发展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 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 要以改革推动发展。当前, 凉州区教育事业发展已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推进市政府“三大战略”, 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核心区建设, 都需要教育抢抓机遇, 乘势而上, 强化措施, 落实责任, 赶超进位, 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凉州教育发展要以改革增强活力, 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一是大力加强站、校长队伍建设和管理。“一个好校长就是一所好学校”, 不仅是指校长要德才兼备, 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更应该是学习者、思考者、实践者、推动者和引领者, 同时, 一名好校长首先是一名好教师, 学校领导带头上课, 是带动教师钻研业务、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自身能力的有效保障。站、校长队伍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贯彻落实工作措施的关键岗位, 在全区教育事业发展中担负着重要职责, 发挥着重要作用。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 要切实加强站、校长队伍管理, 工作督查中仍然要将“班子成员任课情况”列为重要检查项目, 确保站长、校长把工作重心放在规范学校内部管理,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这个中心上来, 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和争先意识, 全力以赴推动所在学区、学校各项工作提升。

二是加强行风建设, 进一步为教育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近年来, 经过全区上下坚持不懈的整治, 凉州区教育行风建设得到很大改善。下一步, 区教育局将坚决杜绝各类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乱办班、乱收费、乱征订等不良现象, 对出现的违规现象, 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要切实解决好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逐步形成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努力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

三是要高度重视, 抓好校园及学生安全工作。安全重于泰山, 生命高于一切。全区各级各类学校, 要进一步牢固树立安全稳定工作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 进一步健全完善校园和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特别是加大综合治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力度, 保证师生安全和饮食卫生安全, 坚决杜绝安全责任事故, 确保大局稳定。

五、统筹兼顾, 全面推动各类教育均衡发展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办好学前教育, 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 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 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 积极发展继续教育, 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建设学习型社会。”这是我们党在教育改革发展的新起点上, 科学谋划教育协调发展做出的新部署, 对于坚持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具有重要导向作用。

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 要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地位, 统筹兼顾, 加强领导, 强化服务, 保障投入, 确保各类教育均衡发展。

一是要着力促进学前教育的规范发展。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甘肃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进一步优化城市、乡镇幼儿园布局结构, 改扩建、新建一批公办幼儿园。要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 完善园长负责制, 抓好家园共育工程, 提高整体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将积极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使公办幼儿园接纳幼儿入园人数达到80%以上, 到2015年, 凉州城区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农村每个乡镇有中心幼儿园, 4~5周岁儿童90%以上接受学前教育。

二是巩固发展义务教育。将全面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继续严格实行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划片招生制度, 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问题。高度重视特殊教育, 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全部接受良好义务教育。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 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加强综合实践活动、信息技术、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等工作, 确保体质健康测试数据上报学校比例达到71%, 实验教学开出率达到100%。

三是要狠抓高中教育, 提升全区教育竞争力。提升高中教育的核心竞争力是反映全区教育事业水平的综合体现。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 要引导全区各高中学校在提高教育质量上下苦功、出成绩。要采取多种措施, 对症下药, 抓质量、抓升学, 工作目标既要瞄准高考上线人数总量, 更要注重升学质量, 特别是进入重点高校的学生数量和比例, 切实提高全区教育竞争力。

四是要加快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服务经济发展。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要紧紧围绕三大战略开展工作, 要紧盯区内大中型企业, 着眼工业园区建设, 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凉州区将进一步深化职业教育学校办学改革, 重点抓好学科布局与校企对接工作, 设置有地方特色、针对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和本地工业的骨干专业, 培养一大批具有综合知识水平、具备较好实践能力和专门技能的高素质职业教育人才。

13.人民调解工作计划 篇十三

为充分发挥我村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作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一方稳定。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现对我村2011年人民调解工作作如下计划:

一、加强民调组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在村党支部的 领导下,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思想作风。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增强驾驭民调工作能力,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使民调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二、深入开展群众性的法律、法规的 宣传教育工作。利用黑板报、宣传栏、标语和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组织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制观念。

三、设立纠纷信息员,及时准确掌握纠纷信息,做到处理纠纷果断及时,大矛盾不出村、小矛盾不出片。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采取请进来,送出去集中学习的方式,组织对民调工作人员法律、法规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工作水平。

五、成立帮教小组,了解掌握刑释、解教人员情况,采取结对子帮教等多种方式,积极做好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

六、定期做好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月访和季度考核,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尽可能地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家庭的困难,预防重新犯罪。

** 村村委会

14.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篇十四

卧龙村调委会在村总支、司法所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人民调解工作方针,坚持及时有效地调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防止矛盾激化,有效的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半年来共调解各类纠纷26起,其中婚姻1起,邻里纠纷9起,土地纠纷7起,新农村建设浇路纠纷2起,损害农作物赔偿1起,损害赔偿3起,家庭婆媳3起,调解率达98%,防止矛盾激化率达100%,达到了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各族居民生活安定,和睦相处的目的,现将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人民调解

一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本村继续在全村34个小组中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创建活动,人民调解组织开展“争当调解能手”评比活动。

二是大调解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本村关于全面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实施意见,继续巩固完善零报告、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个案呈报、工作情况通报、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上报、定期窗口接待等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机制,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强化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纠纷。今年1―7月,全村各类调解小组共调处矛盾纠纷26件,调处成功24件,调处成功率达98%。

由于我村人民调解工作运转正常,作用发挥明显,使大量群体性、复杂性和易激化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从而创造了良好的社会价值,得到了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二、普法工作

切实加强对我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始终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了党总支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1、普法工作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会议精神,以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总抓手,深入推进综治维稳平安创建工作,严格按照“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精心组织开展了“六五”普法

的各项工作,通过全村广大干群、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2、全村充分利用会议、简报、标语和开展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加大了对普法工作的宣传力度。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有3月份的综治宣传活动、6月禁毒等平安建设宣传月、全国法制宣传日等进行法律宣传活动。在活动期间我村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强化村民自治。我村在依法治村上,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严格财

务监督和管理,确保了村级工作正常开展。

三、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矫正工作质量

1、加快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步伐。根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规范落实年”活动的若干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开展《“社区矫正规范落实年”活动实施方案》。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活动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步骤。为进一步加强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完善我村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系统,提高应急处置工作能力。

2、以“在规范中深化试点发展,在规范中提升矫正质量,在规范中创新上有特色”为目标,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我村落实定期例会、情况通报、核查核对、定期排查、动态分析报告、“一检查二走访三联查四应急管理”等各项制度,多次对村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走访检查。

四、安置帮教工作

近几年来,我们始终围绕“保稳定,抓经济,促发展”的工作思路,把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预防和减少他们重新违法犯罪,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从加强领导入手,通过抓“三个落实”,形成有序的安置帮教工作机制。

1、把好“两道关口”,确保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稳定,“归正人员”回归社会后的最初环节是他们今后人生的决定性因素,家庭、社会的宽容心、接纳度直接影响他们的弃旧图新、重新做人的决心。为此,我们把有机衔接好监所和社会开放教育作为基地运行的首要环节和刑释解教人员心理稳定的出发点、切入点,通过“把好接茬关、安置关”,确保刑释解教人员的思想情绪稳定。

2、及时家访。归正人员回家后,村帮教工作小组随即指派帮教人员到其家中进行家访,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并动员其家人共同做好思想转化工作。通过赠送法律常识读本、组织学习法律知识等途径,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促使他们遵纪守法;根据各人的不同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帮扶计划,落实帮扶措施。使他们能够自食其力,成为对社会有用之人。

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控帮扶,尽最大努力杜绝社区矫正对象再犯新罪。开展“三个一”活动,即开展一次排查活动,掌握重点矫正对象动态;开展一次集中教育,增强矫正对象法纪观念;开展一次走访慰问活动,使矫正对象感受社会温暖。上半年年共排查重点人员5人,走访慰问了1生活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援助服务,解决了因金融危机而失业或发生生活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生活困难,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按照“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规范化”的总体工作思路和要求,以解决“四难”为突破口,扎实开展帮教安置工作。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通报核对归正人员接收情况,有效落实人户分离归正人员的“双列管、两头包”制度,避免和减少脱管、漏管;落实定期排查制度,全面掌握归正人员动态,加强对重点归正人员的管控、帮教,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归正人员重新犯罪;帮助符合条件的归正人员解决落户、住房、低保等实际困难,联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归正人员的就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援助。通过向来访群众开展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引导信访群众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合法合理解决信访事件、平息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利条件。

五、法律援助工作

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法律援助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为了使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工作,我们从广泛性、生动性、长效性三个方面着眼,利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突出宣传重点,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一是开展了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今年月日月日我们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第二个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在宣传周活动中,扩大了社会影响,拓展了扶贫、济弱、助残法律援助渠道。通过法律援助宣传周活动的开展,使法律援助这项系统工程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更加密切了与各法律援助分部及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二是利用法律进村、广场等活动形式通过展板展出、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法律援助案例等广泛宣传法律援助有关知识。

15.人民调解工作简报 篇十五

一、开展价格纠纷调解的意义

(一) 价格矛盾永存, 客观面对纠纷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 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价格矛盾和纠纷的存在是永恒的、客观的, 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价格矛盾和纠纷是社会矛盾的一部份;随着人类运用智慧解决旧的价格矛盾和纠纷, 整个社会就因此前进一些;同时新的价格矛盾和纠纷立刻又出现了, 这样循环不止, 社会前进不止;倘若没有及时解决旧的价格矛盾和纠纷, 任其堆积, 社会就因此停滞不前或倒退。当前, 我国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 社会矛盾较多地体现为利益补偿等价格矛盾和纠纷。

(二) 调解价格纠纷, 促进社会和谐

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 提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要求, 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 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 加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 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开展价格纠纷调解, 完善价格部门解决价格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 对于价格部门融入“大调解”工作体系、息诉止争, 参与和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三) 改善价格监管, 创新管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规定:“协调、处理本地区内的价格争议”是价格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国家发改委规定:价格认证中心具有“价格纠纷调解”的资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难免会发生许多价格矛盾和纠纷, 需要政府价格部门对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遇到的价格问题, 进行确认、确定和裁定。对大量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开展价格纠纷调解工作, 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善价格监管的重要途径, 也是对价格监管方式方法的创新和探索。在利益驱动下, 有些经营者会采取相互串通、低价倾销、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不法手段扰乱价格秩序, 牟取暴利。这些明显的价格违法行业可以对其采用罚款、没收等传统手段加以查处, 以儆效尤。但在实际的价格监管过程中, 大量的价格矛盾和纠纷并不表现出任一方有何价格违法行为, 这就需要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耐心细致地调解价格纠纷, 以平息双方当事人的矛盾。

二、开展价格纠纷调解工作的思路

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应当建立价格纠纷调解机制, 根据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的申请, 依法对当事人的价格纠纷进行调解, 把价格纠纷调解工作纳入规范化、日常化的轨道, 明确价格纠纷调解的主体、原则、条件、范围、程序、时限等内容。

(一) 价格纠纷调解的主体

明确价格纠纷调解的主体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 同时明确价格认证中心承担价格纠纷调解的具体工作。从价格认证中心的性质、定位和职能来看, 价格认证中心是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 具有行政裁定职能, 从事有关价格公共服务的国家设立机构。从各地工作实践看, 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已经开绐承担具体的价格纠纷调解工作, 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例如, 8月29日, 广州市东风西路嘉和苑小区门口, 一条直径达1.2米的大水管发生爆裂, 近万吨自来水狂喷而出, 导致附近地下车库100多辆小车被淹。关于“嘉和苑水浸车事件”的赔付等后续问题不断见诸各大媒体, 社会影响巨大。10月13日, 在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主持调解下, 一批“嘉和苑水浸车事件”受损车车主和广州市自来水公司通过充分协商, 就水浸车辆的赔付问题达成协议, 自愿签署《价格争议调解协议书》, 使这个备受社会关注的水浸车赔付事件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 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 价格纠纷调解条件

启动价格纠纷调解工作一般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申请人与价格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是有具体的价格纠纷调解请求、理由及事实依据;四是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五是属于价格纠纷调解的范围。

(三) 价格纠纷调解范围

科学合理地界定价格纠纷调解范围, 是开展价格纠纷调解工作的前提。以下情形不属于价格纠纷调解范围:一是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二是涉嫌价格违法, 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三是价格争议及其相关事项已提起行政复议、诉讼、仲裁, 且已被依法受理的;或者已经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且已被受理的;四是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五是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所产生的价格争议;六是其他不应作为价格纠纷调解的情形。

(四) 价格纠纷调解的时限

为及时化解价格纠纷调解, 提高工作效能, 对相关时限可作如下规定: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般情况下, 二十个工作日内调解处理完毕;情况复杂, 在规定以适当延长, 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五) 价格纠纷调解不收费

目前, 全国近三千家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大部分已实现财政全额拔款。价格纠纷调解是一种具体的价格行政行为, 具有行政公益性。因此, 为了确保公共利益, 价格纠纷调解部门不应向当事人收取调解费用。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地价格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 认真开展调查研究, 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完善价格纠纷调解工作工作程序。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价格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 积极宣传各地开展价格纠纷调解工作的实例和成效, 切实把价格纠纷调解工作打造成价格部门服务社会的重要渠道。

摘要:价格纠纷调解是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的职能。价格认证中心应从化解社会矛盾、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 整合价格认证资源, 建立专业价格纠纷调解体系。积极研究和探索开展价格纠纷调解工作的思路, 逐步完善价格纠纷调解工作程序, 明确价格纠纷调解工作的具体内容, 使该项工作规范化, 社会效益最大化。

关键词:价格纠纷,调解,意义,思路

参考文献

[1]温桂芳, 张群群.中国价格理论前沿[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1.

[2]翟建华.价格理论与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9.

[3]姜小川.人民调解实用手册[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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