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队制度

2024-11-12

督察队制度(精选11篇)

1.督察队制度 篇一

督查制度

(一)督查原则

1.重点督办原则。围绕县政府工作中心,突出全年工作重点,组织开展督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促进工作落实,维护政府权威。县政府办公室督查的范围必须是属于跨乡镇、跨部门且自行协调未果的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凡不属此范畴的,办公室督查科督促有关乡镇或有关部门自行协调解决。

2.实事求是原则。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全面、准确地了解督查事项的进展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实事求是,实话实说,实情实报,有喜报喜,有忧报忧。

3.注重实效原则。把促进高效落实督查事项作为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督查,全面掌握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发现问题,分析原因,督促整改,促进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二)督查内容

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县政府工作要点的落实情况;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县政府、县政府办重要文件的落实情况;上级领导和县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省、市、县政府实事和县人大、政协“两案”办理任务的落实情况;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县长交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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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由秘书一科发督查事项交由督查科督办,副县长交办事项由秘书二科和对口副主任拟定督查事项交由督查室督办。

(三)督查主体

督查工作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牵头组织,县政府督查室和相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四)督查方式

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普查与抽查相结合,分析量化指标与查阅相关资料相结合,听取情况介绍与察看现场相结合,全面、准确了解督查事项的真实情况。督查工作中,对督查过程全程记录在案,及时向分管副主任汇报,反馈秘书一科、二科、办公室相关领导后报政府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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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督察队制度 篇二

随着中国经济总量的不断增加,特别是近几年投资的迅速增长和能源需求的上升,以及高能耗、高排放产业的增加给环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中国的环境管理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应对这一挑战的关键是法律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1]。环境行政执法是环境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2]。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是环境行政执法的组成部分,也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所谓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措施。它是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率的重要保障。

1. 中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制度的由来和发展

中国十分重视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建立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确立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规定了各级政府、一切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3]。但长期以来,中国的环境执法一直陷于“猫捉老鼠”的陷阱中。环境执法人员来检查时,排污单位就开动污水治理设施,或者停止生产,执法人员走后,又恢复其本来面目。同时环保部门在地方政府追求GDP快速增长的高压下不敢执法、难以执法。2008年6月发生在云南省的阳宗海砷污染事件,明显地暴露出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着大量的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等现象普遍存在,这给环境带来了巨大的损害。面对严峻的环境保护形势,国家环境保护部适时建立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制度,把后督察工作作为环境监管与执法的重要环节,并在全国开展了一系列的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活动。

2007年6月,胡锦涛主席在《国内动态清样》上批示,“对环保部门在督察中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要有后续督察措施,对拒不执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2007年8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关于加强环境执法后督察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07]104号),要求各地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检查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治、取缔关闭以及停建、停产等处罚措施的落实情况。这次清理拉开了中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的序幕。2007年11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30家跨国公司进行了专项环境保护后督察。2008年4月,环境保护部组织14个督察组对2003年以来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领导批示、国家挂牌督办和群众反复投诉的292个重点案件的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督察。2008年4月环境保护部组织相关省对2007年区域限批期间曾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通报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了后督察,并于2008月6日印发《关于通报相关环境违法企业后督察情况的函》(环办函[2008]353号),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通报了后督察情况,促进了绿色信贷政策的实施。2008年7月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8]45号),将后督察作为环保专项行动的三个工作重点之一,要求各地对2005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200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以及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后督察。2009年组织了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督察、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案件后督察和环境保护部直接查处、委托各督查中心调查以及转省级环保部门查处的360起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的后督察。2010年各督查中心对环保部督办的104起案件进行了后督察。2011年3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布实施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从国家规章上明确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的地位。近几年来,各级环境监察机构不懈探索,实践、总结和提炼环境督察的核心业务,逐步形成了以“日常后督察”、“专项后督察”、“专案后督察”、“区域后督察”、“流域后督察”为重点的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格局。

2. 中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2.1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的对象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不以执法相对人的意志而转移,所有未执行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的单位和个人,都将是后督察的对象。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的事项主要包括:

2.1.1对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实施后督察;

2.1.2 对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等环境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实施后督察;

2.1.3 对其他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后督察。

2.2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程序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是环境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有严格的程序。包括制定年度后督察计划、确定后督察对象、收集信息、制定后督察工作方案、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编写并提交《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报告》,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根据后督察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依法进行处理或者处罚,若后督察主体是上级环保部门,应向下级环保部门反馈并责成下级环保部门依法处罚或处理。必要时,还可向相关地方政府反馈,或者联合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并可以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情况以及相关处罚或者处理情况向同级商务部门、工商部门、监察机关、人民银行等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时,后督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程序见图1。

2.3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案件的处理与处罚

2.3.1 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后督察案件的处理与处罚

(1)将督察情况、存在的问题、处理意见等及时向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反馈,同时责成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者处理;

(2)向后督察所在地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反馈;

(3)联合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3.2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本部门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后督察案件的处理与处罚

(1)对逾期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应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或关闭。

(3)对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对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逾期未履行或者未落实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依法移送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相应责任。

(5)对逾期未履行或者未落实《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所列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挂牌督办或者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已经实施挂牌督办或者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不予解除。

(6)对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或者采取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试生产、强制拆除、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或者代为处置等行政强制措施。

(7)对当事人或者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情况以及相关处罚或者处理情况向本级商务部门、工商部门、监察机关、人民银行等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通报。

(9)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10)联合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查工作结束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情况以及相关处罚或者处理情况向下级人民政府、下级环保部门,同级商务部门、工商部门、监察机关、人民银行等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通报。同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本部门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的情况,对后督察效果不明显的,申请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3.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3.1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能力亟待提高

奋战在环境保护工作第一线的环境后督察人员,他们的执法水平、工作能力、人员素质直接关系到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的贯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但当前中国的环境监察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无论是人员专业水平、知识结构等都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要求。近几年来,环境执法装备虽然得到了部分更新,然而许多环境后监察人员不能熟练使用这些装备,从而影响了后督察效率。

3.2 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急待完善

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中国制订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预防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针对特定环境保护对象,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等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地方人大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一大批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中国已经建立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截至2010年底,共颁布1300余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颁布,有力促进了中国环境执法工作的开展,为保护中国的生态环境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法律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还有一些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难以执行到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颁布20多年,还停留在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实施控制的层面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但对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又如对超标排放废气,且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国家没有进一步的处罚规定;再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发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并采取改进措施,但对未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行为,没有处罚规定。为推动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的开展,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时不我待。

3.3 公众参与环境后督察机制急需建立

做好环保工作离不开全社会的参与[4]。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是对违反环保法规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许多公众生活、工作在行政管理相对人周围,对其违法行为和执行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的情况具有区位优势。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对公众参与环境后督察未作规定,各地也未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后督察的机制,因此,强化公众监督,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后督察不仅必要,而且非常急迫。

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作出的对企业的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等环境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让公众知情,让公众参与监督。公示制度可以保证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进行得更加公平合理,增加透明度,可以减少和约束执法相对人的违法行为。

4.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制度的完善

4.1 完善环境后督察队伍培训制度

目前,环境执法后督察人员文化素质普遍不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5],不能适应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的需要。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工作办法》规定:“国家建立环境监察人员培训制度,实行持证上岗。新进的环境监察人员应当在半年内参加培训时间不短于60学时的环境监察初任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在职的环境监察人员应当每5年至少参加1次培训时间不短于40学时的环境监察岗位培训。”但多年来,不同专业基础的监察人员,在同一教室培训同一内容,专业基础差的听不懂,专业基础好的感觉早已学会,因此培训效果不佳,缺乏针对性。对不同专业基础的环境后督察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将成为今后的培训方向。

4.2 逐步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中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建立,有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许多具体的环境行为作出了明确要求,但对环境执法相对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对未经同意擅自进行试生产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等等,因此应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使环境违法行为能依法受到相应的制裁。

4.3 建立公众参与环境后督察制度

4.3.1 公众参与环境后督察是贯彻环境民主原则的要求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共生态环境。最终目的在于使生产者、经营者能充分考虑其生产、经营活动对公共生态环境的影响,从而采取措施尽可能地避免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具有浓厚的“公共”意味。这是因为,首先环境保护具有明显的“公益”色彩。中国政府保护环境的目的不是为一部分人、更不是为某个人的利益服务,而在于为本国全体人民创造一个适于生存的良好的环境。其次环境保护具有广泛的公众动员性。环境作为人类生存的一个必需的要素,与每一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环境质量的好坏对每个人都有直接的影响,因而与其它事务相比,公众对保护环境有着浓厚的兴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从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中可知人民有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另外《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政策。既然公民有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那么公民就有权利参与环境后督察,特别是对建设在他们周围的对自身环境利益有影响的排污单位有无可争议的监督权。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机构应当征询他们的意见,这也是贯彻宪法上环境民主原则的要求。

4.3.2 公众参与环境后督察可以提高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效率,降低执法成本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成为“世界工厂”,生产企业遍布于城市和乡村,数量大、布局分散、生产技术相对落后,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对这些企业实施环境监察和环境后督察路途遥远,常常是监察人员未到现场,违法企业已得到信息,为抓住企业的违法事实,环境后督察机构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居住在企业周边的公众,对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颇为了解,发动公众参与环境后督察,可以提高后督察工作的针对性,提高环境后督察效率,降低执法成本。

4.3.3 公众参与环境后督察有助于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

中国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目前已初具规模,在一定程度上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目前缺少公众全面参与环境保护和具体参与途径的规定,许多民众还不知道自己有环境保护监督的权力。公众通过参与环境保护监督,改善自己周边的环境质量,可进一步提高更多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也可逐步健全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规体系,使公众在环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5 结语

长期以来,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命令的下达并没有彻底根除环境违法行为,也没有有效的后续监督措施。将环境执法后督察作为环境执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的一项后续行政监管措施,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加以规范契合时代需要。

摘要:面对许多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难以落实到位,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等现状,国家适时推行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制度。主要介绍了环境后督察制度的由来、后督察对象、程序、措施,分析了后督察制度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环境执法,后督察制度,程序,执法效能,公众参与

参考文献

[1]陆新元,Daniel J.Dudek,秦虎,等.中国环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现状调查与问题分析[J].环境科学研究,2006,19(Z1):1-11.

[2]郭正,陈喜红.环境监察[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19-20.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察[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5-11.

[4]叶有红.关于环境监察工作的几点思考[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32:141.

3.督察队制度 篇三

在开展巡查、专项督察等日常工作同时,积极探索督察工作新机制,实行案件移交督办的新方式,即初步调查认定存在土地违法违规的案件移交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调查处理,沈阳督察局跟踪督办。

在群众举报和媒体披露后,沈阳督察局掌握到沈阳亿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和沈阳绿岛温泉俱乐部有限公司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线索。结合全国正开展的闲置土地清查工作,督察局对两家企业的土地利用状况开展专项督察。

据调查,2004年沈阳亿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领到《建设用地批准书》,载明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位置在沈阳市东陵区桃仙镇荒山子村。同年8月到沈阳市东陵区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沈阳督察局先后三次到现场督察。当时企业在准备建设别墅,没有正式动工。沈阳督察局向当地政府和开发企业提出停止别墅建设、提高容积率补交出让金的督察建议。2008年6月跟踪巡查时发现,沈阳亿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禁止供地政策,以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开工建设别墅群。

2004年2月,沈阳绿岛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佟沟乡政府)与沈阳绿岛馨源旅游开发公司董艳杰及韩国商人金哲洛签订《沈阳绿岛旅游度假区温泉旅游综合开发建设合同》,沈阳绿岛馨源旅游开发公司于当年4月领取土地使用证,用途为商业服务业。同年3月,作为沈阳绿岛馨源旅游开发公司与金哲洛等人合资组建的沈阳绿岛温泉俱乐部有限公司成立,第二年与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以协议方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获得位于佟沟乡李沟村原属于沈阳绿岛馨源旅游开发公司的25899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登记,在一宗土地上采取化整为零方式领5本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类由商服用地改为住宅用地。

经调查人员实地踏勘并走访,发现沈阳绿岛温泉俱乐部有限公司一直没有实际使用该地块。调查中还发现,公司用所获土地先后与三家公司进行所谓合作开发和股权转让,转让合同中特意在住宅用地后边标注别墅字样,合作中土地作价由取得之初的每亩几万元上涨到每亩几十万元,涉嫌炒卖土地。如不及时制止,将造成巨额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沈阳亿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绿岛温泉俱乐部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明确规定:“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发现这些问题,沈阳督察局及时移交沈阳市自行处理,沈阳督察局跟踪督办。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7月30日向沈阳亿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拆除已开工未建成的别墅、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等。沈阳亿隆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则接受处理决定,已拆除20栋别墅,建筑面积近6000平方米,另有13栋正在拆除中;收回闲置土地及被拆除别墅所占土地共149736平方米。两宗土地处置到位后,可追缴土地出让金近2亿元,并使闲置多年的土地得到合理利用。

4.瑞典的督察专员制度 篇四

十八世纪初叶,当时国王查尔斯十二世,为了整治各地的**和官吏的腐败,便在1713年命令设立一种类似英国大法官、俄国的巡按使的机构,名曰大法官,并规定其职责是代表王权,巡视各地、督察官吏的活动,保证实施国王的法律,受理对官吏的部分控诉案。到了十九世纪初,王权衰败,国家权力重心转入议会手中,形成议会主权。议会为了巩固资产阶级统治,保证实施法律和经常性地督察国家和地方行政当局的活动,便效法前王朝,设立一个专门的督察机构,定名为“议会司法督察专员”。1809年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督察专员应为“通晓法律,行为正直的人物”,还规定督察专员的具体职责和活动程序。1810年议会正式选举了第一位议会司法督察专员。

一百多年来,瑞典督察专员制度几经改革,逐渐臻于完备。现在,瑞典的督察专员,多达几百人,他们基本可分为议会选派的督察专员,政府指派的督察专员和社会团体私人大公司企业雇用的督察专员等三类。不同类别督察专员职责、活动范围都各不一样。

一、议会司法督察专员

在瑞典督察专员中,历史最久,影响最大的莫过于议会司法督察专员。瑞典现有四名议会司法督察专员,分工监督行政和法院部门的活动。他们合署办公,共中一名为首席专员,领导全署及共调查研究部,决定工作方针,任用工作人员。现全署共有工作人员六十余名,共中律师二十九名。议会司法督察专员是由议会的一个专门委员会提名经议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期四年,连选连任。他们是否一定是议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本世纪以来,他们当中没有一个是议员的。根据惯例,专员的人选应为无党派色彩还应得议会党团一致同意,而对其当选资格自1974年以来则无特别规定,任何男女公民皆可当选。但实际上当选的都是受过高等法律训练并具有丰富司法经验的人,如最高法院法官和高级行政司法官员。现在首席议会督察专员就是前任最高法院法官。议会司法督察专员独立活动,既不受行政也不受议会干预。但它每年的工作报告,则要经议会宪法委员会审查和作出评论,方可报请议会讨论。议会有权弹劾议会司法督察专员。

议会司法督察专员所督察的对象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军队和司法系统、包括法院、检察院、警察、监狱以及其他国家和地方机关及共官员,还包括半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公司)及其高级官员。但督察专员对中央和地方议会成员、内阁大臣、大法官和瑞典银行管理局及其总管等则无督察权。内阁大臣所以不受督察,据说他们的出任主要在于政治而不在于行政,而且他们是由议会选举并对议会负责的,可以由议会直接施加监督。但是在内阁大臣受到议会弹劾时,督察专员则可以对他们进行调查。根据宪法规定,法院司法独立,它们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不受干涉。但法院的司法程序性问题,如逾期不理,拖延判决,不公平对待当事人、证人等,则不属于不受干涉之列,议会司法督察专员可以对它实行督视。如1973年4月1日生效的一项刑法修正案规定,刑期应扣除被监护的时间。但有些法院不按规定办理,结果引起督察专员的干预。

议会司法督察专员实行督察的方式和手段主要有视察、主动调查和受理控诉等。

视察是督察专员实行督察前一种传统的方式。每个督察员每年都要到全国各地去进行视察三十个工作日,或更多些时间。据规定,督察专员有权出席法院或行政当局的各种会议,有权看各种官方的记录和文件。任何文件对督察专员都不得保密。所有官员都有向督察专员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情况、资料、文件的义务。任何官员都不得拒绝回答督察专员提出的问题。如有这种拒绝,可能受到惩戒性的处罚。正因为督察专员有这些权力,所以他们在视察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同各有关当局的官员交谈,查阅官方的记录文件。在接触居民包括监狱犯人,精神病院的患者的过程中,督察专员可以接受抱怨者的口头控诉,从中发现有关当局的问题。视察后,一般都要同有关当局的官员会面,指出错误,提出改善意见,通常还要作视察报告,就某些问题向议会或政府提出建议,包括建议修正和增加某些法规在内。

主动调查是督察专员行使职责的另一个重要方式。督察专员对于任何重大问题,无论这些问题是在视察中发现的,还是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报导中透露出来的,还是政府报告中暴露出来的或是匿名控诉中揭发出来的,只要有必要都可以进行主动调查。调查的程序一般为查阅有关资料文件,请有关当局作口头的或书面的说明,必要时征求专家或有利害关系的部门的意见,有时也举行听证会,调查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当局要派人参加。最后做出处理决定。

受理控诉是督察专员最主要的一种督察方式和手段。按规定,任何瑞典公民甚至外籍人,不论共住在瑞典境内还是境外,只要对瑞典行政部门和法院及其官员有抱怨,都可以向督察专员提出控诉。议会议员也把他们收到的控诉案转给督察专员处理。监狱的犯人、精神病院的患者或共它法定部门拘留的人,也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向督察专员寄送秘密控诉书,不受任何限制。控诉必须是书面的,在视察中向专员提出的口头控诉除外,不会书写的,督察专员的工作人员可代为书写。控诉不收费,匿名控诉不受理,控诉案件的时限为两年,超过者,除非有特别理由,并且是涉及公共利益的,否则不予受理。在六十年代控诉案每年约1000—2000件,近十年来控诉案急剧增加,每年约3000余件。如1977年、1978年和1979年,分别为3039件、3171件和3145件。但是督察专员并不是对所有控诉案不加区别一律予以受理,实际上相当部分控诉案(近几年来平均占43.75%),因管辖权不符,或缺乏根据等予以驳回或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受理控诉案就是进行调查。其程序同主动调查雷同。一般案件,通常在六个月之内处理完毕,少数重大案件可能要长达一、二年才结案。

主动调查的案件和受理的控诉案件,其所涉及的问题十分广泛,从政府官员接受私商的馈赠出国考察、法官拖延审判、吆喝当事人、警官对外国使节警卫不周、非法捕人、值勤佩带含有政治性的胸章到军官虐待士兵、监狱生活条件恶劣、福利部门不关心儿童、老人等等。经过调查审理,对于确有违法或侵权行为的官员,议会督察司法专员不能直接做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更不能作出刑事判决,他只能根据情节轻重决定给予忠告或批评,或要求有关当局予以停职或撤职等纪律处分,或在法院提起公诉。在后面的一种情况下,督察专员可以自己作为公诉人,也可以由他的下属或国家公诉人作为他的代表在法庭提起公诉。起诉以重大案件为限。实际上建议纪律处分和追诉的案件很少。如1979年6月至1980年7月,共收到控诉案2990件,驳回的1205件,转交其他机关处理的37件,调查后不予以批评的1391件,给予忠告或批评的351件,建议纪律处分或追诉的仅6件。在1979年6月至1980年7月,在督察专员主动调查的100件中,不予批评的33件,给予忠告或批评的66件,向议会建议的1件。可见,议会司法督察专员的权力,主要在于督察,具体处理权力有限。但由于他的处理决定和呈送议会的年度报告,常为报刊详细登载,因而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和道义上的压力,这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官吏起到了一种威慑的作用。此外,他经常向政府和议会进行建议,也起到了一种补救法制漏洞的作用。

二、政府委派的监督专员

为了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增强行政对社会的控制,瑞典政府在最近三十年来设置了许多专门监督机构,委派了许多督察专员。如1954年创立的反托拉斯督察专员机构(其职责在于保证实施反托拉斯法,以促进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经济竞争)和在1980年建立的男女平权督察专员机构(其职责是在就业等领域内,监督实行男女平权)等。在政府设置的督察专员机构中,规模和响影最大的为消费者督察专员机构,它是1970年设置的。这个机构于1976年同中央关于消费者问题的独立管理机构——消费者政策全国委员会合并,成为一套机构两个牌子,消费者督察专员同时兼消费者政策全国委员会秘书长。该委员会的管理局,是由三名消费者和工资劳动者的代表、二名厂商代表、二名政党代表、一名地方当局代表、二名本委员会的职员代表同秘书长(即消费者督察专员)组成的、领导整个委员会的活动。实际上起主导作用的是政府委派的秘书长(即消费者督察专员),他是管理局的当然主席。在消费者政策全国委员会属下设有清费者督察专员秘书处、公众控诉局、观察与商议局,以及技术管理和情报等若干局。

消费者政策全国委员会即消费者督察专员的职责,据规定,主要是保证实施市场买卖法和禁止不公正的契约条款法,增强消费者在市场中的地位,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他们认为在市场买卖活动中,商品生产者、分配者和出售者,通常都是经过特别训练专职的,而且往往是有组织的,因而处于有利的地位,而消费者则通常是外行的,没有组织的,因而常处于软弱不利的地位。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和设置相应的机构来增强消费者的地位,使他们在市场买卖中免遭生产者、分配者和出售者的损害。

消费者政策全国委员会行使其职责的方式很多,主要是:通过同有关厂商谈判,制定有关买卖活动、生产计划、签定契约的指导方针,监督厂商遵守法律和有关指导方针以及检验和评价商品等。一旦发现商品有害,或性能不良,或服务恶劣,或欺骗性广告,或买卖不公正,或契约条款不合理等,便由观察与商议等有关局进行调查,同有关厂商谈判,消除上述危害或缺陷。如果谈判不成便把问题提交消费者督察专员秘书处处理。消费者督察专员,在一定范围内,有权向有关厂商颁布禁止命令,如禁止某种形式的买卖活动,或禁止出售或出租某种不合格的商品,或停止执行某些不合理的契约条款,或禁止宣传某种名不符实的广告等。消费者督察专员还有权命令有关厂商,在其商品的包装上说明特别使用办法等。对上述命令如果有关厂商抗拒执行,消费者督察专员可以公诉人的身份,向市场法院对该厂商提起追诉市场法院是由法官同消费者、工资劳动者和厂商组织的代表组成的一个特别裁判所,专门管辖因违反市场买卖法、禁止不公平契约条款法和反托拉斯法而引起的诉讼案。市场法院裁决的形式比较特殊,它是先对有关厂商发出一道禁令,禁止其从事某种违法的活动,如果它还不执行禁令,才科以罚金。拒不执行消费者督察专员和市场法院命令的厂商,也可以由国家检察官在普通法院对它提起追诉。如果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有意奸诈者,普通法院可予以判处徒刑。

在消费者督察专员属下的公共控诉局,是一个受到市民重视的机构,它专门审理个人消费者同商人(出售者)之间在买卖活动中引起的争执案件。任何个人消费者都可以以物品有缺陷或服务不周为由,在该局对出售者提出控诉。该局内设十个庭,分别审理有关机动车辆、室内用俱、家庭电器设备以及旅行、保险等买卖活动或活动中出现的争执案。但个人消费者之间、商人之间、医生与患者之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执案,则归普通法院审理,公共控诉局无权管辖。在公共控诉局的每个庭里,除设一名法官当庭长外,还有4—10名民选成员,他们是由消费者和商业界推选出来的。在瑞典的各种裁判庭中大都有这种民间代表参与审判活动,据说,这是陪审制的一种发展。据统计,公共控诉局近来每年平均接待二万名来访者,每年审理七千余种控诉案。控诉局的诉讼程序比较简易,通常听取双方的陈述后,就作出解决争执的建议。这种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双方同意,受损害的个人消费者即可获得补偿。若有一方不同意,该建议则无效,他们可请求普通法院重新审理。但这种情况不多,约只占全部控诉案的百分之十左右。

此外,消费者督察专员署还定期出版刊物,发行资料,向消费者通报商品情报、扩大商品知识等。

三、社会团体大公司大企业聘请的督察专员

在瑞典的督察专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不是议会选派的,也不是政府委任的,而是社会团体大公司大企业自己聘请的,即所谓民间督察专员。与前二类督察专员不同,他们没有法律权力,而是根据契约,受权处理对该社会团体或该大公司企业的控诉案。在处理控诉案中,他们是适用社会团体或该大公司大企业内部的章程规则,而不适用法律、法令,他们作出的裁决一般属于仲裁性质的,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但是这些民间督察专员的活动则是得到国家承认并受到法律保护的。

在这一类督察专员中,最著名的是新闻督察专员。这一机构的出现是有其具体社会历史原因的。根据瑞典法律,新闻是自由的,记者的活动是独立的。但是报刊对于在自己的报导中出现的诽谤、损伤名誉等事件,则要负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由于新闻报导自由竞争,经常出现失其,哗众取宠,甚至造谣生事的事件,结果引起各界的不满。因此,为了不至于在自由竞争中同归于尽,新闻界便在其活动中逐步建立一套自我约束制度(Theself-disciplinesystem),其中包括制定共同遵守的新闻道德行为规范和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1923年瑞典政论作家俱乐部曾通过一部新闻道德行为规范,这部规范尔后几经修改。1974年瑞典新闻出版者协会,记者联合会和政论作者俱乐部在过去规范的基础上,又重新制定了一部新闻道德行为准则,作为报刊、电台和电视台业务活动的基础和依据。早在1916年,瑞典就出现了一个审理违反新闻道德案件的非官方的裁判所,定名为瑞典新闻理事会或称荣誉法庭。它是由瑞典全国新闻俱乐部、记者联合会和新闻出版者协会共同设立的。这个裁判所曾经多次改革,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六十年代,由于违反新闻道德行为准则而引起的诉讼案日益增多,新闻理事会负担过重,于是便在1969年增设了一个新闻督察专员机构,由它同新闻理事会一起,共同管辖有关诉讼案。

新闻督察专员机构,由一名专员和少数几名专家和工作人员组成。专员的人选,除要求具有法律与新闻知识和经验外,特别强调其人品要取得新闻界和法律界的信赖。为此规定其产生程序,先要经瑞典律师协会主席、新闻协作局主席和一名议会司法督察专员三个人组成的委员会提名,然后由瑞典新闻界设立的一个基金会加以聘请。督察专员的任期(一般为三年)、薪金、服务项目、权限等,都是通过缔结契约形式具体商定的。契约届满可以继聘也可以解聘。

新闻督察专员的职责,根据规定,主要是构通各界同报刊、电台、电视台的联系,监督实施新闻道德行为准则,促进新闻业的发展。新闻督察专员的日常活动,除接待公众的有关询问外,主要是受理控诉案和主动进行调查。根据规定,每个公民、团体都可以对违反新闻道德准则的行为向新闻督察专员提出控诉。新闻督察专员也可以通过审阅报刊新闻报导与文章,发现重大违反新闻道德准则的行为,主动进行调查。据统计,达几年控诉案平均每年有400多件,主动调查的案件每年平均有20余件。这些案件比较多的是涉及损毁名誉和侵犯个人私生活问题。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瑞典的刑事政策和新闻道德强调,对于罪犯应着眼于他将来自新以后的问题,而不应只着眼于对他现在的惩罚。因此,在有关的新闻报导中,不仅对嫌疑犯不得点名,就是对被定罪的人也不可轻易点名,除非是公共利益绝对需要者。还有,至于个人私生活不受干涉,不受侵犯的原则,新闻道德行为准则强调,对于可能构成侵犯个人私生活的新闻,严禁报导,除非公共利益绝对要求者外。但是在实践上,由于报刊为了适合低级趣味的需要竞相刊载暴力新闻、黄色新闻、内幕新闻、加上各种利益集团间的相互斗争,因此,经常发生所谓报刊损毁名誉、侵犯个人私生活的争执。新闻督察专员受理的控诉案或主动调查的案件,相当一部分也就是上述这些争执。新闻督察专员对争执案的处理,通常有如下三种方式:一是对于问题太小或根据不足者,就不予受理,予以驳回,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受害的当事人,还可以向新闻理事会提出申诉;二是明显背离新闻道德准则,又不复杂的案件,新闻督察专员就直接予以裁决;当事人若对裁决不满者,可向新闻理事会提出申诉;三是问题重大和根据合理的案件,新闻督察专员便将该案连同调查材料(包括报刊主编的意见)和专员本人的意见,一并提交给新闻理事会审理。

新闻理事会现由六人组成,共中一名为法官任主席,其余的是全国新闻俱乐部、记者联合会和新闻出版者协会的各一名代表,以及二名与新闻界没有关系的公众代表。他们任期均二年,连选连任。新闻理事会主要审理不满新闻督察专员裁决的或专员提交上来的案件。它审理案件的方式是书面审理,不举行听证会。审理时。被告的报刊的代表可以出席。新闻理事会同新闻督察专员一样,他们对案件的判决,就是发表一项意见声明,批评失职的报刊。受批评的有关报列,必须及时地把该意见声明在该报刊的显著版面上全文刊载,以示恢复受害者的名誉。此外受批评的报刊还要交纳一定的行政罚金。这些罚金是上交给上述新闻界的基金。

5.食品安全督察检查制度 篇五

(一)认真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好乡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组织卫生、工商、学校等有关单位履行好各自工作职责,督促其抓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的落实;

(三)综合协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

(四)定期听取本镇有关单位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汇报,分析本镇食品药品安全形势,研究工作对策和措施;

(五)及时向县政府和县食安委报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相关材料;

(六)负责管理、培训本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等工作;

(七)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本辖区内有关食品药品违法违规案件;

(八)积极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服务,配合有关部门抓好食品药品安全“三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药品监督网络、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推动“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深入开展。

食品安全预警工作制度

为了科学预测食品安全形势,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根据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来源:全镇各站所、各村委会。

(二)食品安全预警的实施:由镇食品安全协管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规律、特点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监督情况,实施食品安全预警工作。

(三)食品安全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依据、预警内容、预警范围、预警期限及要求。

(四)食品安全预警发布方式:由镇政府依法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同时抄送县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

食品安全督察检查制度

为了强化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责任,促进工作落实,保证任务完成,镇食品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建立督察检查制度。

(一)综合督察检查。由镇食品安全整治领导小组会同有关站所每半年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工作综合检查。重点检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节日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等。

(二)专项监督检查。主要是对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三)重大事项督办。协助州、县食安委对国家、省、州(市)、县领导的重要批办件,中央、省、州(市)级媒体曝光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事项的查办、查处和整治情况,进行督办。

(四)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督察检查组。督察检查组根据需要组织市监督所相关科室组成。督察检查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措施的;

3、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4、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5、索贿爱贿,包庇事故责任者;

6、各餐饮单位和集体伙食单位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7、餐饮消费环节销售假劣食品或“三无”食品的;

8、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9、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10、拒绝、拖延接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11、有其他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相关的失职行为的。

(二)责任追究办法:

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卫生局食品安全整治领导小组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为责任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为了切实掌握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保证信息的准确、畅通和共享,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那洒镇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工作制度。

(一)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协调机制。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各相关站所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沟通交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各相关单位应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报送工作。

(二)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对本辖区的监管工作情况为必报内容,每月上报一次;食品安全预测预警和监测评估信息,要及时上报;有关食品安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做到随时报送;对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报送外,要随即向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

6.服务环境建设督察员制度 篇六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效能革命,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服务环境建设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市纪委监察局聘请的,对本市各镇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服务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督察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企业负责人等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督察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届聘期为二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第四条督察员的基本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定的政治信念,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心服务环境建设工作,关心时政,参政议政能力强,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善于开展监督,敢于大胆发表见解,乐于为群众和企业排忧解难;

(四)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具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有参加监督检查和评议的时间和精力。

第五条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督察员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及时向督察员通报服务环境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听取督察员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督察员的义务

(一)宣传市委、市政府有关服务环境建设的政策、规定以及各部门加强服务环境建设的情况,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参与服务环境建设;

(二)对市委、市政府有关服务环境建设的政策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通过明查暗访,了解并反馈各镇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勤政廉政、服务效率、工作作风方面的情况;

(四)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服务环境建设的意见建议以及转递社会各界的投诉;

(五)深入调查研究,积极为市委、市政府开展服务环境建设工作建言献策;

(六)积极参加市纪委监察局召集的督察员工作会议以及组织的其它相关活动;

(七)自觉遵守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廉洁奉公,不利用督察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办理市纪委监察局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督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市纪委监察局的安排对全市服务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评议;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影响服务环境建设的问题,有权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询问、质询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对影响服务环境建设的行为,有权按照规定对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四)了解、查阅与服务环境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根据安排参加或列席有关服务环境建设方面的会议。

第八条督察员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督察员工作例会,必要时可随时召开部分或全体督察员工作会议。例会主要通报服务环境建设工作动态,听取督察员开展督查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督查工作要求。督察员开展督查工作,应形成书面材料,准确反映社会各界对服务环境建设的意见建议,并提出纠正服务环境建设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二)联系制度。

督察员在市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由市效能办负责联系,组织开展督查活动。

(三)信息反馈制度。

督察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反映的问题以及转递的投诉,相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落实情况向督察员反馈。暂时落实不了的,也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督察员。

(四)分组督查制度。

督察员根据服务环境建设工作的需要组成若干个督查小组,每个小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分组开展工作。

(五)定期报告制度。

督察员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一次督查情况。各督查小组定期交流汇总督查情况,并定期向市纪委监察局书面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督察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转递的投诉置之不理或久拖不决,甚至挟私报复,违者由市纪委监察局视情进行问责。

第十条为加强对服务环境建设的督查,市纪委监察局将视工作需要抽调督察员参与明查暗访活动,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并大力支持。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7.四部门开展节能减排专项督察行动 篇七

据了解, 这次节能减排专项督察行动的目的是:督促检查有关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 研究解决节能减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推动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各项措施的落实, 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相关情况。

为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十一五”规划确定了节能减排的两项约束性指标:到2 0 1 0年,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将在2005年的基础上降低20%左右,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过去两年, 节能指标仅完成了1/4, 今后3年每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幅需要达到5%以上, 才能完成“十一五”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

8.矿难应问责“督察组” 篇八

从相关报道中我们得知,李万疆的“不是滋味”其实隐匿着三种“怪味”:

一是黑心矿主无视政府监管和矿工生命,见利忘义,“有煤就挖”。

二是一些基层干部弄虚作假,千方百计替矿主掩护、辩护——在一周前的检查中,督察人员对富源县52个应该在2005年关闭的矿井逐一核对,发现真正关闭的矿井名单与公告的矿井名单并不符,有的把废弃井堵上也算关闭了一个矿井,有的以资源整合为名逃避关井,有的临时用砖将井口封住以应付检查。

三是督察组的“检查”成了例行公事式的“简查”。

对前两种“滋味”,人们早就见怪不怪、“味觉”麻木了,后一种“滋味”或许才是李万疆等督察大员们心知肚明、但又没胆量说出的最难受的“滋味”。不是吗?当部署严密的“督察”演绎成了一场近乎荒诞的“走过场”游戏,当“前脚检查刚走人,后脚就听爆炸声”成了一种“黑色幽默”,当32条鲜活的生命瞬即消失在这个寒冷的冬季后,不仅公众震惊了,再次返回的李万疆也纳闷了:“一个矿井封了4次还封不住,是封不住还是不想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更是大声怒斥:“谁有那么大的权力让它保留和置换?”

两位官员的话问得好,问到了症结上。但转而一想,你们这些督察员是不是也难脱干系——不是在督察中发现了昌源矿封堵的“黑口子”只是简单地将井口填住,用手就能将墙推倒吗?不是在已经“停产”的煤矿发现道轨锃亮,有明显的生产迹象,并及时戳穿了陪同的矿长、乡镇干部都说“停了,早就停了”的谎言吗?那为什么不按照六条标准,及时炸毁井口,拆毁电源,设施拆掉回收?亦或是给说谎的官员一个下马威、一点颜色瞧瞧?

退一步说,即便立即炸毁井口不太现实,但也可“要求”有关部门限期关停,再在规定的期限内悄无声息地杀它个“回马枪”,一切不就昭然若揭了吗?就是这么简单且行之有效的方法,却鲜见检查组大胆“践行”。纵观近年来的煤矿关停行动,虽然进行过无数次“拉网式”、“地毯式”大检查,也动用了“世界上最为严厉的追责惩治手段”,但依然有那么多违法黑矿在冒险生产,这不能怪监管的“网眼”过大,只能怪这种表面上“兴师动众”,实际上“走过场”、“温柔处理”的糊涂检查与糊涂官!

由是观之,在矿难事故问责中,既要拿黑心矿主和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及监管责任人“开刀”,也要拿那些工作不深入、不到位,未能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现了矿难隐情不及时督促整改,进而酿成惨案的上级督察组是问,让“谁检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成为矿难问责常态。

9.砀山县食品安全监管督察制度 篇九

为保障我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根据《砀山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参与食品安全督查工作的单位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农业委员会等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单位以及县政府决定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有关单位。

二、食品安全督查工作要形成制度化,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对各部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督查,采取明查暗访形式。每月的1日至5日定期开展一次。

三、督查工作根据情况分组。每组由三个监管部门各两名执法人员参加。根据需要,督察组成人员可予以随时变更。

四、在督查工作中发现问题,要责成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根据《砀山县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工商、技术监督、卫生、农委部门各有关责任追究制规定,按照权限和管辖范围,责成有关部门严肃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查情况向县政府通报,并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报告。

五、督查工作中所需的交通工具由各督查组自备。

六、卫生、技术监督、工商、农委部门应抽调执法人员不少于四人,各组由分管领导带队。

七、督查工作由县政府统筹安排,有关领导带队。

八、督查所需经费由县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暂行)

为及时、有效地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依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信息来源

(一)相关部门和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部门的报告;

(二)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三)媒体披露;

(四)消费者举报;

(五)领导批示;

(六)其它来源。

建立报告、通报、举报登记制度。对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部门的报告、有关部门的通报、消费者举报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通报、举报登记表”(附件1)详细记录,根据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做到件件落实。

二、组织查办

(一)由县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事故,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发《食品安全事故案件处理通报》(附件2),通报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通报意见,一般要求在7日内反馈处理意见。种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交县农业委员会;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交县技术监督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环节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事故交县卫生局;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部门的,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建立督办制度。《食品安全事故案件处理通报》发出后,应

当件件有查处结果。对未按规定时间反馈结果的,应加强督办。

三、直接查办

(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除通报县政府相关部门查办外,对重大的或者造成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调查组查办。

(二)事故涉及县政府相关部门管辖职能的,应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结果的报告与通报

(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按《砀山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政府即将下发)规定的时间上报县政府和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做到日报或者及时报告。

(二)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报制度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按《砀山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政府即将下发)规定的时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必要时向县政府相关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五、事故查处结果的发布

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查处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结果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向社会发布。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格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工作的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砀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紧急重大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砀山县内从事食品的研制、生产、加工、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砀山县实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制度,食品监管各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生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

第四条 砀山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管全县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县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监管报告工作。

第五条 县成立食品安全工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备专人负责日常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责,负责组织健全本部门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组织机构。

第七条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情况收集、报告和管理工作,并监督、组织实施。

第八条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信息报告实行随时、逐级报告制度,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报告。

第九条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的范围,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经营、消费等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重大伤亡、众多人数患者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 94 危害的情况。

(一)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出现1人死亡的;

(二)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出现食物中毒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

(三)事故影响范围跨越县区级行政区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事故性质恶劣,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其它有证据表明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 各食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信息,需进行详细记录,按附表要求认真填写。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表由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编制。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还应立即向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县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从发生至终结上报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一)初次报告。初次报告应在知悉事故后2小时内报告,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尽可能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二)进展报告。进展报告应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变化或者上级要 95 求随时上报。应当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在进展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三)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当报告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结论、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应在处理事故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更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十四条 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接到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报告。经县政府批准后,启动县食品安全工作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信息报告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报告工作不负责任,信息反馈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有意包庇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砀山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的领导,保证决策的科学化、具体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进一步促进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国家、省、市食品安全文件精神和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并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分析研究食品安全有关监管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述文件精神和重要指示在我县的执行情况。

(二)审定向县委、县政府食品安全事宜的重要请示报告或代县政府起草的有关食品安全文件,以及其它需报请县委、县政府审批的食品安全重要事项。

(三)协调实施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食品放心工程工作。

(四)分析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形势,协调食品联合打假行动。

(五)听取各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汇报;督导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

(六)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和突发事件的处置。

(七)研究确定其他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其它需要协调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

二、议事原则

(一)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原则。从整体利益出发,坚决维护食品安全大局,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县食品安全指示精神,杜绝狭隘的部门利益思想,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大

局利益,牢固树立全局观念。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协调委员会议事要实事求是,讲实话、讲真话、做实事。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畅所欲言,集思广益。各委员要深入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第一线,经常性的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为协调委员会讨论决策作准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对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如有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

(三)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协调委员会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先充分酝酿,每个人都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当双方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断外,应进一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表决。

(四)坚持协调委员会集体领导与各成员单位(或委员)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协调委员会议事范围内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或委员)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谅解、相互支持,不推诿、不扯皮,加强团结协作。各成员单位(或委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属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切实履行职责。

三、议事程序

(一)协调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如遇重大食品安全事项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协调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三)各成员单位需提交协调委员会议定的事项,应在会前5日交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四)会议议题由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确定。凡需提交协调委员

会讨论的事项,均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按办文程序呈报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五)会务具体工作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会议议题和召开时间确定后,一般在会前一周通知各委员,会前发给会议材料。

(六)协调委员会会议参加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和全体委员。

(七)协调委员会会议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口头表决时如未发表不同意的意见,则视为同意。

(八)协调委员会会议会务工作人员由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派出,负责记录,根据会议需要将会议内容整理成纪要。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九)协调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由会议指定的牵头单位委员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向协调委员会汇报。

(十)协调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和文件,经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可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或公布。

四、议事纪律

(一)对协调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来决定的,可以向主任或副主任提请下次协调委员会会议讨论。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持执行集体决定。

10.督察队制度 篇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关于试行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的意见

建稽[2010]102号

2010年08月27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银监局,直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决定试行住房公积金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试行督察员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试行督察员制度是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的必要手段。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解决城镇居民基本住房问题的重要制度之一。近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在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区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和政策、挤占挪用和骗提骗贷等问题时有发生,损害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充实监管力量,强化监管措施,加强监管工作。试行督察员制度十分必要。

(二)试行督察员制度是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的重要内容。督察员承担住房公积金督察任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运作、监管活动进行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和依法制止违法违规问题,不干预省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不干预有关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和运作活动。

(三)试行督察员制度是实现住房公积金全过程监管的有效保障。试行督察员制度,有利于形成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管理和监督体制,确保法规政策落到实处;有利于加强事前和事中监督,实现全过程监管,减少违法违规问题带来的损失;有利于保障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

二、试行督察员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试行范围。督察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后聘任。试行期间,督察员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以下简称试点城市)进行督察。

(五)工作任务。督察员主要围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和资金安全情况,按照统一部署开展督察工作。督察员主要对下列内容进行督察:

1、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

2、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情况;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行管理情况;

4、挤占挪用和骗提骗贷等违法违规苗头和行为;

5、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和领导交办的其他方面。

(六)工作原则。督察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督察工作。督察员开展工作必须同时两人以上。实行回避制度,不派往原工作单位所在城市开展督察工作。

(七)工作方式。督察员不派驻试点城市,根据试点工作需要,按照统一部署,采用巡查方式,通过列席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财务报表、召开专题会议、调查访谈等形式开展工作。督察员应及时了解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运作、监管以及试点工作等情况,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依法制止,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按规定程序提出督察意见和建议。

(八)聘任管理。住房公积金督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住房保障、金融、财务、项目开发建设等多个领域。督察员应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住房公积金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具有较强的原则性、组织性和纪律性。督察员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

三、保障督察员制度有效试行

(九)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督察员开展工作。试点城市所在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人民银行、审计、银监等部门和单位,以及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为督察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对督察员提出的督察意见,相关部门或单位应认真研究,按要求向督察员反馈整改情况。

(十)切实加强对督察员的管理和指导。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要加强对督察员的管理和指导,确保督察员制度顺利试行,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1.做好办公室督察督办工作的思考 篇十一

关键词 督察;督办;矿区

兰州石化矿区每项业务都涉及民生问题,既有物业服务、餐饮食堂、通勤客运,又有幼教服务、离退休管理、文体新闻等,行业跨度大、业务纷繁复杂,职工群众对矿区业务的关注度非常高。随着当前水电气暖收费制度改革、供暖接入市网、旧街区关闭、天然气接入、旧房出售等重点工作的推进,职工群众的各种利益诉求会呈现多元化,矛盾和问题将更加凸显,注定了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1 突出领导重视是关键

领导督察是决策落实的第一推动力,督促检查工作是领导工作得一项重要职能。督察督办工作是一个重要的领导环节和领导方法,只有领导的重视和参与,企业方方面面、上下左右的协同配合,才能同频共振,形成合力,督察督办工作才能取得显著成效。这里讲的领导重视,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方面,领导要高度重视督察督办工作,支持办公室开展督办工作;另一方面,各业務分管领导,包括办公室主任要带头抓督察督办。特别是对重大事项的督办,领导应当亲自挂帅,亲自了解贯彻落实情况并定期听取汇报,帮助办公室解决督察督办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办公室系统应该主动争取企业党政领导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并按领导分工,安排好督办责任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好参谋提醒作用。

2 围绕中心开展督办工作

矿区办公室系统的督察督办工作如何紧贴企业的工作重心,抓住关键问题进行督办,以保证矿区改革发展中的重大决策和关键工作任务得到有效贯彻落实,这是办公室系统要着力解决的问题,是办公室工作的特点、性质所决定的。为此,要始终将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和检查总结等工作贯穿于督办工作的全过程,并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点、难点、热点来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加大督察检查力度。

3 强化督办制度建设

完善制度是加强督办工作的基础。服务水平的高低,与督察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程序密不可分。由于矿区业务涉及面广,都关乎到职工家属的切身利益,一些会议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都覆盖四面八方,这就要求我们的督察工作应建立相应的系统,这个系统必须上下贯通,左右相连,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结合矿区年度工作任务,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拟定全年工作计划和工作任务。每个督办项目在立项的同时就明确具体的督察领导和督察责任人员,提出具体的督察目标、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

4 发挥好督办部门的职能

办公室系统负责大量的日常参谋性、服务性和基础性工作,在督促检查工作中具有十分有利的条件,是督促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要实行责任分工、任务细化,积极主动地做好督察工作的受理、立项、分解、组织、协调、督办、信息收集和督办反馈等工作。在为领导和各业务职能部门的督察工作做好服务的同时,还要根据领导意图和安排,从自身的职能出发,充分发挥主管能动性,积极有效地开展好督察工作。在实施督察中,敢于碰硬摸实情。办公系统协助领导抓督促检查,抓决策落实。从实际意义上讲,就是通过发现未落实的问题,找出未落实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等方式来实现的。因此,从事督察工作必须坚持党性原则,有敏锐的洞察力,敢于讲真理,敢报实情,敢于揭露和反映问题的精神,这是由督促检查工作的性质和目的所决定的。

5 创新督察督办方式

改变方式是加强督察工作的关键。要深入基层抓督查,对一些涉及到基层的工作,直接到第一线与群众面对面地了解情况,倾听到群众的呼声。对一些督办事件进行反复督导,才能避免敷衍塞责、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督察工作是一项具体的抓落实的工作,又是领导工作的延伸。在目前情况下,决策实施的难度增加,综合因素在不断增长,因此,督察工作一定要明细责任,落实人头,确定时限,只有这样,督查督办工作才能得以顺利实施,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才能朝着健康有序的轨道前进。

6 要注重督办艺术

一要及时反馈。督查工作中,要及时向领导反馈,多请示、多汇报,一方面可以让领导准确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另一方面,当督查工作遇到困难时,可及时争取领导支持和帮助。二要注重协调。督察工作能及时查错纠偏,有效地督促各处室、工作人员按照既定的计划和目标轨道稳序开展工作,同时督察也是一种协调手段,它在督办对象需要其他处室或人员协助时,办公室又可以出面协调,帮助解决问题,促进工作完成。三要注重时效。督察工作要讲求时效,否则就会失去其工作的意义。四要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五要一督到底。开展督查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取得实效,这是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 七、强化督办队伍建设。加强理论学习,定期组织区政府系统督办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开展工作交流,增强督办干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进一步灵通信息,让督办工作人员第一时间知道领导讲什么、抓什么,及时就有关问题进行督办。同时,多为督办干部提供放手工作的平台,让干部充分发挥自身的才能,创新性的开展工作。不断增强督办队伍整体素质建设,提升督办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是督察督办业务常抓不懈的一项重要工作。

7 结语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督察督办工作要建立长效机制,坚持做到常抓不懈,紧紧围绕企业发展大局,突出工作重点,创新方式方法,健全工作制度,狠抓部署落实,才能较好地发挥督办工作在推进企业各项决策落实中的助推作用。

参考文献

[1] 张新卓,宋肖萌.做好新时期油气田企业办公室督查督办工作的几点思考[J],现代企业文化,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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