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英语:保险(精选10篇)
1.进出口英语:保险 篇一
单元习题:出口信用保险的适用条件
一、判断题
1.投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项目应符合相关国家法律和法规,符合我国外交、外经贸、产业、财政及金融政策。()
2.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对外工程承包项目、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均可投保我国的特定合同保险。()
3、短期出口信用综合保险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信用证和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适保于从中国出口或转口的货物、技术或服务。()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出口业务多种支付方式中,风险最大的为()。A.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B.付款交单(D/P)C.承兑交单(D/A)
D.电汇(T/T)2.对出口商有利的贸易结算汇款方式是()。A.先结后出 B.赊销 C.延期付款 D.售定
3、通常在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中,“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限制”的风险属于()
A、政治风险 B、自然风险 C、商业风险 D、社会风险
4、信用保险所承保的是一种信用风险,常见的信用保险险种有()等。
A、合同保证保险 B、产品保证保险 C、忠诚保证保险 D、出口信用保险
5、适合投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货物包括()等。A、消费性制成品 B、工业用原材料 C、初级农产品 D、大型生产线
6、下面属于投机风险的是()。
A、在期货市场上发生盈亏 B、房屋发生水灾遭受损失
C、行人被汽车撞死 D、庄稼被冰雹破坏
7、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是()。
A、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机会
B、减轻企业、家庭和个人对风险及潜在损失的烦恼和忧患
C、分散风险、补偿损失 D、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
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 2.×
3、√
三、单项选择题
1.C 2.A 3.A 4.D 5.D 6.A 7.D
2.进出口英语:保险 篇二
(一) 保障率不足风险
保障率不足风险是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会遇到的一种基本风险。风险共担是出口信用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一般来说, 保险公司会根据对进口客户的独立资信调查结果给予50%~90%的理赔率, 客户资信越高, 理赔率越高;反之, 理赔率越低。因此, 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 并不能保证防范100%的收汇风险, 只能防范理赔率范围以内的应收外汇账款的风险。因此, 企业自身也必须加强对客户风险的控制与管理, 尤其是低理赔率的客户, 说明保险公司从专业的评定角度将其确认为高风险客户, 企业在与其开展业务时, 必须从结算方式、结算周期、业务量上综合考虑, 以求将风险降到最低。关于保障率不足的风险, 有些企业会陷入一种认识上的误区, 认为只要采取组合措施, 就可以100%规避保障率不足的风险。比如, 国内某企业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一境外客户的出口合同申请出口信用保险, 保险公司在其批准的循环额度内为其核定了70%的理赔率, 该企业以为将剩余的30%部分再通过其他措施得到保障后就可以没有任何风险了, 于是要求国外客户必须先提供30%的L/C结算方式, 剩余部分再采用出口信用保险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其实, 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 一旦该客户真的发生了收汇风险, 保险公司按已发货未收汇总额的70%给予投保企业理赔后, 企业将会把包括L/C结算方式在内的应收未收的外汇账款的权益全部转移给保险公司。
(二) 额度失控风险
额度失控风险是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可能会遇到的最重要的风险。企业在向保险公司申请出口信用保险时, 一般是根据本单位以前年度的出口额度向保险公司申请一个总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如果企业的出口客户较多, 并且结算方式与风险程度各不相同, 还可以在总的信用保险额度内针对不同的客户分别为每一个客户申请一个不同的可循环使用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和理赔率。在这种情况下, 取得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后, 就需要对每一个客户的实际发货未收汇额度进行控制。一旦超过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发货, 超额部分发生的逾期不能收汇的损失将完全由企业自己承担。例如国内某出口企业, 在向欧洲某客户出口自己的产品时, 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结算期为150天、理赔率为90%、在1年内可循环使用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度。获得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后, 由于该公司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的疏忽, 在发货时放松了对出口信用保险额度的控制, 最后实际发货比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多出了近百万欧元。结果该客户突然宣布破产, 根据规定, 保险公司只对该公司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内的出口收汇给予90%的理赔, 超额发货部分不予理赔。后来, 保险公司考虑到与该企业的长期合作关系, 才对超额发货部分给予了不超过50%的理赔。由此可见, 这种额度失控风险一旦发生, 带给企业的损失将是巨大的。
(三) 申报延时风险
申报延时风险也是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必须重点防范的风险之一。其主要出现在以下两个环节:一是对境外客户发货后不及时向保险公司申报发货信息, 提报发货发票、发货提单等单据;二是当境外客户出现收汇逾期时, 不及时向保险公司反馈客户已经发生逾期收汇的信息。由于申报不及时, 不能使保险公司迅速跟踪调查客户的信息, 可能导致损失的扩大。
(四) 风险控制机制失效风险
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之后很容易放松对应收账款的风险控制, 认为投保之后风险就完全转嫁给保险公司了。其实, 出口信用保险只是规避出口收汇风险的一种防范手段, 其发挥风险规避、促进出口作用的大小与企业自身的风险控制体系密不可分。一般来说, 企业自身的收汇风险控制机制完善, 再辅之以出口信用保险, 发生风险的几率就小, 出口信用保险就越能起到帮助企业扩大出口的作用;反之, 作用就越小。
(五) 分散投保、效率低下风险
由于对关联公司的出口不能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国内一些通过设立境外销售子公司来扩大海外销售的大公司, 一般采用境外公司直接在当地投保信用保险的办法, 但由于信用保险具有政策保障性, 不同的境外国家其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不同, 其保险费率与理赔程序也不同, 由境外公司分散投保很容易导致投保成本高和理赔效率低等问题。
二、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 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应收外汇账款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企业防范出口信用风险、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出口促进作用的重要保障。对出口企业来说, 一套完善的内部应收外汇账款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开发新客户前的综合调查、结算方式与结算账期的合理选择、投保额度的合理申请、发货后的动态跟踪调查等。只有将企业内部的应收外汇账款风险控制制度和出口信用保险有效地结合起来, 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作用与出口促进作用。
(二) 加强出口信用保险额度的综合管理
具体来说, 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加强内部控制:一是建立出口信用保险额度统一管理制度, 如可以由财务部门的收汇岗位集中管理。二是建立多级审核制, 即在发货时由发货人员、财务人员、部门经理等多级审核, 通过多设审核闸口防止超限额发货情况的发生。三是建立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度使用台账制度, 逐笔登记限额内的出口发货情况。四是建立出口信用保险额度使用情况动态检查制度, 每一笔发货之前都应仔细检查未收汇余额是否还在额度之内, 对于超过出口信用保险额度的, 必须立即跳闸。五是建立出口信用额度使用情况定期分析制度, 按周、按月编报分客户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度使用情况分析报表。
(三) 建立定期申报制度
企业一旦获得保险公司对出口客户的循环授信额度并正式开始发货, 就必须建立定期申报制度。定期申报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定期申报对授信客户的出口发货信息, 提交发票、提单等出口单据;二是一旦发现出口客户出现收汇逾期的情况, 立即向保险公司申报客户的逾期信息;三是一旦客户的逾期超过一定期限, 必须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申请。
(四) 对终端客户进行集中综合授信管理
通过设立境外公司扩大出口的企业, 可以通过选择国内的保险公司申请对终端客户进行综合授信管理。目前, 国内已经有大型出口企业采用这一投保模式, 即通过国内母公司的总授信额度向境外销售公司的所有重要终端客户分别申请一个子额度, 当终端客户发生收汇风险时, 由国内保险公司统一理赔。这样操作不但可以降低综合投保成本, 还可以提高理赔效率。
(五) 选择合理的结算方式与账期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不能完全分散出口收汇风险, 因此, 企业在出口业务上, 还必须选择合理的结算方式, 严格控制结算账期。投保前与投保后应采用一样严格的控制标准, 而不能在投保后就放松控制标准。企业对客户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到位, 在投保时, 才能尽量争取到高的理赔率。
(六) 与保险公司建立客户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3.新兴保险的出口 篇三
对于大部分中国人而言,相互保险是一个古老的新事物。1688年,诞生于爱德华·劳埃德咖啡馆的劳合社既是相互保险的萌芽,也是现代保险的起源。随着社会的进步,股份制保险公司逐渐发展成为先进、成熟的市场主体。自1979年我国决定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时期,我国借鉴了国外成熟的保险体制,跨过了相互保险,股份制便成了中国保险行业唯一的市场主体。
“去年的数据显示,相互保险的业务量占全球整体保险业务的三分之一,美国利宝互助保险集团、日本生命保险公司等是典型的相互制保险公司。”中国相互保险五十人论坛学术委员会联席主席、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告诉《经济》记者。
被遗忘的角落
“互助共济是人类的天性”,相互保险起源于有同类风险转嫁需求的行业或团体,在中国并非完全从零开始。
1984年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船东互保协会、1993年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创办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及1994年由农业部批准成立的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原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分别是针对大型船舶所有者、渔民、职工群众等特定人群风险需求的互助组织,这些特定的风险却是传统保险公司不愿承担或力所不及的。郝演苏指出,这3家互助组织早在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之前就存在了,可谓中国相互保险业的萌芽。
再如2004年由保监会批准成立的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国内首家相互制保险公司,主要针对黑龙江垦区的农业风险保障,“由于当时没有对相互保险的规定,它是按照股份制来经营的。”此外,2011年成立的慈溪市龙山镇伏龙农村保险互助社也是国内在相互保险领域的探索。
发展相互保险的必要性
既然股份制是先进的模式,为什么要发展相互保险?
郝演苏认为,保险是舶来品,我国保险业与国外“先相互制后股份制”的发展历程正好相反,“特定需求创造特定的市场,相互制是被市场需求倒逼出来的。作为国内市场的一种过渡,相互保险有它存在的必要。”
近期多地暴雨袭城,各地军队和武警官兵挺身而出,纷纷投入抗洪抢险一线。当他们遇到风险,或在军事演习中发生伤亡时,谁来保障他们呢?作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保险政策顾问的郝演苏认为,由于军事行动无法向社会披露,因而股份制保险公司无法获得相关资料导致无法为其承保。对于有特殊投保需求的军人、煤矿工人、农民、医生、教师、记者等特殊群体,更适合相互保险。
一直寻求互联网保险创新的精算师陈辉发现保险与互联网的文化和机制并不能有机的融合。“我倒不认为相互保险是被倒逼出来的”,相互保险互助共济的“性格”也许跟互联网更合拍。在互联网时代,人们的沟通、参与机制变了,简单的保险业务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自助承保、理赔,“也许相互保险借助互联网技术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容易传播和发展。”
“精算师也要慢慢失业了”,陈辉揶揄道。目前他是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筹备组成员、拟任总精算师。从过去处理静态数据到现在的动态数据,对他而言是一种新的尝试。“过去在产品设计时,我要考虑股东的盈利,而现在要考虑会员的权益和产品运营的稳定性及安全性。”陈辉认为,目前国内对中小微企业的保险服务主要集中在基础保险险种,保险覆盖面不足,同时由于信用体系不完善等原因,针对企业信用风险管理、融资类需求涉及较少。众惠相互通过大数据、互联网,甚至是区块链技术为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中小企业定制信用保证保险,让信息更对称、透明,同时发挥了相互保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
与股份制保险公司截然不同的是,相互保险组织的会员既是股东,也是客户。股份制的盈利要分给股东,而相互制的盈余要分给会员。陈辉表示,从国外一些相互制保险公司的产品定价来看,并未比股份制保险公司的产品实惠。主要是因为相互保险组织的运营成本和管理成本与股份制保险公司相似,只不过营销成本会有所降低。事实上,相互保险的本质是互助共济,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如果有盈余,相互保险组织可在第二年降低保费或者将盈余返还给会员。”
相互保险的新起点
《论语》有云:“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
近年来,国务院高度重视并明确要求加快发展相互保险。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2015年1月,保监会出台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2016年4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同意开展相互保险社试点并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据了解,目前有200多家机构或组织向保监会申请牌照,而保监会于6月22日仅同意众惠相互、信美人寿、汇友建工3家相互保险机构的筹建批复。保监会曾发布公告表示,“要积极稳妥地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相互保险发展模式,确保相互保险在中国起好步、开好头”,而这3家“正规军”则是肩负重任的探索者。郝演苏认为,相互保险对于中国保险市场是一种有益的补充,它并不会取代股份制保险公司。“从国外的发展来看,占有30%市场份额的相互保险依然是小众的保险市场。”
中国相互保险五十人论坛秘书长、宜安相互的创始人易辉认为,相互保险可以促使保险回归保障本质,更有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在各个垂直领域具有一定基数特定人群的行业适合用相互保险进行风险管理。未来一旦我国相互保险的监管政策“松绑”,国内相互保险市场份额必将呈现“补涨”现象。早期开业的相互保险组织也将迎来爆发式的增长机遇。他认为,未来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是以股份制保险公司为主、相互保险组织为辅,二者共同推进中国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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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遇下的风险
任何一种模式都不是十全十美的。
20世纪初期,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开始,由于股份制人寿保险公司长期存在一些欺诈交易、虚假保费、侵害投保人利益行为,引起了一波保险公司的“相互化”浪潮,至1997年达到顶峰时世界前十大保险公司中有6家都是相互制保险公司。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相互制保险公司筹资的渠道较为有限,管理层激励不足,很多大型保险公司从相互制保险公司又转回股份制保险公司,呈现出“去相互化”的趋势。易辉认为,相互制保险和股份制保险各具优势,在不同的专业领域和不同的发展阶段,优劣势转化的节奏不同。无论是“相互化”还是“去相互化”,保险公司的管理层都要审时度势,做出正确的决策。
一个新兴的行业必然孕育着新的发展机遇,会成就新的创业企业,诞生新的生态圈。然而机遇背后也隐藏着风险。
监管风险是相互保险行业的首要风险。中国保监会对相互保险组织的监管十分严格。比如,董(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任职资格,要合法地运用资金,充足的信息披露,以及保险条款和费率要按照规定报经审批或者备案等。《试行办法》规定,当偿付能力不足时,相互保险组织应当向会员及时进行风险警示,并在两个月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确定改善偿付能力措施。由此可见,相互保险组织依法合规经营格外重要。
其次,目前有一些打着“互助”旗号的平台,模糊了互助与保险的边界,被保监会点名的“夸克联盟”便是其一。据保监会披露,“夸客联盟”的互助计划主要集中在意外互助和重大疾病互助领域,而后又涉及所谓的车辆风险。其推出的互助计划大都采取收取小额费用,发生互助事件后再均摊互助资金的模式,互助额度存在不确定性。易辉表示,未经保监会批准的平台如果预收保费,并承诺承担保险责任或者自设资金池,均属于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据保险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更重要的是,这些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的平台,可能让用户面临资金安全难以保证,承诺的保障无法兑现,个人隐私泄露,纠纷争议难以解决等风险。“值得警惕的是,别有用心的‘害群之马’很容易利用互助计划进行非法集资,打着融资租赁旗号的e租宝就是前车之鉴。”
4.出口信用保险投保流程 篇四
1)、客户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投保买家的相关资料
2)、填写《投保单》,把出口企业的名称、地址、投保范围、出口情况、适保范围内的买方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清楚后,企业法人签字盖章
3)、中国信保审核保单,核定费率,签发保单,提供《保单明细表》、《费率表》、《国家(地区)分类表》、《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信用限额审批单》、《出口申报单》等给客户。☆ 申请限额
1)您在接到我公司签发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单》后,应就保单适用范围内的每一买家申请信用限额,填写《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一式三联,按表内的要求,把买家的情况,双方贸易条件以及所需的限额填写清楚。2)中国信保评估买方资信,核定限额 ☆ 申报出口
您应在限额生效日期后出口,每批出货后,十五天内(或每月十号前)逐批填写《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出口申报单》(或《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出口月申报表及保费计算书》)一式三份,按表中之要求,把出口的情况如实清楚填写,供保险公司计收保险费。对于您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出口,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您补报。但若补报的出口已经发生损失或可能引起损失的事件已经发生,本公司有权拒绝接受补报。如您有故意不报或严重漏报或误报情况,本公司对您已申报出口所发生的损失,有权拒绝承担责任(出口香港的货物,要在三天内申报,帐期在30天内的等等客户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出申请)☆ 缴纳保费
5.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篇五
中国信保的业务范围包括: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国内信用保险业务;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和再保险业务;应收账款管理、商账追收等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及信息咨询业务;进口信用保险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中国信保还向市场推出了具有多重服务功能的“信保通”电子商务平台和中小微企业投保平台,使广大客户享受到更加快捷高效的网上服务。
公司成立以来,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外经贸的支持作用日益显现。尤其在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出口信用保险充分发挥了稳定外需、促进出口成交的杠杆作用,帮助广大外经贸企业破解了“有单不敢接”、“有单无力接”的难题,在“抢订单、保市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2年末,中国信保累计支持的国内外贸易和投资的规模约1万亿美元,为数万家出口企业提供了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为数百个中长期项目提供了保险支持,包括高科技出口项目、大型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大型对外工程承包项目等,累计向企业支付赔款43.4亿美元。同时,中国信保还累计带动160余家银行为出口企业融资约1.5万亿元人民币。
6.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分析及国际比较 篇六
贸易保险是参加交易的各方为了最大限度地回避交易标的可能发生的风险而进行的先期预防行为。具有现代意义的海上贸易保险发祥于中世纪的意大利,参加贸易的商人自发组织起来,共同投资保险活动,对早期国际贸易的发展起了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这类保险的形式主要有: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海上保险等自然险。而本文中所要讨论的是与传统贸易保险所完全不同的信用保险范畴。信用保险最常见的是出口信用保险,世界各国为鼓励出口,专为出口企业提供贸易收汇风险保障而开办了该险种,旨在保证出口企业的正常经营机能。它主要包括以下两类风险:
1.政治风险。又称国家风险。主要指贸易过程中发生的并非当事人责任,而是由不可抗拒原因导致的风险。例如进口国发生国内战争、政治**、进口限制或者禁止、关税上调、外汇交易限制或者禁止等当事人无法控制或影响的国家或政府行为,由于进口国发生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出口国无法出口、不能回收货款,以及海外投资中购买的股票及投资实体等被强制没收等都属于此类。
2.商业信用风险。又称商业风险。主要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进口企业自身原因带来的危险。例如:由于进口方破产、亏损等经营方面的理由而使货款未能收回,接受买方信贷一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以及在订立合同并加工制造以后出口之前进口企业破产等原因导致出口中断等所造成的出口风险和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是与贸易信贷、贸易信贷担保并列的三大官方出口支持手段之一,用于帮助企业防范出口贸易过程中的意外和信用风险。投保企业一旦遭遇上述危险,并带来了实际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将支付保险赔偿金,以补偿企业损失。
1919年出口信用保险最早出现在对外贸易依存度较高的英国。目前在一些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程度差异较大。日本目前的承保贸易额大约相当于贸易总额的25%左右,最高时接近30%,在发达国家中属于比较高的水平;发达国家平均大约在20%上下,世界平均水平是12%左右。而我国仅仅停留在1%的低水平上,甚至远低于韩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
二、日本对外贸易保险体系发展的历史沿革及其特点
日本在战后确立了贸易立国的发展战略,对贸易保险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加以保障,并通过对相关管理机构的不断改进来促使其运作的高效和顺畅。所以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成果显著。1950年3月,日本通过了“出口信用保险法”和“出口信用保险特殊会计法”,建立了总的出口保险体系。从当年的6月起开始正式实施。1951年11月,建立了“出口收益保险”。1953年8月,“出口信用保险法”和“出口信用保险特殊会计法”被改名为“出口保险法”,并建立了“出口单据保险”。1965年4月,建立了“出口保险促进协会”。1970年5月,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并加入了伯尔尼公约组织(Beme Union)。1974年5月,建立了“汇兑风险保险”。1977年4月,建立了“出口债券保险”。1987年3月,“出口保险法”被改名为“贸易和投资保险法”,建立了“提前支付进口保险”和“中间贸易保险”,引入再保险业务并在外国建立保险机构。1989年8月,建立了“日本贸易和投资保险组织”(YTIO)。1991年8月,建立了“短期综合保险”。1992年10月,建立了“一般贸易保险”。1993年8月,建立了“海外未定用途贷款保险”。2001年4月,建立了独立行政法人:日本出口和投资保险组织(NEXI)。[!--empirenews.page--] 在2001年4月NE,Xl成立以前,日本贸易保险一直属于由政府经营的特殊业务。它由日本经济产业省负责,该部门下设贸易经济协力局及贸易保险课,负责制定贸易保险制度及具体承保、核保和理赔业务,而且代表政府负责协调交易双方的关系并与国外债务国进行交涉。除中央通产省外,地方还设有14个通商产业局,负责地方的贸易保险业务。另外,贸易经济协力局下还设置了保险审议委员会和14个出口商协会,前者负责咨询,而后者则专门负责大量的出口企业的统一保险代理业务。这一点我们在后面还要详细分析。而1989年设立的JTIO则代替了贸易保险课的一些文字处理及具体事务性工作。日本政府既制定政策又负责具体事务,使贸易保险在推行的初期因为有强大的政府支持作后盾而很快取得了出口商的信任,并对贸易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其中的政府和企业合二为一的缺陷也对贸易保险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阻碍。日本政府于2001年4月成立了一个独立的管理贸易保险的机构——NEXI,使贸易保险完全从政府的直接经营中脱离出来。这标志着日本贸易保险组织改革的一个新的起点。NEXI直接运营保险业务的承保和理赔,并将一些与保险有关的具体事务比如海外买主的信用调查、文件处理、保险资料提供及咨询、研究等工作交给JTIO来运作。为了更好地增强自身的抗风险实力,NEXI向日本经济产业省进行再保险。这样一来,日本经济产业省只负责制定保险政策并由贸易经济协力局负责再保险业务,成为一个真正的管理者。
在对日本贸易保险体系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有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组织:出口商协会。日本现在共有 15个出口商协会,几乎每个重要出口行业都有协会存在,例如:日本钢铁联盟,日本化学制品出口商协会,日本汽车出口协会等。这些协会采用会员制的形式为其成员提供综合保险。即协会成员定期向协会交纳会费和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协会则作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NEXI购买综合贸易保险,一旦发生贸易风险,该会员即可享受到一定数额的保险补偿。这种制度的好处在于对NEXI来讲,可以有稳定的保费收入,同时可以避免某些当事人在购买保险时经常出现的逆向选择,降低经营风险。对于出口商来讲,平时相对较低的保费支付(他们支出的保费比作为单个企业支付时要小)可以换来风险发生后的大额补偿,即使对某一笔业务比较担心,还可以另外再投保,并不因已经有了这个综合保险而受到影响。所以说它是一个克服保险领域逆向选择问题的非常有效的途径,也是日本贸易保险的一个特色所在。
三、法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
向法国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险的机构是法国外贸信贷保险公司(COFACE)。COFACE是由法国政府于1946年组建的国营机构,1994年实行了全面的私有化改革。该公司在法国各大区都设有地方分支机构,负责向全国的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在国外通过控股、参股、设立分支机构和合作等方式,在全球3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网络,提供统一的服务。
近年来,COFACE根据实际需要对其所经营的保险业务作了一些调整,其承保范围逐步做到不仅包括传统的短期商业信用风险,而且包括一些国家的政治风险,以及与重复性业务有关的汇率风险、成本上升风险等,并且 COFACE自从成立之日起就代表国家开展出口担保业务,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开拓保险担保、中长期信贷担保等,主要目的是支持法国企业扩大出口。由于这些公共保险业务风险较大且带有政策支持的特征,私有化后的 COFACE要接受法国经济与出口关系协调部和财政部等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并且接受相关国家资金的支持。其主要公共业务有:(1)市场开拓担保。这是法国为鼓励和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扩大出口而提供的政府资金支持,其方式是由政府通过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企业开拓市场的某些行为进行保险,将开拓市场的风险由政府承担,以减少出口企业可能出现的经营风险,降低因进行国外市场开拓给企业财务造成的压力。(2)出口信贷担保。出口信贷担保是COFACE使用政府资金代表政府对商业银行的出口信贷提供的中长期信用担保。这项举措大大调动了商业银行从事出口信贷的积极性,达到了为企业融通资金和提高出口竞争力的目的。[!--empirenews.page--]
四、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分析与改进建议
2001年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约为5000亿美元,已上升为全球第六大贸易国。外贸进出口总额约占国内生产总值11000亿美元的45%,也就是说中国的外贸依存度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外贸在我国国内经济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与国际经济和政治形势密切相关。怎样更好地保障对外贸易的安全性,增强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并保持中国对外贸易的稳定性就成为贸易保险的努力方向。
与日本和法国的贸易保险状况相比,我国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要加以改进。
1.立法方面二日本有专门的贸易和投资保险法,对贸易保险的费率、各险种的手续及规则、营运资金不足时借入的款项数额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而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从1988年起步,到现在为止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贸易保险进行规范。贸易保险混同于其他保险,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予以管辖,而这远不能满足贸易保险的特殊需要。
2.组织体系设立方面。由于贸易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具有特殊性,各国政府都以各种形式进行参与及管理。但我们也应当看到,日本政府在2001年4月份成立的NEXI,就开创了将政策制定和具体业务操作分离开来的典范。NEXI作为一个独立的管理机构,在执行政府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企业的自身理念来选择客户并以更高效的服务来获取效益,很好地解决了政府机构效率低下及管理与服务合二为一的缺陷。而法国则在1994年对COFACE进行了全面的私有化改革。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及投资保险从开办之日起就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来负责,而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所产生的风险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自己承担。这种人为的分割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利于信息的共享。因此,在2001年12月18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成立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就显得尤其必要和及时。但应该看到,由于运行时间尚短,转换和交接工作不到位,2001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出口额仅占当年出口额的1%左右,投保企业不足出口企业的8%。
3.承保方式及保费方面。我国的贸易保险险种单一,长期以来只有出口信用保险和投资保险,并且到2001年底,13年中累计承保的出口贸易额仅为180亿美元,相对于巨额的出口贸易值,保险的作用远未充分发挥。这种现象出现的部分原因就是由于我国保险采用一单统保的方式,保费相对较高,造成外贸企业对一些风险较低的业务不愿意参加保险,而风险较高的业务又无处投保现象的发生。反观日本所采用的利用行业协会统一投保的方式,凡协会与JTIO签署的统保保险范围内的所有业务都必须交纳保费,适用险种为贸易一般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日本贸易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90%以上都来源于这个特殊的保险方式。我国现在依然只接受单一企业单独投保的方式,而且运作成熟的全国性行业协会也非常少见,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依赖行业协会的力量进行统一保险的方式的引进。另外,我国 1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平均为1.5%左右,而法国3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才0.1—1%。[!--empirenews.page--] 4.保险主体方面。长期以来我国对外贸易保险发展水平和规模低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对外贸易主体资格方面的局限性显而易见。在1998年底以前,私营生产企业并没有外贸经营权,必须通过有外贸经营权的国营企业代理进行进出口业务,这些国营企业由于自身经营激励与约束机制存在弊端,往往缺乏投保的积极性;而外商投资企业虽然在注册成立之日起就享有自营进出口权,他们一般也会选择比较成熟的本国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因此投保主体的缺位是造成贸易保险发展迟缓的另一个客观原因。从1999年1月1日起,我国对外贸经营主体的资格开始放宽,到目前为止,全国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达到3万多家,已经形成多元化的外贸经营主体结构。这就为各种经营主体之间展开竞争,规范经营奠定了基础,也使贸易保险面对一个更有利的市场环境。但同时应当看到,企业贸易保险意识薄弱,国际经营经验不足是我国贸易保险面临的长期问题。
5.国外厂商信用制度建立方面。日本是经合组织和伯尔尼组织及巴黎俱乐部的成员,NEXI从这些组织和其他外交渠道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金融组织(IIF)、经济学家智慧(EIU)、穆迪指数(Moody‘s)和国内的研究机构及其他组织成员处,或通过双边讨论得到关于外国政府、外国企业的信息并建立了相应的信用等级体系。这个体系的建立和及时调整(每一年调整一次)可以有效地降低承保时的风险,最大限度地保留保费收入并对相关外国企业建立长期信用提供了有效的制度约束。而法国在国内有800多名员工从事信息和迫款业务,同时还在6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联盟网络。目前,COFACE可提供世界155个国家3500万个企业的资信信息,不仅为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分析和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而且也使COFACE成为全球最大的企业信息服务商之一。我国在国外厂商信用体系的建立及国际追偿的合作方面与国外相比有明显的差距。
7.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实现新突破 篇七
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取得新的重大突破
2010年以来, 中国信保积极响应国家“落实和完善出口信用保险等各项政策措施”的号召, 紧紧围绕国家产业振兴规划和区域发展战略, 不断改善产品和服务, 着力推动外贸发展方式转变。截至今年9月14日, 中国信保保险及担保业务共实现承保金额1 269.3亿美元, 是2009年全年的1.1倍。其中,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达到1 101.9亿美元, 同比 (下同) 增长113.6%;投资和租赁保险承保金额44.5亿美元, 增长43.4%;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承保金额765.8亿元人民币, 增长29.3%;新增担保金额10.1亿元人民币, 增长108.3%。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客户数增长51.6%, 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中国信保发展势头强劲, 经营稳健, 综合实力显著增强, 支持我国外经贸发展的能力取得了新突破。
(一)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出口的能力显著提升
2010年以来, 中国信保继续执行积极的承保政策, 直接拉动了对新兴市场和部分远期放账业务的出口。1~8月,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出口到俄罗斯、巴西、印度等新兴市场国家的业务423亿美元, 增长91.2%;支持出口到发达国家的90天以上长账期业务194.9亿美元, 增长112.7%;支持出口到发达国家的远期信用证业务77.4亿美元, 增长104.9%, 直接拉动我国出口共计694.7亿美元, 增长97.9%。
2010年9月9日, 我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规模突破一千亿美元大关, 9月14日承保规模已达1038.5亿美元, 增长106.4%。
(二) 国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专项安排实施成效显著
目前, 中国信保累计获得国务院批准的“专项安排”项目68个, 涉及合同金额210.9亿美元;共完成承保方案140个, 涵盖43个出口国家, 支持领域涉及电力、电信、铁路、船舶、石化、交通运输、航空等10多个行业。
2010年, 中国信保首次以优化风险分配的项目融资方式, 承保了菲律宾某电站项目;首次以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方式, 支持了印度尼西亚某电信项目。同时, 中国信保充分利用市场和政策性资源, 着力提升我国出口融资的竞争力, 在许多项目中协调使用了多种资金资源, 加大了对国家战略行业的支持保障力度。
(三) 中国信保综合实力显著增强
从发展速度来看,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2009年增长128.5%, 今年1~8月增长108.8%, 持续保持三位数以上的增速。从承保规模来看, 今年1至8月,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达到1 020.9亿美元, 占同期我国一般贸易出口总额的22.5%, 比2009年 (18.6%) 提高了3.9个百分点。从准备金情况看, 2009年~2010年8月新增准备金71.6亿元人民币, 截至今年8月底, 准备金余额达160.6亿元人民币, 是2008年底的1.8倍。从风险控制情况看, 中国信保不断强化对风险集中度、未了责任、最大可能损失、赔付率等指标的动态跟踪管理, 积极安排再保险措施, 业务风险控制良好。目前, 中国信保经营稳健, 总体风险水平在正常和可控范围之内。
与国际同业相比, 日本NEXI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由734亿美元 (2001年) 扩张至1 047亿美元 (2006年) , 历时5年;韩国K-Sure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从555亿美元 (2005年) 增长至1 171亿美元 (2009年) , 用了4年时间;中国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从406亿美元 (2008年) , 到目前突破1 000亿美元大关, 历时还不到两年。只要能够保持当前的发展势头, 2010年中国信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总承保金额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金额, 都有可能雄居全球官方出口信用机构之首, 在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人协会 (即伯尔尼协会) 全部成员中名列第三。
二、进一步提升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服务水平
当前, 世界经济逐步复苏。我国经济正处在由回升向好向稳定增长转变的关键时期, 经济发展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仍然错综复杂。中国信保将始终牢记政策性使命, 坚持“以政策为依据, 以市场为导向,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推进改革创新, 加快业务发展, 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实力, 为实现外贸“拓市场、调结构、促平衡”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性金融服务。
一是大力推动外贸发展方式转变。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进一步加大对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承保力度, 不断扩大客户覆盖面和市场渗透率。大力支持具有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 深度挖掘重点行业市场潜力, 促进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为我国出口产品结构调整和升级发挥促进作用。
二是继续支持企业大型成套设备出口、开展国际工程承包和海外投资活动。
积极落实国家大型成套设备融资保险专项安排, 加大对电力、电信、轨道交通、船舶等行业的承保力度;积极支持企业开展海外工程承包, 在促进中长期资本项目输出的同时带动一般贸易出口;积极贯彻国家“走出去”战略, 研究海外投资保险领域的新的承保模式, 大力支持企业开展海外投资活动。
三是创新完善产品和服务体系。
完善面向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加快推广“中小企业信用保险E计划”。进一步优化资信调查、限额审批、定损核赔等业务流程, 提高市场响应速度。统筹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和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综合运用费率调控、信用限额配置、风险信息预警等承保技术手段, 满足企业的差异化需求, 不断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
四是不断加强业务风险控制和风险预警服务。
8.金融危机下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分析 篇八
摘要: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出口企业收汇风险激增,出口信用保险的功能得以彰显。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出口信保的覆盖率仍然较低,有诸多问题还待完善,金融危机后更需进一步发展以适应变化的新形势。
关键词:金融危机;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存在问题;建议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1.有利于出口商采取灵活的更具竞争力的贸易结算方式
出口企业不必为保证货款收回只选择信用证、预付货款等对出口方有利的支付方式,从而增强其国际竞争力。
2.有利于企业防范和控制国际贸易风险
企业可利用中国信保的买家资信评估服务对买家资质、所属国家政治经济背景等进行调查筛选,加强风险管理。
3.有利于企业的稳健经营
信用保险为出口企业提供收汇的安全保障,弥补了货物运输保险所不能涵盖的买方商业信用风险和国家政治风险的空白。
4.有利于企业缓解资金紧张状况和规避汇率风险
出口信保使企业收汇风险降低,更容易获得银行贷款,提前取得营运资金,从而也避免了因人民币升值所导致的汇率损失。
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近年来,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在出口贸易中的比重从2002年的1%上升到2008年的3%,占一般贸易出口的比重从2002年的2%升至2008年的7.3%,信用保险对外贸的覆盖率呈上升趋势。据估计,2009年我国出口信保的覆盖率可能达到10%。尽管如此,与发达国家高达20%至30%的出口信保覆盖率仍然差距甚远。由此可见,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是:
1.企业自身原因
首先,由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起步较晚,发展过程中宣传力度也不够,致使外贸企业对其认知度不高,加之国内企业防范风险意识差,近几年投保率一直很低。再者,国内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出口商品属附加值低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企业担心投保出口信用险将增加成本,降低其竞争力,因而心怀侥幸放弃投保。金融危机的爆发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这种现状。
2.缺乏法律保障
迄今为止,我国仍没有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法律规范,在《对外贸易法》和《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中也没有统一明确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基准、担保政策、投保事项等事宜,进而导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操作不规范,影响了其快速发展。
3.相应的政策性支持力度不够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需要财政资金做后盾。而我国迄今仍未建立透明的预算机制,出口信用保险缺乏财政保障。这使得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基金不足,影响其规模和承保能力。另一方面,政策性支持不够还导致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偏高的现象。
4.承保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
目前,我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承保原则是采用“统保”方式,这样做可将出口商的优劣业务均纳入保险范围之内,保险机构因此可以分散风险,扩大承保面。但此综合保单难以满足企业多样化的需求,对于优良业务企业不愿因投保增加成本,而单独投保有风险业务又无法运作,从而影响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发展。
三、新形势下关于出口信用保险更好的服务于我国外贸出口的建议
针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扩大宣传,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开发新险种一直是其仍需努力的方向。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全球风险等级明显趋升,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各出口企业规避风险的金融利器显得愈发重要,我国政府在此方面也做出了努力。面对今年上半年我国对外贸易的负增长,商务部提出要加强出口信用保险的工作力度,切实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进一步降低保费费率,完善出口信用保险风险补偿机制。2009年安排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840亿美元,以2009年的潜在出口额匡算,2009年出口信保的覆盖率可能达到10%。在此基础上,要实现新形势下出口信用保险的稳步发展,使其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的外贸出口,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建立健全企业资信体系
短期内,金融动荡、经济萧条和能源粮食危机强化已有态势,将引发新的矛盾。此时建立健全信息网络体系越发重要,要即时预测和追踪各国各企业风险状况,为出口企业提供最全面的资讯服务。
2.健全追偿体系
2008年中国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赔付率高达85.9%,2009年以来金融危机逐渐波及实体行业,并向全球蔓延,出口信用保险的赔付率仍有上升趋势,因此需健全事后损失协调平台。企业和中国信保双方共同致力于对风险发生后的理赔追偿及核销协作,在未收汇的凋查和追讨方面全面合作。
3.体制改革须谨慎进行
2008年12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研究开放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竞争,支持出口贸易。近期出口信用险赔付额的激增彰显了其政策性的重要性,而且金融危机后局势的不确定提高了对经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要求,体制改革须在谨慎中进行。
在国际金融不稳定的当下,国际企业信用降低,出口企业压力加大,使得出口信用保险将在更大程度上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更具深远意义。
参考文献:
[1]殷宝成:发展出口信用保险的难点与对策[J].黑龙江金融,2008年第三期.
9.进出口英语:保险 篇九
摘要:出口信用保险具有防范收汇风险的作用,同时具有融资条件宽松、手续简便易行的特点,日益成为中小企业贸易融资模式的首选。针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中的存在问题,银行、企业、政府必须通力合作,积极建立健全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的制度体系,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专项立法,建立风险基金制度,建立有效的国家管理机制,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完善效益控制体制,促进中国信用保险健康有序地发展。
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
问题
对策
1.国内外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现状.......................................................................................3 1.1 国外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现状................................................................................3 1.2国内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现状.................................................................................5 2.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问题.......................................................................................6 2.1出口信用保险基金不足........................................................................................6 2.2 支持产品类别范围狭窄.......................................................................................7 2.3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方式有待进一步改进.........................................................8 2.4 出口信用保险缺乏法律保障和监管体制约束........................................................9 2.5投保申请周期过长,投保费率过高......................................................................10 2.6 我国出口企业风险防范意识薄弱,投保意识差...................................................11 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对策......................................................................................12 3.1.健全有关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12 3.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风险基金制度...............................................................12 3.3 建立有效的国家管理机制...................................................................................13 3.4 出口企业应加强风险意识和投保意识.................................................................13 3.5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14 4.结论.............................................................................................................................15 参考文献:.....................................................................................................................16
随着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外贸出口企业面临着更加激烈的竞争与挑战。而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公认的国际贸易促销手段.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出口信用保险对一国的对外贸易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企业防范和控制国际贸易风险,有利于出口企业采取灵活的贸易结算方式,有利于出口企业获得融资便利等。而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缓慢,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高技术产品的出口。因此,为实现科技兴贸的计划目标,探讨发展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对策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国内外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现状
1.1 国外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现状
西方发达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已积累了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英、法、日三个国家为例,介绍其开展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况和特色。英国出口信用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官方支持的力度大。ECGD是代表国家经营的公共业务,其收支列入国家的财政预算,而且由英国贸工部牵头对其中长期出口信贷保险项目开展审查,并通过其电子信息系统为ECGD调查了解其承保的国外进口商的有关资信情况予以支持。二是信息网络和未付款追帐业务完善。通过与世界其他保险组织的合作,以及在30余个国家和地区设立的保险分支机构网络和英国政府在60余 3
个国家建立的企业资信联盟网络,确保英国出口信用保险商时获 得对方企业的信用资料,为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分析和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三是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信贷相结合。英国出口商在获得保险机构的出口信用担保后,可以以此担保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获得资金融通。特别是通过ECGD使用政府资金代表政府对商业银行的出口信贷提供的中长期信用担保。由于有以国家资信为基础的出口信贷担保,大大调动了商业银行从事出口信贷的积极性,达到了为企业融通资金和提高出口竞争力的目的。法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体系凭借其完善的服务体系令世界各国的出口商所羡慕,享有提供“慷慨保险”之美称。法国出口信用体系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承保范围广。从一般性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到特殊的成本上升风险、汇率风险、投资风险以及市场开拓过程中发生的风险都包括在COFACE的承保范围之内;--是风险评估机制与信息管理系统发达。目前科法斯可提供世界155个国家和地区3500万个企业的资料信息,不仅为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分析和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而且也使科法斯成为全球最大的企业信息服务商之一;三是官方支持的力度大。COFACE代表国家经营的公共业务,其收支列入国家的财政预算。每年年初COFACE向政府报告当年预期收入及支出情况,政府根据公司的报告编制并批复当年预算,如出现巨额赔款等意外情况,可以向政府直接申请资金,该笔资金的支付不必通过议会。日本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50多年,对日本的出口起到了非常大的支持作
用。据统计,日本有39%的贸易额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取得的。日本的出口信用保险之所以取得成功,主要得益予以下几点:(1)完善的基金补充机制。如NEXI出现赔付,日本政府将承担95%的风险。同时NEXI也将95%的保险费收入上缴政府,并转入政府出口专用风险保障基金。如果NEXI自留5%风险的赔付金额超过NEXI的风险基金,则日本政府依然可以通过追加 预算弥补不足。(2)国外厂商信用制度。NEXI从各种渠道得到关 于外国政府、外国企业的信息并建立了相应的信用等级体系。这个体系的建立和及时调整可以有效地降低承保时的风险,最大限度地保留保费收入并对相关外国企业建立长期信用提供了有效的制度约束。(3)行业协会统一投保。即由企业向出口行业协会投保,行业协会作为保险代理人统一再向NEXI购买出13信用保险。这避免了某些当事人在购买保险时经常出现的逆向选择,降低了NEXI的经营风险。日本出13信用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90%以上都来源于这个特殊的保险方式。1.2国内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在80年代末发展起来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从开办到现在,已经走过了10多年的历程。经过这10多年的探索,出口信用保险有力地支持了大陆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商品的出口,在保证企业安全收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蔓延,在此情况下,据中国信保的统计,今年l
—l 1月,中国信保承保金额达565.2亿美元,同比增长63.6%;支付赔款2.1亿美元,同比增长174.5%。今年前三季度为企业提供融资便利约570亿元,累计为企业提供融资便利超过3000亿元。虽然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的看来,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与我国作为出口大国的地位很不相称,发展步伐较慢。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以来,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得到了巨大的扩展。2002年,新成立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刚刚蹒跚起步,其业务规模就达到了27.5亿美元;到了2005年,业务规模已经增长到了212亿美元。其每年业务的平均增长率达到了98%,实现了业务规模“三年翻三番”的目标。但纵观出口信用保险在中国近二十年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的发展还是相对滞后的,尚处于起步阶段。
2.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在其运作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 2.1出口信用保险基金不足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支持出口发展的政策工具,其根本作用体现在对风险损失的补偿上,而发挥补偿作用的基础是有充足的基金后盾。缺乏保险基金则使得保险机构只有在超风险的状态下承担保
险责任,既影响了业务量,又影响了效率,同时还增加了潜在的金融风险,阻碍了出口信用保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由国家财政预算拨出40亿人民币,约折合5亿美元的注册资本金。按照目前国际通行的做法,风险基金与承担的责任额通常为l:20。因此,我国目前的风险基金最大可支持100亿美元左右的出口贸易额。但随着我国融人世界经济步伐的加快,我国的出口贸易发展迅速,我国的风险基金有限,因而面对大量的放账交易承保的能力不高,难以应付巨大的风险损失,使保险机构只有在超风险的状态下才承担保险责任,既制约了承保范围的扩大,又影响了业务量和效率,增加了潜在的风险,阻碍了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发挥。2.2 支持产品类别范围狭窄
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开办至今,所支持的出口产品类别主要集中于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方而,这与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创立之初的定位可以说有非常人的关系。但是作为经营了十余年的保险业务,其业务范围仍然局限于主要支持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则显得有些狭窄。作为支持我国出口业务的一个主要力量,其经营原则应该立足于我国的产品出口,尤其是需要支持的我国产品的出口,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的出口。当然,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的是我国出口的主要类别,也是我国外经贸事业调整出口商品结构重点扶持和需要人力支持的,况且我国的机电
产品、成套设备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并不是很强,尤其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创立之初更是如此,应该说,在出口信用保险创立之初把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产品定位在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的出口上并无不对之处,但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其他类产品出口尤其是农产品的出口,由于缺乏价格优势,将不可避免会受到冲击,出口信用保险如果还是局限于主要支持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的出口,在支持我国的出口方而所发挥的作用难免会受到限制,不能起到出口信用保险所应起到的作用。从另一方面来讲,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对象也有利十出口信用保险自身的健康发展。从这些年来的实际经营情况来看加人对农产品出口的支持不会导致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本身造成冲击,而且还可以使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对象与我国外经贸支持出口的方向相吻合,更能体现出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从理论上分析,由于农产品的出口保险均属短期保险,人量小额的投保将使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更加接近十人数法则,而大数法则正是一般保险经营的基础,符合这一原则才能保证保险的健康经营。2.3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方式有待进一步改进
中国的出口信用保险迄今仍未建立透明的预算管理机制。发达国家通常将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费用支出、合理赔付、保费收入及索赔收入纳入国家预算,并进行审核。中国有关主管部门过分强调保本经营,并按商业标准对信用保险机构进行检查、督导,致使出口企业普遍享受不到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作用,而承办出口信用保险的机构也过分注重商业性经营。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走出去”战略、以质取胜和市场多元化战略、以及鼓励成套设备和高科技高附加值出口政策的贯彻实施。中国出口保险承办机构仍沿用1992年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目前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主要的服务项目有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延付合同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口押汇保险、应收账款管理等,难以满足企业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对于部分发展中国家以及少数高风险国家,保险费率高达2%或4%,出口企业投保从意向接洽及书面申请到正式签订承保合同需1个月,有时甚至需要2至3个月,赔付条款的解释权在承保机构,存在过多的除外责任,以及损失界定和纠纷处理,服务对象仅面向国有外贸公司,难以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需求。发达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金额占出口的15%~30%,而据中国信用网统计显示,中国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仅占全国出口企业的3%左右,有些企业甚至不知道有这项业务。
2.4 出口信用保险缺乏法律保障和监管体制约束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出口信保方面的法律规范。所以,迄今我国对出口信保政策,担保政策,保险费率基准,国家风险及限额控制以及具体投保事项,如承保范围,保险费率,损失界定,委托追偿等方面,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来规范和保
障。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受保监会监管,但属于政策性的金融机构,业务有特殊性,因此保监会并不直接干预其经营管理。出口信保机构由国家财政出资成立,故财政部对其盈亏情况有一定程度的审核,而对其日常经营不负监管之责。此外,出口信保机构与商务部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没有上下级的监管关系。由于政府各部门和机构的性质。职责和相互关系不明确,经营体制和管理体制不稳定,严重阻碍了我国出口信保的规范稳定发展,从而使出口信保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2.5投保申请周期过长,投保费率过高
目前,出口企业从申请出口信用保险到最后投保,中间最少需要十几天到一个月,对于中长期的项目来说,时间则更长。出于金融机构的谨慎经营原则,我国平均保费率近1%,对南美、非洲等急需投保的国家和地区,平均保费率高达2%。举一个明显的例子,我国一年期的短期出口保险费率平均为1.5%左右,而法国三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才0.1%一l%。根据对外贸公司的调查显示,外贸公司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普遍认为偏高。偏高的保险费率对我国许多处于本或保本经营的外贸企业及许多中小出口企业来说,增加了成本,削弱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在关于产业链分配的理论中,有一种微笑曲线,即位于左端的知识产权开发企业和位于右端的品牌销售企业,创造并获只能拿到极少的一部分。而在我国出口企业中的整个产业链中的高
附加值,位于曲线低端的弧度部分的成品装配和低端产品为主的制造业,多数为替大型企业代工生产。即使生产自由品牌产品也由于品牌影响力弱而不能取得较高市场售价,从而在生产过程中不能获得规模收益,因此企业利润率相比同行业大型企业明显偏低,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承担保险金额。造成目前出口信用保险高费率的主要原因是目前国家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资金支持不够,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面相对狭小,风险集中,加之受信息资料的局限.保险人为了控制风险,高保险费率的出现在所难免。
2.6 我国出口企业风险防范意识薄弱,投保意识差
由于对出口信用保险这项政策性业务宣传力度不够,以及企业普遍存在着保险会加大成本费用的观念,使得外贸公司和出口生产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普遍存在着重视和运用程度不够的问题。在投保方面,许多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和适应范围、投保程序、费用水平等专业知识了解不多,有些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有的过份信赖与国外客户的贸易关系,认为与老客户之间的贸易结算较安全、可靠,考虑到保费较高,甘冒信用风险也不愿保险。
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对策
3.1.健全有关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尤其需要专项法律确保其合法地位,以保证其促进出口、贯彻国家外经贸政策、产业政策的实现。大多数发达国家采取的是立法指导实际操作的模式。我国可以借鉴英国、日本等国的经验制定专项立法,并以此作为完善政策性外贸金融体系的途径之一,通过立法明确出口信用保险的宗旨、经营原则、管理机构和管理方式,增加信用保险的透明度,为信用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参考保险制度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制定和实施一些具有超前性、可操作性和稳定性的战略、政策和措施,推动出口信用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3.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风险基金制度
一是从每年的出口信用刨汇中提取一定比饲的金额来补充出口信用保险基金,增强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也可根据当前外汇储备稳定增长的实际情况拿出一部分资金予以支持,以缓解资金不足的问题。同时,在税收政策上可实行免税或较低的税率,体现国家对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政策支持,从而增加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自我完善和发展的能力。二是建立风险基金制度,改 善基金结构。第一,对政府指令性项目和指导性项目实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分别考核。推动其加快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内控机制。第二,改革财政补贴方式,可以考虑采用分账管理后的“一揽子补贴方式”,消除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讨价还价的内在动力,将经营状况与职工的收入结合起来,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第三,改善资金来源结构。鉴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专业性强、风险大,政府应考虑在资金来源上给予支持。通过设立基金、财政资金委托运用、低息或无息借款、发债等方式,降低资金成本,改善其经营环境。
3.3 建立有效的国家管理机制
出口信用保险从性质上来说仍然属于保险,为避免权责不清的问题,应该明确规范保监会对出口信用保险的监管职能,正式在保监会成立一个专门的部门,管理出口信用保险日常的事物。同时借鉴外国的经验,进一步完善部际委员会制度,由经济财政部牵头,外交部、国防部、农业部等部门组成,吸收更多政府部门、企业代表和专家学者参加,建立由保监会牵头的经常性的出El信用保险例会制度和重大事件的紧急处理制度,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3.4 出口企业应加强风险意识和投保意识
金融危机使欧美大量银行倒闭,信用证不再保护出口商的利益,国外银行开不出信用证,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要挑不符点很容 13
易等,这些都影响到出口企业安全收汇。所以,灵活的贸易支付 方式也逐渐成为竞争的鼋要手段,非信用证结算方式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节约流通费用。另外通过投保,可使出口企业获得银行的融资便利,缓解资金紧张状况,增强企业竞争力,金融危机环境下,国外买方及其融资银行的流动性趋紧,要求供应商接受“放账交易”的方式,并且延长付款期限,导致交易风险增加,通过投保来规避风险,提升贸易信心,破除出口企业“有单不敢接、不愿接,无力接”的难题。
3.5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1)加强对出口信保的宣传力度。目前90%的出口企业是中小企业,多数不了解出口信保,又不敢采用赊销等贸易方式,失去了 许多贸易机会,因此应加大对出口信保的宣传力度。可通过开设网站等栏,对其进行全面的介绍。还可经常举行一些出口信保的业务推广活动,如召集一些出口企业学习出口信保的知识,对一些需要办理出口信保的企业,可以譬门派人到企业去进行宣讲。(2)完善出口信保的信息服务网络。对内通过建立健全客户信息库,缩短客户保险的申请期。对于出险少、损失少的续保客户,考虑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对外通过加强与国外同行的信息交流,充分挖掘政府机构等渠道获得有关信息,向投保企业提供国外客户的信用风险信息,防范交易风险和追讨风险。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学的信用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
(3)开通快速.简易审批、赔款通道。目前中国信保对出口企业投保的审批时间为22天,一些出口企业可能因为过长的审批时间而失掉达成贸易的机会。因此应尽快缩短审批时间,并进一步改 革其理赔机制,简化手续,缩短理赔时间。通过及时赔付,酌情预先赔付,真正为发生损失的企业提供及时赔偿。
(4)加大对重点行业和产品的支持力度。应对一些以农产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和家电等鼋点行业的龙头企业加大承保支持,提供专门的支持和服务,协助这些企业。走出去”,为它们能够迅速做大做强,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提供有力保证。(5)不断推进业务品种和服务的创新。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出 口信保机构应根据复杂多变的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设计保险产品,满足出口企业的多种需要。随着保险领域业务不断创新,我们可以通过培训和引进相结合的方法造就高素质、精通出口信保业务的人才队伍,以适应我国出口信保事业的发展。
4.结论
在当今激烈竞争的国际贸易市场上,如何按照符合国际规则的运作方式,支持和促进外贸行业对外贸易的发展,为企业提供一个安全的出口和融资环境,作为提供风险保障的出口信用保险,其作用越来越被人们所认同。虽然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问题很多,发展缓慢,目前对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促进作用有限,但我相信随着我国对出口信用保险在承保方式、承保机构和出口信用
保险的保险机制等方面的改革,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能够迎来美好的明天。总之,我们要认清目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出口信用保险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出口保险的实际情况,找出解决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问题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分析及发展思考 张莉娜
【2】论我国现阶段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对策 宁波大学商学院 邱波 【3】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与方向 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部 王雪华 【4】我国出口信用保险问题分析及对策 中国经贸 方丰霞 【5】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现状及问题研究 黑龙江对外经贸 王晖
【6】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张亚军
【7】浅议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对策 山东教育学院报 吴洋
【8】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中国商界 梁星玉 马扬 2010 【9】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对策研究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 刘浩
【10】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问题论析 承德民族师专学报 婓子英 王丽娜
10.进出口英语:保险 篇十
第一节 出口信用保险概述
一、出□信用保险的含义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把出口信用保险定义为: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是指授信的官方机构直接提供的或担保的,为本国产品或劳务出口提供的融资贷款或信用。
理解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需要注意两个要点:一是出口信用保险的出现和发展以支持商品出口为宗旨;二是出口信用保险与其他险种的显著区别在于不承保某一具体事件,它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向国外买方提供信用后,由于国外买方或相关方违约而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
二、出□信用保险的种类
1、根据卖方向买方提供信用期限的长短,可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2、根据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可分为出运前出口信用保险和出运后出口信用保险
3、根据承保方式的差异,分为综合保险、特别保险和选择保险。
4、根据贸易活动项下使用银行融资方式的差异,可分为买方信贷保险和卖方信贷保险。
5、根据保障风险的不同,可分为只保商业风险、只保政治风险、既保商业风险又保政治风险的出口信用保险和汇率风险保险。
三、出□信用保险的特点
相比于其他的商业险种,出口信用保险先天即带有较强的政策性,从其运作目标和操作模式来看,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非营利性
2、高风险性
3、政府支持
四、出□信用保险在中国的发展 1、20世纪80年代末,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在我国发展起来。2、198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开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3、1994年,我国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办理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4、2001年,在中国加人WTO的大背景下,国务院批准成立专门的国家信用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第二节出口信用保险的业务内容及经营模式
一、出□信用保险的业务内容(一)承保的风险
1、政治风险
2、商业风险(二)承保的时间(三)承保的额度
(四)承保的费率保险费率一般由以下诸因素决定
1、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和进口国的政治经济情况
2、保险险别
二、出□信用保险的经营模式
1、政府直接设立模式
2、政府委托私人机构办理模式
3、进出口银行模式
三、出□信用保险与国际保理的比较(―)两者的不同
1、两者概念不同
2、两者性质不同
3、两者功能不同
4、两者操作方式不同(二)两者的竞争性与互补性
1、两者的竞争性
2、两者的竞争性主要集中在出口商短期出口融资需求上。
3、两者的互补性
4、出口信用保险能填补保理业务的薄弱环节。
第三节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及风险防范
一、出□信用保险的作用
1、帮助出口商开拓新的国际市
2、为出口商提供安全的贸易支付
3、通过政策导向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
二、出□信用保险的风险防范
1、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减少坏账损失。
2、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增加风险承担的主体,从而降低投保企业的信用风险。
第十四章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与案例分析 第一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简介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定义及实施原因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RMBCrossBorderTradeSettlement)是指境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结算模式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收支。(二)实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原因
(1)使用人民币结算与人民币在周边国家或地区的地位紧密相关。特别是2005年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人民币币值稳中有升,人民币在周边国家或地区广受欢迎。(2)使用人民币结算有利于国内企业出口。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试点企业的选择与银行分类的规定
2、对人民币跨境清算渠道的规定
3、对兑换和融资的规定
4、对贸易真实性审核和反洗钱要求的规定
5、对贸易真实性审核和反洗钱要求的规定
6、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和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的规定
7、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外债登记管理的规定
8、对信息监测和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二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模式
一、清算行模式与境内代理银行模式下的人民币结算流程(一)出口收入人民币结算流程——清算行模式
(1)流出人境内的人民币渠道单一化,即人民币跨境收支只能通过港澳清算行进行过渡。(二)进口支付人民币结算流程——清算行模式(三)出口收入人民币结算流程一_境内代理银行模式(四)进口支付人民币结算流程——境内代理银行模式
二、清算行模式与境内代理银行模式的比较
1、在相似点方面
(1)两种模式均通过境外中资或境内银行作为人民币跨境收支通道。
(2)境外参加银行均需在港澳清算银行或境内代理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并利用该账户实现人民币收支。
2、在不同点方面
(1)清算行模式实质上是“境外代理银行”模式,因为港澳清算行均位于港澳地区,均受港澳货币当局的监管。
(2)管理风险不同。境内代理银行模式的管理风险明显高于清算行模式,这是因为境内代理银行数量远高于港澳清算行数量,对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要求较高。(3)结算路径长短存在差异。
三、结算模式的发展方向
(1)CIPS(—期)采用实时全额结算方式处理客户存款和金融机构汇款业务。(2)各直接参与者一点接入,集中清算业务,缩短清算路径,提高清算效率。(3)采用国际支付保文标准,便于参与者跨境业务的直接处理。(4)运行时间覆盖欧洲、亚洲、非洲、大亚洲等人民币业务主要时区。(5)为境内直接参与者提供境内专线接入方式。
第三节主要结算方式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的应用
一、汇付(电汇)
(一)出口流程
在采用电汇作为结算方式时,港澳进口企业应根据合同条款向试点企业支付人民币款项具体包括以下六步。
1、港澳进口企业向港澳银行(即境外参加银行)提交汇款指令及相关资料,指令中的收款银行是试点企业开有人民币账户的境内结算银行。非港澳进口企业也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地在港澳银行开户等方式实现人民币支付。
2、港澳银行经审核处理后,通过业务系统向港澳清算行提交汇款指令。
3、港澳清算行收到汇款指令后,经检查无误并借记港澳银行人民币账户,将汇款指令提交至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
4、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对港澳清算行发来的汇款指令进行合规性检查,并贷记境内结算银行人民币账户,随后将汇款指令发送境内结算银行。
5、境内结算银行收到系统发来的汇款指令,经审核无误后为试点企业办理人账手续。
6、试点企业收妥贸易款项后,按照要求做好国际收支申报等手续。
(二)进口流程
试点企业利用电汇向港澳出口企业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具体流程类似于出口。
1、试点企业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汇款指令及相关贸易背景资料,背景资料主要是为了证明贸易支付的真实性。
2、境内结算银行对试点企业提交的指令及资料进行审核后,通过业务系统提交汇款指令,同时借记试点企业人民币账户。
3、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对境内结算银行提交的汇款指令进行审查,并借记境内结算银行人民币账户,随后将汇款指令发送港澳清算行」
4、港澳清算行收到支付系统发来的汇款指令后,通过业务系统将汇款指令转发港
5、澳银行并贷记港澳银行人民币账户,6、港澳银行收妥款项,审核后为港澳出口企业办理人账手续。
7、试点企业付妥款项后,按照要求做好国际收支申报等手续。
二、光票托收(支票)(一)出口流程
采用光票托收(支票)结算方式,试点企业主要通过以下十三步实现收取相关人民币款项。
1、试点企业按照合同发货并收到港澳企业开出的支票后,委托境内结算银行将支票向港澳银行提示付款。港澳银行是该支票的付款银行。
2、境内结算银行接受委托后,委托广州票据交换所向港澳银行转交支票。
3、广州票据交换所将支票提交至港澳清算行。
4、港澳清算行将支票提交至港澳银行同业结算公司。
5、港澳银行同业结算公司清分支票后将其提交至港澳银行。
6、港澳银行经审核无误后,借记港澳企业人民币账户。
7、港澳清算行将港澳银行无退票信息发送至广州票据交换所。
8、港澳清算行借记港澳银行人民币账户。
9、广州票据交换所根据无退票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票据交换系统清算差。
10、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根据广州票据交换所提供的信息借记港澳清算行人民币账户。
11、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同时贷记境内结算银行人民币账户。
12、境内结算银行按规定为试点企业办理人账手续。
13、试点企业收妥款项后,按照要求做好国际收支申报等手续。(二)进口流程
采用光票托收(支票)结算方式,试点企业主要通过以下十二步支付相关人民币款项。
1、试点企业按照合同收货并签发支票给港澳企业,港澳企业委托港澳银行收款。境内结算银行是付款银行。
2、港澳银行接受委托后,委托港澳同业结算公司向境内结算银行转交支票。
3、港澳同业结算公司将支票提交至广州票据交换所。
4、广州票据交换所将支票提交至境内结算银行。
5、境内结算银行经审核无误后,借记试点企业人民币账户。
6、广州票据交换所将境内结算银行无退票信息发送至港澳银行同业结算公司,同时港澳银行同业结算公司则将该无退票信息发送至港澳清算行。
7、广州票据交换所将票据交换清算差提交至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8、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借记境内结算银行人民币账户。
9、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贷记港澳清算行人民币账户。
三、跟单托收(汇票)(―)出口流程
将跟单托收(汇票)作为结算方式时,境外进口企业将根据惯例向试点企业支付人民币款项。
1、试点企业按照合同发货并开立汇票后,委托境内结算银行(托收行)将汇票及相关单据向境外进口企业提示付款。
2、境内结算银行接受委托后,委托港澳银行(代收行)向港澳企业转交汇票及单据。
3、港澳银行接受委托后,将汇票及单据提示港澳企业。
4、港澳企业向港澳银行提交付款指令及相关贸易背景材料。
5、港澳银行收到汇款指令并审核相关贸易背景材料后,借记港澳企业人民币账户并通过业务系统向港澳清算行提交汇款指令。3
6、港澳清算行经审核并借记港澳银行人民币账户后,向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提交汇款指令。
7、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对港澳清算行发来的汇款指令核对无误后,向境内结算银行发送收款指令,并贷记境内结算银行人民币账户。
8、境内结算银行收到收款指令经审核后,为试点企业办理人账手续。
9、试点企业收妥款项后,按照要求做好国际收支申报等手续。(二)进口流程
试点企业在向港澳企业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具体流程类似于出口,主要包括以下九步
1、港澳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发货并开立汇票后,连同其他单据委托港澳银行(托收行)向试点企业收款。
2、港澳银行接受委托后,委托境内结算银行(代收行)向试点企业提示汇票及单据。
3、境内结算银行接受委托后,将汇票及单据提示试点企业。
4、试点企业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汇款指令及相关贸易背景材料。
5、境内结算银行收到汇款指令并核对后,通过业务系统向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提交汇款指令,并借记试点企业人民币账户。
6、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对境内结算银行发来的报文核对无误后,向港澳清算行转发收款指令,并借记境内结算银行人民币账户。
7、港澳清算行审核并贷记港澳银行人民币账户后,通过业务系统向港澳银行发送收款指令。
8、港澳银行收到收款指令经审核后,为港澳企业办理人账手续。
9、试点企业付妥款项后,按照要求做好国际收支申报等手续。
四、信用证(―)出口流程
在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时,港澳企业将根据信用证惯例向试点企业支付人民币款项(1)港澳企业向为其开立人民币账户的港澳银行提交开立信用证申请
(2)港澳银行开立信用证后,要求境内结算银行(通知行/议付行)通知试点企业信用证已开立。
(3)境内结算银行通知试点企业信用证已开立。
(4)试点企业随后备货,在发出货物取得运输单据并备齐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后,将单据交给境内结算银行。
(5)境内结算银行审核信用证及相关单据后买人单据,垫付贸易款。(6)境内结算银行支付货款后将单据及信用证立即寄给港澳银行索偿。
(7)港澳银行审核单据认为符合信用证要求后,通过业务系统向港澳清算行提交付款指令。(8)港澳清算行收到付款指令并检查无误后,借记港澳银行人民币账户,向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提交付款指令。
(9)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对港澳清算行发来的付款指令进行检查处理后,将付款指令发送境内结算银行,并贷记境内结算银行人民币账户。(10)试点企业按要求做好国际收支申报等手续。(11)港澳银行通知港澳企业付款赎单。(12)港澳企业付款赎单。(二)进口流程
主试点企业利用信用证向港澳企业支付人民币货款时,具体流程类似于出口,主要包括以下十二步。
试点企业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开立信用证申请。
(2)境内结算银行开立信用证后,通知港澳银行(通知行/议付行)。(3)港澳银行通知港澳企业信用证已开立。
(4)港澳企业收到信用证后备货,在发出货物并取得运输单据后,将单据连同信用证提交港澳银行。
(5)港澳银行审核相关单据及信用证后,向港澳企业买入相关单据,垫付贸易款。(6)港澳银行将所买人的单据立即寄给境内结算银行索偿。
(7)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单据并认为符合信用证要求后,通过业务系统将付款指令提交至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8)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对境内结算银行提交的付款指令进行检查后,将付款指令发送港澳清算行,并贷记港澳清算行人民币账户
(9)港澳清算行收到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来账后,通过业务系统将付款指令发送至港澳银行并贷记其人民币账户。
(10)境内结算银行通知试点企业付款赎单。
(11)试点企业向境内结算银行付款,并获得单据以提取货物。(12)试点企业按照要求做好国际收支申报等手续。
第四节协议融资在跨境贸易人民币融资中的应用
一、人民币协议融资基本概念及特点
人民币协议融资是指在传统国际贸易融资产品的基础上,境内进(出)口商通过与境外银行签署融资协议,调用境外银行人民币资金为境内进(出)口商提供贸易项下资金融通的行为。人民币协议融资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
(1)融资协议是由境内进(出)口商与境外银行签订,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融资担保一旦未来融资出现损失,境内结算银行需要代境内进(出)口商向境外银行偿还融资。因此,在这种融资中,境内结算银行往往选择自己的海外分行作为境外银行。
(2)境内结算银行需要帮助境外银行审核进(出)口商资信、经营资格和交易背景,并以此获得相应的费用收人。此外,境内结算银行还承担结算中转站功能,代为划转融资项下的人民币资金。
(3)协议融资不占用境内结算银行的信贷额度和外债指标,境外银行也可以通过这种融资方式,建立向境内企业提供贷款的可行性通道。
(4)目前,境外人民币融资利率普遍低于境内,通过协议融资方式,境内企业可以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二、出□贸易人民币协议融资
(1)境内出口商向境内结算银行提出协议融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由境内结算银行代为联系确定一家境外银行(或者预先已经由境内出口商确定的境外银行),由境外银行向该企业提供出口贸易人民币协议融资,且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融资担保。
(2)境内结算银行联系境外银行询价并提供境内出口商及出口贸易的相关材料,等待境外银行审批。
(3)境外银行审核材料后决定批准向境内出口商提供融资。(4)境内结算银行代表境外银行与境内出口商签订融资协议。(5)境外银行针对出口贸易需求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人民币融资款。
(6)境内结算银行将境外银行提供的人民币融资款,划至境内出口商人民币账户。(7)境外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将人民币货款支付给境内出口商。
(8)境内出口商到期偿还人民币融资,将人民币本息支付给境内结算银行。(9)境内结算银行代境内出口商将人民币融资偿还给境外银行。
三、进□贸易人民币协议融资
进口贸易人民币协议融资具体分为如下七步。1)申请协议融资
2)境内结算银行联系境外银行询价并提供境内进口商提供融资。3)境外银行审核材料后决定批准向境内进口商提供融资。4)境内结算银行代表境外银行与境内进口商签订融资协议。5)境外银行向境外出口商支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