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信访问题处理

2024-08-30

土地信访问题处理(10篇)

1.土地信访问题处理 篇一

博乐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 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文件

博市信联发„2010‟1号

关于认真开展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实施五周年

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场、街道及有关市直单位:

今年5月1日,是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实施五周年。五年来,博乐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细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5号文件、《信访条例》和中央、自治区关于信访工作一系列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目标,着力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不和谐因素,着力强化“事要解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着力完善机构,促进信访工作科学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信访条例》,深化总结、广泛宣传《信访条例》实施五年来我市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取得的成就,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应问题、提出诉求,积极为博乐市经济发展建言献策。博乐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实施五周年系列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实施五周年系列宣传活动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联席会议第十四次全体会议、全国信访局长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十七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自治区信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部署,紧紧围绕信访工作“为党分忧、为民解难”这一目标,以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实施五周年为契机,以源头预防、事要解决、完善机制、落实责任、提升能力为重点,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加强正面宣传,积极引导舆论,为促进信访工作科学发展、创新发展营造浓厚舆论氛围,推动信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再上新台阶。

二、宣传内容

1、大力宣传博乐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取得的显著成效及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贯彻实施五年来,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取得的丰硕成果;

2、大力宣传博乐市贯彻《信访条例》,全面依法履行职责,不断拓宽信访渠道,不断完善信访工作法规制度,不断拓宽民意诉求表达渠道,积极探索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努力推进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着力促进社会和谐的创新经验和成效;

3、大力宣传群众关注热点难点问题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弘扬法制精神,宣传学法、守法先进典型和经验;

4、大力宣传广大信访干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决策部署,向吴天祥、张云泉、潘作良等优秀信访干部学习,牢固树立“为党分忧、为民解难”的崇高精神和“奋力拼博、苦干实干”的优良作风,努力建设“工作一流、群众满意”的信访部门的先进事迹;

5、加强法制教育,并以适当方式对个别问题已处理解决到位,仍坚持无理要求,长期缠访和非正常上访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以案释法、以案说理,引导群众通过正当途径反映诉求,提高信访群众的法制意识,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学条例、用条例、守条例的良好环境。

三、活动形式

通过开展法制宣传、采访报道、经验推广等方式,进一步加大信访工作宣传力度。要以“五个一”(即“一篇好文章、一块好板报、一次座谈会、一张宣传单、一次好活动”)为抓手,紧密结合“第七个宪法法律宣传月”和“第28个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一篇好文章。广大信访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积极向有关新闻媒体投稿,讲述身边发生的新变化、新气象,肯定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实施五年来信访工作取得的新成绩、新成果。各责任单位负责投稿1篇,并于5月5日前上报市联席办。

一块好板报。以宣传《信访条例》,弘扬法治精神为主线,以宣传信访干部“为党分忧、为民解难”的崇高精神和“奋力拼搏、苦干实干”的优良作风为重点进行板报宣传,达到推动信访工作上台阶,激励信访干部做贡献的目的。

一次座谈会。积极开展修订的《信访条例》实施五周年座谈活动。通过座谈会的形式,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最大程度地争取对信访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为更好的开展工作打好基础。

一张宣传单。以宣传《信访条例》为主题,以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重点,以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为目标,整理相关内容编印成宣传单,通过单位、社区等渠道向群众广泛宣传。

一次好活动。以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实施五周年为契机,结合机关干部下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积极进行访贫问苦、走访慰问活动,联合相关部门利用双休日、巴扎日对群众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政策解释、答疑释惑,从而真正达到拉近群众距离,把问题发现在基础,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的工作目的。

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信访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增强做好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实施五周年系列宣传活动的主动性,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宣传活动顺利进行,为博乐市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氛围。

请各信访责任单位接通知后,立即行动起来,狠抓工作落实,并将宣传活动开展情况总结于5月10日前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适时对各单位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作为信访工作目标责任《信访条例》宣传培训内容的主要依据。市联席办联系电话:0909-2277104,联系人:王静,传真:0909-2277102。

博乐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0年4月19日

主题词:信访 宣传 通知

抄送:州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党办、政办。

共印:汉文50份

2.土地信访问题处理 篇二

就我国现有土地情况来看, 集体土地所有权被迫受到极大的限制。一, 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利受到相当大的限制。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用地的承包管理权和城乡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在相关法律条文中, 在农村承包或经营的农用地, 只能作为农业用地来使用, 不允许做其他用地。土地法中有规定, 农村的集体用地不能私自转让出租或者用作农业以外作为他用。也就是说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受限制的一种权利。我们国家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收益权都是来源于土地使用权的, 这种权利仅仅限于农业方面用地, 对非农用地没有占有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集体征收中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各项法律法规的需要, 对被占地者按照法律给与合理的补偿。, 法律仍不能把公共利益明确划分出来, 以至于征收有过多的随意性, 也就是说不论做什么用, 都可以以征收的名义处理。

土地方案的拟定是按照相关部门来制定的补偿措施以及补偿办法, 而且听取了被占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于在补偿过程中发生争议而且又协调无果的要按照批准占地部门来予以解决。因此可见政府既是土地征收者, 又是补偿标准和批准者, 本身就无法保障与土地被征收者的利益一致。因而是对被征用土地者的一种不公正行为, 对此, 国家还没有明确的解决办法。

2 制度下的不良后果

某些政府滥用征地权利, 滥征集体土地。某些地方政府领导, 为了地方的利益或为其他原因, 打着征地的幌子不思考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以及国民长远利益, 大肆征集土地。使国家的耕地导致耕地减少, 大量优质土地被占;失地农民生活无依, 就业困难, 基本生活难以保障;还因为征地过程中处理不当引起纠纷和矛盾, 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 市政府在群众中丧失了尊严。

因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受控制的现状, 又有许多外来的力量都来扰乱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操纵者, 他们不是真正所有权者, 没有对土地的爱护, 随意分割土地, 优质农用的土地被迫用于建设或者被滥用荒废。对于土地的真正所有权者———农民却无能为力, 拿不出制约和强有力的反对手段, 只能听之任之的发展下去, 被不正当的权利排挤在外。现在我国农村土地属于广大农民集体所有, 村民小组又没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村委会及其干部有着互利关系, 村民很难维护本村集体的土地权益。面对这种现象, 法律又没有赋予村民上诉权, 导致土地任由抢占着处置。

相关部门不能依照法律来管理, 而使土地受损。在农村周边取土、私建住宅、滥毁土地等行为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近几年以来, 农村违法私建造成农村土地荒废很多。这都是因为关于土地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即使有规定, 因为经济飞跃式发展, 老百姓竟然会把新房建到交通便利处, 不去顾及是否浪费土地, 新房子又把正在承包耕作的良田侵占。

3 有针对性处理

修改土地法律中普遍认为不合时宜的项目。关于土地征收的立法中制定专门专项的法规, 绝对明确有关土地占有方面的标准, 根据已有的补偿情况给与不服从征地者上诉申诉的相应权利进一步明确土地所有权问题, 改变以往村镇政府部门说了算的状况。明确规定如是建设用地一定要取得村民的同意, 才能征集, 并予以相应合理的补偿。

执法方面相关政府应在征地过程中一切依照法律办事, 不能不征求被征地者意见私自决定。对于在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还有使用权确权等方面, 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来实行。各个相关部门尤其是直接的乡镇村社要对土地进行规划必须说明用途, 才能予以征集。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时, 相关部门一定要给予相应严格的法律惩处, 不能敷衍了事, 侵害农民利益。给予合理的评判, 保证被占土地者的利益得到全力保护。相关政府应严格严肃执行法律, 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不徇私情, 严肃处理, 以服民众。对土地违法案件不依法查处的, 依法追究其不作为法律责任, 给予严厉惩戒。

总之, 管理好我们集体的土地, 做好集体的主人, 执法的强人。给予被占有土地者合理的补偿, 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我们人人有监督建议的权利, 让土地问题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摘要:乡村集体土地流转农村城镇化与工业化进程中对非农建设土地供需不断上升的结果, 随着时间的前行, 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严重制约农村环境的稳定与和谐, 作者觉得要使问题得到很好的处理, 重要在于建立完善集体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

3.土地信访问题处理 篇三

【关键词】 农村 土地承包 处理建议

1.第二轮土地调整期间大中专在校学生承包土地问题

《中共四平市委、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发[1997]2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校读书的大、中专学生分给土地。毕业参加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后,再由包转租。”《中共伊通满族自治县委、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伊发[1997]25号)第1条规定:“计划外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在户籍所在地分给土地,参加工作后由包转租。”根据这一规定,我县在校读书的大、中专学生均分得土地,并签入了延长30年承包合同。但承包地由包转租的规定与相关政策不符。

处理建议:对第二轮土地调整期间给在校读书的大、中专学生分给的土地,其承包经营权全部延至30年,不再由包转租;对已经实行由包转租收取的租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生效为界,2003年3月1日以前收取的租金不再退回,2003年3月1日以后收取的租金要全部退还农户。

2.独生子女享有的土地优惠政策问题

《中共四平市委、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发[1997]20号)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独生子女18周岁以下的(含18周岁)增加半份土地。”《侯貴新同志在全县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7年11月17日)在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政策问题中指出:“关于独生子女问题,农村独生子女很多,有的持有独生子女证,有的没有,因此,申报独生子女的期限规定到11月20日零时前。只要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可分给一份半土地,独生子女多享受的半份土地,在年满18周岁后由包转租。”

处理建议:在第二轮土地调整期间,市、县两级在文件中都没有规定独生子女多享受的半份土地,在年满18周岁后由包转租,仅仅是领导讲话中提出。对独生子女多享受的半份土地实行由包转租,不仅没有有力的政策支持,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所以独生子女多享受的半份土地只要签入30年延包合同,就属于农户家庭承包面积,不应实行由包转租而收取租金。

3.婚后人口未将户口迁入婚入地的土地承包权问题

《中共四平市委、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发[1997]2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资格的确认以户籍为依据。原则上在籍农业人口,承担应尽义务,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承包一份土地。”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又规定:“婚后人口应将户籍迁到婚入地,由婚入地分给土地。嫁给非农业人口或近郊农民,户口落不下的要单立户头,由户籍所在地给地。”鉴于上述政策规定,各乡镇在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对婚后人口户籍应迁未迁的部分农民没有分给土地,这种做法客观上剥夺了这部分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吉政发[2005]11号)在妥善处理婚出婚入人口承包地问题时规定:“土地延包前结婚的妇女,户籍在土地延包前迁入的,由迁入地分给承包地;未分给承包地的,从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解决;暂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户籍在土地延包前未迁出的,由原户籍所在地分给承包地;未分给承包地或分给后收回的,在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解决,暂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由于地域间土地延包实施时间不一而导致婚嫁妇女无地的,原则上由户籍迁入地解决承包地,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家庭,男到女家生产生活的,在土地承包上与婚出婚入妇女同等对待。”

4.土地信访问题处理 篇四

今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建设局积极开展建设领域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经过全局上下的努力工作,我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现将清欠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汇报如下:

一、前段工作开展情况

(一)领导重视,清欠目标明确。根据区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部署,建设局及时成立了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责任分工和清欠工作目标,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研究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同时,公布了专线电话,受理举报投诉,实行全天受理,专人负责督办的工作责任制,确保及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维护社会稳定。

(二)责任明确,工作重点突出。一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宣传车、宣传单与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对清欠工作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使施工企业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农民工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申诉渠道,创造了良好的清欠氛围。二是调查摸底,积极清欠。组织了专门的清欠工作督查组,分年初、麦收季节,对区内的所有工程项目进行排查,纳入统一管理,准确掌握了工资的发放和拖欠情况。共受理投诉90多起,对每一起投诉案件都认真调查落实,深入工地了解情况,召集施工企业及承包人和工人一起核对帐目。事实清楚的责成在规定期限内兑付工资,对有纠纷的通过协调,促使双方达成一致,特殊情况还积极与建设单位协调,垫付工人工资,保证了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三)清欠农民工工资取得了一定成效。据统计,年初全区拖欠工程款约#亿元,拖欠民工工资为陆续发生,拖欠总额为#万元,涉及人数近##人。截至目前,全区共清理拖欠工程款#万元,还有#万元待解决。清理兑付民工工资#万元,还有#起投诉涉及金额约#万元正在协调之中。

二、清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信访隐患

(一)关于清欠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一是个别案件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如#房地产与#一建#多万元的工程款纠纷,前后五次召开由局主要领导及工作人员参加的协调会,一直无结果;二是包工头多为外地人,少数包工头携款一走了之,根本找不到人,剩下工人连帐目都无法核对,企业根本不欠工资或不知道应付多少工资,解决不了工人就不走,又哭又闹。几千元的工资有些企业可以解决,几万元的工资企业就难以接受;三是个别工人要求不合理,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未干的不让扣除,蛮不讲理,还到处投诉;四是个别包工头和工人之间的纠纷无法协调一致,让其到法院起诉却不去,解决起来难度较大。

(二)关于信访隐患。一是#房地产公司拖欠#一建#多万元工程款,致使#一建欠工人工资#多万无法支付,涉及人数约##人,这件事清欠办一直在认真协调,但进展不大,是否请司法部门提前介入,出面调解,这件事不能再拖;二是#鞋厂拖欠#建筑公司工程款案,法院已经判决,执行两年无结果,连带发生拖欠工资#多万,曾两次集体到区政府上访。

三、下步做好清欠工作的措施

(一)明确清理重点,督促制定和落实还款计划。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谁投资、谁还欠的管理原则,根据清欠情况和任务,制定出清欠计划、进度要求,向全区施工企业发出紧急通知,积极筹备资金发放民工工资,并在发放工资时不能只发到包工头手中了事,要直接发到工人手中。对特殊情况下动用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加大监督力度,建立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诚信档案,建立规范的拖欠工程款统计报告制度,严格制约不履行还款计划的行为。对拒不还款的,采取行政或司法等手段强制解决。

(二)加大源头治理力度,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在立项审批、资质年检、施工许可证、招投标等环节上严格把关。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的,在申请立项或办理施工许可时仍未能提供结清证明材料的项目,或没有拖欠记录,但资本金不足,后续资金没有保障的项目,不予批准立项和办理相关施工许可等手续,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要严格施工合同、施工许可和竣工备案管理制度,严格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制度。

(三)加大建筑市场的整治和监管力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严厉打击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大力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限期取消零散用工行为。新开工工程,企业必须与每一位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改变以往企业只与包工头签订合同,包工头再与工人签订合同的状况,减少中间环节,逐步改善用工环境,防止非法用工带来拖欠工资的问题。

下步,我们将集中力量,督促建筑企业加快工资支付进度,确保当年和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发放,让农民工能够足额拿到应得的工资。

福山区建设管理局

5.土地信访问题处理 篇五

xx市公安局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第一阶段工作总结

文章作者:2140792 文章加入时间:2005年9月11日12:14 为认真贯彻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公安信访会议精神,按照部省州的统一部署,以贯彻实施《信访条例》为契机,结合正在开展的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我局从5月18日开始,认真开展了“人人受到局长接待,件件得到依法处理”为目标的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专项活动。党委一班人齐心协力,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多措并举,确确实实把专项活动作为体现“人民公安为人民”的一项“民心工程”来抓,使开门接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止7月17日,全市共接待处理群众来访问题xx起,办结x起,办结率x%,其中省公安等告人民群众,使群众了解信访行为规范和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提倡人民群众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组织民警对过往的群众,发放“大接访”宣传单,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五)认真负责,做好接访,为“大接访”工作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大接访”开始,局党委便结合实际,抽调了信访、纪委督察、刑侦、治安、法制和xx分局的负责人,配合局领导,做好每次的接访工作。每天不管有多忙,只要是到接访时间,局长都会准时出现在接待地点,亲自接访每位信访群众。他根据群众所反映的问题给予答复,并对接访人员耐心细致地做说服教育和法律宣传工作,努力争取信访群众的理解、支持和满意。遇有相关部门的信访问题,便汇同相关部门的责任人,对能够当场答复的,就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就限期办结。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均向群众指明解决问题的单位或途径。目前,局长亲自接待的人员,对局长答复均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在局长的带领下,其他局领导在接访过程中,也非常认真仔细,让那些抱有怀疑心理的信访人员在经历了信访过后,很受感动,他们认为公安机关的作风转变了,真正做到了“人民公安为人民”。督察部门作为这次接访的主要部门,即是接访者,又是监督者,对每次接访都进行了全程监督,有效地推进了“大接访”各项工作的落实。(六)密切警民联系,全力推行社区民警述职述廉工作,创新“大接访”工作模式 借助“大接访”的东风,结合先进性教育,为深入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从推进公安机关行风建设和公安队伍的廉洁自律工作的高度出发,局党委创新思路,率先在xx州公安系统推出了“社区民警的述职述廉”活动。x月15日至16日,分局11个社区31名社区民警第一次向辖区的居民代表进行述职述廉。通过社区民警实事求是地向社区群众汇报工作及廉洁自律情况,面对面地听取居民代表的评议,把评判权交给群众,确实把公安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这不仅促进了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了警民关系的改善,更推动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各项措施的落实。使得“大接访”工作不仅是公安机关领导与群众的零距离接触,更是基层民警与群众面对面的交流,把存在的问题真正化解在基层。

二、取得的成效 5月18日至7月17日,我局“大接访”共接待群众来访xx起,办结xx起,办结率为96.7%,其中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xx起(控告民警违法违纪x起,要求解决问题x起,建议x起,表扬x起),其它x起,停访息诉x起,息诉率x%。通过接访,当场解决问题x起,查破案件x起,获违法人员x员,其中逮捕x名,拘留x名,查获犯罪团伙 x个,抓获团伙成员x名,挽回经济损失xx万。参加办案民 警x人,回访上访人x次,投入办案经费x万元。两个月的接访活动中,使局党委对基层民警的工作状况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为我们在新时期处理信访问题积累了经验,更为今后密切警民关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此次活动进展顺利,在推动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方面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一)依法解决了一批信访问题,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按照 “人人受到局长接待,件件得到依法处理”的工作目标和要求,我们认真对待每一起信访案件,热情接待,依法办理,耐心细致的对信访nbsp;(四)对信息上报工作重视不够。“大接访”中,由于对信息上报工作重视不够,以致于办结的信访案件不能及时上报公安部直报信息系统,不能及时反映我们的工作情况。此外,经费紧张,警力不足仍是接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将紧紧围绕“大接访“工作的总体要求,在整改上下工夫,在减少信访问题上作文章,积极探索信访工作的有效途径。下一步我们将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开门大接访”集中处群众信问题,是周部长和公安部党委继“大讨论”、“大练兵”之后推出的又一项重大战略性举措,对于我们听取群众意见,查找自身不足,全面推进公安队伍工作和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部门和全体民警要将思想认识继续深入统一到“大接访”活动上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的过程,作为增强执法为民思想的过程,作为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的过程,作为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建设,提升公安机关整体素质的过程,再次认真抓好广泛、深入的思想发动工作,以此作为全面带动和促进当前各项公安工作的重要突破口,确保“大接访”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二)针对突出问题,切实加以整改。对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各执法部门、各警种要结合实际,结合“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活动,认真梳理归纳,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和加强执法工作的新方法、新措施,针对群众信访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切实加以整改,制定操作性强的制度规范,并认真落实,警务督察部门要加大这方面的检查力度。(三)继续做好群众涉法上访问题的回访工作。建立信访案件督办规定,实行“四定二包”,对还未来得及回访的信访案件,要挤出时间,专题研究,抽调专人进行回访,实行领导包案制度,争取让人民群众满意。(四)紧紧围绕“大接访“工作的总体目标要求,把“大接访”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把主要精力放在停访息诉上,最大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确保不形成新的信访案件,减少越级、重复访的信访案件。(五)加大思想疏导工作的力度。对个别口服心不服或心里上有解不开疙瘩的信访群众,还要去做深入细致的思想疏导、法律宣传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其息诉息访。(六)及时汇报,取得支持。把“大接访”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别是无理缠访的对象及时上报,积极取得市政府及上级公安机关的支持,使我局在“大接访”工作中争取主动。

6.农村土地信访经典案例 篇六

国土资源局认为,当初征地时,该组人均耕地已不足0。4亩,不可将调整土地当成一种安置方式,法院的判决存在错误。但镇村认为,即使法院判决有错,也应以判决为准。

调解过程中,村民不断越级上访。为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国土资源局向省厅写了请示报告。经领导协调,镇政府对14个被征地村民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彻底解决了这一问题。

7.涉检侦监信访案件处理应对之分析 篇七

(一)涉检信访。

信访是指公民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要求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或采纳的活动。实践中通常有涉及检察院的信访,依法应由检察院处理的案件简称为“涉检信访”案件。《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二条对“涉检信访”作出了规定:“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和申诉,依法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活动。”[1]笔者认为,“涉检信访”同时也包括一些当事人向检察院信访的同时,向其他国家机关信访,其他国家机关接访后通过一定方式转送检察院并促使检察院处理的行为。总体来看,信访人提出的信访要求应属于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检察机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理,这样的案件才属于“涉检信访”案件,否则,应由其它相关部门处理,而不应简单划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因此,就概念的层次和位阶而论,信访为第—位阶,“涉检信访”案件仅是整个信访制度中的一部分。[2]

(二)涉检侦监信访。

目前检察机关内部已经设立有专司信访接待,处理公民控告、申诉和举报的控告申诉部门,但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设的一个部门而言,其无法承载所有涉检信访问题的全部处理责任,因为信访诉求的内容不同,决定负有处理责任的部门不一样。《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控申部门)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职责分工转送有关部门办理,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办理。”依此,控申部门需要受理的信访事项中需要由侦查监督部门处理的则要转给侦查监督部门。笔者把该部分案件称为“涉检侦监信访”案件,并就这部分案件的处理情况及应对措施谈一下自己粗浅的看法。

二、涉检侦监信访案件的类型、特点及原因分析

(一)涉检侦监信访案件的类型和特点

从《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所受理的信访事项的范围来看,涉检侦监信访案件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一是不服侦查监督部门处理决定的申诉,包括案件作批捕处理后,犯罪嫌疑人一方不满该批捕决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案件作不(予)捕处理后,被害人一方要求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而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等;二是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包括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而向检察机关申诉;犯罪嫌疑人认为公安机关的强制措施不当要求侦查监督机关进行监督而申诉等;三是反映侦查人员、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等等。因而涉检侦监信访案件表现出较为明显的特点:第一,反映问题绝大多数是事出有因;第二,反映问题相对集中,大多数与自身切身利益有关;第三,多数上访者要求迫切,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出现过激行为;第四,该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大多会牵涉到一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与公民的人权息息相关,因而必须重视处理的社会效果。

(二)涉检侦监信访案件的产生原因

就产生信访案件的深层次原因来看,主要是传统法律文化对信访的影响,我国处于转型时期矛盾多发,上访群众的维权意识增强但依法维权的意识和技能薄弱等等,由于笔者主要对涉检侦监信访案件进行论述,因而主要就造成该类信访案件的具体原因进行分析:

1. 当事人法律意识薄弱。

一些当事人由于不懂法或者没有全面理解法律的内涵,存在法律认识上的偏差,虽然办案人员依法对案件作出了正确的处理,但当事人就固执己见,一味上访;一些当事人由于证据意识差,不注意依法收集、保存证据,举证不充分或证据不足,导致案件最终不能立案或者不予捕等等,当事人却认为办案人员执法不公,希望通过上访途径解决问题。

2. 信访成功案例提高了民众信访的积极性。

随着信访处理与各个单位评价的关联度日益加深,信访量的多少成为衡量各个相关单位业务水平的重要指标,作为涉检信访归责单位的检察院无疑也会强化对涉检信访的处理。这一努力自然会增加信访的“好结果”。而通过信访途径可以实现“权利救济“的结果则进一步激发当事人的信访热情。

3.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

一是侦查阶段出现问题,表现为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对证据的收集不到位,导致案件最终作不予捕处理,引起被害人的不满而向检察院申诉;侦查人员工作不细、不实,收集的证据不注意保存、固定,案件在做批捕处理后证据却发生了变化,犯罪嫌疑人借此而上访;侦查程序不合法、侦查人员违法办案,随意运用强制措施,侵害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当事人以此向检察机关申诉,希望进行侦查监督等。二是批捕阶段出现问题,表现为侦监办案人员对证据的审查不过关,导致错捕、错不捕案件引起上访;侦监办案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不应批捕的批准逮捕,应捕的而不予逮捕,从而引起上访等等,需要认真加以处理的涉检侦监信访案件就是这一种情况。

三、处理此类上访案件的对策

侦查监督部门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力量,认真处理好侦查监督工作环节中的涉检上访问题更是一项重要的任务。为此,笔者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侦查监督机制

从前述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涉检侦监信访案件是源于侦查阶段就出现了问题,因而强化侦查监督就成为检察机关应对涉检侦监上访的一项重要举措,主要做法包括: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深入开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在收集证据时注意考虑批捕,甚至起诉对证据的要求,避免因为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不强、证据收集不足,导致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案件作不予捕处理后引起被害人的上访;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证侦查取证依法、客观、及时、全面,防止滥用强制措施和侵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问题,避免犯罪嫌疑人的上访;建立不捕案件跟踪制,对存疑不捕案件实行跟踪监督,与公安机关加强联系,相互沟通,研究制定侦查方案,防止案件流失引起被害人一方的上访;切实作好不予批捕案件的受害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思想工作,讲解有关法律原则,增强他们对检察机关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力争从源头上减少群众上访的问题等。

(二)建立侦查监督案件风险评估机制

侦查监督案件风险评估机制的具体做法就是在对审查逮捕案件作出正式处理结论前,对该案是否可能引起不诉、错捕、错不捕以及涉检上访、群体性事件的风险进行调查分析,评估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目的就是找出案件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判断其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然后针对可能产生的风险预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消灭不稳定因素于源头,预防化解社会危害于未然,尽可能从源头上减少涉检上访案件,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三)实现信访机构之间的信息化建设和连接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十六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访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各级人民检察院之间、人民检察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方便人民群众提出诉求,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和信访管理水平。”通过搭建信访信息共享平台,使信访信息在各个信访机关、部门之间能及时流通,避免因信访人重复、多头信访而导致多次、重复处理现象的发生。同时,通过对苗头性、倾向性、预警性信息和已经发生的信访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定期分析,及时制定预防性措施,努力实现防患于未然,以便在处理涉检信访问题时能够迅速反应,占据主动。

(四)创新涉检侦监信访案件的应对机制

1. 通过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解决涉检侦监信访案件。

笔者建议把适用刑事和解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应对涉检侦检信访案件的创新机制加以推广。在适用刑事和解机制时应注意:一是和解案件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且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二是找准和解切入点,客观公正和解。在掌握案件相关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侦监办案人员应以客观公正的立场,结合案情,以事释法,以法释理,分析利弊,消除当事人的怨气;[3]三是强化和解效力,确保和解效果。对已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要求其即时清结,以此作为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机制的条件,从而一次性解决纠纷。

2. 建立涉检侦监信访案件的司法救济机制。

一是建立涉检侦监信访案件救济权。比如对于当事人申诉的错捕、错不捕案件,要求更换承办人进行复查,或者可以举行听证以引入外部监督,从而既在救济程序上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信访权利,也在客观上消除了上访者对承办人和检察机关的质疑,这也是程序正义的体现;二是探索建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在对申诉人的诉求依法办理,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注重从实际出发,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诉的案件,切实加强对被害人在法律上、精神上、物质上的帮助,努力帮助落实民事赔偿、经济补偿等问题,解决其实际困难,化解矛盾。[3]

(五)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维护司法权威

无疑,多数上访者进行上访都是诉说自己的诉求,希望自己的权益能够最终得到保障,但也存在部分上访者不按程序办事、恶意上访的情况,对此,必须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遏制,明确告之不得再无理上访;对于具有《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之行为的上访者,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坚决依法依规处理,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摘要:本文首先对涉检侦监信访案件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对此类案件的类型、特点、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处理涉检侦监信访案件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信访,涉检信访,涉检侦监信访

参考文献

[1]“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三次会议通过。

[2]刘沛:“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体制的一些构想”,载《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1期。

8.土地信访问题处理 篇八

摘要:随着医疗纠纷案件数量的逐年递增,单纯依靠司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弊端渐显。调解作为新兴的诉外纠纷解决方式,势必将在医疗纠纷信访处理中占据重要地位。现有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在适用范围、中立性、权威性、内部监督以及与其他纠纷处理方式的衔接等方面存在不足。针对上述情况,应从行政调解的优势与价值出发,通过对现有制度的调查研究找出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特设调解主体、扩大行政调解适用范围、回避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以及加强司法与行政调解的衔接等对策。

关键词:行政调解;医疗纠纷;信访处理;替代性纠纷解决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6.05.0027

一、医疗纠纷信访行政调解制度的价值

医疗纠纷信访是指患者或其家属通过信函、电话、网络、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反映纠纷情况、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和投诉请求,再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活动。医疗纠纷信访工作涉及医疗质量、医疗收费、医患沟通、医德医风等内容,如何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信访案件成为一项化解纠纷、改善医患关系、维护医疗卫生行业形象的重要工作。医疗纠纷信访数量的攀升不仅影响社会稳定,同时也加重了各级卫生行政机关的工作负担。所以,如何迅速有效地处理医疗纠纷信访案件已经成为各级卫生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法学界研究的重点。

(一)诉外纠纷解决途径

传统的诉讼制度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受理范围、公正性、时效性等方面都存在固有缺陷,诉讼程序繁琐且成本高昂,再加上医疗行业本身具有专业性强的特征,使得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可谓耗时、耗财、耗力,就某些个案而言,诉讼审理所消耗的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甚至可能超过纠纷标的本身的价值。然而行政调解方式则相对简便,尤其在受理标准、时效以及处理程序等方面的限制较少,相较于司法途径明显具有高效、低廉、便捷、灵活的优势。另外,处理医疗纠纷案件中涉及的争议事项常常需要以大量专业医学知识为依据,然而要求法官具备高度专业性的医学素质明显不合理,由卫生行政机关利用调解方式解决医疗纠纷信访案件则可以有效避免专业性不足的问题。综上所述,在医疗纠纷信访处理中采用行政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实为一条更高效、合理的诉外途径。

(二)保障当事人利益

诉讼与调解二者之外,医疗纠纷还可以通过医患双方自愿协商的方式解决,但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患者在协商的过程中往往比较被动,很难保证协商结果完全公正。因此,一部分患者采取了更直接、更容易获得赔偿的方式,“医闹”现象由此产生,依照目前的形式看,若不加以制止,此态势存在进一步恶化的可能,这也从一个侧面体现出原有的权利保障渠道已经不能满足要求。然而,行政调解方式可以根据医患双方的协商结果,制定出最公正合理的解决方案,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权。从某种程度上讲,行政调解可谓自然规避了既有处理方式的劣势,而且在行政主体的掌控下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既不会偏离纠纷解决的主题,又不容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更有利于保障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三)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行政调解与我国向来崇尚公正平等的传统相契合,强调沟通,有利于当事人加强相互理解、消除敌意。利用行政调解处理医疗纠纷信访有助于彻底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和谐。若以诉讼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将保持一种长期对立的关系,过激的情绪还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给今后的日常工作和生活造成负面影响。而采用行政调解的方式,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平和的心理状态下彼此谅解,理性的解决纠纷,这样得出的结果容易被双方当事人所接受,不仅可以从表面上化解矛盾,更重要的是可以缓解医院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可谓“不仅清算了过去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1]。相较于传统的诉讼方式,行政调解更加人性化,更重视对全局的掌控,这也与构建和谐社会这一大的时代背景相一致。

二、医疗纠纷信访中行政调解的问题与不足

通过行政调解的方式处理医疗纠纷信访案件在学术界已获认可,然而实践中却并非水到渠成,恰恰相反,新形式下的信访制度以及行政调解制度本身就面临诸多问题,二者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实践效果与预期存在差异。

(一)调解对象的局限性

目前我国关于设定行政调解的法律文件种类繁多,既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有部门规章和一些一般规范性文件,却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调解法》,缺乏整体性设计。对医疗纠纷信访案件的处理一般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依据,条例中规定: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任一方提出行政处理申请后,行政部门就可以启动纠纷处理程序。卫生行政机关首先会要求患方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只有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的情况才会对医院进行行政处罚,对于未被定性为医疗事故的纠纷案件行政机关一般不会参与。可以看出上述条款只针对医疗事故这一类医疗纠纷的行政调解作了规定,其适用范围有限。另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不规范,鉴定专家无法出庭作证等原因也成为行政调解的瓶頸[2]。

(二)调解的中立性与权威性不够

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影响医疗纠纷行政调解权威性的重要因素之一,部属、省属、市属等公立医院属于政府开办的,即便是私立医院也是由卫生行政机关发证后才能运营,所以从表面上看医院和卫生行政机关存在有利害关系的可能性。因此,一部分患者对卫生行政机关的调解缺乏信任,宁可选择更为繁琐的诉讼程序也不愿接受行政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方式。另一方面,正因为卫生行政机关与医院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可能性,加上舆论的推波助澜,导致部分行政机关抱着“避嫌”的态度在调解过程中反而更偏向患者一方。综合上述两个方面,由于卫生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既是监管机构,又是主办机构,使得一部分患者对行政调解的公正性产生质疑,经常出现调解后反悔的情况,继而需要重新采用诉讼手段解决争议[3]。

(三)缺乏监督机制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行政调解不成功或者调解协议簽订后反悔的,只能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而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对于调解过程中行政调解人员的一些不当行为,例如受贿、偏袒一方、强制调解等等,只是简单地规定了责任的追究,但并未规定具体应该怎样追究责任以及追求何种责任,导致多数情况下当事人权益受损并无实质性的救济途径,严重影响了行政调解的实际功效;目前我国负责医疗纠纷行政调解人员多数不是专职的,除了调解医疗纠纷可能还需要承担诸如审批、准入、监管、血液管理等工作,繁重的工作压力加上行政调解不作为的问责性法律规定缺失,致使调解人员对调解的态度多是唯恐避之不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应该向卫生行政机关提交事故报告”,但在实践过程中,医院往往会为了逃避行政处罚或者避免承担刑事责任采用“私了”的方式解决问题,利用金钱和封锁消息的方式瞒报医疗事故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患者利益再次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因此,如何增强行政调解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如何加强对行政调解人员权力滥用的监督,如何增强保证医院方的医疗事故信息来源,就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四)行政调解协议法律约束力不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民事纠纷进行调处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或者作出的其他不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条款赋予经司法确认之后的行政调解协议民事合同的性质,然而在未进行司法确认之前的行政调解协议依然缺乏强制执行力,仍然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来履行,行政机关和法院都不能强制履行该协议。

(五)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诉讼制度的衔接不畅

我国在处理医疗纠纷信访案件过程中主要通过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四种方式进行,行政调解以其权威、高效和主动性的特点在解决医疗纠纷中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但并非唯一途径,所以如何正确定位并处理好与其他几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诉讼之间的关系的衔接问题比较大。以湖北省武汉市为例,《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分别规定了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机制,但都只涉及到一些方向性规定和原则性要求,并没有深入到具体规则层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法直接使用,例如,《意见》中提到“当社会矛盾纠纷无法通过行政调解解决时,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途径,依法向司法机关表达自身诉求。”这只能被概括为行政调解不能有损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并不是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机制中提到“信息通报和联动调解”的协作机制,然而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协作方式,从而致实践中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协作机制难以实施,影响了“大调解”格局的构建,也使得行政调解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完善医疗纠纷信访行政调解制度的对策

利用调解方式处理医疗纠纷信访案件的困境一方面是由于制度本身不够完善,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当事人的主观判断受到了各主体间关系这一客观事实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目前为止是无法避免的。虽然存在上述负面因素,但我们并不应该否定整个制度,而是要在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优势的同时尽量设法弥补其缺陷,通过司法与行政调节并存互助的模式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提升。

(一)扩大行政调解在医疗纠纷信访中的适用范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规定只有被定性为医疗事故的纠纷才能对其进行行政调解。笔者认为该规定虽然在设计之初并没有考虑到其他类型的医疗纠纷形式,却完全可以将其作为处理其他类型医疗纠纷的标准。笔者认为可以把医疗事故以外的医疗纠纷类型一并纳入到行政调解的可适范围之内,例如与医疗过程中的意外事件、药品不良反应损害以及并发症等等。首先,行政调解作为一种已经被公众所认可的去争解纷方式可在很大程度缓解医疗纠纷所造成的司法负担,提高纠纷处理效率;其二,由于上述纠纷类型造成的损害无法根据现有科学技术进行预知与防范,那么原本专业知识就存在不足的患方则更不可能对纠纷对象形成一个清晰的认识。如果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节,一来可以帮助患方更好的认清争议对象,从心理上进行安抚与疏导,二来可以使纠纷的处理更具专业性与公正性[3]。

(二)设置独立的医疗纠纷行政调解主体

1.设立专项行政调解部门。目前我国的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划归医政处负责,然而该部门的职责包括草拟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医务人员注册登记、指导与部分审批等等,繁重的工作负担必然会影响调解工作的及时进行,另外,与医疗机构的密切联系也有碍于调解结果的中立性与公正性(至少无法让公众放心)。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调解机构,多数行政调解工作是由相关行业行政主体负责。笔者认为,从短期实践效果出发可以在卫生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一个只针对医疗纠纷处理的部门,以确保调解的及时、独立和公正进行,但从长效设计角度而言,国家应该设置统一的行政调解机构,在各级政府部门设立行政调解办公室,再在此基础上作行业划分,由专职调解员负责行政调解工作[4]。这样也可以彻底消除医疗纠纷当事人对卫生部门中立性和公正性的担忧。

2.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专业程度和积极性。医疗纠纷行政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对调解的成功率以及调解结果的权威性影响很大。所以一定要增强调解员队伍的专业程度一是要重视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制定高效的人员培养计划,提高培训实效;二是要充实行政调解队伍,成员选择的时候应该要求其具有医学或法学方面的知识背景;三是要充分发掘社会资源,扩充行政调解工作者的范围。可以考虑利用行业自治机制辅助行政调解工作,利用医学会、医学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专业性优势帮助卫生行政机关解决一些疑难问题,或者设立专家委员会,以匿名评审的身份参与到调解依据的判定、审核工作中去,一来可以人尽其才,提高调解的效率,二来可以弥补调解人员专业资质上的缺陷,从而进一步确立行政调解的正确性和权威性。

为了调动医疗纠纷行政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必要制定一套有效的考核方案:把每年的行政调解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績效评估指标,从而保证行政调解工作的落实。例如,年终考核时,可以按照司法所要求的本年度内行政调解结案数量与总接案数量的比例,实施一定的奖励或处罚措施。另外,在把行政调解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评估指标的同时,要保证一定的工作经费,行政调解人员在实施调解过程中的个人补贴、交通费、餐费、电话费等等要实行专项拨款,专款专用。

(三)回避制度

“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这是程序正义对自然正义的回应与统一。卫生行政机关作为争议处理中的第三方,中立性与公正性是其优势所在,这在全球范围内已成共识。例如,《荷兰调解协会调解员行为准则》中规定如果调解人员与争议对象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那么应当采取回避措施。所以,笔者认为在医疗纠纷调解程序的设计中必须包涵回避条款,具体设计如下:(1)本人与该医疗纠纷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2)本人与该医疗纠纷当事人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3)有其他情况可能影响该行政调解公正性的。上述三种情况下调解人员不能接受该调解工作,已进入调解程序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申请回避,对方当事人不服回避决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5]。

(四)通过司法确认赋予行政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笔者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可以就行政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进行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将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在不硬性规定的情况下鼓励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又不需要通过变更法律条款来赋予行政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可以有效防止行政调解工作失去意义,增强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五)完善调解监督机制

为了保障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权力滥用以及不作为情况的发生,保证调解结果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完善的调解监督机制必不可少。具体设计如下:(1)制定专项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卫生行政机关不得无故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受理申请后不得怠于行使调解职责,因不受理或怠于执行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可以由监察部门追究责任;(2)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失职和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5]。卫生行政机关还可以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建立区域性信息监管系统负责收集和记录其管辖范围内各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信息。由于现在各医院本身就拥有独立信息数据库,所以建立这类信息化监管系统并不会给医院带来过多的负担,却能够大大提高医疗纠纷处理中行政调解的效率。

(六)加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诉讼的衔接

随着医疗纠纷类型的日益多样化,建立一个司法与行政相结合的二元化纠纷处理机制十分重要,卫生行政机关和法院都充分认识到调解可以成为解决医疗纠纷信访的主要方式之一。所以,应当致力于研究如何处理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诉讼之间的关系,尽可能实现优势互补。可以尝试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司法机关、卫生行政机关、医疗机构以及各类医学会定期召开会议,相互了解近期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情况,集中分析典型和疑难案例,并针对相互协作的可行性进行探讨。联席会议制度的开展有助于理清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以及诉讼之间的关系,并且可以通过组织间的沟通交流进一步加深联系,有利于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诉讼之间的衔接[6]。

四、结语

医疗纠纷信访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使得我国本不充裕的司法资源面临更大的压力,行政调解作为一种专业、高效的纠纷处理方式理应被纳入到医疗纠纷信访的处理机制中去,在发挥其优势的同时也应对其进行完善。然而,纠纷案件的解决并不是终结,而应该成为我们反思与修正的起点,卫生行政机关应该秉承“处理为基本,防范为创新”的思想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优化医疗监管法律规则,以期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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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吴志明.大调解:应对社会矛盾凸显的东方经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55156.

(责任编辑 江海波)

Abstract:With cases of medical disputes being on rise over the past years, settlement of such disputes via judicial approaches has gradually shown some shortcomings. Mediation, as a newlyemerging nonjudicial options of settling such disputes, will certainly play an increasingly important role in the handling of medical disputes via letter petition system. The existing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system for resolving medical disputes has some serious limitations in terms of applicable scope, neutrality, authority, internal oversight and connection with other disputesolving approaches. In view of this situation, effort should be made to fully use the advantages and values of current administrative system, and by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to identify problems with the current mediation system. On the basis of such work, we proposed some countermeasures for solving the problems, including speciallydesignated mediating body, expansion of applicable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introduction of avoidance system, improvement of oversight mechanism and enhancement of connection between judicial solution and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9.土地信访问题处理 篇九

桦甸市农村经济管理总站 李晓玉 李红岩

内容摘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把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处理工作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稳定和完善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动起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为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奠定了基础。但是,随着党的惠农政策力度逐年加大和土地连年升值,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和征地补偿所引发的纠纷又呈现出矛盾激化、对抗性强、调解难度大的新特点,当事人因承包地问题到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上访告状的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着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完善相关法规,健全配套制度,理顺诉讼渠道,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减少信访案件,科学构建“依法、及时、有效”的调处机制,消灭纠纷隐患,本文从八个方面对农村土地承包信访案件的成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依法解决问题的四个建议。

关键词:土地 信访 成因 对策

近几年来,随着党的惠农政策力度逐步加大,土地连年升值,农村土地承包案件虽在数量上呈下降趋势,但矛盾激

化、对抗性强、调解难度大又成为此类案件的新特点,当事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征地补偿利益之争而发生兄弟反目、父子成仇的现象屡见不鲜,到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上访告状的现象重现,严重的影响着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不尽快加以解决,势必成为新的群访隐患。笔者通过综合分析,农村土地承包信访案件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土地承包案件诉讼渠道不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也对法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的范围和具体问题的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从2006年开始,法院在受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时,没有认真执行上述法律规定,人为的设立前置条件,即所有的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必须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仲裁裁决后,方可到人民法院立案,增加了当事人诉累和经济负担。2009年10月,法院又以上级要求为由,对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裁决的上诉案件只备案,不审理、不执行,对已经受

理的个别案件,则以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六条:“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权属争议的,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对行政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侵权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转由政府处理,由于政府不具有强制措施,只能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但收效甚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双方常常在争议的土地上发生“拉锯战”,你种我毁,你抢我收,争执不下,有的甚至为此打的头破血流,给农村社会治安和各级信访部门增加许多工作压力,到目前为止,也无法得以妥善解决。

第二、合同鉴证程序缺乏强制性。据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关在所审理的案件中有三分之一属于土地流转纠纷,而发生争议的主要原因是所订立的流转合同未经依法鉴证,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无法及时履行把关和不规范合同纠正程序,引发纠纷的流转合同普遍存在着手续不全、期限不明、四至不详、费用不清等问题,还有的把合同外的土地或其他资源性资产

违法流转,待发生纠纷或土地被征占时,受让方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尽管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通过有效的工作,农民依法流转土地的意识逐步得到增强,但因流转合同的鉴证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缺乏强制性,所以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着私下流转和违法流转问题,给以后引发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留下隐患。

第三、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存在争议。桦甸市位于吉林省东南部,属于半山区,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称,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与林业用地毗邻相连,界限不清,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户与林场涉及土地权属问题的争议从未停止,特别是在春季林业部门组织还林或收取林地使用费时,农民以税改前纳税证明和土地承包合同为证,主张土地使用权,双方常常由此发生争执,待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纠纷时,确搜集不到足够的证据对土地确属予以确认,使此类问题始终无法得以妥善解决,一直困扰着当地政府;还有的承包地临近松花湖、白山湖和辉发河的淹没区或淹没线以下,因年代久远,其土地权属界线不明,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在管理承包合同或处理纠纷时,依法确权的证据难寻;当涉及土地征占时,用地单位以所占土地位于淹没区,属于国有土地,不予补偿,而农民则以纳税票据和承包合同证明所占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应该给予补偿,双方为此争 4

执不下,当农民的利益没有得到维护时,他们就会以此为由集体到政府上访,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第四、征地补偿费用类别划分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而这四项补偿资金在分配方式存在着很大区别,政策性很强,他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切身利益,劳动力安置费、青苗补助费归被占地农户所有,地上附属物按其投入分配,土地补偿费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前提下,全额分给农民,尚未撤销建制的,留归集体20%后分给农民。但是,现在发生土地征占业务时,有的用地单位为了推卸矛盾,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所拨付的资金不作类别分配,只是一次性的把款拨付给被征地单位或土地承包人,使集体经济组织无法按照有关政策进行分配,当被征地单位的村民一些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时,他们就会集体到政府上访、缠访或越级上访。

第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模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28号)文件规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范围是指失地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以上法律和政策规定可以看出,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征占土地补偿权的法定资格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哪些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在尚无法定解释,据网上资料介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享有权利负有义务。但从目前情况看,发生征占土地业务频繁的是城区附近的村社,而该区因地理位置优越,又临近城区,在历史上形成的“挂户”现象普遍存在,因这些村社的经济实力较强,所需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全部由集体承担,“挂户”人只享受权利和分红,从未承担也没有必要承担义务,而在分配土地补偿资金时,缺一不可,其他成员意见很大,按照政策规定,分配方案可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讨论通过后确定,但如果取消其分配资格时,这些人员难免会提出异议,引发上访,待依据相关政策解决纠纷时,其身份界定问题又无法可依。

第六、机动地和“四荒地”承包不公开。《吉林省农村

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集体资产产权变动、入股、联营、合资经营和非平均承包的,应当对利用的集体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集体林地、草地、果园、渔塘等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式,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确定。”,但是,有的个别村社干部在发包集体机动地、四荒或其他资源性资产时,违反法定程序,利用职务之便仗权承包,或偏亲向友;有的借管理之名无偿占有土地,或者将其无偿发包;有的为了在任期内增加收入,实施“越期”发包,即对同一块土地在第一个份承包合同未履行到期的前提下,又与他人签订了第二份承包合同,预收承包款,出现“一女二嫁”问题,埋下纠纷隐患;还有的地方不如实向上级申报集体资源性资产发包情况,非法承包,暗地经营,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胡支乱花集体发包收入,此种情况极易引发农民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

第七、个别农户转让土地之后生计难。据数据显示,现在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农户占流转总户数的一半以上,转让期限全部到第二轮承包期结束,而且依法进行了鉴证,办理了相关手续。在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农户中,虽然绝大多数是具有一技之长或稳定的就业渠道而实行土地流转的,但也存在着个别农户是因病、因贫或不愿经营土地眷恋眼前

利益而实施流转的,他们既无稳定的就业门路,也无谋生之技,只是靠打零工为业,对土地流转后的出路渺茫,待年老力衰或体弱多病时,其维持生活的经济来源令人堪忧。另外,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的,原承包方与发包方解除了承包合同,双方不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转出方也不属于失地农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二)项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28号)(一)项:“坚持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失地农户的原则。”的规定,当流转后的土地一旦被征占时,其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人属于土地流转后的受让方,而原承包户将会于此失之交臂,随着土地逐年升值,其损失将会逐渐加大,当他们的生活难以为继时,势必会成为新的信访群体。

第八、对农村干部渎职行为处理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这些被选举的法定代表人,绝大多数都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农村政策法规,带领农民走上致富之路,为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也有少数村民委员会主任在任期内不负责任,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擅自发包集体资产,给农村集体经济造成重大损失,因他们即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司法机关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有的人也不是党员,不在“党纪”约束的范围之内,纪检机关对此束手无策,成为农村基层干部当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在对这些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时,现行的法律法规缺少严厉的惩治措施,无论损失数额大小,只能依据《吉林省农村集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一)项之规定,处以相当于一个月至三个月基本工资额(或者相当于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劳动报酬)的罚款,与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成比例,触及不到当事人的痛处,不具有震慑力,违法发包集体土地或其他资源性资产的行为无法得到根除和遏制。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信访案件的成因是多方面的,而处理好此类案件,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的工作,他直接关系到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农村和谐社会的创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息息相关,是各级政府处理农村信访案件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关注的综合工程,应当着重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审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是法律赋予给他们的神圣职责,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及时受理、审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对农

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按时启动执行程序,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让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人民法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为依据,才能做到与时俱进,才能做到公平、公正,才能依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才能真正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是1998年1月26日发布的,判决农村土地承包案件适用该意见第九十六条规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转由行政机关处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法释[2005]6号文件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是在回避矛盾、推卸责任,属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发挥土地管理部门作用,实事求是确认争议土地权属。农村土地权属确认是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前提,也是缓解林农矛盾的关键,只有把集体土地、林业用地、湖区土地、水淹地的所有权属确认清楚,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才能得以发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法律作用才能得以体现,才能从源头上排除纠纷隐患,才能有效避免农民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问题。因此,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

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资发【2001】359号)文件精神,采取得力措施,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历史资料,搞好调查研究,在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前提下,做好争议土地资源普查工作,及时办理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手续,依法确认土地所有权归属,让各类土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三、严格执行依法征地程序,按照政策划分土地补偿费用。各级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参与征占土地工作,依据法定程序履行相关征地手续,一要查清承包合同的性质和承包人的资格,看所占土地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所得,还是通过流转渠道或其他方式所得,承包人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要协助相关部门现场踏查被征地块,查清土地的坐落、位置、四至、类别和征占单位及手续,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情况进行详查,把合同签订面积和实际占地面积进行对照,合同内的土地补偿费按照政策规定的比例分配给被占地农户,合同外的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并履行告知义务;三要及时终止承包合同,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村承包土地被征用后,原承包人不再继续享有权利和义务,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应立即履行相关程序,依法终止承包合同,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四要建议征地单位按照政策规定,划清土地补偿资金的类别,分门别类的拨入集体经济组 11

织账户,为保证征占土地业务的顺利进行,避免纠纷的发生奠定基础。

第四、完善土地承包政策法规,依法保护集体和承包人利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立法部门应对相关条款予以修订和完善,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的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这项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具体运用,其原因是承包地的等级划分、地力确定、补偿标准、确认的职能部门等,没有一个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二是对承包户全户迁出的,其承包地的保留和流转期限应在时间上予以限定,并建立承包户信息报告制度,否则因时间太长发包方根本不能掌握承包方具体情况,当承包方在外期间具备了法定的退回土地条件,又隐瞒事实真相,集体经济组织无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规定收回其承包地;三是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标准,实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四是把鉴证手续作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之一,增强当事人依法鉴证意识,提高鉴证率,保证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质量;五是制定更严厉的法规,依法惩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私自发包集体资产,给集体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违纪行为。

随着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进一步落实和农业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经营土地的收益与日俱增,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信访案件会呈现出其多样性和复杂性,需要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引起高度重视,只有携手并肩、努力工作、齐抓共管、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才能够把矛盾消灭在初始阶段,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达到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目的。

10.土地信访问题处理 篇十

【发布文号】海府办 [2007] 151号 【发布日期】2007-11-23 【生效日期】2007-11-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海南省

琼海市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海府办 [2007] 151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琼海市非林地权属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调处工作实施方案》和《琼海市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琼海市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为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好征地及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贯彻落实省第五次党代会和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解决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部署,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用3年到5年时间基本解决我市征地与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二)2007年工作任务。

1、全面清理各类征地与闲置土地处置遗留问题,摸清底数,并逐宗查找问题引发的原因,建立全市土地征收宗地数据库和闲置土地宗地数据库。

2、解决征地遗留问题总宗数的50%以上;其中群众反映强烈、已经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确保在今年内解决。

3、解决闲置土地处置纠纷问题总宗数的30%以上;回收换地权益书价值20%以上。

(三)2008年至2009年工作任务。

1、基本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并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征地制度。

2、解决闲置土地处置纠纷问题总宗数累计达到70%以上;回收换地权益书价值累计达到60%以上。

(四)2010至2011年工作任务。

1、基本解决闲置土地处置纠纷问题。

2、基本完成换地权益书的回收工作。

二、工作的重点和具体内容

本次专项工作分两个方面进行:一是1990年至2005年期间涉及征地遗留的各类历史问题,包括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土地征收后闲置、被征地农民劳动力就业、安置不落实,生活无保障以及征地实施环节引发的各类问题;二是涉及闲置土地处置的各类遗留问题,包括政府与农民和政府与企业的两大矛盾关系问题。

清理的具体内容:

(一)征地遗留问题。

1、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主要清理政府制定的具体项目(特别是基础设施)的征地补偿费标准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征地各项补偿费,特别是市重点工程是否存在政府压低征地补偿费标准的行为;全面清理1990-2005年间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情况;对拖欠征地补偿费用的是否制定了限期还款计划,并且严格按计划组织清还;对截留、挪用、贪污征地补偿费用的行为是否予以纠正,有关责任人员是否依纪依法作了处理。

2、被征地农民劳动力就业、安置不落实、生活无保障情况。调查核实失地农民的总量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大面积征收后的人均耕地情况;市政府征地时已承诺的招工安置指标是否落实;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是否根据国家政策制订了安置规划,包括从就业培训、社会保障以及预留生产用地等方面。

3、征地审批情况。征地审批有无存在违法审批征地行为,包括各种形式越权审批、化整为零征地和农用地转用,以及未经依法批准私下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等行为;对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地的建设项目,是否严格实行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的“两公告一登记”制度。

4、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主要检查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各项补偿费是否按有关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作了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征地补偿费用是否在管理使用中存在违纪违法问题。

(二)闲置土地处置遗留问题。

1、全面查清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的各类遗留问题情况,重点查清土地宗数、面积、土地现状及农民使用、复耕情况。具体内容:依法批准用地、但因各种原因未开发利用,土地仍由农民耕作的;土地征用出让后闲置,政府已依法收回,但尚欠农民征地补偿款的;以限期开发、改变用途等方式处置后又重新闲置的;由于征地操作不规范,征地档案材料遗失或不全,征地补偿款给付情况无据可查的。

2、因处置而引发土地权益人上访、信访、行政复议或司法诉讼的问题,重点查清土地宗数、面积、土地现状及土地权益人异议情况及问题的焦点所在。具体内容:原以限期开发方式处置,但由于规划制约等政府原因造成不能开发利用,导致土地继续闲置的;依法无偿收回或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方式处置后土地权益人不服政府的处置,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司法诉讼的;司法机关裁定闲置土地过户,但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政府应依法做出处置的。

3、核发换地权益书存在的主要问题。全面查清发放的换地权益书价值总量和回收量,找出换地权益书发放量大而回收量少、发收矛盾突出的原因,以及换地权益书流通渠道不畅、贬值严重的原因,并分析可能造成的后果。

三、工作机制和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做好专项清理工作,市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由王国升局长廉任办公室主任,戴国川副局长任副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国土环境资源局土地口有关股室抽调人员参加,并建立工作负责制,负责全市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以确保专项清查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加强跟踪督办。

1、办公室将定期编制工作简报,反映全市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省厅、市政府报送情况。

2、对于严重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等问题的重点项目,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会同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农业局等部门牵头重点督办追缴。(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牵头,监察局、财政局协助)

(三)坚持依法、合理为前提,采取区别对待政策,妥善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

要依据国家和我省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

1、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近期不能开发利用、且耕种条件未被破坏或原征地手续不完善、农民确实得不到征地补偿以及未实际实施征地的土地,应依法解除原征地协议,将土地退回;或采取同农民签订协议,让农民临时耕作,委托管理的方式处理。(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

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但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土地,可组织农民进行复耕,并约定土地重新开发利用时,可给予适当补偿;对仍拖欠农民征地补偿款的,政府应制定时间计划限期偿还,或者根据拖欠补偿款的金额返还相应面积的土地给农民。(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

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近期可开发建设的土地,如尚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可由市政府代为支付拖欠的征地补偿费、并完善用地手续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由国土环境资源局牵头、财政局协助)

4、对于90年代初市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因初步平整造成原已预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用地,其耕地被破坏、土地被闲置撂荒的,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复,创造耕种条件;此外,要积极引导农民充分利用现有的土地资源,结合地区产业优势,发展高效农业。(由国土环境资源局牵头、财政局协助)

(四)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

1、市政府原已承诺招工安置而因种种原因多年未兑现的,应在安排项目时,有意识地引进一些具有稳定收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并约定用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被征地单位的人员就业;同时,协调招工单位与招工安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与安置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一次性补足养老统筹费用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由于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牵头、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协助)

2、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培训机制。市政府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由就业部门组织免费培训失地失业农民,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以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对城镇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给予再就业扶持。(由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

3、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失地农民自主择业。市政府应当在代款、税收、场地等方面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地农民提供优惠政策,尤其金融部门能放宽信贷条件,降低贷款门槛,鼓励和扶持失地农民发展生产,努力增加收入。(市政府办牵头、税务部门、各商业银行协助)

4、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7]20号)要求,在明年初研究制定本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明确保障资金来源、缴费标准以及享受待遇等,并尽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统筹账户。(由市政府办牵头、人劳局、国土环境资源局协助)

(五)继续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1、要按照海南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有关规定,对因司法查封未落实处置的土地要继续与法院协商并尽快落实处置。(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

2、对以限期开发、改变用途等方式处置后又重新闲置的土地,要逐宗清理并查找原因:属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应坚决收回;因政府规划调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除按原协议约定的条款尽快落实土地开发条件外,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同意以有偿方式交还土地的,应尽快与用地单位签订收购协议,兑现土地收购费用后将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实行统一盘活利用。(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

(六)建立换地权益书回收的有效机制。

1、建立再出让土地时回收换地权益书的制度。要严格执行《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流转与回收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9号)第十条的规定:“受让以换地权益书方式收回的土地,可以换地权益书支付土地出让金的70%;受让新增建设用地,在以货币形式支付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土地征收(收回)的费用后,余下的土地出让金可以换地权益书支付70%”。(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市财政局协助)

2、纳入用地计划管理。结合供地计划指标,按照省政府下达回收换地权益书指标,逐年完成。(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

3、建立回收基金。按规定设立换地权益书的回收基金,回收基金从市政府出让土地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用于回收换地权益书。(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协助)

四、几点工作要求

(一)严格责任追究。将处理征地和闲置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纳入市政府相关部门政绩评价和考核重要内容,每年进行考核;对因长期拖欠征地补偿费而引发群众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相关部门,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不按省政府令第199号规定回收换地权益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加大资金投入。一是落实征地补偿与安置资金,安排专门资金用于解决尚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款、招工安置以及社保、技能培训等问题。二是保证专项工作经费,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将所需费用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当年工作任务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三)建立制度。按照征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管理制度,重点放在完善征地程序,禁止滥用征地权、压低征地法定补偿标准,改革征地补偿方式,按照“土地换社保”原则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

五、工作安排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本次工作采取上下联动、自查自纠、重点督办相结合的方法。专项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清查摸底(2007年9月6日至2007年10月31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和专项清理的范围内容,对上述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清理,掌握遗留问题的总量、类型和分布情况,填报省统一编制的调查统计表格;对宗地档案遗失或不完善的,应补充建立和完善;切实摸清底数,做好排查登记。

第二阶段。整改处理(2007年11月1日至2007年12月5日)。要对查找出的问题集中进行分析研究,并区别情况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处理意见;同时针对问题发生的原因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对于农民和权益人反映强烈的问题要作为处理和整改的重点。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2007年12月5日至2007年12月31日)。对清理解决征地和闲置土地遗留问题工作进行总结,并于今年11月底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上报总结报告,迎接省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我市工作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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