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大学关于印发《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细则》的通知

2025-02-05

西华大学关于印发《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细则》的通知(共7篇)

1.西华大学关于印发《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细则》的通知 篇一

科技部关于印发《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2012年12月06日

国科发基〔2012〕7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强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现将《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科技部

二O一二年六月五日

附件:

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互为补充,各有侧重。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的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技术研究,研究制定国际标准、国家和行业标准,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三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国家相关科技计划、人才计划等,应优先委托有条件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五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从事的创新研发活动,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职

第六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2.制定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编制和组织实施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总体发展规划。

4.批准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撤销等,组织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5.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支持政策与措施。

第七条按照组织推荐与业务主管相一致的原则,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或企业相关主管部门是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有关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指导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

3.配套落实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所需的经费、政策等相关条件。

4.协调解决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依托单位是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制定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并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障,解决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组织招聘和聘任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

3.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调整意见。

第三章 建

第九条 根据国家需求和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科技部从部门和地方重点实验室中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并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发挥其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十条 申请新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趋势,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技术研究。

2.研究实力强,在本行业有代表性,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3.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和集中的科研用房。

5.依托单位须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6.作为部门或地方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运行两年以上,具有规范有效的管理和运行制度。

7.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能保证提供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

第十一条 新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并报送《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批准建设。

第十二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获准立项后,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制定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建设计划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三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为2年。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应由依托单位在建设任务完成后1 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四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应在规定建设期限结束后3 个月内提交延期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科技部批复后,可适当延长建设期,但最长不超过1 年。建设期超过3 年或未能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将予以撤销。

第四章

第十五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十七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 周岁。

第十八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5年,每年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8 个月,连任不超过2 届,特殊情况需报主管部门批准。实验室主任如发生变更,仍需执行公开招聘及聘任程序。

第十九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组织,职责是审议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 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 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同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成员。

委员每届任期5 年,每次换届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2 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为签有劳动合同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少量管理人员,固定人员数量应在50—150 人之间;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要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国家关于激励创新的人才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和分配制度,加大国内外优秀科研人才的引进力度,注重中青年科研骨干和研究生的培养,构建创新能力强、结构合理的研究团队。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实验室专职管理岗位,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等相关事宜。第二十五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结构和规模合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发展和管理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开放机制,设置开放课题,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服务行业,推动先进和适用技术的转化,在行业技术进步中发挥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三十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科研、教学单位开放。

第三十一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实验室人员在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其它单位或个人利用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平台取得的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实验记录、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存档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当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鼓励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进行交流。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在开展学术交流、项目合作、论文发表、成果宣传等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五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应在规定时间将当年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度工作年报,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状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第三十七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科技部会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定期对部分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科技部组织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5 年为1 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若干领域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九条 评估主要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自主创新能力和5 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具体包括:研究水平、对行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人才队伍建设、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评估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科技部根据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予以警告或不再列入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 变更与调整

第四十一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行业发展的需要以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科技部可调整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第四十二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如出现股份制改革、企业兼并等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等重大情况变更,需重新认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由依托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审批。

第四十四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学术委员会主任如不宜再担任相应职务的,应由依托单位按程序重新聘任,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在建设计划中认定的场所建设与运行,如有变更,依托单位应经主管部门报科技部批准。

第七章 附

第四十六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或地方相应的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

第四十七条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

第四十八条严禁将“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字样用于广告、产品商标等商业化行为,或用于非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中认定的场所,违反者将予以警告,严重者取消国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基字[2006]559 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西华大学关于印发《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细则》的通知 篇二

来源:双峰县人民政府 作者: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0日 〖打印本稿〗 〖复制〗 〖关闭〗

SFDR-2011-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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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政发〔2011〕12号

双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双峰县朝阳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 新建小区住房建设管理购置实施细则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新区管理处,县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双峰县朝阳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建小区住房建设管理购臵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双峰县朝阳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建小区住房建设管理购置实施细则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实施改造的通知》(湘政发〔2010〕5号)和《双峰县朝阳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为确保朝阳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建设地址

朝阳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异地新建朝阳小区选址在县城区国藩南路与有恒路、大楚路交汇处(永丰镇新垅村、东华村、五里居委会境内)。

二、户型设计及选择

按上级关于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规定,新建住宅面积原则上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根据朝阳煤矿棚户区职工意愿,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新建住房面积予以适当放宽,确定朝阳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新建小区住房面积为80平方米(A户型)、105平方米(B户型)、125平方米(C户型)、138平方米(D户型)4种,A、B户型为多层民用建筑(6+1),C、D户型为12层小高层电梯房(12+1)。由符合条件的购臵住房对象自主选择户型及面积。

三、购房价格的构成和确定

国家投资、省级补助及市、县配套资金只能用于朝阳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新建小区内外基础设施和公建设施,并按投资计划分年度下拨,不能用于职工新建住房建设,新建住房实际建设纯成本和综合成本资金均由购臵住房对象自筹解决。

(一)新建住房价格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当前市场建设造价情况估算建设纯成本价(建设纯成本价由住房建设费、土地征用费、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费、勘察设计费、报建费、审批办证费以及相关税费等构成)和综合成本价(综合成本价由上述建设纯成本价和住宅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费用,以及小区外配套公建基础设施等费用构成)。待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县物价局、县审计局、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最终决算建设纯成本价和综合成本价。

购臵住房对象购臵住房面积在80平方米以内,按建设纯成本价计算。根据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当前市场建设造价情况估算,建设纯成本价暂定多层建筑为每平方米1100元、12层小高层电梯房为每平方米1600元;超过80平方米以外的面积,按综合成本价出售,综合成本价暂定多层建筑为每平方米1500元、12层小高层电梯房为每平方米2000元。

(二)楼层差价调整系数

1、多层建筑住房楼层差价调整系数为:一层1.00,二层1.05,三层1.05,四层1.03,五层0.99,六层0.88,每层住房的价格,待抽签分房后计算到户。2、12层小高层电梯住房楼层差价调整系数为:一层0.87,二层0.89、三层0.92、四层0.94、五层0.97、六层0.99、七层1.02、八层1.04、九层1.07、十层1.09、十一层1.12、十二层1.09,每层住房的价格,待抽签分房后计算到户。

四、购房资金的缴纳及管理

为确保新建小区建设顺利有序实施,新建住房必须从购臵住房对象中足额筹集建设成本资金。

(一)根据实施项目建设工程资金实际需要,原朝阳煤矿正式职工经申报、审核、公示、确定购臵住房资格后,符合购臵住房条件的对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方式分三期缴纳购房款。

1、购臵住房对象的首期购房款按所选户型面积和暂定的建设纯成本价、综合成本价计算总购房款,必须在2011年11月15日前缴纳总购房款的70%,存入县棚改办在工商银行设立的专户账号。凡逾期未足额缴纳首期购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购臵住房资格,责任自负。

2、购臵住房对象必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总购房款的20%缴清第二期购房款。凡未按期足额缴纳第二期购房款的购房户视为违约,按签订的购房合同缴款规定,退还首付缴纳的购房款(不计利息),并取消该对象的购臵住房资格。

3、购臵住房对象的第三期购房款待新建住房竣工验收后,在公开抽签分房以前,按最终决算确定的建设纯成本价和综合成本价计算,一次性缴清应交的全部购房款余款后,县棚改办方按相关程序实施公开抽签分房工作。

4、公开抽签分房后,购臵住房对象要按所确定的楼层计算楼层调整差价。涉及购臵住房对象办理房产证、国土证、水电落户,按政策规定均由购臵住房对象自行负责,由县棚改办统一收取和办理。在住房交付使用前一并交清楼层调整差价和应由购臵住房对象承担的办理房产证、国土证、水电落户以及总购房款2%的房屋维修基金等费用。

购臵住房对象必须按期足额缴纳余下的购房款。否则,县棚改办将对该对象应缴未及时足额缴纳的购房款按每日5‰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如超过规定时间1个月还未缴清余款的,县棚改办将取消该对象的购房资格,退还购臵住房对象已缴纳的购房款,并不计利息。

(二)购臵住房对象所缴纳的购房资金由县棚改办实行专账专户、专款专用,按工程建设进度和合同规定期限按程序支付工程建设资金,由县纪委、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购房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监督。

(三)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实行制度化管理,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项目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购臵住房对象如确实存在购房资金困难,自愿放弃棚户区改造购臵住房资格,经实地核实符合我县廉租房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廉租住房。

(五)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因购臵住房对象的原因,导致县棚改办不能按期分房的,则购房合同约定的分房时间顺延,县棚改办不承担违约责任。否则,县棚改办推迟分房,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工程建设与管理

(一)新建小区住房建设、小区内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由县棚改办牵头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包括小区亮化、绿化、道路、室外主线管道等)。

(二)新建小区相关建设工程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形式干扰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棚户区改造建设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具备中央投资项目甲级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任务,建设12层小高楼电梯房(12+1)选择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工程建设,建设多层建筑(6+1)选择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工程建设。严禁建筑施工企业转包和非法分包;承包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施工合同规定、国家和行业标准及审定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要建立和完善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和质量保证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

其他投资项目也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代理招投标,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环节实行公开招投标。

(三)建设工程所需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必须从国家正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采购,严禁使用不合格和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和材料。涉及钢材、水泥、入户金属门、铝合金窗、电线等重要材料和电梯等重要设备的采购,县棚改办工程管理组、设计、建管、质监部门和监理公司要严格鉴证取样和检查验收,如发生质量问题,要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四)新建住房的施工内容:多层建筑住房包括基础工程、砌体工程、钢筋混凝土工程、屋面工程、外墙面装饰、外墙铝合金窗或塑钢窗(不包括有阳台的外墙上的门连窗或推拉门窗)、内墙面及天棚面抹灰、楼地面水泥砂浆找平(现浇楼面无需找平)、卫生间安装蹲式大便器一个、入户金属门一扇、排(污)水管安装、给水管进户(进厨房、卫生间)、单相供电线路进户暗敷到接线盒、有线电视和多媒体线路进户、公共楼梯间工程;12层小高层电梯房包括多层建筑住房施工内容,增加电梯、消防系统、供水增压系统,自备消防用电电源等。上述施工内容以外的其它建设内容均由购臵住房对象自行负责。

(五)房屋保修按照国家城乡住房建设部发布的《房屋建设保修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六、住房分配

(一)新建住房分配方式

新建住房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公开抽签分配,由县纪委、监察、公证部门对分配住房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二)新建住房分配时间

对按合同规定时间及时足额缴纳了购房款的购臵住房对象,由县棚改办按购房合同要求,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将新建住房公开抽签分配到户。

七、住房管理

(一)购臵住房对象搬迁到新建小区后,C、D级危房和公有房屋住户必须无条件搬离原朝阳煤矿棚户区住房,否则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一概由购臵住房对象自行负责。

(二)购臵住房对象搬迁至新建小区后,必须服从国家有关物业管理规定。

(三)购臵住房资格严禁转让、买卖。否则,经调查核实后,取消其购臵住房资格,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没收非法交易所得,其预交的购房款在处理到位后按实退还给购臵住房对象(不计利息)。

(四)因购臵住房对象自愿放弃或不按规定缴纳购房资金等原因被取消购臵住房资格而产生的富余住房,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办法予以处臵。

3.西华大学关于印发《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细则》的通知 篇三

(交公路发〔2009〕4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中交京华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当前,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公路建设项目大量增加。但部分省份因急于开工,人为压缩设计周期,致使地质勘察深度不够,工程方案比选深度不足;有的省份初步设计预审流于形式,施工图设计对部初步设计批复意见落实不到位,甚至出现未批先开工等问题,严重影响工程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工程建设质量。为进一步加强全国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结合部《关于交通运输系统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现将《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

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若干意见

设计是工程的灵魂,设计管理工作是保证设计质量,保障工程建设和运营安全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公路建设有序进行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公路建设有关法规,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序推进公路建设。初步设计文件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和投资控制等要求。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预审,再报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初步设计批复要求进行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许可等已批准的项目,方可开工建设。严禁未批设计,未经施工许可,先行施工。严禁边设计、边施工。工程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2005年第5号令),重大设计变更报部审批。

二、突出审查重点,严把设计质量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步设计文件预审的重点是:设计方案与当地政府和其他行业有关部门的意见是否协调;地质勘察、外业测量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是否满足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重大方案是否经过同深度比选;对特殊结构桥梁、地质复杂隧道及易发生安全问题的部位和安全设施设计是否通过校核验算;路线、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互通式立交、交通工程等各专业是否符合安全、环保、节地、质量和耐久性要求;设计文件编制是否规范;概算编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10%范围内,等等。

部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的重点是: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等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国家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国家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地质勘察等基础工作深度是否达到要求;是否落实设计新理念的要求;重大方案的合理性,等等。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的重点是:初步设计批复执行情况;详测详勘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施工图设计是否达到深度要求,各专业细部设计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结构安全、运营安全验算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交通组织、安全保障措施是否满足要求;预算是否控制在批复概算范围内,等等。

三、加强预审工作,严把文件上报关

初步设计文件预审,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确保设计质量的重要关口。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预审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的专家或咨询单位,按照预审工作内容和审查重点,严格审查把关,确保预审质量。要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预审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在正式报部审批前,还要进一步复核。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设计文件,待补充完善后,重新组织预审。对有关设计单位要通报批评并提出整改要求。

四、加强设计审查力量,提高审查工作质量

(一)承担部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咨询的单位(以下简称审查单位),既要选用技术能力强、经验丰富、政策水平高的专家参加审查工作,又要配备专业齐全的审查咨询人员,保证并不断充实审查力量。要进一步完善内部审查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各专业之间的沟通,重大技术方案或有争议的技术难题要组织专家会审,切实提高审查工作质量。

(二)审查单位和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按部有关要求,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查,及时完成审查咨询任务。审查单位负责人、项目审查负责人及分专业审查负责人,均要在报部审查报告上签字,对审查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审查单位部将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审查咨询资格并依法予以处理。

1.审查咨询工作质量低劣,不满足审查深度要求的;

2.利用审查咨询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审查单位人员专业配备不全,技术水平差的;

4.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审查咨询任务的;

5.对重大技术方案和安全审查不严格,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6.发生其他违规行为的。

五、完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

(一)加强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计划性。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向部申报下一年度需报部审查的初步设计项目及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规模、前期工作进展、设计(咨询)单位、进度计划情况等)。部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统筹考虑项目特点及审查单位工作量,按照轻重缓急,安排并公布审查单位,提高审查工作的透明度、计划性和工作效率。

(二)规范初步设计文件报送。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以下要求向部和审查单位报送文件,确保完整齐全。

1.上报部的文件有:申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的文件及预审报告1份,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第一册(总说明书)1份。

2.报送审查单位的文件有:申请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的文件(复印件)及预审报告1份,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2套,初步设计概算甲组文件2套,初步设计概算乙组文件1套,工程地质勘察报告2套,地震危险性分析报告、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意见2套。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安全风险评估等专题报告2套。

(三)加强符合性审核。

审查单位收到设计文件后,要对上报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核。凡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不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地质勘探等基础资料不全、设计文件编制存在重大问题,无法满足审查工作要求的设计文件,将通报批评并予以退回,补充完善后重新报送。

(四)加强总体设计咨询,加快审查进度。

对复杂的公路建设项目,为确保其重大方案的科学性及合理性,在初步设计外业验收时,审查单位应当选派路线、路基、桥梁、隧道、地质等专业的专家,对总体设计、重大技术方案等进行咨询,避免遗漏有价值的比选方案。

为确保审查质量,缩短审查时间,审查单位可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进展及项目具体情况,提前介入先行了解设计情况,阅研设计资料。待可行性研究报告得到批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部正式上报初步设计文件及预审报告后,即可开展审查工作。

(五)明确时间要求,确保合理工作周期。

初步设计审批包括审查单位符合性审核、文件审查及现场复核,部办理批文等环节。具体时限为:

1.符合性审核时限一般为2个工作日。对符合性审核基本合格,但需要补充相关资料的,审查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补充完善要求。

2.文件审查时限(不含补充资料时间):高速公路项目,一般为30-40个工作日;特大桥梁等特别复杂项目,一般为45个工作日;其他项目,一般控制在30个工作日以内。审查单位对审阅设计文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设计文件审阅完成后,部将组织审查单位进行现场复核,结合现场情况,就文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需进一步补充完善的内容和要求。

3.按照行政许可和部文办理程序要求,部办理批文时限一般为15-20个工作日。部将进一步加强内部协调,缩短文件运转时间。

六、研究建立设计后评价制度,提升设计质量水平

为使设计单位进一步加强设计管理,完善内审机制,自觉重视设计质量,提升设计水平,部将结合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建立设计后评价制度,对设计质量进行科学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对设计单位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和建设单位选择设计单位的重要依据。

4.西华大学关于印发《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细则》的通知 篇四

【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建科综函[2011]8号

【颁布时间】2011年01月11日

【全

文】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1年重点工作的通知

建科综函[2011]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1年重点工作印发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1年重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1年重点工作

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和科技创新是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重要任务。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1年的工作重点,将以“十一五”工作为基础,以构建好“十二五”总体工作框架为目标,围绕部里的中心工作,创新机制,突出抓实抓好建筑节能,积极发展绿色建筑,组织实施好国家科技重大项目,促进国际科技合作取得实效,为“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取得新进展开好局,起好步。

一、突出抓好建筑节能

全面总结评估“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工作的主要经验,科学分析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建筑节能工作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做好“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继续深入贯彻《节约能源法》及《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强化体制机制建设,实现建筑节能工作的整体提升。

(一)完善省、市、县三位一体、协调运行、监管有力的建筑节能管理机制,管理重点向市县下沉,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力度,确保工程质量;

(二)科学合理地提高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严寒、寒冷地区全面执行新的节能设计标准,有条件的地区推行更高的节能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继续组织实施“双百示范工程”,启动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区域示范。

(三)2011年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北方采暖地区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要安装分户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四)继续抓好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制度,扎实做好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制度。扩大高等院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示范规模,形成节约型校园建设模式。

(五)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培育以节能服务市场为主体的节能服务体系,启动高耗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六)扩大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继续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和县级示范,引导和推进以市场机制为主导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模式。继续组织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扩大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规模。

二、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按照国家“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一)完善评价标准体系。制定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标识评价技术细则,研究制定医院、社区以及特殊建筑物的绿色建筑评价细则。组织开展绿色工业建筑评价。

(二)推动地方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积极指导和支持地方开展绿色建筑评价工作,使其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更加科学,更加规范,提高标识项目的质量,扩大数量。

(三)组织开展绿色建筑创新奖的评审。在理念的发展和技术的开发应用上,积极引导绿色建筑又好又快地发展。

(四)加强绿色建筑技术研究。争取国家“十二五”绿色建筑技术研究项目的立项并组织实施。围绕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建造和运营等各阶段的技术需求,组织开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适用于不同气候区、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配套适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工艺的研发,提升绿色建筑技术集成水平,组织绿色建筑集成示范。

(五)加强能力建设。针对各地开展绿色建筑设计、开发及评价的技术人员从业能力参差不齐,对绿色建筑理念把握不全面等问题,加强对部专家委员会、地方专家委员会成员以及设计、开发等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六)加大宣传力度。适时开展专题系列报道等相应的宣传活动,召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交流会,组织专家、获得标识的项目承担单位以及有关机构和人员,依托案例分析,宣传绿色建筑发展的理念及实施途径。

三、继续强化科技支撑作用

(一)按照科技部重点科技项目的批复要求,做好我部负责组织实施的“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验收;组织各项目承担单位凝练并汇编科研成果,总结“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工作经验和实施成效,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围绕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研究提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十二五”急需开展的科研开发项目,做好部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工作。

(三)做好国家水专项“城市水污染控制”和“饮用水安全保障”两个主题项目(课题)验收和“十 一五”阶段总结。组织开展城镇水污染治理和饮用水安全保障领域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的攻关,开展“城市水污染控制与饮用水安全保障”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组织开展水处理关键设备与重大装备研发及产业化开发。

(四)组织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高分专项应用示范”项目,开展示范城市(景区)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四、积极推动国际科技合作

以节能减排、城市可持续发展和应对气侯变化为重点,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一)不断拓展国际科技合作领域。在与美国、瑞典、英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签署的合作备忘录的基础上,组织新的合作项目。落实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究中心建筑节能联盟合作,围绕双方确定的重点领域设计项目、落实合作单位、开展交流与技术合作。与瑞典、英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开展低碳生态城市建设、城市可持续发展及城镇环境治理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合作。积极争取全球环境基金(GEF)第五期项目。

(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对气候变化低碳技术研发与应用合作研究,调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排放现状、既有建筑基本情况及基础能耗数据,开展排放基准线、节能减排潜力、建筑物温室气候排放计算方法等研究。

(四)继续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组织实施世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供热改革与建筑节能项目”。完成中德技术合作“中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启动中德技术合作“公共建筑节能—医院、中小学校建筑节能项目”。推动中国现代木结构建筑技术项目。与德国能源署开展“被动式—低能耗建筑技术与示范”合作。

五、积极推动低碳生态城市发展

5.西华大学关于印发《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细则》的通知 篇五

校学字„2011‟80号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郭沫若奖学金”评审细则》的通知

各院、系、有关直属单位,机关有关部、处、室:

为规范我校“郭沫若奖学金”的申报与评审,学校研究制定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郭沫若奖学金”评审细则》,经校长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学生 奖学金 规章 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1年6月8日印发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郭沫若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郭沫若奖学金的评审,由校学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指导、监督,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协调,各学院成立评审组具体执行。

第二条 学院级评审组人数由各学院视规模自定,但应不少于9人。评审组由学院院长(执行院长)任组长,成员由本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的代表和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其中教授不少于半数。有关辅导员、班主任可列席评审会议,不参与投票评审。

第二章 名额与评审

第三条 申请条件: 1.应届本科毕业生;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立志为国家建设服务; 3.认真践行“勤奋学习、红专并进、理实交融”的优良校风和学风,学习刻苦努力,积极参加实践活动,遵守校规校纪,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4.其他具体要求,详见本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第四条 郭沫若奖学金名额分A类(“学院评审名额”)和B类(“全校竞争名额”)两类,均不考虑申请者是否已获(申请)其他奖学金,评选结果确定后,两类获奖者在获奖待遇等方面无差别。第五条 依教务处出具的成绩单,前三年学习成绩的平均绩点(GPA)居所在学院前5%之内(含5%)的学生有资格申请A类名额,名额由校学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核决定,学生工作部(处)向各学院分配,各学院评审组差额评审。

第六条 B类名额由各学院评审组推荐申报,校学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单独评审。未达到A类名额的申报条件或在学院A类名额评审时落选的学生,若在科技创新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受到广泛关注和肯定,所在学院可向学校推荐其申报B类名额。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对于B类名额,每年全校评审产生总数不超过2名,每学院限报一名。

第七条 学生应提供真实、完备的资料向所在学院主动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中国科大“郭沫若奖学金”申请表》、2名教授推荐信及荣誉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各学院接受学生申报,提交学生成绩单作资格审查,并于学院评审组评审会前以上网等方式公示一周,同时将学生资料发送给校友新创基金会征求意见。公示和送评的具体日期由学生工作部(处)在各年启动评审时统一规定。

第九条 公示、送评之后,各学院评审组召开评审会,以答辩的形式差额票选A类名额,评选中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及其表现。学院评审会并以适当的表决形式决定是否推荐申报B类名额。校学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委托学生工作部(处)派出工作人员分别列席各学院评审会,监督评审过程,记录评审程序和结果。

第十条 各学院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果以上网等方式公示3天,按时向学生工作部(处)报送资料。

第十一条 校学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各学院评审情况汇报和公示情况说明,审议确认A类名额评审结果,评审B类申请者,并就其他相关问题作出决策。会后,学生工作部(处)将B类名额评审结果以上网等方式公示一周。

第三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坚持评审回避原则,与申报学生有亲属关系或直接利益关系者,不能担任评委。

第十三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或申请、评审期间所发现的问题,学生工作部(处)将会同相关单位予以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若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取消其当年所有奖学金的评选资格,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若发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郭沫若奖学金专款专用,要接受监察审计处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执行与解释,由校学生专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修订。

6.西华大学关于印发《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细则》的通知 篇六

新发改收费„2013‟3624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共同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11月1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幼儿、家长和园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依法设立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其中享受自治区学前两年双语教育发展保障经费的公办、民办幼儿园收费适用于第九条。

第三条 幼儿园收费项目由自治区管理,自治区各级各类幼儿园可对幼儿家长收费的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 保育教育费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内容: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管理。保教费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在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基础上,分不同类型、不同等级核定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收费标准。不同地区财政拨款经费占办园经费比重不同的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有所区别。

自治区将制定全区保教费指导性收费标准。各地可在不突破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由地(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当地保教费收费标准,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联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并报自治区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住宿费指幼儿园向在园寄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公办幼儿园的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在不突破自治区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由地(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审核备案管理。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成本补偿机制,主要根据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办学质量,结合幼儿园评定等级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

企事业单位开办的自收自支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参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按实际成本核算,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 享受自治区学前两年双语教育发展保障经费的农村(不含县城)公办幼儿园(含学前班)不得收费。享受自治区学前两年双语教育发展保障经费的县城公办幼儿园(含学前班)和民办幼儿园要将财政补助在收费成本中予以抵减。

第十条 新登记或调整等级的公办幼儿园,应提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批表》(见附件一),并向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审批注册登记证明,调整等级的公办幼儿园应提交等级证书的相关文件;

(二)建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建议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建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包括办园平均年成本测算资料;

(五)建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六)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园幼儿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七)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收费审核备案必须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核备案表》(见附件二),并向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幼儿园等级证明、民政部门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批准的税务登记证、幼儿园等级证书及相关文件;

(二)申请审核备案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核备案表》;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影响的预期评价;

(四)新备案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包括生均保育教育成本测算资料,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包括幼儿在园生活、学习、游戏、运动、睡眠、用餐所需的器材、教材图书和设备设施)、房屋租金、修缮费、水电费、取暖费、卫生保健费、教职工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五)申请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财务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六)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幼儿园经审批或审核备案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标准应保持基本稳定,调整周期不得少于两学年。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保教费按月收取,幼儿园不得在幼儿注册前或跨月预收保教费。

由于放假、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

因园方原因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

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幼儿园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在园幼儿的教育和生活或为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任务引带产生的、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幼儿家长负担的费用。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各级各类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课后培训班、蒙氏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班级规模标准(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混合班30人)和师生比扩大班级规模;幼儿园教育不得“小学化”或使用小学教材;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因幼儿保育教育及幼儿园管理需要,所产生的课本(学习)资料、暖气、空调、家长开放日、亲子活动、信息服务等费用,从幼儿园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设立收费项目。

第十六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在醒目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对贫困子女的减免规定或其他救助办法。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参加《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好成本核算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入缴入同级财政,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99项“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71目“教育收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核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及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必须单独建帐,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公办幼儿园代收费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各地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收费政策规定,对不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的,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疆部队、驻疆企事业单位和集体、个体举办的所有幼儿园依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7.西华大学关于印发《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细则》的通知 篇七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属投融资平台公司:

现将《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

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管理工作,整合资金、资源和资产,提高投融资工作的统筹性和协调性,形成有效的投融资运作管理机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重点工程建设投融资项目是指以公共服务、公众受益为目的,无法建立或不能完全建立直接收益回报机制,依靠政府引导投资建设,并纳入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建设的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性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投融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融资)是指在完善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手段、规范融资方式、加强信用建设、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通过适度负债等融资渠道,对政府性项目实施的投融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方式包括争取中央、省级补助、各级政府分担、国内外金融机构贷(赠)款、发行债券和信托产品、上市募集、转让经营权、资产转让、股权转让、产业投资基金、BT、BOT等多种项目融资方式,按融资成本最佳综合效率原则选取合适的融资方式。

第五条 充分利用土地政策、财政性资金、政府性资金银行账户、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存量资产和信息等资源以及建立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回报补偿制度,发挥政府资源杠杆作用。

第六条 融资规模的确定按量力而行、规模适度的原则,把地方政府融资的数量界限、总体规模限定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范围内,与融资主体和政府的偿还能力相适应,使其既能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又能保持融资功能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是政府性投融资项目投融资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市政府各分管领导负责一手抓分管部门常规工作,一手抓分管部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工作,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责任,主动谋划部署、组织协调、全力推动、督促落实分管单位项目投融资工作,积极开展“银建、银企、银农、银社、银文、银环”等全面金融合作工作,全力推进分管单位投融资计划任务目标的完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为领导小组研究和拟定投融资管理工作的制度、流程和职责分工;拟定与政府项目投资计划相配比的项目融资计划;研究制定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的扶持政策和制度;及时研究提出做强做大投融资公司、优化资源配置的意见和建议;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协调部门、投融资公司以及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之间的工作,分解落实各自的投融资工作任务和目标;对各投融资主体投融资工作实施日常监管和对投融资工作完成情况提出考核奖惩意见;落实督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及交办事宜。

第八条 各投融资公司为投融资主体,是负责投融资项目资金筹措、使用、归还的第一责任人。主要包括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市土地开发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市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市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新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市产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市轨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市土地储备中心等承担政府重大项目融资任务的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是编制和上报政府性项目投融资计划;

二是盘活政府配置的资产、资源、资金,优化资产负债比,落实投融资计划中所需的土地资源开发、整理等工作。运用多种投融资方式,确保完成下达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计划;

三是负责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提高各类资金使用效益,做好融资资金的流动性管理,控制项目成本;

四是强化投融资债务管理,确保各类投融资到期债务的偿还。

第九条 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合作的原则,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市发改委:主要负责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善项目储备机制,落实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立项、上报、审批以及争取上级资金等工作。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制定相应财政扶持投融资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并统筹做好投融资项目的政府性资源配置、信用支撑、风险管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做好政府投融资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市国土局:主要负责做好投融资项目土地指标的报批和供地保障;落实投融资计划中所需的土地资源收储、出让等工作。

市规划局:主要负责投融资项目的规划条件提供与审批等工作;指导和配合土地部门做好融资工作中土地收储、开发、配置等与规划相关的工作。

市国资委:主要负责协调落实对投融资公司的各项扶持政策,督促各投融资公司完成投融资任务;完善对各公司的考核激励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

市建设局:负责包括项目招投标管理及工程质量管理等政府性项目监管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做好投融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金融办:负责建立政府、部门、投融资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机制和推进工作。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融资主体通过签订授权委托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的项目建设实施主体,主要负责:项目工程的组织实施,项目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保证重点工程如期完工,项目工程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融资计划实行编审制度。编制政府投融资计划要紧紧围绕政府工作中心,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财政体制、财力状况,统筹协调,合理均衡地安排投融资计划。

第十二条 融资计划的编制应与发改委的投资计划、财政预算编制同步。按如下“二上二下”基本程序编制:

“一上”:市发改委汇总编制下年政府投资计划草案,报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一下”:市发改委和融资办根据投资计划项目的性质和各投融资公司的职能,将下年政府性项目投资计划初步分解到各投融资公司。

“二上”:各投融资公司就各自所分配的投资计划编制出具体的融资计划,报市发改委和融资办。

“二下”:市发改委会同融资办对符合政府融资范围的项目的投资估算、经济效益分析、项目前期准备、融资成熟度以及政府融资规模、资源配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审批后,将投融资计划下达到各投融资公司。投融资计划的下达于当年人代会批复后一月内完成。

第十三条 每年第二季度,应根据当年融资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凡是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停止执行的项目、项目执行进度不佳或项目计划调整的项目,领导小组调减融资计划,用于其他项目,并对配置资源进行相应调减。对于新增项目或确需调增融资规模的项目,应遵循“控制总量、综合平衡、提前备案、有保有压,规范管理”的原则,制定出拟调增融资计划按上述程序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政府投融资项目必须严格按受理条件和申报程序报批,凡未纳入政府投融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建设资金和资源配置。

第十五条 进一步规范政府债务行为。在领导小组批准的投融资计划中,涉及由市级财政承诺预算安排还款的投融资项目,报市政府审定。

各投融资主体要严格区分单位经营贷款和政府融资界限,凡经营贷款担保由各投融资主体自行负责,未经政府批准,投融资主体不得对投融资管理体系之外的其他单位、法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债务担保。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设立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专项资金)。多渠道筹集融资专项资金,包括:统筹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土地收益、国有资产收益、上级补助、融资信贷等资金,专项用于资本金注入、还本付息、项目资金补助、融资工作考核奖励等。

融资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各投融资公司对政府性投融资项目的融资资金必须设立专户,与其自营项目分别核算。融资资金支出严格进度管理,并将使用情况按月报市融资办备案。

第十八条 建立对投融资公司融资成本效益和流动性考核管理机制,年末滞留在投融资公司账上政府性融资资金余额原则上应低于当年融资任务总额的10%。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强化投融资公司的投资主体地位。投融资主体要建立完善的投融资管理制度,设立内审机构,负责投融资资金筹集、使用、偿还的内部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等监督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对投融资公司的监督、考核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政府性投融资工作中,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要分清责任、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政府投融资工作考核制度。考核的对象是:项目融资主体、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机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立投融资工作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工作例会制度和建立联络员制度。通过周汇报、半月分析、月通报以及定期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解决融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建立投融资项目报表制度。市融资办将投融资项目的进展情况、投融资资金的运作和进度情况每月汇总分析。

第二十五条 建立投融资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重大事项和存在问题应及时上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应统一行动、协调配合,严格按照本暂行

办法明确的职责要求,履行相关责任,落实工作措施,确保政府投融资工作的有序、健康运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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