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学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2024-10-30

河北大学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精选4篇)

1.河北大学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篇一

北京交通大学

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北京交通大学第十二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的数量和水平是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

各学院根据《北京交通大学论文分类办法(试行)》(校科发【2010】33号)的有关内容,组织专家讨论形成对博士生发表论文要求的初步意见,研究生院依据“不降低标准、重质量不重数量以及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本原则,对不同学科提出了相应的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基本要求,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执行。

一、发表论文要求

1.工学门类

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An3以上论文不少于1篇;

(2)公开发表An4或An5论文不少于2篇;

(3)公开发表B类及以上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1篇An类论文。注:发表在《北京交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交通运输系统工程与信息》《都市快轨交通》和EI会议检索论文可以计作B类论文,且和ISTP收录的国际会议论文只能计作1篇。

2.人文社科类:

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As或An3以上论文不少于1篇;

(2)公开发表B类及以上论文2篇,其中至少有1篇A类论文;

(3)公开发表B类及以上论文3篇。

注:发表在《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和EI会议检索论文可以计作B类论文,且和ISTP收录的国际会议论文只能计作1篇。

3.理学:

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An1类论文1篇;

(2)公开发表An3类论文2篇;或公开发表B类及以上论文2篇,其中至少有1篇An2类论文;

(3)公开发表B类及以上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1篇An3论文或有2篇其他An类论文。

注:北京交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EI会议检索论文可以计作B类论文,且和ISTP收录的国际会议论文只能计作1篇。

二、说明

1.本规定中发表学术论文均需以北京交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且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与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直接相关;博士学位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应为该生博士生导师),其中至少有1篇博士生为第一作者论文。

2.本规定中的A类、B类论文的分类方法以《北京交通大学论文分类办法(试行)》(校科发[2010]33号)为依据。

3.学院学位委员会可制定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需经院学位委员会主席签字后到校学位办公室备案,作为博士学位论文审核的依据。

三、本规定自2011级博士研究生开始实施。2010级及之前博士研究生既可按照原标准执行,也可按照新标准执行。

四、本规定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O一三年一月七日

2.河北大学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篇二

规定的具体要求,请参看新研究生手册中《河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管理办法》(河海研〔2011〕50号)第八条 学术论文

硕士研究生在毕业论文答辩前必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一)以河海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中情所统计源期刊或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及以上与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学术论文。所发表的论文原则上以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如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必须是指导教师)。

(二)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有个人证书)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项专利须由全体发明人授权,仅限一名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使用),等同于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相同数量的论文。成果均应以“河海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允许以刊物录用证明为依据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但必须以正式发表的论文作为授予学位的依据。

说明一:

1.如学生发表了国际会议论文,国际会议论文必须被EI检索。在申请学位时,学生必须提供EI检索号。(学生第一作者,或者导师第一,学生第二。第一署名单位为河海大学)

2.如果学生使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学位时,学生必须提供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书(由科技处帮忙认定)及全体发明人的申明,只限一名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使用。3.核心期刊的增刊不算。

说明二:

3.河北大学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篇三

校研字〔2011〕23号

关于印发《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术型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严格学位授予程序,学校对学术型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3月31日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术型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有关规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研究生学术论文规定通知

附件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学术型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有关规定(2011年3月31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

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质量和数量以及取得的科研成果是检验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的重要指标。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规定。

一、硕士研究生

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在检索类期刊公开发表或正式录用学术论文1篇;

2.在国际期刊、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或正式录用学术论文1篇;

3.在国际学术会议、全国学术会议上交流学术论文并被会议论文集全文收录的论文1篇;

4.在学校研究生学术会议上交流学术论文并被会议论文集全文收录的获奖论文1篇;

5.艺术类学位点的创作类学科方向的硕士研究生,除了举办由艺术学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同意的个人作品展(书画展,音乐、舞蹈、戏曲汇报表演等)1次外,还需满足上述要求之一。

二、博士研究生

(一)工学门类

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在SCI源刊的国外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在SCI、EI、ISTP源期刊、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2篇或发表被SCI、EI、ISTP检索系统收录的期刊学术论文2篇,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二)理学门类

满足如下要求之一:

1.在SCI源期刊的国外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至少2篇被SCI收录。

(三)经济学、管理学、法学门类

满足如下要求之一:

1.在SSCI、SCI、EI源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发表被SSCI、SCI、EI收录的期刊学术论文2篇;

2.在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3.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至少2篇被SSCI、A&HCI、ISSHP、CSSCI、ISTP等检索系统收录。

三、说明

1.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内容应是其学位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研究生为第一作者且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对于硕士生,在国际期刊、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或正式录用的学术论文,可以导师为第一作者、硕士生为第二作者;对于博士生,有1篇学术论文可以本校合作教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生为第二作者。

2.研究生的相关论文工作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前三名,完成单位署名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或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三名,完成单位署名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1项等同于EI收录论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在国家级出版机构出版个人贡献15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等同于SCI(或SSCI)收录论文或在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3.若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中、英版)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只计算其中1篇。

4.对于力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管理科学与工程等允许在多个学科门类申请学位的学科,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按所申请学位的学科门类要求执行。

5.本规定所述检索期刊、核心期刊、重要核心期刊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技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划分。

6.其它收录源分别指:

SCI: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制作的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 EI:美国工程信息公司制作的工程索引;

ISTP: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编制的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数据库;

SSCI: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制作的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 A&HCI: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制作的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数据库;

ISSHP: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编制的社会科学与人文会议录索引数据库;

CSSCI: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7.若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未满足本规定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但满足其它要求,允许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以先予毕业,但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不受理其学位申请。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满足本规定要求后,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8.研究生在申请答辩时,须同时提交发表学术论文的原件或论文的正式录用通知(同时须提供导师签字的样稿稿件)以及出版专著、获科技成果奖和发明专利的证明。领取学位证书时应提交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及其它相关材料原件。

9.若学院分委员会制定的相关学科发表论文的规定(需报校学位办审查备案)高于本规定要求的,按学院制定的规定执行。

10.本规定适应于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所有博士研究生。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4.河北大学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篇四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公室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文件精神,为规范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业学位是具有职业背景的一种学位,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

各学院根据培养方案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并负责落实。相应学院还应指定一名研究生工作秘书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管理。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办公室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宣传、招生、培养与管理等工作。涉及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协调合作,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质量。

第二章

招生与录取

第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录取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

第五条

招生和录取方法以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当年的规定为准,学校根据规定制定相应的招生和录取办法(请参考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流程图)。招收对象、报名条件和时间等以当年的招生简章为准。

第六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与录取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教育部的各项有关规定,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对违反录取规定,弄虚作假和严重失职者,报上级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取得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持《华南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照所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新生报到须知的规定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新生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报到。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办理完报到须知规定的手续后,到所在学院注册,取得学籍。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书面请假,请假两周内由所在学院审批,超过两周由研究生院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注册。无正当事由、未经批准超过两周时间未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在开学第三周星期一上午将专业学位研究生注册情况向研究生院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齐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不予注册。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管理

第十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要自觉遵守学校纪律和相关规范,爱护公共财物,严格要求自己,展现良好的道德规范。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更不能随意缺课。专业学位研究生班要建立听课考勤制度,由班委组织考勤,并将考勤结果报学院备案,研究生院不定期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勤情况进行抽查。专业学位研究生进入课室上课,必须关掉手机、传呼机等一切通讯工具。专业学位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以及学校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

第十五条

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上课时间内请假应严格控制。请事假的时间为四天以下者,须持有关证明和本人书面申请,征得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同意并交所在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请事假的时间为四天以上(含四天)者,须持有关证明和本人书面申请,征得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同意并交所在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因病请假必须持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向班主任及任课教师提交书面请假报告,并交所在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因公出差不能听课者,由班主任及任课老师在其书面请假报告上签署意见,且附上原单位有关证明和领导意见并交所在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凡请假缺课超过所学课程实际学时数的1/3者,不得参加所学课程考试,必须重修(重修申请程序请参见“重修业务流程”中相关规定)。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休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必须休学:

(一)在一学期内请假或入医院治疗累计缺课时间达15天以上的;

(二)已怀孕6个月以上的;

(三)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严重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的;

(四)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第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期。特殊情况经同意可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休学,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一般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休学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签署的意见),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二)应当休学而不办理休学手续者,由学院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九条

休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休学期满一周前提出复学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申请复学时还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并经我校医院复查合格,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导师、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复学。

第二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休学期间,如发现有严重违法乱纪、不宜继续培养者,经学校批准,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退学或做出其它相应处理。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专业学位研究生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重修,重修仍不及格的;

(五)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退学,由本人申请或导师、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研究生院审查后,由校长会议决定。对退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退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当在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周之内办好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

第七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要求,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向学校申请补答辩一次。补答辩通过者,在经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补答辩仍未通过者,以后不得再补答辩。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位证书;已发的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八条

结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所在单位开具证明,经本人申请,经研究生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延长学习期限

第二十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为三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业者,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延长学习期限后,专业学位研究生从入学到获得硕士学位的期限(含休学)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要求延长学习期限,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延长时间不计学制。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于表现优秀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学校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表彰和奖励,采用方式有:表扬(口头和通报),发给证书、奖励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学校给予与其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十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有严重作弊行为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在对专业学位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专业学位研究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六条

处分和报批程序: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院党政领导审查决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归档。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完成学院、研究生院、主管校领导逐级审核后,须由学校会议研究决定。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专业学位研究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广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专业学位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第四十三条

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章

申请专业学位论文答辩

第四十四条

专业学位论文评审、答辩工作按《华南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申请学位的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章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发布的《华南理工大学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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