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公司船舶调度规程

2024-07-11

海运公司船舶调度规程(共4篇)(共4篇)

1.海运公司船舶调度规程 篇一

船舶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为保障本船舶施工作业高效、安全地进行,秉承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的原则,规范岗位HSE行为,特编制本安全操作规程,以达到消除或降低风险的目的,望各岗位工作人员熟知并遵守。

一、施工作业安全

1、工程船舶必须持有有效适航证书,船员必须持有有效适任证书,做好进出港签证手续,并配合好海事部门的定期安检工作。

2、水上施工作业期间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安排专人值班守听高频,注意附近水域通航船舶动态,使用喇叭或高频提醒过往船舶安全通过。

3、大马力拖轮除了为工程驳船拖航外,主要还担任失控船舶的应急救援任务,拖轮的船员数量必须满足最低配员要求,机械设备处于完好状态,24小时值班待命,甚高频24小时派人值守。

4、水上作业生产调度人员应掌握和及时了解当地的气象和水文情况。遇有大风天气应检查和加固船只的锚缆等设施;遇有雨、雾天视线不清时,船只应显示规定的信号,必要时停止航行或作业。

5、作业船只定位船抛锚、就位时应保持船体稳定,锚链滚滑附近不得站人,锚碇后应在涉及航域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6、船只操作驾驶人员应持证上岗,要了解、熟悉本河段作业区情况,并熟知本机船的动力设备和管系的布置、安装、修理方法、技术要求,做到操作熟练,发现故障做到及时排除。

7、施工水域遇有险情时,所有船舶必须主动担任救援义务,统一指挥,主动报告。

8、工程船舶应做好防污染措施,对残油及生活垃圾等污染物袋装化,由机组人员运至岸上统一接收处理。

9、工程船舶上的走道和两侧必须设置栏杆,•运输船舶之间的空隙须铺脚手板或挂安全防护网防止作业人员落水。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派人值班。作业点处必须配备足够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器材及灭火器材。

10、交通船要有定员,并不准超员。乘坐人员必须听从船员指挥,不得强行上船。船到位后,必须靠稳栓牢方可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就跳船。

11、船头、船尾、船帮上不得站立和骑坐。遇有风浪时,船上乘员要听从船员指挥,不得来回走动,非驾驶人员不得私自操作船舶。工程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严禁施工作业。

12、船舶施工人员严禁在工作期间饮酒,在离岗期间严禁酗酒,如若发现,调查与该作业人员一同饮酒或酗酒者,一并进行处罚。

13、作业人员严禁下海游泳或洗澡,机组人员应互相监督劝告,一经发现,对机组人员一并进行处罚。

14、船舶施工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戴好安全帽,严禁打赤脚及穿拖鞋,有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机长必须督促作业人员佩戴好安全防护用品,没有的一律不得上船,如若发现船上作业人员没有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则作业人员一并处罚。

15、用电作业安全保证

(1)所有电气作业必须由持有“电气作业操作证”人员进行;(2)电气设备上安装接线,搬动任何电气设备前,应先关闭电源;(3)施工现场电气设备、电源线要整理整齐,破损处要进行绝缘处理,以防搭铁或漏电伤人;

(4)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停电、验电、放电,装设接地线,挂标示牌等技术措施;

(5)严格按照“电工安全操作作规程”定期检查、试验,保证合格。

16、管材运输及垛放、起重作业安全保证

(1)操作人员必须持安全部门颁发的起重特殊工种上岗证,方可进行作业,装管理严禁超高,高出拖车立柱或车箱部分不得超过三分之一,立柱必须齐全牢固,装车时管下应垫稳,全车捆牢,方可起运;

(2)拉运管材的车辆要中速行驶,避免急刹车,以防止管材滚动、移位伤人;

(3)管车运输前,进入施工现场的便道一定要修整平坦,以防钢管窜位或滚落伤人;

(4)装管要挑选管长接近的钢管装车,以防参差不齐,造成卸管危险;(5)管材运至施工现场后,应选择地势平坦的场地堆放,管垛底层应掩牢;(6)管垛堆放时应根据不同管径、厚度分类堆放,垛与垛之间要留必要通道,主要通道宽度一般不得小于5m,管垛高度按不同管材的管径规定堆放。¢529mm以上管子垛放不准超过三层,¢529mm以下管子垛放不准超过四层。

17、布管与对口作业安全保证

(1)布管时,应对布管钢丝绳,吊具进行检查。应配备二名人员在管子两端拉绳操作。以防布管过程中因设备移动,钢管摆动幅度大而伤人、设备;

(2)布管时,吊装设备应在距沟边3m以外行走或停置,钢管摆放应距已成形的管沟不小于1m的距离,防止管沟塌方损坏设备和伤人;

(3)布管过程,钢管放在作业带上,充垫物必须坚实牢固,钢管必须放稳,防止钢管滚动伤人;

(4)布管、对口前,应先进行扫线,平整施工通道,吊运设备在行进中,应躲避输电线路和地下障碍物(电缆标志桩、输水气管道、水井);

(5)禁止布管与卸管工作、管口组配工作同时交叉进行,应待布管完成10根后进行,并注意吊管机的通过;

(6)管口组对前,要认真检查对口使用的工具设备,对口时要有专人统一指挥,不准用手指点管口,更不准用手握住管口;

(7)采用外对口卡具对口时,要将转轴半圈握牢,以防松脱,伤及对方;(8)管口组对时,对口错边较大时使用铜锤、铜板时,要顾及四周,锤击方向前后不得有人,以防飞锤;

(9)管口组对完成后,要指挥吊装设备放下钢管,使钢管落稳。

18、电焊作业安全保证

(1)电焊作业要严格遵守电器安全技术规程,焊接前先检查焊机和工具是否安全可靠,焊机外壳接地及焊机各接线点接触是否良好,焊机电缆的绝缘层无破损等;

(2)施焊前应佩戴齐全防护用品,面罩应严密不漏光;

(3)在潮湿环境下操作时要采取绝缘措施,电焊操作不得使人、机器设备或其他金属构件等成为焊接回路,以防焊接电流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事故;

(4)焊接地点周围5m内,清除一切可燃易爆物品,移动焊机、更换保险、改装二次回路等,必须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

(6)焊接时要按技术要求进行施焊。清焊渣时要防止焊渣伤眼。

19、气焊(割)作业安全保证

(1)气焊工必须熟悉本人安全技术知识。工作前穿戴好防护用品,检查好工具设备,在确保安全情况下才能工作;

(2)搬运氧气瓶、乙炔瓶时不准摔碰、撞击。装卸氧气表或试风时要避开人,在工作中装有氧气表的氧气瓶禁止移动。如需移动,必须先卸下氧气表再移动;

(3)氧气瓶、乙炔瓶的阀门必须严密不漏气,氧气瓶、乙炔瓶要分类摆放,严禁乙炔瓶水平放置。禁止用紫铜材质的连接管连接乙炔管。乙炔表冻结时不准用明火烘烤,只能用热水敷化;

(4)乙炔瓶的放置,要远离输电线路的正下方,氧气瓶和明火地距离10米以外,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5米;

(5)有故障的焊割具、氧气、乙炔气胶管裂纹、老化,未经修复更换,禁止使用;

(6)风雨天气严禁作业,施工现场有安全隐患严禁作业;

(7)严禁油气混装,氧气、乙炔同时拉运,拉运氧气瓶,乙炔瓶要戴上瓶安全帽。

20、手持电动工具作业安全保证

(1)操作人员作业前必须穿戴好工作服、鞋、安全帽,保护眼镜、口罩(防护罩)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

(2)使用手操电动工具前,首先检查电源、电源线,电动工具连接线、接地线,如破损、接点氧化、一定待更换维修后方可使用,有条件的地方要加漏电保护器;

(3)操作前认真检查电动工具是否完好,漏电、开关失灵、机体外壳破损,轴心偏离等,禁止使用;

(4)电动工具连接线,不允许强行打折,硬物挤压以防线连接损坏。漏电,雨天严禁使用;

(5)操作砂轮机、磨光机,要加固摆正保护罩,上紧砂轮片,磨光刷。破损、裂纹、变形、受潮砂轮片严禁使用,以防破碎伤人;

(6)操作过程中,避开周围的人。2米以内其它工作应停止,更换砂轮片,磨光刷必须切断电源;

(7)手持电钻,禁止使用弯曲,反复多次使用打滑的钻头。钻头使用一定夹牢固靠,不允许有任何松动;

(8)操作前用冲子打好钻点,一定要垂直操作,不能用力过猛,以防钻头折断伤人。

二、生活卫生安全

1、个人健康安全

低温作业健康保证衣着应适当,保温轻便。积极防治冻伤,冻伤部位禁止用发动机尾气、烤火等直接加温。

2、宿舍安全、卫生

(1)禁止在宿舍内使用电热毯、煤气等危险物品;(2)节约用水,禁止浪费;

(3)内务整洁、卫生、衣物放置整齐,地面无污物、污水及杂乱工具,墙壁无乱拉铁丝、电线等;

(4)厕所有人进行定期清理。内外整洁,通风良好,地面干净。

3、食堂卫生保证措施

(1)炊事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专项体检,须持有《健康证》。经常保持身体、头发、脸面、尤其是双手、指甲清洁;

(2)工作前应用肥皂将双手冼净,工作时应穿清洁工作服、戴口罩。

2.船舶上下水及移墩操作规程 篇二

生产部

船舶上下水及移墩操作规程

下水方式

本公司船舶落墩、移船及下水均采用气囊下水方式。下水前准备

2.1 船舶

2.1.1船舶水线以下工程全部结束,尤其是水线以下的开口处工程及安装的设备、阀件等必须安装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

2.1.2 船底板和所有附件及补焊、焊瘤、焊疤等均应磨平。

2.1.3船体外板上焊缝(修船时为新增焊缝)经检验合格,并经过密性试验。

2.1.4 船舶主尺度测量完毕,载重水线标志经检验合格。

2.15 船体外板油漆结束。

2.2 坡道

2.2.1气囊从船台经过坡道滚动的道路应清洁 无铁钉等尖锐硬物。

2.2.2坡道应平整.左右水平度不得大于80mm.地面的凹穴应填平.且地面承载能力应相对均匀。

2.2.3坡道可以为泥地、沙土地、沙地或水泥地,但其承压力应大于使用气囊的工作压力的两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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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坡道坡度应根据下水船舶的大小确定,一般应不大于1/7。坡道全长范围内可由斜线、圆弧线等多种组合.但气囊在最低工作高度时船底不应触及地面。

2.2.5坡道在水中应保持一定长度。

2.3 气囊

2.3.1气囊每次被用于船舶下水(上排亦同)前应作无载充气试验,充气压力取该直径气囊工作压力的1.25倍。

2.3.2 气囊检验合格后,才能用于作业使用。

2.4 绞车

2.4.1 一般选用低速绞车,其放缆速度为9~13m/min,2.4.2 在钢丝绳牵引力控制下,船舶移动速度不得大于6m/min,对于自重小于200t的船舶,移船速度可适当增加。

2.4.3钢丝绳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更换。

2.5 空气压缩机

2.5.1根据所需下水用气囊的总容量和充气的时间以及压力要求,选择空气压缩机型号.2.5.2空气压缩机储气罐应安装可调节的限压阀。3.落墩操作规程

3.1船舶按计算要求逐一填入气囊后立即适当充气,当船底离开墩木起应从舯部向艏、艉逐步拆墩木。

3.2当船艏艉端的线型很尖瘦时,气囊与船底接触面积很小,应将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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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位置前移,取有利位置。

3.3当船舶娓端底部离基线较高时,气囊工作高度过大,使其抬撬力减小太多,就应考虑将起重气囊前移使抬撬力矩加大。

3.4当全部滚气囊填人并已拆除全部墩木后,调整气囊内压力使船舶降至滚气囊滚动工作高度。

3.5修造船时,若船舶基线离地面较高,可以建立临时中间平台.落墩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为气囊在中间平台上工作.将船舶先从高墩落到低墩位置,然后拆掉中间平台.再拆除全部墩木。4下水操作规程

4.1清除船底下以及移船经过的所有场地上的一切杂物和影响、阻碍气囊滚动的障碍。

4.2 系船绳索将纹车动滑轮组系住。系船绳索应满足牵引力要求,并必须从艏部引入,捆绑在带缆桩等强力构件上,必要时还可捆绑部分或全船船体。

4.3 将船底下的墩木全部拆除,并按计算要求的间距填入气囊,最后使船舶重量全部承压于气囊上。

4.4随船下水的工作人员上船完毕,移去梯子、引桥等。

4.5 启动绞车,放出钢丝绳,使船舶借助滚动气囊的滚动向水域移动。

4.6 根据水域及坡道条件选择快速入水还是继续在绞车控制下入水。

4.7将船舶拖靠码头。

4.8 回收所有气囊。

4.9测量船舶舶舰吃水,井检查各舱有无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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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移船操作规程

5.1气囊在船底下应尽量单排摆放,气囊轴向中心线应垂直于移船方向。气囊囊头伸出舷侧不宜 过长。对方形系数较小的拖轮、渔船等船舶.为了移船过程中有良好的稳性,气囊囊头必须伸出舷侧,每侧伸出长度应略大于气囊直径。

5.2对宽体船舶.允许气囊双排摆放,两排气囊之间应留有不小于0.5m的间距。

5.3移船时,气囊工作高度应尽量降低,在保证舵、艉柱和螺旋桨等突出体不着地的前提下,一般不宜超过0.3m,5.4平地移船时,艏艉部用绞车同步拉放到斜坡时,艉部可不用绞车拉,仅由艏部绞车放缆。

6.人水方式的选择和保护措施

6.1入水方式的选择

6.1.1计算船舶从水道开始自由滑行所需距离。如果水域不能满足此要求,则船舶应继续在绞车控制下以相同的速度缓慢人水

6.2 艉弯(仰倾)现象的防止和保护

6.2.1根据船舶的具体情况,可在舶部加以压载,以减小艉弯力矩。

6.2.2 产生艉弯时。船底下受压最大的一只气囊应校核其强度,必要时应选用高压气囊。

6.3 艉上浮后艏部保护

艉上浮后,舷柱下应适当增加气囊数量,使该处气囊间距减小,使多只气囊同时承载.必要时该处可选用高压气囊,以确保舶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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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安全保障

7.1绞车钢丝绳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并应对其进行定期检查、更换。绞车操作者必须持证上岗。在船舶移动过程中,气囊应不断填入,必要时可停车填入。停车必须缓慢,以减少因突然停车对钢丝绳引起较大冲击力,7.2 落墩时,在同一横剖面上应先拆中间部分墩木,然后向两舷拆,拆最后一只墩时,施工人员应在舷侧外进行,严禁人员再进入船底。在靠舷侧处应安放部分松动的硬墩,待移船前最后时刻拆除。

7.3 落墩过程应减少船舶对船底下气囊的突然冲击.7.4施工人员应了解气囊的使用性能,充气操作人员必须站在气囊嘴的侧面。

7.5 移船过程以及入水阶段,均应保证船舶的横稳性。

7.6对尖瘦船舶,在其艏艉部可加托架。

3.新疆电网调度规程 篇三

2006年5月1日实施 2006年3月10日发布

批准:洪连忠 审核:姚秀萍编制:郝红岩

李晓君 安志刚 杨永利孟兴刚 赵明君 王晓斌 周天一左成磊 王 琳

王成刚 旷瑞明 孙谊媊 田小壮 张绍波

一 调度管理规程

1总则

2调度管理的任务和职责

3调度管理的形式和调管范围的划分原则 4调度管理制度

5运行方式编制和管理 6设备检修管理

7电网频率调整及调度管理 8电网电压调整和无功控制 9电网稳定管理

10新建、改建和扩建设备投入系统运行管理 11自动发电控制(AGC)管理 12水库及水电站调度管理

13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调度管理 14调度自动化调度管理 15电力调度通信管理 16电网情况汇报 二 事故处理规程

1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 2频率异常的处理

3电压异常的事故处理 4系统解列的事故处理

5发电厂、变电站母线电压消失的事故处理 6线路、变压器过负荷处理 7线路事故处理

8变压器及高压电抗器事故处理 9系统振荡的事故处理 10通信中断时的事故处理 三 调度操作规程 1总则 2操作制度 3基本操作原则

4通信中断时的操作规定 四 值班调度员服务规程 1调度员的主要职责 2值班制度 3交接班制度 4培训制度

五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运行规程 1纵联保护的运行 距离零序保护的运行 3母线保护的运行

4旁路(母联)保护的运行 5变压器保护的运行

6故障录波及测距装置管理 7自动重合闸

8低频率、低电压自动减负荷装置 9备用电源自投装置 10电网解列装置 附录一 调度术语

1调度管理 2检修管理

3设备状态及变更操作术语 4操作指令 5发电机组 6原动机 7水电

附录二 调度调管范围划分明细表 1 发电厂调管范围划分明细表 220KV变电站调管范围划分明细表 3 110KV变电站调管范围划分明细表 附录三 输电线路一览表 1 220KV线路明细表 2 110KV线路明细表

一 调度管理规程

1总则

1.1为加强新疆电网的调度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调度秩序,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全国互联电网调度规程》、国家有关文件以及现行有关法规、规程、规定,结合新疆电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2新疆电网是指覆盖在新疆区域内的所有电网。电网调度管理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所有并网运行的发、输、变、配、用电单位都对维护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有相应责任。

1.3本规程适用于新疆电网内调度运行、设备操作、事故处理和调度业务联系等涉及电力调度、水库调度、电力市场、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专业的各项业务活动。网内各级调度机构、各发电厂和输、变、配、用电单位颁发的有关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1.4各类发电厂、用户变电站、地区电网在并入新疆电网前,应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否则不得并网运行。

1.5各级电网经营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和并入新疆电网的各类发电厂及输、变、配、用电单位的有关人员,都应熟悉和遵守本规程。1.6本规程由新疆电力调度中心(简称省调)负责解释。1.7本规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2调度管理的任务和职责 2.1调度管理的主要任务:

电网调度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全网的调度运行和操作,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2.1.1按照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及有关规定,使电网安全、可靠运行和连续供电,使电能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1.2根据电网的实际情况,按照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电网内发、输、变电设备的能力,最大限度的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生活对电力的需求。

2.1.3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调度原则,依据有关合同或协议,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2.2省调的主要职责:

2.2.1组织编制和执行新疆电网的年、月(季)、日运行方式,核准主网架与地区电网相联部分的运行方式。

2.2.2指挥调管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2.2.3指挥、协调新疆电网的调峰、调频和电压调整。

2.2.4平衡调管范围内发、输、变电设备的月、季度检修计划,负责受理并批准调管设备的检修申请。2.2.5参与编制电网的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依据有关规定和协议,负责编制全网的月(季)、日发、供电调度计划,并下达执行;监督发、供电计划执行情况,并进行督促、调整、检查和考核。

2.2.6负责调管范围内的水电站水库发电调度工作,编制水库调度方案,及时提出调整发电计划的建议,满足流域防洪、防凌、灌溉、供水、排沙等方面的要求。

2.2.7负责调管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管理,提出并组织实施完善安全稳定运行的措施;编制全网低频率、低电压自动减负荷方案;负责调管范围内的无功电压调整和网损管理;参与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分析结果。

2.2.8负责调管范围内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整定和管理,负责电力通信和调度自动化设备的管理。

2.2.9参与电网发展规划、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

2.2.10根据调管范围划分原则,负责确定调管范围;负责签订调管范围内的并网调度协议。

2.2.11受理并批复调管的新(改、扩)建设备投入运行的申请,编制新(改、扩)建设备启动并网方案。

2.2.12履行新疆电网内电力调度、水库调度、电力市场、运行方式、继电保护、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的专业管理职能;组织本网内有关电网调度管理方面的专业培训和经验交流。2.2.13组织和参与提高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试验以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2.2.14负责贯彻上级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行使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权。

3调度管理的形式和调管范围的划分原则

3.1新疆电网的各级调度机构是本级电网经营企业的组成部分。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调度运行等的职能机构,依法在电网运行管理中行使调度权。

3.2新疆电网设置三级调度机构,即:

新疆电力调度中心(简称省调)地区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电网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3.3并入新疆电网的所有发、输、变、配、用电设备均应纳入电网统一调度,并按其装机容量、电压等级及电网运行的需要,划归相应一级电网调度机构调管。

3.4调管范围的划分原则: 3.4.1主网架中的输、变电设备及其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电网中的骨干发电厂、对电网运行有重要影响的地区发电厂及其相关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与调度业务有关的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设施,属省调调管。3.4.2地区电网中重要的输、变电设备及其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非省调调管的发电厂及其相关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与调度业务有关的调度自动化、通信设施以及上述厂、站的消弧线圈,属地调调管。

3.4.3除省调和地调调管范围外的电网其他输、变、配、用电设备,由县调调管。

3.4.4除省调、地调和县调调管的设备外,其余附属设备由各发电厂和电业局安排调度管辖。

3.4.5属地调调管的设备,若其运行方式的改变将影响省调调管设备的安全运行或电力电量平衡、电能质量、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则定为省调许可范围的设备。

3.4.6属省调调管的设备,因调度手段受限或安全运行的需要,省调可委托有条件的地调代为调管,地调应接受。3.4.7有关调管范围的具体划分详见附录二。

4调度管理制度

4.1省调是新疆电网的最高调度指挥机构,在其调管范围内行使调度权。4.2省调值班调度员是新疆电网调度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者,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各种调度指令,并对其正确性负责。4.3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和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在电网调度业务方面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接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并对其执行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4.4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和调度术语,互报单位、姓名。发、受令时,双方应严格执行下令、复诵、录音、记录和汇报制度,受令人应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必须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

4.5下级调度机构和厂、站的运行值班人员接到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认为该指令不正确时,应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由发布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撤销。如省调值班调度员重复其指令时,接令的运行值班人员必须迅速执行,如执行该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时,接令的运行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的内容报告发令的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领导人。

4.6省调调管的设备,未接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人员或地调值班调度员均不得自行操作或自行改变设备状态,但在电网出现紧急情况,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构成威胁时,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人员应按现场规定处理,处理后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

4.7对省调许可设备,各地调值班调度员只有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才能进行操作,操作后即向省调汇报。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允许地调值班调度员不经省调值班调度员许可即对应经省调许可的设备进行操作,但必须及时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4.8不属省调调管的设备,但操作后对系统运行方式有影响或需要省调进行相应的配合操作时,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人员和地调值班调度员应在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后才能进行操作。

4.9各级调度机构所调管电网的运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发电厂、变电站全停等对电网安全运行或用户供电产生严重影响的工作,下级调度机构必须征得上一级调度机构的许可后,方可安排进行上述工作。

4.10省调调管设备的操作若涉及地调调管范围的安全供电或电能质量时,应预先通知有关地调考虑相应措施并已做好安排后,方可进行操作,操作结束后,即通知有关地调值班调度员。

4.11在事故和紧急情况下,为防止系统瓦解和事故扩大,省调值班调度员可直接指挥系统内各级调度机构调管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操作(包括拉闸限电),但事后应立即通知有关下级调度机构,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4.12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同时接到省、地调相互矛盾的指令时,应立即向省调报告,由省调值班调度员协调决定。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按省调指令执行,执行后应分别报告省调和地调。

4.13发、输、变电设备发生异常和事故时,有关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向所属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相应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应向有关厂、站通报事故情况;若地调调管的设备发生事故,在事故处理告一段落后,应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做好记录。4.1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不得干预调度指令的发布和执行。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如不执行、延迟执行或变相执行调度指令,均视为不执行调度指令。不执行指令的运行值班人员以及不允许执行调度指令的领导人均应对不执行调度指令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4.15电网经营企业发布的一切有关电网调度业务的指示,均应通过调度机构负责人转达给电网值班调度员,调度机构负责人应对指示的执行情况负责。非调度机构负责人,不得直接要求电网值班调度员发布任何调度指令。4.16对拒绝执行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省调有权组织调查,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4.16.1不执行省调下达的发、供电调度计划。4.16.2不执行省调下达的检修计划。

4.16.3不执行省调调度指令和不落实省调制定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的措施。4.16.4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的执行情况。4.16.5其他违反调度纪律的情况。

4.17电网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在上岗前,须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后,方可正式上岗值班。

5运行方式编制和管理

5.1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应按年、月(季)、日(包括节日)编制各自调管范围内的电网运行方式,并应满足调度管理任务的要求。5.2凡由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并纳入电网进行电力、电量平衡的发、输、变电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和管理形式如何,均必须纳入电网调度计划的范围。5.3调度计划原则上应服从上级调度计划和运行方式的安排。

5.4各级电力调度机构编制的运行方式须报送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每年12月10 日前报送下运行方式,每月20日前报送次月运行方式(遇节假日相应提前)。

5.5省调调管范围的年、月(季)、日预计负荷由省调编制,各地调编制的地区次年和次月预计负荷,每年9月底前和每月20日前报省调。5.6运行方式的编制:

5.6.1运行方式是在负荷预计、水情预测和发、输、变电设备检修及新(改、扩)建设备投产计划等信息的基础上,编制电网全年电力、电量平衡方案,制定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各项措施。省级电网运行方式由新疆电力公司审批后执行。5.6.2运行方式的内容: 5.6.2.1编制的依据和原则。5.6.2.2上系统运行情况分析。5.6.2.3新(改、扩)建项目投产计划。5.6.2.4电网生产调度计划。5.6.2.5电网主要设备检修计划。5.6.2.6电网结构及运行接线方式。5.6.2.7水电厂水库运行方式。5.6.2.8潮流计算及N-1静态安全分析,静态电压稳定分析。5.6.2.9系统稳定分析及安全约束。5.6.2.10无功电压和网损分析及对策。5.6.2.11系统短路容量。5.6.2.12系统调峰、调频。

5.6.2.13安全自动装置及低频率、低电压减负荷装置配置情况及整定方案。5.6.2.14提高现有电网输电能力方案。

5.6.2.15本电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5.6.3运行方式编制程序:

5.6.3.1各发电厂应于每年9月底之前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报送次年新(改、扩)建项目计划和设备技术参数,炉、机大、小修进度计划,全厂分旬可调出力表。

5.6.3.2各供电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所属调度机构报送次年新(改、扩)建项目计划和设备技术参数,主要输、变电设备的检修计划,地区最大有功、无功负荷及电量需求,无功补偿装置的容量以及地区电压监视点的电压偏差范围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型号、装设地点及功能等,并向相应调度机构提供其调管范围内的断路器实际遮断容量。5.7月度运行方式的编制:

5.7.1在分月计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用电负荷需求、设备检修情况、月度水情、购售电合同、机组供热情况和电网输送能力等因素后编制月度运行方式。5.7.2月度运行方式的内容:

5.7.2.1系统及各地区预计最大、最小负荷,电量计划和出力平衡表。5.7.2.2发、供电设备检修进度表。

5.7.2.3系统各监视点的电压曲线和允许的偏差值。5.7.2.4发电厂主要运行方式与调峰、调频安排。

5.7.2.5系统重大检修方式的潮流、稳定、电压水平计算和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5.7.2.6限电安排。

5.7.2.7水电厂水库运行方式。5.7.2.8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要求。5.7.3省调月度运行方式的编制程序:

5.7.3.1各直调发、供电等单位,应于每月23日前后召开的调度计划会议上,向省调书面申报下月发、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

5.7.3.2省调根据计划、各单位检修计划、水库用水计划、机组供热情况、系统用电情况等,经综合平衡后,编制月度运行方式,并于上月28日前印发各有关单位。

5.8省调日运行方式的编制和执行:

5.8.1日运行方式在月运行方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日用电负荷需求、近期水情、设备检修、机组供热情况、电网输电能力等约束条件后进行编制。5.8.2日运行方式的内容: 5.8.2.1系统和各直调发电厂次日每15分钟的负荷和有功出力分配曲线;各发电厂的机炉开停计划及系统旋转备用率。

5.8.2.2已批准的设备检修安排,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和系统接线变动说明、稳定措施及注意事项。

5.8.2.3地区日供电曲线(或联络线传输功率曲线)。5.8.2.4特殊方式下的反事故措施。

5.8.2.5新(改、扩)建设备投运计划及重大试验方案。5.8.2.6其他和电网运行有重大关系的事项说明。5.8.3日运行方式的编制程序:

5.8.3.1日负荷预测是编制日发、供电调度计划的基础。

电网次日的预计负荷由各供、用电企业指定专人于每日13:00前向省调上报;双休日及双休日后上班第一日的负荷预计,应于双休日前一日13:00前报省调。

5.8.3.2国家法定节假日(连续放假不少于3日的)期间及节后第一个工作日的预计负荷,各供、用电企业(含有源用户)应在节前12日向省调报送,内容应包括地区电网运行方式、负荷情况、机组可调出力、设备检修情况,以便省调安排节日运行方式及制定保电方案,如有变动,有关单位应于节前8日重新报省调;如连续放假不多于3日,上述情况应于放假前2日13:00前报省调。

5.8.3.3日供电调度计划编制: 5.8.3.3.1新疆电力公司所辖供电单位、其他有源地区电网和用户,均应编制用电总负荷和联络线交换电力曲线[用电总负荷=地调(或用户)调管电网内的发电总出力+交换电力(下网为正值、上网为负值)]。

以上曲线每日均由96个点构成,每间隔15分钟一点。编制单位应对其准确性负责。

5.8.3.3.2有源地区电网和各大用户发现当日报送的预计次日负荷将增减10MW及以上时,应在当日17:00前重新报省调日运行方式编制部门。5.8.3.3.3根据各供、用电企业的用电总负荷曲线、下网用电负荷曲线,省调综合考虑电网及各地区用电情况后,编制日供电曲线。5.8.3.4日发电调度计划编制:

5.8.3.4.1水电厂(站)每日13:00前应向省调报送前一日水库24小时水位及最大、最小(或平均)进库流量、出库流量、泄流量、发电量、用水量和弃水损失电量,预计次日平均进库流量、发电量及电厂(站)96个点(每间隔15分钟一点)的可调出力,省调综合考虑后确定水电厂(站)次日的发电调度计划。双休日及双休日后上班第一日的出力预计,应于双休日前一日13:00前报省调。

5.8.3.4.2风力发电厂(场)每日13:00前应将预计次日24个点(每间隔1小时一点)的可调出力报省调。双休日及双休日后上班第一日的出力预计,应于双休日前一日13:00前报省调。5.8.3.4.3新疆电网的旋转备用容量一般为发电最高负荷的3%~5%,重要节日和重要保电时取上限,且要满足网内单机容量最大的发电机组跳闸不限电的需要。

5.8.3.4.4在各供、用电企业编制的日用电总负荷曲线和上、下网功率曲线的基础上,省调综合考虑各地区用电情况、设备检修和月度发电量计划以及电网约束条件、机组供热情况、运行备用等因素后编制日发电调度计划。5.8.4省调根据日发、供电调度计划进行全网平衡和对有关检修项目进行安全校核后制定出次日电网运行方式,于当日22:00前下达至各有关单位。5.8.5日调度计划的执行:

5.8.5.1各地调因天气或设备临时缺陷等原因造成负荷预计偏差可能超过规定范围时,应至少提前1小时将欲修改的曲线报省调值班调度员(每日可修改三次,每个点可修改一次),经省调值班调度员确认后作为考核依据。5.8.5.2因天气原因造成负荷预计偏差超过允许范围的,有关地调应查明当时的温度、湿度、风力、降水量的大小和降水范围、天气变化时受影响的负荷类型和负荷数量,在3日内报省调。

5.8.5.3有源地区电网和各大用户出现异常情况,造成负荷变化较大时,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内容包括负荷变化的大小、变化原因、负荷变化开始及恢复时间。

5.8.5.4各发、供、用电企业均应严格执行省调下达的机炉运行方式和发、供、用电计划曲线。正常情况下,各发电厂应按所属调度机构下达的日调度计划安排机炉运行方式和接带负荷,除第一调频厂外,其余发电厂的发电出力不得偏离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曲线。因实际情况变化需变更机炉开、停方式时,须经值班调度员同意,改变机炉运行及备用状态前后,必须报告值班调度员。

各地调值班调度员应严格控制联络线交换功率的偏差值在规定的范围内,如偏差超出允许范围应及时调整地区电网内地调调管的机组出力。

5.8.5.5电网值班调度员应根据系统的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发、供、用电负荷曲线(含联络线的功率曲线)和机炉开停计划,并向有关单位及时下达,有关单位应按修改后的计划和曲线调整发电出力、机炉方式和使用电力。5.8.5.6计划限电时,省调将查对各有关单位的负荷情况,并按照批准的限电方案进行限电。

6设备检修管理

6.1编制设备检修计划的原则:

6.1.1设备检修的间隔与工期应符合电力行业标准和新疆电力公司发、输、变电设备检修管理制度的规定。属省调调管的设备,设备检修时间超过规定标准工期的,必须报新疆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核准后,再向省调申请。6.1.2设备检修应做到相互配合,即发、输、变、配、用电设备要同步检修,一次和二次设备要同步检修。

6.1.3检修计划应严格执行,否则按有关规定考核。6.2设备检修计划的编制、执行及要求: 6.2.1检修计划由新疆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编制。属省调调管的设备,月(季)度检修计划由省调在每月(季)度的调度计划会议后编制。6.2.2地调调管设备的检修对系统有影响的项目,应事先将安排的检修计划报省调同意。

6.2.3凡省调调管设备拟进行节日检修的,有关单位应在法定节日前12日向省调提出节日检修计划,并于节日前4日提出正式申请;正常休息日期间及休息后上班第一天的检修工作申请,应在休息前一日13:00前向省调提出。

6.2.4凡属省调调管的设备,虽有批准的月度检修计划,但设备运维单位仍须在检修前一日13:00前向省调提出申请(遇有节假日按6.2.3执行)。

基建施工单位要求生产设备退出运行的,也应纳入该设备运维单位的检修计划中,并由设备运维单位办理申请手续;电力调度机构不受理未纳入调管范围的设备检修申请。

6.2.5设备检修包括计划检修和非计划检修。

计划检修是指包括大修、小修、公用系统检修等列入月(季)度电网运行方式检修计划的检修项目及电力调度机构批准的节假日检修、低谷消缺等(包括由于断路器多次切断故障电流后进行的内部检查)。

非计划检修是指发生在计划检修以外的设备检修。非计划检修结合计划大、小修安排时,若设备提前60天以上计划大修,或提前30天以上计划小修,则检修时间仍按非计划检修计算。机组低谷消缺是指在日负荷低谷期间(每日晚高峰之后至次日早高峰之前,且时间不超过8小时),电力调度机构批准进行的维修或消缺。省调调管的发电机组,在省调批准的时间内进行低谷消缺不算作非计划检修,但超过省调批准的时间算作非计划检修。

省调调管的发电机组节日检修,未超出省调批准工期完工的不算作非计划检修,超过省调批准的工期算作非计划检修。

省调调管的设备,若由于执行单位自身的原因,造成其设备检修不能按照月(季)度调度计划日期进行,即使其设备于当月检修完毕,仍视作非计划检修。

发电设备非计划检修必须至少提前6小时提出申请。未提申请或虽提前6小时提出申请,但在电力调度机构批准停运的时间以前就已被迫停运的,一律视为非计划停运设备。

6.2.6省调调管设备的计划检修因故不能按期完工,必须在原批准的计划检修工期未过半前向省调办理延期申请手续,延长的工期由新疆电力公司生产技术部核定。若工期过半后提出申请,延长期按非计划检修对待。

计划检修工期未超过24小时的(包括每天都需要恢复送电的检修),由于气候突然变化、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不能继续进行计划检修者,可以同意延期一次。

所有发、输、变电设备的检修只能申请延期一次。6.2.7电力调度机构已批准的设备检修,在退出运行(或备用)前仍须得到电网值班调度员的许可方可进行操作。电网值班调度员鉴于系统运行情况的变化和天气等特殊情况的影响,有权变更已安排的检修工作。

未办理检修申请手续或申请未获批准,均不得擅自将设备退出运行或由备用转入检修。

6.2.8输、变电设备的带电作业,无需提出书面申请,但必须得到电网值班调度员的批准后方可工作,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报告电网值班调度员。

输电线路的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即工作申请人,下同)除必须在带电作业前向电网值班调度员提出带电作业的口头申请外,还应明确线路停用重合闸及线路跳闸后不能试送电等事项。电网值班调度员应将线路的带电作业工作通知与该线路有关的厂、站运行值班人员;退出线路重合闸的带电作业,电网值班调度员应在指令有关厂、站的运行值班人员退出该线路重合闸后,方可允许带电作业工作负责人进行带电作业。值班调度员及有关厂、站的运行值班人员应做好记录。

6.2.9计划外的临修和故障性的检修申请,检修单位可随时向电网值班调度员提出,电网值班调度员应批准当日可以完工的设备检修。对已停电检修的设备增加检修项目或进行配合性的工作,新增工作虽超过当日时间,但在日调度计划已批准的原设备停电检修时间内可以完工,且无需其他设备停电并与该已停运检修设备可同时进行检修的工作申请,电网值班调度员应予以批准。6.2.10从断开设备到投入运行(包括备用)所进行的一切操作(包括启动、试验及投运后的试运行)时间均应计算在申请检修停电时间内。6.2.11已停电的设备,在未得到电网值班调度员许可开工的指令前,不得进行检修;严禁未经申请和未履行批准手续在已停电的设备上进行工作。严禁约时停送电。

6.2.12设备检修如不能按批准时间开工或撤消申请时,应提前通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有关人员。对系统安全供电有重大影响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以便重新安排系统运行方式。不允许自行改变检修期限。

6.2.13申请检修的单位,凡设备在重新投运时,有核相、冲击合闸、带负荷检验和进行与系统有关的试验等工作时,事前必须得到电网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6.2.14各发电单位的设备检修(包括影响出力的辅助设备检修)申请,应由发电厂的值班值长向电网值班调度员申报,双方必须互报姓名、单位名称,并记录、复诵、录音。

6.2.15各供电单位,每年年初应将有权提出设备检修申请的人员名单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年内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报告。6.2.16日运行方式编制人员在受理供电单位的检修申请时,应核实申请人资质,互报姓名、单位,并执行复诵、录音和书面记录制度。

7电网频率调整及调度管理

7.1新疆电网频率的标准是50.00Hz,按50±0.10Hz控制,按50±0.20Hz考核;电钟与标准钟的时间差按±15秒控制,任何时候不得超过±30秒。

禁止升高或降低频率运行。

7.2所有并入新疆电网的发电机组均应参与系统的一次调频,其性能、参数整定必须满足行业标准以及新疆电网的有关规定。未经省调同意,严禁退出一次调频或更改发电机组的一次调频特性。

7.3新疆电网的频率调整由省调和发电厂共同负责。调频顺序由省调指定,第一调频厂一般由投入AGC的发电厂担任,第二调频厂由调节性能良好的其他发电厂担任。新疆电网的AGC控制策略和发电机组的控制模式由省调确定。当发电机组AGC投入频率调节模式运行时,正常情况下频率由AGC来调整。

7.4正常情况下,新疆电网内各省调直调发电厂除第一调频厂外应严格按省调下达的有功出力曲线发电,地区电网和用户自备发电厂与电网联络线的传输功率不得偏离省调给定的曲线,调频厂应认真监视电网频率并主动调整,保证系统频率正常。

7.5第一调频厂负责在50±0.10Hz的频率范围内调整,使系统频率保持在50.00Hz,当第一调频厂已接近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时,应立即报告省调,第一调频厂的调整范围为设备的最小技术出力至最大出力。当系统频率超出50±0.10Hz时,第二调频厂应立即参与调整,努力使频率不超出50±0.15Hz。当系统频率超出50±0.15Hz时,各发电厂应主动调整出力协助电网调频,使频率不超出50±0.20Hz。

7.6各发电厂在调整出力时,应同时监视电网频率。当频率已超过50±0.15Hz时,直调发电厂应及时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省调值班调度员可根据电网运行需要修改发电厂的计划发电曲线和机炉运行方式,有关发电厂必须按修改后的调度计划执行。

7.7省调值班调度员根据安装在调度值班室内的频率表计监控系统频率,使其保持频率标准。系统频率值以调度值班室的频率显示为准。各直调发电厂每月15日白班应与省调核对频率显示值和电钟时差,其他发电厂和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定期核对。

发电厂值班值长和省调值班调度员在监视和调整频率方面负有同等责任。

7.8因联络线停运,造成地区电网与新疆电网解列运行时,在地区电网内运行的装机容量最大的发电厂原则上为所在地区电网的第一调频厂,负责地区电网的频率调整。其间,地区电网频率的标准是50.00Hz,可按50±0.20Hz控制,按50±0.50Hz考核,地区电网时差可按±30秒控制,任何时候不得超过±60秒。

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协调地区电网值班调度员根据地区电网的频率和负荷情况,及时调整地区电网内第一调频厂和其他发电厂的发电出力和机组运行方式,以维持地区电网频率标准。7.9当用户自备电厂与新疆电网解网运行时,其频率控制由相应的发电厂值长负责。

7.10省调调管范围内为保证系统频率质量而装设的各种自动装置,如自动发电控制(AGC)、低频自启动、高频切机等均应按省调的要求投入,其定值的整定、改变和装置的投入或停用,均应事先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7.11为防止电网发生频率崩溃事故,系统内应配置足够数量的低频率自动减负荷装置,在系统频率因故下降时自动切除部分负荷。低频率自动减负荷装置的配置按《新疆电网运行方式》的要求执行。

8电网电压调整和无功控制

8.1电网的无功补偿实行“分层分区、就地平衡”的原则。新疆电网各级电压的调整和控制,由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按调管范围分级负责。8.2省、地调调管范围内的电网电压调整和控制内容包括:

8.2.1确定电压考核点和电压监视点(地区电网内电压考核点及监视点由地调设置并报省调备案)。

8.2.2编制月度电压曲线(各级电网内电压监视点的电压曲线由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编制,按月下达并报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备案)。电压曲线的编制应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使电力用户获得合格的电压。

8.2.3指挥系统内无功补偿装置的运行及发电机组无功出力的调整(包括机组进相运行)。

8.2.4确定和调整变压器分接头位置。8.2.5统计考核电压合格率。

8.3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负责所管辖系统的无功平衡分析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并报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省调负责组织进行全疆电网无功平衡的分析工作和制定改进措施。

8.4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调管范围内的厂、站运行值班人员,负责监视各级母线等运行电压,发现异常及时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汇报。

8.5各级电网值班调度员,应按照调管范围监视相应电压监视点的运行电压,当发现超出合格范围时,首先会同下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在本地区内进行调压,经过调整电压仍超出合格范围时,可申请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协助调整。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在调整电压时要互相配合,以保证电网电压质量。

8.6电压调整可采取以下措施:

8.6.1调整发电机无功出力,包括采用进相运行方式。8.6.2投入或退出并联电容器、电抗器。

8.6.3调整电网接线方式,改变潮流分布,包括转移部分负荷等。8.6.4使用调相机。8.6.5开、停机组。8.6.6调整变压器分接头。

8.6.7利用其他无功调节装置调整电压。8.7发电厂要严格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电压曲线中间值运行。当其母线电压超过曲线中间值时,应不待电网值班调度员指令自行调整无功出力(采取进相运行措施时,应事先征得电网值班调度员同意),使电压符合给定的曲线范围。如因调整能力所限无法达到时,应立即报告电网值班调度员。8.8发电机的自动调节励磁装置和失磁保护等参数、定值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省调规定,并投入运行,这些设备的停用、试验,应按调管范围经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批准。发生故障需停运时,应立即报告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

8.9各发电厂和变电站的运行值班人员,未经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同意,不得自行改变其调管范围内的变压器分接头位置。

8.10为防止电网发生电压崩溃事故,系统内应配置足够数量的低电压自动减负荷装置,在电压因故下降时能快速自动切除部分负荷。低电压自动减负荷装置的配置按《新疆电网运行方式》的要求执行。

9电网稳定管理

9.1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力系统技术导则》、《电力系统暂态稳定计算暂行规定》的要求对电网进行稳定分析、管理。9.2电网稳定分析计算按照调管范围分级进行。省调对其调管范围内的电网进行稳定计算分析,按分析结果确定电网正常及检修运行方式,并对电网的运行方式、继电保护、安全稳定措施提出要求,上报新疆电力公司批准后实施。9.3地调应根据本地区电网的结构特点,进行系统主电源失去、解网后的安全稳定分析,为防止电压和频率崩溃,提出相应的稳定控制措施,经省调审核后,由各供电单位实施。省调应为地调提供系统典型方式的参数,指导地调进行地区电网的稳定计算。

9.4省调调管范围内的快速保护退出运行前,应进行安全稳定校验,采取相应的措施,当采取措施仍无法满足系统稳定要求时,应报新疆电力公司批准后执行。

9.5各级电网值班调度员和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应熟悉相关设备的稳定运行极限,并负责监控所调管的设备在稳定限额内运行,当发现超过稳定限额时应迅速处理。

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和电网值班调度员在设备稳定限额的监控方面负有同等责任。

9.6按频率、电压减负荷,远方、就地联锁切机、切负荷,低频自启动,高频切机,失步、振荡解列等安全自动装置均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重要措施,应保证能正常投运,未经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其运行状态。

9.7发电机组的调速系统、励磁系统(含稳定控制器)、汽门快关装置及水轮机的自动控制装置对系统稳定有重要影响,正常运行均应投入在自动响应状态。有关定值由各发电厂按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定值整定,未得到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的定值单,不得擅自更改定值。9.8新(改、扩)建的发、输、变电设备投运前,由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根据运维单位提供的参数,对系统稳定情况进行校核,并提出提高稳定水平的相应措施,落实后方可接入系统。

9.9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措施的调度管理与设备调管属性应该一致,保证主网架稳定的措施由省调负责落实,保证地区网架稳定的措施由地调负责落实,保证发电厂设备稳定运行的措施由发电厂负责落实。

10新建、改建和扩建设备投入系统运行管理

10.1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机组)、地区电网、变电站均必须纳入相应一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管范围,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10.2需要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机组)、变电站和电网,必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新疆电力公司关于并网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签订有关并网协议的,有关各方必须严格执行所签协议。

10.3需要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机组)、变电站和电网,在并网运行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0.3.1向相关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提交齐全的技术资料。10.3.2新(改、扩)建设备已通过分步试运和启动验收。10.3.3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齐备。

10.3.4与有关电力调度机构间的通信通道应能满足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数据以及调度电话等电力调度通信业务的要求,且满足通信并网条件。10.3.5自动化分站已按电力行业标准、规程设计建成,自动化信息具备送入有关电网调度机构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条件。

10.3.6按电力行业标准、规程设计安装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已具备投运条件,保证电网安全运行所需的措施已落实。

10.3.7与并网运行有关的计量装置安装齐全并经验收合格。10.3.8具备正常生产运行的其他条件。

10.4拟并入新疆电网运行的发电厂(机组)、变电站或地区电网及企业自备电网至少于并入新疆电网90日前向新疆电力公司提交并网运行申请书,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向省调提供相关资料。并网申请书的内容包括: 10.4.1工程名称及范围。 10.4.2计划投运日期。

10.4.3试运联络人员、专业管理人员及运行人员名单。10.4.4安全措施。10.4.5调试大纲。

10.4.6现场运行规程或规定。10.4.7数据交换及通信方式。10.4.8其他应该提供的资料。

10.5新疆电力公司对并网申请书予以确认,并在首次并网60日前向拟并网方发出确认通知后,省调应完成下列工作:

10.5.1 15日内下发调管范围和设备命名、编号,回复接口归算阻抗,确定自动化设备传送的自动化信息、通信速率及所采用的规约。10.5.2首次并网30日前向工程单位提交调度运行的技术组织措施。10.5.3 投运前根据启动委员会审定的调试大纲和调试方案,编制并下达调试调度方案。

10.5.4首次并网15日前向拟并网方提供继电保护定值单,并在收到实测参数7日后,确认是否更改定值。

10.5.5 依据并网通信系统设计方案和并网调试大纲的要求,于并网30日前完成并网通信电路运行方式单的下达和测试、开通工作。

10.5.6首次并网7日前与拟并网方共同完成自动化系统与拟并网方自动化设备的联调。

10.5.7与拟并网方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和《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格式,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10.5.8新疆电力公司按有关技术导则和法律、法规、规范的要求,确认工程满足并网条件后,省调应及时编制该工程的启动方案送达拟并网方。10.5.9省调负责的其他与新设备投运相关的工作。

10.6拟并网方应于系统联合调试7日前向省调报送其调试方案和新设备启动方案。

10.7拟送电设备的接火工作应在送电前的3日内进行,不得提前。

10.8根据省调编制的启动方案,拟并网方及相关厂、站按照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完成并网运行操作。

10.9新设备未经申请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得到电网值班调度员的指令之前,不得接入系统运行。启动试运行的带电设备,其断路器、隔离开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一切操作指令均由电网值班调度员下达,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下达操作指令。

10.10新(改、扩)建工程投运后属地调调管的厂、站(设备),地调亦应于投运前,按有关规定将计划投运的新(改、扩)建设备主要参数及投运计划报省调备案;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厂、站及其相关设备的命名和编号须经省调同意,其启动方案须报省调备案。

11自动发电控制(AGC)管理 11.1 AGC的管理和控制原则:

11.1.1新疆电网内单机容量在25MW及以上的发电机组均必须具备自动发电控制功能,其性能应满足电网运行的需要。

11.1.2凡参与新疆电网AGC的机组,必须由省调组织调试合格、经省调以文件形式确认后才可正式将AGC投运。

11.1.3新疆电网AGC采用“定频率+校正时差”控制模式。11.2省调值班调度员在自动发电控制运行方面的职责: 11.2.1监督AGC功能的正确使用。

11.2.2电力系统运行条件满足AGC运行时,启动AGC到运行状态。11.2.3启动AGC之前负责监视AGC控制电厂的远方控制信号,并与现场进行核对。

11.2.4厂、站远方控制的投、停,由省调值班调度员下达调度指令,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根据调度指令严格执行AGC功能的投、停。11.2.5电网发生异常时,省调值班调度员有权将发电厂AGC功能退出远方控制。

11.3发电厂在自动发电控制运行方面的职责: 11.3.1负责AGC自动调节装置的运行维护。

11.3.2因发电厂机组的辅机或相关设备停用而需要AGC装置退出远方控制时,须事先征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11.3.3因辅机或相关设备故障,需要紧急将AGC功能退出远方控制时,有关发电厂可先将AGC功能退出远方控制,但退出后必须立即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报告。

11.3.4因电网事故危及机组运行安全时,有关发电厂可将AGC功能退出远方控制,事后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11.3.5在AGC功能投入运行期间,由于倒换制粉系统、辅机,需停、投AGC远方控制功能时,有关发电厂值长应事先征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11.3.6当发电厂机组负荷超出核定的机组最低和最高技术出力而造成AGC功能退出远方控制时,有关发电厂值长应及时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

12水库及水电站调度管理 12.1水库调度的原则:

12.1.1依照《水法》、《防洪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确保水库安全的前提下,发挥水库的综合利用效益,做好水库调度工作。12.1.2水库防汛工作,其汛期防洪限制水位以上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流域内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12.1.3水库设计确定的任务、参数、指标及有关运用原则是指导水库运行调度的依据,不得任意改变。12.2水库调度管理的基本要求:

12.2.1当水库安全与兴利发生矛盾时,兴利应服从安全。

12.2.2在非防汛期间水库库容应由水电站负责调度,并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

12.2.3 水电站应编制水库运行规程,并不断修改完善,水库运行规程须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12.2.4水电站应及时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提供本流域内雨情、水情。当水库发生弃水时应立即报告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在溢洪期间,要及时汇报溢洪道闸门启闭、调整情况,弃水开启闸门孔数、开度、泄流量和机组发电状况、发电流量等。

12.2.5水电站必须具备齐全的水库设计资料,掌握水库上、下游流域内的自然地理、水文气象、社会经济及综合利用等基本情况,为水库调度工作提供可靠依据。同时,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提供水电站设计资料和相关运行资料。

12.2.6水电站应建设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和水调自动化系统,并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运行管理规则,保证水库安全、可靠运行,并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传送实时信息。12.2.7水电站应做好短期洪水预报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当遇到重大汛情或灾害性天气时,应随时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汇报。水电站出现下列情况,水库值班人员应立即按照规定处理,处理完毕后,立即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汇报:

12.2.7.1汛期降雨量剧增,有发生洪水预兆。12.2.7.2上游已爆发洪水。

12.2.7.3因特殊情况需加大泄水流量。

12.2.7.4防汛期间,遭遇重大汛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12.2.7.5出现各种危及水库安全及正常发电的情况。12.2.7.6水库的水工建筑及任何附属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时。

12.2.8水电站制定的次、供水期和次月度水库运用计划,应分别在每年10月15日前、蓄水期末和每月20日前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12.3水库及水电站的防洪调度:

12.3.1水电站负责其水库的防洪及大坝安全,是水库大坝安全的第一责任单位。

12.3.2 水库洪水调度的任务:根据设计确定的水利枢纽工程设计洪水,校核洪水和下游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按照经过设计部门论证、流域内防汛主管部门批准的洪水调度原则,在保证枢纽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拦蓄洪水、削减洪峰和按照规定控制下泄流量,尽量减轻或避免上、下游洪水灾害。12.3.3水库洪水调度原则:大坝安全第一,防汛期间要按照流域内防汛主管部门批准的洪水调度原则进行洪水调度,遇下游防洪形势出现紧急情况时,在枢纽工程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水库的调洪作用;遇超标准洪水,采取保证大坝安全的非常措施时应尽量减少损失。

12.3.4水库洪水调度的职责分工:在汛期,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以及洪水的调度运用,应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防洪限制水位以下的库容,由水电站负责调度并服从所属调度机构指挥。已蓄水运用的在建水电工程,其洪水调度应以工程建设单位为主,会同设计、施工、水库调度管理等单位组成的工程防汛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指挥调度。

12.3.5水电站应根据设计的防洪标准和水库洪水调度原则,结合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洪水调度计划和防洪预案,并负责按相应的程序到流域内有管辖权的防汛主管部门报批。已批准的洪水调度计划和防洪预案须于每年4月底前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备案。

12.3.6水电站每次洪水过后一周内,应做出该次洪水调度分析并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每年10月底前完成防汛工作总结,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和相关部门。

12.4发电及经济调度:

12.4.1水库发电调度的主要任务:根据水利工程设计的开发目标、参数、指标,并结合灌溉等综合利用和电量计划的要求,经济合理地安排发电运行方式,充分发挥水库的发电效益。12.4.2 发电调度的原则: 12.4.2.1在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和水电站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水电站的综合效益以及在电网中的调频、调峰和事故备用作用。

12.4.2.2保证枢纽工程安全,按规定满足其他防护对象的安全要求。12.4.2.3各综合利用部门用水要求有矛盾时,应坚持保证重点、兼顾其他、充分协商、顾全整体利益的原则。12.4.3发电经济调度:

12.4.3.1有调节能力的水库,应根据设计确定的开发目标、参数及指标,绘制水库调度图。在实际运用中,应采用设计水库调度图与水文预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调度,并充分利用水文气象预报,逐步修正和优化水库运行调度计划。

12.4.3.2调节能力差的水库,应充分利用短期水文气象预报,在允许的范围内采取提前预泄和拦蓄洪尾的措施。对于日调节或无调节能力的水库,应更重视短期水文气象预报,制定日运行计划,尽量维持水库水位在合理位置运行。

12.4.3.3 多年调节水库在蓄水正常情况下,年供水期末库水位应控制在不低于年消落水位。只有遭遇大于设计保证率的枯水年时,才允许动用多年调节库容;在遭遇大于设计保证的枯水段时,才允许降至死水位。

12.4.3.4梯级水库群的调度运行,要以梯级综合利用效益最佳为准则,根据各水库所处位置和特性,制定梯级水库群的调度规则和调度图。实施中应正确掌握各水库蓄、放水次序,协调各水库的运行。12.4.3.5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为节水增发电量创造条件,如加强水库及水利工程管理,合理安排水库运用方式,及时排漂清污,合理安排机组检修,优化机组的开机方式和负荷分配,尽量减少机组空载损耗等。

12.4.3.6应根据库水位在水库调度图上的位置确定水库运用方式或发电方式,除特殊情况外,最低运行水位不得低于死水位。

12.4.3.7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水电站的特性,结合水文情况及负荷预计结果,合理安排运行方式。当水库弃水或将要弃水时,应提高水电发电负荷率,多发水电,节约燃料资源。

13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调度管理 13.1 调度管理的一般原则:

13.1.1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及各发电厂、变电站必须严格执行原部颁《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等有关规程、规定。

13.1.2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操作原则上按调管范围进行。13.1.3 凡属电力调度机构调管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涉及这些装置所有的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未经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其投入、退出、检验或更改其定值。现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定值调整和更改,必须按定值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完成。13.1.4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应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整定通知单为准,当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按上述通知单改变定值后,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应及时与电网值班调度员核对定值通知单编号,并向电网值班调度员汇报定值改变结果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整定通知单是否一致,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行,并严格执行定值回执单制度。

13.1.5发电厂主设备(发电机、发变组、高备变)的保护由各发电厂负责整定计算,与电网保护有配合关系的接口阻抗由所属电力调度机构下达。影响电网安全的机组保护定值(如频率保护、失磁保护、失步保护等)应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批准后执行。

13.1.6涉及到不同电网之间的接口定值应兼顾各方利益,发生争议时,有关各方应按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下级电网服从上级电网以及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13.1.7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在改变运行方式或事故处理时,应根据继电保护和运行方式的有关规定,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作相应的改变,使一、二次系统相互协调。

13.1.8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定期校验应尽量配合一次设备的检修同步进行,特殊情况下的临检工作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13.1.9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在运行中发现缺陷或异常时,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应及时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汇报,并通知本单位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专业人员。紧急情况下,可先将故障的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退出,然后立即报告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13.1.10系统故障后,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人员必须迅速将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准确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汇报。事故录波图和事件记录应及时传至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并做好必要的注释。13.1.11发电机的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在改造、更换前必须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在得到所属电力调度机构认可后方能进行。

在励磁系统和调速系统新建、改造、更换工作完成后,应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提供调试报告、传递函数框图和各项计算参数,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同意后方可投运。

励磁系统(含PSS)、调速系统的整定参数由所属电力调度机构下达或批准。

13.1.12运行中的一次设备,其所有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均应按规定投、退,现场必须有有效的运行规程。规程由设备运维单位编制,并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备案。禁止带电设备无保护运行(包括对母线充电时)。13.2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的调度员、保护人员、各厂(局)保护人员及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人员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的一般职责: 13.2.1 电网值班调度员对所调管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应能做到: 13.2.1.1 能按规程规定正确指挥及监督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操作及运行。

13.2.1.2 能按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动作情况,分析、判断系统故障及异常情况。13.2.1.3 能按通知单掌握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实际运行定值的含义及允许的最大负荷电流和运行注意事项。

13.2.1.4 熟悉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基本原理和典型接线。13.2.1.5 熟悉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整定方案及控制策略。13.2.1.6 熟悉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运行规程。

13.2.2 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对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应能做到:

13.2.2.1 能按规程规定对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进行正常监视、操作及检查。

13.2.2.2 能对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以及二次回路工作的安全措施进行监督。

13.2.2.3 能及时发现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以及二次回路的缺陷和异常状况。

13.2.2.4 熟悉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基本原理和典型接线。13.2.2.5 熟悉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及二次回路。13.2.2.6 熟悉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现场运行规程。

13.2.3 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在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方面的职责:

13.2.3.1 批准和监督调管范围内各种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正确使用和运行。13.2.3.2 根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运行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处理事故或改变系统运行方式时,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作相应变更;指挥系统操作时,应包括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有关操作。

13.2.3.3 根据定值通知单切实掌握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值,调管范围内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更改定值或新装置投入运行前,值班调度员必须按整定值通知单与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核对更改结论及通知单编号后,在通知单上签字和注明更改定值时间,并及时将回执交整定部门。13.2.3.4 根据保护装置的最大允许电流,监督调管范围内各线路的负荷值。13.2.3.5 掌握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问题,根据缺陷管理办法通知有关部门解决,并督促投运。

13.2.3.6 在系统发生事故和不正常情况时,值班调度员应根据断路器及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情况进行分析并处理事故;对事故时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动作情况进行详实记录,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13.2.3.7根据系统稳定、运行方式和负荷情况,提出对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要求和改进意见。

13.2.4 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在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方面的职责:

13.2.4.1 按调度指令正确退出或投入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许可二次回路的工作。

13.2.4.2 在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及二次回路上工作前,现场运行值班人员必须审核工作人员的工作票及安全措施,变更定值和接线必须有定值通知单和经领导批准的图纸才能允许工作。在工作完毕时,运行值班人员要对工作内容及现场进行检查验收,并由工作人员将工作项目、接线和定值改变情况及结论记录在记录本内,运行值班人员核对验收无误,工作人员和运行值班人员双方签字后方具备投运条件。

13.2.4.3 调度机构调管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在新投入或经过更改时,运行值班人员必须和相应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进行定值更改结论、定值通知单编号及有关运行注意事项的核对,无误后方可投入。

13.2.4.4 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按规程对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及其二次回路进行定期巡视、检测、对试,监视交、直流回路。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存在缺陷及不正常情况时,应做好记录,联系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按定值监视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电流。

13.2.4.5 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时,必须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打印装置动作报告、故障录波报告和向所属调度机构汇报(包括电话汇报及传真形式)。

13.2.4.6 按值班调度员的指令及现场规程规定,切换微机保护定值区。13.2.5 电力调度机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专业人员在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方面的职责:

13.2.5.1 对调度人员和基层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管理部门以及基建部门下达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定值通知单和业务通知单,并回收定值通知单回执。

13.2.5.2 按调度操作范围确定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配置及其方式。13.2.5.3 对调度人员书面交待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投、退注意事项。13.2.5.4 对调度人员在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投、退的正确性方面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13.2.5.5 对调度人员有关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方面的技术问题负责解释。

13.2.5.6 对基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管理部门关于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负责解答和处理。

13.2.6发电厂和供电单位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专业人员在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运行方面的职责:

13.2.6.1 按调度部门的定值通知单要求正确的整定定值,并填写上报定值回执单。

13.2.6.2 对定值的更改、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消缺、整改等项目,如实填写在现场有关记录本上。

13.2.6.3 根据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定值通知单的要求,书面交待现场具体压板的投、退方式。

13.2.6.4 二次回路更改或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试完毕,应校对投、退状态是否与方案一致。

13.2.6.5 负责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现场运行规程的编制。

13.2.6.6 协助有关部门对运行值班人员进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方面的技术培训。

14调度自动化调度管理

14.1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是一个整体,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

14.2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是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的重要技术手段,各级调度机构应建设先进、实用的调度自动化系统,设置相应的调度自动化机构。

14.3省调调管范围内的自动化信息采集后直送至省调,非省调调管范围但关系到省调自动化系统应用软件正常运行的自动化信息,由地调转发。14.4本规程所指厂、站调度自动化设备主要包括:

14.4.1厂、站计算机监控(测)系统及自动化专用变送器、功率总加器及其屏、柜,与调度自动化信息采集有关的交流采样等测控单元,自动化通道专用测试柜及通道防雷保护器相关设备。14.4.2电能量远方终端。

14.4.3电力调度数据网络设备(路由器、通信接口装置、交换机或集线器等)及其连接电缆。

14.4.4自动化装置、电能量远方终端、路由器到通信设备配线架端子间的专用连接电缆。

14.4.5自动化装置、电能量远方终端、路由器专用的电源设备及其连接电缆(包括UPS、直流电源等配电柜),电能表计出口与电能量远方终端连接电缆。14.5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自动化设备维护单位应配合所属调度机构进行自动化设备的安全检查、自动化信息核对等工作。

14.6省调调管厂、站的电力调度数据网络设备,其技术参数的设定、设置由省调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更改;由于情况变化需要改变时,须提前报省调,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做好记录。各类应用系统接入网络,需做好接入方案,并报省调批准后实施。

14.7省调调管计量关口电能表计的运行管理及其与电能量远方终端的计量监督,按新疆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关口电能表计的日常巡视和电能量远方终端及其附属设备的运行维护,由各厂、站相关部门负责。

14.8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单位,应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及传送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发现故障或接到设备故障通知后,应立即进行处理,必要时派人到现场处理,并将故障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所属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或自动化值班人员。

省调根据有关规程、规定,对省调调管范围内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单位进行考核。

14.9省调调管厂、站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计划停运,应提前1天报省调;厂、站调度自动化设备的临时停运,应及时报省调值班调度员,经值班调度员许可后方可进行相关工作。

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单位应按要求对其进行遥信传动试验工作。14.10值班调度员或运行值班人员发现调度自动化系统信息异常时,应及时通知相应自动化值班人员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14.11当一次设备检修时,应将相应的遥信信号退出运行,但不得随意将相应的变送器退出运行。运行维护单位应把检查相应远动输入、输出回路的正确性及检验有关的变送器准确度列入检修工作任务。一次设备检修完成后,应将相应的遥信信号投入运行,将与调度自动化设备相关的二次回路接线恢复正常,同时应通知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部门,并由该部门通知省调和其他相关调度部门。

14.12 新(改、扩)建厂、站的调度自动化部分,必须与厂、站的一次设备同步投入运行。

14.13调度自动化系统中采用的设备,均应取得国家有资质的检测部门颁发的质量检测合格证书,且必须符合省调所规定的通信规约及接口技术条件。

15电力调度通信管理

15.1电力调度通信系统是全程全网的一个整体,必须实行统一通信调度、分级管理、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各级电力通信管理部门和各专业通信维护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电力调度通信管理的规程、规定,坚持电力通信为电力生产服务的基本原则,确保调度通信电路的畅通。15.2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设置相应的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各级电力调度通信管理和各专业通信维护部门间的沟通和联络、不同专业间的配合协调、指挥通信电路的故障处理、通信资源的管理和调配。

15.3各级电力调度通信管理部门和各专业通信维护单位在调度通信业务方面应遵循局部服从整体、支线服从干线、其他通信业务服从电力生产业务的原则,确保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的正常运行。

15.4新疆电力通信设备运行维护的范围,按二次设备跟一次设备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划分,特殊情况按省调有关文件确定运行维护范围。15.5各专业通信维护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通信设备的运行维护。

15.6省调负责全疆干线通信电路的统一管理及通信资源调配。负责新疆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的电力线载波、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频率管理和分配,负责新疆电力公司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5.7各级调度机构至直调厂、站间应具有两种不同路由或不同方式的通信通道。

15.8省调设通信调度、配置实用有效的通信电路运行监视和管理系统,确保通信电路发生故障时,告警信息能准确、及时上传。

15.9在电力专用通信网尚不能满足电力调度通信业务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租用电信营运商的通信电路作为传输通道,但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等业务,应采用电力专用通信电路传输。15.10凡通信人员需在复用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系统自动化信息的通信线路和设备上工作时,必须事先以书面方式向相应调度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新疆电力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15.11通信系统出现故障时,各级通信运行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并采用相应迂回或转接措施,保障调度通信的畅通,同时应通知相应的电网调度机构,并在3日内将故障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通信主管部门。

15.12通信系统的计划检修原则上应与一次系统的计划检修同步进行。当通信检修对电力调度业务有影响时,所辖通信设备的运行管理部门应提前1日将安排的检修计划报相应调度机构批准,同时提出拟采用的通信业务相应迂回或转接方案。检修检束后,需办理复役手续。

15.13通信系统进行临时检修对电力调度业务有影响时,所辖通信设备的运行管理部门应将安排的临时检修内容报相应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同时提出拟采用的通信业务相应迂回或转接方案。检修检束后,需办理复役手续。15.14通信系统进行检修对电力调度生产业务没有影响时,所辖通信设备运行管理部门应将安排的检修内容报相应调度机构备案。

4.调度规程考试题库 篇四

一、填空题:

1、现场设备系统必须实行统一的 设备命名 和 编号。

2、调度系统发令人 应对所发布指令的正确性负责,发布调度指令必须使用规范化调度术语。

3、值长调度 管辖 设备系统的检修工作,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手续,在开工前应征得值长同意。

4、调度管理设备是指下级直接调度的、其状态改变对系统安全运行有重大影响的、操作前必须征得 本级调度 许可的设备。

5、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检修、试验申请票应于开工前 四 个工作日的上午 11 点前向省调报出。

6、检修申请票包括 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影响(停电)范围 等。

7、调度操作指令的形式有 综合指令、逐项指令、单项指令。

8、调度系统发令人应对所发布指令的 正确性 负责,发布调度指令必须使用 规范化调度术语。

9、未经值班调度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操作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

10、设备的检修时间计算:单元机组的检修时间是从发电机主开关断开到发电机正式并网或转备用;电气设备检修时间是从开关或刀闸断开到该设备带有电压或转备用。

11、所有设备不准无主保护运行,确需临时退出时,需经 总工程师 或上级调度批准。12、220KV升压站母线最高运行电压为 230 KV;500KV系统运行中的电压变动范围为 500KV-525KV ,最高不超过 550 KV。

13、调度命令的下发和复令必须使用调度电话,接听调度电话应互通岗位姓名,对发布和接受的调度命令应记录内容;不属于调度范畴的工作联系应使用行政电话。14、380V厂用电切换一般采用先断后合的原则,但在机组运行期间征得值长的同意,可采用并列切换,应尽量缩短并列时间。并列切换前必须检查并列设备属于同一系统,严防非同期并列。

15、省调规定低谷消缺指提前 6 小时以上申请,经电力调度机构批准,利用夜间负荷低谷时段停机且 次日 09: 00 前并网的停机消缺,该机组停运不计作非计划停运考核.若不能按时并网,按照非 计划停运考核.

二.判断题:

1.省调发电企业的计划检修应根据省调下发的月度停电计划在开工前按照规定格式在检修开工前3个工作日12时前履行申请手续。(×)

2.值长有权拒绝执行非调度系统下达的操作命令(明显威胁人身、设备安全者除外)。(√)

3.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擅自改变属值长调度的设备状态。(×)4.调度调度设备是指该级调度直接下令操作调整的设备。(√)

5.设备检修开工后,未经上级调度员或值长同意不可随意增加申请票中工作内容以外的工作。(√)

6.事故处理时可不待值长指令执行,先操作后汇报。(√)7.将已损坏的设备隔离可不待值长指令执行,先操作后汇报。(√)8.值长的操作命令不可以直接发给有关值班员。(×)9.任何人不能干涉调度命令的执行(√)10.省调规定:检修计划,各发供电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次年检修计划报省调(√)

三.问答题

1.我公司《调度规程》规定值长在值班期间有权批准哪些检修工作? 答:

(1)当值可以完工,且不影响机组出力及安全的检修工作;(2)经设备维护人员的申请,省调调度员批准的检修工作;

(3)经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的公司月度检修计划的工作。2.我公司《调度规程》调度指令的发布和执行程序是什么?(1)互通姓名,发布和接受调度指令并记录内容。

(2)复诵调度指令,核对无误后立即执行,任何人不能干涉调度命令的执行。

(3)如接令人认为所受调度指令有误时,应立即向发令人提出意见,由其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撤销。如发令人重复该指令时,必须迅速执行,如执行该指令确会危及人身、设备的安全时,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并将理由汇报发令人和本单位直接领导。

(4)调度指令执行完毕,应将具体时间、执行情况汇报发令人,并作好记录。

(5)值长的一切操作命令应发给单元长、机长和外围系统的运行班长,在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发给有关值班员,事后应通知单元长、机长或运行班长。

3、我公司网调调度设备包括哪些?

500千伏母线及所属设备;500千伏母线电抗器及所属设备;5013、5021、51DK开关和刀闸及所属设备。

4、网调和省调双重调度设备包括哪些? 5012、5022开关和刀闸及所属设备;5011—

1、5023—2刀闸。

5、省调调度设备包括哪些?

锅炉、汽轮发电机组;主变压器组、启备变及所属设备;220千伏母线及所属设备;5011、5023、232、233开关和刀闸及所属设备。

6、检修时间如何计算?

设备的检修时间计算:单元机组的检修时间是从发电机主开关断开到发电机正式并网或转备用;电气设备检修时间是从开关或刀闸断开到该设备带有电压或转备用。断开设备和投入运行所进行的一切操作时间(机炉停运冷却时间、锅炉点火及汽轮机启动时间以及大修后的试验和试运行时间等)均应算在检修工期内。

7、事故处理时哪些操作在任何情况下可不待值长指令执行,先操作后汇报?(1)达到紧停规定的条件时。

(2)将直接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有严重威胁的设备停运。(3)将已损坏的设备隔离。

(4)当母线电压消失时将连接在该母线上的开关断开(确认不是电压互感器故障或保险熔断)。

8、值长指挥操作的主要内容有哪些?(1)电气主系统的停送电操作。(2)机组启动、并网、停运操作。(3)公用系统的大型操作。

(4)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相互联系操作。(5)单元机组主保护投退及定值调整。(6)主要热力系统的切换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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