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卫生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

2024-10-30

当前卫生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精选10篇)

1.当前卫生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 篇一

当前税收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立足实际,强化措施,开展税收执法监督,使国家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得到正确及时的落实和执行,有力地推进了依法治税进程,树立了国税部门的良好形象。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税收执法监督常常被忽视或者弱化,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一、当前税收执法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上重视不够,行动上被动应付。不少同志甚至包括一些基层分局的负责人认为,经过这几年的规范执法及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水平与以前相比有了较大提高,现在执法基本规范,运转比较正常,一些问题的存在不足为怪;还有部分同志认为执法监督是上头的事,且难度大,思想上存有依赖和畏难情绪等;有的单位行动迟缓,推一推、动一动,做一些表面文章,执法监督工作往往达不到预期目的。

2、缺乏计划性,执法监督工作陷于盲目。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基层分局只是惯例性地传达上级会议和文件精神,至于如何才能把执法监督工作搞的有声有色,缺乏统筹安排,计划性差,执法监督工作不能与日常工作有机结合,时间上得不到保证,今天打鱼、明天晒网,执法监督工作的效果往往“事倍功半”。

3、业务人才匮乏,监督工作处在较浅层次上。目前,基层分局中熟悉税收业务的专业型及复合型人才较少,有相当一部分同志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的税收执法工作,对税收执法文书、执法程序不熟悉,对税收政策不掌握,绝大多数分局都缺少税收执法把关人员。税收执法业务人才的缺乏,严重制约了税收执法监督的质量,人浮于事,执法监督工作不能深入开展。

4、职责不清、考核不严,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基层分局的税收执法监督工作中还存在着分工不明确、岗责不清晰的情况,导致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执法考核工作无从着手,奖惩无法兑现,执法监督工作达不到预期效果。

二、产生当前税收执法监督困境的主要原因

1、认识不到位。开展税收执法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我们的国税干部,发展国税事业。但是,有些单位和个人对此认识不到位,片面强调组织收入这个中心,轻视乃至忽视税收执法监督。更有少数国税干部,把接受执法监督当成一种负担,把监督看作是对自己的不信任。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心不平,气不顺,自觉不自觉地产生了抵触情绪。这些错误的思想认识,使得上级在推行执法监督工作的过程中,各项制度落实不力,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影响了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

2、业务不熟练。税收执法监督是对税收执法行为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实施全程监督监控。这就要求税收执法监督人员不但要熟悉税收政策,精通税收业务,而且要掌握税收征管操作规程和现代信息技术,以保证税收执法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然而,有的干部平时疏于学习,满足于“吃老本”,从而导致知识老化,业务停滞不前,在工作中不懂得怎样开展执法监督。目前,能够熟练掌握税收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人员非常缺乏,很少有人能够融会贯通地运用税收法律、法规,因此导致管理有漏洞、执法欠规范。

3、责任不匹配。税收执法责任制要求对每个岗位都规定具体的工作要求和标准。由于兼岗的原因,这就成倍加大了个人承担的执法责任,但个人的能力素质与所承担的责任也存在着较大差距。一方面,主观上法治意识不强,由于受传统税收执法方式的惯性影响,特别是长期从事个体税收管理的执法人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法不严、忽视执法程序、随意性较大等问题。另一方面,客观上存在做老好人、怕得罪人的思想,怕影响单位考评和对个人测评等现象,在少数执法监督人员中或多或少地存在。因此束缚了监督的手脚,制约了责任心。当然,现行目标考核机制还存在不够科学之处,也不利于激发税收执法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

三、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的几点建议

1、要加强对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解决基层人员的认识问题。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做好税收执法监督,离不开领导的重视和支持。首先,领导要重视。要常过问、多指导、勤参与。其次,可采取层层召开会议,组织学习上级文件,讨论当前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办法等,引导大家认识到目前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解决问题的紧迫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县局税收执法工作领导小组除流动督导

外,还应定期召开执法工作汇报讨论会,针对分局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可从网上下发整改建议,指导分局整改,对个别单位存在的疑难问题,可采取到场指导整改的办法及时加以解决。

2、落实现有的税收执法监督制度,解决监督工作落实问题。一要制定工作规程,主要是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工作计划,着重解决工作中的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二要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把执法监督中的成熟经验和有效做法,转化为成果,上升为制度,并切实抓好制度的落实。三要不断加强岗位人员职业修养,增强对本职工作的信心和责任感,自觉克服怕得罪人等畏难情绪,忠实履行监督工作职责,确保税收执法监督工作保持经常性、发挥个人的主动性、维护税法的权威性,执法工作的严肃性。

3、建立税收执法监督员制度,解决监督责任不明确的问题。重点选拔责任心强、敢说话、具有较强业务能力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知识的同志担任税收执法监督员,通过业务考试、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原则上每个分局至少配备一名。税收执法监督员将从全局的执法监督工作出发,充分发挥协调、指导、监督、沟通与反馈等职能。及时发现税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执法人员及时整改,把税收执法行为置于时时的监督之下。

4、明确税收执法监督重点,解决执法当中盲目性的问题。着重加强对税收减免、个体工商户税收核定、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工作的监督。增加执法监督人员在征管工作当中的作用,实现对税务登记管理,税票、发票管理,所得税税减免、税前弥补亏损,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等税收执法行为进行全程、全环节的监督,使税收执法责任制从单一的结果控制转向过程与结果的并重控制。

5、抓好专业培训,解决业务需求问题。提高基层分局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是一蹴而就的,可以根据执法检查中所制定的每一类自查内容和项目,以分局为单位结合工作岗位职责进行有针对性的集中应急培训,以尽快尽可能适应当前工作。如在税政法规类培训中可将执法检查的内容分为待批文书类(重点培训文书受理岗,详细讲解每一类待批文书应上报的有关资料);出口退税类(重点培训出口退税管理岗有关税收政策及相关会计处理);行政执法类(重点培训税源监控岗税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书使用)

等,分批分类提高岗位技能,解决当务之急。

6、制定执法监督工作计划,解决工作中程序性问题。根据本单位执法工作实际,结合执法监督工作的要求,按照业务分工分别制定出税政法规类、征收管理类、计划财务类、稽查类等监督工作提纲,在每一类中以正列举的方式详细具体列明监督的内容项目、应达到的工作标准、需规范的各类手续文书,以便分局在税收执法监督工作中对照整改和日常工作中比照执行。使执法监督和日常工作有章可循,做到各项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安排,有序开展。

7、严格执法监督责任追究,解决淡化责任问题。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不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理,使执法监督起到应有的教育和惩处作用。根据执法监督工作的内容,结合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和考核标准。在整个考核控制过程中,可借鉴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中先进的管理理念来加强过程控制、环节监督、持续改进和闭环式跟踪管理,及时发现执法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并加以纠正。做到责任到人,奖惩兑现,达到以考促管的目的。

2.当前卫生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 篇二

关键词:消防,监督执法,过程,问题,对策

0 引言

消防安全直接关系着国家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随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消防监督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 使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更为明确, 消防监督执法程序和内容也随之有了重大的调整, 但也暴露了我国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如何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是消防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

1 当前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消防监督执法难以在末端延伸

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 复合型建筑在建筑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 建筑的功能性也随着建筑业的发展而逐渐的增强, 这无疑增加了消防安全隐患的发生。由于大部分建筑的产权变化比较快, 这就导致建筑内部的消防管理体系不具备长期性, 这增加了消防故障, 同时也增加了消防部门的监督难度。部分建筑单位, 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 为降低建筑成本而缩减了消防设施的成本, 这给人们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社会面日趋严峻的防灭火压力, 严重制约了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消防监督执法在末端难以延伸。

1.2 消防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岗位间流动性较大, 消防部队对重要的部门岗位采取的原则是定期交流的原则, 这样导致消防监督执法队伍的稳定性较差, 故这种管理体制中存在很大的弊端。首先, 这种管理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来了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专业素养的提升, 造成消防监督执法体系中缺少专业技能过硬的人员。其次, 目前, 消防执法监督人员多为现役干部及消防部队院校的学生, 这就导致了消防执法监督人员素质存在较大的差异性。最后, 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由于岗位的流动性较强, 导致在工作中无法实现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工作的连贯性。

1.3 社会面消防意识淡薄

虽然, 社会上消防安全意识较近年来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 但是还存在一些单位法人对消防工作不重视的问题, 只注重经济效益, 不考虑出现消防所产生的严重后果。还有不少群众消防法制的观念还比较淡薄, 不认同消防行政处罚, 所以, 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2 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的改进措施

2.1 提高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

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要不断充实和更新知识。虽然在实际中, 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每一个工作人员都未必一定能掌握所有完备的知识结构, 但尽可能多地具备多个方面的知识技能, 对于许多消防监督执法从业人员来说, 是非常有必要的。扎实的知识功底和娴熟的业务技能, 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提高工作效率, 增强工作质量和效果, 进而减少消防安全隐患。

2.2 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在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 政府必须运用调控手段, 整合消防监督执法, 切实加强监管。在具体工作中, 各级政府应该加大对市场的整合力度, 调整市场结构, 完善消防监督执法管理体系, 健全各种管理制度, 形成良好的安全监督氛围和市场秩序, 并且一定彻底清查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和追查责任方, 力求避免和较少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3 加强消防监督宣传教育

消防是需求全民参与。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履行消防监督宣传的职责, 加强消防监督宣传的深度和广度, 使广大群众都能掌握基本的防火和灭火的常识, 是各部门各广发群众能自觉地履行消防监督安全职责和义务, 这个也可形成良好的消防监督执法环境, 努力创造一个全民参与消防监督的良好氛围。

2.4 加快实行消防体制改革

一是, 应该尽快实行防消分离, 进一步理顺消防管理体制, 提高消防专业化水平, 建立科学合理、统一有序的消防体系。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建设消防工程审核验收 (备案抽查) 等工作由消防监督管理局负责, 便于社会监督, 也有利于责任追究。另一方面, 由现役官兵负责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同时借助中介组织的力量, 有利于应急救援等工作顺利开展。

2.5 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部门联动应贯穿于整个的消防系统。首先, 在审批建设环节, 为防止未批先建现象的发生, 应保持各部门间的密切联系, 规定各部门不能进行擅自的生产经营, 尤其是在公众场所, 或消防审核和验收前, 从根本上降低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防止先天火灾隐患的发生。

其次, 消防监督执法部门可采取现场办公的方式, 这样可大大的提高工作效率, 也可减少行政干预。最后, 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 这样可避免强制执法法的无法实施, 也能避免给企业单位造成一定的负担。

3 结语

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直接关系到人们和国家的安全及财产, 只有将消防监督工作做好才能有效的降低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最大限度的避免自然或人为火灾的发生, 呼吁全民参与消防活动, 创造良好的消防执法环境, 保障人们的安全及国家的财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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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前卫生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 篇三

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蓬勃发展,各级环保执法部门不断提高执法手段,环保执法力度明显加大,但是环保执法依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纠等问题;尽管中国已形成较为完善的环保法律体系,管理手段也趋于多样化,但在基层执法过程中,却面临诸多的困难和阻力,执法的权威、效能、水平都不尽人意。本文就当前基层环保执法工作中存在问题进行阐述,并对如何提高环境执法能力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2 当前基层环境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2.1 行政干预,地方政绩观障碍

中央提出树立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但是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对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认识不到位,为了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环保法制观念淡薄,认为“没有项目就没有一切,有了项目就有了一切”。在建设项目的安排上,往往是考虑发展生产的需要,而不考虑环保的要求,“先发展,后治理”,将环境保护置之度外,甚至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去追求眼前和局部的经济利益。

由于环保部门实行双重领导,在基层实际工作中,就不可避免地受到政府行政干预,特别是越到基层,领导的环保意识就越薄弱,干预程度就越严重,环保监督执法就越困难。地方政府因为担心影响国计民生、劳动就业、社会稳定往往不能依法做出责令重污染企业停业整改和关闭的决定,造成企业一旦出现环保困境,政府就会伸手干预环保执法的局面。比如,有的县级政府下发文件,对经济特困企业的排污费予以缓征、减征、免征。

2.2 各执法部门职责不清,执法交叉重叠,难以形成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分别在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范围内对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资源要素分别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可见,我国环境保护实行的是“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执法主体林立,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分散,不仅不利于集中执法,统一执法,而且容易造成执法混乱。

一是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职责不清、关系不明,“统一监督管理”与“监督管理”具体职责是什么?两者关系如何?环保法未作进一步明确,导致部门与部门之间经常相互扯皮、争权推责,严重影响了环保执法效率和效果。如居民往江河倒垃圾及焚烧垃圾等问题,就存在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水利、环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环保局,谁都有关系,但谁都不负责,虽然问题不大,但影响不小。

二是各部门配合程度决定了执法效果。相对而言,环保部门管理的领域涉及面广,复杂性强,是俗称的“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所以,环保部门每要做好一件工作,都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同属政府平行部门,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有关部门”能否在环保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开展环保工作,完全取决其自觉程度,自觉性不够的,统一监管便无法实现。如机动车尾气的控制问题,基层普遍存在未开展尾气监测、净化业务的现象,因《环保法》规定,机动车尾气由公安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不支持配合,环保部门便无可奈何。还有夜宵烧烤档占道经营及油烟问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下功夫实施监管,油烟问题便难以下降。诸如此类,环保部门常常处于爱莫能助的地位,虽然法律法规的条文很多,但没有明确界定职能范围,存在职能交叉现象,而且对于未履行职责的情况,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

2.3 环境行政执法部门缺乏必要的行政强制权

与当前环境执法压力不断加大的形势相比,环保的行政强制措施显得很单薄,缺乏查封、扣押、没收、强制划拨、取缔等行政强制手段,使很多明知是违法行为却不能及时去强制改正,只能求助于其他有强制权的部门通过联合执法,这一方面使环保行政机关缺乏法律威慑力,执法威信降低,环境管理效率低下;另一方面,使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客观上放纵了环境违法行为。

此外,环保部门在案件后督察的执行过程中无强制执行权。当前,环境案件的执行都要申请法院执行,法院执行存在着执行期限较长、力度不够等弊端,案件处理后要等待诉讼复议期满,还要通过法院的立案、审查、听证、裁定等程序,时间跨度较长,使得一些违法行为存在很长时间,而无法得到纠正,环境行政执法效率大打折扣。

另外,环境执法力量薄弱,在执法经费、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仪器设备等方面,远不能适应环境行政执法的需要。

2.4 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环保执法

环境执法难的另一方面是说情风的盛行。有这些“人情”充当保护伞,导致很多地方的环保工作难以到位。特别是当左右地方经济的财税大户出现环境违法行为时,地方政府领导往往出面说情,对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设置障碍,影响正常的执法工作。如环保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对企业拒绝排污申报、拒不执行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闲置治污设施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各种渠道的说情便纷至沓来,这些都严重干扰了环保执法工作的开展。

3 提高环境执法能力的建议

针对环境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影响环境执法执行力的因素,提出以下提高环境执法能力的建议。

3.1 准确定位,脱离地方政府行政干预,厘清职责

环境执法是行政执法活动的组成部分,是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环境法律规范中抽象的权利义务变成环境法主体具体权利义务的过程。作为一种行政执法行为,环境执法的主要使命是贯彻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不应考虑地方经济发展问题,也不需考虑政治问题,它只对法律负责, 其执法的权限和行为应保持相对独立性。因此,需重新梳理环境执法组织的职能,厘清和保障作为专司执法的环境监察部门的核心职能。环境执法组织更多地行使强制性职能,如惩罚、罚款、强制关闭等,淡化乃至剥离非强制性、非行政执法性质的职能,如维护环境服务热线、信访。

3.2 增强环保统一监督管理职能

我国现行的环境管理执法体制有其优点,也有诸多弊端。因此,要进一步划分和明确综合管理部门和专门管理部门之间的權责关系,建立和健全协调、合作机制,完善跨部门的联合执法的制度化水平。统一监督管理本质上就是环保部门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完成自身不能够完成的事情,那么,由于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是平行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只能依靠政府出面协调,明确各部门的责任。例如规定: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城规局不办理建设工程审批手续;工商局则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等。依靠政府对各相关部门的领导关系,对签订责任书的部门履行职职能责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推动责任制的顺利实施,以此来扭转环保部门孤军作战的被动局面。同时,要利用党政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制度,争取领导对环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强化领导干部的环保责任感,营造“领导重视、上下协调”的良好氛围,推动一些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同时减少行政干预。通过这些工作平台,充分发挥好党政领导负总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新管理机制。

3.3 完善执法手段,提高执法的执行力度

实施依法行政,提高环境执法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水平,加强环境执法的服务性功能。与此同时,在充分保护环境监察执法相对人权益的基础上,改进监察执法手段,加强执法力度,执法处罚力度应与污染事件对社会损害程度成正比。比如违规排污, 要考虑偷排了多长时问、多少量、影响多大。

我国环境管理应继续坚持“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思想,紧紧围绕环境执法,做好环境污染的源头、过程、结果三个环节。一是从源头上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以环境容量为基础,控制项目建设规模和排污总量,实现污染排放源头控制和预防。二是从过程上通过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的实施,加强对排污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改善环境保护设施不正常运行和偷排的状况,实现污染治理过程控制。三是从结果上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对企业的排污量、排污种类、排污去向、排污方式等进行监督管理,实现污染终端控制。

通过完善环境执法手段,提高执法的威慑力和执行力度,扭转和克服环境污染和治理过程中“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不合理现象,提高守法主体的守法经济激励。

3.4 强化执法权力,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国家和地方在对原有环保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出台新的环保法律法规时,要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些必要的强制执法手段,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拥有与工商、税务等部门一样较强的执法能力。环境行政强制制度的实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影响很大,为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环境行政强制制度还应当明确实施程序。

加强环境执法队伍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熟悉和正确运用环境法律法规,精干、高效、廉洁、文明的环境执法队伍。积极加强硬件建设,对重点污染源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实现在线远程监控,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和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3.5 大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观念和意识

环境保护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全民的事业,环境执法的具有全民性的特点。树立环境保护意识是环境保护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也是彻底治理环境污染,改善环境状况的根本方法。对此,应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环保知识:第一,普及国家的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第二,利用新闻舆论加强宣传和法律的监督,将环境违法事件予以公开曝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第三,加大执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环境执法置于公众监督之下;第四,提倡和鼓励绿色消费的环境保护观念,鼓励对自然资源综合利用、充分利用、回收利用,開发使用节能、无污染的产品,杜绝或减少破坏资源或污染环境的产品。

4 结束语

4.当前卫生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 篇四

从我国的税收实践来看,税收执法还不尽人意,不同程度地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影响了我国税收法规的贯彻实施和依法治税的进程。依法治税要求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严格进行征收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在对国家履行职责义务的同时,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但在现实税收执法中,依法治税原则的贯彻落实却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干扰。

一、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计划管理与推进“依法治税”之间的矛盾

目前制定税收计划任务的主要依据是上年税收完成数和计划预计的经济增长速度。税收计划指标的确定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与客观经济发展情况和税源变化很难保持协调和一致。

(二)“地方政策”代替税收法律的问题严重

新的经济形势下,一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区的利益出发,往往超越法律的权限,对税收执法进行干扰,增加了税务机关的执法难度,妨碍了税收征管基本目标的实现,极大地干扰和阻碍了依法治税。

(三)税务机关执法存在的问题

税务机关执法中存在“重人治,轻法治”、“ 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现象。越权、滥用权力与随意处置的现象同时存在。许多税务人员对各税种的税收政策法规掌握得很熟练,但对《税收征管法》的运用却相对生疏。这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税法的刚性。

(四)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偷逃税普遍

由于历史的原因、现实制度设计的缺陷和管理上的问题等诸因素影响,我国税源流失非常严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普遍较差,这种现象一旦在社会范围内形成示范效应,必然会使税务执法失去公平和公正。

二、税务执法问题的根源分析

(一)税务执法依据不完备

现行税制总体看来是基本符合我国国情的,但不合理的因素也不少。主要表现在:税收实体法中很多要素不确定,难以操作,使得税法优先权缺乏保障;税收程序法中有关规定不严密,税收执法中许多主要问题没有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税收法律与其它法律不衔接,影响了税收法律的实施效力。

(二)税务司法保障体系不健全,难以为税务执法提供强有力的后盾

税务司法保障体系是发挥国家司法力量的强制、威慑作用,严厉制裁破坏国家税收秩序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保证税务执法严肃性的重要方面。我国现行税务司法保障体系没有体现其保障

税务执法的基本功能,使得以罚代刑的现象普遍发生,打击力度不够,税务违法犯罪活动猖撅,降低了税务执法的水平和质量。

(三)征管力度不足,制约征管质量的内在因素较多

一是征管手段。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刑法》对保护依法征税作了不少规定,但是,确保税务机关强制征税的手段仍显不足,税务机关的征管条件也明显落后。

二是征管方式。税务机关仍在沿袭过去查账征收、双定征收的老方式,“账外经营”、“额外收入”大量存在,缺乏相应的控管措施。

三是征管模式。对现行的申报纳税、优化服务、集中征收、重点稽查、计算机监控模式的理解存在许多偏差,直接影响实际征管。

四是考核标准不完善。组织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因而从上到下的考核标准主要就是收入计划完成得如何。但它也必然导致税务机关以任务为中心,依率计征、照章纳税只能是纸上谈兵。

五是税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部分人员责任意识差,工作懒散。少数人员法纪观念淡薄,执法违法,知法犯法,经不起诱惑,为偷抗骗税开绿灯,甚至直接参与涉税犯罪。

(四)税收环境不够理想

一是纳税人对税收的认识严重淡化,不少人对税收的含义产生了曲解,纳税意识淡薄。

二是涉税犯罪得不到应有的追究,重案轻判或不判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法治环境难以维护依法治税,有时甚至削弱了依法治税。

三是少数地方行政领导干预税收执法,有的地方以发展经济为名,超越权限,擅自变通,强行要求税务机关执行。同时存在说情庇护的情况,致使该收税的收不上来,该查的案件不能依法查处。

三、解决税收执法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税收立法,健全税收法律体系

加强税收立法,健全税收法律体系是推进依法治税、治理税收流失的基础。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母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相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加快地方税立法的步伐,形成从中央到地方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

(二)提高全民纳税意识和护税观念

强化纳税人的义务观,通过广泛的税法宣传教育,促使广大纳税人树立新型纳税观念,为依法治税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动员全社会力量,建立起密切联系的协税护税网络,相关部门自觉依法代扣代缴,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和监督力量。

(三)改进征管,完善内部制约机制

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征管模式;改进征管手段和征管方式,加快各种税控机的研制、推广和运用;改进考核方式,建立完整的征管质量考核体系;进一步加强税务干部队伍法制和业务建设;强化税务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全面实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完善机制,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一是将税收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及其对各部门的考核体系中。对地方行政领导在任期内自立章法,变通税收政策,截留税款,混淆级次的,应依法追究。对说情包庇纳税人的,实行登记制度,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处分。对于干扰税收执法的,既要承担行政责任,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惩治司法腐败。对在税收上徇私枉法的司法人员予以严惩;对涉税案件该办不办,久拖不决,造成税收流失的,应追查相关人员责任;对银行等部门该协助扣款不履行义务的,除由其负责赔偿流失的税收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5.当前卫生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 篇五

【摘 要】当前在全面推行警务改革以来,公安部要求各地85%的警力要沉到基层,基层公安已成为我国公安系统中最重要的一支力量,基层公安执法水平的高低,严重影响着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在全面推行警务规范化建设以来,基层公安的执法活动日趋规范,执法水平明显提高,但与孟建柱部长提出的“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在执法活动中还有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我们要全面分析,认真总结,积极应对,改进我国当前基层公安执法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保驾护航。

【关键词】基层公安

行政执法 问题 原因 对策 和谐社会

【目 录】

一、当前基层公安执法工作的内容和特点

二、当前基层公安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对当前基层公安执法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原因的分析

四、改进当前基层公安执法工作的对策

基层公安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整个公安系统能否依法有效打击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能否始终坚持对法律负责,能否有效保护人民和国家的利益。当前基层公安执法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正视和解决这些问题,对于基层公安干警转变执法观念,端正执法态度,规范执法行为,真正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具有很大的作用。因此我们要全面分析,认真总结,积极应对,改进我国当前基层公安执法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保驾护航。

一、当前基层公安执法工作的内容和特点

(一)基层公安执法的内容

基层公安主要面向基层群众,服务群众,因此,基层公安执法的内容

复杂多变,涉及面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口管理

人口管理是基层公安执法中最基本的一项内容。基层公安民警通过户口登记、人口调查、查验居民身份证等专门工作来了解群众,熟悉辖区内的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加强对辖区内暂住人口,重点人口的管理,掌握其中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动向,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2.安全防范

安全防范是基层公安执法的重要内容。基层公安民警通过充分运用辖区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大力开展群众群治工作,构筑有效完善的治安防范体系,从而有效减少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努力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3.治安管理

治安管理是基层公安执法的重要内容。基层公安民警通过对辖区内各种公共场所与地段、特种行业、企事业单位等其他重要场所进行有效管理,采取严密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安全检查,集中专项整治打击等多种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及各种治安灾害事故。

4.服务群众

服务群众是基层公安执法的落脚点和出发点。基层公安民警要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积极组织和参与调解社会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还要依托110报警服务台,对辖区居民的报警求助,为难求助等情况[1],按照服务群众快速反应的原则和要求,及时处置并提供援助。此外,基层民警还应积极参与辖区的公益活动,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二)基层公安执法的特点

基层公安作为公安行政执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基层公安执法工作既有传统公安工作的一般特点,又有新形势、新情况下呈现出的一些新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复杂性

公安工作是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主要任务的,在当前新

形势新情况下,基层公安执法所面临的形势和工作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基层公安执法具有复杂性。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和谐稳定,但由于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的渗透,破坏,国内狂热的民族主义分子和敌对分子,乘机加紧活动,制造出了诸如西藏“三一四事件”,新疆“七五事件”等一系列恐怖事件,严重影响到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的特定历史时期,社会矛盾尖锐,各种消极因素大量存在,治安问题压力不断增大,刑事犯罪数量增多,危害加剧。以上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基层公安执法中存在着很大的复杂性。

2.危险性

在当前新形势下,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日趋复杂化,犯罪技巧日趋新颖性,犯罪工具日趋高科技化,同时他们的反侦查能力不断增强,大规模的集团犯罪,有组织有谋划的集体犯罪日益增多,这些都增加了公安执法工作的危险性。基层公安在执法工作中,往往处于对抗性矛盾的第一线,经常同犯罪分子进行面对面的斗争,在抓捕、审讯犯罪分子的过程中,面临着极大的危险。由于基层公安工作的特殊性,他们还要同恶性灾害事故进行斗争,在每年同火灾、水灾、风灾、地震、爆炸等灾害事故的斗争中,基层公安民警也伤亡惨重。据统计,1990年至2005年的15年间,因公牺牲的民警就有6819人,平均每一天是1.2人,负伤的人数达到了120783人,平均每一天是20.7人。伤亡主要集中在基层,其中派出所民警、交警、刑警、治安警等基层干警伤亡严重 [2]。

3.艰苦性

基层公安工作的艰苦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基层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承担着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使命,为了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营造出一个更加安全稳定的国内环境,广大公安干警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同时再加上我国的警力严重不足,促使他们不得不长时间连续做战,超负荷工作。据统计,2005年全国各类因公伤亡公安民警中,因执法执勤、抢险救灾、积劳成疾牺牲的有370人,占牺牲总人数的89.4%;负伤2909人,占负伤总人数的70.4%。其次,基层公安执法大多面向基层,基层自然环境的恶劣性和执法环境的复杂性也加剧了基层公安执法的艰苦性。

4.易腐蚀性

一方面,基层公安作为法律的直接执行者,手中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如果这些权力得不到有效地制约和监督,就会滋生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另一方面,基层公安在执法中,经常会接触到社会的阴暗面和丑恶现象,如果基层公安民警在工作中没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没有坚定的信念和坚强的意志,就容易滋生腐败。

二、当前基层公安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基层公安在执法中存在着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质量不高的重大顽疾。同时,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旧的执法习惯和错误的执法观念还依然存在,有些问题还相当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滥用职权

在基层公安执法中,许多单位滥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包庇纵容罪犯、办人情案等滥用职权的现象大量存在。在基层派出所,民警为了创收,借助扫黄打非,抓赌禁赌的时机,大肆搜刮百姓钱财,导致许多地方百姓怨声载道。在基层交警队,许多单位进行“钓鱼执法”到处设卡,以种种不合理的强制手段来征收“违章”车辆或罚款。在刑警队,有的单位无法定理由随意使用留置、传唤、搜查、扣押、拘留等强制措施,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权。

(二)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案

在执法活动中,作为强势一方的公安机关,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办案,才能够确保公正合理,才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在当前基层公安执法活动中,存在着许多违反法定程序办案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法主体不合法。在许多地方,协警、保安等非正式警察参与办案、制作笔录,甚至收受罚款[3]。二是警种之间互相推诿责任,争夺利益,不按规定办案。如派出所上路查处交通违章行为,刑警队处理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三是不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随意扣留拘押,超额罚款,超期拘留等,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三)玩忽职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严格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法定

职责。但当前一些基层公安机关没有很好地履行这些法定职责,玩忽职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按规定时间上下班,通常晚出早归,擅离职守,在工作时间办私事,给群众带来极大的不方便。二是对群众举报,不出警或出警不及时,办事效率低下,给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损害。三是对公民申领许可证,执照等合理请求,该办不办,无故拖延,故意刁难。

(四)刑讯逼供,粗暴执法

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变相体罚,通过各种手段来逼取口供,因此造成了许多冤假错案。在治安管理中,粗暴执法,蔑视弱势群体,态度蛮横,通常采取强制措施,不注重工作方法,造成警民关系紧张,甚至到了对立的局面。

三、对当前基层公安执法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原因的分析

基层公安执法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引起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规体制不完善等客观原因,又有民警素质不高,观念陈旧等主观原因。我们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前警察管理及招录培养体制存在弊端

当前我国警察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4]。这一体制在警察管理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基层公安执法工作中,却存在着许多弊端。首先在人事管理体制方面,基层公安处于整个公安系统的最底层。一方面受上级公安的领导,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和安排,另一方面又要受当地政府的领导,从而导致基层公安在执法活动中政令不统一,令出多门,使基层公安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同时公安机关列入地方政府机构编制序列,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干部任用、民警招录、清退等都受到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的制约,从而导致管理不顺,警力不能得到及时补充优化。其次在经费保障方面,公安机关的经费主要来自地方财政,由于一些地方的财政不足,同时地方领导不予重视,导致了当前基层公安机关经费普遍不足。

在公安的招录培养体制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许多地方的公安招录不公开,暗箱操作现象比较普遍,导致一些不合格的,甚至二流三流的

人进入了公安队伍。其次在公安警察培养上也存在弊端。当前,我国逐步形成了面向社会招录,通过短期培训,直接上岗的公安培训模式。这一模式导致许多正规公安院校毕业的、接受过完整的公安警察教育培训的学生不能进入公安机关,而那些只接受过短短几个月培训的却进入了公安队伍,这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宝贵人才,还造成了基层公安在执法中效率低下等一系列弊端。

(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特别是与基层公安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方面还没有统一的程序法。这就导致基层公安在执法过程中没有统一完善的标准,为以后的执法工作埋下了祸根。同时公安执法中常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5]、《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不配套,给基层公安执法活动带来了弊端。

(三)基层公安执法监督不力

公安机关的监督主要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就内部监督而言,主要是指上级督察机关的监督和本机关内部监督,由于基层公安机关地处基层,远离上级,督察机关的监督不能很好地贯彻落实,而同级机关的内部监督往往由于工作紧密,碍于情面,不便于进行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的监督。例如,媒体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公民个人监督等。由于公安机关工作的特殊性和公安权力的垄断性以及公安工作的强制性,决定了公安机关外部监督往往是软弱无力,甚至是无济于事的。

(四)基层公安民警素质不高,执法观念落后

当前我国基层公安队伍结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社会上招录的没有接受过正规公安教育培训的新民警。他们缺乏应有的法律业务知识,对新形势下执法办案要求不了解,没掌握。二是近几年刚从部队转业的退伍军人,他们形成了部队上机械式的思维和习惯,没有经过系统地学习法律和业务知识,对办案程序知之甚少,难以满足岗位执法要求。三是一些长期在基层公安工作的老民警,他们往往习惯于经验办案,不注重知识更新,拘泥于旧的执法观念和执法理念,不知变通。四是一些固步自封的地方领导。他们的思想和观念没有及时跟上时代的步伐,一些不合时宜的传统和

执法观念没有得到及时的更新,权力至上,权力本位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

四、改进当前基层公安执法工作的对策

当前基层公安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有的是可以立即解决的,有的则需要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彻底解决。若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基层公安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警察管理及招录培养体制

在警察管理体制方面,我们要打破现有警察体制的束缚,从当前我国的国情和基层公安执法的特点出发,改革目前公安机关统一实行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实现向“条块结合,高层公安机关以块为主,基层公安机关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转变[6],从整体上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警察管理体制。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明确警务活动的事权划分,实现政令统一。高层公安机关管理中要加强工作效率,及时地进行业务指导,要加强上级公安机关对基层公安机关的领导。二是要合理确定警察编制,优化警力分布机制,确保基层警察机关的活动经费。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协调优化配置警力资源,达到地区间的平衡。同时还要实现警力下沉,充实基层警力,使基层所队实有警力要占到所在公安机关或部门警种总警力的85%以上[7],让老百姓真正感受到安全放心。对警察机关的活动经费,要实行国家统一调度,使每个地区都能合理配置充足的财政经费。

在警察招录培养体制方面,要建立完善的学历教育体制,提高警察院校的教学水平和培养层次,严格控制警察院校的生源,做到“入学即入警”,充分利用警察院校的资源,努力提高警察队伍的素质,而对于从社会上招录的警察人员要经过长期的严格的教育培训,才能够加入到警察队伍中。

(二)加强公安法规体系建设

首先党和国家要重视公安法规体系建设,摒除原有公安法规中的缺陷和不足,努力建成由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组成的比较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使基层公安执法工作纳入到法制化的建设轨道。其次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组织本单位的成员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基层公安的法律素养,使他们牢固树立起依法执法,法律至上的理念。

最后,国家要加强普法宣传,提高人民群众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从而使人们能够自觉接受、支持、配合公安执法工作。

(三)加大监督力度,完善基层公安执法监督体制

首先要充分发挥内部监督体制。一方面上级督察机关通过执法检查,执法考核,查处各种重大执法过错等方式和途径,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同时公安机关内部也要打破常规,加强对组织内部成员的监督,严厉惩处那些违法乱纪的单位和人员。其次还要完善外部监督体制,畅通外部监督渠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批评和建议,建立健全培养制度,加强对基层公安执法的监督。(四)提高民警素质,改变陈旧观念

由于当前我国基层民警的素质普遍不高,因此,我们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基层民警的业务培训,大力提高民警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落实“三个必训”制度,完善终身教育体制[8]。同时,我们还应该要端正民警的执法思想,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摒弃落后的执法观念,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锐意进取。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基层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执法,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同时,要把制度规范与法律教育和自身素养相结合,不断提高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杨瑞清、李新钰、胡建刚:《社区警务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2007年版,第27页。

[2]武和平:《公安部通报2005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负伤情况》,公安部新闻发布会,2006年2月23日。

[3]公安部政治部编:《公安法制建设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0页。

[4]安政:《中国警察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273页。

[5]程连昌、李文燕:《公安基础知识学习指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2007年版,第315页。

6.当前卫生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 篇六

近年来,各级质监行政执法队伍取得了较大幅度的发展,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的意识明显增强,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质监部门承担的监管任务不断加重,在当前的基层质监行政执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重视和解决。本文将试着从基层质监行政执法工作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谈一谈自己肤浅的看法。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员素质难以适应质监行政执法

质监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广泛性、综合性以及很强的技术性,因此作为一名质监行政执法人员就必须一专多能,既要熟知质监法律法规,又要熟悉法学基础理论、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民法、刑法等综合性法律知识,既要熟悉实体法,又要熟悉程序法,既要掌握市场经济规律,又要掌握新形势、新知识,还要掌握先进的信息化技术设备,监管新的领域。但目前我们的质监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离上述要求尚有较大差距。

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养不高,不能完全适应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导致执法不够规范、严谨,适用法律随意性大。有的执法人员在主观上是想把承办的案件办好,办成“铁案”,但往往由于自身的法律素质达不到要求而事与愿违,导致一些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有的行政执法人员特权思想严重,执法过程中言语不文明、行为不端庄、态度蛮横粗暴,不能以娴熟的执法技能,丰富的法律知识,依法入情入理的去说服相对人。一旦遇到硬的、横的或有权有势的管理对象又缩头缩脑,该罚的不罚或少罚。

(二)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

衡量案件质量的标准,除了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适当外,还包括程序合法,但在基层质监行政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存在。

部分执法人员长期凭经验办事,不能正确认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忽视了程序上的完备,认为程序问题只是工作上的步骤和方法的问题,即使程序错了,也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处罚。更有甚者,一旦自认为法律规定的程序“妨碍”了执法,就想方设法随意简化程序和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认为按照法定程序操作太慢,遵守程序法无非是为了更好地追究违法行为,只要实体上不出错,只要能及时、有效地处罚违法行为,即使没有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也就无所谓。心存侥幸,岂不知只有程序上的公正才能保障实体上的公正,很多败诉案件都是因为程序违法造成的。

(三)执法实践中重罚轻纠

一些基层质监行政办案人员在查处违法案件时,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存在一切向“钱”看的倾向,只注重对违法相对人罚款,“只罚不纠,罚款放行”,片面追求罚款数量,忽视办案质量,不讲求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以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重视程度不够。只注重财产罚,行政法规定的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等申戒罚、权能罚基本不予适用,这在执法中就走进了重罚轻纠的误区。

(四)滥用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普遍存在于行政执法实践中,它有效增强了执法的准确性和灵活性。但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时受自身思想素质的影响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公报私仇、以权谋私,或办“关系案”,“人情案”。也有由于法律知识水平不高的因素,导致把握不准确,在行政处罚中畸轻畸重,在违法行为的动机、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的情况下而处罚结果不一致,致使“重过轻罚”“轻过重罚”“过罚不相当”,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五)执法环境亟待改善

1、地方行政干预依然存在。把好生产市场准入关,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健康发展是质监部门的神圣职责,在此前提下兼顾地方利益,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质监行政执法工作中有时难免会与地方利益发生冲突。质监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但许多事情必须依靠地方,在日常执法中往往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有些地方领导错误地将行政执法与促进经济发展完全对立起来,对纳税大户和骨干企业实行特别保护,致使某些违法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某些存在重大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隐患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纠正。少数地方领导缺乏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习惯行政手段,轻视法律,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情代法,甚至为违法者撑起保护伞。一些行政相对人受利益驱使,法律意识、诚信意识淡薄,令执法工作苦、累、难,有的甚至暴力抗法。

2、职能交叉不利于执法。按现行体制,质监部门与工商、食品药监、农业、卫生等部门存在职能交叉重叠的现象,实践中常常出现管辖上的争与推,导致有利抢上前、无利退后边的推诿扯皮现象。部门之间不相互沟通,只图自身利益,不注重违法行为的追根溯源,该移交的案件不移交。

二、解决的措施

(一)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

质量技术监督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质监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处于主动的地位,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是提高质监行政执法水平的关键。

提高质监行政执法队伍素质,首先要通过培训、考试、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在熟练掌握质监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全面熟悉法学基本理论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素养,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做到能正确认定案件违法事实、充分运用证据规则有的放矢地调查取证、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办案技巧和调查取证能力。质监执法与其他行政执法的区别就是以技术为支撑,质监执法人员除了应掌握法律基本知识外,还应认真学习掌握有关质量、计量、标准、特种设备等专业知识。其次是要严把进人关,吸纳一批政治思想素质高、有铁的纪律、特别能吃苦、有无私奉献精神、真正具备法律知识的人员充实到执法队伍去,形成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积极营造法律专业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三是要进一步完善以责任追究制度、执法检查制度、案件回访制度等行政执法制度,严肃纪律,加强内部监督,虚心接受外部监督,提高办案实效,认真做好质监行政复议、诉讼等事宜,打造一支公正、文明、廉洁、高效的质监行政执法队伍。

(二)严格执法程序

要切实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行政执法理念,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目前质监行政执法在程序上的主要依据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等,规范了质监行政执法在管辖、受理、调查取证、审理、执行、结案以及告知、听证、行政复议等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质监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有关程序的规定,该告知的告知,该回避的回避,决不能图省事而故意规避或无视程序的规定。

(三)标本兼治,杜绝重罚轻纠

坚持标本兼治,不能只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羁束行政行为必须严格执行,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的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申戒罚、权能罚的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裁量,在行政执法中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体现法律的警示教育作用。

(四)统一自由裁量权的裁量规则

质监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科学、简便易行而又合法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操作程序和裁量规则,从制度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做到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在特定的行政区域内、一定的时间内的统一,只有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才能促进行政处罚的公平和效率,维护质监部门的执法威信和权威。

(五)积极沟通,优化执法环境

地方政府首先要强化大局意识和长远发展观念,打破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地方政府的支持是质监部门顺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前提,同时,也离不开相关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因此,质监部门在开展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活动前后,应本着有理、有利、有节的态度,多向政府汇报,多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做到既依法办事,又合情合理,获得支持和配合。还要注意加强舆论宣传,寻求社会理解,要重点解决暴力抗法的应对、解决办案手段的不足、解决案件的有效执行,为执法工作减轻阻力,排除干扰并提供有力保障,营造良好的质监执法环境。

要搞好质监行政执法工作,没有固定的模式,我们应不断地在实践中探索,总结经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和谐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浅析质监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在其中起到的作用就越发重要,相应的质监部门的作用也就变得越发凸显,它的执法成效如何将成为衡量其工作成败的重要标尺。

一、当前基层质监行政执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各级质监行政执法队伍取得了较大幅度的发展,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的意识明显增强,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质监部门承担的监管任务不断加重,在当前的基层质监行政执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重视和解决,主要有:

(一)执法环境有待优化

在基层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招商引资,引进工业企业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已经成为当地政府的首要工作。在这样的背景下,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有时会被曲解为是对当地经济发展的阻碍。当发生了行政案件,执法机关要对这些企业进行处理和处罚时,往往得不到当地部门的理解,他们会认为对自己招商引资企业的管理过于严格。服务企业、优化环境与强化监管执法力度之间的矛盾很难把握,使质监部门的工作处于“两难境地”,导致的结果:一是质监部门承担了相当的压力;二是影响了与其他部门今后工作的开展;三是无形中增加了今后对企业管理的难度。这些作法,导致监管部门无法进行正常监管行使正当权力,对行政案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工作得不到地方有关方面支持,工作也难以展开,即使工作展开了也难有成效。这种状况不仅严重影响了行政效能,更影响了行使法律的权威性。此外,按现行体制,质监部门与工商、食品药监、农业、卫生等部门存在职能交叉重叠的现象,不利于执法。

(二)技术设备和队伍建设有待提高

质监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广泛性、综合性以及很强的技术性,因此作为行政执法基本要素的执法人员就必须一专多能,但目前我们的质监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离上述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而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律法规的完善,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的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如不加强学习,今后的工作会更加难以开展。很多基层局未设技术机构,在工作对涉嫌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只能送到省属技术机构和市属技术机构进行检验,增加了行政成本,有时也让某些行政相对人钻“时间差”的空子,贻误了处理时机。导致出现监督机构政执法效率不高的现象。在队伍建设方面突出表现为:一是部分执法人员长期凭经验办事,忽视了程序上的完备,很多败诉案件都是因为程序违法造成的;二是一些基层质监行政办案人员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只罚不纠,罚款放行”,片面追求罚款数量,忽视办案质量,在执法中走进了重罚轻纠的误区;三是个别行政执法人员在办案时受自身思想素质的影响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以权谋私,或办“关系案”、“人情案”的情况还没有完全杜绝,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三)质监部门的影响力还有待提高

长期以来,质监部门为完成政府赋予的各项任务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在部分群众和企业的心目中,质监部门目前仍然缺乏良好的口碑。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质监部门自身宣传不力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宣传不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质监形象的树立。质监部门在综合治理和行政执法中面临的矛盾比较多,容易遭遇非议和误解,这就更加需要注重新闻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在基层质监部门,常会遇到需办理建筑方面手续的企业和个人误将质监局当作了质监站的情况,虽然不能以点概面,但这也说明了质监部门在宣传自身工作职能,提高自身影响力方面还做得不够。在一些地方群众的整体文化水平不高,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也相当淡薄,许多人甚至很多政府部门对质监部门的职能都缺少了解,认为质监部门的职责就只是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管,而对标准、计量、食品、特种设备等方面的职能不甚了解。在这样的情况下,质监部门更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和增强执法工作力度来提高自身的影响力,让企业清楚质监部门监管些什么,是怎样进行监管,从而对企业的生产行为在前端就受到约束,这也是提高行政执法效力的重要途径。

二、对策思考

“万目不张举其纲,众毛不整振其领。”要破解当前存在的这些难题,笔者认为应从六个方面入手:

(一)优化执法环境

地方政府首先要强化大局意识和长远发展观念,打破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地方政府的支持是质监部门顺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前提,同时,也离不开相关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因此,质监部门在开展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活动前后,应本着有理、有利、有节的态度,多向政府汇报,多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做到既依法办事,又合情合理,获得支持和配合。还要注意加强舆论宣传,寻求社会理解,要重点解决暴力抗法的应对、解决办案手段的不足、解决案件的有效执行,为执法工作减轻阻力,排除干扰并提供有力保障,营造良好的质监执法环境。

(二)加大宣传力度

为了使企业认识到质监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是最终目的,真正的目的是帮助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意识,增强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从而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因此要加大了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宣传,让社会各界了解质监部门“该干什么”、“正在干什么”、“干得怎么样”,让广大群众看到质监干部服务的热情、执法的辛劳、维权的真诚、检验的公正,从而在了解的基础上理解、信赖和支持质监工作。积极走进企业,向企业宣讲法律法规,为企业提供法律知识的咨询,尽量避免企业因不懂法而违反受到处理的情况。充分利用“3.15”、“质量安全月”、“计量日”、“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宣传职能职责,宣传法律知识。通过这些形式,让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质监法律法规和质监部门的职能,改善执法环境、破解监管难题、消除阻力、实现职能到位。

(三)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

质量技术监督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质监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处于主动的地位,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是提高质监行政执法水平的关键。提高质监行政执法队伍素质,首先要通过培训、考试、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在熟练掌握质监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全面熟悉法学基本理论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素养,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做到能正确认定案件违法事实,充分运用证据规则有的放矢地调查取证,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办案技巧和调查取证能力。质监执法与其他行政执法的区别就是以技术为支撑,质监执法人员除了应掌握法律基本知识外,还应认真学习掌握有关质量、计量、标准、特种设备等专业知识。其次是要吸纳一批政治思想素质高、纪律性强、特别能吃苦、有无私奉献精神、真正具备法律知识的人员充实到执法队伍中,形成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三是要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执法检查制度、案件回访制度等行政执法制度,严肃纪律,加强内部监督,虚心接受外部监督,提高办案实效,认真做好质监行政复议、诉讼等事宜,打造一支公正、文明、廉洁、高效的质监行政执法队伍。

(四)严格遵守执法程序

要切实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行政执法理念,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目前质监行政执法在程序上的主要依据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等,规范了质监行政执法在管辖、受理、调查取证、审理、执行、结案以及告知、听证、行政复议等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质监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有关程序的规定。

(五)标本兼治,杜绝重罚轻纠

坚持标本兼治,不能只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羁束行政行为必须严格执行,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的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裁量,在行政执法中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体现法律的警示教育作用。

(六)合理运用统一自由裁量权

质监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科学、简便易行而又合法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操作程序和裁量规则,从制度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做到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在特定的行政区域内、一定时间内的统一,只有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才能促进行政处罚的公平和效率,维护质监部门的执法威信和权威。

7.当前卫生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 篇七

1 存在的问题

1.1 监管部门衔接不到位

目前,我国对食品卫生的监督实行的是分段监管,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组成部门来看,当前对外正式公布的有: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商务部、科技部、财政部、卫生部、公安部、环保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共13个监管部门。

举个例子来讲,一头猪,从养殖到餐桌,至少要经历5个部门。养殖时归农业部门管理,商务部门负责屠宰,猪肉运到工厂进行深加工归质检部门管,到了市场则归工商部门管理,到饭店食堂上了餐桌,又成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责任。繁琐的监管过程,造成了各个环节监管衔接的不到位,不能形成无缝衔接,监管存在空白。

1.2 法律、法规本身的不完善

涉及食品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点:一是食品卫生监督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涉及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只是对食品质量作了一些概要性规定,存在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不适应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的现状。二是食品卫生监督法律、法规的条款笼统,操作性差,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比较原则和宽泛,有些条款甚至完全过时,对实际问题约束力较低,操作性不强。三是食品卫生监督法律、法规的处罚条款规定较轻,法律效力不够,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极其严厉的惩罚力度而言,缺乏威慑力。四是食品安全监管配套法律、法规未出台,执法力度不够。

1.3 监管支持系统保障不到位

我国食品卫生监管系统组建时间短,监管系统基础差、底子薄,基础设施和技术能力仍滞后于监管工作的需要,例如,现场检测设备、交通通讯工具、调查取证器材、信息装备不足等,这一局面造成了许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难以开展,在中西部地区尤其突出。

1.4 监管体系内层级管理不明确

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上下级之间不是垂直管理,这不仅与许多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不一致,而且还缺乏统一、有效的分级管理制度。在现行的食品卫生监督法律、法规中,对有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划分存在不足,导致了当前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范围重叠交叉内容普遍,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在县级单位的表现更为突出。

另外,由于绝大多数基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靠监测、体检收费来维持生存与发展,势必会造成因利益之争而形成监督重复或监督空白,使食品卫生的监督力度大大降低。

1.5 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受过去诸多条件的限制,基层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普遍存在着低学历、低素质的现象,加之培训力度不足,学习氛围较差,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开展。同时,随着执法领域的拓宽和工作量的增加,食品卫生监督队伍的人力资源相当贫缺。

2 结果

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中存在很多问题,包括:监管部门衔接不到位,法律、法规本身的不完善,监管支持系统保障不到位,监管体系内层级管理不明确,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3 对策

3.1 发挥政府综合协调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1,2];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为了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食品卫生监督执法的具体监管细则,使各部门明确各自的监管责任,从而使责任细化,做到无缝监管,防止监管空白现象的发生。

3.2 完善食品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食品卫生监督执法现状,我国应该尽快完善以国家基本法律、法规为主体、同国家法律体系相配套,和国际通行惯例相衔接、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卫生监管法律体系[3]。此外,在法律、法规中要明确卫生监督执法权的集中行使。卫生监督机构是代表卫生行政部门集中行使监督执法权的专门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卫生监管职责,涉及管理相对人的具体执法任务,应当由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承担,防止多头执法和执法力量分散。

3.3 保障食品卫生监管法定职责切实落实

按照“权责一致、编随责增、人事相宜、保障履职”的原则,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参照辖区每万名常住人口配备1~1.5名卫生监督员的标准,测算所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编制。农村地区要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力量的配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经费投入,确保基础设施完善,技术设备现代化,从而方便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开展。

3.4 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

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作风过硬、业务精湛的食品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是保障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事业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具体应该着力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建设:一是加强队伍的作风建设。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在应急反应、安全保障、重大行动等活动中,一定要锻炼形成作风干练、反应迅速、措施有力的执法风格。二是加强法制建设,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更加规范地使用卫生执法权力。三是通过开展业务培训、专家讲座、经验交流等形式,来促进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专业能力的提高,业务素质的加强。四是通过突发事件应急模拟、实战演练、执法效果稽查考核等系列活动的实施,进一步加强以提升应急、应变能力为核心的素质建设。

3.5 加强政府部门与新闻媒体的协调与合作

在这个信息日益发达的时代,作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守卫战士,政府部门更应该善用媒体,将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维护的正面影响力逐步扩大和提高,拓展宣传途径,创新与媒体合作形式,让新闻媒体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平台和得力助手。

参考文献

[1]牛春明.基层食品卫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基层医学论坛,2011,15(4):373-374.

[2]叶景泉.浅析基层食品卫生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J].当代医学,2009,15(13):151-152.

8.当前卫生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 篇八

关键词:农机;监督管理;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S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3-0195-1

1 农机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1 执法手段薄弱、执法环境差

农机安全监理是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法制性,必须依法行政,农机执法缺少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为农机监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只规定了拖拉机该谁管,却没有实施细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赋予了农机部门对农机牌证管理的行政许可权利,但没有赋予其农机监督管理的职权,导致农业机械的监督管理缺位。

1.2 宣传不到位,农机手对农机监督管理工作认识不足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视和支持,农业、农机部门采取了各种方式对农机安全进行宣传,普及相关业务知识,提高了农机手对办理农机牌证的重要性认识,但宣传的力度和广度仍需要加大,现今的农机监督管理工作的宣传多侧重于法规条文、公民必须履行法律法规,没有对从保证农机安全生产的手段和措施及牌证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方面加大宣传力度,没有做到抓安全生产从注册登记第一手抓起,使一些机手对农机牌证办理的目的意义不明确,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

1.3 农机管理体制不顺,乡镇农机站职能弱化已成为现实

当前,农机监理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执法经费得不到保障,使得正常执法活动难以顺利开展,往往就要靠收取规费来解决。乡镇农机站收入主要依靠乡财政,制约了乡镇农机站的发展,導致现在乡镇农机站名存实亡,形同虚设。

1.4 路查权受限,单靠农机监理人员难以实现源头管理

随着《道路交通法》实施,新的农机监督管理问题日渐凸显,《道路交通法》对农业机械方便的路查权、扣车权、处罚权以及事故处理权的规定不具体,甚至可以说是缺失。因此,农机监理工作出现了一定的困境,使得农机执法处于进退两难的十字路口,举步维艰。在对上路农业机械如拖拉机等的管理上农机管理部门和公安部之间缺乏一个相互配合的有效合作机制,还没有形成具有很强震慑力的执法合力。由于相关配套的法规没有出台,农机监理部门还没有上路检查权。

1.5 农田作业机械难于纳入管理,农机拥有量与参审比率下降

从对机手调查中发现,许多农机手认为小型农机具如手扶拖拉机等属于自己的农具,主要用于农业生产作业,操作比较简单,很少上公路,不进行跨区作业等经济行为,机具的维护和维修自己在生产中就能解决,不存在安全隐患方面的问题,因此,也没有必要到农机推广部门进行专业的技术培训,也没有必要花费时间和金钱去办理牌证和进行年度检验,甚至有的农民对农机监督管理有着一定的抵触情绪,导致参审率逐年下降,使农机安全工作难以开展。

2 规范农机监督管理的对策和措施

2.1 抓好部门协调,改善执法环境

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使农机部门的法定职责,认真了解国家政策法规,提高农机监理队伍的执法水平。应树立“事在人为”的观念,改善农机监督管理的执法环境,选准可为之事,主动出击,紧紧依靠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与各有关部门尤其是公安交警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尽快扭转农机监督管理执法检查的被动局面,改善农机监理执法环境。

2.2 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机手的法制观念和意识

一是要摆正位置,提高认识。要把农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纳入重要议程,列入农机目标管理范畴,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实现宣传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二是明确宣传方向。做好三个方面的宣传,即做好对乡镇政府的宣传,做好对有关部门的宣传,做好对农机手的宣传。做好对乡镇政府的宣传,可要求乡镇农机站人员采用请示、汇报工作、给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订阅报刊的形式做好舆论宣传,当好领导参谋。做好对有关部门的宣传,可采用交流情况、通报工作、征求意见等形式,做好协调配合,争取支持工作。对农机手的宣传,可采用农机协会、合作组织、集中培训、现场说教、送教下乡等方法,对机手进行农机法律法规、安全操作流程和操作技术、安全生产常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农机手法制观念和安全生产观念,使农机手达到“要我安全”成为“我要安全”。

2.3 转变工作方式,简化办事手续,做好服务工作

我们农机监理部门首先在核发牌证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其次是认真落实各项便民措施,改变过去那种在乡农机部门坐等机手来办牌证的老办法,争取把办公桌搬到村户,为群众办理各种农机业务提供方便。另外,还应精简办事环节、简化手续,争取将符合规定的农机具做到一次办完全部手续,节约机手待办时间。鉴于目前农村的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应根据实际,尽快制定适合的强制报废制度,减少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农业机械技术状态完好,实现优质、高效、低耗、安全生产。

9.当前卫生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 篇九

及采取的对策措施

—灵武市工商局创新执法办案调研报告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工商部门监管市场的任务不断加重,我国入世后,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要求不断提高。尤其是“两费”停征后,工商工作已由原来的“传统监管型”向“监管执法服务型”转变,无论是监管理念、职能行使方式,还是发挥作用的着力点,都发生了变化。近年来,全国工商体制改革成果卓著,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也以此为契机,取得了较大幅度的发展,但通过我局对各办案机构的调研,从当前的实践情况来看,工商执法办案工作仍然存在着诸多的矛盾和问题、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一、执法环境难点突出

(一)不能够理清监管与服务、监管与执法的关系 有些工商执法人员片面的认为,工商工作从原来的“传统监管型”向“监管执法服务型”转变的重点就是搞好服务,只要搞好服务一切市场秩序就会改善,而忽视了执法的重要性。轻执法、重服务理念的大有人在。

(二)执法水平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素质偏低 基层工商所许多执法人员从事的是个体专管和市场巡查工作,主要还是从事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很少涉足于对企业的监管;很多人也从来没有查处过案件,这就导致他们不熟悉法律、法规,不懂得执法程序、办案技巧及有关查帐、取证、制作处罚文书等专业知识;有些执法人员趋于老年化,不主动学习,对新法新规认识不够,因此,这一部分人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问题较多;有些想在执法办案有所作为的执法人员,受大气候影响,士气低迷,不求上进。

(三)重处罚、轻纠正

实践中一些办案机构在办案时,只注重对当事人罚款,而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重视程度还不够,这在执法中就走进了“重罚轻纠”的误区。这一现象的表现形式有:一是只罚不纠。即对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只罚款和没收销售的商品,对已售出的存在严重隐患的产品不认真追查;二是罚款放行。对查获的不合格产品或国家规定的违禁物品,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放行的错误做法。三是只打不追。只对查到的问题进行处理,而对表面现象背后的隐患问题不注意追查;这种问题表现最为突出;四是手段单一。部分执法人员对行政法律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领会,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条款往往只有罚款一项,运用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种类的很少,致使行政相对人误认为工商机关只要罚款,不管纠正。

(三)重实体、轻程序

长期以来,有部分执法人员凭经验办事,采取经验主义,认为程序问题是工作上的步骤和方法的问题,只要实体上合法,程序上无所谓;还有的人认为,即使程序错了,也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处罚。但是许多行政处罚案件被诉到人民法院之后,不是因为实体问题,往往是因为程序不合法而被撤销,因此,程序合法绝对不能丢。这些轻程序的人员在工作中常有以下表现:

1、随意简化程序。一是将一般程序案件作简易程序案件处理。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罚款和警告两类,而且罚款的幅度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但在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将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的案件作为简易程序案件,有的将罚款几千元的案件也以简易程序处理,一味图简单省事。二是任意简化某个程序中的某些环节。程序是一个连续性的过程,一环紧扣另一环,如果简化这些环节就会构成程序违法,一旦被起诉到法院,这样的行政处罚将不堪一击。三是随意简化法定程序中的某些手续,如在简易程序案件中,有的执法人员往往就只给当事人开一张处罚决定书,省略了亮证、告知等。

2、有意规避法定程序。一是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变通处理来规避法定程序。一些被处罚的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和声誉,要求工商部门不要下处罚决定,自己以变通的方法交罚没款,如交赞助费等,这样既可以将不计入成本的罚款变为计入成本的各项费用逃避税收,又可以抓住工商部门的把柄,牵制工商部门以后对自己的查处。二是执法人员主动与当事人协商来规避法律。由于目前执法环境不好,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很大,一些执法人员为了尽快结案、息事宁人,就主动和当事人协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只要谈妥,就凭当事人的认识材料处罚。但这种行政处罚只要当事人提起复议或诉讼,工商部门将必败无疑。

3、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回避程序、调查程序、告知程序、时效程序等。有利害关系的不回避、进行调查时不亮证、勘验后不请鉴证人签名、符合听证条件的不告知听证权、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扣押财物超时限,这些问题许多执法人员觉得无所谓,但在诉讼中往往就是这些小细节成为工商部门的死穴,只要当事人诉诸法律,工商部门将必败无疑。

(四)重证据、轻规范

目前不少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法学功底不扎实,难以适应新形式下的执法和办案工作,适用法律随心所欲,不知所以然。在法律适用上,知道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但不知道这一原则只适用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而且特别规定出台的时间必须晚于一般规定;知道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但不知道如果新的规定是一般规定,而旧的规定是特别规定就不能简单适用这一原则,不能确定时,应按《立法法》第85条和86条执行;知道“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但不知道这一原则适用的无条件性。当然,当下位法和上位法一致时可以使用下位法,但是使用上位法可以减少许多麻烦,适用下位法,当事人经常会提出异议,一旦进入复议、诉讼程序还要先证明与上位法相同,而如果直接适用上位法就可免去类似的麻烦。此外,即使适用同一部法律时,某些执法人员对于应该适用哪一条也模糊不清,有些执法人员使用的条款竟然与案件风马牛不相及。

法律文书的制作在操作中也不够规范,主要有以下问题:

1、有的文书执法人员不签名;

2、有的案件当事人在文书上不签字或代签字,而不说明原因;

3、有的询问笔录修改过后不要求当事人签名或者摁手印确认;

4、收集的证据没有提供人签字,证据来源不清;

5、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内容过于简单,不反映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和违法现场涉案物品的数量、质量、外部特征和状态;

6、该提取的重要证据不及时提取,到需要的时候导致证据消失而无法提取;

7、复议期间和复议机关交代不正确。

(五)执法管辖交叉、错位

工商部门内部执法权的交叉,工商部门与许多专职执法机构,如质监、卫生、烟草等部门职能重叠,执法范围的模糊不清,常常出现某些领域的交叉执法、重复执法,导致监管盲区和空白点。

(六)执法手段单一,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不得力 过去一些工商法规中规定的“强行划拨权”、“物品扣留”等强制措施,现在已全部或者部分地退出执法程序,这就使工商执法的权威和力度受到了严峻的挑战。综观这些执法误区,究其原由,可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少数办案单位和执法人员思想偏差,对已经流向市场、存在隐患的涉案物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而且存在怕麻烦、怕费事、怕人情、怕出错的消极畏难情绪,认为差不多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深究;二是综合执法手段不强,工商执法依据不足。在众多工商执法法规中,有执法力度和强制措施的甚少,而且可操作性不强,这就导致行政执法依据不足,手段不硬,难以达到理想的执法效果;三是部分执法机构内部管理存在偏差,从而导致办案人员忽视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性。该封存的不封存,该扣押的不扣押,或者采取了扣押措施,不及时补办手续等;四是工商各级机关内部相互协调不够。本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及到其他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不相互通报,只是在本机关作出处理。本机关在对本管辖区发生的带有共性和普遍性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的情况时有发生。

(七)地方行政干预任然存在

工商行政体制改革后,省以下工商机关虽然实现了垂直领导,但工商行政执法还是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因其所处的位臵不同,担负责任不同,这就决定了思维方式、目标定位、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差异,加之一些市场经营者与地方政府关系好,从而导致某些地方领导将行政执法与经济发展软环境对立起来,要求工商部门对纳税大户和骨干企业不能查、行政壁垒不能动。如:政府直接引进的项目,政府其他部门引进的项目等等。

二、解决问题的应对措施

经过调研与探讨,我局认为,新的形势要求我们必须依赖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的工商执法队伍。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才能完成高质量的监管任务。特别是新的工商体制下,需要我们在干中学、学中干,不断提高自身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更需要我们转变观念,以“事事彰显工商形象,时时维护工商形象、处处提升工商形象”的要求去解决执法与服务之间的矛盾,才能逐步树立工商公平公正的执法权威。因此,我局在安排部署2011执法工作时,提出了创新执法办案的新理念。我们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执法办案机构建设,整合执法资源。一是在每个基层工商所至少设立2名专职执法办案人员,成立办案组,专门负责管辖区违法违章案件的查处工作。专职执法办案人员由工商所和经检队双重领导,平时以工商所领导为主,在查处大要案件和集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时,由经检队统一调动和使用。二是各业务科室、工商所专职执法办案人员在同一分管局长的领导下开展执法办案工作,确定经济检查队为全局行政执法案件的归口管理单位。各工商所及各业务职能科室查办案件均有经济检查队统一管理,经济检查队对科室和工商所执法办案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考核。三是赋予经济检查队队长特权,请示主管局领导同意,直接调动各工商所专职执法办案人员,迅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和案件查处工作,稳、准、狠、快打击违法违章行为。四是建立健全科室与科室,科室与工商所之间的内部协调配合机制,防止多头办案,重复执法。建立健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联合执法机制。

这样做的目的,一是将过去多头执法、分散执法、重复执法的方式转变为相对集中的执法方式,实现执法资源整合和优化配臵;二是可以集中优势力量打“歼灭战”,如:对群众反映强烈、群发性、突发性、复杂疑难性案件的处臵,只要一声令下,可以迅速组织力量迅速打击;三是专职执法人员在同一分管局长和案件归口管理单位的统一领导下便于开展各类大型专项整治以及与其他行政部门的联合执法。执法办案人员随时随地接受市局的统一调动和指挥,不受业务职能科室和工商所其它工作干涉。强化了对全市工商系统执法办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挥。如:我局经济检查队集中开展的3次大规模执法行动,每次抽调参与行动的执法人员都在30以上,不仅社会反响强烈,收效也很显著。

(二)加强执法办案技能培训,提高整体素质。一是加强业务培训。在每月一法一考试、每季举办一次培训班的基础上,大力开展“法律学习月”活动。各办案机构定期组织执法办案人员进行典型案件和新型案件讨论和学习。二是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立足职能、立足岗位,开展模拟办案、模拟听证、模拟法庭等活动,严格锻炼执法办案队伍。三是推行跟班学习制度。抽调基层执法人员到专业办案机构跟班学习,实战锻炼,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技能,必要时,将基层执法人员上挂到经济检查队锻炼学习。学习的方式方法很多,“三个一”学习制度就是比较科学的学习方法之一。“三个一”即:一年一期一培训、一季一法一考试、一月一案一评析。一年一期一培训就是每年由法制部门邀请法学教授或区局、市局办案和法制专家作专题讲座,讲解疑难案件的查处、依法行政的新形势、讲解依法行政中的疑难问题。执法人员交流各自在案件办理核审等工作中的经验,培训班融理论学习、案例分析、工作交流于一体,从而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一季一法一考试是指每个季度确定一部法律为考试内容,执法人员以自学为主,考试成绩纳入工作考核,以此激发执法人员在业余时间自觉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一月一案一评析指每月进行一次案例讨论评析,由办公室负责法制的人员选择疑难案例和新颖案例,各办案机构法制人员提出见解进行经验交流。除此之外,由于工商机关监管的范围比较广,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比较多,法律的竞合现象比较普遍,加之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参差不齐,对一些案件在证据的引用和法律条文的适用上有时不够准确,这不仅影响了行政执法的质量,也引发了许多行政诉讼,开展执法工作研讨势在必行。通过研讨,分析各类违法主体、违法行为特点和本辖区执法办案热点、难点、盲点的基础上,对本辖区工商执法办案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行为和薄弱环节进行梳理,确定重点,分阶段、分步骤进行治理。通过经验交流会、举办执法办案研讨会等形式及时总结推广执法办案的好经验、好做法。如:我们今年在集中查处假冒手机专项行动时,采取的就是现场跟班培训和实战研讨交流。在行动结束后,召开案件研讨会,各行动小组交叉查看每个小组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和采取强制措施制作的文书,相互进行点评,查找问题,起到了共同提高的效果。

(三)加强装备,保障执法办案顺利进行。

在完成了执法人员保障的前提下,更新和完善执法办案装备。市局及时更新了执法办案人员的台式电脑,为每个办案组配备了1台手提电脑、1部照相机、1支录音笔,确保执法办案经费的开支。同时要求各执法机构必须保证办案小组的办案用车和人员调用。

(二)制度保障,确保创新办案机制正常运转。权力没有制约就会形成腐败,这就需要制度的监督。一是加强行政缺位的监督。行政缺位实质上就是一种执法不到位的表现,应该管理的事务没有管理,或者应该严格管理好的没有管理好,“重罚轻纠”就是表现之一,这就需要制定明确的执法责任制,二是做好内部横向监督。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往往上级对下级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似乎顺理成章,而一个机关内部同级机构之间的监督容易产生矛盾和摩擦,更容易流于形式,实际上横向监督更容易及时发现问题,对防止和纠正错案更便捷。三是对行政处罚案件中对扣留、罚没的财物去向进行全程的监督,制定相应的制度,以便防止执法中的腐败现象。针对以上问题,我局对现行的执法办案制度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建立健全了我局《执法办案人员工作职责》、《突发、群体案件应急预案》、《办案纪律》、《执法人员集中办案制度》、《重大事项备案制》、《案源预先申报和案件调查受理登记管理制度》、《扣留(封存)财物管理制度》、《扣留(封存)财物措施的采取或解除制度》、《罚没物资处理制度》等九项制度,确保创新办案机制有章可循。同时能够将不同岗位的职责、任务和目标明确下来,按照要求检验执法的绩效,加强监督,对渎职行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主要成果

创新执法办案工作,在我局推行近一年来,不仅在办案数量、办案质量、罚没款数量、案件领域、案件类型方面有了很大突破;而且在完善制度、规范行为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变。得到了区、市两级主管部门的和主要负责人的肯定。

(一)做到了“三个转变”,全面提升执法效能和执法水平。一是由被动型向主动型的转变。加强执法办案人员与市场巡查人员、12315受理人员的沟通和联系,及时查处市场巡查、投诉举报中发现的违法违章案件。建立了基层工商所、市局二层级递进的案件线索排查制度,基层工商所作为执法一线定期对巡查情况进行排查,将梳理出的案件线索上报市局,由市局综合各工商所报告的情况掌握全市执法办案动态,及时确定阶段性、区域性案件查办的重点目标和方向,适时组织对大要案件、群发性案件的集中查处,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办案,强化对全市工商系统执法办案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挥。二是由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变。每季度对各办案单位办结的案件进行一次自查自评、集中统一评查和第三方评查,集中评查采取分组交叉阅卷、小组评议、反馈质询和市局案件评查小组综合评定等方法和步骤进行。案件评查结束后,我局又邀请银川市工商局、灵武市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综治委等相关部门的法制专家,对我局结案的案件进行了第三方评查。通过案件评查和第三方评查,使我局执法办案调查取证能力和文书制作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三是由简单型向复杂型转变。由原来查办一些简单的违法违章案件,向办理复杂疑难案件转变,拓宽了办案领域。

(二)做到了执法的统一,逐渐形成了相对集中的办案制度。一是执法行动力度大,效果好。确定执法突破口,由我局经济检查队牵头,集中全局办案机构专职执法人员,先后开展了3次大规模专项执法行动。没收伪造进网许可证的仿冒八个品牌手机218部;没收5个品牌侵权国产名酒457瓶;没收9个知名品牌运动袜1030双;假冒7个知名品牌箱包101个;假冒8个知名品牌洗发水153瓶;侵权座便器20台、钢笔123支;没收无中文标识染发膏230盒。在全区工商系统上半年工作会议时,由于我局经济检查队在“双打”工作中组织的力,表现突出,被评为全区“双打” 工作12个先进集体之一,受到了表彰。二是办理案件数量多,大要案件多。仅上半年,在创新执法办案模式的带动下,各办案机构执法人员积极性有了很大提高,经全局各执法办案机构的共同努力,我局共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262起,共计收缴罚没款22.78万元。办理处罚金额万元以上大要案件3起,其中1起罚款5万元。案件数是去年同期的5倍,(去年上半年立案52起),罚没款数是去年同期的5.4倍(去年上半年罚没款数为44958元)。在自治区工商局曝光公布的八大假冒侵权典型案例中,我局查办的2件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入选其中;在银川局公布的打假治劣十大典型案例中,我局查办的2件销售假冒商品案件入选;在银川局公布的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中,我局查办虚假促销案入选,三是案件查办领域进一步拓宽。目前查处案件涉及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两虚一逃,产品质量,食品、农资商品索证索票,违法广告以及登记注册等各个领域。四是联合执法效果好。与烟草、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监督、**、检察院加强沟通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配合有效执法机制。联合烟草专卖、质监局对我市烟草市场进行了6次整治,烟草专卖局向我局移送违法经销烟草制品案件69起。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我局认为一些低级、落后的违法行为将被淘汰,高技术、高智商的违法行为已经逐步显现,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建设任重道远,只有全面创新执法理念、全面提升业务能力、加大执法装备投入、健全各项制度、加大执法监督,才能担负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卫士的重任,工商执法的权威在全社会的认同要靠执法的公正、公平来确立。

10.当前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 篇十

2011-9-22http:///content/2011-9/22/***16443.htm

摘要:随着立案监督工作在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进一步施行,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立案监督对于促进案件的顺利进行、打击惩处犯罪和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但在实践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明显不足,比如说法律规定简单、粗略,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等,需要得到逐步的提出与解决。

关键词:立案监督、强制力、合法权益

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以及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重要刑事监督职能,是依法治国的体现。从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履行这一职能对于减少和遏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的问题,以及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人为的、立法的、历史文化等各种原因,造成监督不畅、效果欠佳的情况存在,立法意图不能很好的实现,致使检察机关在操作时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一、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渠道狭窄

根据目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的监督来看,主要是通过在审查批捕和起诉案件中发现问题并进行监督纠正,即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批捕和在提起公诉案件的过程中主动发起的立案监督案件在逐渐减少。原因是公安机关在法律的规范下逐渐注重立案程序的规范化,在报捕时能够把证据补到位就补到位。严格把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足。

另一种原因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配合力度不够。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涉及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时可以事先介入,但是这并不能全面规范立案的监督制度。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是存在防备心理的,许多案件在侦查方面的信息交流、通知方面总会有一些延误或者是故意推脱。致使检察机关不能及时的做好立案监督准备和全面的监督。

通过被害人提出申诉、或是公民提出的控告、检举并经检察机关审查后监督立案的案件数量较少。《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于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予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就目前普法工作来看,很多公民对法制的不了解,缺乏法律意识,尤其是立案监督这一方面,很多被害人只是向公安机关提出而不是向人民检察院控告。有的被害人在遇到犯罪分子时只是盲目的私下解决,害怕犯罪分子的报复等。因而不愿向公安机关报案,更不用说向检察机关提起立案监督这一程序了。

(二)监督落实不易到位

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的规定,侦查机关未按规定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侦查机关人员不予以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商同级侦查机关处理,或者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上条款看出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时对侦查机关属于软措施(如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例某一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一年之内通过接受群众控告而发现立案监督线索十余件,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虽多次催促,仍有半数以上长期得不到回复。人民检察院在这一方面的职能不同于法院可采取司法措施予以执行,比如说法院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可采取拘留、具结悔过等司法措施。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相关建议等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从而不宜得到实现。

同时,检察机关内部机制规定检察机关实行立案监督要达到“能批捕、能起诉、能判刑”,即立案监督需要检察机关根据立案阶段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预断案件属于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被告人符合提起公诉条件并能对之判处刑罚,若属于这类案件则对侦查机关进行立案监督,若不属于则是立案监督错误。此规定的目的在于对重大的案件予以立案监督,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轻微的犯罪案件不进行立案监督,减轻检察机关的负担。但是不难看出,此条规定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实践中很难施行,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使检察机关心所及而力不能。从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提起公诉的两个方面来分析,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所掌握的犯罪事实、证据与提起公诉时所掌握的犯罪事实、证据是很有可能不同的。在这两个阶段检察机关都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公安机关还会进一步搜集各方面的证据,在某些犯罪嫌疑人主观上的原因或客观原因的影响下,所获取的证据可能不同,从而影响事实判断。导致下例情况出现:侦查监督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案件事实证据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到公诉部门进行审查起诉时,根据所审查的事实证据则不符合起诉条件。若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开始立案监督,那么它又不符合起诉条件所以应当撤销立案监督,这反而导致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其次审查逮捕时确定案件不符合立案监督,而起诉时公诉部门认为案件又需要进行立案监督的情况。立案监督需要侦查机关的积极配合,对于出现不一致而导致立案监督的变更,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关系到侦查机关活动的开展,也会影响检察机关的办案进程。对于侦查机关不予配合的情况,则使检察机关更难贯彻实行立案监督。

以上两种现象都导致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贯彻不容易到位,其原因是立法与实践未能完全结合,属于立法的不完善。因此建立完善的立案监督制度十分必要。

二、建立完善的立案监督制度的对策

(一)针对侦查机关立案的案件来看,第一,侦查监督部门主动加强与监所检察部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联系,掌握公安机关的办案动态,从中发现线索、解决问题。第二,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及时告知检察机关对于所办案件的动态,使得检察机关能及时的做到监督立案准备,搜集与案件相关的信息。第三,在审查逮捕案件时寻找线索,积极探索与立案监督的有关信息,及时履行监督的职能。第四,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前介入,进入侦查取证过程,发现线索。在提前介入的过程中搜集线索、信息,为立案监督做好准备或是在此过程中就直接进行立案监督,起到立案监督制度能真正达到的作用。

对于被害人及相关人员的申诉、举报、控告、信访的立案监督案件。第一,需要加强立案监督的法制宣传,增强公民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比如说定时开展法律宣传,特别是乡村群众、青少年这一类人群,积极配合学校、社区、家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法制教育。第二,设定方便群众报案的渠道,加强群众监督,检察机关采取亲民措施,与群众相联系,拓宽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案件渠道并使立案监督得到群众支持,鼓励群众积极与犯罪分子做斗争。

(二)立法是国家机关行使职能的依据。由于社会实践的不断变化,导致检察机关根据现有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实施立案监督总有阻碍,所以完善立案监督的立法是当前也是将来必须面临的问题。对于完善立法有以下几点建议:

1、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中一定的实体处分权和建议处分权。近年来,我国建立法制社会特别是刑事法律方面不断强调刑事诉讼活动中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然而在侦查活动中程序违法现象却时有发生,这当中有侦查人员由于历史原因而程序意识淡薄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因为作为拥有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对其一般程序违法行为缺乏强制性监督手段和惩戒措施,为保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实效,赋予检察机关

一定的实体处分权和建议处分权十分必要。比如:(1)警告权,对违法性质较轻、初次拒不纠正违法的立案人员提出警告。(2)党纪、行政处罚、处分建议权。对因违法行为而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办案人员,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给予违法人员相应的处罚、处分。(3)对于严重违法的侦查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移送本院侦查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唯一享有监督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权利的机关,《通知立案书》是检察机关通过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进行审查后得出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结论并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法律文书,具有指令性,公安机关必须执行,这是法律监督权所包涵的内容。

2、赋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调查权,建立公安受理案件备查制度,规范受理案件行为。搞清案件是否受理对开展立案监督工作非常重要。立案监督工作应从源头上抓起,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向前延伸到受案环节。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受理的刑事案件线索向检察机关立案监督部门提供备查。

3、对公安机关违法的刑事案件的了解即调查核实权,即对于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的查处,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部门调查权。首先立案监督是一项复杂的法律监督工作,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检察机关发出的《立案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应具有严肃性和指令性,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作出通知前,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材料,以支持其主张。为此,检察机关进行必要的取证是必须的,但现行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一般刑事案件进行调查的权力,这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其次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对公安机关立案后搁置不予侦查的案件,经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通知,并经上级检察机关向同级公安机关建议纠正后,仍拒不侦查的,检察机关可以进一步自行侦查,以保障国家追诉权的正当实现。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法律制度存在许多漏洞,这也需要在法制的实践过程中探索发现不足和及时改进。立法与执法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需要与执法机关积极配合,结合实践,决不可脱离执法活动而自行制定立法规范。在检察监督这一方面要有正确面对不足和推进完善的决心,要有事实求是的理论基础,也要有解放思想、开拓进取的责任心,这样才能加强检察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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