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预算支出管理请示的通知

2024-10-23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预算支出管理请示的通知(精选3篇)

1.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预算支出管理请示的通知 篇一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

(穗府〔1998〕8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请示》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委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1998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取消零星审批、协议出让经营性土地的供地方式

文中所称经营性用地指商品房(含住宅、写字楼、商铺)、宾馆和高级娱乐设施的用地,不包括福利房和工业厂房用地。

(一)从1998年8月1日开始,坚决取消经营性用地零星批地的审批方式(规划特殊要求需加征、补征的除外)。对新增的经营性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出让制度。

(二)凡在1998年8月1日之前经市用地会批出的经营性土地,已发出《建设用地通知书》的,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穗府〔1992〕94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手续;已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又未到市国土局房管局办理《建设用地通知书》的,停止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二、限制未办出让手续的非经营性土地通过加改名、延期等手续进入经营性土地市场

(一)建设、规划、国土、工商和外经等管理部门应停办行政、企事业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加名合作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的相应手续。

(二)对过去行政划拨的用地(包括非农建设用地和城镇存量土地),若已纳入当年经营性土地供应计划,且符合城市规划的,可允许改变用途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但应由市政府先收回土地使用权,再进行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拍卖所得的部分收入,合理补偿给原用地单位。

(三)在企业改制中,利用企业现有的划拨用地,支持企业解困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一是属不拆改建原有建筑,仅变更用途或业权人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办理用地变更手续;二是划出部分或全部土地从事经营性房地产的,则应纳入公开招标、拍卖范围,土地收益可部分合理返回原企业,如属市政府批准的解困转制企业,及按规划要求需搬出城区的污染厂,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原规定的56%返还给企业,专项用于解困转制。

(四)对已开始进行征地拆迁但未缴地价的过期用地,或未完成征地拆迁但已缴地价的过期用地,经国土部门核实,其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已完成30%以上的,准予用地延期一次,时间为1年。再次过期则依法收回。

(五)对未开始征地拆迁的用地红线,取消办理用地延期,由市政府依法收回。

三、妥善处理原出让的建设用地

对原已出让的建设用地,经规划部门报市用地会议批准改变用地性质、加征用地完善项目的,可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办手续,进行用地变更登记后,换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不需再招标、拍卖。

对部队的空闲地,如已领取中国人民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的,可按原审批办法继续办理用地手续。

四、新增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

根据《广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抓紧制定《广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市政府征地办(市土地开发中心)统一负责土地的公开招标、拍卖出让工作,其中400亩以下的土地,由区土地开发中心负责招标、拍卖出让的前期征地拆迁工作。

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全市土地供应计划由市计委、市国土局房管局根据国家、省、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制定。国土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我市房地产一、二、三级市场协调发展的需要,兼顾考虑市场的需求情况,制定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公开招标、拍卖出让计划,在每年年底前报市政府审批,以达到控制用地总量、有利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目的。公开招标、拍卖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市规划部门应预先做好规划设计要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工作。市国土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建设、规划、财政、计划等有关部门,按计划要求和各自职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六、依法收回闲置土地

对过去批出和新批出但过期未用的土地予以注销用地批文;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一年以上未满两年的闲置土地征收闲置费;对超过两年未开发的土地,依法予以收回。收回的闲置土地统一实行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或由政府调整使用。

七、依照法律程序审批土地

对于按国家、省的规定,不必经公开招标、拍卖程序而申请用地的,其审批程序是:

(一)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阶段,国土地部门应从保护耕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以及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角度,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预审意见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选址定点的必要依据。

(二)用地单位申请建设用地时,必须同时向国土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报送申请用地报告及其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计划文书、有关投资文件等。

(三)国土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分别把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选址意见,在市用地会议召开前10天提交市用地审批小组成员。

(四)市用地审批小组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建委、规划局、国土局房管局各派分管领导参加。市用地审批小组会议对用地申请的规划定点和适用数量实行综合审核,一次定案批准。

(五)市规划局根据用地审批小组会议批准意见,向申请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抄送市国土局房管局。市国土局房管局在15天内发出《建设用地通知书》。

(六)经批准用地的申请用地单位向市国土局房管局办理统一征地、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房屋拆迁的手续,并向市国局土房管局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再到市规划局办理建筑报建等手续。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2.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预算支出管理请示的通知 篇二

【发布文号】津政发[1998]42号 【发布日期】1998-05-29 【生效日期】1998-05-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

严格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1998〕42号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关于严格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

严格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六日)

1994年进行的税制改革,进一步强化了税收法制,严格了税收减免,明确了税收管理权限,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企业公平竞争、推动企业改革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目前在执行税收政策、依法纳税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的擅自越权减免税,有的随意批准缓税、欠税,有的故意拖欠税款。这些问题严重干扰了正确的财税秩序。为了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严格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巩固和完善财税体制,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不得超越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不得越权制定、解释税收政策和减免税收、缓缴税及豁免欠税。减免税收必须依照税法规定执行,特别是涉及到中央收入的减免税。凡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减免税必须立即纠正。对属于地方性减免的税收政策要在中央授权的范围内办理,不得自立章程,自行其事。对体现经济发展政策的减免税,可以采取税收先征后返的办法解决。凡擅自越权减免税的,一经查出,除纳税人如数补交税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二、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税务机关要正确履行税法赋予的职责,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严禁各种形式的“包税”;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批纳税人缓缴税款的申请,不得擅自延长缓缴税款的法定期限;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相互配合,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重点做好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偷税、漏税和骗税行为,规范财经秩序,防止税收流失。

三、三、加大清理欠税工作力度。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摸清企业的欠税情况,分析原因,与欠税企业制定并落实清欠计划,严格监督计划的执行,同时要防止发生新的欠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商业银行要协助财税部门做好税款的扣缴工作,对企业回笼货款要严格执行“税、贷、货、利”的还款顺序,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对屡催不缴的欠税户,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行强行扣款。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和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财税部门依法征税,依法清欠,对在清理欠税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帮助解决。

四、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严格税收入库级次。对有意混淆入库级次、将市级收入作为区县级收入的,除如数追回侵占的收入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五、各级财税部门要建立健全内容监督制约机制,牢固树立税收法制观念,积极做好税收政策的监督检查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财税工作的领导,支持财税部门依法组织财政收入,强化税收征收管理。

本通知下发后,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和直属单位,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清理,凡违反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政策的,都要立即纠正,并且要将检查清理的情况于7月底之前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在8月底之前汇总报市政府。

3.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预算支出管理请示的通知 篇三

【所属行业】

【所属类别】

【发布单位】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效率属性】

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2009-10-14 10:11:20

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1990年1月3日)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国务院同意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农村经济有了很大发展。农民在收入增加、生活水平提高之后,出现了兴建住房热,造成宅基用地不断扩大,使大量的耕地被占。据统计,1985年至1988年的四年间,全国农村建房占用耕地四百一十五万亩,占同期全国各项建设占用耕地数量的三分之一。部分地区,农民更新住房的年限越来越短,面积越来越大,标准越来越高。少数干部以权谋私,违法占地建私房,群众意见很大。不少地方经常发生宅基地纠纷。

为了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正确引导农民节约、合理使用土地兴建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拟在1990年和1991年两年内,深入开展关于“人多地少、节约用地”的国情、国策观念教育;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加强法制建设;抓好宅基地有偿使用的试点工作。

一、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开展“人多地少、节约用地”的国情、国策观念教育。

我国人多地少,现有的耕地已接近难以承载十一亿人口重压的临界状况。随着人口的增长,各项建设还要占用一定数量的耕地,人均耕地数量将进一步减少。但是,这个基本国情还没有被广大干部和群众所深刻认识,致使农村住宅建设中,浪费土地、滥用耕地现象屡屡发生,超前消费土地继续发展。普及土地的国情、国策观念教育,增强珍惜土地意识,既是保护耕地的一项长期的、根本性的措施,又是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从保护人类生存条件的高度,教育广大群众认识人口、耕地、粮食之间的关系,宣传土地的国情、省情、县情,把土地供需矛盾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告诉人民群众;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用地要依法,建房需审批,违法受处罚,使人们逐步树立起土地的国情、国策、公有制、法制和土地有偿使用的观念,树立适度消费、节约用地、依法用地的社会风尚。

开展土地的国情、国策观念教育,关键是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土地管理法》,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土地资源的危机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各地区的人均土地面积多寡不一,耕地多的地区,要看到全房地产行政法规国务院1990-1-3 0:00:001990-1-3 0:00:00有效

国土地资源紧缺状况,绝不能因局部优势而放松节约用地的思想;耕地少的地区,更不能只顾眼前和局部利益而浪费土地资源。各级领导在制定计划、安排生产和建设项目时,务必予以高度重视。

为了搞好宣传,抓好土地国情、国策观念教育,请新闻、宣传单位给予积极配合。

二、切实强化土地管理职能,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强化土地管理职能,当务之急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法规,完善土地管理法制建设,使农村宅基地审批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地区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专项规定或办法,切实把好宅基地审批关。

(一)完善村镇建设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农村住宅建设必须按先规划后建设的步骤进行。对已经有了规划的地区,要严格按照切实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进行修订和完善;还没有制定规划的地区,要在1990年底以前制定完毕。农村住宅的改建、扩建和选址新建,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地和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对一些用地分散的小村庄和零散住户,应鼓励迁并,并将原址复耕。城市郊区和人多地少经济发达的地区,应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建多层住宅。

(二)加强用地计划指标控制,严格用地标准管理。

各地区要制定农村宅基用地规划、计划和标准,严格实行计划指标和用地标准管理。已经制定了计划、标准的地区,要本着从严的精神加以修订;还没有制定的,要在1990年7月底以前制定完毕。计划指标和用地标准要落实到村,公布于众,乡、村干部要作好具体安排,不得突破。城市郊区宅基地的标准,可参照城镇居民住宅面积标准,作出规定;超过计划生育的人口,不增加宅基用地指标。

(三)严格宅基用地审批手续,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建房的对象、条件、用地标准、审批手续作出明细规定。要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核、批准和验收制度。凡是要求建房的,事先必须向所在的乡(镇)政府或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对符合申请宅基地兴建自用住宅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丈量用地面积,并依法批准后,方可动工。竣工后,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对不合理分户超前建房、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和非农业户口的,不批准宅基用地;对现有住宅有出租、出卖或改为经营场所的,除不再批准新的宅基用地外,还应按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从经营之日起,核收土地使用费;对已经“农转非”的人员,要适时核减宅基地面积。

为便于群众监督,各地应对用地指标、申请宅基地的户数、审批条件和结果等,张榜公告,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四)加强干部建房用地管理,实行“双重审批”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力量,对《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干部(含其他在职人员,下同)以各种名义占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建私房的,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对那些以权谋地、违法占地、非法出租和出卖宅基地的,要依法处罚或给予政纪处分。今后,干部的直系亲属是农村户口,且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的,干部可随其直系亲属申请宅基地建房。其他干部申请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兴建私房的,一般不予批准。少数有特殊情况的要实行“双重审批”,即

先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建房理由、拟建房屋规模、占地面积、资金、建材来源以及用工办法等,经所在单位审查,张榜公布,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房用地手续。

三、进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强化自我约束机制。

1988年以来,山东省德州地区和全国二百多个县的部分乡、村试行了宅基地有偿使用,取得了明显效果。为了进一步搞好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试点,各地区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加强领导,选择经济基础较好,耕地资源紧张的县、乡、村,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试点。

(二)确定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时,对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的,既要体现有偿原则,又要照顾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少用少交费,多用多交费;超标准用地的,应规定较高的收费标准;对级差收益较高地段,收费标准要适当提高。

(三)建立和完善土地使用费管理制度。宅基地使用费要本着“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实行村有、乡管、银行立户制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上一篇:荔枝图序的优秀教案下一篇:残疾人贫困补助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