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办法

2024-09-24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办法(精选8篇)

1.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办法 篇一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参建各方职责,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自治区颁发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管理,预防为主”的总方针。加强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质量事故。当质量与工期、成本和经济利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把保证工程质量放到第一位。

第三条 公司工程质量管理目标是,参建各方严格履行合同责任,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工程质量管理依据国家及行业颁布的质量管理法规、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文件及其他相关条款。

第五条 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是对所有建设实施阶段实行的全过程、全面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 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检查、总承包方控制、设计、施工及其它参建方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建设所有参建方。

参建各方职责 第八条 建设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各参建单位第一领导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第九条 公司工程质量监督归口单位为工程技术处,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收集工程建设实施中的情况和意见;

(二)制定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奖惩细则;

(三)监督、检查、指导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四)组织或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验收工作;

(五)组织或参加工程验收和工程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十条 建设管理单位职责

依据合同或授权,对承担的建设管理项目工程质量负全面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负责监督检查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检查和保证体系;

(二)监督检查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在合同中承诺投入的技术力量、设备、人力和有关人员的任职资格等落实情况,并进行资质或资格审查,防止无质量保证能力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商参与竞标;

(三)督促设计单位按时提交满足质量要求的设计图纸和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在施工全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做到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把关;

(五)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重要建筑物的施工组织设计;

(六)对工程施工中所有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施工设备、永久设备质量适时组织抽检或者出厂验收;

(七)负责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制,在合同文件中明确工程、工程材料及设备等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和义务;

(八)定期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查及考评比活动,及时通报检查和考核情况;

(九)定期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并向工程技术处报告;

(十)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程的安全鉴定等工作;

(十一)组织单位工程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二)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职责

设计单位对所承担的工程设计质量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二)实行项目管理设总负责制,严格设计成果校审制度,保证供图进度和质量;

(三)在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意图以及施工、验收、材料、设备等质量标准;

(四)做好施工地质等工作;

(五)及时进行设计交底,做好现场技术服务工作;

(六)及时研究处理参建各方发现并提出的设计问题;

(七)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验收工作;

(八)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检查、工程验收和工程安全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监督和控制责任,其主要责任:

(一)审查招标设计,参与工程招标工作;

(二)负责审查、复核、签发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含设计变更)

(三)组织设计交底;

(四)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全面质量管理;

(五)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

(六)检查用于工程的设备、材料和构配件的质量;

(七)采取旁站、巡视或平行试验等形式对施工工序和过程的质量进行监控;

(八)及时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事故,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事故处理方案的审查,并监督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九)定期向建设管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

(十)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作;

(十一)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对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签证与验收不替代也不减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应负的直接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人员的岗位技术培训、质量意识教育;

(二)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明确制定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

(三)按施工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规范施工行为,严格质量管理,严格实施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

(四)设立满足现场需要的工地实验室;

(五)按合同规定对进场工程材料及设备进行试验检测、验收,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六)定期向监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对工程质量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价;

(七)及时向监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事故,提供质量事故的分析报告,并实施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八)配合做好工程验收和工程安全鉴定工作;

(九)接受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和政府监督机构对施工质量的检查监督,并予以支持和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材料、设备供应商职责:

材料、设备供应商按合同规定对其提供的产品质量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制定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措施;

(二)按行业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加工制造,严格质量管理,严格实施保证供应产品质量的技术措施;

(三)接受并配合监理单位的随机抽检及驻场监造工作;

(四)产品出厂时,必须提交相应的出厂证明、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

(五)配合做好有关方组织的出厂验收;

(六)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

设计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必须全面履行设计合同及供图协议中有关保证设计质量、供图进度、现场技术服务的职责,满足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要求。

第十六条 设计中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但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充分考虑当前施工水平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第十七条 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按照国家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原则进行。

(一)工程招标设计的内容应包括:招标工程项目与范围、总体布置及相关图纸、主要结构型式、主要布置、主要结构配筋图及设备选型、施工程序与主要施工方法、进度安排与控制性工期、主要技术要求与主要技术标准、总工程量与分项目工程量明细、分析建议与招标进度安排等项内容。

(二)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在具体结构型式及设备选型、施工的技术质量要求、施工难度、工程量等方面与招标设计相一致,避免与承包合同(或设备制造采购合同)产生较大或重大变更; 第十八条 设计审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签发

(一)设计单位提交的图纸、文件必须由严格的审查和审签手续;

(二)建设管理单位依照合同接受设计单位报送的图纸后,经审查签发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然后签发施工单位。未经监理单位审签并加盖公章的设计文件、图纸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

(三)施工单位必须对签收的设计文件、图纸、变更通知进行认真核对后方可施工,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文件、图纸、变更通知中的问题,报监理单位复查。第十九条 设计的修改与变更

(一)设计单位应提高设计质量、切实保证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的设计工作质量和设计深度,并使各阶段的设计成果能够紧密衔接,避免因设计工作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设计修改与变更;

(二)当工程规模、工程总布置、主要建筑物形式、安全设防标准、施工度汛标准及其它涉及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与国家审定的初步设计原则有重大变更时,必须由公司组织设计单位编制相应的设计文件报初步设计批复部门审查批准;与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出现重要设计变更时,设计单位应当将变更文件报工程技术处,由工程技术处组织有关各方审核;一般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将变更文件直接报建设管理单位,由其组织有关单位审核;

(三)施工图设计与招标设计原则发生较大变化时,应事先报工程技术处;

第二十条 设计优化

(一)工程设计优化,必须保证工程质量;

(二)设计单位应认真听取各方提出的设计优化及其变更的建议,并加以论证,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并对采纳建议后的设计质量负责。第二十一条 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应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适应现场施工对设计的需要,并对设计问题及时做出决策。

第二十二条 实行设计质量保留金制度,保留金的数额按合同规定执行。

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满足资质等级和具有质量保证能力的供货厂家;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工程材料及时按批量抽样试验检测,并将试验检测成果及采购单位提交的产品资料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进行抽样检测、审查签认。对试验检测数据有异议时,报建设管理单位组织重新抽检并最终确定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的抽样检测、审查签认不减轻、不替代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设备进场后由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各方进行交接验收。第二十七条 材料、设备制造商应按照合同规定,负责材料、设备的检验检测、监造和出厂验收工作。第二十八条 材料、设备制造商在产品加工制造过程中,严格执行行业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强化质量检验检测制度,保证产品质量。第二十九条 设备的监造、出厂验收、交接验收不减轻、替代设备制造商应负的质量责任。设备安装调试及运行中经监理单位确认为设备制造质量问题,由供应商责成制造商予以处理。

施工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施工准备的质量管理

(一)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质量保证体系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

(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场地、施工道路、施工机械设备和人员、材料、水电供应等的准备情况认真检查落实;

(三)施工单位必须做好试验工作,确定优化施工及质量控制的参数,提出工艺试验报告,报监理单位批准。第三十一条 施工过程的质量管理

(一)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监理单位签发的设计图纸和文件以及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二)用于施工的工程材料、设备,必须经监理单位检查签证;

(三)施工单位应教育、约束、监督各级施工人员规范施工行为,严格按照施工规程规范及合同规定进行施工。专业性、技术性强,对工程质量影响大的工种必须由技术考核合格取得资格的人员持证上岗;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工序管理,制定并认真实行工序交接检查签证制度,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五)施工单位应充分保证隐蔽工程的质量,严格控制并主动报请监理单位全过程监控,在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复检确认隐蔽工程质量符合要求之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六)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建立工地实验室,试验人员资质、试验设备必须报监理单位批准;

(七)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和检测频率对工程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进行试验检测,施工单位对提交的试验成果的真实性、可靠性、代表性负责;

(八)施工单位在砼浇筑前应按合同及有关规程规范进行砼材料级配和配合比试验,确定合适的骨料级配参数和符合合同规定的砼配合比,并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

(九)监理单位必须对工程材料和施工质量独立进行监督性的抽样试验检测;

(十)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全面的检查监督,对工程重要的部位和关键工艺过程进行旁站监理;

(十一)建设管理单位可以直接对任何施工项目或部位的工程材料、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性的抽样检测;

(十二)施工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监理和建设管理单位进行的监督、检查、检测、检验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者阻碍。第三十二条 施工质量检查签证与工程验收

(一)所有的施工质量检查与施工验收,均必须在施工单位按“三检制”自检合格后并正式提出验收申请后进行;

(二)监理单位应及时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签证,按时组织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

(三)工程验收必须有设计单位参加,并听取设计单位的意见;

(四)工程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应在其提供的文件中,对工程质量进行详实的介绍和评价;

(五)参建各方应及时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合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建设管理单位。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向监理单位报送施工质量统计表,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管理单位。

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单元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组织评定,监理单位复核。第三十五条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复核,经建设管理单位审查后上报质量监督部门核查。

第三十六条 重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以及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复核,上报质量监督部门核定。

工程质量事故

第三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具体划分见表1。第三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或者减轻损失和影响,初步判定事故类别,按事故发生方、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工程技术处顺序上报。书面报告详见表2。

(二)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事故发生方应立即报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在事故发生8小时内再以书面报告事故情况;较大、重大和特大工程质量事故,应立即按程序逐级上报,事故发生后的12小时内在逐级以书面报告事故情况;对于突发性重大或特大事故,有关建设各方在初步了解事故情况后按程序即刻电话上报,随后以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事故的经过做好记录,并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备查。第四十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

(一)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权限;

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调查,调查报告报工程技术处;

2、较大工程质量事故、重大及特大质量事故由工程技术处组织有关单位调查。

(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部位;

2、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状况;

3、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4、事故类别及处理后对工程的影响(工程寿命、使用条件);

5、对补救措施及事故处理结果的意见;

6、提出事故责任处罚建议;

7、今后防范措施意见;

8、附件:事故取证材料等;

(三)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应遵循“三不放过”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在事故发生主要原因查清的基础上,按以下规定实施:

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公司工程技术处备案;

2、较大工程质量事故、重大及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公司工程技术处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提出处理方案并实施。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与验收

1、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建设管理单位组织检查验收;较大较大工程质量事故、重大及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由新疆昌源水务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技术处组织检查验收;

2、属设备制造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由制造商负责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建设管理单位组织检查验收;较大较大工程质量事故、重大及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公司工程技术处组织检查验收;

(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的14天内,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提交“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其基本内容规定如下:

1、工程概要 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及施工承包合同号、合同工期,事故发生前已完成工程量及工程形象;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部位;

3、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状况描述(附图)以及工程质量事故类别;

4、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原因及主要责任人;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处理结果;

6、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工期、经济损失)及处理后对工程影响(工程寿命、工程使用);

7、对事故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教育与处罚;

8、应吸取的教训及防范措施;

9、其他。

第四十二条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及处罚

(一)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由事故调查单位判定;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经济处罚由工程技术处或建设管理单位根据事故的大小及其对工程的影响以及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所提建议,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规定对质量事故责任者执行处罚;

(三)因工程质量事故危害公共利益和安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监理单位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严重设计错误及施工质量问题,对严重违反合同规定和规程规范的施工行为失察或失控,监理单位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按监理委托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工程多次发生质量事故,除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应负直接责任外,建设管理单位应负管理上的有关责任。

第八章 附

第四十四条 质量管理的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工程技术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2.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办法 篇二

1 装饰工程概述

装饰工程是装修工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 主要依据一定的设计理念以及审美标准对房屋建筑进行装饰, 针对房屋建筑的自身特点制定装饰工程方案, 并对建筑的周边环境以及生活用品进行艺术加工。建筑装饰工程就是以建筑结构为主体, 对其表面进行艺术加工、装修, 但是装饰工程受到房屋建筑自身的结构限制, 施工工序的复杂, 混合较差, 导致在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安全因素影响[1]。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 建筑风格更加多样化, 房屋建筑所使用的材料更加绿色环保、新颖独特, 极大程度的促进装饰工程工艺朝着更加多元化发展。装饰工程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是由于装饰工程大多数是由人力操作完成, 由此导致施工难度较大, 形成了施工质量通病, 有待进一步完善。

2 装饰工程施工存在的质量通病

2.1 门窗工程和吊顶工程

建筑装饰工程中施工质量通病覆盖范围较广, 而门窗工程和吊顶工程师促使质量问题出现的主要环节之一。门窗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门窗受到挤压, 变形, 开关窗不够灵活, 同时由于门窗在安装过程中规范不够严谨, 导致门窗容易发生雨水渗漏, 受到雨水腐蚀。而吊顶工程的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吊顶与棚顶连接处存在大量的缝隙, 不够平整, 板面脱落等, 都将对吊顶工程质量造成直接的影响。

2.2 隔墙工程和抹灰工程

隔墙工程存在的质量通病大多是由于隔墙连接处人为痕迹过于明显, 裂缝较大, 影响整体的美观, 并且门框固定不够牢固都将影响隔墙工程质量。抹灰工程主要有抹灰层出现裂缝以及空鼓的现象, 造成墙面不够平整, 墙壁凹凸, 出现大量的裂缝, 对建筑的整体美观产生较为直观的影响。此类问题的严重程度将直接影响建筑工程的美观和质量。

2.3 饰面砖工程和楼梯地面工程

在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 对于房屋建筑地面需要铺设瓷砖, 但是由于选择的瓷砖质量存在差异, 质量达不到标准, 导致瓷砖出现色泽偏差, 不够规整, 甚至部分瓷砖会由于在粘贴时的疏忽, 在一定时间内脱落, 影响整体的美观。楼梯地面工程主要是指房屋建筑在对楼梯进行施工过程中, 由于施工人员自身在衡量过程中出现偏差, 导致楼梯台阶规格不同, 高度存在差异。而地面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主要是指地面所采用的材料不符合标准, 水泥与砂土在调配过程中出现失误, 没有严格按照比例, 导致地面不够坚固, 长此以往, 会出现地面裂缝、起砂, 甚至部分地面会出现空鼓的现象。

2.4 涂料工程和裱糊工程

涂料工程主要是指在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 由于涂料的质量问题, 导致在对墙壁进行粉刷时, 出现大面积的涂料断层、裂缝、墙皮脱落的现象, 部分施工人员手法技巧不够专业, 以致于墙面的涂料没有细致处理, 进而形成不规则的、厚度不一的涂层, 较为明显的涂层痕迹, 极度影响美观[2]。对于涂料的分层涂刷掌握不牢, 以致于不同颜色涂料的先后顺序出现差错, 颜色改变, 形成涂料污染。裱糊工程产生的质量通病主要是指表面出现凸凹不平, 手感较差, 并且表层出现大量的杂物堆积, 连接处重叠等情况发生, 影响装饰工程整体质量。

3 提升装饰工程施工质量通病的解决措施

装饰工程尽管施工难度较小, 但是需要施工人员具备耐心, 以细致的工作态度进行施工, 并且材料质量的优劣将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的质量好坏, 由此, 为了进一步的改善装饰工程质量通病, 提出以下解决措施, 予以完善。

3.1 严格检查装饰材料质量

建筑装饰工程是建筑工程最后一个工程, 同样可以理解为收尾工作, 而装饰所选用的材料是施工单位极度重视的环节, 选取材料的质量对装饰工程施工质量所产生的影响较为深远。但是目前我国装饰工程施工存在大量的质量通病, 其大部分原因是由于选取的装饰材料质量不符合标准, 盲目的追求效益, 降低成本。由此在对装饰材料进行采购时, 应提前对材料市场进行考察, 通过比对不同装饰材料的质量、价格等, 结合建筑工程的结构特点和要求, 选择质量更好的材料, 规避盲目追求成本而选用劣质材料现象发生。

3.2 施工前期妥善保管装饰材料

在装饰工程施工前, 不仅需要合理的选购装饰材料, 同时对于装饰材料的保管同样会对装饰工程质量产生深远的影响。材料选购完成后, 应尽快转移到专门材料堆放仓库, 由专人看管, 等施工正式开始时, 由相关人员到仓库按照要求选取材料, 同时仓库看管人员应加强库内通风, 保证材料的干燥、通风以及材料的完整度, 部分材料由于堆放时间较久, 潮湿的气候将影响其质量变质。对于一些较为易损坏的材料, 诸如铝合金、玻璃等材料, 应合理有序的摆放, 避免挤压造成材料变形或者损坏[3]。

3.3 强化施工人员专业素质和监管

在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 引起质量通病的原因中, 施工人员自身的专业素质是其中主要的影响因素, 由于施工人员的大意疏忽,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和规格不符, 技术漏洞的现象, 进而影响整体施工质量。我国装饰工程是通过手工进行, 对施工人员的技术要求较高。诸如在施工过程中, 施工人员需要对门窗、台阶的高度和宽度等进行反复测量, 保证其规格符合标准[4]。与此同时,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是保证装饰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保证, 企业为此应设立专门的管理和监督部门, 在现场进行施工管理和监督, 将责任落实到实处, 保证施工有序的开展, 规避安全隐患的发生, 并在施工结束后, 由专门的施工单位派遣人员进行质量检验, 保证建筑工程整体质量。

4 结论

装饰工程是建筑工程最后一个工程环节, 其质量优劣对整体建筑工程质量有着较为深远的影响, 不容忽视, 应对我国目前装饰工程存在的质量通病, 提出一系列改善措施, 来规避质量通病的发生[5]。同时, 相关单位应秉持对房屋建筑使用者负责任的态度, 保证施工质量, 满足客户的要求, 促进建筑工程顺利竣工。

摘要:装饰工程是一种房屋建筑美化工程, 主要是指在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 对房屋的油漆、玻璃、饰面以及花饰等工艺的工程, 在房屋建筑施工环节中, 装饰工程是最后一个环节, 同时也是房屋建筑的点睛之处。装饰工程不仅是为了满足人们对于房屋美的视觉享受, 更加注重对房屋建筑起到保护的作用, 来强化房屋建筑的结构, 规避潜在的安全隐患影响整体建筑的安全, 能够有效的延长房屋建筑使用寿命。由此可以看出, 装饰工程施工的质量对房屋建筑有着较为直观的影响, 本文主要对装饰工程施工存在的质量进行阐述, 找出其中存在的质量通病, 并提出解决办法, 来促进装饰工程整体施工质量提升, 推动建筑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关键词:装饰工程,质量通病,门窗工程

参考文献

[1]李霄.论装饰工程施工的质量通病与解决办法[J].门窗, 2014, 13 (09) :280.

[2]王玉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通病与解决对策[J].中国外资, 2013, 25 (13) :209.

[3]李巧玫.建筑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通病及防治对策探究[J].科技致富向导, 2013, 18 (36) :188.

[4]范书荣.浅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质量控制[J].中华民居 (下旬刊) , 2014, 06 (09) :414.

3.土办法验收二手房质量 篇三

如何了解二手房的质量问题,除了请专业人士帮忙检测之外,也可以借助一些简单实用的土办法。

据了解,上海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对新房实行分户验收,即所谓“一房一验”,由此新房的质量问题有望得到彻底解决。但由于“一房一验”并未将二手房包括进去,因此其质量的好坏与否还得靠购房者自己来把握。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对于二手房而言,买卖双方关注的焦点问题在于住宅价格,因此在有意无意之间忽略了房屋质量问题。但对于买方来说,可能在未来十余年甚至数十年里都要居住在其中,如果房屋质量上有缺陷,无疑会对居住产生影响。对此,业内人士建议购房者不妨采用一些简单实用的办法来辅助看房,帮助自己更进一步了解房屋质量。

二手房质量检测难

此前,不管是买新房还是二手房,如果碰到质量问题,可能都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展表示,就国内目前相关法律规定来说,除非出现房屋建筑结构方面的重大质量问题,退房的主张才能得到法院的同意,而一般的质量问题只需由开发商出面维修即可。如今年4月份,国内某知名开发商在上海浦东三林板块上的楼盘出现漏水、隔音效果不佳等多种质量问题而被要求退房,但最终却无果而终。

“小业主苦啊。”不少业主曾发出这样的感叹。记者曾采访过不少房屋质量问题的纠纷,业主在与开发商的较量过程中,因为双方力量的悬殊,业主总是会败下阵来。但这种情形却很有可能随着上海“一房一验”制度的实施而得到彻底扭转。

根据新规定,“一房一验”是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上海市住宅工程套内质量验收评价导则》和现行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对每户套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所进行的质量验收,并出具住宅工程质量验房证明,如未做到分户验收,则无法得到质量监督报告。这改变了此前抽样验收的做法,从而避免漏检的可能,使得所有住宅质量都能得到保障。

不过二手房没有纳入“一房一验”范畴。这使得二手房的质量问题更大程度上依赖买家自行解决。虽然从道义上来说,卖家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因为并未对此进行强制要求,因此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卖家往往不会将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和盘托出。因此,买家如果想要了解房屋的质量问题,除了向卖家详细询问之外,还有必要通过自己的努力来了解更多的情况。

看房巧用土办法

与专业验房相比,虽然土方法充其量只能算是“偏方”,不过作用却不小。

买房自住,如果存在质量方面的问题,难免会影响到居住,因此很有必要对此进行提前了解。沪上一位从事专业验房的金先生告诉记者,购房者可以在使用功能、安全性以及外观等三个方面着手进行考察。

金先生表示,土办法看房当然也要借助一些简单的工具,这些工具都是平时生活中能够找得到的,如小木槌、电笔、直尺、卷尺、手电等,甚至包括卫生纸、废纸等。金先生给记者介绍了一些实用的方法,供购房者参考。不过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采用土办法看房并不能“包打天下”,有些还是需要借助专业仪器来检测,如室内质量空气等。

使用功能第一

住宅的使用功能最为重要,因此在看房过程中对此要重点注意。如何考察住宅的使用功能,专家表示借助土办法可以考察通风、渗漏、门窗密封度等方面。

烟雾测通风卫生间的除了如厕作用之外,同时还兼具洗浴等功能,因此这里可以称得上“重灾区”,除了异味之外,同时还比较潮湿,因此卫生间通风性能是一个重点考察内容。

除了要查看通风口是否存有建筑垃圾之外,还应该用烟雾来检测排风装置的抽力。具体办法就是利用废报纸点燃之后放置在排风口下方约10公分处,观察所产生的烟气是否能够在极短的时间内排出。如果排气效果不佳,则有可能是排气管与排气口连接不紧密,造成排气不畅,也有可能是排气装置抽力不足,需更换新设备。

卫生纸测渗漏马桶、管道接头处是否存在渗漏情况,也可以通过一些简单的办法检测出来。马桶是否漏水,只需找来几张卫生纸,沿着马桶底部擦拭一遍,如卫生纸上没有吸水,则水平马桶密封性能良好。对于管道来说也是同样的道理,用卫生纸擦拭之后如发现吸水情况,则说明管道出现渗漏,需进行维修或者更换,以免管道进一步老化导致管道爆裂而造成更为恶劣的后果,如木质地板被浸泡等。

纸条查门窗门窗经过长时间使用之后会变形。检查门窗的密封是否良好,可用一长纸条放在密封点上,关门压住纸条用力抽出,多点试验看密封条的压力是否均匀。如发现各个受力点并不均匀,说明已经变形,需要进行修理。

水表空转有问题在看房时,一定要查看一下水表,并在保证房内所有水龙头在紧闭的情况下,查看水表是否走动,如有走动,则表明水管出现漏水。为了美观,水管铺设已成为隐蔽工程,有些水管会通过客厅或者卧室连接到阳台,如果这些地方漏水,日积月累,后果自然很严重。

卫生间蓄水在卫生间蓄水,专业上叫做卫生间闭存水实验,主要是检查卫生间是否存在漏水情形。即在卫生间地面蓄上水,24小时之后到楼下住户的卫生间进行观察,查看是否有漏水情形。阳台上同样也要蓄水,以查看是否漏水。

安全性能不容忽视

居住的安全性能同样不是小事,因此在看房时,对这方面的问题也要特别留意。

据金先生介绍,涉及到居住安全的主要有漏电、煤气管道漏气以及墙皮脱落等,因此他建议购房者需要在这两个方面多加小心。

空气开关是信号关于居民楼漏电而造成人员伤亡的报道并不少见,如在今年年初,上海松江区一出租屋内就因漏电而致使一位男性租客死亡,所以购房者一定要检查是否存在漏电现象。空气开关都带有保护装置,如果发生漏电会出现无故跳闸现象,因此购房者不妨将空气开关全部打开,看看是否会出现这种情形,如果跳闸并反复多次,很有可能漏电。

肥皂泡沫试漏气一般情况下,煤气管道不会出现漏气情形,但为了保险起见,购房者可用肥皂泡沫来检查是否煤气管道是否存在漏气情形。只需在接头处涂抹上肥皂泡沫,如管道接口处冒气泡,则情况不妙,应及时报修。当然,也可用冒烟的纸卷放到报警装置附近,看报警装置是否灵敏动作,报警声光提示同时关闭进气电磁阀。如果不能动作,需及时修复。

外观也要考察

记者的一位熟人就碰到过这样的情形。朋友家的空调安装好像装得并不平整,如以屋顶为参照,有些倾斜。朋友向记者解释说,这并不是空调安装的问题,只因为屋顶南高北低所致。试想,如果屋顶并不平整,门框看起来有些肯定会有些歪斜不正,这难免会让人看起来有些不舒服。

因此购房者可以带上一把卷尺,重点测量房屋尺寸。因为房屋在尺寸、高度、宽度上最容易出问题,因此需要特别检查。如在房间内任意选择五个点,然后测量其屋顶到地面的高度,看看是否相同。

美国移民法即将到期抓紧最后申请良机

目前适用的美国区域中心移民法令将于今年9月30日到期,在法令到期前移民局和领事馆有什么动静,法令到期后又会有什么样的变化?对此,上海景鸿因私出入境的资深移民专家施小姐说,近期他们有几十户家庭都被通知去广州领馆面谈拿签证,有些甚至是今年5月份递交的,7月份通过移民局的1-526申请的家庭,这些客户直接省去了6个月左右的排队等签时间,在短短3个多月的时间就拿到了全家的移民签证。那么为什么移民申请突然加速了呢?施小姐说,其实这样的加速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在今年的3月份也出现过一次这样的加速处理,当时景鸿公司有将近30户家庭拿到了移民签证。加速处理对申请人来讲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好消息。那么临近9月30日,有哪些移民项目是可供投资人申请的呢?

4.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工程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明确质量管理职责,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实现工程质量目标,使全线工程质量管理更加制度化、科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及**集团有关规定等,结合**铁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工程参建各方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各负其责,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三条 各参建单位在**铁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活动中,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质量管理方针和目标

第四条 质量管理方针:质量管理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为本;依法管理,争创精品”的方针。

第五条 质量目标:

(一)勘测、设计质量优良,监理程序符合规定,质量管理达标、内业资料规范。

(二)工程实体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标准、规定及设计文件要求,其施工过程或实体工程质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质量目标——两确保一争创:确保所有工程全部达到国家、铁道部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确保所有工程一次成优,全线达到省、部级优质工程;争创国家级优质工程。

2.确保主体工程质量零缺陷,在合理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路基、桥梁、隧道等工程结构的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使用寿命期内正常运营要求。

(三)杜绝工程质量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防止工程质量较大和一般事故。

第三章 质量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对全线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督促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科研等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自控体系),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

第七条 **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公司有关的质量管理办法。

(二)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质量方针、目标,督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三)组织审核项目质量管理计划等文件。

(四)组织审查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文件。

(五)组织对参建各方的综合考评。

(六)组织调查处理质量事故。

(七)定期组织召开质量管理和分析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质量管理工作。第八条 **公司的质量管理部门是安全质量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写质量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质量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并按考核标准严格组织考核,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二)负责施工监理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检查咨询、监理、监测机构的资质。

(四)督促参建各方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或自控体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

(五)负责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六)负责协调工程进度和质量控制的关系。

(七)负责验工计价的工程量审核工作,质量不合格项目不能进行验工计价。

(八)负责对参建各方质量管理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各方质量管理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定期组织施工质量大检查。

(九)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研究审查有关处理方案措施,并督促责任单位尽快纠正。

(十)按照**集团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对各参建单位综合考评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公司其他部门质量管理主要职责:

(一)工程部

1.负责施工组织和施工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单位工程验收。组织抽查施工单位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情况)资料。

(二)计划部

1.负责验工计价的价款核定工作,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参与对参建单位的综合考评工作。2.负责工程所需物资设备的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抽查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场验收。

(三)综合办公室

1.负责质量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确保信息系统正常。2.参与对参建单位的综合考评工作。

(四)财务部 参与验工计价工作。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是勘察设计质量的直接责任者,依法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公司、咨询、监理单位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技术政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批复意见。

(三)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可靠。设计文件必须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总体工作,认真搞好站前、站后各专业的协调和配合。

(四)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对审核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技术交底,对特殊工程、关键工程、新技术、新工艺设计要作出详细说明。

(五)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应设置强有力的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及时解决有关勘察、设计技术问题。积极配合**公司、咨询、监理、施工单位等工作,及时处理现场问题,并做到原因分析准确,处理方案经济合理。

(六)勘察设计单位应按验标规定参加工程检查和检验批以及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发现违反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施工、监理单位。

(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八)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

(一)施工单位是质量责任主体,对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称职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并明确其质量责任。上述人员未经**公司审查同意不得随意更换。未经建设方同意,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分包工程。

(三)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足配强专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强化质量自控,建立质量责任制、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和签认,做到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

(四)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符合规定和满足施工需要的工地试验室,配备满足施工要求的检测和试验设备,配足配齐有相应资格的试验检测人员,对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工程实体等进行检测试验。

(五)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核后的施工图、铁路建设工程验收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施工单位有责任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发现勘察设计与现场情况不符时,必须及时按程序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监理单位和**公司。

(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铁路建设工程验收标准和设计要求,对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试验检验。未经试验检验或试验检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七)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对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八)施工单位必须对工程的关键岗位、关键工种执行严格的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九)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落实工程保修责任,并对铁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施工质量负责。

(十)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竣工文件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质量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依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监理合同约定,设置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负其责的工程监理体系,监理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并配备与工程质量要求相匹配的试验室、检验(测)、办公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监理人员必须具备建设部或铁道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的调换须经建设单位同意,监理人员的调换、轮休须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三)监理单位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严格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开展工作,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四)监理单位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旁站监理。

(五)监理单位要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质量计划及创优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大监理力度,强化质量的事前预控,严格事中控制,做好事后检查。

(六)监理单位必须加强现场监理管理,制定监理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并分阶段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监理工作质量。

(七)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应核对施工图,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监理,发现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公司、设计及施工单位。

(八)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和施工中,必须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格式见附表)、进场机械数量及性能、投标承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资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技术措施等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九)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

(十)按有关规定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对因监理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四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开工前,**公司负责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参建各方均应自觉接受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对监督站提出的问题或整改指令,由责任单位负责整改,**公司和监理单位负责督促责任单位按期整改和落实。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举报制度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或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公司进行举报。

(二)**公司将对工程质量举报人进行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咨询、初审制度

**公司分管副总经理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咨询、初审及优化,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设计质量。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核制度。

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开工前必须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第十七条 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制度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并逐级上报监理单位、**公司进行审批后,方可用于指导施工。

第十八条 工程地质核实制度

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对已揭示的工程地质情况,与原设计文件进行核实,不符时,由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试验检测制度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试验室,并经地方技术监督部门认可,按有关规定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十条 施工测量复核制度

**公司应明确贯通测量、控制测量、施工放样的各项具体要求、规定、责任等,实行施工测量复核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各参建单位(包括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等)必须加强员工培训,坚持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对项目经理、专业技术人员、特殊作业人员(测量工、试验工、电工、电焊工、架子工、起重工、爆破工等)、技术工人、外部劳务人员要加强培训,要加强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控制培训。**公司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对参建单位上岗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从事质量岗位的从业人员经培训后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变更设计审批制度

**公司工程部严格执行变更设计报批程序,做好变更设计的审批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各参建单位按照铁路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严格执行材料设备进场、工序交接、隐蔽工程检查签认制度,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制度与竣工验收制度。

(一)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标规定,结合工程特点,对本标段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重新进行划分和细化,报监理工程师初审,总监审批。跨越标(管)段的单位工程划分由**公司工程部与总监协调相关单位处理。

(二)施工单位在每道工序完成后,要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到场进行检查和签字认可。凡铁道部验标中规定需要设计人员参加的工序检查,应由监理工程师会同设计人员一并参加。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并签字的工序,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三)**公司工程部代表公司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对单位工程进行验收。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和**集团有关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发生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向**公司报告,经调查分析研究后,按事故的分类等级,遵照国家、铁道部和**集团有关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公司负责具体组织或参加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督促、检查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事故处理方案进行整改和质量验收。

第二十五条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参建各方须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建立完备的个人质量责任档案,实现工程质量责任的可追溯性。谁施工谁负责质量直接责任,谁监理谁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勘察、设计、咨询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发生质量事故,根据分析结果追究施工、监理和设计等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施工单位是质量责任的主体,各标段项目经理对管段质量负总责,是质量第一责任人,项目总工程师对本工程质量管理承担技术责任,其他有关负责人和人员根据各自的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基础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基础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的管理制度。施工及监理等参建单位的现场技术人员(监理人员)必须严肃认真,随着工程施工进度及时、准确的按照规定要求逐项填写,并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五章 质量管理过程控制

第二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应严格实施质量过程控制,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自控;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范,严格过程监控;施工单位严格工序控制,施工单位应建立工序质量控制标准,建立工序检验制度,实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的三检制度;监理单位严格工序控制,上道工序检查不合格或检查合格但未经签证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制订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质量管理职责、管理程序和设计程序,强化外业勘察资料验收制度、设计文件复核、逐级审查制度、设计交底制度、现场配合制度、变更设计制度、设计回访等制度。对设计工作各个阶段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勘察设计质量。项目质量管理计划需报**公司工程部审核备案。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制订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明确质量职责、管理程序和作业程序,强化图纸审查制度、地质核实制度、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测量复核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制度、试验检验制度、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签认制度、成品保护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追究制度、技术资料收集保管归档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检制、把好工序质量关。对质量形成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根据审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过程质量监理,把好进场材料验收关,强化关键工序旁站,严格巡检,见证、平行检验,按照质量验收标准及时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第三十一条 咨询单位履行咨询合同约定的质量管理职责,确保咨询质量。第三十二条 试验室、混凝土拌和站、混凝土梁预制场等过程控制。

(一)各单位自建的试验室、混凝土拌和站、混凝土梁预制场等在具备生产条件时,应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由监理单位会同**公司工程部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公司工程部及时将验收的项目备案。现场验收时**公司派专人参加验收或抽检。

(二)检查验收标准(条件)实施细则由监理单位会同**公司工程部,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预制梁,要按《预应力混凝土铁路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进行检验和试验,合格并颁发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批量生产。

第三十三条 **公司将每季度进行一次全线质量大检查,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不定期进行专项质量检查、抽查。

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定期全面质量检查。对监督站和**公司提出的问题或整改指令,**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督促责任单位按期整改和落实。各单位对整改要求的执行情况和结果要及时反馈,形成制度,对耽误时机、久拖不报的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参建单位在施工中推行样板引路,若在施工过程或竣工后,如发现工程存在着质量缺陷,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及时制止,并根据质量缺陷产生原因采取根除措施。

(二)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立即停工,施工单位立即采取足以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处理,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复工。

(三)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严重影响时,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做出了判定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

(四)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现质量缺陷时,应按质量保修书规定,**公司及时发出保修通知,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五)质量缺陷责任的判定

对质量缺陷责任判定时全面审查有关的施工资料、设计资料必要时还应进行现场检测、钻孔等。在分清责任的同时,按规定明确质量缺陷处理的费用。有争议的质量缺陷责任,按照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处理。

(六)质量缺陷的修补及加固

质量缺陷的修补和加固不降低质量验收标准,并在技术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

(七)质量事故的处理

1.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2.**公司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进行调查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的基础上,对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按规定报批同意后,方可下达指令恢复该项工程施工。

3.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按铁道部、**集团现行规定办理。4.凡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及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擅自处理的,对事故部分及受影响部分视为不合格,不予验工计价。

第三十五条 参建各方均应定期对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总结报告,以明确质量管理工作的落实和进展情况,并及时更新质量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数据。

监理单位(纳入监理月报)和施工单位(季、半年、年报)应定期向**公司提交总结报告。提交时以电子文档提报,再提交纸质文档。

上报时间:月报为每月25日报送,季报为每季的第三月25日报送,半年报为每年6月25日,年报为每年12月25日。

第六章 考核与奖罚

第三十六条 **公司每季组织一次全面质量考核检查,半年进行考评评比。第三十七条 对季度质量管理考评为不合格的施工单位,黄牌警告,并要求现场限期整改;连续两次季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公司将依照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规定有权终止合同,并对相应的监理单位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5.江苏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境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强化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63号)等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水利建设项目的质量检测管理,主要对质量检测单位和检测单位设置的分支机构、分场所、工地试验室(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及其检测活动进行管理,包括对施工单位设置的工地试验室的管理。

第三条 质量检测是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检测结果是评判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质量检测相关单位、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质量检测的规范、技术标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实体等进行检测,检测的内容、项目和数量应当符合《水利工程施工质量项目法人委托检测规范》(DB32/T 2707)的要求。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检验,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检测数量应当符合《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DB32/T 2334)的要求,检验数据应当真实,检验记录应当完整。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件及原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对主要原材料、中间产品、工序与工程实物质量进行平行检测,对施工单位开展的有关检测活动进行跟踪检测,相关工作应当符合《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监理检测规范》(DB32/T 2708)的要求。需要通过试验室进行检测的项目,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通知建设单位委托或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试验。

第七条 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不得与所检测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施工和监理单位、施工和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单位之间,不得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八条 江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省境内乙级检测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检测单位在本省境内开展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全省开展检测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单位开展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检测机构管理

第九条 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活动应当独立、公正、科学、诚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具备完整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

第十条 检测单位相关人员应符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条件,其中:

技术负责人应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且持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

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工程类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所要求的人员配备、检测能力要求、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等资质等级标准条件。其中每个类别甲级检测单位检测人员至少15人(中级以上职称至少7人),乙级至少10人(中级以上职称至少5人)。

(二)具有开展检测业务的固定场所和设施环境,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三)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四)配备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其中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检测人员和设备,与母体检测单位或其他分支机构不交叉。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展检测业务范围不得超过计量认证能力范围和母体批准的水利资质类别范围。

第十三条 检测单位设置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计量认证之后10个工作日内将基本情况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资料主要包括:

(一)母体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

(二)办公及检测、试验场地的证明文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计量认证证书;

(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六)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七)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岗位证书、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八)母体对分支机构以及分支机构自身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以上资料分支机构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 检测单位设置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以下简称分场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检测单位母体工商注册在县级的,设置的分场所,不得超过注册地所在县域范围;

(二)检测单位母体在设区市级及以上的,设置的分场所,不得超过注册地所在设区市域范围。

第十五条 检测单位除母体以及上述的分支机构和分场所外,不得以其他形式设置场所对外经营和承揽检测业务并开展检测试验。

第十六条 检测单位设置的工地试验室,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计量认证证书;

(二)检测项目和参数、负责人、印章和期限等,应得到母体检测单位授权;

(三)管理体系应纳入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由母体检测单位直接进行管理;

(四)检测人员需持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

第十七条 检测单位设置的工地试验室仅限于开展委托方工地现场的检测试验,不得对外经营和承揽检测业务。在取得计量认证证书之前,工地试验室不得进行任何检测试验,所有检测项目应在母体单位进行检测试验。

第十八条 检测单位应当对其设置的分支机构、分场所和工地试验室等机构进行管理,并对其检测行为负责。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宜在工程现场设置工地试验室和配备相关仪器设备,以满足混凝土、砂浆等试件的存储、养护条件,可自行配置,也可委托配置。主要用于:

(一)必须或有必要在工程现场开展的相关试验,包括岩土工程类土工含水率、泥浆比重和稠度,混凝土类拌合物坍落度、含气量等;

(二)简易量测,包括高程、平面位置、几何尺寸等;

(三)原材料、混凝土、砂浆试件等试验样品的制备、存储和养护。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设置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一)试验室负责人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试验人员必须熟悉检测业务;

(二)根据需要设置混凝土和砂浆试件的制备和标准养护条件设施环境;

(三)根据需要配备环刀、烘箱、称量设备、泥浆比重计和稠度仪等一般土工试验设备以及含气量测定仪、坍落度筒等,且应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四)建立相应的工地试验室管理制度,并纳入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

工程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项目的工地试验室应提高试验室配备条件,以满足工程需要。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设置的工地试验室,应当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认,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当对工地试验室的设备配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试验项目和参数等进行核查确认。

第三章 检测行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检测单位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三条 检测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确需分包的应经委托方确认同意。

第二十四条 检测单位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应详细全面,检测内容、执行标准、双方责任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应具体明确。

第二十五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唯一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检测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以及检测报告应按照统一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信息应当全面完整。相关人员与岗位职责应当一致,涉及见证的应注明见证人员信息。

第二十七条 检测单位应当对所有检测人员从事检测参数的资格能力进行确认,建立检测人员和参数对应表、检测参数和人员对应表,每个检测项目/参数应由2名及以上检测人员承担。

第二十八条 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将不合格台账以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报告委托方和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同级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九条 检测试验标准宜优先选择水利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且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检测单位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为:

(一)是否符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资格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资格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违法转包、违规分包行为;

(四)是否按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五)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对检测机构及所有工地试验室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单位或委托方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单位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对比试验验证检测单位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责令改正。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意见,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整改结果应当书面报告监督检查单位。

第三十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检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对各检测单位以及设置的分支机构、分场所、工地试验室以及人员等进行信息化管理,检测单位应当及时将机构和人员等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并对录入信息负责。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检测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视为失信行为:

(一)未取得相应资格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

(二)以欺骗、贿赂、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资质资格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的;

(四)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五)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七)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包括在两家检测机构任职、检测证书无效、有虚假信息等。

(八)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检测单位失信行为认定和惩戒参照《江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水规〔2014〕3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检测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第三十九条 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对质量检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篇六

现行版本:A

编制: 柳尧

审核: 顾卫国批准: 段峰

连云港海连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2005.9目的为了不断提高项目部施工质量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水平,创建达标投产工程,特制定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所承包的所有工程。职责

3.1 项目部的质检员对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实施过程监督、检查、考核。

3.2 项目总工程师负责项目部工程项目的验收活动;并负责三级验收项目的申请活动。

3.3各班组施工技术人员(单项技术员)或施工负责人负责一级质量自检并填写质量检验评定表和相应的技术记录。

3.4 各施工班组负责验收过程中施工质量问题的整改。验收程序

4.1 三级验收

5.1.1 由各施工班组按施工质量计划中划分的工程项目验收等级,在施工完毕后,由施工技术人员(单项技术员)依据项目的具体要求,逐项

检测实施一级自检;并按《竣工技术资料整理移交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写质量检验评定表和技术记录,同时准备齐全、完整的有关证明材料和试验报告。

4.1.2 一级自检合格且资料齐全、完整后,提交项目部质检员进行二级验收,二级验收应对一级验收的各项具体要求进行复测,核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4.1.3 二级验收合格后申请三级验收,三级验收由公司安质部组织进行,主要对二级复测的项目进行抽查,并对有关的资料进行复核。

4.1.4如有必要,三级验收合格后由项目部总工程师以书面形式申请监理公司(或建设单位)进行四级验收,并提供验评资料。

4.2 验收发现的质量问题

4.2.1 在各级验收和签证过程中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可立即通知各施工班组进行整改,按《质量问题通知书管理办法》执行,整改合格后重新进行验收。

4.2.2业主及工程监理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各施工班组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自检合格后书面反馈,申请复查合格后签字关闭。工程质量验收等级评定

5.1 工程验收按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评定质量等级。质量等级的评定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评定等级分为“合格”、“优良”级,由验收等级的最高一级进行评定;不合格的分项、分段工程必须返工,然后根据验收标准重新进行评定。

5.2 工程质量的“合格”标准是:

a)主要项目完全符合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一般项目基本符合图纸和规范要求。

b)技术数据的偏差不超过《验标》合格标准允许的最大值。c)工艺质量水平一般。

d)重要项目自检认真,施工记录和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准确。

5.3 工程质量的“优良”标准是:

a)主要项目和一般项目指标完全符合图纸和规范要求。b)技术数据的偏差不超过《验标》优良标准允许的最大值。c)工艺质量水平较高,观感整齐美观。

d)所有项目自检认真,记录完整,资料整齐,数据准确。

5.4 工程总体评定:

a)工程的总体评定由业主组织或监理公司等授权单位根据合同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评定。

b)本工程质量目标是:投产送变电工程; 单位工程优 良品率100%;分项工程一次合格率≥95%,优良品率97%; 施工质量达到优良,工程启动一次成功,实现达标投产; 争创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

c)总体观感质量:符合《工艺质量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d)工程内在质量:无重大质量事故和施工遗留质量隐患。

e)验收资料齐全、完整。相关文件

LS/QEOSP-204《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LS/QEOSP-209《变电施工过程控制程序》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问题通知书管理办法》

《文件包管理制度》

《工艺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计划管理办法》

7.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办法 篇七

为了有效的改善居民生活质量, 加快我国经济的发展步伐, 我国最近几年大力推行城市化建设、改造工作, 从而为市政道路工程的建设提供了发展机遇。由于市政道路是城市化推进中不可分割的一个环节, 提高市政道路建设质量将有助于提升城市化整体发展水平, 促进地区的经济发展。所以, 做好影响因素的分析、制定科学的控制办法, 才是提高道路质量的关键。

1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问题

1.1 道路塌陷及裂缝

市政道路投入使用后经常会出现路面裂缝、局部塌陷等病害状况的产生, 从而使道路的整体质量下滑, 在车辆及行人的使用中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有甚者更可能发生车毁人亡的重大事故, 从而降低了市政道路的使用价值。

1.2 车辙

市政道路通车使用后, 很多车主出于个人的一己私利, 在进行货物的运输过程中总是超载、超重形式, 从而给道路造成了严重的负荷影响, 在不同型号汽车的影响下产生了多种类型的车辙, 破坏了道路的结构稳定性。

1.3 水冲击破坏

我国部分地区常年降水量较大, 市政道路在雨水的长期冲刷与车辆的碾压下, 就有可能造成路面麻面、塌陷等问题, 最终导致路面部分地段高低不平, 影响了道路通车后车辆的行使舒适性。除此之外, 雨水的长期冲刷极易导致雨水渗透到路基当中, 造成路基受水后稳定性降低, 在车载负重影响下发生局部路段变形、沉降等现象。

2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问题的相关影响因素

2.1 施工图纸审查影响因素分析

在进行市政道路的施工中, 我国制定了详细的施工管理制度, 不过对于市政道路项目图纸设计的审查制度依旧空缺, 从而让很多负责道路设计图纸审查的部门无法可依, 在工作的开展中没有权利对施工单位的图纸设计进行严格的审查。加之部分审查部门的审查人员综合能力与素质水平有限, 最终导致本就存在欠缺的施工图纸审查制度彻底沦为一张废纸, 无法发挥监督、审查、管理施工图纸的能力。

2.2 投标单位审查影响因素分析

当前各行业市场竞争势头激烈, 在建筑行业施工单位中标后都会采用项目分包的方式, 将项目分成细小的部分承包给三无施工小型单位, 在施工中也不给于相关施工单位提供施工技术设备及技术支持, 这就导致市政道路施工过程中施工技术及施工工艺存在严重问题, 为施工质量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2.3 施工单位综合素质影响因素分析

施工单位在竞标的过程中往往会盲目的压低竞标的价格, 从而达到中标的目的。但是由于投入的资金完全不足以完成项目施工, 加之为了获取更好的经济利益, 很多的施工单位便抱着破罐子破摔的形态, 在进行市政道路的施工中采取经济效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 大肆的对工程量进行人为的调整变更, 从而使道路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之初的标准, 降低了道路使用的价值。

2.4 市政道路施工单位施工员工素质影响因素分析

当前道路施工单位内招聘的施工技术员工的综合素质相对不足, 对施工技术及工艺知识的掌握力度不够, 对管理知识的了解不足, 从而影响了市政道路施工的建设质量。在市政道路建设中大部分的施工工人都是农民, 这些农民都没有受过专业的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 施工主要依靠个人的经验, 这样就导致施工过程中许多操作行为不规范, 给工程留下了隐患, 影响了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同时农民的文化水平低, 在市政质量管理部门进行质量管理工作时, 他们不能很好的配合质量管理工作, 在管理人员对其操作进行规范后, 不能按照规范的操作进行, 农民在施工过程中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这些都给质量管理工作也造成了困扰。

3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问题的控制办法

3.1 施工准备要做好

首先应完善审查制度的建立, 为审查部门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其次要做好审查部门的合并、充足, 完善审查部门的职能。然后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之前, 必须将施工设计方案的所有资料提交给专业的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审查部门应重点对项目规模、施工类型、设计方案与勘察是否一致等进行严格的检查、对比。同时, 还要对参与工程的技术人员与施工人员进行审查, 严格实施持证上岗制度, 对于参与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需要严格审查其职业资格证书, 看其专业与工程是否相匹配。同时, 还要注意工程测量的质量, 采取科学的措施提升测量准确性。在施工材料方面, 需要对现场材料进行分批审查, 严格遵照相关规范进行审核, 保障材料达到标准后才能够投入现场。在施工前, 需要开展测水工作, 在达到标准后方可施工。

3.2 做好施工环节的控制

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与施工工艺及技术方法存在直接的联系, 在施工中应基于施工路段的实际状况以及施工方案的实际需求, 选课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施工时若遇到了问题, 应及时的与上级进行沟通, 做好问题方案的制定与落实, 并派遣专业的第三方监督人员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全程技术监督, 确保施工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保证施工的质量。同时, 项目经理需要严格按照质量标准、施工规程与施工人员开展技术交底工作, 控制好各个环节的施工质量, 在每个环节顺利完成之后才能够开展下一阶段的施工。

3.3 对混凝土路面施工要做好质量控制

市政道路混凝土质量对道路整体质量不容忽视, 混凝土质量控制工作的开展包括混凝土板厚度、路面养护、混凝土强度、施工工艺等多项控制要素。为确保道路质量不受影响, 在施工工作的开展只能够必须严格把关材料的选择、购买、进场等环节, 在进行混凝土配料的使用中需根据实际状况做好配料的配比与搅拌工作, 确保模板平整度与密实度在要求范围之内, 保证混凝土路面质量达到施工设计要求。

3.4 将施工工作者的素质进行提升

市政道路的施工技术及工艺的操作者就是施工人员, 只有提高施工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 才能够更为行之有效的提高道路的施工质量。一般施工单位可以为施工员工提供参加培训的机会, 让他们学习施工技术及工艺知识, 掌握更多的施工经验。只有这样才能在遇到问题的时候能够进行及时、正确的处理, 减少资源损耗和财产损失。并且, 通过培训, 不仅能够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 而且可以使得市政道路工程的质量得到保障。

3.5 完善竣工验收工作

市政道路建成后, 需要专业的建立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一起对道路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政府交通部门主要担任监督工作。所以, 四方单位及部门要做好道路质量的检查与验收, 待道路检查不存在任何质量及技术问题后方可验收签字。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质量或技术问题, 应第一时间要求施工单位返工重建, 待再次检查合格后才可以正是通车使用。

4结束语

综上所述, 在进行市政道路工程的建设中, 若未能做好质量影响因素的科学控制, 就极易引发市政道路质量问题。所以, 做好市政道路工程质量影响因素的控制, 完善审查监督机制、选择有能力的施工单位、强化施工技术人员的培训、完善施工监理工作等, 才能够有效的提高市政道路施工质量, 提高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摘要:俗话说“要想富, 先修路”, 为了进一步的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 提高人民的经济收入水平, 完善现有的市政道路建设工作就变得尤为重要。但是, 受到技术因素、施工人员问题等影响制约, 我国市政道路工程在建设中依旧存在诸多的质量问题, 他们影响了道路使用后的质量, 缩短的道路的使用寿命, 增加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 给人们的日常出行带来了危险。所以, 本文将针对市政道路工程质量问题的影响因素及控制方法等进行详细的研究。

关键词: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质量问题,影响因素,控制办法

参考文献

[1]白玉斌.市政道路造价的影响要素与控制对策分析[J].城市道桥与防洪, 2013 (08) .

[2]蔡大强.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控制探析[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 2013 (06) .

8.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办法 篇八

关键词 高职院校;教学质量评价;三方独立测评;教学督导

中图分类号 G718.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4)23-0079-03

自1998年世界高等教育大会将质量问题列为新世纪高等教育三大指导思想之一,世界各国的高校都积极探索教学质量评价的路径与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深职院)在这一过程中走在了国内高校前列,提出“三方独立测评的理论与方法”,并研制了与之配套的教学质量综合测评软件。当前作为全国首批高职示范校,深职院已步入后示范时期。学校的办学规模和教育质量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三育人”教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在此背景下,现行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已显滞后,适时改革以适应学校新的发展迫在眉睫。

一、现行教学质量评价办法的实施

深职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从1999年开始构建,2002年正式发布《深职院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估方案实施办法》(简称《评价办法》)。经过3年实施,于2005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教师教学质量管理的补充意见》,对《评价办法》进行补充完善,后一直使用至今。其基本内容是:学校对每位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原则上每学年进行1次。实施院(系)、学生、督导室三方独立评教,由督导室汇总结果、评定等级。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以院(系)为基本测评单位。院(系)、学生和督导的评价结果分别以前15%定为A,后5%定为C。介于A、C之间者为B,采用等级加中位线的方法,将B分为B+、B-。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等级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档。具体标准为:每位教师的三方测评结果为3A或2A1B+为优秀。3C或2C1B-为基本合格。介于优秀与基本合格之间者为合格。不合格者由督导、教学单位在基本合格者间认定产生。被评为基本合格的教师,不再安排教学任务,需离岗培训一学期,经考核合格。由原单位安排教学任务。被认定为不合格者调离教学岗位。为保证评价的高效和公正性,三方测评数据分别录入“教学质量综合测评系统”软件,由系统汇总数据,完成每位教师的等级评定工作。

二、《评价办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评价办法》实施以来,在教学质量监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学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三育人”教学改革不断深入,特别是高职教育理念较10年前发生了深刻变化,现行《评价办法》显现出不适应之处。对全校在编教师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见表1、表2。

由表1可见,在编教师对现行评价办法持完全肯定或否定意见者约各占2成。近6成教师认为基本合理。表明“三方独立测评”制度获得教师们的基本认可。由表2可见,有35%的教师希望增加督导评价的权重,有47%的教师希望增加学生评价的权重,有57%的教师希望减少部门评价的权重。认真审视教师表达的改革诉求,对近3年全校教师的测评结果进行数理统计分析,梳理出现行《评价办法》在实施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一是现行《评价办法》以终结性评价为主,未体现以人为本思想。三方独立测评,均按得分排序,每年硬性划出5%的教师为基本合格,做法僵硬,奖惩性味道浓厚。长期实行这样的制度,挫伤了部分教师的教学积极性,积累了发展的负面因素。

二是在教学评价中学生的主体作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对近3年教学评价的数据分析显示,每学年2学期均被学生评为教学优秀的教师,约占校“教学优秀”的29.96%,即70.04%的“教学优秀”不是学生眼中的“优秀教师”。每年以3A获评校教学优秀的教师,占教学优秀总数的7.4%。换句话说,92.6%的校教学优秀是2A1B评上的,其中主要是教学单位、督导的2A评上的。每年被学生评价排后5%的教师有50余名,而这些人却年年合格,并不因为学生评价低而受到应有的督促提高。此外,学生不参加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使部分教师不注重课堂教学组织,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教师不重视提高课堂教学效果的倾向。

三是教学单位评价权重高达40%,教师在教学准备过程中更注重部门领导以及同事的感觉,而少有精力去分析即将面对的学生状况,课堂教学准备就难有针对性。此外,教学督导的评价权重与全体听课学生的评价权重相同,授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自然会注重督导的感觉,而忽视学生的听课效果。

四是教学督导每学期对全体任课教师听课,基本是简单重复,多“督”而少“导”。现有教学督导数量有限,听课任务繁重,督导的主要精力首先是完成听课任务,“导”的作用不明显。此外,由于教学督导的主要精力用于听课,就无暇顾及课程建设质量的督导,对教学全过程的质量监控不利。

三、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改革思路

(一)指导思想

紧密契合学校“三育人”系统改革,坚持三方测评基本原则,以学生评价为主体,以督导评价为主导,以教学部门评价为支撑。注重吸收国内外高校教学质量评价的精华和经验,构建以教师教学支持为核心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通过评估导向,使每一位教师把学生的受益和成长放在教学的中心位置。

(二)评价体系设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分课堂内评价和课堂外评价两部分。

1 课堂内评价

由督导和学生共同完成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教学督导负责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占25%;学生负责课堂教学效果评价,占10%;合计占总评结果的35%。教学督导评价实行“抓两头,放中间”原则。即每学期只对上学期学生评教排前20%和后5%的教师进行测评,实现优中培优,督促后进。其余教师为合格评价,由学生测评。学校建立学生督导信息员制度,由学生督导信息员组织学生对这部分教师进行课堂教学效果和课程教学效果评价。1名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须由2名教学督导测评,教学督导听课后的主要任务是指导其发扬优点,纠正不足,提高课堂教学能力和水平。

2 课堂外评价

由督导、教学部门和学生共同完成教师的课堂外教学质量评价。学生评教仍按网上评教办法进行,占总评结果的30%。教师的课程建设质量由教学督导组织同行专家、教学名师等组成小组评价,占总评结果的15%。课程建设质量主要通过说课、课件质量、教学设计(讲稿或教案)等予以评价。教学单位负责教师参加教研活动,从事课题研究,作业布置、检查、批改情况,试卷及考试结果分析,建立教学网页,与学生交流情况等的评价,占总评结果的20%。

3 由软件完成测评任务

三方测评均不直接产生结果,而是由测评负责人按照权限将测评数据录入软件系统,由系统完成最终测评结果。从源头上避免人为操作而可能产生的作弊问题,从机制上保证公平、公正。

(三)导向性教师评优制度设计

1 建立“免检”制度

对已获校级及以上“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连续3年被评为校“教学优秀”的教师,只要学年度学生评教结果为B+及以上,就不再进行三方测评,认定为“教学优秀”。

2 建立4级评优制度

上一篇:班级入学教育活动方案下一篇:新年联欢晚会活动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