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共9篇)(共9篇)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篇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7年修订)的通知
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及监管实践,我所修订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7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7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及本细则的规定进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上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本所同意。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本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上市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第九条 上市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上市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五)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上市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第二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为“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募集资金专项审核报告;
(三)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专项审核报告中应当对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上市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与上市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至少每个季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调查中发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篇二
一、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原因
从宏观层面来讲,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与我国当前以项目为核心的股票融资制度、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的证券市场改革、政府行政干预力度和全球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都不无关系。董屹 (2006) 从股票融资制度缺陷的独特视角来审视我国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 并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与相关当事方的关系进行了梳理, 从一个新的视角对上市公司募资投向变更与公司治理、法规制度和市场发展之间的关系提供了研究思路, 总结出了目前监管制度背景下上市公司的行为规律。
正是基于对当前证券市场环境的研究, 有学者 (如董屹) 建议我国股票融资制度应从“项目型”向“打包型”转变, 即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所需数额由按项目分类披露变为按相关用途分类打包披露, 允许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满足公司除指定项目需要外而进行其他的正常投资或业务建设。笔者认为, 目前从宏观方面提供解决思路的研究较少, 上述建议对后续研究有启发, 但是否适合我国当前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 监管方如何确定监管边界还值得进一步研究。
从中观层面来讲,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变更行为与公司所处的地域、行业、上市板块和创业投资发展水平都有关系。王忻 (2009) 研究中小企业板273家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后发现, 大部分公司做到了制度健全、使用规范, 募集资金变更比例不高。但是, 还有少数公司存在募集资金管理不善、使用进度缓慢、频繁补充流动资金、变更用途比例较高等问题。他针对中小板企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提出要适时引入存量发行方式与储架发行机制、加强对募投项目出现异常情形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及惩戒力度、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等建议。笔者认为, 当前从中观层面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原因进行的研究较少, 因此建议对募集资金投向分地域、分行业进行研究, 以及对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进行对比研究, 以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从微观层面来讲,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与公司的投资决策水平、股权结构、关联方交易等有关。朱武祥、朱白云 (2002) 研究后认为,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变脸”不可忽视的原因是财务决策体制存在问题:可行性研究不够、财务预测能力不强、技术分析水平不高等。这些问题导致决策不准甚至失误。伍惠 (2003) 通过研究认为, 我国上市公司投资决策不当是导致其盲目变更募资投向的深层次原因。刘勤等 (2002) 研究后认为, 许多上市公司之所以随意更改募股资金投向:一方面是其纯粹出于圈钱的目的而随意拼凑投资项目;另一方面是其没有长远发展战略而盲目跟风追逐市场投资热点。笔者认为, 虽然当前对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微观层面的研究为上市公司提高投资决策水平提供了理论依据, 但缺乏结合具体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决策进行的案例研究。
总的来看, 目前只有少量研究试图从宏观、中观、微观层面研究募集资金投向变更行为的原因。刘少波、戴文慧 (2004) 研究后认为, 融资成本约束缺失、证券市场约束机制缺失、上市公司诚信约束缺失和公司治理约束缺失是导致上市公司变更募资投向的主要原因。
二、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影响因素
从公司内部来讲, 影响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因素主要有:公司规模、长期投资、关联方交易、闲置资金及股权集中度、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成长性、股权结构、大股东圈钱、融资受限、公司的投资机会、业绩、资金被占用、大股东持股比例、公司治理结构的复杂程度、资产规模和债务约束等。研究者普遍认为,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几率和程度与公司规模、长期投资、业绩显著负相关, 而与关联方交易、闲置资金、股权集中度、多元化程度、内部控制制度显著正相关。
目前的研究模型通常将企业的外部因素作为控制变量, 显得不够全面, 因此笔者建议在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 针对不同动机的募集资金投向变更行为, 可以分类设计研究假设, 如假设变更为对外投资与股权集中度、大股东资金占用和关联方交易相关, 或假设变更为对内主营业务与公司的投资机会、公司投资决策水平相关。
第二, 针对股权结构方面的变量, 除了可以考虑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股权集中度, 还可以区分不同股权性质如区分国有股和非国有股进行研究。
第三, 鉴于风险投资机构在IPO、配股、增发融资过程及后续资金管理中所扮演角色的重要性, 可以研究风险投资机构对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影响, 其影响程度可通过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来说明。
第四, 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的IPO超募资金对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决策的影响。
在研究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影响因素时, 绝大部分研究使用的是多元线性回归研究模型, 在后续研究中可以考虑使用因子分析、结构方程等统计方法进行研究。
三、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当前研究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决策对企业业绩的影响, 运用的方法主要是财务指标法。刘少波、戴文慧 (2004) 选择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和税后利润三个指标对样本公司募资到位前后三年的业绩进行了对比分析。唐清泉、罗党论、陈美玉 (2005) 用ROA和ROE衡量公司业绩。刘津、郭志明、李礼 (2008) 用财务指标ROA、ROE、EPS衡量公司绩效。郭昱 (2008) 从公司价值、盈利能力、发展能力三个方面综合考察募集资金的投资效果。薛爽、杨静 (2006) 用上市公司IPO当年和之后3年的财务指标来衡量资金的使用效率, 用市场对配股公告的反应、配股的发行费用率和配股折价幅度来衡量再融资成本。笔者认为, 运用财务指标法要注意到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效果具有滞后性,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对变更当年企业的绩效影响或许不大, 但应该考虑到其对后续年度的持续影响, 因此需要运用更加科学的统计方法。
除了财务指标法, 还有些学者运用数据包络法 (DEA) 、问卷调查法、结构方程法等。张凤娜 (2010) 运用DEA以2004年上市的38家中小板公司作为样本, 从各输入输出变量的合计改进、输入变量的改进 (包括用于规模扩张、技术改造的资金) 、输出变量的改进 (包括产出的改进、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探讨中小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效益。肖钢 (2008) 基于问卷调查的结果, 采用结构方程模型研究我国上市公司募集资金闲置与投资绩效低迷之间的关联性, 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上述方法研究募集资金变更投向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总的来看说服力还不够强, 说明这些方法还存在不足。不过它们为之后的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四、市场对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反应
当前针对市场对募集资金变更投向的反应的研究还比较少。刘斌、段特奇、周轶强 (2006) 的研究表明, 我国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变更投资方向公告并不具有信息含量, 募集资金的使用尚未成为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杨文全、薛清梅 (2009) 利用事件研究法来观测IPO募资投向变更之后的市场反应情况。结果表明, 上市前后经营业绩下降幅度越大, 越会引起IPO募资投向变更, 而这种变更能够改进未来经营业绩, 因为这种投资变更从总体上看是一种具有“好”的动机的善意行为。但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 因而市场的有效性并不强, 投资者对IPO募资投向变更消息基本上持负面反应。池明举 (2006) 以中国A股市场2004年进行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121家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 通过计算市场超额收益率, 结果发现, 我国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变更公告对上市公司带来了显著的负面影响, 但是对上市公司各交易日的超额收益率没有显著影响。
可以看出, 研究者在这方面的研究持有不同的观点, 有的研究认为我国资本市场对募集资金投向变更没有反应, 有的研究则认为投资者对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信息持负面反应。这是由于不同研究者或使用了不同的研究样本或观测了不同的窗口期或使用不同的研究方法的缘故。总的来看, 不管哪种观点, 目前都还缺乏令人完全信服的根据。
五、研究展望
对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研究要基于企业的投融资视角, 提出合理规范募集资金投向的建议来实现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笔者认为, 后续研究要在微观层面强调企业提高自身的投资决策水平和诚信使用资金觉悟的重要性, 创新研究显著影响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因素。同时, 还要在中观层面对不同板块、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类研究, 特别要研究不同动机下的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更重要的是, 要从宏观层面提出完善资本市场股票发行、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监管的制度意见, 提高资本市场的有效性, 帮助投资者理性进行投资。
参考文献
[1].王忻.2008年中小板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分析.证券市场导报, 2009;7
[2].朱武祥, 朱白云.募集资金投向“变脸”探析.科学决策, 2002;9
[3].刘少波, 戴文慧.我国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研究.经济研究, 2004;5
[4].张为国, 翟春燕.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动因研究.会计研究, 2005;7
[5].朱云, 吴文锋, 吴冲锋.圈钱行为与后果:募集资金滥用与再发行长期业绩恶化.上海交通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 , 2007;41
[6].刘津, 郭志明, 李礼.上市公司募集资金闲置与公司绩效的实证研究.经济问题探索, 2008;4
[7].郭昱, 顾海英.首发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影响因素研究.统计与决策, 2008;11
[8].刘斌, 段特奇, 周轶强.我国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变更投向的市场反应研究.当代财经, 2006;10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篇三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证券代码:603758 证券简称:秦安股份 公告编号:-009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现将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一)募集资金金额及到账时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582号)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0,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80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648,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4,660,797.0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13,339,202.9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5月11日存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总金额为人民币622,483,000.00元(其中包括当时尚未支付的除承销费、保荐费外的其他发行费用 9,143,797.05元)。该笔募集资金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7]11-9号验资报告。(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余额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本报告期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4,270.38万元。其中,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投资金额45,310.92万元;募投项目支出8,959.46万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7,082.60万元(包含扣除手续费后的利息收入净额19.06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7,063.54万元。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一)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投向变更、监督管理等方面均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公司始终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形。(二) 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单位:人民币元■(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与本次发行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重庆高新区支行和建设银行重庆杨家坪支行科城分理处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违反三方监管协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等问题。协议各方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三、本报告期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一) 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4,270.38万元,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1。(二)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自筹资金的情况2017年5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45,310.92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7]11-218号),并经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长城证券发表核查意见。2017年5月,公司已对募投项目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45,310.92万元用募集资金进行了置换。(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无。(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无。(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无。(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无。(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无。(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无。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无。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公司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相关信息,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违规的情形。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秦安股份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秦安股份募集资金20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保荐机构认为:秦安股份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八、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且当年分别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应在专项报告分别说明。无。九、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一)保荐人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二)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特此公告。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月 日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编制单位: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注1: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进度承诺:发动机零部件机加工扩能项目、发动机零部件铸造扩能项目、技术中心等三个项目均仅承诺单个项目每年的总投入金额,未区分单个项目每年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因此无法计算募集资金截至本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为更好反应募集资金整体使用进度,本表以“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作为“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并以此来计算“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及“截至期末投入进度”两项指标。注2:为发动机零部件机加工扩能项目的毛利总额。尚未实现预计收益主要原因为:①GTDI/FEU缸体、缸盖3#机加线2017年末才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尚未批量生产;②部分项目虽量产,但尚未达到设计产能;③部分生产线尚未投资完成。注3:为发动机零部件铸造扩能项目的毛利总额。尚未实现预计收益主要原因为:①部分设备虽投资完成,但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②项目虽量产,但尚未达到设计产能。
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篇四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通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必备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发行人认为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在募集说明书文本扉页中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人关注。
第四条 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募集说明书全文文本封面应标有“XXX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字样,并应载明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名称和住所,还应载明正式申报的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期;
(二)发行人应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三)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依据应充分、客观;
(四)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五)发行人可编制募集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条 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募集说明书摘要必须忠实于募集说明书全文的内容,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
(二)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篇幅不得超过一个版面。在指定报刊刊登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小5号字,最小行距为0.35毫米。
第二章 募集说明书
第一节 发行概况
第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发行的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主要包括:
(一)发行的核准文件、核准规模和本期债券的名称和发行总额。如发行人分次发行的,披露各期发行安排;
(二)票面金额;
(三)债券期限、还本付息的方式,本期债券的起息日、利息登记日、付息日期、本金支付日、支付方式、支付金额及其他具体安排;
(四)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价格或其确定方式;
(五)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如有);
(六)担保情况(如有);
(七)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八)债券受托管理人;
(九)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十)承销方式;
(十一)发行费用概算。
第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公司债券上市的地点和时间安排,并针对不同的发行方式,披露至上市前的有关重要日期,主要包括:
(一)发行公告刊登的日期;
(二)预计发行日期;
(三)申购日期;
(四)资金冻结日期(如有);
(五)预计上市日期。
第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一)发行人;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
(三)律师事务所;
(四)会计师事务所;
(五)担保人(如有);
(六)资信评级机构;
(七)债券受托管理人;
(八)收款银行;
(九)公司债券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十)公司债券登记机构;
(十一)其他与发行相关的机构。
第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与本期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节 风险因素
第十条 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债券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发行人应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准确、具体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
第十一条 发行人应有针对地披露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可能影响债券本息偿付的具体风险因素,对这些风险因素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性描述。
有关风险因素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有严重不利影响的,发行人应作“重大事项提示”。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下列风险因素:
(一)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
1、利率风险。市场利率变化对本期债券收益的影响。
2、流动性风险。本期债券因市场交易不活跃而可能受到的不利影响。
3、偿付风险。本期债券本息可能不能足额偿付的风险。
4、本期债券安排所特有的风险。本期债券有关约定潜在的风险,如专项偿债账户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前偿付安排可能对投资人利益的影响等。
5、资信风险。发行人最近三年内资信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可能出现的资信风险。
6、担保(如有)或评级的风险。担保人(如有)资信或担保物(如有)的现状及可能发生的重大变化对本期债券本息偿还的影响,信用评级级别变化可能对投资人利益的影响等。
二)发行人的相关风险
1、财务风险。发行人因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和其他财务结构不合理而形成的财务风险,对外担保等导致发行人整体变现能力差等风险。
2、经营风险。发行人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商业周期或产品生命周期的影响、市场饱和或市场分割、过度依赖单一市场、市场占有率下降等风险。
3、管理风险。发行人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可能诱发的债券本息偿付风险,如因内部控制不健全等可能对发行人产生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及其可能对债券本息偿付的影响。
4、政策风险。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可能变化对发行人产生的具体政策性风险,如因财政、金融、土地使用、产业政策、行业管理、环境保护、税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许可制度、外汇制度、收费标准等发生变化而对发行人的影响。
第十三条 发行人如披露风险的相应对策,主要应披露发行人针对风险已经采取的具体措施。
第三节 发行人的资信状况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所聘请的资信评级机构及其对本期债券的信用评级情况。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信用评级报告的主要事项,至少包括下列情况:
(一)信用评级结论及标识所代表的涵义;
(二)提供担保的,应对比说明有无担保的情况下评级结论的差异;
(三)评级报告揭示的主要风险;
(四)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
(五)其他重要事项。第十六条 发行人还应披露下列公司资信情况:
(一)公司获得主要贷款银行的授信情况;
(二)近三年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是否有严重违约现象;
(三)近三年发行的债券以及偿还情况;
(四)本次发行后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及其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五)近三年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利息倍数〔(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贷款偿还率(实际贷款偿还额/应偿还贷款额)、利息偿付率(实际支付利息/应付利息)等财务指标。
第四节 担保(如有)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期债券的担保情况(如有)、担保授权情况。
第十八条 提供保证担保的,应披露保证人的基本情况,至少包括下列事项:
(一)基本情况简介;
(二)最近一年的净资产额、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主要财务指标,并注明是否经审计;
(三)资信状况;
(四)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
(五)累计担保余额占其净资产额的比例;
(六)偿债能力分析。
第十九条 提供保证担保的,应披露债券担保协议或担保函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下列事项:
(一)担保金额;
(二)担保期限;
(三)担保方式;
(四)担保范围;
(五)发行人、担保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六)反担保和共同担保的情况(如有)。
(七)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披露担保物的名称、金额(账面价值和评估值)、担保物金额与所发行债券面值总额和本息总额之间的比例,并说明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时的持续披露安排。
第二十一条 提供抵押和质押担保的,应披露担保物的评估、登记、保管和相关法律手续的办理情况,并披露担保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债券持有人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对担保事项的持续监督安排。
第五节 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所制定的具体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如设置专项偿债账户的,应披露该帐户的资金来源、提取的起止时间、提取频度、提取金额、管理方式、监督安排及信息披露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到期不能兑付以及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的解决措施。
发行人应当作出董事会决定并披露,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公司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一)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二)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三)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四)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他已做出的,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承诺事项。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下列约定:
(一)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最高借款余额不超过同一时点净资产的倍数;
(二)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最高抵(质)押借款余额不超过同一时点净资产的倍数。
在计算上述最高借款余额时,应包括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等产生的或有负债。
第六节 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债券持有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行使有关权利的形式。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和效力等。
发行人应明确提示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发行人制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形。至少应包括:
(一)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三)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四)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五)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
(六)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十条 发行人应明确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生效条件和效力。说明决议对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的适用性,以及决议是否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七节 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所聘任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其联系人和所订立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情况。
发行人应明确提示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披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事项,至少包括下列事项: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聘任情况,与发行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三)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和债券受托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四)债券受托管理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程序等;
(五)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报酬情况;
(六)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条件及程序;
(七)其他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债券受托管理人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主要措施,说明债券受托管理事务的主要程序和方式,说明如何出具债券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履行的义务,至少应包括:
(一)持续关注公司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公司为债券设定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取得抵押权、质押权的权利证明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三)在债券持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四)预计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公司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五)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六)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
第八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公司设立及上市情况、股本变化情况、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及前10名股东持股数量、股份性质及其股份限售情况。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应以图表方式披露其组织结构和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应披露其姓名、简要背景及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被质押的情况,同时披露该自然人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情况。
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法人,应披露该法人的名称及其股东。披露该法人的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主要业务、主要资产的规模及分布、最近一年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财务数据并注明是否经审计、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被质押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至少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从业简历、兼职情况、薪酬情况、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债券情况。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用途。
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
第四十一条 如未作特别说明,本节信息中近三年的财务会计信息应摘自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应以
按照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为基准。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财务会计信息,主要包括:
(一)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发行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同时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还应披露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具体变化情况、变化原因及其影响;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三)最近三年内进行过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发生实质变更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的发行人,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应包括:重组完成后各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重组时编制的重组前模拟资产负债表、模拟利润表和模拟报表的编制基础。
(四)公司管理层作出的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分析的简明结论性意见,主要以发行人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为基础分析说明发行人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量、偿债能力、近三年的盈利能力、未来业务目标以及盈利能力的可持续性。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重点披露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后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
第四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曾对发行人近三年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发行人应披露发行人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对可能影响投资者理解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情况的信息,应加以必要的说明。
第十节 募集资金运用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募集资金的运用计划。
第四十七条 募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或收购资产的,发行人应当披露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股权投资情况、拟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发行人应当披露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安排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对外担保情况,并披露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主要包括:
(一)受理该诉讼或仲裁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名称;
(二)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日期;
(三)诉讼或仲裁的当事人和代理人;
(四)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原因;
(五)诉讼或仲裁请求;
(六)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或已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节 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的尾页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签名,并由发行人加盖公章。
第五十条 保荐人(主承销商)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公司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项目主办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律师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由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第五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第五十三条 承担资信评级业务或者资产评估业务(如有)的机构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的资信评级人员(或资产评估人员)已阅读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的资信评级人员(或资产评估人员)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的资信评级人员(或资产评估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由资信评级机构或者资产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
第五十四条 募集说明书结尾应列明备查文件,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第五十五条 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发行人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和已披露的中期报告;
(二)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三)法律意见书;
(四)资信评级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如有下列文件,应作为备查文件披露:
(一)担保合同和担保函;
(二)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注册会计师关于报告期内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四)最近3年内发生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提供的模拟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告;
(五)拟收购资产或担保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审核文件;
(六)其他与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三章 募集说明书摘要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摘要的显要位置声明: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募集说
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ⅩⅩⅩ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募集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募集说明书摘要的内容至少包括下列各部分:
(一)发行概况。按照本准则第二章第一节的要求披露;
(二)担保事项(如有)和评级情况: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按照本准则第二章第八节的要求简要披露;
(四)公司的资信情况;
(五)财务会计信息,披露本准则第四十二条要求的财务指标;
(六)募集资金运用。简要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和项目发展前景分析。
第五十八条 募集说明书摘要的结尾应当说明募集说明书全文及备查文件的查阅方式。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篇五
为贯彻落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3号令)和《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21号,以下简称3号令及其通知)的要求,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现将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督促证券公司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进行自查整改的要求
(一)要求辖区内各证券公司对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在2004年11月15日之前报送详细的自查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自查报告上签字,承诺对自查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相关责任。自查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贯彻落实3号令及其通知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内控制度建设和内控机制的完善和相关交易、财务、清算、监控等内部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分工与安排,以及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2、公司截至2004年9月30日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额(其中受托资金所占比例)、各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上存公司总部的情况(包括上存公司法人存管银行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余额占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比例,列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上存比例低于70%的营业部名单,并提供专项说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超过5个的营业部名单及解决计划、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开户情况等。如下表:
┏━━━━┯━━━━━━━━━━━┯━━━━━━┯━━━━┯━━━━━┓┃│柜面系统客户│上存总部的 │客户交易│投资者开 ┃┃│交易资金余额│客户交易结 │结算资金│户个数┃┃││算资金存款 │专用存款│┃┃│││账户个数│┃┠────┼──┬──┬──┬──┼───┬──┼────┼──┬──┨┃│经纪│受托│其它│合计│金额 │比例││个人│机构┃┃│业务│业务│││(万元)│(%)│││┃┠────┼──┼──┼──┼──┼───┼──┼────┼──┼──┨┃营业部1 │││││││││┃┠────┼──┼──┼──┼──┼───┼──┼────┼──┼──┨┃营业部2 │││││││││┃┠────┼──┼──┼──┼──┼───┼──┼────┼──┼──┨┃营业部n │││││││││┃┠────┼──┼──┼──┼──┼───┼──┼────┼──┼──┨┃合 计│││││││││┃┗━━━━┷━━┷━━┷━━┷━━┷━━━┷━━┷━━━━┷━━┷━━┛
如果公司各营业部柜面系统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数据与财务系统数据存在差异,公司须提供专项说明,并列示存在差异的营业部名单。
3、公司及所属证券营业部是否存在直接或变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问题,包括:直接占用或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之外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客户提供透支,为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以及其他影响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完整的问题等。
要求公司必须在自查报告中详细披露问题的成因、涉及金额、资金去向、当前存在的风险等有关情况。
4、公司与存管银行的合作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二)要求存在上述第三项问题的证券公司,在自查报告中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确定明确的阶段性目标和落实整改措施的责任人(责任人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指定的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人员)并报证监局备案。
(三)要求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问题的证券公司在全部归还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之前,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1、不得新增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2、不得新增资产管理业务。
3、不得扩大自营业务规模。
4、不得向股东分红。
5、采取有效措施清收欠款、变现资产,所得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弥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6、严格控制费用支出,不得新增房屋、汽车等固定资产,适当限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二、关于督促证券公司落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的工作要求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是指证券公司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于公司自有资金,存放在具有一定独立性和必要监管职责的存管机构,并通过建立公司内部客户资金安全管理运作机制,加强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透明、完整、可控、可查。
(一)要求各证券公司在切实落实3号令及其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内部控制,完成以下五项内控要求:
1、设立合规部门或由现有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内部监管,公司分管该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得同时分管经纪、投资银行、自营或资产管理等业务部门。
2、建立集中监控系统,实现对公司及分支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交易情况的实时监控。集中监控系统应至少具有以下功能:
(1)直接从各营业部的柜面系统数据库中实时采集数据,确保集中监控系统的数据和各营业部的数据完全一致。
(2)及时查询客户的证券及资金明细的变动情况。
(3)及时揭示各分支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的真实情况。
(4)及时发现清算、财务和柜面系统的数据的勾稽关系的差错。
(5)及时从存管银行获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户的资金数据情况。
(6)每天对客户的证券及资金数据进行备份。
(7)为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提供数据接口,使证监局可以通过该系统直接监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及其它客户资产的情况。
要求尚未建立上述集中监控系统的证券公司,必须每周将下列数据刻录成光盘向证监局报备:公司总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备付金账户所有资金划付明细、公司所有营业部柜面系统中客户资金情况,包括客户资金明细账、证券明细账;各证券营业部必须每周将下列数据刻录成光盘向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报备: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所有资金划付明细、柜面系统中客户资金情况,包括客户资金明细账、证券明细账。
3、要求各证券公司将资金和证券的清算职能实行集中管理,交易、清算、核算及资金划付职能适当分离,相互制衡。同时,进一步优化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证券托管相关的业务流程,加强对交易系统授权的管理。
4、要求各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客户资金账户和股东账户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确保公司总部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各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的真实情况。
5、要求各证券公司对营业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情况进行清理,确保每个营业部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超过5个。
明确要求各证券公司必须最迟在2005年年底完成上述五项内控要求。
(二)要求辖区内申请创新试点类资格的证券公司,在完成上述五项内控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进一步建立更加严格的客户资金独立存管模式:完善客户资金内控机制,使组织体系、账户体系、交易体系、结算托管体系、核算体系、划付体系和监控体系在职能定位、业务流程、技术系统三方面完善、独立且相互制衡,并在此基础上对监管部门开放,使客户资产安全、完整、透明、可控、可查。具体标准体系另行颁布。
(三)要求辖区内进入风险处置程序的高风险证券公司,在使用国家救助资金的同时,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独立存管,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明细交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管理。其他证券公司也可在条件具备和自愿的情况下实行第三方独立存管。
三、关于加强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日常监管的工作要求
(一)要求辖区内所有的证券公司就上述五项内控要求的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各证监局要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将上述五项内控要求的完成作为证券公司近阶段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内控机制的主要工作目标来监督检查,其中第二项工作的完成仅指已经建立了集中监控系统的证券公司。
符合以下条件的证券公司可被认定基本实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达到上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五项内控要求,没有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或虽有挪用但能够在自查报告中充分披露、制定并落实整改计划、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措施有效,同时通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并结合现场检查未发现其新增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二)督促进行创新试点的证券公司建立更为严格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模式,鼓励其他有条件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探索建立更为严格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同时采取定期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独立存管模式的实际运作情况进行检查。
(三)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独立存管后证券公司对证券交易仍实施前端控制,并不能完全排除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可能性。各证监局应采取相应措施,有效实施对该类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日常监管。
(四)各证监局应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系统中的数据及时进行分析处理,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定期形成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分析报告,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机构监管部报告。发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在重大风险情况的,应及时形成专门书面报告向机构监管部报告。发现注册在异地的证券公司在本辖区内的证券营业部存在重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风险隐患时,还应及时通报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1、各证监局应于数据报送主体(证券公司、存管银行、结算公司)报送日期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情况分析周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各报送主体专用存款账户及数据报备情况,对不按时报备的各报送主体拟采取的监管措施。
(2)辖区内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体情况分析。
(3)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个量与总体分析。
(4)对发现的存在较大挪用嫌疑的证券公司拟采取的检查方案。
2、各证监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上一个月辖区内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月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各类不按时报备数据的报送主体的整改情况。
(2)对发现的存在较大挪用嫌疑的证券公司现场检查的结果;对于重大挪用情况的报告和处理建议,对一般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
(3)对辖区内证券公司落实本通知关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工作的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各证券公司的具体落实情况。
(4)对辖区内证券公司上报的自查报告的核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证券公司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5)辖区内存管银行及其各分支机构对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处理情况。
各证监局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辖区内证券公司切实落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的详细情况,决不能放松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日常监管,防范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完成在今年年底辖区内一半以上的证券公司实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2005年全部证券公司实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的工作任务。
四、关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其它方面的规定
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报表和会计科目》的规定,证券公司收到的客户新股申购资金,在“承销证券款”、“结算备付金-客户”以及“银行存款”等科目核算。为此,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判断公式调整为: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挪用金额=(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客户新股申购款)-(客户资金银行存款+客户结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受托投资)。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数据报送内容与格式请登陆http://211.101.236.149/zjbank进行查询。
此外,为保持证券公司与登记结算公司报送的结算备付金数据时点的一致性,各证监局应要求各证券公司报送的T日结算备付金数据统一为T日日终实际交收后结算备付金账户实际余额,不包括当日交易清算数据。
五、有关处理规定
(一)对未按期完成本通知关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五项内控要求的证券公司,证监会将认定该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二)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证监会将认定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同时,依法追究公司有关高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未认真自查,隐瞒问题或作虚假陈述的;
2、整改期间未严格执行本通知第一部分第(三)项规定的;
3、未严格按期落实整改方案的;
4、自查或核查之后新增挪用或占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2日(中央法规)
6.《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篇六
2005年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短期融资券就是企业依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作为一种货币市场的新型融资工具,拓宽了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为优化企业资本结构提供了便利。尤其在当时股权分置改革再融资途径受限的情况下,以其方便、快捷、低成本的优势受到了广大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青睐。2005年5月一经推出,短期融资券立即受到市场的追捧,发行数量与规模迅速增加。
从功能上讲,短期融资券相当于美国的商业票据,都是一种为满足企业日常经营流动资金需要、直接向货币市场投资者发行的以短期融资为目的的无担保信用工具。美国的商业票据发展较早,在18世纪就有企业发行商业票据,现代美国商业票据的市场则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末,之后美国商业票据市场迅速发展。商业票据发行人多为信用佳、评级高的公司,商业票据的流动性很强,风险相对很小。在1970年以前,美国的商业票据市场几乎没有违约事件发生。1970年的美国宾州中央铁路(Penn Central Railroad)的长期和短期债务同时违约,引起了人们对商业票据信用风险的关注。衡量商业票据信用风险的机构主要是穆迪、标准普尔等评级公司,衡量的主要手段为信用等级及等级转移矩阵。穆迪公司从1995年开始发布研究报告“商业票据违约情况和等级转变1972-1995”,此后分别在1998年、2000年、2004年对上述研究报告进行更新。2001年后,由于各种原因,美国商业票据市场开始萎缩。Pu Shen(2003)、标准普尔(2002)对美国商业票据市场的萎缩情况进行了研究,得出商业票据萎缩的主要原因包括经济衰退期资金需求的减少、在平缓的收益率和市场低利率下的债务重组、经济衰退期投资者对商业票据发行人信用评级的要求提高等。
中国的短期融资券推出的初期,发行主体多为公用事业、能源、资源性行业企业以及竞争性行业的龙头企业,市场整体信用风险较小。但随着发行企业的增加,发行主体已从最初的央企逐步扩展到地方性企业,从大型上市公司逐步扩展到非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一些信用情况欠佳的企业也加入到短期融资券的发行队伍中。很多企业以短期融资券较低的发行成本部分代替短期贷款成为企业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手段,一些企业打着解决自身流动性不足的旗号发行短期融资券,目的却并非是解决自身的流动性不足,所筹集的资金也往往另作他用。因此企业出现兑付危机的风险也日益显现。相对于美国成熟的商业票据市场,我国的短期融资券存在着一些风险隐患,加上我国特有的制度缺陷,更使我国企业短期融资券的风险大于美国的商业票据。表1列示了我国短期融资券和美国商业票据的一些要素差异。2006年7月“福禧事件”发生后,短期融资券风险问题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我国一些学者,如周荣芳(2005)、章希(2005)、袁敏(2005)等对短期融资券与美国的商业票据进行了比较,分析了其风险的存在,提出了借鉴美国商业票据市场经验,积极发展我国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借鉴。也有一些学者,如左殳(2006)等对企业短期融资券信用评级及利差进行分析,强调了信用评级对评价风险的重要性。钟华(2005)认为四大风险威胁着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包括:募集资金用途未明确规定、企业可能过度负债经营、担保条款缺失及信用评级体系不完善。李倩(2005)认为目前相关文件对发行短期融资券所募资金的用途规定过于宽泛,由于企业融资渠道和长期投资资金缺乏,企业很可能通过滚动发行短期融资券进行长期投资,从而引发投融资期限不匹配等金融风险。陈伟(2005)认为类似于商业银行“短存长贷”的“短债长投”现象也很有可能在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企业中出现,企业可以利用滚动发行短期融资券长期占用资金。牛丽静(2006)认为发行企业的多样化正在逐渐加大短期融资券到期还本付息的风险,她认为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筹集的资金,并不是用以解决企业资金的流动性问题,而主要是用于替换银行贷款,或较为长期的投资建设资金上。陈芙蓉(2006)、李立民(2006)分别对当前短期融资券的风险进行分析,认为我国企业短期融资券存在信用风险、金融风险、评级风险、利率风险、信息披露不完整可能诱发的道德风险,并且针对每种风险提出了规避的对策建议。华夏基金管理公司固定收益部杨莹、何林霞(2006)对2006年来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特点进行了总结,相对于2005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2006年短券发行速度明显加快,且滚动发行增多,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明显下降、发行利率不断走高、信用评级相对更有效。孙克、冯宗宪(2007)对我国短期融资券信用风险期限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我国短期融资券的信用价差曲线呈现向上倾斜的态势,信用价差随着待偿期限的增加而增大的,代偿期限越长,该短期融资券所具有的信用风险也就相对越大。
虽然以上研究报告和文献提出了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存在融短长投的现象,并对短期融资券的风险进行了分析,但尚没有得到实证研究的支持。短期融资券作为一种无担保的信用债券,其主要潜在风险为信用风险,而短融长投可能对企业的偿付能力带来更大的压力,从而加剧这种信用风险。本文对我国企业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系统的实证研究,揭示短融长投的可能性以及潜在风险的存在性。
二、短期融资券发行特征与研究假设
短期融资券由于其融资成本低、发行规模大、手续简单等的特点受到了广大企业的青睐,成为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办法》推出后,很多的企业争相发行短期融资券,发行量每年扩容,截至2007年7月20日,共有267家公司发行了461支,平均每家发行1.73支,发行总额度6067亿元。融资规模远远超过同年企业债、股票的首发、配股、增发等方式的融资规模(见表2)。
注①:截至2007年7月20日的数据。资料来源:根据wind数据库数据整理而得。
从发行主体的行业分布来看,短期融资券发行行业分布十分广泛,根据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涉及10个一级行业、17个二级行业、38个三级行业、59个四级行业。以运输、综合类、电力、能源、钢铁、建筑与工程、机械为主,占比居前的几大行业均为我国的支柱产业,具有资金密集和规模大的显著特征。从发行企业的类型看,发行短期融资券的267家企业中,大型国企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占比90%,其它类型的企业,如民企、外资企业等只占10%左右。从上市与否看,其中上市公司为99家,占37.1%,非上市公司168家,占比62.9%。
在267家发行短期融资等企业中,有134家企业同时或先后发行多支短期融资券,占50%。最多的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从2005年8月到2007年5月两年间共发行7支短期融资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从2005年7月到2006年7月一年间分三次发行了6支短期融资券,共募集资金170亿元。在截至2007年7月20日到期兑付的106家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中,81家企业滚动发行了新券,占76.4%。
从发行额来看,我国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额多集中在5亿到50亿之间,占总数的80.53%。而发行额在5亿以下和50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为11.24%和8.61%。一次性短期融资券发行额最大的为200亿元,最小为2亿元,累计发行额最大的达到300亿元。从短期融资券占净资产的比例来看,由于《办法》中规定企业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所以大部分企业的发行比例集中在30%到40%之间,而且在临近40%的地方出现了分布的峰值,发行家数明显高于其他比例,少数公司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超过了净资产的40%。
从短期融资券的期限结构看,《办法》规定短期融资券期限不超过365天,实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大多数集中在一年期,占总体的82.65%;6个月和3个月的短期品种所占比重很小,仅占5.42%和0.43%。具体期限结构见表(3)。
资料来源:根据wind数据库数据统计而得。
总体上看,我国企业发行的短期融资券融资的规模大,且倾向于滚动发行或短时间内多支发行;融资比例高,大多数企业倾向用足额度;融资期限长,多为一年期。这些特点表明,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筹集的资金,并不完全用以解决企业资金的流动性问题,而可能主要用在较为长期的投资建设资金上或用于替换银行贷款。
为此,我们可以根据企业资金使用可能导致的财务结构变化提出实证假设,并进行实证检验。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从市场上融得资金后,企业增加了现金同时形成了等量的流动负债。如果企业将募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即用这些资金购买原材料、支付到期债务或各种应付账款等等,这些经营活动可能导致流动资产内部结构的等量一增一减,或导致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等量减少,而营运资金(流动资产减流动负债)则不会变动。也就是说,如果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来补充流动资金的不足、用于生产经营活动,那么其使用不会导致营运资金的变动,短期融资券发行额与营运资金之间就不存在显著相关关系。相反,如果企业将募集资金部分或全部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或对外长期投资,那么必然导致营运资金的减少。也就是说,如果存在短融长投现象,那么短期融资券发行额与营运资金负相关,与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现金流出正相关。另外,企业可能把部分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其他形式的债务,那么,短期融资券发行额与偿还债务支出正相关。
为了直观地判断短期融资券发行额与营运资金增加额、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关系,我们对2007年3月30日之前发行短期融资券的85家上市公司样本绘制散点图,见图1、图2和图3,图中x1为短期融资券发行额,y1、y2、y3分别为营运资金增加额,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额,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额。
从图1、图2、图3我们可以看到:短期融资券发行额与发行后的营运资金增加额呈微弱的负相关关系,与发行后季度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呈明显的正相关关系,与发行后季度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呈一定的正相关关系。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实证假设:
假设1:企业存在把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或其它长期资产的投资,即存在短融长投的现象,那么短期融资券发行额与发行前后季度营运资金增加额负相关,与发行季度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现金流出正相关;
假设2:企业存在把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于调整资本结构,利用短期融资券的低成本替换其他高成本的贷款,即存在债务替代的现象,那么,短期融资券发行额与发行季度偿还债务现金流出正相关。
三、实证研究
1、数据来源
我们以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选取2007年3月30日之前发行短期融资券的85家上市公司。剔除以下数据的样本:(1)季报数据缺失的4家公司;(2)季报中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为负的公司;(3)季报中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为零的公司。由于各回归样本剔除的奇异值不同,不同回归的样本数有所不同。数据均来自wind数据库的上市公司财务季报数据。
2、变量定义及模型
回归分析的目的是检验短期融资券发行额分别与发行前后季度营运资金增加额、发行季度购建固定无形和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发行季度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关系。考虑到短期融资券发行额不是解释固定资产投资增加等的唯一资金来源,我们同时用短期融资券发行额和发行前季度货币资金量作为解释变量。各变量定义见表4。
根据前面的推论和实证假设,我们初步构建以下线性回归模型,对应的各个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5。
回归一:短期融资券发行额与发行营运资金增加额的回归
回归二:短期融资券发行额与发行季度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资产支付现金的回归
回归三:短期融资券发行额与发行季度偿还债务所支付现金的回归
其中,α为截距项,β1、β2为回归系数,u为随机扰动项。
3、异方差检验及模型的修正
我们运用Eviews软件中的White test进行异方差的检验,结果显示回归一的P值为0.4212,不存在异方差,而回归二和回归三的P值均为0,存在严重的异方差。因此,我们需要对上面的两个回归模型进行修正。
首先我们尝试用对数模型或双对数模型来修正原模型,发现运用双对数模型,回归二有效地消除了异方差。然后我们尝试用加权的最小二乘法来消除回归三的异方差,我们分别以Finbill、Cash的不同变换形式、为权重进行检验,发现以、为权重时消除异方差的效果最好,因此我们选择了为权重来做加权的最小二乘法。修正后模型的White检验结果见表6,可以看出,三个回归模型White检验P值均大于0.1,异方差被有效地消除了。
注:P值越大,表明越不存在异方差,一般P>0.05
修正后的模型如下:
回归一:Worcap==α+β1Finill+u
回归二:1n(Loninv)=α+β11n(Finbill)+β2ln(Cash)+u
4、回归结果及分析
我们将三个模型的回归结果列于表7。
注:括号内是t值;***表示在1%的水平上显著。
从表7可以看出,回归一中短期融资券发行额与营运资金增加额呈负相关关系,回归系数为-0.5347,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这与我们的假设1相符,其拟合度为45.16%,回归结果具有一定的解释力。回归二中短期融资券发行额和前季度货币资金均与长期资产现金支出均呈正相关关系,回归系数分别为0.8592、0.8218,且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这与我们的假设1相符,且其拟合度达到41.54%,说明长期资产的现金支出大部分来源于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和前季度货币资金。这两个回归结果表明,样本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的资金部分地被用于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从而表明样本企业存在短融长投的现象。回归三中短期融资券发行额与偿还债务现金支出显著正相关,回归系数为1.1060,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前季度货币资金与偿还债务现金支出正相关,但不显著,拟合度也达到了44.72%,说明偿还债务的现金主要来源于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这与我们的假设2相符,说明样本企业存在把募集资金用于集中偿还债务的现象。
四、结论与建议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的资金属于短期资金来源,在短期内需要还本付息,理论上应该补充营运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短期融资券作为一种无担保的信用债券,其主要风险为信用风险,而短融长投可能对企业的偿付能力带来更大的压力,从而加剧这种信用风险,我们对我国企业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是否存在短融长投进行系统的实证研究,主要结论如下:
1、对截止2007年7月20日的267家发行的461支短期融资券样本的统计结果表明,我国企业发行的短期融资券融资的规模大,且倾向于滚动发行或短时间内多支发行;融资比例高,大多数企业倾向用足额度;融资期限长,多为一年期。表明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筹集的资金,并不完全用以解决企业资金的流动性问题,而可能主要用在较为长期的投资建设资金上或用于替换银行贷款。
2、对2007年3月30日之前发行短期融资券的85家上市公司的散点图分析表明:短期融资券发行额与发行后的营运资金增加额呈微弱的负相关关系,与发行后季度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呈明显的正相关关系,与发行后季度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呈一定的正相关关系。
3、回归结果显示,短期融资券发行额与营运资金增加额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与长期资产现金支出均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表明样本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的资金部分地被用于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从而表明样本企业存在短融长投的现象。同时短期融资券发行额与偿还债务现金支出显著正相关,说明偿还债务的现金主要来源于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这与我们的研究假设相符。
短期融资券的短融长投和债务替代的行为无论对企业还是投资方都存在潜在的风险。为此我们分别从企业、投资者和监管者角度提出以下建议:
1、从企业的角度讲,资金的来源和使用的组合结构具有内在的客观规律性:短期资金需要可以用短期融资来满足,而长期投资需要的资金应当积极拓展长期融资的渠道,如发行债券、增发股票等。尊重这一规律就能使企业的运行处于良性循环的状态,破坏这一规律则可能使企业陷入流动性不足的风险。短融长投改变了企业稳健的融资结构和投资组合结构,降低了企业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可能因为企业流动性不足而加大企业的财务风险。成本固然是企业融资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但短期融资的低成本是以短期内还本付息风险、再融资风险、以及因此而可能导致的流动性不足风险为代价的;
2、从投资者的角度讲,因为短期融资券是一种无担保的信用债券,短融长投对企业带来的财务风险必然演化为投资者不能到期兑付的风险。作为短期融资券主要投资人的金融机构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关注企业资金的使用动态,根据风险的大小有区别地确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利率,例如,对于不断滚动发行短期融资券、具有明显短融长投倾向的企业适当提高发行利率,不至于给企业一味地追求低利率、用短期融资代替长期融资提供没有任何成本代价的便利;
7.《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篇七
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关账户规范工作的通知
证监发〔2007〕110号(2007年8月7日)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为全面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证券市场基础制度改革,各证券公司按照新《证券法》的要求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全面推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配套工作,规范账户管理不仅是全面实现第三方存管的前提,也是提高证券公司投资者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基础,对于提高证券市场透明度,增强监管工作有效性和落实《反洗钱法》要求具有重要意义。按照“统一安排、分散实施,平稳推进”的原则,现将账户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休眠账户另库存放,激活规范后恢复使用
证券市场经过多年发展,沉积了一批账户资产低于交易要求、长期不使用的休眠账户。这些休眠账户不仅挤占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公司的系统资源,制约市场运行效率,还直接影响了第三方存管工作的推进。为合理使用系统资源,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全面推进第三方存管工作,需要对休眠账户另库存放,妥善处理,即让休眠账户暂时退出交易领域,单独存放管理,待投资者申请使用时,经核实并规范账户后予以激活,激活后恢复使用。
(一)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制定休眠账户的标准和处理办法,规定另库存放的时间期限、具体方式、实施程序和恢复使用的激活流程,并及时向市场公告。另库存放的休眠账户,投资者可按现行做法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查询手续;经投资者申请并规范后予以激活,激活后次日应可恢复使用。
(二)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休眠账户明细资料,在交易系统中做相应的技术处理。休眠账户激活后应及时恢复交易功能。
(三)各证监局要督促指导证券公司根据登记结算公司关于休眠账户的标准和处理办法,以及第三方存管的有关要求和工作进度,制定休眠账户另库存放、规范激活后恢复使用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并将休眠账户另库存放的时间安排及恢复使用的激活方式等内容及时公告。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仍可按照现行做法查询休眠账户信息,并应依法妥善保存休眠账户的客户资料,履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
二、规范不合格账户,分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合格账户是指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身份真实,资产权属关系清晰,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实名对应,符合账户相关规定的账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账户为不合格账户。通过风险处置、日常监管和第三方存管工作,对历史上存在的不合格账户的规范工作已经取得了较大进展,目前,有必要在此基础上按照明确的要求和标准,彻底解决历史遗留的不合格账户问题。
(一)登记结算公司应制定并公布不合格账户的规范办法,规定规范不合格账户的时间 1 期限、具体方式和实施程序。对不合格账户,要求证券公司视不同情况逐步采取限制转托管(转指定)、限制存取款、限制买入等控制措施。对于未按期规范的不合格账户要另库存放,中止交易,完全符合合格账户条件后,方可恢复使用;对于资产余额为零的不合格账户要按有关规定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注销手续。
(二)证券交易所应该加强对不合格账户的一线监控。对在账户规范期间发生异常交易的不合格账户,应当按规定及时采取限制措施。对未按期规范的不合格账户,应当根据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账户明细资料,采取相应技术处理,中止交易;对不合格账户在规范过程中涉及的交易需求,要研究在现行交易规则范围内,提出相应的配套安排,以最大限度降低对市场的影响。
(三)各证监局要督促证券公司根据登记结算公司关于不合格账户的处理办法,结合第三方存管的有关要求和工作进度,进一步完善不合格账户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要求证券公司及时公告对不合格账户的规范措施和时间安排等信息。各证券公司应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对不合格账户分类处理,逐步采取限制转托管(转指定)、限制存取款、限制买入等措施;对资产余额为零的不合格账户应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对规范过程中已撤销指定或已转托管的不合格账户信息,应及时报送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监控;对未按期完成规范的不合格账户,应另库存放、中止交易,并将账户明细报送登记结算公司和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对于中止交易的账户,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规范,完全符合合格账户条件的可恢复使用。证券公司应依法妥善保存不合格账户的客户资料,履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
三、严格新开账户管理,防止出现新的不合格账户
在解决现有不合格账户问题的同时,要严格新开账户管理,防止出现新增不合格账户。要进一步健全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完善资金账户管理办法,建立账户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登记结算公司要加强对证券公司开户代理业务的监督和检查。加大对新开不合格账户责任人的处理力度,及时采取内部通报、公开谴责,直至暂停、取消开户代理机构相关业务资格等措施。发现新的不合格账户要迅速采取纠正措施,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证监局。
(二)证券交易所要加强对证券交易活动的一线监管。对发现的异常交易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要求相关证券公司予以配合;对调查中发现的新的不合格账户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要求证券公司立即予以纠正,并通报登记结算公司和相关证监局。
(三)各证监局要定期对证券公司账户开立与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督促指导证券公司严把“开户关”。要督促证券公司健全账户开立与复核工作制度和流程,切实履行对投资者身份资料的审核职责,做到投资者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实名对应,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坚决杜绝接收和使用新的不合格账户,发现不合格账户要及时纠正,并向登记结算公司和相关证监局报告;要求证券公司结合投资者服务工作,完善账户日常管理制度,加强账户管理工作的内部检查,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报送证券账户的更新信息,对投资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的日常维护要作为一项常规工作,并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实,核实情况要报告登记结算公司和相关证监局。
各证监局要督促指导辖区内证券公司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各公司已确定的第三 2 方存管方案和工作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依法、合规、平稳、准确地开展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规范工作;对休眠账户、不合格账户所涉及的资金账户,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规范措施,并在公司交易系统和存管银行进行配套处理。对未按要求落实的证券公司,应当视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我会将把账户规范工作作为下一证券公司评价与分类的重要项目,根据工作质量、进度分别予以加分或扣分。请各证监局对辖区各证券公司的相关情况如实进行监管记录和客观评估。
特此通知。
8.《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篇八
集申请的核准考试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目前我国期货合约以熔断价格或涨跌板价格申报的,成交撮合实行的原则为__。
A.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 B.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 C.价格优先和平仓优先 D.申报优先和价格优先
2、基金资产总值不包含()。A.基金管理费用
B.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C.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的价值 D.基金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3、目前,我国ETF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一般为__万份。A.10 B.50或100 C.500 D.1000
4、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机构是()。A.基金受益人 B.基金发起人 C.基金管理人 D.基金托管人
5、目前,上市证券的集中交易主要采用__方式,结算参与人必须按照货银对付原则的要求,根据清算结果,向登记结算公司足额交付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并为交易行为提供交收担保。A.全额结算 B.净额结算 C.定期结算 D.随时结算
6、《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和《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从规定的内容看,主要是恢复了__制度。A.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B.会员分级结算
C.新股发行现金申购
D.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
7、如果客户采用自助委托方式,则当其输入相关的账号和__后,即视同确认了身份。A.受托人 B.正确密码 C.委托人 D.营业部
8、按经济结构划分,行业基本上可分为__ A.完全竞争、不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完全垄断 B.公平竞争、不公平竞争、完全竞争、不完全竞争 C.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完全垄断、部分垄断
D.完全竞争、不完全竞争或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完全垄断
9、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的资金,交由______管理和运作。__ A.基金托管人 B.基金承销公司 C.基金管理人 D.基金投资顾问
10、境内证券经营机构要取得B股席位,必须取得__颁发的外汇经营许可证。A.证监会
B.国家外汇管理局 C.交易所 D.国务院
11、通常情况下,__,赎回的期权价值就越大,越有利于发行人。A.赎回期限越短、转换比例越低、赎回价格越低 B.赎回期限越长、转换比例越高、赎回价格越低 C.赎回期限越长、转换比例越低、赎回价格越高 D.赎回期限越长、转换比例越低、赎回价格越低
12、场外资金清算包括__等。A.申购、增发新股的资金清算 B.支付基金相关费用的资金清算 C.开放式基金申购与赎回的资金清算 D.股票买卖的资金清算
13、下列关于基金的产生与发展的说法,正确的是__。A.它是一种针对富裕阶层的小众化信托投资工具 B.一般认为,基金起源于美国
C.基金产业发展滞后,尚不能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并驾齐驱 D.开放式基金后来居上,逐渐成为基金设立的主流形式
14、关于债券的基本性质,下列描述错误的是__。
A.债券本身有一定的面值,通常它是债券投资者投入资金的量化表现
B.债券与其代表的权利联系在一起,拥有债券也就拥有了债券所代表的权利,转让债券也就将债券代表的权利一并转移
C.债券的流动意味着它所代表的实际资本也同样流动 D.债券代表债券投资者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债权
15、根据相关规定,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人员编制至少为__人。A.1 B.2 C.3 D.5
16、传统证券组合管理方法对证券组合进行分类所依据的标准是__ A.证券组合的期望收益率 B.证券组合的风险 C.证券组合的投资目标 D.证券组合的分散化程度
17、有价证券的特征不包括()。A.收益性 B.风险性 C.期限性 D.固定性
18、证券交易所会员转借席位给其他会员,必须经过__批准。A.证券交易所 B.中国证监会 C.理事会
D.会员管理部门
19、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其最基本的特征是__。A.收益性 B.流动性 C.永久性 D.风险性
2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__。A.20% B.40% C.60% D.80%
21、《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__元。A.1000万 B.2000万 C.500万 D.1500万
22、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选择相关度__的资产能有效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非系统风险。A.高 B.为 C.为零 D.为负数
23、基金会计报表一般不包括__ A.资产负债表 B.利润表
C.现金流量表 D.净值变动表
24、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A.前1分钟 B.前5分钟 C.前10分钟 D.前15分钟
25、目前在我国,A股账户不可用于买卖__。A.B股
B.人民币普通股票 C.债券
D.证券投资基金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下列关于ETF或LOF套利机制的说法中,错误的是__。
A.ETF或LOF的交易机制为市场套利者提供了跨一、二级市场实施套利的可能
B.上证50ETF一级市场申购和赎回的基本单位是1000份,所以适合中小投资者参与
C.当ETF或LOF的二级市场价格高于其单位资产净值过多时,市场套利者就会在一级市场购入ETF或LOF,然后在二级市场上抛出获利
D.当ETF或LOF的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其单位资产净值过多时,市场套利者就会在二级市场买入ETF或LOF,然后在一级市场要求赎回获利
2、结算公司向结算参与人计付结算备付金利息的利率是__。A.1年定期存款利率
B.金融同业活期存款利率 C.0 D.活期存款利率
3、广义的有价证券包括__。A.商品证券 B.货币证券 C.资本证券 D.金融证券
4、__一般在3日内回补,且成交量小。A.普通缺口 B.突破性缺口 C.持续性缺口 D.消耗性缺口
5、下列各项属于《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的有__。
A.证券公司所有工作人员
B.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C.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D.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6、以下不是财政政策手段的是__。A.财政补贴 B.税收 C.国债
D.公开市场业务
7、下列属于社会公益基金的是__。A.科技发展基金 B.医疗保险基金 C.福利基金
D.文学奖励基金
8、截至2009年12月31日,沪深300指数的总市值覆盖率和流通市值覆盖率约为()。A.37% B.54% C.72% D.85%
9、基金管理公司最核心的业务是__。A.基金募集 B.投资管 C.基金销售 D.基金运营
10、一般来说,情景综合分析法的预测期间为__。A.6~12个月 B.1~2年 C.3~5年 D.5~8年
11、根据有关规定,()属于内幕人员。A.发行人的打字员 B.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C.公司董事会会议的记录员
D.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发行人资格的有关人员 E.利用公开信息预测证券市场变化的人员
12、证券在持有人之间的买卖活动体现出证券的__特征。A.风险性 B.收益性 C.流动性 D.市场性
13、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__。A.5% B.7% C.10% D.12%
14、影响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收益需求的各项因素有()。A.投资者的年龄或投资周期 B.资产负债状况 C.财务变动状况与趋势 D.财富净值
15、按照我国现行规定,发行人将证券卖给投资者,未向其提供招股说明书,属于__。
A.虚假陈述行为 B.操纵市场
C.内幕交易行为 D.欺诈客户行为
16、证券投资分析师自律组织的功能主要包括__。A.进行会员资格认证
B.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行为标准管理
C.当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时,由自律组织提起诉讼 D.为会员内部交流及国际交流提供支持 E.对证券投资分析师进行培训
17、增值税的出口退税额__。A.不计入会计利润 B.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C.不改变企业现金流量 D.不增加销售收入
18、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及其变动情况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发行审核部门判断发行人最近()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依据。A.2 B.3 C.4 D.5
19、关于历史数据法和情景综合分析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历史数据法假定未来与过去相似,以长期历史数据为基础,根据过去的经历推测未来的资产类别收益
B.与历史数据法相比,情景综合分析法在预测过程中的分析难度和预测的适当时间范围不同,也要求更高的预测技能,由此得到的预测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也更有价值
C.情景综合分析法的预测期间在3-5年,这样既可以超越季节因素和周期因素的影响能更有效地着眼于社会政治变化趋势及其对股票价格和利率的影响,也为短期投资组合决策提供了适当的视角,为战术性资产配置提供了运行空间 D.采用历史分析法确定资产类别收益预期的计算公式是
20、开放式基金的费用主要包括__。A.管理费 B.托管费
C.申购费和赎回费 D.持续销售服务费
21、按照自身交易的方法及特点分类,金融衍生工具可分为__等。A.金融期货 B.金融远期合约 C.信用互换 D.金融互换
22、关于动态资产配置策略,下列叙述正确的有__。
A.动态资产配置是根据资本市场环境及经济条件对资产配置状态进行动态调整,从而增加投资组合价值的积极战略
B.大多数动态资产配置一般是一种建立在一些分析工具基础之上的客观、量化的过程
C.动态资产配置的目标在于,不提高非系统性风险或投资组合波动性的前提下提高长期报酬
D.大多数动态资产配置过程一股具有相同原则和结构,但实施准则各不相同
23、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买卖的对象是__。A.上市证券 B.非上市证券 C.以上两者都有
D.所有有价证券都可以成为自营买卖的对象
24、以下不属于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存在的合规风险的是__。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B.违反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C.违反行业规范
D.投资决策失误而受损失
9.《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篇九
一、募集资金的概念、使用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 对募集资金单独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严格按照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审批后的资金计划实行专款专用, 同时要加强检查, 编写好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按照上市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完成信息披露义务。
二、实际编写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编写募集资金报告的过程中, 一些公司还是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 募投项目使用资金支出数字的准确性
公司在统计项目支出时, 是根据银行账户支出数来进行统计, 分账户分项目核算时一般不容易出问题。但目前上市公司一般下属很多分公司, 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由母公司统一进行融资, 募集资金到位后由母公司按照董事会同意设立的账户进行统一存放, 而募投项目的实际核算地分别在分公司或其二级单位, 各具体项目建设单位分别设专户进行独立账务核算。各项目建设单位专户资金由母公司分次拨付使用。
由于募投项目一般金额较大, 部分又有国外采购, 各具体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付外汇的能力, 需要母公司或分公司通过信用证方式向国外代付货款或技术服务费, 也存在母公司代项目建设单位支付较大金额的项目款, 并且分公司核算的项目较多, 这就容易导致实际统计募投项目中项目支出数字不准确, 直接影响到对外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二) 募投项目实际支出和计划比较的口径不一致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统计募投项目支出是从货币资金角度考虑, 即项目实际支付出去的募集资金数字, 但每年募投项目的承诺投资金额是公司从固定资产投资角度考虑, 本年项目投入的计划数是当年计划固定资产投入数, 不一定是当年固定资产全部现金支出, 实际货币资金支出和计划比较的口径不一致。
(三) 募投项目完成后, 募投项目使用资金管理困难
募投项目应按照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进度如期完成, 但实际中存在项目已完成但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问题, 工程已竣工, 项目已终结, 但部分工程、设备由于质保期未满等原因尚未支付完毕。在未支付完前, 存在一直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造成募集资金管理困难的问题。
(四) 工程项目的进度及结算情况难以表述
由于工程施工人员不足、安装进度及自然灾害等原因影响工程进度缓慢, 未能按照招股说明书的约定完工或工程拖延时承诺达到预定可使用时间不准确;项目已完工, 但由于甲、乙意见不一有争执, 导致工程竣工决算迟迟不决或未进行验收, 造成项目表述困难。
(五)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计算困难
对于募投项目中有产品产出的,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是个重要指标, 可以验证该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但实际操作中往往项目单位只负责生产, 销售由其他单位负责, 故很难确认本年度的实现的效益, 相关的制度、规定也未有明确的计算方法。
三、募投项目报告编写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各项募投项目的支出数字直接影响披露的准确性, 但项目核算单位较多时, 容易出现由于代付款项及某些误进、误出款项造成统计错误, 故确定募投项目支出显得很重要。在母公司筹资, 分公司或其二级单位进行项目具体核算时, 项目实际核算单位的资金是通过母公司专户拨款到下属各分公司, 各分公司再拨至其二级单位来使用的。建议采用逆推法来进行项目支出数的复核来保证数字的准确性。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开立的专户的支出数字进行正常的项目支出统计。每个具体项目建设单位统计出该单位应支出的项目数字, 通过“期初募集资金+本年拨入募集资金+利息-手续费支出-期末募集资金=本单位核算项目应支出”复核 (如该单位在专户中核算履约保证金业务, 期初、期末数字中均需扣除保证金金额) , 该单位核算项目应支出数字和实际支出数字一致核对无误时, 说明该数字准确, 加上分公司或上一级单位代支付款项, 就是该项目实际统计支出数字;母公司不进行具体项目核算, 但存在代项目支付部分款项等情况, 通过“期初募集资金+利息-手续费支出-本年拨出募集资金-期末募集资金=母公司代项目应支出”进行复核, 各单位本年拨入和母公司本年拨出数字核对无误, 母公司代项目支出数字和各单位上级单位代支出数字核对无误后, 母公司用“期初募集资金+本期利息收入-本期手续费支出-期末募集资金=本期项目支出”与各项目统计的支出数字核对一致后即可证明数字统计准确无误。
不考虑口径不一的情况。为便于统计, 募集资金项目报告中募投项目的实际货币资金支出和当年募投项目计划支出作比较。截止期末承诺投入金额用上年计划数与本年计划数累加确定。
项目已经按照招股说明书的约定完成, 但募集资金的支出尚未结束, 应在项目竣工决算后, 先按照项目决算数字, 将项目未支付完资金一次性从募投项目专户转至经营户, 以后再根据情况支付债权人所欠资金, 这种做法视同为在工程完工后, 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节余资金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要求处理。
对于募投项目的建设, 领导层要高度重视, 管理人员从招标时对施工方资质的审核、合同中项目工期的约束及违约的惩罚条款要明确, 工程人员要抓紧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对施工单位加大奖惩力度, 及时办理进度结算, 对项目用募集资金在符合制度情况下要有保障以保证工程款的及时支付。对完工项目外委审计要及时与审计、施工方沟通, 三方及时协商, 处理解决发现的问题, 保证决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进而保证募投项目的准确披露。
对于该项目当年可实现的经济效益, 可以根据当年产品实现的销售利润, 再按该产品的销售收入比例分摊一定的期间费用, 最后扣除所得税的影响确定该项目本年实现效益。
综上所述, 通过详细的数字核对等解决了编写报告时存在的问题, 既保证了上市公司募投项目的资金支出数字的准确性, 也能够解决实际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存在的披露问题, 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从而使得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真实、准确, 监管机构能更好获得信息披露内容, 控制信息的质量和流向渠道, 获得更好的监管效果, 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及时、规范的会计信息披露更好地进行投资决策, 从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摘要:募集资金是公司通过股票上市等方式筹集到的资金, 金额较大, 从存放、使用到披露整个过程都进行严格监管。指出编写募集资金报告过程存在的财务问题, 寻求适当的解决措施, 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使得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真实、准确, 从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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