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

2024-10-30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精选9篇)

1.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 篇一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卫生抽检与监督要点(中)试题 判断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50.0分)第 1 题.集中空调开放式冷却塔是有利于军团菌生长繁殖的环境之一。A.√ B.×

标准答案: A

第 2 题.健康风险评价的主要步骤包括危害鉴定、暴露评价、剂量反应关系和风险评价。A.√ B.×

标准答案: A

第 3 题.非结核分支杆菌不会导致人群感染。A.√ B.×

标准答案: B

第 4 题.我国带有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场所室内未检出过产毒真菌。A.√ B.×

标准答案: B

第 5 题.公共场所集中空调新风量的检测方法为示踪气体法。A.√ B.×

标准答案: B

第 6 题.2009-2010年美国军团菌病年发病率已达到十万分之一左右。A.√ B.×

标准答案: A

第 7 题.我国公共场所集中空调冷却水、风管积尘和空调送风中均有嗜肺军团菌阳性检出。A.√ B.×

标准答案: A

第 8 题.军团菌病是由军团菌引起的传染病,包括军团病和庞蒂亚克热。A.√ B.×

标准答案: A

第 9 题.已投入运行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卫生监督要点一般包括空调冷却塔、新风口、卫生指标检测情况以及卫生管理制度、相关档案资料等。A.√ B.×

标准答案: A

第 10 题.集中空调风管消毒后其自然菌的去除率应大于90%。A.√ B.× 标准答案: A

单选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50.0分)第 1 题.能够引起大规模流感流行的重要病原体是 A.甲型流感病毒 B.乙型流感病毒 C.丙型流感病毒 D.以上全是 标准答案: A

第 2 题.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来自 A.建筑物走廊的空气 B.室外空气

C.室内经过净化处理的空气 D.建筑物天棚吊顶内的空气 标准答案: B

第 3 题.集中空调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为 A.风管法

B.SF6示踪气体法 C.CO2示踪气体法 D.前述三项均可以 标准答案: A

第 4 题.当室内空调送风检出军团菌阳性,其相关的集中空调系统是 A.军团菌生长的地点 B.军团菌繁殖的地点 C.军团菌传播的渠道

D.军团菌生长繁殖地点和传播渠道 标准答案: D

第 5 题.空调风管消毒后应达到 A.自然菌去除率不小于90%

B.风管表面细菌总数真菌总数小于100cfu/cm2

C.无致病微生物检出 D.以上三项全部达到 标准答案: D

第 6 题.集中空调房间空气中的嗜肺军团菌最可能的来源是 A.室外空气 B.室外花卉土 C.地表水体

D.集中空调冷却水 标准答案: D

第 7 题.空调风管消毒主要针对传染病流行的哪一个环节 A.传染源 B.传播途径 C.入侵门户 D.易感人群 标准答案: B 第 8 题.人群感染军团菌病的主要暴露途径是 A.食品和饮水 B.皮肤 C.呼吸 D.黏膜

标准答案: C

第 9 题.我国公共场所集中空调冷却水嗜肺军团菌阳性率最高可达 A.90%

B.80%

C.70%

D.50%

标准答案: A

第 10 题.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07年报告,我国人群非结核分支杆菌感染率为 A.5%

B.10%

C.15%

D.20%

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 篇二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对上海市闵行区每个镇(街道)选取10~15户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理发美容店(100m2以上)、旅店、综合性浴场或常年开放的游泳场所,作为研究干预对象,同时以1∶1.5的比例选取对照组,两组根据主要经营范围、投资规模(经营面积)、地理位置相近进行匹配以消除经济、地域等因素的影响。闵行区共12个镇,研究对象约为360户单位(干预组:144户,对照组:216户),其中干预组涉及的行业包括公共浴室30户、理发美容82户、旅店业30户、游泳场所2户。各个层面的人群(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从业人员、顾客、公众人员)作为访谈及满意度调查的对象(每个层面选取9人,共36人,9人为一组,分4次访谈)。

1.2 研究方法

1.2.1 基本设计

流行病学现场实验研究。

1.2.2 基本方法

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数据收集。(1)定量方法:公共场所监督检查情况量化表;公共场所经营人员(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卫生知识调查表;满意度调查表;公用具消毒实验室检测结果。(2)定性方法: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从业人员、顾客、公众人员等不同层面对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公示的建议及存在问题讨论。

2 资料收集及处理

2.1 收集

从2005年4月开始,共收集资料1 476份(其中问卷36份、现场检查笔录360×4份),召开小组访谈4次,个人深入访谈32人次。(1)收集干预组干预(挂牌)前2次及干预后2次的现场检查笔录,并按标准的转换原则和质量控制原则将定性的笔录内容转化为定量数据,通过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信息量化表进行统一量化,然后计算研究对象干预前后的单次检查的平均公共场所卫生风险评分。(2)通过统一的调查表对干预组及对照组的经营者和各1名从业人员进行问卷调查,获得卫生知识掌握和满意度资料。调查表主要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户籍、职务等;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包括:公共场所相关法规标准的掌握、许可的要求、从业人员要求、设施配备、消毒规程等方面的知晓情况。(3)通过小组访谈获得各个层面的人群对公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如何改善和细化的建议。

2.2 处理

将笔录上所有研究因素转化为研究变量,录入计算机;双人双机对调查问卷进行录入、建库,通过SPSS 11.5对研究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小组访谈资料通过内容分析法(content analysis)进行总结分析。

3 结果

3.1 公示制度实施前后干预组与对照组卫生风险比较

干预组在卫生管理合格率、健康证持证率、公用具抽检合格率、公用具消毒设施配备合格率和自身管理状况合格率等5个方面均优于对照组(P均<0.05);而违法行为处理率则显著低于对照组(P<0.05)。(表1)

对照组n=216,干预组n=144

3.2 公示单位的人员调查显示

大多数业主对公示制度表示愿意积极配合,认为公示栏对他们来说是一份权威的广告,也使他们自身要求更加严格了;同时希望将公示制度坚持下去,不要搞形式;最好在所有的公共场所都实行公示,并且公示内容更换的频率要快,公示内容如果有不符合要求的,最好在他们整改好了马上就能更改公示内容。但个别经营状况差,文化素质低的业主,对公示制度态度冷漠,对本次调查也不积极配合。

3.3 消费者对公示制度的调查显示

消费者认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是消费者了解、知情、判断该消费单位的卫生状况最直接、最客观的信息,也是消费者理性消费的指南;同时普遍认为中国现在的商家信誉度不高,以盈利为目的,所以必须加强对他们的监督;老百姓消费时先看公示栏,再决定是否消费,那么卫生状况差的店就没人去,为了生存,他们肯定会加强管理的。

4 讨论

4.1 公示制度改变了单一的卫生监管模式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自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以来,一直是以卫生行政部门的单一监管为主要的监督手段,监督机构发现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乃至罚款等行政行为,均只涉及监督与被监督双方知晓,形同内部秘密[1];以往的监督检查表明:公共场所在制度落实、自身管理、设施配备、消毒措施的落实、健康合格证的持有率、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的掌握程度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2]。而通过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的公示,不但让经营者、从业人员知道,也让消费者了解该店的卫生状况,促使经营者不得不规范、加强内部卫生管理、督促从业人员及时办理健康合格证等,也使消费者获得了要不要到该店进行消费的第一手资料,切实提高了被公示单位的自身卫生管理能力、卫生意识,是现有常规卫生监督制度的补充和对卫生监督手段的完善。

4.2 公示制度是政府-消费者-经营者相互监督的桥梁

将监管单位的卫生状况公布于众,同时也就置卫生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于社会监督之下[3],使消费者了解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知识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促使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和帮助教育并重的工作模式,并进一步明确了经营单位是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也使广大消费者了解公共场所卫生情况。从而为卫生监督机构架起了店家和消费者诚信的桥梁,使双方有了沟通的基石[4],也为建立以消费者为核心的社会监督机制搭建了平台。

4.3 宣传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公示效果

调查中发现,有的经营单位将公示牌挂于不醒目的地方,消费者在不知道有公示的情况下,很难注意或者根本想不到有公示栏,所以说宣传是否到位,对公示效果有一定的影响,就目前而言我们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卫生信息公示制度的宣传力度。

5 建议

为营造全社会关注公共场所卫生的社会氛围,让更多的百姓了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细则》的内容,使卫生监督信息公示能够有效、有力的服务于民,可以开展多种多样的宣传活动,如通过电视、网络、广播、课堂、咨询电话、小区宣传栏的形式向群众展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参与的积极性,营造浓厚的卫生法律氛围,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在部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取得一定效果后,可扩大公示范围,并且及时更换监督信息,时间不能太长,因为公共场所卫生状况本身就是动态的,时间太久,不但影响经营者的经济效益,也会给卫生行政部门造成负面影响,如办事拖拉等。

为了使公示栏更醒目,能让消费者进到店里就能看见,应该对经营者强调将公式栏张贴于显而易见的位置,不要因为公示内容暴露了店内的不良卫生状况就把公示栏藏在角落里。

公示项目应明确具体,讲求实效,注重实用,尽量全面;内容真实准确,语言应通俗易懂,文字要简明扼要,措词要准确得体,避免误解和漏洞。

参考文献

[1]唐移.试论信息通报用于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2,18(6):487-488.

[2]卫生部.关于2003年国家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工作的通报.卫法监发[2004]72号.

[3]芦洪明.公示牌制度在餐饮业卫生监督管理中的应用.中国卫生监督,1999,6(2):94-95.

3.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 篇三

关键词:公共场所;卫生;监测

【中图分类号】R12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602(2015)06-0578-01

随着经济的不断进步,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日常生活的质量。公共场所作为人们进行日常的社会交际、商业交易和旅游娱乐等活动的地方,更是备受人们的关注。怎样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成为当务之急。虽然我国根据社会现状修改颁布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使我国的公共场所卫生状况获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仍出现了一些较为明显的问题,所以应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为了解我市公共场所公用物品卫生状况,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卫生监督监测部门于2014年集中对本市4类公共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并对相关公用物品进行了抽样检测,结果如下:(注:以抽检4类公共场所物品中的微生物指标为案例进行分析。)

1 材料与方法

1.1 材料样品来源 于本市 4类公共场所(旅店、洗浴场所、理发店、美容院)相关公用物品, 共计 215份。

1.2 检测项目、方法、监测依据与判定标准 :检测项目: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和酵母菌)。检验方法按 GB/T18204.1.2.3.4 -2000操作, 拖鞋检验方法按GB/T18204.7.8-2000操作 ;监测依据:GB/T18204《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663~9673~1996。

2 结果

2.1 旅店业公用物品卫生状况

采集旅店业公用物品卫生状况采集样品80份, 检 测合格 69份, 合 格率为87%。 其中床单 (19/20)、被套 (19/20)、空气 (17/20)、茶杯(14/20)检测合格率分别为 95%、95%、85%、70%。

2.2 洗浴行业公用物品卫生状况采集样品 32份, 检测 合格 25 份, 合格率为79%。其中浴巾 (7/8)、修脚刀 (6/8)、拖鞋 (7/8)、茶杯(5/8)检测合格率分别为 88%、75%、88%、63%。

2.3 理发店公用物品卫生状况采集样品75份, 检测合格 35份, 合格率为 47%。其中空气(9/15)、毛巾(8/15)、剪刀(6/15)、围脖(6/15)、推子(6/15)检测合格率分别为 60%、54%、40%、40%、40%。

2.4 美容院公用物品卫生状况 采集样品28份,检测合格16份,合格率为58%。其中空气(5/7)、被套(4/7)、床单(3/7)、毛巾(4/7)检测合格率分别为72%、58%、52.5%、43%、58%。

3 讨论

由检测结果可见,公用物品的合格率(68%)还很低,顾客之间存在着致病微生物交叉污染的危险性,公用物品的卫生状况令人十分担忧,分析其原因:、剪刀、围脖、推子、修脚刀、毛巾还不能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理发店、美容院的一些用品基本不进行清洗消毒,而且还反复使用,如:理发推子、围脖、毛巾等。有些公共场所因卫生设施简陋,从业人员素质低,卫生意识淡薄,对公用物品消毒不能严格按消毒程序进行消毒。目前我市有许多家美容院为了自身方便,采用一次性塑料袋铺垫洗面盆的方式,为顾客洗面,故而对洗面盆根本不进行清洗消毒,造成同一洗面盆给顾客多次反复使用,细菌孳生,美容师裸手接触洗面盆,然后给顾客作脸,极易造成交叉感染。因此,应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增加公用物品的检测频次,发现问题立即下达整改意见书,对问题严重的场所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同时,在监督检查中要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使经营者、从业者知法、守法,努力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为顾客提供一个卫生的消费环境。

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测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4.1 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紧跟时代步伐,针对社会大众的实际需求,及时将新型的营业场所纳入监督检测的范围内。定时更新相关条例和相关细则的内容,使工作人员可以有法可依,公正执法。

4.2 组织强有力的专家,根据不同公共场所的特点,讨论制定不同公共场所的不同检测指标,做到既没有重叠项,也不存在空白项。同时要加强对公众的卫生法律法规的深层认识,普遍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发动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

4.3 研究制定相关条例的处罚内容,通过加大处罚力度等方式来使经营者重视卫生状况,做到规范经营。

4.4 合理划分上下级的职能范畴,充分做好分级管理工作。国家和省级监督机构可以侧重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专业人才的培养,市级、县级等单位可以实行划分地域的监督管理方式。同时要努力多培养专业人才,加强我市的监督监测力度,做好地区之间的平衡。

参考文献

[1] 林党柒,陈娟,李旭东.玉溪市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分析[J].医学动物防制,2006,22(7):510-511.

[2] 陈绍运,韦翠玲.新闻舆论对改善游泳场所卫生质量的影响[J].中华医学与健康,2004,1(5):8.

[3] 王云萍,赵丽敏.哈尔滨香坊区2005年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监测分析[J].中华卫生监督与健康.2006,5(4):76-77.

[4] 麻尚春,郑庆光.广东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现状及分析[J].广东卫生防疫,1999,1:3-4.

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 篇四

与辅助检查结果判读评分要点

1.体格检查来源:

1、正确测量血压值(3分)

2、颈部检查(3分)

3、肺界叩诊(7分)

4、胸部听诊(7分)

5、外周血管检查(7分)

6、心脏触诊(7分)

7、心脏听诊(7分)

8、腹部触诊(7分)来源:

9、腹部视诊(7分)

10、肝脾触诊及测量方法(7分)

11、腹部叩诊—移动性浊音(7分)

12、脑膜刺激征(7分)

2.急救技术

1、人工呼吸(5分)

2、吸氧术(5分)

胸外心脏按压(5分)

3.辅助检查结果判读

1、x线(10分)

2、心电图(10分)

3、血糖(10分)来源:

4、乙肝病毒免疫标志物(10分)

5、尿汞(10分)

6、肝功能(10分)

7、血清甘油三脂(10分)来源:

8、尿铅(10分)

9、血清钾(10分)

5.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规范 篇五

5.1.1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1.2职责

5.1.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拟订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的要求; 

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审查; 

负责直管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 

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组织建立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5.1.2.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管辖范围内直管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

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审查; 

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组织建立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5.1.2.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

组织建立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5.1.3工作要求

5.1.3.1卫生许可证发放

(1)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下列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

商场(店)、书店;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2)卫生许可证的复核和变更

卫生许可证每二年复核一次,经审核、监测合格的,加盖“审核章”;

对变更单位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公共场所,经审核合格的,变更卫生许可证。5.1.3.2许可要求

(1)

公共场所许可通用要求

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附近无污染源,通风日照良好; 

内部布局合理,具有足够的符合场所性质的卫生设施和消毒设施;

二次供水系统符合卫生要求;

具有通风换气设施,新风量应满足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

微小气候、空气、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经监测符合卫生标准;

(2)各类公共场所许可要求 a、旅店业

设置清洗消毒专间,配置专用清洗消毒工具; 

客房的通风、采光和照明良好; 

旅店上、下水的设置及安装合理;

锅炉、通风机、制冷机等房间的设置消烟、除尘、消音、防震设施。

b、文化娱乐场所

具有客流疏散通道及缓冲空间;

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

座位设计、灯光设计和地面坡度应符合场所功能; 

禁烟场所宜设置吸烟专间; c、公共浴室

浴室需具备相应的更衣、淋浴等辅助房间; 

地面防滑、防渗;

桑拿浴室必须配备浴池水净化消毒设施; 

浴室必须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d、游泳场(馆)

平面流程布局合理,保证游客按照更衣室、厕所、淋浴室、游泳池的先后次序进入游泳池;

必须设置淋浴装置和强制性浸脚消毒池; 

必须设置池水净化消毒设备; 

游泳池边设置防污水流设施; e、体育馆

具有客流疏散通道及缓冲空间;

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 f、美容理发店

具有毛巾、刀具、胡刷洗涤消毒设施; 

烫发间设置单独排气设备; 

地面应易于冲洗、不起灰; g、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 

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

馆内禁止吸烟;

图书馆阅览室禁止复印; 

具备良好的采光照明; h、公共交通

具有客流疏散通道及缓冲空间;

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 

座位设计、灯光设计和地面坡度应符合场所功能; 

禁烟场所宜设置吸烟专间; 5.1.3.3卫生许可文书

在进行卫生许可审核的同时,制作相关的卫生许可文书。5.1.4评价与考核 5.1.4.1评价

工作计划的完成及规范要求、标准的执行情况; 

审核的程序是否合法、正确; 

卫生许可文书、档案的完整、准确 5.1.4.2考核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所有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考核一次,并抽查部分管理相对人;

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考核一次,并抽查部分管理相对人。

5.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5.2.1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

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9671-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9673-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16153-1996《饭店(餐厅)卫生标准》 5.2.2职责

5.2.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拟订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

负责直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组织开展全省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活动; 

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规规章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5.2.2.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直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组织开展全地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活动;

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规规章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5.2.2.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规规章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5.2.3工作要求

5.2.3.1经常性卫生监督的监督频次

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监督覆盖频率,对直管单位要进行全覆盖,加强对公共浴室、美容理发店、游泳池、中小旅店等重点场所的监督频度。5.2.3.2 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通用要求

检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是否获得“卫生许可证”以及“许可内容”和“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检查从业人员有无有效的培训和健康合格证明,同时检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和操作卫生状况;

检查公共用具是否按规定进行消毒以及消毒后用品是否采取有效的保洁措施;

5.2.3.3各类场所经常性卫生监督重点

旅店业:室内环境整洁;顾客用具清洗、消毒效果;卧具更换情况;卫生间清洗消毒效果;通风和排气情况。

文化娱乐场所: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空调系统通风换气情况;动态噪声控制;茶杯具等公用物品清洗消毒效果;厕所的保洁。

公共浴室:顾客用毛巾、茶具、拖鞋等公用物品的洗换与消毒情况;浴池水的净化情况;禁止性病、皮肤病患者入浴的措施。

游泳场(馆):池水净化、消毒设备使用情况;池水消毒、净化效果;禁止出租游泳衣裤;游客下池前强制淋浴、浸脚消毒情况。

体育场(馆):馆内环境整洁状况;机械通风或自然换气情况;馆内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卫生间保洁情况。

美容、理发店:理发、美容工具以及毛巾消毒效果;染发、烫发间机械通风情况;地面保洁情况。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室内环境整洁;机械通风或自然换气情况;室内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噪声控制的效果;公共卫生间的保洁、排气情况。

公共交通:机械通风或自然换气情况;公用茶具清洗、消毒效果;卫生间保洁措施;卧具洗换情况。5.2.3.4卫生监督文书

按照监督工作要求和程序,制作卫生监督文书。5.2.3.5行政处罚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5.2.3.6监督档案

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档案 5.2.4评价与考核 5.2.4.1评价

监督频次数和覆盖率符合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计划要求; 

监督文书书写规范; 

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正确性 

违法案件查处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

档案的完整性;

监督报表上报的及时性、正确性、完整性; 5.2.4.2考核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所有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考核一次,并抽查部分管理相对人;

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考核一次,并抽查部分管理相对人。

5.3公共场所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5.3.1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

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9671-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9673-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16153-1996《饭店(餐厅)卫生标准》

GB/T17220-1998《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5.3.2职责

5.3.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实施公共场所国家抽查,并汇总抽查结果,上报卫生部; 

组织拟订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计划; 

负责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进行指导;

对抽检不合格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5.3.2.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实施管辖区内公共场所抽查,并汇总抽查结果,上报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

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进行指导;

对抽检不合格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5.3.2.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督检测、采样工作;

对现场监督检测、采样不合格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5.3.3工作要求

5.3.3.1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抽检计划执行;

5.3.3.2按照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规定的卫生指标确定采样、检测项目,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17220-1998)的频率进行采样和检测;

5.3.3.3建立现场卫生监督检测、采样工作档案; 

被采样、检测单位基本情况;

采样、检测结果(分行业计算采样、检测率以及各指标的合格率)

5.3.3.4对抽检不合格的公共场所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5.3.4评价和考核 5.3.4.1评价

抽检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现场监督检测记录的完整、结果的准确; 

对抽检不合格案件查处的及时、合法、正确; 

检测档案的正确、完整; 

整体卫生水平的提高。5.2.4.2考核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所有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考核一次,并抽查部分管理相对人;

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考核一次,并抽查部分管理相对人。

5.4公共场所行政处罚

5.4.1、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4-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8-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

GB9669-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9670-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9671-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9672-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9673-1996《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16153-1996《饭店(餐厅)卫生标准》 5.4.2案由分类

5.4.2.1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案(1)适用范围:

经营者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营业; 

经营者擅自扩大营业项目;

经营者逾期三个月未申请复核许可证的; 

经营者伪造、涂改、转让、倒卖、许可证的;(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八条、《细则》第七条(3)处罚

经营者未取得许可证擅自营业、擅自扩大营业项目或逾期三个月未申请复核许可证的,罚款200-8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400-1500元;

经营者伪造、涂改、转让、倒卖、许可证的,罚款400-15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800-3000元;(4)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4目、第(五)项第1目、第4目、第(六)项第1目、第(九)项第3目 5.4.2.2违反健康管理案(1)适用范围:

从业人员未获得“健康合格证“即上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

从业人员未按时进行健康检查,继续在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

从业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未及时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的;

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的(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七条、《细则》第五条(3)处罚:

从业人员未获得“健康合格证“即上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罚款20-2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100-400元; 

从业人员未按时进行健康检查。继续在岗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以警告;警告后无改进者,罚款20-2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100-400元;

从业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未及时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的,罚款100-4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200-800元;

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的,罚款200-8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400-1500元;

以上违法行为经两次罚款,仍无改进者,处以七天以内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延长停业整顿期限但不得超过90天;90天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4)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2目、第(二)项第1、目、第3目、第(三)项第1、2目、第(四)项第1、2目、第(五)项第1目、第(九)项第3目、第(十)项第1目 5.4.2.3从业人员未经培训案(1)

适用范围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擅自上岗的(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六条、《细则》第四条(3)处罚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擅自上岗的,处以警告;警告后无改进者,罚款20-200元;

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100-400元;

两次罚款后,仍无改进者,处以七天以内停业整顿; 

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延长停业整顿期限但不得超过90天;

90天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4)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1、第(二)项第1目、第(三)项第1目、第(九)项第3目、第(十)项第1目 5.4.2.4卫生制度不全案(1)

适用范围

经营者未建立或健全卫生制度(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六条(3)处罚:

经营者未建立或健全卫生制度的,处以警告; 

警告后无改进者,罚款20-200元;

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100-400元;

两次罚款后,仍无改进者,处以七天以内停业整顿; 

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延长停业整顿期限但不得超过90天;

90天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4)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1目、第(二)项第1目、第3目、第(三)项第1目、第(九)项第3目、第(十)项第1目

5.4.2.5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案(1)

适用范围

公共场所经营过程中主要卫生指标不符合《条例》第三条、《细则》第二十八条以及国家卫生标准的规定的。

(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三条、《细则》第二十八条第四款;(3)处罚:

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处以警告;警告后无改进者,罚款20-2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100-400元; 

二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处以罚款20-2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100-400元;

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处以罚款200-8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400-1500元;

四项以及四项以上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处以罚款400-1500元;一次罚款后无改进者,罚款800-3000元;

两次罚款后,仍无改进者,处以七天以内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延长停业整顿期限但不得超过90天;90天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4)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3目、第(二)项第1、2目、第(三)项第1目、第(四)项第1、3目、第(五)项第1、2目、第(六)项第1目、第(九)项第3目、第(十)项第1目 5.4.2.6拒绝卫生监督案(1)适用范围

经营者拒绝出示“卫生许可证“或”健康合格证“; 

拒绝提供卫生监督员索取的有关的资料 

拒绝卫生监督员现场检查的(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3)处罚

经营者拒绝出示“卫生许可证“或”健康合格证“、拒绝提供卫生监督员索取的有关的资料、拒绝卫生监督员现场检查的,处以罚款400-1500元;

一次罚款后,仍无改进者,罚款800-3000元;

两次罚款后,仍无改进者,处以七天以内停业整顿; 

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延长停业整顿期限但不得超过90天;

90天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4)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3目、第(六)项第1目、第(九)项第3目、第(十)项第1目 5.4.2.7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案(1)

适用范围

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

(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九条、《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3)处罚:

事故报告责任人未在24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机构,罚款800-3000元;

发生危害健康事故,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到10人者罚款1500元-3000元;

发生危害健康事故,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1到50人者罚款3000元-8000元;

发生危害健康事故,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51人以上者罚款8000元-10000元;

造成死亡者罚款10000-20000元。

经卫生行政部门确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或者缺乏基本卫生条件的,合并处以七天以内的停业整顿;若违法情况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

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延长停业整顿期限但不得超过90天;

90天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4)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第2目、第(八)项第1、2、3、4目、第(九)项第1、2目、第(十)项第1、2目 5.4.2.8缺乏基本卫生条件案(1)

适用范围

公共场所缺乏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所规定的应当具备的硬件设施仍对外营业的

(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三条(3)处罚

七天以内的停业整顿;

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延长停业整顿期限但不得超过90天;

90天停业整顿后仍无改进者,吊销其“卫生许可证”。(4)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2目、第(十)项第1目 5.4.2.9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擅自施工案(1)

适用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四条、《细则》第二十一条(3)处罚

罚款100-3000元,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4)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七)项 5.4.3评价和考核 5.4.3.1评价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的准确性、资料的完整性、上报的及时性;

行政处罚文书的质量;

公共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率。5.4.3.2考核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质量考核一次。

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质量考核一次。

5.5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档案管理

5.5.1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手册》 5.5.2职责

5.5.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拟订全省卫生监督档案管理计划、要求; 

负责建立直管单位的档案;

指导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公共场所监督档案管理工作。

5.5.2.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组织实施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档案的管理工作; 

负责建立辖区内各类直辖公共场所的档案;

指导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工作。5.5.2.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实施公共场所卫生档案的管理工作;

建立辖区内各类公共场所的档案资料; 5.5.3工作要求

制定公共场所档案管理要求以及有关规章制度; 

建立各类公共场所的基本资料; 

建立各类公共场所的监督处罚档案;

建立各类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管理档案; 

建立各类公共场所的监督采样、检测档案;

地(市)以及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上报的各类报表以及汇总等资料;

制订公共场所档案管理要求以及有关规章制度; 5.5.4评价与考核 5.5.4.1评价

档案的完整性、系统性、正确性 

报表上报及时性、准确性 5.5.4.2考核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所有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基础档案工作考核一次。

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每年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基础档案考核一次。

5.6用语解释

5.6.1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在下列公共场所分别指的是:

宾馆(有空调设施的):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风量。

旅店、招待所: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床位面积,二氧化碳。

地下室旅店: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机械通风量,湿度,床位面积,不得生火取暖、做饭,噪声,二氧化碳。

影剧院、录相厅、音乐厅:场内禁止吸烟,场次间隔时间,立体影院的眼镜消毒,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

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噪声,场内禁止吸烟,人均占有面积,二氧化碳(或新风量)。

酒吧、咖啡厅:新风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公共浴室:顾客用具更换、消毒,禁止性病、传染病、皮肤病的顾客就浴,池水浊度,二氧化碳。

理发店、美容店:理发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发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头癣患者专用的理发工具,氨(经营烫发的场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炉的理发店),工作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池水净化消毒设备,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体育馆: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饮用水水质。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照度,噪声,二氧化碳(或总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阅览室内不得印刷和复印。

商场(店)、书店:照度,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场(店)内禁止吸烟。

医院候诊室:细菌总数,室内禁止吸烟,二氧化碳。

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内地面保洁,室内禁止吸烟,公用茶具消毒,二氧化碳。

铁路客车、航运客轮、客机:饮用水水质,卧具、头片更换,茶具消毒、二氧化碳,不吸烟客室(舱)内禁止吸烟。5.6.2拒绝卫生监督

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防疫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5.6.3经营多种公共场所

指在1个经营单位内同时经营两种以上《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5.6.4 危害健康事故是指:

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

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6.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 篇六

单位:

姓名:

成绩:

判断题部分(每小题3.0分,共45.0分)第 1 题.取得美容项目《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美容院,可以开展隆鼻、纹眉等创伤性美容

A.对

B.错

标准答案: B

第 2 题.公共场所内提供消费者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包括拖鞋、茶具等)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消毒后的饮用具应存放于保洁柜

A.对

B.错

标准答案: A

第 3 题.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A.对

B.错

标准答案: A

第 4 题.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

A.对

B.错

标准答案: B

第 5 题.理发,美容理发店应配备供皮肤病顾客使用的专用工具

A.对

B.错

标准答案: A

第 6 题.通风换气是保证公共场所空气卫生质量的重要措施

A.对

B.错

标准答案: A

第 7 题.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应贯穿在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A.对

B.错

标准答案: A

第 8 题.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A.对

B.错

标准答案: A

第 9 题.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A.对

B.错标准答案: A

第 10 题.空调系统的新风应直接来自室外

A.对

B.错

标准答案: A

第 11 题.室内公共场所可根据情况不必全面禁止吸烟,所以也不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A.对

B.错

标准答案: B

第 12 题.每年5月31日是“世界无烟日”

A.对

B.错

标准答案: A

第 13 题.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肝、戊肝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A.对

B.错

标准答案: A

第 14 题.公共场所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项目包括: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通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A.对

B.错

标准答案: A

第 15 题.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可以“试营业”

A.对

B.错

标准答案: B

单选题部分(每小题3.0分,共45.0分)第 1 题.通常情况下,公共场所内空气中甲醛的主要来源是

A.燃烧不完全燃烧

B.建筑材料和消毒剂

C.装饰材料和粘合剂

D.室外大气

标准答案: C

第 2 题.为防止饮用水的二次污染,管网末梢水的游离性余氯不应低于

A.0.1mg/L

B.0.05mg/L

C.0.15mg/L

D.0.20mg/L

标准答案: B

第 3 题.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采购的哪些物品必须索取()相关证件

A.客用化妆品B.消毒产品

C.饮水设备

D.以上都是

标准答案: D

第 4 题.新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 起实施

A.2010年5月1日

B.2011年5月1日

C.2010年3月1日

D.2011年3月1日

标准答案: B

第 5 题.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目前能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有

A.6类18种

B.7类18种

C.7类28种

D.8类28种

标准答案: C

第 6 题.新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取得什么证后方可上岗

A.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B.体检结果表

C.健康合格证

D.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及健康合格证

标准答案: D

第 7 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形式

A.罚款、处分、吊销卫生许可证、停业整顿

B.警告、罚款、没收、吊销卫生许可证

C.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D.警告、罚款、停业整顿

标准答案: C

第 8 题.集中空调系统一般包括多个循环系统,其中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系统是

A.冷冻水循环系统

B.冷却水循环系统

C.制冷剂循环系统

D.以上都是

标准答案: A

第 9 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由哪个部门负责

A.卫生行政部门

B.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C.工商行政部门

D.环境保护局

标准答案: A

第 10 题.根据标准,游泳池水的大肠菌群须控制在()以下

A.18个/ml

B.18个/L

C.18个/m3 D.20个/m3

标准答案: B

第 11 题.对>100间的客房进行卫生监测,采样点数为

A.1%

B.5%

C.1%-5%

D.5%-10%

标准答案: C

第 12 题.游泳场所内浸脚消毒池水须()小时更换一次

A.2

B.3

C.4

D.5

标准答案: C

第 13 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发布日期

A.1988年4月1日

B.1987年9月15日

C.1987年4月1日

D.1988年9月15日

标准答案: C

第 14 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A.3种

B.4种

C.5种

D.6种

标准答案: B

第 15 题.理发美容毛巾的消毒应选用何种方法

A.100℃蒸汽或煮沸5-10分钟

B.75%酒精湿抹或浸泡

C.约270nm波长紫外线照射30分钟

D.戊二醛溶液浸泡

7.公共仓库仓储业务风险要点及防范 篇七

由于其具有的公共性, 也就导致了其库存品种的多样化, 覆盖面极广。有钢材、有色等生产资料仓库, 有家电、食品等日用商品的生活资料仓库;有品种众多的综合类仓库, 有单一品类的专门仓库;有普通货物仓库, 也有危化品等专业化仓库。

作为公共仓库, 要承担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的妥善保管责任, 实际上在整个仓储保管过程中, 还是要承担非常多的风险的, 下面就简要对相关风险进行分析, 并提出一些处理办法。

一、仓储业务风险分类

按风险产生的来源分:单据风险、作业环节风险、道德风险、法律风险。

按风险所带来的结果分:货物损坏、货物变质、货物短少、货物被骗、货物被盗、货物被抢。

二、仓储业务风险防范

我们主要按照第一种分类, 即风险产生的仓库根源, 从单据、作业环节、道德和法律四个方面, 分析风险产生的原因, 提出风险解决的办法。

(一) 单据风险。公共仓库的单据主要包括入库单据和出库单据。 (见表1)

目前国内的公共仓库基本上都还没有使用仓单, 入库单据和出库单据是客户与仓库货物交接的凭证, 需认真审核, 认真记录, 妥善保管。

由于电话通知或白条发货的风险性极高, 应严格禁止。

(二) 作业环节风险。主要包括入库环节、出库环节、保管环节、装卸作业环节。 (见表2)

很多仓库都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 但技防措施有时候并不能保证完全有效, 比如一旦客户单证、牌照均为伪造, 那么现场监控几乎没有什么实际效果, 因为无法靠这些去追索。人防是仓库的最后一道关口, 在任何时候都不能疏忽。

(三) 道德风险

主要包括:

1. 装卸工人的道德风险 (如野蛮装卸、不听指挥、与司机勾结盗窃货物等) 。

目前仓库的装卸工人多数为派遣人员或临时雇用, 人员流动性大, 归属感较差。这类人员最好通过劳务公司采购服务, 同时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在日常管理中要细化考核科目, 将服务效果与收入挂钩。

2. 警卫人员的道德风险 (如工作不尽责、内外勾结等) 。

与装卸工人一样, 在很多地方, 警卫人员也是通过劳务公司派遣的, 背景比较复杂, 由于警卫人员是仓库的最后一道关口, 选择不当会造成重大损失, 一方面要与劳务人员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 另一方面也要采取类似外调的形式在上岗前对聘用人员进行摸底。

3. 仓库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 (如擅自作主) 。

应对这种风险唯一的办法就是靠制度管事, 规定层级权限, 不按规定操作时, 谁同意谁留下书面证据。

4. 客户业务人员的道德风险 (如工作变动后, 仍然冒充原职责) 。

仓库应该时刻关注客户动态, 要求客户有变动时要及时函告, 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5. 社会人员的道德风险。做为公共仓库, 储存着大量物资, 很多物资变现比较容易, 极易成为社会人员实施盗窃、诈骗、抢劫的目标。

要求我们要建立人防、技防相结合的完善的防卫体系。

(四) 法律风险

主要来自于合同相关的风险, 如合同制定不严密、特殊发货无具体约定、实际操作不按合同执行等。这就要求我们在签订合同前要仔细研究合同细节, 理清业务流程, 明细双方责任, 通过合同评审来进行风险分析。

三、风险控制的几个基本原则

总之, 在充分认识可能存在的风险后, 要想确保库存货物的安全, 实现风险防范, 重点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要认真对待合同。

分析每一个合同细节, 不承诺做不到的服务。业务形式发生变化时, 必须及时调整合同。

二是要严格执行制度。

任何人都不能越过制度底线, 谁违反谁负责。

三是要保持风险意识。

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 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能够及时作出判断。

四是要进行风险分析。

8.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 篇八

【关键词】公共场所;卫生;量化分级;措施

【中图分类号】R-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1-8801(2014)08-0416-02

引言

众所周知,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是卫生监督模式在制度与理念上的创新。卫生执法机关及相关的监管部门,根据公共卫生场所市场主体在经营性活动中卫生评比情况,对市场主体的卫生信誉度划分等级,然后对市场主体的卫生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检与检测,以防止低卫生信誉的市场主体参加经营性活动。这种卫生监督模式能够有效配置资源,促进市场主体提高自身的卫生水平,保证消费者的人身,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公共场所卫生量化管理的五大原则

(一)全程监督原则

对市场主体的卫生许可审查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同时进行有效的卫生监督,共同管理公共场所的卫生问题,决定市场主体的卫生信誉度、风险程度、检查频率。

(二) 分级管理原则

根据市场卫生相关条例,对市场主体的存在的卫生风险进行抽检,以此确定各经营者的卫生信誉等级,把消费者的安全与市场主体的卫生等级相挂钩,确定对不同等级的经营者采取不同的抽检方式。

(三)动态监督原则

评定卫生信誉机关应根据经营者的实际抽检情况确定卫生等级,而不是一检定终身的原则,适时更新市场主体的信誉度动态,确保消费者选择合法的消费商家。

(四)公开透明原则

公共市场卫生评审部门对于市场主体的卫生信誉度,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让消费者选择卫生信誉度高的商家消费,督促低信誉的商家提高卫生质量标准。

(五)卫生安全原则

卫生抽检中要以卫生安全作为首要衡量标准,安全不仅是商家盈利的基本原则,而且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对于一些以奢华、舒适度生存的经营者,一旦存在卫生问题也应及时责令其整改,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进行营业。

二、公共场所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的办法

(一)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价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 GB9663- 96—1996) 和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 进行卫 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价。卫生许可审查及办证许可都得检查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卫生量化评分分为四个级别:优秀、良好、中等、差(不及格)。根据卫生评级的标准,满分为100分。市场主体的卫生许可根据不定期的抽查而定,对于多次不合格的经营者,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业。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价对已经营业的经营者进行的抽查,依据卫生评分指标对市场主体的整体卫生情况给予一定的量化,做出卫生等级评定,总分值为100分,根据当地的卫生标准设定评定内容与等级。

(二)卫生信誉度评级标准

根据公共场所市场主体卫生评定标准,相关评定单位对经营者一年内的卫生情况进行不定时抽样检查,结合当地的判定标准,划分经营者的卫生信誉等级。主要分为A、B、C、D四个等级标准,确定其监督与抽检的频率。

(三)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级别的升降

对于已经参与评定的市场主体,根据评定标准量化卫生等级。在抽检过程中经营者出现轻微的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给予一定的期限限其整改,在整改期间可以适当保留当前卫生等级,规定期限里合格者恢复其等级;严重违法者降低其卫生等级,采取行政手段责令其停业整顿。一旦降级的经营单位及法人代表要参加相关的卫生知识培训学习,通过考试后方可进行营业。对在多次抽检中保持良好记录的经营者,卫生监督部门可以适当提高其卫生信誉度等级,同时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改进公共场所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的措施

(一)加大宣传动员参与

公共场所卫生量化分级管理是卫生监督部门新推出的监督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群众的支持。因此,首先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使百姓认识到公共场所卫生量化等级制度并非是卫生部门敛财的手段,而是切实提高经营者卫生质量,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其次,通过各种媒介将量化等级管理的积极作用向社会民众宣传,使经营者提高卫生水平。最好,把量化分级结果公布社会,接受民众的检验,到达奖优惩劣的目的。

(二)加強相关人员的培训

在公共场所的卫生中,一方为卫生监督者,一方为市场经营者。做好公共卫生事业需要把双方带动起来,一方面要加强对卫生监督人员的培训,确保文明执法、科学执法;另一方面做好经营者的卫生知识学习,主要学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评分标准、评分办法及程序等,达到安全从事经营性事业。

(三)发挥上级的领导作用

领导在公共场所卫生量化等级工作具有全局性的作用,领导的支持有利于该项工作的有序、顺利开展。从事卫生监督工作的人员一定要有组织性、纪律性,对于情况不明的卫生问题,多向上级领导汇报,不可擅自做主,扭曲公共场所卫生量化的原则。发现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征求上级意见,充分发挥上级的领导作用。

结语

公共场所卫生事关国家形象,因此,解决好公共卫生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如何解决好公共场所卫生问题,需要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相协作,各自在履行自身责任的前提下,共同联手化解公共卫生难题。只有构建科学的公共场所卫生量化分级管理方法,才能为市场主体的卫生监管提供保障与支持,才能更好地化解公共场所的卫生难题。

9.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 篇九

二〇一八年一月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布山东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的通知》(鲁卫法监字〔2013〕2号)以及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的规定,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包括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一、现场检查:

(一)卫生许可证

查看是否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核查该许可证的真实性。调查许可证的获取途径,是否存在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等情形。查看是否存在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而未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未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二)管理情况

查看是否设立了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要履行告知卫生状况的义务,并对卫生状况不履行者设立投诉电话。(例如未更换床单、被套等)

(三)卫生管理档案情况

1、要求是否建立了卫生管理档案,检查卫生管理档案有没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2)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是否有检测报告和评价表;

(3)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可要求其制定

责任人制度,对顾客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更换情况进行登记、签名,对旅店住宿业要求每房一表进行登记、签名。是否有检测报告;

(4)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是否有自查记录;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是否有清洗、消毒情况登记,是否有卫生检测和评价报告;

(6)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是否有健康检查证明和考核合格表,有没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

(7)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有没有索证资料存档,是否有登记,有没有索证、验收制度;(8)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9)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是否配有专人管理,是否分类记录,是否注明建档的年代。档案至少要保存两年。

(四)人员培训

检查是否建立了卫生培训制度,是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是否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是否安排其上岗。

(五)人员健康证

检查公共场所人员是否每年进行了健康检查,是否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上岗,是否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在治愈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的情形。

(六)公共场所环境情况

1、检查公共场所空气流通情形,检测室内空气质量,微小气候,看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抽样检测常见的空气污染物(如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二氧化氮、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甲醛、氨、TVOC、微生物(空气暴露菌落总数、军团菌等)和氡(222Rn)等,室内空气中苯、甲苯、二甲苯、氨气、大量氨类物质等)是否超标;

2、检查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正常运行情况,清洗、消毒情况,是否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是否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卫生检测。或者是卫生评价不合格着是否还投入使用。

3、检查公共场所采光照明设施是否完善,有没有采用自然光的配置。采光照明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要求。对采光照明进行检测看采光照明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检查有没有减少噪音措施,噪音是否符合国家要求,对噪音进行检测看噪音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七)水质检查

检查公共场所供水设施情况,有没有管理制度,是否设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运转、保养等日常性卫生管理工作,清洗、消毒、运转、保养等日常性卫生管理工作是否进行了登记。经营者提供给顾客饮用的生活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供水设备,消毒清洗状况,水质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抽样进行检测。

(八)顾客卫生用品用具

1、检查顾客一次性卫生用品是否保证安全可靠,是否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一次性卫生用品有没有重复使用的情形。

2、检查反复使用的用品是否进行一客一换,是否按照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有没有清洗、消毒、保洁的程序和设施设备,有没有责任制度,查看顾客卫生用品表面的光洁度、清洁度,对用品进行抽样检测。

(九)公共场所设备

1、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按要求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2、检查有没有制定公共场所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是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是否确保其正常运行,是否有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的情形。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是否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是否保持清洁无异味。

3、检查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查这些防护设施是否安全、有效,是否正常使用,废弃物是否及时清运,是否挪作它用或者是擅自停止使用和拆除。

4、检查公共场所是否有禁烟设施,是否设置自动售烟设施。是否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5、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是否清洗、消毒,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十)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

1、检查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后要进行营业是否进行空气质量测定,以保证空气质量合格。检测装修后的空气。

2、检查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3、抽样检测常见的室内空气污染物是否超标;

4、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要检测空气中的危害人体因素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是否超标,建筑物中的氨类成分、氨气是否超标。

(十一)公示状况

是否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监测结果和卫生信誉等级。

(十二)危害健康事故状况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有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情形。

(十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状况 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有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例》等)

二、调查取证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1、现场检查制作笔录

现场检查记录有没有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对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核查并记录该许可证的真实性。调查许可证的获取途径,是否存在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等情形。记录有没有存在公共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而未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未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内容。收集、复制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相关书面证据,例如:涂改、伪造卫生许可证的原件,伪造地方要签字、盖章、按指膜(以证明是当事人的行为),收集转让合同,转让、倒卖的费用支付凭证,营业执照,聘书,财务收支单据、纳税单据等,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收集内容。通过摄影、摄像等影像材料证明。

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

询问经营者经营状况、经营内容、时间、项目、对象、从业人数、办证情况、是否曾受到卫生行政部门处罚情况、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的经过,询问从业人员的聘用关系,文化程度,从事工作的类别、时间、内容、对象。

(二)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1、现场检查制作笔录

现场记录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的情况、生活用水和生活饮用水的来源,储备状况,顾客用品用具情况,没有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顾客用品用具名称、数量,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用品用具的名称、数量、厂名、厂址、生产批号等,收集空气质量卫生检测报告、评价报告等,现场采样进行卫生监测。必要时对未经清洗、消毒、保洁的顾客用品用具,重复使用的一次性卫生用品用具,的可以采取证据保存措施予以控制。

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

询问经营者空气流通情况,环境处理状况,水质来源,处置情况,清洗、消毒、保洁的方式、更换情况,顾客用品用具使用情况,责任人员姓名,是否进行卫生监测,检测次数。询问卫生责任人聘用关系,服务部门,清洗、消毒、保洁的操作过程。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1、现场检查制作笔录

现场检查记录有没有卫生管理制度,有没有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有没有卫生管理档案。现场进行量化分级评分,以作为书证。

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

询问当事人是否制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没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没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对狡辩着要询问制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在哪里,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是谁,有没有聘书,卫生管理档案放置位置,卫生管理档案管理内容、项目、时间、对象、从业人数等。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1、现场检查制作笔录

现场调查从业人数,姓名、岗位责任人姓名情况,培训情况,考核情况,培训人数、考核人数。现场调取营业执照、人员花名册或者是工资发放表,健康证明,培训合格证等书证。

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

询问从业人员聘用关系,从事何种工作,有没有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如回答已培训,就对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进行提问。询问当事者有没有组织从业者进行培训,组织人数、时间、地点,培训内容,有没有相关卫生培训合格证。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1、现场检查制作笔录

现场记录经营场所的经营规模、项目,有没有清洗、消毒、保洁、盥洗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保洁、盥洗方式、位置、材料、用具的数量,公共卫生间的数量,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后的情况,挪作他用的情况。现场可摄像、摄影作为证据。

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

询问经营者经营规模有多大,经营项目有多少,清洗、消毒、保洁的设施有多少,方式是什么,布局怎样,位置在哪里,公共卫生间的布局、数目、位置。停止使用、拆除设施设备的时间,原因、情况,挪作它用的情况,询问从业人员使用卫生设施设备的情况,布局、数目,拆除设施设备的时间,原因、情况,挪作它用的情况。

(六)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1、现场检查制作笔录

现场检查并记录经营的公共场所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情况。现场可摄像、摄影作为证据。

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

询问经营者是怎样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有没有配备,配备的是什么设施设备。是怎样、是什么时间停止使用、拆除设施设备的,询问从业人员有没有配备,配备的是什么设施设备,使用方式是怎样。是怎样、是什么时间停止使用、拆除设施设备的。

(七)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1、现场检查制作笔录

现场检查公共卫生用品存放地点,使用地点,公共卫生用品的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批准文号,厂址,现场调取进货单据,复印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对存放地点和使用地点进行摄像或摄影。必要时不能保证顾客安全使用的用品用具或者是一次性卫生用品用具未索取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的可以采取证据保存措施予以控制。

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

询问经营者的进货渠道,使用情况,使用地点,有没有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的情况。

(八)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1、现场检查制作笔录

现场记录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位置、规模大小、内部布局等情况,进行现场摄像、摄影,对改建、扩建的要收集以前的有关登记内容。

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

询问经营者进行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时间,经过、内容项目等情况,是否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预防性审查手续。

(九)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1、现场检查制作笔录

现场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安装位置,使用情况,现场进行卫生检测。复印检测报告、评价报告,现场卫生检测不合格处进行摄影、摄像。必要时,将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予以控制。

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

询问经营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否进行卫生检测,是否进行清洗、消毒,进行了几次。是哪个清洁、消毒部门清洗的,是谁负责的。

(十)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1、现场检查制作笔录

现场检查记录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放置地点,存放地点,并摄影、摄像。

2、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

询问经营者未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是不是实际情况,放置的存放地点是不是事实。询问服务人员聘用关系,负责哪里的卫生,看没看见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公示内容,公示的位置。

(十一)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1、现场检查制作笔录

现场查验并记录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的人数,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人数,没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数,没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的岗位,现场可摄下从事岗位活动的相关影像资料。复印聘用关系的聘书及发放工资表、健康合格证明等相关人员信息资料。

2、询问并制作笔录

询问经营者没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聘用关系,安臵的岗位,在有效时间内是否安排没有有效的人员进行健康体检。询问从业人员聘用关系,从事的岗位,在有效时间内有没有进行健康体检,有没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十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1、现场检查制作笔录

现场检查记录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有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情形,危害程度,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的情形,导致危害扩大的情形,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情形。现场对这些情形事故进行摄影、摄像,复印公共场所相关资料,人员聘书或者工资发放表,收集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报告,必要时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采取封闭场所的临时控制措施。

2、询问并制作笔录

询问经营者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发生时间、危害范围,采取处置措施方法、时间,上报时间,询问卫生从业人员聘用关系,从事的岗位,发没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是怎样发生的,在什么时候发生,范围的大小,上没上报,采没采取措施,采取措施的时间。

(十三)公共场所经营者拒绝监督的1、现场检查制作笔录

现场记录监督检查的相关内容,公共场所经营者拒绝监督检查的情形。拒绝询问的情况,并对拒绝检查的、询问的、不配合的情形进行摄影摄像。必要时,邀请证人证明。请证人写个现场发生情形的证明材料。

2、询问并制作笔录

询问证人并记录拒绝检查的情形,在这之前要将证人的身份、住址、联系方式、与经营者的关系问清楚。

三、行政处罚

(一)被处罚主体认定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未经许可组织开展公共场所经营的。

(二)处罚案由

1、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行为规范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主要违法事实

(1)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2)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3)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4)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违反条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法律后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上述(2)、(3)、(4)项违法事实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行为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主要违法事实

(1)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主要情形:现场检查时,没有向卫生监督员提供卫生监测记录,卫生检测报告单。

(2)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主要情形:现场监督检查时,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抽样检测,根据结果发现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3)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情节严重的。

主要情形:造成人的身体健康发生危害。(如发生咽痛、胸闷及头晕、头痛、呕吐等症状)

违反条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法律后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事实(1)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事实(2)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事实(3)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3、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案

行为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项公共场所的顾客用具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表2,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2.2.12,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3.2.6、3.2.7、3.2.8、3.2.10,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3.2.4、3.2.5、3.2.6、3.2.7、3.2.9、3.2.12、3.2.13、3.2.14,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3.2.1、3.2.2、3.2.3,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2.2.7,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2.2.5,公共交通用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3.2.2、3.2.4,公共用品卫生标准ws205-2001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主要违法事实

(1)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主要情形:

a、现场没有清洗、消毒、保洁的设备,没有清洗、消毒登记; b、一次性卫生用品用具重复使用;

c、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没有一客一换,有用过的痕迹;

d、茶具、洗漱池、浴盆、抽水恭桶、脸(脚)盆、拖鞋等表面不光洁、有污垢、有油渍、茶渍、有水渍、有异味、有灰尘,保洁柜除了上述现象外,还放有其他杂物;

e、公共卫生间有积水、有尿垢、有污垢、有积粪、有蚊蝇、有异味;

f、公共浴池内的水浑浊、有悬浮物。

g、理发用大小围布、脸巾、毛巾有污渍,不干燥、有异味;

h、美容用具、理发用具、胡刷沾有美容品、毛发;

i、游泳通道不干净、有垃圾,有异味,人工游泳池内有藻类生长、水浑浊,池底、池壁不光洁、有污物沉积。

(2)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主要情形:现场抽检顾客用品用具、卧具、一次性化妆品细菌总数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检出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霉菌等致病菌;

(3)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情节严重的。

主要情形:由于(1)的主要违法事实的存在,使得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后造成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例如:造成化脓性感染疾病、皮肤感染性疾病、性病感染性疾病等)

违反条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法律后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4、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案 行为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主要违法事实

(1)没有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卫生监督时,找不到相关人员;(2)没有本行业卫生管理制度,没发现制定、也没发现张贴;

(3)没有卫生管理档案可查(如没有制度、有效健康证明、培训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卫生评价报告、自检报告、清洗消毒登记、人员花名册等);

(4)经卫生监督员提出整改意见后,上述现象仍然未加以改正的;

违反条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法律后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5、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案 行为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主要违法事实

(1)未参加卫生监督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培训和考核;

(2)没有提供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的证明材料;

(3)没有培训计划和制度;

(4)没有培训考核证明材料;

(5)安排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

(6)上述现象经卫生监督提出整改意见,仍然不改正者。违反条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法律后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6、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案

行为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公共交通用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

主要违法事实

(1)没有清洗、消毒的场所,没有保洁柜,没有盥洗池或者根据规模、经营项目设置的清洗、消毒的场所达不到要求;

(2)没有清洗、消毒的设施设备,或者根据规模、经营项目设置 的清洗、消毒的设施设备数量达不到要求,保洁柜、盥洗池数量不够;

(3)没有设置公共卫生间或者根据规模、经营项目设置的公共卫生间数量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4)上述现象经卫生监督员提出整改意见后,仍然未达到要求的。

(5)设置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闲臵或者是原来设置了已经拆除或者是作为其他的用途;

(6)保洁柜、盥洗池拆除或者是作为其他的用途,没用于要保洁的用品用具,没有用于盥洗用途。

违反条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法律后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7、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案

行为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3.2.8,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2.2.2,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3.2.14,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69-1996)2.2.3,(GB9670-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2.2.5,主要违法事实

(1)没有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

(2)有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但放置不合理,无效;

(3)有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但设施设备陈旧,不能用;

(4)没有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

(5)有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但放置位置不合理,或作为它用;

(6)有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但设施设备陈旧或者是废弃,不能用;

(7)废弃物没有按国家标准标准执行或是未及时清运;

(8)上述现象经卫生监督提出整改意见,仍然不改正者。违反条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法律后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8、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案

行为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客用化妆品、消毒产品及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采购设立专人验收并造册登记,遵循先入先出的原则。

主要违法事实

(1)没有制定顾客用品用具进货、索证、验收制度;

(2)购买的公共卫生用品没有进货单据、收据、发票等购货证明材料;

(3)公共卫生用品没有厂名、厂址、许可证号、生产日期、批号。属于三无产品。

(4)没有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 生产厂家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近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5)购买消毒产品,应向供货方索取国产或进口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7)公共卫生用品合格证;

(8)上述现象经卫生监督提出整改意见,仍然不改正者。

违反条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法律后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9、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案

行为规范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公共交通用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

主要违法事实

(1)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建设前没有向卫生监督部门进行申请获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2)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建设后没有向卫生监督部门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获取《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3)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未提供室内空气、微小气候、饮水和用水水质、采光、照明和噪音、集中空调系统、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合格证明;

(4)卫生监督员在现场进行检测发现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超出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预防性卫生审查不合格;

(5)上述现象经卫生监督提出整改意见,仍然不改正者。

违反条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法律后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0、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案

行为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主要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各主要构成部分清洗方法、清洗过程以及专业清洗机构、专用清洗设备的技术要求。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和已投入运行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工作

主要违法事实

(1)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

(2)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清洗、消毒;

(4)发现空气传播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时,没有立即关闭所涉及区域的空调系统,继续使用,并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清洗消毒。

(5)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6)空调送风中检出致病菌,并且细菌、真菌和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不符合卫生要求;

(7)空调管道积尘量及细菌真菌总数不符合卫生要求;

(8)经卫生学评价不合格;

(9)间接从空调机房、楼道等吸取新风;

(10)经营者没有健全空调系统卫生管理制度,没有做好日常维护清洁工作;

(11)上述现象经卫生监督提出整改意见,仍然不改正者。

违反条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法律后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1、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案

行为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主要违法行为

(1)在醒目位置,未发现公共场所的卫生检测报告单或者是委托检测报告单,未发现抽样检测报告单;

(2)在醒目位置,未发现本公共场所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场所、项目公布。

(3)在醒目位置,未发现悬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4)经卫生监督部门量化分级评分后给予的卫生信誉等级证,在醒目位置,没有悬挂或者是张贴;

(5)上述现象经卫生监督提出整改意见,仍然不改正者。违反条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

法律后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2、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行为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主要违法事实

(1)上岗的从业人员未进行健康检查;

(2)上岗的从业人员持超过有效期的健康证上岗;

(3)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还未治愈就上岗;

(4)上述现象经卫生监督提出整改意见,仍然不改正者。

违反条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法律后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未获得 “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13、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案

行为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主要违法事实

(1)没有制定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时间事件应急预案》,没有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没有及时逐级报告,没有并做好疫情报告登记;

(2)没有建立本单位传染病防治组织和机构,明确组织分工和职责,健全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的报告制度;

(3)没有对发生疫情的场所做到及时消毒,其他场所隔周用有效消毒药剂进行消毒;

(4)发现顾客患有传染病,没有立即进行隔离,不配合卫生部门进行妥善处理;

(5)当公共场所发生以下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时,未立即启动突发公共场所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未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而是采取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a、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介水传染病的流行和中毒的b、公共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和皮肤病

c、因使用化妆品所致的毁容、脱发及皮肤病(包括过敏性皮炎及各种皮肤损伤)d、意外事故所致的:氯气中毒、CO中毒(包括煤气中毒)、CO2中毒、红眼病(指游泳池引起的流行性结膜炎)等中毒事件

e、集中空调系统被污染引起的呼吸道感染(如军团菌病)、过敏症(如加湿器热、哮喘)、不良建筑物综合征等疾病

(6)发生卫生突发事件时,没有立即停止相应的经营活动,及时抢救中毒人员(事件病人),并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

(7)卫生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没有及时撰写本单位事件总结报告,并上报有关单位和存档备案;

(8)发现空气传播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时,没有立即关闭所涉及区域的空调系统,致使空气传播性疾病或疑似病例的发生。

违反条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法律后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公共场所经营者拒绝监督案

行为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主要违法事实

(1)经营单位拒绝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时,查阅和复制文件拒绝提供,对有关问题的询问拒绝回答;

(2)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拒绝监督执行的;

(3)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拒绝监督的

(4)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拒绝监督的

(5)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拒绝监督的

(6)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拒绝监督的(7)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拒绝监督的(8)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拒绝监督的

(9)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拒绝监督的

(10)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拒绝监督的违反条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法律后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拒绝卫生监督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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