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务员用车制度

2024-09-07

浅谈公务员用车制度(12篇)

1.浅谈公务员用车制度 篇一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车辆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控制办公用车成本,根据我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派;

2、各股室因公用车,一般应提前到办公室填写“用车申请单”,并报经主任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车辆;原则上不对外借车,如特殊情况借用车辆,须经主任同意。

3、如遇特殊情况,各股室可直接使用车辆,但事前须向主任请示,事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4、凡公务用车,要严格遵守用车时间以免影响其他工作安排。

5、如因特殊情况,在本市范围内使用车辆,须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在本市范围以外使用车辆,须经主任同意。

6、未经批准私自使用车辆,用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乃至损坏车辆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自负,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7、车钥匙原则上由办公室保管;每次用车完毕司机须及时交付钥匙,如有特殊情况,可由司机保管,但须经主任同意,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损失由司机本人负责。

8、加油卡原则上由办公室保管。根据车辆实际使用情况,加油时原则上由办公室派人陪同,并由专职司机保管好加油发票等凭证。

9、车辆维修保养实行报告制度。由司机提出车辆维修申请,报办公室备案,报主任批准。车辆维修原则上在政府采购点进行。因遇特殊情况可先处理,但必须同时报主任批准。

2.浅谈公务员用车制度 篇二

一、目标和原则

1. 总体目标

围绕建设节约型、廉洁型机关的要求,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 转变传统的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方式, 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 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 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 为全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作出示范。

2. 基本原则

(1) 坚持制度创新、保障公务出行。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 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 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2) 坚持统筹兼顾、注重政策配套。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正确处理改革涉及的各方面利益关系, 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 增强可行性和协调性, 确保新旧机制有效转换。

(3) 坚持统一部署、分类分步推进。率先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驻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推进,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非参公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企业参照本方案制定相关改革政策, 坚持先易后难, 分类分步稳妥推进改革。

二、主要任务

1. 参改范围

(1) 机构范围:中央纪委机关和中央各部门, 全国人大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 全国政协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 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参公事业单位。

(2) 人员范围:在编在岗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3) 车辆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2. 改革方式

(1) 对参改的司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 (城区) 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2) 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简化档次的要求, 合理确定各职级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具体为: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 处级每人每月800元, 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 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 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 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统筹资金使用要公开透明, 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3) 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 列入财政预算, 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 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适时适度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4) 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一律纳入改革范围。

(5) 对未参改单位和人员, 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3. 车辆处置

(1) 对取消的公务用车, 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处置。

(2) 对取消的公务用车,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 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 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

(3) 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 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4) 取消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 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4. 司勤人员安置

(1) 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 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 采用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

(2) 对其他司勤人员, 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 坚持内部消化为主, 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不得将其简单推向社会。

(3) 做好相关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 妥善处理该类用工形式司勤人员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维护好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4) 人员安置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筹协调, 所需支出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三、保障措施

1. 加强保留公务用车管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可保留5辆以内的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 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实行编制管理, 编制数量和配备标准要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实际工作情况科学确定, 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核定和规范。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 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国管局会同中直管理局负责修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加强公务用车规范化管理。进一步精简公务用车管理机构。

2. 严格财务管理

财政部要严格交通费用预算管理。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 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 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 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3. 加强公务用车纪律检查和审计

严肃公务用车纪律, 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 并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

4. 切实保障公务出行

北京市要采取切实措施, 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 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 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及时解决公务出行遇到的问题, 保障中央和国家机关普通公务出行。

四、加强组织实施

1. 加强领导

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组, 负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实施方案, 报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已先行改革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规范执行。

2. 明确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要认真研究部署, 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 确定相关责任人员, 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3. 分步实施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力争在201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驻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改革方案由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与地方改革同步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非参公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和中央金融企业改革方案由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力争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

4. 加强舆论引导

3.关于公务用车选型目录 篇三

一、关于选用车型的原则,我们按照三项原则来操作:首先是规格,价格限制。因为是公务用车,花纳税人钱,所以不应奢华,而且中国汽车产业发展带来的产品性价比的提高,产品价格已有所下降。其次是为采购、使用、维修的长期稳定,要求企业有足够的研发投入,要求对产品有完全的工业产权,要求按市场价格申报,要求已稳定批量生产。第三是按性能价格比列表打分。

二、政府采购,不受WTO的普惠原则限制。因为政府采购是花纳税人的钱,且政府使用的物品又可能涉及国家安全等,所以政府采购是不受WTO条款限制的,政府采购可以自行制定规则。

三、本次采购目录,虽然合资企业产品入选少,自主品牌入选多,但我们并未将资本属性或品牌技术来源作为选型条件,在规定的条件下,对所有企业是一视同仁的,这期目录中并非一家合资企业都没有,郑州日产等合资企业产品也有入围。

四、本次采购目录确定的原则,符合国际惯例。

4.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论文 篇四

2011年03月25日,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指出,开展公务用车专项治理,抓紧研究推进中央国家机关公车管理使用改革,今年要拿出改革方案,在一些部门试行。近些年,我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和每年“两会”热议的话题。我国当前公务用车制度沿袭了解放初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供给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其弊端日益突显,逐渐发展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严重障碍,成为公共财政的严重包袱。由此引发的效率低下、公车私用、运行成本高等现象,也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人民群众对此意见甚大,严重影响了干群关系的和谐发展。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我国中央党政机关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对当时公务用车进行必要的规范和控制,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先后在我国广东、黑龙江、北京、江苏、等地开展公车制度改革的试点和探索,并形成了公车改革的三种有效、结合地方实际的模式:货币化改革、半货币化改革和加强管理。每个模式都有一定的利弊成分存在,关键是地方车改如何适应、结合当地具体实情,来制定有效的公车改革的方案和对策。

同时应积极借鉴国外关于公务用车的先进经验,在公务用车监控、数量、补贴上取人之长,补己之短。通过综合各方面因素提出了要全面系统进行车改,搞好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公务用车制度的法律法规和刚性财政预算机制的建设,进行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为我国公车改革提供系统、全面的支持。不断优化车改方案,严格公务用车的编制和配备,加强公车使用管理。稳步推进公务用车社会化和适当交通补贴的积极配合。重视车改后期的反馈和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

通过对公车制度改革进行较为深入的探索和研究,我增长了知识,丰富了阅历。途中,我综合应用了管理学、法学、政治学的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结合我在地方党委实习的见闻和感悟。采取了因果论证法、对比分析法、逻辑归纳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公务用车制度的现状与原因,及国内外车改模式进行阐述,形成了公车制度改革的建议和对策。希望能够对我国当前公车制度改革的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方面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概况

(一)公车的概念

“公车”即“官车”,《周礼·春官·巾车》曰:“巾车掌公车之政令”,郑玄注:“公,犹官也”。汉朝以公家车马接送应举之人,后“公车”为举人入京应试的代称。至晚清有康有为的“公车上书”。“公车”,在当代特指“公务车”,不同于公共汽车。公务用车,简称公车,是指国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用国家公共财政购置的,用于公务活动的需求、提高办事效率的车辆。主要分为国家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专用车和公务人员公务活动业务用车两大类。

(二)我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历史

公务用车制度,是指关于享受公务用车的主体、公务用车的管理及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惩处等相关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在政府及各个部门颁布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之中。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规范公务用车的法律法规。

我国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历程可以分为两条主线:中央层面的政策制度规范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试水车改。

在中央,20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国家财政收入的不断增加,各级政府部门公务用车也随之大量增加,并在配车盲目追求排量、档次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199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指出:“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按一人一辆配备专车;现职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离休、退休后享受部长级和省长级待遇的,不配备专车”[1],规定中首次明确不同级别干部的用车数量和配备标准,并限制对进口轿车的使用。对公务用车的无序状态进行一定的规范,并收到一定的效果。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配车标准,减轻日益沉重的财政负担。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对副部级以下干部用车标准的规范。并规定了各个级别配车的价格限制,起到节约财政支出的作用。进入二十一世纪国内外的经济形势发生明显的变化,汽车消费市场趋于完善和壮大,以往的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为此2004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颁布的《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明确了机关在公务车编制、采购更新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务车数量过度增加和采购频繁的问题。在创建两型社会新的形势下,为进一步落实节能减排任务,2008 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和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具体措施的通知》中指出,正常工作日公务用车停驶20%,休息日全部停驶。同时进一步降低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从原来的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L(含2.0L)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调整为一般公务用车排气量在1.8L(含)以下、价格在16万元以内,机关业务用车排气量在1.6L(含)以下、价格在12万元以内。此外,国务院《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明确提出, 鼓励国内发展自主品牌汽车,扩大市场占有率。从2009年开始, 公务用车自主品牌不低于50%。自主的新能源汽车, 政府部门要优先考虑采购。这不仅是降低公务用车采购成本, 鼓励节能减排, 控制公务车盲目攀比和铺张浪费的有力举措,也是创建低碳社会、两型社会的迫切要求。

在地方,各地先后都对当前公车制度改革进行了积极地探索。为贯彻中央的精神,切实减轻财政负担,提高办事效率。1997年广东省东莞市是最早进行车改的地区,1998年02月黑龙江省大庆市率先在市直机关实行公车制度改革,在当时国内引起不小的轰动,也取得了一定的收益。1998年09月,中央启动部分国家机关和部门车改试点,并同时在北京、江苏、浙江、重庆、湖南等地试点。为以后公车改革的探索打下了的良好基础。2004年进入全国性公车改革高潮,广东、江苏、北京、黑龙江等20多个省(区、市)试点公车货币化改革。2005年,杭州、北京等地公车改革在人民群众的质疑声中相继搁浅。2009年07月经过几年试点的浙江杭州正式启动市级公车改革,市局级以下干部一律取消专车,并向公务员发放车贴,补贴标准根据行政级别分9档,补贴范围在300-2600元/月。参加公车改革的21个市级单位,两个月公车费用支出下降约32%。统计数据

显示,凡是加强公车管理和进行公车改革的地区或部门,公务用车费用普遍比改革前减少30%左右。有效地减轻了地方财政压力,遏制了地方在公务用车方面不可控制的局面。

5.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篇五

一、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将公车用于婚丧嫁娶、探亲访友、接送亲属、旅游、祭扫、个人迎来送往等私人活动,严禁将公车借给亲属、朋友使用,严禁使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

二、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领导干部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本单位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影响向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借用车辆擅自驾驶。

三、严格公车停放管理。单位公车除参加会议、执法检查外,一律不得停放在宾馆会所、娱乐场所、大型卖场、旅游景区等与公务无关的场所。在外出公务时要注意车辆的文明停放,凡未按交通法规乱停乱放导致行政处罚、车辆损伤或被盗的,由驾驶人负责。

四、严格节假日车辆管理。节假日期间车辆实行集中管理,必须全部停回单位,定点存放,钥匙统一保存。

五、严格驾驶员管理。单位领导学习出差期间,驾驶员及公务用车一律由办公室管理,统一调配使用,驾驶员应于当日到办公室报到,否则,视为旷工处理。单位领导学习出差期间,驾驶员需要休假的可优先考虑安排,并严格按制度履行请假手续。

六、车辆维修和油料管理要继续严格执行《市林业局(市园林管理局)车辆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七、严格责任追究与处理。违反本通知规定驾车、用车,发生车辆被盗或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车辆受损的,一切责任由驾驶人承担。

6.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篇六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充分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率,根据上级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用车范围。

1.校级领导因公务外出。

2.学校教科研等各类集体活动。

3、接送重要文件、大额款项及考试试卷等。

4、物资采购。

5、对外接待。

6、其他公务。

二、公务用车管理

1、公务派车管理

(1)学校公务派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登记、安排。

(2)学校设立《公务派车登记簿》、开具《公务用车派车单》。

(3)用车遵循勤俭节约、合理调度、尽量拼车出行的原则。

2、公车保险与维修管理

公车保险与维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需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的要求,到中标企业维修、保养车辆,确保车况良好、安全。

3、公车用油管理

公车购油,学校办公室须详细登记燃油购买使用情况,燃油登记实行登记号办法,登记号由年度和序号共6位数组成且在购油发票上注明登记号,作为会计人员处理经济业务(会计凭证摘要)重要内容。

4、公车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公车必须按期参加检验。

(2)公务用车在使用和停放过程中,驾驶人员对车辆安全承担一切责任。

5、驾驶员管理

公车驾驶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应保存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因驾驶不当产生违章、交通事故由驾驶员负全责。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学校公车除指定的专职驾驶员外,其他任何人原则上不得驾驶。

6、使用自备车管理

(1)自备车必须具有四项保险(车辆损失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必须保全保足,车辆按规定参加年检,车况良好。出差人员本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龄满一年),近三年无交通安全事故记录,符合公务派车管理的条件,与学校签有安全责任承诺书,经批准后方可出车。

(2)使用自备车补助标准。

经批准使用自备车的补助标准为:1、50元/公里,学校财务人员依据《公务用车派车单》计算公务使用自备车补助,具体审批程序依照单位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但不得报支车船使用税、汽车年检费、保险费、维修费、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及违章罚款等费用。

(3)出差人员经批准同意可以使用自备车办理公务,应注意遵守交通法规,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7、租用社会车辆管理

严格按照市公车管理中心出台的租车价格执行。注意遵守交通法规,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8、公务用车支出审批管理

公车油耗实行数量、金额双重管理,根据《公务用车派车单》核对里程、油耗和过路费。凡公务出差,南通市境内由分管副校长批准,南通市以外由校长批准,出差回校后需凭出差正式票据填写相关凭证,经办公室审核、分管校长确认后报请校长审批后支出。费用一月结算一次,由办公室确定具体时间。结算时,驾驶员提供一月行驶记录,办公室做好核查工作,

三、管理监督

学校办公室做好公车保修、理论油耗与实际维修、油耗以及派车里程与实际里程的分析,自觉接受监督。

四、纪律要求

1、严禁公车私用、私驾。

2、严禁违规使用公务车辆。

3、严禁利用“自备车”、租用社会车辆等名义弄虚作假骗取不正当利益。

4、严禁酒驾、醉驾。

5、凡有上述违规现象,一律不予报支公车费用,并按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具体要求

1、校车首先考虑,避免校车停在校而出现租车现象。(紧急情况可安排经验丰富的驾驶员驾驶)。

2、尽可能拼车。

3、报送材料提前告知、集中前往。

4、提倡顺带(材料、人员接送)。

7.公务用车费用工资化会计核算思考 篇七

一、现行公务用车费用会计核算方法及其缺点

(一)现行公务用车费用会计核算

在我国,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处理用车费用的归集上,在购买、修理装配和折旧流程上都基本一致,都是将公务用车作为固定资产,用车费用分别按用途记入“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等科目。

具体核算方法如下:①购买时,借记“固定资产——××车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②发生各种用油、修理及装配时,借记“管理费用——车辆修理费(装配费或其他)”、“销售费用——车辆修理费(装配费或其他)”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③提取折旧时,借记“管理费用——折旧费”、“销售费用——折旧费”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④报废时,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车辆”等科目。

(二)现行会计核算方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下,公务用车作为企业的公共管理项目,在购买以后所发生各种费用都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而形成的费用只与企业或者某个部门科室挂钩。同时,如果某部门有多台车辆,也实行统一集中核算。信息使用者只能看到该部门科室的用车总成本与状态,而不能考核每辆公务用车的成本与费用。对职工或用车较多的管理层、司机等的个人行为也无法考查,这必然会滋生一系列问题:

一是公务用车互相攀比,以车价比身价,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由于目前会计核算上是统一集中核算,并且只与单位或者部门挂钩,并不区分车辆的费用,也不与个人挂钩,所有费用都由单位承担。所以,少数单位领导就会不顾成本争购高级奢华车辆,一味追求享受,以显示自己身份。

二是用车费用不断攀升。由于用车费用只与单位挂钩,而不与个人挂钩,从账面上不能反映某领导或者某司机用车费用的多少、用车费用是否合理。所以,公车消耗“黑洞”加大。

三是公车私用情况严重。目前,由于用车管理上存在着种种混乱现象,导致单位领导或者司机个人无孔不入,甚至明目张胆地将单位车辆用于个人或者家庭活动,还有些司机将单位车辆用于一些商业活动,如出租出借,将出租出借收入占为己有,却将用车费用以各种理由予以报销。

二、公务用车费用工资化的核算方法及其优点

(一)公务用车费用工资化的理论依据

1. 应付职工薪酬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应付职工薪酬是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按照应付职工薪酬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我国会计相关准则规定:将企业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的不同,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中。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同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福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

公务用车也属于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性支出。所以,公务用车费用应该计入职工薪酬之中,通过职工薪酬分配,再将用车费用予以费用化,记入“管理费用”与“销售费用”等会计科目中。

2. 公车改革相关条例。

2012年3月22日,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到要推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意见,且适时出台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

2012年7月9日,关于限制“三公”经费的《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规定,政府各部门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在资产管理上,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者超标准租用车辆,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对公务用车的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从中可以看出,对公务用车的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势在必行,而不能一直沿用目前公务用车会计核算模式,而且要将公务用车费用工资化与相关条例相吻合。

(二)公务用车费用工资化的具体核算方法

所谓公务用车费用工资化,是指当发生用车费用时,首先将此费用计入该车主要责任人的工资里面。如果该车是某领导专用车,则计入该领导工资名下;如果该车为单位多人共用车辆,则计入该车司机工资名下。当进行用车费用分配时,再根据费用的用途分别记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1. 购买时。

由于车辆属于单位长期使用而且单位价值较高的资产,且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实物形态不变。所以,仍然计入单位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加强管理。

2. 加油、修理及装配时。

在单位公车使用中加用过渡性科目“应付职工薪酬”的同时,二级科目为各部门科室个人,三级科目为燃油费、车辆修理费、保险费等。

3. 提取折旧时。

在期末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分配时,

4. 报废时。

公务用车报废,因为购置时是计入固定资产,所以报废时基本上与现行会计核算方法一致。但也可以考虑将报废时净损益计入该领导或者司机职工薪酬之中,增加或者冲减该公务用车车辆责任人的工薪所得,以强化用车管理。

期末时,再将这部分因处理公务用车的净损益而计入工资里面的金额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科目中。

(三)公务用车费用工资化的优点

公务用车费用工资化,领导和司机的用车成本直接与个人工资挂钩,强化了用车管理,能一定程度上避免公车私用、以公谋私。还可以督促单位的有关领导与司机自觉加强车辆维护与管理,爱惜公车,增长车辆使用寿命与性能。同时,由于公务用车费用实行单车费用核算,一车一个账户,一人一个账户,大大增强了用车费用的透明度。

三、公务用车费用工资化要注意的相关问题

1.公务用车补贴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规定,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条已经很明确:单位给予职工个人的公务用车补贴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6]245号涉及的公务用车是指公务活动使用的车辆。公务活动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所从事的以单位事务为主的活动,这一活动过程中使用的车辆就是公务用车。因此,这一文件对任何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包括私营企业)的公务用车改革中形成的个人收入都适用(以各省规定为准)。从以上分析可知,个人从单位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可以扣除一定的费用再计算个人所得税。

2.公务用车费用工资化扣除限额的问题。公务用车费用工资化,增大了用车领导或者司机的个人所得。而这部分所得是非货币性消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合情理。然而,为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费用,必须对公务用车的成本严加限制,按照一定标准对他们进行奖惩,必须对超额用车费用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认为不能完全按照工资所得按月征收,最好按年结算征收,也可以按期(二年或者三年)定期结算征收。

在结算时,对于免征限额内的用车费用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用车费用限额的,按照工薪所得严格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免征用车费用限额标准的确定,可以参照企业所得税中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做法,由有关部门结合各单位的实际,综合考虑各单位用车领导的级别、单位规模、业务性质、用车业务量的大小、公务用车车辆自身的状态、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确定,并报财政、税务部门核准。

四、结语

总之,公车使用制度改革是必然的,一个好的公车改革方案应该实现的主要目标是:一是规范用车管理,节省开支;二是提高效率,方便工作;三是处理好传统职务消费的利益关系,明确高层工作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的责、权、利。

对应公车使用制度改革,也应该有对应的会计核算方法与之配套,在会计核算上采用过渡性会计科目“应付职工薪酬——×××”来反映公务用车费用,对于考核职工用车状况,提高相关人员积极性,有效降低高额成本,杜绝公车私用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摘要:公务用车改革自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实施,但大多数改革措施局限于用车管理方面,效果不尽如人意。本文从公务用车费用会计核算方面进行探讨,提出将公务用车费用进行工资化。即将用车费用计入个人工资之中,并单独列示,增强用车费用透明性,并与个人所得税挂钩,进而促使用车费用的降低。

8.浅谈公务员职业年金制度 篇八

【关键词】公务员;养老金;职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为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企业年金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是在各国养老支出普遍大幅提高,为了缓解财政压力的背景下提出的。企业年金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各企业用来吸引和激励员工的手段。但企业年金制度并不是从属于保险的一种,而只是一项福利制度,完全由市场化的形式运行,通过发挥其补充性的保障作用,成为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一员。在我国,企业年金因为其自愿性导致覆盖面相对比较窄,且集中在金融,能源等大型国有企业。当前世界上主要是信托型的企业年金模式,可以采取强制方式或者自愿方式。如澳大利亚是强制型而美国则是自愿型,企业年金可以将企业职工利益与其企业效益联系起来,使企业富有活力和效率。因此,建立企业年金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不过从长期来说,我国企业所负担的费用过高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企业与其他国家竞争时的优势,进而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智利,男性工作到65岁,而女性工作到60岁。职工在退休时可以选择领取终身年金。这种年金会在每月提供给职工数额相同的年金。智利的养老金都是由私人的基金公司的管理经营,并接受政府的监管。职员可以选择心仪的基金管理公司,他们退休后的养老金取决于积累以及增值的金额。在英国,年金最大的特色是不稳定性。英国职工退休时所领到的金额完全取决于年轻时自己推测的退休时间以及退休时本国的金融市场表现。而美国企业年金有很好的法律保障,且职员可以控制资金的投资方向,了解自己的收益情况。当职员更换工作也可以随时转换账户,调整费用非常灵活。不仅如此,美国企业年金还有一定程度上税收的优惠。在这样的有利条件下,美国的年金制度因此也得到了快速长远的发展。新西兰年金对个人的保障非常全面,而且其通过税收充实基金的方式也对我国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通过对一些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的对比,可以看出发达国家的年金发展已经取得了比较好的进步,这与发达国家雄厚的经济实力是分不开的。另外,国外通过多年实践已经形成了较成熟的社会保险制度理论。

世界普遍认为多支柱的养老制度更利于一个国家对退休人员的保障以及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发展。而职业年金作为第二支柱,不仅对基本养老保险有支持促进作用,也是近年来各国进行养老制度改革的着手点。职业年金与另外两大支柱不同点在于它是通过专业公司和人员经营管理,收益率较高。因此,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补充,职业年金将发挥提高退休人员待遇,为本单位吸引人才的重要作用。此次养老保险的重大变革将有利于减轻国家与政府的财政负担,促进人员自由流动,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

正因为此次养老金“并轨”是一次重大改革,我们不能操之过急,否则双轨制的问题不但得不到解决,还会在公务员和单位之间形成新的社会矛盾,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公务员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是由三个支柱构成的体系,其中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第一支柱,通过单位与个人分担费用,控制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在60%左右。很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担心退休后养老金待遇变差,而职业年金正是维持并轨后退休收入稳定的支柱。职业年金的设立相当于为原来的养老金增加了一个层次,多了一层保障。虽然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功能大体相同,但公务员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最大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是强制的,后者是自愿的。为了避免养老金成为新的制造社会不公的方式,职业年金并不是每个人都能领取的,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行。这样可以提高公务员工作效率。鼓励公务员们勤奋工作。但对于职业年金是否可以学习香港成为官员保持清正廉洁的监督工具之一,我们还不能盲目实践,毕竟职业年金占退休后养老金比例较小,只靠年金来促廉是不够的,最根本的还是从制度层面上做出改变。对于职业年金的管理,最好不要交给私人的投资机构,应该由政府和代理公司集中投资管理。另外,职业年金依靠财政税收也会在如今经济增速放缓的整体环境下给各级政府带来一定的负担,尤其是本来就缺乏资金的中西部地区。因此,公务员职业年金一定要设计合理,不能再次扩大公务员与公众之间的退休待遇差距。同样,为了增加年金透明度,关于公务员年金的使用情况最好对全社会公众定期公示,让职业年金在阳光下运行。避免吃空饷的公务员领取职业年金,对整个社会造成损失。

回顾公务员养老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正在不断取得进步,新制度的颁布就是要让同一代人享受公平的退休后待遇水平。国家也会不断出台政策鼓励企业积极为职员缴纳企业年金以增加企业吸引力,留住人才。随着企业年金覆盖率的提高,企业中员工的养老金替代率也会基本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替代率持平。同时改革中仍存在很多障碍,涉及不同阶层利益。就目前的刚刚实行的公务员养老金制度来看,最重要的是国家与政府财政支撑能力和公务员职业年金的设计方案。因此,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还需要继续完善,需要政府与公众共同的探索与努力。

参考文献:

[1]邓大松.社会保险[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

[2]孙静,刘昌平.打破养老保险“双轨制”的政策选择[M].财政监督,2014(4).

作者简介:

9.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篇九

一、机关公务用车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分类提供公务用车方式,保障公务出行,有效降低行政成本。

二、严格控制机关新增车辆,不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积极参与公务用车信息化平台建设,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公务用车的管理。

三、机关用车应该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原则,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公务用车,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采用招标方式实行政府采购。

四、机关公务用车强制喷涂或粘贴明显的统一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10.青岛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篇十

文件及政策解读

青岛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

青车改组字〔2018〕4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直各部门、市直属企业:

《青岛市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附件: 青岛市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青岛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8月16日

青岛市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15〕45号),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15号),参照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中车改〔2015〕36号)和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山东省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鲁车改组字〔2018〕3号),结合我市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改革目标。按照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体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公开化方向,推动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通过合理区分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在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对外业务开展的基础上,创新公务交通保障方式,降低公务交通费用,实现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出行便捷、费用可控、管理规范、监管到位,基本形成符合市属企业实际的公务用车制度。

(二)总体要求 1.坚持创新制度、分类保障。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完善差异化公务交通保障制度,推进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实现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取消与生产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从严配备生产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2.坚持厉行节约、提高效率。以公务交通成本节支情况作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评价标准,合理确定市属企业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低于改革前支出,切实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3.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根据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有序推进。市属企业要充分结合自身实际,周密制订改革实施方案,对各级子公司逐级落实责任,先易后难、分类分步、层层推进改革。

4.坚持从严从紧、严格管理。合理高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补贴范围和标准,坚决避免违规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现象。集中管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引入先进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切实提高公务用车管理水平。

5.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加强内部监督,按照厂务公开的要求,广泛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二、改革范围

(一)单位范围。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市直企业和市直部门所属企业)参加本次改革。本意见中所称市直企业是指企业领导班子由市委和市委委托管理的国有企业,本意见中所称的市直部门所属国有企业是指市直部门根据上级批准负责管理的国有企业。

(二)人员范围。由市委和市委委托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本意见中所称市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委和市委委托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三、主要任务

(一)分类分级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1.积极稳妥改革市属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保障方式。改革市属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实行配备实物保障公务用车或者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两种方式保障公务出行。市直企业正职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实物保障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也可以自愿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市直企业副职负责人原则上取消配备公务用车,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

采取配备实物保障公务用车方式的,要严格执行青岛市及有关部门关于公务用车配备的规定,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要取消为企业负责人配备的公务用车。市直企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参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15号)确定。

2.分级推进市属企业各级子公司(含分支机构,下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市属企业要统筹协调推进各级子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子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所处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以及规模、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具备公务出行社会化保障条件的子公司负责人原则上要以社会化、市场化为方向进行改革,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可予以保障。市属企业要从严确定子公司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参改人员范围,合理控制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数量和配备标准。

3.有序实施市属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等其他公务用车改革。市属企业应当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在充分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上,为保持企业竞争力,建立面向市场的快速反应机制,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商务接待、执纪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车型应根据实际用途按照实用节俭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数量。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过程中,要优先淘汰使用效率低、运行维护成本高、配置标准明显偏高的公务用车。

企业不得为集团总部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其他员工、非本企业人员等配备公务用车。

(二)合理高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1.实行企业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市属企业应对公务用车的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新购置的公务用车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维修、保养应通过招标方式定点选择维修单位,确保维修保养整个过程公开透明,有效控制公务用车费用。参改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健全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

2.合理控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各级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执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市直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5〕11号)规定。新购置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行业地域等客观因素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或者配备越野车(含SUV)的,企业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严格控制数量,集团总部原则上不超过2辆。

3.严格规范企业租赁公务用车管理。通过租赁公务用车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和企业日常经营业务的,视同配备公务用车进行管理。要严格执行本意见关于配备公务用车的规定,控制租赁公务用车数量和标准,参照本地区同车型的市场租赁平均价格合理确定单车租赁价格,降低租赁费用。公务用车租赁公司的选择应严格履行市场化招投标程序,严禁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情况的发生。

4.加强企业公务用车费用及公务交通补贴预算管理。市属企业要将公务用车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以及公务交通补贴纳入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以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严格控制公务用车开支范围和标准,每年编制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并严格执行。要合理设置会计明细科目,实现单车成本费用核算。公务用车改革后公务用车费用及发放的交通补贴原则上不得高于改革前的公务用车费用。

(三)统筹兼顾,完善公务用车相关配套改革制度 1.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取消的公务用车,要遵循公开公平、集中统一、规范透明、避免浪费的原则,根据有关国有资产转让规定制定统一规范的公务用车处置办法,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处置工作要按照封存停驶、鉴定评估、移交车辆、公开拍卖、收入上缴、核销账务六个步骤进行,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对未能及时处置的车辆,可以采取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减少车辆闲置浪费。

2.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市属企业根据改革后实际需求,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从现有在职司勤人员中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对未留用的司勤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等措施妥善安置;对其他未留用的司勤人员,要做好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并依法进行经济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要妥善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避免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3.完善企业公务交通保障制度。市属企业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本企业公务出行保障制度,明确公务出行的保障方式、操作程序、管理办法以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等。鼓励企业负责人实行公务交通补贴方式参加改革,鼓励公务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根据所处区域及自然地理等实际情况,做好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与企业差旅制度涵盖范围的衔接。在公务交通补贴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不得使用公务用车。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之外的公务出行,根据企业差旅制度规定及实际情况选择公共交通、社会化保障的方式进行保障。

四、严肃公务用车纪律

(一)严肃公务用车使用纪律。市属企业要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严禁公车私用,任何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公司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及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经营及业务保障用车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不得为中层及以下管理人员等配备公务用车,防范实行变相的公务交通补贴全员福利化;不得为退休、离休、离任(含调离本企业)的原企业负责人发放交通补贴或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交通费用。

(二)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监管。市属企业纪检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管理情况、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公务用车总量及使用明细等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本企业内部审计内容、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巡视组巡视工作内容以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监督管理,推动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五、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属企业要严格掌握中央和省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标准,明确改革任务和时限要求,统筹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组织领导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抓、负总责,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二)精心组织实施。市属企业要在深入研究、全面摸底、细致测算的基础上,按照本意见要求认真制定本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包括本企业节支率详细测算情况),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或或所属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市直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直部门所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市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各参改企业要根据批准的改革方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营造良好氛围。市属企业要充分认识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加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阐释改革的目的和意义,引导企业职工转变观念。同时正确引导社会外部舆论,努力营造理解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各项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市属国有企业按本意见统一规范执行。

报:省公车改革领导小组,送:市车改办成员单位。

青岛市公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16日印发

《青岛市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根据中央、省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依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15号),对青岛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青岛市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青车改组字〔2018〕4号)(以下简称《企业车改意见》)进行详细解读,便于规范操作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一、改革目标和时间要求

(一)改革目标。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促进企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合理确定公务用车改革人员范围、规范公务用车配备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在切实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及对外业务开展的基础上,确保改革后公务用车费用及发放的交通补贴不得高于改革前的公务用车费用,推动建立与企业负责人履职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相适应的公务出行配套保障制度。

(二)时间要求。“全市企业单位公车改革动员部署培训会”结束后,市直企业要按照市车改办通知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本企业(本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制订工作,并及时报送市车改办初审,初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方案报送市车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市直部门所属企业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企业(本部)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工作,并及时报所属市主管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

市属企业各级权属子公司(含分支机构)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由市属企业(集团)负责审批,于9月底前全部完成。

二、改革范围

(一)市委和市委委托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二)实施契约化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参照同职级领导班子成员参加车改;个别通过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在契约合同中对公务用车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已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三、主要任务

(一)公务交通保障方式。依据《企业车改意见》,市直企业正职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也可以自愿选择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参加车改。市直企业副职负责人(包括兼任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取消配备公务用车,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对于本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前已实行车改的市属企业,并通过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保障正职负责人公务出行的,允许企业正职负责人按照《企业车改意见》规定重新选择配备公务用车。本次改革后,选择通过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保障市属企业正职负责人公务出行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允许重新为企业正职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

(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市直企业正职负责人不超过1560元/月、副职不超过1430元/月。公务交通补贴属于履职待遇事项,在企业负责人薪酬之外单列,为税前收入。

(三)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1.关于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市直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5〕11号)规定,改革后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按照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8万元以内控制。

2.关于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备

一是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类别界定。参照中央和省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政策解释,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直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车辆,如旅游公司的旅游巴士、物流公司的物流用车以及各类特殊车型的工程用车等;二是保障企业正常业务开展必需使用车辆,如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保密用车、商务活动用车等;三是需要搭载专业器械的专用车辆,如电力维修车、电信维修车等;四是异地办公且两地距离较远的(例如跨地区)企业使用的通勤车;五是用来保障企业生产经营,且不宜或者难以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方式替代的车辆(例如地处偏远的矿山、工程类企业)。二是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备标准。改革后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备标准,按照《企业车改意见》关于“新购置车辆”标准执行。其中,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行业地域等客观因素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或者配备越野车(SUV)的,企业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集团总部原则上不超过2辆。

(四)关于公务用车保留问题。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本着从严从紧、节约开支的原则,按照上述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确定拟保留的车辆。其中,对于目前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原购车价格超过上述规定的,但当前公务用车净值已达到上述规定价格以内的,本着节约的原则可以保留,使用到车辆报废为止,并逐步更新替换为符合标准的车辆。

本次改革前,企业已自行实施车改且保留公务用车数量较少的,按照改革后比改革前公务交通成本节支的原则,可新增(购置或租赁)必要的公务用车。相关企业新增车辆数量,由市车改办参照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公务用车保留数量,根据市属企业车改总体情况统筹把握、合理确定。

改革后,经批准保留的公务用车数量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稳定,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的由企业(集团)按规定配备标准更新,不再重新报批;因企业改革重组、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规模增加等确需新增车辆的,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五)关于改革后保留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问题

1.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企业所在地为市内四区(指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的市属企业,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企业负责人普通公务出行不得使用公务用车;企业所在地为市内四区以外的市属企业,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企业负责人普通公务出行范围原则上按企业所在地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确定。

2.关于应急公务用车使用范围。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市属企业负责人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社会安全等特殊任务;处理时限性强利用私人或社会车辆无法保障的紧急公务或突发事件;参加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以及市直部门召集的紧急会议或公务活动,以及前往非公务车辆不便出入的重要场所,可使用公务用车。

3.关于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使用范围。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市属企业负责人在市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内,因特殊情况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使用个人车辆时的公务出行,可使用公务用车,但须参照出租车收费标准交纳费用并上交企业。

因交通不便、时间要求紧、出行人员多等因素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调研考察、检查督导等集体公务出行,以及参加有公函的公务接待、外事活动等可使用公务用车。

4.关于租用社会车辆问题。改革后保留车辆无法保障必要公务出行,企业可租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定的汽车租赁企业的车辆,但必须从严控制租车范围、车型和数量,不得租用超标车辆,并做好租车登记、台账资料留存等工作。

5.关于规范公务交通补贴发放的问题。对于职务变动的市属企业负责人,自职务调整的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对于调入或新任职的市属企业负责人,自任职文件印发的次月计发公务交通补贴。

6.关于异地交流任职市属企业负责人探亲交通费用。异地交流任职的市属企业负责人往返任职地与家庭主要居住地的城市间公共交通费用,按有关规定报销。企业不得安排公务用车接送。

7.市属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到市人大、市政协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任职的,工资关系等按规定仍保留在原企业的,涉及原任职企业公务活动的,由原任职企业按规定保障其公务出行,不得为其配备专车、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8.市属企业所属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暂不纳入此次车改范围,仍由企业按原规定执行。

(六)关于其他人员车改问题。本次车改的人员范围是市直企业负责人,企业其他人员不属于本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范围。防范实行变相的公务交通补贴全员福利化。

(七)公车改革成本节支分析。各市属企业要按照《企业车改意见》,详细分析本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前、改革后总支出,明确节支目标。

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涉改公务用车(间实际更新和新增公务用车)平均购置费+涉改公务用车运行费+涉改司勤人员支出+已实行车改的企业负责人交通补贴+其他相关支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拟新增公务用车平均购置费用(含运行费)+保留涉改公务用车运行费+涉改司勤人员的支出+其他相关支出。

节支率=(1-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100%

①公务用车平均购置费=公务用车购置费总额÷10年;

②司勤人员支出包括人工工资总额(含行车补贴)、五险一金等保险费用和福利费等费用支出。

③改革后交通成本测算应按上述事项、支出标准等折算为成本。

④其他相关支出包括租赁公务用车费用、大型会议及重大活动等公务活动交通保障费用等。

四、完善公务用车相关配套改革制度

(一)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具体按照《企业车改意见》有关要求执行。

(二)建立相关配套改革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公务用车改革配套制度,如相应的车辆管理办法、公务用车专项预算办法等。同时,做好公务交通保障范围与企业差旅制度的有效衔接。

五、关于市属企业各级子公司(含分支机构)车改问题

(一)其他企业参改范围。市属企业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均要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二)从严确定各级子公司参改范围及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属于大型企业的子公司,正职负责人可配备公务用车,也可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实施车改,副职负责人可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进行车改。其他子公司负责人取消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其中,矿山、工程类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正职负责人可配备公务用车。子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标准为: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18万元以内。

各级子公司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超过市属企业(集团)副职负责人标准。子公司纳入车改范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具体由市属企业(集团)确定。

(三)市属企业(集团)统筹推进各级子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实际、所处自然环境等因素周密制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六、关于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所属国有企业车改问题

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对企业规模划分的有关规定,大型企业的正职负责人可配备公务用车,也可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实施车改,副职负责人可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进行车改。其中,正职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18万元以内;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的,正职负责人补贴标准不超过1560元/月,副职负责人补贴标准要低于正职负责人,具体由企业主管部门(单位)确定。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所属的其他企业,企业负责人取消配备公务用车,不得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在规定区域内的公务出行,可采取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或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予以保障。

七、关于改革方案的制定和报送

(一)方案制订。市属企业按照市车改办《关于报送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报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模版(另行发文)研究制定本企业公车改革实施方案。

(二)报送程序。市直企业将本企业(集团本部)公车改革实施方案(纸质版1份)报送市车改办初审;初审合格后,市直企业将本企业(集团本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纸质版10份),首页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附表1-5首页均加盖公章)后正式报送市车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电子版通过金宏网发送市车改办(市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市直部门所属企业公车改革实施方案报市主管部门审批。市主管部门将本系统所涉及企业(包含各级权属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车改方案全部审批完成后,汇总形成统一的汇报材料(纸质版7份),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附件中涉及单户企业车改方案均需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于9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正式报市车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电子版通过金宏网发送市车改办(市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市直企业各级权属子公司(含分支机构)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市直企业(集团)审批,市直企业将本企业(集团)所涉及子企业车改方案全部审批完成后,汇总形成统一的汇报材料(纸质版7份),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附件中涉及单户企业车改方案均需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于9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正式报市车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电子版通过金宏网发送市车改办(市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八、加强组织领导

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公务用车改革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要明确本单位公务用车改革的分管负责人、专门机构和联络人员,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市直部门(单位)可参照市直企业车改程序,借鉴市车改办《关于报送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报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模版,组织本系统企业车改工作。

各区(市)参照市级改革模式组织本区域企业公车改革,改革实施意见须报市车改办备案。

业务咨询联系人:

市政府国资委:

骆呈军

83786809

***

市发展改革委:

盛文宝

85911322

***

市机关事务局:

刘润先

85913307

***

局:

张金波

85855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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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保局: 唐起照

85912182

***

收发文件: 府新大厦0610 电话: 85822823 85822760

事业单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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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5822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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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军队实行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初探 篇十一

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的不断转型,现行公务用车供给制的保障方式越来越显露出其弱点。军队公务用车管理难度大、车辆超配多、使用费用高、公车私用频,严重影响了军费的供给效率,与全面建设现代化后勤的要求不相适应。本文以此为选题,旨在通过提出我军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的几个问题来对其进行探讨。

关键词 军队财务 公务车 货币化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军队公务用车实行货币化保障目标的实现,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必然有它特定的发展步骤。如果我们能够把握公务用车改革的规律并按其行事,我们将可以缩短这一过程,反之,这一过程就会较长。军队实行公务用车货币化保障的主要步骤的划分要根据军队后勤社会化改革的阶段为依据,结合自身的现实状况来制定。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军队实行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的主要步骤:

一、确定改革方向

方向是事物发展前进的指引,只有确定了改革方向,以下的步骤才能有的放矢地展开。确定改革方向是军队公务用车实行货币化保障首先应做的事。军队公务用车改革可选择的模式有多种,包括集中管理模式、租赁模式以及货币化模式,到底选择哪种模式,是实施改革首先要确定的事。根据军队节省军费开支和保障社会化的目的,结合我国正处于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并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军队公务用车改革的方向是公务用车货币化——实行货币化保障。公务用车货币化,就是把机关单位应该享受的公车待遇量化成一定数量的货币。军队公务用车货币化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军队后勤保障市场化和社会化的要求,在现阶段具有可行性。

二、制定改革方案

制定改革方案是实施货币化保障的第二步,在明确了改革方向之后就应该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和制定相关方案,为下一步的试点打下基础。制定改革方案,主要是改革的主体根据公务用车货币化的改革方向,结合下一阶段的改革試点,制定改革方案。制定一个合理和可行的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方案和配套实施办法是改革成功的一半,制定改革方案时,一定要广泛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和建议,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我国地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改革已经在很多地方进行了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功,摸索出了适合本地区或本部门改革模式,这为军队公务用车实现货币化保障提供了很多借鉴,当然还需结合我军实际、通过实践不断完善。不论是成功的经验和模式还是改革的难点都将为这个方案的制定提供借鉴。制定改革方案是公务用车改革的重要步骤,对改革方案要认真论证把关。由总后勤部财务部和军交部及有关部门,根据公务用车货币化的改革方向,结合现阶段军队的实际情况,拟定初步的公务用车货币化管理实施办法。军队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出台前要经过深入的调查摸底,科学论证,广泛征求官兵的意见,不能闭门造车或少数人说了算。2007年2月26日,经胡锦涛主席批准,中央军委下发《“十一五”期间推进军队后勤保障和其他保障社会化的意见》,《意见》对军队后勤保障以及其他保障社会化的阶段都有要求,在制定方案过程中,要紧密结合《意见》所提出的要求,确定军队公务用车实行货币化保障的改革步骤。

三、进行试点改革

在制定完改革方案后,下一步要做的工作就是进行试点改革。军队公务用车货币化保障改革试点与我国地方改革试点不一样,地方的一些公车改革某些是地方自发性的改革。而军队实行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要在军委或总部的直接指导下,首先要确定试点区域、试点单位、试点内容、试点时间等问题。各单位或地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模式和方案,进行改革试点。试点过程不强求统一,条件成熟的,改革步伐可以适当快一些,然后在这些试点的基础上,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使各项制度和配套措施更加完善,管理更加规范,保证改革稳步推进。试运行阶段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办法,为下一部全面推广实施军队公务用车货币化保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稳步推进改革

试点阶段结束后,根据试点单位和地区的实践,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促使公务用车货币化保障向深度和广度推进。要进一步明确标准和具体细则,在全军各大单位范围内推广,从而使公务用车货币化保障在军队范围内全面展开。改革过程要以点带线、以线带面,稳步推进。各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而定,逐步地摸索铺开,在改革同时也可结合本单位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改革过程中的措施,但是这些配套措施不能与上级的精神、指示和规定相违背。改革应坚持自下而上、先易后难的原则,找准突破口,逐步大力推广。总的说来,军队公务用车实行货币化保障的过程将是一种渐进性的改革。军队公务用车货币化保障没有现成的成功经验可供选择,必须先选择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和单位进行试点,先积累经验,然后在试点的基础上,各单位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借鉴他人成功的经验和模式,不断地完善。军队公务用车货币化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改革还需很长的一段时间。因此,在推进军队公务用车货币化保障进程中要切合实际,统筹兼顾,努力把这项改革稳步推向前进。

参考文献:

[1]张亦工.交易费用、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东岳论丛.2005(5).

12.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 篇十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步伐,建立和完善职务消费货币化、公务用车社会化的管理体制,结合我街实际,决定在全街道推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车改的目标

切实杜绝公车私用等现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节约财政经费开支,降低公务交通成本;保证公务活动正常开展,提高工作效率;实行公务用车货币化和社会化,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车改的范围和对象

(一)车改范围:街直实行公务员管理、参照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车改对象:街道在职干部职工。

三、车改原则

为了保证车改的顺利进行,我们街道明确以下几项原则:

(一)有利于工作。车改要保证开展机关业务工作所必须的交通条件,日常工作不能受到影响。

(二)有利于节约。实行车改后,财政在公务交通方面的支出要有较大幅度减少。

(三)有利于廉政。车改要从根本上解决公车使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四)有利于稳定。车改要与当地经济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得到多数干部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四、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一)根据既要节约财政开支、又要保证公务活动需要,用于公务的费用由财政补贴,用于私人的费用由个人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个人每月公务交通补贴数额如下:

正处:领导职务3000元,非领导职务2700元。副处:领导职务2500元,非领导职务1900元。正科:领导职务1700元,非领导职务1400元。副科:领导职务1300元,非领导职务900元。科员(办事员):700元。职工:300元。

上述补贴标准可以根据长沙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的变动适时作适当调整。

(二)为了体现不同岗位之间的差别,可由各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调整各个岗位的交通补贴标准,并报市车改工作领导小组核准。调整后的交通补贴不能超过市确定的该部门交通补贴总额。岗位之间的差别不宜过大,一般不超过10%─15%。

(三)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的具体情况,每月按该部门公务交通补贴总额的10%─20%核拨公共交通经费(具体比例根据各部门工作性质和工作量由市车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用于本单位接待、重大集体活动、到市外开会等需要专门安排车辆的费用和其他应急公务交通费用。节余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超支不补。公共交通经费的开支使用必须制定相应的制度,并每月在本单位公开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四)公务交通补贴的发放办法:建立市直单位公务交通补贴专用账户,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补贴金额逐月发放到个人工资帐户。

(五)车改后干部调往非车改单位的,按新单位的规定执行。干部的职级按现任职务执行,以组织、人事部门发文为准。干部职务变动(包括由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从次月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发放交通补贴;正式办理退休后,从次月不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离岗退养人员不享受公务交通补贴。

五、现有公车处置

车改单位的所有公务车辆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统一缴交市车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车改办”),由市机关公务交通车队(以下简称“市机关车队”)选用一部分外,其余一律由市车改办经一定程序确定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可先在车改机关内部拍卖,参加车改的市直机关干部职工可以竞拍,流拍的再向社会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款项统一收缴市财政。购车者付清车款后必须由市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参加车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购买拍卖公车,一次性付清购车款的,可给予拍卖价10%的优惠。

六、司机安置

对车改涉及的司机,由各单位负责,以转岗为主进行安置。个人自愿并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提前退休、离岗退养、自谋职业。市机关车队也要从现有司机中选调一部分继续留用。

七、离退休干部用车问题的处理

厅级以上离退休干部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保证老干部的用车需要。处级以下离退休干部用车仍由各单位负责,由单位向市机关车队租车,所需费用在单位公共交通经费中列支。

八、相关配套措施

(一)组建市机关车队,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领导和管理,实行企业化运作。市机关车队负责管理市五套班子领导成员公务车辆,同时保留若干大巴、中巴和一定数量的面包车、小轿车,用于保证各部门接待、重大活动用车和到市外开会必须派车的需要,保留若干抢险、救灾等专用车用于应急公务。试运行一年后,再研究转为企业的具体办法。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必须制定严格的车辆使用和司机管理制度,不断改进服务工作,为机关公务交通提供优质服务。

(二)车改单位因接待、重大集体活动、外出开会、应急公务等需要用车的,一般情况下应提前向市机关车队申请,市机关车队必须适时保证各部门的需要。部门申请用车实行有偿使用,所需费用在部门公共交通经费中列支。

(三)从现在起,各单位一律不准购买新车或变相配备公务用车,严禁擅自处置现有车辆。车改后,不准以任何名义借用、调用其他单位的公车。任何人不准利用职权到其他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交通费用。

(四)已参加车改的干部、职工不再报销珠海市内的交通费用。到市外出差的差旅费报销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五)车改后要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为节省交通费而延误工作造成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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