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个人年度工作总结(精选8篇)
1.法务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篇一
2012法务部年度工作计划
根据目前公司法律工作的现状,2012年度法务工作的重点将围绕以下几点展开:
一、修订、完善公司规章制度
公司的规章制度是按制度内容进行部门归口管理的,2012年拟计划按原分类对制度进行修订。其中涉及人力资源制度5个,财务制度7个,行政管理制度8个,后勤管理制度2个。法务部拟在2012年对上述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并根据汇总的问题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二、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审查
1、日常合同审查:
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审查是一项日常性工作,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审查保持自收到文本半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提出相应的书面法律意见或进行相应的修改;
根据目前情况,法务部拟修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及公司项目管理办法,以期对公司合同及各类事项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另,法务部计划对格式合同进行常规修改,使其更符合实际操作和公司利益。
2、合同履行风险防范:
对公司内部及各项目公司已经签订的合同的履行情况向相关部门了解情况,根据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风险预测,做好合同履行的风险防范。并通过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风险问题汇总,进一步完善后续需签订的合同条款并对相关部门进行风险提示。
三、法律咨询与培训
2012年,法务部除了工作时间内随时接受各部门的法律咨询,并及时给予答复,并对咨询情况予以登记外,还计划与行政部联系,开通一个专门的法律咨询电子邮箱,方便公司员工就工作内或工作外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
另计划,与人力资源培训部配合,做好公司法律培训工作。根据公司目前情况,法务部拟重点就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税法以及其他新颁布的与公司经营相关的法律进行培训。每个季度培训一次,培训可以根据需求增加培训内容和次数。
四、法律纠纷的处理
法务部协助公司有关管理部门及业务部门对公司债权进行清理和催收,在清理和催收中,发现重大法律问题立即向相关部门提出警示,同时向公司报告相关案情。
按公司规定由法务部介入的劳动仲裁纠纷或各类经济纠纷,应当及时收集各类证据材料,做好诉讼准备,诉讼应当认真负责。
五、法务工作档案的建立
目前法务工作档案制度没有建立,所有合同和法律文件的评审均未在法务部登记和留存。2012年开始,所有合同和法律文件的评审法务部均将予以登记,并且将评审的材料及评审意见复印留存,以备随时查档。
对于将来法务部介入的劳动争议纠纷和其他经济纠纷,相关材料应当整理归档。未结的纠纷方便处理,已结的纠纷便于查阅。
六、自身素质的提高
2012年,法务部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也将加强学习新知识,吸收新知识,争取机会参与业务培训和同行交流,以便更好的为公司服务。
2.法务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篇二
一、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同一般企业相比在法律特征上既有共通性又存在差异性, 从一般特征来看, 其一, 国有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并具有营利性;其二, 国有企业同为依法设立, 法律确认其具有一定权力和义务;其三, 企业法人具有法人地位。从法律特征不同与一般企业的差异性来看, 其一, 由于企业资本构成全部或主要来自国家投资, 财产归以国家为代表的人民所有;其二, 国有企业虽然具有现代企业的一些系列新特征, 但其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的营利性与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公益性目标又与普通企业截然不同。
法务工作中主要存在的问题表现为三点。第一, 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视程度不足。由于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作用在于帮助企业事前的规避风险和事中的控制风险, 因此许多企业管理者便产生法务工作不能为企业创造直接利益, 便可借此削减经费开支的错误认识。这一做法不仅增大了企业的运营风险, 还导致企业运行效率大大降低;第二, 法律总顾问在企业内部地位不高。法律总顾问在企业内部中地位不高是企业法律环境不佳的突出表现, 并将导致两种消极影响, 其一, 法律顾问在企业内部的弱势地位导致无法在企业内部决策上发挥应有的预警作用, 其二, 法务工作是否能够顺利开展只能单纯依赖企业领导层对法律的认可程度, 工作难以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第三, 企业法律顾问人员的综合素质不强。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人员同管理人员和从事法律咨询人员相比, 素质能力要求更高, 不仅要兼备法律知识和管理能力, 还必须能够针对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提供法律服务。但从当前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来看,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人员素质普不高、业务能力不强已成为普遍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岗位地位低, 薪酬少, 无法吸引有能力的人才;另一方面, 国有企业相对封闭, 为法律顾问提供的学习和培训平台不理想, 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法务工作的开展。
二、完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方法与对策
1.明确国有企业中法律顾问的性质与特征
受制于计划经济的影响, 许多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性, 无论在技术还是管理层面都相对滞后, 如何在平等法律环境下与其他企业开展竞争并获取可持续性发展动力对于我国企业来说是一个严峻的考验。从当前市场经济的竞争局势不难看出, 企业管理活动运用法律的能力越强, 在市场竞争中便能获取到更多的利益, 也就说将明确国有企业中法律顾问的性质与特征是法务工作开展的第一步。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应当作为具有独立职能的独立管理部门存在, 部门性质与特征的确立能够帮助法律顾问更好地全面参与到企业的内部决策中。
2.建立以法律风险防范为核心的法务工作体系
首先, 企业内部各个部门、各个岗位的职责应进一步强化, 建立法律事务部门与各业务部门的联动机制, 并在工作中逐层次落实法律风险防范责任制;其次, 国有企业要正确处理法律顾问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一方面通过对各职能部门的业务特点的总体把握, 另一方面法律顾问部门应主动同各职能业务部门建立工作关系, 通过积极有效地提供服务来扩展自身的工作渠道, 进一步扩展更大的工作空间;最后, 法律顾问部门应在工作中以保障本企业的各项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为基本工作目标, 积极参与到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的决策活动之中, 深化“依法治企”工作的开展, 始终发挥指引和规范作用。
3.制定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不断总结和探索新的法务工作形式, 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水平和能力是国有企业应对企业法律风险的必要手段。首先, 国有企业在制定法律风险指引时应当注意两大方面, 其一, 应有具体工作岗位法律风险源的分析和警示, 其二, 防范指引应具备针对性强、务实可操作的特点;其次, 企业法务工作的基本要求应以坚持事前防控和事中控制, 并应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务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通过对工作权限、职能、内容的明确划分来确保法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4.有色金属类企业法务工作的方向
有色金属类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企法务工作的加强, 这些企业的法务工作也在朝着纵向发展。首先, 部分有色金属类企业开始聘请兼职或者专职法律顾问, 在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过程中突出了经济合同管理, 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例如, 某国有有色金属公司构建了经济合同管理机构, 形成了以法律顾问未收的多层次经济合同管理网络, 依法进行合同审查, 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同时, 法务工作也开始涉及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和经营决策,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凭借着法律法规依据和法务工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例如, 我国某大型有色金属冶炼公司将法务工作纳入公司总体机构中, 法务工作人员参与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亦或者经营联合的签约、谈判等。在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过程中也进行了法律方面的论证。
三、结束语
鉴于当前国有企业面临着日益递增的法律风险的新局面, 无论是从国际层面、国家层面还是企业层面上考虑强化国有企业的法务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国有企业应采取积极应对措施来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与加快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定的落实。
参考文献
[1]戴永良.企业如何请法律顾问 (第一版) [M].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 2000.
3.法务个人年度工作总结 篇三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电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中冶实久建设有限公司
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大庆石油管理局
广东电网公司
晋西机器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陵川特种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红宇精密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江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南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公司
重庆建设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铁五局六公司
云南西仪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铁八局一公司
优秀个人(58人)
丁利生
万新平
马修洁
毛小民
王琳
王志红
王其增
王理珩
卢 静
刘 军
刘 军
刘 跃
刘凡君
刘建军
刘德忠
华月强
吕翠薇
纪伟威
邢 波
齐冬平
何明新
吴华锋
张 森
张树良
张爱华
张德英
李 鸿
李和平
李春光
李新华
杨 红
杨 杰
杨文珍
杨文涛
沃仲声
陈冬
陈济安
陈敬宁
欧阳敬之
郑中普
洪文新
钟 声
钟 玲
徐向东
常 凯
常 源
盖立学
傅向陽
普燕霞
谢 平
谢玉先
谢维贵
解明学
赖晓敏
廖东红
谭亚夫
黎远宏
4.法务部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篇四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以广大干部职工对法律的新需求为目标,围绕集团公司“进入世界500强”为目标,深入开展与企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扎实推进依法治企,为公司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做出了重要部署,对法治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七五”普法期间,公司广大干部职工要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增强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深入学习宣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宣传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和党内法规建设的生动实践,使全体干部职工了解和掌握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二)突出学习宣传《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七五”的首要任务是进一步提高公司广大干部职工的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观念,维护宪法尊严。通过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落实宪法宣誓制度,认真组织好“12.4”国家宪法日、“在线学法考试”、省法治宣传周等活动,宣传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等理念,突出抓好宪法中关于基本法律制度等内容的学习宣传,使公司广大干部职工深刻理解公司改革发展对于坚持和巩固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重要意义。
(三)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以宪法为核心,以其他法律、法规为内容,大力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大力宣传宪法为根本大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等基本法治理念,引导公司全体干部职工自觉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四)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
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各项党内法规,注重党内法规宣传与国家法律宣传的衔接和协调,教育引导广大党员自觉用党章和党规党纪规范自己的言行,做一名合格党员。
(五)深入学习宣传与企业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政策法规 深入学习宣传《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大力学习宣传与企业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建筑法、公司法、证劵法、合同法、招投标法、物权法、劳动法以及财税、金融、投资、工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突出企业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法律风险防控宣传,做到分类施教,按需普法,全面提高全体领导干部职工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依法办事和防控风险的能力。
三、工作原则
坚持围绕工作重点,服务全局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的原则。针对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法律知识的现实情况和存在问题,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工作方式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总体推进。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是落实普法工作开展的关键,并把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和考试考核结果以及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任免、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于不学法、不懂法的干部,不能提拔重用。坚持法律法规学习宣传进基层,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包括项目部管理人员及民工班组)的培训。将法律知识列为培训的必修内容,让学法规范化、常态化。
(二)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利用电视、网络、微信平台、公司0A、党委中心组学习、集中学习、自学、重要节点普法活动、法制宣传专版专栏、qq群、各单位媒体普法专栏等多形式,积极部署、认真宣传教育。
5.公司法务人员个人总结 篇五
本人入职公司已经近6个月,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对行业有了一定的认知,公司本着“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重视对技术研发的投入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重视人才的引进与开发利用。公司非常重视对员工的培训,尤其是对新员工的培训。通过员工培训,在提升员工素质和能力的同时,达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目标。在日常生活中,我认真工作,服从领导工作安排,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项要求。
作为公司法务人员,我主要工作是合同审核、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起草、协调配合律师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及法律咨询服务等。不管是在工作之中还是日常之中,沟通是人与人之间重要的纽带。在入职初期,缺乏与业务员面对面的沟通交流,而面对陌生的领域时,缺少经验,对于专业知识是一个重新洗牌的过程,自己在领导和同事的帮助下,能够很快克服这种状态融入到崭新的工作生活中。在实践中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加强和改进协调工作方式,加强与业务员的.沟通交流,提高相关合同审核效率;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在工作的同时加强专业知识、业务技能等的学习;在审核合同时多思、多问、多总结,全面考虑风险点,维护好公司利益。未来希望可以与公司团队一起努力,共同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
6.法务经理个人简历 篇六
姓 名:
出生年月:1988年3月
毕业院校:长江师范学院
学 历:无
联系电话:
性 别:女
政治面貌:无党派人士
专 业:法学
手 机:
电子邮件:
教育经历
9月至7月 于昆钢第一中学就读初中
209月至年7月 于昆钢第一中学就读高中
2006年9月至7月 于长江师范学院就读大学{
获奖情况
获得三等学院奖学金
自我评价
我是一名毕业于长江师范学院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
法务经理个人简历
,
在大学期间,我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努力做到认真对待学习和生活。虽然我的简历没有耀眼的成就,但并不代表我没有能力。
通过几年的学习和生活我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拥有较强的与人沟通的能力,在群体中能与每个人和谐的相处,十几年的读书生涯使我拥有理性的思维,可以让我更理性的面对未来的工作中遇到的挫折。
7.法务会计应用价值分析 篇七
法务会计是一门融合会计学、审计学、证据学、法学及其相关学科为一体的新兴学科, 是指接受委托或授权的法务会计师, 依据会计基本理论、审计基本理论和法学理论作为行为基础, 以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财经制度作为行为标准, 通过对经济业务运行过程中涉及会计纠纷、法律纠纷的会计证据实施专业判断和对会计事件进行专家鉴定, 并依据专家判断、专业鉴定结果发表专家性意见和提供诉讼证据支持的一种会计专家行为。国外关于法务会计的研究起步较早, 主要侧重于法务会计在实务中运用的研究, 尤其是在舞弊审计、会计调查中的应用, 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舞弊调查方案和先进的技术方法。而国内对于法务会计研究的焦点主要还局限于其概念、理论框架、人才培养、制度建设这些基本理论方面, 对于法务会计在实务中的应用分析研究尚少, 这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理论界虽然已经初有成就, 但却较少为一般公众所知晓的局面。法务会计的服务领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但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其围绕的焦点主要是调查会计和法律支持这两个方面。前者主要是通过会计记录、会计资料、会计人员, 调查有关涉嫌行为, 后者是在会计人员、司法人员、律师等对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主要涉及经济损失、财产分割的法律诉讼提供诉讼支持。法务会计人员主要存在于司法机关、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 (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 , 而社会中介机构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务会计服务对象主要是社会公众, 因此本文仅从司法部门、企业及社会公众三者的需求角度来分析法务会计在实务界中的应用价值, 希望能以此加强社会各界对法务会计的重视, 促进其发展。
二、法务会计应用领域分析
(一) 国外应用领域分析
法务会计应用于哪些领域, 目前国内外说法并不一致。在实务界, 美国于2002年6月颁布的《诉讼服务职责公告第1号》中规定, 法务会计的工作包括作为专家证人为审判人员提供关于事实观点和作为咨询顾问对案件的事实、策略和相关问题提出建议。澳大利亚在2002年的《法务会计准则公告APS11》指出, 法务会计提供的服务是帮助或建议客户从事涉及财务调查的会计服务以及为解决诉讼或纠纷, 在法庭上或其他裁决机构面前表达分析的结果。而D.J.Crumbly认为法务会计就是欺诈调查和诉讼支持职能的结合。
(二) 国内应用领域分析
国内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作出表述, 其代表性的观点有:李若山 (2000) 、陈孝 (2003) 认为, 法务会计主要用来确认财务问题、调查财务问题、收集财务证据、解释财务信息、表达测试结果;郁国建 (2001) 将法务会计的职能概括为会计调查和诉讼协助;冯盟 (2003) 认为, 法务会计的具体职能是专家证人、法务会计咨询和法务会计鉴定;谭立 (2005) 认为, 法务会计的功能是法务会计所固有并由其本质决定的查证财会事实与保障法律制度实施的潜在能力。其中查证财会事实是法务会计的技术功能, 而保障法律制度实施是法务会计的社会功能。这两大功能通过法务会计人员提供的专业服务来实现。而其业务领域可大致分为中介法务会计、司法会计和内部法务会计三个方面。笔者认为, 法务会计的应用综合起来大体可分为以下三项:专家证人、法务咨询、司法鉴定, 即比较赞同冯盟的观点, 因为这一观点更侧重于法务会计的实际应用, 较为全面的总结了法务会计在实务中的职能, 同时也比较符合国际上的规定, 其具体分析如 (表1) 。从 (表1) 中可以看出:法务会计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客户和司法部门, 客户对法务会计的需求似乎要更加广泛 (这里所指的客户主要是指企业和社会公众) , 同时也是法务会计得以全面发展的动力。法务会计本身的职能赋予了其服务于司法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能力。国外尤其是美国和加拿大, 这三种职能都得到了很好的运用。但在国内, 法务会计主要还只是用于司法鉴定, 尤其局限于经济犯罪领域有关案件的审查, 其在企业、社会公众所涉及的经济问题中的应用还处于尝试阶段。
三、法务会计应用于司法价值分析
(一) 节约司法部门案件审理的高昂成本
在很多案件中, 尤其是经济纠纷案件, 认清事实真相, 做出合理判决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 一些案件正是由于审理成本过高而被搁浅, 这些过高的成本有时并不一定是审判所必需花费的, 只是由于司法人员自身的专业局限性, 无法更好地将所需资料、证据进行筛选。而法务会计专家则能够根据原告控诉或被告抗辩形成会计观点, 帮助审讯或者要求提供纪录, 或者减少不需要的会计信息 (这种信息可能是诉讼过程要求提供的) 。因为相对于司法人员和一般会计专业人士, 法务会计更能理解交易的过程, 认清事件的真相, 并且知道如何快捷、有效的查证财务信息或其他信息来源, 评估信息的冲突之处, 做出公正的判决。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审理的成本以及重审的可能性。
(二) 加强司法部门审判的有效性, 增强证据的效力
法务会计提供证据的效力包括提供证据的能力和证据的价值。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格, 即提供的证据是否会被法庭接受, 作为法庭证据。法务会计提供的证据不同于一般证人的证言, 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属于提供专家意见的技术服务活动, 它从本质上要求法务会计对司法部门提供服务时的客观中立性, 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 不受各种外界因素和权利的干扰, 所以法务会计专家的意见或法务会计报告本身就是一种法庭证据, 法务会计在取证过程中所获取的证据也应该符合证据标准, 具有很强的证据能力。法务会计证据本身具有的特征包括:客观性、合法性和相关性, 法务会计专家所涉及的专业知识包括法学、会计学、审计学等多门学科, 能够并且有职责对会计信息是否可以作为法庭证据进行斟酌, 并衡量其证据对于案件作用的大小, 因此有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
(三) 提高司法部门审判的质量
法务会计在司法部门中的应用突出表现为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 在提高司法部门审判质量和效率方面有着积极作用。如会计舞弊案件一直是司法部门审判的难点, 它不仅对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 还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信用危机。会计舞弊往往被认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可这种犯罪行为审判起来却十分困难。具体表现在会计舞弊的认定、损失的计量以及会计舞弊者责任的划分方面。由于法务会计人员所具备的专业知识, 在会计舞弊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时, 可以为法务会计的受害者提供诉讼支持, 并利用相关的专业方法, 如价差法、折扣法、均价法、系统风险法、机会盈利替代法、机会亏损替代法等将受害者损失进行量化, 使会计舞弊制造者最终受到应有的惩罚。只有这样, 才能从根本上达到司法部门审判的目的, 有效遏制不法行为的发生。
四、法务会计应用于企业价值分析
(一) 为企业日常经营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调节人们经济关系的是法律规范而不是行政手段, 这就是所谓的“陌生人社会”关系。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 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企业的所有活动都是在法律约束下进行。企业通过法务会计提供的信息, 可以有助于其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 避免因为欠缺法务会计知识而产生损失。如在商业索赔案件中, 常常会出现买方欺诈性索赔, 在这种情况下, 法务会计专家可以运用会计、合同法、证据学等方面的知识, 通过检查财务资料等一系列方法, 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 为企业提供专家意见, 减少企业成本
法务会计为企业提供专家意见主要体现在咨询服务上。企业拥有会计人员、法务人员, 但对会计、法律都熟悉的人员却非常缺乏。当企业面临会计核算方面的法律问题时, 单靠这两方面人员的合作是很困难的, 而法务会计专家可以弥补这一缺陷。如法务会计服务中的建筑争议咨询、购买价格争议、估价、经济与统计、知识产权等多项服务都可能是企业发展中需要咨询、求助的项目, 而这些工作并不是一般的会计或法律专家能够胜任的, 需要多年的经验和深厚的专业功底。
(三) 帮助企业加强内部管理, 促进企业自身发展
近年来法务会计帮助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功能表现的尤为突出, 主要原因在于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颁布。法案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 (CEO) 和首席财务官 (CFO) 对财务报表的书证要求。同时302条款和906条款分别在民事和刑事方面直接规定了CEO和CFO的特别书证要求。这就使公司高层对其十分重视, 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以及发现和防止可能的错误陈报, 就显得格外重要。同样, 国内也存在这一要求:2006年颁布的《上证所上市公司内控指引》中对于内控体系的要求 (据有关专家认为这一指引比萨班斯法案要求更高) 。在此压力下, 一些公司将会评估其内部控制是否健全, 从而发现是否存在舞弊行为。而法务会计重要内容之一的舞弊审计则可以帮助高层管理人员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 使法务会计成为企业高管寻求帮助的对象。
(四) 降低企业国际化发展风险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 企业经营日益朝着多元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投资成为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但同时也应注意到经济犯罪日渐增多, 手段也日益隐蔽。中国加入WTO之后, 进入中国的国外投资者和投资公司需要寻求第三方提供一定的保障, 同样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也需要这方面的保障 (如一直成为焦点的“洗黑钱”等问题) 。法务会计的风险评估等服务项目有利于企业投资风险的降低。同时, 目前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海外上市, 可能要面临更多的诉讼风险。我国企业在诉讼时尤其需要注意中外经济、法律、会计准则和制度等方面的差异, 法务会计专家在此则显现出了重要的作用。
五、法务会计应用于社会公众价值分析
(一) 离婚案件中的经济纠纷
虽然目前有婚前财产公证制度, 但对婚后财产及没有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家庭, 面临离婚时仍会涉及财产纠纷问题, 法务会计可以利用其专业优势, 帮助夫妻双方尽快解决纠纷。法务会计能提供的帮助有:收集财务证据、识别隐匿财产、量化合理需求等。同时还可以提供诉讼支持, 按家庭具体情况编制调查表, 将财产证据归入最终法务会计报告。
(二) 人身伤害索赔
目前的人身伤害索赔最常见的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索赔。索赔是为了补偿受害方遭受的损失, 这种损失包括现在的损失和未来的损失, 以及受害方所承受的痛苦。法务会计专家在这类案件中主要是参与损失的计量, 如各项医药费、矿工工资、奖金等, 从而使受害方得到合理的补偿。
(三)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经济的快速发展, 使得资本市场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个人也越来越多的加入到这一群体中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 使得很多个人投资者遭受损失, 这种损失有很大一部分是来源于虚假信息的陈述。在此类案件中, 如何确定虚假信息、如何确定是故意或过失、损失金额的量化、法律责任的分担等问题的难以解决都将阻碍投资者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如对于会计信息是否虚假的判定, 会计专家判断的依据是会计准则和制度, 认为只要遵循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要求进行披露, 提供的信息就不是虚假的;而法律专家判断的依据是事实的认定, 认为只有反映事实的会计信息才是真实的。由于会计真实和法律真实的判断基础不同, 常常会出现不一致的结果。无论从哪个角度, 其判断的结果都带有片面性, 很难达到公平、正义, 维护公民合法利益的目的。这时必须借助法务会计专家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寻找相关线索, 查证公司虚假陈述的证据、给利益相关人造成的损失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同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提供给司法部门审计使用, 使个人投资者的损失能够得到补偿。
六、法务会计实例分析
以上通过理论研究对法务会计在司法部门、企业、社会公众中的应用价值加以阐述。下文以“四大”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法务会计的具体服务范围为例, 展示其在实务中的价值作用。虽然现在对于法务会计服务范围并没有统一的界定, 但“四大”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说是法务会计应用的领头羊, 从 (表2) 可以看出, 其服务范围几乎涵盖了法务会计所涉及的领域。而今后法务会计在实务中的发展将逐步以社会中介机构尤其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为主力军, 所以“四大”的法务会计服务范围对于法务会计的服务范围的界定将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从“四大”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务会计服务范围, 可以清楚地看到其对司法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服务项目。如分析与法务技术、仲裁服务、证券诉讼、民事诉讼支持、法务数据分析、欺诈调查等这些服务对于司法部门的公正判决具有很高的价值;建筑咨询服务、公司内部可疑行为与交易调查、购买价格争议、使用费与许可证管理等这些服务对于企业的健康发展都是非常有利的;民事诉讼支持、损害分析等可以帮助遇到经济纠纷案件的社会公众提供法律上的援助。当然, 上述服务项目对于司法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并没有明显的界限, 有些项目可同时服务于上述三者。法务会计已成为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一项重要业务, 而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务会计服务范围较窄, 其业务涉及量较少, 主要还停留在审计、验资、税收筹划等业务方面, 这可能是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实务需求分析不足, 从而限制了法务会计在我国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七、结论
目前法务会计的发展十分迅速, 其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泛, 如保险法务会计、税收法务会计、破产清算法务会计、资产重组法务会计、知识产权法务会计、反倾销法务会计等。但外因是事物发展的不竭动力, 不管其涉及的领域有多广泛, 研究有多深入, 其发展都是由于现实实务的需要所推动的。所以, 明确法务会计在实务中的价值, 将有利于理论界对于法务会计研究方向的确定并推动其发展。正如法务会计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运用, 虽然依赖于其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高素质的从业人员、超前的理论研究等基础。但还有一点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其对法务会计的研究与实务紧密相联, 时刻围绕着司法部门、企业、社会公众等这些法务会计服务对象的社会实际需求, 使其发展具有明确的方向和强大的动力。我国对于法务会计的研究, 理论方面已有一定的成就, 实践中逐步引入了法务会计, 同时也采取了很多措施发展法务会计, 如复旦大学在2004年推出了专业硕士学位MPACC项目, 专门设立了“法务会计”方向等, 这些举措对于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 尤其是人才的培养, 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我国在发展法务会计时务必建立在与实际需求相结合的基础上, 加强人们对法务会计价值的认识, 借鉴国外的经验, 发展法务会计。可以相信, 通过司法部门、企业、社会公众这些法务会计需求者的不断重视和运用, 法务会计在我国将会得到迅猛发展。
摘要:法务会计在我国起步较晚, 发展较为缓慢, 其运用尚处于尝试阶段。本文结合法务会计在实务中的应用情况, 从司法、企业、社会公众三者的需求角度, 探讨了法务会计在实务中的应用价值。并以“四大”为例, 对法务会计在中介机构中的服务范围进行了分析, 进一步阐述了法务会计的实务价值。
关键词:法务会计,司法部门,企业,社会公众,应用价值
参考文献
[1]冯萌、李若山、蒋卫平、杨晨光:《从安然事件看美国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 《会计研究》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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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彧昉、李若山:《法务会计专家在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国际经验及启示》, 《会计研究》2007年第4期。
[4]黎仁华:《法务会计概论》,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8.年度百佳产品——个人存储 篇八
LG GSA-4163B
这款产品是2005年第一款支持Super Multi制式的DVD刻录机,刚刚推出时颇有些曲高和寡的意味。而时间会证明一切,在LG的这款产品推出几个月后的2005年年底,众多DVD刻录机厂商纷纷将自己的新产品升级到Super Multi制式。可以说,这是一款相当具有预见性的产品,时至今日仍不失为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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