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2024-06-09

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11篇)

1.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篇一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白玉兰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质量兴业”的宗旨,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倡导科技进步,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推动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建设工程白玉兰奖(市优质工程)(以下简称白玉兰奖)是我市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评选工作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受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委托,负责本市白玉兰奖的评选工作。

第四条 申报白玉兰奖工程的企业必须是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并且是工程的总承包或主承建单位。同一个申报工程由多家施工单位平行承包施工的,应由多家施工单位联合申报。

第五条 白玉兰奖的申报,必须通过白玉兰奖创优五大赛区进行选拔推荐。赛区分为:上海建工赛区、中建赛区、江苏(进沪企业)赛区、浙江(进沪企业)赛区和综合赛区。综合赛区由本市和其他中央部属、外省市进沪企业组成,综合赛区按“综合赛区会员企业申报白玉兰奖工程评审办法”执行。跨赛区联合申报工程由各赛区联合推荐。

第六条 白玉兰奖的评选实行预评制,暨当年通过预评的工程,通过报刊向社会公告,经受一冬一夏的考验后,无质量问题反映的,予以正式认定。

第七条 白玉兰奖每年评选两次,上半年为5月底至6月初;下半年为11月底至12月初。

第八条 申报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均从白玉兰奖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九条 白玉兰奖评选工程范围是: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其工程的规模要求如下:

一、8层以上(含8层),且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的高层住宅工程。

二、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保障型住宅工程。

三、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四、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

五、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群体。

六、单项安装工程应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工业生产流水线,且产值不少于3000万元。

七、单项装饰工程是指对原有建筑的改建,并全面完成工程的整体装饰,且产值不少于5000万元。

八、市政工程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且产值不少于1亿元。

九、绿化面积4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园林绿化工程。

十、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园林建筑群体。

十一、学校、厂房、医院、别墅、度假村等每个单体工程未达到评选工程规模,可以群体工程申报,但建筑面积应在20000平方米以上。

十二、个别建筑面积和规模未达到申报条件,但设计独特,工程 2 质量突出,并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工程,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申报推荐。

第十条 单位工程的划分

单位工程的划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应以设计图中的建筑总平面图或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其报建手续为依据,不得人为地任意分割或合并,以确保工程结构的连续性和功能完整性。

一、条状建筑因超长而设置变形缝的不论有几个单元组成,均应视作一个单位工程。

二、主(塔)楼与裙房相连,不论是否设置变形缝,应视作一个单位工程。三、一个由整体连通式地下空间和多幢地面建筑的项目,提倡以群体工程申报。若以单体工程申报的,在该单体工程检查时,包括检查该建筑平面投影下的地下空间部位。

第十一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在市外、国外的工程。

二、属于地下隐蔽的、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工程。

三、改建历史保护性建筑的工程。

四、已经参加过白玉兰奖评选未被入选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各赛区推荐白玉兰奖评选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工程已竣工备案或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申报表中须签署推荐意见。

二、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部颁、市颁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在申报表中须签署推荐意见。

三、经质量监督机构推荐,在申报表中须签署推荐意见。

四、在施工中未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和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事件的。

五、公建、住宅、工业厂房及市政工程中的高架道路、立交桥、码头等工程结构必须经有关机构评定为优质结构工程。

六、住宅群体和群体工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一次建成的住宅群体设施配套、道路绿化等初具规模。

2、住宅群体除申报面积符合要求外,高层建筑应不少于3幢,多层建筑应不少于5幢,同时住宅群体要保持其在总体平面布局上边界清晰,体现完整性和一体性。

3、住宅群体和群体工程优质结构的比例,其面积或幢数在60%以上。

第十三条

除特大型工程外,一项工程原则上确定两个参建单位,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的产值占工程总量的20%以上。

二、完成的分部工程质量达到先进水平。

第十四条 为促进劳务企业提高队伍素质和健康发展,承担工程结构施工的劳务企业可作为申报工程的参建单位,该劳务企业须是本会会员单位。除特大型工程外,一项工程只能确定一家劳务企业参建单位,其申请由项目申报企业负责在白玉兰奖申报表中填报明确。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 白玉兰奖的申报程序:

一、会员单位向各自所属赛区申报,由各赛区负责组织选拔和推荐。

二、各赛区对推荐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预检,通过预检的在《市白玉兰奖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和盖章。

三、向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进行申报。申报截止日期:上半年为5月10日前,下半年为11月10日前。

第十六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市白玉兰奖申报表》,表内签署意见的各栏目,必须写明意见并盖章。

二、单位工程竣工备案表或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的证明。

三、优质结构证书扫描件。

四、上海市公共建筑建设项目节能情况信息表(开/竣工)、上海市居住建筑建设项目节能情况信息表(开/竣工)、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以及监理单位对住宅工程外墙保温验收证明、消防、电梯验收等资料。

五、5寸工程主要立面彩照2张。

六、工程简易地理位置图。

凡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五章 工程评审

第十七条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成立由本会领导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白玉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评委会的成员适时按需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设立于本会工程质量部,负责对申报资料的核查和评选组织工作。

第十九条 评委会根据申报资料及对工程实物检查后进行审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第六章 纪律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必须由评委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参加。评委应严格执行评委守则,秉公评审,如发现违纪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白玉兰奖的企业不得弄虚作假,应严格遵守现场评审须知,申报工程应接受全面检查,配合检查安排从简,严禁向评委赠送礼金礼券礼品,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资格或获奖资格。

第七章 表彰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每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白玉兰奖的总承包(主承建)和参建单位授予白玉兰奖杯和证书,向该工程项目经理授予证书,并对获奖企业通报表彰。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获奖工程的建设、监理等单位可向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申请颁发白玉兰奖杯、证书作为纪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申报工程在预评期间或获奖后如发现质量和其它违反申报条件问题的,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将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不符合白玉兰奖评选条件的,有权作出撤销该工程的预评入选资格或白玉兰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施工资质二级及以下承包企业,申报工程的范围为8层以上、建筑面积不少于6000平方米的高层住宅或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

2.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篇二

目前, 江西省政府已全面部署教育园区建设, 计划用3年时间推进全省城镇新区教育园区建设。

近年来, 随着城镇化步伐加快, 大量农村学生进入城镇学校就读, 城镇学校规模明显扩张, “大班额”现象日益突出, 教育均衡发展问题有了新的变化。为此, 江西省决定建设教育园区, 使部分农村学校集中在县城, 把优质教育资源做好, 让农村孩子与城镇孩子共享园区内的优质教育资源。

江西省城镇新区教育园区建设总体目标是:用3年时间, 筹集30亿元资金, 安排3万亩土地, 建设300多万平方米校舍, 新增30万名进城农村学生, 化解30万“大班化小班”规模。教育园区的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 其中, 省级统筹10亿元, 县级安排20亿元, 同时鼓励住宅小区开发商等社会力量投资;园区内的学校规模、占地面积、校舍面积、平均班额、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 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 坚决避免大拆大建, 严禁建设豪华学校;园区建设采取先行试点、分步推进的办法, 2010年选择20个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较快、教育发展基础较好的市、县 (区) 试点, 2011年全面推进, 力争2012年取得明显成效。

3.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全文 篇三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修订版正式印发,原《国家优质工程审定办法(修订稿)》同时废止。

办法提到,参与评选的电力工业建设项目包括:电压等级500kV(含)以上的送变电工程,装机容量49MW(含)以上的风电场,发电容量10MW(含)以上的光伏发电工程,装机容量250MW(含)以上的水电站,单机容量300MW(含)以上的火电厂,单机容量180MW(含)以上的燃气发电厂,单机容量15MW(含)以上的垃圾及生物质发电厂,单机容量600MW(含)以上的核电厂。

《办法》全文如下:

4.中国中铁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企业深入开展工程创优活动,推动企业和施工现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创建工程质量品牌,确保工程质量水平的持续改进与提高,扩大企业质量信誉、影响力和强化市场竞争力,规范优质工程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优质工程设中国中铁杯(省部优)与中国中铁优质工程(企业优,以下简称中国中铁优)两个等级。各子、分公司对符合上述优质工程申报条件的项目按照自愿原则组织申报。

第三条 中国中铁杯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分会(以下简称中建协质量分会)与股份公司安质环保部共同承办。中建协质量分会对中国中铁杯工程申报、现场检查、评审过程的关键环节、重点项目及拟推荐申报鲁班奖工程的项目进行审核监管。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四条 中国中铁杯评选工程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系认证,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开工前必须制定创优规划,创优目标明确,施工中精心组织、科学管理,严格过程控制,实现一次成优。工程资料要求准确、齐全、真实、有效,建设手续齐备并已按有关规定入档或备案。

第九条 申报中国中铁杯的项目必须是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建设计划的工程,并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

第十条 申报中国中铁杯的项目,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设计标准,完成规定的建设规模,包括该项目范围内的设施、设备及附属建筑物等,不得有未完工程;并有较好的综合效益。综合优质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不重复评选。

第十一条 申报中国中铁杯的项目,首先应获得集团公司(局级)优质工程,再由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推荐的项目,且工程质量、施工技术、施工工艺等均应达到全公司领先水平。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应经过不少于一个冬、雨季的考验,并交付(开通)使用满一年方可申报中国中铁杯。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标准

1.交通水利工程:工程质量等级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核定,单项工程质量必须合格(优良),综合工程其主体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优良),附属工程必须全部合格。

2.房屋建筑工程:其质量等级必须符合原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和与其配套的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必须

意见并盖章后,以文件形式报股份公司安质环保部。

第十七条 申报中国中铁杯,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1.《中国中铁杯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2.集团公司(局)级优质工程批件或证书复印件一份; 3.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一份;

4.工程主要部位(必须有主体结构部分)能反映工程质量的照片10张左右;

5.工程概况,工程特点与难点,“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及工程质量情况(需要数字和资料证明)、社会综合经济效益评价总结等汇总资料。

第十八条 工程复验。中国中铁杯由中建协质量分会会同股份公司安质环保部组织专家对有关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评选规定的项目取消申报资格,对通过审查的项目由专家进行现场复验,并写出复验报告。

第十九条 工程评选与发布。中国中铁杯由中建协质量分会与股份公司共同组织评审委员会按程序进行评审后,经网站公示,对无疑议项目由中建协质量分会与股份公司联合行文发布。

第五章 奖 惩

5.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鼓励电力建设的工程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生产等单位树立创优意识,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我国电力工程进一步提高整体质量水平,创造更多的优质工程,把我国电力工业建设成世界一流水平,为我国电力建设事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建设的,单机容量为 300MW 及以上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火电工程以及在我国境内建设的电压为 220kV 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送变电工程。其他电站和送变电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全国电力行业优质工程每年评选一次,从获优工程中推荐最具代表性的项目申报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或银奖)。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评选全国电力行业优质工程本着自愿申报、严格审查、重点抽查、资料核查、动态考核、客观公正评价的原则开展。各主管单位或省电建协会(行协)应积极引导,以评优促创优,以创优促管理,以管理促精品。评选工作要讲究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电力行业优质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电力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二)建成移交生产运行时间已满一年且不超过三年。工程 建设和评审考核期间,未发生人身死亡责任事故和工程重大质量事故。

(三)工程实现了达标投产(通过了主管单位进行的达标投产验收或主管单位委托我协会进行的达标投产验收)。

(四)工程设计(主要指厂区布局、主要建筑及构筑物、生产工艺系统及设备选型)合理,符合国家、电力行业颁发的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五)电力建设工程施工中质量管理严格,按国家、行业颁发的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及质量验评标准进行实测实量,认真进行施工和调试质量的检验及评定。单位工程优良率,建筑施工达到 70% 及以上、安装施工达到 90% 及以上,工程项目质量总评分在 95 分及以上(由质检部门核查)。

(六)电力建设工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机组整套试运综合质量主要指标和施工工艺达到国内同期同类项目先进水平。

(七)建筑、安装和调试的质量检验及评定表、施工技术记录和试验技术报告等均真实、齐全、完整、规范,并符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的规定。

(八)机组移交后第一年平均等效可用系数 300MW 级在 90% 及以上; 600MW 级在 85% 及以上。

(九)如本期工程超过 2 台机组的,可以同一公用系统的二台机组为单元进行申报。

第六条 申报全国电力行业优质工程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等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标准(见附件 3 — 11)。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全国电力行业优质工程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全国电力行业优质工程申报表(见附件 1)一份;

(二)申报材料目录,并注明各项材料的份数(见附件 2); 其中包括:

1、《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简要介绍》文字材料一份;、本工程计划任务书批准建设立项文件复印件一份。、工程报建批件(应包括: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开工批复文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工程启动、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各一份,遗留问题处理结果说明一份。

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评价意见的复印件一份。、申报电力行业优质工程要附施工情况介绍(一份),其内容如下:

(1)新技术应用含设计的新颖、创新性,以及新材料、新工艺等;

(2)节能环保新技术的应用;

(3)施工过程中新技术的应用;

(4)创优控制措施。、工程参建单位(包括:施工承包、施工分包、设计、监理、调试等)合同(要质量和技术部分)复印件各一份。、反映工程概况、特点及特写质量水平的彩照不少于 14 张(其中工程全貌 3 至 4 张,基础施工 2 至 3 张,结构施工 2 至 3 张,主体设备安装照片 2 至 3 张,竣工后照片 2 至 4 张,工程重要和独具特色的部位的照片 2 张以上),彩色照片用 A4 纸规格独立装订。、准备配有解说词的“全国电力行业优质工程”光盘一份(一般在 15 分钟左右)。光盘包括:工程全貌,施工阶段(包括基础、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及主体工程的重要部位、隐蔽部位、施工技术和质量保证措施、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理特色及工程投产后取得的经济、环保和社会效益等。

应报送的材料、照片和各种复印件要一份并装订成册,另外附一份报送材料的软(光)盘,并将照片和复印件录制在软(光)盘上,一并报来。

(三)申报全国电力行业优质工程应附下表 :

(1)火电优质工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投产第一年)自查评分表(见附件 3);

(2)火电优质工程机组整套试运综合质量主要指标标准自查评分表(见附件 4);

(3)火电优质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结果自查评分表(见附件 5);

(4)火电优质工程土建质量检查标准自查评分表(见附件 6);

(5)火电优质工程安装质量检查标准自查评分表(见附件 7);

(6)火电优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资料标准自查评分表(见附件 8);

(7)变电优质工程技术经济指标自查评分表(见附件 9);

(8)送电线路优质工程技术经济指标自查评分表(见附件 10);

(9)直流换流站优质工程技术经济指标自查评分表(见附件 11)。

第八条 对档案资料的要求:

(一)各项档案资料必须真实,不得涂改和伪造;

(二)施工过程中的资料应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

(三)资料之间有关连时相互应能正确衔接;

(四)各项资料的收集、填写应全面,应能够切实反映施工过程的实际情况并能证明工程的内在质量;

(五)资料应清晰易辨认并有详细目录,方便使用;

(六)资料的组卷应合理、装订整齐,页码清晰且与目录一致。

第九条

全国电力行业优质工程的申报材料必须齐全,填写应当完整、清晰,内容真实,签署意见具体、准确,签名及印章齐备、有效。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章 申报和评选工作的组织及程序

第十条 全国电力行业优质工程的申报单位可以是:

(一)建设单位;

(二)主承建(或总承包)单位;

(三)由两个及以上主承建单位共同承建的,可联合申报。

第十一条

电力建设工程开工后,应根据项目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和质量指标,制订创优质工程的实施计划(该计划可送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备案),并按照计划在施工全过程开展创优活动;工程竣工后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该工程主管单位,也可经所在地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建企协(行协)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审查并推荐,报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第十二条 电力建设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分为申报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评定颁奖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 送变电工程的申报,按工程归属单位,应通过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送变电工程的审查,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和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进行。

第十五条 送变电工程在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和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联合进行检查、审查和核查的基础上推荐,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评定全国电力行业优质送变电工程。

第五章 评审内容及评定方法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审查,主要是检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对“申报材料”的要求。

第十七条 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一)听取现场情况汇报,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含设计及实际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施工期间现场质保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含土建和安装质量验评的统计数据;

4、机组调试质量检验及评定,含机组整套试运综合质量的主要指标;

5、对新工艺、新技术、新结构、新设备的采用;

6、发生过的质量事故和存在的质量问题及隐患;、168 小时试运移交生产后运行一年的情况及有关指标,含机组设计技术参数与实际达到的数据对比及可靠性指标等。

(二)听取生产运行单位意见。

(三)听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四)抽查有关文件、资料、质量验评记录及体系运行记录。

1、必须具备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其内容包括如下:

从立项审批到竣工验收的整套资料,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技术及管理资料。监理单位的档案资料检查重点是:监理施工旁站记录、监理平行检查(或检验)记录、监理质量评估报告、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监理通知、监理例会会议记录等。、各项资料的收集、填写应真实全面,应能够切实反映施工过程的实际情况,证明工程的内在质量。、核查工程设计的先进性和合理性:主要核查设计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性;核查设计优化项目的合理性。

(五)核查竣工验收(质量合格)的完整性:主要核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或质量评估(评价)报告;核查政府有关部门如环保、消防、劳动卫生、档案、审计等部门通过的书面意见(或文件)。

(六)核查动态质量稳定性:主要核查达标投产报告;核查质量后评估报告;核查生产运行记录;核查可靠性管理记录;核查主体建筑和构筑物沉降稳定记录;核查输电线路铁塔基础及边坡稳定记录;核查输电线路铁塔本体稳定记录(含转角塔、终端塔向受力反方向侧倾斜记录、直线转角塔向外角倾斜记录等);核查输电线路导线压接管温升检测记录;核查继电保护装置动作正确性记录;核查计算机系统(通信、监控和自动化)可靠性可维修性记录;核查仪表和数据采集准确性记录;核查充油(气、汽、水、烟、粉等流体介质)设备、附属管道及接口部件的严密性记录等。

(七)到工程现场通过查、看、实测、实量,抽检工程实物质量等。

(八)评审组现场进行抽查,抽查的各项指标为附件指标的 30% 左右。工程已达标投产并经过达标验收合格适当加分;工程在设计、监理和调试等方面有所创新适当加分;工程在施工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等并取得显著效果的适当加分;最后由评审组提出初步评价意见。

第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全国电力行业优质工程评审组的现场评审意见(包括:评审组提出的核查报告及评分结果),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对申报的优质工程项目提出评审意见,经协会主管领导批准后,授予“全国电力行业优质工程”奖。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对荣获全国电力行业优质工程的建设单位、主承建单位、监理和调试单位等,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颁发统一制作的奖牌和奖状。获奖单位的名单根据对工程贡献大小和工作量,经优质工程评审组核查后,报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决定。

第二十条 获奖单位的主管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及有功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全国电力行业优质工程申报表、申报全国电力行业优质工程文字材料标题(格式)

3、火电优质工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投产第一年)自查评分表

4、火电优质工程机组整套试运综合质量主要指标标准自查评分表

5、火电优质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结果自查评分表

6、火电优质工程土建质量检查标准自查评分表

7、火电优质工程安装质量检查标准自查评分表、火电优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资料标准自查评分表

9、变电优质工程技术经济指标自查评分表

10、送电线路优质工程技术经济指标自查评分表

6.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篇六

来源:成都市市政工程协会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14日 查看次数:1496

成都市芙蓉杯(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市政工程部分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在行业中树立先进,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促进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优质工程(芙蓉杯)”奖(市政工程部分)由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以下简称“市质协”)组织评选,成都市市政工程协会参与组织,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优质工程(芙蓉杯)”(市政工程部分)奖的评选范围:

在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市政公用工程,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道路、市政广场、给排水、燃气、河堤、垃圾处置等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桥梁、隧道、污水处理厂、轨道交通、自来水厂等。

第四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工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及行业规范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并在施工中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申报工程应有竣工验收后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并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未出现安全质量隐患的工程;

(四)桥梁等结构物工程应为优质结构工程。

第五条申报程序:

(一)据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凡属市政工程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成都市市政工程行业协会申报。

(二)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申报单位将全套资料,送交成都市市政工程行业协会秘书处;再由市政工程协会汇总后转报市质协。

(三)提交申报资料时,按相关要求缴纳评审费用。

第六条申报资料: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一份(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成都市优质工程(芙蓉杯)申报表》一式三份;

(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一份(加盖本单位鲜章);

(四)市政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合同主要部分)、施工结算书复印件一份(均加盖申报单位鲜章);

(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各一份(加盖有关单位鲜章);

(六)监理评价报告一份;

(七)全部申报文字资料必须打印,图纸用标准3号图,全套申报材料统一按A4幅面大小装订成册;

第七条 申报工程项目,经过初审符合申报条件后,由成都市质协组织复查小组对申报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复查。复查小组由市政工程行业3至5名专家组成。

第八条 工程复查内容: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情况介绍,重点介绍工程概况、施工特点和难点、质量保证措施和施工质量;

(二)查阅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技术管理资料。

(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

(四)座谈及交换意见。

第九条 复查小组依照“市政工程芙蓉杯检查评分表”对工程外观、实测实量、质量控制资料、技术管理资料等进行评分,达到85分以上者予以推荐参评。

第十条 “芙蓉杯”的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的市政相关行业专家组成,评委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及工程复查报告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三分之二评委通过,确定中选工程项目。

第十二条 凡荣获“优质工程(芙蓉杯)”奖的申报单位,由市质协组织颁发奖杯和获奖证书,成都市市政工程协会将在年会上予以表彰,并通过“成都市政”刊物及其它新闻媒体对获奖单位进行宣传、表彰。

第十三条建议获奖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为获奖项目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有关部门在招投标时,对获奖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择优推荐参加“四川省建设工程天府杯工程”的评审。

第十五条工作纪律

(一)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准请客送礼或超标准接待。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申报资格,直至取消获奖资格。

(二)评审委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接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到撤销复查或评审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获奖工程在三年内出现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行业协会将收回其一切获奖证照,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7.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进合肥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鼓励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加强科学管理,严格过程控制,推动科技进步;争创质量高,成本低,经济效益好的精品工程,推动我市市政工程质量和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结合合肥市市政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市政工程“庐州杯”奖(市优质工程)是合肥市市政工程质量最高奖项(以下简称市“庐州杯”奖)。“庐州杯”奖的评选对象是在我市区域内已经投入使用的各类市政建设工程。“庐州杯”奖的评选工作在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定后发布。

“庐州杯”奖获奖单位分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和监理单位;“庐州杯”奖工程一般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特定条件下也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施工企业共同申报。

第三条

“庐州杯”奖由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每年组织一次评选,具体获奖数额根据当年申报数确定,评选原则是好中选优,优中选精,其工程质量和技术水平应达到省(市)内领先水平。

凡申报参评安徽省“黄山杯”奖(省优质工程)及国家“金杯示范奖”的市政工程项目,应获得“庐州杯”奖。

第四条

“庐州杯”奖工程评审的标准执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并结合安徽省和合肥市工程质量要求和实际工程质量水平,要体现工程技术和工艺水平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实现设计功能并投入使用的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和其他相关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项目,申报的工程项目应具有以下规模:

(一)投资8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停车场、公交保养场、排水(含泵站)、地铁、码头、绿化、防洪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投资4000万元或4万立方米 日以上供水厂,2万立方米 日以上污水处理厂;

(三)1.5万立方米以上燃气储备站,4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储罐站;

(四)日处理垃圾80吨以上的垃圾处理厂;

(五)投资800万元以上的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或投资400万元以上的供热工程;

(六)对工程造价在6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的桥梁工程或其他结构工程;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的道路工程,排水工程;工程造价400万元以上的(除园林工程)其他工程如工程质量优良,效益显著,技术先进,也可以申报参加评选。通过评审的工程只命名为:合肥市市政工程质量奖,不颁发奖杯、奖状,只进行通报表彰。

(七)工程所在地位于三县的,工程质量符合“庐州杯”奖要求,社会反映好,规模达到所列标准80%的,也可推荐申报,但数量必须严格控制。

第六条

合肥市施工企业在外省市承建的市政工程项目,应参加工程所在地的相关评比活动,不在本办法规定的评比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庐州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符合国家、省、市颁发的工程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节能、环保和相应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二)申报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城市规划、专项规划等有关要求,附属设施配套齐全;

(三)申报工程应是能体现出采用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项目;其科技含量高以及环保、节能减排达标的工程;

(四)申报工程应是按现行国家、行业、省市标准评价为优的工程,施工现场应符合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要求。

(五)申报工程应为上一年底前竣工的工程,并已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了质量竣工验收,办理了竣工备案手续,一般经过冬、夏季的使用检验,工程质量依旧完好,达到省、市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第八条

申报“庐州杯”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在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施工单位;

(三)市政、园林等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由两家以上施工企业共同承包且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承包合同的,可由建设单位牵头申报或由各参建施工企业共同申报。

第九条

申报“庐州杯”奖工程的监理单位应是按照《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选择的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

第十条

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直接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不得申报“庐州杯”奖;受到资质降级处罚的施工企业二年内不得申报(含参与申报)“庐州杯”奖。

第四章

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

“庐州杯”奖申报资料的内容及要求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庐州杯”奖申报表;

(三)工程概况、施工过程中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应用及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资料;

(四)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证书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报告单复印件;

(五)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及监理合同复印件和监理评估报告;

(六)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施工合同复印件,招标工程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七)反映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工程全貌和特点的彩色照片(不少于10张,包括施工过程和竣工后的全貌,并提供数码电子版)和光盘资料片(时间5—10分钟),并有简短的文字说明;

(八)以上资料应整理成册(A4规格软封面纸),装订整齐,报一式两份,申报资料提供的文件、证明、文字、照片、光盘等必须清晰、准确、真实、涵盖所申报工程的所有内容。

第五章

评选机构

第十二条

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聘请市政行业的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合肥市市政协会‘庐州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评审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的单数人员组成,负责“庐州杯”奖的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协会下设合肥市市政工程“庐州杯”奖评审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政协会秘书处),负责“庐州杯”奖日常申报受理、组织评审、结果公示、公布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庐州杯”奖评审办公室将受理的“庐州杯”奖申报材料送“庐州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庐州杯”奖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分为对申报资料审查、对工程质量现场复查及评委会评审三道程序。

第十五条

资格审查聘请3—5名工程师以上的,并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形成资格审查意见。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现场审查聘请5—7名不同专业,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

现场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情况介绍,重点介绍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实际水平和质量验收情况及结果;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

(三)听取建设、管理、设计、监理及质量监督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估意见。审查组与上述单位座谈时,受审查工程项目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内业资料;

(五)审查组对工程审查情况进行返馈;

(六)形成审查报告和相应的审查记录表、排序表;

(七)工程审查结束后,由审查组长将审查结果综合汇总报“庐州杯”奖评审委员会主任。

第十七条

评委会评审是通过召开评审委员会全委会形式进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必须有全委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少于5人)的评委参加,在审阅申报材料,观看工程录像资料及工程审查情况报告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参评工程进行评选表决,获实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的工程方可报市政工程协会。

评审委员会会议必须由评委本人参加,不得委托代表出席。

协会对经过“庐州杯”奖评审委员会通过的工程,在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网页上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结束无疑义的工程项目报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确认批准后,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表彰。

第十八条

对荣获合肥市市政工程“庐州杯”奖的主申报单位颁发“庐州杯”奖奖杯和获奖证书;对荣获“庐州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庐州杯”奖参建单位证书;对荣获“庐州杯”奖项目的监理单位颁发“庐州杯”奖监理单位证书;对所有获奖的建设单位颁发获奖证书;对荣获合肥市市政工程质量奖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不颁发奖杯和奖状。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庐州杯”奖奖杯和获奖证书。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协会负责“庐州杯”奖获奖工程资料的编纂归档工作,并组织宣传工作。第二十一条

协会在获得“庐州杯”奖的工程项目中,推荐若干项工程,参加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评选。

第二十二条

获得市政工程“庐州杯”奖的单位,将在有关企业考评和诚信度评价中,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加分。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方法谋取市政工程“庐州杯”奖,如发现并核实,协会有权取消该工程的荣誉称号,并收回奖杯和奖状

第二十四条

参与评选市政工程“庐州杯”奖的各级人员,应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违者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或通报,直至给予行政处分,撤销参加工程审查或评审委员或职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获得市政工程“庐州杯”奖的工程项目,因各种原因,发现较大工程质量问题时,协会可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有权撤销该工程的市政“庐州杯”奖荣誉称号,并收回相应的奖杯和奖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8.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篇八

(2011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面质量管理理念,完善工程建设行业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工作体系,保证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科学、有效、持久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建设行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评选工作是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评选工作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称审定委员会)负责,由设在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秘书处的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评选工作包括全国工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以下称优秀QC小组)、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以下称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以下称QC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和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以下称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等四项内容。

第四条

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其中优秀QC小组还应通过小组活动成果发布 会进行遴选。

第五条

评选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评选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优秀QC小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本企业有关规定进行小组注册登记和课题注册登记;

2、按照QC小组活动的程序要求开展活动,正确运用QC理论、方法和工具,活动成果具有“小、实、活、新”的特点;

3、活动效果显著,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推广运用价值,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应通过小组所在企业的现场评审;

5、活动过程、活动成果应有QC小组活动诊断师的指导和评价;

6、活动结束日期与申报截止日期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半;

申报小组除了具备以上条件之外还应获得本行业、本地区本优秀QC小组奖,且名次处于前列。

第七条

申报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完善的QC小组活动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

2、QC小组活动普及率、活动率、成果率在本行业、本 地区处于领先水平,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推动QC小组活动上新台阶、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和推广运用优秀小组活动成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其经验做法具有普遍推广意义;

4、企业近三年获得过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一等奖或全国优秀QC小组奖或不少于两个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二等奖。

第八条

申报QC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对开展QC小组活动的意义和作用有深刻认识,重视、支持并积极组织本企业员工开展QC小组活动,能够积极为本企业广泛、深入、持久开展QC小组活动创造条件;

2、所在企业QC小组活动能够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程序化,QC小组活动的普及率、活动率、成果率在本行业、本地区处于领先水平,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所在企业近三年获得过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一等奖或全国优秀QC小组奖或不少于两个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二等奖;

4、申报人为担任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领导,或担任特大型施工企业质量主管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的领导。

第九条

申报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应具备以下条 件:

1、对开展QC小组活动的意义和作用有深刻认识,熟练掌握QC小组活动基础知识,能正确指导QC小组开展活动;

2、在本岗位认真贯彻落实企业QC小组活动的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积极推动QC小组活动广泛、深入开展,并取得优异成绩;

3、申报人近三年指导QC小组活动六个以上,其中至少两个QC小组获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奖;

4、申报人为企业质量主管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的企业各级QC小组活动主管人员等;

5、申报人为企业各级QC小组活动主管人员的还应具有QC小组活动诊断师资格证书。

第三章

申报和推荐要求

第十条

申报时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各地区所属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筑)协会依据申报条件向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择优推荐。

2、各行业所属企业由各自的行业协会依据申报条件向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择优推荐。

3、本行业未成立行业协会的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企业依据申报条件直接向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

优秀QC小组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表;

2、活动成果文字材料;

3、企业对小组的现场评审记录;

4、获得本行业或本地区本优秀QC小组奖的获奖证书扫描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表;

2、企业开展QC小组活动经验总结材料;

3、企业近三年获得优秀QC小组奖的获奖证书扫描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QC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表;

2、任职令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3、所在企业近三年获得优秀QC小组奖的获奖证书扫描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4、本人主要事迹材料。

第十四条

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报表;

2、申报人近三年指导的QC小组获奖证书扫描件或其他 有效证明文件;

3、申报人若为企业各级QC小组活动主管人员须提供QC小组活动诊断师资格证书扫描件;

4、本人主要事迹材料。

第四章

评审和审定

第十五条

审定委员会负责最终审定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的评选结果。

第十六条

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优秀QC小组。

第十七条

优秀QC小组的评审须经过初审、活动成果评审和发表评审三个环节。

1、初审。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小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专家评审组进行小组活动成果评审。

2、活动成果评审。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初审合格的QC小组分组进行活动成果评审,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3、发表评审。QC小组活动成果经专家评审后,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发布会,分组进行成果发布,评审专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4、活动成果评审成绩和发布评审成绩之和构成小组总成绩,小组成绩报出席发布会的审定委员会领导同意后按照 成绩高低依次命名为全国工程建设优秀QC小组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所占的比例约为15%,三等奖所占的比例约为20%,其余为二等奖。

5、没有进行成果发布的小组,无获奖资格。

第十八条

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对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卓越领导者、优秀推进者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审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审核、主任委员审定,审定合格后分别命名为全国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全国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和全国工程建设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及有关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认真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者,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或通知所在单位,并取消相应资格。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审定委员会向优秀QC小组颁发奖牌、奖状和小组成员荣誉证书,向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颁发奖牌和奖状,向QC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和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颁发奖状和个人荣誉证书,并进行宣传表彰。并向中国 质量协会择优推荐全国优秀QC小组、全国QC小组活动优秀企业、全国QC小组活动卓越领导者、全国QC小组活动优秀推进者等奖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向获奖QC小组和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9.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快我省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特对河北省建设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安济杯奖)的评选办法,作了进一步修订及规范。

第二条 安济杯奖是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三条 安济杯奖的评选工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由河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四条 安济杯奖要严格遵守由建安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地方推荐,专家组现场复查,评委会评审,社会公示并经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五条

安济杯奖的评选工程应是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新(扩)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大中型工业、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中的主要建筑工程(含设备安装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含建筑工程)。

(二)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公建工程。

(三)住宅工程,其规模应为:

1、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配套设施齐全合理;

2、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单体住宅;

(四)大型管线安装,设备及工艺管道安装等,其建安工作量在600万元及其以上的工程项目。

(五)电力工程

(1)火电厂:单机容量200兆瓦及以上(2)变电站:电压等级220千伏及以上

(3)线路安装:电压等级220千伏,100公里及以上

(六)交通工程

(1)高速公路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服务区

(2)高速公路10公里及以上

(3)一级公路10公里及以上

(4)大桥、特大桥或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大型立交桥

(5)应用新工艺、新技术较广且总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

(七)市政园林工程

(1)桥面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或2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

(2)全长400米以上或单跨80米以上桥梁工程;(3)长度800米以上的城市跨河桥;

(4)长度5公里以上的轨道交通工程;

(5)日供水10万吨以上的供水厂或日处理10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

(6)占地5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7)投资1亿元以上的其他市政园林工程。

第六条

凡是本协会会员企业在河北省境内施工的工程及本协会会员企业在天津、北京、山西、上海等外地施工的工程均可参加评选活动。

第七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保密工程。

(二)已经参加过安济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安济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通过施工图审查,对于没有经过施工图审查的工程,必须有工程所在地行政设计主管部门的技术审查意见。

(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经过一年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三)建筑工程应为市优工程。省内施工队伍在外省施工项目,也应达到所在地区质量领先水平,凡申报没有评上省结构优质工程不得申报安济杯奖工程。申报项目应有QC小组质量管理成果且技术含量高的工程和绿色施工目标。

(四)工程项目符合环保节能减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指标。

(五)工业和交通工程项目,除符合本条

(一)—

(四)款各项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 业工程省内领先水平。

(六)住宅小区及组团除符合本条

(一)—

(四)款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有关规定标准的要求;

2、公共配套设施均已完善并投入使用;

(七)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

(五)外,且入住率在50%以上。

(八)申报安济杯工程原则需获得省市设计奖项或有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优秀设计证明。

第九条

申报安济杯奖工程的承建(总承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法人资格。

(一)在工业建设项目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二)在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工程中,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三)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和部分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十条

申报工程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的工作量应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第十一条 工程获奖后,对承建单位、参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总监分别颁发奖杯和证书。

第十二条 申报工程在建设工程中发生质量事故,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得申报。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安济杯奖工程的申报程序:

(一)凡是我协会会员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建筑工程,都可按《评选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市的建筑业协会或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凡是我省施工队伍在天津、上海、北京、山西等外地施工的工程,均向所在地河北省建设厅驻地施工队伍管理处申报。没有设管理处的直接向省建协质量部申报。承担工业、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可直接向省建协质量部申报。

(二)申报安济杯奖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由承建企业审查同意后将其填入《安济杯奖申报表》中一同申报。

(三)各市建筑业协会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申报的安济杯奖工程的有关资料(包括有无主要参建单位)认真进行审查,分别征求工程用户和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加盖公章,进行推荐。推荐两项(含两项)以上工程时,应对被推荐工程汇总、排序后上报。第十四条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质量安全部依照本办法对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五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内容:

1、《安济杯奖申报表》一份;

2、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资料复印件一份;

3、获得省结构优质工程奖证书复印件一份;

4、施工图审查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3、承建工程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4、反映工程概貌及主要部位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彩照6张;

5、各申报单位将以上资料拷贝到U盘,与文字材料一并上报。

(二)对申报资料的要求:

1、安济杯奖申报表中需由相关单位签署意见的栏目,应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

2、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3、申报资料准确、真实,如有变更,建设单位应出具变更证明。

4、监理及主要参建单位必须在申报表中加盖公章,否则在工程获奖后将不向其颁发证书。

第五章

工程复查及评审

第十六条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复查小组对初审符合要求的工程进行现场复查。每个复查小组由配套的专业技术人员3—4人组成。

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复查程序及内容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情况的介绍。

(二)听取使用单位或用户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三)查阅工程建设的前期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

(四)实地检查各专业的工程质量。

(五)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现场复查后,河北省建筑业协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有关专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审查申报资料、质询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安济杯奖工程,报评选领导小组审定后,评选结果在“建协金桥网”及有关媒体上公示。

第六章

表彰

第二十条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每两年召开一次颁奖大会,向荣获安济杯奖的承建单位授予安济奖杯和获奖证书;向安济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等颁发获奖证书;向项目经理和总监颁发获奖证书。

第二十一条

为交流和推广创安济奖工程经验,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河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编辑安济奖专辑。

第七章

纪律

第二十二条

申报企业和推荐单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单位。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安济奖杯和获奖证书,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已获得安济杯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主体结构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或隐患,河北省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可做出撤消该工程安济杯奖称号的决定,收回奖杯和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10.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篇十

广州市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工程建设质量,表彰在工程建设全面质量管理中成绩突出的项目经理,提高工程建设行业项目经理队伍的素质,并推荐优秀项目经理到省建协、中施企协等协会参加评选,规范全市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评选、表彰活动每两年组织一次。第三条 全市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评选、表彰工作由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评选条件

第四条 申报者所在单位须是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会员。第五条 申报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承建的工程,近5年应获得过市、省级以上优质工程或安全文明样板(示范)工地奖;

(二)仍在项目经理工作岗位,并在近3年所完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三)近3年所负责工程无较大事故(含)以上安全事故,无较大社会影响事件;

总 则

(四)坚持文明施工,注重现场管理、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五)重合同、守信誉,认真履行合同;积极推广“四新”技术应用,重视项目管理和技术创新;

(六)严格执行“四控制”(进度、质量、成本、安全)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

申报材料要求

第六条 申报者填写《广州市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申报表》,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第七条 申报者如实撰写500字左右的业绩材料,内容真实、重点突出,统一使用第三人称。

第四章

第八条 申报者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后,向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评审办公室推荐。

第九条 由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评审办公室初审后,交由评审委员会最终审定。

第十条 被评为“广州市工程建设优秀项目经理”的个人由广州市建筑业联

合会颁发证书,并在网上公告。

第五章

工作纪律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者和推荐单位一定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客观评价,确保质量。杜绝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现象,确保评选表彰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评选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11.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篇十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电信建设管理办法》、《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为鼓励通信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促进技术进步,创造优质工程,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局级优质工程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种,每年评选、审定、颁发一次。获局级一等奖的优质工程可推荐申报工业与信息化部或其他全国性优质工程奖评选。

第三条 省局级优质工程奖,是我省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的最高荣誉奖励。获奖工程应具有我省通信工程建设的先进水平,局级优质工程奖的评选和审定,必须严格要求、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局级优质工程奖的评选对象是在我省境内已经投入使用的各类限额以上的通信工程,获奖单位分别为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局级优质工程奖由施工企业牵头申报。

第五条 凡已通过竣工验收、投产并通过一年以上的运行检验(但不超过三年)且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符合局级优质工程奖标准,均可参加评选,第六条 以下工程项目不得参加评选:

(一)工程决算超概算或修改概算的项目;

(二)未形成生产能力的项目,对外经援项目;

(三)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项目;

(四)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凡持有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认可的通信施工企业承担的工程项目均可参加评选。

第八条 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过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各种档案资料(包括财务决算)齐全、准确,如实地反映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符合归档要求。

第九条 单位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工程优良率达80%以上,并有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意见和使用单位的意见。

第十条 工程造价低于同期同类工程,工程决算没有超过概算或修正概算。

第十一条 经过运行检验能较好地满足建设和生产使用的要求,综合经济效益比建成的同类型项目有明显提高。

第十三条除评审委员会在进行评审时认为有疑问,提出缓评而保留资格延至下届再申报参加评选的项目外(需有评委裁决),其它项目无论获奖与否,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四条 凡申报局级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申报单位须交纳申报评审费用。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优质工程奖申报表”、证明材料,申报材料同时上报电子档,资料不全、字迹模糊的,按自动失去评选资格处理。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需按规定填写“优质工程奖申报表”一份(见附件),需填写齐全,文字精练,重点突出,手续完备。申报的电子版文件应一并申报。

第十七条证明材料单独组成一份附件,附件第一页为附件目录。附件中应有项目审批报告(可研批复等)、竣工终验验收文件和工程规模变更相关证明、竣工决算文件、用户意见。

第五章 评审

第十八条局级优质工程每年评选一次,由安徽省通信行业暨互联网协会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专业委员会组织评议,根据优质工程评选条件,结合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评语及使用单位的意见进行综合评定,并上报省通信管理局审定发布。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并推选出一、二、三等奖。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项目: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验收,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全部合格,工程优良品率在90%以上并且其设计获局级优秀设计一等奖;

(二)二等奖项目: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验收,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全部合格,工程优良品率在85%以上并且其设计获局级优秀设计二等奖

(三)三等奖项目: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验收,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全部合格,工程优良品率在80%以上,并且其设计获局级

优秀设计奖。

第二十条被评为局级优质工程一等奖的项目,如被推荐申报工业与信息化部或其他全国性优质工程奖评选,相关企业必须按有关办法要求另行申报。

第二十一条评审工作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在网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5天内为异议期。如有不同意见,应在异议期内以书面的形式实事求是的提出申诉理由,并附上有关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缓评项目的申报材料可退回申报单位(自行取走),其余项目的申报材料由接受材料单位保留半年(自获奖结果公布之日起),申报单位可以取回,逾期不再保留。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局级优秀工程设计奖励包括荣誉和物质奖,荣誉奖由省局颁发,物质奖由各单位自行解决核发。获局级优质工程一等奖,奖励3000元至5000元;获二等奖,奖励2000元至3000元;获三等奖,奖励1000元至2000元。

第二十四条重复获奖项目按获得最高奖励发放,凡推荐到部(或省)并获得部(或省)奖励的项目,局级不再重复奖励。

第二十五条申报项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获奖后若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应视情节轻重降低奖励等级,直至撤销奖励,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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