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结案报告

2024-12-24

活动结案报告(共6篇)(共6篇)

1.活动结案报告 篇一

尚客优世界杯营销活动结案报告

一、活动概况

活动背景

四年一届的世界杯点燃了全世界球迷的激情,各大品牌在这个特殊的时期借助社交平台推出了自己的世界杯营销方案。尚客优也借此机会推出了#开房去看世界杯#的线上活动,和“尚客优 为爱行动”的线下快闪活动,为沉浸在世界杯里的广大球迷带来了不一样的乐趣。

活动目标

增加尚客优快捷酒店的认知度和信息的覆盖度; 提高尚客优快捷酒店在受众心中的认可度

二、活动推广

6月17日——7月13日,在尚客优官方微博推出了#开房去看世界杯#的线上活动,建立了“世界杯你最爱的人是否在陪你一起看球!”的PK话题,并设置了话题有奖转发的参与方式,吸引网友广泛参与讨论。

在6月21日,尚客优在青岛五四广场为一球迷小伙策划了一场求婚的“快闪”活动,提出了“尚客优 为爱行动”的口号,呼吁广大球迷朋友在世界杯看球期间,不要忘记自己的女友,“快闪”活动的举办,将此次#开房去看世界杯#的营销活动推向了高潮,也成为了此次活动中最大的一个亮点。

本次“尚客优 为爱行动”的世界杯“快闪”活动,从6月9日开始着手准备,策划团队、舞蹈团队、摄像团队经过半个月的的准备后,在6月21日为受众展现了一份别样的惊喜。“快闪”活动结束后,“快闪”求婚视频在优酷、土豆、56视频、腾讯、搜狐、爱奇艺等70个视频网站,开始进行了大量的传播;同时《尚客优,为爱行动!酒店助力会员球迷快闪求婚,世界杯,别冷落了女友》的BBS稿件在天涯论坛、百度贴吧、腾讯QQ论坛、京华论坛、新浪社区等270多个BBS论坛进行了发布;另一方面,拥有百万粉丝的微博大号1句实话、刘茗儿、媚儿微语、一微百应对本次的“快闪”视频进行了推送。在很短的时间里视频网站、论坛、微博等平台对于该事件的曝光量激增,引起了网友的关注。

同时,本次的#开房去看世界#的活动在尚客优官网上建立了单独的Minisite,为网友的参与提供了另一个平台,网友可以通过该平台上传照片SHOW出自己,助力世界杯,并且通过该平台球迷朋友可以时刻了解世界杯的赛程时间。另外,网友也可以在这个页面上观看“快闪”活动的视频,感受世界杯期间的温馨浪漫。

三、效果分析

本次#开房去看世界杯#的微博有奖转发活动,曝光量达到了116.9万人次,参与讨论量达到7842次,有奖转发共有2013次;

截止到6月30日,“尚客优 为爱行动”快闪活动视频的播放量达到906.8万次,共4935次评论;《尚客优,为爱行动!酒店助力会员球迷快闪求婚,世界杯,别冷落了女友》BBS稿件累计阅读量超过250万次,评论1698次;通过微博大号对视频的分享,曝光量达到132.5万次,转发3511次,评论1919次;另外,有200个黄V认证达人对视频进行分享,累计阅读量50万人次;人人网阅读累计104381次,分享58321次;豆瓣分享65001次;

四、活动总结

#开房去看世界杯#的活动整体推广较好,形成了线上、线下结合,尤其是“快闪”活动的视频传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进一步的激发了网友的互动,在新闻传播上也做到了迅速反应、即使刊发。

优点:

1、配合活动开展,逐步更新传播计划,使得稿件新闻点较足,内容较丰富;

2、在微博层面,选取的微博KOL与内容契合,搭配效果好;并充分利用此次的视频,增加了与网友的互动,进一步增加了活动的亮点;

3、在新闻传播方面,尽量争取更多的露出效果和发布平台,采用门户网站+论坛多维度发布,保证了新闻的覆盖率和受众接触度。不足:

1、微博活动中的观点PK环节处于疲软状态,网友参与量很少,大部分网友只进行微博的转发参与抽奖,所以以后的活动策划中应该减少活动的参与环节,尽量以简单的流程让网友完成活动参与,从而鼓励更多的网友参与活动;

2、活动后期网友参与积极性降低,所以在以后的活动策划中注重

活动后期的完善。

2.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结案报告 篇二

景德镇市法律援助中心:

兹有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平水,将承办的由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贵中心指派为程跃华贩卖毒品案一审辩护法律援助结案情况向贵中心予以报告如下:

承办律师一接到指派通知后,立即与承办法官联系查阅复印案件材料事宜,并作了阅卷笔录,第二天便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经了解: 被告程跃华,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浮梁县,身份证号码***5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景德镇市珠山区黄泥头3号。1993年4月3日因犯流氓罪被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程跃华是吸毒人员,经常到“老吴”处买毒品来吸食,没有钱的时候,“老吴”会赊账卖给他,也就欠个人情。因此被告想方设法找些价格上便宜一点的毒品货源介绍给“老吴”贩卖。在2012年12月18号,当被告程跃华介绍被告尹美校来到景德镇市新村西路15号3单元301室与“老吴”交易毒品后,在新村西路日新超市对面被司法机关抓获,被抓获的还有第一被告,并从第一被告尹美校身上缴获此次交易的毒资10万元。

承办律师结合案件的客观事实及从法定、酌定处罚被告人的情节方面予以辩护,被告人程跃华在犯罪中系居间介绍角色,认罪态度好,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等意见被法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对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结果也较满意,当庭表示服判未要求上诉,该案圆满结案。特此报告

承办人: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

3.活动结案报告 篇三

[诉讼标的:合同纠纷] 从“中间商”的角度提出的法律意见:

一、合同签署是注意事项:

1.合同内容约定的内容,从文理解释出发无前后矛盾的表达; 2.数量、质量验收标准应当约定明确,建议约定以下游公司的结算单为准;

3.数量建议按照交由第一承运时的重量,约定相应的违约金; 4.对上游的剩余款的约定应以上游收到中间商提供的下游的结算单后几日内给付。而非与上游结算后在退可能有的余款;

5.受理案件的法院,双方约定(协议管辖)明确、唯一并且在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买卖合同可以认定为交货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尽量不要使用,这个会被立案庭的自由裁量权造成立案难的出现)

二、诉讼期间应注意的事项:

1.提高证据材料时,应当认真考虑证据的合法、客观、相关性及时提供证据材料、申请法院调查证据材料;

2。及时申请证据交换;

3.对与法庭调查阶段中的质证过程,与诉讼请求无关的证据应提出不予质证,建议被告另案起诉;

4.不要轻易的同意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材料的质证。

三、诉讼调解阶段的注意事项:、/ 3

1.有人会质疑调节阶段,当地的法院的工作人员会袒护当地的诉讼参与人,其实我并不完全认同,因为,参与庭审的审判人员得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所以一切明显有悖于合法的认定将在二审中有可能被推翻,这种概率是审判人员应当考虑,这个关系到他们的职业水准和业绩考评。所以在调解阶段适当的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是可以的。审判人员也希望调解结案,首先,响应党的大调解的政策。其实,判决书不是那么好写,有可能还牵涉到审判委员会的参与讨论结案。

2.调解协议书中还可以约定:.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时,加上违约金,这个得法律规定的二倍,法律规定的太少。因为,调解时己方也许已经放弃了不少的违约金的诉求。

3.调解协议书是可以复印,到时调节书与调解协议不相符,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更正。(本案当地法院的回答是我这没有复印件,我傻眼了,后来我拍照回公司打印,这个程序不能少)。

相关注意法律文字表述:

本证:足以证明该事实成立的本证,使法官形成该事实存在的内心确信; 反证:只要达到使法官无法判断该事实是否成立即可; 原始证据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证据的来源 证据锁链

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有履行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具有给付义务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证据的抗辩,是指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提出的证据不具有客观真实性进行言词反驳 反驳体现为独立的证据

诉讼双方对认定的事实或判决的理由可以要求法院简化

举证期限届满后,开庭前,诉讼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交换证据

诉讼当事人诉讼调解和和解,当事人一方的让步,不发生诉讼上自认效力(自认意味着对方当事人免于举证)待证事实的证明力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的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规定第76条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当事人陈述而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其主张的不予支持,除非对方当事人许可的除外。/ 3

调解协议内容请求超过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调解协议可以协议可以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趋利避害当事人 多收的货款应当退还

证据材料与证据(通过质证)逐拟通过诉讼方式 截止于 搪塞 证据; 1.形式合法

4.办理征地结案(范文模版) 篇四

办理结果: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结案表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服务事项办理流程

一、收件

收件部门: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条件:征地已经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并已公告,征地补偿款已经全额到位。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办理国家建设用地征地结案申请表;

2、国务院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3、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

4、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结案证明(村委会、乡政府出具);

5、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结案表;

6、征地补偿款交款凭证(复印件)。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收件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时限:0.5个工作日

二、受理

受理部门: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规范、有效;

2、报批资料填写齐全,数据准确;

3、报批材料主体一致; 4.征地批复已经公告;

5、征地补偿款已经到位,人员安置已落实解决。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标准进行详细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以受理,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不予受理的,经科长同意,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应出具《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应在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或《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时限:4.5个工作日

三、审查 标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经办人员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符合审查标准的,在《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结案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报科长进行审核。

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终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和理由,制作《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报科长审核、主管局长审定。时限:1个工作日

四、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在《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结案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

不同意经办人员意见的,应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时限:1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内容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结案审批表》中填写审定意见。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填写审定意见。

时限:1个工作日

六、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标准制作相关文件。

准予办理的,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结案表》上加盖局章,连同有关材料一并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不予办理的,制作《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等文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转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2、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

通知申请人领取《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结案表》或《行政服务申请退件通知书》等文书材料事项,申请人凭《收件单》和身份证明,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时限:2个工作日

七、公示与归档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土地利用科(耕保征地科)经办人员每周一将上周办理结果送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信息管理人员,信息管理人员应在本周内将办理结果在网络上予以公示。

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审批制度 篇五

事务所实行收结案审批制度。收结案审批制度是保证收案和办案质量、杜绝私自收费、避免利益冲突、执行主管律师制度及利于总结办案经验所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之一。

一、填写收案登记表

凡事务所或事务所律师接收的案件、项目都需填写收案登记表。收案登记表是事务所重要的业务资料,应由该案件、项目的引进律师认真填写。收案登记表中:

1.案件、项目的委托客户的名称、联系人、地址以及其他联系方式等资料应详细填写并应尽可能做到中英文对照(若承办过程中客户资料有变动,承办律师应及时作出更正);

2.该案件、项目的名称应为能概括其特征的简短说明;

3.该案件、项目中对方的资料,包括对方名称、地址以及其他联系方式也应尽可能详细填写;

4.律师工作内容栏应大致描述该案件、项目需要做的各项工作;

5.对于收费情况,应注明是一次性收费或是按时计收以及收费标准。若为一次性收费,应标明预付金是否约定及其金额。

二、立案员对所收案件、项目的审核

收案登记表由立案员统一管理。立案员在收到基本内容填写完毕的立案登记表后,对该案件、项目的立案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校对其与该收案登记表内容是否一致;

2.根据该表中客户资料对照事务所已有客户资料,检索该客户是否事务所新客户。若为原有客户,应审核该案件、项目收费标准是否与该客户的历史收费标准相一致,若不一致应将该情况标明交由主管律师审批;

3.根据该案件、项目中对方资料对照事务所已有客户资料,以确定其非事务所客户。若发现其也为事务所客户,应将该情况标明交由主管律师审批,以免因利益冲突给客户和事务所造成不良影响。

三、事务所主任对所收案件、项目的审批

立案员在对收案登记表审核完毕后,应将该收案登记表交事务所主任。事务所主任在收到该收案登记表后,应就以下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及确认:该案件、项目的客户与事务所已有客户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主管律师和承办律师是否已确定?客户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收费是否符合事务所收费标准?案件、项目引进人是否清楚?案件、项目是否有不能接受和立案的因素等。若经审核,该案件、项目符合事务所收案承办标准,事务所主任应签署和批准该收案登记表。事务所主任有权将收案登记表退回要求重审,也有权决定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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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立案件、项目编号和案卷

立案员在收到经事务所主任签字同意收案的登记表后,应对该案件、项目设立编号并开立案卷。编号分为客户号及案件号,都是唯一的和排序的。编号的案卷将交至该案件、项目的主管律师处作为该案件、项目的专用卷宗,以便统一管理。该收案登记表应一试四份,事务所主任、主管律师、财务部门及立案员各一份。主管律师和承办律师必须在获得案件编号后才能与客户签署律师聘请合同及收费,合同编号应与收案登记表编号一一对应。立案员对事务所主任要求重审的收案登记表,应按前述程序重审。立案员对事务所主任不予批准的收案登记表,应立即通知该案件、项目引进律师(若有)及主管律师,作好善后处理。

五、结案登记表和结案报告的填写

案件、项目结束后,承办律师应填写该案件、项目的结案登记表(参见附表)并起草结案报告。

1.结案登记表中:应标明客户编号和案件编号,以及该客户的有关资料;该案件、项目的收费情况应根据聘请合同或其他约定文件,在结案登记表中写明。

2.结案报告同样应标明客户编号和案件编号,以及该客户的有关资料;结案报告中需概述该案件、项目的工作情况和最终结果;客户对该案件、项目办理情况的反馈也应在结案报告中写明并应尽可能附有客户填写的法律服务质量反馈意见表。

六、主管律师对所结案件、项目的审批

承办律师在填写完毕结案登记和结案报告后,应将其交至主管律师处。主管律师对该结案登记表和结案报告进行审批和签署。如客户对该案件、项目有投诉或意见反馈,主管律师应在结案报告中写明并批注解决方法。

七、主管律师审批后的结案登记表和结案报告应一式三份,事务所主任、档案管理员、财务部各一份。档案管理员在收到该结案登记表和结案报告后,应从主管律师、承办律师处取得该案件、项目的案卷,并对其进行整理、装订成册,然后根据该客户和该案件、项目的编号按序归入档案室。对于结案报告,档案管理应按序放入活页夹,以便定期送事务所所属司法局备查。同时档案管理员应将该客户和该案件、项目的编号告知事务所电脑网络管理员,网络管理员根据其编号,对事务所网络文件数据库中有关该编号的有关文件进行整理和备份。财务部在收到该结案登记表和结案报告后,对该案件、项目进行结帐。

八、本制度将根据事务所发展需要,不时作出修订和完善。

九、本制度于______年______月经修订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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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结案报告 篇六

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结案报告

原告:杨绛,原名杨继康

被告:李国强和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钱钟书夫妇和女儿钱瑗(已故)与时任《广角镜》月刊总编辑的李国强是朋友关系,三人曾先后向对方寄送私人书信共计百余封。去年5月,中贸圣佳公司发布已故著名学者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公告。杨绛得知后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北京市二中院依法作出中贸圣佳公司不得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采用公开发表、展览、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钟书夫妇和女儿钱瑗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行为的禁令。

此后,杨绛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诉讼,请求判令中贸圣佳公司和李国强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以及合理费用5000元。

争议焦点:拍卖公司拍卖行为是否侵权?

第一种观点认为:北京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钱钟书手稿和钱钟书、杨绛及女`儿钱瑗书信的行为,涉嫌侵害杨绛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理由是:本案中的收信(或委托拍卖人)和拍卖公司在拍卖过程中,为达到宣传推广之目的,势必向社会公众展示信件原件或复制件,或者向公众提供该信件内容全部或部分的复制件。所有这些行为未许可,均涉嫌侵犯了书稿和书信作者依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所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和发行权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不能笼统地判定均侵害杨降先生的著作权。理由是:钱钟书和杨降先生在我国文学界有特殊地位和影响力,他们的这些书信中有关“对历史和学人的评判”内容,已经远远超出“私人”的范围,而具有社会公益性。这批东西的面世对钱钟书研究及现代文学研究均提供了一些新的资料,毕竟这么大规模的钱氏书信及手稿具有非常重要的文献价值和文学研究价值,而且均未曾公开过,社会公众有权知悉相关内容。因此拍卖公司的拍卖钱钟书和杨降先生有关书信的行为,并无不当,不应认定侵犯杨降的著作权。但钱钟书和杨降先生纯粹是有关私人事物的书信和其女钱瑗的书信,涉及个人隐私和著作权,应得到尊重和法律的保护,拍卖这些书信,涉嫌侵犯杨降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北京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如果拍卖钱钟书手稿和钱钟书、杨绛及女儿钱瑗的书信,则涉嫌侵害杨绛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但如果禁止拍卖则涉嫌妨害书稿和书信所有人的物权。对于本案第一个问题,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分析论证了涉案手稿和书信的相关著作权应归杨降先生所有,她有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阻止北京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涉案的手稿和书信。但是,如果阻止拍卖岂不是损害了手稿和书信所有人行使物权。既然客观上著作权和物权会产生冲突,化解冲突的方法,一是需立法“定分止争”,二是需要当事人互谅互让协商化解矛盾,三是由法官依法理,公平公正裁判。

法院审判结果及理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贸圣佳公司停止侵害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行为,赔偿杨绛10万元经济损失;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停止涉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共同向杨绛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公开赔礼道歉。理由如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书信均为写信人独立创作的表达个人感情及观点或叙述个人生活及工作事务方面的内容,是以文字、符号等形式表达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分别对各自创作的书信作品享有著作权,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涉案相关书信均为写给李国强的私人书信,内容包含学术讨论、生活事务、观点见解等,均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属于隐私范畴,应受我国法律保护。钱钟书、杨季康、钱瑗各自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贸圣佳公司未经杨季康许可,擅自向鉴定专家、媒体记者等展示、提供并放任相关人员在互联网上传播钱钟书、钱瑗、杨季康三人的私人书信及相关隐私,还对相关信息进行了大范围集中转载和传播,构成对相关权利人隐私权的侵害,造成了不良影响,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责任。李国强作为收信人,负有保护写信人通信秘密和隐私的义务,况且杨季康已于信中明确要求其将手中书稿信札等妥为保藏。基于此,李国强作为收信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以转让或其他方式使得涉案书信手稿对外流转,且未对受让人及经手人等作出保密要求和提示,导致后续涉案侵权行为发生,亦构成对杨季康涉案隐私权的侵害,依法应与中贸圣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中贸圣佳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杨季康作为钱钟书的遗孀、钱瑗的母亲,是其二人的近亲属,在二人去世后,有权就涉案侵权行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并有权依法继承钱钟书、钱瑗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保护其二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依法行使发表权。中贸圣佳公司作为拍卖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拍卖法规定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审查了委托人的身份证明、要求委托人提供与著作权、隐私权相关的其他资料等法定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中贸圣佳公司召开研讨会、向鉴定专家提供涉案书信,且未与专家就不得对外提供涉案书信等事项进行约定,也未对专家作出此类明示,以及通过其网站转载媒体相关文章等行为,侵犯了杨季康等人对涉案书信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酬权及杨季康等的隐私权.鉴于本案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故原审法院根据涉案书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中贸圣佳公司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的时间、规模、性质、情节等因素,酌定10万元的著作权侵权赔偿;并根据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尚属恰当。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笔者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对拍卖行为,不能笼统地判定侵害杨降先生的著作权及隐私权。理由如下:

首先是关于著作权的问题。在这里笔者将拍卖的物品分为两类:一类是手稿,一类是书信。

针对手稿:手稿主要包括钱钟书先生的《也是集》手稿和杨绛先生的《干校六记》手稿。钱钟书的《也是集》由上世纪80年代初论文三篇加摘选《谈艺录》补订本组成,此书已于1984年由香港广角镜出版社出版。杨绛的《干校六记》

写于1980年,最早由香港《广角镜》杂志1981年4月号刊登,后由三联书店1981年初版。因此,中贸圣佳公司对《也是集》手稿和《干校六记》手稿的拍卖不侵犯作品的发表权。

针对书信:从内容分析,据法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要三个条件:

1、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2、独创性;

3、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第1个条件和第3个条件都很好理解,关键是第2个条件各个国家的把握都不同。独创性,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独”,即自己独立完成;一个是“创”,即有独到的见解、与其他作品有不同之处。独创性的标准各国不同:在德法等大陆法系独创性的标准比较高,英美等英美法系独创性的标准比较低。然而根据目前中国著作权法关于独创性的标准一般认为跟英美法系国家一样比较低,即满足基本的独创性即可以。比如小孩子写的作文,可能写的并不好,但是只要他独立完成了,并且有一定的内容,会被认为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书信一般情况下会认为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本案中所涉及的书信从内容上看,是文字作品,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可以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等,本案涉及到的著作权应该有发表权、复制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不过从信件的形式上分析,钱的书信是用毛笔或钢笔所写。钱钟书作为一代大家,文章与书法俱佳。书法既有语言文字所具有的使用价值,也具有欣赏性的艺术价值。钱的信札可以作为《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当这些信札作为美术作品时,“《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因此,作为美术作品的信札,李国强拥有这些信札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可以行使钱的书信的展览权,故一审法院判决将涉案书信均认为是文字作品,而对美术作品却只字未提,未免有失偏妥,不过李国强不可行使其他的著作权。此案中拍卖公司未经杨绛的同意,公开展示标的,确实侵犯了杨绛其他的著作权利。

最后是关于隐私权的问题。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普通民众的隐私权不同。钱钟书与杨绛在文学领域、社会地位和影响力上都有特别的位置,书信中有关“对历史和学人的评判”内容,已经远远超出“私人”的范围,而具有社会公益性。当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民众的知情权发生矛盾时,多以尊重民众知情权为主导,这体现的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公众人物所具有的影响力,使他们的私生活,会对社会和民众构成影响和示范,所以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限制,其实也是社会监督的一种方式。故拍卖公司拍卖这些书信时,是不侵犯其隐私权的,至于其他书信的拍卖,未经杨绛的许可,公开展示,确实侵犯其隐私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不能将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笼统地认为均侵犯杨绛的著作权与隐私权。

【此外,笔者从本案中得到颇多启发,觉得我国的相关法律有待完善。以下是笔者的建议,由于笔者学识较浅,难免有些失妥之处:

其一,关于作品独创性的标准我国著作权法一直未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学者普遍认为采取英美法系的较低标准,而实际操作中也是如此,笔者认为这不妥。就拿本案来说,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书信皆是作品,这不大合理,比如钱瑷关于购买书籍的书信,针对的都是事实。笔者认为书信作为一种应用文, 其形式上具有

一致性, 如果对内容采取较宽泛的标准, 一则较易引起纷争, 使得社会成本增加, 二则会导致大量毫无造性的作品产生, 而偏离著作权法保护的初衷。独创性应包括独立和创作两层含义, 除要求作者独立完成作品以外, 还要求作品具有创作成分。因此, 书信并不一定都应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但具有独创性的书信则是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书信作品的作者自然就享有著作权。因此,笔者希望对于作品的标准应该作出明确的规定,采取较高的标准。

其二,是对于同一物品同时满足著作权法规定的不同作品种类时,其权利冲突的解决问题。比如,本案中某些书信既构成美术作品又构成文字作品时,美术作品的展览权与文字作品的发表权如何协调?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这就意味着若这件美术作品从未发表过,其以展览形式的发表权也应包含在展览权而转移到原件所有人处。可见展览行为是典型的美术作品的发表方式。这样一来,符合不同作品种类的书信在行使美术作品上的展览权时势必会与其文字作品的发表权相矛盾,那么究竟哪个权利优先行使?要么是限制作品原件所有人的权利,要么是限制作者的权利。笔者希望在今后的立法中立法者应考虑到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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