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会议(共14篇)(共14篇)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会议 篇一
温家宝:在全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部署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经验交流会议上的讲话
这次会议非常重要,有两个议题:一是总结交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经验;二是研究部署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09年8月,国务院召开会议部署新农保试点工作,当时考虑到新农保制度建设的创新性和复杂性,曾设想先行试点,再稳妥推进,逐步实现全覆盖。试点工作开始后,效果和各方面反映非常好,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参保积极性很高,没有试点的地方也迫切要求试点,工作进展超出了我们的预期。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27个省、自治区838个县(市、区、旗)和4个直辖市的大部分区县纳入试点范围,其中有9个省区市实现了制度全覆盖。全国已有1.9亿人参保,领取基础养老金的60岁以上老年人达到了5170万人。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决定加快新农保试点进度,并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从现在开始,两项工作同步推进,今年内覆盖面都达到60%,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这是党和政府的又一重大惠民政策,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个重大步骤。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解决城镇非从业居民养老保障问题,与两年前我们建立新农保逐步解决农村居民养老保障问题一样,都是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制度建设。
首先,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 要内容。没有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就很难说建成了小康社会。近年来我们不断加大工作力度,重点是建立覆盖不同人群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制度从无到有的问题,同时对已有制度进行完善、提高保障水平。一是新建立了几项重大制度,如城镇居民医保、城乡医疗救助、新农合、新农保等。二是解决了一批历史遗留问题,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保问题、老工伤待遇问题、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等。三是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连续七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在新医改中大幅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标准等。
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城乡居民低保、基本医疗、基本养老是最重要的三项制度,前两项都实现了全覆盖,现在我们就要着手解决养老保障全覆盖问题。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从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开始的,经过一段时间探索,在90年代后期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而全面推开,近年来又进行了一些重要调整和改革。2009年建立了新农保制度并在全国部署试点,现在开始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进行试点,加上已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构成了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开创性的。有了这两项制度,可以说,几千年来中国人“老有所养”的愿望,在可预见的未来几年里就能初步实现。建立这两项制度,标志着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制度都建立起来了,朝着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目标迈进了一大步,这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取得的重大进展。
第二,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今年是建党90周年。无论是过去艰苦卓绝的武装斗争和流血牺牲,还是对社会主义建设的艰辛探索,开辟改革开放的新时代,走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我 们党所做的一切,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了让人民平等地过上富裕幸福的美好生活。《礼记·大同》中讲:“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描绘的就是一幅社会化保障人们生活的图景。建立社会化的养老保障制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推动科学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就必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两年前我们部署新农保试点,主要目标就是要构建一个逐步消除城乡差别、人人平等享有的养老保障制度,这次部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并提出两项制度试点同步推进,也是为实现这一目标作出的努力。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的基础性制度。不仅可以为人民生活一视同仁地公平提供基本保障,同时也是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覆盖的人群大都是低收入群体,通过这两项制度建设,可以把公共资源更多地向他们倾斜,更好地促进发展成果全民共享,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要求。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要建设和谐社会、保持社会安定,最根本的就是使人民生活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收入低而且很不稳定,有的甚至没有收入,靠个人积累养老十分困难,政府有责任建立一套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分担他们养老的经济风险。这一方面可以增强老年人经济自立能力,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增强他们生活的自信心和对社会的认同感;另一方面可以减轻子女赡养的经济负担,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因经济利益引发的家庭矛盾,有利于形成尊老爱幼的 风气和更为和谐的家庭关系。当前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社会成员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客观上要求我们尽快建立起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业化、城市化顺利推进,降低现代化进程中的各种风险。
应当看到,我们已经具备了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良好基础。近些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级财政能力大大增强,各方面承受能力普遍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有了更高要求。可以说,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中央有决心、群众有期盼、财政有基础、社会有共识、实践有经验。我们一定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项试点的重大意义,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定信心,扎实做好试点工作。
二、试点工作需要把握好的几个要点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都是由政府主导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社会保险制度的性质、政府责任和基本国情考虑,我们提出了12字的基本原则,即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这既是建立健全这两项制度的基本思路,也是工作要求。这里我强调四个方面:
第一,坚持低水平起步、广覆盖,重在制度建设。这是这些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一条基本经验。社会养老保险必须与国情和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国家和城乡居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这样才能做到可持续,人民群众才能真正得实惠。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均收入水平还比较低,而且地区间发展很不平衡,国家和绝大多数居民并不富裕,随着户籍制度放宽,每年都有上千万人进入城市,如果把保障标准定得过高,不仅财政压力大,城乡居民缴费也有困难,保障面就难以扩大。因此,当前重点是先把全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起来,解决制度全覆 盖的问题,为全体人民提供公平的制度环境和选择空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再逐步完善制度和提高保障水平。
特别要强调一点:就是要坚持群众自愿参保,不搞强迫命令。要认真总结新农保的经验,运用好财政补贴这个政策引导措施,搞好经办服务,吸引更多居民参保,努力扩大覆盖面。
第二,坚持政府和个人共担责任,政府要确保责任到位。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都是政府和个人及家庭共同承担责任的制度。现代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有不同模式,主要是两大类:一类是政府包办的福利型养老保障;一类是分担责任的社会养老保险。这两类制度最大的区别是筹资方式不同,即资金来源不同。我国明确要实行的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特征就是个人及家庭、政府、企业分担责任,而且要明确划分各自责任。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农保覆盖的城乡居民没有用人单位,责任就由个人及家庭、政府两方分担。个人获得保障的基本前提是承担缴费义务,因此首先要调动个人及家庭缴费的积极性。每个人从年轻时起就要为养老积累资金,承担起应负的责任。政府的职责主要是建制度、保基本、扶贫弱。
保基本,就是保证向所有参保的老年人提供基础养老金,保障他们晚年的基本生活。同时,政府要承担基金“兜底”责任,缺口部分由财政补贴。现在两项制度初建,对达到60岁的老年人,由政府发放基础养老金,对将要达到60岁的人也提出了解决办法。扶贫弱,就是对无力承担个人责任的困难群体,由政府代他们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帮助他们参加保险,确保他们晚年养老的权益。即使将来国家更加富裕了,政府的责任也只能是保基本、扶贫弱,这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当然保障标准要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现在中央规定的新农保和城镇居民 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都是每月55元,地方可根据实际适当上调标准,但不能低于这个水平。对于个人缴费部分,地方政府要给予适当补助。一些经济比较困难的地区压力会比较大,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宁肯少上几个项目,也要确保这方面的支出。在两项新制度初建阶段,政府责任必须首先到位,否则制度就建立不起来,建立了也无法正常运行。个人要享受高于基础养老金的养老保障待遇,必须依靠本人及家庭早缴费、多缴费、多积累。现行制度已为不同人群搭建了制度平台,鼓励有条件的个人及家庭多积累。
第三,坚持城乡统筹,搞好制度和政策衔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在新农保取得经验基础上实施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政策与新农保基本一致。这样做的考虑:一是与当前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相统一,逐步缩小城乡差别;二是顺应城市化发展趋势,有利于城乡居民身份转换、参保衔接。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与新农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道,共同构成了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主体框架。这三项制度之间如何衔接转换,特别是两项新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如何衔接转换,要深入研究、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探索提出具体办法。此外,还有一些涉及养老的制度和政策,例如城乡居民低保、农村“五保”、社会优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等,也要在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推进过程中做好衔接工作,以提高社会养老资源利用效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权益。
第四,坚持多层次、多渠道解决养老问题,继续发挥好家庭和社会各方面积极作用。我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现在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1.78亿,预计“十二五”期间将超过2亿人。为老年人提供更好保障,不能完全靠政府,个人、家庭和社会各方面都应当发挥积极作用。在社会养老保险之外,还要鼓励有条件的居民建立个人和家庭养老计划,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要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发挥好家庭在经济供养和情感慰藉等方面的作用。还要充分发挥社会慈善在养老保障方面的重要作用。总之,要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种方式的保障措施,让老年人更加幸福地安度晚年。
三、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工作
两项制度试点覆盖面今年都要达到60%,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任务十分艰巨。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把好事办好,让群众满意。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已经建立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这两项试点工作,各地也要抓紧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组织领导体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试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按照中央部署,制定具体试点计划,排出工作进度,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按时完成试点任务。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要确保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试点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关键要看政府补助能否及时到位。资金不落实,其它工作就难以落到实处。中央财政对两项试点的补助资金已经作出了安排。地方政府也要根据试点工作进度要求作出相应的财政安排,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不打折扣。两项新制度都没有历史包袱,一开始就要把个人账户做实,财政补助要到位,同时要加强基金监管,决不允许借支、挪用,还要研究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为制度长期健康运行夯实基础。
三要加强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是一项长 期的日常工作,量大面广,涉及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会直接影响群众参保积极性。要大力推行社保卡,方便参保人缴费、领取养老金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要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对参保人要记录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试点地区要合理整合现有社保管理服务资源,加强工作力量,但不能盲目扩张机构和增加人员。充分发挥商业金融机构作用,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经办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保险基金中开支。
四要注意总结工作经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行属地管理,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政策,地方因地制宜地制定实施办法。在试点过程中会发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也会涌现不少好做法、好经验,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广大城镇居民对养老保险可能有一个认识、认可的过程,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引导,特别要让群众看到实惠,引导他们积极参保。
同志们,任务已经明确,关键在于落实。我们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勇于创新,扎实工作,确保两项试点工作顺利进行,不断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奋斗,以优异的成绩为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献礼。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会议 篇二
大力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整合现有统计调查资源,多部门配合,多形式推进,并充分利用科技、网络等现代化统计手段,是开展统计调查工作,提高统计调查工作效率、质量的有效抓手。
一、统计调查组织化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社会化系统工程,单靠经办机构一家很难完成统计调查工作,因此,开展城乡居民统计调查工作应由政府组织实施,推进多部门联合,成立由公安、民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多部门联合组织的工作领导机构,一方面可以弥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自身统计调查力量的不足,另一方面可以发挥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职权,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还可以使统计调查和行业管理相互监督,提高统计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使统计调查结果能够共同认可。此外,通过部门联合,可以将各部门掌握的城乡居民相关信息进行自由交换,有效整合。比如,公安部门掌据城乡居民的户籍信息,民政部门掌握死亡信息,残疾人联合会掌据残疾人信息,这些信息都是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必要的基础性数居,在开展社会调查的初期将相关部门的有效信息进行必要的整合,便可对辖区城乡居民的基础信息有了大致了解,从而降低社会调查工作的难度,使社会调查工作能够有的放矢,更有针对性,另一方面在社会统计调查工作中可以对照各部门提供的信息随时对调查得来的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对比,不仅能够提高统计调查工作效率,而且能够使各项数据更加准确真实。尤其是在当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开展城乡居民信息社会调查还应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充分调动镇村干部的积极性。结合我国行政管理特点,应建立县区领导包镇、乡镇领导包片,片领导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工作机制。并以镇为单位,集中一段时间,集中全部精力,集中人、财、物等优势资源,全力以赴开展统计调查专项活动。
二、统计调查标准化
开展城乡居民社会调查工作,前期应充分考虑到与省市信息系统对接衔接,尽可能采用统一的信息采集和统计计量方法,使用统一的调查统计表格,做到统计调查的规范化、标准化。为此,开展统计调查工作需要对调查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特别是大多数一线调查员缺少专业的统计调查知识,能否全面掌握统计调查方法关系到统计信息的准确性,通过系统的培训,让一线的统计调查人员明白城乡居民统计调查工作具体应该干什么,怎么干,如何在调查中做到不缺项,不漏项。在此基础上,县级统计调查业务人员应经常性深入基层,对乡村调查人员调查采集的基层资料进行检查核实,一方面查对源头数据资料是否符合实际,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检查找出乡村调查人员工作中的不足,进而加以现场指导,以身说法。不断提高基层统计调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更好的开展工作。促使其统计调查工作不断步入正规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逐步提升整体统计调查工作的水平。一线调查人员进村入户开展点对点、面对面调查,应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通过调查问卷等形式不仅要全面了解城乡居民的基本信息,还要调查了解他们家庭收入、参保意愿等相关情况,对于基础信息采集应向上勾连,向下延伸,一户信息应包含一家四代人的基础数据。针对外出务工农民多的特点,应派出调查人员到外出务工较为集中的地区现场采集,或通过电话、邮寄调查资料等方式开展统计调查。对通过广泛的社会调查采集的信息,镇经办机构会同基层派出所对照公安户籍等信息逐一核实,并录入电子档案,县级经办机构结合相关业务部门所掌握的信息进行二次核实,确保信息采集准确率达100%。
三、统计调查信息化
一线调查员采集得到的大量的基础性数据需要录入电脑系统,进行统一的数据分析,才能领悟到统计数据所蕴含的丰富信息的含义,实现统计数据的价值,为此,在统计调查开展之初需要从网站建设、数据库建设以及相关数据分析软件建设入手推进统计调查工作的信息化。开发利用先进的统计分析处理软件,建立统计调查数据库,对数据进行信息挖掘和分析,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数据库建设是城乡居民社会统计调查信息资源管理与应用的主要基础工作,也是统计信息发布与服务的主要手段和窗口。城乡居民统计数据库的建设应包括:基础数据库、工作库、基本单位名录数据库、人口数据库及相关的综合数据库和专题数据库等。比如一些基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经办机构建立的基础信息工作平台,一张表格中包涵一家四代人基础信息,内容包括身份证、家庭住址、参加各种保险情况等多种信息,完善的城乡居民信息库建立,使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待遇发放等工作中能够通过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工作的重点人群,使工作做到有的放矢。
总之,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多部分协作,提高社会化组织程度,推进统计标准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化,是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计调查工作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的有效途径。
摘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项惠及民生的德政工程,特别是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步伐加快,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可靠、稳定的社会养老保障事关社会的发展与和谐。本文浅谈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计工作的“三化”。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会议 篇三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收集与整理;不足;对策
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开展过程中,对其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主要是由于高效的档案收集与整理是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的坚实基础,档案的高质量收集与整理,不仅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还利于提升党与政府的形象,同时,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开展也将具有稳定性、持续性与高效性。但当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收集、整理工作面对着巨大的压力与严峻的挑战,为了出色地完成相应的工作,要更新工作理念、较大工作投入、完善工作机制,并且对先进的技术进行运用。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不足
1.工作思想落后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作为惠民工程,吸引了广泛群众的参加,各地政府积极开展此项工作,它作为绩效考评的内容之一,得到了政府领导的高度关注,在此基础上,城乡居民的参保率不断提高。但在大量居民参保后,其参保资料的收集、整理效果较差,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缺少有序性与规范性,造成此情况的主要原因为相关的人员未能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领导人员忽视了业务档案收集、整理的重要性,在此思想的作用下,使得参保资料缺少完整性。
2.工作人员不足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自开展起,参保人数在逐渐增多,在此基础上,业务档案资料与日俱增,但县级经办机构的人员较少,特别是业务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人员不足,难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求。
同时,乡镇缺少档案机构与档案收集、整理人员,通常情况下,经办人员为兼职人员或者志愿者,人员队伍不具备稳定性,制约着业务档案收集、整理的高效开展。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繁琐性与系统性,但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偏低,部分经办人员在对参保表进行填写时,存在漏填的情况,同时也存在不清晰等问题,此时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缺少规范性。
3.管理经费欠缺
目前,我国县乡的档案管理缺少完善的基础设施,主要是由于对此项工作的经费投入欠缺,严重影响着档案收集、整理工作质量的提高。部分乡镇的档案管理未具备档案室,对档案的存放仍使用纸箱,此时的档案极易出现混乱或者丢失等问题。同时,对于辅助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而言,其获得了补贴仅在百元左右,直接降低了其工作的主动性。
4.管理效率偏低
城乡居民養老保险业务档案在收集、整理工作效率较低,主要是由于在各个环节均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并且环节相对较多,具体的环节有:参保人员、村委会、乡镇经办机构、县级经办机构等,一旦其中的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则会直接影响业务档案的有效管理。
同时,城乡居民具有较大的流动性,对于此类人群的参保资料获取难度较大,如:身份证复印件。再者,城乡居民的受教育时间较短,其文化素质有限,在参保表填写过程中,需要经办人员的协作,此时不仅增加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还影响着其工作的效率。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对策
1.明确工作的重要性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是重要的,它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是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可靠保障,同时它也直接关系着参保人员的权益,因此,档案收集、整理的工作质量要不断提高,政府领导人员要明确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在科学思想的指导下,调动业务档案收集、整理人员工作的主动性,使其责任感、使命感等不断加强。
2.实现工作的网络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具有大数量、多环节与难归档等特点,为了提高工作的效率,要对先进的技术进行运用,如: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等,积极构建村乡镇档案收集、整理的服务网络,并为档案管理工作配备专业的人员,其中收集与整理工作分别指定相应的人员进行负责,在此基础上,参保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均将获得高效的开展,进而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将不断提高。
3.加大管理投入力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开展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因此,各级政府要对其进行财政拨款,保证此项工作经费的充足性,对档案工作的硬件设施进行积极的购买,如:计算机、打印纸与档案盒等,同时要不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待遇。
与此同时,在业务档案收集、整理工作中工作人员是重要,为了让其适应工作的需求,要对其展开全面的教育与培训,让其综合素质不断提高。根据各个县乡业务档案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各级政府要保证教育培训的针对性,使工作人员明确自身工作的内容与要求,在此基础上,档案收集、整理才能够具有高效性。
4.完善档案管理机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档案涉及众多的材料,为了保证资料的完整性,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收集与整理,此时需要县乡对档案管理机制进行完善,使收集、整理工作更加规范。
政府可以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为业务档案收集、整理奠定坚实的制度保障。在相关的制度中,要明确档案收集、整理的质量标准,并且各项工作的职责均要具有明确性,同时要对繁多的环节进行简化。
三、总结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会议 篇四
在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2年3月日)
同志们:
今天召开这次会议,主要是总结2011年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安排部署2012年工作。同志们,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它涉及到全区万人的身后养老保障问题,做好这项工作,是切切实实的惠民工程,在座的各位都是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回去一定要把这项工作组织好、实施好、落实好。下面,我就做好这项工作讲两点意见:
一、回顾2011年工作
2011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市委“一九五一”的决策部署,坚持“以民为本”的工作主线,以创先争优为动力,创新举措,真抓实干,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走在了全市的前列。2011年3 月29日,全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大会召开,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启动,并在此基础上,在全市率先把城镇未从业居民也纳入覆盖范围,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截止到目前,参保人数达到161324人,16-59周岁的适龄缴费人数为118145人。收取保费2383万元;养老金发放48263人,发放养老金2851万余元。其中城镇居民非从业人员16-59周岁参保人数495人,养老金发放1589人。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参保率和养老金发放率均达到100%。具体工作中:首先建立了三个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了三级领导组织机制。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明确职责分工,领导分工包靠,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1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二是建立了政策管理机制。相继出台《实施方案》、《经办规程》等相关配套政策,建立运作规范、执行有力、管理高效、监督严格的内控体系。三是建立了督查考核机制。区政府与各街道、开发区签订了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目标。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任务目标分解落实到各有关单位,并纳入考核,作为考核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次强化三项宣传措施。一是层层大会发动。从区、到各街道、开发区层层召开动员大会,迅速开展工作。二是做好技术培训。区社保中心多次举办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人员业务培训班,确保其悟透政策、熟练经办流程,实现区、街道(开发区)、村(居)都有熟练操作业务的明白人。三是全覆盖宣传。在全区367个行政村(居)悬挂横幅标语400余条,发放宣传提纲、政策问答、明白纸等宣传材料6万余份,出动宣传车30台次,制作新闻宣传片2期,在人群集中的场所开展集中宣讲政策25场,解答群众疑惑3500人次,有效提高政策的知晓度。第三建好三个服务载体。一是建立经办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区、街道及开发区分别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大厅,统一配置了人员和工作设备,各个行政村(居)落实1名协办员,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如期完成打下良好基础。二是建设缴费服务网点。确定网点较多的农村信用联社作为边远街道的合作银行,确定农业银行作为中心城区寒亭街道的合作银行。并根据全区村(居)分布情况,设立43处缴费服务网点,使参保人和领保人足不出村就能够完成参保和领取养老金,有效调动群众的参保积极性。三是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区级信息管理系统、街道端信息管理系统和便携机版管理系统,及时采集参保人员信息,并及时上传。依托市级业务网络,实现市、区、街道三级联网,大幅提高数据的安全性和准确性,方便了参保人员信息的比对审核。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们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广大群众对此项制度的认可度还不高,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缴费基数偏低。这也说明了一点,我们做的宣传还不够,我们在下一步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改进我们的服务方式,让广大群众充分知晓政策,了解参与其中能够得到的实惠,从我们提供的服务当中体会到社会保障的好处。
二、2012年工作重点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也是加快转方式调结构,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关键之年。在最近召开的区第十三次党代会上,提出了建设“产业、生态、人文、民生、平安”魅力新寒亭的战略任务,强调要以“改善民生为根本”,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扎实推进惠民工程。今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目标是在确保2011年参保人数不减少、基金征缴额度不减少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参保覆盖面,增加基金征缴总量,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大政策引导力度,提升经办服务水平,进一步促进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宣传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力度。通过2011年工作来看,广大居民对政策有了一定的感性认识,认为只要交费了到时候就可以领取养老金。这只是表面的认识,对制度的理解还不够深刻,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居民缺乏养老保障意识,只重视当前的现实利益,选择了较低的缴费档次,人均缴费标准偏低,这势必会导致将来领取养老金水平偏低,无法起到保障基本生活的作用,也就失去了做这项工作的真正意义。各单位在做宣传工作的同时,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好处放大,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政策能够给他们带来的实惠,把眼光放得长远些,不要只注重眼前小利,而放弃了将来的养老大事。一定要把思想宣传放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
险工作的第一位,做实、做透、做到位。一是要在面上迅速掀起宣传热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发放明白纸、开辟专栏、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使居民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承担多少缴费义务,可以享受多少养老金待遇,政府补贴的含金量是多少,把政策讲明,把道理讲透,把好处讲清。二是要突出做好三类重点人群的宣传工作。对年满60周岁以上城乡老年人的子女,要鼓励其率先积极参保,这既是子女向父母奉献孝心的体现,也是为自身的“老有所养”提供了保障。对45周岁以上不足60周岁的居民,要帮助他们算清经济账,如果不积极参保,等到年老时享受到的养老金会比较低,如果每年参保,即使选择最低档的100元标准,60周岁以后每月也可以领取70多元的养老金。对45周岁以下的中青年城乡居民,要鼓励他们早参保,连续缴费,增加缴费年限,长缴多得。三是要发挥村(居)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要教育引导村(居)党员、干部率先转变思想观念,带头参保、主动缴费,并现身说法积极做好群众的教育宣传工作,引导群众积极参保。
二是工作上要稳妥高效推进。根据市里的安排,区里已经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任务指标分解到各个街道和开发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科学运作,加快推进,确保实现既定目标。一是要继续深入摸清底数。严格资格审查,对参保对象特别是年满60周岁享受政策对象的户籍、年龄等逐一核对,确保符合参保条件。做到底数清、数据准,应享受的,一个不能漏,不能享受的,一个也不能进入。二是要科学组织实施。要积极动员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重点抓好45周岁以上的中老年居民参保,并通过家庭联保的方式推动45周岁以下的居民参保,及时兑现年满60周岁居民的基础养老金,以实实在在的实惠增强制度的吸引力。城乡居民社
会养老保险与老农保、农村优抚对象、农村在职干部、被征地农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户供养、最低生活保障等配套问题也要根据有关的政策规定,妥善搞好衔接。三是要搞好参保服务。区人社部门要搞好业务培训和指导,为群众参保提供高效服务。各街道作为登记参保、信息变更、政策咨询等基础工作的重要服务平台,要充分落实办事人员和办公场所,确保参保工作顺利开展。区农信、农业银行作为合作的金融服务机构,要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做好保险费的收缴与养老金的发放工作,真正做到服务热情、行为规范、信息透明。四是要保证资金投入到位。区财政局要积极筹措资金,认真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预算,积极落实配套补贴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另外,一些经济条件好的村(居),要对居民的参保缴费给予一定补助,让本村(居)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
三是组织领导上一定要周密有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涉及全区绝大多数居民家庭,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工作量大。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力以赴,确保今年工作任务圆满完成。一是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街道、开发区针对今年的工作任务,要制定好具体实施办法,对如何搞好宣传发动、如何组织保险费收缴等问题,都要考虑细致,安排周全。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领导班子成员要包片包村,千方百计把工作落到实处。二是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区一盘棋”的思想,强化大局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特别是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牵头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区财政、公安、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向街道和人社局提供相关信息数据,搞好工作配合。三是要严格督查,严格考核。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要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及时进行督查,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推广交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搞好整改。各街道也要对照工作进度要求,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解决。要按照既定《考核办法》的要求,严格进行考核奖惩。特别是对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力、影响工作整体推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同志们,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造福全区城乡居民的民心工程,领导关心,群众关切,社会关注。大家一定要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要求,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完成,切实让广大城乡居民享受到发展的成果和实惠。
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会议 篇五
涉及人群:
两类,一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是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未就业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保。这些人员在长达几十年的劳动生涯中,可能在两种制度中都参保缴费,需要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注意三点: 1、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不能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2、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3、目前允许参保人员在省内既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转移条件: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应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应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衔接时点: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也就是说,制度衔接时点为最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办理程序
6.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汇报 篇六
深入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是统筹城乡发展、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的重大举措。我镇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中,坚持“宣传、服务、措施”三推进,规范管理,探索完善,目前工作开展良好。
一、基本情况
我镇现有7个行政村、1个社区。自全市召开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动员大会,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在上级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我镇积极开展该项工作,广泛宣传相关文件内容和精神,让居民认识到这是一件大好事,是一项为民惠民工程,力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积极动员群众参保。通过近三个月的工作开展,截止8月13日,新农保共4585人参保,完成率为64%,其中16-59周岁的完成参保缴费3648人,60周岁以上有937人;城居养老共156人参保。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是推动工作的重要保证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铺开有赖于镇村两级部门的密切配合与上下联动,我镇迅速成立以镇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所,负责全面指导;参保缴费人数任务分解到村组,各村(居)委实行驻村领导、驻村队长包村,一般村干部包片,并建立了村干部逐户走访、包片征收的日常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是推动工作的必要前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新生事物,政策的受益人群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涉及范围和对象分布面广,情况复杂,做好宣传动员至关重要。因此我镇于5月20日及时召开全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动员大会,以会代训,先是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要求吃透精神,掌握政策。同时各村迅速采取“村支两委会、党员大会、村长会、家长会”这些群众容易接受的形式,深入开展政策宣讲和舆论宣传,深入浅出地讲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核心内容,突出宣传内容的针对性、实效性,使群众明白“三个参保条件、明白一个缴费基数、明白十个缴费档次、明白两项参保补贴、明白一个缴费方式、明白两项待遇构成、明白一个参保程序、明白一个缴费时限”、做到一个放心。另外,我镇悬挂横幅标语22条,发放宣传单6000份,驻村干部不辞劳苦进村入户宣传,做到政策讲明、优惠讲清、工作做实,在全镇营造出“个个自愿参保,人人主动投保”的良好氛围。
(三)资源到位、督导有力是推动工作的必备条件
我镇在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大力支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从选择最合适的场地到迅速配备高素质的人员,都体现着政府对此项民心工程的重视。为确保完成参保任务,我镇专门成立督导小组到村指导,实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督导小组成员每天一碰头,汇报进展情况;各村(居)委会参保缴费进度每周一排行,对落后的村(居)委会,由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实行奖惩办法:各村(居)委会在8月31日前完成任务的,按完成数额奖励经费4元/人,反之,9月份未完成任务的取消包片工作人员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四)干部带头、典型引路是推动工作的有效途径
通过机关干部、村干部、企业经营者的示范效应,扩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吸引力是我镇的重要经验。我镇要求镇村干部、企业人士的亲属符合条件的应保尽保,以此充分调动起群众的信心,带动群众积极参保。
三、不足与建议
(一)今年是我市的工作落实年,各项重要工作落地,“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个别村(居)委会干部工作量大,加上待遇偏低,因此工作积极性不够高,有时顾此失彼,造成工作较被动。
(二)我镇群众外出务工人数较多、流动性大,部分人员难以联系,工作很难全面详细地宣传到户。因此建议上级部门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手机信息等现代化宣传手段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会议 篇七
尤溪县自2011年7月被确定为全国第三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以来,精心组织,认真落实,深入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县15个乡镇42.5万人已有21.41万人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5.51万人,适龄居民参保率高达99.02%,基本实现了对城乡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随着参保人员的不断增加以及受保覆盖范围的不断扩大,多险种重复领取和死亡冒领养老金的现象的时有发生,不断凸显稽核工作的重要性,尤溪县高度重视稽核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开展全面稽核工作,确保养老金的准确发放,避免基金流失。截至2015年12月31日,通过稽核已经对251位已死亡冒领待遇领取人员停发养老待遇,并在稽核工作中比对出403人多险种重复领取待遇人员,终止发放异地重复领取待遇人员32人,同时对冒领和重复领取的养老金进行全额追回,对未及时进行年度生存认证的待遇领取人员从2015年1月起暂停发放待遇。
二、尤溪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参保人数的不断增多与受保覆盖范围的逐年扩大,尤溪县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出现了许多制度机制与工作进程方面的问题:
(一)参保人员信息不对称,稽核工作不成体系。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稽核工作中存在十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一是与民政部门信息交流不协调。死亡丧葬管理登记是稽核工作获取参保对象生存信息的主渠道。但是由于殡仪馆在登记中,经常出现亡者的姓名、年龄与户口本和身份证信息不一致问题,导致经办机构无法准确掌握实情,影响待遇发放准确性。二是与公安部门信息的不对称,造成了管理上的盲区。一些参保人员居住地发生变化时,特别是有些老人随子女或其他原因移居外地,尤其是大批街面水库老年移民,随子女到福建泉港和德化等地生活但户口未迁,没有及时到当地派出所登记,导致登记地与居住地分离,对其生存信息无法做到动态管理。辖区外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给稽核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这种管理水平的滞后与信息系统的管理不全面导致稽核工作的不成体系,同时稽核经费的短缺与信息化工作进展水平的参差不齐,也放大了稽核工作与现实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影响了稽核工作的准确性。
(二)土葬陋习和冒领心态,稽核工作存在漏洞。核查享受养老待遇人员是否拥有养老金领取资格是稽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要了解参保人员的生存状况和待遇水平。目前稽核管理的工作存在一个死角,在许多偏远农村,依然沿袭着土葬的方式,不经过死亡丧葬管理登记,使经办机构无从管理。虽然为调动居民主动上报生存状况的积极性,尤溪县已于2014年1月起建立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员死亡后2个月内,其法定继承人可申请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0个月养老金,逾期申报则取消领取资格。但还是有一些人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及侥幸心理,故意瞒报信息,有意放任欺诈行为的发生,造成了稽核工作的漏洞。
(三)稽核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低、稽核手段落后。缺少专业的稽核工作人员是影响稽查工作成效低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据相关规定,对于稽查工作的实施需要由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进行,但是目前尤溪县城乡保中心工作人员紧缺,只有一名兼职稽核工作人员,且不具备专业素质,目前,主要采取日常稽核与专项稽核,书面稽核与实地稽核相结合的方式。实地稽核工作量大、成本高,书面稽核覆盖范围小,效果不理想,缺少指纹认证识别,网络视频等高科技高效率的手段支持。
三、强化稽核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政策宣传和依法治理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媒体、印发宣传单、悬挂宣传条幅等全方位宣传解读政策,公布举报电话,让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欺诈冒领行为是可耻行为,对欺诈冒领行为形成高压态势,在全社会努力营造“依法享受保险光荣,欺诈骗取保险可耻”的氛围。对有意瞒报信息、存在各种冒领行为的人,要进行有效的处罚,提高全体参保人员及家属的法律意识,推动养老保险稽核工作有效开展。
(二)加大对死亡冒领现象稽核力度。针对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数多,居住散,流动大,不易管理的现状,采用“两项比照”的方法,一是积极争取公安部门支持,每月就公安部门出具的人口死亡、户口迁移等户籍变动资料与城乡居民保待遇领取人员的变化情况进行比,查看有无漏报、瞒报现象。二是建立死亡注销登记报表制度,根据殡仪馆的火化信息,村劳动保障协理员到实地核实,对于确认死亡的参保人员,由村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并填报生存认证表,由家属签字认证,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对于土葬现象多发的偏远山区,专门委派群众基础好的本地人做代办员,确保及时核实上报死亡人员信息。
(三)开展常规生存认证工作。每年底,从信息系统导出待遇领取人员名单,提供给乡镇劳动保障所,发放统一表格,明确调查方法步骤、完成时间和具体要求,由乡镇保障所组织乡村干部进行调查认证,认证结果由驻村领导、工作组组长、村劳动保障协理员、包片村干部签字确认,对土葬情况比较多的乡村进行重点核查,进行实地随机抽查,减少和杜绝冒领问题的发生。
(四)建立信息核查体系。一是建立全省民政殡仪信息共享系统。由于异地死亡人员没有及时申报,生存认定难度大,易造成“死亡冒领”养老金的现象。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联合民政部门,建立全省民政殡仪信息共享系统,更好地保证信息的完整可靠性,最大限度减少死亡人员家属冒领养老金的现象,避免城乡社保基金的流失。二是建立全国养老保险信息核查体系。方便稽核人员对重复领取待遇人员进行信息比对。
8.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会议 篇八
一、那坡县开展城乡居保工作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
2013年,那坡县应参保人数105042人,完成参保99821人,参保率95.03%,排百色市前列,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群众养老观念落后,法制、社保意识淡漠
1.多数群众家庭养老观念浓重。养儿防老是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很多老人觉得去养老院是一种丢脸的事,依靠城乡居保是可望而不可即,这种观念在边境地区群众中尤为突出。
2.个别群众担心会意外死亡而领不到养老金。城乡居保缴费周期较长(至少15年),而由于地理条件恶劣,生产生活水平低,边境地区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意外死亡时有发生,部分群众担忧自己熬不到60周岁,存在得过且过的思想。在这一观念的影响下,那坡县边境地区群众到60周岁才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人员逐年增多,影响了当地城乡居保的健康发展。
3.大多数群众法制、养老观念淡漠。当地政府部门为了能够推动群众集中参保缴费,对辖区下达“限时间,定人数”的工作任务,工作人员不惜劳苦进村入户,让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参保,个别群众对此举却还有抵触情绪,认为推行城乡居保工作是因为政府存在盈利行为。
(二)个别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业务不及时
乡村两级对城乡居保政策宣传力度不够;不能及时办理注销人员的个人账户余额业务;对冒领养老金或拖欠养老费行为缺少查处力度;没有及时为成功缴费的参保人员开具《收款收据》或填录《缴费证》等,这些涉及群众利益的业务工作如果不及时办理,就无法树立群众对城乡居保制度的信心,不能促进群众参保的积极性。
(三)部分群众自身条件差,参保条件不符合
有的群众想缴费但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有的群众想参保但是无法提供第二代身份证;长期外出的农民工参保缴费和参保材料收集难等。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宣传单、电视、报纸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城乡居保政策重要意义,让边民看到政策的惠民性,引导他们自愿参保,逐步把过去的“找群众办养老”现象转变成现在的“群众找办养老”现象。缴费工作要从当地的村干部、“经济能人”“关系户”做起,树立典型、以点带面,从而全面推进城乡居保工作进展。
(二)加大缴费补助扶持力度
2013年起,那坡县实施了自治区“兴边富民大会战”新农保缴费补助项目,每人缴费100—500元/年,给予每人补助30—50元/年,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的缴费补助。但边境地区实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政策的缴费补助扶持力度却非常大,在那坡县,对距陆地边境线0—20公里范围内的边民参加新农合给予全额缴费补助(由2007年的人均50元提高到2013年的340元),规定政府承担的比例占80%以上,农民个人承担部分不超过20%;对在距陆地边境线20公里以外的本县乡(镇)也制定优惠政策(每年每人个人缴费30元,财政缴费补助300元),也将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残疾人纳入政府全额补助对象。两相比较,迫切需要政府部门逐年提高边境地区城乡居保的缴费补助标准。
(三)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目前,那坡城乡居保的基础养老金是75元/月/人,养老金待遇偏低,政府补助金偏低,亟须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以提高当地人民群众养老保障水平。
(四)组建“村级专管员”队伍
城乡居保是一项对象多,分布广,常年性、持续性的工作,村级业务人员在业务办理中起关键作用。然而,那坡县却因财政困难无法组建该队伍,迫切需要建立该队伍,并发放一定数额的补助。
(作者系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那坡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所长)
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会议 篇九
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区工委、管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乡办、区直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通过全局上下共同努力,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现就此项工作开展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工作开展情况。2011年,通过争取,省政府将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全省第三批试点县区范围。为此,区工委、管委高度重视此项惠民工程,成立区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和乡(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定编人员,拨付经费,强力推进实施工作。
2、参保缴费、待遇发放情况。2011年,全区16-59周岁参保对象103642人,已参保登记缴费94835人,参保率91.5%;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达龄人员20942人,基础养老金发放率100%,目前已发至2012年8月份。
3、工作推进情况。由于体制原因,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初未能在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系统里单独列户,导致我区此项工作一直未能实现系统化管理。经过积极争取,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系统于2012年5月顺利并入省厅系统,并在市人社局信息中心的帮助和指导下,完成了省---市---区---乡(办)的四级网络架设。系统和网络搭建完毕后,区社发局立即
1组织工作人员对各乡(办)人社所的业务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并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乡(办)人社所于2012年7月底完成2011年所有参保人员缴费、享受待遇等基础信息补录工作。目前我区16-59周岁参保对象的缴费存折已经通过系统发放金融机构集中制作,2012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续保工作将于8月下旬全面展开。
二、存在的问题
1、人员未到岗。2011年工作启动时,区社发局举全局之力,推动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区组织人事部门也为此给我们成立机构、定编人员,但截止目前,区编委批准的5名工作人员无一人到岗,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面临的网络审批、分人建户、补费参保、统计报表、后续达龄人员待遇核定等工作无法开展,极大地影响了工作进程,导致2012参保、续保缴费工作无法开展。
2、经费严重不足。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服务对象为全区所有城乡居民、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所需人员、系统、设备、网络维护等经费开支较大,工作经费严重不足。
3、乡(办)经办力量薄弱。各乡虽已成立人社所,但人员都没有调配到位,已在岗人员大多另有兼职。
三、下一步打算
为解决当前面临的人员紧缺问题,切实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一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区社发局准备利用此次省人社 2
厅统一组织的基层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补齐人员,做好后续工作。
10.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会议 篇十
一、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二、组织领导
成立xx市北碚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xx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xx、区劳动社保局局长xx任副组长;成员由区监察局局长xx、区财政局副局长xx、区信访办主任xx、区公安分局副局长xx、区广播电视台台长xx、区社会保险局局长xx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和社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劳动和社保局局长xx兼任,副主任由区财政局副局长xx、区社会保险局局长xx兼任。
三、工作阶段划分及主要工作任务
(一)调查摸底阶段(XX年6月26日—8月底)。完成对全区符合参保人员的调查摸底,逐步建立我区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信息库。
(二)宣传动员,工作准备阶段(XX年8月1日—9月30日)。召开动员大会,全面部署此项工作;完成对镇(街)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政策宣传;经办机构完成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人员和设备的调配等准备工作。
(三)实施阶段(从XX年10月1日起)。正式开始受理居民养老保险申报、办理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社会保障工作服务平台建设,落实工作人员。一是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及时调整、整合、充实社会保障服务所的工作力量,开设专门工作窗口,保证参保工作的需要;二是各镇(街)要抽调人员突击此项工作。三是社保部门协调相关责任部门做好对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作人员的业务操作培训;四是完成养老保险“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向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的延伸,方便城乡居民就地参保。
(二)明确责任分工
1.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整个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资料的印发等。责任人:区劳动社保局局长付国斌。
区社会保险局具体负责对各镇(街)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数据汇总分析和上报、基金管理、养老待遇发放等工作。责任人:区社会保险局局长周俐利。
2.公安部门负责对参保人员的户籍状况进行认定,并向各镇(街)提供城乡居民的基础信息,同时做好社会稳定工作。责任人: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萧禾。
3.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已经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所需政府补贴资金的筹措、划转和使用的监管;负责各类工作设备的政府采购,并确保各项专项经费及时到位。责任人:区财政局副局长李继兰。
4.新闻媒体部门负责媒体宣传的组织策划。责任人:区广播电视台台长伍渝。
5.信访部门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牵头办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责任人:区信访办主任王学平。
6.监察部门负责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责任人:区监察局局长钟德林。
7.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镇(街道)的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受理参保登记、缴费标准申报及变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报、参保人员有关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以及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资格核查等工作。
村委会(居委会)、农村合作社(社区)要做好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协助居民办理参保。
(三)组织宣传发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全区的宣传培训活动;镇(街道)要通过制作宣传专栏、张贴宣传标语和组织指导社区居委会上门宣传等形式开展深入细致的宣传活动。有条件的镇(街道)还应在村(社区)设立代办点和协办员,负责参保政策的宣传解释,并帮助村(社区)参保人员做好有关参保工作。
(四)落实经费保障。区和镇(街道)两级要将工作经费纳入区政府对各镇街的财政预算。村(社区)工作经费按参保并缴费人数拨付,标准为区级财政按15元/人核拨,各镇街根据自身实际作出补充安排。
(五)工作考核。区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考核,XX年参保率达到40%,XX年达到65%,到XX年参保率力争达到90%,确保80%。
五、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区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
(三)年满60周岁以上城镇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六、基金筹集与缴纳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以我区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时间起计算,根据其不同年龄,分两种情况缴费。
1.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个人自愿选择。
缴费方式原则上按年缴纳。当因病、因灾等原因未按时缴纳的可在次年内补缴,逾期不再补缴。
2.已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不用缴费,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为鼓励多缴多得,有条件的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也可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个人账户月养老金标准确定,分别为40元、60元、90元3个档次,由参保个人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距75周岁的实际月数小于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重度残疾人,政府对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再补贴40元。
(四)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随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加适时调整。
七、个人账户的建立及管理
(一)区社会保险局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全积累。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前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有余额的,除政府补贴外,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八、养老金待遇
(一)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XX年9月1日 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已参保缴费;选择缴费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XX年9月1日 前,本人年龄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可按上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5年;本人年龄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二)养老金标准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除中央财政补贴和市财政补贴外,其余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具体补助办法按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办法执行。基础养老金标准随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2.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按国发〔XX〕38号文件规定执行)。
XX年9月1日 前,已年满60周岁且选择缴费的人员,其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参保缴费时选择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发给。
(三)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父母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时,每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待遇。凡提供有效死亡证明的,发给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本人上月养老待遇乘以12个月,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六)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九、基金管理
(一)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
(二)区社会保险局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和支付,按规定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十、养老保险关系的转接
(一)参保人员在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转接的:
1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会议 篇十一
关键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居民消费
一、探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意义
在拉动我国GDP增长的投资,出口,消费这三驾马车里,居民消费所占比重偏低一直是备受关注的一个问题,很多学者都认为,收入差距增大,医疗、教育、住房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上升,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等因素,造成居民预防性储蓄增加,进而导致内需不旺,消费低迷。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对社会财富再分配,维护社会公平,改善经济环境,刺激消费的作用不容忽视。本文从社会保障角度出发,结合实证分析,探究社会保险基金中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基本医疗保险支出与居民消费支出的关系,并试图为提高居民消费水平提出几点建议。
二、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
(一)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现行养老保险是个人积累制与现收现付制结合衍生出的“统账”模式,即社保基金的筹集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法,给付时从上述两个账户中按比例分配,用于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从个人角度来看,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轻时将部分收入用于儲蓄,以备退休后消费使用,从而实现消费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的最大化。从社会角度看,养老保险则是将当期的产出在劳动者和退休者间进行再分配。
(二)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具有现收现付制的特点,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是一种短期的,经常性的消费支出。朱铭来(2012)等利用面板数据建立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合,商业健康保险四个模型,发现基本医疗保险对于居民消费均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1]。邹红(2013)等通过研究2002-20009年广东省城镇住户调查数据,得出养老保险缴费率增加1%,消费将降低2.58%;而医疗保险缴费率增加1%,消费将增加2.1%。的结论[2]。
(三)本文的研究角度
根据现有文献来看,从个体和家庭参保率角度出发,养老保险对消费的效用尚存在争议,医疗保险对消费的促进作用则得到广泛认可。笔者认为,这是因为养老保险具有跨期替代性,需要考虑未来不确定性和信贷约束等对消费的影响,且我国部分累积制的养老保险作用机制更为复杂,而医疗保险则更像是一种必要的消费而非储蓄,其抵御风险的作用一目了然,并且基本上当期就可以体现其效用。因此,本文将对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进行分项关注,采用31个省、市、自治区的省际数据,从财政性保障支出这样的整体性角度出发,探究城镇居民社保基金中基本养老保险人均支出,基本医疗保险人均支出对人均消费支出的影响。
三、实证分析
(一)模型构建
通过使用stata10对获得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具体考察城镇居民的人均消费支出与其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基本医疗保险支出,人均基本养老保险支出这三者的关系。借鉴朱铭来等构建的模型[1],选择各省市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作为被解释变量。解释变量中,我们用各省市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均支出,基本医疗保险人均支出代表社会保障中的养老保险力度和医疗保险力度。考虑到居民消费与收入的相关关系,我们在解释变量中加入各省市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这一因素。抚养比在统计年鉴中无法进行城镇和农村的区分,因此在此处我们直接使用各省少年儿童抚养比和老年抚养比进行回归。综上所述,模型初步确定如下,其中μit表示随机扰动项:
由此可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量,基本养老保险人均支出增长量,基本医疗保险人均支出增长量这三者与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呈正相关关系。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增长100元,人均消费支出将增长71元。社保基金中基本养老保险人均支出每增加100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会增加27元,基本医疗保险支出每增加100元则会引起人均消费增加18元。
这说明,社保基金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支出对于居民消费确实具有拉动作用,其中养老保险的拉动作用更为明显。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和当期可支配收入相比,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这样的转移性支出由于规定了其用途,二者对消费的促进作用均受到了限制,这部分支出对于消费的刺激作用仍有巨大的上升空间。
除此之外,结合少年儿童抚养比和老年抚养比这两个因变量,我们发现,老年抚养比对居民消费具有抑制作用。在人口老龄化的今天,社保基金中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和医疗保险支出的增加已成定局,在老年抚养比日益上升的时候,人均养老保险支出和医疗保险支出的增加对消费的促进作用将很有可能受到这一比率对居民消费负效用的影响,从而无法进一步拉动居民消费,其原有的推动作用甚至有可能因此缩减至无或负。
四、政策建议
为更大程度上发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推动作用,拉动内需,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加大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力度。50-70年代出生的中年人口数量庞大,未来他们将成为“四二一”独生子女家庭模式中需要赡养的老年人,意味着更高的老年抚养比。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力度,可以减轻目前这部分中年人群的养老储蓄存款压力,拉动居民消费,同时减轻老年抚养比对居民消费的抑制作用。其次,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减少登记报销手续,实现全国范围内医疗保险的跨地域使用。现收现付制的医疗保险虽然可以当期显现其正效应,对消费的推动作用却不及跨期的养老保险,这与医疗保险报销手续繁琐,只能在户籍所在地县域使用等原因有关。从本质上说,这两个因素直接限制了医疗保险这项转移性支出的流动性,从而导致其无法最大范围的发挥对居民消费的促进作用。因此,改善医疗保险制度,对于提升其对居民消费的促进作用至关重要。最后,政府应加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基金投资运作,提升其收益率,尽早弥补养老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在老龄化加速的背景下出现的资金缺口。老年抚养比之所以对居民消费具有如此大的抑制作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居民对于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缺乏信心,认为当下的养老与医疗无法保证老年时期的正常消费和医疗花销,进而选择削减当下消费进行个人储蓄。唯有政府在社保基金方面有足够的资金保障,才能减少居民为未来不确定性和风险所做的预防性储蓄,加大当期消费。
综述所述,我国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从而更大程度上发挥其对居民消费的促进作用。(作者单位: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朱铭来,奎潮.医疗保障对居民消费水平的影响——基于省级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J].保险研究.2012(04):103-111
12.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现状 篇十二
1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政策历史发展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首先建立起覆盖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医疗经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实行半费医疗制度。其次,建立了覆盖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制度,经费由政府财政预算拨款。职工子女患病,由机关自行选择实行单位统筹或由工作人员自理。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来自集体经济公益金,参合农民个人缴纳一定的保健费。实行改革开放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从 “单位”脱离出来,医疗保障由国家福利模式转变为社会保险模式, 筹资责任从企业、单位或农村集体转换为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 (家庭)共同承担。除部分企业坚持半劳保、商业保险公司推出学生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险产品外,城镇其他居民和农村居民无基本医疗保障。
2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政策的主要特点
2.1覆盖范围从从业人员家属扩大到全体居民
劳保、公费医疗仅覆盖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部分直系亲属。2003年建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人群扩大到所有农村居民,2007年起建立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则使我国的医保制度覆盖到全体非就业居民。城乡居民医保筹资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政府财政支持使全体城乡居民受惠。
2.2通过普惠和定向补贴体现政府筹资责任
在普惠政策方面,无论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还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政府都承担了缴费的主要责任。2013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达每人每年280元,2014年给予参保居民人均320元的补助。
在定向补贴方面,无论国家层面的基本筹资政策,还是各地具体筹资标准,都体现对困难人群的政策倾斜,各地基本都由政府全额补助医保筹资。同时,中央财政在转移支付中更多体现对中西部的倾斜。
2.3筹资水平在制度建设初期不断提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制度建设的逐步完善,我国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水平呈逐步增长的趋势。在个人缴费方面,主要根据家庭负担能力采取分档筹资。2003年新农合制度建立时规定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2012年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人均筹资达到60元左右,2014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继续增加20元,筹资水平逐年提高使得城乡居民享有更高水平的保障待遇。
在政府补 助方面 , 从中央到 省、市、县区级财政都加大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补助额度。从2007年最初规定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起,逐年增加补助额度,到2014年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320元。
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政策梳理
3.1基本政策
3.1.1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两制度均明确在筹资过程中的个人负担和政府责任,对个人缴费标准部分按人群划分,以体现筹资的公平性和互助共济。
3.1.2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负担
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过程中建立财政分级负担机制,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责任,对于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地方各级财政可适当增加投入;对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 中央政府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实现对城乡居民医保筹资的倾斜补助。
3.2差别性政策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按照年龄、经济状况、户籍等分布呈现出差异化的特点:
3.2.1按年龄划分
重点体现在对于新生儿、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特殊筹资政策。不少地区规定,新生儿出生当年随其母医保缴费状态获得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资格;其母未参加居民医保或当期未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10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各地普遍对就业年龄段居民与其他年龄段居民参加居民医保规定了不同筹资标准。
3.2.2按户籍划分
城乡之间体现出比较明显的筹资差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就2013年城镇居民医保实际数据而言,人均筹资额为323元/年(政策规定为320元);新农合人均筹资为308.5元/年(政策规定为300元)。 另外,在同一统筹范围内不同户籍人员执行不同筹资政策,如山东省日照市对本市户籍人员、非本市户籍人员筹资做出差异性规定:本市户籍的居民每人每年100元,非本市户籍的居民缴费标准为年度个人缴费和各级政府补助总和。
3.2.3按经济状况划分
一方面,各地在制定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政策时突出体现对于困难人群的政策倾斜,有地区规定对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也有部分地区规定对于困难人群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另一方面,在城乡医保整合中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家庭可支配收入进行分档筹资也是政策中的特殊设计:例如山东省济南市拟定了三档参保缴费标准。一是“学生儿童档”80元,由于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学生儿童缴费标准为40元,参加新农合的为80元,整合后统一到新农合标准;二是“成年居民一档”300元,相当于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成年居民缴费标准;三是“成年居民二档”100元,相当于原参加新农合的成年居民缴费标准。成年居民缴费档次由参保人在 “成年居民一档”和“成年居民二档”中自愿选择。
3.3手段性政策
3.3.1因地制宜设置缴费地点,方便群众就近缴费
有些地区根据居民分布情况设置多个缴费点,成年居民和未入学的少年儿童由区(市)政府统一组织,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村(居) 民委员会负责代收;大学生和已入学(含学前教育机构)的少年儿童,由其所在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代收。还有一些地区新参保的居民只需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已参保的居民持医保卡直接到银行缴费便可。
3.3.2设置缴费过渡时间,保证工作无缝衔接
在城乡居 民医保整 合过渡阶 段,设置缴费过渡期来保障筹资的可持续。例如:目前广州市的城镇居民医保年度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而广州市的新农合年度为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居民医保城乡统筹后, “自然年度”将作为城乡居民医保年度。为顺利推进2015年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今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将作为过渡期。过渡期间的参保缴费,广州市医保局将会作出最优化方案,并向市民作宣传指引。过渡期间,参保人待遇水平不受影响。
3.3.3充分发挥村集体和乡镇卫生院作用,促进新农合筹资
有的农村地区直接通过村集体代为新农合居民缴费,提高了筹资的效率,也有一些地区通过乡镇卫生院来进行新农合筹资,都体现了新农合在筹资过程中的独特之处。
3.4激励性政策
3.4.1待遇支付与缴费水平挂钩以鼓励参保
根据缴费水平确定不同的报销比例使多缴费者多报销,如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置了“一制多档”的筹资与报销政策:个人缴费分一、 二、三档,2014年一、二、三档筹资水平分别为390元(财政补助340、个人缴费50)、540元(财政补助340、个人缴费200)、740元 (财政补助340、个人缴费400), 针对不同的缴费档次,享受不同的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就三级甲等医院而言,一档可报销45%、二档可报销60%、三档可报销65% 。
3.4.2连续参保与报销比例紧扣以促进持续参保
各地在推动全民持续参保和不间断缴费中采取与报销比例相对应的政策。如新修订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持续不间断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明确提出应根据参保人员持续缴费的年限,采用提高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或者最高支付限额等方式,分梯次适度提高其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3.4.3断保等待期政策调整以促进主动续保
部分地区为了鼓励群众参保缴费,规定断保等待期也可报销。连云港市因为各种原因中断保险的参保人员有几十万人,其中很多是失业人员、异地居住人员等弱势群体。按照原有政策,医保断保人员在补齐参保费后,有3个月的“等待期”。为减轻患者的看病负担,连云港市规定,断保人员因特殊原因中断缴费6个月内的,在补齐中断期间的医保费后,次月起三个月内看病费用可按照普通住院待遇的30% 支付,三个月后按原政策规定报销。该政策出台一年就吸引了5000多位断保人员主动续保 。
3.4.4补助与优惠政策结合以促进农村居民积极参合
为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健康运行,山东省栖霞市在新农合政策实施过程中出台新农合二次补助 、三次补助 、健康查体等一系列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村居民参合积极性。
摘要:本文在对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政策历史发展过程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归纳了城乡居民医保在覆盖范围、筹资责任、筹资水平等方面的主要特点,将筹资政策具体划分为基本政策、差别性政策、手段性政策和激励性政策并分别说明,分析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政策的建议。
1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篇十三
实
施
方
案
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1‟9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保障水平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鼓励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多渠道筹集资金;坚持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确定方式;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坚持政府引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 上。
三、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2011年参保率达到85%以上,2012年参保率达到95%以 1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县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55元。
(2)个人缴费补贴。省级财政对参保人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县财政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分别给予每人每年5元、10元、15元的鼓励性补贴;对农村计划生育 “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县财政代缴3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城乡一、二级重度残疾人,2
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县财政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对45周岁以上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按每补缴一年20元的标准,在其到龄当年补缴时给予一次性缴费补贴。
(三)保费收缴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以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一年收缴一次。每年1月至3月为全县统一收缴时间。2011年城乡居民缴费截止日为2011年11月30日。
(四)个人账户
1.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集体补助资金;其他经济组织资助资金;省、市、县政府补贴资金;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省、市、县政府对参保人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
3.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存款利率计息。
4.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的养老金支付,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五)养老金待遇及领取条件
1.养老金待遇标准。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实行社会化发放。
(1)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年满60周岁每人每月55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本方案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139。
2.领取条件
(1)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2011年6月30日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下(1966年6月30日后出生)的缴费人,应连续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年满45周岁以上(1966年6月30日前出生,含30日)的缴费人应连续按年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允许一次性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符合本款规定的缴费人从年满60周岁次月起,方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4)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凭经办机构的相关凭证到指定金融机构网点领取养老金。
3.基础养老金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由省政府根据国 4
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六)制度衔接
本方案实施时,参加了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应当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按本方案规定计发养老金;已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人员,在享受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统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开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乡镇及村委会(居委会)每年在政务公开栏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身故的,其直系亲属或指定受益人应及时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停领手续;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应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核查工作。对伪造有关证件或者以其它手段骗取冒领养老金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 5
构责令退回其冒领金额,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协管员在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流失或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经办能力建设
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的正常开展,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配备8名工作人员,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也要设立专门经办机构,各配备1-2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各乡镇及社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县、乡镇(社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和政策培训阶段(2011年8月20日至9月10日)
1.会议动员。召开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在全县动员大会后,迅速召开相应工作会议,根据工作要求对具体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2.组织培训。由县人社部门组织对本系统相关工作人员和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及社区工作人员开展政策业务培训。
3.政策宣传。编印宣传资料,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栏、黑板报、入户宣讲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让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理解政策,着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参保登记和保费收缴阶段(2011年9月11日至11月30日)
1.调查摸底。各乡镇、社区深入调查摸底,详细掌握本区域内人口及年龄结构等基本情况,并做好数据的分类汇总,将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纳入参保范围,核实应参保人员,确定60周岁以上人员名单。
2.参保缴费。根据参保人申请,受理参保登记。对符合参保条件,出生年月信息无异议的,指导填写“参保登记表”,收缴保费;有异议的,通过公安机关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参保登记,收缴保费。
3.群众监督。对参保人以村、社区为单位进行公示确认后,报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审核。
4.建立档案。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将审核无误的参保人资料及相关表册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
5.归集资金。各乡镇向县财政专户清缴上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资金。个人缴费资金到账后,政府补贴资金划转个人账户。
(三)养老保险金发放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乡镇对2011年6月30日前年满60周岁、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城乡居民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会同协作金融机构开展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对2011年6月30日后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待其补缴所差养老保险费后,为其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审批手续,按社会化发放程序计发养老金。
(四)完善提高和总结阶段(20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
总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和规范,形成运行通畅、管理规范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和取得实效,成立临泽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并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好各社区的调查摸底、参保登记、资格审查、待遇发放等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保障民生的高度切实履行职责,全力推进试点工作。
(二)落实目标责任。县上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强化督查考核,全力推进落实。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以下工作职责全面做好试点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及配套政策的制定、宣传、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和专项监察。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个人帐户、基金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发等经办管理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县财政局:负责试点启动工作经费的落实,将经办机构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正常开展;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预算,及时将资金划入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做好上级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工作,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县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强化基金监督,定期不定期开展监察审计,杜绝虚报、冒领、拖欠、挤占、截留、挪用基金和违规操作等问题发生,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县编办: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
县公安局:协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城乡居民身份的认定工作,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全县城乡居民的相关数据信息。
县人口委、民政局、残联:负责核定城乡计生“两户”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重度残疾人员,并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相关数据信息。
县广电局:通过广播、电视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有关政策,及时报道工作进展情况。
各乡镇及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和参保动员组织工作,办理所属区域的摸底、参保登记等工作,做到村(居)不漏户、户不漏人;负责各社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每年对养老金领取人员开展一次领取资格核查,确保适龄参保人员的数据及个人信息真实准确。
(三)深入宣传发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力,编印宣传提纲,采取发放资料、举办咨询活动等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要组织人员深入村社、居民小区和楼院开展宣传发动,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县广电部门要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宣传工作的重点,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四)强化督促检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乡镇、社区的工作进度、完成情况、政策落实等开展定期、不定期督查,督促各乡镇、社区按照 10
工作部署和时限要求完成阶段工作任务。对未能及时完成目标任务的要责令“补课”,督促赶上工作进度。各乡镇及社区要定期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及处理意见,及时衔接沟通;对疑难问题难以解决的,提出具体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操作实施,确保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六、其它
(一)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会议 篇十四
为做好我市 202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工作,确保完成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南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中市做好 2021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1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目标:城乡居民医保实现全覆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 98%以上。
二、参保缴费时间 (一)2021 城乡居民(含高校大学生)集中参保时间为:2020年 10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二)集中缴费时间:2020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
三、缴费标准 2021 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280 元。
四、办理参保手续 (一)家庭参保 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全员参保,由税务部门代征医疗保险费,参保时携带户口簿或新中市居住证(新中市外户籍居民的须提供未参加外地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证明或承诺书、港澳台居民须提供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南中开户的银行存折(有个人结算功能、正常使用的有效账户)
及复印件,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属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医保办)办理参保手续,填写参保申请表。
已登记参保的家庭,由医保系统默认续保登记。参保登记信息有变更的,如人员变动、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参保身份、银行账号、手机号码等变更的,请持户口簿或新中市居住证、身份变更材料、新的银行存折等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属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医保办)办理变更手续。
(二)特殊困难人员参保 符合政府资助参保的五保户、孤儿、“三无”人员、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由户籍所在地民政、残联、扶贫部门录入本部门信息系统,按照缴费标准,办理由政府资助参保手续。退出人员(由特殊困难人员身份变为普通人身份的)要及时到户籍所属的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医保办),办理随家庭参保手续。
五、待遇标准 (一)住院医保待遇 按医院的类别确定待遇,参保人在乡镇卫生院、一、二、三类医院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分别为 100 元、100 元、300 元、500 元;报销比例分别为 85%、80%、70%、50%,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0 万元。
五保户、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住院,不设起付线,住院报销比例增加 10%。
岁以上老人住院报销比例增加 5%。
(二)门诊医保待遇 1.普通门诊待遇(1)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 2019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 号)“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 2020 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和南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取消南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个人账户的通知》规定,我市从2021 年开始,取消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每年向参保居民社会保障卡划入的 20 元,不再向参保居民个人账户划入资金。
(2)调整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我市将根据有关规定调整普通门诊统筹相关政策,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2.特殊门诊待遇 患有高血压病;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类风湿关节炎;糖尿病;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靶向治疗);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中风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躁狂症;白内障(门诊手术);肺结核;帕金森氏综合症;甲状腺机能亢进(放射性治疗);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术)等 28 个病种的参保居民,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病种手续,在门诊治疗按规定给予报销医疗费用。在省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
法实施后,按省规定执行。
(三)大病保险待遇 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大病患者给予进一步保障。
1.特困供养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住院费用,累计超过 2000 元以上部份,大病保险按85%报销,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2.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住院费用,累计超过 3000 元以上部份,大病保险按 80%报销,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3.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住院费用,累计超过 1 万元以上部份,大病保险按分段递增的办法报销: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含 5 万元)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按 60%报销;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含 8 万元)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按 70%报销;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按 80%报销;10 万以上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按 85%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加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 80 万元。
(四)儿童重大疾病保障 将 0-14 周岁(含 14 周岁)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纳入城乡儿童重大疾
病保障范围。治疗上述重大疾病的限定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70%,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补助 20%。
(五)异地就医待遇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异地就医待遇的通知》精神,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已全面推开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
1.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登记手续或经本市三甲医院或五县(市)人民医院转诊的参保人,到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院住院,其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市同级定点医院的待遇标准结算。
2.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登记手续或经本市三甲医院或五县(市)人民医院转诊的参保人,到异地非联网结算的医保定点医院(或公立医院)住院,其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回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的,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自付比例按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增加 5 个百分点。
3.对于未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或转诊的参保人,到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院住院,其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回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的,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自付比例按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增加 10 个百分点。
4.对于未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或转诊的参保人,到异地非联网结算的医保定点医院(或公立医院)住院,其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回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的,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自付比例按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增加 15 个百分点。
5.参保人在异地因危重疾病经急救入院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含急救费用),回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的,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
自付比例按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增加 5 个百分点。
六、时间安排 2021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安排如下:
(一)10 月 1 日到 10 月 15 日为工作部署阶段。市医疗保障局组织召开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会议,具体部署宣传发动、参保缴费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并按 98%以上的参保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各镇(街道)。各镇政府(街道办)召开动员大会并制定实施方案,采取以村(居)为主体具体筹集的方式,按照包干负责制的办法,把任务层层分解到村组,确定村(居)委会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将任务细化、量化到人,确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10 月 15 日至 12 月 15 日为集中宣传阶段。市医疗保障局制作医保宣传小册子、宣传单张、宣传海报、参保申请表及须知等宣传广告,发放到各镇(街道)、医院、学校开展宣传。在新中广播电台、新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投放参保宣传。各镇政府(街道办)宣传广播车要深入村(社区)进行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力争做到镇(街道)、村(社区)学校、村口等地要有宣传横幅。村(社区)干部要通过广播宣传、张贴标语、出墙报、发放宣传资料、挨家入户宣传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参保的好处和一些参保受益解困的典型,力求做到全镇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应保尽保。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全力完成参保任务。
(三)12 月 16 日至 12 月 31 日为参保资料查漏补缺、检查核实阶段。各镇政府(街道办)加快参保资料核对、录入工作,核实做好查漏
补缺,确保各项工作进度。
(四)居保应征数据推送时间。医保经办机构在集中缴费期间,每月至少 2 次向税务部门推送城乡居民医保应征数据,并根据税务部门的缴费数据情况定时记账。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国家、省和南中市的要求,我市将 2021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 280 元。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集中人力物力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在 98%以上。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镇政府(街道办)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宣传工作,做到报纸见字、电视显像、电台听声、街头有横幅;各镇(街道)医保办要积极协调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宣传发动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努力让居民充分了解、支持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踊跃自愿参保。
(三)加强督查督办。从 11 月 21 日起,市医疗保障局将对各镇政府(街道办)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参保情况进行督导;每半月对各地缴费情况进行通报。
(四)加强沟通协调。各镇政府(街道办)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宣传发动工作实施方案,协调当地民政、残联、扶贫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全力做好城乡居民缴费参保,困难人员政府资助参保工作。
(五)督促指导居保应征数据推送工作。医保经办机构认真做好向
税务部门推送居保应征数据,缴费数据记账工作,每月向税务部门推送居保应征数据不少于 2 次,并要指定专人负责居保应征数据推送工作,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沟通协调解决,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征收工作落实到位。
2021 年城乡居民医保宣传标语及横幅内容
宣传标语内容:
1.2021 城乡居民医保由税务部门代征,实行银行托收缴费参保,参保登记时间从 10 月 1 日正式开始,12 月 31 日结束。
2.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 280 元,住院报销最高 80 万。
3.先把家里医保买上,出去打工赚钱放心。
4.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拒绝因病返贫。
5.看病能报销,无病献爱心。
6.老人儿童入医保,家庭后顾之忧少。
7.人人享受医保,户户幸福安康。
8.平时小投入,大病有保障。
9.奔小康,要健康,城乡居民医保是保障。
10.发扬互助共济精神,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1.为父母投保,表达一份孝心;为儿女投保,体现一分爱心;为自己投保,寻求一分安心。
宣传横幅内容:
1.开展城乡居民医保,顺民意、得民心、惠民利 2.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3.居民医保,互助共济,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4.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为你和家人提供一份健康保障 5.党和政府关爱民生,城乡居民享受实惠 6.为儿女参加医保,添一份爱心;为父母参加医保,尽一份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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