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伤认定规范流程(10篇)
1.青岛市工伤认定规范流程 篇一
办理时限及费用
申请时限:用人单位30日内,其它1年内
办理时限:60日内,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应当在15日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
市南区
办理机构: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南区办事处
办理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9号2楼
办理电话:85971830
邮编:266071
市北区
办理机构: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北区办事处
办理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38号4楼
办理电话:83668991
邮编:266024
青岛工伤赔偿
工伤等级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备注: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3.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22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九级伤残为7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36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七级伤残为20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16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九级伤残为12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十级伤残为8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备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及伤残就业补助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后才能获得。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青岛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1)配偶:每月职工月工资*40%;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职工月工资*30%;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备注:
1.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遇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办理流程
1.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青岛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鉴定:职工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护理依赖等级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有关(病历)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 16180―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送达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给职工颁发《职工伤残证》。
4.工伤赔偿:按照伤残等级到青岛市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办理地点
市南区
办理机构: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南区办事处
办理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9号2楼
办理电话:85971830
邮编:266071
市北区
办理机构: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北区办事处
办理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38号4楼
办理电话:83668991
邮编:266024
2.工伤认定流程 篇二
1,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工伤申请
2,单位申报:填表—初诊病例—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劳动合同书---与事故有直接联系的相关当事人证言(2人)--与事故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以上均为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时限:30日
3,个人申请: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并填写—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医疗单位初次治疗伤病的诊断书—现场证人证言(2人)及联系方式—与本事故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以上均为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时限:1年
4,审查用人单位或或个人申报的工伤事故材料,材料齐全的出具《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提出是否受理意见
5,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当场制作接受材料清单交由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或《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6,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拒绝签署意见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机构应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工伤认定限期举证告知书》并送达用人单位
7,对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的,受理工作人员要详细审查上报材料,事故过程是否清楚,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表格填写内容是否齐全,需到现场调查取证的,应派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取证,然后在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经领导审核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
8,对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受理工作人员审查材料后,应按规定期限60日内制作《工伤认定不予认定决定书》,经领导审核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
9,对复杂疑难的工伤事故案件,难以做出工伤认定的,受理工作人员根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提供的事故材料,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意见,经领导办公会研究讨论确定后,做出是否工伤认定决定,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申请
10,受理工作人员将《工伤认定书》或《工伤认定不予认定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并制作送达回证,交双方有关人员签字并存档
3.申请工伤申报与认定流程 篇三
基本信息:
办理流程:受理申请、审核、调查核实、行政决定、送达
办理要求:
①申请人
a :工伤职工本人(到场)或(重大事故本人无法到场)由其直系亲属
b:用人单位工会组织
均有权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须知和材料。
②申请时间
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或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单位部分)而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报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A、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B、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C、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D、两个以上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有关事故证言,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旁证材料(如:物证、书证、照片、录音等);
E、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事故证明或者事故分析报告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写明事故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就诊医院等);
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A)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的相关材料;
(B)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C)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
(D)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E)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遇肇事者逃逸的,需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F)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G)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旧
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H)属聘用、借用或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经双方单位盖章确认劳务输出人员名单、实际用人单位对事故调查的材料,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I)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J)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单位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办理程序:
1、审核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①工伤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提交补正材料通知书》;
②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受理
①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②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则书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调查核实
①根据需要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存有疑问的,则进行调查核实;
②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发生争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出《举证通知书》,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行政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行政决定。
5、送达
4.青岛市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篇四
来源: 作者:
[导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青岛市对生育诊疗费实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之间的网上结算,即女职工到协议医疗机构诊疗,诊疗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按照单病种最高限额结算标准结算,职工不再垫付诊疗费。
1、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2、报销生育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持下列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二)正常生育的,提交《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者《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医学证明;
(三)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交相关医学证明;
(四)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
4、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导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青岛市对生育诊疗费实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之间的网上结算,即女职工到协议医疗机构诊疗,诊疗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按照单病种最高限额结算标准结算,职工不再垫付诊疗费。
青岛怎样享受生育保险:
一、女职工怀孕后,持户口簿到街道办事处所在计生部门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二、怀孕三个月时,持《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青岛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到妇幼保健医院,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同时报销157元检查费。
三、4-10个月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任选一家作为中、晚期妊娠检查的定点医院,生产前在该定点医院持《孕产妇保健手册》报销社保范围内375元检查费用。
四、分娩时选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后,医院与社保直接结算生育费用,根据并发症的不同,报销费用不同,平均顺产1400,刨腹产2400。
五、产后,到户口所在公安局给小孩落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六、每月1-10号(逢节假日提前办理)带一卡一册,及《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手册》、青岛市工商银行的活期结算存折、社保卡原件到青岛FESCO办理产假工资手续。
5.人事工作流程之工伤申报流程 篇五
工伤申报流程
为更好的保障职工的权益,为在发生工伤时能为员工减轻伤害程度及更好的救治,特制定此流程。工伤申报由人事部全权负责,部门主管及当事人应全力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工伤申报工作。
一、工伤的界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需相关单位鉴定);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且对方全责的(需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视同工伤的情况: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救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工伤申报的时效
职工或所在部门需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7日内报至人事部备案,人事部准备好相关资料并在30日内报至劳动部门受理,超过30日劳动部门将不接受工伤申报。
三、发生工伤后的处理步骤
1.发生工伤后应及时进行有效的抢救并通报部门主管和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安排车辆和人员陪同到就近医院救治。遇特殊情况在场负责人可直接安排去医院救治,本着抢救第一的原则。2.到医院救冶时提供的姓名需和身份证姓名一致,并请医生开具《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是申报工伤必须提供的资料,工伤假期也以诊断证明的时间为准。
3.如伤情严重需要住院或转院治疗的,需在社保指定的医院并及时通知人事部到社保中心办理住院/转院申请。
4.治疗结束或出院后,当事人需及时将治疗期间所有的发票交至人事部,以便人事部及早结案和报销费用。
5.如伤情严重治愈后影响日常生活的,可申请工伤鉴定,劳动部门会按国家制定的标准进行鉴定伤残等级。
6.伤残等级鉴定后社保部门会根据相关标准来核算补偿费用和安排今后的工作。
四、需要提供的资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内); 2.当事人所在部门主管需提供事故报告;
3.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或能证明与单位有劳动关系的有效材料; 4.由申请人或单位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5.首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
6.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
7.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8.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10.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11.属于因战、因公负伤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五、费用的结算
1.社保部门在工伤认定成功后的下个月提供报销费用的服务。人事部会及时将当事人提供的发票及所需的相关单据交至社保部门,由社保部门核定报销费用。
2.报销费用确定后社保会在15日左右打入公司账户,公司账户到账后人事部通知当事人办理领款人手续。
六、相关权限与责任
发生工伤后部门主管需及时提供真实的事故报告,当事人需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如因个人原因造成不能申报工伤的,公司将视情节追究责任并由其承担相关费用。
七、解释权
6.工伤报销流程 篇六
办理条件
1、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发生工伤并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月底以前)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3、到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所需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表1);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延期申请工伤认定的,提供 《延期申报时限申请表》原件;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双面);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提供;
5、门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检查部位不明确的,提供检查报告复印件),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出院诊断证明或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7、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往市外医院诊断治疗的,提供经工伤医疗协议机构及市社保局同意的《工伤职工转市外医院申请表》;
8、医疗终结期满或治疗时间超过12个月或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提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9、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10、涉及第三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除提供相应项目所需的材料外,还需要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含城轨、客轮、火车)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2)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赔偿证明)材料;
(3)交通事故、暴力伤害案件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或铁路、交通和海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4)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可以证明第三人无法支付或不予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含全部和部分)的相关文书。
说明:
1、复印件材料一律采用A4纸;
2、急诊转院于转院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手续;
3、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应在其他工伤待遇申报后进行; 窗口办理流程
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表1),提交相关材料,到窗口申报。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进入在线申报,进行条件自检、填写业务表单、将所需的纸质材料扫描成电子文档在上传附件中进行上传,完成申请。
2、符合条件的,携带纸质申请材料到窗口办理;存在问题的,网络通知需补正资料并驳回电子申请,补正后重新电子申请后再上报纸质申请材料;
3、窗口受理纸质材料后即时办理,月结前送达的于次月15日左右拨付到账。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由工伤经办机构完成审核结算(若遇有疑问、大额医疗费用、需调查取证的,则不受40个工作日限制)
办事窗口
惠州市社保业务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地址: 惠州市三新北路29号劳动保障大楼三楼 联系电话: 2789226 交通指引: 惠州市江北三新北路29号劳动保障大楼,可乘坐7路、11路公交车到达。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1、《广东省工伤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7.工伤申请流程 篇七
首先要在发生工伤1个月之内去所在区县申请工伤认定(事实就是申请工伤证),所需要填写的和递交的资料。分别是: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必须有法人的签章)
2、《个人申请表》 一份
3、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就是劳动合同或工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受伤害时的诊断证明及病例手册、住院病历,出院诊断等(诊断证明上一定要写清受伤时间,受伤部位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人那里必须有签章,委托人就是受伤职工必须要按指纹,最后盖公章)
7、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张)
8、受伤职工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另外工伤认定申请表里面的受伤害经过简述:可以简明扼要的写,例如本公司员工XX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发生了什么,致使哪里受了伤,去哪个医院看的,最后诊断结果是什么就可以了。(写完后,把上述所有描述,打进WORD文档里,拷进优盘,拿到社保保险科给直接拽到他们那里的电脑就可以了)
资料报齐了,优盘里的内容也拷了,办事人员就会将所有资料收下放到档案袋里了,然后会给你一个收条,上面写着受伤职工的姓名,和公司名称,还
会写明来取批复的时间(2个月整),建议大家取资料前先打个电话咨询下,有时可能会比预计时间短,也可能会长。
取回的批复结果为:《工伤认定申请表》3份、《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1份、《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4份、工伤证1个。
到此工伤认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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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报销
首先要去社保搂支付部做工伤登记(为的是把工伤员工的认定结果和个人资料输机录入联网系统中,这样医保处才能调出该员工的工伤信息),所需提供的资料:
1、批复回来的《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原件)
2、批复回来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1份(原件)
3、工伤证复印件1份(盖公章)
4、工表一(一式两份)(盖公章)
做完登记后就可以真正的去医保楼为员工做工伤报销了。
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工伤就诊的时所有收据和相对应的处方、诊断证明等
2、《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手工报销审批表》一式三份(均要盖上公章)
3、工伤证的复印件一份(盖公章)
资料备齐提交后,就可以等待报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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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这一步要等员工的医疗期满后才可以申请。时间是6个月后。每月的1号-10号受理。所需要提供的资料:
1、填写完整、印章盒签字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一张
2、《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张
3、工伤证(原件)
4、确认工伤的首诊证明(复印件)
5、工伤住院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没住院的提供门诊病历复印件及X片、CT或核磁的报告单6、2004年以后发生的工伤应提供《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一份(可复印)
7、自本人参加鉴定之日起15日之后有申请人持单位介绍信取鉴 华丽的分割线
定结论
8、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人那里必须有签章,委托人就是受伤职工必须要按指纹,最后盖公章)
9、《单位(个人)申请鉴定信息表》一张
8.公司工伤处理流程 篇八
一、事故伤害发生后﹐单位主管及同事应协助受伤害员工于第一时间内,送往社会保险定点医院救治﹐伤情危急的可先送就近医院抢救。
二、单位主管需提出报告﹐详述事故发生经过﹐具体应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等﹐送人事单位留存。
三、人事单位应检附相关数据向社保部门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依规定申请医疗补助。
四、工伤认定申请的相关数据如下﹐需请单位主管和受伤员工配合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社保局领取)2.工伤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员工的初次诊疗记录原件、复印作(可为疾病诊断证明书或门诊病历)4.工伤员工的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可为劳动合同或入职档案)、受伤当月的考勤记录(受伤时间为每月1日的需提供上月考勤记录)
5.见证人的证人证言(2人)和证人工作证复印件,证言需证人签名并按指模。
五、工伤申领待遇(工伤医疗待遇与工伤补偿待遇需一同预约时间办理)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1份
2.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正反面),一寸免冠彩照1张 3.定点医院医疗费用单据及对应的费用明细清单、门诊处方(注:清单与单据金额要相符)
4.定点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出院证明、门诊病历、仪检(CT、MRI、B超、X光等)报告
5.用人单位公章、用人单位开户帐号的印鉴卡或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工伤职工本人银行帐号资料(无住院无伙食补助的不需要提供)
9.工伤报案流程 篇九
1、工伤出险报案流程:
参保单位发生因工伤害事故,首先应拨打120,同时上报主管领导,因情况紧急应将受伤人员送到就近医院抢救(可送往定点医院救治的送往定点医院救治)。用人单位需在三日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定点医院治疗。
集团及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工伤出险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
1)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拨打120,同时将现场情况及时上报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上报公司最高领导,根据最高领导指示安排专人对救治工作进行协调。根据伤情以最快的速度和最安全的方法将受伤职工送往指定医院进行救治。根据指示电话通知家属到救治医院,做好家属的安抚工作和医院的协调工作。2)派专人保护现场并拍照取证,同时,当天上报整个事件过程及下步工作计划。
3)配合提供集团办理工伤工作人员办理工伤报案、工伤认定、工伤鉴定等手续需要的相关资料和人员。
4)工伤治疗和伤残鉴定结束后,配合公司领导完成与职工和家属的后续谈判工作。
集团和各分公司行政部指派专人办理工伤出现后的后续工作,法务予以配合,主要责任: 1)三日内完成工伤报案工作。2)30日内完成工伤认定申请工作。3)60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
4)依据工伤伤情适时申请工伤伤残鉴定。
5)鉴定结束后当月进行工伤待遇审核和医药费审核工作。6)根据领导指示积极协调医院和工伤办理政府职能部门完成工伤的各项工作,将公司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2、报案用相关表单: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须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在单位名称一栏需加盖单位公章,在3个工作日内将此表同时附首次就医材料(原件、复印件)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二九街戚秀玉职业介绍所四楼)备案。
二、医疗救治:
1、受伤参保职工到定点医院救治,用人单位持介绍信向首诊医师和医保科说明情况,告知医院应按工伤医疗要求进行救治,并在三日内补交参保证明。如需特殊用药必须告知(必要时,需书面发函)单位,否则单位不予承担。
2、先期医药费由单位以现金形式进行垫付,不得使用医保卡,待鉴定结束后到市工伤医保窗口进行医药费用审核报销。(我司也可通过外联工作,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到经办机构备案,并由经办机构通知医院实行挂账管理,工伤鉴定后同一结算。)
3、注意事项:
1)用药范围:工伤职工住院抢救和治疗期间,我司要及时通知医院医保科和首诊医师,此为工伤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救治。如本人或其家属同意使用医保用药目录范围之外的药品,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我司不予承担,不能从我司预付医药费中支付。若紧急抢救确需使用医保范围之外用药,医院必须通知我司和家属,我司经办人员将及时上报并按指示办理,同时向市工伤医保处提出用药申请并积极进行沟通,以保障抢救用药,医院每日打一次结算单,每日将情况汇总上报。2)登记名字一致:员工发生工伤到医院救治时,在医疗手册上登记的名字要与实际受伤的员工的名字(以身份证名字为准)一致。3)费用支付:在工伤职工治疗期间,由所在单位按相关规定支付其一系列费用。
A、医药费。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垫付医药费,待规定治疗期结束和伤残鉴定结束后到市医保工伤处办理结算,日后的医药费用由市医保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B、工资。自发生工伤之日起至工伤鉴定结束期间,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资并缴纳保险等其它规定费用。工资支付数额和单位为其缴纳保险的工资基数相同。待规定治疗期结束和伤残鉴定结束后到市医保工伤处办理结算,日后由市医保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
C、住院治疗期间的护理费:根据职工伤情,如需要护理人员的,原则上应由所在单位负责。单位可派专人、聘用他人进行护理或工伤职工家属进行护理,费用支付给护理人员,同时留有护理人员签字的支付凭证。护理费可参照市场标准支付。伤残鉴定结束后到市医保工伤处办理工伤待遇审核及医药费用审核结算,结算后该费用由市医保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例如:我司06年至07年我司给其支付的护理费用为45元/天 D、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本单位员工因公出差伙食费补助标准的70%。只要不住院治疗,单位将不必再支付此费用。例如:根据福佳文化规定17.14.5.1规定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标准为20元/天,其住院期间给付标准为:20元/天*70%=14元/天
上述费用在支付给工伤员工或其法定代理人(一般为配偶)时,必须要求其打收条,收条应明确收到款项的用途、数额、性质、时间、收款人签字确认及其他须特殊标明的款项等,同时留存好收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工伤职工身份关系证明等资料(如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4)证据留存。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产生的相关单据,包括病志、诊断书、药费单据、收据等要单独造册、保存,以备鉴定等善后工作需要。
三、工伤认定
参保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由所在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到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劳动保障行政窗口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地点:大连市西岗区南石道街迎春路2号
电话:82185898)。
2、1)2)准备申报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事故人和单位签订的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3)4)5)事故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原件并复印件); 首次就医相关资料(原件并复印件);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如属下列情况,除上述材料外,申请人还需另提供以下材料: 1)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并复印件); 2)属刑事案件的,法院、公安交通部门(派出所)的有关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3)4)属职业病的,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并复印件); 属维护国家、公众利益的,需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5)属革命伤残军人的,需提供因公或因战革命军人伤残证和旧伤复发证明(原件并复印件); 6)7)
3、属因工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根据情况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将申报材料报至大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劳动保障行政窗口。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根据申报材料的内容决定是否安排相关人员到事发现场调查落实。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单位收到后三日内送达工伤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一份)。
5、用人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或直系亲属如对认定结果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
四、工伤鉴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大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各项主要费用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只承担少量费用。
1、工伤职工经治疗病情稳定后,到大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领取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按规定填写内容,加盖单位公章并粘贴工伤职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2、伤情严重的提前1-2个月;伤情较轻的提前4-6个月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3、申请需准备的材料:按要求填写好的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工伤认定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等材料。
4、市鉴定委员会受理后先交100元鉴定费,并给申请人一份工伤鉴定通知单,单上标明鉴定的具体时间、地点、认定编号、具体要求。
5、书面通知职工或直系亲属鉴定的具体时间、地点、配合提供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医疗手册原件、X光片、治疗守程、CT等病例资料。
6、鉴定结束后凭鉴定通知单15天后周一、周二到市劳鉴办取鉴定结论通知单。若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鉴办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由企业自领取本通知单三日内送达职工本人一份。
五、医药费用核销及待遇审核
1、带工伤职工参保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单位所在区行政综合大厦小额贷款窗口购买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
2、带伤残鉴定通知单一份、工伤认定书原件、医疗手册原件、医疗费用单据原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障基金专用收据一本及相关资料到市医保窗口找王琪办理。电话:83709181
3、工伤人员待遇审核
带伤残鉴定通知单一份、工伤认定书原件、企业编号、个人养老编号、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每月1日—20日到市医保窗口找王虹办理。电话:83709181
六、工伤事故后续处理
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分为十级。依据工伤鉴定结论后续工作建议如下:
1、依据《工伤管理条例》375号令第三十五款,鉴定结论为七至十级的,由工伤职工部门经理和法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共同研讨解聘方案,并将所需资料进行汇总上报,根据领导指示及相关法律规定同工伤职工及其家属谈判解约,按规定支付其补助金和赔偿金,要留有法律依据,以免日后引起纠纷。
2、鉴定结论为五至六级的(依据《工伤管理条例》375号令第三十四款):
1)保留与我司的的劳动关系,并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我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我司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2)做职工思想工作,由职工本人提出与我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职工部门经理和法务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共同研讨谈判方案,并将所需资料进行汇总上报,根据领导指示及相关法律规定同工伤职工及其家属谈判与我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其补助金和赔偿金,要留有法律依据,以免日后引起纠纷。
3、鉴定结论为一至四级的(依据《工伤管理条例》375号令第三十三款),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我司为其办理工伤待遇手续,享受以下待遇:
1)由医保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由医保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3)由医保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确需住院治疗并经医保批准的,其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由我司按月支付。
6)我司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7)医药费由医保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给治疗医院。
我司只承担少量费用,其他事项不用我司办理,均由医保处负责。
10.湖南省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流程 篇十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职工的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及其它旁证材料(如:物证、书证、照片、录音等);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有关证明、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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