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文书

2024-12-07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文书(精选10篇)

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文书 篇一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12 号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 长 李毅中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 管

第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

前款规定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及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二日内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立卷归档。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

(一)经初步调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二)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

(三)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

(四)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

(五)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办理立案的,应当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表并附办案相关材料,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后七日内依法补办立案手续。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限的;

(二)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已改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报告表,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第十九条 对于举报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具名的举报人或者移送机关。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不予立案的情况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询问笔录;

(四)证人证言;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检查笔录。

前款规定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复印件、复制件、摘抄件、照片与原件相符。

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 提取物证应当当场清点,出具物品清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物品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二十六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单独进行,并向其说明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提供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法律责任。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笔录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视听资料应当附相关话语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八条 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二十九条 需要对烟草专卖品的真伪等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烟草专卖品真伪的鉴定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实施。

第三十条 需要委托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受委托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委托部门。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需要邮政、电信、银行等单位予以协助、配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出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后,分别交当事人和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 对于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

(三)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作出移送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立案事由以外的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请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对该涉嫌违法行为一并进行调查。

第三十五条 调查取证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调查取证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调查终结的,执法人员应当提交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等内容。

第三节 审查和决定

第三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前,应当先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对于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口头告知当事人的,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四十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列方式送达当事人: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依法适用留置送达;

(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栏张贴公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设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网站的,可以同时在网站上公告。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一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

(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的听证数额标准,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当事人不承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权利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听证申请。口头申请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第四十七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第四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时间、听证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同时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第五十条 听证主持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听证主持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非本案的执法人员;

(二)非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

主持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五十一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查明到场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说明案由,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宣布会场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二)由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提出处罚建议和依据;

(三)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质证;

(六)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申辩;

(七)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

(八)执法人员进行最后陈述;

(九)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主持人、记录人签字。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的,主持人应当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第五十三条 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情况,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关变更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第五十九条 依法查获的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不得上市流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销毁等处理措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条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卖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七章 执法监督

第六十一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案卷评查。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指出。

第六十二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有权变更、撤销该决定,或者责令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三条 对于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纠正决定,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并及时上报执行情况。

第六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可以对本部门专卖执法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六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烟草专卖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第七十一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等行政执法措施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内”、“前”均包括本数或本级。

第七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及时制作、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有关涉案材料。移交、借阅、调用涉案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文书 篇二

关键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经历近两载的修改完善,融入了国家法制建设的新要求、行业发展环境的新变化和法学理论的新成果,卓有成效地完成了对原3号令的修剪和增补。新程序规定一方面继承了原3号令的精华、肯定了行业执法实践中总结的成果;另一方面厘清了实践中的一些疑惑和误解,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提出了新要求,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提出了新思路。

一、简易程序的新要求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于案值较小、案情简单、证据确凿的案件,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新程序规定专设“简易程序”一章,凸显出对简易程序的重视。新规定在增加款项明确适用条件、细化程序要求的同时,简化了实践操作,取消了原3号令对执法人员数量的限制和“收集必要证据”等的要求。尤其是对证据要求的修改,使简易程序适用起来更为灵活。违法事实证据确凿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必要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与行政处罚。而在当场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往往无需“查明”违法事实,因为他们恰恰亲自看到或感知到了案件事实,当执法人员将其所“看到或感知到的违法事实”按要求全面地记载于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该决定书便是证明违法事实最强有力的证据。况且,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往往难于收集,即便引进先进技术设备,通过现场录音、录像、鉴别等手段收集证据,也会由于效率等问题变得难以实施。因此,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严格按照新程序规定的要求,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的方式及期限、救济的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及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并由被处罚人当场签字、认可。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新程序规定第1 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并非满足这一条件的所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都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罚没卷烟管理办法》(国烟专【2007】413号)的规定,涉案卷烟必须进行真假鉴别和卷烟质量检验,这使所有涉及卷烟的案件不可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简易程序自然无从适用。

二、先行登记保存的新做法

先行登记保存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重要的证据保全措施,尤其是对于市、县一级的基层执法单位,其行政处罚案件主要集中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专供出口的卷烟”和“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等案由,先行登记保存更是必不可少的取证手段。然而《行政处罚法》和原3号令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规定很粗范,给执法实践带来困惑,造成了不同的理解和做法。新程序规定为这些困惑“打开一扇天窗”,它一方面细化了先行登记保存的程序,另一方面明确了后继处理措施,这对执法实践的指导意义重大。首先,先行登记保存期限内对证据采取的处理措施仅限于四种,即采取复制等措施进一步保全证据、送交鉴定、移送、不予处罚并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这意味着其它处理措施都是违法的,为执法实践中存在的“连环先行登记保存”现象(即,先行登记保存期满时,做出“继续进行登记保存”的处理决定,以此变相延长保存期限的做法)画上了句号。其次,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的,相应的保全记录应入处罚卷。第三,送交鉴定的处理蕴含三层含义:其一,被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证据必须在7日内送检;其二,“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即可,换言之,在7日期限届满时,对于按规定抽样送检的物品外的其他被登记保存物品,不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而是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即可;其三,告知的鉴定时间届满时,处罚机关必须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做出实质性的处理,即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或者发还、或者根据不予处罚决定予以返还。最后,对于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据此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实践中的另一个难点是保存地点问题,对此法律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其实“原地封存”和“异地封存”都是合理的保存方式。一般情况下可以采取“原地封存”的方式,但如果被查出的单位或者个人可能隐匿、转移、毁损或者变卖证据的,则应当采取“异地封存”的方式。有观点认为“异地封存”使先行登记保存无异于扣押,实则不然,先行登记保存与扣押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作用、时间以及法律依据均不相同,因而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强制措施。“异地封存”是实现证据保全更有效的方式,尤其是在基层执法实践中,由于封存手段简单(一般采用张贴封条的方式)、被查处的卷烟数量普遍较少等原因,“原地封存”往往难以起到保全的作用,因此“异地封存”无疑更适合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执法实践。

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新种类”

行政处罚是一种惩戒方式,其目的在于使违法者的权益受到减损。《行政处罚法》第二章对这种惩戒方式的种类及其设定有明确的规定,其中被《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有四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新程序规定又明确了一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种类,即“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此前,对“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属性问题具有不同的理解:一说认为“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是针对行为能力采取的行政措施,不同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后者针对的是一纸证件,二者对象不同,因此“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是行政处罚;另一说主张对法律属性分析不应局限于字面,应当从其实质内容中寻求解释,认为“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属于行政处罚。新程序规定使关于“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法律属性的争论尘埃落定,明确规定“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属于可以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种类,这一规定既符合法理又切合实际,对执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方面,新程序规定对“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定性符合行政处罚的法理。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对象为已经合法取得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市场主体;它的适用条件是行为者实施了特定的违法行为(即《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16条、第68条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的行为);它的惩罚方式是剥夺违法者的“市场准入”。由此可见,“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完全符合行政处罚的法律特点,是对违法者的法律制裁手段,是对被处罚人权利的剥夺,因此“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理所应当是一种行政处罚。

另一方面,将“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定性为行政处罚切合行业实际,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行政处罚是一种对被处罚人合法权益构成最大威胁的行政行为,因此被苛以诸多程序限制,包括管辖、立案、听证、执行等专门的程序要求和“以事实为依据”、“查明事实”、“证据确凿”的严格的取证要求。而普通的行政措施则不必执行如此繁琐的程序。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把严重剥夺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措施定性为行政处罚,能够借行政处罚程序之力,严格执法、实现自律,以提高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减少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案件,提高行业的公信力,实现“两个至上”的价值追求。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新内容是行政法理论成果的体现和行业实践要求的反映,要从这两个方面去理解和把握新程序规定,以新的思路为指导,按照新的规定来实践,才能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作为行业规范自律的标兵。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0年第12号《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文书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适用本制度。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依照本制度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市级局法规工作机构和县级局法规员为组织听证的具体责任部门(人)。

第三条

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举行,允许公众旁听。

第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二章

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1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1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

(三)没收违法烟草专卖品价值三万元以上;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五)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第六条

当事人依照第五条之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听证申请。口头申请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第七条? 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3日内通过口头放弃或者默示方式放弃,并不表明当事人丧失要求听证的权利。3日期满后,当事人即丧失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章

听证人员

第八条

听证人员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非本案执法人员担任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

第九条? 听证应设1名听证主持人主持。必要时,可以设1-2名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听证由1名书记员进行记录。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由主管局领导指定。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非本案执法人员;

(二)与当事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三)熟悉本单位行政管理知识,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主持听证会;

(三)就案件的事实、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四)接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决定本案执法人员是否回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

(五)决定证人是否在听证会上作证;

(六)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七)审查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一)参与本案调查的;

(二)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得徇私枉法,包庇违法行为,对听证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执法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第十四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晓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依据和证据

(二)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三)委托1至2人代为听证,并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四)申请听证人员的回避;

(五)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

(七)核对听证笔录;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听证程序的启动和准备

第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具体处罚意见;

(三)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法定期限;

(五)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应当盖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印章。

第十六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地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七条

对以下不符合听证条件的申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1)申请人不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无当事人委托;

(2)申请不是依照第五条之规定提出的;

(3)申请人没有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4)属于撤回听证要求后再次提出的;

(5)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专卖部门应当通知本单位法规机构(员),并同时向法规机构(员)移交案卷材料。承办听证事务的法规机构(员)应当做好听证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时间、听证地点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同时制作听证通知书将以下内容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第三人参加的,还应送达第三人: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举行的日期和举行场所;

(三)参与听证的听证人员;

(四)申请回避的权利;

(五)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第二十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前按照听证通知书的要求提出;有充分理由说明其无法按照听证通知书的要求提出回避申请的,可以在听证举行时的陈述、申辩之前提出。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主管局领导决定。决定回避的,由市局法规部门依程序另行指定相应人员。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认真阅卷,审核有关证据材料,明确听证需要解决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设立公告栏。听证举行3日前,应发布听证公告,将听证的事由、听证的时间、地点等情况予以公开,以便公众旁听。

第六章

听证的组织及举行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本案执法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于听证开始前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查明到场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说明案由,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宣布会场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二)由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提出处罚建议和依据;

(三)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质证;

(六)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申辩;

(七)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

(八)执法人员进行最后陈述;

(九)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如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回避,无法及时决定或无法及时指定相应听证人员的;

(三)其它应当延期听证的情形。

延期听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决定延期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新的听证时间、地点。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主要证据需要检验、鉴定的;

(二)听证参加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决定。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在五日内恢复举行听证,并提前告知当事人恢复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继续举行听证没有意义的,可以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放弃听证要求;

(二)当事人严重违反听证纪律,听证程序无法进行;

(三)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终止听证由听证主持人报主管局领导决定。

第二十九条 听证书记员应当如实记录听证的全部活动,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以下事实:

(一)听证事由;

(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承办具体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姓名;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名单;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本案执法人员的意见;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

(七)辩论和质证的内容;

(八)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三十条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签名,并交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对笔录有异议的,听证参加人有权要求补正。

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听证主持人对听证笔录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笔录及听证会上的有关情况制作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案卷材料报局领导决定。

第三十二条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当事人、本案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的基本情况;

(五)在事实认定、证据及对事实定性等方面的各方的共同点及分歧;

(六)听证认定的案件事实;

(七)处理意见和建议;

(八)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签名;

(九)听证报告制作日期;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要求听证而未组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在听证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宜春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

1.听证告知书

2.听证通知书

3.听证公告

4.听证笔录

5.听证报告

6.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附件1:

烟草专卖局听证告知书

烟听告[ ]第 号

经查,你(单位)于

****年**月**日因的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向本局提出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局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印章)

****年**月**日

附件2:

烟草专卖局听证通知书

烟听通[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你(单位)的要求,现决定于

****年**月**日

时在就

一案举行公开(不公开)听证。

经本局负责人指定,参与本次听证的听证人员有:

主持人:

听证员:

记录人:

当事人如认为以上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第三人做好以下准备:

1.携带有关证据。

2.通知有关证人作证。

3.其他与本案有关的准备工作。

请准时参加,若无故缺席,视为自动放弃听证的权利。

(印章)

****年**月**日

附件3:

现定于

年 行

特此公告。

烟草专卖局听证公告

烟听公[

]第 号 月

时在一案的听证会。

(印章)

公开举日

附件4:

由: 当 事 人: 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 第 三 人: 工作单位: 案件调查人:工作单位: 证人: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1):听证员(2):记录人:

听证时间:

烟草专卖局听证笔录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工作人员: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年**月**日

时至

听证地点:

听证方式:公开(不公开):

听证笔录:

本听证笔录已经核对无误。

当事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案件调查人: 证人: 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 听证员: 记录人:

法定代笔人(负责人):

附件5:

烟草专卖局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烟听受[

]第 号

我局于

****年**月**日收到你(单位)就

一案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

经审查,因

,我局对你(单位)的申请不予受理。

(印章)

4.行政处罚文书 篇四

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社区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xx,男,汉族,19xx年10月xx日出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xxxx置业有限公司无资质从事项目开发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现查明:

xxxx置业有限公司于20xx年4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金伍仟万元整,于20xx年7月26日取得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xx年7月26日止。开发了xx区“岩门商贸城”项目。

该公司暂定资质20xx年7月26日有效期满后,一直未按规定向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延期,20xx年7月26日至今已有一年有余的时间资质处于无效状态,期间所从事的项目开发为无资质开发。

以上事实,有对该公司法人代表唐静及另一位副总经理胡丕胜的调查笔录证实,该公司的资质证书及相关资料复印件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局认为,xxxx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3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xx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19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20条第1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4、《xx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张房发[]xx号)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一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2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违法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20%以上5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10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50%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多次违反资质管理规定从事项目开发的;拒不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应当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35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19条;《xx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19条第20条第1款(省政府令第207号);《xx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x房发[2010]xx号)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经xx市房地产管理局20xx年第十三次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对xxxx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xxxx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改正。

二、对xxxx置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限收到本处罚决定后伍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或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市房地产管理局

5.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文书 篇五

章贡区量技术督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章贡区)质技监罚字[2011]第65号

陈昊(系章贡区鑫源纸业加工厂业主)

地址:章贡区滩儿上红旗新村九组住房一栋

身份证号:***610

联系电话:***

2011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李贵湘、张以诺身着制服、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在章贡区滩儿上红旗新村九组住房一栋内,对你厂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你厂生产的袋装餐巾纸、广本盒装抽纸、盒装餐巾纸均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你厂涉嫌生产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的袋装餐巾纸、广本盒装抽纸、盒装餐巾纸。同日,本局予以立案。此案经调查取证,并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

经查明:你厂生产、销售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的1、袋装餐巾纸,数量55箱,成本价82.80元/箱,销售价90.00元/箱,涉案货值金额4950.00元;

2、广本盒装抽纸,数量38箱,成本价71.82元/箱,销售价75.60元/箱,涉案货值金额2872.80元;

3、盒装餐巾纸,数量63箱,成本价87.60元/箱,销售价90.00元/箱,涉案货值金额5670.00元,以上产品合计涉案货值金额13492.80元,产品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认定以上违法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记录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厂执法检查情况的全过程;

2、调查笔录1份:调查清楚了你厂生产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的袋装餐巾纸、广本盒装抽纸、盒装餐巾纸的违法事实及数量、销售价格、成本价格、涉案货值金额;

3、你厂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查清了你厂的基本情况及负责人的身份;

4、照片4张:记录你厂生产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的袋装餐巾纸、广本盒装抽纸、盒装餐巾纸的实物形态及库存成品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本局于2011年4月8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章贡区质技监罚告字[201]第73号)。你厂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本局认为:你厂生产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的餐巾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和第四项“限期使用的产

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

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

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由于你厂生

产的袋装餐巾纸、广本盒装抽纸、盒装餐巾纸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

鉴于以上情况,本着帮扶、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本局决定给

予以下行政处罚:

1、停止生产、销售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的的袋装餐巾纸、广

本盒装抽纸、盒装餐巾纸;

2、处违法生产、销售未标明厂址和生产日期的的袋装餐巾纸、广本盒装抽纸、盒装餐巾纸货值金额13492.80元30 %的罚款计人民

币肆仟零肆拾柒元捌角肆分(¥4047.84)。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

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赣州市章贡区支行地址:

章贡区文清路11号,账号:03***8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章贡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

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6.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文书 篇六

一、证据的概念和证据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的意义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是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为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而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 按照一定的程序发现、采集、提取证据的活动。收集证据的目的在于查明违法案件真实情况, 它是查处烟草专卖行政违法案件的基础。另一方面, 在烟草专卖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中, 它还可以记录烟草专卖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过程, 证明烟草专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从而支持行政复议和应对行政诉讼。

二、当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据收集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 不少执法人员存在对证据不够重视的思想, 往往只看重取得的结果, 不注意取得的程序, 认为只要查获违法案件, 采取什么形式无所谓。这些做法、想法与现代法治社会对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所提出的要求是格格不入的。一旦出现行政诉讼, 很有可能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 或者收集到的证据因违反程序而不能被采用, 最终导致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三、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收集

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收集方法也将直接影响到整个案件的定性, 下面就谈谈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证据收集的几种常用方法:

1、检查 (勘验) 笔录。

检查 (勘验) 笔录是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全面记录发案现场及相关场所的勘验、检查情况, 以及依法搜集、提取证据等事项的证据性文书。在现场检查 (勘验) 获得证据时必须有两名以上 (含两名) 持有检查证的执法人员进行检查, 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笔录填好后, 应给被检查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 由其签字或盖章, 检查人员也应在文书上签字并填写执法证件号码, 遇到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 应在笔录中注明, 有见证人的, 要求其签名或盖章。

2、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是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发给当事人的书面通知性文书。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使可能灭失的证据或者日后难于取得的证据提前得到有效的固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应当出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后, 分别交当事人和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 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 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字。先行登记保存期间, 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3、抽样鉴定。

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相关的技术鉴定, 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做出结论性意见, 这就是鉴定结论。需要对烟草专卖品的真伪等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委托鉴定书, 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是执法人员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

疑人和证人时制作的书面记录, 对于烟草专卖执法部门来讲, 询问笔录是相当重要的证据, 极大左右着案件处理的结果。在询问取得相关证据时也应该注意: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 应当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 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笔录有差错、遗漏的, 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 涂改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确认的, 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5、复制件的收集。

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提供的资料, 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进行复印、摘抄或者采取其他形式的复制。复制件由于是对原始证据的复印、影印或者抄录, 因此为了保证复制件与原始证据在内容上一致, 应将复制件与原始证据进行对比。执法人员经过对比与原始证据完全一致的复制件后应当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 并签名或者盖章。

6、视听资料的收集。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发展, 在行政执法中大量地采用了视听资料, 通过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信息拍摄、录制下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但是在视听资料制作与收集的过程中, 视听资料制作与收集的主体应当依法进行, 遵循及时、合法、准确、全面的原则。在取得视听证据时, 拍摄、录音、录影以及录像时应公开进行, 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制作试听资料的时候, 也必须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信息, 声音资料还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7、其他注意事项。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对相对人身份的确定。如果相对人是公民的, 需有其身份证明;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需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如果是受委托人则需有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确保做到所有证据中的相对人能互相印证, 指向同一主体。

总之, “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作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 应当充分认识证据的重要作用, 在收集证据时一定要做到客观、全面、确凿、充分以及合法有效。只有这样, 我们才能不断促进依法行政, 更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职责, 真正维护好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参考文献

[1]、裴苍龄, 《新证据学论纲》,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出版。1、裴苍龄, 《新证据学论纲》,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出版。

[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

[5]、汤维建, 《关于证据属性的若干思考和讨论》证据学论坛。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 5、汤维建, 《关于证据属性的若干思考和讨论》证据学论坛。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 

7.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问卷调查 篇七

调查区域: 调查对象:

1、您对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文明执法方面是否满意?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2、您主要通过什么途径了解烟草行业法律法规: □电视等新闻媒体 □烟草专卖部门法律宣传活动 □其它

3、如果因购买假冒卷烟造成损失,您会怎样:

□自认倒霉,不做反映 □向卷烟经营者交涉,要求其赔偿 □向烟草专卖部门投诉 □向工商部门反映

4、如果您在烟草行政执法中受到不公正待遇,您的做法是: □配合执法人员,争取从轻处理 □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5、您认为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是否应统一着装: □必须统一着装 □可以统一着装 □无所谓

6、你是否认为专卖稽查人员做到了文明办案、依法办案,且没有利用职权进行索、拿、卡、要现象:

□是 □不是 □不清楚 □未接触

7、您认为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行为怎样: □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还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执法粗暴、言语粗鲁

8、您认为当前我市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不出示表明执法人员身份的检查证 □ 违反法定程序 □不告知申辨(听证)权利 □不使用规范执法文书 □其它(请举例)

9、您对烟草局投诉、建议反馈的及时性是否满意?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10、您对烟草局的政务公开是否满意?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11、您对烟草局行政许可受理人员的服务态度是否满意?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12、烟草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是 □否

13、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是否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进行了宣传?

□是 □否

14、对于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是否做到了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是 □否

8.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文书 篇八

市局:

今年,我局在市局和地方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全国、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年初制定的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努力开创依法行政工作新局面,全局依法行政工作氛围基本形成,制度建设质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活动日趋规范,从而为全面推进“卷烟上水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将我局全年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法行政工作保障有力

1、领导重视,组织有力。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于年初调整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同时,成立了法规工作机构,明确了两名专(兼)职法规工作人员。此外,我局还把依法行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内部召开的各种工作会议进行动员,让全体干部职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广泛参与,确保依法行政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2、精心筹划,制定方案。为统筹规划全年法规工作,我局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为依据,以省、市局《##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为指导,坚持“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

有力”为原则,因地制宜地制订了适合本单位的依法行政工作方案,从而使依法行政工作的目标更加明确,方法措施更加具体,确保了依法行政工作的稳步推进。

3、科学安排,明确职责。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我局根据依法行政工作方案,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了日常考核和考核。即:每月由内管部门组织开展一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每季度由法规机构组织开展一次依法行政工作考评;每半年由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对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和专卖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我考评,以此不断加快法治烟草建设的进程。

二、抓好制度建设,行政执法程序日趋规范

1、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一是执行科学决策的调研制度。年初结合工作实际,紧扣发展目标,确定了加强烟草法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完善服务窗口建设、优化服务发展环境等重点课题,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后组织相关科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二是完善民主决策的工作制度。坚持事先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和领导集体决策制度,要求凡重大事项、具体行政行为,均由具体科室和主管领导集体讨论提出初步意见,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共同研究,法制机构参与确定。三是强化重大决策的审查制度。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作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均由法制机构参与研究把关,实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今年,法制机构在具体行政行为当中的审核率达100﹪。

2、完善专卖执法相关制度。今年,我局结合优秀县级烟草专卖局、依法行政示范点和烟草稽查示范中队创建工作,对县局以往出台的各类专卖执法制度进行了梳理和完善,进一步将执法制度进行细化、硬化,相继出台了《专卖管理工作绩效考核细则》、《行政执法安全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做到处处以制度管人管事。另外,还着力完善了岗位工作责任制、工作人员问责制等一系列制度,坚持规范专卖执法流程,用制度规范了全员行为。

3、创造性开展执法回访制。为深化落实盐城烟草“忠于使命、法理并重”的专卖执法理念,我局组织开展“执法回访”活动,并通过“四个到位”,努力做到“寓服务于管理之中”。一是思想教育到位。针对行政相对人受到处罚后产生抵触情绪的情况,回访小组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处理一件,教育一片。二是普法宣传到位。积极做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详细讲解和宣传,使其晓之以法,做到法理并重。三是咨询服务到位。积极为卷烟零售户提供各种服务,如帮助符合卷烟零售许可申办条件的无证户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上门经营服务指导等。四是行风整改到位。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对一些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并做好整改,使行风建设取得新的突破,取得了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推进政务公开,行政权力透明高效运行

1、大力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一是扩大公开范围。按照

全面、客观、真实、具体的原则,切实扩大公开的覆盖面。公开的具体内容包括班子建设、组织生活、队伍建设等情况,并对领导干部履职、目标考核等方面的公开内容进行了细化。二是畅通公开渠道。通过走进《政风行风热线》新闻媒体、印发《××烟草通讯》、开辟信息公开专栏、上门提供咨询服务和公布12313举报受理电话等,丰富了政务信息公开的形式,拓展了政务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了政务工作的透明度。三是突出公开重点。将群众反映的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为公开的重点,主要侧重于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卷烟供货标准、服务承诺、工作职责和办事程序等方面,保证政务公开的时效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四是注重公开实效。探索建立评估体系,从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形式是否灵活多样、程序是否严谨规范、范围是否准确恰当、时限是否符合要求、责任是否具体到位、效果是否明显实在等方面评估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群众满意度。五是抓形式创新,深化政务公开。

2、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一年来,我局通过全面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信力和办案质量得到明显提高。一是在认真学习《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制订《全面推进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实施方案》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规范》,让全体专卖执法人员认真对照,不断提高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运用水平。二是召开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学习研讨会,让全体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到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

文书对于规范专卖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性认识,促使执法人员更加重视法制意识、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三是注重行政处罚文书的说理性,对违法事实进行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法理和道理,让当事人明白自己错在哪里,受到处理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等,促使当事人心悦诚服,提高遵从度。

四、狠抓执法监督,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为

1、抓好内部监督检查。一是规范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江苏省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制度》的要求,对所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处罚前合法性审查,以此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二是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每月制定检查计划,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卷宗评查和执法人员的行为列入监督检查的重点。截止到目前,我局共破获各类涉烟案件98起,其中1-5万元案件30起,5万元以上案件2起,40万元以上案件1起,符合国标网络案件1起;共捣毁非法经营卷烟窝点24个,查获各类违法卷烟7091.8条,总案值124.5万元;另有4名不法烟贩得到有效追刑。全年未发生一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2、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一是邀请人大、政府监督。相继于9月和11月份,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府领导对我局进行实地视察指导。在视察当中,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府领导对我局今年来在加大打假破网力度、维护市场稳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加强

企业文化和依法行政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赞许。二是开展社会调查。今年6月份,我局结合创建“人民满意基层服务单位”示范点活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领导干部下访和走访问卷调查活动,收集群众对我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客户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并采纳群众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对一些存在的不足进行了整改,塑造了××烟草的良好形象。

五、加强队伍建设,专卖队伍转型有序推进

1、全面推进“烟草稽查示范中队”创建活动。为积极争创省级“烟草稽查示范中队”,努力推进“市场监管上水平,创一流”,我局结合中队实际,“严”字当头,狠抓示范中队创建工作,努力提升“金叶卫士”新形象。一方面根据《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创建烟草稽查示范中队实施方案》文件要求,通过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精心安排部署,创新特色载体,推动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另一方面,以严格的制度、严明的纪律、严厉的措施、严肃的管理,从严抓好中队组织、制度、职能和文化“四个方面”建设,扎实开展“业务大学习、技能大比武”活动。具体要求中队全体人员“十个做到”,即:政治上信念坚定、思想上意志统一、学习上学而不倦、纪律上严于律己、团结上凝心聚力、作风上求真务实、服务上周到细心、业务上精益求精、操守上修身自省、履职上恪尽职守。进而促进示范中队“严格规范、奋力创新、富有特色”。

2、积极争创“依法行政示范点”。今年,我局结合省、市局#

#依法行政工作要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着力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确保依法行政工作实现整体再推进,全面上水平。一是明确依法行政要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技能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强化人员“四定”,合理划分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职权,建立职权目录,建立覆盖所有行政执法行为的岗位责职体系;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服务制度,规范行政许可程序;完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保证执法监督及时性、准确性。二是落实执法监督措施,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审查和清理制度;完善内外监督机制,征求和听取社会各界对烟草专卖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及建议;以卷烟市场专项整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说理式执法文书、涉嫌刑事案件移送等为重点,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完善行政问责机制。三是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增强法制服务功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认真做好卷烟市场监管、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谈、重大案件回访、行政执法承诺等柔性执法方式。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指导机制,严格执行层级监督、合法性审查、案卷评查制度,全面发挥法制工作的规范、引导、督促功能。

六、开展普法教育,依法治理水平全面提升

一年来,我局将普法宣传教育与严格市场监管、规范行业自

律、推进依法行政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宣传力度,创新方法措施,取得明显效果。一是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除重点抓好领导班子和员工队伍的普法教育外,还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5.15”打击涉烟经济犯罪宣传日等有利时机,通过设立咨询台、悬挂宣传标语、布置宣传栏等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普及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知识。二是严格普法工作目标考核。于年初制订专门的普法工作计划、明确普法内容,并定期检查普法宣传的痕迹记录,从制度和考核两个层面上确保普法宣传工作落到实处,不走过场。三是建立普法教育长效机制。与全体人员签定普法教育培训目标责任书,利用每周的学习例会经常性地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和守法教育。同时强化普法宣传教育,加大法制建设力度,找准普法切入点,抓住工作闪光点,深入推进“六五”普法工作,全县广大卷烟零售户的法制观念和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有了新提高,全县卷烟市场环境更趋规范。

七、存在不足及今后工作打算

一年来,我局在依法行政工作当中,虽然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但仍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从个别案件当中发现,一些执法人员对现场执法的证据保存与提取意识不足,导致证据灭失或证明力不足。二是从抽查的专卖执法人员考试试卷来看,一些执法人员学法意识不强,考试成绩不够理想。上述问题需在今后的工作当中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努力。

1、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通过制定执法规范化建

设实施方案,加大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推进力度。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通过从基层执法人员执法活动当中最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入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覆盖专卖执法领域和各个执法环节的程序规定和标准规范。

2、不断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建设。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工作机制,健全专卖执法人员执法档案,把专卖执法活动和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情况全面纳入考评范围,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执法考评制度的导向作用。全面推进专(兼)职法规员制度建设,规范法规员的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使法规员真正成为执法监督的第一道防线。

9.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文书 篇九

行政处罚执行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执行工作,强化执行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提高案件执行透明度和执行效率,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

第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条 依法取消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情况,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八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期满后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二条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关变更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依法查获的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不得上市流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销毁等处理措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坚持罚缴分离制度,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但有下列情形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后,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后,违法当事人居无定所、流动性强,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按照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在当地无指定银行可以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出具委托书之后,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将当场收缴的罚款在二日内缴付指定的银行。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卖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十五条 发现作出的未经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程序,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撤

销原行政处罚决定重新处理。

10.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文书 篇十

一、单项选择题(共49题)1行政处罚是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何种行为的处理?()A违反民事法律规范 B 违反行政法律规范 C违反刑事法律规范 D 违反一切法律规范

2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A预防 B 惩罚与教育 C杜绝 D 警示

3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下列规定不正确的是()。A 赋予相对人处罚决定过程中的陈述、申辩权

B 规定相对人对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C 规定相对人对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不予执行

D 规定相对人对行政处罚给其造成的损害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是行政处罚法基本原则中的哪个内容?()A权利保障原则 B 公开原则 C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D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5钱某出售劣药,使购买其劣药的李某吃后中毒住院抢救,钱某这一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对此,钱某应当()。A 受到行政处罚

B 依法承担给李某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C 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D 既受到行政处罚,又要依法承担给李某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6下列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的是()。A暂扣许可证 B 暂扣执照 C责令停产停业 D 责令改正

7()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A 没收违法所得 B 责令停产停业 C 罚金 D罚款

8下列何项属于行政处罚()。A 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拘留 B 人民法院实施的司法拘留 C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

D 公司领导批准对违反厂规厂纪的鲁某给予100元的罚款

9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下面哪种规范性文件规定?()A法律 B法律和行政法规 C法律、法规 D 法律、法规和规章10 2003年3月9日,卢某因协助外国人非法进入我国国境,被主管公安机关处以5日拘留。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这项处罚应当由()设定。A规章 B地方性法规 C行政法规 D 法律

11某市欲制定一项地方性法规,对某项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规不得创设的行政处罚种类是()。A罚款 B 没收违法所得 C责令停产、停业 D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12下列有关行政处罚设定权,叙述错误的是哪一项?()A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B 国务院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C 某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D 司法部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13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的限额如何确定?()A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 B 由国务院规定 C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D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4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设定行政处罚上()。A 对较轻微的处罚有设定权 B法律、法规授权后有设定权 C 经国务院授权后有设定权 D 没有设定权 15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使。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国务院 D人大常委会

16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成为行政处罚主体的条件,不正确的说法是()。

A 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 B 该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C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

D 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17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由以下哪个机关承担?()A受委托组织 B 委托行政机关 C委托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D 行政复议机关

18刘东是甲地人,在乙地制造假冒伪劣香烟,经过丙地运输到丁地进行销售。对刘东的违法行为要进行处罚,下列哪一个行政机关不具有管辖权?()A甲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 乙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丙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 丁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19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A 地市级以上 B乡镇级以上 C 县级以上 D省级以上 20某省甲市A县公安局和乙市B县公安局对一起治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

A 由最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局管辖 B 由最先发现治安违法行为的公安局管辖 C 由省政府确定该案的管辖 D 由省公安厅指定管辖

21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行政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A 由先受理的行政机关管辖 B 由级别高的行政机关管辖

C 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D 由级别低的行政机关管辖

22某村村民胡某生产假酒进行销售,致使村民多人喝其酒后中毒,县工商局经过调查,认为胡某涉嫌构成犯罪。对此,县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A 对胡某进行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B 自行进行侦察,然后移送司法机关

C 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 D 对胡某进行行政处罚,然后移送司法机关

23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A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拘留 B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C不得给予一次行政拘留,一次罚款 D 不得给予一次警告,同时吊销许可证

24()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A不满十四周岁 B 不满十六周岁 C不满十八周岁 D 不满二十周岁

25()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A已满十周岁不满十四周岁 B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 C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D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26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A不予 B减轻 C应予 D 可以

27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不属于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A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B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C 伙同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D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28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A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B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C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D 醉酒后有违法行为的29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A从轻 B减轻 C应当 D 不予

30某人于2009年3月间出售假“红塔山”香烟十条,获利八百元,于2011年4月被人举报,烟草行政主管部门查明上述事实后应()。A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B 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C不予处罚 D 依法从重处罚

31违法行为在()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A 六个月 B一年 C二年 D 三年

32下列选项中,违法事实确凿,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处罚的有()。A 甲随地吐痰,对其罚款人民币20元 B 甲故意毁坏交通标志,对其罚款100元 C 甲企业销售变质食品,对其罚款1500元 D 甲企业违反劳动安全法规,责令停产整顿

33行政执法人员可依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进行执法活动,下列选项哪一项是正确的?()A可以口头作出处罚决定 B 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C可以不标明身份 D可以不报所属机关备案

34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A审批 B备案 C批准 D 审核

35在行政处罚中,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将给予较重的处罚的,处罚机关应当如何决定?()

A 处罚机关的行政首长决定 B 办案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C报上级机关决定 D 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36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 D 听众很多时

4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A 行政处罚停止执行

B 对提起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停止执行;对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C 对提起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停止执行 D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5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下面哪一事项执法人员不属于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A 甲是长途汽车司机,某行政机关对他处罚后,他即刻离开违法行为地点 B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C 某行政机关对公民乙处以15元罚款 D 某行政机关对公民丙处以30元罚款

46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的当场处罚,在()情形下,当事人有权拒绝当场缴纳罚款。

A 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的 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不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 D 不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47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A 行政机关 B国库

C 指定的银行 D 人民法院

48对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下列哪项措施不属《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范围?()A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B 依法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 C划拨冻结的存款 D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9当事人被处以罚款,但其确有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A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B 适当减少罚款数额 C免除罚款 D 变更行政处罚措施

二、多项选择题(共20题)1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相当。A事实 B性质 C情节 D 社会危害程度

2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原则。A半公开 B公正 C公开 D 保密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等权利。

A陈述权 B 申辩权

C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D 要求行政赔偿权

4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有()。A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B 行政拘留 C责令停产停业 D 刑事拘留 5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A行为 B种类 C方法 D 情节

6行政法规可以设定()。A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罚 B财产罚 C 警告 D 纪律处分

7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以外的行政处罚。A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B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C责令停产停业 D 行政拘留 8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有()。A行政机关 B 法律授权的组织 C法院

D 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的机关

9()不予行政处罚。

A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B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C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D 违法行为在一年内未被发现的10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相对人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有()。A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B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C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D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1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范围是()。A 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

B 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C 警告

D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2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A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B 行政处罚依据 C罚款数额、时间和地点 D 行政机关名称

13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必须()。A 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B 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和享有的权利 C 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D 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14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有()。A 直接送达 B留置送达 C 公告送达 D电话送达

15除涉及()外,行政处罚听证公开举行。A 国家秘密 B商业秘密 C 个人隐私 D 巨额财产

16行政机关作出()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A责令停产停业 B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C较大数额罚款 D 行政拘留

17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才能举行听证会 B 听证一般公开进行

C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D 听证会由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

18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A 依法给予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B 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C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D 被处罚人同意当场缴纳罚款的 19当事人逾期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A 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B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C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D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A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B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C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D 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三、判断题(共62题)1制定《行政处罚法》的目的是,规范行政处罚的认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2乡规民约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4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没有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5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监督相结合。()

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拒绝权。()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加重行政处罚。()

10詹某的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因其已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所以不应当再承担民事责任。()

11警告不是一种行政处罚。()

12罚金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

13责令赔偿损失属于行政处罚。()

14责令停产停业是一种行政处罚。()

15行政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16只有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17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18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9省级人民政府可以自主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0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1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2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可以以本组织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24受委托组织可以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5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6行政处罚由被处罚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7对行政处罚的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28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后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0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3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32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行政机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3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也应予行政处罚。()

35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36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37《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8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9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40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无需进行复核。()

41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2执法人员对公民作出警告或者没收50元以下财物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3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不当场交付当事人。()

44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45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自行决定先行登记保存。()

46行政机关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7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回避。()

48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9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0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2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听证。()

53《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主持。()

54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55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56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7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58对于行政处罚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59财政部门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机关返还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60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作出的行政处罚,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61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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