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井下电气常识

2024-09-17

非煤矿山井下电气常识(精选10篇)

1.非煤矿山井下电气常识 篇一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井下电气管理,消灭电气失爆、失保,杜绝电气火灾和触电伤人事故,减少停电事故,确保供电安全,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井下电气管理工作由机电管理科负总责,具体负责井下供电的用电审批,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的管理,现场检查和电气事故追查,参与规程措施的编制、会审、贯彻及电气管理基础资料的收集保存。

第三条 各单位(含井下及井下辅助单位,下同)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电气管理第一责任者,分管机电的副科(区)长对本单位电气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未设机电副科(区)长的单位必须指派一名副科(区)长分管井下电气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机电区(队)长要准时参加电管例会和机电例会。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必须向机电矿长(副总)请假。

第五条 各单位机电区(队)长要带队按时参加矿每月组织的达标和安全检查。同时,定期组织自查,并认真记录备查。

第六条 采、掘、开工作面供电系统设计由机电管理科负责。工作面开工前,由技术部门提供巷道设计图及工作面地质资料,通风部门提供风流方向,局扇容量、安装位置、瓦斯电闭锁开关位置和控制范围,机电管理科提供供电系统图、电气设备平面布置示意图。供电系统设计方案须经机电副总组织相关单位会审批准后方可实施,安装单位必须按图施工,机电管理科负责监督检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要立即整改。否则,不准送电。

第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及检修计划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逐台检修,并认真做好记录。其中移动变电站,“三专”线路的电缆、开关、局扇每月进行一次强制性检修。强化“双突”区域电气管理设备检修,确保检修质量。

第八条 修配工区、综机工区参与电气设备进矿后的验收,对出厂入井的电气设备进行检修调试,重点对过流、漏电保护及防爆性能进行整定、校验,机电管理科负责抽查。使用单位领用时要检查验收,不校验或校验不合格的禁止下井使用。

第九条 各单位要制定实施井下电工培训计划,提高职工业务素质。井下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条 机电管理科要加强“双突”区域现场检查,定期对在用机电设备进行完好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如发现失爆、失保等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该区域供电,并及时汇报调度所及矿有关领导。隐患整改后必须经机电管理科、安监处共同验收方准送电;“双突”区域内发生失爆或失保的,要严格按照本文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加重处罚;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或两次检查中均出现同一安全隐患的,要给予责任单位机电区(队)长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电气设备、电电缆和小型电器交接验收制度,接收单位要在介入起5天内办完交接手续,有争议者以机电例会或矿生产会平衡为准,对不按时交接的,机电管理科可强行划拔转账移交。

第十二条 矿生产各单位质量标准化达标状况,每月对全矿井下电气管理进行评比。评比分甲、乙、丙三个等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降低一个评比等级,并给予相应处罚:

(一)发生电气失爆或明火事故的;

(二)电气设备完好率,小型电器、电缆吊挂合格率均低于90%的

(三)累计三次不参加电管例会或机电例会的;

(四)不参加矿组织的重大机电事故调查的;

(五)发生重大机电责任事故的;

(六)井下三大保护装置及皮带机保护装置合格率达不到100%的。

第二章 井下供电

第十三条 井下供电消灭失爆、失保、明火和明电,杜绝重大电气责任事故和重伤以上电气责任事故。井下发生各类电气事故时,各单位要处理并向调度所汇报,尽可能减少事故影响范围,以便及时恢复送电。强化井下电气事故追查、分析、登记制度,机电事故处理要实行“四不放过”原则,有事故分析、落实防范措施、责任人处理记录,并通报全矿。

第十四条 井下供电系统三大保护装置、风电瓦斯闭锁装置、皮带机保护装置、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电动机综合保护装置等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保护接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九章第六节规定;保护整定做到计算值、标牌值、实际整定值三相符。实际整定值小于计算值的为不完好设备,实际整定值大于计算值的为失保。

第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实行“三专两闭锁”供电,“双突”区域实行双局扇,双电源供电。局扇电源电缆敷设在有新鲜风流的进风道,局扇接地,并与配电点接地网相连。

第十六条 井下供电系统绝缘电阻值每月测量一次,接地保护接地电阻每季度测量一次,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每天实验一次,漏电保护每月进行一次远端模拟漏电实验。新安装的供电系统使用前个种保护(包括远端模拟漏电)要进行实验。各单位安全保护实验记录和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记录以及其它检修实验记录要认真填写,经队领导审查签字后,于次月5日前交机电管理科。

第十七条 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专责到人,挂牌留名。专责牌用红漆填写。无专责牌、有牌不填写或填写不齐全、字迹不清楚等均视为不完好设备。备用电气设备挂“备用”牌,备用设备保持完好,防爆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短期内停用的电气设备要切断电源,挂“停用”牌,禁止使用。停用设备保持完好,防爆性能符合规定要求,由原使用单位维护,复用前必须有申请和措施。长期停用(三个月以上)设备必须上井维修。

第十九条 电气设备上架,安设在便于检修的位置。设备零部件齐全完整,同一部位零部件规格一致,否则均为不完好设备。

第二十条 严禁开关小喇叭嘴接660伏电源(检漏继电器或厂家说明书允许的除外);严禁开关电源、负荷侧接线柱颠倒使用;严禁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超电压使用,否则均视为失保。

第二十一条 新安装的设备未移交前由原单位维护,待拆除设备未拆除前由原单位维护。多家单位共用一条供电线路时,从变电所至第一用户的电缆、设备及小型电气有第一用户维护,从第一用户至第二用户的电缆、设备及小型电气有第二用户维护,依次类推。以后新增的供电线路由新增拥护维护。

第二十二条 防爆电气设备运行、维护和修理的各项防爆技术要求遵循《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汇编》,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电气设备和电缆检查、调整的内容和周期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电气失爆:

(一)外壳变形严重,凸凹超出正常情况的10毫米或裂纹开焊的;

(二)防爆面有油漆、杂物或锈蚀严重的;

(三)防爆面有机械伤痕或砂眼,且程度超过《标准》规定的;

(四)防爆面紧固螺栓或螺孔滑扣、垫圈缺损1/3以上、弹簧垫圈失去弹性或松动的;

(五)密封圈有破裂、缺口或割开套在电缆上使用的;

(六)密封圈与电缆之间有其它包扎物的;

(七)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金属抗圈放在挡板里边或金属抗圈放在密封圈里边的;

(八)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用刀削或挫细的;

(九)螺旋式喇叭嘴亲嘴或用手向上紧方向能拧动半圈以上的;

(十)电缆编号进入密封圈的;

(十一)闲置出线孔没有挡板者或挡板不合格的;

(十二)进线装置出现松动的;

(十三)观察孔透明板用普通玻璃或有裂纹破损的;

(十四)隔爆面间隙超过《标准》规定的;

(十五)其它未及之处,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及《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汇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处罚:

(一)发生电气失爆或明接头的,给予责任人取消当月浮动工资或离岗培训3个月的处理,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给予责任单位500-1000元的罚款,并追究区、队领导责任。

(二)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失去保护性能的,取消责任人当月浮动工资或给予100-300元的罚款,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给予责任单位300-500元的罚款,并追究区、队领导责任。造成后果者,视情节加重处理。

(三)电气设备故障造成掉电且隐瞒不报的,给予责任单位200-50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取消当月浮动工资或离岗培训3个月的处理。

(四)电气设备不按规定交接验收的,给予责任单位300-500元的罚款,相互推诿扯皮造成电气设备蹬空的,给予双方单位机电区(队)长100-3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双倍处理。

(五)电气设备和电缆不按周期进行检查调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次100元的罚款。

(六)不按时完成职能部门安排的工作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100元的罚款。

(七)不按时上交煤电钻电缆截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每根50元的罚款。

(八)不按时上交实验记录、资料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每项50元的罚款。

(九)电缆有冷包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处200元的罚款。

(十)开关、电机上有淋水、杂物或埋压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50元的罚款。

(十一)电气设备或小型电器不完好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件20-50元的罚款。

(十二)因失修导致设备、电缆烧坏的,取消责任人当月浮动工资,并发设备管理和电缆管理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章 井下停送电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因增减负荷、变更供电线路、排除机电故障或检修机电设备而影响其它单位或局扇运行(含例行检修时间)的停电作业要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电。

第二十五条 停电申请由各单位熟悉井下现场的电工班长以上管理人员到机电管理科办理,停电申请单一式五份,要认真填写停电原因、停电地点及开关名称编号、影响范围(影响局扇时注明台数)、停电起止时间、供电系统简图、安全措施、申请单位及施工负责人等。

第二十六条 停电申请单必须在矿调度班前会上由安监处、通风区(影响局扇的审查)及被影响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矿当天总值班批准后方可生效。批准生效的停送电申请单分别报送调度所、安监处、通风区(影响局扇)、机电管理科,申请单位自留一份。

第二十七条 从事停电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携带合格的试电笔和矿统一发放的停电牌、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备齐防护用品和作业工具。

第二十八条 停送电操作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开关停电后要上紧机械闭锁,挂全矿同意编号的停电牌或专人看守;严禁在开关上写字或使用其它不规范的停电牌;必须谁停谁送,严禁约时送电或电话联系送电。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按停送电申请单审批的停电时间施工,变更停电时间要重新申请审批;影响较大的停电作业工作前、后必须向调度所汇报,由调度所通知被影响单位。停电后因故不能按时完工的,要报告调度所追加时间后再进行工作,否则按照事故追查处理。

第三十条 多家单位同在一条供电线路工作时,必须分别提出停电申请,严禁多家单位共用一份申请单作业。停电时各单位要分别在断电开关上挂停电牌,先完工、先摘牌,由最后摘停电牌人员恢复送电。恢复正常宫殿2后,各单位检修人员方可撤离现场。

第三十一条 以下几种情况停电作业可不办理停电申请:

(一)井下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灾害等紧急情况需停电的,可先停电处理,并向调度所汇报;

(二)例行检修时间不影响其他单位、局扇和安全生产的;

(三)每天实验检漏器及风电闭琐的;

(四)临时紧急排除影响生产的机电事故,检修人员向调度所及矿总值班汇报并得到同意的。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变更或检修局扇线路时两台局扇要分开停电,保证一台局扇正常运行。“双突”头严禁两台局扇同时停电,严禁无计划停电。

第三十三条 每天实验漏电继电器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此间,凡使用局扇的单位要安排专人看管开启局扇。同一变电所的两台检漏电器实验要间隔10分钟以上,避免同一掘进工作面两台局扇同时停电。

第三十四条 牌坊瓦斯时由机电管理科编制停送电安全措施,切断所排瓦斯流经区域的电源。通风区编制措施前要停电范围告知机电管理科。停送电措施与排瓦斯措施同时审批后执行。瓦斯排放完毕恢复供电时,必须接调度所通知,由现场排放瓦斯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送电。

第三十五条 高压供电系统停电作业执行高压操作票制度,压葛遵循停电、验电、放电 挂地线操作程序,坚持正确使用高压防护用具。停电时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均应断开,作业时要一人操作一人监督。高压双回路供电系统在同一路出现故障需要倒电时,操作人员要判断清楚故障线路,将故障点线路断开方可倒电。

第三十六条 有人值班的井下中央变电所和采区变电所建立停送电记录,值班电工记录当班发生的事故停电和计划性停电。几乎停电时停电人要在记录本签字。

第三十七条 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气设备或线路不准送电:

(一)故障未排除前;

(二)打有栅栏或无人工作的巷道;

(三)风电瓦斯电闭琐失去作用的采掘工作面;

(四)长期停用的线路或设备未经检查或无复电措施;

(五)存在供电安全隐患;

(六)对供电线路情况不了解。第三十八条 处罚:

(一)不写停电申请单私自拆接火的,给予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200元的罚款;

(二)无计划停电或事故停电的,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的罚款,造成排放瓦斯的,按矿有关文件执行;

(三)有计划停电但不按措施施工,造成误送、误停的,给予责任人200元以上的罚款;

(四)经审批但不按矿审批时间停电作业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五)强行停送电造成电气事故影响生产的,给予取消责任人当月浮动工资或离岗培训3个月的处理,并给予责任单位500-1000元的罚款;

(六)故障停电时,因处理不当造成事故范围扩大的给予责任人200-300元的罚款;造成瓦斯超限或排放瓦斯的,按矿有关文件执行;

(七)使用不规范停电牌或停电作业结束人员撤离后未摘停电牌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四章 防爆检验

第三十九条 机电管理科防爆检验组负责井下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防爆性能的检查贴证工作,要把好三关,即入井关、安装关和使用维修关,严禁未经检验、贴证及失爆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仪器仪表下井使用。

第四十条 经集团公司培训并取得资格证的防爆检验组负责井下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防爆性能的检查帖证工作,要把好三关,即入井关、安装关和使用维修关,严禁未经检验、贴证及失爆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仪器仪表下井使用。

第四十一条 防爆检验员对所检验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的防爆性能负责,要每周对包干范围的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进行巡回检查,并认真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联系处理,对失爆面未及时处理的防爆电气设备可责令停止使用。防爆人员失职或徇私舞弊的,矿将取消其资格。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领用防爆电气设备或小型电器时,要通知防爆检验员到场检验贴证。防爆合格证要认真填写电器编号、使用地点、贴证日期及有关防爆性能参数,加盖防爆检验员专用章方可有效。内容不全的,防爆检验员不予贴证。

第四十三条 修理单位检修后出厂的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要有检验记录,对防爆检验员查出的不合格电气设备,修理单位要立即返修。

第四十四条 井下使用的移动式防爆电气设备每半年进行一次换证检验工作,固定式防爆电气设备每年进行一次检验换证工作,严禁使用防爆检验合格证过期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

第四十五条 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防爆合格证过期、漏贴或脱落的,使用单位要及时提出申请,由防爆检验员更换或补贴。

第四十六条 严禁私自挪用倒装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特殊情况需倒装时,要写出书面报告,经机电副矿长(副总)签字同意后交机电管理科办理换证手续。拆除上井的防爆电器无论合格证是否到期都必须经修理单位检修合格后重新贴证方可下井使用,禁止二次私自下井使用。新领的防爆电器必须在一周内下井安装到指定地点,严禁存放于库房内。第四十七条 处罚:

(一)防爆证过期、损坏或丢失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件200元的罚款,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每台件100元的罚款;因防爆检验员责任心不强造成合格证过期、漏贴的,给予防检员100元的罚款;

(二)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不经检验贴证私自下井使用的,按失爆论处并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三)未经检验员贴证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发出的,给予发放单位每台件50~100元的罚款;

(四)拒绝协助防检验员贴证的,给予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五)私自更改防爆合格证日期、编号、使用地点的,按失爆论处,并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六)防爆检验员未按新界定的标准(一年或半年)换证的,给予防爆检验员100元的罚款;

(七)修配工区、综机工区所修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并未经检查验收下井使用的,除给予使用单位处罚处,还将给予修配工区或综机工区200—500元的罚款。

第五章 井下电缆

第四十八条 全矿4平方毫米及以上的低压橡套电缆由机电管理科电缆组集中统一编号、发放、试验、计划、库存,任何单位不准私自存放电缆。

第四十九条 电缆做到帐、卡、物、板四相符。电缆压有编号(型号、规格、编号及长度),电缆修补及试验后留有记录。地面库存的电缆要有标志牌,注明电缆编号及绝缘完好状况。

第五十条 电缆吊挂做到整齐、消灭脱钩及铁丝吊挂现象,不得与管路及棚梁等交叉。电缆穿过风门必须用穿墙套管保护。新吊挂的电缆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要认真整改。施工单位改棚、开窝、透硐或注浆时,要制定保护措施,保护好电缆,施工的同时设计电缆吊挂方案,与井巷工程同步进行。工程结束后由施工单位重新吊挂整理。煤电钻停用时,电缆要盘绕在电缆架上。

第五十一条 新进电缆要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证明,附有技术监督部门的不延燃试验报告。无出厂合格证及检验合格证及检验合格证、扩套龟裂、粘连以及延燃电缆要退回供应部门,禁止下井使用。新进电缆出厂资料由电缆组收集保存。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领用电缆要提前申请,经电管队审批后由电缆组发给。如无相应规格电缆,允许放大一级截面发放,但不允许缩小截面,否则追究发放人员责任。

第五十三条 井下电缆禁止倒装使用,特殊情况须经矿机电副矿长(副总)批准,机电管理科签字并到机电管理科办理倒装手续。

第五十四条 电缆领取后要在三天内安装使用,拆除的电缆要在一周内回收上井交电缆组。

第五十五条 编号管理的电缆严禁截断使用,拆除时确需截断的,须经机电矿长(副总)批准,机电管理科签字方可。煤机专用电缆及煤电钻电电缆严禁截断使用。井下电缆严禁冷包头。

第五十六条 电缆使用到编号时要立即更换上井,不允许继续使用;编号进入胶圈使用时按失爆论处;一头或两头无号使用按规定罚款。

第五十七条 加强电缆维护和管理,不得损坏、丢失。因管理不善造成护套损坏又因生产需要不便更换上井时,可提出书面申请和追查处理报告,经机电矿长(副总)批准,到机电管理科管理队联系进行现场冷补。露芯线或断丝必须更换,禁止冷补。

第五十八条 严禁煤电钻电缆与普通U型橡套电缆混用,否则按失爆论处。煤电钻电缆每半年重做一次线头,截下的电缆头交机电管理科登记保存,到期不做线头者,按失保论处。

第五十九条 修配工区管理电缆要确保质量,各种参数符合规定要求。地面修补后的电缆要工艺合格,浸水耐压试验符合要求,绝缘电阻大于10兆欧以上方准下井使用。职能部门验收时要按标准把关。

第六十条 长度大于20米的电缆要两头编号,20米以下的电机符合电缆及短接电缆中间编号,并在编号两侧涂红漆,两头编号不一致或模糊不清的由电缆组负责。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相互移交电缆时,机电管理科要派人参加,三方共同在现场核实后,填写移交单,交电缆组办理转帐手续。不认真核查移交造成电缆丢失的由接收方负责。

第六十二条 安装工区回收电缆时,使用单位要将电缆甩开,运到上下顺槽外口后,到安装工区联系回收,办理移交手续。否则造成损坏、丢失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六十三条 敷设电缆的巷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第六十四条 井下电缆选用要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

第六十五条 敷设电缆要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八条、四百六十九条、四百七十条、四百七十一条规定。

第六十六条 电缆连接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

第六十七条 综采工作面电缆要放入电缆槽内,工作面出口电缆要用吊梁悬挂或绑扎吊挂(单指屏蔽电缆),不得与风、水、油管混吊。

第六十八条 处罚:

(一)私自存放电缆,给予责任单位每米10元的罚款,并给予机电区(队)长100-200元罚款;

(二)未经同意倒装挪用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米5元的罚款;

(三)未及时安装、拆除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超一天50元的罚款;

(四)私自截断电缆,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太小,给予责任单位300元以上的罚款;

(五)拆除电缆时从接线喇叭嘴截断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头100元的罚款,另按被截电缆长度原值处以罚款;

(六)使用电缆一头无号的,给予责任单位100-200元的罚款,两头均无号的,给予责任单位200-400的罚款;

(七)护套损坏,给予责任单位每处100元的罚款,电缆挤断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处200元以上的罚款;

(八)电缆冷补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100元的罚款;

(九)丢失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按原价50%-100%的罚款;

(十)电缆吊挂不符合要求、巷道修理后电缆不恢复吊挂的,给予责任单位每米5元的罚款;

(十一)电缆缺少标志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处20元的罚款;

(十二)煤电钻不用时,电缆不盘放在电缆架上的,给予责任单位50元的罚款;

(十三)使用单位不将使用过程中拆除下来的电缆(属其它单位回收的电缆)运到上下顺槽外口者,给予责任单位50-100元的罚款;不办联系单及移交单的,给予责任单位100-200元的罚款;

(十四)巷道维修施工时未采取措施保护电缆,擅自乱挂乱放或将电缆砌在墙内且无穿墙套管防护的,给予责任单位300-500元的罚款;往电缆上注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米10元的罚款,同时责令其及时整改。

第六章 小型电器

第六十九 条小型电器及4平方毫米以下的信号电缆由机电管理科小型地契组统一领发、编号、管理。任何单位不准私自存放小型电器和信号电缆(专用除外)。

第七十条 小型电器做到帐、卡、物、板四相符,实行编号管理,修复后有记录。库存的小型电器做到防爆性能合格、零部件齐全完整、摆放整齐。

第七十一条 新进的小型电器、信号电缆要证件齐全,信号电缆要经不延燃试验合格。否则要退回供应部门,严禁下井使用。

第七十二条 领用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要提前申请,由小型电器组审批(特殊情况需队里审批)备料发放,领取后三天内安装到指定地点。

第七十三条 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禁止倒装或挪用,特殊情况须经机电矿长(副总)批准,机电管理科同意,到小型电器组办理手续。拆除的小型电器要在一周内回收上井交小型电器组,否则按丢失论处。

第七十四条 加强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损失、丢失现象。需要更换时,一律以旧换新(圆皮线按90%交旧),否则按丢失论处。

第七十五条 现场使用的小型电器上板、吊挂于便于检修和操作的位置,上方不得有淋水,所有喇叭嘴方向水平或向下,从板后进线。高低压电缆接线盒、小型电器三通、四通等吊挂高于电缆,以防进水。挂专牌,注明单位、责任人姓名、编号用途。第七十六条 地面修理的小型电器要检验合格,信号电缆绝缘电阻大于10兆欧方准下井使用。小型电器不合格、不经防爆检验员验贴证以及信号电缆绝缘低、护套老化等均不准发出,否则追究发放人员责任。

第七十七条 各单位相互移交时,必须双方现场核实,认真填写移交单,双方签字后交小型电器组办理转账手续,不认真核查移交造成丢失的由接收方负责。

第七十八条 安装工区回收小型电器和信号电缆时,使用单位要运到上下顺槽外口,交安装工区回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丢失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七十九条 处罚:

(一)私自存放小型电器的,给予责任单位每件50元的罚款;私自存放信号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百米200元的罚款;

(二)审批后不及时领用的,安装或拆除后不及时回收上井的,给予责任单位每件(每百米)每超过一天10元的罚款;

(三)私自挪用、倒装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件30元的罚款,信号电缆每百米100元的罚款;

(四)丢失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的,对责任单位按原值的50%~100%进行处罚;

(五)不及时将小型电器运到指定地点及不办理移交手续的,分别给予责任单位100元的罚款。

2.非煤矿山工作总结 篇二

工作总结

2011年我县非煤矿山安全工作在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县级相关部门、政府分工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的密切配合,上下联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省市工作部署,结合当地非煤矿山实际情况,围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活动,展开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行动,进一步加强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尽量实现安全生产无或最小的目标。

2011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一)制定、签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

2011年上半年,我站加强了对辖区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适时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执法行动。上半年,我局对辖区各非煤矿山共计开展安全检查20余次,下达检查记录10余份,共发现安全隐患81条,隐患整改率达95%。

针对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检查人员要求企业按隐患整改“五落实”的要求对隐患进行整改,对矿山企业的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央、省、地县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文件,我局制定了“2011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我站已经把安全思想和责任宣传落实,通知所有的非

煤矿山企业签定了目标责任书。

(二)加强教育培训

由于威宁县新飞村新飞沙石厂工人安全防护工具佩戴不齐而导致一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王大兴砂石厂也出现了1人死亡的非安全生产事故,我站去处理生产事故是发现工人安全防护意识强度还在不够警惕,还需要进一步培训提升,目前,我县积极组织企业实施安全“三级”教育工程,在全区矿山企业中开展全员安全“三级”教育。切实增强了矿山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提高了非煤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增强了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三)防范职业危害,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加强对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矿山存在的职业危害问题。在日常安全检查中,注重了对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穿戴及日常管理,基本做到了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进一步落实奠定了基础。

(四)严把安全生产许可关,认真执行安全“三同时”有关规定,从源头上抓好矿山安全监管工作

根据省、市有关部门的要求,我局严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关,认真开展矿山安全评估,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延期,并责令其停产整改,经专家组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同时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实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未执行安全“三同时”规定且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不得开工生产。

通过严把安全生产许可关和认真执行安全“三同时”有关规定,辖区非煤矿山的本质安全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各非煤矿矿山企业在抓好矿山安全的同时,加大了安全投入,积极改善安全基础设施,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在日常管理中,明确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夯实了安全基础,安全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五)认真做好矿山防汛工作

现在正是汛期来临之际,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对非煤矿山企业提出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做好防汛应急救援预案,切实抓好汛期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到人员、经费、责任落实到位,尽力减少损失。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对非煤矿山安全度汛工作进行了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下达了整改指令书,提出了整改要求。在每次大、暴雨来临之际,均通知各非煤矿山企业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不发生事故。

存在的问题

1、部分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台帐不健全。

2、矿山企业自身日常监管未完全到位,检查中时常发现安全员脱岗,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少,作业人员习惯性违章时有发生。

3、安全教育不到位,员工文化素质低,安全意识差。

3.非煤矿山整治专项方案 篇三

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巩固2011年上半年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成果,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2011年省、州、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继续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大取缔无证非法开采矿山的工作力度,关闭与淘汰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达不到规定的最小开采规模、工艺落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矿山。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契机,全面开展安全评价和安全整改工作,督促企业全面排查、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事故;推广机械化开采等先进技术,逐步提高非煤矿山的办矿水平和抗灾能力,实现我县非煤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

成立上街镇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旭东

副组长:吴应泉 吴定华

成 员:高锡芝 郑传斌 谭开律 吴绍忠 徐荣光 陆大全 吴学超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所。高锡芝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巩固深化整治取得的成果,防止已关闭的矿山“死灰复燃”。

(二)继续取缔、关闭以下各类矿山:

1、证照(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不全或失效的矿山;

2、未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

3、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和列入城镇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要江河流域两侧“青山挂白”治理范围的禁采区内的矿山;

4、开采规范达不到《贵州省新建、已建生产矿山部分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目录》要求的矿山。

5、破坏资源和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

6、爆破、采矿作业影响周边居民、重要设施、重要建(构)筑物安全、治理无望的矿山。

(三)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开展许可证“回头看”督查活动,监督已取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持续保持取证时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对违反《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的,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四)全面推进露天矿机械化铲装作业,推广扣深孔爆破开采技术。

(五)加大露天矿高台阶、高边坡治理,加大矿井开采无两个以上安全出口、未实现机械通风、地表塌陷危及人身和重要建(构)筑物安全以及存在严重水患、矿井火灾隐患等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矿山的整治力度。

四、工作重点

继续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为重点。同时,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国土部门牵头,安监、公安等部门配合,加强对持证矿山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非煤矿山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加大安全生产管理的力度,落实好安全生产各项责任制。

五、主要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组织和领导。各村、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安监局《关于加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充实各镇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提供必要的专项整治经费,以保证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需要。

(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各村必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11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关闭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无证矿山违法开采屡禁不止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予以严肃查处。

(三)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要实行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防止安全管理出现滑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要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工作。

(四)落实关闭措施,严查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方式向列入取缔或关闭对象的矿山提供民爆物品和电力的行为。

(五)加强巡查,联合执法。要组织力量加大对已关闭矿山、无证矿山的巡查力度,开展联合执法,严防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

(六)严肃查处事故,严惩非法盗采行为。严肃查处在整治期间发生的各类非煤矿山事故,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充分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等多种手段,严惩无证非法盗采者。

(七)加大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力度。加大深化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矿主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八)加大执法力度,加快整改进度。要强化现场执法监督,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和整改力度,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为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创造条件。

(九)强化源头管理。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三同时”手续,对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项目,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罚。

(十)对纳入矿产资源整合对象的非煤矿山,应按新、改、扩建矿山的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开采方案设计,并依法履行“三同时”手续。

4.非煤矿山班组建设意见 篇四

为有效推进班组建设,方便开展班组活动,各企业要结合自身特点,根据生产工序、台班生产组织形式等,合理划分班组,明确各班组的班组长和班组安全员。

二、明确班组建设任务目标,健全班组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制度和措施。

1、各企业要制定班组建设任务目标,明确并落实班组长、安全员及班组成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加强对班组长的管理,培养选拔优秀员工担任班组长,把班组长纳入企业管理人才培养计划,注重从优秀班组长中选拔人才。

2、建立健全班前会、交接班、作业程序规范标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事故报告和处理、安全检查与奖惩、班组学习培训、安全绩效考核等各项制度,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班组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3、加强班组日常管理。制定符合企业生产状况的各项检查表格和记录,督促、指导班组做好班前班后安全信息和生产、施工等作业记录;认真填写班前会、交接班、隐患排查治理、培训等记录,逐步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及素质。

三、完善班组活动开展,培养企业安全文化。

要结合企业、班组和岗位的特点,大力开展班组安全文化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要组织员工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规程,增强员工安全技能和自我防范能力。积极开展切合实际、形式多样,体现班组特色的安全文化活动,逐步使班组活动常规化,不断强化员工的安全生产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培养树立正确的安全价值观、安全效益观和安全发展观,树立先进的安全理念,实现“我要安全”。定期开展员工合理化建议、提谏活动,查找差距和不足,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安全本质条件。

四、健全班组建设考评、激励机制。

建立健全班组建设考评、激励机制,加强考核工作,考核结果要与班组长及班组成员的待遇、津贴、收入挂钩。要建立企业班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制度,把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个人,完善安全控制指标在结构工资制中的构成比重,将控制指标落实情况作为班组、班组长、员工推优评先的“一票否决”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班组安全管理经验交流活动,学习先进,鼓励后进,全面推进非煤矿山班组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

5.非煤矿山井下电气常识 篇五

一、泵站安装

1、乳化液泵站安装的顺序:1号乳化泵——乳化液泵箱——2号乳化泵——开关——1号喷雾泵——2号喷雾泵——两台高效喷雾泵清水箱

2、综采工作面供液的乳化泵站和喷雾泵站设在综采工作面机巷距切眼200米处。

3、乳化液进液管全部选用ZC4-31.5-40/L-10000型高压胶管,回液管全部选用ZC4-38-40/L-10000型高压胶管,喷雾水管选用Φ25×10000的高压胶管。

4、供液管路按标准挂整齐,最下面的一根管路距离巷道底板1米,确保巷道畅通整洁。

5、泵站安装时要摆平放稳,垫平垫实,并保证乳化液箱底面高于泵体底面100mm。

6、安装完毕,按规定进行试运转,管路连接、压力调试由专职泵站工进行。

7、泵站的安装质量及供液系统必须符合技术和质量要求,不得漏液,乳化液的浓度必须控制在3~5%之间,喷雾泵的供水压力应在0.3~2MPa的范围内,供水流量应大于320L/min。

二、电气设备安装

(一)准备工作

1、核实整套安装所需要的电气设备、电缆、五小电器的型号、规格、数量,并对其做完好检查和性能测试,严禁其失爆,严禁带隐患入井。

2、核实电站、电气开关的配电电压与各负荷电机所需要的电压及其接线方法是否相符。

3、井下电气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同时要熟悉设备性能及现场供电系统。

(二)、井下安装

1、电气设备、电缆入井使用专用平板车、花缆车,真空开关、通讯控制装置、各负荷电机要轻装轻卸,用4股8#铅丝捆绑牢靠。

2、移动变电站、真空开关,通讯装置在斜井运输。绞车应缓慢运行,防止震晃。

3、泵站和电站在斜巷运输时,先用8#铁丝不少于6股穿入设备连接螺栓孔或起吊环内在平板车四角绞死拉紧,再用合格的Φ24.5mm钢丝绳穿过钩头从其腰身捆绑四周,用不少于4个钢丝绳卡子卡紧,上好保险绳.4、电气设备接线时,要求接线工艺、接线严格执行标准符合要求。

5、移动变电站、机尾电气平台、泵站开关配电点、高压电缆接线盒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要求,装设规范的接地极。

6、各负荷开关与主控制台连线时,要求采煤机开关运控;刮板机头、机尾开关联锁程控。破碎机、转载机、刮板机程序集中控制,采煤机左右电机实行电气联锁。

7、各项电气设备安装完工,由分管技术员依据负荷大小做好电站,开关的保护整定和漏电电阻的调整工作。

8、各项电器设备完工后全面清理,由分管技术员和施工负责人对重点工序复查。

A、各电缆线路绝缘性能测试值不低于10MΩ;

B、各配电点接地电阻值不大于2Ω;

C、电站、开关主回路,控制回路及负荷电机的接线方式与实际电压相符;

D、电流整定与实际负荷相符。

具备了正常供电条件后,由施工负责人下达送电命令,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高压侧→低压侧馈电开关 →

真空磁力起动器,逐段试送,逐段观测,正常后方可试送下一级。

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安装、联合试运转及移动变电站下放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井下电气设备安装、联合试运转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准备工作

1.核实整套安装所需要的电气设备、电缆、五小电气的型号、规格、数量,并对其做完好检查和性能测试,严禁带隐患入井。

2.核实电站、电气开关的配电电压与各负荷电机的电压及等级其接线方式是否相符。

3.井下电气设备安装、调试人员严禁无证上岗,同时要熟悉设备性能及采场供电系统。

二)、井下安装

1、所有高低压电缆盘放到特制花栏车上进行下放。

2、真空馈电开关、真空磁力起动器、通讯控制装置、电动机要轻装轻卸,用4股8#铅丝捆绑牢固。

3、所有开关均在特制平板车上和车捆在一起下放,每个开关捆绑为3道,每道为四股8#铁丝,每台开关逆运行方向必须加防滑拉紧措施,要求用4股8#铁丝,一头挂在开关上腔上,一头挂在车上。

4、通讯控制系统及各种综保,井上装箱后,用U型矿车下放。

5、安装过程中要有施工负责人现场指挥,技术负责人随时按标准做好技术把关工作。

6、机巷停送电工作由专人操作、专人监护。在采区变电所停送电必须办理工作票。操作人操作时必须穿好专用绝缘鞋,戴上绝缘手套,监护人带上与工作电压相符的测电笔,在已停电的导线裸露部分验电,确证无电后再放电,并挂接地线、“有人工作、不准送电”警示牌后,工作人员方可开始作业。

7、停送电工作,必须由瓦检员先检测停电变电所内各处、移动变电站附近10M范围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后,方可进行。

8、人力推车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62条规定作业,在接近弯道口、硐室出口时,推车人要及时发出警号。

9、绞车运输、人力推车时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严禁放飞车等违章作业。

10、电气设备接线时,要求接线工艺、接线标准严格执行“灵局摘发标准”。

11、移动变电站、机尾电气平台、泵站开关配电点、高压电缆接线盒和风机两巷各低压配电点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要求,装设规范的接地极。

12、各负荷开关与主控制台连线时,要求采煤机开关运控;刮板机头、机尾开关联锁程控。破碎机、转载机、刮板机程序集中控制,采煤机左右电机实行电气联锁。

13、各项电气设备安装完工,由分管技术员依据负荷大小做好电站,开关的保护整定和漏电电阻的调整工作。

14、各项电器设备完工后全面清理,由分管技术员和施工负责人对重点工序复查。

A、各配电点接地电阻值不大于2Ω;

B、电站、开关主回路,控制回路及负荷电机的接线方式与实际电压相符;

C、电流整定与实际负荷相符。

15、具备了正常供电条件后,由施工负责人下达送电命令,按照: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高压侧→低压侧馈电开关→真空磁力起动器,逐段试送,逐段观测,正常后方可试送下一级。

16、供电系统正常后,试验电站开关各种保护功能灵敏可靠,试送电,检测电站、开关可靠动作不少于三次。

17、电站送电正常后,可进行单机试运行,并检测空载电流,同时点动数次,确保无阻卡现象,方可连续运转。

18、单机试运转不少于6小时,确无问题后,可进行联合试运转,按生产规定的起动、停机程序进行。

起动程序为:皮带机→破碎机→转载机→刮板机→采煤机,空载运行8小时,停机时与此相反。

19、试送电,停送电、单机、联合试运转,故障检测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记录。

三)安全技术措施

1、现场安装、试运转由王龙负责现场指挥,严格按<<煤矿井下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及<<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安装、使用。

2、由分管技术员,组织电气设备安装作业人员学习<<电气设备安装安全技术措施>>,<<停送电制度>>,局摘发<<井下电气设备完好标准>>,并对井下电气安装重点工序涉及到的质量、安全、作业方法进行技术交底。

3、停送电须专人联系,不得电话或他人传达,停送电实行监护制度,操作人王龙,监护人吴国俊。

4、电工在进行千伏级电气作业时,必须穿戴合格的绝缘靴、绝缘手套,监护人备好与工作电压相符的验电器、以及万用表、接地线、停送电警示牌。

5、进行127伏及以上电压作业过程中严禁单独作业。

6、单机、联合试运转时,除操作、监护、联系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离开试运转设备5米以外。

7、刮板链预紧,电气设备测试检修情况下,需要停电的,必须将操作隔离手把打到零位,上好闭锁,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警示牌,并设专人看管。

8、停送电、试运转出现电气故障在检修测试过程中,严禁带电作业,特别是各种开关,电站不准开盖后送电操作,严格执行停、送电监护制度,同时必须正确使用测试仪表,选择合适的挡位和量程。

9、电气平台开关就位时,采用“一梁二柱”进行起吊,起吊装置及使用器具要安全可靠。

10、搬运小型开关时,防脚下打滑和碰脚挤手。

11、保护整定报矿动力科审查。

12、值班电工必须严格执行以上措施,并且不得随意甩掉各种保护装置。

二、L3414综采面移动变电站下放安全技术措施

1.下放前,对移动变电站事先进行编号排队,定好下放顺序,防止在井下出现前后颠倒的现象。

2.移动变电站必须使用Ф18.5mm钢丝绳绕移动变电站身三圈,用Ф18.5mm的绳卡子不少于四个将钢丝绳卡好,绳卡子必须一正一反固定,还必须从轴上另外用Ф18.5mm钢丝绳扣挂好保险绳,并与钩头连接以确保安全。为防止钢丝绳扣和保险绳掉落到道上必须将其用同规格的钢丝绳吊挂在移动变电站壳体上。

3.移动变电站提升时,副井绞车运行速度不得大于2m/s并且必须由操作熟练的岗位工进行操作,保证行车平稳。提放过程中绞车开、停及加速必须保持平稳,严禁移动变电站后面及两侧站人。

4.移动变电站提升前,井口信号工必须用电话通知绞车房,明确提升物料及重量。绞车工明确提升信号后方可提升,信号不清,不得提升。

5.下放前,施工负责人必须检查移动变电站车轮及车轴的完好情况,并加注润滑油脂,确保其安全可靠,下放过程中要有施工负责人现场指挥,确保安全,严防出现碰手磕脚现象。

6.非煤矿山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篇六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1、2、电工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认真遵守电业安全规程,按规定设计、安装、维护、检修高低压线路及一切用电设备,搞好接地接零保护,确保用电安全。3、4、5、高空作业时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严禁带电作业。加强安全检查,防止电气火灾和触电事故发生。电气工具和保险装置按规定时间进行测试检查,保证性能可靠,运行良好。6、7、8、特殊作业场所,必须采用国家规定的安全电压。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或断电。严禁约时停送电。在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挂警示牌或装接地线等,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9、发现有人触电,立即切断电源,进行现场急救。电气设备着火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使用干粉灭火器或沙土灭火。

7.非煤矿山复产验收通知2012 篇七

关于做好全县非煤矿山企业节后 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镇安监站,非煤矿山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安监局《关于认真做好全市非煤矿山企业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生产的通知》(滁安监一„2012‟5号)文件精神,确保全县非煤矿山企业节后复工复产安全,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对全县非煤矿山节后复工复产进行全面验收,现就我县非煤矿山企业节后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节后复工复产工作的要求

(一)自查自改

各非煤矿山企业节后复工复产前要组织专业人员或聘请专家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切实落实检查责

—1— 任,排除各类不安全因素,确保先安全、后生产;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自查自改结束后形成书面报告,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科提出复工复产申请。

(二)复工复产验收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申请后,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突出以下重点:

(1)证照合法、有效性情况

(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制度、规程健全情况;

(3)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情况;

(4)企业隐患整改治理情况;

(5)员工培训教育情况;

(6)2012工伤保险购买情况;

(7)基建矿山是否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进行施工建设,是否存在以建代采行为;

(8)露天开采企业必须采用分台阶开采和中深孔爆破技术,并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情况。

经检查验收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由县安监局签署复工复产意见,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非煤矿山企业将责令企业继续整改。

二、建立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责任制

要高度重视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做到合格一个,验收复产一个,—2—

切实保障工作质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不得恢复生产,对验收不合格的矿山限期整改,直到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实行“谁验收、谁负责”、“ 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对因验收走过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附:非煤矿山企业2012年节后恢复生产验收表。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主题词: 安全生产 非煤矿山 复产验收

通知

抄 送:市安监局,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经委、县国土局、县工商局。

全椒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2月1日印发

共印50份

8.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篇八

安监总管一〔201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和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系统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一要重点整治违反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行为,对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限处罚;对整改无望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二要积极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加大对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以勘探名义实施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线索和案件移交机制。三要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开展整治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专项行动,对习惯性违章、盲从性违章等行为要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对导致事故隐患和事故发生的严厉追究责任。

二、着力整治尾矿库“头顶库”和采空区事故隐患。一要摸清尾矿库“头顶库”安全生产状况,督促指导尾矿库企业选择隐患治理、升级改造、闭库及销库、尾矿综合利用和搬迁下游居民等方式开展综合治理,做到“一库一册”和“一库一策”;要会同有关部门摸清地下矿山采空区规模和分布状况,建立采空区基础档案,督促指导地下矿山企业选择充填法、崩落法、封闭法、搬迁居民等方式开展采空区综合治理。二要采取措施加快尾矿库“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进度,积极推进生产运行的“头顶库”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推动建立“头顶库”预警和应急救援联防联动机制,2017年底前要全面消除“头顶库”中的病库,进一步提升“头顶库”安全保障能力。三要推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及时消除采空区事故隐患,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采空区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处理生产过程形成的采空区,严防产生新的采空区事故隐患,2017年底前要消除大面积连片采空区和尾矿库“头顶库”下方的采空区事故隐患。四要加大保护生命工程实施力度,推动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足额配套落实相应资金,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按设计方案施工,保证施工质量。

三、着力整治六类事故隐患。一要针对防范中毒窒息事故,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对未按照要求配备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二要针对防范火灾事故,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确保动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到位,发生事故后严禁盲目施救,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依法上限处罚。三要针对防范透水事故,严格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等水害防治制度;在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矿山,配备超前探放水设备。四要针对防范坠罐跑车事故,加强提升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安全培训,确保持证上岗;严格按规定对提升运输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乘载人数30人及以上的提升罐笼必须将每半年一次的钢丝绳检验报告(平衡用钢丝绳和摩擦式提升机的提升用钢丝绳除外)和每年一次的提升系统检测报告报送安全监管部门。五要针对防范冒顶片帮事故,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安装在线地压监测系统;要严格按照设计开采,及时处理采空区,确保矿房、矿柱参数符合要求。六要针对防范边坡坍塌事故,严格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并确保道路上山,严禁“一面墙”开采;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必须进行在线监测,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

四、着力推动矿山整合技改和整顿升级。一要积极主动提请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规定,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按照“达标保留一批、改造升级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淘汰关闭一批”的原则,进一步减少非煤矿山数量,提升安全保障水平。二要联合有关部门,对缺乏技术、人才、资金及无能力整改隐患的矿山,以及受采空区、水害威胁严重的矿山,要依法予以关闭淘汰,对资源接近枯竭的老旧矿山,鼓励其关闭退出。三要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合理配置矿业权,严防一个矿体多个开采主体、大矿小开,以及一个采矿证多个独立生产系统等无序开采。四要推动扩大金属非金属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的矿种范围,进一步提高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标准。五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第二批)要求,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仍在使用非阻燃电缆、非阻燃风筒、主要井巷木支护等落后设备设施的企业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确保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淘汰落后任务。

五、着力加强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的依法监管。一是进一步规范停产停建矿山工作程序,全面掌握停产停建矿山状况,严格执行停产停建非煤矿山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制度。二是加强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要将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纳入日常监管执法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停产停建期间所有不封闭井口必须安排专人值守,对停止运营的尾矿库,要强化值班值守和安全巡查。三是停产停建期间,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申请延期的,必须依法严格履行相关手续;逾期未申请延期的,相关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或接到举报企业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四是加强对复产复工矿山的安全检查,严把复产复工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复工复产;对复工复产无望和扭亏无望的矿山,要引导企业主动关闭退出。

六、着力加大对与煤共(伴)生矿山的监督检查力度。一要积极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以非煤矿山企业名义开采共(伴)生煤炭资源的矿山,超层越界盗采煤炭资源的矿山,以及将煤矿企业改头换面为非煤矿山企业逃避煤矿整顿关闭的矿山,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二要加大对与煤共(伴)生矿山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上限处罚,对经整改仍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要求的,要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三要严格与煤共(伴)生矿山的准入门槛,对开采矿种中有煤炭资源,但达不到当地煤矿最小开采规模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安全许可。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把专项整治工作提上重要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责任分工,强化工作检查和安全监管执法,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抓出实效,为全面提升非煤矿山安全保障水平,持续降低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作出新的贡献。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每季度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一次总结,并及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及时开展专项督查并每半年进行总结通报。

9.非煤矿山矿长安全培训试1 篇九

一、填空题(每空2分,共30分)

1、每个井下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熟悉自己工作地点的各种灾害情况的-------------。(避灾路线)

2、由于地壳运动的影响,使岩层改变了原始状态,变成波状起伏的弯曲,但仍保持其原有的连续完整性,这种构造称为---------。(褶皱构造)

3、断层影响井巷掘进,如掘进中碰到宽度较大的破碎带时,必须加强--------。(支护)

4、在节理发育地段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加密支护和加强顶板管理,否则容易发生坍塌及顶板沿---------冒落,影响安全生产。(节理)

5、采场地压管理的基本方法有:利用矿岩本身的强度或留必要的支撑----------。(矿柱)

6、严格执行--------------制度,仔细检查工作面空间有无松动浮石,支架有无破损和异常现象,一经发现,应立即处理。(“敲帮问顶”)

7、提升机的安全装置主要包括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限速装置以及紧急脚踏开关等。(防过卷装置)

8、矿井通风方法是指矿井主要通风机对矿井供风的工作方式,分为抽出式、---------和混合式三种。(压入式)

9、因为自然通风无法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因此《规程》中明确规定,矿井通风必须使用--------。(机械通风)

10、矿井灭火有直接法、---------和联合法。(封闭法)

11、巷道掘进中的炮眼可分为---------、辅助眼和周边眼。周边眼还有顶眼、底眼和帮眼之分。

(掏槽眼)

12、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

13、------事故是指在爆破工作中,因受某些外界特殊能源作用造成雷管炸药的早爆。(早爆)

14、吊桶上方要装设竖固的---------。(保护伞)

15、爆破器材的收发、领用要有严格的制度和领退---------,做到账物相符。(手续)

二、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

1、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制度,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B)A.追究责任B.责任追究C.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_____,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并及时准确上报。(A)

A.组织抢救B.冲进事故现场救人C.疏散人员D.报警

3、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的必要条件。(C)

A资源保护B职工安全C安全生产

4、矿山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矿山企业应当在小时内如实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A)

A 24B 36C 485、矿井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的设计必须符合。(C)A矿山安全规程B行业技术规范C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6、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A)

A含氧量B沼气浓度C二氧化碳浓度

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_______。(C)

A.主要负责B.承担责任C.全面负责D.间接负责

8、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A)

A、公告栏B、标语C、宣传画

9、按矿床的倾斜角度,水平与微倾斜矿床:矿床倾角小于-----。(A)

A、5°B、8°C、10°

10、当矿层褶皱后,其分布范围缩小,因而可以减少-------的总长度,便于开采。(B)A、井筒B、巷道C、运输

11、-------地压是指有限范围内脱落岩石(冒落或片帮)作用在支架上的压力。(C)A、变形B、周期C、松动

12、乘吊桶人员必须佩戴保险带,不准坐在吊桶边缘;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A)A保险带B、腰带C、眼镜

13、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不得低于------,二氧化碳不得超过0.5%。入风井巷和采掘工作面进风空气中的含尘量不得超过0.5mg/m³。(B)A、10﹪B、20﹪C、25﹪

14、根据井下地点的火灾危险性,确定火灾预防和处理方案,并使井下作业人员掌握正确的避灾路线和逃生措施。应急预案及灾害演习每年应进行------次。(B)A、3B、1C、215、炸药在外能作用下------的难易程度称为该炸药的敏感度,简称感度。(A)A、起爆B、存放C、抵抗

16、用贯通法掘通巷道,两工作面相距------m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A)A、15B、10C、517、安全规程中规定钢丝绳在下列情况下须更换新绳: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数达------%时,专门升降物料的达到10%。(B)A、10B、5C、318、-------就是用遮栏、护罩、护盖以及箱匣等将带电体与外界隔离开来。(B)A、自保B、屏护C、隔离 A、2B、3C、1

19、我们把生产过程和劳动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危害劳动者健康与劳动能力的职业性因素,称为-------------因素。(C)

A、安全危害B、健康危害C、职业危害

20、尘肺病分为三期,其主要表现为:------期:在中体力劳动或一般工作中感到呼吸困难、胸痛、干咳或咳嗽带痰。(B)A、三B、二C、一

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非煤矿山与煤矿相比较,在安全生产上的特点是:一般都有瓦斯爆炸的危险,因此,非煤矿山一般要求采用防爆型的设备。(×)

2、全国非煤矿山职业危害严重,尘肺病大量上升,部分省的尘肺病死亡人数已超过工亡人数。(√)

3、在天井、斜井、竖井、大断面硐室作业时,往往不容易出现上面作业人员将物体掉落或滚落,击伤下面的作业人员的事故。(×)

4、安全门只有在人员上下罐或进行其他提升作业时才打开,其他时间处于关闭状态。(√)

5、在井下掘进井巷过程中,只有一个出口的独头巷道,因为没有形成通风网路,必须采用抽出式通风方法对其供风。(×)

6、严禁脚踏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点火前必须用快刀将导火索切掉15cm,严禁边点火边切导火索。(×)

7、当露天爆破作业地点有边坡滑落危险、有涌水或炮眼温度异常、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等情况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8、36V的照明线路从不曾发生过触电致死事故。(×)

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10、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

1、安全管理的有哪些基本原则? 答: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二)安全生产人人管理、自我管理的原则

(三)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四)“三同时”原则

(五)“四不放过”原则

2、触电可分为哪几种触电情况? 答:触电可分为下列几种触电情况:

1)单相触电。即当人体站在地面上或与地接通的导体上,接触到一相带电体的触电。大部分触电事故是低压单相触电。

2)两相触电。即人体同时和两根相线接触,承受线电压,触电后果最严重。

3)跨步电压触电。当带电体有电流流入地下时,在接地点周围地面各点会出现电位差。当人进入到上述区域时,其两脚间(人的跨步一般按0.8m考虑)就会产生跨步电压。4)高压电击。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哪些职责?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获得矿长资格证,要求矿长达到哪些标准? 答:获得矿长资格证,要求矿长达到以下标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接受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检查监督和主管部门的安全技术指导;

(2)熟悉本企业生产工艺过程和开采矿床的地质条件,能够看懂生产常用图纸;(3)熟悉并能运用矿山安全管理知识对企业实行有效的安全管理,熟练掌握通风、瓦斯、顶板、机电、运输、火工品、爆破、边坡、防灭火、防水和防尘管理技术;(4)了解本企业主要生产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

(5)了解同类矿山企业各类事故的典型案例,掌握本企业主要事故发生的规律,并能组织制定、实施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6)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从事矿山工作3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经常深入现场指挥生产。

五、综合能力题(每题10分,共20 分)

1、事故案例分析

1)案例某地下铁矿上夜班的8名工人下班,在井下乘罐笼出井,当罐笼提升到距井口约15m处时,绞车房内载人信号灯突然熄灭,绞车司机当即停车。信号工见罐笼未到井口,就又发了信号,司机第二次开车提升罐笼。在罐笼运行中,司机发现有电阻打火即扭脸观看,分散了注意力,没有注意深度指示器指针和钢丝绳上的标记。井口信号工忙于交接班,没有及时给停车信号,加之限位开关移位,过卷开关失灵,导致过卷,钢丝绳被拉断,而断绳保险装置的滑块被拆除,断绳保险装置失效,致使罐笼坠落到垂深150m的井下,8名矿工全部遇难。

2)问题试回答:(1)事故原因分析 答题要点:

(a)安全装置的缺乏和失效造成了事故的发生(b)职工的工作责任心不强;

(c)安全管理和提升设备的检修维护管理不到位。

(2)给出整改措施 答题要点(略)

2、安全管理基本技能

10.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环境 篇十

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环境

江苏省有着较丰富的非煤矿产资源,地区分布广泛.截至6月底,全省已开发利用非煤矿产56种,共有非煤矿山企业1752家.江苏省各级安监部门通过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控制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已连续7年实现了伤亡事故起数和人数的双下降.

作 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作者单位:刊 名:劳动保护英文刊名:LAODONG BAOHU年,卷(期):“”(12)分类号: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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