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层建筑设计规范(共8篇)
1.超高层建筑设计规范 篇一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七月十五日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8号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第4.1.5A条、第4.1.5A.1条、第4.1.5A.2条、第4.1.5A.3条、第4.1.5A.4条、第4.1.5A.5条、第4.1.5A.6条、第4.1.5B条、第4.1.5B.1条、第4.1.5B.2条、第4.1.5B.3条、第4.1.5B.4条、第4.1.5B.5条、第4.1.5B.6条、第4.1.6条、第6.1.3A条、第6.2.8条、第7.6.4条,自205月1日起施行。此次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年4月24日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0号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3月8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8号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6月24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265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45―82同时废止。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
法律说明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同时废止。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3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1.0.3.2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1.0.4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1.0.6 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术语
平面布局
一般规定4.1.1 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规定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2.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4.1.2.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4.1.2.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4.1.2.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4.1.2.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4.1.2.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4.1.2.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4.1.2.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4.1.2.9 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4.1.3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4.1.3.1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4.1.3.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1.3.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4.1.3.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4.1.4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4.1.5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O。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4.1.5A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O,其它场所为0.5人/O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1.5A.1 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4.1.5A.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O;4.1.5A.3 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O,可设置一个出口;4.1.5A.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A.5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A.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4.1.5B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4.1.5B.1 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4.1.5B.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4.1.5B.3 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B.4 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0O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4.1.5B.5 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B.6 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4.1.6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4.1.8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4.1.9 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4.1.10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4.1.10.1 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4.1.10.2 厂房中的中间储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1.11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11.1 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4.1.11.2 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4.1.11.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4.1.11.4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4.1.11.5 电气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1.11.6 其它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1.12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4.1.12.1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4.1.12.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4.1.12.3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防火间距4.2.1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4.2.2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4.2.3 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4.2.4 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4.2.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化学易燃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4.2.6 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4.2.7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4.2.8 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消防车道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4.3.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4.3.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耐火等级
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3.0.5 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O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3.0.6 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O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3.0.8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3.0.8.1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3.0.8.2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3.0.8.3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3.0.9 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构造
防火和防烟5.1.1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5.1.2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O;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O。5.1.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O,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5.1.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5.1.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5.1.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5.1.5.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5.1.5.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1.5.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1.6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O,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火墙和楼板5.2.1 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5.2.2 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5.2.3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5.2.4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5.2.5 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5.2.6 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5.2.7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5.2.8 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O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电梯和管道5.3.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5.3.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5.3.3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5.3.4 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不应设在楼梯间内。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
门窗安全5.4.1 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甲级应为1.20h;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5.4.2 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5.4.3 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5.4.4 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5.4.5 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屋顶安全问题5.5.1 屋顶采用金属承重结构时,其吊顶、望板、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2条规定的耐火极限,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5.2 高层建筑的中庭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结构时,应采取外包敷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5.5.3 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
安全疏散
一般规定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O,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6.1.1.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6.1.1.3除地下室外,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有防火门连通时,且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表6.1.1规定的公共建筑。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墙分隔。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6.1.3A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6.1.4 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6.1.5 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6.1.6 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6.1.7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6.1.8 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O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O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6.1.9 高层建筑内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高层建筑首层疏散外门的总宽度,应按人数最多的一层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表6.1.9的规定。6.1.10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门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但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单面布置房间的住宅,其走道出垛处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6.1.11 高层建筑内设有固定座位的观众厅、会议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走道、出口等应符合下列规定:6.1.11.1厅内的疏散走道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且不宜小于1.00m;边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80m。6.1.11.2厅的疏散出口和厅外疏散走道的总宽度,平坡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5m计算,阶梯地面应分别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80m计算。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均不应小于1.40m。6.1.11.3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置门槛。6.1.11.4 厅内座位的布置,横走道之间的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每排座位不宜超过22个;当前后排座位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每排座位可为44个;只一侧有纵走道时,其座位数应减半。6.1.11.5厅内每个疏散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6.1.11.6厅的疏散门,应采用推闩式外开门。6.1.12 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规定:6.1.12.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且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分别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6.1.12.2 房间面积不超过50O,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6.1.12.3 人员密集的厅、室疏散出口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6.1.1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13.1 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6.1.13.2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6.1.13.3 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O计算。6.1.13.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6.1.13.5 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6.1.13.6 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6.1.13.7 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6.1.13.8 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6.1.14 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O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1.14.1 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停机坪,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6.1.14.2 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0.90m。6.1.14.3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6.1.14.4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6.1.15 除设有排烟设施和应急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设施。6.1.16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人员密集场所防止外部人员随意进入的疏散用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开启的装置,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6.1.17 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
楼梯间和楼梯6.2.1 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1.1 楼梯间入口处应没前室、阳台或凹廊。6.2.1.2 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O,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O。6.2.1.3 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6.2.2 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2.1 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6.2.2.2 楼梯间应设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个启。6.2.2.3 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6.2.3 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2.3.1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6.2.3.2 十二层及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6.2.3.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6.2.4 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6.2.5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6.2.5.1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本规范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6.2.5.2 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6.2.5.3 居住建筑内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穿钢套管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6.2.6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6.2.7 除本规范第6.1.1条第6.1.1.1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6.2.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6.2.9 每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总宽度可分段计算,下层疏散楼梯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6.2.9的规定。6.2.10 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当倾斜角度不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小于1.10m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在楼梯周围2.00m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6.2.11 公共建筑内袋形走道尽端的阳台、凹廊,宜设上下层连通的辅助疏散设施。
消防电梯6.3.1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6.3.1.1 一类公共建筑。6.3.1.2 塔式住宅。6.3.1.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6.3.1.4 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6.3.2 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6.3.2.1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O时,应设1台。6.3.2.2 当大于1500O但不大于4500O时,应设2台。6.3.2.3 当大于4500O时,应设3台。6.3.2.4 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6.3.3 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6.3.3.1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6.3.3.2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O;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O。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O;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O。6.3.3.3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6.3.3.4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6.3.3.5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6.3.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6.3.3.7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6.3.3.8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6.3.3.9 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6.3.3.10 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6.3.3.11 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灭火
一般规定7.1.1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7.1.2 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7.1.3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0.10MPa(从室外地面算起)。注: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消防用水量7.2.1 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高层建筑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7.2.2 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7.2.3 高层建筑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7.2.4 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3.1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7.3.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7.3.2.1 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7.3.2.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7.3.3 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00h计算,其它高层建筑可按2.00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消防水池的总容量超过500m3时,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7.3.4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0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100m。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7.3.5 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消防泵房、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计算。高位消防水箱应满足7.4.7条的相关规定,且应设置在高层建筑群内最高的一幢高层建筑的屋顶最高处。7.3.6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本规范第7.2.2条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应为10~15L/s。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均匀布置,消火栓距高层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40m;距路边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在该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7.3.7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明显标志。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4.1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网的进水管和区域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或引入管应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7.4.2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以下情况,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O的塔式住宅。7.4.3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有困难时,可合用消防泵,但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必须分开设置。7.4.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裙房内消防给水管道的阀门布置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7.4.5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4.5.1 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7.4.5.2 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7.4.5.3 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7.4.5.4 水泵接合器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时,应有明显标志。7.4.6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4.6.1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7.4.6.2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m。7.4.6.3 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7.4.6.4 消火栓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0m,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7.4.6.5 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1.00MPa,当大于1.0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7.4.6.6 消火栓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mm,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7.4.6.7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7.4.6.8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7.4.6.9 高层建筑的屋顶应设一个装有压力显示装置的检查用的消火栓,采暖地区可设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7.4.7 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7.4.7.1 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3。7.4.7.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7.4.7.3 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7.4.7.4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7.4.7.5 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7.4.8 设有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给水系统,其增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7.4.8.1 增压水泵的出水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5L/s;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1L/s。7.4.8.2 气压水罐的调节水容量宜为450L。7.4.9 消防卷盘的间距应保证有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地面任何部位,消防卷盘的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注:消防卷盘的栓口直径宜为25mm;配备的胶带内径不小于19mm;消防卷盘喷嘴口径不小于6.00mm。
消防体系7.5.1 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7.5.2 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7.5.3 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7.5.4 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供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65mm的放水阀门。7.5.5 当市政给水环形干管允许直接吸水时,消防水泵应直接从室外给水管网吸水。直接吸水时,水泵扬程计算应考虑室外给水管网的最低水压,并以室外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水泵的工作情况。7.5.6 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超压措施。
应急设备7.6.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O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00O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3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3.1公共活动用房;7.6.3.2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7.6.3.3自动扶梯底部;7.6.3.4可燃物品库房。7.6.4高层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空调机房、公共餐厅、公共厨房以及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千赫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房间等,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5 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礼堂的舞台口宜设防火幕或水幕分隔。7.6.6 高层建筑内的下列房间应设置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7.6.6.1 燃油、燃气的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6.2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宜设水喷雾或气体灭火系统。7.6.7 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7.6.7.1 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O的电子计算机房中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7.6.7.2 省级或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其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7.6.7.3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通讯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7.6.7.4 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7.6.7.5 中央及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7.6.7.6 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注: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中,或同一建筑中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7.6.7.1条中指定的房间内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6.8 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7.6.8.1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7.6.8.2 中央和省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7.6.8.3 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库房;7.6.8.4 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7.6.8.5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面积不小于120O的音、像制品库房。7.6.9 高层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排烟设施
8.1.1 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应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8.1.2 高层建筑的排烟设施应分为机械排烟设施和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设施。8.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8.1.3.1 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8.1.3.2 面积超过100O,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8.1.3.3 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8.1.4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8.1.5 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8.1.5.1 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8.1.5.2 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8.1.5.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自然排烟8.2.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8.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8.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O,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O。8.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O。8.2.2.3 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8.2.2.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8.2.2.5 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8.2.3 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8.2.4 排烟窗宜设置在上方,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
机械防烟8.3.1 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8.3.1.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8.3.1.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8.3.1.3 封闭避难层(间)。8.3.2 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由计算确定,或按表8.3.2-1至表8.3.2-4的规定确定。当计算值和本表不一致时,应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8.3.3 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应分段设计。8.3.4 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8.3.5 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计算。8.3.6 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宜分别独立设置送风系统,当必须共用一个系统时,应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设置压差自动调节装置。8.3.7 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8.3.7.1 防烟楼梯间为40Pa至50Pa。8.3.7.2 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至30Pa。8.3.8 楼梯间宜每隔二至三层设一个加压送风口;前室的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一个。8.3.9 机械加压送风机可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风机位置应根据供电条件、风量分配均衡、新风入口不受火、烟威胁等因素确定。
机械排烟8.4.1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8.4.1.1 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8.4.1.2 面积超过100O,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8.4.1.3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8.4.1.4 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O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O,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2.超高层建筑设计规范 篇二
7.6.6对原条文的补充。
高层建筑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室、自备发电机房等,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考虑到其火灾特点,可以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7.6.7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和增加。
一、条文各项所提及的房间,一旦发生火灾将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政治后果,必须加强防火保护和灭火设施。因此,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外,尚应增设相应的气体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考虑到上述房间内,经常有人停留或工作,以及国内目前尚无有关含氢氟烃 (HFC) 和惰性气体灭火系统设计与施工的国家标准等实际情况,所以本条未限制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的使用。
二、卤代烷1211、1301、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装置,对扑灭密闭的室内火灾有良好效果,不会造成水渍损失,但灭火效果受到周围环境和室内气流的影响较大。因此,计算灭火剂时需要考虑附加量。
三、具体技术要求,按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的有关规范执行。
四、电子计算机房,除其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之外,是可以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扑灭火灾的。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其它建筑物中或在同一建筑物中的另一防火分区内,其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仍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故对7.6.7.1条专注说明。
五、“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是指装备有对生产或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设施的房间,这类设施一旦被毁将对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所以亦需采取严格的防火灭火措施。
7.6.8系新增条文。
本条文中所涉及到的房间内, 存放的物品均系价值昂贵的文物或珍贵文史资料, 且怕浸渍, 故必需气体灭火。同时, 这些房间大多无人停留或只有1~2名管理人员。他们熟悉本防护区的火灾疏散通道、出口和灭火设备的位置, 能够处理意外情况或在火灾时迅速逃生。因此, 可采用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气体灭火系统。根据《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国家方案》和《中国消防行业哈龙整体淘汰计划》的要求, 对上述场所规定禁止使用卤代烷灭火系统。
7.6.9系新增条文。
灭火器用于扑救初期火灾,既有效又经济,当发现火情时,首先考虑采用灭火器进行扑救。所以,应将灭火器配置的内容纳入本规范之中。具体设计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的有关规定执行。
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一般规定
8.1.1、8.1.2规定了高层建筑的防烟设施和排烟设施的组成部分
一、设置防、排烟设施的理由,当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防烟楼梯间是高层建筑内部人员唯一的垂直疏散通道,消防电梯是消防队员进行扑救的主要垂直运输工具 (国外一般要求是当发生火灾后,普通客梯的轿厢全部迅速落到底层。电梯厅一般用防火卷帘或防火门封隔起来) 。为了疏散和扑救的需要,必须确保在疏散和扑救过程中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井内无烟,首先在建筑布局上按本规范第6.2.1条及第6.3.3条的规定,对防烟楼梯间及消防电梯设置独立的前室或两者合用前室。设置前室的作用: (1) 可作为着火时的临时避难场所; (2) 阻挡烟气直接进入防烟楼梯间或消防电梯井, (3) 作为消防队员到达着火层进行扑救工作的起始点和安全区; (4) 降低建筑本身由热压差产生的所谓“烟囱效应”。特别是在冬天北方地区,室内温度高于室外温度,由于空气的容量不同而产生很大的热压差,在建筑比较密封的情况下,中和面在建筑高度1/2处,室外空气经低于中和面的门、窗缝渗入室内,室内热空气经过高于中和面的门、窗缝漏出,这就是“烟囱效应”。由于设有前室,把楼梯间、电梯井与走道前室的两道门隔开,这样楼梯间及电梯的烟囱效应减弱,可以减缓火、烟垂直蔓延的速度;其次是按第8.1.1条、第8.1.2条的规定设置防、排烟设施,当发生火灾时,烟气水平方向流动速度为每秒0.3~0.8m,垂直方向扩散速度为每秒3~4m,即当烟气流动无阻挡时,只需1min左右就可以扩散到几十层高的大楼,烟气流动速度大大超过了人的疏散速度。楼梯间、电梯井又是高层建筑火灾时垂直方向蔓延的重要途径。因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两者合用前室设置防排烟设施,是阻止烟气进入该部位或把进入该部位的烟气排出高层建筑外,从而保证人员安全疏散和扑救。
二、设置防、排烟设施的方式。对于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两者合用前室设置防烟或排烟设施的方式很多,下面分别介绍几种。
自然排烟,有以下两种方式,
1.利用建筑的阳台、凹廊或在外墙上设置便于开启的外窗或排烟窗进行无组织的自然排烟,如图17 (a) ~ (d) 。
其优点是: (1) 不需要专门的排烟设备; (2) 火灾时不受电源中断的影响; (3) 构造简单、经济; (4) 平时可兼作换气用。不足之处:
因受室外风向、风速和建筑本身的密封性或热压作用的影响,排烟效果不太稳定。据调查情况表明,这种自然排烟的方式一直被广泛采用。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技术条件及管理水平,此方式值得推广,并宜优先采用。
2.竖井排烟。在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内设置专用的排烟竖井,依靠室内火灾时产生的热压和室外空气的风压形成“烟囱效应”,进行有组织的自然排烟。这种排烟当着火层所处的高度与烟气排放口的高度差越大,其排烟效果越好,反之越差。这种排烟的优点是不需要能源,设备简单,仅用排烟竖井 (各层还应设有自动或手动控制的排烟口) ,缺点是竖井占地面积大。按日本建筑基准法规定:前室排烟竖井的面积不小于6m2 (合用前室不小于9m2) ,排烟口开口面积不小于4m2 (合用前室不小于6m2) ;进风口竖井截面不小于2m2 (合用前室不小于3m2) ;进风口面积不小于1m2 (合用前室不小于1.5m2) 。在我国一些新建的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中有的采用了这种方式,如:无锡滨湖饭店,南京工艺美术大楼,郑州宾馆等。但无锡滨湖饭店等几座高层建筑设置的自然排烟竖井及排烟口,其截面积与日本的规定相比小很多。目前尚无法肯定国内采用的竖井和排烟口截面能否有良好的排烟效果。据日本有关资料介绍,由于采用这种方法的排烟井与进风井需要占有很大的有效空间,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很难被设计人员接受。我国的设计人员认为,这种方式由于竖井需要两个很大的截面,给设计布置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同时也降低了建筑的使用面积。因此近年来已很少被采用了。
机械排烟,有以下两种方式:
1.机械排烟与自然进风或机械进风。此方式是按照通风气流组织的理论,把侵入前室的烟气通过排烟风机和某种形式的进风 (自然进风或机械进风) 把烟气排出和形成透明的“避难气流”。排烟口设在前室的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进风口设在靠近地面的墙面上。日本“排烟量的标准”规定其前室: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为4m3/s (14400m3/h) ,合用前室应为6m3/s (21600m3/h) 的排烟能力。进风靠自然进风时,应设截面积为2m3的进风竖井。进风靠机械进风时,其进风量为排烟量的70%一80%保持负压,这种方式前几年被广泛采用。如:天津内贸大厦、北京图书馆、上海宾馆等均为机械排烟、机械进风,北京昆仑饭店等均为机械排烟、自然进风。近几年来,随着国内外防、排烟的进一步发展,对这种排烟方式的采用提出异议,认为这种方式是在烟气或热空气已经侵入疏散通道的被动情况下再将它排除,没有从根本上达到疏散通道内无烟的目的,给疏散人员造成不安全感。设备投资、系统形式也比较复杂。另一方面,当前室处在人员拥挤的情况下,理想的气流组织受到破坏,使排烟效果受到影响。因此近几年高层建筑设计中也很少被采用。有些工程原设计为此方法,现在也在改造,如天津内贸大厦、深圳国贸中心等。
2.机械加压送风。此方式是通过通风机所产生的气体流动和压力差来控制烟气的流动,即要求烟气不侵入的地区增加该地区的压力。机械加压送风方式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已出现,一些国家曾经利用它来防止敌人投放的化学毒气和细菌侵入军事防御作战部门的要害房间。在和平时期,又有人利用它在工厂里制造洁净车间,在医院里制造无菌手术室等,都取得明显的效果。如今,机械加压送风技术又广泛应用在高层建筑防烟方面,并已被广大的工程技术人员所承认,世界很多国家均设有研究中心和试验楼。如:美国的布鲁克弗研究所的十二层办公大厦、德国汉堡一座七层办公大楼等均被列为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方式的试验地或研究中心。我国近几年来高层建筑发展很快,对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技术从研究到应用均取得了很大的进展。这种方式已广泛被设计人员接受并掌握,利用机械加压防烟技术的高层建筑在我国已有2000余幢。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达到了疏散通道无烟的目的,从而保证了人员疏散和扑救的需要。从建筑设备投资方面来说,均低于机械排烟的投资。因此,这种方式是值得推广采用的。
综合上述各种防烟方式的介绍与分析,结合目前国内外防、排烟技术发展情况,规定对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两者合用前室设置的防、排烟设施为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或可开启外窗的自然排烟措施。除此之外,其它防、排烟方式均不宜采用。
8.1.3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火灾产生大量的烟气和热量,如不排除,就不能保证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扑救工作的进行。根据日本、英国火灾统计资料中对火灾死亡人数的分析:由于被烟熏死的占比例较大,最高达78.9%。在被火烧死的人数中,多数也是先中毒窒息晕倒后被火烧死的。例如:日本“干日”百货大楼火灾,死亡118人中就有93人是被烟熏死的。美国米高梅饭店火灾,死亡84人中有67人是被烟熏死的。因此排出火灾产生的烟气和热量,也是防、排烟设计的主要目的。据有关资料表明:一个设计优良的排烟系统在火灾时能排出80%的热量,使火灾温度大大降低。本条对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中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面积超过l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作出规定,其理由及排烟方式分别说明如下。
一、设置排烟设施的理由。
1.一类高层建筑的可燃装修材料多,陈设及贵重物品多,空调、通风等管道也多。塔式建筑仅仅一个楼梯间,疏散困难。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其垂直疏散距离大。因此设置排烟设施时以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为条件。
2.走道的排烟,据火灾实地观测,人在浓烟中低头掩鼻最大通行的距离为20~30m。根据原苏联的防火设计规定:内廊式住宅的走廊长度超过15m时,在走廊中间必须设置排烟设备。根据德国的防火设计规定:高层住宅建筑中的内廊每隔15m应用防烟门隔开,每个分隔段必须有直接通向楼梯间的通道,并应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参考国外资料及火灾实地观测的结果,本条规定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3.房间的排烟:以尽量减少排烟系统设置范围为出发点,房间的排烟只规定“面积超过l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这句话只是定性的,人定量上如何确定,这个问题在过去的设计中给设计人员带来疑惑,考虑到建筑使用功能的复杂性等因素的限制,仍不宜按定量规定,只能列举一些例子供设计人员参考。例:多功能厅、餐厅、会议室、公共场所及书库、资料室、贵重物品陈列室、商品库、计算机房、电讯机房等。
4.地下室的排烟见本说明第8.4.1条。
5.中庭的排烟见本说明第8.2.2条和第8.4.2条。
二、设置排烟设施的方式。
1.自然排烟:利用火灾时产生的热压,通过可开启的外窗或排烟窗 (包括在火灾发生时破碎玻璃以打开外窗) 把烟气排至室外。
2.机械排烟:设置专用的排烟口、排烟管道及排烟风机把火灾产生的烟气与热量排至室外。
需要说明的是,设置专用的排烟竖井对走道与房间进行有组织的自然排烟方式,如唐山市唐山饭店等,由于竖井需要的截面很大,降低了建筑使用面积并漏风现象较严重等因素,故本条不推荐采用竖井的排烟方式。
8.1.4新增条文。
根据国内外高层建筑火灾案例经验教训,当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由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引起火灾迅速蔓延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例是很多的。如韩国汉城“天然阁”饭店的火灾,从二层一直烧到顶层 (二十一层) ,死伤224人,其中一条经验教训是,大火沿通风空调系统的管道迅速蔓延。又如,美国佐治亚州亚特兰大文考夫饭店的火灾,起火地点在三楼走道,建筑内的可燃装修物等几乎全部烧毁,死伤220多人,最主要的教训也是通风空调系统的竖向管道助长了火势的蔓延。我国杭州市一宾馆由于电焊时烧着了风管的可燃保温材料引起火灾,火势沿着风管和竖向孔洞蔓延,从一层一直烧到顶层,大火延烧了八九个小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由此可见,通风、空调系统风道是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使火灾蔓延的主要途径之一,为此本条规定对通风、空调系统应有防火、防烟措施。
8.1.5基本保留原条文。
一般机械通风钢质风管的风速控制在14m/s左右;建筑风道控制在12m/s左右。因不是常开的,对噪音影响可不予考虑,故允许比一般通风的风速稍大些。日本有关资料推荐钢质排烟风管的最大风速一般为20m/s。本条规定:“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一般排烟风管是设在竖井内或用竖井作为排烟风道 (即非金属风道) 。
据日本有关资料介绍,排烟口风速一般不大于l0m/s。并宜选用与烟的流型一致 (如走道宜按走道宽度设长条型风口) ,阻力小的排烟口;送风口的风速不宜过大,否则造成吹大风的感觉,对人很不舒服。本条规定:“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l0m/s”。金属排烟风道壁厚设计时可参考表16。8.2自然排烟
8.2.1在原条文的基础上修改的。
一、由于利用可开启的外窗的自然排烟受自然条件 (室外风带、风向,建筑所在地区北方或南方等) 和建筑本身的密闭性或热压作用等因素的影响较大,有时使得自然排烟不但达不到排烟的目的,相反由于自然排烟系统会助长烟气的扩散,给建筑和居住人员带来更大的危害。所以,本条提出,只有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有条件要尽量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二、建筑内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都是建筑着火时最重要的疏散通道,一旦采用的自然排烟方式其效果受到影响时,对整个建筑的人员将受到严重威胁。对超过50m的一类建筑和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不应采用这种自然排烟措施。
3.超高层建筑设计规范 篇三
关键词:剪重比;高层建筑;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结构基本自振周期
中图分类号:TU318;P315.9文献标识码:A
由于地震影响系数在长周期段下降较快,对于基本周期大于3.5 s的结构,由此计算所得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的结构效应可能太小.而对于长周期结构,地震动态作用中的地面运动速度和位移可能对结构的破坏具有更大影响,出于结构安全的考虑,我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1]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2]提出了对结构总水平地震剪力系数及各楼层水平地震剪力系数(又称为剪重比)最小值的要求,规定了不同烈度下的最小楼层地震剪力系数,当不满足时,需改变结构布置或调整结构总剪力和各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使之满足要求.《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引入楼层最小剪力系数λmin来保证长周期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是合适的.各国规范关于最小剪力系数也有相应的规定.
5结论
基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与《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对结构的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的要求,对符合现行抗震规范地震剪力系数要求的高层结构基本周期进行分析,得到以下结论:
1)由于我国规范人为规定的最小剪重比与结构的自振周期有关,因此,根据结构的自振周期值便可以初步判断结构的剪重比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
2)当高层建筑结构的剪重比能满足规范的最小剪重比要求时,结构的基本自振周期均满足表4~表6的要求;若结构的自振周期不在表4~表6所示的区间中,则该结构的剪重比一定不满足我国规范对剪重比的要求.
3) 由表4~表6可见,在满足规范剪重比要求的结构自振周期最大值的区间内,有可能出现不满足规范剪重比要求的自振周期区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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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王国弢,胡克旭,周礼奎.位移谱阻尼调整系数模型研究[J].湖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4,41(11):48-57.
4.超高层建筑节能设计论文参考 篇四
(1)自然通风。第一,建筑布局设计。当前超高层建筑多以单体建筑为主,这就需要在具体设计时要确保单体建筑的通风设计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在具体设计时,如果单朝向、具有较大进深,无法达到穿堂风的效果;如果风速过大还会对窗户的开启和冬季保温带来影响,因此在具体设计时需要进行有效调整,确保布局的合理性,从而实现对自然风的有效利用,使建筑内部实现自然通风。第二,形成竖井空间。在实际设计时,要避免出现中庭空间过高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容易有强烈的絮流产生,从而形成过大热压,会对居民的正常生活带来较大的影响。第三,玻璃幕墙围护。在高层建筑设计时,过高的热压和风压问题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在设计时,可以采用双层玻璃来缓解这一难题。利用双层玻璃在白天能够起到蓄热效果,同时开启内层后能够实现层间的自然通风,具有较好的节能效果。(2)天然采光。在高层建筑节能设计中,需要充分的利用自然光照,在白天可以有效的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工作需求,而减少室内热环境调节过程中能源消耗。在具体设计时,尽可能的将超高层建筑的阳台进行拓宽,或是加宽落地窗面积,使阳光能够充分的进入到室内。
3.2建筑结构的节能设计
(1)朝向设计。通过合理设计超高层建筑的朝向,能够有效的利用太阳能,实现人工能耗的节约。特别是对于我国北方地区,合理规划超高层的朝向,能够有效的节约取暖能耗。在具体设计时,需要先对太阳的高度角进行确定,然后设计出合理的日照影像图,以此为依据来对冬季建筑日照有效时间进行确定。在满足采光需求的基础上,还要将建筑南向的开窗面积尽量拓宽,减少东北向开窗面积,这样可以使室内获得更多的日光照射,而且室内热量流失率也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2)高度设计。建筑高度变化会直接导致相关的参数发生变化,使能耗发生一定的改变。特别当建筑高度超过百米时,所有气象参数都会发生改变。因此一旦建筑高度过高,必然会导致能源消耗量增加。因此在实际设计过程中,需要以具体、详细的参数作为依据来合理规划建筑的高度,确保找到一个最优值,从而实现超高层建筑的节能。3.3建筑材料的节能设计(1)高性能钢的利用。高性能钢主要有高张力钢、低屈服点钢、TMCP钢与SN钢。超高层建筑对钢材的性能具有较高的要求。如钢材的强度、硬度以及窄屈服幅度的耐久性、钢材的可焊性及在精度深加工时的性能。高性能钢的出现有效保障了超高层建筑的安全稳固性,节约建造材料与能源。(2)新RC结构。新RC结构指的是钢筋混凝土的改良。混凝土的强度能够达到78.4mpa,远远超出传统混凝土强度。这提高建筑耐久性和稳固性具有非常好的效果。
4结束语
超高层建筑是未来建筑发展的主要趋势,在当前能源严重紧缺的新形势下,需要重视超高层建筑的节能设计,有效的提高超高层建筑的节能设计水平,为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作者:李佳锴 单位:华润置地(赣州)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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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屈万英.超高层建筑节能的设计策略探讨[J].中国科技信息,2010(18).
5.复杂高层与超高层建筑结构的论文 篇五
一、复杂高层建筑与超高层建筑在结构设计上要考虑的问题
1.建筑结构设计方案问题
对于一个相对比较优秀的结构设计师来说,在对建筑结构进行设计的时候第一步就要对建筑物的结构方案问题进行重要的思考。特别是对于那些复杂高层与超高层建筑来说,如果因为在选择结构设计方案的时候没有恰当的选择,那么就很容易引起整个结构设计方案大幅度的调整。正因如此,设计单位在对建筑物进行设计方案的制定时,不仅仅要把专业的东西结合进去,还要对去其他地区的实例进行考察,结合多方面的东西,来对方案进行有效的确立。
2.建筑结构的类型问题
对复杂高层建筑与超高层建筑在展开选择结构类型的时候,结构设计工作者不仅仅要对建筑所在的地区的抗震度进行充分的考虑,还应该对建筑地区的外部环境的地质进行合理有效的分析。不仅如此,在一个方面还应该大量的减少建筑成本,对建筑工程造价问题进行充分合理的考虑,如果条件一样的话尽量选择成本比较低的借建筑结构。
3.防地震的烈度
对于有些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不同强度的抗震设防烈度相对于建筑物高度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正常的情况下,如果该地区的抗震防烈度在8度左右,那么这个地方的房屋建筑的高度就不能超过300米,相对来说,复杂高层建筑与超高层建筑一般建在抗震防烈度为6度左右的地区比较适宜,所以,结构设计者应该把这些因素统统的考虑进去,这样才能有效的保证建筑的安全性和实用性。
二、复杂高层建筑与超高层建筑在结构上的设计
1.施工过程模拟
超高层建筑中在展开竖向构件的时候,会有相对比较明显的压缩变形和两者之间的差异变形等问题出现,这种压缩变形的情况,绝大多数的时候会对建筑物的建成形状以及建筑物受力分布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所以,为了对建筑结构的合理性、安全性进行有效的提高,对一些超高的建筑在施工的时候进行模拟以及变形既有比较好的作用。
2.施工过程结构分析
在对建筑进行施工的时候,应该对建筑施工的结构设计进行合理具体的分析,并且对其做出相关模型,然后对其模型进行合理的分析,对所引起的结构刚度变化受力的过程进行有效的精准的反应,从而能够进一步的展现出在施工过程中建筑物的结构以及受力情况
3.施工过程对可实施性进行考虑
结构设计人员在对建筑进行设计的时候,应该对复杂的地方的钢筋的可靠性应该的注意,主要把以下方法应用好:钢筋应该绕过型钢、钢板上面开洞穿钢筋、钢筋与型钢表面增加钢板使其相连接等等。
三、复杂高层建筑与超高层建筑在结构设计上的关键点
1.构造设计要合理
在对复杂高层建筑与超高层建筑进行结构设计时,主要是要对结构设计进行有效合理的保证,然后要对一些相对比较薄弱的地方进行加强,以防建筑中出现一些薄弱的地方,对温度影响建筑物要进行充分的考虑,与此同时还应该对建筑物的抗震能力进行严格的考虑,对构件的延性以及钢筋的锚固长度进行有效的计算,在对平面和立面进行布置的时候要保证相对比较平整。
2.结构方案要合理的.选择
结构方案的是不是合理能够直接影响到建筑方案的合理性,所以在对结构方案进行选择的时候不但要对经济因素进行充分的考虑,还要对建筑的结构形式以及结构体系进行充分的考虑,与此同时还应该把设计要求、施工材料、施工过程以及自然因素等进行有效的结合,从而确定有效的结构方案,从而进一步确保结构设计的合理性。
3.计算简图要合理
计算简图是对建筑物结构展开精密计算的前提,计算简图复杂高层建筑与超高层建筑的结构安全有着直接而且非常大程度的影响。正以如此,为了能够有效的对建筑结构安全进行保证,建筑施工人员在进行建筑施工的时候首先要从建筑简图的合理规划开始,并且对其详细的研究,而且一定要把计算简图中的误差控制到建筑允许的前提下,这样才能确保建筑结构设计的合理性、安全性。
四、结束语
6.超高层建筑火灾危险性与对策措施 篇六
一、超高层建筑的火灾特点
超高层建筑由于其特殊的构造和功能要求,致使其内部火灾荷载大、火势蔓延快,人员疏散困难,救援难度大,易形成重大火灾隐患。
(一)、火灾荷载大。
火灾荷载是衡量建筑区域内可燃物多少的参数,可燃物完全燃烧时产生的热量与建筑面积之比,谓之火灾荷载的密度。其来源主要包括:(1)、建筑装饰材料;(2)、电气设备;(3)、办公与生活用品。火灾荷载大的潜在的危险因素:一方面会增加火灾时的最高温度,另一方面会产生大量浓烟与有毒气体。火灾荷载越大,建筑物内发生火灾后参与燃烧的可燃物就越多→燃烧释放的热量就越多→、环境温度就越高→发生轰燃的时间就越短→对人类生命的安全威胁就越大。
(二)、火灾蔓延快。
由于超高层建筑的结构特点,其内部形成各种纵横交错的管道样连通空间,如横向的吊顶、空调风管、排烟管道,纵向的各类管道井、电梯井、电缆井、通风井、楼梯井。如果超高层建筑的竖井房火分隔存在问题,火灾中这些竖井就如同一座高大的烟囱,高度越高其烟囱效应越明显,烟囱效应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使烟火以每秒3-5米的速度迅速向上蔓延,仅1分钟就可将烟火蔓延到200米的高度的空间,使摩天大楼成为一片火海。
(三)、管理难度大。
超高层建筑的功能趋于多样化,通常集办公、商贸、餐饮、娱乐 于一体。管理难度大的标志----a)b)c)人员流动大;
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技能、素质参差不齐;
擅自使用或扩大使用生活用热原、火原;违章使用电气的现象屡禁不止; d)消防安全责任制、动态管理、教育培训落实不力;
(四)、救援难度大。1.安全疏散难度大。1)、疏散的途径有限。
步行楼梯是是人员自救逃生、安全疏散的唯一安全通道。2)、疏散的有效时间长。
火灾环境中人员密集度1米/人/小时,其通过速度只有75米/分钟;通过能力75人/分钟;(10分钟能疏散750人;如果一栋高层建筑办公楼有3000人办公,在疏散秩序良好的前提下,也需要40-60分钟才能疏散结束,而最佳安全疏散有效时间是5-15分钟;从安全疏散的最佳有效时间来衡量,这对生命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危险性。
3)、疏散过程中人流拥挤。
由于疏散过程中的人员惊慌与火灾中的烟雾导致疏散速度慢、人员拥挤、疏散秩序不良。
2、扑救困难。
以2009-2-9日,央视火灾为例,30米以上的大火,救援工作很难开展。
二、超高层建筑的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核心是一手抓好硬件管理;一手抓好软件管理
(一)、硬件管理。
不断提高建筑火灾的预防与控制的科技水平。防火设施的品牌优良性、科技尖端与功能完善性(高层建筑消防设计中的三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的功能完善性)。
(二)、软件管理。
抓好预防火灾的管理措施与技术措施、安全疏散知识与抵御火灾的能力培训(教育、培训、考核、检查、整改)
(三)、预防的基本原则。
实现火灾预防和人员自救为出发点的最终目标。
三、防火技术措施: 抓好
防火、控火、耐火。
1)防火。防止起火的本质是破坏燃烧、爆炸的物理化学条件,如建筑工程中使用防火材料、防火配件、防火构件,装修施工中使用不燃、难燃材料,易燃易爆场所强化通风,设置防爆电气,防火是人们为火灾设置的第一道防线,其直接目的是破坏燃烧条件,使火灾不发生或少发生。2)控火。一是指把火灾控制在初起阶段,包括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进行早期探测、和初期扑救。二是把火灾控制在较小范围。在建筑物平面划分防火、防烟分区,在建筑物之间留有防火安全距离,切断火灾蔓延途径,既可减小成灾面积又有利于救 援。3)耐火。耐火是防火设计中的最后一道防线,即加强建筑结构的耐火稳定性,使其在火灾中不致失效,做到小火不坏大火不倒塌。
四、超高层建筑防火管理措施。
包括设计施工中的管理和使用中的管理。1)设计施工中的消防管理。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给水系统完整可用,从源头上把住消防安全关。2)A.使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建立逐级防火责任制,完善各岗位的规章制度,责成专人定期对建筑内消防设施进行维护检查,保障消防设施功能的完整性、有效性。B.严禁随意拆改建筑构件、消防设施。装修施工作业须经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动工。C.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对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进行操作规程培训,提高建筑内人员抵御火灾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疏散能力、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疏散演习。
五、安全疏散。
7.超高层建筑设计规范 篇七
范例:该工程为框架—剪力墙结构,楼梯间、电梯间墙体设计为剪力墙,并且在各个楼层处设置纵、横向的连梁,使框架与剪力墙协同工作。该工程主体结构为地上13层(12+1带跃层),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高度为39.450 m,经工程地质勘察,场地类别为Ⅱ类场地。
1 框架—剪力墙结构中抗震等级的确定
根据JGJ 3-2002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8.1.3抗震设计的框架—剪力墙结构,在基本振型地震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采用,柱轴压比限值宜按框架结构的规定采用;其最大适用高度和高宽比限值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1]。
抗震设计时,地震引起的对房屋的倾覆力矩由框架和剪力墙两部分共同承担。若由框架承担的部分大于总倾覆力矩(基本振型做一下)的50%以上时,说明框架部分已居于较主要部位,应加强其抗震能力的储备。具体要求如下:
1)按纯框架结构的要求来确定其抗震等级;
2)轴压比也按纯框架结构的规定来限制;
3)至于适用高度和高宽比则可取框架结构和剪力墙结构两者之间的值,当框架部分承担总倾覆力矩的百分比接近于0时取接近剪力墙结构的适用高度和高宽比,当框架部分承担总倾覆力矩的百分比接近于100%时取接近框架结构的适用高度和高宽比。
结论1:该工程将楼梯间、电梯间墙体设计为剪力墙(剪力墙较少),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故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纯框架结构采用,剪力墙部分的抗震等级按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剪力墙采用。
根据GB 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08年汶川地震后的局部修订,只对灾区设防烈度变更,涉及四川、陕西、甘肃)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该市的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加速度为0.10g,设计分组为一组[2],同时根据GB 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3.0.2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1)特殊设防类:简称甲类;2)重点设防类:简称乙类;3)标准设防类:简称丙类;4)适度设防类:简称丁类(其中高层建筑没有丁类)。6.0.11高层建筑中,当结构单元内经常使用人数超过8 000人时,抗震设防类别宜划为重点设防类;6.0.12居住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3]。
结论2:该工程应属于3)标准设防类:简称丙类,依据规范确定抗震措施时设防标准调整后仍为7度,查表1[1],框架39.450 m>30 m,剪力墙39.450 m<60 m,确定该工程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查纯框架部分为二级,而不是框架—剪力墙中的框架部分三级,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应为二级。
2 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填充墙的影响
GB 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含2008局部修订)3.7.4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考虑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2]。[修订说明]本条新增为强制性条文,以加强围护墙、隔墙等建筑非结构构件的抗震安全性,提高对生命的保护。
在框架结构和框架中,常因功能需要而设置非承重隔墙。当考虑建筑功能可能变化时,可采用轻质分隔墙,灵活分隔。隔墙位置较为固定并常采用砌体填充墙。砌体填充墙是在框架施工完后砌筑的,砌体填充墙的上部与框架梁底之间必须用砌块“塞紧”。墙与框架柱有两种连接方法,一种是柱与墙之间留缝,并用钢筋柔性连接,计算时不考虑填充墙对框架抗侧刚度的影响;另一种是刚性连接,在多遇水平地震作用下,框架侧向变形时,填充墙起着斜压杆的作用,从而提高了框架的抗侧移能力,在罕遇水平地震作用下,填充墙也能对防止倒塌起积极的作用。设计单位如未明确,施工单位一般也就不太清楚该砌体填充墙是否考虑了抗侧力作用,施工中也常常是在最后斜立砌筑一排砖,是自由端,施工时应特别注意。
GB 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含2008局部修订)13.3.3砌体墙应采取措施减少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并应设置拉结筋、水平系梁、圈梁、构造柱等与主体结构可靠拉结;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砌体填充墙,宜与柱脱开或采用柔性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填充墙在平面和竖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宜避免形成薄弱层或短柱;2)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墙顶应与框架梁密切结合;3)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500 mm设2 6拉筋,拉筋伸入墙内的长度,6度、7度时不应小于墙长的1/5且不小于700 mm,8度、9度时宜沿墙全长贯通;4)墙长大于5 m时,墙顶与梁宜有拉结;墙长超过层高2倍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墙高超过4 m时,墙体半高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相当于圈梁)[2]。
针对规范的理解,不管有无抗震设防要求或是否考虑填充墙的抗侧力作用,框架的填充墙均应与框架牢固地连接,要求框架在与填充墙的交接处,沿高度每隔500 mm设置2 6钢筋与填充墙拉结。但对非抗震时拉结多长未明确,同时抗震时,拉结长度与设防烈度有关,而这个设防烈度应为未调整的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规范中未规定填充墙砌块的强度等级。对于构造柱的设置问题,规范根据墙长和层高的比值确定,当层高较大时,明显不合理,很多工程在施工时控制构造柱的间距不大于4 m。这就需要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在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时明确。具体措施可参见图1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填充墙与主体连接的构造要求[4]。
由此可见,设计工作应做到细致,同时在设计与施工的衔接上,设计交底与设计施工图纸的会审往往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方便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不留隐患。
摘要:以某小区高层商品住宅楼设计为范例,对2008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高层建筑抗震设计时关于框架—剪力墙结构中抗震等级的确定和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填充墙的影响作了介绍,从而优化高层建筑抗震设计。
关键词:新规范,高层建筑,抗震设计,框架—剪力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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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朱炳寅.建筑结构设计规范应用图解手册[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8.超高层建筑电气节能设计技术浅析 篇八
【关键词】超高层建筑;电气设计;节能
近年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随之而来就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主要以能源匮乏和环境污染问题最为严重,因此,国家所倡导的节能减排、寻找可替代能源就变得十分重要。我国三大“耗能大户”分别是工业、交通与电力耗能,而与电力耗能息息相关的是建筑用能,其中主要包括建筑业中的照明用电、电梯用电、空调用电等等。建筑业中比较典型的耗能大户是超高层建筑,因此,超高层建筑的电气节能设计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探讨超高层建筑中的电气节能设计技术,实现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1.节能设计的基本原则
节能设计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节省能量消耗,比如像电能浪费的地方,采取有效节能措施;其次,应满足经济性要求,采用节能材料与设施,节省能源投资;第三,应满足建筑物的安全性需求、照明需求与环境舒适度的需求等等;第四,节能技术应采用先进性的技术。
2.建筑电气设计常见问题
建筑电气设计常见问题主要是两个方面,分别是电气线路与漏电开关极数选择。高层建筑在设计中,室外照明灯的设计是电气线路中的主要角色。室外照明应采用接地系统,且应使用单独的金属外壳保护系统,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安全事故。电气设计的过程中,为了提高灵敏度系数,设计者应进行灵敏度校验,同时应设置接地故障保护,把危害降至最低。电气设计涉及安全用电问题,设计人员应遵循本行业的原则与规范,保证漏电开关极数符合电气正常使用的需求。
3.电气节能设计的主要内容
3.1电气设备主要选型
高层建筑电气设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应急发电组、低压配电屏、电力变压器和高压开关柜。
(1)应急发电组。
近年来,随着科技发展,国外高层建筑已经应用燃汽轮发电机代替过去的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
(2)低压配电屏。
配电屏的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外大部分做成了抽屉式,其中大容量的出线做成了手车式。
(3)电力变压器 高层建筑在防火安全要求中,是不允许安装大容量油浸变压器的。
(4)高压开关柜 应选用手车式,而不应采用油开关。
3.2供电电源与电压
现代的高层建筑中为了应付停电等突发事件,应采用独立电源供电模式,应设立两个独立电路。两个电路可以同时供电,互相提供帮助。同时,还应在此基础上设立应急柴油发电机组,在有停电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可以在第一时间内恢复供电。高层建筑的供电电压一般都采用标准等级电压。
3.3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3.3.1配电系统分为高压配电系统与低压配电系统
高层建筑采用两路独立电源供电,同时在计费方面,采用照明与动力用电分开的计费方法,高压区高供高计,低压区装计费电度表。干线是配电设备中的重要部分,现在多采用放射式系统的配电方式,楼层配电多数为混合式配电系统。
3.3.2高效节能变压器
现今的电气节能设计中,选用节能的配电变压器,不仅可以最大限度的延长变压器使用寿命,而且可以降低变压器运行时所需的能量消耗。配电变压器本身就是一种能源消耗设备,同时又是重要的电能分配与转换设备。降低能耗,提高配电变压器电能转换效率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选择合理的变压器型号与容量。在实际应用中,确定变压器容量可以依据实际负荷需求,按高于变压器最佳负荷率来进行确定。负荷率一般在70%左右是比较合理的。同时,配电变压器选型应选节能型的,如应优先选择负载损耗小和空载的。
3.3.3应用无功补偿策略
配电系统中,应用无功补偿策略,可以有效降低系统线损,同时显著提高配电系统功率因数,实现降低损耗、节约能源的功效。民用建筑供电可分为单相负荷与三相负荷。其中单相负荷又主要包括家用以及办公用电器等。三相负荷主要包括中央空调、风机等设备。其实,在实际的工程设计中,居民住宅或应用分体空调的公共建筑用电负荷多采用单相负荷,比例高达80%~90%,比采用中央空调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单相负荷比例高,而功率较大的三相机电设备,如地下室排风机、潜水泵等却处于闲置状态。提高低压配电系统的无功补偿方式,就是进行集中补偿。综合考虑经济与技术方面,合理设计无功补偿方式,可分为单相分补或单相、三相相互结合共补。
3.4负荷的计算
供电设计的依据参数主要是电力负荷。电力负荷的计算是否准确,在选择设备以及是否能够安全运行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电力负荷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两种,分别为需要系数法与负荷密度法。
3.5防雷与接地
近几年,在防雷设计中除了运用避雷针与避雷带外,还出现应用放射性避雷针与消雷器,新型防雷设计虽然得到了实际应用,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现代高层建筑中的钢筋混凝土剪力墙和楼板连接紧密,主要是要做好金属管线的接地设计。现代高层建筑主要采用混合接地系统,其中包括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工作接地和防雷接地。接地电阻的设定要求电阻率最小,基础钢筋等虽然满足电阻的要求,仍然需要装设人工接地体,且人工接地体要求是水平的,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接地网,对于均衡电位,提高建筑物的安全性具有重要的作用。
3.6电气照明设计
电气照明系统,包括照度功率密度值、照明光源、照明控制等等。以福州世茂国际中心工程为例,在进行此工程时,照度功率密度值严格执行国标的要求,如图1为2号裙房冷冻机房照明平面图。
照明光源的选择上,对层高较高的机房采用金卤灯照明,并同时配备节能电感镇流器。在照明控制上,实施分散控制,同时考虑方便性与实用性,满足人们不同的需求。比如现在的宾馆都实行一房一卡,电气节能运用到实际之中,真正做到了人来通电,人走断电。又如楼梯间与走道的照明采用声控或红外等自熄开关控制等等。集中控制的智能照明系统则主要用于公共建筑的较大场所的照明设置。智能照明控制可以有效提高照明的能效,节能功效十分显著。
3.7电梯
电梯按使用功能、速度与电流有许多种分类,高层建筑中如何配置以及如何造型,不单单由电气设计师决定,也必须与建筑师和交通设计人员同时进行商讨决定才可确定。设计人员只能决定电梯的功能与台数。
3.8自动报警与灭火
现代高层建筑可以实现自动化的灭火和报警。探测器在检测过程中检测到火灾信号后,可以进行信号转换,转换成电信号,信号可以分别进入负责整座大楼安全的分区报警器与消防中心两个地方,并且可以发出报警信号。其实,高层建筑中消防用电设计内容相当复杂,建筑规模的大小,功能的多少,都与之息息相关。
4.结语
超高层建筑结构相对复杂,因此,对电气功能的要求就较高,在这种情况下,优化节能设计,提高能源利用率就变得十分重要。电气节能技术的合理应用,可以有效的降低能耗,同时还可以给建筑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实现低成本、可持续的建筑发展之路,同时响应国家节能减排、低碳消费的新号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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