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

2024-08-15

新税法(精选8篇)

1.新税法 篇一

新税法心得体会

税收是国家实现政治职能和经济职能的一种有效工具。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税法的影响无处不在。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税收的不适应性和不完善性逐渐表现出来,因此正确学习和理解税法不仅显得十分必要,同时对其不断的变化和调整也应当时刻关注。这是因为,国家通过税收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税收的变化能够市场经济存在的问题和发展方向,以及国家经济政策的导向。

通过近期对于新税法的学习,使我进一步加强了对于我国税法中关于税制、税率、税基等要素的认识,更新了各项有关法律条款的知识储备,并对于我国税收制度的阶段和变迁有了一定的了解。感触颇深,获益良多,下面具体谈谈学习中的一些粗浅体会。

税法的发展是多重兼顾的。其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符合人民意愿,适应多元化社会的规范。虽然税法有强烈的政治趋向性,服从于国家政策的变更,但从总体上看,市场经济的影响才是主要因素,税收能够多元化地表现社会经济状况。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为了适应经济体制转轨、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要求,我国必须进行改革开放后第三次全面性的税制改革。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深化财税、金融等体制改革,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强化税收调节,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等,对充分发挥税收筹集收入和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税收改革都是从经济的角度考虑如何更好地实现财政目标,更好地调节宏观经济,而没有从法律的角度探讨如何更好地构建一个完整、系统、公正、有效的税法体系,现行税法体系的弊端越来越明显,现成为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重要掣肘因素。因此,只有进一步建立完善、规范、现代的税法体系,努力提升税法的协调性、可操作性,才能适应我国融入经济国际化浪潮的发展方向,实现税收管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逐步达到依法治税的目标;才能借助法的功能,更好地发挥税收应有的作用。

我们先以个人所得税为例。个税既是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又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居民收人的增加,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支出水平也有所提高,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较为复杂,低档税率级距较短造成中低工资、薪金收人者税负累进过快;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偏低给居民基本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各档级距均较短,与工资、薪金所得相比税负偏重等。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对收人分配调节作用的要求,此次税法改革立足现实情况,着重解决现行分类税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适当加大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调整个税起征点,不仅可以促进我国内需市场的扩大,有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而且最根本的是,进一步减轻了普通居民的税收负担,从而提高了居民的生活水平。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显示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我们再以企业所得税为例,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直接税的第一大税种,在促进企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新《企业所得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充分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

1、贯彻国家产业经济政策,改区域优惠为主为产业优惠为主。2.鼓励企业创新和技术进步,支持节能、节水与安全生产。3.促进环保、公益事业发展和照顾社会弱势群体。经过调整改革后的中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更加鲜明地贯彻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目标和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导向,对于优化国民经济结构、加强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将发挥积极的调控作用。

时刻关注税法变化是学好税法和应用税法的关键所在。面对新的形势、新的挑战,作为一名财务工作者,我深刻地领会到,必须不断地转变思想、更新观念,将所学知识学以致用,才能更好地服务企业,共同成长。

2.新税法 篇二

一、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具体方面

2008年以前我国施行的企业所得税体系, 逐渐显露出来的巨大弊端。由于内外资企业享受待遇不同, 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假合资、假合作的情况, 与当时建立税制的目的相冲突, 且旧税制不符合公平原则, 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 其不同严重影响了内资企业的经营发展, 进行“两税合并”乃大势所趋。

新税法结束了内外资企业长期待遇不公, 税负不均的现象。企业应该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税前扣除标准以及税收优惠政策, 并充分利用新旧税法的过渡期进行所得税方面的税收筹划。以下是企业根据新税法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的几种方法。

(一) 利用纳税人和纳税义务的规定进行筹划。

新税法以公司法人为独立纳税单位, 其中包括子公司, 而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非法人, 不具有独立纳税资格, 其生产经营所得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该根据自己情况把分布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 使其失去独立纳税资格, 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做不仅可以使得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相互弥补, 实现均摊, 而且避免各分公司出现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因此, 投资者应在企业成立之初, 综合考虑企业发展规模和自身风险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 以达到减少总体税负的目的。如果外资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 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 还必须确保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外资企业可以好好利用这一政策, 合理的选择纳税身份, 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 利用收入规定进行筹划。

对于实行新税法后税率提高的企业, 可以把人工成本中的年终奖或年底双薪延期发放, 而实行新税法后税率降低的企业可以提前发放;实行新税法后税率提高的企业可以将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理费等非经常费用延迟发生, 而对于实行新税法后税率降低的企业可以提前开展产生非经常费用的活动。同时企业对于转让财产、接收捐赠等其他收入, 可以通过与受让方、捐赠人协商, 通过提前或延迟转让或接受的时间, 来获得税收筹划的收益。新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给予免税, 不再实行补税率差的方法。因此, 企业对外投资时应设法增加免税收入或低税收入, 企业应该考虑购买免税的国债或进行直接投资来获得税收筹划收益。

(三) 利用税前扣除进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 扩大了税收的筹划空间。根据新税法企业对于可以据实扣除的费用项目, 应该充分列支, 严格审查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已经计入对应的帐户, 以免错记漏记, 增加税负。由于成本费用筹划涉及面广, 要求比较复杂。因此, 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 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1、折旧的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组成部分, 是纳税所得税准予税前扣除的项目。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 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 对企业的利润和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 企业在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提取时, 企业应该经过分析比较不同的折旧方法, 采取成本费用最大化扣除的折旧方法。

2、工资的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应该尽可能多的列支工资薪金的支出、扩大税前扣除。一方面, 提高职工工资, 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 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 对于企业的股东、董事的报酬计入工资。另一方面, 也可以企业采取增加人数, 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积金、增加职工福利待遇等。

3、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企业招待费筹划。

根据新税法, 广告费扣除限额较以前税法有所提高, 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较以前明显提高, 可向以后年度结转, 而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较以前相比有所下降, 且超出的的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 企业的部分业务宣传可以将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当作礼物赠送给客户, 已达到广告的目的, 而不再通过广告公司策划, 从而降低企业成本。企业在筹划招待费时, 应该考虑适当的规划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比例, 当业务招待费超过限额时, 则以业务宣传费名义列支。另外, 企业也可以通过变革经营方式来增加扣除限额, 例如以自销代替代销、销售公司分立等方式。

4、责权资本与股权资本的选择。

新税法对股权资本和债权资本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 选择不同的资本将会对企业产生不同企业所得税。股权投资, 只能在税后向投资人分配利润, 不能抵扣纳税所得税;而债券投资, 利息费用中部分可以资本化, 部分可以费用化。费用化部分的利息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直接减少纳税所得。资本化部分的利息费用可以通过提取折旧、分期摊销的方法, 逐渐地在税前扣除。因此, 企业在进行投资时, 应该尽量选着债权资本进行投资, 提高税前扣除额限度, 使利润达到最大化。

(四) 做好应对所得税税率的筹划。

为了更充分地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新税法还制定了一些低税率的政策, 更进一步的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应该根据自身情况, 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小型企业应该考虑调整企业的规模和人数以及应纳税所得额, 当企业的规模较大时可以考虑分离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 使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使其实现20%的低税率, 减轻税负。高新技术企业应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 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 自主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制定中长期发展研发计划。高新技术企业应该考虑提高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总职工数的比例等, 体现新税法技术创新的导向, 使成为国家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 减轻税负。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积极争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支持, 以享受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五) 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新税法对以往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 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新税法扩大对创业投资机构、非盈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税收优惠及企业投资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分别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政策来替代。企业可以创造条件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该考虑在低税率的地区设立公司, 例如,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开发区等, 企业不仅可以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 还可以享受减免税期优惠政策。企业也可以考虑在低税率地区设立子公司, 把母公司的利润转移到子公司, 使其适用15%的税率优惠政策, 达到减税的目的, 为企业节约生产成本和费用。企业也应该充分利用“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以及过渡性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使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

二、结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日趋完善, 企业所得税筹划将成为企业经营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筹划是增加企业利益的重要途径, 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的促进力, 是维护企业良好形象的重要保证, 是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内容。合理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减免部分税负, 而且还可以增强企业的成本控制意识, 达到增强企业的实力, 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的。纳税人只有在税法的规定下, 正确掌握和熟练运用税收筹划的方法, 遵循科学的税收筹划原则, 才能真正取得税收筹划的成功, 为企业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

摘要:所得税筹划是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 是企业在合法避税的前提下为获得最佳经济利益而对纳税方案进行事先谋划的一种行为。本文主要介绍了如何利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周华洋.最新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财务会计操作.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 2002

[2]、田霞.税收筹划于财务管理的相关性分析.财会研究, 2002年第9期

[3]、余秀云.对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税收筹划的思考.商业会计, 2008年第15期

3.新税法下,教你选择企业形式 篇三

目前,个人可以选择的投资方式主要有:作为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从事承包承租业务、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组建合伙企业、设立私营企业。

随着2008年1月1日起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正式实施,郑亮实在不知道自己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投资方式才最佳。于是他去咨询了税务专家,专家一一帮他做了分析。

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三种企业形式的税负是一样的,都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针对其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个人所得税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公司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分为三个档次。

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中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对小型微利企业作了以下规定: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专家结合个人所得税和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重点帮郑亮分析了合伙制和公司制的税负。

新的企业所得税下应纳税额可以通过下面的式子计算(假设应纳税所得额为Y):应纳税额T=20%×y,y小于等于30万元;应纳税额T=25%×y,y大于30万元。

1.当郑亮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5000元时,合伙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临界点税负率为5%;公司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0%,临界点税负率为20%。

2.当郑亮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5000,小于或等于10000元时,合伙制适用的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0,临界点税负率为7.5%;公司制适用的税率为20%,临界点税负率为20%。

3.当郑亮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0000,小于或等于30000元时,合伙制适用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250,臨界点税负率为15.8%;公司制适用的税率20%,临界点税负率为20%。

4.当郑亮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000,小于或等于50000元时,合伙制适用的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4250,临界点税负率为21.5%;公司制适用的税率为20%,临界点税负率为20%。

5.当郑亮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50000,小于等于300000元时,合伙制适用的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6750,临界点税负率32.75%;公司制适用的税率为20%,临界点税负率为20%。

6.当郑亮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0000时,合伙制适用的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6750,临界点税负率35%;公司制适用的税率为25%,临界点税负率为25%。

相同的应纳税所得额,在选择公司制和合伙制时的税负是不一样的,这就给我们创造了一个税收筹划的空间。由下面的公式我们很容易确定两种企业形式的选择区间。

新企业所得税下两种企业形式的选择区间公式为:设应纳税所得额为y,则(y×30%-4250)÷y=20%,y=42500,应纳税额=30%×y-4250。

专家根据y的数值,画出了数据关系图,郑亮一眼就看出,单从税负角度考虑,在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后,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y小于42500元时,选择合伙制形式税负较轻;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y大于42500元时,选择公司制形式税负较轻。

4.新税法 篇四

一、福利费会计核算范围与方式的变化

2007年以来,财政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

[2007]48号)、《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对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调整,要求2007年起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以及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原应付福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使用时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未使用的部分形成对职工的负债,余额以后使用。新的规定不再计提使用,而是实际使用发生时列支,直接在应付职工薪酬中核算。原制度强调预提扣除,新制度则强调实际使用。

(一)货币性职工福利费会计核算 对于货币性福利,如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医药费补贴、交通补贴等,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当期福利计划,预计当期应计入职工薪酬的福利费金额;资产负债表日,对实际发生的福利费金额和预计金额进行调整。按所属的部门,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科目。发放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贷记“现金”等科目。

(二)非货币性职工福利费会计核算 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职工福利费,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以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笔者认为应分两步处理。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首先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中的职工福利金额;其次按照公允价值销售产品处理,确认相关收入、成本、税费。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人成本费用。

二是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或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企业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三是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了补贴的商品或服务。企业有时以低于企业取得资产或服务成本的价格向职工提供资产或服务,如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以低于企业支付的价格向职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企业在出售住房等资产时,应当将出售价款与成本的差额(即相当于企业补贴的金额)分别情况处理:

(1)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职工在购得住房后至少应当提供服务的年限,企业应当将该项差额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并在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服务年限内平均摊销,根据受益对象分别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2)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中未规定职工在购得住房后必须服务的年限,企业应当将该项差额直接计人出售住房当期损益,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该项差额相当于是对职工过去提供服务成本的一种补偿,不以职工的未来服务为前提。

企业应当注意将以补贴后价格向职工的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非货币性福利,与企业直接向职工提供购房补贴、购车补贴等区分开来,后者属于货币性补贴,与其他货币性薪酬如工资一样,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按照企业各期预计补贴金额,确认企业应承担的薪酬义务,并根据受益对象计人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所有发放给职工的非货币性福利,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福利金额,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转入成本费用科目。

(三)执行不同会计制度下职工保险费在福利费中的核算,又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一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三险从职工福利费列支。根据《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二是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只有补充养老保险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二、职工福利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从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可知,对工资薪金、福利费均采取了据实列支的做法。在新的税法和会计制度下福利费都规定据实扣除,二者保持了一致。

(一)扣除范围与核算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是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是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笔者认为职工回家探亲途中发生的车费、住宿费、餐费等,如果企业采取按相应发票报销的方式发放的,可以

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但如果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应按工资、薪金支出来处理;对于企业年底请员工抽奖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属于人人有份的福利性开支,可以在“职工福利费”列支。

四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二)职工福利费计算基数的确定 职工福利费的计算基数为工资、薪金总额,税前允许扣除的最高限额为工资、薪金总额的14%。税法上工资、薪金总额与会计上的有所不同,主要是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准予税前扣除,才能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基数。(1)工资、薪金已实际发放;(2)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对于国有性质的企业,税务上对工资、薪金总额作了特别规定,除以上条件外,规定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工资、薪金总额中不合理部分,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

(三)职工福利费计税基数确定 税法上职工福利费计税基数与会计账务中职工福利费的发生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一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年初职工福利费有余额的情况下,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并不等于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要先冲减“职工福利费余额”。在新税法执行前,税收的福利费计税基数是“计算扣除”,一般税局在执行时要求已作会计处理的情况下扣除,包括预提应付职工福利费计入企业成本费用部分,可以暂不实际使用,但职工福利费必须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使用。

在确定职工福利费计税基数时,主要步骤如下:第一步,确定按原税法累计计提的工资总额14%减去实际使用的福利费累计数;第二步,确定会计上职工福利费余额即账上的余额;第三步,确定福利费当年发生额;第四步,确定余额使用是否改变了用途,因为企业以前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最后确定职工福利费计税基数。对于超过计税基数的部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处理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笔者认为在年初有余额的情况下,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理:(1)年初余额均为原税法规定的计提数。此时应先使用余额,当年实际发生额大于原余额并且差额小于工资薪金总额14%时,差额部分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于超过计税基数的部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处理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年初余额除原税法规定的计提数外,还有已做纳税调增的部分。此时也应先使用余额,当年实际发生额大于原余额并且差额小于工资薪金总额14%时,差额部分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对于超过计税基数的部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处理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原已做纳税调增的部分使用时,不再作调增处理或作为纳税调增的减项处理。在实务中要特别注意的是非货币性福利,容易被忽视。例如通信企业免费给职工使用电话,属于非货币性福利,以及企业为接送职工发生的租车费、汽油费、人工费用等都应属于非货币性福利。

三、职工福利费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职工福利费在税务上要求实际发生,并且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职工福利费发生当期和以后期间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作为永久性差异进行处理,只做纳税调整,不做会计处理。笔者认为在实践中要需特别注意两点:

(一)会计和税务上的工资薪金范围不同 会计上的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税务上只包括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所以在会计核算时工资薪金应分为雇员和非雇员来核算,以便于税务和会计上的工资薪金总额差异、福利费总额差异的确定。

5.新税法 篇五

今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为了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执行新的税率表。

1.新个人所得税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执行新税法过渡期政策。

2.新个人所得税法过渡期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并适用新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对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同时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3.2018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算计税?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具体如下: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6.新税法 篇六

叶集试验区地税局多措并举贯彻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

一是召开专题会议,强化落实责任。区局召开贯彻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专题会议,全面传达市局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市局领导在贯彻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明确由税政牵头,征管、信息中心配合,基层分局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二是开展业务培训,正确解读政策。组织税干认真学习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和相关政策解读稿,全面领会新个人所得税法贯彻落实精神实质,掌握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操作规定。三是广泛宣传政策,提高纳税意识。区局在区电视台开辟税法宣传专栏,及时全面宣传新个人所得税法;税干通过征管软件“双平台”和上门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新个人所得税法,让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新个人所得税法内容。四是调整双定税负,减税惠及于民。区局统一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口径,对全区800余户“双定户”纳税人,按平均每户每月调减45元个人所得税标准执行,在9月份落实到位。同时,把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表”发放到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便其及时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

7.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影响分析 篇七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征税机关和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和管理过程中所有社会关系的法律总称, 只要是在中国的境内有住所, 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已经超过一年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和境外所有的取得, 都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非常广泛, 暴露工资薪金、经营所得等各种个人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 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在新的个税实施条例中, 起征点上调为3500元, 所谓的“附加减除费用”是说在扣除3500元后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

现在使用的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是:员工的总工资减去福利中的五险一金或者三险一金, 再减去免征额, 之后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进行计算, 最后减去速算扣除数, 得出的结果就是员工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其中的速算扣除数是全额累进税率的应纳税额比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纳税额多纳的那一部分税额。个人纳税:扣除标准即是起征点3500元/月, 计算标准采用7个等级的超额累进税率, 即纳税金额在1500元以下的, 按照3%的税率进行计算纳税金额在4500元以下的, 按照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元进行计算, 纳税金额在9000元以下的, 按照税率20%、速算扣除数555元进行计算, 纳税金额在35000元以下的, 按照税率25%、速算扣除数1005元进行计算, 纳税金额在55000元以下的按照税率30%、速算扣除数2755元进行计算, 纳税金额在80000元以下的, 按照税率35%、速算扣除数5505元进行计算, 纳税金额超过80000元的, 按照税率45%、速算扣除数13505元进行计算。

关于各类奖金:“对全年一次性奖金意外的其他各中名目的奖金, 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年终加薪、绩效工资等全年一次性奖金, 按收入全额分摊至12个月的数额确定使用税率, 按规定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关于各类津贴补贴:“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福利费和给予个人的生活补助费不征税;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防暑降温费和职工食堂经费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各类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对于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事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部分应当计入当期工资薪金的应纳税额。”

二、个税调整对工薪阶层的影响

1、月收入方面

由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政策采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越大, 对应使用的税率越高。与每月工资薪金能够均衡发放的纳税人相比较而言, 工资薪金所得不够均衡的纳税人需要承担更重的纳税负担。因此, 均衡发放工资薪金可以起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我国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 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这些行业包括:远洋运输业、采掘业等, 这些从业人员可以享受均衡发放工资薪金所带来的利益, 当然其他每月工资薪金变化起伏较大的行业, 也可以借鉴这一做法降低税负。

某企业每月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总额为60000元 (不包含一次性年终奖和每月按规定扣除的相关费用) , 下面将以表格的形式展现工资薪金是否均衡发放对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的影响, 如表1所示:

上表已经表现的很明确了, 如果每月的工资能平均发放5000元, 全年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额为540元, 否则, 要支付681元的个人所得税, 两种情况的差额有141元。从税法的角度来看, 半年奖、季度奖等使得工资薪金不能均衡发放的金额的发放, 必定使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负担增加, 降低了其实际收入。所以, 将各种奖金平均归入每月的工资薪金中, 可以降低对应的税率档次, 从而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2、年终奖方面

年终奖税负的反向变化多存在于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时造成的税率临界点的变化, 简单来讲就是由于奖金的多发使得相应的税率也跟着水涨船高, 甚至出现实际到职工手中的奖金数额还没有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多。因此, 要对年终一次性奖金进行合理的安排与规划, 特别是那些距离纳税临界点近的数额, 对可能引起的税率临界点的变化加以充分的考虑, 尽量降低税率级别, 避免发生多发的奖金使职工的税后所得减少的情况。例如职工小吴的月工资为3500元, 年终奖为4501元, 其同事小王年终奖为4500元, 按全年奖金的计算方法, 小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501×20%-555=345.2元, 而小王只需要纳税4500×10%-105=345元, 小吴仅仅比小王多拿到一块钱就要付出这一块钱的20%的税负, 原因很明显就是小吴多收入的那一元使税率从10%上升到了20%。

由此可见, 合理的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可以尽可能地使年终一次性奖金对应更低的税率标准。当数额仅高出较低档次税率的临界值一点点的时候, 可以适当的调减到临界值上, 降低纳税额, 不要让多收入的一元钱给职工带来大于一元钱的税负。

三、对年终奖、月工资薪金进行合理的分配

奖金是属于工资范畴之内的, 应当按工资所使用的征税办法按国家规定上缴个人所得税。但是, 同样的一笔数额奖金, 在按月份发放, 按季度发放, 还是按半年或者全年发放, 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规定是不同的。国家规定, 如果用按月的方式发放, 将其归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集中数月发放, 则单独做一个月的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也就是这笔收入的纳税金额在不同的发放方式下是不同的。

年终奖就是集中数月发放的奖金类型, 并且其发放数额往往比较庞大。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 年终奖需要归入当月的收入所得中一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因此, 与月薪相比数额较庞大的年终奖的加入会给纳税人增加不小的纳税负担。如果将年终奖均衡的归入每月的月收入中或者通过其他的筹划方法, 减少年终奖的纳税基数, 可以有效的减少纳税人的纳税负担。

例如2011年刘先生的月薪是4500元/月, 年奖金预计48000元。如果发放奖金的方式把奖金分为两个部分, 一个是按月发放3000元, 剩下的12000元作为年终奖发放。那么应纳的税额为[ (4500+3000-3500) ×10%-105]×12+12000×25%-1005=5535, 由此可见, 对各种奖金, 特别是数额相对庞大的奖金应做合理的分配, 这样可以有效的减轻税负。

四、结语

通过本文的分析发现, 新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通过一些相应的筹划方式, 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节税, 本文在分析的过程中选取了一些针对性的案例进行分析, 形象的说明了节税的具体措施, , 当今社会的税收制度与理想中的相比较而言, 也还有很多不足之处有待改善。无论是立法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是受雇者个人都应该充分的了解到工资薪金在不同情况下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差异, 灵活的处理问题, 精确计算出多种不同的结果, 从中挑选对自身最为有利的一种, 使经济水平有质的飞跃。

参考文献

[1]吕瑜.解析个人所得税新政策“漏洞”[J].商场现代化.2006 (25)

[2]雷渊斌.关于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思考[J].会计之友 (下旬刊) .2006 (09)

[3]张先进.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J].职业技术.2008 (02)

[4]刘东辉.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计征办法的缺陷及改进建议[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 (12)

8.新税法 篇八

一、 固定资产定义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的有形资产。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差异:新准则仅从使用用途、使用寿命两方面对其定义。新准则对固定资产定义中取消了“单位价值较高”这一标准。即,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不论其单位价值是否在2000元以上,只要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按照新准则规定,企业根据其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都有可能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而税法定义包括“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这一标准。显然,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范围大于税法规定的范围,企业确认为固定资产的,税法规定不一定确认为固定资产。两者在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上的不一致,必然产生差异。

例:M公司购置一套办公用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但使用期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按新准则规定M公司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及管理需要可以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管理;而按税法规定,则不得将购置的该办公设备作为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特殊规定的差异

1.新准则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而延期支付的,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

税法规定:(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

差异:新准则对于“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该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而税法没有这一规定,而是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如何计价分别做出了规定。即,税法对于“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依然按照“购入固定资产”的规定确定其计价,不会“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其计价。同时,在该项会计业务中,新准则和税法规定的计价方式也不同,新准则引入了现值计价,税法规定依然采用终值计价。由此,两者在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方面便产生了差异。

例:假定B公司20X7年1月1日从M公司购入某机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该机器设备已收到。购货合同约定,该机器设备的总价款为1000万元,分3年支付。20X7年12月31日支付500万元;20X8年12月31日支付300万元;20X9年12月31日支付200万元。同时假定B公司3年期银行借款年利率为6%。

①按照新准则规定,该机器设备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其购买价款的现值为:500/(1+6%)+300/(1+6%)(1+6%)+200/(1+6%)(1+6%)(1+6%)=906.62万元,确定的成本则为:906.62万元。

②按照税法规定,该机器设备按1000万元的价值计价。

2.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税法规定:没有相关规定。

差异:按照新准则规定,针对某些特定行业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较高,要将其弃置费用折现构成固定资产初始成本。即固定资产初始价值确认时,应将未来处置时的弃置费用计入资产价值,同时确认为一项负债。而税法对特定行业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没有“将其弃置费用折现构成固定资产成本”的规定。

例:A公司(供电厂)供电设施建造成本为500万元,预计可使用30年,废弃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将设施予以拆除,预计费用为80万元。按照新准则规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为500万元加上80万元的现值;而按照税法规定,预计的弃置费用是不能计入资产价值的,该固定资产的价值只能是500万元。

3.新准则规定:企业接受投资、接受捐赠取得的旧固定资产及盘盈的固定资产,均按实际价值入账,

税法规定:按完全价值入账

三、固定资产替换后价值确认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税法规定: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差异:新准则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而税法没有对该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参照执行“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这一规定,由于对“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不作终止确认,则与新准则规定必然产生差异。

例:D公司的某项固定资产原价为100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使用寿命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元,在第5年年初公司对该项固定资产的某一主要部件进行更换,发生支出合计400万元,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被更换的部件的原价为300万元。按照新准则规定,该固定资产进行更换后的原价为820万元(1000-1000/10*4+400-300/10*6)。按税法规定,该固定资产应按1400万元的价值计价。

四、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差异

新准则规定: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差异:新准则对预计净残值的定义强调了现值,即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其金额应为其折现值。而税法没有规定残值是否是现值,只是强调了残值比例是否“在原价的5%以内”。也就是说,无论企业确定的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是否是现值,税法只是对其残值比例是否“在原价的5%以内”做出了限制规定。

由于新准则与税法规定的差异,必然造成诸多纳税调整事项。分析理解两者产生的新差异,有利于企业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涉税事项处理,为执行新准则体系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2006新会计准则精读.人民出版社

[2]税法.财经出版社

上一篇:工作试用期总结结尾下一篇:外企英文求职信范文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