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共9篇)
1.云南省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 篇一
关于转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
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二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和《“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1337号)要求,现就我省组织申报20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备选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一)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
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优先解决已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不足的管网,鼓励为实现雨污分流而进行的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项目。已纳入中央财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集中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上报;
2、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优先支持目前尚无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设市城市和县城,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水平不能满足实际处理需求的地区,以及国家确定的重点支持地区的项目;
3、升级改造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优先支持按环保要求亟需提高排放标准的,以及设市城市和重要水源地等敏感水域地区的项目;
4、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优先支持污泥生产量大、污泥隐患严重地区,项目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有关技术要求;
5、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项目,优先支持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低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率高的地区的项目。
(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1、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新建或扩建项目,优先支持采用焚烧等资源化处理技术的项目;
2、生活垃圾中转设施项目;
3、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项目;
4、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项目。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所在地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已经建立,收费标准达到国家有关要求。
(二)项目法人明确,产权关系明晰。
(三)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已经完成核准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建设用地和地方配套资金等前期工作已经落实。
(四)已开工项目必须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有上报信息。
三、项目申报要求
(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组织项目的筛选和申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技术工艺、厂网配套等方面加强审核,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在充分听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基础上,将项目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原则上各县(市、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完工项目、BOT类项目不得申报。可研批复或核准的内容与初步设计不符的项目不得申报,如建设单位不一致、建设内容和投资发生重大变化,但没有做出调整的项目。
(三)上报项目材料要求
1、市州发展改革委上报的备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
2、备选项目汇总表(污水处理备选项目与垃圾处理备选项目分别汇总,且在备注栏注明每个项目已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情况,见附件
一、附件二)。
3、有关项目材料单行本(污水处理备选项目与垃圾处理备选项目分别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
(1)项目核准或审批文件(项目核准或审批文件日期应晚于用地预审意见和环评批复文件的日期)。
(2)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需新征土地的项目,请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算意见;无需新征土地的项目,请提供土地证的复印件)。
(3)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
(4)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本案表(2010年11月1日以后核准或审批的项目)。
(5)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工艺路线、规模、主要技术参数等相关内容的审核意见。
(6)污水或垃圾收费文件。
(7)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配套资金证明(包括地方配套资金承诺文件、银行贷款承诺函、贷款合同或授信协议、企业自筹承诺文件等),本资金必须平衡。
(9)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说明(必须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委托函,委托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对国有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并附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如项目法人为国有独资企业,附企业营业执照,可不出具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说明)。
(10)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11)新建项目预计开工时间的说明或已开工的工程形象进度的说明。
(12)项目实施单位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说明。
(13)乡镇中转收运体系建设项目需提供全县(市)“十二五”期间中转设施建设规划或方案。
4、污泥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需报送核准或审批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软件及使用说明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互联网http://tzs.ndrc.gov.cn/xmrjxz下载最新版本)到处的项目库文件电子版刻录成光盘上报。
(四)请于2012年7月20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特此通知
市发改委环资处联系人:甘耀宇联系电话:88667899
二0一二年
六月十四日
附件1:长沙市2013年污水处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汇总表.xls 附件2:长沙市2013年垃圾处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汇总表.xls
2.云南省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 篇二
由此看来, 各地各部门只有认真反思, 积极采取各种措施, 加快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力度, 尽快转变思路, 一步一个脚印, 踏实开展工作, 才能扭转我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被动局面, 确保2010年全区所有市、县的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成并投入运行目标的实现。
据自治区建设厅的统计, 截至今年9月底, 全区119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中, 已建成项目18项, 正在施工71项;其中2009年之前开工的23项, 今年新开工的48项, 已完成前期工作的27项, 正在进行前期工作的3项。全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共82项, 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9项, 正在施工的37项;其中2009年之前开工的10项, 今年新开工的27项, 已完成前期工作的25项, 正在进行前期工作的11项。
从资金到位和投资完成情况上看, 截至9月底, 全区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累计到位资金约60.12亿元, 占计划总投资的47%;完成投资约40.66亿元, 占到位资金的67.6%;全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到位资金约18.14亿元, 占项目总投资额的30.6%, 累计完成投资约14.55亿元, 占项目累计到位资金的79.6%。
从数据上可以看出, 建设任务还十分艰巨。
为切实配合各市县解决好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节约时间、提高效率, 第三季度以来, 自治区污垃办召开了25次办公协调会议, 全力推进污水垃圾项目建设;由专人每月定期收集全区201个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协调解决, 共解答各市、县污水垃圾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220多个;并采取以下四项必要措施, 使全区污水垃圾工程建设按节点有步骤推进。
一是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作制度, 要求自治区污水垃圾处理办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办结各市县提出要解决的问题;二是强化周例会制度, 每周召开1次项目协调会, 协调解决各市县报来的有关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需要协调解决“三改” (改规模、改工艺、改开工和竣工时间) 及其他需要自治区层面解决的问题;三是完善月例会工作制度, 月例会总结当月项目进展工作情况, 部署下月的工作计划;四是简化办文程序, 缩短时限, 提高效率。
同时, 为加快建设进度, 确保全区所有县 (市) 级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必须在2010年建成并投入运行, 自治区污垃办提出了“三个确保”目标——
确保14个县区市全部建成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并尽快达到设计处理能力, 尚未完成项目的必须尽快完成, 污水处理负荷率尽快达到60%以上。
确保2009年6月30日前开工建设的人口在10万人以上的市县, 及地处主要江河的县和国家级园区的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年内全部建成投产。
确保所有列入“十一五”计划的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在今年年底全部开工建设。
3.云南省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 篇三
建城容函[2010]4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的统计,现将2009年下半年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情况
1、已建成设施情况。截至2009年12月底,全国设市城市、县及部分城镇共建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839座,其中无害化处理设施720座:卫生填埋场563座,堆肥厂7座,焚烧厂79座,综合处理厂71座。总处理能力379151吨/日,其中无害化处理能力356429吨/日:卫生填埋245823吨/日,堆肥1966吨/日,焚烧59840吨/日,综合处理48800吨/日。全国655个设市城市共建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551座,其中无害化处理设施499座:卫生填埋场373座,堆肥厂6座,焚烧厂71座,综合处理厂49座。
2、在建设施情况。全国在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704座:卫生填埋场572座,堆肥厂3座,焚烧厂57座,综合处理厂72座。总设计处理能力175688吨/日:卫生填埋111765吨/日,堆肥740吨/日,焚烧42430吨/日,综合处理20753吨/日。
(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系统中2009年底全国投入运营的无害化垃圾处理场数量比2009年6月底增加了146座。随着新建设施的投用,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处理能力较大提高,2009年下半年,全国月平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达到8885万吨。
二、信息报送和整改情况
根据《关于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2009年第二季度建设和运行情况的通报》(建城容函[2009]26号)的要求,河南、广东、甘肃、广西、浙江、安徽、江苏、天津、湖北、云南、重庆、河南、山东十三个省(市)对通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提出了整改措施,及时报送整改结果,并对系统指标设置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他省(市)未按规定将整改情况进行上报。
各地2009年下半年上报情况普遍比上半年有了较大的好转。天津、江苏、浙江、湖南、湖北、重庆的各城市基本信息、在建项目和运营项目基本信息填报率已达100%。北京、天津、安徽、江西、江苏、湖南、湖北、广东、浙江、重庆、海南运营垃圾处理设施月报上报100%,北京、安徽、山东、湖北、广东在建垃圾处理设施季报上报率100%。黑龙江、福建、山东、海南、四川、青海等省将运营项目及时补充完全,上报率有了明显提高。但上海、辽宁等省(市)目前的上报率仍然较低,严重影响了数据统计的完整性。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4.云南省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 篇四
日前,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下面是意见的详细内容。
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委、市政委、水务局):
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对于改善环境质量具有基础性作用。推动相关设施向公众开放,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有效措施。为此,环境保护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制定了《关于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指导意见》,现就有关工作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把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推动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旨在使公众理解环保、支持环保、参与环保,激发公众环境责任意识,推动形成崇尚生态文明、共建美丽中国的良好风尚。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紧密围绕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推进环境监测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等向公众开放。
2.稳步有序。统筹推进环境监测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等设施开放,鼓励具备条件地区先行先试,稳步有序推进,逐步实现公众开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3.促进参与。合理规划开放内容、精心设计参与方式,鼓励、引导、方便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工作,真正形成全民环保的生动局面。
二、主要任务
(一)开放内容
1.环境监测设施。公众开放重点是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包括具备开放条件的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监测中心(站)、监测车辆等。实际活动过程中,既可以选择在监测点位开展,也可以选择在监测中心(站)开展;既可以围绕布点采样、监测分析、数据处理和信息发布全过程开展,也可以针对不同的开放对象选取不同的阶段开展。通过开放活动,让公众走近监测工作,了解监测程序,普及环保知识,增强公众对环境质量监测科学性、准确性的理解,积极履行环保责任,共同呵护生态环境。
2.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重点介绍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收水范围、污水特点、处理原理及工艺流程、中控平台及在线监控设施等。在不影响设施正常生产运行和保障公众安全的前提下,公众开放活动可以在处理现场组织开展,采取讲解演示和实地参观相结合的方式。让公众了解污水处理设施将浑浊污水变为明净清水的全过程,培养公众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的`意识,促进节水减污,同时增强公众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科学认识和监督意识。
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重点介绍垃圾产生、收集与转运过程、处理原理及工艺流程、渗滤液或焚烧烟气处理设施等。在不影响设施正常运行和保障公众安全的前提下,公众开放活动可以在处理现场组织开展,采取讲解演示和实地参观相结合的方式。让公众了解垃圾产生、收集、转运、处理的全过程,引导社会公众转变消费观念,培养绿色低碳环保生活习惯,促进垃圾源头分类,同时增强公众对垃圾处理设施的科学认识和监督意识。
4.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公众开放重点是危险废物来源、种类、特点、收集及运转过程、处理流程、处置结果和在线监控设施等,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收集、运转、拆解、资源化利用情况等。公众开放活动一般在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企业组织开展,采取讲解演示和实地参观的方式,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可适当邀请公众动手参与。让公众了解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特点、处理过程、资源利用结果,增强公众对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意识,以自身行动促进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减量化。
(二)开放步骤
底前,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省会城市(区)具备开放条件的环境监测设施对公众开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省会城市选择一座具备条件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一座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定期向公众开放点;有条件的省份选择一座危险废物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作为定期向公众开放点。
底前,鼓励各省在有条件的地级市选择一座环境监测设施、一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一座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开放点;有条件的省份可新增危险废物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作为开放点,推动开放工作常态化。
各类开放点每两个月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公众开放活动,预约参观人数较多时应适当增加开放次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公众开放的组织领导。各省环境保护厅(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局)组织制定公众开放工作年度实施计划,于当年4月底前将拟向公众开放的设施名单上报环境保护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并向社会公开(20各类设施开放点名单可于2017年10月底前上报)。环境监测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公众开放活动由环保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开放活动由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各地主管部门应为公众开放工作提供指导,并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运行维护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企业要按当地环保部门的公开计划,做好配合工作,并组织安排好现场开放日的讲解、路线设计等相关工作。
(二)丰富公众开放的组织形式。开放活动可采取预约报名和集体组织相结合的方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会组织、媒体代表、学生、企业员工等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并针对不同人群特点分别采取对话交流、政策咨询、现场观摩等形式。开发图书、挂图、宣传册、公益广告、动漫等宣传产品,安排专人接待、指引和讲解,提升活动吸引力和感染力。入场前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注重对公众意见的收集、评估和反馈,深化与公众的联系与沟通。
(三)加强公众开放的舆论宣传。各地主管部门要提前做好宣传动员,利用政府网站、媒体等信息平台,提前公布开放时间、地点、内容、报名方式、行程路线等信息。积极协调媒体资源,在电视、广播、报刊、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和渠道宣传报道公众开放工作情况。鼓励参观人员通过自媒体播报体验和感受,扩大环保公众开放活动的社会影响力,吸引更多公众参与。
(四)做好公众开放的总结推动。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及时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提炼经验,查找问题,整理保存相关材料,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开展工作的照片及总结报送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各地区、各单位开展活动情况,适时召开环保公众开放工作总结会,推动环保公众开放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环境保护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5.增城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 篇五
区域生态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总则
为切实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工作的决定》、《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参照《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办法》,以生活垃圾接收行政区域为受偿区域、生活垃圾输出行政区域为补偿区域为原则,建立本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对补偿区域进入区属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以下简称区属设施)的生活垃圾收缴生态补偿费,用于受偿区域生态补偿工作。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适用行政区域。本办法适用于增城辖区内,包括荔城、增江、朱村、永宁四个行政街道,新塘、中新、石滩、仙村、派潭、小楼、正果七个镇级政府以及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6.人工湿地处理城镇生活污水 篇六
摘要:新疆是我国西北边陲的石油、矿产及农业资源大省,其地理位置位于亚洲中心,长年干旱、地广人稀并且有大量的沙漠地区,其中就有面积规模位于世界第二大中国第一大的塔克拉玛干沙漠和全国前十大的古尔班通古特沙漠.有大量需要进行绿化和防风固沙的区域,对于水资源需求量极大.人工湿地技术由于其低投资,出水水质好,抗冲击力强,操作简单,建造和运行费用低维护方便,氨氮去除率高,同时可使污水处理与环境生态建设有机结合,在处理污水的.同时可创造城市生态景观等特点,因此人工湿地非常适合新疆这样的地广人稀、干旱少雨的地区进行污水处理与利用.作 者:范斌 范淼 胡世琴 区伟 作者单位:范斌,范淼(新疆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胡世琴(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区伟(新疆皮山县供排水公司)
7.云南省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 篇七
2011.5.12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运行效率,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以及对其所实施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资格,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 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运行监督管理,是指对已建成运行(含试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城管、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经营许可制度。
所有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必须按照《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要求,取得《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推行城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制度。
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应通过法定程序选择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并签定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未实行特许经营的,应签定城镇污水处理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的式样、内容应符合建设部示范文本等政策规定。
第七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后,经通水调试运行(调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主要出水水质指标稳定达到设计指标要求后,建设单位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和《湖南省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对于使用国债资金、贷款贴息、财政补贴等资金建设,以及在重点流域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时应邀请上一级建设、发改、财政、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所有污水处理厂的竣工验收,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都必须参加。
城镇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备案后,运营单位应向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申请正式运行,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等相关资料。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对污水处理厂的设施水平、管理制度、水质检测能力、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和检定、处理水质、水量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在10个工作日内(自接到开始正式运行申请之日起),对污水处理厂是否达到正式运行标准进行书面批复。
第八条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正式运行后,当年内实际污水处理量应达到建成规模的60%以上,三年内达到建成规模的75%以上。出水水质必须达到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出水水质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九条实行按水量、水质核拨污水处理费的运行机制。自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行之日起,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委托具备计量认证资格的监测机构或采用在线监测设备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和处理水量进行检测和计量,相应数据应存档备查。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逐月对污水处理厂的水量、水质进行核查,出具专用报告,并根据检查报告按时核拨污水处理费。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检测项目、取样方法和频率应按照设计进水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标准(其中COD、BOD5、氨氮、总磷、SS为必测项目)执行。污水处理厂全年出水水质合格率([水质达标天数/全年正常运行天数]×100%)应达到95%以上,进水超标、不可抗力、检修的天数应除外。每天水样的所有检测项目(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均达标,当天水质视为达标。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长期低于或高于设计标准的,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可适当扣减或增加运行费用。
第十条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制定在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市场退出、临时接管或不可抗力等情况下能够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转的措施。
第十一条运营单位应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制定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和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污泥的检测数据应于每月6日前向当地污水处理监管部门报告。营单位针对进水水质、水量突变、停电、重要设备故障、洪涝灾害、火灾等突发事件制定的污水处理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应报当地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按照签订的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对城镇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弃物的,必须按危险废弃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要求在进水口、出水口、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联网。监测监控内容主要包括:水量、COD、氨氮,以及重点工段的运行情况等。运营单位应为在线监测监控装置正常使用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发现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按照国家和地方劳动岗位定员标准要求,严格控制项目人员定额,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应当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操作、水质化验等关键岗位人员岗位培训,对考核合格的,颁发城镇污水处理厂关键岗位上岗证书。
第十五条实行城镇污水处理厂经营公报和绩效评价制度。运营单位应于每年的1月底前向当地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报告上的组织机构、职工总数、处理水质、水量、运营成本、安全生产、污水处理费使用、污泥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等生产经营情况,并将有关内容在当地媒体上发布,接受公众监督。城镇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要定期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达标率、处理成本、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价运营单位的运行绩效。
第十六条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运营单位有举证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发现超标后,应及时向当地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取证核实,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实行城镇污水处理停运报告制度。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持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实施设备、设施大修、检修等,应通过调节工艺运行状态保证污水处理的规模和出水水质。对确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和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上一级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和环保部门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复。批复中应明确停运时限、分期停运、停运期间重点排污单位提高排放标准等应急措施。
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城镇污水处理监管和环保部门。恢复正常运行后,运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停运期间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当地污水处理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实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谎报运行数据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依据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给予相应处理。
对擅自停止运行、闲置或者不正常运营城镇污水处理厂,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运营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对进水严重超标导致污水处理厂瘫痪或设备损坏,无法运行的,依法追究有关排污单位责任。对不按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费,导致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不正常或停运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8.云南省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 篇八
【发布文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发布日期】2008-07-11 【生效日期】2008-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海南省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1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
已经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城镇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汇集和排放城镇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第五条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指导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运营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标准。
第七条第七条 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的监审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为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提供依据。
第八条第八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
第九条第九条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征或者免征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第十条 用水单位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的50%计收城镇污水处理费;达不到一、二级标准的全额征收。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征收。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征收。
委托代征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其代征手续费不超过2%。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由代征单位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处以应缴城镇污水处理费3倍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征收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由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拨。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水务、财政等主管部门和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
(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扩大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9.云南省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 篇九
案
市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专项整治方案
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专项方案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认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村社”活动中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的重要意义,加快城乡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二、目标任务
通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村社”活动,推动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有效处理,改变城乡环境状况,促进清洁家园建设。
三、工作内容 生活垃圾处理 在平原地区、经济较发达地区和旅游地
区乡镇、村庄垃圾处理推行“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方式。在丘陵地区、盆周山区、沿江地区和地震灾区,县域内已建有垃圾集中中转、处理设施并达到环保要求的地区,城市周边乡镇、村庄的垃圾应采用“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置”的方式;运输距离较远的乡镇、村庄目前可采用就近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方式,逐步实现集中收集、集中处理。
在民族地区生活垃圾处理推行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力争实现资源化、无害化。
生活垃圾处理工艺有卫生填埋处理、堆肥化处理、焚烧处理和多元化垃圾综合处理等。
生活污水处理平原、经济较发达地区和旅游地区的乡镇生活污水必须采用集中收集、集中处理方式;村庄分散农户以户为单位采用分散处理方式,村庄集中聚居区根据经济情况,可采用联户集中或全集中处理
方式。
丘陵地区、盆周山区乡镇所在地的场镇应集中收集、集中处理,在建设方面可采用运行可靠、投资少、运行费用低的处理方式;缺水地区处理达标后废水尽量考虑农用;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庄或居民区可采用分散、联户集中或全集中处理方式;分散农户以户为单位采用分散处理与农用相结合的方式。民族地区乡镇、村庄生活污水应以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处理。农村乡镇、村庄生活污水处理有生化处理、自然处理或强化生化与自然处理相结合等方法,有沼气池、化粪池、人工湿地等污水处理设施。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处理方式。
四、工作标准
集镇:集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必须≥70%,最低不得低于50%。集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最低不得低于50%。集镇生活污水、垃圾集中收集、运贮、处理,依法有序。
农村:各种生活污水、垃圾依法集中收贮、运输,按规定要求有效处理,不得乱排乱放。生活污水处理率≥70%,生活垃圾定点存放≥80%,秸秆综合利用率≥60%。
五、保障措施
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各乡和村,明确具体责任人,纳入对各级政府的目标考核。积极争取,加大投入 加大对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的投入,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农民对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认识。加强指导,分类治理
分类对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提出指导意见,做到因地制宜、以点带面,选择投资少、效果好、运行成本低的实
用工程。
加强督察,追究责任
【云南省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推荐阅读:
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琼府办〔2008〕46号)10-29
城镇化-云南12-22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征管范围后有关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处理事项的通知01-03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07-10
云南希望工程感谢信11-06
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云南彝良)07-01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07-25
湖北省云南省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每日一讲(2月2日)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