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共10篇)
1.烟台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篇一
烟台市牟平区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有序合理建设和安全运行,逐步将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管理纳入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施工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公共停车场、街头空地、路肩、边坡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道路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路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以及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工程。
第四条 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服从城市规划,服从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 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负责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管理和综合协调,并牵头组织实施。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管理和公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路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以及工业等道路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各管线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道路、广场等市政建设工程在编制工程规划时,项目法人应同时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规划,报规划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地下管线规划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工程许可、施工及验收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的主要道路、重要地段内以及需按规划控制的区域,各类管线(电力10KV以下包括10KV)均应敷设地下,不得架空敷设。已有架空管线应随道路等市政工程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规划实施前,因特殊需要并经规划部门批准,可允许设置临时架空管线;道路等市政工程规划实施时,临时架空管线应随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第十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管线工程,需持有关文件(包括管线工程规划申请表、管线工程位置地形图等资料)和初步设计方案,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部门审查后,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管线设计。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国家技术规范进行设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持管线工程设计图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后,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持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设计图、道路挖掘申请、施工方案以及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的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到城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许可手续。需要挖掘机动车道,影响道路交通的,建设单位应先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城管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后,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批准,核发《道路挖掘许可证》,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不予许可的,应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管线施工单位在道路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向城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范围和期限作业,建设现场需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护栏,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夜间应在建设现场周围安装红灯以示警戒。待埋设的管线材料和挖掘的物料应按指定地点集中堆放。如遇到测量标志、管线、文物古迹等,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测量单位应按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进行跟踪测量。管沟恢复按规定夯实压平,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工程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规划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在5日内向城管部门申请验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放、验线记录表;
(二)管线竣工现状图和地下管线地上安全标志图;
(三)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提交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城管部门在接到上述资料后,应当及时组织规划、城建档案等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综合验收,管线单位应将验收资料同时报送区城市建设档案馆存档。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按照城管部门的要求在地上设置管线安全标志;原有地下管线工程没有地上安全标志的,应及时补设。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的,城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应当在道路等市政工程建设计划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各地下管线单位。各管线单位必须确保地下管线与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城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加强道路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确保道路地下管线按照要求及时敷设。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后,应按照抢修预案先行组织抢险排危,涉及道路挖掘和地下管线位置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规划、城管等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非开挖工艺。
第二十二条 各类管线工程建设应严格按规划建设程序办理。在有条件的地方,应推行水、电、路、气、暖统一规划,同步建设,避免重复挖掘,节约建设费用。
鼓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管沟),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凡敷设综合管廊(管沟)的地段,不再审批弱电等单项管线。
第二十三条 城管部门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等资料输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因改造、维修地下管线使管线空间位置发生变化或管线附属设备设施增加、减少,地下管线单位应在改造维修完工后5日内将变化后的数据资料报送城管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规划、城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技术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施工、采取安全措施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依法进行处理。
建设单位对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安全全面负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加强地下管线工程规划的执法检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报送应当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有关数据资料的,由城管部门通知限期报送,逾期不报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公布实施后,以前已敷设的管线,各管线建设单位要限期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度假区、沁水韩国工业园、台湾工业园的地下管线管理,由各管理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牟平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5日起施行。
2.烟台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篇二
烟台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是2004年经烟台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金5亿元, 公司的主要职能是承担烟台市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融资和建设任务, 公司直属烟台市市政府, 由烟台市发改委代管。截止2013年6月末, 公司资产总额261亿元。公司成立以来, 已累计筹措各类建设资金200多亿元, 用于潮水新机场、铁路、海阳亚沙会、APEC会展中心、滨海路、夹河辛安河改造等近70个项目建设, 并承担建设了烟台火车站改造、烟台东部海洋经济新区基础设施、海洋经济发展中心、海洋经济总部基地、海洋创业服务大厦等重点项目, 极大改善和提升了烟台市城市形象和基础设施。目前, 该公司致力于打造的烟台海洋经济发展中心, 必将确保精品工程, 构筑绿色生态城市商务新地标。
2012年5月, 烟台市政府对烟台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实施市场化改革, 明确提出将其公司打造成按市场机制运作的大型国有实体公司, 主要承担政府经营性、准经营性及政府指定的非经营性项目的运营、投融资和建设任务, 开展土地一级开发和特许经营业务, 开展烟台东部新区的开发建设等任务, 打造绿色生态建筑, 打造绿色生态城市。目前, 城发公司已有全资子公司3家、参股公司6家, 正在组建控股公司2家, 多元化投资和经营格局初步形成。
2011年, 国务院批复的《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促进海域使用权依法有序流转, 创设海洋产权交易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随后印发实施《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试点工作方案》, 《方案》确定在烟台筹建全国唯一的以海域使用权交易为主的“海洋产权交易中心”。为推进国家试点政策尽快落实, 烟台市委市政府决定:烟台东部海洋绿色生态经济新区建设“烟台海洋产权交易中心项目”, 由烟台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实施建造。
该项目位于东部新区滨海东路以南, 东环北路以西, 烟霞大街以北, 蓝海路以东的地块内。项目于2013年开工, 2013年12月26日三座大楼主体全部封顶, 目前正在进行大厦幕墙、内外饰、智能化、电梯、消费、空调、室外配套、动力站、地下车库、给排水及供暖等, 按照建设, 计划2014年底全部投入运营。规划构建海域、海岛使用权出让、海域海岛使用权流转、海洋资源开发权交易、海洋知识产权交易、海洋排污权交易、国际海洋产权交易等六个平台, 主要包括产权交易大厅、交易中心及会员单位办公区、银行等中介机构服务区、业务洽谈区、东部新区及海岸线展示区、信息发布区等。烟台海洋产权交易中心功能定位为海洋产权交易、配套商务服务、休闲办公等, 主要面向涉海企业以及提供配套服务的金融、证券、保险、基金、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公正、鉴定、法律咨询等单位。该项目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内唯一海洋产权交易平台, 也是在国务院批复的多个海洋经济区域发展战略中唯有烟台市可以开展先行先试的创新试点政策, 经济战略地位非常突出。
国家的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战略计划, 肩负着探索海洋经济发展新模式、新路径、新机制的重任, 是加快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 促进海洋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 是打造绿色生态建筑绿色生态城市与环境的千年难逢的绝佳良机, 烟台市亦是重要的一环, 烟台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加大力度实施。
烟台东部海洋经济新区核心商务服务平台, 所处的烟台东部海洋经济新区, 是烟台市委、市政府举全市之力重点打造的“一号工程”, 近两年, 烟台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投入300亿元将其建设成为烟台区域多极崛起发展格局中的“领先一极”。烟台海洋经济发展中心作为新区最先启动公共服务平台和商务地标, 也是新区发展的核心与中枢, 汇集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厚爱与支持, 未来发展潜力巨大。
烟台东部海洋绿色生态经济新区, 区位交通优越, 位于山东半岛东部, 濒临黄海、渤海, 与日本、韩国隔海相望, 与京津、东北地区遥相呼应, 是山东省面向东北亚对外开放的前沿, 区位优势得天独厚, 对外联系通道高效便捷, 烟威高速和滨海高等级公路位于南北两侧, 即将投入运行的青烟威荣城际铁路将使其融入胶东半岛“一小时”经济圈, 距莱山国际机场和国家一级口岸烟台港芝罘湾港区均为半小时车程, 推进中的龙烟铁路、潍莱高铁、环渤海高铁、中韩跨国海上火车轮渡、渤海海峡跨海通道等重大交通设施, 将进一步提升新区的交通优势。
烟台东部海洋绿色生态经济新区, 配套资源丰富, 处于烟台国家创新型城市核心区内, 紧邻国家级高新区和高校院所聚集区, 科技教育资源密集;周边环境秀美, 距海500米, 国家级养马岛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昆嵛山自然保护区、中国第一深海温泉以及三八河生态湿地公园、黑松林、海景沙滩环绕周边, 山海岛泉河湾林滩浑然一体;区域配套日臻成熟, 龙湖滨海生态城、中冶国际商务城、中盛国际海景酒店、国际高尔夫球场、游艇码头等项目配套连接成片, 繁华商圈指日可待。内部功能完善, 管理咨询、金融服务、法律服务等生产性服务机构以及酒店公寓、商贸餐饮、休闲娱乐等生活性服务设施齐全, 打造全方位、多业态、复合式高端商务平台。
根据《烟台东部海洋经济新区产业发展规划》, 新区按照“轴线展开、组团开发”的思路, 支持能力强劲, 沿海上、滨海、陆地自北向南分层开发, 自西向东按时序梯次推进, 构建“一区一城、两轴三园”的产业发展格局。作为整体布局核心的烟台海洋经济发展中心, 周边规划有滨海旅游商务区、沁水新兴产业园、低碳环保产业园以及卢山生态休闲产业园、金山湾生态城, 将为项目未来发展提供强大的产业驱动力。
烟台东部海洋绿色生态经济新区是市委、市政府“一号工程”, 发展前景明朗, 近几年烟台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投入300亿元重点打造, 确保起步区实现“一至两年起步成势, 三至四年快步成形, 五至六年健步成城”的发展目标, 人口将达到30万人。烟台海洋经济发展中心是起步区的地标建筑, 也是起步区的核心与中枢, 未来发展潜力巨大, 先期入驻可以获得升值和发展双重收益。
作为全国唯一的海洋产权交易政策试点, 其历史意义巨大。该项目运营后, 将打造“立足山东、服务全国、面向世界, 开放型、综合性的海洋产权交易中心”, 围绕海洋生物、海洋装备、海洋新材料、海洋遥感信息等技术领域, 针对海洋能源技术、海水利用产业、海洋勘探开发业、海洋空间利用、涉海金融服务业、保险服务业、海洋监测和探测技术、海洋生态、海水养殖业及水产品加工业等涉及的知识产权, 以及企业发展过程中涉及排污权转让、海域开发、涉海知识产权转让、涉海资源盘活等方面, 为涉海企业提供产权交易、融资和价值评估服务, 促进海洋资源及海洋产权的开发和共享, 推进相关领域企业的创建和发展, 降低产权交易的成本与风险。
海洋产权交易中心的建设, 对于优化配置涉海自然资源、生产要素、企业产权流转, 提高海洋资源利用效率, 加快海洋科技成果转化, 推进海洋新兴产业培育以及完善海洋开发投融资市场, 推动烟台海洋经济发展, 促进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 打造绿色生态城市, 加快国家海洋经济国际化进程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3.烟台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篇三
关键词:烟台国际葡萄酒博览会;会展;城市形象;塑造
引言
会展业作为“经济助推器”和“城市面包”,以其直观性、整合性、交流性和聚焦性等特征,不仅能有效地传播信息,促进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交流,带动相关产业的發展,还能改善城市环境,改进市民的生活方式等等,对城市形象的方方面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而通过会展塑造城市形象也已成为一种趋势。[1]由于烟台对中国葡萄酒工业所做出的杰出贡献,1987年,国际葡萄·葡萄酒局(OIV)正式命名烟台市为“国际葡萄·葡萄酒城”,成为亚洲唯一一个获此殊荣城市,自此烟台市政府和人民一直致力于烟台市国际葡萄酒城形象的塑造,而烟台国际葡萄酒博览会的举办是塑造葡萄酒城最强有力的方式。
1国际葡萄酒博览会对城市形象的提升效应
烟台国际葡萄酒博览会举办七届以来,始终致力于“弘扬品牌、传承文化、共谋合作”三大主题,办展的档次和规模不断提高,活动内容丰富多样,包括专业活动、论坛研讨、比赛和节庆活动等,对烟台城市形象具有显著的提升。
1.1提升葡萄酒城形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酒博会举办期间,烟台受到国内外各路媒体广泛关注,以第七届烟台国际葡萄酒博览会为例,中央主流新闻媒体、省内重点新闻媒体、国内知名行业媒体、海外主流媒体等海内外50多家媒体的近百名记者参会采访报道,截止7月8日,海内外媒体共刊播各类文字、图片、视频稿件1300余篇次,知名网络媒体转载此次活动的相关新闻报道多达3万余篇(条)[2],展现了亚洲唯一国际葡萄·葡萄酒城的风采,进一步提升了烟台在海内外的美誉度和影响力。
1.2美化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酒博会筹办期间,烟台市专门成立了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景区建设、城建和环境整治、旅游接待服务、安全保卫等专门委员会,分工负责各项筹备工作。此外,也对五星级宾馆、大中型购物中心、会展交通设施等进行不断地完善。目前,全市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已达到88个,其中五星级4家、四星级14家、三星级以下70家,加上各类社会宾馆,可同时为10万人规模的大型会展提供服务。[3]
1.3提高城市文明素质,增强城市凝聚力
在展会举办期间,世界各地参展客人聚集在举办城市,城市居民的文明形象和内在素质会通过这种交往得以传播,市民的文明素质得到了明显地提高,举办城市的人文精神在行为、心理和观念等层面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4]此外,酒博会的开展能够使得烟台市民通过发现和接受城市中方方面面的变化,增强市民的归属感、优越感和自豪感,让市民在无形中为烟台市葡萄酒城的塑造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2 葡萄酒博览会在城市形象塑造方面存在的问题
2.1官方网站设计欠佳,影响群众对国际葡萄酒博览会的了解
首先,网站缺乏相关的视频宣传板块。烟台国际葡萄酒博览会的官方网站中几乎查找不出历届酒博会的现场视频资料或者宣传视频资料,只有一些图片和文字等静态的介绍和报道,这样容易造成网站浏览者的视觉疲劳,限制烟台国际葡萄酒城形象的宣传。其次,相关的新闻报道缺乏完整统一的数据信息。浏览历届葡萄酒节的总结报告时可知,报告的内容框架虽大致相同,但是在查找相关的数据时,却发现无法查找到统一的历届博览会的展会规模,参展人数,贸易成交额等具体数据,尤其就前五届国际葡萄酒节而言,相关的数据资料更是十分匮乏,这就会造成人们对葡萄酒博览会的整体认知出现障碍。
2.2活动内容设置欠合理
前五届烟台市举办的国际葡萄酒节时间长、节会活动内容丰富,能够满足游客和市民的娱乐需求,但是不能满足人们的求知需求。葡萄酒产业高峰论坛云集了来自国际国内的专家学者,是人们获取葡萄酒专业知识,葡萄酒产业前沿信息不可多得的机会,许多市民纷纷要求参加,也不乏远道而来的取经者。然而,高峰论坛并不向普通群众开放,也没有编撰论坛文集等相应资料满足市民要求。这种对市民求知欲的忽视会使得烟台市葡萄酒文化得不到良好的普及,从而对葡萄酒城形象的塑造造成消极影响。
2.3缺少专业性的会展组织机构与人才
会展业是一个涉及面广、专业化程度高的行业,需要一大批专业人才。对于葡萄酒博览会而言,还需要熟识葡萄酒文化和会展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然而,烟台市葡萄酒博览会多是以“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模式开展的,缺乏专门的会展机构的组织,从业人员的素质较低,大多都没经过专业培训和相关课程的学习,限制了葡萄酒博览会的高层次、高品质地发展。
3 结语
中国是一个拥有13多亿人口的消费大国,是全球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消费能力也随之上升,而葡萄酒也不再是高端产品的象征,开始进入普通消费者的家庭。烟台市应该抓住当今消费转型的机遇,致力于国际葡萄·葡萄酒城形象的塑造。然而目前烟台市还没有叫响“国际葡萄·葡萄酒城”这张城市名片,国内了解烟台是“国际葡萄·葡萄酒城”的人很少。所以,现阶段应该充分利用国际葡萄酒博览会来提升烟台国际葡萄酒城的城市形象,同时也应该看到历届烟台国际葡萄酒博览会在烟台城市形象塑造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只有这样,烟台国际葡萄酒博览会才会在城市形象塑造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徐叶,会展对城市形象的塑造作用.浙江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8;
[2]第七届烟台国际葡萄酒博览会官方网站,网址:
http://www.wine-china.org/detail.asp?id=142.;
[3]王言秋,推动烟台会展业向高端产业发展的探讨[J].烟台职业学院学报,
2010,16(2);
[4]田书芹,王东强,会展业:提升城市品牌形象竞争力的平台[J].浙江旅游职
业学院学报.2008(4):34-38;
作者简介:宋艳,四川大学历史文化(旅游)学院2013级旅游管理专业,研究方向:旅游规划与旅游资源开发
4.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绿化企业 篇四
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园林施工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健全园林施工企业诚信体系,规范园林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园林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考评的信用信息是指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在开发区规划范围内承担政府投资工程的园林施工企业,在施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开发区建设业联合会负责开发区内园林绿化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开发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负责信用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信用信息通过建设、劳动、公安、信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提供、企业自行申报、建设单位征询、公众投诉、媒体公开发布等方式征集。
第五条
信息征集的依据:
1、政府部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表彰决定,授予相关称号的文件以及出具的相关证明;
2、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诉讼裁决或判决书;
3、行业管理记录、建设单位及用户评价记录等;
4、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六条
信息公布期限:
1、优良信用信息正常公布期限为一年,公布期限起始时间自相关决定文件生效之日起计算。
2、不良信用信息的正常公布期限为一年,对社会影响大、影响周期长的不良信用信息公布期限延长至三年以内,公布期限起始时间自不良行为相关文件生效或不良行为事实认定无误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记分制度,信用基础分为100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
第八条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由高到低,分为AAA级信用企业、AA级信用企业、A级信用企业、B级信用企业四个信用等级。
1、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内的信用记分排名在前15%;评价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10分(包含10分)。
2、AA级信用企业。评价内信用记分达不到AAA级标准,信用记分排名在前30%;评价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15分(包含15分)。
3、A级信用企业。评价内信用记分达不到AA级标准,信用记分不低于90分;评价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包含20分)。
4、B级信用企业。在评价内信用记分达不到A级标准的企业。
第九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AAA级的企业,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优先推荐参加优秀企业评选;在资质升级、增项中优先考虑。
第十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B级的企业,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重点加强监管、检查;不推荐参加任何优秀评选活动。信用计分低于80分或连续两年评定为B级的,区内企业资质考核定为不合格并限制承担新工程,区外企业清出开发区建筑市场。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规模和难易程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AAA级的企业,在下一招标投标中给予加1-2分的奖励(该奖励限使用5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AA级的企业,在下一招标投标中每次给予加0.5-1分的奖励(该奖励限使用5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为B级的企业,不得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招投标,在下一社会投资工程招标投标中给予扣1-2分的处罚。
第十二条
在开发区注册登记的外地企业,除在当地媒体公布其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外,由建设主管部门将其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转至企业资质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信用信息情况。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提供部门、信用评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开发区园林绿化企业
信用评价记分标准
一、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记分制度,信用基础分为100分。在考核内按照履约能力、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良好行为、公益行为等四个方面给予加分,不良行为等方面给予扣分。
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企业获得建设行业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按照同级政府部门减半计分。
(一)履约能力
1、人员配置及社保缴纳情况。企业按照管理规定要求配备足额的项目管理人员,取得项目经理资格且在当地劳动保险部门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一年的,每人加1分,最高加5分。
2、本企业在开发区工程施工纳税超过30万元的予以加分,每超5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只计算增值税凭证)
(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
1、企业在开发区施工的工程获国家园林绿化优秀工程奖、园林绿化示范工程加30分;获得省级园林绿化优秀工程奖、园林绿化示范工程加15分。
2、在本第三方评估检测中,综合排名为前5名的企业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1分。
3、企业经营行为在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中获得表彰的,依据文件要求进行加分。
(三)企业荣誉
1、企业在开发区施工的工程或经营行为获得国家、省、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表彰奖励的,分别加20分、15分、10分、5分;获得国家、省、市、开发区行业内相关部门(协会奖项需经区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5分、10分、5分、3分。
2、企业积极参加行业内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每次加1分,取得奖项的每次加2分。
(四)公益活动
开发区内慈善救助捐赠、社会公益捐赠等(以民政、慈善发票为准),捐助5000元以上的加1分,1万元以上的加2分,超过1万元部分每万元再加1分,最高加5分。
二、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在考核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扣分。
1、企业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受到查处被通报的,减10分/次。
2、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问题引起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减5分/次。
3、因施工单位工资发放不及时,出现上访事件,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结的,减2分/次;出现群体上访事件的,减5分/次;因施工单位监督检查不到位,无劳动用工合同,无真实有效的工资发放记录,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出现包工头携款逃逸行为的,减5分/次;出现越级上访事件的,减5分/次。
4、企业在施工、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各种合同约定或签订违法、虚假合同,被相关部门查处的,减5分/次;因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工人工资的,减5分/次;被司法机构判决后拒不执行的,追减10分/次。
5、企业施工的工程投入使用后,在养护期内因质量问题、养护问题等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减2分/次,不及时整改的,追减2分/次。
6、在第三方评估检测中,公布排名倒数后3位,且评分低于70分的企业分别减6分、4分、2分。
7、在市场综合执法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根据情节按照通报内容进行减分。
8、其它不良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发文要求扣减分数,按文件要求进行扣减。
5.烟台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篇五
社会各界可通过电子邮箱、电话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8月24日。
联系人:林常青,电子邮箱:2186732680@QQ.com,电话:6631815。
6.烟台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篇六
(2003年7月30日 烟政发〔2003〕1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 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先地上、后地下的原则,充分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地下水。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实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七条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浪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检举、揭发和控告。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县市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服从防洪的规划要求。
第十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
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县市区、各行业的需要。
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开发调度、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市、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其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兴建取水工程,必须按照管辖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辖、申报的权限为:
(一)兴建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含)、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含)取水工程以及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大型灌区取水工程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审批;
(二)兴建日取地表水2万立方米(含)至4万立方米、地下水3千立方米(含)至2万立方米取水工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审批。
(三)兴建日取地表水2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3千立方米以下取水工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承揽凿井取水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资质证书和施工许可证;外地来本市承揽凿井取水工程的单位,必须事先到施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验证,经批准核发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承揽工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量、水质监测站网,承担水量、水质预测预报工作。对河流、水库、城乡供水水源地及企业自备水源实施定期监测。对承担水质监测评价的单位实行计量认证制度。
第十九条 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第二十条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修订完善市确定的大中型河道、水库的水功能区划,报市政府批准。跨县(市、区)的河道、水库的水功能区划,由有关的河道主管部门会同河道、水库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河道、水库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二条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河道、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对超标准排污严重影响水体用途的,应当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养殖生产活动,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对地下水超采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取水单位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利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地表水进行回灌补源。
第二十五条 在地下水超采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海水入侵。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工程设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水工程实施保护。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商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四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同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应当依据水资源的供求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按照水资源供需协调、综合平衡、保护生态、厉行节约、合理开源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条 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跨县市区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预测来水量,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
第三十二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十三条 直接从河流、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并缴纳水资源费。农村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于直接从河流、水库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十五条 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三十八条 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意见,并附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第三十九条 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按价格管理权限,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应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由水工程管理单位商用水户自行确定水费价格,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四十一条 要建立节水型社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和支持推行节水项目建设和节水技术。
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对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对城镇居民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四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第四十三条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地点、取水期限、取水方式取水;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权限、时限,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审取水许可证,不得擅自转售水。取水许可证不得复制、涂改、出租、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装置,应保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更换,应按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取用水资料,按要求对水质进行定期化验。
第四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水资源紧缺时,有关部门可以核减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计划,有关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在地表水丰沛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关停地下取水井,涵养地下水,改善水环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7.烟台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篇七
一、“省直管县”要求城市品牌重塑要有区域新定位
目前, “省直管县”的类型因各地情况差异较大而不尽相同。有些地区在财政体制上实行省对县直接管理, 这以浙江为代表;有些地区则在行政体制上实行直管, 这以海南为代表。这两个省的共同特点是省域面积较小, 而对于大省“省直管县”改革目前还没有一个很成熟的模式。但“省直管县”未来的发展方向是从财政省管到行政省管, 即改革的长期目标是实现三级财政和三级政府管理体制。也就是说,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到位后, 省市县行政管理关系将由目前的“省—市—县”三级体制转变为“省—市、县”二级体制, 即“省直管县”的核心是要把市县关系从上下级关系转变为“兄弟关系”。今后省直管县, 市只管市区。由此, 未来烟台城市品牌塑造的区域定位不是6区、1县、7个县级市, 而是6区。
二、“省直管县”要求对已有城市品牌要有新认识
近些年, 市委、市政府对于城市品牌塑造一直高度重视, 也取得了一定成效。相继推出“烟台如此多娇”、“新兴的亚太经贸城”、“滨海仙境, 和谐烟台”、“人间仙境、葡萄酒城、魅力烟台”、“面向日韩的制造业基地”、“开埠历史文化名城”等城市形象品牌。我认为, 这些城市形象品牌一方面没有真正提炼出烟台这座城市的个性与灵魂, 关于这方面已有许多学者和官员探讨过, 这里不再赘述;另一方面现有的一些城市品牌也与“省直管县”改革不相适应。比如, 从2007年开始, 烟台市连续三年在央视推出“红、金、紫、绿、蓝”五种色彩贯穿, 主题语为“烟台如此多娇”城市形象宣传片, 广告中的五种色彩分别代表五种产业和资源优势, 但有一些不是未来烟台的特色。众所周知, 烟台是经济强市, 但烟台是县域经济发达, 而中心城市比较薄弱。一直以来, 烟台在感受来自强县的挑战。这种挑战不仅是经济上的, 也包括县域个性的张扬和品牌打造。如栖霞市的“走遍天下, 唯有栖霞”、“中国苹果之都”;蓬莱市的“人间仙境”;招远市的“中国金都”;莱州市的“中国石都”等等。在“省直管县”背景下, 随着县级权限的扩大, 在品牌塑造上县域会更加强调突出自身的特色。也就是说, 原有品牌的一些概念会被肢解。因此, 需要对已有品牌进行梳理, 以六区为基点进行品牌重塑。
三、“省直管县”要求城市品牌重塑要有新思路
一个好的城市品牌必须具有凝聚力、吸引力和辐射力, 这“三力”集结起来就会大大提升城市的竞争力。为此, 烟台城市品牌重塑要树立“五有”理念:
1.“有位”。
所谓“有位”, 是指城市品牌的确立要准确把握城市定位, 真正体现自身的竞争优势, 要具有竞争力。所谓城市定位, 就是充分挖掘城市的各种资源, 按照唯一性、排他性和权威性的原则, 找到城市的个性、灵魂与理念。城市品牌存在的价值是它在市场上的定位和不可替代的个性。准确的城市定位, 是烟台城市品牌重塑首要考虑的问题。目前, 烟台已有的品牌定位分散而不集中, 粗放而不精细。因此, 虽然也做了不少广告, 但没有达到一提广告语就让人想到这就是烟台的境界。因此, 烟台城市品牌的重塑, 一定要注意解决好这一问题。其实, 烟台所获得的许多荣誉可以表明, 烟台还是有许多文章可做的。但这些荣誉只是一种称号, 还不能简单地将其作为城市定位。比如, 烟台市曾获中国最佳魅力城市、联合国人居奖、全国文明城市、全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卫生城、中国十大最美丽城市等等。我们不能单纯以这些荣誉来宣传这座城市, 而要从这些荣誉中找出城市的魂。譬如, 烟台的“魅力”究竟在哪?烟台的“人居”环境最引人入胜的东西是什么?烟台“最美丽”的本质是什么等等。要通过深层挖掘、整合、凝炼, 形成一个表述简炼、通俗易懂、朗朗上口、易于传播的城市定位。只有这样的定位, 才能“落地生根”。
2.“有神”。
所谓“有神”, 是指一个城市要通过品牌塑造让其市民对这座城市形成深层的精神归属感。为此, 城市品牌的重塑要把“神”这一精神层面的打造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城市本身具有物理属性与文化属性。自然条件、建筑、道路等, 构成一个城市的物理属性;人们之间以及人们对一个城市的情感、认同、归属感等构成一个城市的文化属性。一个城市的存在离不开物理属性, 但一个城市的发展与繁荣尤其离不开文化属性[1]。城市精神就是文化属性的集中体现。什么是精神?城市精神就是城市一切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果的综合反映和内在精髓, 是一个城市发展的灵魂。每个成功城市的这种精神力量都是独有的。而城市精神的构建必须抓住城市的“根”, 这条“根”就是城市自己的历史。否则, 将会形成千“城”一面, 进而失去城市自身的发展动力。国内一些大的城市已有意识地构建城市精神。烟台市早在2004年就开展了“烟台精神”大讨论。在市第十一次党代会上, “创新, 拼搏, 协作, 包容”的“烟台精神”首次被写进市委工作报告。但从目前广大市民的了解和认知来看, “烟台精神”离“成为高扬于市民心中的一面旗帜”还有距离。
3.“有效。
所谓“有效”, 是指品牌得到社会公众、投资者甚至国际社会的认同。如果打造出来的城市品牌, 市民和外界公众不能认同, 那么花再多的钱进行主观的硬性宣传, 也叫不响、传不开, 必然生命力不强, 不能达到城市品牌应有的效果。
4.“有利”。
所谓“有利”, 是指城市品牌定位和推广要有“盈利”性, 即能够给城市带来现实或潜在的收益。目前, 城市品牌战略已成为城市发展的驱动力, 其目的都是为了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及增长潜力。所以, 城市的品牌打造一定要考虑它对城市的整体发展会带来哪些影响, 具有什么样的推动作用, 而不是图“虚名”。
5.“有力”。
所谓“有力”, 是指城市品牌的推广要有力度, 其传播要能够抵达目标市场或目标受众。为此, 一要针对目标受众制定推广战略, 确定推广目标和以期达到的效果;二是制定科学而系统的推广策略, 确立多样化、全方位的多个推广方案, 探索有效的推广路径;三要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组织实施;四要注重实施效果的反馈, 将一些实施效果好的方案和路径逐步固定下来, 并在实践中完善和扩展。要建立完善的、科学的效果测评标准。通过规定的标准来对推广工作进行效果测评, 这一方面可以知道推广的效果, 另一方面可以为下一步工作提供指导思路
四、“省直管县”要求城市品牌重塑要有新机制
机制是品牌重塑工作的保证。有了科学合理的机制, 就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我认为, 机制的构建要系统化、全面化, 目前应突出抓好如下两点:
1. 成立相关机构, 如城市品牌重塑与推广办公室。
城市品牌重塑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公共事业, 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所以, 建议择机成立城市品牌重塑与推广办公室, 其组成人员包括官方、专家、市民。城市品牌的重塑, 专家的论证决策十分重要, 它有利于提升和深化品牌的内涵。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时代, 城市间的竞争已从国内扩展到国际, 所以, 城市的规划发展必须具有世界眼光。由此, 专家队伍的组成除了本土专家外, 可以考虑聘请国际性的专业公司参与, 听取世界著名专家学者的意见。市民是城市的主人, 同时也是城市品牌推广的客体或受众, 因此城市品牌建设应充分重视市民感受, 广泛征求市民意见, 体现市民意向, 获得市民支持, 求得最大限度的品牌认同。官方的组织号召则是连接专家和市民的纽带, 是品牌重塑顺利进行的保证。官方人员的组成涉及宣传、文化、体育、建设、规划、交通等等多个部门。进行城市品牌重塑和推广工作, 需要进行各个部门工作的协调, 相关部门还须要授予办公室一定的权力, 建议最好由主要领导直接担任负责人来协调工作的开展。同时, 要有资金保障, 专款专用。目前, 部分城市已成立了专门机构服务城市品牌的提升, 如城市品牌委员会、文化工作委员会等, 基本上是当地的书记或市长亲自挂帅, 每年拨款几百万到数千万不等用于城市品牌的提升。
2. 构建城市品牌塑造与推广的长效机制。
城市品牌是一个逐渐成长成熟的过程, 其塑造与推广需要经年累月的坚持, 也许不是一届政府的工作就能达到一个理想的高度。所以, 不能把提升城市品牌的希望寄托在做一次广告或举办某个活动上。正确的思路应该是积小胜为大胜, 形成“滚雪球”效应。例如, 夏季达沃斯论坛的发源地———瑞士小城达沃斯, 其品牌的建立就是从最初的“欧洲管理论坛”开始的, 经历了较漫长的累积过程, 16年后才形成自己的品牌。品牌好与不好是创意的问题, 但是能不能坚持则是体制机制问题。因此, 要通过机制的构建, 保障品牌塑造与推广的持续性。
参考文献
8.烟台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篇八
(2004-05-20 09:55:53)
为适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妥善安置接近退休年龄和身体有病的公路老职工,增强单位内部活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促进公路事业发展,经市局研究,在全局一般干部、工人中实行内部退养制度。为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内退条件
1、一般干部和工人男性年满55周岁(养路工年满50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0周岁、工人年满45周岁的(养路工年满40周岁)。
2、一般干部和工人因身体原因,长期病休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干部年满45周岁、工人年满40周岁的。
二、内退程序
1、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
2、经所在单位研究批准。
3、干部报市局政工科、工人报市局劳资科审查备案。
三、内退待遇
1、基本工资照发(职务工资和国家规定比例发放的津贴)。
2、现工资构成中的职务补贴、误餐补贴、地方补贴、粮贴及考勤和目标管理奖照发。
3、现工资构成中男81、女83的津贴补贴中考勤费5元,岗位责任制考核奖15元两项共20元停发。
4、内退期间,生产性补贴(养路工人野外作业补贴、工程施工人员补贴等)、岗位性补贴(养护津贴、驾驶员补贴、保健食品补贴、夜班补贴、通讯费、交通补贴等)、本单位考核发放的奖金、生活补贴、劳保停发。
5、内退期间,考核视为合格的,可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应发的内退工资额。
6、内退期间逢国家政策性调整标准、晋升工资档次、增加补贴与在职职工同等对待。
7、内退期间养老保险金缴纳、住房公积金交存和住房补贴发放与在职职工同等对待。
8、内退期间住院、诊疗与本单位在职职工同等对待。
9、内退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10、内退人员由所在单位管理,内退待遇按市局规定发放;内退人员在内退期间不准从事损害单位经济技术权益的经营活动,一经发现,停发内退一切待遇。
11、内退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四、其他相关问题
1、内退期间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考核可按合格对待。
2、原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按合格对待的,保留原技术职务,视为聘任。
3、内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在内退期间,达到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评审和参考条件时,可申请参评参考。对取得了高一级技术职务(等级)任职资格的,只能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年聘任,新任职务(等级)工资作为档案工资,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新任职务(等级)工资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
五、原已按烟路劳〔1998〕117号文件办理内退手续人员,现符合本办法内退条件人员的待遇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符合本办法内退条件人员的待遇仍按我局原内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局劳资科负责解释。
9.烟台市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 篇九
执行标准
路政部分
一、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处罚执行标准: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的,处二万元的罚款;
(二)擅自占用挖掘,经发现告知后继续违法的,按高限三万元罚款;
(三)经批准,但达不到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处五千元罚款。
二、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
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处罚执行标准:
(一)没有批准擅自动工的,处三万元罚款;
(二)发现后及时停止的,处五千元罚款;
三、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处罚执行标准:
(一)在公路用地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挖沙采石爆破作业,处三万元罚款;
(二)在建筑控制区从事以上活动的,处二万元罚款;
(三)在公路两侧一定的距离内(控制区外)从事以上活动的,处五千元罚款。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坏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
上行驶的;”
处罚执行标准:
(一)横穿公路的,处一千元罚款;
(二)行驶一百米以内的,处五千元罚款;
(三)行驶一百米以上三百米以内的,处一万元罚款;
(四)行驶三百米以上五百米以内的,处二万元罚款;
(五)行驶五百米以上的,处三万元的罚款。
五、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四条 “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通行证》。”
第十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
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擅自超限行使公路论,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
(一)超限10%以下,以批评教育为主,一般不处罚,但对超限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责令卸载并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二)超限10%以上20%以下(含,下同),责令卸载并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超限20%以上30%以下,责令卸载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超限30%以上40%以下,责令卸载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超限40%以上50%以下,责令卸载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以下罚款;
(六)超限50%以上70%以下,责令卸载并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七)超限70%以上80%以下,责令卸载并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超限80%以上90%以下,责令卸载并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九)超限90%以上100%以下,责令卸载并处七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十)超限100%以上150%以下,责令卸载并处一万元罚款;
(十一)超限150%以上200%以下,责令卸载并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十二)超限200%以上,责令卸载并处二万元罚款。
六、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处罚执行标准:
(一)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造成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按高限三万元罚款;
(二)损坏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的处二万元罚款;
(三)损坏并存在安全隐患的处五千至一万元罚款;
(四)将标桩、界桩挪作他用的处一万元罚款。
(五)挪动标桩、界桩处五千元罚款;
七、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损害公路路产、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
(一)造成公路损坏污染,但不影响行车畅通的处二千元罚款;
(二)造成损坏污染并影响行车安全畅通的按高限处五千元罚款;
(三)在公路上检验机动车性能试刹车,造成路面损坏影响行车的按高限处五千元罚款;
(四)造成路面损坏不影响行车的处二千元罚款。
八、造成公路损坏,责任者未向管理机构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
(一)路产损失在三千元以下的,处三百元罚款。
(二)路产损失在五千元以下三千元以上的,处五百元罚款;
(三)造成严重损坏,路产损失在五千元以上的,缴纳赔偿费并处一千元罚款;
九、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地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臵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臵者负担。”
处罚执行标准:
(一)设臵在三十平方米以上的,处二万元罚款;
(二)设臵在三十平方米以下二十平方米以上的,处一万五千元罚款;
(三)设臵在二十平方米以下十平方米以上的,处一万元罚款;
(四)设臵在十平方米以下的,处五千元罚款。
十、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臵道口宽度超过路面三分之二或超过十二米的,处五万元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臵道口宽度未超过路面三分之二或在十二米以内的,处二万元罚款。
十一、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处罚执行标准: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在公路弯道或十字路口建筑控制区内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处三万元罚款;
(三)在公路弯道或十字路口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影响交通安全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罚款。
征收部分:
一、对未随车携带有效公路规费缴讫凭证或者免缴凭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路规费征收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对未随车携带有效公路规费缴讫凭证或者免缴凭证的,可暂扣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并处三十元以下罚款。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凭有效公路规费缴讫凭证或者免缴凭证取回所扣证件。
处罚执行标准:
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合简易程序。对未随车携带有效公路规费缴讫凭证或者免缴凭证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确凿,根据条例规定,可以当场处以罚款上限30元,以示惩戒。
二、车辆在报停期间行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车辆在报停期间行驶的,公路规费征收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应当责令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补缴公路规费,并可处应缴费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
情节轻微的,并处以应缴费额一倍的罚款;在执法工作中发现有屡次报停偷驶违法行为的,并处以应缴费额二倍的
罚款。
三、拖欠、逃缴公路规费的,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拖欠、逃缴公路规费的,由公路规费征收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责令其当场补缴应缴纳的公路规费和缴纳滞纳金;当场不能补缴的,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费款三倍以下的罚款,由公路规费征收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执行标准:
年内累计满3个月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养路费的,并处以应缴费额50%的罚款;年内累计满6个月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养路费的,并处以应缴费额一倍的罚款;年内累计满12个月以上的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养路费的,并处以应缴费额二倍的罚款;主观存在恶意拖欠、逃缴养路费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并处以应缴费额三倍的罚款。
四、涂改或者转借公路规费票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涂改或者转借公路规费票据的,公路规费征收机构或者交通稽查机构应当没收公路规费票据,责令公路规费缴费义务人补缴应缴费款和缴纳滞纳金,并可处以应缴费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 同报停偷驶。
五、对无养路费证、无号牌、无行车证、无驾驶证和报停后偷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无养路费证、无号牌、无行车证、无驾驶证和报停后偷驶的,追缴全额养路费和每逾1天处以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费额2倍的罚款。
处罚执行标准: 同报停偷驶。
六、对倒换牌照或涂改、转借、顶替、伪造养路费票证和滞纳金、罚款收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山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倒换牌照或涂改、转借、顶替、伪造养路费票证和滞纳金、罚款收据的,责令补缴规定的全额养路费和每逾1天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外,应处以应缴费额2倍以下的罚款。伪造养路费票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责任人赔偿。
处罚执行标准:
10.烟台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篇十
“互联网+”的本质是“互联网2.0+创新2.0”的经济创新模式,即通过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将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相融合,从而创造新的发展生态,建立“1+1>2”的新型生产模式。互联网既是这一模式的平台,更是驱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内在引擎。“互联网+”这一新的社会形态,充分发挥了互联网在资源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以众多传统经济资源为支撑,在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传统经济、社会资源相融合之后,大大提升了社会的创新力和生产力,最终形成更广泛地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
“媒介即讯息”,互联网的兴起,促使各种新媒体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在麦克卢汉看来,每一种新媒介的产生都开创了社会生活和社会行为的新方式,媒介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也是区分不同社会形态的标志。“互联网+”的诞生,引领了一个新的社会形态的到来,受众的阅读习惯和信息获取方式发生了变化,随之,传统媒体的收视率、发行量等均受到了一定的影响,部分传统报纸的刊物面临停刊倒闭的局面。因而,对于很多传统媒体来说,如何更好、更快地创新转型是当务之急,而“互联网+”计划将是推动传统媒体进行新一轮转型的外在动力和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国地市级电视台的发展虽已取得不错的成绩,然而,面对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以及本省电视台“三座大山”的压制,无论是市场份额,还是各方面的投入,都仍然未能在市场上站稳脚跟。目前,又受到互联网带来的颠覆性冲击,使得市级电视台陷入“收入减少、投入减少”的恶性循环局面。面对如此严峻挑战与难得的发展机遇,利用互联网平台,将网络与电视台生产的内容相结合,多渠道充分融合,最大限度提高电视内容的影响力,成为当下城市电视台发展转型的必经之路。
2 新环境下烟台电视台的转型探索之路
烟台电视台成立于1984年7月1日,是山东省第二家、中国最早诞生的城市电视台之一。覆盖烟台市所有县市区和周边地市,覆盖人口约870多万。创办之初,全台仅有一档节目《烟台新闻》,一年后,又开办了《长知识》《百花苑》等五个栏目,一周播放三次,每次播出时间约两个半小时。1986年,自办节目增加到了每周播出五次,又新开办了《城管综览》《荧屏夜话》等栏目。
如今,烟台电视台由开办初期的一个频道发展到现在的五个频道;由当初的一档节目、周播三次、合计30分钟,到现在的30多个栏目、自办节目每周首播2900分钟;实现了从无到有,由少到多,由粗到精的巨大跨越。为应对新媒体的冲击、巩固已有的市场资源,近年来,烟台电视台着重加强与互联网平台的融合,主要做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尝试与改革。
2.1 建设网络平台,真正实现“同步直播、随心点播”
2013年,烟台电视台成立网络广播电视台,形成独立于传统媒体母体的有效实体,实现电视、广播和网络三台的互联互通。网络广播电视台上线,实现了烟台电视四套节目的直播和电视所有栏目的点播;同时实现了电视、电脑、手机三屏融合的新媒体运营。
2014年,烟台电视台新购置了10+2讯道大型高清转播车和3+2讯道高清卫星车,可以不受任何地形限制,通过卫星把节目传送到千家万户,达到国内一流水平。1996年,烟台电视台引进第一套单机非编,到2014年,电视节目制播全部实现网络化、数字化,100个非编编辑站点不分昼夜运转。
烟台网络广播电视台隶属于烟台广播电视台,是在整合广播、电视内容资源的基础上,以视听互动为核心,融网络和广播电视为一体的跨地域、多终端的新媒体。具有覆盖面广、容量大、互动性强等特点。融合传统广播电视资源,拥有烟台电视台4套节目、烟台人民广播电台5套节目的网络直播和点播,并实现3*24小时无缝时移收看(听),真正做到“同步直播、随心点播”。网友还可以一边看节目一边发表评论、提供新闻线索,建立更加直接、快捷的网络互动渠道。
以虚拟直播频道为载体,烟台电视台实现了对重大活动的全程直播报道模式。例如,有关两会的报道,网络电视台不同于一些传统媒体对节目量的限制,专门针对两会进行全天候直播,让受众在任何时段都可以了解两会的信息,而且可以进行回放等操作,弥补了以往传统电视稍纵即逝的缺点。与此同时,在直播视频之中,电视台节目制作的编辑记者会针对两会中比较重点的信息,通过演播室访谈的形式,让受众不仅“知其然”,更能“知其所以然”。烟台网络广播电视台还加盟了城市联合网络电视台(简称CUTV)。这是一个强大的网络电视联盟,可以提供实时的国际国内新闻、海量精彩影视剧集、网络视频,形成了一个强大的数据库,可满足不同受众的多样化需求。
2.2 以新闻为根本,创新内容
烟台电视按照“新闻立台,品牌强台,产业富台,人才兴台,努力打造现代化区域一流强势媒体”的发展目标和思路,无论是新闻宣传还是品牌建设,无论是产业经营还是新媒体发展,无论是技术保障还是班子队伍建设,各项工作都在新的起点上实现了新的发展。例如,烟台电视台采制的《由保洁员吃学生剩饭引发的思考》荣获2014年度中国新闻奖一等奖,这篇报道通过“烟台大学7位保洁员老人自发吃学生剩饭,以身作则提倡勤俭节约的事迹”,引发了大家的思考和讨论。
“内容为王”在新媒体语境下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烟台电视台顺应市场潮流,充分利用当地政务、人脉、乡情等资源优势,生产制作了众多接“地气”的电视节目。如烟台电视台秉承“大普法、大法治、大服务”的宗旨,以法律为主线向社会延伸,普及法律知识,倾注人文关怀,维护百姓的合法权益,与烟台市公安局合办的《德与法》栏目,通过市民身边一个个具体案例,让市民知法、学法和用法,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对城市电视台转型历程及其未来发展的思考
所谓转型就是发展思路的转换,转变盈利模式,调整战略、策略和市场重心。到目前为止,烟台电视台虽然在互联网带动下,在各方面做了很多改革和尝试,然而,较之新媒体乃至新新媒体迅猛的发展速度和力度,这些尝试和努力仍然不够。在新的社会形态下,地方城市电视台的转型不应盲从,需要立足自身的优缺点,多方位、多角度制定改革方案。对烟台电视台来说,就是要始终把与用户互动放在第一位,扎实内容基础,创新节目形式,打造特色节目,提高核心竞争力,争取由资讯传播者向为受众提供更开放、更广阔的新生活方式的平台转型。
3.1 坚守“内容为王”,打造独具地方特色的节目
媒介是内容的载体,影响着受众的思考模式,然而,在互联网时代新媒体层出不穷的当下,“内容为王”仍然应该是市级电视台需要坚持的原则之一。地方电视台缺少中央台、省级卫视的“光环”,在政策、制度上受到些许“冷落”,但是,地方台也存在着不可或缺的优势,即地方特色。地方台的受众主要是当地群众,节目唯有符合当地受众的审美和需求,才可以保证电视台的收视率。因此,只有打造具有自身特色的核心节目,才能提高核心竞争力。
核心节目的打造重点应该放在新闻节目上,因为对地方电视台而言,地域接近性、本土性是其最大的优势。因而,地方电视台应该坚持新闻立台的宗旨,立足地方土壤,贴近本土受众,做活本土新闻,在最大限度地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的基础上,增强新闻报道的可看性。
此外,地方电视台还要有品牌意识。树立自身的品牌,品牌效应不仅体现在单个栏目或节目上,还可以驱动电视台价值的提升。地方电视台可以通过品牌栏目的带动,塑造整个电视台的形象。
3.2 开发APP客户端,发挥资源整合优势
对于地方电视台来说,开发APP客户端是一个资源整合的过程。地方电视台的差异化优势是用本地化内容提供本地化服务,服务范围较小,受众需求非常明晰。若本地受众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的信息需求,都可以通过APP客户端获取,想必此APP的市场相当可观。
电视台可借助APP这一移动平台,除了提供直播、点播视频资源,还可以充分发挥资源整合优势,引入公交、路况、停车、公共事业缴费等本地化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受众的需求,吸引用户,之后可以开设新闻爆料台等形式,通过用户与栏目的互动反哺电视台。笔者认为,这将是地方电视台发展新媒体,逐步实现转型的一条可行之路。
3.3 与社交媒体联动,提高实效性、互动性
据《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6.20亿。其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占比由2014年的85.8%提升至90.1%。伴随着智能手机的出现,加速了各种社交媒体的发展势头,地方电视台可以借助社交媒体庞大的受众基数,增加宣传推广力度,塑造自身良好的形象,提高电视台的影响力。一方面,可以促进官网视频内容的建设,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社交媒体推出独家专题等内容。较之以往只能通过电视机传播内容的单一形式,借助社交媒体的影响力,可以弥补电视节目缺乏时效性、互动性等问题。
“互联网+”时代,无疑使地级市电视台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但同时,借此契机成功实现创新转型,也将是其带给地级市电视台的一个礼物。结合近几年地级市电视台的变革,笔者认为,当前地级市电视台在弘扬主流价值观、引领城市文明建设、加强社会责任感、拓展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功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同时,创新与探索是地级市电视台积极应对竞争和挑战的关键,应以更大的创新力度加强节目建设,不断完善创新理念、机制、类型,进而更好地推进节目内容升级,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核心节目,从而提高自身竞争力,最终在传媒市场上站稳脚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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