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2024-11-12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调研报告(精选2篇)

1.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篇一

关于做好2011年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和录用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务员)局,省直各招录机关:

根据〘湖北省2011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方案〙要求,为做好下一步体检、考察和录用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面试成绩

面试工作结束后,省直机关将〘湖北省2011年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成绩折算汇总表〙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湖北省2011年公务员考录专题网站公布。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含各地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面试成绩在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布。

二、确定体检和考察人员

各地、各招录机关要对面试人员的笔试、专业科目考试、面试成绩进行审核合分,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按计划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各级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机关)的笔试、面试成绩、体能测评结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厅、省森林公安局下发给各市(州)。

省直机关公务员录用体检、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实施;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省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系统由省级主管机关组织实施;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含各地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由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三、关于体检工作

(一)省直招录机关录用体检须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医院(见〘关于确定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等9家医疗单位为我省省级公务员录用体检医院的通知〙(鄂人函〔2009〕27号))进行。各(州)应在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尚未指定体检机构的,要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的公务员录用体检医院由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二)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检验检疫、安监等职位,还须符合〘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对身体条件的要求,〘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三)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应与接受体检任务的医院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接受体检任务的医院要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组成专门的体检组。主检医生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负责作出考生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遇有疑难问题应组织会诊,做到合格有理,淘汰有据。

(四)体检前,应请考生逐项如实填写〘公务员录用体检表〙(见附件1)中要求由考生本人填写的有关内容。各地

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要认真核对考生身份,若有不符,应立即报告,按公务员考试作弊论处。考生应逐项填写〘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要求由考生本人填写的有关内容。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资格。

(五)体检完毕,由主检医生负责对各科体检结果及各科医生意见进行汇总审核,综合判定,并根据体检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签名后加盖体检医疗机构公章,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体检不合格者,由实施体检工作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招录机关告知本人。

(六)招录机关或体检对象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进行复检。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前,要明确告知考生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七)组织体检的工作人员、体检医务人员、凡与受检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回避。对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受检考生在体检中拒绝复检或专项检查,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均按体检不合格论处。

四、关于考察工作

(一)各地、各招录机关应对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与职位相匹配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考察对象进行资格复审,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

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

(二)考察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具有履行职位职责必备的能力素质,能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清正廉洁自律。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不符合报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2、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3、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影响公务员形象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曾

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后不满五年的;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隐瞒个人重要信息,以致招录机关无法了解真实情况的。

4、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三)对省直机关的一些重要职位在考察时应当从严掌握标准。凡是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以及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工作安全或损害国家利益的人员,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四)组织考察时应成立考察组,每个考察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公道正派、高度负责,原则性强,并具有一定的考察工作经验。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关系的,应当回避。考察前,应对考察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考察工作要依靠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的组织和群众,采取个别谈话、座谈、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还可以通过与考察对象面谈、民主测评等方式作进一步了解,根据需要也可到考察对象曾经工作或学习过的单位进行延伸考察。考察期间,可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公告。

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的考察,可请外交、教育等部门协助了解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当写出书面考察报告(见附

件2)并提出录用建议。考察报告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考察结果作为确定拟录用人员的依据之一,遇有考察不合格的情形造成考察对象空缺时,招录机关可按照原职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递补考察对象。

三、关于录用审批

拟录用人员从体检和考察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确定。省直机关、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省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系统将〘拟录用人员公示名单〙(见附件3)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湖北省2011年公务员考录专题网站公示,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各地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各科成绩、综合成绩、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工作单位、监督电话等。

公示期满,符合录用条件的,由招录机关填写〘湖北省公务员录用审批表〙(见附件4)或〘湖北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一式二份)(见附件5),附考察材料、体检表、毕业证、学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符合招录职位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对公示反映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问题并经调查属实的人员,不予录用。录用审批后,方可办理工资核发手续。

拟录用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

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拟录用人员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可从该职位体检和考察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从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录用资格。

对各级机关遴选的选调生,由遴选机关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办理人事调动和户口迁移手续。遴选的选调生和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均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全省录用审批工作应在2011年10月底前完成。附件:

1、〘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2、〘考察报告〙

3、〘拟录用人员公示名单〙

4、〘湖北省公务员录用审批表〙

5、〘湖北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

湖北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

二0一一年七月 日

2.公务接待和职务消费的管理办法 篇二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的各项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镇公务接待管理,控制职务消费,根据县委、县纪委相关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公务接待范围

接待范围:上级来人、外单位来人、镇相关会务安排。

1、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用公款招待。

2、本镇范围内,镇属单位和村干部到镇联系工作,不得用公款招待,特殊情况需及时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

3、镇机关二级机构负责人和一般干部到县直单位联系工作,原则上不得用公款招待,班子成员到县联系工作,因工作需要招待的,须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安排。

4、镇召开相关会议,需安排就餐的一律在食堂就餐,特殊情况确需在饭店用餐的,须征得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二、公务接待标准

1、接待用餐原料应就地取材、合理配餐,体现特色,注重服务。严禁接待中讲排场、比阔气,造成铺张浪费

2、接待标准每人每餐早餐限额5元,午、晚餐限额20元以下(包含米酒),不准超标准接待。

3、食堂用餐一律不得上瓶装酒,不得发盒烟。

4、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一般由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陪餐。

5、特殊情况确需超标准接待的须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否则不予报销。

三、公务接待管理措施及审批程序

1、实名登记,严格审批,公务就餐一律实行实名登记,所有来客必须经党政办专人安排,杜绝多人接待。

2、食堂凭党政办用餐单与财政所结帐,超标接待的,超标部分一律不予报销。

3、工作日午间用餐一律不得用酒,未经办公室安排和接待领导签批的招待费一律不得报销。

4、“三单合一”票据齐全,镇机关所有招待费必须每个季度结帐。公务招待的餐饮费用在报销入帐时,必须做到招待呈批单位、原始菜单、发票三张单据齐全,并经经办人在每张单据上签字。对违反“三单合一”规定或不按时报帐的单据一律不予报销。

5、定期公布,加强监督。

四、职务消费管理规定

1、电话费管理。采取“定额包干,超出自负”的办法进行补贴。手机费按县纪委批复我镇文件分级享受,超出部分自理。手机话费补助:书记、镇长、人大主席、政协主任每月160元,其它副科班子成员每月100元。党政班子成员固定电话补助为每人每月38元,副科以上干部(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只安排固定电话补助每人每月38元。党政办主任每月补助电话费100元。办站所负责人每人每月20元。镇党政办公室电话由在家值班的办公室人员负责管理,原则上每个月180元,严格控制拨打与政府工作无关的电话和长途电话,否则,其经费由该电话专管员负责。传真室电话实行每月100元包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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