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工作计划

2025-01-01

烟草专卖工作计划(共14篇)(共14篇)

1.烟草专卖工作计划 篇一

2013年的专卖工作仍然要以打假破网工作为重点,内管工作不放松,队伍素质上台阶,使市场净化率得到有效提升。

(一)打假破网

长期以来,在暴利驱使下,假冒卷烟就像一颗毒瘤侵蚀着整个市场经济的肌体,有的畅销品牌几乎是以假取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对此,我们烟草专卖稽查人员,要针对卷烟市场贩假销假的新动向,在今年取得突破的基础上,重新调整思路,认真思考分析,围绕“打窝点、查网络、堵源头”的经营案件开展专项整顿活动,对重点区域、重点嫌疑对象特别是经常查获到假烟窝点的重灾区,进行有的放矢的布控排查,利用节假日、八小时外超常规巡查,寻找非法经营线索。要特别注重老烟贩及屡教不改烟贩的新动向,并密切注意他们同违法违规零售户的活动。一旦发现线索深挖细查,顺藤摸瓜,决不放过一点蛛丝马迹。

(二)制度建设规范化,保证队伍的作风性。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的约束与限制,我们专卖队伍的作风将是懒散、无任何战斗力可言。针对目前我们这支专卖队伍建设的现状,我们应该从三个方面加强制度建设,以促进队伍的进一步发展。

一方面是细化执法制度,强调执法文明化。对现有的行政执法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与细化,结合当前行政执法环境的变化,将市场检查制度、文明执法制度与岗位责任制相结合,做到定岗定位定责,具体到队员们的每一个行政执法细节,确保队员们在日常市场管理与生政执法过程中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努力提高自己的行政执法水平。

另一个方面是完善考核制度,强调工作责任化。随着队伍建设的不断深入,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造成先前的考核制度不能完全见效,必须对一些考核细则与标准进行调整与完善,以规范化、适用化为主,以可操作化为辅,这样可以使考核制度起到标本兼考,适效并存的作用,对队员可以起到规范与促动,对队伍可以起到整体推进。

第三方面是严格规章制度,强调力度深入化。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必须本着严格化的宗旨与要求,达到对队员们的一言一行,每一个工作细节、流程进行管制与约束的效果,对违规违纪的队员一律依据制度来进行处理,该辞退的要坚决予以辞退,该留用察看的坚决执行。总之,该如何处理就如何处理,这样才显现公平性,公正性,不能让制度成为“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摆设,这会让队员有一种心理不平衡的想法,进而影响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三)内管工作常抓不懈

全面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内部管理监督,既是当前的工作重点,也是今后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任务还很艰巨,把这次国家局重点抽查作为加强专卖内管的一个新起点,长抓不懈,不断深化,按照国家局、省局的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抓好内部专卖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制度措施,实现专卖内管的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对于已制定的制度措施,要在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狠抓落实,确保相关人员按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使专卖内管长效机制得以落实,使内管全员化得到有效开展,并继续按照我局林锦光局长内管工作的要求,把好八大关:一是把好问题关,做到手续完备,规范操作;二是把好需求关,妥善解决卷烟未落地销售问题;三是把好合理定量关,及时跟踪和分析,解决代购问题;四是把好交接关,把卷烟真正送到经烟户手中;五是把好检查关,比如对许可证未注销现象进行处理;六是把好管理关,解决代放点问题,建立管理监督制度;七是把好规范关,要规范退货流程,做好记录和审批;八是把好教育关,加强学习内管内控制度。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继续完善

要加强法规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和学习,内容上要突破专卖法规、行政法规的范围,全面涉及与行政执法、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要以贯标工作为契机,规范法规行政应诉、行政复议等各项法规工作的流程和工作标准;积极开展内部制度审查、合同审查和法律咨询工作,积极提高法规服务水平,逐步实现法规工作由局部服务向全局服务转变。

(五)用贯标来规范我们工作的质量管理

现阶段,我局的贯标工作已经到了第二次内审阶段,“写我所做”已经面临尾声,接下来将面临“做我所写”的阶段,这是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根本目的所在。通过了贯标认证,肯定了的是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建立,体系运行是有效的,对运行中存在问题企业具有自我完善或纠正的能力和机制。至于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之后的实施、保持、不断改进和持续改进,任重而道远。我们所制定的作业指导书符合实际,在满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还应注意两点:一是在符合实际的指导书的指引下,按照标准完成工作,即“做我所写”;二是发现文件有不符合实际的部分,要及时修改或换版,即不断改进。贯标是一场充满现代气息的深层次变革,是一场长期的战争,绝非轻而易举之事,必须花大力气,下大功夫。要搞好贯标,特别是要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行并持续有效,绝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必须强化监管,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不能顺其自然,听之任之。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应该并重而不能偏废。

(六)市场监管程度得到有效提高

我国有句古训:天下难事,必做于易;天下大事,必做于细。这句话如果用在烟草行业的市场监管上面,同样有深刻的启发意义,从目前市场状况看,卷烟市场管理更加复杂化,涉烟违法犯罪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市场监管形势仍然严峻,违法经营卷烟行为更具流动性和隐蔽性,给做好卷烟市场监管工作提出新的任务,要保持稳定有序的卷烟市场秩序,必须积极加强和改进卷烟市场监管工作。传统的粗放型管理很难适应新的要求,精细化管理是一种必要的选择。当前,要认真关注卷烟市场供需形势,及时掌握违法违规动向,做好无证取缔工作,全面落实温州市局下发的绩效考核制度,做到案件查处的积极性,保持市场监管的高压态势,着力提高卷烟市场监管质量。

2.烟草专卖工作计划 篇二

一、目前专卖管理存在的问题

虽然县级局专卖管理工作扎实推进, 富有成效, 但也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 期待研究和解决。

一是在许可证管理上, 普遍存在把许可证的办理、换发当成一项不得不完成的工作任务, 按照上级安排定期发证、到期换证, 忽视了日常的管理和维护。

二是在市场监管上, 监管的重心有所转移, 出现了从关注净化本地卷烟市场, 维护正常卷烟市场经济秩序, 向单纯地为完成违法卷烟稽查任务量转变的倾向。

三是在市场净化上, 在管理重点对象的选择上, 专卖人员下了一定功夫, 但是其中无证户偶有公开摆卖和持证户销售假冒卷烟的行为也说明, 对“三重”, 即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重点对象的检查仍不到位、力度仍需加大。

四是在案件办理上, 突出表现为对法律法规的掌握不全面, 适用法律条款不具体、不明确, 定性不准确, 证据不充分且关联性不强, 结案率还有些偏低, 案卷存档管理还未做到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五是在打网工作上, 普遍存在“重大户、轻小户”的思想, 对线索的深挖还不够, 对案情的分析还不到位, 案件经营意识还不够强, 外部联合打假机制作用发挥的还不够明显, 内部联合打假机制还没有完全运行起来。

六是在常规性市场检查上, 对APCD工作法的应用还不到位, 检查工作还缺乏针对性较强的目标, 检查重点还不够突出, 对重点卷烟零售户的检查频次还不够高, 对无证户的清理还不够彻底, 整体工作效果还不够明显。

七是在队伍管理上, 个别专卖人员思想消极, 缺少进取精神, 集中表现为“四不”, 一是不踏实, 喜欢动嘴, ;二是不务实, 工作完成的质量不以实际效果为标准;三是不认真, 工作不细致;四是不负责, 承担责任能推则推。

二、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及分析

针对以上问题, 通过综合分析, 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 思想认识不到位

个别专卖执法人员平时不注重业务学习, 学风不浓, 敬业精神淡化, 凝聚力减弱, 业务素质偏低, 在实践中对法律条文的运用把握不准, 达不到学以致用的效果。

(二) 打假破网情报信息网络不够健全

针对当前涉烟违法经营活动更加隐蔽, 网络化、专业化、团伙化日趋明显的特点, 专卖人员得到的涉烟案件情报线索常常是一些零星的、无序的线索, 一些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信息得不到及时发现、掌握和利用, 使本该受到刑事惩罚的涉烟违法案件变为行政处罚案件。

(三) 队伍建设存在滞后性

一是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二是文化结构不合理, 大专以上学历比例偏小, 整体学历水平偏低;三是能力结构不合理, 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严重缺乏;四是执法力量薄弱, 缺乏一线专卖稽查人员。

(四) 激励机制不完善

考核的方法还比较单一, 不能充分发挥具有岗位职能特点的导向作用, 不能充分激发专卖人员的工作热情, 绩效考核和薪酬福利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两张皮”现象。

三、新形势下加强专卖管理的思路建议

针对专卖部门存在的问题, 在查找根源的基础上, 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认真加以改进和提高。

(一) 狠抓市场监管, 努力使打假破网工作实现新突破

以“打假破网”为专卖工作重点, 继续加大卷烟打假力度。一是布好情报网, 加强情报信息网络建设, 为打假破网工作推进提供重要基础和保障。二是布好抓捕网, 整合内外、上下优势资源, 深化行政多部门、公安多警种的执法协作。三是布好案件处理网, 深入运用“两高”司法解释, 完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四是布好监测网, 突出对卷烟零售终端市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客户的有效监管, 突出对无证经营、流动摊贩、卷烟回收等违法行为的集中治理。五是坚持“露头就打、彻底根除”的方针, 贯彻“打假要打人”、“以人找烟、以烟找人”的策略, 切实维护卷烟市场经营秩序。

(二) 继续加大对无证户的取缔整治工作

进一步加大对乡镇驻地、城乡结合部、区域边界等重点区域的监管力度, 切实维护好卷烟市场经营秩序。一是做好市场的摸底排查。专管员要对辖区内的无证零售户进行全面的摸底排查, 并及时掌握无证户的动态趋向。二是加强法律宣传。专管员要加大对无证零售户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力度, 对于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条件的无证户, 要及时进行办理。三是与相关部门合作开展集中治理。积极与工商、公安等部门协调, 形成“联合执法、共同治理”的格局。

(三) 强化专卖执法联合办案工作

立足现有工作基础, 必须建立协调、长效、高度统一的案件处理及运行机制, 形成有效的打假破网合力。一是通过召开定期例会、联动例会, 及时针对有价值的线索认真研讨, 有效锁定涉案人员和固定证据。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公安、烟草部门从不同层面发挥各自职能优势, 挖掘情报信息来源, 做到信息资源共享。三是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与引导的作用, 为卷烟“双打”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 提升专卖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要坚持“全面执法监督, 规范权力运作;在岗继续教育, 提升综合素质”的原则, 不断加强专卖执法队伍建设, 促进烟草专卖管理上水平。进一步强化人员的教育与培训, 提高思想认识和能力。制定烟草专卖管理人员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实施方案, 把专卖管理人员作为重点普法对象进行常规化教育培训, 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

3.我国烟草专卖法律制度的反思 篇三

关键词:烟草专卖;律制度;反思;重构

《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是我国关于烟草专卖管理体制的纲领性法律文件。随着中国经济转型,我国烟草专卖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已势在必行。改革我国烟草专卖制度自身及外在法律因素两方面内容,改善我国烟草现行的垄断经营体制,促进我国全面实现法治化进程。

一、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法律特征

1.特殊的管理体制

依照《烟草专卖法》规定可知我国烟草专卖管理体制为双重领导,但以垂直管理为主。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按程序行使烟草专卖管理职能,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当地政府对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主要为指导性功能,并非起主导作用。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统一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按照地域划分,按垂直管理级别行使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利。由此可知,在我国特殊的烟草专卖管理体制下,国家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烟草行业情况进行宏观的监督、管理,其下属机构依据相应级别,执行本辖区烟草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2.垄断性的烟草经营模式

国家专卖、完全专卖是我国当前的烟草专卖制度的重要特点。国家通过行政手段行使烟草专卖经营权和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权,并且国家指定特定的机关从事烟草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他任何个人及法人组织未经许可,严禁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垄断经营模式。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与当前我国国家政策存在的突出矛盾点集中在烟草专卖制度的垄断性。

3.广泛的烟草专卖范围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排他性、独占性,并以国家为管理主体的烟草专卖形式,因此烟草行业的纲领性法律文件,《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专卖的对象进行了全面的概括。烟草专卖制度对烟草本身及其相关产出品,生产卷烟所需的烟草机械和烟用辅料实行全面的垄断经营,并且通过严密的烟草行政许可,对这些专卖品的生产环节到销售环节严格实行垄断管理。

4.以法律形式确定垄断经营管理模式的合法性

烟草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吸食易上瘾,且对身体有害,但又容易使消费者消费上瘾,因此国家为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以法律的形式做出规定,对其实行专卖。烟草专卖的具体内容由国务院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权威性的法律规定。

二、我国烟草专卖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烟草行业监管主体混乱

职责不清主要表现为烟草专卖行政部门在打假、打私方面主体资格不明,有关烟草的管理权限存在交叉、错位,形成管理上的真空,如《烟草专卖法》第四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烟叶和卷烟产、供、销全权管理。在卷烟流通环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批发环节,以及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商户进行管理,可以对无证商户进行检查,但是无权处罚。

2.权责不明,监管缺失

我国烟草专卖体制是国家垄断、完全垄断的模式,而且在管理上实行垂直管理,同级行政管理部门无法对其有效监管。因此,容易导致行业内部不规范问题的发生。一方面,由于烟草专卖企业本身的组织机构存在主体混乱不清的问题,集行政管理者与企业经营者的角色于一身,既要追求高额利润,又要时刻监督规范自己的行为,这就会导致烟草企业在利益面前,会对自身监督自身不严,包庇自己的不规范行为。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烟草专卖这一特殊体制,国家针对这一体制进行监管的相关法律尚不健全,一旦烟草行业内部发生违法或者不规范行为,相关法律的震慑性作用不够强大,而且外部的监管措施也难以到位。

三、我国烟草专卖法律制度的建议

1.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的完善

结合烟草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当前还存在如下问题。第一,零售户经营行为违反《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如有些零售户在商店停业期间,未及时按规定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歇业许可,商店更换法人时未及时注销旧的零售许可证,还有的零售户甚至非法购买其他不属于自己经营范围的烟草制品。造成这些情况发生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部分零售户守法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原因是由于专卖管理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对零售户进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第二,对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管理滞后。当地烟草专卖主管部门为零售户办理零售许可证后,对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管理工作比较粗糙。专卖执法人员有时因人情关系等因素,不能及时掌握零售户的停业、歇业、恢复营业、注销等情况,不利于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对零售户的集中管理。第三,各地区烟草专卖管理系统建设使用情况差别很大,未达到统一、高效管理的目的。

2.我国烟草专卖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完善

我国烟草专卖制度具有国家垄断、完全垄断的特性,而这一特性是把双刃剑,在一定程度上可促进我国烟草行业的稳定发展,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但从长远利益看,将不利于我国烟草行业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胜出。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部分,只有使烟草专卖制度与其协调,才可保证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平稳发展。《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这条规定否定了某些烟草商业企业为提高销量,将畅销卷烟和滞销卷烟捆绑销售的行为。捆绑销售会导致零售户为购买到畅销卷烟而同时被迫接受滞销卷烟,侵害卷烟零售户的利益。因此需要《反垄断法》对烟草行业这种行为进行进一步详细规定,限制其可能造成的不公平竞争。《烟草专卖法》为特殊法,《反垄断法》为一般法,因此,两者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使用《烟草专卖法》。

3.我国烟草税收制度的法律完善

烟草行业的发展常常受财政体制、地方利益的影响。地方为了本地区的税收,搞地区封锁,限制竞争,以致专卖管理失控,与统一的市场经济格格不入。为了打破这种局面,完善税收制度势在必行。改变中央和地方提取烟草税收的比例。在中央对地方的烟草税收进行财政返还时,适度减少或删除对地方的财政返还,严格税收征收程序,这样地方政府在烟草税收中无利可图,必将消除地方的行政壁垒行为,减少地方争睹盲目支持当地烟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造成资源浪费,这样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有利于烟草市场的统一、规范、公平发展。

4.烟草专卖工作汇报材料 篇四

1月13日市局专卖会议后,我局党组首先召开了专题会议,并对专卖会议进行了传达,根据会议要求进行了安排部署。今年总体思路是以内管工作作为出发点,延伸开展监督卷烟规范经营、专卖市场监管和零售户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一、内部监管

根据国家局下发的《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和市局领导讲话,对今年内管工作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重新制定了方案、制度和考核办法,已上报到市局。

日常监管工作已有条不紊的开展,对客户经理的监管采取了每天调取货源分配计划,对可疑品牌、数量进行询问。对已形成的订单分重点品牌根据该户的地域、消费环境进行跟踪回访,需要入户实地核查的一定入户。对送货员的监管采取了由稽查员每天在进行日常工作中跟踪进行询问,尤其是农村边远小户,发现问题及时填写信息反馈单反馈到内管科。通过前一段的监管,4月份我县没有月销量超千条的零售大户,但送货小票不粘贴、保存不齐全、送货员未签字问题太严重。

二、市场监管

一是对稽查队的日常工作按照考核办法进行了细化,对走访线路进行了科学调整,日走访线路分上下午、远近搭配,每周分4个正常

走访日和一个机动日,机动日工作重点是对本周发现的重点户、违法户进行回访检查;日常检查内容增添了按守法户、违法户、无证户、卷烟经营大户等分类监管方式,每个队员有自己辖区的分类监管档案。同时对串码烟行为和小户替大户订烟行为进行说服教育,我局计划截止到6月底,以后出现串码烟行为按未在当地批发企业进货行为进行处罚。

二是加大卷烟查处力度,1月10日,我局与www烟草联合破获了一起跨省售假案件。因当时实际控制案件证据数额较少,为了加大查处力度,与www烟草协商后,由www公安局立案查处,经审查涉案人员20余人,主犯已报捕,网上追逃1人,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由于一季度受罚没票据的影响,我局卷烟查扣数量较小,从5月份开始加大了任务数量,今后陆续将潜亏数量赶上,力争年底超额完成。5月份目前已完成真烟48.8条,假烟12.3条,所查扣真烟大部为山东卷烟。

三是错时工作制从1月已正常开展,三个稽查中队轮流值班,并确定了值班负责人,对值班要求做了详细规定(1、值班期间的管辖范围为全县境内,2、重点监管区域是边缘地区,3、重点监管对象是有违法记录和有倒卖能力的大户),通过此项工作的开展,有效遏制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零售户管理

按照市局专卖工作会议要求,会后我局立即开展了零售户摸底统计工作,目前我县有效零售户21315户(商场类11户、超市228户、食杂店2945户、便利店41户、娱乐服务业4户、烟酒商店78户、其他8户),有证无照94户,有照无证12户,无照无证25户,上述三类分别进行了告知和警告。上周(5.12)开会已做了部署,本周与工商部门联合,举行一次大规模的无证经营清理活动。计划今后每季度与工商部门联合清理一次。

由于城市建设,县城拆迁较频繁。目前,凡经营地址发生变动或找不到门市经营地的,不论申请与否,一律做了停业处理,防止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四、队伍建设

一是强化了执法责任意识,4月末,组织全体专卖人员针对“六条禁令”开展了一次执法人员自查自纠活动,召开了座谈会,在自查中,要求勇于面对现实,敢于正视不足,不怕揭短露丑,找准突出问题对照整改,每人撰写一篇自查自纠整改报告,从根本上杜绝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发生。

二是按市局要求,组织开展“准军事化管理”活动,按计划本周(1.16—5.20)再利用每天下午进一步组织实施,在市局要求的基础上,我们增添了专业科目,如常用法律法规条款背诵和日常规范用语。本周活动结束后逐个进行考核。

五、下一步工作重点

1、紧紧围绕“卷烟上水平”积极探索寻求新的监管模式。

2、联系工商部门,对有证无照、无证无照做好清理活动。

3、多渠道深挖线索,破获网络销售真假烟案件。

六、建议

5.18年烟草局烟草专卖工作总结 篇五

年烟草局烟草专卖工作总结2010-06-27 22:42:10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2009年烟草局烟草专卖工作总结2009年烟草局烟草专卖工作总结(2)

2009年烟草局烟草专卖工作总结

××区是××市委、市政府所在地,是全市政治、经济、文化、信息的中心,全区国土面积2167平方公里,所辖20个乡镇、办事处,总人口万人。长期以来,在市局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紧紧围绕国家局和省、市局的安排部署,切实践行科学发展观,以《烟草专卖法》为行为准则,以××烟草企业提出的“合力图强 道通自远”企业文化主体为行动指南,以更强的政治责

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努力抓好“两烟”生产、经营。提出了“提高标准、自我加压、负重奋进、敢为人先、勇争第一”的理念和“快办事、办好事”的共同行为准则,竭力为××区的“两烟”生产、经营健康发展作出贡献。2009年全区种植烤烟万亩,收购烟叶23万担。现有持证卷烟零售户2137户,全年销售卷烟万箱。成为了全市烟草商业系统的旗帜和窗口,为企业和地方经济的腾飞作出了积极贡献。现将我区二oo九年的专卖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优化流程、强化机制,认真开展市场管理及案件办理工作

1、全面推进卷烟市场管理,实行市管员检查、中队日常检查、大队日常检查相结合三级检查制度。即:中队市场稽查员,以二人形成互助执法,每日根据中队安排的市场稽查任务,开展工作,每天每人检查户数,农村不低于20户,城区不低于30户,填写市场管理检查记录卡。中队队长、副中队长根据每

日安排的市场稽查任务,巡回各稽查互助组进行检查核实,填写检查记录表,除本人签字认可外,还需所管乡、镇街道的市管员签字认可,同时,据实填写检查情况,存在问题的,及时填写整改通知,并纳入中队责任制考核。在此基础上,稽查大队市场管理员根据各中队每旬上报的工作计划及每日市场稽查安排,不定时、不定点对各中队市场稽查工作情况作检查,指导记录,根据各中队的工作安排进行实地检查,填制市场检查记录表,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下发整改通知,纳入对中队的责任制考核,每月提供市场检查记录,并将各中队的检查情况汇总上报。

2、加强与卷烟零售户的服务与沟通,实行双卡走访工作制

工作方法流程是零售户服务卡,存放于零售户门市,每日由市管员检查零售户时填写相关内容保存于零售户处,并与市管员填写的市场检查记录卡相对

应。提供中队、大队的检查依据。中队、大队检查时,根据市管员提供的市场检查记录卡的时间、检查地点、检查内容,实地检查零售户户籍双卡档案,对照零售户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以此考核各市管员的日常市场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同时也是考核各中队对市场管理工作是否督促到位、考核到位的依据。

3、建立诚信等级管理档案,加强对零售户的管理

今年2月,进一步建立健全了零售户诚信等级管理档案、违法经营户台帐,零售户编号录入电脑,实行痕迹管理。按季度对零售户进行专卖管理诚信等级考核升降管理,建立对零售户专卖管理工作台帐,作为对零售户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的痕迹资料管理。

4、强化专项治理力度,开展市场清整行动

在专项治理方面,组织公安、工商、烟草专卖及相关乡镇、办事处共同参与,开展了春节期间市场清整专项行动、“风

暴”十号、十一号专项行动、卷烟市场专项检查行动、查处打击市外卷烟非法流入专项行动。在每次行动中,均按照市“两烟”打假打私工作领导组的相关要求,拟定行动预案、成立行动领导组、召开战前动员大会,对专项行动的开展作动员、对行动作具体安排、对工作纪律作强调。并按照行动预案要求,建立完善了稽查、堵截、巡查工作机制,紧紧围绕清理整顿卷烟市场,查处无证照经营卷烟和经营假、私、非卷烟行为,打击制售假冒卷烟网络和经营非法卷烟网络开展工作,通过切实加强区内涉烟物品储运、销售等相关环节的内部监督管理,有效地切断了违法犯罪分子非法获取烟草原辅材料的渠道。

4、加强执法打击力度,认真查处违法犯罪案件

今年以来,全区公、检、法、工商、专卖及乡镇密切配合,紧密协作,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积极开展“两烟”市场清整和打假打私工作。共出动人员1400余

人(次),印发传单、通告各2200多份,装备宣传车录音广播宣传90多车(次),在市场清整中,全区共查办简易程序案件304起,没收假烟条。清理取缔无证经营户79户。共查获一般程序案件67起,查获国产真烟条,案值万元,罚款万元,没收假烟条,案值57余万元。

6.烟草专卖科工作自查报告 篇六

专卖科“二三五”教育活动第二阶段总结按照市局、区局关于开展“二三五”主题大讨论活动的安排,专卖科认真组织召开了讨论会,深入开展了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了自查和互查,发现了工作中存在问题,为有效避免问题和矛盾的影响,经全体专卖人员认真讨论并汇总,研究制订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整改。现把前一阶段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全体专卖人员努力提高学习积极性,不断增强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做好模范带头作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以人为本”,“统筹兼顾”这一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积极主动、全面系统地学习,把主题教育的成果转化到实际工作中去,转化到每一个行动上来,用强大的理论基础来指导工作实践,不断探索工作新思路,寻求工作新举措,解决工作新矛盾,加快建设“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烟草。具体措施是:专卖科在前一阶段的工作中,通过定期培训,执法证考试,职业技能鉴定和技能竞赛等多种手段搭建学习的平台,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实现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在培训方面达到每个专卖人员培训课时不少于40个课时的要求。在内容上,我们在提高专卖人员的市场监管,真假烟鉴别水平,案件侦破技巧,内部专卖监管技能上下功夫,切实提高了专卖管理人员的职业技能。二.专卖科在日常工作中,更加注重过程管理和细节管理。

7.烟草专卖工作计划 篇七

关键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经历近两载的修改完善,融入了国家法制建设的新要求、行业发展环境的新变化和法学理论的新成果,卓有成效地完成了对原3号令的修剪和增补。新程序规定一方面继承了原3号令的精华、肯定了行业执法实践中总结的成果;另一方面厘清了实践中的一些疑惑和误解,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提出了新要求,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提出了新思路。

一、简易程序的新要求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于案值较小、案情简单、证据确凿的案件,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新程序规定专设“简易程序”一章,凸显出对简易程序的重视。新规定在增加款项明确适用条件、细化程序要求的同时,简化了实践操作,取消了原3号令对执法人员数量的限制和“收集必要证据”等的要求。尤其是对证据要求的修改,使简易程序适用起来更为灵活。违法事实证据确凿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必要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与行政处罚。而在当场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往往无需“查明”违法事实,因为他们恰恰亲自看到或感知到了案件事实,当执法人员将其所“看到或感知到的违法事实”按要求全面地记载于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该决定书便是证明违法事实最强有力的证据。况且,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往往难于收集,即便引进先进技术设备,通过现场录音、录像、鉴别等手段收集证据,也会由于效率等问题变得难以实施。因此,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严格按照新程序规定的要求,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罚款缴纳的方式及期限、救济的途径及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及地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等内容,并由被处罚人当场签字、认可。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新程序规定第1 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并非满足这一条件的所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都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罚没卷烟管理办法》(国烟专【2007】413号)的规定,涉案卷烟必须进行真假鉴别和卷烟质量检验,这使所有涉及卷烟的案件不可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简易程序自然无从适用。

二、先行登记保存的新做法

先行登记保存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重要的证据保全措施,尤其是对于市、县一级的基层执法单位,其行政处罚案件主要集中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专供出口的卷烟”和“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等案由,先行登记保存更是必不可少的取证手段。然而《行政处罚法》和原3号令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规定很粗范,给执法实践带来困惑,造成了不同的理解和做法。新程序规定为这些困惑“打开一扇天窗”,它一方面细化了先行登记保存的程序,另一方面明确了后继处理措施,这对执法实践的指导意义重大。首先,先行登记保存期限内对证据采取的处理措施仅限于四种,即采取复制等措施进一步保全证据、送交鉴定、移送、不予处罚并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这意味着其它处理措施都是违法的,为执法实践中存在的“连环先行登记保存”现象(即,先行登记保存期满时,做出“继续进行登记保存”的处理决定,以此变相延长保存期限的做法)画上了句号。其次,采取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的,相应的保全记录应入处罚卷。第三,送交鉴定的处理蕴含三层含义:其一,被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证据必须在7日内送检;其二,“及时送交有关机构鉴定并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即可,换言之,在7日期限届满时,对于按规定抽样送检的物品外的其他被登记保存物品,不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而是告知当事人所需时间即可;其三,告知的鉴定时间届满时,处罚机关必须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做出实质性的处理,即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或者发还、或者根据不予处罚决定予以返还。最后,对于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当事人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据此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实践中的另一个难点是保存地点问题,对此法律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其实“原地封存”和“异地封存”都是合理的保存方式。一般情况下可以采取“原地封存”的方式,但如果被查出的单位或者个人可能隐匿、转移、毁损或者变卖证据的,则应当采取“异地封存”的方式。有观点认为“异地封存”使先行登记保存无异于扣押,实则不然,先行登记保存与扣押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作用、时间以及法律依据均不相同,因而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强制措施。“异地封存”是实现证据保全更有效的方式,尤其是在基层执法实践中,由于封存手段简单(一般采用张贴封条的方式)、被查处的卷烟数量普遍较少等原因,“原地封存”往往难以起到保全的作用,因此“异地封存”无疑更适合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执法实践。

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新种类”

行政处罚是一种惩戒方式,其目的在于使违法者的权益受到减损。《行政处罚法》第二章对这种惩戒方式的种类及其设定有明确的规定,其中被《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有四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新程序规定又明确了一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种类,即“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此前,对“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属性问题具有不同的理解:一说认为“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是针对行为能力采取的行政措施,不同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后者针对的是一纸证件,二者对象不同,因此“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是行政处罚;另一说主张对法律属性分析不应局限于字面,应当从其实质内容中寻求解释,认为“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属于行政处罚。新程序规定使关于“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法律属性的争论尘埃落定,明确规定“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属于可以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种类,这一规定既符合法理又切合实际,对执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方面,新程序规定对“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定性符合行政处罚的法理。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对象为已经合法取得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市场主体;它的适用条件是行为者实施了特定的违法行为(即《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16条、第68条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的行为);它的惩罚方式是剥夺违法者的“市场准入”。由此可见,“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完全符合行政处罚的法律特点,是对违法者的法律制裁手段,是对被处罚人权利的剥夺,因此“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理所应当是一种行政处罚。

另一方面,将“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定性为行政处罚切合行业实际,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行政处罚是一种对被处罚人合法权益构成最大威胁的行政行为,因此被苛以诸多程序限制,包括管辖、立案、听证、执行等专门的程序要求和“以事实为依据”、“查明事实”、“证据确凿”的严格的取证要求。而普通的行政措施则不必执行如此繁琐的程序。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把严重剥夺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措施定性为行政处罚,能够借行政处罚程序之力,严格执法、实现自律,以提高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减少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案件,提高行业的公信力,实现“两个至上”的价值追求。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新内容是行政法理论成果的体现和行业实践要求的反映,要从这两个方面去理解和把握新程序规定,以新的思路为指导,按照新的规定来实践,才能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作为行业规范自律的标兵。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0年第12号《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8.烟草专卖打假经费内部审计之我见 篇八

一、审计发现的四种问题

(一)充分使用报销限额,有套取经费之嫌。

表现手法是:以不合理发票在“专卖打假经费——人员经费”科目中列支。根据烟草专卖法和相关文件规定:50 000元以上大案、要案,本地的可以报销3 000元;路上查获的,可以报销1 500元;小仓库、小窝点案件,可以报销800元。为了逃避制度的监管,有些县局在报销专卖打假费用时,都是按2 990元/件、1 490元/件、790元/件等标准报销,并且后面所附的原始发票都是好几十张连号发票;有些地方所报费用超过烟草专卖打假经费正常使用范围。

(二)协办经费发票不规范,有虚列开支可能。

表现手法是:以不合法票据在“专卖打假经费——协案费”科目中列支。烟草行业虽然是实行专卖专营,但在执法过程中权力相对有限,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取得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的协助配合。这就需要烟草专卖局付给这些部门协助办案经费。据统计,协同办案经费占打假经费的比例高达77%。而这77%中,有82%的票据不合法,协同办案部门提供给烟草专卖局的报账票据大多是只能用于其内部结算的资金往来票据。不能作为企业的报销单据。更槽糕的是,这些资金往来票据在企业进行税务清算时,税务部门不予认可,还须纳税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再次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三)举报奖励发放不规范,真假难以辨别。

表现手法是:在“专卖打假经费——人员费用”科目中列支案件举报人员的举报费。这些费用,都是以案件举报人员的名义,用打白条的方式对耳目人员的现金奖励。审计人员过问该项费用时,办案人员以替举报人员保密为由拒绝提供真实材料,使审计取证受到限制,打假费用的真实性难以得到保证。

(四)招待费列支不规范,经费核算不准确。

有些单位,对打假过程中在单位食堂招待的餐费,本应列入“专卖打假经费——人员费用”科目中,结果为了不超过案件规定费用标准,核算时将其列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或“员工福利——食堂费用”中,不利于公司对打假经费的管理与考核。

二、应采取的对策及审计建议

(一)形成审计新常态,刻不容缓。

烟草专卖打假经费是指用于打击烟草制假、售假活动的专项费用。它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企业自有资金。二是中央财政安排。其使用范围主要有九项:一是给案件举报有功人员的举报费;二是鉴别查获卷烟真假时发生的检验、检测、取证费;三是对查获卷烟的搬运费、运输费、仓储费、销毁费、场地费;四是打假中需用到的专用器具、器材费、取证设备费;五是人员费用;六是付给外单位相关部门如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管理局等部门的协同办案费;七是对办案有功人员的奖励、人身意外保险费;八是专项宣传费;九是经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的其他费用。

对这两部分资金,都要实行内审的全过程监管,做到不留死角。同时,将财务收支审计与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专卖打假经费管理专项审计结合起来,做到信息共享事半功倍。

(二)内查外调,审阅结合。

开展烟草专卖打假经费审计,不能简单停留在财务审计层面,应该结合分析打假案卷进行。报销打假经费,既要有合法完整的票据,还要有充分证据支持的发生事项。它们既是因果关系,又有逻辑联系。如审核举报费时,支付凭证后面必须要附有案卷,案卷包括举报记录表、立案报告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卷烟真假鉴别报告、估价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有相关领导签字的审批文书等。如果以上要素缺失或自相矛盾,则应该加大审计力度。

当审计取证不充分时,审计人员还应走出去,走访协助办案的公安部门,走访开具相关发票的税务部门,走访涉案的卷烟经营户,把问题查个水落石出。

(三)优化队伍,形成合力。

对烟草专卖打假经费进行审计,光依赖现有的内部审计队伍,是远远不够的。国家烟草专卖总局要求:地市级审计人员至少要有3名专职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多配,烟叶种植多的地方应增配审计人员。

目前从事专门内部审计的人员地市级大多1~2名,从业人员的专业背景大多为财务会计专业。人员偏少且结构单一现象是全国烟草内审的现状。为此,扩大并优化内审队伍,是各级烟草专卖管理局的当务之急。

解决这个问题的渠道有三条:一是适当增加内审编制,将法律、计算机、造价工程、金融等专业的人员充实到审计队伍中来。二是加大对现有内审人员的培训力度,将现有的财务内审人员打造成精通财务审计、熟悉烟草专卖业务流程、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一专多能的新型复合型人才。三是审计人员自身要勤于学习,善于总结。我们的很多审计项目,都聘请了中介机构中的专家参与。比如,我们对涉及基建方面的审计事项,都会聘请社会中介咨询机构进行专业咨询把关,我们审计人员要在与这些专家的工作接触中学习他们的专业知识,在不同的审计项目中总结经验,以丰富自己的业务知识,增强自身的业务能力。

(四)我们应加强对举报奖的审计。

1.《审计法》规定:审计内容是被审计单位的全部财政财务收支,没有例外的事项。同时也规定了审计人员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也就是说被审计单位涉及秘密的财务收支业务也是审计的内容。

2.放弃审计只会带来更大的审计风险。今后,我们打假的力度会越来越大,这项支出的金额也会随之增加。如果我们以对举报人保密为由,或审计人员为规避审计风险而放弃审计监督,难免会产生以“举报奖”为名,给内部人员发奖金和用于不合理支出的现象。

9.烟草专卖局专卖工作会议简报 篇九

为了进一步深入专卖管理工作,2011年4月21日上午10点,县局在三楼会议室召开了专卖工作会议,县局局长、分管专卖副经理,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各稽查中队,5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县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主持。在会上,曾中林局长总结回顾了2010年专卖管理工作,并对全县2011年专卖管理工作作出了全面具体的安排部署。一是要始终保持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高压态势,继续加大打击力度,把打击非法涉烟网络放在突出位置,完成打网工作任务;加强市场监管,不断提升市场控制力和规范率,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二是要继续深入推进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保障依法生产经营。要健全长效机制,严格流程规范,提升监管水平,突出重点环节,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考核检查,确保监管实效。三是要全面深入专卖基层和队伍建设工作。要全面深入推进专卖基础创优活动,加强队伍建设,通过强化专卖人员学习培训、作风教育、工作创新,提升专卖人员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提高队伍履职能力。四是要努力推动专卖基础管理工作上水平。要切实抓好专卖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加强证件管理,依法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全面加强专卖信息化建设,努力提升综合管理水平。五是要进

一步加强专卖内管长效机制建设,重点探索内部专卖管理监

督的长效机制建设的新思路,切实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体系,确保权力规范运行。从系统实际出发,重点完善决策、执行、操作三个层面的制度机制,建立健全管理监督的领导机制、工作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实现对“两项工作”的全程监管、实时监管和有效监管。

分管领导就 2011年专卖工作提出了两点具体的工作要求。一是各稽查中队辖区内重点嫌疑户、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卷烟零售户进行反复检查,大力开展取缔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动,严厉打击名烟名酒店、宾馆饭店、娱乐场所销售假冒商标卷烟、走私卷烟,严查物流公司、货运站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行动,提高我县卷烟市场净化率和控制力;二是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加强烟草专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烟草市场清理整顿协作机制和行政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促进执法资源合理整合,发挥联合整顿的强大威力。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禁简单粗暴执法,强化安全意识,制定安全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10.烟草专卖工作开展情况汇报材料 篇十

一、许可证办理情况

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方面,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是坚持执行##年合理化布局听证内容要求和办理时限审批、核准等方面的承诺内容进行公告,制度上墙,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二是强化专卖服务中心窗口建设工作,把法律法规咨询、群众投诉和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核准等项目纳入县局专卖服务中心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实现“阳光”操作。1-5月份,共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44户,注销156户,停业1户,延续115户,现共有持证户1107户,其中城网375户、农网732户。

二、案件查处情况

1-5月,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积极加强城乡市场的日常市场检查,并联合公安、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县城区及各乡镇集贸市场, 开展日常及节假日市场检查。全县卷烟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共出动车辆150辆次,人员720人次,检查个体工商户2400余户次,检查流动摊点350余个次,查获涉烟违法案件20起,已结案件6起,查获涉案卷烟19.76

件,烟丝0.6吨,案值6.25万元;公安机关刑事立案2起,其中,立案“2.13”非法经营卷烟网络案件一起,目前案件第一阶段初查涉及2个省,6个州市,21个县区,查及涉案金额1亿3千万,涉案上线4人、下线人员30余人;查获非法运输烟叶案件1起,查获烟叶12.38吨,刑事拘留2人。

三、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上半年,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突出信息化监管手段,采取实地走访与电话询访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按照《云南省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流程规范》和《普洱市“两烟”生产经营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开展工作。一是根据《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报告制度》,内管部门按月审核“两烟”生产经营部门报备的月工作报告和备案审查表,共审核工作报告35份,备案备查表35份;二是充分发挥信息系统的功能,对卷烟营销从计划、订货、到户确认、促销活动、烟草专卖品包装物等各环节,烟叶生产经营从计划分解、合同签订、籽种使用、育苗(供苗)、剩余烟苗销毁、清塘点株等各环节,全过程进行监管。1月至5月,县局专卖内管人

11.烟草专卖工作计划 篇十一

关键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问题及对策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指国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构颁发的,准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从事有关烟草专卖品零售经营的证明文书。具有证明力、确定力和约束力,对零售客户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一经授予不能随意进行变更。

这种特殊的法律文书在进行使用的过程中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也就是对许可证进行后续的监管工作。

在实际的实践过程中,许可证应当将后续的管理工作作为日常工作,但由于经济发展、现行制度、基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等

因素,导致零售许可证存在着“重许可、轻监管”、“只进不出”的现象。

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意义

我国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8条中对后续监管工作进行了相对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要遵循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规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与现实中是否一致;零售许可证进行注销或者变更等过程在执行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以及其他主管部门需要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项目。在这其中尤其要注意的是,登记的情况和实际的情况是否相符及许可证停歇业手续是后期监管工作易出疏漏之处。现在后续监管中出现的证照不符、人证不符、证址不符、“睡眠”户等现象都是后续监管不利造成的。因此,对许可证进行后续的监督和管理对于烟草行业的整体管理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与此同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一项许可,是珍贵的资源,后期的监督和管理能够通过对“睡眠”户清理而将空间释放出来,将资源分配给其他符合相关条件并且有需求的零售户,对烟草的零售点进行合理地分配,为消费者和零售户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加强后续监管也是维护市场稳定,建设零售终端的重要手段。违法者倒卖“假私非”卷烟,也是通过零售户将非法的卷烟销售出去。所以,要对后期的监督和管理进行加强,从根本上落实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对市场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最终达到净化市场的目的。

2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践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

2.1 登记信息不符

2.1.1 证照不符

通常是亲属或者夫妻间共同进行商店的经营,但是在各种原因的驱使下许可证与工商照并不是相同的经营者,在进行重新办理许可证以便保证证照的统一时,往往受到合理布局的限制,不能满足办证需求。对工商照进行重新办理,更是涉及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和手续,费用和手续都十分庞大和烦琐,一般此种情形零售户就维持证照不符,继续经营。

2.1.2 人证不符

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许可证导致人证不符。现实中,一些商铺的租赁者为了将租金进行提高,在进行许可证的办理时使用自己的名字,再将证照和许可证一并出租供人使用;或者是前一个承租人办理的零售许可证,退租后没有注销,直接给后一个承租人使用。

2.1.3 证址不符

零售户受拆迁、房租到期等因素的影响,不得不将经营处进行转移,而新的经营地址并没有经过许可证的核准和登记。还有一些零售户为了招揽生意,将卷烟的销售推出店门进行销售,即跨槛经营,也是导致证址不符的原因之一。

2.2 “睡眠”户问题

一些山区的零售小户因销路不畅、无能力经营等原因,长期不正常营业,订购卷烟量小,每次订购卷烟后立即出售给周边零售户或者烟贩。甚至,有些零售户已经不再经营卷烟,但不办理停歇业手续,占用合理布局的零售点,浪费市场资源。

以上可以说是后续监管中存在问题的表象,究其根源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没有完善的退出机制。

退出时过于随意,未进行申请的提交。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四)规定,原许可证审批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注销持证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停止经营业务1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办理了停业手续、停业期届满后未申请恢复营业的,经发证机关公告3个月后未申请歇业或申请恢复营业的。许可证的持有人若要停止业务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歇业或者注销申请,主动进行歇业、注销无疑是最好的退出管理途径。在实际情况中,除了零售户不了解政策,还有就是由于手续烦琐等原因导致零售户不情愿进行歇业手续的办理,申请与否在零售户看来并没有较大的差别,因此零售户也就在未提交申请的情况下随意对商店进行停歇业。

退出时不履行程序,出借转让。随着近年来规范管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地区接近饱和,含金量提升,有些持证户即使不再经营卷烟也不履行注销、歇业手续,反而用来出租出借谋取利益。在实践中,存在较多的非法租借和买卖许可证的现象,俨然已成为普遍现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这个条款可以说是对于这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但是实际的案件处理当中,却容易出现“取证难”的现象。

3 对后续监督管理工作的加强对策

3.1 加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的认识

行动的先导是思想,若没有到位的思想,那么必然无法进行得力的监督和管理。若要改变这种现象,就必须进行多种层次和途径的宣传和教育,对思想进行统一和提高,如此才能够将专卖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思想认识进行提升,才能够发挥专卖许可后续监管的功能,才能有力保障专卖法规的贯彻落实,从而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进行有效管理。

3.2 创新工作方式,提升后续监管时效

目前北京地区利用“APCD”工作法开展网格化市场监管,对零售户许可证登记信息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其中关于亮证经营问题已经纳入日常监管的考核中,零售许可证的新办核查等信息也同步到PAD端,初步实现零售许可证监管数字化。笔者认为,证件系统中的预警信息也应同步到PAD端,比如一年未进货的预警、停业到期的预警、延续到期预警、六个月未开展生产经营等相关预警信息。毕竟市场监管员是最深入一线的,后续监管不只是证件管理员的工作,更是市场监管员的职责。只有将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信息同步给一线的同志,才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监管实效。与此同时,还应当对监督考核进行加强,将后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归入到基层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当中,对范畴进行明确规定,使得人员能够对后续的工作持有积极主动的态度。

3.3 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加强后续监管

烟草基层单位应当对相关的法律赋权进行充分地利用,在进行许可证的审批和延续办理时,可以根据客户的类型进行期限的设置,按照类型的区别设置不同的证照有限期。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许可证的最短期限进行明确规定,仅仅规定了五年的上限,这也说明了各级行政部门在进行许可证的审批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自由裁量权。在进行新办许可证的审批过程中,可以依据具体的情况将有限期设置为半年或者一年,并根据实际的卷烟销售情况或者结构组成等进行分析,若经营情况良好,延续时再给予较长时期的有效期。同时要充分发挥延续的审查作用,对于不具备经营资格或违法严重的不予延续。

3.4 健全零售许可证退出机制

3.4.1 注重零售许可证后续使用的宣传

加大对持证户关于零售许可证使用的宣传,利用日常走访或微信等电子平台,以案例、漫画、法律条款等形式进行宣传,促使持证户按照程序进行停、歇业、注销、新办等。

3.4.2 合理给予新办

在实践中,持证人的亲属或者配偶等在原有的经营地址继续进行烟草行业的经营需要向许可证的发放部门进行新办申请,原发证机关可以秉承退一进一的办理宗旨,将原许可证进行注销后,对新办处理予以优先,提高效率,尽量减少零售户损失,同时也提高零售户歇业办理的积极性。这种方式在北京个别区县局已经纳入合理布局规定中,实施过程中针对原持证人和现经营人的关系进行了甄别,防止了滥用。

3.4.3 善用法律条款,细化操作程序

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涉及方方面面的内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对此做出了许可的规定,如规制许可证违法违规行为的第45条,对停歇业做出规定的50-52条,可撤销、注销的第46-49条。这些法律条款在后续监管中都可以使用,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对零售许可证进行撤销、撤回、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案例少之又少。究其原因是没有细化、明确的操作程序,各基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怕出问题、不敢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5条对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这些情形引发的后果有两种,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是行政管理手段,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是行政处罚手段,两种严厉程度相差甚大,给予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管理实践中,已关门停业或该地址已经改头换面经营与烟草无关的业务,但该地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不主动向发证机关申请歇业或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现象比较普遍。现在常规的做法是发证机关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51条规定,只有停止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手续的,经公告三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收回其零售许可证。对于这类情况,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持证户已经停业,可依职权和相关的管理办法规定对许可证进行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这样处理就不用等待一年的时间,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也为其他该地址附近的无证户提供了办证机会,降低该地的无证经营率。同时,这种方法在某些方面存在着一些法律风险,在操作过程中需要将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前做好防范。这只是针对现实中一类情形,在实践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只有善用法律条款,将工作做实、做细,充分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充分发挥退出机制的作用,提升后续监管的实效。

3.5 加强部门联动,做好责任追究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涉及多岗位、多部门,专卖、营销、配送、内管、法制等部门要及时沟通、多方互动、密切配合、综合管理。现行的网格化管理模式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但仍需做好责任分工、责任追究问题。“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实行有效的责任追究,可以防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发生。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一直以来是基层烟草专卖的管理部门在进行工作开展时的重要内容之一,当前的许可证管理工作已经从原有的严进宽出的形式向着宽进严出的形式进行转变,后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也就显得尤为重要,要将法律法规作为最根本的依据,健全许可证的退出机制,完善相关的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

[1]关政林.烟草行业管理与行政执法全书[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78.

[2]吕斌.论行政许可在烟草专卖管理中的适用[M].云南大学学报,2003(3):85.

12.浅谈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未来走向 篇十二

一、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烟草专卖制度酝酿于清末, 始于民国初年。1983年9月, 国务院颁布《烟草专卖条例》;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通过, 它们标志着中国烟草行业的生产经营和专卖制度步入了法制轨道。

(一) 清朝——萌芽的烟草专卖制度

清朝乾隆年间虽有翰林院编修汪师韩提出“榷烟”, (2) 但此观点并未得到官方认同。19世纪80至90年代, 了解欧洲和日本烟草政策的洋务派再次要求政府实施烟草专卖。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 列强侵略, 面对大量赔款的清政府急于寻找新财源, 而当时的中国烟草市场已基本被外国资本垄断, 针对上述情况, 如何杜塞漏卮, 提高烟草税收, 被清政府提上了议事日程。宣统年间, 盛宣怀 (4) 草拟了相对完备的烟草专卖实施方案, 却因清政府议而不决, 酝酿多年的烟草专卖制度在清朝未能实现。

(二) 民国时期——徘徊在存亡之间的烟草专卖制度

1913年1月, 民国议员以烟草有害健康和抵制外烟、富国强民为由提出烟草专卖, 却因民国初建, 无力与列强抗衡而被否决。1915年5月, 民国政府在与列强的抗争妥协中, 批准了烟酒公卖。抗日战争爆发后, 国民政府不仅丧失了大部分税收来源, 而且军费及行政支出还大幅增加。鉴于此, 国民政府于1942年5月实施战时烟草专卖制度, 至1945年1月取消。

(三) 改革开放——欣欣向荣的烟草专卖制度

1982年中国烟草总公司正式成立;1983年决定实施烟草专卖制度, 并颁布《烟草专卖条例》。《条例》不仅扩大了烟草专卖的范围, 而且建立了我国有史以来最为完备的烟草管理体系。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 面对名优卷烟产量低、供不应求的状况, 国家决定利用价值规律, 放开名优卷烟价格。国家的这一举动引发行业内外误解, 取消烟草专卖制度的呼声渐起, 专卖管理出现弱化趋势。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正式实施, 该法在《烟草专卖条例》基础上形成, 并增加了提高烟草制品科技含量, 加强宣传吸烟危害健康等条款。

二、烟草专卖与公共利益

自上世纪90年代初, 烟草专卖制度的存废之争在我国已进行了近二十年。2008年历经13年长期反复博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破土而出, 与此同时也将烟草专卖制度的存废问题推到了争论的顶峰。

我国《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市场中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竞争过程, 优化资源配置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维护竞争者利益与消费者权益, 从而实现社会的最终公平。在《反垄断法》的多项目的中, 并不以何者最大化为目标, 而是权衡各方, 以求效率与效益、竞争与盈利、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在《反垄断法》视野下, 烟草专卖制度的长期存在具有其合理性。烟草专卖制度虽然对于这一行业的竞争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但是这些影响是不是一定导致低效率?或者影响消费者利益?答案一定是否定的。换言之, 烟草专卖制度虽然限制了竞争, 但是对国民健康、社会经济、国家利益而言, 是利大于弊的。

(一) 增加税收, 造福于民

从保护国家税收角度来讲, 国家需要烟草专卖制度。第一, 烟草作为非生活必需品其税率远远超出其他大部分商品;而税额更是达到了大多数行业可望而不可及的数目。2010年烟草行业的纳税总额在所有行业中高居榜首。 (4) 第二, 从国家发展角度来讲, 国家建设需要税收的支持。现阶段, 中国仍处于有待发展的阶段, 贫困和落后仍然是部分地区的代名词。贫困地区发展需要资金注入, 而国家资金绝大部分来源于税收。因此若要加快贫困地区的发展步伐、完善公民的生活环境就必须保障国家的税收收入。

(二) 管控产销, 减少危害

世界卫生组织专家委员会曾说, 烟草对于卫生的威胁有其独特型, 传染病并不会雇佣跨国公司进行公关, 不会有广告传媒集团来促进霍乱传播, 蚊子更不会有说客帮忙。 (5) 鉴于烟草的特殊危害性, 单纯的依靠自由竞争和市场经济是无法有效抑制其发展的。专卖制度可以借助政府力量限时、限量的提高烟草制品的科技含量、减少有害物的排放, 也可控制其最终产量。从这一角度而言, 专卖制度有利于控烟的顺利进行, 有利于减少烟草制品对于社会成员的伤害。

(三) 借政府之力, 与世界接轨

纵观各国烟草发达史, 以当今世界的三大烟草巨头 (6) 为例, 它们无不经历了从专卖到开放的过程。各国政府利用专卖制度发展烟草业, 利用宏观调控手段整合烟草业, 又待本国烟草业发展成熟之时 (烟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成、存在拥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建立健全自身销售网络) 将其推向市场。现阶段烟草行业发展较好的国家例如美国、英国、日本, 都不再实行专卖制度, 而是拥有强大的烟草企业。这些经过前期发展已具有相当竞争力的烟草企业, 已能在满足WTO、WHO的要求下求利益、谋发展。而我国烟草行业脱离了政府的支持还很难在世界竞争中取胜, 因此为国家整体竞争力考虑, 当前放弃这一产业并非明智之选。

综上所述, 现阶段在我国烟草专卖制度一能增加国家税收收入, 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物质保障;二能有效限制产量、减少污染, 从环境保护角度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三能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之下大力推进烟草改革, 促进我国烟草业做大做强, 加快烟草行业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在WTO、WHO的框架下谋发展。因此, 烟草专卖制度的存在是符合我国的公共利益的, 此种情况下的国有垄断行为是利大于弊的。或者说, 在国家建设仍需要大量税收支持, 国际控烟、禁烟的目标还无法通过自由竞争实现, 我国烟草行业在国际竞争中还不具有优势之时, 取消烟草专卖制度并非理性选择。

摘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颁布、2008年实施后, 作为国有垄断行业运行方式之一的烟草专卖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烟草专卖制度的存在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现阶段这一制度的运行是否真的利大于弊?本文将以公共利益为视角, 简要探讨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现实作用及未来展望。

关键词:烟草专卖制度,国有垄断,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①参考资料:中国烟草通志, 2006, 北京:中华书局。

④资料来源:中国烟草在线, http://www.tobaccochina.com

13.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会议总结 篇十三

会议对20xx年工作进行了总结,强调20要坚持总基调,聚焦供给侧,奋力谱写金烟稳中向好新篇章。

具体是把握“一个定位”:主要经济指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综合管理工作实现争先进位;强化“五项保障”:

一是突出“精”字强化营销保障。

二是突出“准”字强化专卖保障。

三是突出“优”字强化管理保障。

四是突出“严”字强化规范保障。

五是突出“活”字强化人才保障。

14.烟草专卖稽查中队长工作标准 篇十四

1、每周五下午制定周工作计划,报大队长审批后上传专卖系统并执行,在系统中应查看到周工作计划。

2、对稽查小组的检查日程和检查计划进行审核,指导和督促其完成检查计划。

[说明]与现行要求一致。

3、每周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片区市场检查,每月联合公安、工商、综治人员进行市场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形成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当上传卖系统,同时留存联合检查时形成的录相资料(刻成光碟的形式)。

(问:现在:这个检查记录是中队长录还是队员录,是怎样的?)

4、每月对经营卷烟的餐饮娱乐场所不少于一次检查,检查户数不少于持证餐饮娱乐总户数的30%,无证餐饮娱乐户数的40%。留存清理餐饮娱乐检查时形成的录相资料(刻成光碟的形式)。

[说明] 现行规定:《客户经理转型后进一步加强专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餐饮娱乐场所、大型商场、连锁超市日常管理等归机动小组及队员进行管理。

变更理由:一在实际的市场走访、管理中不连续,有时走一个镇就只拜记一户或两户零售户,这样工作效率较低,故变更为属地中队管理更为恰当。

5、组织中队人员参加稽查大队组织的市场检查,并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和检查中的指挥协调。

问:现在,这个是否也要录入,怎样录入。

6、每月跟访稽查队员两次,对队员的走访工作进行现场指导,并将跟访情况记录于跟访记录本中。

[说明] 现行规定:未作要求,属增加内容。

增加理由:户籍走访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能了解市场各类情况,尤其能够通过与零售户的交流获得很多有用的信息,但队员的素质、秉性各不相同,故需要中队长等上级进行指导。

7、每月对户籍稽查走访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户数不少于50户),并有走访检查记录。(走访检查记录见附件4)

8、每周与市场经理进行一次口头交流协商片区存在问题和商量下步的管理措施。

9、按相关法规要求对本中队案件文书制作和专卖系统录入情况进行认真审核。

10、对新办、变更等行政许可事项的进行实地审核并在审核表中签署意见。

11、对中各类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12、每月末根据当前工作的实际,撰写《稽查中队月工作分析及下月工作安排》,并上传卖系统中。(基本样式见附件5)

问:现在如何上传?

[说明] 现行规定:《客户经理转型后进一步加强专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1、每月末根据各小组上报的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分析并安排次月工作计划,的大队长审批后执行。

2、每月末对片区市场监管情况进行分析。

合并理由:市场监管分析应当包含在工作分析之中,且工作分析应当更为全面反映中队的工作,而且工作分析与下月安排合并撰写,更能体现工作的连续性和针对性。

13、年初制定出中队学习培训计划,每月组织中队人员进行一次中队学习培训。学习培训的主要为廉政建设、办案技巧、文书制作、文明执法等。培训后需留存培训的资料和队员培训记录;

14、负责协调与当地派出所、综治办、工商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能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与中队一起进行市场检查,遇到暴力抗法 事件,公安、综治等相关部门人员能及时到场协助处置;

小组长工作标准

1、每周五下午制定周工作计划,报中队长审批后上传专卖系统执行;

说明:当前系统无法上传,需对系统进行改进。

2、每周开展一次片区市场检查,主要对重点监管对象和区域进行检查,检查后,在当日形成检查小结并录入专卖系统。在进行检查前要提前一日制定检查日程,上报中队长审批后执行。问:小组长制定日程当前行不行?

[说明]:当前系统无法上传,需对系统进行改进。

3、参加稽查大队、中队组织的市场检查,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和检 查中的指挥协调。

4、每月跟访小组的队员每人一次,对队员的走访工作进行现场指 导,并将跟访情况记录于跟访记录本中。

5、与客户经理每日进行一次口头交流,及时相互通报市场情况,协商管理办法,每周参加中队与片区的信息交流,督促相关信息的处理落实。

6、指导小组成员按法定程序对案件文书进行制作和录入专卖系 统,并进行复核。

7、对新办、变更等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实地审核并在审核表中签字。

8、对中各类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9、每月末撰写《稽查小组月工作分析及下月工作安排》,并报中 队长审核后留存。

10、督促、监控小组队员完成市场走访、案件办理、与综治部门 交流等各项工作。

稽查队员工作标准

1、每月对管区进行清户,对持证户名册、无证户名册、特殊区域名册(在建工地、废弃厂房、较大物流企业等)进行更新。要求:(1)、清户要认真全面,清户范围原则上为主要场镇和人口聚集地、城乡结合部和主要公路沿线。(2)、有当月更新的名册作为留存(留存可为电子版本)。(3)、三个名册应详细全面的反映持证、无证和特殊区域的情况。

2、每月对所有零售户进行一次走访。要求:(1)、走访中完成亮证经营、警示卡、与许可事项是否一致(字号、地址)等内容的督查管理和与零售户交流及法律法规宣传;(2)、从各种细节上了解、发现推断零售户是否存在违法经营问题和违法线索;(3)、如实记录走访情况并报小组长确认后留存;(4)、队员应提前一天制作次日的走

访日程

并严格按日程进行走访,有特情况的需写出说明请中队长签字确认。

3、每月对重点涉嫌违规嫌疑户和销售异常的零售户,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检查,此类零售户的比例应不少于管区零售户总数的15%,对于销量异常的零售户在每次检查时要一并检查库存。要求:(1)、提前制定检查名单,并上报小组长确认,以便小组做好检查安排。(2)、检查后当日形成检查记录并录入专卖系统。(3)检查销量异常零售户时留存库存检查记录。(库存检查记录见附件6)。

4、对于查获持证户的案件,在查获案件的第二周开始的三个月内每月不少于一次复查和现场法规宣传培训。要求:(1)、队员要将

复查列入拟检查名单日中,并上报并提醒小组长做好复查安排;(2)、队员留存复查、培训记录。

对以上2、3、4项的[说明]:

现行规定:在《双基》和《转型后专卖工作文件》规定对涉嫌违规零售户、月销量800条以上零售户每月走访不少于2次,每月进行一次库存检查,并有检查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违规记录的零售户每月走访不少于4次,每月进行一次库存卷烟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变更理由:取消了800条以上零售户的管理,而增加销售异常客户的检查,因为销售量的大小与是否违法经营无直接联系。同时取消了违规户6个月内每月走访4次,进行一次库存检查的规定,而增加了每月对重点涉嫌违规嫌疑户和销量异常零售户进行两次检查的规定,因为市场管理最为有效的手段还是市场检查并对违法户进行查处,同时库存检查一个人可以进行,不利于相互监督。

5、参加小组、中队组织的市场检查,做好检查前的准备。

6、与客户经理每日进行一次口头交流,及时相互通报市场情况,协商管理办法。

7、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对主办案件进行办理包括一切书面文书制作、处理,和专卖系统的扫描等工作;案件在书面、系统内所有文书办理完毕后,交专卖科内勤进行归档。

8、对新申办许可证的进行实地审核,并在审核表中签字,负责零售户档案的清理归档。

9、统计上报各类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10、每月末撰写《稽查员组月工作分析及下月工作安排》,书面留存《稽查员组月工作分析及下月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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