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城市建设用地

2024-11-03

贵阳城市建设用地(精选12篇)

1.贵阳城市建设用地 篇一

大数据时代下贵阳建设智慧城市

2013年11月15日,第四届中国意大利创新论坛在北京召开,作为本届论坛六个平行圆桌会议之一的“贵阳智慧城市建设专题研讨会”吸引了国内和意大利政产学研界近百人参加,大家纷纷对贵阳智慧城市建设表示出浓厚的兴趣。在会上,贵阳市提出在2015年前将建成的包括“一个公共平台,一个管理中心,政务、产业、民生三大应用方向,信息基础建设、智慧应用等六大支撑体系,建筑节能、指挥交通等九个示范应用”在内的“智慧贵阳”体系框架。那么,建设智慧城市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如果将智慧城市比喻为人,将组成智慧城市感知功能的传感器比作人的五官,将连接传感器的网络比作神经,将控制和存储信息的云技术比作中枢,那么大数据就是智慧城市的所有体征数据的总和。人要正常运作,各个零部件数据指标必须达标,一座智慧城市亦如此。

所以一座真正的“智慧城市“,要体现出人类社会对现代城市和运营管理新的科技发展的水平,智慧,它必然来自于对各种数据充分分析和利用。因此如何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利用,促进人类智慧运用管理城市,建设迫切使用先进的技术包括数据挖掘和功能的强大的运算系统,从而来整合分析跨地域,跨行业,跨部门的海量数据的处理,将特定的知识应用于特定的行业和特定的解决方案中,来正好的支持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和相关行动。这也正是建设智慧城市面临的重要挑战。

21世纪随着大数据技术领域的开发与不断创新,现今技术已经能够短时间内处理、分析庞大复杂的数据,这为“智慧城市”的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如今,越来越多的城市提出建设“智慧城市”的命题,并不断摸索与落实,成绩显著。

作为贵州省会的贵阳同样迎来建设智慧城市的契机,早在2010年10月,在贵阳市政府与IBM共同举办的“智慧城市·感知贵阳”论坛上,就已经勾勒出“感知贵阳、智慧城市”的远景,而建设智慧城市也纳入到贵阳市“十二五” 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中。2013年年初,贵阳乌当区入围我国首批90个智慧城市,同年8月,乌当区智慧城市综合管理平台正式开工建设。在2013年智慧城市任务书项目开展情况评分中,乌当区在全省10个国家智慧城市试点中总排名第二,在4个县级试点中排名第一,获得“以奖代补”专项资金70万元。

打造智慧城市,对贵阳市的好处无疑是十分巨大的。智慧城市所涉及的智慧交通、无线城市、智慧医疗、云电视等都对提高贵阳市民的生活品质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智慧交通将打破贵阳传统城市交通管理与发展模式,极大地缓解交通需求与交通设施供给的尖锐矛盾,为市民出行提供便利的交通;无线城市能够为公众提供利用无线终端或无线技术获取信息的便利服务,实现城市信息化和现代化;智慧医疗能够实现医疗信息实时共享,简化就医流程、降低医疗费用,增加群众就医便利性;云电视将电视连上网络,观众就可以随时从外界调取自己需要的资源或信息。

同时引入大数据处理技术,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平台、电信网、广电网、无线宽带网等技术实现系统化整合的基础上,充分利用高度集成的智慧技术,以配套设施与相关政策促进、带动智慧产业发展,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高效、方便、快捷,更加亲民、协调、节能、集约,具有高度智慧化的公共服务。

随着智慧城市建设日趋完善,必然催生大数据运营行业的发展,将出现非常重要的大数据运营和管理新型行业和龙头企业。贵阳市政府的一系列政策举措便是最好的信号,观山湖区将率先开通无限城市网络、乌当区智慧城市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开工,中关村进驻贵阳、富士康选址贵阳、贵阳高新未来产业城承建大数据中心等等举措,都印证着贵阳市政府建设智慧城市的决心。

2.贵阳城市建设用地 篇二

1贵阳市“公园城市”建设战略提出的必要性

贵阳市别称“林城”, 是我国贵州省的省会;是西南地区的中心城市;是沟通珠三角、长三角的重要交通枢纽与物流集散地;是我国重要的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城市;是我国的避暑之都。近年来, 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贵阳市的城市基础建设越来越完善, 旅游业已经成为该市重要的支柱产业, 因此, “公园城市”建设战略的提出有其必要性以及基础性[1]。

“公园城市”建设战略作为生态城市建设的一个具体实施策略, 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此外, 贵阳市“公园城市”建设战略的提出,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贵阳市城市的转型, 降低城市的高能耗, 实施清洁生产, 循环利用各种资源以及能量, 有助于将城市中的各种污染物变废为宝, 化害为利、循环再生, 从而促进贵阳市城市的生态发展、健康发展[2]。

2贵阳市“公园城市”建设战略的主要内容

2.1完善城市基础设施

(1) 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善是城市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贵阳市“公园城市”的建设需要贵阳市水资源利用、交通设施以及绿地系统等的不断完善, 来保障城市的正常运营以及景观生态的整合性, 从而促进“公园城市”建设战略的落实。 (2) 交通是城市健康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 交通影响着城市经济的发展, 也影响着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贵阳市位于长江流域, 沟通了珠江三角洲与长江三角洲, 在一定程度上交通比较便利。但是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 过多的人口, 使得城市交通并不是十分便利, 因此, 在“公园城市”建设过程中, 贵阳市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是一个重要的解决因素。“城市绿化”是贵阳市“公园城市”建设战略中的重要因素。在当今时代, 社会物质财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极大的丰富, 人们在日程生活中更加关注生活的质量, “生态城市”、“绿化城市”以及“公园城市”, 已经成为城市建设中的必然要求。

2.2确定城市人口的适宜容量

城市是由人所组成, 城市服务于人, 但是我国是一个拥有十几亿人口的国家, 城市人口的密集度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影响城市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贵阳市建设“公园城市”, 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限制城市人口数量。根据贵阳市的经济发展情况以及贵阳市的地理环境等, 政府在综合考虑与分析的情况下, 确定贵阳市城市人口的最大容量以及适宜容量, 从而保证城市的健康持续发展。

2.3 发展循环经济, 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

在市场环境下, 传统粗放式的经济发展方式不适用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贵阳市提出的“公园城市”发展战略适应了当今社会发展的现状, 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为保证“公园城市”发展战略的切实落实, 发展循环经济, 推进清洁生产, 发挥城市建设中的各种潜力, 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以及生态效益。城市生物多样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城市生态环境的一种重要标志。在当今时代,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人类在城市发展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在此过程中, 城市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 很多原有生物濒临灭绝。贵阳市作为我国西南地区的一个中心城市, 其周围的生态环境要求“公园城市”建设的同时保证生态种类的多样性。

2.4 完善法律法规, 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城市建设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完善城市建设的法律法规需要政府根据城市发展现状以及城市发展前景做出长远规划。将生态城市“、公园城市”等的建设纳入到城市长远规划中, 并且根据“公园城市”的发展特点以及面临的问题, 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 从而保证城市发展“有法可依”, 用法律的强制性促进贵阳市“公园城市”的建设。

3结语

公园城市建设不仅仅包括扩大城市的绿地范围, 美化城市建设, 还应该包括城市生产方式、教育、生态、观念、文化等各方面。人作为城市的主体, 是城市建设的动力也是城市服务的主体, 因此, 在“公园城市”建设的过程中, 应坚持以人为本,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摘要:城市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的载体, 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种标志,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城市化、工业化的不断推进, 城市建设战略受到了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针对贵阳市的“公园城市”建设战略进行了有效的研究与探讨。

关键词:贵阳市,“公园城市”,建设战略

参考文献

[1]张秀飞.太原市生态城市建设战略研究[D].山西大学, 2010

3.贵阳:创新实践建设大数据之都 篇三

把权力关进“数据铁笼”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作为贵阳市两家试点单位之一,2015年2月全面启动“数据铁笼”行动计划,该计划涵盖路面执法、车辆上牌等多个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业务环节,实践中权力监督效能凸显。

“数据铁笼”系统信息实时录入的特点,让酒驾执法全程处于监管中,有效堵住了人情“漏洞”。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理化室负责人唐晖介绍说,酒驾当事人从吹气开始,检测结果就实现秒级的3G传输,数据第一时间回传至贵州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不能更改或删除。执法民警陪同当事人在县级以上人民医院验血后,血样送交该局理化室分析。检测数据入库的同时,系统将短信发送至执法民警手机,若民警取报告不及时,即视为异常信息发出警告。

负责酒驾鉴定的民警王延也表示,不仅数据采集环节受到监督,在血样检测环节,鉴定人员也必须穿戴执法记录仪,并接受检测室摄像头无死角监督。

从事多年酒驾鉴定工作的唐晖坦言,过去有的鉴定人员接到过来自亲朋、同事的“求情电话”,因为酒驾证据从收集到鉴定的过程中存在一定“操作空间”。而现在不可能了,每一次鉴定结果都能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贵阳市是全国实行摇号购车的6个城市之一,“数据铁笼”系统每周将公安部业务系统办理的号牌与贵阳本地专段号牌系统中摇中的号牌进行双向核对,一旦无法对应,即视为异常进行提醒。“有效防范了倒卖号牌事件。”贵阳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俞洋介绍。

此外,“数据铁笼”系统在规范民警执法行为的同时,也有效保护了民警的合法权利。据介绍,2015年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共发生袭警案26起,全部能够提供证据信息并依法进行处理,而2014年前此类案件由于缺乏关键证据,处罚比例不足50%。

“人在干、云在算”

一方面,“数据铁笼”系统通过大数据平台的融合和分析,变人为监督为数据监督、事后监督为过程监督,使权力运行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风险能够被及时发现、预警和分层次推送,有效防控权钱交易、权力寻租现象。

目前,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数据铁笼”系统已初步建成酒驾案件办理、小客车专段号牌管理、涉案车辆管理、三公经费等制约模型,这些模型在自动运行中,融合不同系统的数据,及时发现各类异常行为。

数据显示,2016年以来,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受理违法违纪案件比2015年同期下降了50%。“系统基本实现对重点环节的动态监督和适时预警功能,极大压缩了过去存在的权力腐败空间。”俞洋说。

另一方面,系统通过移动设备监管日常工作,把原本看不见、摸不着的管理行为,变得直观和具体,实现了“人在干、云在算”,倒逼行政权力部门认真履职,提升行政机关工作效能。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没有路面执法任务的其他人员需每日撰写电子日志上传系统,外出、请假都需通过移动设备汇报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以请病假为例,即使部门内部想“开绿灯”,但所有信息即时共享至上一级主管领导,在证明不充分的情况下,仍然会被上一级领导发现、否决。“‘不作为’和‘懒作为’的公职人员基本无处遁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宣教处处长龙宇说。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副局长李昂介绍,“数据铁笼”系统数据量已经累计近2.7亿条,其中包括民警考核评价体系数据。通过大数据分析,可初步展现下属每个单位、每个民警工作任务和工作强度,实现精准化考评。相关数据还可与年度考核、立功受奖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科学的绩效评价管理机制,做到科学统筹警力调配、知人善任等,提升工作效能。

数据开放需科技支持

据了解,“数据铁笼”行动计划下一步将在贵州省部分机关单位推广应用。基层人员和专家表示,推广中需加强部门合作、科研支持等,以释放更大的监督效能。

“需加强部门间配合协作。”俞洋认为,“数据铁笼”的推广应用过程中,数据开放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应用范围越广,牵涉部门越多,需要各部门上下同心完成数据开发和共享,避免“信息孤岛”现象影响大数据应用效果。

相关人员表示,还需加强大数据应用技术科研。目前能够承担大数据分析任务的科研团队较少,易造成“尽管数据开放了但利用率低”的情况,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大数据应用技术的科研支持和开发探索,将政府数据进行有条件的开放尝试,吸引研发团队合作、推广。

4.农用地转建设用地 篇四

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理由,法律上说了,是为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但是,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之间的巨大价差利润,激励着一些土地利益相关方要变农用地为建设用地,有时甚至甘冒违法犯罪的风险。

我们这里所要说的土地利益相关方,是指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比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不将政府和开发商包括在内。所说的农用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不包括国家所有的农用地。特别是,所说的转成建设用地,是指转用后的建设用地仍属集体所有性质,而不是转成国家所有性质,土地所有权仍属农民,不属国家,所以这里不涉及到征收土地的问题。

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或叫工商业用地)和公益用地,但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所以,将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实际上就是三种情况:

1、将农用地转成宅基地。

2、将农用地转成乡镇企业用地。

3、将农用地转成公益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要将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必须办理一种叫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手续。不管是转成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还是公益用地,都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果未办妥这种审批手续,而将农用地用于非农业用途,则属非法占地行为,严重者将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下面就来看看将农用地转成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是怎样办理的。

一、如何将农用地转成宅基地。

根据规定,将农用地转成宅基地的手续如下: 1.提出建房申请。

农村村民每年一次性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由村民委员会在村内将申请建房村民的现居住情况及申请建房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的,由农村村民与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2.审核建房申请。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建房村民的现居住情况及公示情况、农村村民建房协议送镇、街国土资源管理所审查后,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3.确定村民住宅用地范围。

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审核村提出的建房申请,并核定建房申请人名单送区(县级市)规划、国土房管部门备案。经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县级市)规划部门申请村民住宅用地,由区(县级市)规划部门根据村庄住宅规划,出具拟用地的规划意见。4.用地预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持规划部门核定的用地红线、界址坐标向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用地预审,由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出具预审意见。5.用地报批。

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报批规定,持规划部门提供的用地红线、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地质、矿产、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意见,向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报批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村民住宅的,由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用地报批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缴纳有关税费后,由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向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用地批复意见。

6.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持用地批复意见向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位于城市、镇规划区内的,由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位于村庄规划区内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的,规划部门向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农民非公寓式住宅的,规划部门根据村庄住宅规划分割宅基地,并根据建房申请人的备案名单向申请建房的村民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持规划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房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建设农民非公寓式住宅的,由申请建房的村民持规划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8.办理权属登记。

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村民建房协议依法向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房产证。

建设农民非公寓式住宅的,由申请建房的村民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依法向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房产证。

二、如何将农用地转成乡镇企业用地。

乡镇企业用地包含两种具体情况,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兴办乡镇企业使用的建设用地。第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使用的建设用地。

根据政府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将农用地转成乡镇企业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1.项目立项。

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手续。2.申请规划条件。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属于征地留用地的项目,项目单位可按规定持留用地指标核定书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规划部门出具规划红线并提供规划条件。

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未经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依法审批的本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兴办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经批准补办手续,有留用地指标未兑现的,应首先核减留用地指标。3.用地预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意见等文件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4.用地报批。

项目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应按报批规定提供地质、矿产、林业部门审查意见等报批材料。资料备齐后,由国土房管部门拟订用地报批方案和用地供应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使用本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市(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拟订用地供应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5.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时,可同时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文件。

6.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用地预审意见向规划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位于城市、镇规划区内的,由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位于村庄规划区内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7.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由项目单位持用地批复意见、规划许可文件、有关税费缴纳凭证,向国土房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8.办理土地登记。

项目单位凭建设用地批准书依法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房产证。

三、如何将农用地转成公益用地。

此处的公益用地也包含两种情况:乡(镇)村公共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如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办公、学校、医院、农技推广站、敬老院以及乡村级道路、供水、公共厕所用地。

将农用地转成公益用地的程序,与转成乡镇企业用地的程序是一致的。

5.贵阳城市建设用地 篇五

新的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新标准的主要特点:

1、空间覆盖完整,城乡用地分类与土地利用分类衔接清楚;

2、系统层次清晰,与城乡规划体系对接明确

3、适用面广,即可用于现状调查统计,也可用于规划编制,还可用于规划和审查管理;

4、与原城市用地分类体系基本衔接良好。

此次对分类的调整适应了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国家经济体制的改变,对以前一些分类模糊,或者两者关系不大却划分在一个中类、大类的用地进行了调整。从城市规划管理的角度来说,这样的调整方便了规划和审查管理,减少了一些很难界定界线的用地区分问题,而且细化后的用地分类缩小了同名用地下用地的种类,更加准确。

下面从具体调整上来介绍其对城市规划管理的影响。

居住用地

1、考虑目前居住区配套规划的中小学往往由于建设主体不清而面临土地空置等问题,从政府发挥公共服务职能、便于实际管理等要求出发,将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

2、二类居住中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体现国家关注中低收入群众住房问题的公共政策。公共设施用地的分化调整

将“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拆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两大类。“公共设施用地”主体内容仍然延续了计划经济体制的思维体系,但是目前的状况是,许多过去由政府统管的公共设施项目逐步交给市场运作,投资主体多元化导致公共设施类型发生分化,同时也对规划提出了将该地类进行区分的要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现在是两种概念,代表了两种导向。”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指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其核心内涵在于必须控制以保障满足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对该大类的调整只是根据现状,对类型较多的进行了细化,对相似的进行了整合。

例如,将以前的“文化设施用地”将原国标“文化设施用地”缩小范围,仅包括图书、展览、文化活动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原国标“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以及“广播电视用地”的报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文化艺术团体等,纳入本标准“艺术传媒用地”等。

“教育科研用地”新增“中小学用地”小类,建议充分结合主管部门教育部门的规划设想,将中小学的规划在教育专项规划的编制中具体落实。

“医疗卫生用地”中,将原”休疗养用地”纳入本标准的“旅馆用地”,这样的调整避免了用医疗作为掩护以修养为目的的行为产生。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指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原国际分类中社会福利院等纳入“其他公共设施用地”,为了体现政府对社会福利的保障职能,本标准将其单列为种类。

6.贵阳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 篇六

工作简报

二00九年第二十期

(总第六十二期)

贵阳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2009年8月10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gyscmb@126.com

本期要目

☆贵阳市委书记李军出席开磷集团1.5亿块石膏砖支持贵阳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启动仪式

☆贵阳市长袁周要求积极推进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 ☆贵阳市长袁周要求贵州华能焦化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保障市民用气稳定

☆贵阳市长袁周在会同省环保厅工作组赴开阳、息烽检查工作时强调,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可持续发展

☆贵阳市委书记李军出席开磷集团1.5亿块石膏砖支持贵阳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启动仪式

8月4日上午,开磷集团1.5亿块石膏砖支持贵阳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在金阳市民广场正式启动。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李军出席启动仪式,并向贵州开磷集团授予了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特别贡献奖牌。市委副书记、市长袁周作讲话。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跃南,市政协主席陈石出席启动仪式。启动仪式由副市长帅文主持。

磷石膏标砖是贵州开磷集团利用工业废渣、废气、废水自主研制的一种建筑材料,其强度、耐水性、抗冻性、放射性等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砖技术标准。此次开磷集团支持贵阳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1.5亿块石膏砖,将重点用于我市2.6万户一级危房的改造。

袁周代表市委、市政府及受助危房户向贵州开磷集团全体干部职工表示了感谢。他说,贵阳市作为全国首家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试点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认的全球惟一的循环经济试点城市,发展循环经济、实施废物利用一直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宗旨和理念。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开磷集团经过多年自主研发,利用废弃的磷石膏生产出了合格的磷石膏砖,为促进我市循环经济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袁周要求各区、市、县有关部门利用好这批磷石膏砖,按照公开、透明、平等的原则,及时将磷石膏砖发放到农村一级危房农户的手中,帮助危房户们早日建好自己的房屋,确保年底前保质保量完成我市今年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省经贸委主任班程农,省环保厅厅长郭猛,省建设厅副厅长姬保山,省国资委副主任刘维敏,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应祥,市政协副主席龙永平,市政府秘书长董兰杵出席启动仪式。

☆贵阳市长袁周要求积极推进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 8月3日,贵阳市长袁周主持召开第26次市长办公会议,听取贵阳市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相关情况汇报。

在2007年决定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后,贵阳市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一是编制了《贵阳市生态文明城市总体规划》、《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指标体系及监测方法研究》,涉及中小学生和广大市民的《贵阳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读本》,正在制定全国首部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法规--《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二是积极推进生态旅游、高新技术等低污染、低能耗产业的发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三是积极推进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相关工作得到了国家环保部的充分肯定,作为全国仅有的两个省会城市之一(另一个是杭州市)和两个西部地区之一(另一个是云南省洱源县),于今年6月被国家环保部列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城市。听取汇报后,袁周要求,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相关工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进我市循环经济,以及环境整治等相关工作。

☆贵阳市长袁周要求贵州华能焦化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保障市民用气稳定

7月29日,市委副书记、市长袁周在副市长翟彦、市政府秘书长董兰杵的陪同下,率市有关方面负责人对贵州华能焦化煤气扩能技改工程进行调研。

贵州华能焦化制气股份有限公司日产60万立方米煤气扩能技改工程是贵阳市的实事工程、民心工程,项目投产后将从根本上解决贵阳市冬季供气不足的问题。目前,四号焦炉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44亿元,占总投资的70%,形象进度和投资进度都超额完成了任务。袁周实地查看了四

号炉建设情况后,要求企业必须争分夺秒、攻坚克难,确保四号焦炉年底前投产送气,同时做好相关工作,力争5号炉年内要开工建设,切实解决我市冬季供气不足的问题。在调研过程中,袁周还要求企业进一步加大污染治理力度,确保今年底前实现污水“零排放”。

☆贵阳市长袁周在会同省环保厅工作组赴开阳、息烽检查工作时强调,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可持续发展

8月5日,市委副书记、市长袁周会同省环保厅厅长郭猛率领的省环保厅工作组,来到开磷集团120万吨磷铵项目、息烽循环经济精细磷煤化工工业园等地,对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帮助企业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开磷集团120万吨磷铵项目是我市的重点工业项目。袁周和省环保厅工作组来到已经建好的厂区,详细了解生产工艺以及环保控制进展情况。工作组在对企业生产流程进行实地检查后,建议企业在加快磷渣堆积场建设进度的同时,采用磷渣回填到矿井的方法,确保60万吨磷铵项目点火开工后,磷渣全部填充回矿井掩埋,并对可能造成的污染进行24小时跟踪监测。同时,要求企业进一步加大环境监测保护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双促进。

正在建设中的息烽循环经济精细磷煤化工工业园,占地面积3.2平方公里,是我市调整产业结构、打造产业集群的重要项目。目前,园区内5万吨黄磷技改工程和10亿块磷石膏标砖生产线已初具规模。园区还将规划建设30万吨合成氨、30万吨氯碱等多个项目,在今后3至5年内,总投资将达100亿元。在园区,袁周和省环保厅工作组检查了5万吨黄磷技改工程施工现场和10亿块磷石膏标砖生产建设现场。据了解,企业通过科研成功开发了以磷渣为生产原料的磷石膏标砖,既解决了黄磷生产形成的“三废”问题,又产生了新的经济效益,该项目已被列入国家重点环保建设项目。随着项目的发展,园区最终将实现零排放。

省环保厅工作组对于园区采取循环经济理念发展生产的做法给予高度评价。工作组认为,开磷集团依靠循环经济理念,走出了一条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工业化道路。环保部门将积极协助企业,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共同努力,促进企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

袁周说,贵阳市在发展过程中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希望企业按照循环经济理念,一手抓生产经营,一手抓环境保护,按照环保部门提出的要求和建议,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可能出现环境污染隐患的各生产环节进行拉网式排查,科学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让青山长绿、碧水常在,使贵阳市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报: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送:市创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7.城市建设用地的总体安排 篇七

一、确定城市土地利用类型

确定城市土地利用类型是城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总体规划的基础工作, 其方法有三种:

一是严格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确定城市用地类型, 即城市用地包括居住、市政公用设施、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等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其中前9大类为城市建设用地。

二是将城市建设用地类型分成大类和亚类, 大类按《标准》划分, 而亚类则根据不同城市土地利用特点和土地规划的具体要求划分, 主要突出诸如商业、科研教育、污染性工业、开发区、别墅区、风景旅游区、名胜古迹保护区等对城市发展有较大影响、在城市布局巾地位重要的用地类型。有些不十分重要的用地大类, 可直接降作亚类而不必细分。这样既方便与城市规划的协调与衔接及成果的互相利用, 又能突出土地规划的特点, 有利于土地部门管理城市土地, 是一种可推崇的方法。

三是不限于已有的某种规范, 而完全根据各城市的特点和规划需要, 建立适合于本城市的土地利用分类体系。

二、城市建设用地适用性评价

城市建设用地适用性评价是用地选择与用地组织的依据。是在门然环境各要素综合分析的基础上, 按照规划与建设的需要, 以及整备用地在工程技术上的可能性与经济性, 对用地的自然条件进行质量评定, 以确定具适用程度。

评价结果通常是将用地分成三类并表示在评价图上。 (1) 一类用地:自然条件优越, 适合各项城市建设要求, 一般不须或稍须整备即可使用。 (2) 二类用地:需要采取一定的工程措施, 改善条件后才能用于建设。 (3) 三类用地:不适合做城市建设用地, 如果必须使用, 则要付出特殊的工程技术措施。

三、城市建设用地潜力分析

城市建设用地潜力分析是确定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合理选择用地的依据, 可以分生活性和生产性用地两部分进行分析。生活性用地的潜力主要在于城市内的闲置地、棚户区、平房区和中、低层建筑区。分析时通常是先按照用地建设的外部景观, 将生活性用地划出若干个潜力小区, 然后通过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的综合分析和对比, 评价其潜力的相对大小和级别, 再据此确定潜力分区并画出潜力分析图。

四、城市建设用地需求预测

城市建设用地需求预测是确定城市发展规模和用地结构的基础, 其主要任务是推算出近期和规划期末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和各单位建设用地面积方法有: (1) 标准法。即在人口预测基础上, 按照国家规定的人均用地面积指标和结构比例, 计算出城市建设用地需求量。 (2) 统计法。即由政府组织街道, 机关、厂矿、企事业等基层用地单位, 上报其在—定时期内对土地的需要量, 然后由规划者加以统计分类和适当的定性调整与平衡, 从而求得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量。 (3) 回归法。即通过对过去多年用地统计数据的分析, 建立回归模型, 求出回归系数后, 代入预测年份, 即可求出城市建设用地需求量。 (4) 相关分析法。即通过分析, 找出一个或几个与城市建设用地需求量变化密切相关的自变量指标, 如人口、工业产值、建筑业产值等, 在过去多年统计数据分析的基础上, 建立相关方程, 并求出回归和相关系数, 在相关系数满意情况下, 借助国民经济五年计划、十年规划以及其他有相关指标预测数的各种规划, 即可求得城市建设用地需求量。

五、确定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结构

在用地需求预测的基础上, 经过定性调整, 即形成了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结构, 其内部包含类型、作用、性质三种结构比例关系和各项用地之间、现状与规划之间两个平衡过程。操作时可用表格表示出其结构关系和平衡过程。

六、城市建设用地布局

城市建设用地布局是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核心内容, 包括: (1) 布局原则。由于不同城市有不同的用地特点和要求, 所以制定布局原则必须因地制宜, 切合本城市用地实况。在此前提下, 还应处理好用地选择中“一要生活, 二要建设、开发与保护并重, 利用与整治结合, 内涵为主外延为辅, 突出城市性质和特色”等原则性问题。 (2) 用地发展方向。城市发展过程中, 其用地选择一般同时有两个取向:一是挖掘内部用地潜力, 提高土地利用率, 即内涵发展;二是向周围拓展, 辟建新区, 即外延发展。作为土地利用规划, 应鼓励前者, 控制后者, 尤其要控制“摊大饼”式的用地外延扩展。 (3) 用地功能分区。规划中, 在保证用地总体布局合理的前提下, 应通过有目的的用地选择, 促使城市形成若干个明确的功能区, 如别墅区、高教科研区、商业区、工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旅游区等。 (4) 用地管理分区。在城市管理上, 出于总体布局与构图合理、高效利用土地、环境保护、突出特色风貌等目的, 对某些局部地段, 往往有一些特殊要求, 反映在规划里, 就是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区。根据城市管理特点, 可以设置建筑高度限制区、土地利用程度指导区、用地整治改造区、用地充实完善区、名胜古迹保护区、重点建筑物保护区等若干个管理分区, 每一种用地管理区都刘应有一定的限制要求。 (5) 用地限制系统。在用地分区与分类基础上, 把各类建设用地, 各种功能区、管理区, 分别落实到具体的街区地段, 并列出相应的适宜与不适宜设置的建设内容和规划要求, 即形成了明确具体的城市建设用地限制系统。

8.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研究 篇八

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 ;保护耕地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简称,是对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重新分配。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允许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农村土地政策改革方针,促进了更加合理有效地配置土地资源,推进了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征地制度等方面的一系列改革。

1.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社会意义

从国土资源部批准成立广东为第一个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至今,全国很多城市都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对缓解土地供需矛盾,统筹城乡发展等多方面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1)有利于实施城乡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把城乡土地纳入一体,在统一的制度架构下,通过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统筹城乡土地用途分区

管制。

(2)有利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由于实现了土地与资本的市场流动,二者就能实现最佳结合,产生最佳效益。盘活了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使用,显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价值,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农民权益。

(3)有利于保护耕地和节约耕地。按照国务院批准的《1997-2010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到2010年,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不得突破196.7万公顷,全国耕地面积减少要求控制在644万公顷以内,耕地保有量应控制在1.28亿公顷。在国有建设用地供给稀缺的状态下,通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可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增量,减少闲置土地数量,从而减少占用耕地的经济冲动,从而达到保护耕地的目的。

(4)有利于完善城镇土地市场。城镇土地市场不可能与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分割而孤立存在,二者只有统一才有利于市场发展和土地资源配置。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是整个土地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城镇土地市场最终走向成熟和完善的必要前提。

(5)有利于体现集体土地的财产价值。使用建设用地,只能使用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征为国有后才能进入市场,其收益只能由国家得到,是忽视农民集体土地财产权的表现。集体土地是农民的最重要的财产,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不仅使农民集体能够利用土地资产参与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同时农民也能获得地租收益,保障了农民的财产权益。

2.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总量较大,但由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上的双轨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粗放低效、闲置浪费现象比较普遍,资产价值没有真正体现。

2.1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缺乏合法法律依据

由于集体土地依法不允许出租,对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用途、权益等缺乏明确规定,且难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流转程序难于规范,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

2.2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关系混乱

由于流转的是土地使用权,农民集体因保有土地使用权而将不断享有流转收益,这是土地流转与征用的重大区别。集体建设用地虽然是乡镇或村等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这些土地的增值源于国家或地方各级政府对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公益事业等多方面的投入,以及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先期投入。

2.3耕地得不到有效的保护,造成耕地大面积流失

尽管耕地与集体建设用地分属于两大不同的用地类别,但从土地的比较收益来看,集体建设用地的收益明显高于农用地,尤其是耕地,建设用地若用于房地产开发,则收益更高。

3.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相关对策

3.1修改完善当前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相关法律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土地管理法》禁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条款已滞后于当前土地利用的现实,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因此,研究、修改当前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建立、发展相抵触的相关法律法规势在必行,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以及制度的建立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3.2完善流转收益分配及监管机制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收益分配问题是集体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即规范流转管理的关键所在,其涉及到政府、集体和农民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平衡,涉及公平与效率原则的贯彻落实。各地有不同做法,如安徽芜湖将收益在土地所有者、镇、县(区)、市之间按2:5:2:1进行分配;而浙江湖州则按 “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分配,土地管理部门收取5%的手续费”的分配办法。

3.3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与利用规划,保护耕地和土地资源

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控制,依法取得,统一规范管理,有利于保护耕地和节约耕地。由于建设用地相对于农用地有较高的收益,如果没有严格管理,就会导致农用地大量转为建设用地。因此,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一个基本前提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在规划的控制下,按年度用地计划实行农用地转用,任何建设用地的取得必须依法取得。必须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发挥规划在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在科学规划的引导下,配合用途管制制度的实施,严格控制农地转用的数量和速度,确保耕地保护工作的落实。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应该用改革的思路管理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充分发挥集体土地资产作用。作为管理部门的地方各级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必须认清形势,因势利导,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前提下,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管理,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节约与集约利用,逐步构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新机制,引导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进入规范化

9.贵阳城市建设用地 篇九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

1、危险性评估的对象(1)

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危险性评估的对象(2)

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不要受县(市)地质灾害调查技术要求的影响,再给评估区划分易发与不易发区。

 各级政府在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逐步划分出地质灾害易发区,作为是否开展地质灾害评估工作的依据。

 目前只要是各级政府同意开展评估的地区,均视为地质灾害易发区。

3、目前易发区划分尚不明确,若线性工程通过易发区和非易发区,如何评估?  建设单位委托你评估,目前暂不考虑易发区与非易发区,同时评估即可。 以后随着政策的细划,再按规定进行。

4、评估灾害种类的界定(1)

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5、评估灾害种类的界定(2) 似乎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但是“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给评估人员出了一个难题。

 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的区别  工程地质问题与地质灾害

 风蚀砂埋、冻涨融陷、洪水冲蚀

6、我部地质灾害行业标准《地质灾害分类》中,地质灾害多达几十种,应如何理解?

 以地质灾害评估技术要求的六大灾种为主,其他任何标准或学术讨论都不作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评估的依据。 地质灾害可以有几十种,但国土资源部贯彻的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主要包括六大灾种,有的是地质灾害,但不属于国土资源部管辖的职能范畴。比如,地震、水土流失等。

7、矿井突水、瓦斯、煤尘是地质灾害吗?

不在地质灾害评估灾种之列,属于煤炭安全生产管理的范畴

8、请明确水土流失是地质灾害吗?

作为全国范围来讲,不属于地质灾害评估的范畴;但广东省目前要求评估。

9、潜在不稳定斜坡与滑坡、崩塌隐患点的区别?  没有什么区别。

 似乎崩塌、滑坡隐患点可以预测未来的灾种;

 潜在不稳定斜坡,不知道未来可能是滑坡,还是崩塌;  目前两种叫法在评估报告中并存。

1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

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11、前言或序言

 列表详细说明评估具体工作量:

1、收集的气象、水文以及地质环境资料,包括报告、图件、钻孔资料; 

2、收集有关建设工程的文件: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报告等。

3、本次完成的工作量,调查、分析和勘探。

12、“以往的工作程度”具体指什么?

 一般常说的“研究程度”,主要指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 地质、地貌

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  新构造与地震地质

 工程选址、可研、初设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岩土工程勘察等

13、评估范围的确定 技术要求比较清楚。

14、地质环境条件论述

从区域出发,重点阐明评估区的地质环境的基本特征: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总体评价:

复杂、中等、一般。

1、跨度大的复杂地区或环境地质条件分区、分段明显的,可以分段分片评价。

2、地貌特征、新构造与地震、岩土工程地质特征、水文地质条件。 地貌特征----决定灾害类型和规模。

 水文地质条件,尤其可能发生岩溶塌陷地区,一定论述区域性岩溶发育特征和水文地质条件;

 地震----沙土地震液化评价与否;  岩土工程地质特征

15、工程重要性有量化指标吗? 有,见评估技术要求中的表5-3

16、现状评估

 现状评估是指在评估区范围内,对灾害点的危险性现状评估: 

1、灾害点分布,规模,危害,危险性大、中、小;不要用“较”。

2、重大地质灾害的调查和评估。

17、现状评估编写

1、分灾种进行论述;

2、每一灾种,论述成因,分布,规模,危害,危险性大、中、小; 

3、同时以图、表方式加以总结;

4、对有重大灾害点,详细调查,配有平面图和剖面图,并进行危险性评价。

18、现状评估中如果没有地质灾害应如何评估?

没有地质灾害,就不评估。绝不要画蛇添足。

19、预测评估 针对具体的工程建设区或规划对象,对可能诱发的或加剧的地质灾害点的危险性,进行预测评估。20、预测评估的编写  按灾种分别论述

 按工程单元,分别论述。如:水利工程可分为: 

1、大坝枢纽区、导流洞、厂房区; 

2、库区。

21、现状评估的时限,69号文8.3.1现状评估……对工程危害的范围与程度作出评估,与预测评估是何关系?

我认为,此内容应作为预测评估的内容。建议以后进一步明确条款的内容。

22、综合评估

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分区综合评估。

1、对地质灾害危险性大、中等的,要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

2、对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尤其是提出避让或改变建设工程选择的,要提出论证;

3、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第五章第一节

23、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原则与量化指标的确定? 综合评估的原则 量化指标的确定

24、对某一灾种危害性、危险性是否一定要定量分析评价?

地质灾害定量评价需要大量的资料,根据评估阶段的精度,评估阶段不要求一定进行定量分析评价,主要依靠地质定性评价,有条件的可进行定量分析评价。

25、各章小结

 既要简明扼要,又要具体详实。

 类似于文章摘要一样,做了那几方面的事,同时要说做的结果是什么。 比如,现状评估一章小结,总结性地说明评估区的灾种的成因与分布,具体地总结说明每一灾种的数量、规模大小、危险性大小。

26、结论与建议

 结论:通过评估得出的结论一定要写入结论;不是评估得出的一定不要写入结论。

1、地质环境条件论述(地震级别不是结论); 

2、现状评估结论 

3、预测评估结论 

4、综合评估结论

 建议:一定与结论分开来写,不要混为一谈。

27、避免

 文字报告、小结以及结论严禁:  不会发生XXXX地质灾害; 我们只对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灾种进行客观评估。由于地质条件复杂性,彻底判定不会发生什么灾害,还是比较困难的。当然,评估中对可能的灾种一定不能漏掉。

28、附图

1、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与现状地质灾害分布图----突出岩土特征; 

2、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图----突出危险性分区。 线性工程---沿线地质剖面图;

 片状工程---必要的地质横剖面图。

29、评估报告跨省份如何备案?

 由于建设用地的审批是分省份进行的,对于跨省份的线性工程或大的水利水电工程目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一般分省评估,分省备案。 为了方便建设单位的使用,分省报告备案后,可合成统一报告。满足甲方要求即可。

 也可以写一个总报告,分别到沿线省份备案,主要针对该工程在各省的分布地段。

30、是否出台地灾评估收费标准?  目前全国地质条件差异较大,地质灾害发育程度不一;各省在地灾评估时,对实物工作量要求也不一样。一时还难以出台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 随着地质灾害调查和易发区划分,结合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地质灾害发育程度以及评估级别,建议政府制定地质灾害的收费标准。

特此说明

10.贵阳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 篇十

【发布文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7号 【发布日期】2013-08-16 【生效日期】2013-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贵阳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已经2013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再勇 2013年8月16日

贵阳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部门执法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源头控制、全面查处、重点整治、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属违法建设: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四)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五)未经依法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六)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林地、绿地进行建设或者违反有关饮用水源管理规定进行建设的;

(七)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或者城市容貌标准的;

(八)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建设的;

(九)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违法进行建设,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存在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原地改建、扩建、重建的;

(十)其他禁止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的违法建设。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相关工作。

区(市、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效能建设和目标考核的内容,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与考核。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绿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参与的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查处违法建设情况,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根据违法建设案件情况依法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县)及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管辖范围制订巡查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巡查重点及具体措施等,加强违法建设巡查工作。

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影响市容市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等建设工程的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核查、认定,提出处理建议,移送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重点巡查下列区域的违法建设:

(一)主、次干道两侧,重要景观地带;

(二)重点建设项目周边;

(三)列入旧城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

(四)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在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负责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考核和综合协调;

(二)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安排,具体组织、协调查处违法建设联合执法行动相关工作事项;

(三)依法实施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四)依法拆除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按照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安排,依法具体组织实施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查封、拆除等措施。

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区域,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考核和综合协调,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贵阳市城乡规划监察管理规定》加强日常巡查,重点加强建筑施工放线、基础完工、首层封顶、标准层封顶、顶层封顶等建设环节的规划监察,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核查、认定,提出处理建议,移送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二条 林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地、绿地保护范围内的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法占用林地、绿地的违法建设,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林地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对违法占用绿地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及时核查、认定,提出处理建议,移送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两湖一库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制止和查处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活动的日常巡查,制止和依法查处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的行为,并对建筑施工等相关企业实行信用管理。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占用土地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法建设行为,重点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城中村”和纳入旧城改造地段的巡查。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违法建设。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制止和查处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牵头负责因违法建设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条 监察部门依法负责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的执法、廉政、效能等情况进行行政监察,依法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责任案件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监察对象参与违法建设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在受理用电、用水、用气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用电、用水、用气等场所的相关合法手续。

第二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相关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城乡建设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不得进行或者参与违法建设;

(三)不得利用违法建设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积极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的调查取证、执法文书送达等工作;

(五)主动积极劝阻违法建设行为,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违法建设的举报、投诉,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举报违法建设经查证属实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第三章 处置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法建设巡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本部门巡查方案的规定进行巡查,并认真做好巡查记录;

(二)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劝阻、制止、报告,并采取摄像、照相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按程序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2日内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发现施工现场堆有建筑材料疑似违法建设,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登记并跟踪监控;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当即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受通知的部门应当立即到现场登记并跟踪监控。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接受通知或者移送、本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处理的违法建设工作事项,应当在接受的当日内核查。

经核查,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自接受之日起2日内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在接受的当日协调并移送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接受通知、移送、交办的违法建设工作事项或者案件办结后,应当将处理情况书面通报通知、移送、交办的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查处违法建设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确定管辖或者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七条 违法建设被责令限期拆除的期限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人随时跟踪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违法建设一经查证属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处罚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反复、有组织地进行违法建设,或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恶意进行违法建设的,依法从重从严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不能提供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等有关合法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对违法建设依法实施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建设行为人承担。

在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时,属于违法建设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因违法建设发生安全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置。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8%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进行违法建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依法拆除林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罚款;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绿地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第三十七条 违反饮用水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并且在市两湖一库管理机构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市两湖一库管理机构依法处罚。

第三十八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存在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原地改建、扩建、重建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情节较轻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

在高等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本市无管理权限的,移送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搭建房屋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经依法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期满后未恢复原貌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按照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标准处5倍以上10倍以下不得超过2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未经依法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其他禁止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违法建设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四十一条 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县(市),按照下列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二)违反城市绿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三)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或者市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四十二条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建设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城市综合执法或者县(市)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建设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法律规定具体行政强制措施和其实施主体的,依法实施;法律未规定,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 违法建设行为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财物的;

(二)阻碍或者组织、策划、教唆、煽动群众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查封、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

(三)其他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前款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等相关企业违反有关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不良记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入其诚信档案,并通过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的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巡查责任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该查处的违法建设案件不立案查处的;

(三)不按照规定处理举报、投诉、移送的违法建设事项或者案件的;

(四)不协助、配合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

(五)组织、参与、支持、纵容、包庇违法建设的;

(六)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信息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或者违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地土用途,进行违法建设的;

(二)因违法建设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煽动群众暴力抗拒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查处违法建设,或者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现场抗拒、阻碍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四)违法建设行为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伤害他人,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的;

(五)利用违法建筑进行非法经营的;

(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或者治安管理工作人员在依法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七)法律规定其他涉嫌犯罪的行为。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3 年10月1日起施行。

11.贵阳城市建设用地 篇十一

作者简介:成刚(1978- ),男,贵州桐梓人,贵阳学院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讲师。

基金项目:得到了贵阳学院重点课程建设资助,得到了贵阳学院实践课程资助,得到了贵州省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2013黔教高发(2013466号)附11号的资助。

摘要:贵阳学院科学教育专业本科毕业生已经4届,但对人才培养的研究一直在研究,本文仅从实验室建设及实验教学方面展开,实验教学围绕四个功能区块开展:基本功能区、科普功能区、模型功能区、数字功能区,通过教学实践,学生基本认可,由于实验条件的限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科学教育 实验室 功能 实践 能力

【中图分类号】G652

1 我校科学教育专业介绍

贵阳学院科学教育专业是2008年第一届本科生招生,培养适应社会与经济发展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科技创新教育、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与教学论、以技术设计为核心的技术教育等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具备专业化科技教育、传播与普及能力,能够担当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必修课中的科技教师,高中技术课程师资;从事科协、科技教育场、馆、所、科技教育基地、社区科普站、新闻媒体等的科技教育、传播与普及的专业化人才,以及能继续攻读该领域硕士研究生学历的高级专门人才。课程含通识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有工程制图、电子电工技术、技术设计与制作、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论、科技创新教育概论。就业方向主要是教师、科技传播专业人员及其他。【1】

2实验室建设的必要性

2.1 实验室是培养创新人才的基地。一个有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的人才, 不能设想他是靠读书、靠知识积累就能做到的, 必须要实践、要实验。因此, 我们把实验室看成是培养创新人才的基地, 这个高度应该得到共识。

2.2 实验室是实施科技创新的摇篮。实验室体现了它是科学研究、学科发展、培育科技创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摇篮和基本条件。

2.3 实验室是践行社会服务的窗口。【2】

3 贵阳学院科学教育实验室建设初步构想

功能分区为四个:基本功能区、科普功能区、模型功能区、数字功能区。实验室建设主要围绕课堂教学、学生动手能力及贵阳市的科技科普活动服务。

3.1 基本功能区是让学生熟悉基本的制作,本区有陶艺,美术基本知识的培养,并使学生懂一些基本的技术语言,培养学生的技术素养。主要实验内容:a、工程制图;b、平面设计;主题:标志设计、图案设计、漫画设计、学生自定关于美术设计的内容、海报设计等等。c、陶艺;主要用油泥制作,可开展为综合实践活动形式;d、石膏模型制作;e、其他制作。能力培养:学生具备基本的动手能力,培养学生的自信心。

3.2 数字功能区是让学生在今后的工作能能使用一些基本的现代化数字设备,并能让学生通过自己动手制作一些照片和视频,同时也让学生懂一些网络知识,制作网站,把图片和视频及文字资料上传自网站,展示学生的作品,宣传科技活动。主要实验内容:a、摄影、摄像技术培训;b、图片、视频处理技术;c、网站制作;d、中小学电脑制作等;e、机器人项目;f、其他制作。能力培养:学生具备基本的数码处理、网络技术的能力。

3.3 模型功能区是让学生了解基本的模型制作的方法,对模型制作过程中的原理、材料等有基本的认识,让学生能指导中小学生参加贵阳市甚至贵州省的航模比赛,拓展学生能力,展现我院学生风采。主要实验内容:a、航模;b、船模;c、水火箭制作方法;d、其他制作。能力培养:学生具备指导中小学生开展科技活动的能力。

3.4 科普功能区是让学生具备科普讲座能力,科普志愿者意识,能动手制作科普模型。锻炼学生的综合能力(語言表达、动手制作、展示等能力)主要实验内容:a、培训参与科普活动学生及志愿者;b、培训科普讲座能力的学生;c、物理、化学、生物等科教作品制作;d、实践活动研究等;e、其他制作。能力培养:学生具备参加贵阳市科技活动月的指导、科普知识宣传、科技活动周志愿者的能力。

4 教学实践

课程开展模式为调查--设计--制作--展示--演讲--评价,实践课程是在12科教班开展,课程开展前进行了问卷调查,问卷调查:如果你是一位中学综合实践活动课或通用技术课的老师,你怎么上课?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你想获得哪些方面的知识或者技能或者帮助?

5 总结

5.1 课程的教学必需建立在学生的兴趣上,学生才会主动学习,主动与指导教师加强沟通;

5.2 该课程的建设是在大三、大四,因此,本课程有必要让学生能锻炼动手能力、冒险精神、探索精神,实验室必需提供相应的材料,工具和指导,

5.3 实验室的开放成为必然,共享实验室资源。

参考文献:

【1】 http://www.baidu.com

12.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及潜力研究 篇十二

关键词: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土地潜力

土地问题一直被视为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 事关改革发展全局。当前马鞍山正处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 面临着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双重压力, 在土地资源刚性约束, 供给相对不足以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背景下, 土地的集约利用成为了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的必然途径, 促进集约用地, 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不仅关系当前经济发展, 而且直接影响全市的长远利益, 是实现保护环境保障发展的重要前提。

一、研究区域概况

马鞍山市位于长江下游南岸、安徽省东部, 土地面积4042平方公里。全市辖三县三区, 6个乡, 30个镇。2010年末, 全市户籍人口为228.3万人。其中, 农业人口146.93万人, 非农业人口81.37万人。本文研究的范围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面积为201平方公里的城市建设用地用地, 区域内总人口63.8684万, 其中, 非农业人口53.2410万, 农业人口为10.6274万人。

二、马鞍山市城市土地利用现状

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为20131.34公顷, 其中,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13820.12公顷, 占建设用地面积的69%;交通运输用地1013.5公顷, 占建设用地面积的5%;水利设施用地5297.72公顷, 占建设用地面积的26%。城市建设用地的特点:一是建设用地总量较大, 占用地总量的57%, 且以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为主。二是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中城市用所占比重地突出, 为建设用地面积的60%。三是交通运输用地在城市建设用地中比例较低只有5%。

城市建设用地主要存在建设用地增长速度过快, 面积不断扩张;土地集约度低, 用地标准宽松, 人均占用建设面积远超过标准面积;土地利用效率降低, 用地铺张等问题。

三、马鞍山建设用地变化与趋势

近年来马鞍山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充分发挥马鞍山市区位、交通、资源等优势, 城市化进程急剧加速, 各类项目用地、公共基础交通设施的投资建设使建设用地需求进一步加大。2010年城市建设用地总量为20131.34公顷比2006年多了8866.01公顷, 其中, 水利设施增涨幅度最大, 从2006年的204.99公顷到2010年的5297.72公顷, 增长率达96%。如表1所示。

四、马鞍山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分析

(一) 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现状

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是指在优化土地结构合理布局的基础上, 通过改善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充分发挥土地潜力, 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发挥土地资源的最大效益。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有着明显的地域特征和差异, 因此, 不宜采用统一的标准值对所有区域土地的集约利用情况进行评价。通常反映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程度的指标有建设用地率、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闲。

建设用地率是指建设用地占土地利用总面积的比例。2010年市区建设用地面积为20131.34公顷, 土地总面积35309.62公顷, 建设用地率为57%。

人均建设面积。2010年马鞍山市区建设面积为20131.34公顷, 区人口总数为63.8684万, 人均建设面积为315.20平方米/建设用地闲置率。建设用地闲置率即闲置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2010年土地闲置总量为161.12公顷, 占建设用地面积的1%。

(二) 土地集约利用潜力的来源

土地利用潜力是指土地利用集约度和最佳土地集约度之间的差值, 如果土地的集约度越低则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越大。马鞍山城市用地集约用地的主要来源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土地利用现状范围内的闲置用地和废弃地。二是粗放用地, 即低效利用的土地, 土地的节约集约度低。三是土地利用效益不好, 需要进行结构性调整的土地。

(三) 土地集约利用潜力分析

1. 根据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三项办开展的闲置土地和废弃地清查, 统计的数据为独立工矿废弃地及各类闲置土地为161.12公顷, 若这些充分利用则可增加土地潜力161.12公顷。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马鞍山指标级别数据属于二级, 按照指标上线90.1平方米/人, 马鞍山城镇人口为53.2410万, 则马鞍山城镇用地应为4797.01公顷, 但是实际上马鞍山的城镇用地为8809.21公顷, 因此可以推测马鞍山市的城镇用地潜力为4012.20公顷。

3. 农村居民点面积为2823.98公顷, 农村人口为10.6274万, 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265.72平方米/人, 高于国家规定的村镇规划人均150平方米, 按最高标准农村市区农村居民点面积应为1594.11公顷, 因此农村居民点潜力为1229.87公顷。

根据以上分析, 马鞍山城市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潜力为5403.19公顷。土地潜力研究是实现土地集约利用的提前, 土地潜力的研究结果可以用来宏观说明土地的集约程度, 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程度越低, 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越大, 因此必须进一步挖掘土地潜力, 提高土地的利用水平, 使之最大限度的发挥土地效益。马鞍山市建设用地潜力5403.19公顷, 如表2所示。占建设用地总面积20131.34公顷的26.84%, 土地可挖潜的潜力巨大, 要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就必须加大对建设用地潜力的挖掘, 使现有存量闲置土地的到充分利用, 这对当前全市的经济建设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

五、实现土地集约化利用的途径

(一) 大力盘活优化存量

一方面要不断制定和出台一些政策措施, 建盘活存量土地的长效机制。政府应综合利用行政、法律和经济等手段, 大力提倡和引导各类用地企业集约高效用地, 严禁粗放型用地。另一方面要制定鼓励企业对存量土地利用的措施, 比如对于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 进行二次开发、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 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企业建造多层厂房的, 第二层减半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层起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于一些不符合集约用地标准的老企业, 通过增资或收地的形式提高集约用地水平;对新增工业用地, 进一步提高用地控制指标。

(二) 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

第一, 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力度。加大对批而未征、批而未用土地的征迁、供应力度, 对暂不具备供地条件的, 通过指标置换的方式调整给急需用地的项目;对“供而未用”的土地限期开工, 在限期内仍无法开工的坚决收回;对“用而未尽”或达不到约定投资额、投资强度和税收要求的低效用地, 通过赎购等方式, 促使企业退出现有用地。

第二, 国土部门要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 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 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地。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 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 应依法及时收回, 重新安排使用。除可以继续划拨使用的以外, 经依法批准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的, 按市场价补缴土地价款。要严格落实被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 在批准建设用地许可证时, 责任单位应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

(三) 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机制

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的基础上建立政府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跟踪项目进展和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 进行建设用地供后的监督监测工作。

第一, 要强化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国土部门与用地单位签订出让合同后, 受让人应签订承诺书, 承诺开竣工时间, 向市国土局备案, 以备以后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 规划、消防、环保、建设、税务等部门依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对受让人违反出让合同的其他行为, 由市政府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进行监管。

第二, 成立土地供后监管督查组, 对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体统的已供土地实行定期排查, 依据出让合同的约定, 监查项目单位是否按约定开工建设, 按“未建、场地平整、开挖基坑、基础施工、结构封顶、竣工、投产、未到开工期”八种类型汇总统计, 每月形成督察报告, 抄报市土委会各位领导和局领导。经核实确认未按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及时报告局领导, 会同供地承办部门调查处理。

参考文献

[1].马佳.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及评价研究——以日照经济开发区为例[D].山东农业大学, 2009.

[2].刘剑岚, 廖和平.农用地集约利用评价方法初探[J].安徽农业科学, 2008 (27) .

[3].程效东.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及其潜力评价研究——以马鞍山市为例[D].南京农业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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