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

2024-06-17

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13篇)

1.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 篇一

危险化学品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转移、经营许可行政

许可告知单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二、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行政许可申请书

一、危险化学品处置、危险废物转移

市内和跨市转移:

1、《河北省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一式三份);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和事故应急预案;

3、所在县区环保部门出具的《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考核情况,对发现的问题产废单位要做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处置协议;

5、接收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6、运输单位《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的相关资质复印件

7、危险废物转移路线

跨省转移:

1、《河北省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一式三份);

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当年《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3、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情况介绍。

4、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接受单位、运输单位签定的处置、运输意向书;

5、危险废物产生及接收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6、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运输单位《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的相关资质复印件,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8危险废物转移路线;

9、再次申请危险废物转移须提交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总结报告; 10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11、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1、《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3、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新建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复印件;已建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近一年的环境监测报告;

5、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技术人员三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证明材料(申请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

6、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投入危险废物运输的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复印件;

7、包装工具图样及文字说明,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图纸及文字说明;

8、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和设施设备分布图)及文字说明;

9、危险废物处置工艺及其说明,处置技术和工艺的适应性说明;其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置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10、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证明;

11、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2、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提供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13、厂区、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危废处理设施、防治污染设施照片。

14、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15、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医疗废物经营许可

1、《河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3、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新建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复印件;已建项目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近一年的环境监测报告;

5、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技术人员三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证明材料(申请单位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

6、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投入危险废物运输的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复印件;

7、包装工具图样及文字说明,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图纸及文字说明;

8、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和设施设备分布图)及文字说明;

9、危险废物处置工艺及其说明,处置技术和工艺的适应性说明;其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所能处置废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10、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证明;

11、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2、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提供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13、厂区、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危废处理设施、防治污染设施照片。

14、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15、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许可条件:

1、危险化学品处置

①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方式、回收利用、处置危险化学品的设施、技术和工艺; 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③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④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它条件。

2、危险废物转移

①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单位; ②已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③合法排污企业。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①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②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③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

①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验的技术人员;

②有符合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废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③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④有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志和要求; ⑤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⑥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⑦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四、许可程序:

1、受理:所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同意受理或需补齐补正;

2、审核: 对经办人所拟初审意见进行审核,现场勘验申报内容,作出审核意见;

3、审批:对拟初审意见进行审定,初审意见或审批意见;

4、办结:初审意见或审批意见,送达。

收费标准:不收费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窗口电话:2917943 监督电话:2917940

2.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 篇二

1.领导重视不够

领导虽然知道危险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及其隐患, 但并没有把该项工作提到重要日程, 给予必要重视。未按国家安全要求专人管理、专库存放、专容器储备。只是留有隐患地分散, 不符合标准存放, 威胁师生人身安全。

2.危险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种类繁多, 放置处所随意分散

各系现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 购买实验用危险物品或危险化学品, 并根据自己的现有条件, 封存分散放置危险物品, 没有专用容器和专用库房, 存取手续不合法。

另外, 危险物品种类繁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标准计量委员会等六部委, 并参照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推荐共同出台的《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90) 中, 共有八大类、四万余种。而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在八大类中基本上都有, 约计上百个品种。如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一项“易燃气体”中的氢气、一氧化碳、硫化氢、甲烷等, 第三项“有毒气体”中的氨、磷化氢、一氧化氮等;第三类“易燃液体”中的乙醇、乙醚等;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一项“易燃固体”中的红磷、三硝基苯酚等。还有具有致癌作用的甲醛溶液, 被大量用于浸渍实验用标本等。

这些易燃、易爆、剧毒、致病、致癌等有害物品的大量存在和放储的不安全性, 严重威胁师生安全和健康。

二、危险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国家储存和使用标准

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的具体要求

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 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 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第十九条规定:“剧毒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流向, 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 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 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

2.国家对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和场地的要求

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 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并由专人管理。”第三款:“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实行双人收发, 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的情况, 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三、建立健全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危险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模式

(1) 事后型的安全管理模式:

它是一种被动的管理模式, 以避免同类事故再发生的一种管理方式。

(2) 预防型安全管理模式:

这种预期型模式是一种主动、积极地预防事故或灾难发生的对策, 是现代管理和减灾对策的重要方法和模式。

21世纪是安全管理科学化的时代, 是安全管理的作用和效果不断加强的时代。现代安全管理将变传统的纵向单因素安全管理为现代的横向综合安全管理, 变事故管理为现代的事件分析与隐患管理, 变被动的安全管理对象为现代的安全管理动力, 变静态安全管理为现代的安全动态管理, 变过去只顾效益的安全辅助管理为现代的效益、环境、安全与卫生的综合效果的管理, 变外迫型安全指标管理为内激型的安全目标管理。

3.谈危险废物的贮存管理 篇三

一、我国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现状

我国工业废物的处理办法主要是综合利用,而且近年来综合利用量上升明显切贮存量下降明显。我国危险废物的处置和利用大体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有关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不健全而且建设缓慢,废物的处置能力结构不合理、不平衡。幸运的是,我国的危险废品相关的贮存管理条件已得到长足的发展,国家环境总局已根据特性将危险废物进行了明确的分类,要求危险废物在储存时应该严格的遵循相关的标准与规定,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来减少其对环境的破坏,实现安全贮存。

二、危险废物贮存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基本要求

在对危险废物处置时,贮存是十分重要的部分。在贮存危险废物尤其是染料涂料类废物、废矿物油、电镀污泥和废酸废碱等四类典型危险废物时,应该遵循如下要求:工厂、工作室等危险废物产生者与经营者应建造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分类摆放各种危险废品,避免其乱摆乱放;能发生反应放出氧气的废品要远离易燃的固体液体,氧化剂有还原性的要单独放置;在露天、潮湿或积水的贮存设施里严禁摆放在遇热、遇水条件下易爆易分解或产生有害气体的的危险废物;在自然光下容易发生自燃等化学反应的危险废物必须在一级建筑物中贮存;在贮存设施里,可以将一些常态下不发生反应的固体废物分类摆放,但在处置易反应如易爆、易燃的物质时,不能直接处置,必须对其进行预处理,避免事故发生的可能;另外,易燃自燃物品、爆炸物、强氧化性物品不能与液化和压缩气体贮存在一起;助燃气体要远离易燃气体;油脂不在有氧环境下贮存;压力容器必须要有压强表、紧急装置和安全阀门,而且要有计划的检查、更换。

(二)基本原则

危险废品在贮存时需要特定的环境,所以建造贮存设施前必须做制定以下原则:在地质地形方面,贮存设施必须要高出地下水位,要有稳定的地质结构,地裂度必须低于7度,不能在危险的区域如易受到台风、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区,远离溶洞区;建筑设施不能靠近居民区和江河湖海;有毒、易燃、易爆气体贮存要考虑到风向问题;易出现事故的危险废品贮藏区要远离输电线路。另外,设计时要注意防渗,最好建造超过1mm厚的粘土防渗层或2mm厚的其他材料防渗层,地面的坚固程度要强于所堆放的废品所造成的压力,建筑内层材料不与所堆放物品反应,而且要在一个坚固的底座上建造。仓库式贮藏设施要注意地面与裙脚的防渗和坚固度,每个仓库必须在墙上装有气体到处与净化装置、泄露液体回收装置等安全装置和照明装置与监视器;液体与半固体在耐腐蚀的地面上贮存;不相容的废品间要有隔离装置如隔离板或建造隔离间。

三、贮存设施的贮存与管理

危险废物的回收与处置需要一个特定的部门对其负责,需要由专业的团队建造贮存设施来进行贮存并建立明显标志,也能将危险废品交给专业的工作单位储存,但是需要注意储存期限,不能超过国家的标准。这些的单位须持有国家相关部门所颁发的许可证,无许可证的单位严禁接受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贮存仓库要有完备的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贮存前,该单位需对要贮存的废品进行实验分析并撰写有关报告,相关部门对其监督和了解,同时核查单位的许可,全部完成后才允许其单位贮存危险废品,否则严禁贮存。而且,贮存后要再去次核实危险废品的数量和预定接收量是否相同,不允许有任何出入。同时,驻村全程离不开相关部门与有关单位和生产者对危险废物的情况进行了解与记录,记录必须涵盖危险废物的全部信息和贮存容器的类别等相关信息。盛装时,同类物品可以堆叠但不同类物品必须进行隔离,不能混合存放,隔离室可以留有运输通道。尤其要注意的一点是贮存时必要的检查,检查包括对危险废品、容器及建筑的检查,检查要定期,全面,如果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更换容器或相关的处理,切勿拖延。

四、危险废物管理建议

就现在而言,我国尚未具备完备的管理体系,就此提出如下几点建议:将管理重点放在废物源头,就危险废物的报告注册登记制度,调查产生源头和其可能造成的污染,尤其注重产生危险废物多的工厂企业的调查统计,减少风险,确定废物的危险系数和污染指数,并创建各地的信息平台,集中掌握并整理相关信息,以网络的手段进行共享。如果可能,加强危险废物检查管理和相关技术的体系建设,逐渐建设起一套完全的分析实验与监控系统,增强危险废物的处置监督工作,加大教育方面人才的储备,建立起危险废物应急机构,减少贮藏时发生危险的可能。还有,应加强危险废物的无污染处置能力,实现危险废物的集中管理、贮藏,提高贮存设施的规模与技术要求,早日建立完备的相关法规并有效监管,鼓励企业工厂拥有自己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与处置再利用能力,加强危险废物的分类别贮存利用,防止出现危险废物胡乱堆放的现象,有效利用空间,并合理建设一些能对危险废物一条龙收集、贮存、再利用的单位企业,鼓励各单位研发再利用与防污染的相关先进技术,实行相关政策。 其他方面,非工业危险废品的源头管理应得到更多的重视,集中处理非工业产生废物,确定回收有关制度,加强各界生产者的责任感,回收危险废物。

参考文献

[1]王琪,黄启飞,段华波,等.我国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技术体系研究[J].环境科学研究,2010,19(5):165—179.

[2]俞清,尹炳奎,邹艳萍.我国危险废物的管理及处理处置现状探析[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9,31(6):147—149.

[3]邵春岩.危险废物收集一运输一贮存的管理现状和技术[C]//l~家环境保护总局危险废物管理培-i;l1与技术转让中心,第二期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与处理处置技术培训研讨会,2011.

4.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 篇四

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省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提高危险废物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全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认真贯彻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安全为立足点,以实施“十二五”环保规划和危废(医废)处臵项目建设规划为载体,努力促进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产生、利用、处臵危险废物的单位为监管重点,全面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切实强化全过程监控;进一步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到2015年,全省危险废物无害化处臵率达到

%,“双三十”单位危险废物、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臵,有效遏制危险废物引发的突发环境 问题。

——工作目标。到2015年,摸清全省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臵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管理,产废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臵骨干企业,取缔一批非法利用处臵危险废物企业,淘汰一批落后的利用处臵设施。

三、任务要求

(一)加强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

1、全面开展排污申报登记。2011年上半年,启动全省危险废物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建立危险废物管理数据库。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处臵、利用、贮存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处臵危险废物的企业。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中的49 类危险废物,均需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内容包括:废物种类、产生、综合利用、处臵、贮存、排放以及废物接纳单位等有关内容。

自2012年起,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于每年3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变更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臵等有关资料。

2、确定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清单。2011年底前,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确定重点源的原则:年产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国家级重点源;年产或 贮存危险废物10-100吨的,列为省级重点源;年产或贮存危险废物1—10吨的,列为市级重点源。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物以及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纳入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的重点监管范围。

3、强化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规范化管理。制定出台《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从今年起,全省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推动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①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设臵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并建立正常的管理制度。2011年6月底前,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省环保厅将组织固废管理部门对全省危险废物重点源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评估,并对重点企业应急演练执行情况和应急装备配臵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②依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中规范建设,并设臵危险废物标识。对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确保无破损、泄漏和其他缺陷。加强危险废物贮存期间的环境风险管理,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③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详细的记录危险废物的 产生、贮存、利用、处臵等情况。

④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臵等经营活动。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加强危险废物跨地区转移的监控,自2011年起,确需实行跨省转移的,要经省环保厅组织固废管理部门对转入地(利用单位)或转出地(产生单位)的处臵能力、数量等情况现场核查合格后审批。对实行跨市转移的,省环保厅将视情况进行抽查。

⑤自建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臵设施的,要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等相关标准,并定期对利用处臵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其中对焚烧设施二恶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4、加大重点源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围绕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建立正常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确定的省级及以上重点源,检查频次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市级重点源每年不得少于二次。要结合环保专项行动,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危险废物行为。同时,各地要把产生废矿物油和铅酸蓄电池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为重点,加强对流通领域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管,坚决取缔污染严重的废弃铅酸蓄电池非法利用设施。各地要组织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臵设施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和评估,2011年11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省环保厅。

5、强力推行危险废物行政代处臵。省环保厅于2011年底前出台《省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推行代处臵的意见》。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贮存、处臵情况的管理,对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责令限期处臵;逾期不处臵或处臵不符合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臵,处臵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拒不处臵且不承担处臵费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代为处臵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6、完善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评审批和验收。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时,要逐项审查建设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臵方案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并根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工程分析和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对环评机构提出的废物分类收集、安全贮存和利用处臵的建议进行审查。对危险废物产生强度大以及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分析不清、无妥善利用或处臵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要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臵情况,风险防范措施,管理计划等进行核查。

(二)加强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环境监管

1、严格把关,不断完善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证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以及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办理程序要求,不断规范和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已取得省危废经营许可证或拟申请办理危废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务于2011年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否则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年审或审批。自今年起,凡申领省及以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均由省环保厅组织固废管理等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同时,省环保厅将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2、加强监督,及时跟踪危险废物经营持证单位运行情况。2011年起,省环保厅每年将组织固废管理部门对危废经营单位经营和污染防治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臵经营活动;是否建立符合环保要求的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是否建立并落实危险废物管理、监测制度;是否制定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法,坚决取缔无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臵经营活动的行为。对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 存、利用、处臵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请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3、规范操作,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重点对危险废物填埋和焚烧设施操作人员逐步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省环保厅组织固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专家编制培训教材,制定有关培训、考试计划,通过培训、考试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三)加强医疗废物监管

1、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产生后的分类收集管理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处臵。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负责从医疗卫生机构收集医疗废物并进行无害化处臵。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

2、加大对医疗废物的监管力度。各级卫生、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和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设施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小规模医疗废物焚烧处臵设施的监督性监测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的,要在2011年底前依法淘汰或者关停。不具备集中处臵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 等偏远地区,自行就地处臵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各级环保、卫生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分工。要加强与公安、交通、安监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协调合作,创新工作举措,联合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和处臵的行为,确保监管到位。省环境保护厅固废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对各市、县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规、标准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加强危险废物管理考核,自2012年起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纳入对市县环境保护目标考核的指标体系。因危险废物管理不到位引发突出环境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坚决取消该地区环境保护评先资格。

(二)不断完善法制建设。积极推进固废地方立法,结合实际,提出加强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规或规章,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污染防治职责,明确部门分工,细化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监管、进口废物管理、电子废物利用等方面的措施规定,切实明确产品生产者在废弃物回收利用方面的责任,积极构建资源回收管理资金使用框架。积极完善配套政策制度,围绕重点领域,出台推进危废处臵产业化、医 疗废物监管、规范进口废物等方面的政策制度,会同财政、价格等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危险废物处理处臵收费政策,保证集中处臵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认真落实规划项目。各地要认真落实全国“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分制定实施计划,切实明确责任,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推进我省集中处理处臵设施建设。省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危险废物填埋设施选址规划,保障中长期危险废物填埋设施建设用地;采取技术措施和经济手段,控制危险废物填埋数量。

(四)努力强化宣传培训。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辖区内危废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制定实施培训计划,及时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出台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增强环保部门和企业相关人员的环境意识。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发布制度,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定期公开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利用和处臵状况,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介,大力宣传我省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处臵等方面的做法,宣传先进典型,及时曝光违法行为,加强舆论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五)积极提升能力建设。强化各级固体废物管理队伍建设,制定设区市和县固废管理机构建设标准,省级固体废物管理机构于2011年年底前完成标准化建设,设区市和重点县抓 紧设立专门的固废(危废)监管机构。全面提升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建设省危险废物鉴别中心和登记交换中心。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为依托,建设区域性危废应急处臵中心。不断创新监管手段,建立全省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废物网上申报登记、转移管理和经营许可证审批;逐步实施电子监控,全过程跟踪监管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臵情况。

5.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 篇五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确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一、管理范围

本市范围内,需进行危险废物交换和转移的活动。

二、申请和审批程序

1、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活动的单位,向危险废物接受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并经其签署意见后,送移出地环境保护部门签署意见,最后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生效。

(1)在市(县)、区级范围内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交换、转移的单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审批。

(2)在苏州市内跨市(县)、区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交换、转移的单位分别报移出地、接受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后,报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3)省内跨省辖市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由从事交换、转移的单位分别报移出地、接受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后,最后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4)跨省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省内审查程序同上款。外省按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2、危险废物运输者、接受者及危险废物种类长期不变,须每年办理一次审批手续,否则须按批办理。如再次申请的条件和初次相同,则提交《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和工作总结,经核查后办理审批手续。如申请条件有变化的,则应重新办理。

三、申请进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

2、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实施方案;

3、收集、贮存、处置及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单位的相关环境保护材料,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环评”批准文件、“三同时”验收文件、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

4、若交换转移的危险废物危险性较大,还应提交废物转移环境风险评价报告;

5、再次申请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单位需提交上的企业经营、利用危险废物的工作总结。

四、审批时限

1、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在收到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如下处理:

(1)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2)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不符合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

(3)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的,应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2、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在收到进口废物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人,同时告知救济权利。

五、申请人救济权利

6.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 篇六

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

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

监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高发态势,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有效防控环境风险,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重要性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领域,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环节,是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举措。加强固体废物和垃圾处置是党的十九大要求着力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之一,对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事件仍呈高发态势,中央领导同志十分重视,社会高度关注。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深刻认识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省级督导、市县落实、严厉打击、强化监管的总体要求,落实市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任及部门监管责任,以有效防控固体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为重点,摸清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分类科学处置排查发现的各类固体废物违法倾倒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行为;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和全过程信息化监管水平,有效防范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开展固体废物大排查

(一)全面摸排妥善处置非法倾倒固体废物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市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以沿江、沿河、沿湖等区域为排查重点,组织开展固体废物非法贮存、倾倒和填埋情况专项排查;对于排查发现的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督促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核查、鉴别和分类等工作,根据环境风险程度确定优先整治清单,做好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对于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重量在100吨以上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体积在500立方米以上的生活垃圾,督促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一点一策”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对排查出的固体废物堆放倾倒点,督导市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迅速查明来源,落实相关责任,限期完成处置工作;无法查明来源的,应妥善处置;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环境损害评估工作。

(二)全面调查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源及流向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全面调查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筛选产生量大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分行业、种类建立清单;调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流向,重点掌握跨省转移的主要固体废物类别、转移量及主要的接收地。对于最终处置去向明确的,抽查核实处置方式的合法性;对于最终处置去向不明确的,严格追查去向,依法追究企业主体责任。

(三)调查评估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能力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调查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重点针对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处置能力缺乏、非法转移问题突出的地区,调查评估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规划制定及实施情况,以及固体废物处置能力与产生量匹配情况。

三、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违法犯罪活动

(一)建立部门和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公安、交通等部门之间沟通协作,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执法机制,及时共享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情况、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货物(危险废物)电子运单、危险废物违法转移情报等相关信息,定期通报危险废物转移种类、数量及流向情况。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应对固体废物跨界污染事件。

(二)协同相关部门重拳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重点针对本地区内主要危险废物种类,开展危险废物非法转移专项执法行动,处罚一批,移交一批,加大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配合公安等部门,以危险废物为重点,持续开展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对非法收运、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中间商、承运人、接收人等,要一追到底,涉嫌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两高”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严肃惩处,查处一批,打击一批,对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并根据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三)建立健全环保有奖举报制度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对“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访等渠道涉及固体废物的举报线索逐一排查核实,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鼓励将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列为重点奖励举报内容,提高公众、社会组织参与积极性,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加强舆论引导,提高公众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环境意识;加大对重大案件查处的宣传力度,形成强力震慑,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落实企业和地方责任,强化督察问责

(一)落实产废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对产生危险废物的,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量大、危害大的,以及垃圾、污水处理等相关行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要求相关企业,细化管理台账、申报登记,如实申报转移的固体废物实际利用处置途径及最终去向,并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公开产生固体废物的类别、数量、利用和处置情况等信息。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鼓励将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企业纳入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将存在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的企业相关信息交送税务、证券监管等相关部门。

(二)督促地方保障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能力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固体废物处置能力调查评估结果,对处置能力建设严重滞后、非法转移问题突出的地区,加大督导、约谈、限批力度,督促市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合理规划布局,重点保障危险废物、污泥和生活垃圾等处置设施用地,加快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补足处置能力缺口。

(三)持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组织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省级自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对于抽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市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督促市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时整改,切实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责任。

(四)开展督察问责,压实地方责任链条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固体废物大排查工作进行督导和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移交市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限期解决。对督办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逐一对账销号;对发现问题集中、整改缓慢的地区,进行通报、约谈。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危险废物、污泥和生活垃圾等处置能力建设运行情况纳入省级环保督察内容,重点督察相关能力建设严重滞后、非法转移问题突出、发现问题整治不力的地方,对存在失职失责的,依法依规实施移交问责。

五、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一)完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监管体系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对重点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中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技术校核,对环评报告书(表)中存在弄虚作假的环评机构及行政审批人员,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并督促相关责任方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工作安排,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行业开展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试点。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落实环境执法机构对固体废物日常执法职责,将固体废物纳入环境执法“双随机”计划,加大抽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行为。

(二)加强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和信息化建设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着力强化省、市两级固体废物监管能力建设。加强环评、环境执法和固体废物管理机构人员的技术培训与交流。各地要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实现与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的互通互联,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电子化备案,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每年3月31日之前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产废数据。全面推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工作。

(三)建立健全督察问责长效机制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督察问责长效机制,持续开展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专项行动,按照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对固体废物非法转出转入问题突出、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并产生恶劣影响的地区,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对查实的失职失责行为实施问责,切实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六、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本通知要求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等生态环境领域各项重点工作和改革任务有机结合,强化与工信、住建、交通、水利、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督查考核,扎实开展有关工作。

(二)长江经济带11省市要按照《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大排查行动的通知》要求,按期完成排查任务并报送排查报告、问题台账和整改方案。

其他省份要在2018年8月30日前,将本地区落实本通知的实施方案报送我部备案;每年年底前将落实本通知的进展情况报告报送我部。

(三)我部将对各地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定期调度督导,分期分批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作为的,将通过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等机制严肃追责问责。

联系人:焦少俊、姜栋栋、张嘉陵

电话:(010)66556293

传真:(010)66556252

邮箱:swmd@mep.gov.c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5月10日

7.危险废物监管难点及对策研究 篇七

危险废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和传染性。 危险废物监管包括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等一系列过程,具有监管时间长、跨度大,监管专业性强等特点。 如果监管不到位,易引发环境污染。 破解危险废物监管过程中的难点,成为保障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重要课题。

1 危险废物的监管模式

1.1 企业内部管理

企业内部环保机构依照内部管理制度对从事危险废物收集、暂存和转移工作的人员进行行为监督和业绩考核。

1.2 执法部门监管

1.2.1 资料审核

审查企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 台账记录、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计划和转移联单、意外事故应急演练以及培训记录等。

1.2.2 现场巡查

查看危险废物容器、包装物、贮存场地、危险废物标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超期贮存现象。

1.2.3 行政许可

依照《固废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对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利用)企业的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行为进行审核。

1.2.4 年度考核

按照《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和《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考核。

2 监管难点

由于固体废物管理工作起步较晚,长期以来受重水、气,轻固废思想的影响,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导致目前危险废物的监管面临着诸多问题。

2.1 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现行危险废物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例如《固废法 》第五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条款中对需要通知的内容没有规范要求,缺乏可操作性,有的途径通知时间跨度达半年之久,途径地的环保部门无法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再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对危险废物的界定过于严格,对一些环境危害小,利用价值大,可以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监管过度,造成资源浪费。

2.2 监管能力不足

2.2.1 监管机构不健全

危险废物性质复杂,种类繁多,要求必须具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目前基层环保部门缺乏专业的危险废物管理机构,有的县级环保部门只有一个专(兼)职人员,对危险废物的监管难免存在缺位现象。

2.2.2 执法装备落后

危险废物监管不同于传统的水气末端监管模式,必须做到全程监管。 目前危险废物的监管基本上是靠人盯人,人盯物的办法,缺乏先进、有效的现代化监管手段,使得监管人员疲于奔命,监管工作顾此失彼。

2.3 监管机制不顺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等部门未与危险废物管理部门沟通互动,环评环节涉及危险废物的章节错评、漏评现象较多;项目验收把关不严,为后续监管留下隐患。

2.4 危废底数不清

环评编制不规范,部分企业的环评编制对项目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不全、数量不清;危险废物和副产品界定不明,导致部分危险废物游离于监管之外。 部分企业为逃避监管,刻意瞒报,危废申报种类不全,数量不足。

2.5 处置能力不足

我国现有的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布局不合理。 例如全国目前可以处置含汞废物的企业寥寥无几,危险废物处置成本大、运输距离远、运输风险高,导致部分企业危险废物超期贮存。

3 监管建议

3.1 优化顶层设计,完善法律法规

及时调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性程度,建立危险废物等级制,出台危险废物豁免制,节约行政执法资源。 完善危险废物的鉴别办法,简化危险废物的鉴别手续。 建议出台重点行业危险废物产生名录和产出系数,为执法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3.2 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加强对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全面提升监管队伍素质。 创新监管手段。 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对危险废物实施全方位、无缝隙、立体化监控。 研发电子《转移联单》软件,实施网上申报、审批,提高监管效率。

3.3 理顺监管体制形成监管合力

环评部门、建设项目管理部和环境监察门要各司其职,形成监管合力。 严把危废关口,提前介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起, 就把危险废物纳入监管,核对产废种类,明确产废环节,核算产生数量。 建设项目验收时要认真审核危险废物“三同时”落实情况。环境监察门在执法检查中要认真履职,及时查处涉危险废物违法行为。

3.4 强化环境意识夯实监管基础

强化产废企业环境意识, 健全内部管理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加强企业申报工作,要求企业如实申报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 数量、 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信息。 环保部门认真核实企业的申报信息,对起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逻辑审查。 通过开展重点行业的危险废物调查、产排系数调查等,建立重点行业危险废物源数据库,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提供基础。

3.5 加强能力建设降低环境风险

引入PPP模式,加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的研发,提高危险废物的处置水平和综合利用率。 鼓励部分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自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自行处理处置设施。 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合理规划危险废物的处置设施的布局降低环境风险。

4 结束语

危险废物的污染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和欺骗性,治理难度大,治理成本高。 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区域跨度大,时间周期长,涉及企业多,技术含量高,真正做到全方位、无缝隙、立体化规范化监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参考文献

[1]黄正芳.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措施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4,(8):1-3.

[2] 聂永丰.多措并举推进固废全过程管理[J].环境保护,2012,(16):21-23.

[3] 徐玉海.试析危险废物监管困境及对策[J].中国化工贸易,2014,(36):167.

[4] 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有关问题的思考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4,(4):48-51.

8.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 篇八

关键词:焚烧残渣;稳定化;效果

焚烧法作为危险废物“三化”处理的一种有效措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1],但焚烧残渣由于具有很高的重金属含量和浸出毒性,须经稳定化处理后满足进场要求才可填埋。稳定化处理技术已成为处置焚烧残渣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危险废物焚烧残渣的成分复杂多变,这对残渣的后续稳定化处理具有较大的影响,导致处理效率不高,成本浪费,并增加了环境风险。本文针对某厂危险废物的焚烧残渣进行了稳定化处理,稳定剂采用腐植酸、硫化钠(Na2S)和磷酸钠(Na3PO4)三种,通过对残渣处理的稳定化时间、稳定剂的投入量来确定稳定剂的使用。

一、试验材料与方法

(一)试验材料

试验材料来自于某厂危险废物的焚烧残渣,首先对残渣所含的金属进行检测,确定重金属的成分与含量。测定结果见表1。

表1 焚烧残渣中重金属的成分及含量

重金属质量浓度/(mg*L-1)标准值/(mg*L-1)

Pb8.3755

Zn214.73575

Cd0.2370.5

Be0.0520.2

Cr3.24212

Ba1.561150

Cu279.26475

Ni23.47615

表1结果表明,残渣中Pb、Zn、Cu和Ni的含量严重超标。

(二)试验方法

1、稳定化处理时间对比试验

根据《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缓冲溶液法》进行试验操作。分别投入18%的腐植酸、Na2S和Na3PO4稳定剂与残渣进行混合,并置于自然条件下反应,反应处理时间分别为1d、7d、14d和21d。将达到反应时间的残渣进行烘干,然后根据毒性浸出程序进行浸提[2]。浸提液为醋酸溶液(pH=2.88),在1g残渣中加入浸提液20mL,然后在25℃下进行振荡,振荡速度为130r/min,振荡时间为20h。将浸出液用于金属含量的测定。重金属去除率p为:

p=(c1-c2)/c1×100%

其中,c1为稳定化处理前的重金属质量浓度mg/L;c2为稳定化处理后的重金属质量浓度mg/L。

2、稳定剂投入量对比试验

根据残渣稳定化处理时间对比试验的结果,选取两种最优的稳定剂,进行稳定剂投入量的对比试验。将选出的最佳稳定剂的投入量依次设计为3%、9%、12%、、15%和18%。在最佳的稳定化处理时间下进行投入量的对比试验。

其中,采用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进行Pb、Zn、Cu和Ni的含量测定[3]。

二、试验结果与分析

(一)稳定化处理时间对比试验结果

表2结果显示腐植酸的稳定处理效果不理想,普遍较低。其中,在21d的处理结果Pb、Zn、Cu和Ni的去除率分别为69%、78%、83%和33%。并且稳定化处理后的Cu含量仍然超过相关规定限值。

Na2S经过14d的反应,稳定化效果处于最佳的状态,其中Pb和Cu的去除率分别为98%和92%,但是Zn和Ni的去除效果不佳,仅为74%和43%,14d以后的处理效果明显下降。

试验结果发现,Na3PO4的稳定化处理试验结果最理想,稳定化效果最好。Na3PO4对残渣处理7d的时间最佳,Pb、Zn、Cu和Ni的去除率分别为100%、93%、95%和58%,均比其他稳定剂(7d)的处理效果好。

表2 稳定化处理试验结果(%)

重金属腐植酸Na2SNa3PO4

反应时间反应时间反应时间

1d7d14d21d1d7d14d21d1d7d14d21d

Pb35274369801009888651009898

Zn322321781860746283939595

Cu31205837095928792959693

Ni311817331241434135584278

综上所述,腐植酸、Na2S和Na3PO4的最佳处理时间分别为21d、14d和7d。其中Na3PO4稳定化处理效果最佳,因此选择Na3PO4作为稳定剂,处理时间为7d。

(二)稳定剂投入量对比试验结果

根据试验1的试验结果,进行该稳定剂投入量的确定。

表3 Na3PO4稳定剂投入量对残渣稳定效果的影响

稳定剂投入比例(%)重金属去除率(%)

PbZnCuNi

353.117.2438.4317.79

981.5341.0285.2725.44

1283.2153.7491.1727.68

15100.0093.1595.2358.26

18100.0091.2494.7757.59

表3结果显示,Na3PO4稳定剂处理后,残渣的重金属均低于规定限值,其中15%的投入量效果最佳,四种重金属的去除率分别为100.00%、93.15%、95.23%和58.26%;当投入量为18%时,四种重金属的去除率分别为100.00%、91.24%、94.77%和57.59%;两者之间没有明显的差别,甚至Zn、Cu和Ni的去除率还有所下降。因此,投入15%的Na3PO4稳定剂为最佳。

三、结论

上述试验结果表明,不同的稳定剂对残渣处理的效果不同,并且稳定剂对残渣的稳定效果受到处理时间和投入量的影响。本次试验发现,腐植酸的在酸性条件下对残渣的稳定处理效果最差;硫化钠(Na2S)的效果一般,最佳的反应时间为14d;磷酸钠(Na3PO4)的稳定效果最佳,最佳反应时间为7d,最佳投入量为15%。因此,在对残渣稳定的实际应用中可选择磷酸钠(Na3PO4)作为稳定剂。

参考文献

[1]聂永丰.三废处理工程技术手册(固體废物卷)[M].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

[2]宋二喜,廖燕,张弛等.危险固体废物焚烧残渣的稳定化处理研究[J].环境污染与防治,2011,(11)

[3]邓友华.危险废物焚烧残渣稳定化/固化技术研究[D].浙江工商大学,2012.

9.危险废物自查报告 篇九

危险废物自查报告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现已对我公司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生产单位基本概况

xxxx位于XXXX,是专业从事HDI线路板制造的公司,主要产品市场导向智能手机。汽车电子、金融服务电子等领域;建厂以来一直致力于将生产过程、经营管理、产品和物流、能源、信息等有效结合,实现经济与环境效益相结合,环境和资源兼顾的发展模式,树立了企业的公众声誉和良好形象,取得了良好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具体如下:

二、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依照国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我单位的实际情况,针对我单位的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分类、检测、包装、综合利用、储存、和处置等全过程,特别制定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已备案)、《危险废物应急预案》(已备案)、《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等相关制度,使我单位的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利用都做到有制可依,从而强化了危险废物的管理。

三、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情况

根据《固废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八条,我单位的危险废物都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储存,并且在储存地点设置了明显的警告标志,储存场所也建设有防雨、防渗、监控装置等设施。

四、危险废物转移情况

我司将危险废弃物进规范分类并放置在危废仓库中,并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将危废按照相关法规法律规定进行

处置;

五、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范,特别制定了符合本单位生产条件的应急预案,《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区环保局进行备案。

六、演练情况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我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每年我们都会组织进行应急演练,在演练之前都会做好应急演练计划,并且准备相应的应急器材,组织人员进行学习,并且在演练过程中进行拍摄,最后进行工作总结,解决演练过程中的问题,查找不足,进行改进。

七、其他情况

存在的問題:我司现有的XX等危废处置进展困难,因之前合作处置厂商资质问题,一直未处置,危废仓库库存压力大,同时我方积极寻找相关资质处置方进行合法处置,并积极从危废产生源头寻求减量方案;

对于我单位危险废物的产生和储存利用过程,我们会继续加强日常检查,保障安全环保生产,所有的转移和利用都会严格按照上级的有关标准执行,继续做好自查工作,保证在规定的合理范围内进行生产,达到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双丰收。

xxxxx

10.危险废物协议 篇十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有限公司

就甲方电镀污泥交给乙方处理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商洽,签定如下协议,双方须共同遵守执行.1.电镀污泥的运输: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应及时落实运输车辆把电镀污泥提走,甲方协助乙方将污泥装上车,运输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在转移电镀污泥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开具危险废物转移单以便备案。

2.电镀污泥的处理费用:经双方约定,每吨电镀污泥处理费为元人民币。

3、付款方式:合处理费用按实际转移量结算,乙方出具的处理费发票(增值税)。

4.乙方在运输及使用电镀污泥的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情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需如实告知含有的危险成分,并保证每批含镍污泥成分基本相同。否则乙方有权拒收。

5.此协议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到 2012年12月31日终止.续定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优先权.6.未尽事宜, 双方协商解决.7.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经环保局批准转运计划后,具有法律效应.8.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环保备案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11.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 篇十一

摘 要:2014年以前,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危险废物全部对外委托处置。由于委托处置存在环保风险、处置费用高、需要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各种审批手续,处置进度较慢,严重制约了生产进度。

出于环保风险可控、降低处置成本的考虑,自2014年后该公司将燃烧热值较低的部分废活性碳(不超过全部产生量的8%)进行对外委托处置,全部废胶体和燃烧热值高的废活性碳均通过公司新上的回转窑组合焚烧炉自行焚烧处理,焚烧过程产生的残渣和飞灰按照危险废物对外委托处置。

本文讨论了安乃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碳和废胶体采取对外委托处置和自行焚烧两种处置方式的处理成本。经过运行成本分析,自行焚烧处置危险废物降低了处置费用,避免了因处置不及时给生产造成的制约,确保了公司的正常生产,为公司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危险废物;废活性碳;废胶体;规范化管理;回转窑组合焚烧

1 安乃近的两种危险废物性质及产生量介绍

1.1 两种危险废物的性质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6.6环保部令00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文件中的危险废物分类方法,识别出安乃近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废物有废活性碳和废胶体,并上报政府环保部门备案批准。

废活性碳:化学药品原料药生产过程中的脱色过滤(包括载体)物。

废胶体:化学药品原料药生产过程中的蒸馏及反应残渣。

1.2 两种危险废物产生量

1.2.1 废活性碳产生量 根据安乃近近三年以来的废活性碳产生量进行统计,平均每年产生废活性碳1050吨左右。

1.2.2 废胶体产生量 安乃近生产中产生的废胶体主要有三种,分别是FAA胶体、氯提胶体和煤提胶体。近三年平均每年产生1380吨废胶体。

2 两种危险废物对外委托处置介绍

2.1 对外委托处置单位的选取 该公司危险废物对外委托处置选取的外协单位生产厂址均在山东省内,资金和技术力量雄厚、诚信可靠,在山东省范围内遵章守纪、守法经营,并适当借鉴同行业的对外委托处置经验和参考政府环保部门的推荐意见。资格审查阶段,重点审查处置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危险废物经营资格许可证,并就外协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资格许可证上的危废类别与该公司产生的危废类别进行一一核对,必须在处置单位的危废类别之内。

2.2 两种危险废物全部对外委托处置的处理费用

3 回转窑组合焚烧自行处置危险废物介绍

3.1 回转窑组合焚烧炉基本原理 回转式焚烧炉是国际上工业废物处理领域广泛应用的焚烧设备,在工业废物焚烧领域的市场占有率较高。它可同时处理固体和液体废物,固体废物由专用输送设备送入回转窑,所产生的烟气进入二燃室,在二燃室内与二次燃烧空气混合,达到烟气完全燃烧,实现尾气安全达标排放。回转窑焚烧炉的特点是适应性广、操作维护简便、使用寿命长[1]。

3.2 回转窑组合焚烧炉工艺流程

废活性碳用密闭卡车运到焚烧区储库,通过进料抓斗将各种不同的废活性碳充分混合均匀。进料时用进料抓斗将混合好的废活性碳抓运至进料料斗,然后通过第一季螺旋输送进料器进入二级料斗,最后通过二级螺旋输送进料器进入回转窑一级燃烧室。废胶体采用桶装或罐装运至焚烧区储库,通过溶剂类泵输送至雾化喷枪,进入二次燃烧室进行焚烧。

固体废物进入焚烧炉后,通过回转窑的运行在窑中翻转、抄动、前进,废弃物在挥发气化的同时进行不完全燃烧,挥发产生大量可燃气体及部分未燃尽物料进入二燃炉,在过量燃烧空气的作用下完成完全燃烧。废物燃尽产生的灰渣由二燃炉底部的回转炉蓖排出。二燃炉燃烧温度可达成1100℃,且烟气在高温区停留时间>2秒,以保证二恶英等有害物质的充分分解。在二燃炉底部设有炉底三次风机,强化了灰渣的燃尽程度,同时冷却渣料,实现了冷态出渣。

烟气处理按“3T”(高温、湍流、停留时间)原则将高温烟气经二级旋风除尘后,进入余热锅炉将余热回收后的烟气,进入急冷脱酸塔,在急冷中和塔内完成酸性物质中和、除尘过程的同时使高温烟气急冷至200℃左右。烟气再经优化的活性碳吸附及袋式收尘器、除湿等综合除尘脱酸处理,最后由引风机通过35米高的烟囱达标排放。

4 废活性碳和废胶体回转窑组合焚烧效益分析

4.1 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

回转窑焚烧炉年处理废活性碳2800吨,处理废胶体1500吨,安乃近产品生产中产生的废活性碳全部经由这套焚烧装置进行处理。

废活性碳和废胶体焚烧过程产生了数量可观的蒸汽,预热锅炉的年蒸发量约4200吨,由于这部分蒸汽热值较低,按照80元/吨的单价折算,焚烧过程产生了约33.6万元的蒸汽。

综上所述,回转窑固废焚烧炉年焚烧非活性碳2800吨,废胶体1500吨,焚烧成本合计549.5万元,产生了33.6万元的副产品蒸汽,这样最后的焚烧成本即为515.9万元,较自行焚烧之前全部对外委托处置费用849.9万元,每年节约334万元,经济效益相当可观。

4.2 项目社会效益分析

该项目实施后,基本实现了公司全部固废自行合规处置,在节省对外委托处置费用的同时,也大大降低了对外委托处置危废时潜在的环保违规风险。本项目的处置能力在满足公司处置内部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同时,具备了一定的接纳处理外部企业高热值固体废物的能力,当地政府环保局已经多次来该公司考察,准备将该公司该套回转窑组合焚烧炉项目列为当地的危险废物定点处置备用设施。

综上所述,安乃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碳和废胶体两种危险废物通过回转窑组合焚烧进行无害化处置,与对外委托处置方式相比,每年节约334万元处置费用,经济效益可观;能更好地保障生产,符合了绿色环保的发展理念,为公司的良性稳态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环保保障。

参考文献:

12.宁夏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立规矩 篇十二

《细则》指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在自治区辖区内按照许可的种类范围从事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县(市)级、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其中,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 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 年,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1 年。

13.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篇十三

总则

二、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度

三、危险废物标识管理制度

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

五、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六、危险废物分类管理制度

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九、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十、危险废物分析管理制度

十一、危险废物贮运管理制度

十二、危险废物利用设施管理制度

十三、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管理制度

十四、危险废物人员培训制度

十五、危险废物岗位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十六、危险废物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

十七、危险废物环境监测制度

总则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2、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

(四)《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五)《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 第5号)

(六)《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GB15562.2-1995)

(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版)的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转移、综合利用等活动。

二、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1、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2、公司负责人是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设立以企业法人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3、安全环保部是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

4、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生产部门对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车间、部、室必须把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全体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公司颁发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稳定生产装置,规范生产工艺流程,减少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排放。

5、各部门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责任

(一)安全环保部门

(1)、主持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日常工作。建立管理网络、档案、台帐,完善保护管理体系,监督各生产经营单位的污染物防治情况;

(2)、完善环境监测体系,监测和抽查全公司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3)、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会审,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负责新、扩、改建项目试生产报审工作;

(4)、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污染事故调查;(5)、编制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及时考核;

(6)、组织贯彻和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环保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环境保护文件、条例和决议,不断提高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环境保护与生产建设同步发展。

(二)生产管理部门

(1)、把污染防治纳入生产管理、控制过程。对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必须与主体设施同时调度安排;

(2)、对生产系统开、停车和事故状态下的污染物堆存排放要采取有效防范、应急措施,避免污染环境;当生产经营与环境保护发生矛盾时,生产安排要服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把没有污染防治措施的工序或产品转移给其它企业。

(3)、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处理设施纳入生产设备管理程序,制定相应的、与动力、运行设备指标一致的考核指标,严格监督执行,减少跑、冒、滴、漏;对各类设备检修、大修,要确保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检修质量,为生产经营服务。

(4)、确保污染物治理与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做到规范堆存达标排放;对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或达不到要求的工程项目,有权拒绝接收和使用。

(三)中心化验分析室

(1)、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标准和规范,开展环境监测和安全卫生分析;(2)、编制各类监测周报、季报、年报,并对监测分析结果作出是否超标、达标等级、危害程度等结论性的意见,及时准确地报告公司环境保护部门和主管领导;

(3)、监测、分析全过程有统一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按规定填写分析原始记录,监测人员要对监测数据承担相应责任;

(4)、化学试剂、分析化验余样必须妥善保管、处理,不得污染环境。并对易燃易爆,有毒化学药品按照规定设立仓库,实施双人双锁管理模式。

(四)供销部门

(1)、负责环保设备,仪器、药品和备件等物资的供应工作,做好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理,防止在运输、贮存和发放时逸散泄漏污染环境;

(2)、完成回收物资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运输、销售工作;

(3)、固体危险废物(含危废)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或处理,不得把可能产生二次污染的物料或产品转移给其它企业。

三、危险废物标识管理制度

根据《固废法》第52条规定及自治区、盟(市)、旗环保部门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危险废物标志,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转运设备的监督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危险废物贮存和标识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危险废物贮存和标识的依据和标准

⑴、《固废法》有关规定 ⑵、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⑶、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2、危险废物贮存管理

⑴、危险废物置于贮存设施内,贮存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并设专人管 理。

⑵、危险废物贮存应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设置泄漏、溢满事故收集、处理防护设施。

⑶、禁止将不能相容的危险废物混合贮存,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 物中贮存。

3、危险废物标识的设置和管理

⑴、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依法设置相应标 识、警示标志和标识牌,标识牌上应注明贮存的危险废物代码、危害性以及开始贮存的时间等内容。

⑵、设置的标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规格尺寸比例和颜色要求,喷涂和印刷质量要求油墨均匀,且不易退色;图案、文字清晰、完整;套印准确,套印误差应不大于1mm。

⑶、各种标识标志的设置要牢固,位置要准确、明显、醒目,如有标志退 色、损坏、危险废物利用暂存、处置场所变更等情况,应及时更换标志。

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

根据《固废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及自治区、盟(市)、旗环保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加强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管理,减少危险废物的危害性、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促进本单位清洁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由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根据本单位上的利用情况及管理计划期限内的利用计划情况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以书面形式制定。

2、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的原则和要求(1)、根据国家和地方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制定。

(2)、体现危险废物严格控制和重点防治的原则,体现对危险废物利用、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全过程监督管理的原则,体现减少危险废物的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原则。

(3)、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和备案指南》的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

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备案每年12月30日前,向(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书。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书应当至少保存5年。

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内容有下列重大改变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环保部门汇报:

(1)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

(2)增加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类别的;

(3)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和拆除原有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的;(4)因改进工艺、调整产品或搬迁而停止利用危险废物的。

五、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根据《固废法》及省、市、县(区)环保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规范和落实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的落实

落实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措施和责任,由专人负责通过“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工作。

2、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要求及程序

必须在每年规定的日期前通过“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申报上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情况,并按规定先通过网上申报,经(旗)县区级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

3、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负责人职责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负责人必须提高认识认真负责,申报登记数据必须以台账数据为基础如实申报,不得虚漏报、瞒报。

违反本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制度规定的按公司制度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危险废物分类管理制度

1、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2、贮存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3、不同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识别标志

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根据《固体法》第59条、国家环保总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自治区、盟(市)、旗环保部门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落实

由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依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通过“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转移计划和电子转移联单。

2、危险废物转移规定和要求

⑴、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经批准后,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⑵、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⑶、如实填写联单中利用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 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⑷、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利用单位,联单第一联由利用单位自留存档,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联单第二联副联由利用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危险废物转移负责人的职责

⑴、统筹本单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危 险废物转移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

⑵、负责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申领、保管危险废物转 移联单。

⑶、在每次危险废物转移时,按规定正确使用和填写危险废物转 移联单,做好危 险废物转移时的联单交接工作。

⑷、负责每次危险废物转移现场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⑸、负责在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⑹、负责每次危险废物转移后,跟踪和督促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按

规定如期回交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并负责按规定把联单第二联副联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对于进行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8号)的要求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1、危险废物管理小组应定期核实公司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应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①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②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③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④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九、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1、根据公司厂区范围内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利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泄漏、扬散等意外事故,公司危废管理小组制定了《巴彦淖尔华峰氧化锌有限公司危险废物事故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由各应急指挥和应急队员的负责确认,经签发盖章后交旗(县)环保局备案。每年或危险废物种类、处理方式发生明显变化时,且原预案不能满足事故应急处理要求时需要由指挥领导小组进行修订并更换旧版并重新报备。3.公司每年应举行不少于一次危险废物事故应急演练。演练由安环部主导,演练前需要制定演练方案(计划),演练后编写演练报告,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从人员、机械、物料、规章制度和环境等方面进行整改,从而确保在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发生时,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十、危险废物分析管理制度

1、分析危险废物的目的:确保本公司接受的危险废物为许可证经营的危险废物,从而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正确的贮存或利用。

2、具体内容为:

(1)、本公司在接受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之前,应先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提供有资质的化验室对该危险废物进行归类的证明资料,并确保与公司经营许可证允许的范围相一致后,方可接受该危险废物;

(2)、确认所转移危险废物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列危险废物相一致;

(3)、废物采样应按照要求进行操作,依据不同批次、废物产生日期分别定量取样,所取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获得精确的、可靠的监测分析数据,为危险废物的利用做好准备工作。(4)、危险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前,必须进行化验分析获得数据后,再确定危险废物配料的配比。

十一、危险废物贮运管理制度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接收的危险废物,必须送至危险废物专用储存点。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的入库登记台账。

2、危险废物储存点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危险废物标识。

3、应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4、环保部门相关责任人按相关管理制度对危险废物暂存场进行规范管理,做好危险废物暂存堆放管理。

5、专管人员每天必须对贮存的危险废物进行检查,贮存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撤危险废物。发现问题,按照技术要求及时处置。

6、严格按照国家对危险废物的相关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工作。

7、危险废物贮存库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同时符合消防安全的相关要求。

8、在贮存库显眼位置必须设置危险废物标识。

十二、危险废物利用设施管理制度

1、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应确保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并由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环评、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符合“三同时”要求。

2、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应由专人运行管理,管理人员应经过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培训,熟悉该设施运行工艺。

3、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利用情况。

4、定期组织对利用设施进行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确保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5、定期对利用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利用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维修部门处理。

十三、建立危险废物台帐管理制度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九条规定及省、市、县(区)环保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申报登记、环境统计、三同时验收等制度实行过程中的危险废物相关数据提供确实可靠的依据,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建立管理台帐前期准备工作

危险废物台帐的基础建立,确定所利用的危险废物并在企业内部给危险废物确定唯一的编号。建立相关记录表格,相关表格一般应分别留存于危险废物利用部门、贮存部门和台账汇总部门。

2、管理台帐建立的步骤(1)记录与计量

在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建立有关危险废物的台帐记录表,危险废物转移出时或在单位内部利用时,必须要求称重。(2)定期资料收集与汇总

定期汇总危险废物台帐记录表,相应记录表或凭证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包括内部转移联单)要随报表封装汇总。(3)形成完整台帐

汇总危险废物台帐报表,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工序调查表及工序图、危险废物特性表、危险废物利用情况一览表,形成完整的危险废物台帐。

3、管理台帐制度的实施与保障(1)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的实施涉及单位内部危险废物的贮存、利

用处置、实验分析和安全环保等相关部门。

(2)充分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与利用记录相衔接,建立内部危险废

物管理机制和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真实记录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保证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度的良好运行,特别是要确保所有原始单据或凭证应当交由专人(如台帐管理员)汇总。(3)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应当分类装订成册,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并采用信息软件辅助管理危险废物台账。

十四、危险废物人员培训制度

1、培训内容

⑴、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与标准; ⑵、危险废物基本知识;

⑶、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⑷、正确使用、维护危险废物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⑸、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2、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⑴、新进厂职工的培训:厂部、车间、班组三级教育 ⑵、车间之间的职工调动教育:

⑶、车间内部的职工调动教育:(4)、定期教育

3、组织实施部门

⑴、危险废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危险废物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危险废物教育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

⑵、危险废物专职(或)兼职管理员负责组织职工进行危险废物知识培训教育。

十五、危险废物岗位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安全环保部门负责编制危险废物岗位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并按生产实际及时做出调整。

2、各责任单位按规定拟订劳保用品的采购计划,并报供销部门采购。

3、供销部门负责按各责任单位制订的采购计划及时采购劳保用品,负责所采购的劳防用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负责供应商具有劳防用品生产资格,选用“三证”(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齐全的劳动防护用品。

4、库房负责按《劳防用品发放标准》准确核发归口劳保用品,并建立各类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台账。

5、根据作业性质、环境条件等、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器具发放到各操作岗位。

6、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十六、危险废物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

危废管理小组应制定检查方案(包括拟检查的问题类型及检查频率),由安环科主导,定期对生产经营过程中针对以下情况进行排查:

1、危险废物易发生泄漏的区域是否存在泄漏;

2、危废利用设施及附属设备(如泵、阀门、传送设施、管道)是否存在泄漏和无组织排放;

3、防火通道是否畅通;

4、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5、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是否存在分类不规范现象

十七、危险废物环境监测制度

1、制定环境监测制度的目的:为了更好的达到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目标,特制的本制度。

环境监测制度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间断或不间断地测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含量和浓度,观察、分析其变化和对环境影响过程的工作。

2、本公司环境监测的对象:生产场所中的环境空气中无组织排放烟尘、厂界环境噪声以及脱硫塔、除尘器的烟气排放指标。

3、环境监测的频率:本公司委托乌拉特后旗环境监测站每季度对各项目进行一次环境监测。在出现应急事故或设备故障造成环境影响的情况下进行临时性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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