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24-1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精选9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篇一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 城市和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

设区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需要制定规划的村庄,应当制定村庄规划。鼓励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制定村庄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规划。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管理,建立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村庄规划的编制经费,可以由上级财政予以补助。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中,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直接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镇和乡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并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城乡统一规划,区域协调发展。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符合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城乡规划的要求。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标准和规定,规范和指导全省城乡规划工作。

第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组织编制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设区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纳入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一同编制、审批。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长沙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的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

其他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城市、镇的重要地块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建设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镇总体规划,会同建设、国土、公安、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城乡规划在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引导城乡健康有序地发展。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城市、镇的近期建设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城乡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近期控制、引导城乡发展的原则、措施以及实施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发展重点和建设时序。

第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组织编制规划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划实施计划应当与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明确规划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重点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建设。

第十九条 城市新区、开发区、各类园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严格限制零星插建;完善道路交通、消防、电力、通信、人防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统风貌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涉及城乡规划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并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取得批准或者核准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其中,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规定核发:

(一)建设单位持选址申请表、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向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

(二)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业规划要求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符合城乡规划或者相关专业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划拨建设用地前,应当取得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选址意见书和有关材料,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

(二)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

(一)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土地储备机构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二)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进行出让;

(三)受让建设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并具有下列内容:

(一)用地位置、面积、界限;

(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土地开发强度指标;

(三)周边建设和环境、安全要求;

(四)配套设施要求及其具体建设时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市、县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等材料,向受理申请的机关提交申请书。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组织验线。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申请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乡、村庄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自然生态环境,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户口原件和有关材料,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书,按照下列规定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不占用农用地和使用原有宅基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建设用地内集体土地和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建设项目,自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未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除外。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必须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有关材料;

(二)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用地、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一)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内;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

(四)侵占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延期申请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市、镇规划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使用人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工程,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全部建设工程申请规划核实之前拆除。

临时建设使用期限未满,因城市、镇建设需要提前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和规划条

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房屋用途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件应当与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一致。

第三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据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被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注销相应的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实施情况每三年评估一次,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每五年评估一次。

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公共服务设施、社会公益设施等基础设施和住房保障的实施情况;

(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

(三)绿化、交通、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的规划实施情况;

(四)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法组织修改。

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规划的实施情况。涉及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规划修改后,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第四十条 村庄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论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法组织修改:

(一)总体规划修改后需要修改的;

(二)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影响规划用地布局的;

(三)规划的主要内容在实施中发现明显不适当的。

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论证,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修改。涉及修改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修改总体规划。规划修改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批。

第四十二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修改,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后,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报批;涉及规划条件修改的,应当先修改规划条件。

因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或者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三条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修改规划需要变更内容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手续。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项报告规划的实施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对规划实施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制度,依照法定职责,加强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的监督。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措施。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等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举报方式,对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作出规划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规划许可。

镇、乡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规定作出规划许可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规划许可。

因撤销规划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城乡规划予以公布的;

(五)修改城乡规划未采取法定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六)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七)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划要求办理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审批(核准、备案)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未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的;

(二)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三)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四)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

(五)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办理施工审批手续的;

(六)对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和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

(七)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颁发房屋权属证件或者未按照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核发其他行政许可证件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责令自行拆除或者强制拆除。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的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拆除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

未按照前款规定,在十五日内不自行拆除的,可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立即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环境卫生或者生产、生活秩序的;

(二)改变规划条件的强制性指标,且无法纠正的;

(三)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其他情形。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确认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之前,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27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篇二

全国人大常委会李铁映副委员长对《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和这次座谈会的召开表示祝贺, 指出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 对统筹城乡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讲话中指出, 《城乡规划法》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要求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和实施, 对于加深理解十七大精神, 发挥城乡规划对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引导和调控作用, 促进城乡统筹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具有重大意义;对于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体制机制, 规范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行政行为, 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将发挥重要作用;对于落实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 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 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汪光焘指出, 贯彻实施好《城乡规划法》, 应理解和把握六个方面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一是要坚持城乡统筹;二是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三是要坚持科学编制规划, 要把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关注和改善民生, 作为编制城乡规划的重要目标;四是要坚持服务农业农村农民, 认真研究改进镇、乡和村庄规划的内容与方法;五是要坚持强化规划实施监督, 依法监督是城乡规划能否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要保障;六是要坚持落实政府职责和责任。

汪光焘要求各级政府和城乡规划部门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 向社会做广泛宣传;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 不断调整工作思路, 改进工作方法, 努力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效能;要抓紧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机制。按照法的要求建立完善编制、审批、监督检查程序等制度建设;要下大力气组织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同时也要做好新法老法的衔接, 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从人大的角度强调了《城乡规划法》实施的重大意义, 并就发挥人大的立法和监督的作用, 搞好《城乡规划法》配套规划法规建设, 加强规划的实施监督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重点就《城乡规划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和以及城乡规划法律制度设计发表了意见;来自我国相关领域的专家也就如何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分别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并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意见。

最后, 全国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傅志寰同志做了总结性发言, 他在讲话中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是保障城乡规划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要充分认识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增强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级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从协调配合、积极学习的角度推进《城乡规划法》的宣传工作;同时他也希望通过这次座谈, 能够进一步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推进这部法律全面正确实施。建议各相关部门在此次座谈会的基础上, 认真研究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具体办法, 采取有力措施, 保证贯彻执行。

3.农业城乡统筹规划研究 篇三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产业布局

引言:我国的规划过程一直是以政策指令式的自上而下的服从式规划,因而造就了规划与地方意见不统一,“水土不服”的产业发展偏差,甚至搁置。在城乡统筹的政策大环境下,各种产业发展冒进突围,产业园区的盲目扩大,在能源与土地的消耗中,短期我们总能看到城市乡村的GDP涨了,而环境的污染与工业园快速的消退也在城乡逐步蔓延。所以,我们需要一个科学的系统发展模式,顺应当地民众的“擅长”,响应扶持已成气候的产业聚集,实现自然和谐的经济与产业规划。使我们的城乡“绿起来”,实现发展与自然的统一。

1.城-镇-村农业产业化发展现状:

1.1农业产业化分行业现状

通过对土地年鉴及产业建设的数据分析,对规划区内产业空间分布状况的梳理,以现状“公司+农户+基地+市场”发展形式进行总结,进行自下而上的产业“发展意愿”梳理。得出城-镇-村农业产业化存在诸多问题:

1.1.1城-镇-村农业链极化特征

从产值、大户种植集聚、农产品加工企业分布等综合指标来看,分路口镇的村、韩摆渡镇的村发展较快,分别在粮油、蔬菜生产方面基本实现了产、销、初加工一体化的产业集聚形态。而对比于此,其他镇的产业链,任停留在粗加工及简单集聚上,物流及储藏产业未加重视。村产业基地的营建及农业机械化程度不一,面临产业科技含量整体提升。城区农副产品加工及物流业发展引导作用亦不明显。

1.1.2城-镇-村传统产业加工发展动力不足:

从现状农业分布及产值分析来看,各村的传统优势产业发展空间犹大,而规划区城、镇专业市场缺乏,物流体系匮乏,期以通过片区合作,实现片区产业链延伸及积聚发展。2.城-镇-村农业产业化产业类型定位。通过规划区产业、产值数据分析得出:规划区第一产业的主导产业及支柱产业依然为传统种植业,产业类别为粮食种植、蔬菜种植。潜导产业—肉类产业。

2.城-镇-村农业产业化产业发展战略

2.1主导产业-粮食种植业发展分析与战略

六安粮食种植产业发展较为稳定,受到国家十二五”粮食刚性需求的市场保障及六安市政策鼓励,从2009年至2012年起实现稳步增长,六安陆续出台“粮食生产三大措施”等政策保障及加强农业产业化等举措确保农业的稳步发展。2012年,六安市提高粮食收购价格,实现补贴全覆盖等政策,激励粮食生产稳步快速增长。农业实现初步产业化,技术到村,鼓励土地流转,实现引进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入驻,完善“公司+农户+基地+市场”模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2潜导产业-肉类产业发展分析与战略

在六安市第一产业中肉类产业虽发展较好,但产值较粮食种植业相对甚少,究其缘由,一则产业发展尚晚,二则因其产业类别及产业链深加工较受市场供需及价格影响,产业链发展稳定性较低,农业产业化,市场风险率高,产业链延伸较粮食生产相对缓慢。

肉类产业:近年产业现状,六安猪肉产业受到市场供需价格下跌影响,及猪饲料价格上升,严重受挫。特别是今年2012年,猪粮比价已下滑至6:1,已陷入近盈亏边界点的窘境。而牛羊肉的产业深加工产业类型发展,近年来市场价格虽趋于稳定,但产业类型较其他产业相对流通环节较多,羊的饲养周期长、出肉率较低,价格成本也相对较高。产业表现明显季节性特征,冬季需求为产业旺季。

因此,在肉类养殖产业化的形成基础上,宜积极培养本地牛羊饲养基地;加强道路交通流通渠道的建设,加强信息及科技渠道畅通,产业链升级,实现产业链的共建及巩固,实现产业逐步发展。另外六安2012年的产业补贴出台政策:“从省外购进或迁入我省的良种奶牛集中饲养达100头以上的,每头补贴1000元;从境外购进的良种奶牛,每头补贴1500元。”也有助于产业链的完善及深化。

2.3潜力产业-蔬菜产业发展分析与战略

以市场为导向.实施蔬菜生产区域化、外向化、专业化和高效化。坚持生产以耐储运、适宜加工和出口的大宗蔬菜为主,如洋葱等。因地制宜地增加冬季、秋季蔬菜种植面积,特别是种植12月份、2月份和3月份可上市的蔬菜;适当减少春夏季蔬菜面积,特别是5~7月份可上市蔬菜。但在生产中要十分注意,防止一哄而上、一哄而下的状况.去年价高的蔬菜今年不一定就高,去年价低的蔬菜今年可能就会出现价格上升。

3.城-镇-村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及模式引导:

3.1城-镇-村农产品加工发展规划

规划目标:到2030年,主要农产品加工转化率提高到80%左右,初步建立起园区化、品牌型、规模化、集群式、发挥区域资源优势和适应市场需求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与综合开发利用产业体系。

总体布局:围绕粮油、蔬菜、林木、瓜果、畜产品等七大农产品,通过扶持加工型龙头企业的发展,形成两大农产品加工产业带:在新安镇村、徐集镇村、分路口镇村、韩摆渡镇村、苏埠镇村、城北镇村发展以粮油、蔬菜为主导的加工产业带,在三十铺镇村,先生店乡镇村、椿树镇村、中店乡镇村、城南镇村形成优质粮食加工产业带。

3.2城-镇-村农产品流通体系规划

规划目标:近期(至2018年)培育发展“金鼎”、“鸿润”等大型流通类龙头企業、大型综合批发市场、产地专业批发市场、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组成的市场网络农产品市场流通服务体系。六安城区农产品入场经营率达到85%,各县城农产品入场经营率达到75%,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达标率在90%以上,农产品的批发市场经由率达到60%。中长期(至2030年)基本构建起现代化的农产品流通体系的主要框架,建成农产品拍卖、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交易平台。六安城区农产品入场经营率达到98%,各县城农产品入场经营率达到90%,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达标率在95%以上,农产品的批发市场经由率达到80%。

总体布局:以中心城区为核心,以宁西铁路、312国道、105国道、省道等交通干线为流通通道,形成空间布局合理、节点网络完善的市场网络体系。在六安城区、分路口镇、三十铺镇建设至少1个以上大型综合批发市场,其中,发展培育新安镇蔬菜专业大市场的开发建设。在中店乡、椿树镇、城北乡、苏埠镇围绕各镇特色及所在片区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建立专业的产地专业批发市场,包括中店乡粮油、瓜果、烟酒专业批发市场、椿树桑蚕、蔬菜、优质稻谷专业批发市场、苏埠镇大麻、竹麻、粮油专业批发市场等。

3.3城-镇-村农产品生态观光体系规划

结合现存的市级中心城区商贸文化游景区及城南镇西海生态景观游景区,横排头的文化景观游景区,增添以三十铺镇金土地科普示范园,分路口镇村沿淠经济作物生态林基地基础的,实现以乡镇龙头企业带动实现产、培观光一体的农业园,形成沿淠河生态廊道及规划区沿淠史杭总干渠流径沿线的“U型”沿河生态景观观光旅游体系。

4.结束语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篇四

一 ,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共 60题 , 其中 1-20题每题 0.5分 ,21-60题 每题 1分 , 共 50分)1, 《城乡规划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C)A,2007,10,28 B,2007,12,1 C,2008,1,1 D,2008,2,1 2, 协调城乡空间布局 , 改善人居环境是城乡规划法的.(C)A, 直接目的 B,根本目的 C,主要目的 D,终极价值目标

城乡规划的根本目的是规划人们的行为,直接目的是加强管理,目标是可持续性,所以主要目的比较适合。

3, 《城乡规划法》 所称城乡规划 , 包括城镇体系规划 , 城市规划 , 镇规划 ,.(D)A, 乡村规划 B,村庄规划

C, 乡规划 D,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4, 城市规划 , 镇规划分为 和.(C)A, 控制性详规 , 修建性详规 B, 总体规划 , 建设规划 C, 总体规划 , 详细规划 D, 分区规划 , 详细规划

5, 在城市总体规划 , 镇总体规划确定的 范围以外 , 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D)A, 建成区 B,规划区 C,农业用地 D,建设用地

6,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 应当遵守 , 和 等法律 , 法规的规定.(A)第四条 A, 土地管理 自然资源 环境保护

B, 土地管理 水源保护 环境保护 C, 土地管理 耕地保护 环境保护 D, 土地管理 生态保护 环境保护

7, 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 , 应当先经 审议.(C)A, 本级党委 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C, 本级人大常委会 D,本级人民政协

8,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 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C)A,3 B,5 C,6 D,8 9, 城市总体规划 , 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 年.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 年.(C)A,10 5 B,15 10 C,20 5 D,20 10 10, 乡 ,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 , 村庄规划 , 报 审批.(D)第二十二条 A, 乡 , 镇人民代表大会 B,村民大会

C, 县(市)人大常委会 D,上一级人民政府

11,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委托其具有 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B)A, 规划行政等级 B,相应资质等级

C, 技术资质等级 D,规划编制经历

12,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D)A, 城镇总体规划 B,城镇详细规划 C, 城镇体系规划 D,控制性详细规划

13,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 讨论同意.(C)A, 村委会 B,村党支部 C,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D,乡 , 镇人民代表会议

14,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 ,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日.(C)A,10 B,15 C,30 D,60 1 15,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建设单位 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 , 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A)A, 选址意见书 B,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C,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D,规划条件通知书

16, 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 , 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B)A, 土地所有权 B,规划条件

C, 土地使用权 D,规划要点

17, 在乡 , 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 ,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 ,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镇人 民政府提出申请 , 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 ,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D)A,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C, 规划条件通知书 D,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8, 在城市 , 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 , 应当经 批准.(D)A, 城市 , 县人民政府 B, 城市 ,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C, 城市 , 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D, 城市 ,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19, 城市 ,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 详细规划 , 予以公布.(A)A,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B, 规划条件通知书 C,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D, 建设工程施工图

20, 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 , 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 应当.(C)第五十条 A, 依法给予困难补助 B,依法给予生活补助

C, 依法给予补偿 D,依法给予赔偿

21,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 , 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应当采取 等形式 , 听取 的意见.(D)第五十条 A, 座谈会 建设单位 B,座谈会 本地居民

C, 听证会 被许可人 D, 听证会 利害关系人

22, 对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A)第五十四条 A, 依法公开 B,依法保密 C, 依法归档 D,依法上报

23, 对未取得 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 , 由 撤销有关批准文件.()A, 选址意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第三十九条 B,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 D, 施工许可证 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

24,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以外作出.(B)第四十二条 A, 规划核准 B, 规划许可

C, 规划核定 D,规划备案

25,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B)A, 强制拆除 B, 自行拆除 C,没收 D,转让

26,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A)A, 各建设单位 B,各建设 , 设计 , 施工单位 C, 各类建筑物 , 构筑物 D,各城市土地所有者

27,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由所在地城市 ,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 除 , 可以 临时建筑工程造价 以下的罚款(D)A, 处 200% B,并处 200% C, 处 100% D, 并处 100% 28, 规划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管理职责的区别是.(A)A, 规划管理负有实施城市规划责任 , 而土地管理负有维护国家土地管理制度责任

B, 规划管理是在城市规划区内 , 而土地管理是在城市规划区外 C, 规划管理负责国有土地 , 而土地管理负责集体土地 D, 规划管理负责非耕地 , 而土地管理负责耕地

29,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 , 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 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 等措施.(B)A, 罚款 B, 查封施工现场 , 强制拆除

C,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没收违法建筑物

30, 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 ,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二层以上建筑), 确需 占用农用地的 , 在①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手续 , ②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③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④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中 , 合法的程序是 :(A)A, ①②③④ B,①③②④ C,③①②④ D,②①③④

31, 下面四种行为中 , 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是()A, 核发规划许可证 B,对违法建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C, 制定城乡规划 D,对违法行政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32,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 被监督检查的单 位和人员 予以配合 , 不得妨碍和 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B)A, 可以 阻挠 B, 应当 阻挠

C, 可以 拒绝 D,应当 拒绝

33,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 应当遵循城乡统筹 , 合理布局 , 节约土地 , 集约发展和 的原则.(D)A, 先城市后乡村 B,先建设后规划

C, 边建设边规划 D, 先规划后建设

34, 城市总体规划 , 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 , 应当依据 ,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相.()A, 城镇体系规划 衔接

B,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衔接 C,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协调 D,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协调

35,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 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 修改.(C)A, 可以局部 B,可以根据领导意图 C,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 D,不得

36, 《城乡规划法》所称规划区 , 是指.(C)A, 城市市区 ,近郊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 , 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B, 城市市区 , 镇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 , 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C, 城市 , 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 , 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D, 城市 , 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 , 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行政区域 37,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应当提交 等材料.()A,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B,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C,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D,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38, 在乡 , 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 ,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 不得占 用;确需占用农用地的 , 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审批手续后 , 由城 市 ,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C)A, 耕地 耕地转用 村镇建设许可证 B, 耕地 耕地转用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C, 农用地 农用地转用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D, 农用地 农用地转用 村镇建设许可证

39,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A)A, 本级财政预算 B,本级财政决算 C, 上级财政预算 D,上级财政决算

40,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 , 应当合理确定 ,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严格 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资源 , 体现地方特色.(C)A, 新区性质 B,发展方向 C, 建设规模和时序 D,结构布局

41,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 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 履行规划 手续.(C)A, 申请 B,报建 C, 审批 D,批准

42,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A,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B, 报省 , 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C, 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D, 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43,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 组织编制城市的 详细规划 , 经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后 , 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A, 修建性 核准 B,修建性 备案 C, 控制性 核准 D, 控制性 备案

44, 在编制城乡规划时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 和 的意见 , 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 见采纳情况及理由.(A)A, 专家 公众 B,专家 当事人 C, 政府部门 专家 D,政府部门 公众

45, 《城乡规划法》第 53条第二款中未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 如与 被检查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试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A)A, 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B,可以不遵循回避原则

C, 可以由规划部门规定 D,当事人申请回避时 , 才应当回避

46, 《城乡规划法》第 61条规定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 包括)A,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B, 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C, 发展改革部门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D, 以上三者都是

47,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时 , 下列哪一项可以并处罚款()A, 责令停止建设仍继续建设的

B,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 , 责令限期改正的 C,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 , 责令限期拆除的

D, 责令限期拆除而不能拆除 ,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 第六十四条

48,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受到 以上处分者和触犯刑律者 , 不得再从事城乡规划行政管理工 作 , 其中已经取得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者 , 其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C)A, 降级 撤销 B,降级 取消 C, 撤职 取消 D,记大过 撤销

49,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及时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城市 ,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C)第八条、四十三条 A, 公布 公告 B,公开 公示 C, 公布 公示 D,公开 公告

50, 在城乡规划组织编制程序中 , 不包括的内容是.(A)A, 进行规划编制成果的决策 B,制定规划编制要求 C, 协调城乡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 D,确定规划编制单位

51,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 67条的规定 , 行政机关对逾期不补报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建设单位罚款后 , 再要求其补报有关竣工验收资料.(A)A, 应当 B,可以 C,不应当 D,可以视情况裁量

52, 《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依法应当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行为有 种.(C)A,9B,10 C,11 D,12 第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条

53, 在临时用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 , 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 按《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应当.()A, 允许 B, 禁止

C, 可以 D,视具体情况而定

54, 下列不属于违法建设行为的是.(A)A, 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

B, 因建设单位需要而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设计图纸做局部修改的建设工程 C, 建设单位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的临时建设工程 D, 超过规定期限拒不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

55,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 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 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 的关系 , 统筹兼顾 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 村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C)A, 廉租房建设 B,经济适用房建设

C, 进城务工人员生活 D,城市低收入者生活 56,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 , 应在 中划定.()A, 城镇体系规划 B, 城市总体规划 C, 城市分区规划 D,近期建设规划

57,近期建设规划的法定重点内容为: ,公共服务设施 , 居民住房建设和生态环境保 护.()A, 重大工程设施 最低收入 B, 重要基础设施 低收入 C, 重大工程设施 中收入 D, 重要基础设施 中低收入

58, 下列建设用地 , 可以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有()①国家机关用地②军事用地③城市基础设施用地④公益事业用地⑤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 , 交通 , 水利等 基础设施用地⑥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A, ③④⑤⑥ B,①②③④⑥ C, ①②④⑤⑥ D, ①②③④⑤⑥

59,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 进行论证 , 征求规划地段内 的意见 , 并向 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 , 经原审批机关 后 , 方可编制修改方案.(C)A, 可行性 当事人 批准 B, 可行性 利害关系人 同意 C, 必要性 利害关系人 同意 D, 必要性 当事人 批准

60, 为加强城市绿地的控制与管理 , 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 ,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 , 城市历史文化街区 和历史建筑的保护 , 促进城市健康 , 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 国家建设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城市规划 “ 四线 ” 制度.以上对应的 “ 四线 ” 分别指绿线 , 蓝线 , 和.(A)A, 黄线 紫线 B,红线 紫线 C, 紫线 黄线 D,红线 黄线

二 , 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 , 不选 , 少选 , 多选均不得分.本部分 61-80题 , 每题 1.5分 , 共 30分)61,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 21条的规定 , 如果城市 ,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认为需要 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那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义务人应当是.(AC)A, 建设单位

B, 城市 , 县人民政府

C, 城市 ,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 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62, 村庄规划在报批前 , 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此处的 “ 同意 ” 是指.()A, 一致通过 B,相对多数通过 C,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D, 过半数通过

中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必须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参加,过半数通过

63,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 40条第二款的规定 , 规划主管部门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 文件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之外的有关材料()A, 可以.因该规定属于例示性规定的授权条款 B, 可以.但必须是与许可有关的材料 C, 只要事先公示了 , 就可以

D, 不可以.否则属于擅自增加许可条件

64, 规划违法行为发生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 , 终了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 ,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 政处罚时 , 理论上可以适用下列哪些原则()A, 实体从旧 , 程序从新 B,从旧兼从轻 C, 从新兼从优 D,原则上不溯及既往

65, 规划违法行为发生和终了均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 ,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 , 理论上可以适 用下列哪些原则()A, 实体从旧 , 程序从新 B, 从旧兼从轻 C, 从新兼从优 D, 原则上不溯及既往

[《立法法》第 84条规定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除非有特别规定,在 一般情况下均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是由于法律应当具有普遍性和可预测性, 人们根据法律从事一定 的行为,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法律溯及既往,就是以今天的规则要求昨天的行为,就等于对 之前的行为用事后创立的法律进行惩罚,这是不公正的。但“法不溯及既往”并不是绝对的,目前各国 普遍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不认为违法或处罚较轻的,则适用 新法。] 66,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 44条第三款的规定 ,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 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 , 属于.()A, 法律授予的立法权力 B, 法律设定的作为义务 C, 既是权力也是义务 D,自由裁量授权

67, 行政机关对临时建设的审批应遵循哪些限制性的规定()A,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B, 临时建设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C, 临时建设影响交通 , 市容 , 安全等的

D, 必须明确规定临时建设建成后使用期限 , 并明确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要求

68,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 68条的规定 , 该条赋予了行政机关查封施工现场 , 强制拆除等措施 , 但未规定 具体的行政程序.对此 , 行政机关在查封施工现场 , 实施强制拆除等措施时 ,.()A, 应按照一般法律原则 , 遵循一般行政程序 B, 因法律未规定 , 不需要遵循一般行政程序 C, 可以自由裁量

D, 强制拆除时应当遵循 , 查封施工现场时可不遵循

69, 《城市规划法》废止后 , 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A, 继续适用 , 因为未废止

B, 不继续适用 , 因《城乡规划法》已包括村庄和集镇规划

C, 不继续适用 , 因《城乡规划法》是上位法 , 按照上位法优先原则 , 应适用《城乡规划法》 D, 可以继续适用 , 但与《城乡规划法》抵触的条款不能继续适用

70, 《城市规划法》废止后 , 原依据《城市规划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 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 未宣布废止 的 ,。(有异议:是不是应该选 B)A, 可以继续适用

B, 依据已废止 , 根据依据制定的下位法应自动废止 , 不能继续适用 C, 与《城乡规划法》不抵触的条款 , 可以继续适用 D, 可以自行选择.即 :可以适用 , 也可以不适用

71, 《城乡规划法》第 36条所称的 “ 国家规定 ” 主要包括.()A, 法律的规定 B,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 C, 行政法规的规定 D, 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

72, 《城乡规划法》中的 “ 先规划后建设 ” 原则 , 直接体现在下列哪些条款中.()A, 第 4条 B,第 30条第二款 C, 第 37条第二款 D,第 42条 73, 下列选项属城市总体规划 , 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有().A, 规划区范围 , 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B,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水源地和水系 C, 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 环境保护 D,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 防灾减灾等 74, 下列选项属乡规划 , 村庄规划的内容的有()A, 规划区范围 , 住宅 , 道路 , 供排水等农村生产 , 生活服务设施 , 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 , 建设要 求

B, 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安排 C, 对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D, 本乡的村庄发展布局

75, 下列属近期建设规划的重点内容的有()A, 重要基础设施 B,公共服务设施

C, 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 D,生态环境保护

76,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 , 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 应当向其 提出处分建议.()A, 本级政府 B, 任免机关 C,监察机关 D,所在机关

77,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作出行政许可 , 由 依 据职权责令改正 , 通报批评.()第五十七条

A, 本级人民政府 B,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C, 本级监察机关 D,上级监察机关

78,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包括()依据 ABC ,与 D 衔接 A,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B,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C,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D,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79,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依据为()第十九、二十条 A, 城镇体系规划 B, 城市总体规划 C, 城市分区规划 D,近期建设规划

80, 《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作出了若干规定 , 此处 “依法 ” 的所依之法 为()A, 城乡规划法 B,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C, 公务员法 D,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 , 法规 , 规章

三 , 判断正误题(请将正确的答案在答题卡中涂黑.本部分 81-100题 , 每题 1分 , 共 20分)81, 城乡规划是维护社会公平, 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 , 提供服务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对(又有另一种答案:错,好像没有“提供服务”这一条)82, 规划区范围 , 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 以及涉及资源利用 , 生态环境保护 , 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 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重点内容 , 一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83, 《城乡规划法》所称的城乡规划是指覆盖全部国土面积的规划.()错 84, 乡规划和村规划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错

85, 经依法批准的的城乡规划凡未公布或公布不及时 , 以及公布未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 任何单位或个 人可以不遵守.()错(有些是不得公开的内容)86,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依据是控制性详细规划 , 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落实 , 不需要再审定或备 案.()第二十一条

87, 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认为应当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 , 该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 市总体规划.()错 第四十七条

88, 进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 只要符合城市规划的 , 就不需要履行规划审批手续.()错 第三十三条

89, 规划区内的临时建筑在批准期限届满后未自行拆除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 取强制拆除措施.()错 第六十六条

90,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仅限于在乡 , 村庄规划区内进行的乡镇企业 ,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 设.()第四十一条

91, 凡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但不符合规划条件的 , 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这一规定不具有行政许可的 性质.()错

92, 城市总体规划 , 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 其编制依据 , 组织编制主体均各不相同.()错 第十四 条、三十四条 其中城市总体规划与近期建设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相同

93, 《城乡规划法》第 55条中的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仅指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 , 不包括属于行 政相对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94, 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用地手续前 , 均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错 第三十六条

95,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 , 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 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对 第五十七条

96,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对 第九条

97,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 应当先修改强制性内容.()第四十八条

98, 《城乡规划法》第 26条规定的城乡规划的批前公告 , 适用于所有的城乡规划 , 包括近期建设规划.()第二十六条、三十四条

99, 依法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 , 其审批程序与原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审批程序完全一致;依法修改后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 , 其审批程序与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审批程序完全一致.()第四十七条

100, 无论是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 还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许可 , 都必须仅仅限定在城乡

一、单选题(每小题 2分,共 6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规划。A.乡村规划

B.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C.专项规划 D.详细规划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共 章 条。A.七章七十条 B.七章七十二条 C.八章七十条 D.八章七十二条

3.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 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A.建成区 B.规划区 C.土地 D.建设用地

4.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 年。A.5 B.10 C.20 D.15 5.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 审批。A.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B.村民大会 C.镇政府 D.上一级人民政府

6.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委托其具有 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A.相应资质等级 B.规划编制权力 C.规划行政主管 D.建筑设计经历

7.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 日。A.15 B.30 C.60 D.10 8.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

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A.规划许可证 B.设计条件通知书 C.选址意见书 D.建设工程许可证

9.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A.土地所用权 B.规划条件 C.规划法规 D.规划单位

10.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A.设计条件通知书 B.乡村用地许可证 C.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D.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 批准。A.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B.市、县人民政府

C.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当地居民委员会

12.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 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予以公布。

A.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B.设计条件通知书 C.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D.设计施工图

13.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第五十条 A.提前告知 B.不予理会 C.依法给予补偿 D.予以公布

14.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 的意见。第五十条

A.建设单位 B.本地居民 C.当地政府 D.利害关系人

15.对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第五十四条 A.依法公开 B.保密

C.不得随意查阅 D.以上都不正确

1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第六条

A.主要用于规划编制 B.主要用于规划管理 C.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D.以上都不正确

17.查处违法建设的程序是。

A.制止和立案登记、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执行 B.罚款、没收、强制拆除 C.立案、罚款

D.制止和立案登记、强制拆除、司法诉讼

18.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对建设用地管理的区别是。

A.规划管理负有实施城市规划责任而土地管理负有维护国家土地管理制度责任 B.规划管理是在城市规划区内而土地管理是在城市规划区外 C.规划管理负责国有土地而土地管理负责集体土地 D.规划管理负责非耕地而土地管理负责耕地

19.在城市规划区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其规划的编制是。A.依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B.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但不受城市总体规划控制

C.独立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不应有任何联系 D.与城市总体规划有矛盾时,应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20.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 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 等措施。第六十八条

A.司法诉讼

B.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C.扣押当事人 D.停水、断电、断路

21.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 年。A.2 B.3 C.5 D.8 22.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 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A.3 B.5 C.6 D.8 23.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第十七条

A.规划区范围、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 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

B.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C.水源地和水系、环境保护

D.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24.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 的原则。第四条 A.先城市后乡村

B.先地下后地上 C.先总体后局部 D.先规划后建设

25.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 ,并与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相衔接。第五条

A.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B.城镇规划 C.村镇规划 D.城市详细规划

26.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修改。第七条 A.可以局部修改

B.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C.根据领导意图修改 D.丝毫不得修改

27.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 同意。第二十二条 A.乡镇人民政府

B.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C.村委会 D.村党支部

28.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 撤销有关批准文件。A.所在地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条 C.镇人民政府 D.乡政府

29.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

A.审查 B.核准

C.备案 第十九条 D.同意

30.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科学决策的原则。A.社会投资 B.人民共建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 为。对 第九条

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 第六条 7.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 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详细规划的编制任务。对 8.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 人的意见。对 第四十八条

9.《城乡规划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不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篇五

他以扎实的工作作风、能谋善断的工作魄力和创新的工作方式,推动了城建工作不断迈向新台阶。他用火一样的工作热情诠释了一个公务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他善于学习,虚心求教,甘当小学生,经常向退休老领导和城建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请教,认真查阅文献资料,走访

知名人士和各届群众,详细了解县城和各集镇建设的发展历程,探讨城建事业发展方向。以对城建事业的执著追求勤于思考,积极借鉴和吸纳外地城乡规划建设、城镇房屋拆迁、城市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管理理念,适时提出适用本县的管理机制。

他善于谋事,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因地制宜提出了“以水亮城、以绿美城、以城养城、以文兴城、以法治城”的城市发展思路。在县城建设中发挥依山傍水的特点,充分挖掘县城潜在资源,突出“水、文、绿”自然生态环境特色,把当地产业、历史、文化融为一体,大力实施“青山环抱,绿化环绕,绿线穿插,绿心散布”四大工程,不断完善县城绿地系统,建设“山青、水绿、人和、景美”的新**;按照“建设一条路,绿化一条街,亮化一条街,美化一条街,文化一条街”的原则,积极培育城市特色、彰显城市个性、建设精品工程,为**城建未来发展描(来源:公务员在线http://)绘了新的蓝图。

他心系群众,把群众利益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解决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把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带领全系统干部职工先后完成震损调查、震损房屋应急评价、危房鉴定、灾民安置点规划编制和建房技术质量指导、应急服务等14项工作。

他严于律己,牢记宗旨,宽以待人,以身作则,时刻不忘自警、自律,用好权、管好钱,带头宣传、学习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领导岗位责任制,以他独有的人格魅力影响和带动着城建系统的每个人。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篇六

第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

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修改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第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篇七

1 环境正义的内涵与研究进展

伦理学大辞典对环境正义的定义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所有人都应拥有平等地享受清洁环境的权利, 二是环境享用的权利和环境保护的责任与义务相统一[1]。这表明在社会中任何人或者群体均具有共享良好的自然环境与天然资源的权利, 都不应当承担不成比例的环境风险;城市规划中常常讨论的绿地的均等化布局属于前者, 而邻避现象 (NIMBY, Not in my backyard, 不要在我家的后院) 则属于后者。实际中所讨论的环境正义大多集中于消极一面, 这是由于环境正义运动直接起因于环境风险的不公平分配这一事实。1982年, 美国北卡罗来纳州沃伦县的500多名居民举行游行示威, 试图阻止在阿夫顿社区附近建造多氯联苯废物填埋场而遭到逮捕[2]。由于华伦郡是北卡罗来纳州最穷困的郡之一, 加上当地居民以黑人居多, 当时参与抗议的居民们认定, 这个设施的选址与兴建一定和当地的种族构成有关。人们指责这实际上是一种环境种族主义, 并成立了许多基层环境正义组织展开活动。许多关注少数民族社区问题的机构和学者立刻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 不少研究报告支持环境种族主义的结论, 并推动了第一次全国有色人种环境峰会在华盛顿召开, 并对美国的环境政策产生了深刻影响。与此同时, 学者对环境正义的研究迅速扩展到了全球。日本学者饭岛伸子也对渔民和半农半渔民群体遭受环境不平等现象进行了实证研究[3];印度学者古哈对贫穷国家和弱势群体的环境保护予以了积极的探索[4], 指出了环境正义是存在国家、地域、阶层以及不同群体的差别的, 强调了“穷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表达了在落后国家和地区实现“环境正义”的呼声。

我国对环境正义的研究起步较晚, 但台湾地区比大陆地区稍早, 这与我国台湾地区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有环境正义运动有关。其中兰屿核废料贮存厂的例子是台湾地区环境正义问题的首要案例。有学者认为兰屿居民的构成以原住民为主, 因此反核废运动与原住民的社会处境有着高度的关联, 原住民社会经济地位一般较低[5]。大陆地区的研究较为落后, 目前学术刊物上有关环境正义的文章有增多的趋势, 大多是国外理论介绍和借鉴, 还很不成系统, 实证研究也比较缺乏, 理论方面主要集中于哲学、法学、伦理学等学科的角度[6,7]。

2 城乡规划中的环境不正义的表现形式

环境不正义的现象广泛存在于不同国家和种族之间, 在当今中国, 环境不正义的现象主要存在于不同经济地位的利益群体之间, 在区域尺度上反映为城乡之间。作为城乡空间资源分配手段, 城乡规划是一只强有力的看得见的手, 它从空间资源分配的角度, 影响着生态、生产和生活空间布局和依存关系, 也影响了城乡环境正义。归结起来, 城市规划中的城乡之间的环境正义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表现形式。

2.1 乡村环境卫生设施的缺乏

随着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方式的变化, 农村的污染日益加剧, 相当数量的农村地区生态环境急剧恶化。以广州南沙区为例, 2013年对南沙区全区128条行政村开展的现状摸查结果表明, 由于农村居民人口分散, 垃圾收集困难, 虽然每个村几乎都有垃圾收集站, 覆盖率较高, 但运营状况不好, 农村的生活垃圾围村依然存在。大部分区域没有任何生活污水的收集和处理设施, 现有的明沟排水系统亦已经年久失修或者堵塞, 生活污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 大部分地区河、湖等水体普遍受到污染, 饮用水水质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2.2 城市污染物和污染源向乡村地区布局

2015年, 中国人民大学发布《《中中国国城城市市生生活活垃垃圾圾管管理理状状况况评评估报告》, 报告显示, 城市生活垃圾从1979年的2 508万t增长至2012年的17 081万t, 增加了5.8倍。由于城市垃圾的排放量逐步增加, 历史欠账太多, 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依然严重滞后。许多城市, 尤其是县级城市和乡镇远未建立起完善的垃圾处理体系, 多数生活垃圾被运到郊区或者农村进行处理或者简单堆放。“城内干干净净, 城外垃圾成堆”成了许多地方的普遍现象, 这种现象在一些地方的城乡接合部尤为严重。同时, 随着近年来城市“退二进三”、转型升级, 城市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向农村地区迁移, 由于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 一些村民在得到一些所谓的“实惠”后就认可了这些企业的存在, 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 极易造成农村地区的环境污染。

3 城乡规划中的环境不正义原因探析

3.1 城市规划中公众利益被等同于大多数人的利益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但公共利益是一个弹性很大的概念, 尽管为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认可, 但至今却没有一个完整明确的定义和范围, 而且往往与价值判断密切相关, 随着时间空间的转换而有不同的内涵, 因为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背景以及不同的个案有不同的解释。不但立法上存在着解释的困境, 学术界也没有统一的学说。在中国普遍“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模式下, 很容易形成“多数就是对的”的集体权威[8], 甚至以大多数人的利益为由而滥用公权力, 从而忽视了少数的利益。从人口规模和人口密度的角度来看, 相对于城市, 乡村就成了“少数”, 因此在大多数人的良好生活环境面前, 少数人的利益就容易被忽略。

3.2 邻避设施规划选址过程中最小抵抗路径

政府决策者通过城市规划手段来进行邻避设施的选址, 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发电站、高污染企业等, 若政府将邻避设施布局在离城市较近的地方, 会遭遇极大的抵抗, 导致无法实施。即便规划通过, 落地实施, 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投诉和抵制, 使得项目中断或才建几年就遭到拆除的命运。而乡村地区的居民由于分布广泛, 影响人群相对较小, 从大多数人的利益出发, 成为邻避设施选址的第一选择。更为关键的是, 乡村地区信息获取渠道少、权利意识不够强、自发组织能力弱, 对政府实施该类选址方案的抵抗力弱, 并且更容易接受经济补偿而默许方案的实施。因此, 政府、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之间的权利博弈形成了最小抵抗路径, 邻避设施规划才能不至于夭折或毫无操作性。

4 规划对策与建议

4.1 将城乡环境正义理念贯穿城乡规划

在城乡规划中应当贯穿城乡环境正义的理念, 来考虑城乡的内涵式发展。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 在环境正义与城市增长之间, 城市政府的偏好是追求经济效益, 我国经济多年持续快速增长, 但与此同时, 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形势日益严峻, 目前尚未得到有效遏制。若继续坚持将经济效益增长置于环境正义之上, 将城市的环境改善建立在乡村的污染基础上, 则建设生态文明将成为一句空话。因此, 只有上升到正义的认识高度, 才能在建设生态文明、城乡统筹上取得进步。

4.2 进一步促进城乡统筹, 共享城乡环卫设施

在城乡统筹的过程中, 应当将城市与农村的环卫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通过统一规划, 统一安排, 科学有序地开展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工作, 彻底解决农村环卫事业发展滞后、“垃圾围村”、环境脏乱差的问题。具体而言, 应当加大农村环卫设施的建设, 将农村生活污水就近并入城市污水管网, 城乡垃圾收集系统应当覆盖至农村地区。

4.3 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消除乡村地区的城市污染

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提高财政投入和建设水平, 将城市对乡村的客观环境影响降到最低, 从而有利于实现相对的环境正义。例如, 随着环保技术发展, 现在的垃圾填埋场可以开发成公园、小球训练中心等露天娱乐场所, 实现以可持续的利用方式, 在生态恢复基础上消除污染、保护环境, 让地方生态与经济价值再生。

4.4 大力推进乡村规划师制度, 提高乡村居民参与程度

在我国邻避设施选址决策过程中, 往往是政府决策和专家参与, 选址周边区域内的居民在之前并不知情, 只是选址决定后才以网站公示的方式告知公众, 或由大政府决策后通知下一级政府。公众是否参与、如何参与都不由自主, 大部分情况下只能通过规划调查、规划公示等渠道被动参与。这种自上而下的规划决策思维使得城乡环境正义无法得到提高。但提高广大农民权利意识和参与深度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因此应当重视乡村规划师制度的建设, 每年面向社会公开招募优秀的规划专业人才派驻到乡镇, 代表乡镇政府履行规划职能, 为农民提供规划资讯, 并将农民和下一级政府的意愿通过规划的语言反馈给上级政府, 提高乡村的规划参与程度。

摘要:综述了国内外环境正义的研究进展, 指出在城市规划中乡村环卫设施的缺乏、城市污染物和污染源向乡村扩散是城乡环境不正义的具体表现形式, 并对其原因进行了分析, 从城市规划的角度提出必须将城乡环境正义的理念贯穿于城乡规划过程中, 并且在规划中采取环卫设施共享、引进先进技术和加强乡村规划师制度建设等措施, 以促进城乡环境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环境正义,城乡规划,理念,农村

参考文献

[1]朱贻庭.伦理学大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 2011.

[2]王小文, 王国聘.对美国环境正义的研究[J].环境保护, 2007, 378 (16) :62-64.

[3]饭岛伸子.环境社会学[M].包智明, 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9.

[4]拉玛昌德拉·古哈.激进的美国环境保护主义和荒野保护[N].吴蓓, 译.中国青年报, 2001-02-06.

[5]纪骏杰.环境正义:环境社会学的规范性关怀[A].台湾第一届环境价值观与环境教育学术研讨会[C].1996.

[6]马晶.环境正义的法哲学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 2005.

[7]王欢欢.环境法正义价值之反思——以社会性别为视角[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2, 26 (5) :86-90.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篇八

关键词: 土地规划管理;城乡规划;实施;关系

前言

当前,我国的土地规划和土地管理的职能是分开的,因此,城乡建设需要面对两个机构的管理。科学合理的土地规划和管理能够使土地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此外,还能够促进城乡建设的有效开展,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城乡规划则是我国经济改革、行政管理改革中的重要工作内容。因而我国的城乡发展需要在土地规划管理的基础上进行调控和统筹,从而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策略,为城乡经济发展及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提供保障,以此推动我国城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一、土地规划管理作用

(一)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国有土地资源的固化,可以在经济结构和空间结构的范围里使土地得到充分的利用,从而更好地实现人、土地、经济三方面协调发展。其次,通过土地规划和管理,可以使基本农田的使用面积得到保护,从而使土地资源得到科学化、生态化的使用;此外,规范、科学的土地规划和管理可以提高对土地的利用率,优化土地的使用结构,减少及避免出现浪费土地资源的现象。

(二)提高土地用途管理

土地规划和管理,能够加强对土地用途的管制,让其在满足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基础,与此同时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相关法律依据下,可以按照经济发展的需求对土地使用的性质进行划分,如将土地资源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生态保护用地、环境保护用地等等。这样不仅能够管制用地类型,还能引导对不同类型的土地资源的利用。从而使人类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土地规划管理跟城乡规划之间的矛盾

(一)两个矛盾体

基于我国当前特殊的国情,产生了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的两种管理方式。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城镇化速度加快,与此同时,作为经济发展及城镇化发展的基础资源即土地资源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而使与之相关的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規划这两种管理方式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

(二)两者管理目的不一致

随着经济的发展大批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分根进入城市,因此农村很多的土地资源被搁置。而土地规划管理中,为了将土地合理有效的利用起来,便采取将部分搁置的土地进行征用的开发方式。这样,农民因为可以获得一部分的经济效益也愿意放弃土地使用权,拿出搁置的土地进行征用。但是一些地方存在往往为了经济利益等原因,在拍卖时蓄意将土地价格提高,从而忽略了土地是否能合理利用的问题,而城乡规划的目的则是促进城乡可以得到可持续发展。因此由于土地规划管理目的和城乡规划管理的目的不一致,两者之间便产生了相应的矛盾。

(三)城乡规划中的土地规划问题

在城乡规划中也存在土地规划不科学的问题。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其建筑用地面积也在不断的扩大,而在城乡规划中,没有有效合理的控制对耕地或非农业用地的使用,造成耕地被用于建筑用地的现象,导致耕地越来越小。这种现象是当前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的普遍的现象,并且在这个过程中,还经常发生土地补偿款与土地的实际使用价格不符合,价格的差距让农民与开发商出现种种矛盾的状况。这些问题导致土地征用过程中时常出现不规范的现象,最终影响土地的合理利用。

(四)两者的差异

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存在差异的,也这是两者出现矛盾的重要原因。具体体现在两者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内容是不一样的,因此两者的在指导思想上及一些原则性问题方面存在差异。土地规划管理的目的是在于科学合理最优化的利用土地资源,而城乡规划管理的目的在于满足城市化发展的需要,因而两者在管理实施中存在很多的差异,甚至有相互制约的一些状况。

三、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相结合的措施

(一)规范土地征地行为

将土地进行征用是一种给予农民一定的补偿后,从农民手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为了合理的利用土地资源,需要规范土地征地的行为。具体措施有两方面,一是要市场化的管理征地行为,以市场规律来规范土地征用,从而避免蓄意抬高土地征用价钱的行为;另一方面是征用农民土地时,其补偿款必须按照所征用土地的性质、质量的实际价格进行相应补偿;此外,土地征用会使农民失去土地,从而失去相应的生活、生产资源,因此相关部门还需要积极地引导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在其他行业中去发展。

(二)土地资源的协调管理

要有效的对土地资源进行协调管理,首先需要对土地规划管理体系和城乡管理规划体系进行完善,从而为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提供依据基础。因此在土地规划管理中要制定并完善系统的法律、法规、制度等来规范土地的使用,从而使土地资源得到最优化的利用,同时也为城乡规划管理奠定基础;在城乡规划管理方面,需要政府的相关部门机构对城乡各方面的资源进行整体的规划管理,从而使城乡的各方面的资源得到最优化利用,并且改善城乡人们的生活环境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两个管理的有效协调及统一,可促进经济更好的发展。

(三)土地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实施

在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实施方面,一方面我们要认识到这两种管理方式是不同的,两者之间也存在一些制约性的因素;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认识到这两者之间是互联互通的,是可以协调共存的。因此在实施方面,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如城市规划实施中,对建筑用地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考虑耕地空间的问题;其次是在城市规划中,要针对新城的建设和旧城的改造制定相应的土地规划,从而最优化的使用土地资源。总之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都需要在保护耕地,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基础下,开展相关工作。

(四)加强土地规划与城乡规划的结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成为广为关注的社会热点,因而我国在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方面的工作有了更高要求。因此为了实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需要采取相应措施协调发展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具体措施有:首先,在土地规划中要充分为城乡发展的需求考虑,制定可以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的土地规划方案;其次,在城乡规划中,需要以土地规划作为基础,把土地规划的方案作为制定城乡规划方案的前提依据;此外,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方案需要由相关的政府部门制定与之符合的配套方案,并公布于社会,从而引起并加强社会及有关单位重视并监督这两个工作。

四、讨论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也得到快速发展,在这个发展过程中,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成为了社会关注的问题。因而清晰的认识这两者间的关系、存在的问题,对如何解决将两者协调统一有着重要的意义。土地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实施两者之间即存在差异性,但是又有密切的联系,并且两者协调共存可以更好的使土地资源得到最优化的利用,从而促进城乡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吕维娟,殷毅.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关系探讨[J].城市规划,2013,10:34-38.

[2]孙韵植.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实施的关系探讨[J].硅谷,2014,22:148+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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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曾嵘(1977.8-),男,汉族,湖南省冷水江市人,工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单位:湖南省测绘科技研究所,研究方向:土地资源评价与规划。

9.城乡规划法主要内容 篇九

作者:安徽日报 重庆法制网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21

4发布日期: 2008-1-17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对比上版《城市规划法》,最大的不同是强调城乡统筹,最显著的进展是强化监督职能,最明确的要求是落实政府责任。

《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

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城乡规划法》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

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建立完善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

第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

第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规划师职业的管理,都有明确规定。

第八,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关镇总体规划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城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定期评估须向人大报告。

第九,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授予市政府强制拆除权。

第十,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经验交流加入时间:2007-12-12 10:22:38点击:138

《城乡规划法》共七章七十条,与《城市规划法》比较,取消了“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这一章,新增加了“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两个章节。

《城乡规划法》的重要内容体现在十个方面:

(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城乡规划是政府的职能,共同遵守城乡规划是全社会的责任。规划必须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规划要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政府及其部门应协同做好城乡规划工作,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对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界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惩处措施,保证公平,明确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明确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三)建立了新的城乡规划体系。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了包括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在内的规划强制性内容;突出了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

(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建立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划评估制度;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的修改明确了十分严格的程序。

(五)加强规划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出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新制度,完善了包括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完工后的规划条件核实等在内的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建立了公众参与的制度框架。

(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35条新增条款中,20条是跟监督检查有关的。新增的两个独立章节,其中之一就是监督检查。在法律条款中包含了人大监督、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公众对政府的监督等方面的内容,极大地加强了旨在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强调了程序的重要性,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

(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要求。加强了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新增了对规划师职业的管理;特别对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编制规划、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规划明确了法律责任

(八)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关镇总体规划由本级

人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城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定期评估须向人大报告。

(九)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授予市政府强制拆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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