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精选8篇)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篇一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知识测试题
一、填空题
1、本《办法》为教育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其立章宗旨为积极 预防、妥善 处理 在校学生 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 合法权益。
2、本规章的适用范围是:在学校实施的 教育教学活动 或者学校组织的 校外活动 中,以及在学校 负有管理责任 的 校舍、场地、其他 教育教学 设施、生活 设施 内 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的事故的处理。
3、处理学生伤害应当遵循 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 的原则,及时、妥善 地处理。
4、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 符合安全标准 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和生活设施。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 安全 教育和 自护自救 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 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 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 教育教学环境中 存在的 安全 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 及时 采取措施 救助 受伤害学生。
5、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 年龄、认知能力 和法律 行为能力 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 和法律 行为能力,避免和 消除 相应的 危险。
6、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 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 安全教育、管理 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 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 依法接受委托 承担相应 监护职责 的情形除外。
7、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 行为 与 损害后果 之间的 因果 关系 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 过错 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 过错程度的比例 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 因果关系 承担相应的责任。
8、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为: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 及时救助 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 监护人 ;有条件的,应当采取 紧急救援 等方式救助;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及 有关部门 报告。
9、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 协商 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 调解。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 责任 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 调解方案。成年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 诉讼。
10、因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 故意 或者 重大过失 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 赔偿 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 追偿。
11、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 直接负责 的 主管 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 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 行政处分 ;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 刑律 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12、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 安全隐患 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 限期整顿 ;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 行政处罚。
二、简答题
1、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怎样确定?
答: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2、对违反学校纪律,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该作怎样处理?
答:对违反学校纪律,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学校该怎样提倡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答:学校应当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
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
任何费用。
三、简述题
简述本《办法》所规定的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和10种情形。
答:《办法》所规定的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
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法律责任的10 种情
形: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7、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8、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9、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10、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四、案例分析题
【案例1】1995年月,某市小学二年级在学校的倡议及班主任老师的指导下,成立了一个“学雷锋活动小组”,有成员16人,均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某星期天,该小组组织全体成员去一“五保户”家做好事。事前未告知班主任及学校。谁知在打扫卫生中,女学生赵小娟在擦洗房间的玻璃时,失足从椅子上摔下来,造成左脚骨折。事后,赵的父母要求学校赔偿部分医药费。但学校认为赵摔伤是她自己不小心所致,与学校无关。
1、小娟摔伤学校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因为学校平时已经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职责。本案发生在校外,且是节
假日,事前没有告知学校及班主任,是在学校管理职责外发生的,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因此不承担责任。
2、赵小娟的监护人该是谁?监护人在本案中有什么过错?承担什么责任?
答:赵小娟监护人是其父母,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未成年人进
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由于监护人没有履行相应职责,造成赵小娟骨折,应承担相应责任。
3、你认为本案该怎样正确处理?
答:《办法》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
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帮助。所以学校可以适当给予经济补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知识》试卷
姓名:分数
一、填空:30分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由 教育部颁布并于2002年月正式实施。
2.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3.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 规章制度 和纪律,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4.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 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或活动,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应由学生 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在对抗或者具有风险性体育竞赛活动的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法律责任。
7.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8.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 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二、选择题:(4、5、6为多项选择)24分
1.教育行政部门收到事故调解申请的应在申请之日起内完成。
(①15日②30日③60日④90日)
2.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应根据责任大小,予以。
(①解决就业②解决户口③经济赔偿)
3.对违反学校纪律,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予以相应的。(①处分②开除③追究刑事责任)
4.下列情形造成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①自杀②学校外部偶外侵害③雷击)
5.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①离学途中②自行外出期间③放学后滞留学校④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
6.学生的行为侵害他人,造成损伤的,应由
(①学校②成年学生③未成年学生监护人)
三、判断:16分
1.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应由教师承担相应责
任。…………………………………………………………………(x)
2.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的应负相应的责任。………………………………………………………()
3.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的情况,监护人知道或已被学校告知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应由学校和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x)
4.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据国家的规定进行鉴定。()
5.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可以依法提起诉
讼。……………………………………………………………………………()
6.未成年人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所在学校依法予以赔偿。(x)
7.幼儿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可以参照本办法处理。…………………()
四、案例分析30分(请你运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分析)
1.学校进行安全教育后,在一次出操时,学生A被学生B无意推下楼梯,造成A腿部骨折;A家长认为学生在学校范围内发生,学校和B均负有责任;B家长认为B尚未成年,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A家长错:根据第九条规定:学校组织参加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安全教育的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多次进行安全教育,学校不应承担其责任,应由B承担。
B家长错: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而应由B的监护人承担。
2.学生C参加学校组织的大扫除活动,不慎跌倒,造成脸部擦伤。C家长认为,如果不参加活动,可能会避免事故发生,因此,多次到学校找教师论理,要求赔偿。当校方没有满足其要求时,就开始漫骂教师、校长,并砸碎玻璃。
①学校没有违反规定,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未成年学生不宜的活动;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及相关人员无理取闹,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知识问卷参考答案
一、填空
1、教育部9月1日
2、客观公正合理适当
3、安全自护自救规章制度纪律未成年学生
4、未成年学生承担相应责任
5、告诫纠正学生未成年学生监护人
6、体育竞赛活动无
7、救助监护人
8、意外伤害保险
二、选择题
1、③
2、③
3、①
4、①②③
5、①②③④
6、②③
三、判断
1、×
2、√
3、×
4、√
5、√
6、×7√
四、案例分析
1、A家长错:根据第九条规定:学校组织参加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安全教育的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多次进行安全教育,学校不应承担其责任,应由B承担。B家长错: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而应由B的监护人承担。
2、①学校没有违反规定,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未成年学生不宜的活动;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及相关人员无理取闹,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篇二
一、高职学生伤害事故概述
(一) 概念
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校在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 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 导致伤、残、死亡或其他无形损害的事故。
(二) 高职学生伤害事故的特征
1. 受害主体具有特殊性。
在高职学生伤害事故中, 受损害的主体只能是在高职院校学习、生活的在校学生, 休学学生、已退学学生, 因其已不具有高校学生学籍, 因此不能成为高职学生伤害事故的主体。
2. 伤害地点是特定的。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校园内外和由学校提供并管理的校舍、场地和设施内。例如, 学生在课堂教学、文体活动、社会实践中, 在教室、宿舍、操场等发生的人身损害就属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
3. 伤害时间是特定的。
伤害行为或者伤害结果必须发生或者同时发生在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 即在学校有教育、管理、服务等职责的期间内。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活期间除外。
4. 伤害客体是特定的。
伤害事故既包括人身损害事故, 也包括财产损害事故和精神损害事故。但是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所调整的内容仅包括人身损害, 因此, 本文所研究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客体仅指人身伤害事故。
二、高职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及处理
高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不同类型的伤害事故其处理情况也不同。
(一) 学校教学、生活设施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高职院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学生活设施, 因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陈旧、老化, 设备、设施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安全标准, 存在安全隐患等, 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 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虽给学生造成人身伤害, 但设施符合安全要求且学校在管理上并无不当的, 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在校生因食物中毒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
学生在学校的食堂、餐厅等就餐发生食物中毒的, 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在校内设置的不属于学校所有的餐饮摊点, 学校负有监督、管理义务, 因此造成学生食物中毒的, 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 学生在校内斗殴而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
学生之间谩骂、斗殴而造成人身伤害, 应由有过错的学生承担责任。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受伤害学生及时救治, 如果故意伤害可能构成轻伤以上或者过失伤害可能构成重伤以上的, 学校除应在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处理。
(四) 学生自发组织的校内集体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学生自发组织集体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 只要学校的集体活动具备设施安全条件, 责任应由活动组织者或有关责任人承担。学校对学生自发组织的集体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或存在不安全因素时, 应予以制止。
(五) 在校外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在校外发生的人身伤害, 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 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学生有组织的校外活动, 如社会调查活动、集体出游等, 活动的组织者须向学校提出申请, 学校要认真进行安全审查, 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否则校方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组织者未提出申请擅自组织活动, 出现责任事故, 应由组织者和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学校因不知情而免责。学生个人参与校外社会活动或少数人相约出游等类似情况的, 应视为“校外”, 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学校不承担责任。
(六) 学生因突发重病、猝死而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
这是学生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 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 一般情况下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是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 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 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但未予以必要注意;二是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 学校发现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七) 学生自杀事件
按自杀的诱因, 大学生自杀可分为学生个人原因和与学校有关联的原因, 对不同情况应不同处理:一是学生个人原因和其家庭原因引发的自杀, 后果应由学生自负;二是与学校有关联的原因, 主要是指学校存在过错致学生自杀, 如教师、工作人员侮辱、体罚学生, 处罚明显不当等, 学校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论学生在校内还是在校外自杀, 学校知情后均负有救治义务。
(八) 校外人员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对于突发性的违法犯罪案件, 学校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保护学生, 并积极指导帮助受害学生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如果学校的安全保卫措施并无不当, 对于那些由校外人员的故意或过失侵害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 应当由加害人承担法律责任。例如, 高校的安全措施存在明显疏漏或学校对事故的发生或者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 则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高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防范
面对日益高发的高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须进行有效的控制和防范, 具体措施如下:
(一) 完善立法
寻求法律救济是权利受到损害后最根本的保障。教育部于2002年9月1日颁发的《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当前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但是《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存在较多问题, 如存在对高职学生伤害事故的规范较少, 法律层次较低, 责任性质和归责原则不明等问题。由此看来针对我国国情制定高校安全立法, 已成为相关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 规范学校管理制度, 提高学生法制观念
一方面, 学校要提高学校领导及学生管理者的法律意识, 把学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使学生管理实现民主法制化。同时要加强安全检查和管理, 保障教育教学等各项设施设备的安全。另一方面, 要根据不同专业及学生的特点, 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 积极开展法制安全宣传教育, 普及安全知识和法律常识, 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能力。
(三) 完善事故处理机制
高职院校应建立专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组织, 可以由学生工作部门、保卫部门、后勤部门等的相关人员组成, 确保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能够第一时间到达现场, 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或者尽量降低损害程度。
(四) 参加社会保险, 使损害赔偿社会化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 赔偿问题往往是双方争执不下的焦点问题, 要有效缓解这一矛盾, 可以借鉴国外借助保险制度分散学校风险的做法, 建立学校事故保险制度, 建立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在相关制度未予完善之前鼓励学生参加学生平安保险, 便于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保险公司的经济赔偿, 使伤害降至最低。
建立健全高职学生伤害事故救济途径, 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十分紧迫, 只有这样, 才能为学生建立一个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真正做到保护学生的基本权利。
参考文献
[1].王丹, 郝红梅.浅析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1 (6) .
[2].刘慧, 昊猛.高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类型分析及其防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09 (1) .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三步曲 篇三
“老师,李明和张杰打架,头被打破了。”“在哪儿?伤得重不重?”我一边急切地询问情况,一边和报信的同学一起向现场跑去……
在十几年的班主任生涯中,我曾遇到过几次班里学生突发伤害事故的情况,有些处理得比较成功,也有些留下了不少遗憾。对照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反思这些事故的处理过程,我认为,班里学生突发伤害事故,班主任处理时必须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临场处置须周全
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明确指出:“班主任是中小学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因此,当班里学生突发伤害事故时,班主任应该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担当起事故处理第一负责人的角色,进行组织协调,有效控制现场局势。反思自己参与处理过的几次事故,我认为,班主任临场处置时必须考虑周全,注意以下两点。
1.生命最重要,救治受伤学生是首要任务
生命是最可宝贵的,学生伤情不能有一刻拖延。一旦班里学生突发伤害事故,作为班主任,我们临场处置的首要任务就是救治受伤害学生。如果事故发生在校园内,班主任应该马上组织将受伤学生送到学校医务室,由校医安排治疗;如果事故发生在校外,班主任应该马上组织将受伤学生送到临近医院进行治疗。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指出:“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因此,不管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是什么,也不管责任归属,谁是谁非,班主任到达事故现场的第一项工作应该是救治受伤害学生。这样做,既可以尽最大可能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将学生的人身伤害降到最低,更是班主任依法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
2.证据很关键,保留现场人证物证应全面真实
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问题,家长和学校经常发生矛盾,甚至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虽然教育部为此专门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但是由于社会、家庭在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上存在诸多误区,甚至片面认为,只要学生在学校或者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伤害,学校都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为了便于划清事故责任,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在班里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后,班主任临场处置的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及时保留现场证据。在事故现场,班主任在救治受伤害学生的同时,要尽可能地保护好现场,可以采取手机拍照、调取监控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班主任还应及时组织调查事件的当事人、目击者及证人,可以采用手机录音等方式,尽可能多地积累事故发生前后的第一手资料,用证据还原事故发生的真实过程,争取做到事故的每一个环节都有详细真实的人证物证,避免事故真相被扭曲。
二、事中协商勇担当
事中协商,指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家长之间的沟通问题。对于大部分的学生伤害事故,班主任不可能是直接责任人,也没有权力代表学校与家长谈责任划分、经济赔偿等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班主任可以置身事外,恰恰相反,由于本班学生是伤害事故的当事人,在事中协调过程中,班主任承担着很重要的职责。
1.勤沟通交流,确保相关人员知详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指出:“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对于本班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班主任往往是第一知情人。因此,在完成临场处置的一系列安排后,班主任必须及时与有关人员沟通。
一是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学生伤害事故涉及面广,处理复杂,存在责任划分难、事故处理难等诸多问题。班主任不能自作主张,更不能欺上瞒下,必须按学校安全事故处理的相关程序,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保证领导们及时了解事故的相关情况,由学校领导进行宏观把握,以利于事故的妥善处理。
二是向受伤害学生家长通报。对于打架斗殴类的突发性伤害事故,班主任还需要向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加害学生的家长通报情况。《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指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因此,当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班主任应该及时通知家长,请相关家长及时赶到医院。这样,既可以让家长们及时了解病情,对治疗进行及时决策,更有利于防止家长们产生误解。让事故处理过程公开、透明,可进一步减少事故的后遗症。
2.多关心爱护,帮助受伤学生早康复
俗话说,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一旦学生受到伤害,不仅学生遭受肉体痛苦,还给家长带来巨大的精神创伤。有些事故的发生,甚至给一个原本圆满的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痛苦和遗憾。而学校、教师往往成为他们愤怒、痛苦的发泄口。如果受伤害学生能够尽快恢复健康,回到学校开始正常的学习生活,无疑能缓解家长们的不满。因此,班主任应该挺身而出,多关心爱护受伤害学生,帮助他们早日康复。
一是积极探望。如果学生病情允许,在学生治疗期间,班主任应该经常探望,包括组织本班学生探望,以安定受伤害学生情绪。
二是提供服务。班主任应该及时为学生提供全方位服务,包括心理疏导、补习功课、出示各种现场人证物证来帮助当事双方划清责任、商谈赔偿、帮助受伤害学生向保险公司索赔等事宜。事实证明,如果学生能早日康复,家长们就可能更加理智,事故的处理也将面临更少的阻力与障碍。
三、亡羊补牢不可缺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总是令人遗憾的,然而,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事故发生后怎样避免其再次发生才是关键。因此,剖析事故原因,亡羊补牢,班主任的工作也很繁重。
1.警钟常鸣,提高安全意识不放松
2014年4月10日,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欣才学校组织学生春游,一辆汽车半路发生侧翻,导致8名学生当场死亡,32名师生受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暂且不谈,从央视的公开报道看,一个细节暴露出学校、教师、学生的安全意识极其淡漠:长途客车竟然没有安全带!《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指出,班主任的职责之一是“组织、指导开展班会、团队会、文体娱乐、社会实践、春(秋)游等形式多样的班级活动……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作为班主任,我们在组织班级集体活动时一定要提前做好安全预案,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对活动涉及的场地、交通工具更要提前进行安全检查,这样可以有效减少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2.防微杜渐,不让小矛盾酿成大问题
学生突发伤害事故的原因很多,例如同学之间打架斗殴、学生自残自伤、教师体罚、意外事故等,其中很多突发性学生伤害事故,都是有迹可循的,其导火索往往是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例如,本文开头提到的学生打架伤害事故,事后据我调查,起因就是两人打篮球时发生口角,导致场下大打出手。弄清楚原委后,我也感到很内疚,如果我能及时发现两人之间的小矛盾,及时加以劝阻、批评教育,就可能避免发生后面的“流血事件”。《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要求班主任要“全面了解班级内每一个学生,深入分析学生的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状况”。因此,班主任一定要练就一双金睛火眼,在班内打造一张天罗地网,及时发现学生之间的小冲突、小矛盾,随时加以处置,做到防微杜渐。
总之,学生伤害事故受到社会、学校、家长的高度关注。对于本班学生突发的伤害事故,班主任承担着特殊的职责义务。我们只有依法依规,多尽责、多尽心,临场周全处置,积极参与协调,及时亡羊补牢,才能让事故少发生,让家长多放心,才能更好地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作者单位:山东省平度师范学校,青岛,266700)
4.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的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学生从事不宜未成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制论坛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委,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制论坛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进行解决,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制论坛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制论坛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
构,依照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救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生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制论坛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5.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篇五
在千呼万唤之中,2002年6月25日,国家教育部发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许多校长和教师为之欢欣鼓舞,认为《办法》的出台终于使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有法可依了,但也有人认为《办法》本身就存在着种种缺憾,并没有真正解决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
《办法》解决了“学校是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这一长期以来倍受社会、学校、教师和家长关注的问题。它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第七条),学校的
但是,《办法》毕竟只是一个由教育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因其先天发育不良,在社会中发挥的实际作用也就必然要受到诸多限制。盲目抬高它的法律地位,赋予它一些不切实际的功能,反而会破坏整个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我们要看到《办法》的“作为”,更应看到它的“难为”。
《办法》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认定,可以作为认定事故责任人行政责任的事实依据,但不能作为判断相关主体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这个概念本身是行政管理上的用语,可以作为教育行政机关追究事故责任人行政责任的事实依据,如教育行政机关可据此依法对其管理的学校进行行政处罚,并可对在其人事管理权限内的学校领导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分;同理,学校可对有关教职工进行纪律处分。但是,“学生伤害事故”不是一个民法概念,不能作为判断事故责任人是否对事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即构成事故与否不能影响对相关主体民事责任的判断)。人身损害才是民法概念,才是决定民事赔偿及其他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对于这点,民法学者梁慧星教授曾严厉批评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该法已被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令废止),指出“医疗事故”概念不是民法概念,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与《民法通则》的损害赔偿制度冲突,且该办法是个典型的行政性法规,不是《民法通则》的特别法,法院不能依该条款审理医疗损害案件。
《学生伤害事故办法》的起草者显然注意到了学者的这类批评,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排除医疗机构承担医疗差错民事责任的规定不同,《学生伤害事故办法》以学校是否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作为其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不仅仅以损害后果是否严重以及严重程度作为构成要件。这与我国民法关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相一致的。并且,《办法》没有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以及赔偿范围和标准,而是写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二十四条)。
对此,有人认为,《办法》条款过于笼统,忽略了具体情况。如行政法学者沈岿博士指出:“从《办法》中的一些条款来看,或者是对法律的重述,或者是对现实情况过于笼统的描述,忽略具体情况,从这个角度来讲,《办法》有不合适的地方。”但笔者认为,这恰恰是《办法》难为的地方,因为作为部门规章,它不能设定民事义务,规定民事责任。即使它要一并规定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也不能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范,只能重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办法》可以规定相关主体的行政责任,但不能规定民事责任
纵览《办法》,其不仅包含行政规范,如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而且为加强所谓的可操作性,解决所谓的无法可依问题,还包含了民事规范,如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办法》甚至具体规定了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甚至其他社会主体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以及民事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作为行政机关的教育部制定的《办法》包含民事规范,规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这是不恰当的。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乃社会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制度乃民事基本制度,一个社会主体具有何种民事权利和义务,何种情形下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来规范。我国《立法法》第八条对此已有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七)民事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民法通则》也专门设两章对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做出规定。同时,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和承担也是一个司法问题而不是行政问题,换言之,民事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除可以由当事人调解外,惟有人民法院可以决定,行政机关不能对之作出决定或者处理。
教育部作为主管教育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享有行政职权,为实施行政管理的目的,当然可以采取行政措施,包括制定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但“应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且所制定的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立法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这就意味着,教育规章只能用来约束和调整教育行业的内部事务,仅限于规范教育行政管理事项,且效力仅仅及于其所管理的学校,不能及于学校的学生。在学生伤害事故问题上,作为教育规章的《办法》应仅限于规范对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学校及其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教职工的纪律处分、学校对学生在学籍管理上的处分、对事故的行政处理和监督及相关罚则等内容,而无权调整学校与学生这对平等法律关系主体的民事关系。学校和学生这对平等主体之间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存在行政权力介入的空间。
当然,在我国,作为非立法机关的国务院也可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对尚未制定法律的,《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民事基本制度等事项,根据实际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规(《立法法》第九条)。但无论如何我们应当明确:教育部不能通过制定部门规章规范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至少应由国务院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来规范。
总之,《办法》是事故行政处理法或者行政管理法,而不是民事赔偿法。我们必须如此理解其法律地位。
《办法》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照,但不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对规章只能参照,即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法院参照处理;对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法院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所谓灵活处理,意即法院可以弃之不用,不必参照。民事诉讼法虽无此规定,但民事审判亦应如此。总之,法官断案的法律依据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只能作为参照。虽然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受到《办法》的影响,但也应当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当事人诉请侵权责任,要适用《民法通则》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如选择违约责任,要适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如此一来,《办法》由于其自身效力太低,势必被司法实践所架空!
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抱怨法律不完善,“无法可依”,认为由于缺少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专门法规,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变成一笔笔“糊涂账”。其实,《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学生人身伤害的民事侵权责任早已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并不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社会生活非常复杂,任何法律都不可能详尽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完善是相对的,不完善是绝对的。“无法可依”有时往往是“有法不依”的托辞,何况,如前所述,《办法》只是教育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其出台也不能真正使司法实践“有法可依”。
由此可见,《办法》的出台也并不可能使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这个“老大难”问题迎刃而解。鉴于《办法》先天发育不良,倘若真认为学生伤害案件无法可依,希望有更完善的法律法规解决这类纠纷,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作用,也应该由立法机关来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或者由国务院制定出相应的行政法规来取代教育部制定的《办法》。
【参考文献】
[1] 法律界人士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北京青年报,2002-8-27.
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篇六
寻旺中心小学何超琼
最近学习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让我知道作为教师保障每一个孩子在学校安全,有序的学习,是每个教育工作者的愿望和义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不仅仅是保护了学生不受伤害,而且也能保护我们自己能避免不受到伤害。
我们在平时的教育教学中,要教育好学生;要遵守校规、遵守公共秩序、遵守课堂纪律、不能追逐打闹,在游戏中,更要注意安全,不能随意伸手、伸脚去挡住别人,不能打人、骂人等等的安全教育,就是学生在写字的过程中,也要教育好学生管住自己的手,拿好自己的笔,不能让笔尖划对人家,从而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7.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篇七
关键词: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纠纷,处置
引言
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 社会形势、学生特点的变化, 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已成为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社会问题。截至2010年, 我国高校有近2000所, 在校学生人数达2500万。地处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宁波市, 共有全日制高校15所, 在校生为14.08万人, 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50%。而与此同时, 高校个体或群体性事件频发, 特别是大学生自杀、伤害他人生命、突发性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并引发纠纷的事件不断见诸报端, 引起社会的关注。
当前, 高校校园人身伤害事故的数量和纠纷的复杂程度呈现出许多新特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及其产生的纠纷已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破坏高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大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一个重要因素, 高校管理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在这种背景下, 需要创新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置机制, 否则, 学生伤害事故处置将始终难以摆脱纠纷所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 危害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损害社会稳定与发展。
当前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现状和特点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置, 是指高校对学生伤害事故及其纠纷的预防、预案、处理、总结过程的统称, 包括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置和纠纷处置两个方面。
1.事故的类型
一般来说, 按照引发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分析, 事故的类型主要有:
(1) 突发性疾病致残或猝死事故。学生自身疾病一直是导致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近几年在高校所有的学生伤害事故中所占比例逐渐减少, 但无先兆情况的学生猝死, 仍不时发生, 应引起重视。
(2) 刑事或治安案件导致学生受到的伤害事故, 指学生间或来自校外第三人实施的暴力事故, 典型的有学生间打架、群殴, 学生或校外人员在校园内对其他同学的犯罪行为导致伤亡的事故。
(3) 交通事故, 是指在校内外由于交通事故导致学生伤亡的事故。
(4) 自杀、自残等学生自我伤害事故, 指学生心理问题或心理承受能力不强, 或精神性疾病导致的学生采取极端手段伤害自己甚至结束自己生命的事故。最近的研究表明, 我国每年有28.7万人死于自杀, 卫生部也报道, 每年有200万自杀未遂者接受医学治疗。[1]当下, 大学生自杀、自残等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比例一直呈上升趋势, 因心理问题、心理疾病自杀、自残已占大学生非正常伤亡的首位, 值得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5) 其他意外伤害事故。包括:火灾事故, 一般发生在校内集中场所或学生宿舍, 一旦出现, 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学生伤害甚至死亡的后果;教学与生活设施陈旧、老化, 学校食堂卫生不达标, 实验室管理不当而发生的事故;运动伤害, 一般发生在文体课堂、学生生活区或在校内组织的对抗性较强的体育运动中;外出活动过程中的溺水等意外事故。
2.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特点
(1) 特定性。主要是指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主体特定 (在校大学生) 、地域范围特定 (通常发生在校园内或校园周边, 或学校组织教学、实践活动的校外其他场所) 、时间特定 (在高校负有管理职责和义务的时间内发生的伤亡事故) 。
(2) 潜伏性。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背后大多存在一定的潜伏期。有的事故潜伏时间比较长, 而有的事故发生的征兆并不明显。
(3) 突发性和紧急性。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往往发生得非常突然, 很多事故在平时的正常教学和管理中很难预见。而一旦事故发生, 则表现出情况紧急, 高校必须紧急回应并在极短时间内做出应急决策, 特别是学生自杀和暴力犯罪事件, 是目前高校遇到的越来越多的学生伤害事故案例, 其紧急性更是不言而喻。
(4) 迅速传播性。由于高校是人群相对集中的场所, 且当前网络普及, 加之各类媒体对高校动态极为关注, 一旦高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特别是学生死亡事故, 消息会迅速传播、扩大, 直接影响到学校的声誉, 容易产生高校的公共关系危机。
(5) 处理过程的复杂性。长期以来, 大多数家长认为, 不论大学生是否成年, 在校就读期间学校就应当对其履行监护和管理的义务, 只要大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 学校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在事故发生后不理会事故的原因和事实, 采取非理性的方式处理问题, 如通过媒体报道或者采用威胁、恐吓等方式向校方施加压力, 使得学校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过程中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处理问题的过程更加复杂, 且牵制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 最终反而不利于事故的妥善及时解决, 重者还会危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总结分析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类型和特点, 有利于提出解决问题的针对性对策, 为事故发生后或产生纠纷时进行有效处置提供决策参考。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诱因分析
1.社会环境因素
高校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建设的中坚力量, 所以高校的稳定健康发展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向来被称为“象牙塔”的大学校园, 新形势下的安全稳定形势不容乐观。
(1) 非法宗教组织进校园。非法宗教组织主要是用极端邪恶的手段来对抗现实社会, 这样的组织和团体威胁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 损害群体利益, 危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有极大的危害性。随着高教体制改革的深入, 高等学校社会化、市场化趋势明显, 各类宗教组织容易进入学校散发宗教宣传品, 传播宗教意识, 进行传教活动。与此同时, 一些境外非法宗教组织也趁机以研讨会、报告会、交流会等为名, 以传教渗透为实, 鼓动高校师生参加其活动, 如校园团契等进校园宣传活动, 鼓动大学生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罢课、绝食、制造破坏学校安全稳定事端等。
(2) 各类案件进校园。随着大学生自我意识逐渐增强, 其内心及行为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 再加之一些高校管理不严, 使得社会上许多不法分子把作案对象选择为大学生, 人身伤害等治安、刑事案件进校园的情况时有发生, 其形势不容乐观。
(3) 特殊学生进校园。即特困生、特富生、心理特殊学生逐渐增多, 这些特殊学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引发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重要因素。
在这种情况下, 包括学生意外伤害甚至死亡的事故及各种校园突发事件频频发生, 学生伤害事故更加容易引发纠纷, 处理纠纷的过程也变得更加复杂。
2.学生家庭因素
家庭的一些潜在或显现的条件, 如家庭的自然结构、家庭的人际关系、家庭的教育方式、家庭的抚养方式以及家长的素质等对大学生的心理挫折都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2]当代的大学生大多数都是独生子女, 长辈们的溺爱和呵护导致了很多学生亲情观念淡漠, 逐渐形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思想, 对于社会、家庭甚至自身的责任感不强。而当前很多家长只注重经济投入, 忽视对孩子的人格培养和心理疏导、教育, 家长与子女间缺乏沟通, 往往导致了很多大学生抗挫折能力差, 心理承受能力弱, 缺乏社会责任和对个人人生价值观的认识, 稍遇挫折就有可能采取极端行为, 伤害他人或自己。
有一些特殊家庭如贫困、父母经常吵架、离异、单亲等, 使很多大学生从小就养成任性、自私、偏激、冷酷等不良心理, 也是导致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之一。据笔者不完全统计, 在自杀和伤害他人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 单亲和父母离异等家庭背景的学生所占的比例较大, 充分说明了家庭因素对现阶段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影响, 也值得引起整个社会的充分重视。
3.高校内部管理和大学生的自身因素
进入21世纪以来, 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 高校扩招使高校人数剧增, 而另一方面, 高校教育管理改革不断深入带来的高校内部资源和条件发生变化, 各种内部关系更加复杂, 使得高校在发展、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中的差异化愈加明显。一些高校危机意识淡薄, 管理水平落后,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工作并没有充分重视, 处置过程非常被动。而作为高校主体的大学生, 其自身思维具有活跃性和片面性。同时, 我国传统教育中思想政治工作功能逐渐弱化的现实, 也导致了部分大学生理想信念淡薄、社会公德和信仰缺失。高校内部管理的不足和大学生的突出问题成为引发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内在因素。当前, 普遍存在以下三个突出问题。
(1) 网络问题突出, 并由此带来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 网络游戏沉迷, 利用网络传播谣言、暴力等问题突出。21世纪互联网的应用飞速发展, 标志着一种以信息为标志的崭新的生活方式已经开始, 这也对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大学生面对无穷虚拟的网络世界, 感受到了极大的自由选择空间和资讯, 但网络游戏的无序管理、网络传播的暴力和自杀、伤害他人等信息对大学生的暗示作用不可小觑。这些问题在近几年突出反应一些大学生将网络游戏中的矛盾带向现实, 引发打架斗殴等伤害事故;网络不良信息引导一些大学生自杀、暴力伤害他人等学生伤害事故的严重后果。值得重视的是, 如果学生伤害事故是由于网络问题引起的, 由于家长对网络技术了解、掌握的差异, 学校在处置该类学生伤害事故时往往更容易引起与家长之间的纠纷。
(2) 学生在校期间精神疾病问题突出。近年来关于大学生心理健康的研究表明, 相当一部分学生心理上存在不良反应和适应障碍, 心理问题发生率高达30%左右, 并且有日益严重的趋势。[3]在北京市高校学生的调查中, 心理健康状况总体上较之全国大学生为好, 但是仍有16.5%的学生存在中度以上的心理问题;[4]陕西省高校的调查显示, 大学生UPI总平均分为14.01分, 其中21%的学生有较严重的心理问题, 26%的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良好, 其余53%的学生存在着消极心理倾向;[5]在广州市某高校的调查中, 有13.66%的大学生存在心理卫生问题, 26.18%的大学生心理处于亚健康状态。[6]这些数据反映了当前大学生心理问题的确是一个不得不加以重视的问题。如果一些学生的心理问题过于严重或没有加以有效控制, 就会导致心理、生理机能的紊乱, 进而有可能发展成为精神疾病, 导致伤害他人甚至自杀的事故发生。大学生的自杀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十分惨痛的创伤, 甚至严重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并极可能带来一些纠纷。
(3) 大学生人际交往问题突出。当前, 高校学生逐渐开始以“90后”学生为主, 他们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表现在有活力、有思想、敢冒险等方面, 但也存在诸多问题, 其中最突出的是无法处理复杂的人际关系, 以及在交际过程中不能甄别不良诱惑。如果处理不当, 就容易滑向消极一端, 甚至酿成悲剧。近年来, 大学生因人际交往和情感问题引发的恶性事件呈上升趋势, 也是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诱因之一, 同时事故一旦发生, 涉及的学生及家庭往往不只一方, 纠纷的处置过程更为复杂。
总之, 当前高校学生伤害事故, 其现状和特点相对复杂, 引发学生伤害事故的诱因有社会、家庭、高校以及大学生自身等诸多因素, 在高校日常管理实践中, 要想完全消除高校学生伤害事故, 显然是不可能的。但是, 尽可能地减少事故, 将矛盾限制在一定程度之内, 缓解、抑制, 减弱其负面效应, 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无论是预防还是处置学生伤害事故, 最有效的方法, 都是从源头上控制, 萌芽状态时抑制, 机制上落实, “早发现、早诊断、早处置”, 其效果就会完全不同。而高校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置方面办法不多, 且普遍缺乏科学合理的事故预防和纠纷应对机制。因此, 有必要在事故的预防、处置程序的规范、制度的完善, 对现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置机制进行改革和完善, 摒弃各种弊端和不利因素, 运用公共危机管理及公共关系处理等先进公共管理理论改进处置方法, 以适应当前不断变化的学生伤害事故的新问题和新特点。
公共管理理论
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置中的运用
笔者收集了大量在国内各高校发生的与高校管理各环节相关的典型纠纷案例进行分类研究, 发现当前高校面临的社会环境及其与学生、教师、政府之间的关系已发生了很大变化, 但是学校的管理理念并没有完全跟上这些变化, 矛盾汇集起来导致了近几年来高校疲于应对与学生及学生家长的各类矛盾纠纷, 频频被诉或者败诉的现象有增无减。表明对高校的管理理念进行认真研究已经非常必要。在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实践中, 或者因为高校学生伤害所引起的矛盾纠纷方面, 引入公共危机管理理论和公共关系等先进管理理论, 在事故的预防和纠纷的处理方面都大有裨益。
笔者通过与国外高校处理类似案例及其他行业处理伤亡事故的比较分析, 认为高校应引入或深化公共危机管理和公共关系理论预防和处置学生伤害事故。
1.公共危机管理理论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置中的应用
公共危机管理, 是指政府或其他社会公共组织 (包括高等学校) 通过监测、预警、预控、预防、应急处理、评估、恢复等措施, 防止可能发生的危机, 处理已经发生的危机, 从而使现存的公共危机得以解决, 造成的损失最小化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危机管理是现代高校管理所面临的一个崭新课题, 将危机管理的概念引入到高校的管理之中, 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高校危机管理机制必不可少。[7]按照公共危机管理的原则和理论, 从总体上说, 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纠纷处置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即防—控—责原则、情—理—法原则和快—准—序原则。
根据奥古斯丁的理论, 危机管理分为危机的避免、危机管理的准备、危机的确认、危机的控制、危机的解决、从危机中获利六个不同的阶段。笔者认为, 要使公共危机管理在处理高等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纠纷处置中的充分应用, 主要应以危机的预防和恢复、总结阶段入手。
(1) 预防、应急预案和方案的建立。这是危机的避免和准备阶段。罗伯特·吉尔曾说过, “危机研究和管理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降低人类社会悲剧的发生”。[9]首先, 高校应该重视编制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置预案。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及纠纷预防与处置中, 高校科学编制学生伤害事故纠纷预防与处置预案, 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实际举措, 对于切实提高预防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高校编制学生伤害事故纠纷预防与处置预案应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预案内容涉及多个部门, 且处置结果难以预料, 各高校必须认真对待, 制定的预案应具有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预案从起草到实施都必须按照法律规范要求, 履行一定的程序, 以保证其合法性。预案编制前, 应由校级领导、保卫处、学工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单位负责人和专家组成预案编制小组, 特别要充分发挥专家系统的支持作用, 使之更有科学性。同时, 预案编制不仅是一个文件化的过程, 更重要的是科学地对事件进行评价的过程。编制小组既要对预案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分析, 更要结合实际开展危险因素分析、处置事故纠纷的脆弱性分析、所能提供的资料全面分析, 还要做出事故纠纷处置的预期效果分析。处置预案形成初稿后, 需要广泛征求意见, 集思广益, 必要时开展针对性演练, 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当然,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及纠纷预防与处置预案还应包括危机应急专门机构的设立, 并派专人负责、管理。其次, 为了减少事故及纠纷的发生, 高校应当切实制定方案对高校及在校学生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工作, 这里包括校园硬件设施维护和日常安全管理义务。应当首先保证提供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这主要是督促高校平时加强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意识, 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工作, 及时消除校内消防、治安、交通等隐患, 以便更好地保护学生安全, 有效防范一部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高校负有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对学生进行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以预防和消除各种可能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安全隐患, 高校还应结合大学生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规章制度;高校的安全管理义务还包含对进行学生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以及对学生伤害进行制止和救助等。进行安全教育的重点, 是帮助和引导学生了解基本的保护个体生命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知识和法律法规, 树立和强化安全意识, 正确处理个体生命与自我、他人、社会和自然之间的关系, 了解保障安全的方法并掌握一定的技能, 教育学生平时应当服从学校管理、遵守学校规定, 主动避免和消除学生伤害事故。再次, 高校对校内商业机构及进校服务的其他组织也具有安全管理义务。大部分高校将后勤服务甚至管理工作不同形式地移交到社会商业机构进行市场化经营, 但后勤社会化也带来了一些弊端, 高校虽然不直接从事或干预后勤服务与管理工作, 但并不意味着高校可以完全规避学生在后勤、生活中受到的各类伤害事故责任, 因此, 高校必须对社会化的后勤服务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进校服务的其他组织, 主要是指高校租用社会商业机构的设备、设施等进校服务, 比如某高校为开展校内活动租用某文化传播公司的舞台、音响等, 在这种情况下, 高校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这些服务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因此, 强调高校对社会化后勤如饮食、商业等组织的安全管理义务, 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 督促后勤企业和商业机构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可以有效减少来自校内商业机构及其他组织对学生的伤害事故发生。最后, 高校应重点做好学生心理疾病的预防工作。当前, 由心理疾病引发的大学生自残、自杀的惨剧时有发生,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高校学生心理疾病的预防工作予以强调。心理障碍、生理疾患、学习和就业压力、情感挫折、经济压力、家庭变故以及周边生活环境等诸多因素, 都是学生自残、自杀的诱因。高校应努力构建和完善大学生心理问题高危人群预警机制。建立心理咨询专职教师值班制度、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 建立从学生骨干、辅导员、班主任到院系、部门、学校的快速危机干预反应机制, 建立从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到学生心理问题快速危机干预通道。认真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和摸排工作, 实行动态管理, 积极做好心理问题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干预工作, 要特别注意防止因严重心理障碍引发自杀或伤害他人事件发生, 做到心理问题及早发现、及时预防、有效干预。当前, 大部分高校都设立了心理咨询室, 配备了专门的心理咨询师, 为学生心理问题的疏导和心理疾病的预防工作的实施提供了可行性。虽然学校并非治疗心理疾病的专业机构, 无法胜任治疗学生心理疾病的任务, 但通过各种形式对学生的心理问题和疾病进行预防和加强宣传工作, 则应属于高校的职责。
(2) 恢复和评价机制的完善。危机管理的最后阶段是总结经验教训, 从危机中获利。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及其纠纷处置完毕后, 学校要及时总结, 建立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及纠纷的事后评估机制、事后恢复机制和事后总结机制。事后评估机制的作用是对处置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及纠纷中所采取的应对措施及解决效果等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 以完善高校对学生伤害事故及纠纷的预防和应对机制。事后恢复机制的作用是及时消除事故及纠纷对学校带来的损害和负面影响, 恢复高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事后总结机制, 不仅仅是为了总结经验教训, 更多地是为了通过总结, 改革自身不完善的学生伤害事故及纠纷预防和应对机制, 建立更完善、更具实际操作性的工作体系。高校要积极进行观念更新、体系创新, 促使学校的学生伤害事故及纠纷预防和应对机制走向新的发展阶段。
2.公共关系理论在处置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应用
公共关系, 是指社会组织为了寻求良好合作与和谐发展, 通过形象塑造、传播管理、利益协调等方式, 同相关的公众结成的一种社会关系。高校通过及时有效的公共关系可向相关对象和公众传递有关事故的准确可靠的信息, 并可藉此传递救助信息, 使相关对象、家长和公众保持平稳情绪和心态, 从而为高校事故纠纷处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为事故纠纷处理提供更多的力量支持。[10]高校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纠纷中, 应注意巧妙、充分运用公共关系技巧, 建立客观、准确、及时的学生伤害事故信息发布机制。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特别是重大学生伤害事故处置中, 学校如果能充分重视并合理运用公共关系, 可以避免和化解谣言和误解, 平息媒体与公众的过度反应, 展示学校处理学生突发事件的能力, 加强师生解决突发事件的信心, 为高校迅速、妥善解决学生伤害事故纠纷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高校对待学生伤害事故处置中的谣言, 最好的策略就是公开、透明, 及时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事实、数据, 让公众进行判断, 谣言当然不攻自破。[11]从具体实践来说,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事故发生后, 高校应第一时间向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汇报情况, 争取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支持。同时, 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及时向受伤害学生家长表示关怀和歉意, 注重与对应学生或家长的沟通, 敢于承担责任, 合理考虑学生及家长的需求。
(2)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选派拥有新闻发言权的发言人负责接待好各类媒体记者, 规范信息发布渠道, 真诚、主动回答媒体的疑问, 争取最大限度地获得媒体的体谅和支持。
(3) 重视新传播渠道的有效运用, 如借助网络, 通过高校官方网站和论坛等及时发布动态、准确的信息, 及时纠正偏离事实真相的网络舆论。
(4) 高校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纠纷的过程中, 要合理运用心理战术, 迅速掌握学生或家长群体的心理状态, 突破其心理防线, 从而缓解矛盾。
综上所述, 面对当前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对高校日常管理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和影响, 高校若能从公共管理视角出发,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 充分运用公共危机应急管理理论和公共关系理论, 无论在事故的预防和纠纷的处理方面都大有裨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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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干预策略 篇八
一、首遇首责,扼制事故发生
首遇责任制,就是第一个遇到事故的教师,如果自己有能力就应当尽力处理和解决问题;如果自己没有处理这种事故的能力和权限,则应当把问题移交给有能力解决的部门或者人员,不能推诿和拒绝。
许多伤害事故发生突然,首遇教师在现场,就要出声制止,伸手阻拦,同时应询问伤情,查看病情。伤者不是首遇教师本班的,还要询问姓名和所在班级。需要送医的,如果首遇教师自己刚好有事,就要把自己的工作进行安排、交代,并抓紧时间通知班主任和家长,立即送伤者去医院就医。在受伤学生的班主任到场后,如有需要,首遇教师可以和班主任一起将伤者送医。一般情况下,送医时,家长不在场的,必须要有两名以上教师进行全程陪同,让处于险境中的学生及时得到救助。
许多校园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如学生在玩闹、活动、游戏时,在场的首遇教师就有义务对他们的活动进行仔细观察,合理分析,做出准确预判。学生正在进行的玩闹如果会引起纠纷,进而可能发展为吵架甚至打架,就可以善意地提醒不要因为玩闹伤了同学情谊;学生正在活动的场地、环境有潜在的危险时,可以引导他们马上远离不安全的区域;学生正在开展的游戏如果有不安全的环节,游戏中的动作可能会使人受伤,就可以叫停他们的游戏,要求他们去掉游戏中的危险部分。一旦有了这样的预判,首遇教师就要果断采取行动,对置身危险之中的学生进行正确的引导,把安全事故扼杀在萌芽状态。
二、事件介入,控制事态恶化
教师必须在第一时间出现在现场,对正在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事故进行有效干预,如观察情况,做出判断,果断积极地采取措施控制事态。也就是说,在事故现场,必须有教师在第一时间到达,做出应急响应。
伤害事故的介入有三种情况。第一,伤害事件将要发生时,首遇教师或接到报告赶到第一现场的教师,必须无条件地介入事件之中,阻止将要发生的事件;第二,事故正在发生,首遇教师或到达第一现场的教师应该立即控制局面,终止正在发生的事故,避免事故后果加重;第三,事故已经发生,首遇教师或到达第一现场的教师就要立即投入到救治伤者、维持秩序的工作中去。
首遇教师和相关的班主任、安全主任、值日教师、学校领导,应按照应急预案,第一时间介入事件之中,分工合作,运用智慧,化解当前的危机。如果相关教师没有及时介入,抑或虽然介入了,但因为能力不足,权限不够,措施不当,造成局面失控,后果加重的,要承担相关责任。如果由于能力有限、权限不够,务必寻求帮助,采取恰当的措施,避免加重事故后果,扩大事态,从而共同挽回不可收拾的局面。
三、事故报告,消除不良影响
如果发生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教师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一般地,当学生校园伤害事故发生时,目击者大多是旁边的学生,那么,学生往往是事故报告的第一人。接到伤害事故报告后,教师应在第一时间抵达事故现场,并及时做出反应,在救助伤者、控制事态的同时,向值日领导、班主任报告事态状况,以待与协同人员一起对事故进一步进行处理。校方在全面了解事故经过后,整理信息内容,并由校方指定发言人在规定的时间和一定的范围内进行信息公告。必要时,可在当地媒体上公布相关信息,目的是消除影响,以正视听,为伤害事故的后期处理提供正确、和谐的舆论环境。同时,报告的来源确保合法、可信,报告的内容务必全面、简洁,报告的措辞力求中立、准确。
言语冲突往往是肢体冲突的前奏,肢体冲突可能会出现伤害。例如,学生口角时,学生马上报告教师,教师及时进行处置,就不太会发展为打架等伤害事故。反之,在学生口角、拉扯初始时,如果旁观同学不劝解,不报告,甚至还煽风点火,就会使事态进一步恶化。这样,由吵架到打架再到受伤,一系列的“情节”就会顺理成章地“演绎”完成。
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遇重特大校园伤害事故,学校必须由专人按“紧急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口头或书面报告上级教育部门,做到不迟报,不瞒报,不漏报,不误报,不夸报。学校报告事故信息的目的,是供上级部门领导对事故和事态做出准确判断、正确决策。
四、证据保全,以备不时之需
在侦探故事的电影、电视里,大侦探、警官们都要在事发现场进行细致的、地毯式的勘查,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为案件的侦破寻找有力的证据。发生校园伤害事故,许多事件的经过都跟现场有关。校园伤害事故中,教师要注意保护现场和证物,为日后可能的矛盾纠纷保存证据。
例如,某校学生在运动器械上玩耍时,被器械夹伤。学校一位领导认为运动器械存在安全隐患,建议马上拆除该器械,杜绝类似的伤害事故再次发生。这时,负责学校安全的主任立即阻止,理由是,家长对事件的经过有知情权,现场证据保存好,可以让当事人的监护人没有异议。不然,校方在伤者家长没有看到现场的情况下擅自拆除器械,可能会导致家长误会,认为学校在孩子受伤的问题上做手脚,有隐瞒事实、逃避责任的嫌疑,这可能为事故的后期理赔谈判形成障碍,埋下隐患。
事故过程被视频监控拍到,那是最好的证据。如果没有被拍到,那也可以进行现场拍照、摄像、录音,作为补充证据保留。证据面前人人平等,证据面前有理讲理。有些事故的受伤一方可能不会追究对方的责任,或者,施、受害双方直接私下沟通,握手言和,保存的证据就无用武之地了。但是,宁可不用,也要做好证据的保护、保全工作,以备不时之需。
五、及时安抚,化解事故危机
发怒或焦虑的人,需要安抚和抚慰。在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伤者及家属、施害者及家属、相关教师及家长等往往会出现发怒或焦虑的情绪。由此,就可能会说出过头的话,做出过激的事,使局面一发而不可收拾。
例如,对于学生间发生矛盾,还在火头上的两个人,学校的事故处理人员可以当机立断,或当头棒喝,一语惊醒梦中人,或采取热问题冷处理,各个击破,让可能升级的事件迅速冷却。在教师循循善诱之下,使涉事人员深刻认识到自己言语的错误,行为的鲁莽,主动道歉并提出改正错误行动的方案。安抚双方,使其都冷静下来。发生伤情,当事人和在场的人都需要安抚。伤者,会因疼痛、恐惧而不安,伤者家长会因担忧孩子的伤情而愤怒;现场的人会因场面的混乱而骚动。这就需要班主任、心理辅导教师、分管校长,分别从情感、心理学、政策法理等角度与相关师生、家长进行沟通,进行抚慰。这样做,对伤者来说,有利于稳定其情绪,救助伤情;对伤者家属来说,有利于平息其怨气,减少担忧;对在现场的人来说,有利于维护秩序,避免骚乱。
有时候,学生校园伤害事故中的伤害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伤者家属不听教师千般劝阻,认为自己孩子遭了罪,吃了亏,跑到学校,说出过激话,做了出格事,犯下不该犯的错误,使家长与家长、家长与教师、家长与学校的矛盾升级,甚至可能产生“二次事故”。对此,教师要做的是,在危情一触即发的时候,采取各种办法,运用各种策略,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慑人,用来熄灭家长的怒火,消解家长的怨气,打开家长的心结。冷静下来的家长,心平气和地对待当前的事件,试着站在对方的位置和立场看问题,有利于问题和矛盾的解决。
学生校园伤害事故,防不胜防。但是,在事故即将发生、正在发生、已经发生,无限危机就在眼前时,教师都要为处理事故出谋划策,倾心注力。正因为有了教师的适时介入、果断干预,事故中的伤者就会得到救治,二次事故就会因此消除,危机就会顺利化解,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也会很快恢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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