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

2024-07-18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10篇)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 篇一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

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制定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土地所有者):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土地使用者):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将依法拥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根据国家实施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甲方,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乙方根据本合同付清全部出让金并领有土地使用证后

在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内,土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均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和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地块位于______________,土地总面积为______________平方米(大写:______________平方米),集体土地所有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附图。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第七条甲方交付乙方的土地的现状为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用地。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或增加总建筑面积,应当取得甲方和土地、规划部门同意,并经原批准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有关规定补签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目前尚未要求缴纳的税款,如合同生效后需补交的,双方同意按规定予以补交。

第十二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单价为____________元/平方米,总额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经双方商定,乙方采用以下第_______种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给甲方

(一)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

(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具体如下: 第一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

_____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共计___________________

(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第二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______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共计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期: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______日内,乙方须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共计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交给乙方使用的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如甲方不能按时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交给乙方使用,延迟期间甲方同意按本合同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大写:百分之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延期超过两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出让金并承担乙方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应付款项,逾期两个月内(含两个月),乙方愿意按合同出让金总额的___________%(大写:百分之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逾期超过两个月仍未按合同规定缴齐应付的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追索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乙方已支付的出让金,扣除违约损失后,予以退还。

第十六条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应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及申领《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的手续;甲方应予以全力协助。

第十七条出让期间,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的,本合同自行终止;征地补偿(不含地上附着物补偿)属甲方,甲方对乙方所剩余的出让年限应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最迟在期满前一年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或集体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外,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期权;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双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乙方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未获批准的,甲方届时无偿收回该地块的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双方约定作如下处理:

乙方应于期满后三十日依照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均不需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

①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画押)后生效。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_______市_______县(市、区)签订。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送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贰份由_______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电话(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电话(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土地使用条件

一、界桩定点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甲乙双方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盖章(画押)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甲方,请求重新埋设,埋设费用由乙方负责。

乙方在用地红

线图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城市或村镇规划要求。

三、设计、施工、竣工

3.1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3.2地块的动工时限建设时限从取得《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起计。3.3地块的动工时限为180日,乙方必须在动工时限内开始建设。

3.4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

3.5如非乙方责任造成动工时限或建设时限的延误,乙方在时限满前12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延期。

4.1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1)对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堆放、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

(3)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影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或村镇公共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4.2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

4.3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五、监督检查

在土地使用期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集体土地所有者有权对用地红

使用说明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土地使用条件及附图。

二、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可作为签约文本,但监制、印制单位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三、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先到当地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该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合出让的条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宗地出让)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 篇二

一、改革前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存在问题

一是由于财政困难, 国有土地出让实行先收款后征地, 用地户直接与农民或拆迁户协商支付价款, 导致了相当一部分国有土地出让收支游离于财政监管之外。二是业务程序极不规范。国有土地出让收支在专户核算, 没有纳入预算管理, 缴款笼统, 未按科目解缴, 特别是统征划拨部分, 宗地不明、土地收入和税费搅在一起, 均以征地包干费缴纳, 致使无法进行宗地核算。三是收支管理混乱。支出无预算, 收多少返多少, 支出项目不清, 加之大部分征地活动由乡镇实施, 回收存量土地由主管部门代办, 土管部门支付补偿款时以拨作支, 使得财政部门、土管部门对给农民及拆迁户的补偿情况一无所知。四是相当一部分地区土地出让金收支缺乏必要的财政监督, 实行专户管理的资金预算和净收益金库管理缺乏透明度, 难以对该资金在预算编制、执行方面实行全面的管理, 容易滋生浪费和腐败问题。五是信息不畅。财政、国土、银行及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使用单位, 联系较少, 信息互不专递, 各搞各的, 形成几张皮。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改革的实践

2013年以来, 镇巴县开展了以“改革缴款方式、创新预算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强化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改革, 融管理、服务、监督于一体。具体做法概括为“规范两个流程, 健全三项机制”。

(一) 规范两个流程

一是规范出让价款缴库方式。采取国有土地部门开票, 银行收款, 财政审核、国库统管的收缴方式。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 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 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 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二是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管理。采取竞买者缴纳一定的预购金, 从收益基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的“两条腿走路”的方法, 解决了财政投入不足的矛盾, 彻底改变了过去由用地单位拿钱, 国土部门代办, 出让无收益的尴尬局面。

(二) 健全三项机制

一是健全宗地预决算机制, 创新预算管理方式。可以清楚的掌握宗地收入、宗地成本、宗地结余等情况, 实现宗地核算, 以收定支, 自求平衡, 节余统筹。二是健全信息沟通机制, 实现信息共享。制定定期对账制度, 建立国土局、统征办、交易中心、代理金库、财政局之间的信息互通机制, 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 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运转。三是健全绩效评价机制, 提升收支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由业务绩效和财务管理两个目标层 (一级指标) 构成。业务绩效由目标完成程度、组织管理水平、技术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五个准则层 (二级指标) 构成。财务管理由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会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等四个元素层 (二级指标) 组成。整个评价指标体系共17个指标。对违规违纪行为,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取得的成效

(一) 落实了国土出让收支管理规定

落实了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规定, 维护了政策的严肃性。推行改革的2013年国土出让收入纳入预算管理7 592.93万元, 占应全部收入的72%;2014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纳入预算管理762.90万元, 占应全部收入的100%。

(二) 落实了出让收支预决算制度

落实了出让收支预决算制度, 强化了资金使用效益。从2013年起我们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纳入了基金预算管理, 编制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草案, 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并入单位部门预算, 作为专项收支来管理。2014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决算工作已按基金预算管理的要求进行了布置和落实。

(三) 强化了收入征缴管理

发挥了非税收缴系统的作用, 强化了收入征缴管理。2014年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已通过非税系统缴纳, 保证了国土出让收入全部进入国库, 不但简化了程序, 方便了群众, 而且票据使用也进一步得到了规范。

(四) 明确细则, 增强了各环节业务操作性

明确了出让收支管理细则, 增强了各环节业务操作性。为了开展土地储备业务, 管好用好土地储备资金, 我们出台了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规定, 这些规定的出台, 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 提供了政策支撑。

(五) 土地储备初见成效

2013年全县启动了土地储备业务, 当年通过土地储备方式共储备土地76.85亩, 其中:有偿回购67.48亩, 征收9.37亩, 储备土地出让76.85亩, 取得土地出让收入9 438.8万元, 剔除土地储备支出后, 为财政净增财力3 584万多元。土地储备业务的提早开展, 和规范运行, 也得到了上级的认可, 县土地储备机构通过了市政府的批准, 正上报国家备案。

四、国有土地出让权收支管理改革的几点体会

(一) 领导重视是关键

领导重视是搞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关键。财政部门多次向政府领导汇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反映问题, 提出建议, 引起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政府领导做出批示要求财政、审计、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在自审自纠的基础上, 尽快拿出符合县上实际的管理措施, 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创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方式, 奠定了基础。

(二) 掌握政策了解实情是基础

掌握政策了解实情是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基础。由于我们认真研究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方面的法规, 吃透了政策精神, 充分了解了实情, 找准了症结, 才开出了良方, 把政策和实际很好地结合起来, 制定出了切实有效的办法, 规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三) 相关部门紧密配合

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 离不开各部门紧密配合。在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工作中, 始终依靠国土、银行和有关部门, 是他们的建言献策, 为我们打开了思路, 是他们的坚定支持和配合, 改革创新才得以落实。

(四) 寻求突破是改革的亮点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 篇三

关键词: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

中图分类号: F30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04-11-1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重要性

1.1 为适应市场机制,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市场机制最主要的特点是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在供地方式上引进了竞争机制,从源头上遏止了腐败的滋生。符合市场机制的要求,使土地市场向健康方向发展。

1.2 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充分体现了国有土地资产的价值

2010年~2013年期间招标拍卖挂牌形式供地96宗,面积184.61公顷,共收缴土地出让金价款为5.945亿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才能最大的显现土地资产价值,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为国家创造最大的土地收入,增加财政收入,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1.3 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后,人们增强了对土地资产的认识,人们充分认识到土地是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它的特殊性决定了土地价值,过去土地供应模式,已远远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不适应市场机制下的土地配置,只有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才能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市场机制,才能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供地原则,形成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实现土地价值最大化。

1.4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从源头上铲除腐败

只有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拍挂,才能从源头上铲除腐败,变暗箱操作为公开竞争,实行阳光工程,排除人为因素,增加用地审批透明度,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土地一级市场,实现土地优化配置,有效防止土地出让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保障依法行政。

2 积极推进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11号令中明确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的范围和要求。为进一步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提供了法律政策依据。要抓住机遇,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把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工作做好。

2.1 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创造良好的运作环境

一是制定供地计划、规范市场。要规范土地市场,杜绝在供地过程中出现不正当竞争或不竞争问题,要把供地引入市场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供应土地,平衡用地需求,减少人为因素,铲除腐败行为,充分体现土地资产的价值,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二是严格土地审批制度,增强用地审批透明度。为防止在供地过程中出现“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我市对建设用地审批一律采取集体会审制度,实行会签制,增强了审批透明度,除划拨目录规定以外的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地方式。

三是整顿土地市场,加强土地监察力度进一步治理。严格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增强政府调整土地一级市场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用地行为,严肃查处以集资建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等名义建商品房,门市房,以营利为目的用地者,禁止以权谋私非法营利,禁止划拨和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使用权。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创造良好的环境。

2.2 制定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程序、方法

一是要先制定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按计划统一规划,统一供地。

二是要根据年度供地计划和市场需求确定招拍挂地块。

三是要协调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拟招拍挂地块的规划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完成土地收购(收回)前期土地开发和整理工作。拟定招拍挂出让土地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

四是要编制招拍挂文件,包括公告、竞买申请书、宗地图、出让合同等文件。

五是要做好地价评估,确定招拍挂底价,现场竞拍,价高优先。

六是要如果挂牌出让公告以后,申请用户超过三人以上,仍采取拍卖方式出让。

七是要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收缴地价款,签发土地证书。

八是要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准备工作。

严格按照招拍挂工作程序和方法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进行国有土地收购(回)储备,进行信息储备和红线储备,有条件的进行实物储备。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为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做好基础工作。

施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势在必行的,是政府规范土地一级市场的有效途径,是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有力保障。使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发挥出最大经济效益,为城市发展经济,加强城市建设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四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之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或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____房产使用土地位于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平方米。

____或:____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平方米,为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_%;即____平方米。

5.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五

(样本)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制

合同双方

出让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安家盛 职务:局长

法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南河沿大街南湾子胡同1号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政编码:100013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法定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第一章

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了明确出让方 2 和受让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2、依据本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其土地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3、出让方式:挂牌出让

第三章

地块情况

4、宗地位臵:丰台区桥南,中关村科技园丰台园内。

5、宗地类型:独立宗地。

6、宗地出让面积为53722.402 平方米。其位臵与四至范围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出让宗地建筑面积为241750.809平方米(地上)。上述各项的准确面积以该工程竣工后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测量结果为准。附图已经出让方、受让方盖章确认。

7、地块规划用途:公建。

8、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商业40年、综合50年,自本合同 3 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方式

9、本合同的地价款包括可出让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受让方以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人民币¥ 元)交纳该宗地地价款。

10、关于地价款的调整

本次出让宗地底价中的毛地价暂按地上建筑面积241750.809平方米收取,其中商业用途面积暂定为16922.557平方米,综合用途面积暂定为224828.252平方米。待竞得人的规划设计方案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确定后,市国土局将按以下标准重新调整出让宗地的地价款,并与竞得人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按补充协议规定调整毛地价款差价部分。

1、地上商业毛地价价款=审定方案确定的地上商业建筑面积×地上商业楼面毛地价单价;其中:

地上商业楼面毛地价单价=(成交价-376664700)×7.91%/16922.557(元/平方米)

2、地上综合毛地价价款=审定方案确定的地上综合建筑面积×地上综合楼面毛地价单价;其中:

地上综合楼面毛地价单价=(成交价-376664700)×92.09%/224828.252(元/平方米)

3、如按本条调整后,该宗地的地上毛地价款总额少于(成交价-376664700)元,则确定该宗地的地上毛地价款总额=(成交价款-376664700)元。

4、地下非经营用途免收毛地价款,地下可经营部分的毛地价款楼面单价按调整后的地上相应楼面单价的三分之一计算收取。

11、受让方须按以下期限支付地价款: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受让方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全部冲抵地价款,其中地价款总额的15%,即人民币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人民币¥: 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定金,定金可以抵作本合同地价款。

剩余地价款即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人民币¥: 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80日内全部付清。其中,自签订本合同第61日起至180日止,受让方除支付地价款外,还须按月息0.2%的比例,支付未付款项的资金占用费。

12、受让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将本合同要求支付的款项汇入出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以支票形式办理交款手续,履行毛地价款支付义务。

出让方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东单支行 户名: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人民币账号:06019401 2015050055 受让方开户银行: 户名: 人民币账号:

出让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让方;受让方不对因出让方未按时通知而造成的延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承担责任。

13、受让方除按本合同第11条规定交纳地价款外,还须依法交纳其他有关税费。

14、受让方与土地开发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受让方与土地开发单位另行签订《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产业基地二期31A地块土地开发补偿协议》予以明确。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及其变更

15、受让方在付清全部地价款、土地开发建设补偿费以及相应税费后,可以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颁发出让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竞得人可按经市国土局核准的单栋楼交清地价款、土地开发建设补偿费及相应税费后,申请颁发该栋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该栋楼的土地面积按出让土地共有分摊原则计算。

16、受让方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其土地使用权在出让 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17、受让方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本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转移。转让后,转让受让方的土地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受让方应在转让合同签订后60日内,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过户登记手续。

18、转让土地使用权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付清全部地价款,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2)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其开发建设投资不少于项目投资总额的25%,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19、受让方出租、抵押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与承租人、抵押权人签订的租赁、抵押合同的内容不得违背本合同中有关规定,并应在租赁、抵押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出租、抵押后,受让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六章

投资开发期限

20、受让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80日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于200 年 月 日前完成不少于平方米的工程量。

21、受让方应在200 年 月 日以前竣工。如受让方确因工程特殊、复杂或规模较大,其动土施工时间按上述要求进行有困难的,可向出让方提出延建或延期竣工申请,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但延续期不得超过360日。

22、受让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向出让方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臵费;受让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七章

城市规划和市政基础设施要求

23、受让方须按照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土地使用和规划条件使用土地。如受让方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条件的,出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取消其受让资格。受让方已交纳的履行本合同的定金出让方不退还。受让方已交纳的扣除定金后的剩余地价款金额,待出让方重新公开出让该宗地后退还(不计利息)。

24、北京市人民政府保留对该宗地的城市规划设计权。原土地的使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可以不受影响。但当此地块使用期限内建筑物重建或使用期限届满受让方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当时有效的规划执行。政府不对因此种规划修改而给受让方带来的任何影响承担赔偿责任。

25、对受让地块内现有设施的处理措施,须征得该设施的主管部门同意。涉及受让地块外的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讯、排水等工程),由受让方委托各专业主管部门作出建设方案,并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综合认定。

26、受让方在该地块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电讯、排水及其他设施同地块外主干道、主管线接口的引入工程应办妥申请手续,支付相应的费用。

27、在该地块上进行建筑施工时,受让方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对由于施工而引起相邻地段内有关的阴沟、水道、电缆、其他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等的破坏进行及时修复或重新铺设,并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28、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受让方应妥善保护该地块内及与其相接的市政设施,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

第八章

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29、涉及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受让方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

30、受让方应保证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护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等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能顺利地进入该地块。受让方应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铺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其受让宗地内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

31、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出让方有权依法对受让方宗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让方不得拒绝和阻挠。

32、受让方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第九章

土地使用权终止及续期

33、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受让方如果需要继续使用该地块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受让方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得批准的,出让方无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

34、土地使用权因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而受让方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但未获得批准、依法提前收回或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终止手续按照届时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法律责任

35、受让方未按本合同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支付地价款的,从合同约定付款期限终止之日起计算,每延期一日按滞纳款的万分之二点一向出让方缴付滞纳金;如延期付款超过60日的,出让方不退还定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要求违约赔偿。

36、出让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向受让方退还定金,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赔偿。

37、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管辖。

38、双方均应按本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自觉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如发生纠纷,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39、任何一方对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40、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之事件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信件、电报、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 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二章

附则

4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后生效。

4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43、本合同附件和附图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4、本合同与《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产业基地二期31A地块土地开发补偿协议》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文件,内容相互支持,相互补充。任一合同、协议的终止将导致另一合同、协议的自动终止。

45、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持壹份,本合同副本壹式肆份,合同双方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所在区土地管理部门各持壹份。贰份合同正本和肆份合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6、本合同的解释权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双方签署如下:

出让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受让方:(盖章)

6.上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篇六

(经营性用地)

(1.0版)

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受让人:出资比例:联 系 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宁国路121号1707室 200090 25251202 55080391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营类),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年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成果号为 ***691,宗地总面积大写 叁万壹仟零捌拾玖點玖平方米(小写 31089.90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叁万壹仟零捌拾玖點玖平方米(小写 31089.90平方米)。【 杨浦区江浦社区B2-03地块(江浦街道159街坊)出让面积为31089.9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江浦街道159街坊:四至范围东至规划打虎山路,西至海上海住宅小区,南至飞虹路,北至辽源西路。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上平面界址点坐标及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上竖向界限以 米高程平面为上界限,以 米高程平面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下平面界址点坐标及界址图见附件3。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下竖向界限以 米高程平面为上界限,以 米高程平面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4。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普通商品房。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出让宗地应达到 净地。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普通商品房:70年,按交付土地 2 之日(即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元)。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定金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20.00 %,定金抵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即 之前,受让人应当向地方国库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一)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即 之前;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第一期 为土地出让价款的 %,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即之前。第二期 为土地出让价款的 %,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即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其中第一期付款需在签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50%的比例(含定金)缴交。

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时,应当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的计息期为第一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限缴之日(含当日)即,至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之日(不含当日)。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出让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5)。其中:

(一)地上部分规划条件:

地上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三类住宅组团用地 ;

地上建筑容积率: 普通商品房 2.5,计容面积 77725平方米; 地上建筑面积 平方米;

混合用地各用途建筑面积比例: ;

地上建筑限高 60米 ; 地上建筑密度:。

(二)地下部分规划条件:

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停车库、设备及管理用房 ; 起止深度: 米;

地下总用地面积: 平方米; 地下总建筑面积: 57000.00平方米; 地下经营性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 商业建筑面积: 平方米,办公建筑面积: 平方米,单建停车库建筑面积: 平方米, 住宅配套停车库建筑面积: 平方米,非住宅配套停车库建筑面积: 平方米,工业建筑面积: 平方米,仓储(含住宅套内地下部分)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下其他经营性建筑面积: 平方米。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建设要求:

1、该地块内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地上总建筑面积10%(7772平方米)的公共服务配套 4 设施,具体包括:(1)设置养育托管点1处建筑面积400平方米(设置在一层);(2)成建制居委会建筑面积780平方米,与住宅明显区分、集中配置;(3)公共服务设施备用空间建筑面积6592平方米。

以上新增的7772平方米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应设置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临街布置,方便到达,相关建设内容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由受让人出资及建设(含装修),装修标准不低于1200元/平方米,建成并达到使用要求后,产权无偿移交区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具体建设内容由区公共设施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江浦街道审核确定,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登记。经本次评估增加的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计容。

2、地块内另须设置室外儿童游乐场与健身点,以及300米长度的健身步道,具体以审定方案为准,建成后由受让人负责后续维护与管理。

3、应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

二、且不得低于100平方米,业主委员会用房不低于30平方米,上述建筑面积为全体业主共有。

(四)其他土地、规划建设条件:。

第十三条 受让人应按本条第 项规定进行后续开发建设:

(一)受让人须在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加图则或风貌区保护规划(见附件6)基础上进行方案设计,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

(二)本地块为附带建设方案(见附件7)出让,受让人须以该方案为基础实施深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

(三)其他设计开发要求: 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涉及住宅项目建设的,住宅套数下限: 800。受让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住宅部分的开发建设:

(一)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应占该出让宗地规划总住宅建筑面积的 5.0 %以上,计 3886.25平方米以上。受让人同意上述配建保障性住房按规定无偿移交给 杨浦区 住房保障机构或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

(二)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 100.00 %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计 73838.75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 100.0 %以上,计 3886.25平方米以上。

(三)本地块内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的 80.0 %,计 62180平方米以上(中小套型住宅设计建设标准为:多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90平方米、小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95平方米、高层住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

(四)住宅地块鼓励开放布局,促进交流;鼓励建设围合式住宅,沿城市道路形成连续、活力的城市界面;鼓励社区服务设施复合设置,开放共享,方便使用。

(五)其他住宅部分的开发建设要求:。

第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涉及商业、办公用途的,受让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开发建设:

(一)办公地块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商业地块未经约定不得建设公寓式酒店。

(二)商业、办公地块建筑外部空间需对外开放,合理布局室外场地。与周边地块对接,形成连续舒适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慢行系统。

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需保护、保留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位置:,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用途:,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保护、利用和管理上述建筑:。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需现状保留建筑的位置,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用途:,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利用和管理上述建筑:。

其他保护、利用和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在交付土地后 12 个月内开工,在交付土地后 48 个月内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 35%,绿化面积不小于 10881平方米,集中绿地率: 10% ,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 集中绿地设计施工标准参照一级公共绿地管理标准,每平方米建设标准不低于1000元。绿化种植要求具体按照《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沪绿容[2014]393号执行。

第十九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应当符合节能、节地等资源能源节约的要求,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 100.0 %,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 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 《关于本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建建材(2016)601号)。

(二)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 按照《上海市绿色建筑“十三五”专项规划》(沪建建材[2016]776号文)、《杨浦区2018年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要求,该地块应按照绿色建筑三星级及以上标准设计建设,并取得绿色建筑三星级评价。

(三)其他资源能源节约要求:。

第二十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出让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建设的地下铁道、隧道、综合管廊、地下道路、民防工程、地下管道等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的功能管理要求如下:

(一)功能业态要求:。

(二)引入行业要求:。

(三)其他功能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成物业的运营管理要求如下: 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应按照本条第 1、5 项规定自持物业。

1、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社区配套商业物业、商品住宅用地配套商业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移交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物业外);

2、受让人应当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 %(计 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物业不少于 年;

3、受让人应当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 %(计 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物业不少于 年;

4、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公寓式酒店物业;

5、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 15 %(计 11658.75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应当移交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保障房等物业外),以上自持面积须用于租赁;

6、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

7、其他物业自持要求:。

第二十四条 受让人在开发建设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期间,出让宗地范围内渣土应按以下规定处置:

地下空间利用产生的渣土,鼓励综合利用,需要外运的,应当优先运输到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滩涂造地、景观营造等区域;区县渣土管理部门无法指定区域的,应当运输到符合《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0号)规定的消纳场所。

第二十五条 受让人应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条例》、《上海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规定》,承担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和建设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汇交义务,并对用地范围内布设的地面沉降监测和防治设施,以及浅层地热能监测设施等进行保护。

第二十六条 受让人应当做好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

第二十七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年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在出让年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出让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出让年限内该出让宗地 8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在按照合同约定竣工后,受让人应向出让人申请规划土地综合验收。

出让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组织征询相关部门的验收评定意见,作为合同履行情况的依据。第三十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在综合验收阶段,实测计容建筑面积超过合同约定总量的,但在规划许可允许误差控制范围内的,超出面积部分以本合同约定的地价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再予以验收。

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允许误差控制范围的,对超出建筑面积部分依法处理后,再予以验收。对于违法面积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应将全部超出面积(含规划允许误差范围超出面积)按照届时补缴的时点进行地价市场评估,并在经出让人集体决策后,按市场评估价与本合同约定地价两者择高补缴。

第三十一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按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需自持的物业外,首次转让的,同时应当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未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等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应按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自持物业,不得整体、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如遇破产、重组、撤销等特殊情形需整体转让约定自持部分的,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执行:

(一)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二)由(出让人或其指定单位)优先收购。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为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的,应由受让人按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自持。确需整体转让的,按照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

(一)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二)由(出让人或其指定单位)以 优先收购。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由受让人自持的物业应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其他房屋一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单独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三十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的约定,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三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不动产权证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不动产权证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不动产权证等,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登记。

受让人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的物业持有期间内办理转移登记,或变更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记的相关约定内容,需经出让人审核同意。

第三十九条 办公、商业可售部分以层为单元进行销售。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应当符合基本单元的规定,其中 商业部分登记最小单位为:,销售最小单位为:;办公部分登记最小单位为:,销售最小单位为: ;其他登记和销售等要求:。

第四十条 本合同项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其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擅自改变。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所担保的主债权仅限于开发建设该出让地块的贷款,且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总额。以房屋在建工程、新建房屋连同土地抵押等 10 情形,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需自持部分物业,应当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受让人应执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根据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后,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四十三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不动产权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一)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四十四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不动产权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五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四十六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1.00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四十八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要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 12 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四十九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1.00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1.00 ‰的违约金。

第五十一条 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受让人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违反本合同第四十条约定,擅自改变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拒不整改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

第五十二条 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

第五十三条 受让人违反本合同中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出让要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

(二)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五十五条 因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

(二)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第五十六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1.00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出让年限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要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五十七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出让年限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 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本条第

(二)款约定处理。

(一)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九条 特别约定:

1、市政水务要求:(1)规划打虎山路(辽源西路-飞虹路)需与地块同步建设,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长约240米,宽约24米)。道路建设费用由受让人出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建设,建设标准每平方米不低于4000元。(2)地块开发应符合《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的相关要求,贯彻低影响开发理念。杨浦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正在编制中该地块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80%。(3)严格实行雨污分流,严禁混接。住宅阳台需设置污水管。地块内雨水设计标准需满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和《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2016年版)要求,建筑地块内污水排入城市市政管网需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_343-2010)要求。(4)根据《上海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受让人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与区建管委对接,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具体类型为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和设施配备需达到公共租赁房直接供应的要求,应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交付,具体内容及要求以住房保障机构审定为准。上述公共租赁房应与15%自持的商品住房集中布局设置。

3、周边配建要求:出让地块东侧B2-02地块为文体中心、为老服务中心,用地面积约3057平方米,容积率1.5,地上计容建筑面积约4586平方米(地下空间以停车为主,具体以审定方案为准),划拨供应给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由受让人出资代建,地上及地下的建设标准约为10000元/平方米;B2-06地块为养老院,用地面积约1896平方米,容积率2.5,地上计容建筑面积约4740平方米(地下空间以停车为主,具体以审定方案为准),划拨供应给区民政局,由受让人出资代建,地上及地下的建设标准约为10000元/平方米。上述文体中心、为老服务中心及养老院须与出让地块同步开工、同步建设,建设标准含建安、装修、固定设施,具体方案以区发改委、区机管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审定为准。

4、建筑景观要求:结合小区整体景观设计,设置一处反映基地历史印迹的雕塑小品,具 15 体内容以审定方案为准,建成后由受让人负责后续维护与管理。

5、停车配建要求:(1)根据《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2014)和《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2003)的有关规定设置机动车泊位的类型及数量。停车场(库)内各类型泊位设置应避免与消防、民防、市政(集水井、排水沟等)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相互占用和影响使用;(2)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沪交科[2016]859号)的有关规定,新建住宅配建车位应100%预留建设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预留充电设施、管线桥架、配电设施、电表箱安装位置及用地、电力容量预留、管线预埋)。(3)停车场(库)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电子计时收费系统(支持公交卡支付)、车牌识别系统、自动缴费系统等智能设备的安装。(4)根据《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2014)的有关规定,设置非机动车泊位,其中地面不少于总数的50%。(5)在配建停车泊位的基础上额外建设100个停车泊位作为公共停车场(独立区域),建成后移交区政府指定部门,24小时向社会开放,其中须设置不少于20%的电动汽车专用泊位。公共泊位需靠近东侧B2-02地块、B2-06地块设置,地下车库应设置通道连接B2-02地块、B2-06地块。

6、电力要求:地块内须预留若干座35(10)KV电业站的位置,具体数量以方案设计批复为准。受让人应落实电业站站址、承担土建费用,建成后配合将电业站的产权办理至电力公司名下。

7、出入口设置:该地块车行出入口优先选择设置在辽源西路或飞虹路上。出入口数量应结合项目性质、规模按规范要求设置,设置位置距离道路交叉口、周边相关公共设施及相邻地块出入口的净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8、建筑节能要求:需严格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205-2015),受让人应在开工前编制并提交节能报告,年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应提请区发改委进行节能审查,项目竣工前应提请区发改委对项目进行节能验收。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设计(如地源热泵技术,太阳能热水),落实本市有关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要求,在新建有热水系统设计要求的公共建筑或者六层以下住宅,统一设计并安装符合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应使用雨水回收系统,供公共区域灌溉和冲洗。

9、绿化及市容管理要求:(1)沿规划打虎山路2646平方米规划公共绿地(B2-05地块)划拨供地给区绿化市容局,受让人应按每平方米不低于1200元出资,由区绿化市容局组织报 16 建、实施建设。(2)单独设置压缩式垃圾房1座(内设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除臭设备),建成后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建筑面积约120平方米(一机一箱10米×12米),垃圾房内污水纳入污水管网内,并宜设置绿化隔离带,建筑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应大于5米,作业长度包括道路长度在内不小于14米。小区内另需设置装潢垃圾堆放点。(3)沿市政道路配套建设约93平方米(含第三卫生间)的公共厕所一座,产权无偿移交区绿化市容局。具体设置位置以审定方案为准。

10、该地块地上计容建筑面积77725平方米(地上计容建筑面积不包括7772平方米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出让方案经 杨浦区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出让中产生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地块出让公告、出让文件、答疑纪要、补充公告、受让人提交的材料(如申请表、投标文件)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上述文件与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二十八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附件清单

1、出让宗地地上平面界址图

2、出让宗地地上竖向界限

3、出让宗地地下平面界址图

4、出让宗地地下竖向界限

5、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6、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加图则或风貌区保护规划

7、地块建设方案

8、不动产权证应注记内容

附件1

出让宗地地上平面界址图

比例尺:1:

北 附件2

出让宗地地上竖向界限

上界限高程

高程起算基点h= m h= m

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1:

附件3

出让宗地地下平面界址图

比例尺:1:

北 附件4

出让宗地地下竖向界限

上界限高程

高程起算基点h= m h= m

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1:

附件5

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附件6

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加图则或风貌区保护规划

附件7

地块建设方案

附件8

不动产权证应注记内容 1、1)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社区配套商业物业、商品住宅用地配套商业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移交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物业除外);

2)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15%(计11658.75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应当移交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保障房等物业外),以上自持面积须用于租赁;

2、自持部分物业转让时需出让人同意。

3、自持物业应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

4、出资比例:

股权结构:

实际控制人:

变更以上内容的需出让人同意。

5、自持部分房屋所有权应记载在同一房屋土地登记簿,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证书,不得分证办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说明

7.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5) 篇七

一、界桩定点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日内,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用地者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重新埋设。

二、土地利用要求2.1 用地者在用地红线图兴建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1)主体建筑物的性质规定为___;(2)附属建筑物_____;(3)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密度)___;(4)建筑覆盖率(建筑密度)_____;(5)总建筑面积不超过_________平方米;(6)建筑层数,最高/平均_____层;(7)绿化比率____________;(8)室外地面标高___________;(9)所有建筑物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标准、规程的规定。(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三、公益工程3.1 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红线范围内一并建造下列公益工程,并同意免费提供使用。(1)____蹲位公厕(2)小区公用停车场(3)自行车棚(4)配电室(开关站)(注:根据具体情况定)3.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红线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而无需作任何补偿。(1)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

四、设计、施工、竣工4.1 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用地者负担。4.2 用地者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日内应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于__年__月__日前所完成的建筑物面积不少于____平方米。4.3规模大的、特殊的复杂工程,其动土施工时间按上述要求进行有困难的,用地者至迟应在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__日内,向市(县)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够理由延建申请,且延续期不得超过__日。4.4 用地者应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响者除外),延期竣工____日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地上建筑物无偿归国家所有。

五、建筑维修活动5.1 用地者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1)所属建筑物品或废弃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坏红线图以外的土地及设施。如需临时占用市政道路,应报请市公安部门批准。如需临时使用红线以外土地,应与该用地者协商;若属政府未批准土地,应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费用。(2)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倾倒、储存任何材料或进行任何工程活动。(3)用地者必须确保土地使用范围内的污水、污物、恶臭物或响环境的排泄物均应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损害周围的环境。(4)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用地者对该地段内的所有城市市政设施,均应妥善保护,避免损坏,否则,应承担修复工程的一切费用。5.2 用地者不得开辟、铲除或挖掘毗邻地段的土地。5.3 在兴建建筑或维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须摸清地段或相邻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龙喉管)、电缆、电线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并向有关部门呈报处理上述设施的计划;用地者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动工。基本需要改道、重新铺设或装设的费用,均由用地者负责。

六、供水、供电6.1 用地者所需的用水,应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供水合同。6.2 用地者所需的用电,应与市供电局签订供电合同。6.3 用地者接水、接电及开设路口,所需费用均自行负责。

七、监督检查7.1 在土地使用期间,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用地者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用地者不得拒绝和阻挠。7.2 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红线范围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7.3 用地者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7.4 用地者对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则,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恢复原状或拆除,拒不执行的,可强制执

8.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研究 篇八

我国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曾经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各地国土部门也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使用自己的标准合同。尽管各类合同文本互有差异,但其基本条款大致相同,包括土地状况,宗地范围和面积、用途、使用条件、出让年限、出让金及其支付方式、土地使用权处分、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等。

一、宗地之状况

该条款载明该宗土地之地址,土地是否已经平整,是否已经通水、通电、通路、通气或连接通讯线路,地上是否有建筑物。

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同,我国法律未见规定用于出让的土地应当具备何种条件后方可出让,为开发土地资源,荒山、荒地、滩涂、沙丘均可出让,均可供用地人开发、利用和收益。土地使用权出让虽无先决条件限制,但从法理上说,土地使用权既然要出让给他人使用,则该宗土地上应无其他法律负担。出让时第三人对土地的部分占有、使用都将影响受让人的土地使用权的正常行使,因此,属城市土地的,应当在拆迁以后签订出让合同;属集体土地的,应当在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予以出让和签订出让合同。

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转为国有土地之后才能用于非农建设和进行相关处分,此点在理论上多有争议,它反映出不同土地所有权之间的不平等状况。集体土地在征收为国有后的补偿,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在转为国有后进行出让,出让金与征用补偿费之间巨大差额被地方政府取得,这不仅对农民不公平,也鼓励了地方政府任意征用农地,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利,而且,以土地使用权利的主体身份来界定权利的性质,既无法理依据,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注: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年出版,第449-450页〗。

二、宗地之范围和面积

该条款规定宗地的面积、四至方位、相邻土地、道路或建筑物之名称。

宗地之范围是受让人行使土地使用权之范围,土地使用权来源于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原本有“上穷天定、下尽地心”之说,但因社会发展,土地之上下难免受他人之干涉,如天上通行卫星,地下开凿燧道,虽未损及土地所有人利益,也是对土地所有人于土地上下权利之限制,故各国立法以有无利害关系为尺度,界定土地所有人行使土地上下权利之范围。如德国民法第905条规定“土地所有人不得禁止于其毫无利益之高处及深处所为之干涉”。瑞士民法第667条规定“土地所有权惟就其行使有利益之限度,及于土地之上下”。我国台湾民法第773条规定“土地所有权除法令有限制外,于其行使有利益之范围内,及于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无碍其所有权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注:参见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版,第86页〗。我国学者提出的物权法草案也规定“土地所有权除法律有限制外,于其行使有利益的范围内,及于土地之上下。如他人的干涉无碍其所有权之行使,不得予以排除”〖注: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272页〗。

我国土地分别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的范围以国家利益为重。国家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并未将土地所有权可行使的范围全部转移给受让人,故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和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并不相同。因用于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均有指定的用途,无论是开发住宅、修建工厂或商用楼宇,其楼层高度及地基深度均有预见,所以,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范围,应是与其规定用途一致的地表、地下和上空。

值得注意的是,矿产、水流、森林、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以及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文物均属国家所有,不论其是在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范围,还是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属范围,均只能由国家行使排他的所有权利。

随着科技的发展,地上一定高度和地下一定深度的水平空间均有开发利用的价值,如在地上建设高架铁路或在地下缚设通信管线。由于有关空间权的行使不影响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其权利范围内对土地的开发和收益,国家还可将该空间权另行出让或出租,以实现对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

三、宗地之用途

用途条款是出让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因为宗地的用途不仅决定受让人行使土地使用权的范围,还决定地价之多寡和出让年限之长短。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土地使用权之用途列有五种:居住用地,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以及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土地的用途不同,用地人的需要也就不同,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占用、消耗和再生产的方式也各有差异,用地人所应付出的代价及其享有权利的年限也因之互有分别,所以说,土地用途的改变实际上是出让合同的重大变更。

四、宗地之出让年限

宗地之出让年限是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行使土地使用权的期限。该期限与土地的用途密切相关。《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的规定是: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年限从受让人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之日起算。权属证明可以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也可以是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临时权证。

土地使用权期满以后怎么办?上述《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仅从字面上看,此规定颇有利用公共权力巧取豪夺的架势,故难免在学术界议论纷纷。

有学者认为该规定与民法上所有权的一般原则相冲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是土地使用人投资的结果,是一种不同于土地使用权的独立的财产权,该财产权同样受法律保护,并以永久存续为其本质。土地使用权期满,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不能以行政命令强制无偿取得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此规定还有违民法中的平等、自愿原则。国家在出让关系中是民事主体,其地位与受让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为国家有行政管理职能就可以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剥夺他人财产〖注:参见王宁:“土地使用权期满地上建筑物归属的民法调整”,《当代法学》年第3期,第61页〗。

为此,学者们提出有偿取得原则,认为国家在土地使用权期满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当对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予以补偿,这样既能体现宪法、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又能反映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公平原则〖注:参见罗欢平:“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后地上物应如何处理?”,《经济与法》1999年1月,第38-39页〗。

此种倾向在有关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得到支持。比如关于地上物补偿请求权的立法建议是:基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基地使用权人不取回其建筑及其他附着物时,可请求土地所有人补偿〖注: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501页〗。

另外,作为另一种救济方式,有关立法建议还规定有延期请求权以平衡各方利益:“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人可以申请续展。当事人申请续展的,应当在期满前一年内提出申请,出让方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土地使用权人的续展申请,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注: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稿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65页〗,以及“基地使用权人可在期限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请求。土地所有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土地所有人可请求基地使用权人在其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可使用期内,延长基地使用权的期限。基地使用权人拒绝延长的,不得请求土地所有人补偿”〖注: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501页〗。

五、宗地使用条件

宗地使用条件是对受让人行使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要求。这些要求,一般由规划、城建和市政各部门根据各地块的实际情况确定,然后作为对受让人有法律拘束力的条款,反映在国土部门与受让人所签出让合同中。关于宗地使用条件的规定,可以是出让合同的条款,也可以是出让合同的附件或补充合同,其主要内容有:

1、界桩定点此项规定要求出让方和受让方在出让合同签订后一定期间内依照宗地图界址点所示的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然后交受让方保护,以免遭受破坏和移动。

2、土地利用要求主要规定主体建筑物和附属建筑物的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化比率,公益工程以及工程设计图线的审批和备案要求。

3、城市建设管理要求此项除对涉及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作原则性规定外,还为政府因公共事业需要而敷设的管道、管线设定进出、通过和穿越该宗地范围的权利,同时,还规定公安、消防、救护人员及其紧急器械,车辆在紧急救险和执行公务时在宗地范围的紧急出入权,并要求受让人为上述紧急出入和执行公务提供方便。

4、建设进展要求此项具体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用地人应当完成的建筑工程量以及预期工程竣工时间,并会对延期竣工超过一定期限的规定相应的处罚。

5、市政设施要求主要规定宗地建设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办理的申请手续和费用支付事项,同时明确用地人对宗地内及相邻地段市政设施的保护义务。

六、出让金及其支付

此条款规定受让人应当向政府缴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及其支付的方式。出让金一般以每平方米为单位计算,由政府在出让人询价时先报价,政府报价是在权威地价评估机构评出的城市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依特定地块的社会经济发展诸要素进行加减。但无论如何,特定地块的使用权的价值是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的。

本来,在法律规定的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三种方式中,最能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出让方式是拍卖出让,但长期以来,最为普遍的出让方式却是协议出让。究其原因,有学者归结为土地需求不旺、地方政府急于引进资金、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不适应地价评估和管理的需要、征地费用太低等原因〖注:参见孙佑海:“城市国有土地初次流转对策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年5月,第29-38页〗。笔者以为协议出让被广泛采用纯属利益驱动使然。因为协议出让的地价决定权特别是其中的地价减免权是一种行政权力,可以体现长官意志,一旦进行拍卖出让,因拍卖公告以及竞拍等均有公开和固定的程序,在价高者得的原则下,行政权力和长官意志难以决定拍卖成交的价格,加之用地人多从自身利益出发希望用协议方式取得廉价土地,这就为权力与利益的相互转化留下了巨大的空间,这也是为什么沿海经济发达、土地需求旺盛的地区同样盛行协议出让的原因。协议出让助长了滥批地和土地投机之风,为规范土地一级市场,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已经在力推拍卖出让的方式,使潜在用地人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平机会。

出让合同可以约定出让金一次性支付,也可以约定出让金分期支付。土地使用权证一般在付足出让金之后发给。政府同意在出让金未支付完毕前就发给土地使用权证的,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受让人虽然欠缴出让金,仍对该块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因用地人与政府的债权债务

关系不影响第三人对用地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信赖。

政府未收齐出让金时可发给土地使用权证,然后在该块土地被处分时,处分所得须先用于补交未支付的出让金,这一做法现在看来甚为不妥。比如,债权人因信赖土地登记而接受土地抵押,却无法查知出让金的支付情况,因出让金的支付并无公示,但在债权人作为抵押权人处分该土地时,却要承担处分所得之一部或全部被政府侵夺的风险。另一方面,政府可以擅自发证,却无须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并把责任转嫁给信赖其发证行为的第三人,其结果往往是“政府请客,抵押权人买单”,此一做法在文明国家的立法中并不多见。为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对登记发证行为的信赖,应该禁止在出让金足额支付前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政府认为应当提前发证的,由政府自己承担相应后果,摒弃政府在处分所得中的优先权。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发布的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的范本将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放在同一条规定,笔者以为不妥。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因而是出让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土地使用费是政府每年对使用土地按面积收取的一种行政收费,其缴纳具有强制性。由于土地使用费在性质上与土地出让金不同,并且其数额和缴交的方式也不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故不宜在出让合同中加以规定。

七、土地使用权之处分

出让合同还可以对用地人转让、抵押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条件作原则性规定。比如,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用地人须在完成公用设施建设、使土地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条件后方可转让;属于个宗土地的,可以对完成投资额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以及建成面积在设计总面积中的比例作出具体规定,在符合该规定时才可以转让等等。

由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和出租是受让人的法定权利,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需要对用地人的处分权作特别限制,否则,出让合同可不予涉及。

对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是用地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本书下文将有专门章节进行讨论。

八、违约责任

笔者曾用心研究多种版本的出让合同范本和各地政府部门制作的出让合同的标准合同,发现在违约责任部分关于出让人与受让人的违约责任的规定极不均衡。或者是受让人的违约责任具体,出让人的违约责任抽象;或者是根本没有出让人违约责任的规定。其结果,由于政府部门在制作标准合同时不正当地利用其优势,导致合同条款的设计对他方当事人不公平。

关于违约金支付的条件应当是对等的,不管是受让人延期付款,还是出让人延期交地都是如此。至于违约金应当是土地价值或出让金的多大比例并不十分重要,合同条款对双方公平才是最重要的。

至于类似“连续两年未投资建设的,出让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也应有相对应的规定才好,比如,出让方在收到出让金后两年内未提供土地的,除应将出让金如数退还以外,还应当向受让人作出相当于出让金数额的赔偿。

属于搭车收费项目的,比如土地使用费,因其性质属行政收费,本不适于在民事合同中出现,受让人未按期缴纳该费用的行为,也不属于民事违约行为,其本身可通过行政处罚予以救济,故不必在违约责任部分规定。

九、其它

出让合同的其它条款如不可抗力,法律的适用和争议的解决、合同的文字文本、合同生效的条件等等,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均可涉及,无容赘述。

第三节 出让中的违约行为

一、出让方的违约行为

政府作为出让方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未能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提供土地;将已经出让的土地占作他用和擅自解除出让合同等等。

1、出让方未能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提供土地,是指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为急于收取高额的土地出让金,不顾自己开发土地的能力,虽在出让合同中承诺于一定的期间内使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用地条件,但在签订合同和收取出让金后,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使土地达到规定的用地条件。此种情况多发生在城镇建设不断膨胀、政府穷于应付,只好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筹建建设资金的时期,并且多见于协议出让方式之中,因为以招标和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方政府一般已经将土地开发到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进行招标和拍卖。

2、将已经出让的土地占作他用。某房地产公司以协议出让方式从广东省某市取得土地用于小区房地产建设,但在该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过程中,政府单方面调整了城市建设规划,需在该块土地上修建城市快速干线,该干线不仅占用大片已经出让的土地,还改变了原来房地产建设计划,并由于有市政道路从小区通过,使该房地产公司的开发和销售工作受到影响。

3、出让方单方面解除出让合同。某集团公司与某市政府签订了关于位于广东省沿海的海陵岛的成片开发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该集团公司依约支付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该片土地经前期开发后由该集团先后部分转让给多家用地人,这些用地人也都支付了转让费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谁知当地政府未作任何通知即单方解除与该集团公司的出让合同,并注销其已转让及未转让部分土地的使用权证,因而引起一连串的法律纠纷。

二、对出让方违约行为的救济

有违约,就应当有违约责任,不论违约方是何种身份。

对出让方的违约行为,一般可采取换地、退还出让金和赔偿的方式解决。

1、换地。因出让方违约行为导致受让人无法使用土地的,出让方多会提供另一块价值相当的土地给受让人作为补偿,土地价值不相当的,在受让人同意的前提下多退少补。但出让方无权强令受让人接受另一块土地,因为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每一块土块都是唯一的,都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而不可取代,所以换地必须征得受让人的同意。

受让人也可以主动请求出让人以换地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换地的,可重新签订出让合同,也可变更原出让合同。

2、退还出让金。受让人可以根据出让人违约的程度,请求其返还出让金的一部分或全部。

3、赔偿。因出让方违约给受让人造成的损失可以是多方面的,受让人为开发土地付出的前期勘探、设计费用,已经投入的建设资金,开发土地的部分预期利益,因不能履行相应的工程发包合同、房屋预售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等,都可以构成出让方违约给受让人造成的损失。

由于现行体制下地方法院与当地国土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门有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在法院判决生效需要执行政府财产(如国土部门的土地出让金专户或政府财政资金)时,受让人可能会遇到意想不到的困难。比如,在地方法院由地方财政拨款的情况下,很难想像法院强制扣划地方财政资金的可能性,所以,专家们认为可行的方式是请求超越于地方利益的上级法院对案件提级执行。

三、受让人的违约行为

受让人的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未按期支付出让金。受让人未能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支付出让金

,在逾期后一定期限内仍未支付,因而构成违约。

2、未按期开发土地。本来,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即归受让人拥有,何时开发或何时不开发,受让人以其利益需要自有斟酌,为什么要限期开发土地呢?因为土地是稀缺资源,其利用不仅出于用地人的利益需要,也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人为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有义务充分、有效地利用土地,不应闲置土地。

由于法律对利用开发土地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此义务既是约定义务,又是法定义务,其违反行为既是违约行为,也是违法行为。

3、受让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因不同的土地用途使用年限不同,地价也不一样,而且,土地用途的改变还涉及城市规划的改变,比如,工业厂房用地改为居民住宅,其可行性于城市规划的角度得考虑该地块周围是否有配套的生活设施,供水、供电、供气和排污的能力,道路交通的承受力等综合因素,因此,未经出让方和规划部门同意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是严重的违约和违法行为。

4、未按要求利用土地。发展商为最大限度地赚取开发利润,会不经批准而扩大建筑容积率、提高建设密度、突破建设高度限制、缩小绿化的比率等,此类行为目前虽多由规划部门出面处理,但如果出让合同对土地利用要求有明确规定,则发展商的此类行为亦是对出让合同的违反。

5、未按规定完成公共设施建设。属于成片开发的土地,出让合同会规定受让人在小区内建设部分公用设施如学校、医院、派出所、邮政所、居委会和汽车站等,此类建设虽在出让金和市政配套等方面有减免措施以资鼓励,但因对发展商无利可图,故往往被拖后建设或被故意省略掉。有眼光和有实力的发展商是先将小区绿化和配套设施建设好以吸引更多的购房人,但并不是所有的发展商都是有眼光和实力的。不按规定完成公共设施建设是较为常见的违反出让合同的行为。

6、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招引和安排建设项目。对于成片开发的土地,出让合同除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用地人外,还可能要求用地人对土地进行初步开发,并在一定的期限按照一定的条件招商引资和安排项目建设,未达成此要求的,构成违约。

四、对受让方违约行为的救济

9.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 篇九

三、双方申报成交价款(或房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四、本合同经双方同意、盖章,并经房地产交易部门审查批准后有效。

五、双方议定付款及房屋交付办法(按下列第种办理)

1、合同生效后,乙方付甲方定金(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经房地产交易部门批准后乙方即付清余下的全部购房款:

(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同时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

2、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并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甲方将出卖的房屋交给乙方。

六、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如甲方中途反悔不卖,须以定金的两倍赔偿乙方,如乙方反悔不买,则定金归甲方所有。

七、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交纳税费。

八、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协议,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一份,房地产交易部门存档一份。

十、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纠纷,可选择如下解决纠纷方式之一: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1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 篇十

(规划用途变更)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我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于×年×月×日与贵局签订了位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号××××)。该项目宗地出让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平方米,合同地价款××××万元人民币,受让方已交纳地价款××××万元人民币。

该项目共×栋建筑物,用途分别为××,已建设到××程度。我公司于×年×月×日取得×××核发的×××(规划文件名称及编号),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了调整:

一、变更前内容:

1宗地出让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平方米

2土地规划用途:住宅、配套

3土地出让年限:住宅××年、配套××年

4地价水平:住宅××元/平方米,配套××元/平方米

5合同地价款×××万元人民币

6规划占地面积×××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变更后内容:

1宗地出让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平方米

2土地规划用途:住宅、配套、地下车库

3土地出让年限:住宅××年、配套××年、地下车库××年

4地价水平:住宅××元/平方米、配套××元/平方米、地下车库元/平方米 5合同地价款×××万元人民币

6规划占地面积×××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平方米

(如需按暂定价格签订补充协议,需在此申请中添加以下内容:现该项目地价水平已报市地价评审办公室审核。因我单位急于办理该项目的其他相关手续,特申请先行核发《地价水平告知单》,按暂定价格先行拟定土地出让合同变更补充协议)

现我公司申请按新审定的规划文件调整出让合同。

×××公司(用地单位)(盖章)

×年×月×日

关于变更×××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的申请

(宗地面积及范围变更)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我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于×年×月×日与贵局签订了位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号××××)。该项目宗地出让面积××××平方米。我公司于×年×月×日取得×××核发的×××(实测文件名称及编号),对原宗地面积进行了变更:

一、变更前内容:

1宗地出让面积×××平方米,四至范围: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2规划占地面积×××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

二、变更后内容:

1宗地出让面积×××平方米,四至范围:东至:×××;西至:×××;南至:×××;北至:×××。

2规划占地面积×××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

现我公司申请按×××(实测文件名称及编号)变更出让合同。

×××公司(用地单位)(盖章)

×年×月×日

关于变更×××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的申请

(宗地位置变更)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我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于×年×月×日与贵局签订了位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号××××)。该项目宗地出让面积××××平方米。我公司于×年×月×日取得×××核发的×××(公安部门、地名办出具的文件名称及编号),对原宗地位置进行了变更:

一、变更前内容:

宗地位置:××区××××××地块

二、变更后内容:

宗地位置:××区××××××地块

现我公司申请按×××(公安部门、地名办出具的文件名称及编号)变更出让合同。

×××公司(用地单位)(盖章)

×年×月×日

关于变更×××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的申请

(受让方名称变更)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我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于×年×月×日与贵局签订了位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号××××)。该项目宗地出让面积××××平方米。我公司于×年×月×日取得×××核发的×××(工商部门出具的文件名称及编号),对原受让方名称进行了变更:

一、变更前内容:

受让方名称:北京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变更后内容:

受让方名称:北京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现我公司申请按×××(工商部门出具的文件及编号)变更出让合同。

×××公司(用地单位)(盖章)

×年×月×日

关于变更×××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的申请

(冲抵地价款:冲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我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于×年×月×日与贵局签订了位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号××××)。

该项目合同地价款为××××××××万元,我公司已于×年×月×日支付了×××××××万元,多支付了×××××××万元,现申请将多支付的×××××××万元冲入(合同号××××)出让合同中。

×××公司(用地单位)(盖章)

×年×月×日

关于变更×××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的申请

(冲抵地价款:冲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我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于×年×月×日与贵局签订了位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号××××)。

该项目合同地价款为××××××××万元,我公司已于×年×月×日支付了×××××××万元,现接收由(合同号××××)出让合同冲入的×××××××万元,接收后(合同号××××)出让合同还应支付××××××万元合同地价款。

×××公司(用地单位)(盖章)

×年×月×日

关于变更×××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的申请

(核减四源费)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分局:

我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于×年×月×日与贵局签订了位于××××××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号××××)。

该项目合同地价款为××××××××万元,我公司于×年×月×日取得市发改委核发的×××××(文件名称及编号)证明我公司已支付了“四源费”、大市政费××××万元,现申请将该笔款项核减(合同号×××××)出让合同的相应费用。

×××公司(用地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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