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2011年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情况答记者问

2024-06-21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2011年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情况答记者问(精选10篇)

1.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2011年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情况答记者问 篇一

发布时间 : 2012-06-26 文章来源 : 融资担保部 文章类型 : 原创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通报2011年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情况

近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向媒体通报了2011年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情况。

2011年,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以促进规范发展,防范化解风险为主线,加快完善制度建设,推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监管部门)完成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整顿工作,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取得积极进展,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管理逐步规范,监管架构基本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初步纳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从行业发展情况来看,2011年融资性担保行业总体运行基本平稳,发展速度较快。一是机构和业务增长较快。截至2011年末,全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8402家,较上年末增加2372家,增长39.3%,其中,国有控股占18.7%,民营及外资控股占81.3%,民营及外资控股机构占比同比增加5个百分点。在保余额总计19120亿元,较年初增加5374亿元,增长39.1%。

二是资本和拨备增多。截至2011年末,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总额9311亿元,同比增长57.2%。净资产总额7858亿元,同比增长63.8%。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18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71.8%,占担保业务收入的51%;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316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2.7%,占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7%。担保准备金合计56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34.1%;担保责任拨备覆盖率为607.5%,较上年末增加100个百分点。三是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作用进一步增强。截至2011年末,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12747亿元(不含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贷款),同比增长39.8%。其中,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9857亿元,同比增长40.5%,占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的77.3%。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四是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进一步加强。截至2011年末,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计15997家(含分支机构),同比增长32.6%。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12747亿元,较上年末增加3629亿元,增长39.8%;融资性担保贷款户数18.1万户,较上年末增加1.6万户,增长9.6%。融资性担保贷款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中余额占比2.2%,户数占比9.7%,较上年末分别增加0.4和0.5个百分点。

从行业监管情况来看,2011年融资性担保行业完成全面规范整顿,监管制度体系不断完善,风险防范化解力度不断加强。

一是全面完成规范整顿,为行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2011年,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提升规范了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准入门槛,一批相对较为规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取得经营许可证,一定程度上净化了行业环境、规范了经营行为、明确了监管对象、锻炼了监管队伍,行业地位和形象有所提升,银担合作的基础和环境有所改善,促进了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有序发展。

二是深入推进制度建设,监管制度体系不断完善。2011年,联席会议进一步完善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核心的融资性担保行业规章制度体系,就融资性担保机构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再担保机构管理、保证金监管、资本金运用等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和论证,已下发了《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从制度上消除客户保证金被挪用的风险隐患,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三是积极研究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行业健康发展创造环境。2011年,联席会议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通过促进和规范银担合作,推动融资性担保行业依法合规经营、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银监会等八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对融资性担保行业“十二五”期间的发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划,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措施,为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四是加大风险提示,加强风险防范化解。去年以来,针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问题,联席会议高度重视,加大风险提示指导力度,积极稳妥推进风险化解,督促各地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及时报告处理重大风险事件。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银担合作风险自查和抽查,防范化解银担合作风险隐患,促进银担合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是进一步建立完善监管机制,监管队伍得到锻炼和提高。联席会议去年组织融资性担保监管专题培训、统计制度培训以及大型融资性担保机构高管人员培训等,进一步明确了地方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推动其工作重心逐步从准入为主转移到加强日常监管,提高了地方监管部门的监管执行力和监管有效性,为行业监管队伍的建设和有效监管机制的建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尽管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取得积极进展,但多年不规范经营聚集的风险隐患和深层次矛盾与问题短期内难以根本解决,融资性担保机构数量过多、增长过快和违规经营等问题仍较为突出。

下一步,联席会议将继续完善制度建设,适时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并对分支机构管理、再担保机构发展、资本金运用等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制定完善有关制度措施。加强对地方监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与风险提示,研究建立地方监管部门履职评价制度,督促地方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执行力建设。推动各地监管部门建立完善持续有效的日常监管模式,逐步实现向风险监管、分类监管及持续性监管的转变。与有关部门积极协商,争取出台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并尽快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组织。

2.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2011年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情况答记者问 篇二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

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马鞍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融资性担保公司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本市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包括市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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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细则所称监管部门是指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各县区政府、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博望新区管委会、慈湖高新区管委会、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管委会金融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以下简称“县区监管部门”)。

第三条 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遵循依法监管、属地管理和行政指导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监管部门职责

第四条

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照《安徽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工作职责及成员单位职责》(皖金〔2011〕28号)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发现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

第五条 市金融办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检查考核和统计报告等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县区监管部门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控制,研究、实施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和发展的有关政策。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协会通过加强行业自律等措施协助各级监管部门开展工作。

县区政府是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六条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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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是否有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行为;

(三)是否有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行为;

(四)是否有发放或变相发放贷款等非法金融行为;

(五)是否按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

(六)是否存在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三方监管合作协议》行为;

(七)是否未经审批擅自改变法定住所或经营场所,是否未经核准变更机构名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应审批事项;

(八)是否超限额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未按规定提取各项风险准备金,是否实行客户保证金专户存储;

(九)是否有高风险投资行为,是否有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投资、拆借资金等行为;

(十)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提供统计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行为;是否按规定披露信息,是否有重大风险事件瞒报、迟报、谎报的行为;

(十一)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转让经营许可证行为;

(十二)是否持有过期的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十三)是否在监管部门的行政告诫、警告、责令改正的期限内纠正违规行为,修复行为后果;

(十四)是否有监管部门根据审慎性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以及其他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四章 监管环节

第七条 县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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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对相关证件的原件进行查验,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对申请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县区监管部门应当在申请开业时对其开展现场验收,验收通过后报市金融办审核,验收记录应作为上报开业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

对提出解散、破产、撤销申请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县区监管部门负责对其清算进行监督,清算完成后报市金融办。

第八条 市金融办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核后上报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开业、变更、退出事项的转报,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和回缴,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时,应当与市金融办、开户银行签订《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三方监管合作协议》,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县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履行《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三方监管合作协议》。

人行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应当指导、协调、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所辖分支机构履行《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三方监管合作协议》。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于每季度后15日内向县区监管部门报送上季度《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支付备案表》、《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客户保证金备案表》,提供上季度末各银行对账单(明细)。县区监管部门按季度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运用情况进行合规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报告市金融办。市金融办按季度对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运用情况进行分析,并向省政府金融办报告分析结果。

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应当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应当从其基本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基本户”)转出资金,其收回投资的资金应当直接存入基本户。

融资性担保公司向被担保人收取的客户保证金应当实行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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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以及发放工资、奖金和现金支取等资金支出,应当从其基本户列支。

前款所称其他经营活动是指除存取保证金、担保项目代偿,以及以自有资金按规定投资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向在市外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情况应当报市金融办备案。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业前,市金融办应当对其拟任董事长、监事、总经理及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宣讲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监管政策法规,开展合规教育。组织对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考试和考核。集体谈话记录及考试、考核情况,作为申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必备材料。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根据《安徽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制度》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向县区监管部门报送上审计报告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综合评价,提供的各类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县区监管部门于次年3月底前将融资性担保公司上审计报告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综合评价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审核确认后将评价结果记入档案。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实施非现场监管,重点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的合规性、风险性、重大事项及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县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的收集、核对整理和统计分析,对主要风险指标进行监测,对经营风险进行初步评价和早期预警。

县区监管部门应当就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被监管对象进行沟通和确认,提出监管建议和处置意见。问题比较严重的,县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市金融办。

第十七条 县区监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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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分,并将计分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报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每年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计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评价结果,以及违规或风险情况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债权人通报,并视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八条 市金融办负责组织县区监管部门按年编写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机构概览》,认真分析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状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分别于次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和省政府金融办。

第十九条 市金融办会同人行市中心支行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征信系统的接入,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外部信用评级及等级的应用;会同人行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局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银担合作的相关政策,采信融资性担保公司外部信用等级,实行信用等级与贷款授信放大倍数挂钩制度。

第二十条 市金融办牵头组织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对有媒体报道、市场传闻涉及负面或重大风险信息的,有投诉、信访或举报的,有来自公安、工商等部门及有关金融监管部门预警和情况通报的,日常监管发现有重大风险隐患的,以及省政府金融办指定要求检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管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2人,检查前应当出示监管部门出具的检查文件和相关证件,工作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专业的中介机构及专家参与现场检查,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现场检查结束后,应出具《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书》,针对相关问题,提出监管建议和处理决定等,书面送达被检查对象,并报送上级监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县区监管部门工作重点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以及对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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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约束。

县区监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邮箱)、举报信箱,并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向公众公布。

县区监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媒体报道以及公安、工商、金融监管等部门预警和情况通报等方式加强监管、提高监管实效。

第五章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监管计分不合格、尚不构成犯罪的违规行为,由监管部门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监管部门有权约见其董??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限期整改,对其违规行为提出警告,建议公司调整相关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向债权人(合作银行)通报违规行为和风险情况。

第二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非法吸储、非法集资,担保诈骗、涉及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以及投资损失,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风险事件,监管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书面送达公安、工商、银监等部门及被检查对象。监管部门应当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立即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债权人(合作银行)、公司其他股东通报违法、违规行为和风险情况。

第二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禁止性经营业务产生较坏影响的,市金融办应当责令或提请省政府金融办责令其暂停业务、撤销其经营资格,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并消除影响的,同意其恢复正常营业;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撤销其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以及参与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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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2011年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情况答记者问 篇三

业务拓展和经营管理

目 录

第一章 业务内容 第二章 营销策略 第三章 业务拓展 第四章 组织形式 第五章 运作模式 第六章 综合结论

第一章 业务内容

公司将严格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目标定位于为全市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提供服务,围绕着许可经营项目确定目标市场。

根据我们对荆门市担保市场的调查和分析,我们确定公司的主营方向和业务总类为:

1)担保业务:提供贷款、招投标、工程建设合同、投资理财、诉讼财产保全、融资租赁与其他经济合同等的担保。

2)投资业务:项目融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债权投资。

3)咨询业务:提供投资、财务信息咨询及评估等服务。上述目标市场,在首先完成人才储备的基础上多头并进,最终实现实现目标市场多元化发展。

第二章 营销策略

荆门市汇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采用以品牌经营为核心的整体营销策略。公司讲综合考虑自己独立以及与其他机构联合的方式开展担保与投资业务。个人信用担保以自己独立开展为主,以此作为扩大经营规模的突破口,在保证质量,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努力扩大担保业务量,追求业务的规模经营;必须注重与担保投资相结合,坚持“担保为手段,投资是目的”的原则,主动寻找有投资价值的中小型高薪技

术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等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的投资项目,利用担保投资工具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在条件成熟后转为直接投资。与担保业务强调经营规模的要求不同,投资业务更强调投资效益,必要时寻求其他担保机构的合作,实施交叉互保和联合担保,寻求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再担保支持以及利用其他金融创新手段,以分散风险,减少损失。

建立电子商务网络,利用网站开展担保业务的宣传、担保业务等级、网上业务受理及担保市场调查、信用评级等;

利用新闻媒体和其他形式开展 2.1客户开发措施

客户开发及信息收集是担保及投资业务的基础工作,客户资源将成为担保公司的宝贵财富,计划采用下列方式建立健全客户来源的渠道:

1.与银行信贷部门取得广泛联系,由银行信贷部门推荐客户

2.与各级政府部门取得联系,建立与市(县)区属经济管理部门工作衔接机制,建立与市内企业的业务联系机制,由相关政府部门推荐客户

3.与各商会、行业协会取得联系,由其推荐客户 4.开展企业信用担保的会员制管理,从中培养核心客户 5.对社会进行广泛宣传,搞好市场调研,开展客户登记,从中挖掘潜在客户。

同时进一步拓展市场,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力度,同事也是为了更好的利用社会资源,延伸公司的资金链和更有效的控制担保风险。

2.2服务品牌营销

与所有产品营销一样,担保公司应积极开展信用担保产品和担保投资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由于担保业务是一项准金融服务业,因此应高度重视其服务品牌的经营,并把服务品牌经营作为市场营销的环节之一。担保公司服务品牌的总之是客户至上的原则,为银行和企业提供最满意的服务,服务手段包括:

公司网址:建立专门网站,并有专业网管人员值班,与客户就担保事宜进行在线交流;

服务热线:担保公司提供电话查询服务,解答客户在申请和办理担保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投诉中心:设立投诉中心,专门听取客户的意见和改进建议。

客户回访:担保公司在抽样的基础上,定期对合作银行和企业进行回访,或以问答方式收集客户对服务质量的反映。

服务品种多样化:担保公司研发部门将以客户为中心们设立多样化的担保服务品种,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2.3加强公司品牌的建设

注重企业形象与公共关系,逐步塑造以民生担保品牌为核心的企业形象。具体宣传手段包括:

1、利用各种会议、研讨会、培训班等活动的机会开展宣传,提高民生担保在业内的知名度,扩大影响力。

2、与新闻媒体合作,以多种方式刊登相关的宣传文章、企业形象广告和担保服务、担保投资的介绍,组织开展各种

宣传教育活动,制造有利的社会舆论影响。

3、印制企业形象宣传册、宣传彩页和宣传片,按担保业务品种分别印制宣传单页,向目标用户群、银行、房地产开发商、大宗商品经销商、中介机构等进行发放。并将媒体对公司的报道编制成册发放。

4、根据需要,公司适时举办新闻发布会,在相关报刊及杂志中进行报道,并将由专人负责继续从事这一有效的工作。

5、对业务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确定解决问题的方案,保证全年任务指标顺利完成。

第三章 业务拓展

(一)密切银保合作,开拓和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平台。公司的业务特点决定了其生存和发展离不开银行的支持,开拓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是发展业务规模的必要途径。建立起银保间“绿色通道”,真正搭建起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融资的平台。

(二)创新业务品种,增强业务规模发展动力。公司要实现可持续经营,就需要不断探索业务模式及业务品种的创新,不仅要在融资担保领域,而且在非融资担保领域、投资服务领域等进行产品创新,不断提高自身的运营能力。一是转变观念,创新反担保方式。在融资担保工作中,根据中小企业资金规模小,落实反担保措施难的实际情况,除采用银行部门常规的保证、抵押、质押等反担保办法外,转变传统观念,一切从有利于风险目标可控出发,从有利于

企业融资成本最小化出发,不断创新反担保措施,开发了应收帐款权利质押,车辆合格证质押,专利权质押,股权质押,许可证质押及出口退税质押等等,解决了中小企业因固定资产较小、抵押不足而导致融资难的问题。二是顺应市场,拓展业务品种。要做到公司的良性发展,必须解放观念,在做好政策性担保的同时,准确掌握市场的动向,开拓出符合市场需要的担保业务新品种,才能实现担保资金的滚动积累,将公司做大做强。公司树立了“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为主,创造社会效益;以非融资担保为辅,创造经济效益”的理念,积极开拓非融资担保业务。由融资担保一项业务品种,发展为集融资担保、工程质量担保、合同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出口退税质押担保、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投标保函担保等业务品种于一身,为公司的业务规模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第四章 组织形式

公司严格按照代企业制度,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三层管理结构进行管理。公司组织构架如图:

公司组织构架图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4人,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为公司的法人代表人。董事会下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2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公司下设担保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审计部,行政管理部等部门,内设机构合理,建立了完善的前期、中期、后期风险控制流程,构建起了适应市场需求、具有鲜明自身特点的服务体系。

公司另设两个综合委员会:担保评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评审委员会。由公司各职能部门成员,企业代表,法律顾问,银行代表等组成,完成担保过程中的撰写初审报告,机构审核,项目评审等。

第五章 运作模式

公司的运作模式如下:

1、内部分级管理模式。设立董事会,决策公司重大事件,如公司发展方向、担保授信额度审批、担保品种等,对各股东负责;设立经营班子,管理日常担保经营事务,对董事会负责;设立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变动进行监察,对董事会负责。

2、业务风险控制模式

(1)实现分级审批制度。从业务层到管理层再到决策层,层层审批,对贷款申请人、第二担保人具体情况做详细调查,收集并整理各类资料,根据贷款金额报相关负责人审批。

(2)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将担保部分收益转换为风险准备金,已备出险时,继续获得银行授信,发放贷款,保证业务顺利展开。

(3)建立客户资料管理制度。对各客户资料进行细分、规档,初步建立客户的信用档案库,为客户再次担保、授信,提供了快速便捷的信息渠道,并且从内部完善客户资料信息,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风险发生的概率。

(4)建立客户监查制度。对贷款周期较长,金额较大的贷款客户,实行定期的实地访问和电话沟通,了解状况。在出险前,将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保证股东的权利。

(5)建立贷款回收制度。对于期限快到或已届满的担保客户,实行分级贷款催收,采用电话提醒、上门催收、法律诉讼三种方式对担保客户贷款进行回收。

(6)建立分级贷偿制度。即按一定比例,由公司与银行共同分担担保风险。例如,8:2模式,公司承担出险后80%的风险,银行承担余下20%的风险。其目的降低出险后风险的破坏力,并且提高双方抵御风险的能力。

(7)建立第二担保人制度。担保公司为第一担保人,受担保的企业法人代表为第二担保人,共同担保的方式来提供风险抵御能力。

3、利益激励机制

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就是商品生产和按劳分配。只有彻底消除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每一个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事实上,企业的利益是建立在每一个员工的个人利益基础之上的,只有当员工意识到自己的劳动成效与其个人利益密切相关时,员工的工作能力才会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建立利益激励机制的重点是要抓好以下“三项制度”建设:

工资考核制度。要把职能部门的工资考核办法与业务部门的工资考核办法分立开来。职能部门人员的工资可由 “基本工资+效益工资”构成,业务部门人员的工资可由“底薪+提成”,构成工资级别的设臵宜细、宜多,这样可为员工多提供一些晋级的机会。凡连续三个月超额完成任务或表现突出的,都可晋升一级。反之,如果连续三个月都完不成规定任务的,则应予以辞退。

职务升迁制度。部门经理、高级业务经理、业务经理每年考核、调整一次,能上能下。考核优秀的,可连任或升迁;

考核平平的,易职试用,为期一年;考核不合格的,坚决撤换。

职工持股制度。公司可拿出(20%—30%)股份转为职工持股,部门经理、高级业务经理、业务经理和主要业务骨干以上人员均可分配股份。员工持股资金一般通过三条渠道来填实:

(1)员工个人出一部分现金;

(2)公司从历年积累中分给职工一部分;

(3)员工向公司借一部分或公司出面担保员工向银行借一部分。

4、发展创新机制的构建

担保公司要想获得长期、持续、稳定的发展必须抓好企业文化建设和业务品牌创新。企业文化建设的目的,是要培育企业全体员工共同的追求和共同的价值观,增强企业的凝聚力、鼓动力和竞争力。担保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任务:一是要培育公司的企业精神,用这种精神去统一意志、鼓舞士气、战胜困难;二是要塑造公司的良好形象,提升公司的知名度和信誉度;三是要提高全体员工的综合素质,确保担保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的稳步提高。

业务创新是担保公司的生命,业务品种的开发和合作银行的开拓,是担保收入的源泉。公司要组织研发小组,不断开发、推出新的业务品种,增加创收渠道,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同时,要制定奖励办法,对有重大业务创新、为公司创收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予以重奖。

第六章 综合结论

4.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2011年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情况答记者问 篇四

展规划》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综合交通网中长期发展规划》。为此,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我们知道《综合交通网中长期发展规划》已经酝酿了很长时间,请介绍一下这个规划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答:交通运输作为基础性产业,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要解决好交通发展问题,必须要综合、系统地考虑各种运输方式的全面协调发展,而各种运输方式的全面协调发展首先要解决交通基础设施的全面协调发展问题,这一点对发展中国家尤为重要。

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的问题本身就是综合交通的问题。对综合交通问题,我国交通运输业界人士并不陌生,从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就组建了综合运输研究所专门研究交通发展中的综合性问题,多年来我国的相关科研院校和政府部门,对综合运输问题从理论到实践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提出了要从三个层次处理好交通运输的协调发展问题,即:交通运输与经济的关系问题,各种运输方式间相互衔接、协调,各运输方式内部的干线与支线、场站与枢纽、设备与设施、装卸与运输的协调发展等。由于在很长一段时期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主要调控方式是有计划、按比例。这一计划经济的思想,毋容置疑也影响到交通运输的研究中。但资源配置的基本问题首先是要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试图通过计划经济的手段使交通运输与经济发展的三个层次关系处理好,并做到各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是非常困难的,特别是在人们对很多问题认识滞后的状态下,处理好经济与交通运输发展这一动态关系,事实上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做不到的。通过几十年的发展实践,人们逐渐认识到,经济与交通的关系是综合的,而不是单一的交通方式所能支撑的。这一点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逐步完成,并逐渐认识到各种运输方式具有不同的作用和市场份额,只有在充分发挥各自比较优势的前提下对各种运输方式进行整合,并通过市场手段发挥其整体优势和组合效益,使综合交通发展水平上升到较高的层次。在计划经济下,人为的组合、配置难以做到这一点。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基础设施的总量迅速扩张,各种交通方式内部和方式之间的协调发展问题日益凸现出来,特别是在资源、环境、生态等约束条件的压力下,各种运输方式间的协调发展问题尤为突出。因此,编制一个可以统筹协调各种运输方式、合理配置交通战略要素、发挥综合运输整体效能,使交通运输对国民经济适应性由被动适应变为主动促进的《综合交通网中长期发展规划》,也就提到了国家层面。

编制综合交通网中长期发展规划,就是针对我国交通运输发展面临的最现实问题(基础设施总量不足和五种运输方式的基础网络都处于完善期)和外部约束条件(资源和环境压力),通过对五种运输方式各自系统优化以及各方式间的网络和枢纽进行衔接、优化,调整交通运输结构,促进交通资源的空间最优配置,发挥各种运输方式在约束条件下的比较优势和整体效率,实现集约高效和可持续发展,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从而真正实现交通运输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

问:从宏观发展的顶层设计的角度分析,《综合交通网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定位是什么?

答:尽管我国交通运输各种方式取得了长足发展,但长期以来,由于缺少一个用以指导我国综合交通发展的战略规划,使得各种运输方式间缺乏协调配合、有机衔接的机制,导致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很难做到统筹协调、一体化运作。比如,在几种运输方式市场交叉的情况下,需要有一个综合规划的协调,使得在强调某一种运输方式发展的同时,不忽视另外几种方式的作用。因此,编制我国综合交通发展战略规划,用以指导各种运输方式优化衔接,已成为综合交通运输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从发展战略和宏观经济考虑,我国的交通发展需要制定一个综合交通战略规划,这是交通发展顶层设计的需要。顶层设计的框架包括四个主体,层次从高到低分别是:国家发展战略(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交通发展战略,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各种运输方式发展规划。其中,国家发展战略是国家交通发展战略制定的依据,指导国家的交通发展;交通发展战略是交通领域最高层次的纲领性文献,是综合交通发展规划编制的依据和指导;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包括综合交通网络规划和综合交通系统规划,它指导的是各种运输方式的规划;各种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是建设项目确定的依据,指导项目的实施。

综合交通规划包括这么几个层次,首先是交通基础设施,其次是流动设施,如运输装备、运载、装卸工具、非基础设施硬件,再次是运营、管理、控制系统,其中交通基础设施网络是最基本的。要解决综合交通发展问题,首先要解决交通基础设施的协调发展问题,也就是要编制好综合交通网发展规划。

问:《综合交通网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编制具有开创性,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贯彻了那些理念?

答:作为国内首个《综合交通网中长期发展规划》,我们在进行该规划的编制及相关专题研究时,贯彻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和综合发展的理念。

第一,我们始终将规划编制理论及学术思想同我国交通发展实践相结合,并用以指导和解决我国综合交通发展问题。研究编制规划的四年里,在形成适合我国特色规划理论的基础上,我们始终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要求,紧密结合我国资源环境日益紧迫约束的实际,既有综合交通发展理论作指导,又吸纳了近年来我们在开展交通战略研究、交通专项发展规划编制、交通重大课题研究过程中获取的有益的理论,并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相结合,力求以统筹协调、优化衔接为着力点,以构建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一体化交通运输系统为目标,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达到战略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一致。

第二,我们始终注重将综合交通发展理念贯穿编制规划的全过程。综合交通发展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处理好各种运输方式在可替代的市场份额中进行优化比选和运输系统的一体化问题。要做到这一点,明确可供各种运输方式进行比选的基础平台和一体化运输系统的着眼点是非常重要的。本规划正是从这一理念出发,首次提出的由运输走廊构成的综合运输大通道和由节点城市组成的综合交通枢纽作为比选和衔接的切入点,按照综合交通发展的理念,通过总量控制、优化结构和一体化衔接,有效地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这一难题。以此布局的方式优化和系统衔接为基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按照其技术经济特征进行合理布局、分工协作和优势互补的规划编制理念,大大提升论证各规划编制的综合效应,促使各种运输方式在物理和逻辑上形成有机结合体,从局部优化到整体优化,实现交通运输的组合效率和整体效益。

问:《综合交通网中长期发展规划》经历了怎样的编制过程?

答:《综合交通网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编制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时间跨越近四年。制定规划的过程也是统一认识的过程,统一各种运输方式规划编制实施者的认识,统一各种运输方式研究者的认识。

第一阶段:前期研究阶段。2003年以来,结合“十一五”和中长期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我们委托中国工程院、清华大学等单位开展了综合交通网规划的理论方法等基础研究,并结合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民航机场布局规划,以及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渤海湾三区域城际轨道交通和沿海港口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论证工作,对综合交通网规划所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与此同时,我们还开展了综合交通发展战略研究,以指导综合交通网规划的研究和编制工作。

第二阶段:综合交通网专项课题研究阶段。从2004年开始我们组织铁道、交通、民航等部门和有关研究单位进行多项专题研究,并编制综合交通网规划研究报告,多次召开不同层次、不同方面的专家研讨会和全国性交通系统会议,广泛听取经济领域专家、能源交通企业、科研院校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广泛征求各地意见。

第三阶段:综合交通网规划编制阶段。在2004年底形成初稿后,我们组织了专家论证会,并多次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对规划稿进行修改完善,2005年先后召开三个片区会和全国交通系统会议,进一步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四阶段:与相关规划衔接、专家评审和规划报批阶段。综合交通网规划基本定稿后,我们与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能源和工业规划、各交通专项规划进行了充分衔接,并书面征求铁道、交通、民航、国土、环保、建设、总后等部门意见。2006年12月,我们再次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部门和专家意见,对规划稿进一步作了修改,最终形成综合交通网规划上报方案,并于2007年4月上报国务院审批。2007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综合交通网中长期发展规划》。

问:《综合交通网中长期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是什么?

答:《综合交通网中长期发展规划》共分综合交通网现状评价、规划指导思想和目标、规划原则、功能定位、规划方案、综合交通网发展重点、规划实施前景和政策措施等8个方面内容,概括起来要重点解决三个方面问题:一是交通运输总量问题,二是交通运输结构问题,三是交通运输衔接问题。

首先,关于交通运输总量问题。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要有相应的交通设施做支撑,支撑经济发展的交通设施的基本量是各种运输方式能力的总和。其中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交通基础设施发展与经济发展相互关系的曲线不能出现大的波动,要既能支撑相应不同时期经济发展,又不能造成浪费,不能过度超前。其次是普遍服务的问题,也就是要保证人们的基本生产和生活交通需求,特别是边远地区人民群众基本交通需求。《综合交通网中长期发展规划》力图以控制我国交通网络总规模的方式,使我国交通发展不致出现发达国家交通发展过程中的重复建设和过度发展等问题,同时达到提高干线网络密度和国土覆盖面、满足人们普遍出行服务的目的。

其次,关于交通运输结构问题。目前,我国交通运输网络结构不尽合理,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和管道五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综合交通网中长期发展规划》力求从交通方式选择和方式优化两方面解决我国交通运输结构问题,即在多种运输方式市场交叉重叠的区域,通过制定较为完备的指标体系,按照“宜路则路、宜水则水、宜空则空”的原则,在本规划的平台上,对“综合运输大通道”中的各种运输方式进行比选、优化,真正做到各种运输方式各展所长、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充分发挥交通运输系统的整体效益和综合效益。本规划首次提出了“综合运输大通道”的概念,并经过优化比选提出了“五纵五横”10条综合运输大通道和4条国际区域运输通道。再次,关于交通运输衔接问题。针对目前我国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衔接不畅、交通运输整体效率不高的实际,以构建一体化交通运输系统为出发点,《综合交通网中长期发展规划》突出了各种运输方式的结合部,并以此作为衔接的要点,突出交通运输方式衔接过程中资源的节约和集约,以及客运的“零距离换乘”和货运的“无缝衔接”理念。

以综合交通枢纽为具体体现形式,力求实现各种运输方式之间、城市间与城市内交通线路的紧密衔接,力争使旅客实现“零距离换乘”,实现货物的“无缝衔接”。本规划定义了“综合交通枢纽”的概念,即“综合交通枢纽是指在综合交通网络节点上形成的客货流转换中心”。按照综合交通枢纽所处的区位、功能和作用,衔接的交通运输线路的数量,吸引和辐射的服务范围大小,以及承担的客货运量和增长潜力,可将其分为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和地区性综合交通枢纽。本规划提出了42个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节点城市)。

问:《综合交通网中长期发展规划》对于各种运输方式现有规划调整和未来规划制定有哪些影响?

答:《综合交通网中长期发展规划》是在遵循现有交通规划合理性的基础上,从全局、综合和系统的角度,通过衔接、整合,使各运输方式从局部最优达到整体最优。现有交通规划是《综合交通网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的基础,没有现有各交通专项规划,就不可能编制出《综合交通网中长期发展规划》,反过来,《综合交通网中长期发展规划》又对现有交通规划起指导作用。考虑到现有交通规划也是建立在现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基础上的,客观上是与我国经济地理特征和基本国情相适应的,所以《综合交通网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充分兼顾现有交通规划,尽可能对现有交通规划少做调整。但从利于充分发挥各种运输方式比较优势出发,实施中可能会对现有交通规划进行微调,以便选择适合的发展方式。

《综合交通网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颁布,还只是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具体化的开始,特别是一些新的理念需要规划实施者认真领会并贯彻到自己的实际工作中。对需要在此基础上继续深入做好的一些工作,包括运输通道内交通资源的优化配置、枢纽中运输方式的有机衔接等评价指标体系和方式选择决策的技术经济依据等具体方法,还需要深入地系统研究,尽早提出可行的操作方案。未来交通规划的制定,应以《综合交通网中长期发展规划》为指导,从各种运输方式的发展方向开始就遵从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在规划理念方面树立综合交通发展观念,在规划内容方面体现综合交通规划要求,除要做好各种运输方式自系统布局、结构优化外,还应重点突出与其它运输方式的衔接、协调,达到建立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一体化交通运输体系。

问:《综合交通网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重要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作为建国以来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综合衔接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及管道各运输方式的总体空间布局规划,《综合交通网中长期发展规划》对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缩小区域间差距和实现各种运输方式统筹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适应中国现实国情需要,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交通运输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具有高度的资源依赖性,大量占用土地和消耗能源,同时也带来比较严重的环境污染。我国现实国情不允许我们再去重复西方发达国家交通发展的老路,而应在确保交通供求总量均衡、普遍服务的总体目标前提下,优化运输资源配置,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适应性综合交通网,以最小的资源和环境代价满足经济社会的运输总需求,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综合交通网中长期规划,就是从我国的基本国情与资源禀赋出发,全面分析综合交通体系中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及交通运输系统的整体效率,合理选择我国现代交通发展途径,追求系统优化、整体最优,以交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二,缩小我国地区经济差异,促进我国国土合理均衡开发。从我国经济地理特征分析,未来东西向和南北向大运量、长距离的资源和产品运输将长期存在。交通运输作为基础产业,对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综合交通网中长期规划,综合考虑我国

资源分布、工业布局、城市分布以及人口分布的特点,特别是我国未来可能形成的经济区划及经济中心布局,着眼于尽快形成沟通东西和南北的若干条国家级运输大通道,将引导和促进国土均衡开发,为缩小我国地区间差距提供基础条件。

5.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2011年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情况答记者问 篇五

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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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要求,结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7部委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实施,财政部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地方财政部门积极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财金[2010]23号,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地方财政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支持和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规范发展。

一、背景情况

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迅速,对提高社会资金融通效率,促进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但与此同时,融资性担保行业也存在监管制度体系不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缺失、行业市场定位不清、机构和业务运作规范性差、风险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

2009年2月,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国务院建立了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联席会议成员部门于近日联合公布实施了《暂行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业务经营、风险控制等进行了规范,全面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审慎监管。

作为联席会议成员部门之一,财政部始终高度重视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为配合《暂行办法》的出台,财政部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地方财政部门与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的管理职责进行了系统梳理,制定印发了《意见》,以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更好地认清当前的形势和任务,切实履行财政职能,防范化解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和地方金融风险,推动建立功能完善、服务全面、运作规范、监管有效的融资性担保服务体系。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明确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以及主要原则,分别从宏观经济管理、企业财务监管、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和国有资产管理四个角度,对地方财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予以指导。

地方财政部门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要坚持“五结合”原则,即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依法经营与加强监管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业务创新与规范经营相结合。

地方财政部门要具体履行四个方面职责:

一是宏观经济管理。要从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高度,制定财政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的目标和政策制度体系。要在落实好现有财税支持政策的基础上,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考核奖励等多种方式,建立健全以业务为导向的政策扶持体系,着力增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服务能力,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优胜劣汰”良性发展机制的形成。

二是企业财务监管。要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指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财务管理运行机制。要注重将政府监督同市场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的积极作用。要及时掌握融资性担保机构财务运行情况,密切防范财务风险。

三是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主要针对被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为承担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职责的地方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联席会议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切实加强机构监管和风险防范。要分清政府和企业责任,建立风险防火墙制度,严防融资担保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

四是国有资产管理。主要面向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机构,侧重于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国有资产布局及保值增值、机构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健全性、经营运作规范性、薪酬制度科学性以及业务发展示范性的引导和管理。

《意见》还提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经费保障和队伍建设力度,加强部门沟通协调,为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三、意义和作用

地方财政部门在防范风险和支持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相关管理工作的指导,意义重大。

一方面,融资性担保业务通过外部担保和增信,体现出信用放大和财务杠杆的作用,能够促进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具有金融性和中介性双重特性。同时,融资性担保行业是管理风险的行业,高杠杆的经营特征决定了行业本身具有较高风险,同金融机构的密切联系则使得融资担保风险极易转化为金融风险,并可能最终转化为财政风险。

另一方面,政府推动在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为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建立了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机构,这已成为政府弥补“市场失灵”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必要加强对政府出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管理。

6.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分析 篇六

摘要: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融资性担保是无抵押资产的广大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融资的有效途径。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高速发展的今天,本文将从行业竞争、经营管理、银保合作、专业人才、地方监管等方面分析该行业潜在的风险,相应地提出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外部控制以及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等层面上的可操作措施、建议。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 风险控制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推动力,融资性担保是无抵押资产的广大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融资的有效途径。我国自成立第一家融资性担保机构,截止2011年底,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得到快速发展,机构数量迅速增加,融资性业务得到了较快的发展。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蓬勃发展,有效地架起了银行与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极大地促进嘉兴经济发展。

一、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的风险分析

1.行业竞争加剧风险

目前,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持续上增趋头,数量上呈现了跨越式的发展,近达几。从业内人士了解到,数量上的急剧增加,已经使我国担保行业市场出现了过度竞争,既影响了整个担保行业的信用体系,担保放大倍数难以提高,又使融资性担保机构因难以靠担保业务实现盈利,主业偏向“异化”,违规经营增多,风险徒增。

2.违规经营管理风险

由于保市场的过度竞争,又在依法合规和风险管控方面缺少强有力的监督,不少融资性担保机构偏离主营业务、违规运用资本金和保证金从事高风险投资。在今年的许可证换证申请调研中,我国多家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到整改通知书,主要涉及“企业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不足;其他应收款、投资等占净资产比例高于20%,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不足”这些不合规的经营管理现象,其背后必然存在极大的风险隐患。中担、华鼎、创富担保机构发生的挪用保证金、利用关联企业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用于高息放贷和高风险投资,导致资金链断裂形成较大风险损失就是例证。

3.银保合作不力风险

在贷款紧缩的形势下,信贷几乎不复存在,对缺乏有效资产的小微企业来说,通过担保实现融资是一条有效途径,而对金融银行机构是拓展了业务渠道,但银行依然对担保机构的认可度不高,虽经政府协调对接,但仅从风险分担上,银行不承担任何比例风险,这无疑也增加了融资性担保及行业的风险系数。

4.专业人才缺乏风险

虽然已经实行了从业资格认定,但目前仅占从业人员的60%,同时担保行业由于起步晚,发展迅速,行业内缺少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管人才,故对需要担保的企业顾客缺少严格规范的准入审批程序和机构的设立。(例如:项目调查员、调查报告、风控部审核、评审会审议)。缺乏项目风险识别和跟踪能力,与银行的风险精细化管理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5.地方监管薄弱风险

我国已经实行省融资性担保平台信息报送,日常监管就是按月对各融资性机构上报的业务明细进行审核,且不说上报数据有多少真实性可言,而且专职人员少,专业技术水平不高,故非现场监管能力弱;同时,缺少创新的监管模式和有效的手段,现场核查缺乏有效的组织,更无从谈起有效的方式、方法,地方监管比较薄弱。

二、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控制措施(一)外部控制机制 1.合理布局,发展壮大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市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担保业务需求,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合理布局。重点扶持主业突出,经营管理好,风险管控水平高,有一定影响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发展,积极培育融资性担保性担保行业龙头企业,逐步淘汰规模小、实力弱、业绩差、风险高、不规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形成科学、合理的担保网络格局。

2.审慎监管,提高效能 监管是控制风险的关键环节,为切实有效地实施监管,控制风险,我国部分城市已经出台了《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分别就“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促进行业发展、优化发展环境、实施有效监管、加强组织协调”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但还必须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建立监管组织机制,创新监管模式,监管评价方式,分类监管,建立和完善监管信息平台,要求相对应地出台有关文件、举措,提供监管的可操作性,赋予监管权利和义务。

(1)日常监管

专职监管人员借助监管信息平台,实时对各融资担保公司上报的业务明细进行认真审核,分析,了解各机构相对应的合作银行;实地到机构、公司、银行不定期地对数据进行核查,跟踪了解机构经营的合规性,发现存有风险,及时上报。为有效发挥日常监管,同时应实行监管的问责制度和奖励制度。

(2)联合排查

由银行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监管部门组成的专家团队,每年1-2次不定期地对机构经营、管理动态抽查、排查、包括资本金、保证金的规范使用情况。抽查评定的结果作为评定等级、年检直至整顿的重要依据。并且在融资性担保平台予以公布,对于严重违规的机构坚决予以淘汰。

3.加大培训,提升素质

省、市各经信委组织各地监管人员进行融资性担保专题监管培训、统计制度培训,通过考试准予监管,同时与担保机构挂钩实践,积累实际经验,切实提高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通过市、区行业协会组织从业人员在从业资格、业务与技术、信息化、行业自律等方面的培训;组织对大型融资性担保机构高管人员培训,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水平。

4.改善环境,加大扶持

加大与金融单位的合作力度,通过政府对接、担保增信等手段,落实签订担保公司与金融单位的风险共担机制,共享信息项目运营及风险预警信息等进一步改善金融环境。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小企业所起的积极作用以及所面临的风险,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上报政府。嘉兴各区、县政府虽已有风险补偿和财税扶持政策,例如:嘉兴秀洲区政府在《2012秀洲区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中提出了“引导民营担保公司为区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出现亏损的,给予10%的风险补偿。”但各地力度均不是很大,期望能得到更大政策扶持力度。

加快设立我市再担保机构,构建覆盖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再担保体系。加强与省再担保机构的对接与合作,逐步建立多层次转保的风险分担和转移机制。

(二)内部控制机制 1.加强自治、规范经营

认真解读银监会等七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令),《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1〕30号),《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客户担保保证金管理的通知》(融资担保发〔201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4号),加强自治管理,规范经营。

(1)完善内部机制

加强公司治理,严格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三会一层”经营机制,组建由股东代表、高级管理层、资深业务员、外聘金融专家等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制定评审规则和程序,完善担保业务评审机制,实施评审奖惩制度。

(2)强化“三级”管理

担保公司除反担保措施外,强化对所担保企业实行贷前准入、贷中、贷后的跟踪管理。充分挖掘渠道,广泛收集信息,利用综合性人才分析、处理信息,识别风险存在与否及可能性大小,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2.担保产品创新开发

担保产品的创新不仅是为了做大业务,同时也是为了实现风险的有效控制。我市的多家担保公司联合市外知名担保机构为发行“小企业集合债”提供担保,累计超过5亿元;海宁嘉丰担保有限公司联合嘉兴银行、保险公司推出了“保易贷”贷款担保产品,对化解担保风险作了有益的尝试;在反担保上还开发了仓单质押贷款反担保”、“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抵押物剩余价值反担保”等业务。最近嘉兴银行、担保公司与保险公司在继“保易贷”后又推出了“担保保险业务试点”。这些担保产品的创新为担保公司在增信做大业务的同时,很好地实现了风险分担。

三、关系型银行与融资的激励作用分析

2001年起,我国人民银行陆续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目的在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经验证明,中小微企业是经济活力与创新的根源,有助于利用闲置资金、减少资本呆账、培养企业和管理人才、加快产业结构发展、促进经济快速增长,在国民生产总值、就业、外贸出口、税收等各方面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间接使社会安定、收入公平分配、城乡均衡发展等社会政策目标得以实现。

但由于中小微企业规模有限,缺乏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抵押、担保资产不足,信息不透明,导致筹集资金的途径有限,很难在权益市场获得融资。大部分中小微企业资本金匮乏,生产运营持续受到资金短缺的困扰,短期流动性约束和长期投资不足成了制约发展的瓶颈。诞生不久的小企业往往在经营头几年由于资金紧缺提前进入衰退期,当遇到业绩下滑,企业的现金状况更加恶化,甚至遭受破产的威胁。

在关系型银行融资过程中,企业可通过给予银行一定的私人信息,让银行直接或者间接干预企业的决策或者行为,给予银行一定的所有权等等方法,使银行更倾向于提供资金。只要企业在关系贷款中取得的净收益(即收益扣除在关系型银行融资中承担的成本)大于或者等于未通过关系贷款而取得的净收益,不论在关系型银行融资中企业付出的成本为多少,对企业而言都是有利的。使双方达到双赢的帕累托最优状态。并为即使在净收益与之前的收益相当或者略小,只有亏损在企业可承受的范围内,该行为对企业而言也是有益的,因为,关系型银行融资是长期贷款,一旦与银行保持这种长期的关系,即意味着该企业在今后的发展中有充足的现金流,对企业今后的发展壮大是很有利的。

四、关系型银行融资的优势分析

关系型银行融资发生在对双方良性关系的稳定预期下,银行与企业之间通过建立隐性的重复的动态博弈,降低单方违约的道德风险。隐性契约下的持续借贷行为避免了对其他交易方的搜寻转换成本和引入第三方监督、惩罚、强制执行的费用,并由双方合作态度带来对贷款合同重新谈判成本的降低。对企业而言,受制于不确定性外部冲击的企业利用重复谈判在财务紧张期间寻求银行额外投资,可以分散企业在各期间的环境风险;同时克服了流动性约束的掣肘,可获得预期项目产出,还能借助与银行深入合作,获得信息渠道优势,发现新的赢利机会,并且有条件进行资本密集型投资或长期投资;对于银行而言,不同银行在市场上为获得贷款进行激烈竞争,通过关系型银行融资方式,与客户建立荣辱与共的声誉,保持良好的客户关系可持续的竞争优势的一个来源。内部银行可以借助对企业账户信息的垄断优势,更好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充分利用其人力、资金、信息优势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通过交叉销售与借款企业发展更紧密的客户关系。

五、结论

7.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2011年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情况答记者问 篇七

处理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颁发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以下简称《规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记者专门采访了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负责人。

问: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为什么还要出台《规定》?

1999年,国务院决定建立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随后相继颁布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文件)等一系列法规规章,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事故调查处理职责,对严肃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起到了重要作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促进了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但是,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比如近年来非法生产、瞒报事故等现象屡禁不止,一些地方在事故查处过程中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定性不清、不准,有关法律法规对瞒报事故的查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同时,一些地方由于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理解的偏差,对煤矿事故调查权限存在争议等等。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切实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垂直管理的体制特点,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做好法律、法规的衔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我们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规定》。《规定》既是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也是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具体工作要求。

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涉及的面很广,针对这一特点,制定规定在总体思路上是如何把握的?

制定《规定》的总体思路,是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进一步细化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一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结合近年来各地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存在问题和实践工作中一些好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有关方面的规定。

二是把“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基本要求纳入到《规定》的具体内容中。今年国庆期间,张德江副总理在山西考察时对事故查处作出了重要指示:一要实事求是,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二要依法依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打掉非法生产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三要注重实效,推动工作。这三条重要指示,是事故查处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对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我们在《规定》第二十四条中专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问:《规定》对煤矿事故调查和批复结案提出了哪些方面的具体要求? 《规定》强调,煤矿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规定》对煤矿事故批复结案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安全监管总局批复结案。按照煤矿隶属关系,一般情况下,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监局批复结案;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意见后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结案;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结案。《规定》还要求,除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问:《规定》有哪些特点?

《规定》在严格恪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对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深化,体现可操作性,特点比较明显。可概括总结为:一个明确、二个界定、三个增加、四个提高。

一个明确: 即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明确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方面的职责和具体工作要求。

二个界定:

一是界定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适用范围。《规定》第二条界定了煤矿事故适用范围: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是界定了重伤、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规定》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对死亡人员、重伤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做了补充规定和进一步界定。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

(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三个增加:

一是针对当前瞒报事故多发而《条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对瞒报事故调查进行了补充增加。在《规定》第二十六条增加了“隐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和事故真相”以及第二十九条“瞒报事故的调查时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等内容。

二是增加了事故调查组组长的职责。对事故调查组组长必须履行的职责从五个方面做了规定。

(一)主持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二)明确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确定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

(三)协调决定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批准发布事故有关信息;

(五)审核事故涉嫌犯罪事实证据材料,批准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增加了事故报告的细化内容、有关事故续报以及事故等级变化等具体规定。《规定》第十三条较之《条例》第十二条,新增了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等内容,使报告更加完整和规范。《规定》第十四条增加了续报内容,强调了事故发生后,不但出现重大新情况要及时补报,而且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续报。《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增加了由于伤亡人员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变化而引起事故等级变化的内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更具有针对性。

四个提高:

一是提高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层级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煤矿生产现有事故报告模式,煤矿事故逐级上报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标准更高一些。即一般事故要报至省局、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均要报至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要上报至国务院。

二是提高了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要求。《规定》第二十四条强调: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实事求实是事故调查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事故定性、事故类别、事故原因、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都要事实求是、客观真实;依法依规是事故调查工作的工作准则和根本方法,做到调查程序规范、证据充分确凿、责任处理恰当、按期结案;注重效果是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基本目标,事故处理要严肃认真、客观公正,要发挥事故处理的警示教育作用,事故防范措施要有针对性,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三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构成了事故调查更高层次的工作标准和要求。

三是提高了事故调查组的权威性和统一性。《规定》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坚持统一领导、协作办案、公平公正、精简高效的原则。强调了事故调查组的权威性和统一性,保证调查组高效地搞好事故调查。

四是提高了有资质技术鉴定单位和专家的责任意识。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进行技术鉴定的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结论,并对鉴定结论负责。

8.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2011年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情况答记者问 篇八

近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0年第5号令),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2007年3月1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应实施净资本管理。为落实该规定,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银监会结合信托公司监管实践并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制定了《办法》。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境外成熟市场监管当局深刻认识到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对投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重要性。随着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信托公司业务模式的调整和创新业务的开展,信托监管急需建立一个能综合反映信托公司潜在风险的、有效的风险监管体系,《办法》的制定满足了这种迫切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办法》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办法》中要求信托公司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并且持续要求信托公司净资本与其风险资本的比值不小于100%,建立了风险资本与净资本的对应关系,使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均有相应的净资本支撑,促使信托公司将有限的资本

在不同风险状况的业务之间进行合理配置,引导信托公司根据自身净资本水平、风险偏好和发展战略进行差异化选择,实现对总体风险的有效控制。

三、《办法》的出台对信托公司和监管部门各有何意义和作用?

答:一是净资本管理将弥补信托监管工具的不足。《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颁布以来,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快速扩张,从2007年初的3606亿元发展到2009年底的2万亿元,三年实现6倍的增长。目前信托公司(不含正在重组和刚开业的公司)平均管理的资产规模约为400亿元,个别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经达到净资产的50倍以上。与此同时,部分信托公司的内控和风险管理能力并没有及时跟上,单体信托项目风险时有发生。为有效控制信托公司的盲目扩张,防范风险,需要更有效的监管工具来弥补监管手段的不足,即通过实施净资本监管进行必要的约束。

二是《办法》的出台将推动信托公司建立并完善内部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通过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动态监控、定期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等手段,有效控制风险。通过净资本监管有效落实监管意图,可引导信托公司根据自身特点进行差异化选择与发展。

9.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2011年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情况答记者问 篇九

者问

近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帮助广大投资者和信托关系人更好地理解《暂行办法》的精神,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暂行办法》的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出台《暂行办法》?

答:目前,全国已获重新登记、领取金融许可证的信托投资公司59家。整顿后的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截至2004年9月末,正常经营的信托公司固有资产总额768亿元, 负债302亿元,权益466亿元(实收资本435亿元),资本实力有所增强;管理的信托财产总额 2123亿元,一些公司已出现恢复性增长。提高信托业信息披露程度是强化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约束、加强透明度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信托投资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有助于客户和相关利益人了解信托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公司治理和重大事项等信息,分析判断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从外部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促使信托投资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控制度,提高经营水平和绩效。信息披露有利于信托业体系的安全、稳定运行,是信托监管的有效补充。

银监会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出台了该《暂行办法》,这是银监会贯彻“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采取的具体举措。也填补了我国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面的空白。问:《暂行办法》起草依据及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6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的规定,是制定《暂行办法》的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也是制定此办法的主要依据。

在加快我国信托业市场化的进程中,从法律层面上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是发挥市场约束效能,促进信托业向深度、广度发展的根本前提。强化社会监督机制作用,促进信托投资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也是达到加强银监会监管目的的重要步骤。在起草该办法时,银监会的指导思想一是积极、稳妥、严格地进行规范,构造权责对称的约束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逐渐树立公众的风险意识,逐步加大市场对信息披露的压力;二是尽量引用和遵循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已有成果,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问:《暂行办法》所说的信息披露是指什么?

答: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两个方面,即具体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和公司自身经营情况的披露。对具体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银监会已下发《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时,向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予以规范。《暂行办法》规范的是信托投资公司自身情况的信息披露行为,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暂行办法》的信息披露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重大关联交易及重大事项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信托投资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问: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答: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一是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可比性原则;二是规范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相结合原则;三是侧重披露总量

指标的原则;

问: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暂行办法》分4章,共30条,对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方式等做出了整体规范。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一是报告,包括自营资产财务会计报告、信托资产管理会计报告、公司治理、重大事项、重大关联交易等信息;二是临时公告,即对发生可能影响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客户和相关利益人的重大事件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发布临时公告。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披露其管理信托财产的情况需要先进行审计吗? 答:对信托公司的审计涉及两个层面:对信托公司本身财务情况的审计和对信托公司所开展信托业务的财务情况的审计。从我国实践来看,信托公司的财务报表每年经过审计后提交监管部门,但在该财务报表中,信托财产在表外体现的,不在审计范围。鉴于目前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所开展的信托业务都是私募性质,因此,《暂行办法》规定信托财产是否审计,应当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这样,其审计费用开支也有来源,即由信托财产承担。

问:谁对信托投资公司所披露的信息负责? 答:《暂行办法》要求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息披露后向监管部门报备。

问:在哪儿能查阅信托投资公司披露的信息?

答:客户及相关利益人可以在《金融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查阅信托投资公司报告摘要和临时报告,也可以去信托投资公司主要营业场所或登录信托投资公司网站,查阅报告全文。

问:《暂行办法》如何实施?

答:由于信托投资公司清理整顿工作尚未最终完成,《暂行办法》规定信息披露工作将从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3年内分阶段进行,首批30家被要求信息披露的公司将于2005年4月底以前披露2004信息,其他已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可自愿选择是否披露,但最迟应于2008年4月底以前披

10.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2011年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情况答记者问 篇十

导意见》答记者问

日前,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农业部有关负责人。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近年来,随着现代农业深入推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各类服务组织蓬勃兴起,服务领域覆盖种植业、养殖业、渔业等多个产业,涌现出全程托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等多种服务方式,对于更好地将普通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培育农业农村经济新业态,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还处于发展初期,服务组织规模小实力弱、对普通农户带动力不强等问题仍很突出,特别是随着农业劳动力减少、老龄化现象日益凸显,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合算的事越来越多,迫切需要加快培育各类服务组织,大力发展面向广大农户的农业生产性服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201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导向。2016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可以说,《意见》出台,既体现了中央的要求,又顺应了实践的需要,是今后一段时期指导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文件。

问:《意见》的主要政策目标和取向是什么?

答:《意见》的主要目标是,力争通过5年的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明显提高,服务市场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形成服务结构合理、专业水平较高、服务能力较强、服务行为规范、覆盖全产业链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进一步增强生产性服务业对现代农业的全产业链支撑作用,打造要素集聚、主体多元、机制高效、体系完整的农业农村新业态。

《意见》强调要将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打造成战略性产业,为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提供基础支撑,重点从三个方面发力:

一是积极拓展服务领域。《意见》着眼满足普通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需要,立足服务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重点在农业市场信息服务、农资供应服务、农业绿色生产技术服务、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服务、农机作业及维修服务、农产品初加工服务、农产品营销服务等7个服务领域,明确了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

二是大力培育服务组织。按照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原则,加快培育各类服务组织,充分发挥不同服务主体各自的优势和功能。同时,鼓励各类服务组织加强联合合作,推动服务链条横向拓展、纵向延伸,促进各主体多元互动、功能互补、融合发展。

三是不断创新服务方式。鼓励各类服务组织积极提供专业化的专项服务和全方位的综合服务,促进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大力推广农业生产托管,将其作为推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带动普通农户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主推服务方式。发挥农技推广机构在农技推广服务中的主导作用,探索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制。

问:《意见》为什么强调服务带动普通农户?

答:我国的国情是人多地少,地区农业生产条件差异大,有的零散地块只适于家庭耕作。以普通农户为主的家庭经营适合我国国情农情,具有持久生命力,仍是农业的基本经营方式,普通农户在一定时期内仍将大量存在。与此同时,随着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和农业劳动力素质结构性下降的问题日渐突出,普通农户在采用新技术新机具、对接市场等方面面临许多新的困难。在推进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如何尽快提升小农竞争力,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更好地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时代命题。通过发展农?I生产性服务业,让普通农户能够根据自身状况和需求,选择服务组织提供的多元化多层次多类型的专业化服务,既能满足农户参与生产、从事家庭经营的愿望,又能将一家一户小生产融入到农业现代化大生产之中,有助于构建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系,促进小农发展与农业发展齐头并进。

问:现阶段为什么要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

答:农业生产托管是农户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基础上,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专业化服务组织统一管理的农业经营方式,这是当前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服务农业和农民的重要形式,规模化的农业生产托管是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现阶段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主要有四个方面考虑。

一是有利于解决我国农业劳动力老龄化兼业化问题。随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转移,农户呈现出明显的老龄化兼业化特征。发展农业生产托管,让农户借由服务组织的专业化服务将先进适用的品种、技术、装备等要素导入农业生产,切实解决经营方式粗放落后、生产效率低下等问题。

二是有利于促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发展。农业生产托管探索了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情况下,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新路径,在满足尚未离开土地、劳动能力不高的老龄化农民继续从事家庭经营愿望的同时,使他们分享到规模经营的便利和收益。

三是有利于促进农业节本增效。通过开展规模化的统一托管服务,服务组织可以集中采购农业生产资料,采用先进耕作技术、充分发挥农业机械装备作业能力,选用新品种、推广标准化生产,实现农业节本增产增效增收的多重效益。

四是有利于推进农业绿色可持续发展。专业化服务组织技术装备先进,推广应用深松整地、统防统治、有机肥替代化肥等绿色高效技术的能力强,可以有效帮助和带动缺乏相应装备和技术的普通农户,助力实现农业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

下一步,要总结推广一些地方探索形成的“土地托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农业共营制”等农业生产托管形式,采取政策扶持、典型引领、项目推动等措施,加大支持推进力度。

问:请问如何确保《意见》精神和各项政策举措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答:三部委已经正式印发《意见》,接下来关键是把抓《意见》落实摆到重要位置,认真贯彻执行《意见》要求,切实把《意见》精神落到实处。《意见》就做好贯彻落实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明确要求。

一是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性、紧迫性,将其作为带动普通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建设现代农业的有效举措,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要明确指导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工作牵头部门,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落实职责分工,强化工作考核,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是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建设和汇集各类农业重要基础性信息系统,为农户和生产主体提供农产品生产状况、市场供求走势、资源环境变化、动植物疫病防控、产品质量安全以及服务组织资信等信息服务。全面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共用共享农村各类经营网点资源,就近为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提供服务。

三是引导服务规范发展。建立健全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标准体系,加强服务过程监督管理,引导服务主体严格履行服务合同。建立农业服务领域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农业服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四是加大政策落实力度。落实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相关优惠政策,通过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税费减免等措施,大力支持各类服务组织和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出台配套扶持政策,加强督促检查,推动政策落实,真正发挥政策引导和扶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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