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总结

2024-07-05

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总结(共10篇)

1.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总结 篇一

为了宣传普及反洗钱知识,推动行业反洗钱工作,严格履行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宣导义务,全面落实人民银行组织开展的反洗钱宣传周活动,依据长银发【20xx】168号《关于开展吉林省金融系统20xx年反洗钱宣传周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司于20xx年9月17日—24日在全辖组织开展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周”活动。通过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使此次活动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并有效地推动了全辖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精心组织,确保宣传工作有序开展。

接到人民银行长春支行下发的《通知》后,分公司总经理室立即对此次宣传活动做了详细的筹划和部署,并安排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跟踪各项宣传工作的落实情况。同时,将文件转发至全辖各机构,并对如何开展此次宣传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分公司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分公司全辖各机构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二、利用形式多样的反洗钱宣传形式,营造浓厚的反洗钱工作氛围。

根据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的统一部署,在反洗钱宣传周期间,我司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全辖各机构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反洗钱宣传活动。

1、悬挂反洗钱宣传用语,印发反洗钱宣传册

在反洗钱宣传周内,我司部分机构在营业场所悬挂了反洗钱宣传条幅,并印制了反洗钱宣传册、宣传单等。其中一部分分发给了来我司办理业务的客户,另一部分放置在前台大厅的宣传栏里,供公司员工及其他客户浏览学习。

2、摆放大幅反洗钱宣传彩页和提示牌

根据分公司此次宣传活动的整体安排,分公司精心设计并制作了反洗钱宣传落地彩页,并将此宣传彩页发放到所有的营业机构。目前,分公司全辖各机构均将在营业大厅摆放了此宣传彩页(落地式)。宣传彩页包含了反洗钱的基本知识、提示客户如何远离洗钱活动、公布洗钱举报电话等内容。分公司还制作了反洗钱温馨提示牌分别放置于在承保、理赔及支付赔款三个临柜位置,以此提示来我司办理业务的客户如何配合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如何远离洗钱陷阱,维护自身权益等。通过上述宣传方式,向前来我司办理业务的客户全面宣导了反洗钱相关知识,将反洗钱相关信息及时传达给客户。

3、对基层管理干部进行反洗钱知识宣导和培训

9月20日,分公司对本部反洗钱岗位人员进行了反洗钱培训。在此次培训班上,分公司内控部经理以反洗钱知识及制度宣导为专题向参训人员系统讲解了反洗钱工作的基本知识及工作内容、岗位职责、大额、可疑交易的识别以及日常反洗钱工作中易出现的问题等内容。通过培训,使参训学员们对反洗钱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有了充分认识,明确了反洗钱工作中的操作细节。同时,通过此次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反洗钱岗位人员预防和控制洗钱风险的能力和水平,为更好地开展反洗钱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在此期间,各中心支公司也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了反洗钱培训。

4、走上街头向公众进行宣传

在此次宣传活动期间,各机构在分公司指导下,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除了在办公职场悬挂宣传条幅、向客户发放宣传册、开展培训以外,部分机构还走上街头向公众进行了反洗钱宣传。如白城中支在市人民银行的统一安排下来到了海明路步行街进行反洗钱宣传,参与宣传的员工身着工装,佩戴“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字样的绶带,在公司“履行反洗钱义务,维护金融秩序”的条幅前为市民派发反洗钱宣传册,并为上前询问的市民讲解反洗钱的相关知识。经过两个半小时的宣传,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500余份,向市民广泛宣传了反洗钱知识,将反洗钱信息更为深入、彻底地传达给社会公众,也使反洗钱知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普及和推广,宣传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活动成果

通过此次反洗钱宣传周活动,在我司全辖各机构营造了更加浓厚的反洗钱工作氛围,提升了员工打击反洗钱犯罪的意识,树立了公司服务形象,为公司赢得了良好的服务口碑。同时,使不知道什么是“洗钱”的社会公众对反洗钱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更使他们认识了洗钱对社会的危害以及反洗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反洗钱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反洗钱的法定义务,维护国家的经济金融安全,为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2.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总结 篇二

(一) 由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

对于金融控股公司, 我们可以用两种分类方法:其一, 根据母公司的行业属性, 可以将金融控股公司分为, 一类是控股公司为金融企业的, 例如瑞士信贷集团, 美国花旗集团和大通集团、中国的中信公司, 另一类是控股公司分非金融企业的, 这一类的金融控股公司有英国汇丰集团、中国光大集团等。其二, 根据母公司控股的方式和动机, 金融控股公司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粹控股公司, 纯粹控股公司的设立目的只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 从事股权投资收益活动、另一类是经营性控股公司。

(二) 由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

近几年许多产业资本投资成立金融控股公司, 控参股各类金融企业, 其中既包括国有企业集团, 如宝钢、山东电力、海尔等, 也包括民营企业集团, 如新希望和已经崩溃的德隆等。

二、当前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要求和发达国家监管实践

(一)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监管要求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以下简称FATF) 首次提出对金融控股公司反洗钱监管, 具体在2012年颁布的《打击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国际标准》中。一是在集团层面建立反洗钱机制。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集团层面建立与风险相匹配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制度, 并合理适用于其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二是加强内部培训及风险管理。要持续开展员工培训, 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集团内部的信息分享制度。三是确保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遵循母国的反洗钱要求。

(二) 美英等发达国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情况

从资产规模和市场份额看, 金融控股公司属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针对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金融监管机制缺乏协调的弊端, 美国、英国均对本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突出其央行的监管地位, 赋予央行更大监督管理权限, 使得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可以得以有效授权, 并实现强有力、持续性的监管力度, 使之成为金融监管的核心。作为对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反洗钱监管也应属于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的一个分支领域。

三、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当前反洗钱工作实施的问题现状

(一) 监管不符合FATF要求

所谓FATF指的是2012年所颁布的《打击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相关国际标准》中的监管要求。由于目前, 我国尚未建立针对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的反洗钱监管体系, 这就使得监管要求不符合FATF规范标准。而我国也即将面临FATF新一轮反洗钱工作有效性评估。

(二) 风险转移

金融控股公司包含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和投资基金公司, 这些内部包含多种业务部门或子公司, 他们的不同业务必然导致在融合过程中利益关系无法调和, 利益冲突必然产生。一旦相应银行出现公众存款吸纳的风险症状, 政府必将干预并救助, 以便可以保障社会公众秩序的稳定及财产安全, 这也使得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发生向银行转移的现状。

(三) 风险传递

金融控股公司名下各子公司间不同业务融合, 不可避免产生内部交易。这种协同效应会使得控股公司与子公司间资本与资金相互掺杂, 使得两者关系互相合作又互相依赖, 这也使得在风险处理上会加强工作难度及复杂化。

(四) 跨领域洗钱行为犯罪难以遏制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下属机构交叉持股导致法人结构复杂化, 集团业务涉及多种金融业务又使经营复杂化。就目前情况来看, 金融控股公司以高净值客户为主要服务对象, 致力于为客户、高净值客户提供集团化服务, 使得客户与集团间联系密切, 交易往来增多, 这也给洗钱分子增加了可乘之机。洗钱行为可以根据多个区域的协作来完成, 使得监管部门反洗钱工作加大了难度。跨区域的监管机制缺乏必然是风险的重要隐患。

四、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反洗钱监管体系的完善

(一) 政府应当明确制定相关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政策

使得金融控股公司可以走向可持续性发展。依照国外国家金融业经验来看, 他们从金融分页经营过度转变为混业经营, 因此我们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改革, 一方面, 制定的政策法规要遵循当代经济发展、金融市场发展需求, 并做到与时俱进;另一方面, 可以参照美国日本的先行经验, 立法为主导形式引领改革的步伐, 使得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在适应经济金融市场的机遇与挑战。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立法经验, 现行设立特立法, 将银行法、证券法汇总修改, 形成适用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立法。

(二) 监管方法层面

3.中国反洗钱工作收效明显等 篇三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2006中国反洗钱报告》,报告显示,2006年中国反洗钱工作收效明显,公安机关、央行和外汇管理部门联合捣毁地下钱庄窝点70多个,涉案金额约30.31亿美元。在央行开展的反洗钱现场检查活动中,有662家违反反洗钱规定的银行金融机构被处以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报告》显示,5年来,中国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反洗钱制度,并开始发挥实际效用。

全球孔子学院达210所

国家汉语国际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汉办)主任许琳近日介绍,2007年是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取得长足进展的一年。孔子学院(课堂)已达到210所,分布于64个国家和地区。目前,在世界各地区已经开课的孔子学院中,上正式课程学习汉语的有4.6万人左右。中国国力的不断增强,有力地推动了孔子学院的发展。2008年孔子学院的建立数量将会再创新高。

温州商人买下阿联酋小岛

日前,两位中国浙江温州地产开发商在阿联酋与当地政府签约,其中加拿大温州商会会长张进云获得了当地即将填海建造的人工岛“丹娜岛”上50万平方米的永久所有权,签约资金约50亿元人民币,主要用来建造别墅和多层公寓;另一位温州房地产开发商周建芝则获得了在拉斯海马陆地上的一块30万平方米土地的永久所有权,签约资金约20亿元人民币,计划用于开发具有中国特色的旅游房产。

中国成亚洲财富管理市场

在日前召开的2007第二届中国私人银行与财富管理论坛上,一些中外资私人银行主管和私人银行家认为,中国目前已成为亚洲最大的财富管理市场,这为私人银行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但由于私人银行业务需要独特的知识和技能,而中国现在明显缺乏私人银行家人才。波士顿咨询公司的合伙人兼董事总经理米嘉介绍,在过去的5年当中,中国金融财富增长大概23.4%,实际上是全球增长速度的4倍。

港大学生获国际小行星命名

为表彰香港大学生陈嘉键在科学发明上的杰出表现,国际天文学联盟日前公布,将一颗位于木星与火星之间的小行星命名为“陈嘉键星”。陈嘉键现为香港中文大学药剂学院学生。在去年5月举行的“英特尔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上,他凭借木糠及树叶等纤维制成“神奇纤维塑料”,获得“环境管理学”一等奖及学科最优秀项目大奖。

海外华人掀起回中国养老热

在华人聚居的纽约和洛杉矶,主要中文报纸上经常出现大幅中国城市的商品房广告。和纽约简洁的公寓楼相比,广告里漂亮的高档公寓、精致的花园和小湖吸引了不少华人的目光。最近一次调查发现,北美洲华人约600万,平均每5个人中就有1人“有意在中国购屋置产”。上海和北京高端房产市场的购买者中,海外华人尤其是北美的华人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有关专家认为,海外华人正在掀起一股回中国买房养老的热潮。

美华人成北大名誉校董

近日,美国廖凯原基金会主席廖凯原博士获得北京大学“名誉校董”称号。廖凯原先生是出生在印尼的美籍华裔,是美国私人企业“国际软件屋”的创办人兼主席。他热心于慈善和教育事业。2005年4月和2006年12月,廖凯原基金会分别与北京大学签署捐赠协议,资助北京大学教学楼建设及学科研究,并设立长期奖教金和奖学金。

中国各级侨联积极维权

去年12月8日在北京开幕的中国侨联维权工作理论研讨暨法顾委成立25周年会议上,中国侨联副主席林淑娘总结了5年来侨联维权工作情况。她指出,中国各级侨联在维权工作中,按照中央关于侨联“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的指示,创新维权理念,维权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5年来,中国各级侨联协助办理涉侨侵权案件21万多件,挽回经济损失9亿多元。

国家工商总局鼓励

台农来大陆创业

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副司长潘海民近日宣布,为落实促进两岸农业合作、惠及台湾同胞的政策措施,国家工商总局研拟出台了《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于去年12月1日起执行。台湾农民可在大陆11个省区设立的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

去年895名内地

学生在港就业

去年1月至10月,共有895名来港求学的内地学生在港就业。香港教育部门官员表示,将进一步放宽就业限制,并采取措施推动香港成为区域教育枢纽,吸引更多优秀非本地学生就读并在香港居留和工作。根据现行安排,所有来自内地或其他海外地区,在香港修读经本地评审全日制课程而获得学位或更高资历的非本地学生,可申请留港工作。

李嘉诚乐善好施进名人堂

美国杂志《商业周刊》去年编撰了“慈善名人堂名册”,列出全球慈善家中的佼佼者。香港长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主席李嘉诚成为“名人堂”唯一榜上有名的华人慈善家。李嘉诚早在1980年就成立了李嘉诚基金会,统筹他在医疗、教育、文化以及其它福利项目的私人捐献。自成立至今,李嘉诚基金会捐献的金额已超过了84亿港元。

全球促统论坛在华盛顿召开

“全球促进中国和平统一高峰论坛”日前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开幕。来自世界各地的华侨华人代表在会上踊跃发言,谴责陈水扁最近大肆推动“入联公投”,大搞“法理台独”的挑衅活动,呼吁共同努力早日实现中国的和平统一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次高峰论坛由全美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和华盛顿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联合主办,来自海峡两岸和世界32个国家和地区的和平统一促进会的会长和代表共300多人出席了大会。

“世界杰出华人奖”在港揭晓

由世界华商投资基金会创立并与美国美亚发展协会联合主办的“第九届世界杰出华人奖2007”近日在香港揭晓。亲民党主席宋楚瑜等26人获本届“世界杰出华人奖”,其中,皇权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主席郑应南等17人还获颁美国加州圣格拉斯加大学荣誉博士。“世界杰出华人奖”的宗旨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表彰世界杰出华人卓越成就、造福社会、造福人类”。

23岁华裔荣膺最杰出女性

居住在美国屋仑华埠的华裔李凤馨,最近在《人物》杂志的一项评选中,获选为在教育服务上最杰出的女性之一,而她亦是该评选自创立以来,获得此奖项的最年轻华裔女子。李凤馨去年以祖父名义,成立了一个名为“追寻梦想”的非赢利组织,帮助来自低收入家庭的青少年及儿童实现梦想,协助他们改善成绩及迈向理想的职业,迄今受惠的年轻人及儿童已超过500人。

韩国酒店推出中文预订网

据悉,韩国式连锁观光酒店品牌“BENIKEA”的中文预订网去年11月已正式启动。中低价位的BENIKEA是由韩国文化观光部和韩国旅游发展局去年4月首次推出的。BENIKEA的推出对于中国的团队游客或自助游客均是个喜讯,不管是旅行社,还是个人均可利用此中低价住宿设施预订系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韩国当地住宿费高的问题。

韩新华侨成精英族

韩国法务部资料显示,居住在韩国的中国人数量呈急剧增加之势。1992年中韩建交之前,在韩国居住的中国大陆人仅有195人,到2007年10月,这一数字已经增至40万。新华侨一方面在韩国有巩固的根基,一方面也维持了与国内的关系网,实施的是多根基战略。他们以高学历水平和专业知识为基础,活跃在韩国社会各阶层,影响力不断扩大,许多人进入了韩国大企业,从事律师等专门职业以及从事中小企业经营。

好莱坞拟打造中餐馆样板

据悉,世界烹饪联合会有意牵线,在好莱坞设立中餐“样板餐馆”,由中方和美方各出资500万美元,打造中餐在美国的“代表形象”。同时,中美两国餐饮行业正计划在广东设立移民中餐厨师培训基地,加速培训,以纾解海外中餐“厨师荒”问题;此外,美国中餐协会已准备在全美推动中餐营养标准化作业,三管齐下,美国中餐突破传统“小规模”经营瓶颈指日可待。

南非最大华人商城现雏形

随着非洲商贸四期工程即将竣工,南非华商徐长斌所勾画的集一站式批发商城和生活办公小区相结合的大非洲商贸计划又向前迈了一大步。四期工程竣工后的非洲商贸占地4.5万平方米,可容纳350余户商家,将成为南非最大的华人商城。根据计划,大楼内将安装卫星天线、台球室、麻将厅、乒乓球台等娱乐设施,开设大型生活超市,足不出户就可购齐生活用品。

美华人家长从小

培养子女参政意识

由于文化和性格的原因,美国华裔参政、议政的比例一直很低,“领导才能”也成为华裔子女教育的弱项。但近两年来,洛杉矶的华裔父母越来越重视培养子女的领导才能和参政意识。华裔父母认为此举不但有利于孩子品格的培养,还可以学会在民主制度中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教育专家认为,华裔要参政,必须从小培养子女开朗外向的性格,鼓励孩子的自发行为和言语表达。

28岁华裔女性当选市长

近日,在美国麻省地方选举中,28岁华裔候选人黄素芬创出历史奇迹,以72%的第一高票率,击败曾任4届市议员的唐纳利,当选费奇堡市市长,成为该市243年来首位华裔市长。美国首位女性总统候选人希拉里·克林顿随后向这名政坛新手表示了祝贺。费奇堡市人口中亚裔仅占5.7%,黄素芬如此高的得票率显示,支持她的民众不仅仅是亚裔。

华裔移民参与设计

温哥华冬奥会吉祥物

2010年温哥华冬季奥运会组委会吉祥物近日揭晓。第一代华裔移民黄慧琪等根据卑诗省神话传说所创作的3个卡通形象成功入选。冬奥会吉祥物的名字分别是:米加(原住民神话中的北极熊)、魁特奇(北美大脚野人);而冬季残奥会的吉祥物则是名叫苏米(戴着虎鲸帽子的动物保护神)。另外还有一个陪衬吉祥物Mukmuk(一种稀有的温哥华岛土拨鼠)。

中国成日本最大贸易伙伴

据悉,中日邦交正常化35年来,双边经贸合作发展迅速。据日方统计,中国已超过美国,成为日本最大贸易伙伴,日中贸易在日本对外贸易中的比重由1990年的3.4%上升到2006年的17.2%。而日本居欧盟、美国之后,成为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去年1—10月,中日贸易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势头,金额达1918.9亿美元,同比增长14.0%。

外资首次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经银监会批准,国内首家外资村镇银行——湖北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汇丰村镇银行”)正式开业。这是全国首家由外资银行全资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该银行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现有员工22名,是由汇丰(香港)银行全额出资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主要为当地“三农”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欧洲时报社长获法骑士勋章

4.XX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总结 篇四

XX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总结的范文有哪些?以下是小编收集的关于《XX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总结》的范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范文一:XX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总结

今年,我司反洗钱工作紧紧围绕市公司反洗钱工作要求及工作重,充分认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心,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反洗钱法》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宣传与培训相结合的同时,继续提升员工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日常工作中,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对各项业务的监管,努力提高反洗钱识别水平。现将今年反洗钱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贯彻《反洗钱法》。

利用晨会时间,每月召1.反洗钱培训:宣传贯彻《反洗钱法》开两次反洗钱培训活动,培训活动采用灵活、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培训主要围绕《反洗钱法》《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补充《业务管理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补充规定、等相关制规定、度展开学习,主要目的是更深入的普及反洗钱基本知识,主要从应尽的反洗钱义务及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深入浅出地讲解了反洗钱有关知识。通过培训,大幅度提高了大家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认真开展反洗钱月宣传活动。根据公司《关于转发公司〈关于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及市公司相关文件精神,9月我部开展了以“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为主题的反洗钱专题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多途径、多渠道对大家进行活动宣传,活动内容针对性较强,宣传达到较好效果。2.举办反洗钱知识考试。为推动《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宣传,使各岗位工作人员理解和掌握反洗钱法律法规制度,更好地履行反洗钱义务,我司根据市公司要求并结合我司具体情况,进行了反洗钱知识考试。极大地提高了反洗钱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有力地促进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3、按市公司要求,及时对可疑交易进行登记、识别、审核、排查,做好客户信息留存和保管;每月按时上报反洗钱报表、根据实际情况撰写反洗钱季度总结等。在销售环节人工识别可疑交易,通过定期抽取可疑交易数据进行人工识别并逐笔保留可疑交易识别轨迹。加强大额交易的审核。根据公司反洗钱工作要求,我司对大额交易做好相关信息登记、及时上报反洗钱小组进行审核、识别,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按照规定向市公司及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及非现场监管信息。对系统抽取的可疑交易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并填写《可疑交易信息,并按规定进行分析。审核登记表》

4、在今年度反洗钱工作中,取得较好效果,我司未发生一例反洗钱案件,这也说明了我司在反洗钱工作的执行过程中管控到位,杜绝了风险的发生。

(二),加强反洗钱工作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

1.加强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制度的实施。以《反洗钱法》为工作指导方针,继续深入实施《反洗钱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将反洗钱责任明确到人到岗,确保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将反洗钱纳入岗位职责内容。全面、准确领会市公司关于反洗钱的各项精神,依法调整和规范各岗位日常工作中的正确操作流程,严格实施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内部管理,有效防范了各种执法风险。

3、对达到客户信息识别的客户在办理业务时对客户当事人间的关系进行审核,当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进行登记其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若为第二代身份证则保存其双面资料。4.对团体客户进行身份识别时,对法人代表进行身份识别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按保险合同规定识别被保险人。5.在与银行、邮政等代理机构签订的保险代理协议中加入反洗钱义务,监督保险代理方履行客户身份识别职责。6.当客户出现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重新识别的情况时对该客户重新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并留存相关识别资料。7.对客户按相关规定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定期审核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

(三)面临的主要问题:

1、相关岗位人员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对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的判断经验还不够,技能技巧还有待提高;

2、部份业务员对履行反洗钱法定义务还需深入认识,支持配合公司开展反洗钱及交易资料、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保存工作的主动性仍需加强;

4、公司对反洗钱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的宣传培训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继续深入的开展反洗钱监管,强化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加大反洗钱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提高反洗钱工作在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方面的有效性。

(一)继续加强对《反洗钱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将《反洗钱法》的宣传与培训作为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基础,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反洗钱相关知识宣传培训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反洗钱的认识。以宣传促认识,营造更加浓厚的反洗钱氛围。

(二)加大对重点可疑交易的分析、识别力度。努力提高主动识别涉嫌洗钱线索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寻找可疑交易线索,加大对重点可疑交易的分析、审查,若有涉嫌洗钱的案件发生,则责无旁贷的配合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三)按照强化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要求,切实执行非现场报告制度,并依照有关评估规定,对市公司发送的信息资料和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进行评估和等级划分登记,实行等级管理制度。对存在问题和等级较低的问题,进行通报,并作为重点对象实施反洗钱监管。反洗钱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为保证此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我公司将继续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新一年反洗钱工作中,我司会一如既往的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反洗钱知识技能的培训,不断提升对洗钱行为的判断处理能力;加大对业务员及客户反洗钱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其能自觉支持和配合我公司反洗钱工作;不断总结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问题和不足,不断寻求解决问题的新办法新思路,确保公司反洗钱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范文二:XX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安诚保险xx分公司着力打造以诚信为基础的合规文化,不断通过自身合规带动行业合规,成为保险行业合规的坚定支持者、实践者和受益者,合规及反洗钱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常态化的轨道,现将我司上半年合规、反洗钱工作总结如下:

上半年,我们xx安诚保险始终坚守合规经营,坚持走“合规促发展,合规出效益”之路,为有效将“转方式、促规范、防风险、稳增长”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将合规工作目标进一步具体化,年初,我们确立了“13333”总体工作安排,其中,首要一条就是合规工作,合规工作的核心就是一切围绕合规、一切必须合规,合规实行一票否决。

1、分公司及下属机构合规组织的建设情况;

为了加强对合规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合规工作常态化、机制化,我司注重合规组织的建设,在公司主要负责人变动后,我们及时对分公司合规与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更新(安保苏发81号),为加强对合规工作常态化管理,更好地落实公司合规政策,有效防范和降低公司经营中的合规风险,分公司各部门和各机构设立了专(兼)职合规管理员,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我司今年3月印发了《关于明确合规管理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安保苏发 40号〕,使合规工作网络、工作机制更趋完善。

2、合规制度建设;

合规制度建设是整个合规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我们在坚定执行保监会、总公司合规制度的前提下,与时俱进,有所创新。为有效从源头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让领导人员时刻提高警惕,绷紧廉洁从业这根弦。根据总公司《中层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实施办法》,结合我司实际,制定了《安诚保险xx分公司中层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实施办法》安保苏发〔XX〕23号;为认真贯彻落实xx保监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苏保监发〔XX〕89号)和总公司下发的《XX 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安保发〔XX〕105号)的文件要求,制定《xx分公司XX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安保苏发〔XX〕67号;根据xx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的通知》(苏保监发〔XX〕123号)和《XX版行政许可指引》的要求,为提高拟任高管人员合规意识,了解相关法规知识,制定了《拟任高管人员保险法规培训和测试管理办法》安保苏发〔XX〕34号,这些制度的出台是对总公司和保监局相关政策的有效跟进,促进了我司合规工作的有序运行。

3、合规风险管控情况;

风险管控是整个合规工作的重要一环,今年以来,我司不断强化对合规风险的排查工作,根据保监发【XX】1号《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为规范承保流程,加强合规经营,规避监管风险,我司发出《关于承保数据真实性要求的风险预警通知》(安苏承预警函【XX】6号),要求各级承保中心在出单过程中,真实录入各项信息。

1、业务来源必须如实录入,严格区分代理业务和直销业务。

2、严格遵照《反洗钱》、《承保理赔客户信息查询制度》等规定,如实收集客户各类信息资料,真实录入业务系统。

3、业务员业务必须真实,不得互挂。各类违规事件一经发现核实,分公司将对机构相关责任人问责,并给予重处。为了管控高风险车型业务,我司出台《关于高风险车型业务的承保通知》(安苏承预警函【XX】7号),根据分公司XX年两核会议针对高风险车型业务承保要求的宣导,以及近期各级机构仍然继续大量此类一些高风险业务签报,全部集中体现在特种车、10吨以上货车(含自卸车);同时分公司此类业务经营数据持续恶化,为进一步管控此类业务的承保风险,我司对高风险车型界定,并作出高风险业务承保规定和管控要求。

我司高度重视风险排查工作,公司领导亲自挂帅,通过风险排查,财务、承保、理赔等环节的合规性、真实性得到切实的保证。年初,我司向各机构所在地保协发出合规工作征询意见函,就合规事宜与保险联谊互动,请他们对我司所属机构合规情况进行评价打分,从收回的征询意见函反馈情况来看,我司各机构均无违规处罚情况,监管机构及保协对我司“主动合规”的做法给予充分的肯定。#p#分页标题#e#

4、合规检查、督促、指导情况;

合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为了促进各机构合规工作按照总公司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工作要求,一是全面推进“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各机构要认真组织复查工作,注重总结专项治理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探索从源头根治的有效途径。经过全面复查、督导抽查阶段,、整改落实、机制建设和总结验收5个阶段。这项工作仍在进行中,我们警示大家不要有“法不责众”的意识,丢掉“潜规则”,砸烂“小金库”,坚决摒弃违规违纪的做法,要堂堂正正做人,明明白白做事。

上半年,中介业务检查也是我们年内合规检查的重头戏,根据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XX〕107号)和《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立中介业务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安保发〔XX〕365号)的文件精神,xx分公司于XX年1月5日成立了中介业务检查小组。1月13日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保监发〔XX〕1号),传达了总公司关于中介业务自查自纠的工作通知。1月27日,在全辖内下发了《关于开展中介业务专项检查的通知》(安保苏发〔XX〕13号)的文件,要求各机构在2月24日前进行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工作,重点检查与中介机构业务财务等方面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的合作关系,着重检查是否利用中介业务和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问题。分公司2月22日起对苏州、常州、南通、扬州四家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分公司根据现场结果结合各机构自查情况,分公司及时向总公司报送了自查报告,对存在一些其他问题,并制定了整改措施。

根据保监会及总公司《关于开展第二次保险机构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司认真开展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及整改。为积极稳妥的推进自查工作,我司在总公司文件的基础上,制定了分公司《第二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检查实施方案》(安保苏发〔XX〕48号印发),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整体要求、组织保障、自查内容、自查范围、自查时间安排、自查报告的内容要求和报送时间。4月18日,我司又及时转发了总公司《关于开展第二次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的补充通知》(安保发〔XX〕57号文)。将总公司的要求第一时间传达宣导到位,为顺利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赢得了主动。

5、合规培训开展情况。

上半年,我司合规培训工作主要围绕三个层面进行,一是通过总公司OA合规专栏进行宣导。总公司OA合规专栏不时有合规资料、政策法规、合规动态的内容展示,我们及时通过晨会、工作例会进行宣导,变要我合规为我要合规。二是组织各层面人员参加分公司合规系列视屏学习培训。凡是总公司安排的学习培训,我们都认真组织,做好记录,提出要求,加强互动。三是财务、承保、理赔等条线根据总公司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各类合规培训,如理赔上,按照总公司新理赔系统和呼叫中心平台上线工作的统一部署及要求,新车险理赔系统已于XX年6月29日正式上线运作。为了更好的集中管理,根据总公司新理赔系统和呼叫平台上线工作的计划和要求,于XX年6月13日,对全省理赔查勘车进行了GPS系统的安装,并与新车险理赔系统进行了绑定。于XX年6月20日对理赔查勘手机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细致的系统培训,认真学习了总公司对于查勘手机使用的规定,并根据xx分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合理的查勘手机管理规定,与查勘员签订了书面的协议,以规范查勘手机的使用。

6、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隐患、违规事件及处理情况;

合规管理是一项需要常抓不懈的工作,从我司当前合规管理实践来看仍在以下隐忧:

全员合规意识仍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虽然,从保监会70号文件出台后,各层面人员的合规理念日益提高,但在实际经营工作中,仍有一些员工期望通过打“擦边球”、“走捷径”来增加既得利益。

行业自律的新变化使合规工作面临窘境。当前,行业自律的游戏规则屡遭冲撞,如车险手续费给付早已突破了监管设定的上限,使得保险业竞争更趋复杂多变,也使我们坚守合规变得更加困难。

在总公司及南京人行的正确指导下,我司反洗钱工作有了新的进展,现将上半年我司反洗钱工作总结如下:

1、注重领导,完善组织领导体系。

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我司成立了以分公司杨全良总经理为组长,分管总刘浩为副组长,各机构、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办公室,明确分公司计财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在计划财务部设立反洗钱主管一名,设立反洗钱岗负责此项工作,自上而下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一旦相关岗位的人员发生变动,我司都及时予以调整补充,为履行好反洗钱职能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只有组织推动,这项工作才能取得实效。

2、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上半年,我们反洗钱工作突出制度先行,做到有章可循,及时转发总公司及人总行关于反洗钱工作的一系列文件,坚持按照《xx分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安保苏发73号)、《反洗钱管理办法》(安保苏发80号)等内部控制制度要求,明确了各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规定了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及可疑交易上报等具体做法,制定了客户洗钱风险划分标准等,有力促进了反洗钱工作的规范运作,为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了可靠依据。

总体来讲,我司在承保、财务、理赔等关键环节建立了识别、监控的“防火墙”,我司财务的“反洗钱筛选系统”,承保上“反洗钱客户信息”系统,具有很好的识别可疑交易信息的功能,对于有效防范、化解反洗钱工作的风险起到了有效作用。

3、反洗钱内部审计情况

在反洗钱工作中,我们坚持按照总公司及南京人行的要求,认真做好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做到定期不定期进行反洗钱审计,确保规定动作不走样。

XX年5月9日,我司向总公司报送了《关于反洗钱工作内部检查的报告》,一是精心构建完善组织领导体系;二是制度执行及执行情况;三是可疑交易报送及相关情况。总之,我司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是在人行和总公司正确指导下有序、有力运行的。

4、反洗钱宣传与培训情况

XX年10-11月是反洗钱宣传月,分公司与秦淮支公司联合举办宣传活动,并在秦淮支公司营业大厅通过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的方式,向客户做反洗钱宣传。

公司围绕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实施,结合工作实际,通过组织员工学习总公司OA、合规专栏中有关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操作要领,邀请总公司相关专家到公司讲授反洗钱知识;积极组织反洗钱工作条线人员参加总公司视屏培训,利用司务会、晨会等形式进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宣导,使每个员工都做到学法、知法、守法,提高了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技能。不断增强员工执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XX年元月 17日,总公司法律合规部胡苏来我司对我司反洗钱工作进行培训指导,提出了反洗钱工作的具体要求。4月14日,总公司进行了XX年反洗钱专题培训,我司反洗钱条线所有人员参加了视屏培训,通过培训,我司受训人员的反洗钱工作能力得到有效提高。

XX年5月6日,我司派员参加了XX年xx省反洗钱工作会,我司认真作了传达学习,重点是宣导南京人行刘兴亚副行长所做的工作报告。

5、配合监管情况

为进一步满足监管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要求,提高公司员工反洗钱工作能力,增强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我司XX年4月18日出台印发了《关于明确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安保苏发53号),重新公布各部门和各机构专(兼)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名单,对专(兼)职反洗钱工作人员须履行的工作职责进行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今年初,我司向各机构所在地保协发出“合规工作征求意见表”恳请他们对我司各机构包括反洗钱工作内容在内的合规工作进行评价,从各保协反馈情况来年,他们都对我司合规工作进行积极评价,无违规被处罚的情况。

6月24日,南京人行反洗钱处王海涛科长、吴正德副科长来我司进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检查期间为XX年1月至XX年5月,分管总刘浩陪同检查,并作了反洗钱工作的专题汇报。

此次监管走访通过听汇报、看台账、进系统详细了解我司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并对我司反洗钱工作效能与质量进行现场评估,重点对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客户等级划分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情况进行检查,他们对我司反洗钱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给予充分的肯定,同时也对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

6、保密义务履行情况

我司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注意履行保密义务,从系统设计、工作职责都强调对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将履行保密义务作为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内容,可以说,我司已将履行保密义务贯穿到反洗钱工作的全过程。

7、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情况

A、客户身份识别情况

我司内审针对客户身份识别情况项目,采取分地区、保费金额分区间划分(3000元以下、3000元-6000元之间、6000元以上)的方式,对XX年度全省范围内已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个人客户与企业客户抽样检查,共抽样客户24个,其中个人客户与企业客户各12个。抽样保费来源均为现金或银行存款,其中个人客户6个发生理赔金额。企业客户7个发生理赔金额。赔款去向分别是汇至被保险人账户。

B、客户等级划分及客户身份档案保管

XX年度xx全省客户数量是54142个,其中对私客户数量是42292个,对公客户数量是11850个。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全部属于常规客户。

对私客户基本信息主要依据是个人身份证件,对公客户基本信息主要依据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各家中支公司都完整留存其影印件或复印件装订存档。全部做到严格保密客户信息及交易内容,从未发生过泄漏现象。

同时,我司及时向人行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及总公司反洗钱相关报表。

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反洗钱各项协调机制的合力尚未真正形成。如部门、机构间的联席会议召集次数偏少;基层机构掌握的业务数据很有限,真正有价值、能与公安机关情报会商的线索或向公安机关移交的可疑交易线索很难收集。目前情况下,难以形成合力发挥联动效应。

2、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及重视程度尚存在一定差距。反洗钱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了未执行的现象较为普遍。

下半年,我们依然要坚持“合规促发展,合规出效益”,合规是我司各项工作的生命线,坚持中介业务合规、数据真实合规、内控管理合规。凡是总公司及监管机构的各项合规检查行动,我们都要不折不扣的参与,高效高质的做好规定动作。

1、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合规检查。适时进行各项合规检查,同时,加大合规专项稽查力度,把开展合规自查自纠、违规问责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2、加强合规培训、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合规者受益、违规者受罚”的宣导,转变领导、干部、员工经营理念,努力将合规经营工作细化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之中,形成以“合规经营、风险防范实务标准和要求”为基础,结合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总公司的相关要求,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及考核,把合规培训经常化、深入化。

3、强化合规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为进一步强化职能部门管理和服务,加强合规经营,夯实管理基础,完善梳理内控制度。努力打造“合规无小事、事事合规、人人合规”的公司合规文化和合规管理长效机制。

5.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总结【2篇】 篇五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总结的范文有哪些?以下是小编收集的关于《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总结》的范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XX年上半年,在保险总公司的带领下,我支公司开展全面彻底的反洗钱工作,半年多的努力,总结来看,各项反洗钱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现将主要工作状况总结如下:

1、注重领导,完善组织领导体系。

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办公室,实行专人专组监督实行,明确分公司计财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在计划财务部设立反洗钱主管一名,设立反洗钱岗负责此项工作,自上而下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一旦相关岗位的人员发生变动,我司都及时予以调整补充,为履行好反洗钱职能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只有组织推动,这项工作才能取得实效。

2、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上半年,我们反洗钱工作突出制度先行,做到有章可循,及时转发总公司及人总行关于反洗钱工作的一系列文件,坚持按照《xx分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反洗钱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要求,明确了各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规定了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及可疑交易上报等具体做法,制定了客户洗钱风险划分标准等,有力促进了反洗钱工作的规范运作,为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了可靠依据。

总体来讲,我司在承保、财务、理赔等关键环节建立了识别、监控的“防火墙”,我司财务的“反洗钱筛选系统”,承保上“反洗钱客户信息”系统,具有很好的识别可疑交易信息的功能,对于有效防范、化解反洗钱工作的风险起到了有效作用。

3、反洗钱内部审计情况

在反洗钱工作中,我们坚持按照总公司及南京人行的要求,认真做好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做到定期不定期进行反洗钱审计,确保规定动作不走样。

XX年5月9日,我司向总公司报送了《关于反洗钱工作内部检查的报告》,一是精心构建完善组织领导体系;二是制度执行及执行情况;三是可疑交易报送及相关情况。总之,我司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是在人行和总公司正确指导下有序、有力运行的。

4、反洗钱宣传与培训情况

XX年元月 17日,总公司法律合规部胡苏来我司对我司反洗钱工作进行培训指导,提出了反洗钱工作的具体要求。4月14日,总公司进行了XX年反洗钱专题培训,我司反洗钱条线所有人员参加了视屏培训,通过培训,我司受训人员的反洗钱工作能力得到有效提高。

XX年5月6日,我司派员参加了XX年xx省反洗钱工作会,我司认真作了传达学习,重点是宣导南京人行刘兴亚副行长所做的工作报告。

5、配合监管情况

为进一步满足监管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要求,提高公司员工反洗钱工作能力,增强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我司XX年4月18日出台印发了《关于明确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重新公布各部门和各机构专(兼)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名单,对专(兼)职反洗钱工作人员须履行的工作职责进行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今年初,我司向各机构所在地保协发出“合规工作征求意见表”恳请他们对我司各机构包括反洗钱工作内容在内的合规工作进行评价,从各保协反馈情况来年,他们都对我司合规工作进行积极评价,无违规被处罚的情况。

6月24日,南京人行反洗钱处王海涛科长、吴正德副科长来我司进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检查期间为XX年1月至XX年5月,分管总刘浩陪同检查,并作了反洗钱工作的专题汇报。

此次监管走访通过听汇报、看台账、进系统详细了解我司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并对我司反洗钱工作效能与质量进行现场评估,重点对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客户等级划分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情况进行检查,他们对我司反洗钱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给予充分的肯定,同时也对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

6、保密义务履行情况

我司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注意履行保密义务,从系统设计、工作职责都强调对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将履行保密义务作为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内容,可以说,我司已将履行保密义务贯穿到反洗钱工作的全过程。

7、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情况

A、客户身份识别情况

我司内审针对客户身份识别情况项目,采取分地区、保费金额分区间划分(3000元以下、3000元-6000元之间、6000元以上)的方式,对XX年度全省范围内已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个人客户与企业客户抽样检查,共抽样客户24个,其中个人客户与企业客户各12个。抽样保费来源均为现金或银行存款,其中个人客户6个发生理赔金额。企业客户7个发生理赔金额。赔款去向分别是汇至被保险人账户。

B、客户等级划分及客户身份档案保管

XX年上半年xx全省客户数量是54142个,其中对私客户数量是42292个,对公客户数量是11850个。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全部属于常规客户。

对私客户基本信息主要依据是个人身份证件,对公客户基本信息主要依据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各家中支公司都完整留存其影印件或复印件装订存档。全部做到严格保密客户信息及交易内容,从未发生过泄漏现象。

同时,我司及时向人行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及总公司反洗钱相关报表。

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反洗钱各项协调机制的合力尚未真正形成。如部门、机构间的联席会议召集次数偏少;基层机构掌握的业务数据很有限,真正有价值、能与公安机关情报会商的线索或向公安机关移交的可疑交易线索很难收集。目前情况下,难以形成合力发挥联动效应。

2、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及重视程度尚存在一定差距。反洗钱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了未执行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下半年合规管理工作计划

下半年,我们依然要坚持“合规促发展,合规出效益”,合规是我司各项工作的生命线,坚持中介业务合规、数据真实合规、内控管理合规。凡是总公司及监管机构的各项合规检查行动,我们都要不折不扣的参与,高效高质的做好规定动作。

1、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合规检查。适时进行各项合规检查,同时,加大合规专项稽查力度,把开展合规自查自纠、违规问责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2、加强合规培训、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合规者受益、违规者受罚”的宣导,转变领导、干部、员工经营理念,努力将合规经营工作细化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之中,形成以“合规经营、风险防范实务标准和要求”为基础,结合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总公司的相关要求,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及考核,把合规培训经常化、深入化。

3、强化合规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为进一步强化职能部门管理和服务,加强合规经营,夯实管理基础,完善梳理内控制度。,努力打造“合规无小事、事事合规、人人合规”的公司合规文化和合规管理长效机制。

总之,我司合规及反洗钱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我们深知我司合规和反洗钱工作仍存在不平衡性,合规及反洗钱工作任重而道远,上半年,我们将继续按照总公司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扎实做好合规的各项基础工作,为促进我司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根据穗商银发字*号文件,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防范洗钱风险》的通知,我支行经常利用晨课时间向全体体员工灌输反洗钱思想精神,力求使每位员工都能够深刻地领会反洗钱的精神和意义,牢固树立反洗钱法律责任和依法合规经营的思想,因此我们制定“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来规范和加强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监测,以构建更加完善的金融机构管体系,从而更好地发挥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稳健运作。

在本季度我支行能坚持做到:

一、在单位开立结算账户时,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六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代码证、国税、地税、开户许可证)及经办人身份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并详细询问了解客户有关情况,根据其经营范围开立相对应的科目账户;在为单位客户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

二、对于开立个人账户,严格按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审查开户资料,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或连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的姓名和号码进行开户操作,对于未能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个人账户一概不予办理开户手续。

三、对现有的账户进行全面清理,按《人民币大额和可凝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存款人信息资料库,对不符合要求的存款账户(如营业执照过期或被注销的),已通知客户尽快提供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销户手续。

四、提取现金方面,严格执行逐级审批的制度,对明显套现的账户不给予现金支付。我支行坚持每天对每笔超过20万元(含)的现金收付业务进行查询和实时监控,并要求个人或单位需提前一天预约提现金额;单位结算账户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交易和个人结算账户20万元以上的大额支付交易和单位结算账户发生与个人结算账户之间(含他代本)单笔20万元以上的大额转账交易都设立了手工登记本,并把数据转换成EXCEL格式保存。

五、严格监管和控制公款私存现象。我支行成立专项小组专门对有意要套现或公款私存的帐户实施严格监控,狠抓狠管杜绝类似这样的帐户发生,以确保我行结算帐户帐户都能合规性地运 各单位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的大额现金收支和大额转账收付等现象,经过我支行员工的深入了解和观察,都是属于正常结算业务范围,没有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

在本季,我支行没有出现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账户;没有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的账户;没有出现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的现象等可疑支付交易。

6.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篇六

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为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范保险洗钱风险,现就反洗钱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入股和股权变更时的投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

投资入股保险机构1和保险机构股权变更时,投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监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投资资金来源,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交投资资金来源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证明材料。

(一)投资人为境内企业法人的,证明材料包括: 1 本通知的所称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1、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

2、投资人最近三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2的声明;

3、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证明材料包括:

1、投资人采取的反洗钱措施以及接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监管的情况;

2、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

3、投资人最近三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保证上述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机构设立和重组改制的反洗钱要求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机构设立和重组改制申请的反洗钱审查,新设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重组改制后的保险机构应当符合相应的反洗钱要求。

(一)申请筹建保险机构的反洗钱要求:

1、投资资金来源正当合法; 2 本通知中的“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反洗钱主管部门或者保险监管部门对检查对象做出的下列反洗钱行政处罚:

(一)对机构处以50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对个人处以5万元人民币以上罚款、取消任职资格或者禁止进入保险业。境外受到的“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由中国保监会比照上述标准解释和执行。2

2、风险控制体系规划中包含反洗钱安排;

3、具备反洗钱内控制度方案以及筹建期间拟建立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目录;

4、组织机构框架中包含反洗钱负责机构;

5、信息系统规划中具备反洗钱功能;

6、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申请保险机构开业和保险机构重组改制的反洗钱要求:

1、建立了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培训宣传、审计、保密、协助监督检查和行政调查等反洗钱内控制度;

2、反洗钱内控制度有效转化为承保、保全或批改、退保、赔付以及收付费等业务环节的操作规程,开业验收时能够演示反洗钱内部操作流程;

3、设置了反洗钱负责机构;

4、人员配备到位并已接受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5、信息系统做好反洗钱运行测试准备工作;

6、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反洗钱要求:

1、总公司具备比较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分支机构的执行力具有较强的管控能力;

2、总公司信息系统建设水平足以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3、申请人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洗钱正在受到刑事诉讼的情形;

4、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分支机构,在拟设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分公司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

5、具备执行总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实施方案;

6、组织机构框架中包含反洗钱负责机构;

7、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提交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报告的反洗钱要求:

1、制定了执行总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实施细则,开业验收时能够演示反洗钱内部操作流程;

2、设置了反洗钱负责机构;

3、相关人员配备到位并已接受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4、信息系统做好反洗钱运行测试准备工作;

5、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保险中介机构3的反洗钱要求

(一)投资入股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股权变更申请时,投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监管部门应当审查投资资金来源,必要时,可以比照保险机构相关规定4要求提交投资资金来源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证明材料;

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的投资人为境内自然人或单位的,比照保险机构投资人为境内企业法人的相关规定;保险中介机构的投资人为境外机构的,比照保险机构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4

(二)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设立和重组改制申请的反洗钱审查,新设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分支机构以及重组改制后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反洗钱要求:

1、建立了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培训宣传、审计、保密、协助监督检查和行政调查等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

2、设置了专门的反洗钱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

3、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到位并已接受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4、相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高管人员准入和履职的反洗钱要求

(一)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申请人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申请人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应当提交最近两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二)核准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时,监管部门应当测试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考查拟任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基本认识和执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工作设想等。

(三)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反洗钱工作。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五、依法开展反洗钱检查处罚

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反洗钱法》和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赋予的反洗钱职责,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反洗钱检查。根据需要,可以配合反洗钱主管部门开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反洗钱检查。反洗钱检查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一)反洗钱内控制度是否完整有效;反洗钱内控制度是否转化为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规程并有效执行;

(二)反洗钱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三)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宣传培训、审计等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四)保险机构与兼业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协议是否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五)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的其他内容。保险机构违反反洗钱义务,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可经反洗钱主管部门建议或直接依法责令保险机构对直接负责的高管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保险机构违反反洗钱义务致使洗钱后果发生,情节特别严重的,监管部门可经反洗钱主管部门建议或直接依法责令保险机构对直接负责的高管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

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有关监管规定,致使洗钱犯罪后果发生的,监管部门可禁止直接负责的高管人员进入保险业。

六、建立健全反洗钱信息报送制度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信息报送制度,开展非现场信息监测,加强反洗钱信息分析研究,为现场检查提供依据,不断提高反洗钱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定期收集、汇总上报本机构的反洗钱信息,及时掌握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注重防范化解洗钱风险。

七、加强反洗钱工作培训、宣传和交流

监管部门应当统筹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注重培养保险消费者的反洗钱意识,不断提高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水平。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反洗钱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完善监管信息交流机制和反洗钱工作协作机制。

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认真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不断强化反洗钱意识、提高反洗钱水平。

八、协助可疑交易活动和涉嫌洗钱犯罪案件调查

监管部门和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积极协助反洗钱行政调查和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的调查活动。

二○一○年八月十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 保险 反洗钱 通知

编录:李娜

校对:贾晶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7.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总结 篇七

一、利用空壳公司洗钱的基本模式和方法

有人将空壳公司称为“现成公司”, 专指那些预先已注册成立但没有开展过经营业务、无债权债务、以供他人购买的公司。这类公司在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百慕大等地普遍存在。笔者认为, 这是对空壳公司的一种狭义理解。本文论及的空壳公司不限于此含义, 它指所有自行注册或委托他人注册或向他人购买的、不以实际生产经营或不参加实际商业活动为目的, 注册资本金很低或存在虚假出资的各类公司。这种公司可以是在国外注册的离岸公司, 也可以是在国内注册的国内公司。

在香港, 法律对离岸公司的注册规定非常宽松。内地、特别是广东地区的很多个人和企业在香港注册离岸空壳公司非常方便和简单。在澳门也可以注册离岸公司, 不过条件较严, 政府不允许离岸空壳公司存在。在内地, 由于缺乏有效监管, 空壳公司也可以轻松通过注册代理机构垫资注册完成。

空壳公司在洗钱活动中的作用主要有两个:一是用空壳公司名义开设银行账户, 为非法或违法收入提供隐蔽的资金管道或通道;二是虚构空壳公司交易或投资, 掩盖资金来往真相, 使非法收入合法化。不过值得注意的是, 空壳公司通常并非单纯或孤立地被利用, 而是与其他洗钱方法结合在一起被加以综合运用。利用空壳公司为非法资金提供隐蔽通道和往来假象通常只是洗钱活动中的一个环节而已。

利用空壳公司洗钱通常有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 注册或者购买一家或多家空壳公司。这些空壳公司可以直接在本地注册, 也可轻松地通过工商注册代理服务机构到境外一些著名的离岸法域进行注册, 或直接向这些服务机构购买现成的在该等离岸法域已经注册好的空壳公司。第二步, 以这些空壳公司名义去银行开设账户, 为非法资金提供隐蔽的转移通道。大部分国际银行都允许离岸公司开设账户。第三步, 在这些已注册的空壳公司之间的编造虚假交易或贸易, 或者虚构投资和经营, 为黑钱的来源提供合法名义, 隐蔽黑钱的真正来源和去向。第四步, 把经过合法包装后的资金或曰洗白之后的资金存入空壳公司账户然后转回至自己直接掌控的其他银行账号。

二、对空壳公司实施反洗钱监管的难点

利用空壳公司、特别是国际离岸空壳公司进行洗钱的隐蔽性非常强, 对其监管非常困难,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1.内地存在大量的空壳公司, 由于制度和有效监管的缺

(1) 如2009年惊动国务院、金额高达89亿元的洗钱案以及同年广东28亿元的特大洗钱案等, 犯罪分子都是利用空壳公司失, 难以从源头上阻止空壳公司的注册和洗钱。

内地在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方面有较为严格的规定, 但是空壳公司的设立和注册却是相当容易。内地有大量的工商注册登记代理公司, 这些公司往往可以给投资者提供“一条龙”注册服务, 包括垫付注册资本所需要的资金以及办理相关验资。投资者无须要注册公司所需要的法定注册资本金, 只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即可注册一家注册资本较高的空壳公司。有代理机构声称, 根据其业务统计, 市场中的70%左右的公司是通过代理机构垫资注册的[1]。由于代理机构的专业代理, 这类公司在注册申请时, 资料齐全, 工商注册登记部门难以发现其中问题, 一般都会核准通过。而注册成功之后, 其注册资金的抽逃又几乎没有监控。内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前在该方面的监控主要以三种方式进行:一是年检, 二是日常检查, 三是投诉举报处理。而实践中, 工商年检基本流于形式, 而日常检查需有明确对象和证据的投诉举报才为之, 故这种检查少之又少。有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监督处的人员坦承, 对虚假出资平时查处的并不多[1]。

由于市场中存在大量空壳公司, 而反洗钱机构又无法阻止这些空壳公司的注册和存在, 甚至无法充分地获取这些空壳公司的名单。这为犯罪分子洗钱提供了便利, 使得反洗钱机构难以在源头上阻止犯罪分子的洗钱活动。

2.空壳公司之间的虚假贸易或交易频繁而复杂, 涉及环节多, 隐蔽性很强, 犯罪信息未能得到有效的归集, 从而难以开展关联信息分析, 难以发现和判定可疑交易行为。

犯罪分子注册好若干空壳公司之后, 就会在这些空壳公司之间设计和虚构频繁而又复杂的商业交易和投资, 或者将大额黑钱混入小额的真实交易之中。该类交易涉及的环节和部门较多, 各种交易信息分散在众多不同的管理部门 (金融机构, 以及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管理、财政等) 和专业机构 (工商注册代理机构、会计师、审计师、律师事务所等) 之中。而这些信息目前尚未能得以有效归集, 各部门尚未形成一个成熟的信息共享或交流的机制。由于信息分散和不对称, 关联分析难度非常大。仅靠某一个部门难以发现洗钱疑点, 难以对洗钱性质的判定和认定。同时, 即算是各种信息得以归集, 但对这些信息进行关联分析, 不但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进行, 而且还需要工作人员拥有较为广泛而又专业的知识和能力。因此, 对这种洗钱行为的监控和查处非常难。

3.境外离岸空壳公司的注册和购买仍很方便, 因其地处不同国家或法域, 犯罪分子利用这类公司洗钱非常隐蔽, 难以调查和查处。

境外离岸空壳公司通常是在诸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著名离岸法域注册设立。这些地方一般都有严格的保密法, 外国政府很难从这些地方取得离岸公司的注册资料和银行账户信息。加之这些法域一般都属于离岸金融中心, 没有外汇管制, 资金存蓄和转移基本不受限制。尽管近十年来, 这些离岸中心收紧了离岸公司法规范, 在反洗钱方面采取了一些配合措施[2], 但毕竟这些离岸空壳公司地处不同的法域以及司法管辖权障碍的存在和国际司法协助的欠缺等致使对利用这类空壳公司进行洗钱的犯罪活动难以查处。对于这些案件, 即便执法机关可以向境外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调查取证, 也需要很长的周期或时间。

三、针对空壳公司的反洗钱应对及粤港澳合作

(一) 对空壳公司的反洗钱应对

笔者认为, 对空壳公司的反洗钱监管关键在于源头控制以及可疑交易信息的充分收集和分享。

1.对空壳公司的源头监控。这主要是指尽量减少和控制空壳公司的注册或存在, 并对国内空壳公司、境外离岸公司, 以及该类公司的申请者的信息实行收集和备案。

针对企业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金的行为, 内地应及时改进当前管理体制和具体制度, 加强和完善公司年检制度, 在年检中增加反洗钱检查内容。具体工作中将可疑公司列入黑名单, 并通过日常检查对该类公司逐一进行调查和核实, 对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的空壳公司要坚决予以查处, 对于涉嫌洗钱的公司及相关信息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这样尽可能减少空壳公司的存在以及被洗钱犯罪分子所利用。

另外, 由于内地绝大部分的空壳公司都是通过工商注册代理机构策划、垫资并代为申请注册的, 故加强对前述这类机构的监管, 对阻止大量空壳公司的产生来说尤为重要。从反洗钱的角度看, 完全有必要将工商注册代理机构纳入反洗钱义务机构或组织, 赋予广大工商注册代理机构以及验资机构等以严格的反洗钱义务, 加大对类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对于提供垫资或虚假注资、验资服务的机构应苛以严厉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对于国际离岸空壳公司, 内地政府也可以通过法令, 要求工商代理机构保存该类公司的名单以及申请人或实际受益人的真实资料, 并定期提交给反洗钱主管部门。对于香港和澳门而言, 应对在本地设立的离岸公司加强反洗钱监管, 防止被洗钱者利用。对于在其他离岸法域注册设立的境外离岸公司, 可以考虑实行备案制度。

2.洗钱可疑交易信息的充分收集和分享。犯罪分子利用空壳公司进行的洗钱行为往往涉及到众多环节和部门, 如工商、税务、银行、外汇管理、海关等以及一些专业机构, 如工商注册代理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若将这些部门在开展业务时会遇到一些可疑交易信加以汇集和整理, 再经过一定的关联信息分析, 洗钱行为就不难被发现和判定。目前, 内地和港澳地区都建有反洗钱信息中心或情报机构, 它们都有收集、分析和报告可疑交易信息的权利和义务, 但它们收集到的可疑交易信息量却存在很大差异。

充分收集有关空壳公司的可疑交易信息, 必须将非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之中, 从而拓宽洗钱可疑信息和数据的归集范围与渠道。将反洗钱义务主体扩大到非金融机构是国际通行做法。国际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s on Money Laundering) 在其2003年修正的《40条建议》中明确规定, 反洗钱义务同样适用特定的非金融机构[3]。欧盟第二部《反洗钱指令》第2条将“受管制领域”作了相应的调整, 将负有防范洗钱犯罪的义务领域延伸至金融系统以外的一些“从事职业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 包括外部审计师、外部会计师和税务咨询师、房地产代理商, 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代理从事金融交易和房地产交易 (包括资产评估) 的公证人、法律服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商人, 并对他们施加预防洗钱的义务[4]。

在香港地区, 其反洗钱措施也适用于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香港立法规定了清晰而宽泛的汇报可疑交易的义务, 即香港的每一个法人和自然人都负有该种汇报的义务[5]。在澳门, 被赋予反洗钱义务的主体范围非常广泛, 不仅包括金融、博彩领域, 而且还将律师、公证员、会计师、税务顾问、贵重物品交易商、房地产经纪、公司服务提供者、离岸公司等等[6]。

内地《反洗钱法》虽也规定了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但非金融机构具体是指哪些机构, 其反洗钱义务是什么?如何对其进行监管, 却并没有直接作出明确规定[7], 只是在其附则中指出, 相关规定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但该文件至今为止未见出台。笔者认为, 内地拟尽快出台反洗钱法的实施细则或配套文件, 将工商、税务、外汇管理、海关等政府管理机构以及工商注册代理服务机构, 会计师、税务师、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明确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 并明确规定其具体的反洗钱权利与义务。然后, 将来自这些机构的、除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之外的涉嫌洗钱的、有关空壳公司的验资、评估、注册、登记、开户、签约、交易、资金往来等方面的信息全部汇入全国反洗钱信息中心或其地方分支机构, 从而实现信息共享。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在进行检查和案件处理时, 能随时从信息中心调取信息, 进行关联分析, 从而快捷、有效地查处、侦办和审理反洗钱案件, 从而有效打击利用空壳公司进行的洗钱活动。

(二) 粤港澳三地合作

粤港澳三地相互毗邻, 相互之间的经贸及人员往来越来越来频繁和自由, 但三地分处不同法域, 在反洗钱监管和司法协助方面存在一定障碍, 为犯罪分子跨区洗钱创造了条件。不过, 粤港澳地区在反洗钱合作方面已有较好的实践和基础。目前, 三地已经建立了反洗钱主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了反洗钱信息交换机制、调查合作机制和司法合作机制。三地警方已建立起高效的情报通报、协查和联合破案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机制, 且通过实际合作破获了不少重大洗钱犯罪案件[8]。这为三地进一步合作建立了很好的基础。

针对空壳公司的反洗钱监管, 笔者认为粤港澳三地主要可在两方面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合作。一是空壳公司或离岸公司联合监控和信息交换;二是针对空壳公司的反洗钱交流与相互促进。

香港和澳门政府对在其辖区内注册的国际离岸公司及其申请者掌握着大量的第一手信息, 而内地也可通过严格的监管和检查, 形成国内空壳公司黑名单。另外, 三地通过对本辖区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境外离岸法域注册的离岸公司进行备案, 形成各自有关空壳公司的名单和信息。对于这些信息, 三地可依照反洗钱法之规定, 向另两方反洗钱部门提供或供其查阅和调取。甚至, 可以考虑建立一个联合的空壳公司和离岸公司信息库, 三地反洗钱机关均可依照法定程序方便地调取有关信息。在监控方面, 若一地反洗钱机关一旦发现涉嫌洗钱的空壳公司, 可将该公司以及可疑交易信息向另外两地的反洗钱机关加以通报, 从而形成联合监控。

在反洗钱交流与促进方面, 香港和澳门则可以起到模范作用。香港近十几年来在反洗钱方面作出很大努力, 取得较好的成效, 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香港政府对国际离岸空壳公司的运作及业务操作非常熟悉, 对该类公司的反洗钱监控也较内地富有经验。澳门对离岸公司的监控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港澳在反洗钱信息归集和关联分析方面也较内地有更为完善的制度和成熟的操作经验。三地应当建立一个更为紧密、参与人员更为广泛的交流机制, 从而促进内地在该方面的制度建设和工作能力。

另外, 在基本的合作框架和制度下面, 广东宜在合作的范围和深度方面作出有益的探索。应当充分吸收港澳地区的反洗钱制度、操作方法以及工作经验。可考虑在不与国家法律相冲突的情形下, 制定和出台一些更为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地方规章, 以提高自身反洗钱水平及全面地开展三地之间的反洗钱合作。

摘要:利用空壳公司进行洗钱是反罪分子惯用和基本的手法。内地应当加强对虚假出资等行为的有效监控, 强化工商注册代理服务公司等专业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拓展信息归集渠道。港澳地区在反洗钱方面拥有较好的经验, 在离岸空壳公司方面可与内地进行充分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广东作为内地毗邻港澳的经济发达省份, 可在针对空壳公司的反洗钱领域, 大胆尝试和创新, 以实现更为广泛和深入的三地反洗钱合作。

关键词:空壳公司,洗钱,反洗钱,粤港澳合作

参考文献

[1]秦佩华.调查:虚假出资注册公司成风严重威胁市场诚信[EB/OL].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law/txt/2007-07./10/content_8501084.htm, 2011-03-05.

[2]张诗伟.离岸公司法理论、制度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8-52.

[3]The Forty Recommendations (2003) , Recommendation 16.

[4]阮方民.中英两国反洗钱立法发展比较与启示[J].中国刑事杂志, 2005, (5) :40-43.

[5]何萍.香港地区反洗钱立法及运作[J].中国刑事杂志, 2010, (1) :96-102

[6]澳门特别行政区.第2006号法案《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犯罪》 (第6条) [Z].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3条[Z].

8.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总结 篇八

7月15日,亚太反洗钱组织第十六届年会在上海开幕,这是中国作为成员首次举办该组织年会。来自该组织41个成员和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等观察员的40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李东荣出席了7月16日的会议开幕式并致辞。李东荣表示,国际反洗钱标准已经发生重大变化,这将会对亚太地区反洗钱工作产生新的影响,带来新的挑战。

此次会议为期五天,与会成员将对该组织内部治理、接收观察员、亚太地区执行反洗钱国际标准的基本原则、第二轮评估后续工作、新一轮评估程序、下一年度工作规划等重要议题进行深入讨论,初步形成下一阶段亚太地区反洗钱工作的规划框架。由中国人民银行、外交部、公安部、国台办等部门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参加了会议。

亚太反洗钱组织成立于1997年,包括41个成员和29个观察员,是目前全球成员最多和覆盖区域最大的区域性反洗钱国际组织,积极地推动反洗钱国际标准在亚太地区的有效执行。中国是亚太反洗钱组织的创始成员之一,并于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担任轮值主席。

IMF对中国经济预测持积极态度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日前公布了2013年度中国经济的评估报告。报告对中国宏观经济的预测仍持积极态度,同时对中国经济放缓做出了风险提示。

IMF每年都会发布中国经济的评估报告。在今年的报告中IMF认为,尽管中国经济在上半年有小幅放缓,但预计全年仍将保持在7.75%左右的增速上,理由是旺盛的内需将抵消外部环境的持续疲软。

在乐观看待中国经济的同时,IMF也做出了风险提示——高度依赖信贷和投资维持经济活动导致风险上升。根据IMF的评估标准,2012年中国的“实际政府债务”已经超过GDP的45%。IMF亚太部副主任马克斯·罗德劳尔认为,中国经济近期的挑战是遏制金融稳定风险,控制信贷增长和非常规形式的贷款。他说:“中国的金融体系可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危机,当前没有发生危机的风险。但在过去几年的发展中,信贷增长非常迅猛,风险和脆弱性在不断积累。”

有专家指出,中国经济增速放缓有结构性和周期性因素的双重影响。“在大危机的背景下,结构性因素是主导性的,周期性因素也是一个重要的关注点。”

商务部对原产于美韩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反倾销制裁

7月1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48号公告,依法公布对来自美国和韩国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应国内多晶硅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12年7月20日发布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倾销调查立案公告,经过客观公正调查做出初裁决定。初裁认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多晶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7月24日起,对来自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采取征收保证金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交相应的保证金。

本次反倾销调查的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东南亚家庭债务警钟响起?

最近一段时期,东南亚多国家庭债务呈快速增长态势。专家提醒,在市场存在美联储退出量化宽松政策预期、部分外资撤离亚洲的背景下,东南亚应警惕信贷过热并汲取美国次贷危机教训。也有分析称,东南亚家庭信贷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仍处于可控范围,这一地区爆发信贷危机的可能性很小。

专家也指出,衡量东南亚国家是否信贷过热不应搞“一刀切”,储蓄率高的亚洲国家可以有更高的信贷杠杆。柬埔寨、缅甸等国的信贷量不足,需要鼓励加大信贷。另有专家表示,东南亚家庭信貸过热仅限于马来西亚、泰国等少数几个国家,不应过分强调。目前泰国的债务水平和偿债指标尚不值得担心,而印尼的债务规模占GDP比重在地区内最低。中国、印度可以有更高的家庭贷款,菲律宾和印尼也有很大空间加大信贷杠杆以提振内需。“只要东南亚国家的经常项目余额保持健康,就可以为自己的借款融资,而不必依靠国外的现金流。”

澳经济增长要摆脱“中国依赖”

日前,澳大利亚新总理陆克文在《转型中的澳大利亚经济》的演讲中谈到了澳大利亚与中国的经济关系。陆克文认为,2013年将是澳经济与贸易发展告别此前依赖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分水岭。陆克文指出,尽管向中国出口的资源与贸易商品量依旧在不断增加,但澳大利亚的收益却呈相反趋势,已下降了25%,并且这一趋势还将继续。

9.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总结 篇九

摘自:《金融时报》2008.2.18第七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颁布施行以来,中国人民银行认真履行相关职责,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制定和颁布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但在执行过程中,尤其通过对保险公司的检查,发现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

(一)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不完整

通过对三家保险金融机构1319份财产保险和7198份人身保险几十个险种的投保单检查和调查,发现没有一份保险合同的投保单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是完整的。特别是“银险”投保单中,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要求,漏项信息比较多,主要缺少国籍和身份证有效期限两项信息登记。在团险投保单中,主要缺少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两项信息登记。

(二)现金形式缴纳和转账形式缴纳概念理解有误

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保险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即“对1万元以上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2万元以上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20万元以上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在保险工作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为了规避由客户直接缴纳(或由代理人)现金进行投保带来的金融风险,现已规定任何保险合同的签订都要求投保人到指定的银行开户,并将现金存入银行卡(或存折)中,然后银行根据保险合同费用将保险费以转账形式划入保险公司账户。因此,我们检查的三家保险公司都以“收缴的保险费都是由银行转账方式而来”的借口,没有对1万元(或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就没有进行身份识别。

(三)客户在银行开户时的身份识别代替了保险公司的身份识别

保险金融机构为了扩大保险业务,大多都与当地商业银行签订了代售保险协议,由银行营业网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在实际销售中,保险机构要求投保人首先在银行开户(银行卡或存折)先将保险费存入银行卡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卡(或存折)时,都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和留存有效身份证件。而被检查的保险公司没有留存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效身份复印件,通过询问,保险公司解释说,投保人办理保险业务时,必须先在指定银行开户(或卡),然后才能投保,银行开户的身份识别代替了保险公司的身份识别。

(四)保险公司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产品协议不规范

在反洗钱现场检查中,我们调阅的30多份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的保险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中,没有一份协议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除存在上述问题之外还有以下各方面反洗钱问题:第一,客户风险等级没有划分,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等工作还没有开展;第二,车辆保险留存的身份证明文件只有汽车驾驶证作为身份有效证件,而《反洗钱法》有关规定的有效证件是身份证、户口本及护照等;第三,部分投保单留存新版身份证复印件只是复印了正面,缺少身份证件有效期限;第四,保险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审计方案没有制订,每半年审计最高风险等级客户的工作没有落实。

二、成因分析及建议

(一)投保单、理赔申请表栏目不全是导致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不完整的根本原因

通过检查发现:保险公司的投保单、理赔申请表栏目普遍缺少国籍、有效期限两个栏目;而团体财产、人身保险投保单普遍缺少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等栏目。如果原始投保单缺少栏目,不可能保证保险工作人员登记身份信息符合反洗钱完整性要求。所以,建议保险业金融机构总部尽快修改或更迭投保单、理赔申请表等内容,使其栏目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相关要求。

(二)要正确理解现金形式缴纳和转账形式缴纳的区别

首先,按照狭义货币理解:投保人缴纳的现金或是银行卡(或存折)活期存款都是现金形式,即M1。

即使投保人先把现金存入银行卡中(活期存款,如果定期存款银行是无法划转的),然后银行利用转账的方式将保险费用划转到保险公司账户,但也无法改变投保人是以现金形式缴纳保险合同这个事实的性质。第二,如果按照保险公司观点理解,任何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都是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那么,反洗钱规定的1万元以上形式缴纳财险合同和2万元以上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身份识别规定就没有制定的必要了。

只有某投保人是利用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或其他对公账户转账支票缴纳的保险费,可以认定是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的标准。

建议各家保险公司,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利用回访客户等方式将2007年8月1日(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执行时间)以后订立的保险合同、理赔申请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法定以外的受益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并在投保单、理赔申请表等栏目补登完整、有效的身份基本信息。

(三)银行的身份识别不能替代保险公司的身份识别

首先,客户身份识别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该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身份识别的目的不同;第二,保险合同的身份识别在范围和内容上要求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法定以外的受益人三项身份识别,而银行业金融机构只是要求开卡本人身份识别。身份识别的范围和内容不同。

所以,虽然保险公司与银行建立了业务代理关系,但不能把银行开户时的身份识别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身份识别。建议保险公司对由银行代理而又没有完整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以外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保险合同进行重新补充。

(四)要重新签订协议、重新识别客户,留存有效的身份证件

10.保险反洗钱征文 篇十

所谓保险洗钱,是指以商业保险为载体,利用保险市场及保险中介市场的途径渠道,将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投保、理赔、变更、退保等方式来掩饰、隐瞒其来源或性质,以逃避法律法规制裁的行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的保险反洗钱征文,欢迎阅读参考。

保险反洗钱征文1 由于现金流动频繁、金额巨大等特点,保险业容易成为洗钱者青睐的工具,尤其是在投资型保险产品发展迅速,网销保险快速流行的背景下,保险成为洗钱工具的风险就更大。

风险来源,保险机构洗钱风险可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风险是指保险机构产品或服务固有的风险,以及业务、财务、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漏洞所形成的操作风险。外部风险是指客户自身属性所形成的风险。保险机构应全面识别和评估风险。

所谓保险洗钱,是指以商业保险为载体,利用保险市场及保险中介市场的途径渠道,将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投保、理赔、变更、退保等方式来掩饰、隐瞒其来源或性质,以逃避法律法规制裁的行为。从本质上讲,保险作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机制,本身并不牵涉洗钱,但保险业的某些特质属性却为洗钱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为此,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在评估保险产品的洗钱风险时,应重点考察八类产品,包括:第一,与投资的关联程度。保险产品特别是投资性理财产品,与投资的关联程度越高,越容易受到洗钱分子的关注,其相应的洗钱风险越高。第二,每单平均保费金额。一般来说,保险产品每单平均保费金额越高,洗钱风险相对越大。第三,现金价值大小。在相同保险期间内,保单现金价值比率越高,其洗钱风险相对越大,如高现金价值产品。第四,保单质押变现能力。保单质押变现能力越高,其洗钱风险相对越大。第五,保险责任满足难易程度。理赔或给付条件较难满足,或者退保损失较大的产品,洗钱风险相对较小;反之,被用于洗钱的风险相对较大。第六,能否任意追加保费。在保险期间内,可任意超额追加保费、资金可在风险保障账户和投资账户间自由调配的产品,洗钱风险相对较大;相反,不可任意追加保费和跨账户调配资金的产品,洗钱风险相对较小。第七,历史退保比例和退保金额。退保量较大、退保比例较高的保险产品,洗钱的风险较大。第八,是否存在涉外交易。存在涉外交易的产品,跨境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难度大,不同国家(地区)的监管差异也可能导致反洗钱监控漏洞产生,易于被恐怖分子利用,存在较大的洗钱风险。

“随着保险产品的多样化,部分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特点与纯理财产品没有太大差异,消费者无论是购买还是理赔都十分方便,交易过程也越来越多地在线上完成。这些因素都使保险沦为洗钱工具的风险更大。”一位业内人士认为,对保险产品的风险进行分类评估和管理十分必要。

除了要对保险产品的特性进行考察外,该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对保险客户进行考察,其中,保险机构可以直接将九种客户定级为高风险。

对涉及四种情形的客户,保险机构若要将其定级为低风险,必须首先经过外部风险评估程序。第一,在本保险机构的已缴纳保费金额超过一定限额(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可根据内部风险评估结果对不同产品设定不同限额,原则上不能高于人民币20万元或等值外币,同一客户应累计计算其所购买的所有有效保单,同一保单涉及多人时,以累积额最高的人为评估标准)。第二,客户为非居民,或者使用了境外发放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第三,客户曾涉及可疑交易报告。第四,客户委托非职业性中介机构或无亲属关系的自然人代理本人与保险机构建立业务关系。

与此同时,针对九种客户,保险机构可以直接将其定级为高风险。包括客户被列入我国发布或承认的反洗钱监控名单及类似监控名单;客户利用虚假证件办理业务,或在代理他人办理业务时使用虚假证件;客户为政治公众人物或其亲属及关系密切人员;发现客户存在犯罪、金融违规、金融欺诈等方面的历史记录,或者曾被监管机构、执法机关或金融交易所提示予以关注,或者涉及权威媒体与洗钱相关的重要负面新闻报道或评论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常居住地、经营所在地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相关部门的反洗钱监控要求或风险提示,或是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推行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监控和制裁要求;客户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属前五项所述人员;客户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客户拒绝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以及其他直接或经调查后认定的高风险客户。

据业内人士介绍,“团险个做”、“长险短做”,通过地下保单等方式是保险洗钱比较常见的方式,在网销理财型保险产品盛行的背景下,保险反洗钱的难度很大,保险机构必须从分析保险产品本身的属性、客户的性质,抓好保险销售全流程的各个环节着手,内外部一起抓才能做好保险反洗钱工作,一方面避免保险沦为洗钱工具,另一方面避免保险公司自身遭受损失。

保险反洗钱征文2 当前,洗钱黑手已逐渐伸向保险领域,洗钱毒瘤已开始侵蚀保险体系,而保险机构反洗钱风险意识、内控机制、组织管理、业务操作等诸多方面存在风险隐患,防范洗钱风险迫在眉睫,采取应对策略刻不容缓。本文结合保险业特点,就洗钱风险、现实状况、对策措施,谈几点拙识浅见。

(一)潜在风险。从理论来讲,保险洗钱是指犯罪主体,利用保险机构将犯罪所得及其非法收益披上合法化外衣的行为。通常有三种形式。一是利用投保退费洗钱。即投保人通过购买团险、商险等品种,以团险个做、长险短做、趸交即领等不正常的投保、退费方式,将非法侵占的资金化为私有或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二是利用地下保单洗钱。即非法机构以高额回报为手段,通过人民币缴款、外币理赔等拉保方式,将地下保单交给境外保险机构,从而为黑钱出境提供便利通道的行为。三是利用中介机构洗钱。即不法分子利用保险中介发票套取手续费或截留保费形成账外账,用以牟取私利或向非法代理机构支付退费的行为。

(二)现实风险。从现实来看,保险洗钱已浮出水面,并逐步向保险机构渗透。从近三年涉嫌洗钱案件来看,利用保险机构洗钱可归纳为三种形式。一是购买保险资产掩饰非法所得。如身居高官的职务犯罪者,通过亲属将贪污受贿等非法所得,用来购买各种保险品种,以便掩饰隐瞒非法收入。二是投资保险洗白黑钱。如走私、贩毒、黑社会等上游犯罪团伙,将非法所得收益,以他人名义投保,以受益人身份受益,以保险投资转化的形式,将非法所得披上合法化外衣。或分散投保,然后不计损失的集中退保,将黑钱漂白。三是套打保单清洗非法收入。如不法份子,通过套打保单、私刻印章、内外勾结的犯罪手段,以银行存款或个人投资的形式,将非法套取的保费资金转化成合法收入。

(一)意识淡薄。体现为“四不”:一是对反洗钱工作不重视,或不管不问,或敷衍塞责。二是对洗钱概念和反洗钱法规模糊不清,或一知半解,或模棱两可。三是对洗钱风险和危害认识不足,要么重效益轻风险,要么抓业务轻内控。四是对反洗钱知识宣传和人员培训不到位,要么无人问津,要么浮于形式。

(二)组织松散。反映为“三无”:一是领导层无确定的反洗钱组织体系和明确的反洗钱职责分工,反洗钱领导组织工作处于松散状态。二是中层组织体系中无风险合规机构,许多省级分公司迄今为止仍未成立风险合规部门,而是将反洗钱等风险合规管理职能放在综合或销售、财务等职能部门。三是基层组织体系中无反洗钱专职岗位,而是以其他部门员工兼职的办法,弥补岗位所缺。

(三)制度缺失。显示为“三不全”:一是反洗钱规章制度不健全。主要体现为总公司机构粗线条的规章制度和指导意见有之,而省级机构细线条的实施细则和贯彻办法缺失。二是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完全。主要表现为缺少具体的洗钱风险防范措施、风险预警报备制度、反洗钱工作奖惩机制等。三是反洗钱操作规程不安全。主要体现在客户尽职调查、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送等环节,操作流程不规范,漏洞较多,易生隐患。

(四)操作违规。表现为“三违”:一是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违规。即未按“一行三会”关于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的管理规定,严格操作,在客户身份初次识别、持续识别、重新识别三个环节中皆存在风险隐患,在确认投保人与被保人关系,核对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身份证明,登记相关身份信息等操作步骤上皆有违规操作行为。二是在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方面违章。具体表现为客户身份资料保存不全,相关交易记录留存不完整。三是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方面违法。具体表现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履行向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部门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义务,或不报、漏报可疑交易报告,或随机抓取大额交易数据,机械报送,缺乏人工甄别。

(五)素质欠佳。体现为“四缺”:一是缺乏反洗钱基础知识。如在去年湖北省反洗钱监管部门组织的现场检查问卷测试中,三家接受检查的省级保险公司参试人员,考试及格率均不足40%。二是缺乏对可疑交易的判断分析能力。主要表现为:漏报可疑交易,或对可疑交易的要素掌握不准,无从下手,无能为力。三是缺乏对反洗钱职责义务的执行力。具体表现为:有章不循,贯彻不力,执行不严。四是缺乏对反洗钱业务流程的操作能力。主要表现为:业务技能不熟,操作失误较多。

(六)结构失衡。表现为“三强三弱”:一是大型保险公司反洗钱意识较强,而中小型保险公司反洗钱意识相对较弱。二是寿险公司反洗钱组织和内控建设稍强,而财险公司反洗钱组织和内控建设相对薄弱。三是外(合)资保险公司防御洗钱风险的机制初步建立,而中资保险公司抵御洗钱风险的屏障相对脆弱。

(一)给意识上“保险”。具体措施:从保险公司自身和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部门两个方面,合力给保险机构反洗钱意识上“保险”和“再保险”。从保险机构自身来说,一是增强领导意识。即通过组织高管人员现场观摩洗钱案例,增强领导干部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组织反洗钱工作内部自查,认清当前洗钱风险隐患所在,增强领导层风险忧患意识。通过建立高管人员洗钱风险责任追究制,增强领导干部责任意识。二是强化员工意识。即通过组织参加反洗钱从业资格考试、上岗前测试等手段,激发员工学习反洗钱法规和基础知识的意识。通过定期考核、风险提示、奖惩挂钩等措施,提高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从而将反洗钱意识牢固植入员工心中。三是提高风险意识。要纠正“业务为先、效益至上”的观念,树立风险为本的理念,摆正经济效益与洗钱风险的关系,将防范洗钱风险的意识贯穿于业务工作环节始终。从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部门来说,一是要通过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约见制和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两个方面,促进保险机构高管层提高反洗钱意识。二是要通过宣传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普及反洗钱基础知识,强化保险公司员工反洗钱意识,给保险机构反洗钱意识上一道“再保险”。

(二)给内控加“保单”。具体措施:从“内保”和“外保”两方面促进保险机构内控管理。从保险机构“内保”来说,一是增加规章“保单”,即结合保险业务实际,增加具体的反洗钱风险管控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特别是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送等易出纰漏的环节,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规范程序,严格操作。二是增加风险“保单”,即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属性,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实行高、中、低三个不同级别的等级管控和差异化监测。三是增加内审“保单”,即保险机构审计部门要改变年审制的办法,增加反洗钱工作内审频率,实行季度审计与审计相结合的办法,加大风险管控的力度;从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部门“外保”来说,一是在现场监管方面,实行不定期走访制,发现风险隐患,现场提示,就地堵塞。二是在非现场监管方面,建立反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实行量化监管,定期考核,等级管理,风险提示,从而为保险机构内控管理增加风险预警“保单”。

(三)给机构添“保全”。具体措施:一是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高管人员的责任分工和职责范围,从而强化对反洗钱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增设风险合规部,履行反洗钱等风险管控职责。三是设立反洗钱专职岗位,确定专职人员,专门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并负责与反洗钱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四是积极建立反洗钱行业协作组织,并与省际“反洗钱联席会议”、“反洗钱监管小组”、“反洗钱专业小组”等反洗钱协作组织建立协作机制,通过信息反馈、情报商会等措施,积极配合反洗钱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协查洗钱线索,打击洗钱犯罪,保障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为操作设“核保”。具体措施:在反洗钱业务操作方面实行“两核一责”。一是在操作手段上实行联网核查。目前,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银行业机构已普遍与公安部门开发的居民身份网络核查系统对接,而保险业机构仍采用人工核查,手段比较落后。建议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尽快与联网核查系统对接,条件暂不具备的保险机构,可采取付费形式上公安网核查,以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准确度。二是在操作步骤上实行复核制。即在后台设立业务复核人员,对于客户身份识别、持续识别、重新识别各个步骤以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留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等各个环节,进行层层复核,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三是在操作规范上实行问责制。即一线员工与合规部门、合规部门与总经理室分别签定反洗钱责任状,并将违规操作、滋生风险与经济处罚、责任追究相挂钩。

(五)为系统付“保费”。具体措施:加大投入,开发系统,提升反洗钱监测水平,增强风险预警前瞻性。一是开发分析系统。结合保险行业特点,组织开发大额和可疑保单分析系统,分析系统应满足及时收集可疑保单信息,容纳每笔异常交易主体所需的全部信息,将收集的信息进行归纳分类,甄别与监测。二是开发监控系统。结合行业客户属性、交易特点、风险等级等状况,设置明确的反洗钱监控预警指标,建立实时监控系统,超前预测,防患于未然。三是开发核查系统。尽快开发客户身份网络核查系统,与公安部门的居民身份核查网络联接,以提高客户尽职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四是建立信息平台。积极开发建立反洗钱信息交流平台,与反洗钱监管部门的“金融机构交互平台”对接,提升数据报送效率,提高可疑交易报送质量,加强信息交流与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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