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

2024-10-12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精选12篇)

1.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 篇一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安委办明电〔2008〕30号 【发布日期】2008-11-25 【生效日期】2008-1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

(安委办明电〔200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全国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的发展态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均有所下降。但是,建筑施工行业较大以上事故仍时有发生。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今年1-10月份,全国建筑施工行业发生较大事故10起、死亡40人,同比分别增加2起、15人;重大事故2起、死亡23人,同比分别增加1起、10人。特别是11月15日,浙江省杭州市地铁1号线湘湖站工段发生施工工地重大塌陷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并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同时要切实采取措施,遏制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

当前,各地在建工程项目量大面广,许多新建项目陆续开工建设,建筑施工安全形势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公路、铁路、地铁、机场、码头、电力、水利、城市建设等施工安全管理,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从即日起立即在全国开展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标

通过专项督查,进一步推动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建设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巩固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成果,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形式

本次专项督查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综合指导协调,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资委、质检总局、体育总局、电监会等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三、督查范围

本次专项督查的范围主要是:公路、铁路、地铁、桥梁、机场、港口、码头、电力、水利、通信、城市基础设施以及石化、矿山、冶金等各行业(领域)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有关安全生产情况。

四、督查主要内容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以及建设项目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浙江杭州“11.15”地铁工地重大塌陷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08〕28号)的情况;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二)建设项目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以及各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的有关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现场塔吊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建设工程施工方案、安全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地下工程开挖过程中对围岩变化、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监控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督查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专项督查行动作为当前建设施工安全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迅速研究,专门部署,各有关部门抓紧组织实施,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督查行动进展顺利,确保取得实效。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及施工作业环境特点,迅速制定具体督查实施方案,明确重点范围,细化督查内容。要将方案下发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和建设项目各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同志要亲自带队,深入基层督促检查。督查要采取明查与暗访、抽查与普查、现场检测等方式,促使隐患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

(三)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使建设项目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理解和把握督查行动的目标、要求和内容,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要充分依靠和发动从业人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全面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对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分析督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并于12月底前将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情况总结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王勇 联系电话:010-64463419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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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 篇二

2014年12月5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在京召开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视频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德学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王树鹤主持会议。

王德学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一是要增强责任意识, 牢牢坚守红线。各地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 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 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建立消防安全长效机制, 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防控能力, 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二是要层层落实责任, 强化组织领导。必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明确并层层落实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单位的责任和任务, 实行强有力的领导和更精心的组织, 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三是要集中进行整治, 强力向前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从速集中进行部署、从细集中进行排查、从严集中进行整治、从实集中进行培训的要求切实解决劳动密集型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四是要狠抓工作落实, 务求取得实效。通过强化目标考核、督导检查、责任追究以及舆论群众监督等有效手段推动治理责任的落实和治理工作的推进。

公安部消防局局长于建华在会上对消防专项整治方案进行说明并对相关工作提出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 部分中央企业单位负责同志, 各省、市、县级安委会及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3.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 篇三

21日下午,孙华山副局长等有关人员在福州市与福建省政府就此次督查交换意见并讲话。

孙华山首先肯定了福建省现阶段在经济不断增长的同时,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基本平稳的态势。随后他指出福建省安全监管体制相对全国较弱,今后要在系统健全、力量配备等方面加强建设。此外由于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受教育程度低、安全意识差、流动性大等特点造成事故多发,全省更要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监督管理。

会上,孙华山结合此次督查重点强调要对氯酸钾生产销售、烟花爆竹产业留存、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三个方面突出重点,依法行政。最后他提出要推进工厂化、机械化、标准化、科技化、集约化才能实现烟花爆竹的安全发展。

福建省近年没有发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死亡事故,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对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司长刘幼贞在会上代表督查组向福建省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福建省副省长李川表示对本省的氯酸钾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严格条件,强化安全监管,认真落实行政许可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并在年底前对全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全面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将随时关闭。

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 篇四

安委办明电〔201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着力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攻坚战深入开展,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决定10月上中旬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方式

此次督查定于10月上中旬,由地方各级安委会组织,督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开展隐患大排查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等情况,重点抽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及消防等行业(领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督查工作方案,坚持政府督查与企业自查相结合,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对全国部分重点省份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督查(各督查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督查内容

1.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情况;针对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特点,部署和落实事故防范措施情况。

2.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情况;部署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

3.落实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非法违法较大事故、瞒报谎报事故跟踪督办制度各项要求,认真进行事故查处,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以及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整改防范措施情况。

三、有关要求

5.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 篇五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

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

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8‟5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自2008年5月中旬至8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通过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促进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形式

按照“企业全面负责、部门指导监督、政府统一领导、公众广泛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政府专项督查组对重点地区、企业和场所进行督查,督促指导基层深入细致地进行排查、治理隐患。各县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实际,在辖区内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确定不少于三分之一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进行强化督查,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

三、督查分工

市政府分别组成综合督查组和专项督查组,指导、督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行动。

综合督查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主要督查各地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队伍建设和设立安全专项资金情况,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重大隐患督办公示、整改销号情况,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打击“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防“三超”(企业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交通运输业超速、超载、超限运营)情况等。

专项督查组分工如下: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行业领域的督查工作。一是要进一步加大油田输油气管线占压治理力度,加快整治进度,坚决打击非法占压油气管线的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隐患。二是要继续加强对各类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控,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化工企业。三是要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四是继续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年检工作,逾期未检或经复审不合格的企业一律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五是继续加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资格培训和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六是组织协调对全市列入省立案重大隐患进行整改,确保按照省安委会期限完成重大隐患整改。七是重点督查冶金有色行业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企业整顿关闭情况,以及淘汰生产能力落后、能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企业的情况。八是市铁路道口委员会要重点督查抢越道口违章行为和铁路道口监护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铁路大动脉的安全畅通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消防、道路交通领域的督查工作。一是重点督查打击超速、超员、超载、货运车辆违法载人、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情况。二是重点督查宾馆、商场、歌厅、网吧、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情况,“三合一”场所整顿关闭及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治理情况,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臵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等,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市消防部门要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关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客货运企业、客运站、公路设施、公路建设工程和水上交通的督查工作。重点督查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站的安全监管情况,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治理和养护维修情况。进一步规范客运站和客运车辆的安全管理,达到出站车辆安全检查合格率、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车辆营运证件合格率100%。

市建委负责组织对建筑施工现场进行重点监管。主要包括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分包企业资质审核和作业现场“三违”现象的治理情况,安全防护用品使用、脚手架搭设、建筑施工现场职工宿舍、模板支撑等,狠抓施工机具、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和施工用电安全,严防起重伤害、塔吊坠落和工棚倒塌等事故发生。

市城建局负责市政工程、城市燃气的督查工作。重点督查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城市燃气设备设施及燃气管线老化和占压燃气管线的治理情况,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外部安全距离不足等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对省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进行重点督查,落实整改资金、整改期限、责任人,力争年内销案。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水利工程建设和防汛设施的督查工作。重点督查水利工程的建设安全管理情况,水库除险加固及汛期安全管理情况,水文测验、水利工程勘测等安全管理情况。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海洋渔业的督查工作。重点督查渔业船舶持有效船舶检验证、船舶登记证、捕捞许可证(捕捞渔船)及通信、救生、消防、信号设施设备配备和运行情况,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及编队生产制度落实情况,船员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和持证上岗情况,预防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的各项措施落实及应急预案编制和组织演练等情况。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的督查工作。重点督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日常维修保养情况,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旅游景区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重点行业领域的危化品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臵的检验(校验)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市农机局负责组织农机车辆的督查工作。重点督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检验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申领、换发、审验情况,查处农机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及违法载客、上路及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情况。

盘锦供电公司负责组织电力企业和电力设施的督查工作。重点督查预防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保证迎峰度夏电力安全情况,电力建设施工安全措施情况,电网主要输变电设施和发电厂主机设备、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安全监测、缺陷处理和补强加固情况,网络与信息安全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情况,高危企业安全供电情况。

市教育局、卫生局、农委、司法局、旅游局等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四、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08年5月10日至5月20日)。各县(区)及各专项督查组结合本地区和本行业领域实际,制定督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于6月13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5月21日至6月25日)。企业广泛发动广大干部和职工积极参与,对本单位、车间和作业场所进行全方位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做到隐患治理责任、治理资金、保障措施、时限要求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对正在整改过程中的隐患加强监控监测,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安全,严防发生事故。

(三)政府督查阶段(6月26日至8月20日)。市、县(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督查中发现的一般隐患,立即责令企业整改,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跟踪落实,直至隐患根治。7月23日前各单位要将阶段性总结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总结阶段(8月21日至8月31日)。各县(区)及各专项督查组进行总结,8月25日前将书面材料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将此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主要领导同志要承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事件亲自落实,切实把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工作抓细抓好。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督查实施方案,明确督查责任、内容、重点、工作步骤和具体措施。要组织业务精、责任心强的人员和聘请专家参加督查工作,确保不留死角。要及时总结分析督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将把此次专项行动纳入全年安全目标考核体系,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突出重点,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此次专项行动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全面发动,督促企业彻底排查治理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又要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和企业,特别是非煤矿山、交通运输、消防、建筑施工、危化品、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以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要建立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综合治理,做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全力抓好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铲除隐患根源。

(四)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结合“隐患治理年”和“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加大对此次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企业广大职工和全社会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弄虚作假行为。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地区和单位,予以公开曝光。

6.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 篇六

晋安办〔2010〕6号

晋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安平管理处)安委办,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0〕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通知要求,结合本地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烟花爆竹

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 抄送:泉州市安办、烟花办,晋江市烟花办,市政府吴清滨副市长、曾献礼副市长

晋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2月2日印发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烟

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近日,陕西、安徽接连发生两起较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共造成13人死亡、10人受伤,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国和各地进一步强化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清醒认识当前严峻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切实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010年春节将至,已进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由于烟花爆竹市场需求旺盛,烟花爆竹企业生产任务饱满,容易发生“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改变工房用途)问题,极易引发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受利益驱使非法组织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更易引发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群死群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 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责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彻底扭转烟花爆竹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

二、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环节的安全监管,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切实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222号)和2009年12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专题视频会议要求,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全面检查,发现存在“三超一改”、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的,要立即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不能按期整改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违法转包、分包的,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加强对责令停产整顿企业的跟踪监督检查,严防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要坚决杜绝企业超能力生产和突击生产。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产品仓库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超量储存问题。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的监督检查,杜绝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储设施和零售点超量储存、超范围储存。严禁将收缴的非法产品、伪劣产品与合法产品混存。严格烟花爆竹专柜销售,严禁集贸市场连片经营,4 严厉查处超许可范围经营、经营非法产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2009〕177号)要求,继续加大烟花爆竹药物抽检工作力度,严厉查处违规使用氯酸钾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燃放安全监管 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燃放安全监管职责,按照公安部《关于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情况通报》(公传发〔2009〕447号)的要求,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非法、违规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活动。要依法严格审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申请,及时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信息通报启运地公安机关,启运地公安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查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道路通行秩序。

各地要在春节前,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集中宣传烟花爆竹管理法规、技术标准和燃放常识,教育和引导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确定本地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告。各地公安机关要依法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督促主办单位、燃 放单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严防发生群死群伤安全事故。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及违反禁放限放规定的燃放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依法给予处罚,教育群众,维护正常的燃放秩序。

四、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活动

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要重点落实县、乡两级政府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发挥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和非法生产经营问题突出地区,要开展全面排查,配备必要的探测仪器,严密监控重点村、重点户和重点人,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请将本通知迅速传达至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安、工商、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有关单位。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7.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 篇七

专项督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房安„2009‟20号

各有关部门、各产煤乡镇、各煤矿企业:

针对我区煤矿企业采矿许可证2010年将陆续到期的实际情况,为防止煤矿安全管理松懈滑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突击生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继续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监督检查严防突击生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京安监发„2009‟35号)文件精神,确保年底前及2010年我区煤矿安全稳定,根据2009年10月26日区政府会议精神,特制定对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工作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工作方案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煤矿 督查 方案 通知 抄送: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区政府。房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09年10月27日印发 共印30份

关于对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工作方案

针对我区煤矿企业采矿许可证2010年将陆续到期的实际情况,为防止煤矿安全管理松懈滑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突击生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继续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监督检查严防突击生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京安监发„2009‟35号)文件精神,确保年底前及2010年我区煤矿安全稳定,根据2009年10月26日区政府会议精神,特制定对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做好国庆复产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区政府指示精神,成立房山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领导小组,下设煤矿督查工作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具体工作。

房山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领导小组组长:区安监局局长周德运;副组长:区发改委副主任张进海、房山国土分局副局长崔京龙、区安监局副局长刘继承(兼煤矿督查工作组组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吴明新、区整规办副主任张进堂。

成员单位包括:区发改委、区安监局、房山国土分局、房山公安分局、区整规办。

二、工作目标

今年前三个季度,我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各有关部门、各产煤乡镇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截止日前,全区煤矿企业未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但是随着节后复产及采矿许可证2010年将陆续到期的实际情况,一些煤矿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出现“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现象,加之习惯性违章等现象,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通过继续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监督检查严防突击生产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 3

(京安监发„2009‟35号),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产煤乡镇政府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督促煤矿企业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范措施,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消除事故隐患,遏制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减少或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和国家财产安全,确保年底前及2010年煤矿企业安全稳定。

三、督查方式及内容

(一)督查方式

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将采取联合督查及日常督查的方式。联合督查采取由区安监局、区发改牵头,房山国土分局、房山公安分局、区整规办等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对煤矿开展专项联合督查,督查期间督查组向被督查煤矿派驻工作人员驻矿或组织突击督查;日常督查为煤矿驻矿安全督导员对被派驻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开展督查,并且每日向督导员管理办公室汇报前日督查情况。

(二)督查内容 对煤矿企业督导内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市、区对煤矿文件规定、标准等,监督检查煤矿企业严格落实井下劳动定员工作制度,实际入井人数不得超过规定的人数;监督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十 4

一”节后复产经验收的工作面个数组织生产(煤矿工作面发生变化时,必须经乡镇煤炭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监督煤矿制定月度生产计划,月产量不得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全年产量不超过核定年产量;结合煤矿复产“回头看”,监督煤矿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复产标准。

四、督查时间 自2009年10月开始。

联合督查每月开展一次,驻矿时间不定期。

日常督导每日由驻矿安全督导员对煤矿进行监督检查。

五、督查分工

结合目前我区实际情况,专项督查工作组人员由区安监局、区发改委、区整规办组成,采取包矿督查的方式,落实责任。

督导工作分为二个小组,具体如下: 第一小组:

负责人:杨志仁(区安监局)

成 员:李金库(区安监局)、张帆(区发改委)、区整规办人员、区安监局执法队人员

督导范围:史家营所辖12个煤矿。第二小组:

负责人:贺浩峰(区发改委)

成 员:田项海(区安监局)、区整规办人员、区安监局执法队人员

督导范围:霞云岭乡、南窖乡、大安山乡所辖6个煤矿。

六、工作要求

(一)各小组负责人对本组督查工作要统筹安排,全面负责,严格检查执法,凡发现煤矿企业存在“三超”、突击生产或未执行工作面审批程序擅自组织生产等违法行为,要按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高限处罚,责令煤矿停产整顿;情节严重或因此造成事故的,提请区政府予以关闭;

(二)各小组要随时上报工作信息,在驻矿期间每日向区安监局煤矿监察科汇报被督查煤矿企业每日下井人数及日产量;驻矿安全督导员每日向督导组汇报驻矿企业每日实际下井人数及日实际产量,由督导组汇总后报区安监局煤矿监察科及主管领导审查,严禁弄虚作假,如有发现将予以辞退处理;

(三)房山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领导小组每两周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听取各小组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对督查情况进行分析,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每季度召开通报会,对督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要求;

(四)各产煤乡镇煤矿安全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 6

责,严格按照市、区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图纸、密闭管理及“三超”监管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认识,确保煤矿合法开采,确保本地区煤矿企业安全稳定;

8.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 篇八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委办〔201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

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当前火灾防控工作实际,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从2018年7月至10月组织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现将《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国大型商业综合体逐年增多。这类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灭火救援困难。为切实加强火灾防控工作,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组织开展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及时化解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推动消防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不断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整治时间

2018年7月至10月。

三、整治范围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集购物、住宿、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城市商业综合体(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

四、整治重点

(一)建筑使用功能。

1.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实际使用功能是否与设计功能一致。2.经过特殊消防设计的,是否按原设计文件要求落实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

3.内部装修改造是否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建筑耐火等级、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等不符合要求。

(二)建筑消防设施。

1.是否按消防技术标准或经批准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置消防设施。2.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验维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3.自动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报警、控制、模拟灭火测试等功能是否符合要求。

(三)防火分隔设施。

1.防火分区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经批准的特殊设计文件要求。2.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是否完整有效。

3.建筑外墙设置外装饰面或幕墙时,其空腔部位是否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四)消防安全管理。

1.大型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是否分别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并逐级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2.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违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3.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取得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4.是否逐楼层、逐区域、逐级、逐岗位明确重点岗位人员和员工的消防安全职责。

5.是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是否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6.是否违规住人、违规设置库房或者超量存放易燃可燃商品货物。7.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五)灭火救援条件。

1.建筑外墙是否违规设置影响逃生、自然排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2.是否根据需要设置灭火救援窗,有无明显标识。

3.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满足火灾扑救要求。4.微型消防站建设是否符合标准,是否落实管理、训练、值守、联动等工作制度,是否具备及时处置初起火灾能力。

五、整治措施

(一)严密防火分隔。防火分区不合理的应重新划定、设置。防火分隔不到位的,应按规范要求采取分隔、封堵措施。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应及时修复,保证完整有效。建筑外墙设置外装饰面或幕墙时,其空腔部位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

(二)加强设施维护。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定期维护保养,定期组织对电气系统进行保养和检测,每月对自动排烟窗联动开启功能进行全数测试,及时拆除影响逃生、自然排烟和灭火救援的外墙障碍物,在灭火救援外窗设置明显标识。

(三)实施智能管控。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在主要进出口、人员密集部位安装客流监控设备,使用燃气的部位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利用手机APP实时动态查看消防设施运行状况。

(四)压实主体责任。大型商业综合体应成立由建筑主要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组长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与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逐一签订责任书,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至少配备一名专业管理人,鼓励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专职负责消防安全。

(五)建强消防队伍。大型商业综合体微型消防站应经过当地消防部门拉动测试,有条件的应建专职消防队,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建立与现役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消防部门组织大型商业综合体调查摸底,制定完善针对性灭火作战预案并开展演练,积极开展自动消防设施测试和灭火救援技战术研究,加强对微型消防站、专职消防队的指导、调度。

(六)加强宣传培训。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大型商业综合体火灾危险性,大力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大型商业综合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培训和演练,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控制室人员须取得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七)强化监督执法。对经过专家评审并投入使用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逐条梳理其特殊消防设计及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严格依法实施责令“三停”、行政拘留和临时查封等处罚和强制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提请政府挂牌督办。

(八)实施综合治理。集中约谈大型商业综合体及其连锁集团消防安全责任人,督促向社会公开承诺消防安全。对大型商业综合体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对逾期未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以及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的机构,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通报有关部门。

六、任务分工

(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成立由应急管理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大型商业综合体专项整治协调小组,指导各地大型商业综合体专项整治工作,定期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有关工作,联合开展督导检查。应急管理部消防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委会加强调度指挥和检查督导,明确各市(地、州、盟)政府是专项整治第一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旗)政府是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实施。

(三)地方各级公安消防、住建、商务、文化、旅游、安全监管、工商、质监、能源(电力)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职,加强配合,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四)地方各级安委会要明确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管理、体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职责,负责做好本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

七、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5日前)。地方各级安委会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相关部门、单位整治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7月16日至10月15日)。一是开展全面排查。组织大型商业综合体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市、县开展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列出清单、逐项整改。8月15日前完成排查工作。二是集中约谈曝光。分区域、分行业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及其连锁集团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约谈,督促落实防范责任措施。对排查发现的突出隐患,在当地主流媒体曝光,全国集中曝光一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久拖不改的大型商业综合体隐患单位和未依法执业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是实施重点整治。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整改难易程度及危害后果进行分析研判,逐个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逐个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排查整治期间,集中查处一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1日)。各地成立检查组,对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进行整治,检查验收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2018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将开展专项整治作为防止火灾发生、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要逐级成立组织机构,加强调度指挥,压实工作责任。

(二)强化监管协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形成大型商业综合体监管合力。

(三)严格督导问责。各地要组成督导组,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明查暗访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要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整治措施。专项整治期间,大型商业综合体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完善长效机制。各地要边整治边总结,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法规标准,加强城市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消防设计管理,强化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监督抽查机制,不断提升城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9.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 篇九

开展“病死猪”专项打击整治行动的通知

湘食安办发[2012]2号

各市州食品安全办,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非法加工销售“病死猪”及其他病死畜禽,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也是当前食品安全领域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以及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都把整治“病死畜禽”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加以部署。根据全国集中打击“病死猪”犯罪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将全省开展“病死猪”专项打击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打击“病死猪”违法犯罪专项工作。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病死猪”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特别是去年我省将开展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列入全年重点综合治理重点,商务部门开展了肉类专项整治;公安部门将“病死猪”违法犯罪活动作为“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重点内容,侦破了一系列犯罪案件,“病死猪”违法犯罪势头得以遏制。当前,打击“病死猪”违法犯罪、强化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取得 1的成效与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病死猪”违法犯罪活动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有的甚至已形成了规模化犯罪产业链。农村集市“病死猪”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一些“病死猪”肉销往学校、机关食堂,一些不法商贩收购“病死猪”生产香肠、腊肠等肉制品,危害十分严重,形势不容乐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务必进一步加大力度、强化措施,深入开展开展“病死猪”专项整治行动。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全力配合公安机关抓好“病死猪”案件侦办工作。

今年,公安部商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决定把打击“病死猪”犯罪破案会战作为 “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第二阶段的重要任务,各级食品安全办和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继续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案件侦办工作。

(一)广泛收集案件线索。各地要尽快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兑现奖金,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要将“病死猪”案件作为今年有奖举报的重点,广泛收集案件线索,深入排查,严厉打击,消除隐患。

(二)加强行政执法检查。“病死猪”违法犯罪问题涉及生猪饲养屠宰、肉品加工销售以及餐饮消费等多个环节。省农业(畜牧水产)厅局要负责做好公安机关查获病死猪及其产品的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督促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做好生猪养殖场(户)销售病死

猪的查处和病死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省商务厅要牵头负责打击私屠滥宰的违法行为,依法取缔非法屠宰窝点,加强屠宰企业监管,规范屠宰行为;省工商局要督促各级工商部门做好公安机关查获的无证无照肉品冷藏企业、肉品冷藏企业使用和储藏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品,以及不按规定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省质监局要督促各级质监部门肉制品生产许可,打击食品生产单位购买病死畜禽作为原料加工食品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督促各地餐饮监管机构做好餐饮单位购买病死猪肉及其制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省卫生厅要督促各级卫生部门做好猪肉制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三、切实强化地区和部门间衔接配合。

(一)强化部门之间和区域之间的衔接。“病死猪”犯罪链条往往涉及多个环节、不同地区。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联动机制,强化联合执法,涉及到其他地区和部门的线索,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跨区域侦办“病死猪”案件,涉及到的地区和部门要全力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

(二)要强化行政执法和刑案侦办的衔接。各有关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及时移交涉嫌犯罪案件,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做好检验鉴定以及后续查扣“病死猪”及其制品的销毁处理工作。

(三)强化与检察、审判机关的衔接。进一步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会商,研究解决相关法律问题,提请检、法机关提前介入,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犯罪分子,切实起到惩戒震慑作用。各地要严格 “病死猪”严打工作中信息发布纪律,要坚持谨慎稳妥、统一发布的原则,把握好报道内容和形式,避免负面炒作。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共印三十份)

10.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 篇十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安委字〔20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进入第四季度以来,全国煤矿连续发生多起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于11月19日印发了《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49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各地区、各单位及时传达贯彻,采取具体措施,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但是,个别地区和部分煤矿企业仍存在重生产、轻安全,不顾安全生产条件,突击生产、盲目超产的问题,给安全生产造成重大影响。12月9日16时20分,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南娄镇大贤煤矿三坑又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3人死亡,使本来就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更加严峻。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黄菊副总理和华建敏国务委员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实行责任制,对煤矿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坚决遏制煤矿事故频发势头,确保在安全基础上的冬煤供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紧急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煤矿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关系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平稳运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县(市)、乡(镇)两级政府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上来,自觉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保障国民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战略需要出发,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全面落实《紧急通知》要求,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和各级干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逐级抓好落实。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遏制事故多发的势头,实行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监管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相关人员,解决好“落实不下去,严不起来”的问题。各级地方政府都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来抓,全面抓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绝不能留空白和死角。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把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层层分解,真正落实到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个部门、基层单位、生产环节和工作岗位。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要经常深入煤矿、深入基层,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督查和自查活动,特别是要深入煤矿井下检查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三、立即开展以防范煤矿瓦斯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级地方政府要立即组织所有煤矿开展一次以防范瓦斯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一是检查《紧急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是对各类煤矿“一通三防”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排查,彻底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三是对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矿井,没有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高突矿井,没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高瓦斯矿井,管理混乱,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的矿井,超层越界开采的矿井和安全评估等级为D类的矿井,要立即责令其进行停产整顿,并落实到有关部门进行有效监督,未经验收合格绝不允许恢复生产。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已组织8个煤矿安全督查组,于12月14日至18日对一些重点省进行专项督查。

四、加大小型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和《紧急通知》要求,加大小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要对小煤矿逐一进行排查认定,凡按规定应关闭的矿井,必须立即予以关闭,并炸毁井筒,填平场地,限期注销或吊销证照。对已关闭矿井、报废矿井和基建矿井等要加强巡查和监控,采取有力措施,防止非法生产。对于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顿,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坚决关闭。

五、加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力度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紧急通知》的要求,全力以赴抓好煤矿安全执法工作。要立即组织实施小煤矿关闭整顿和煤矿“一通三防”集中整治的专项监察执法工作,坚决打击非法开采。要结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搞好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对于评定为C、D类的矿井,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矿井名单和整改、整顿的意见;对拒不整顿或整顿逾期仍未达标的矿井,要提出依法关闭的建议。要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和监管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不予颁发许可证,从源头上加强对小煤矿的安全管理,凡未按期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已经发生的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要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因政府工作人员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因小煤矿非法开采造成事故和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的,要从严查处。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11.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 篇十一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的四个《指导意见》,掌握各地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工作进度,交流信息,通报情况,促进各地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信息调度统计工作

各地、各有关中央企业要健全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制度,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部门。在组织、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隐患自查自改和搞好政府自身工作的同时,及时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于每月月底前将本地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包括打击“三非”和事故查处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汇总。

二、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从6月到9月,各地、各有关中央企业要于每月30日或31日前将本月隐患排查治理的报表(见附表)和文字说明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4463299,传真:010-64279676,E-mail:zftj@chinasafety.gov.cn)。

(一)各地要按要求认真填报表

1、表

2、表

3、表4,并报文字说明。

报表中“隐患”是指按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四个《指导意见》所列重点查改内容,由企业下属单位(车间、矿井、区、队等)掌握整改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按《指导意见》所列重点查改内容,由企业掌握整改的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或局部停产治理的隐患;“重大隐患”包括“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各行业和领域”中包括中央企业。

各地报送的文字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专项行动的组织推动和进度情况(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和政府查改的情况);专项行动中的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下个月的工作安排以及有关建议等。

(二)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除由地方按行业上报外,中央企业总部每月要单独汇总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上报,同时抄报国务院国资委。

中央企业总部只填报表

1、表

2、表3,报送的文字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下属单位开展自查自改的情况;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开展自查自改工作的情况;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下个月的工作安排及有关建议等。

三、调度统计的范围

包括按照《指导意见》确定的行业和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事故管理主要是报送各地和中央企业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查处或落实查处的情况。

四、其他要求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和中央企业总部一定要高度重视调度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按要求、按内容认真编写说明、填报表格,完整、全面、准确地反映情况,并严格按时上报。

(二)接到本通知后,要将宣传贯彻《国办通知》和《指导意见》的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的情况、安排部署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情况等进行汇总,于6月5日前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孙栋梁电话:010-64463004(带传真)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12.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 篇十二

一、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部门重视组织开展安全生

产大检查的情况。

(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情况;特殊工种人 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各行业企业,尤其是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旅游、食品卫生、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民用爆破物品、供气、供水、供电、学校等行业(领 域)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历次安全检查、督查出来尚 未整改的隐患的整改情况。

(四)五级重点监督整改项目的整改进度情况;本地区、本 行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

(五)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建设 的情况。

(六)各县(市、区)纳入我市今年社会固定资产投资 440 亿元,技术改造投资 101 亿元,新增贷款 130 亿元的重点在建项 目的安全监管情况。

(七)高危行业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修改和演练情况。

二、督查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督导等方式进 行。

三、督查的组织机构 督查工作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安委会常务副主任 李克民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委会副主任陈家 勋、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崔绍富担任。
2

(一)第一组 负责督查北流市、容县和市交通局、农机局、公安交警支队 组 长:王 祥 市建规委副主任 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市安监局副主任科员 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副组长:马瑞海 成 员:黎志军 姚星光

(二)第二组

负责督查玉州区、福绵管理区、兴业县和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建规委、水利局 组 长:黄 斌 市安监局副局长 市质监局副局长 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市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市安监

局科长

副组长:吕显杰 唐志勇 成 员:梁传留 程开达

(三)第三组

负责督查陆川县、博白县和市公安消防支队、公路局、质监 局 组 长:郑科丰 市纪委常委 市农机局副局长 市交通局助理调研员 市安监局副科长

副组长:陈桂生 成 员:邓国章 顾 琦

四、督查时间安排 2009 年 9 月 9 日至 11 日。督查组的具体日程安排由各督查
3

组组长直接通知有关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督查组全体成员 9 月 8 日下午 3: 集中市安监局四楼会议 30 室开会,布置督查工作有关事项。

五、其他事项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对照督 查内容认真组织好企业自查自纠工作,并准备好相关的汇报材 料,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交通工具由组长单位解决,如果组长单位解决不了,由组长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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