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共1篇)
1.商务部关于直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一
河北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材料要求及设立分支机构和变更申请应提交材料等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使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申请设立和变更时准确提供提交相关材料,现将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和变更申请应提交材料和《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等核准事项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审批通知》未尽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名称的最终核定权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和注册登记顺畅衔接,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事项涉及名称核准时,应提醒申请人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名称预核准,以提高审批工作效率,避免因申请流程不合理造成程序反复。
二、关于设区市局审核意见
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审核意见,应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查表》,填写详细的审核意见;并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内部的《审核意见表》,《审核意见表》应由具体审查人员、主管科(处)负责人、局签批领导签署具体审核或审批意见,并签名以示负责。征求专家意见的,应附专家意见,并由专家签名。
三、关于要求提供的材料及其格式
《审批通知》要求提供的材料是主要的材料名称和格式,没有完全覆盖应提交的材料,材料是要证明申请人的某项条件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办法》和我省的《实施细则》要求的相应条件,如果具体申请人的某项条件情况与《审批通知》规定的形式不一致,应根据要证明的具体内容相应变化证明材料。如,《审批通知》对股东经营情况和资信证明的要求,主要是按企业股东设计的,如果申请人有的股东为个人股东,则应要求其提供个人股东的收入状况、资信证明等,以证明其“具有持续出资能力”。
申报材料除提交纸质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完整的电子版格式。
四、跨区域设立担保机构分支机构的,应报送下列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1、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担保机构分支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担保机构章程、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出资人或股东会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或决定。
4、担保机构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经营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拟设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身份证、工作经历证明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独立董事的资格证明。
7、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含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8、营业场所证明文件(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省中小企业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外省市区融资性担保机构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还应提供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全面情况资料。
五、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变更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1
1、申请报告(含公司基本情况);
2、最近1年完整的经营情况;
3、最近1年完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
4、变更事项、变更原因及相关材料(见第六条);
5、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融资性担保机构具体变更事项相关材料
(一)变更名称:关于修改公司(机构)章程的决议、决定;修改后的公司(机构)章程或者公司(机构)章程修正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告知债权人证明材料。
(二)变更组织形式:关于变更公司(机构)类型及修改公司(机构)章程的决议、决定;修改后的公司(机构)章程或者公司(机构)章程修正案;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验资报告;公司(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资本:关于公司(机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修改后的公司(机构)章程或者公司(机构)章程修正案;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公司(机构)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公司(机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及债务人意见书;公司(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变更公司(机构)住所:关于修改公司(机构)章程的决议、决定;修改后的公司(机构)章程或者公司(机构)章程修正案;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告知债权人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调整业务范围:关于修改公司(机构)章程的决议、决定;修改后的公司(机构)章程或者公司(机构)章程修正案;公司(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上述职务职责相当人员:关于公司(机构)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职务职责相当人员的决议或者决定;修改后的公司(机构)章程或者公司(机构)章程修正案;公司(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拟任人任职资格证书。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新股东近三年经营情况和资信证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分立或合并:
1、合并:
(1)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协议;
(2)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3)各公司合同、章程;
(4)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6)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7)各公司上一的审计报告;
(8)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通知债权人文件和债权人对合并的意见书或证明材料;
(9)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内设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
(10)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11)合并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12)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2、分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
(2)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以下统称分立协议各方)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4)公司合同、章程;
(5)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7)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8)公司的债权人名单和债权人对分立的意见证明材料;
(9)原公司分立内容至少三次公告报刊
(10)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内设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
(11)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12)分立后的各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13)分立后的各公司经营场所证明;
(九)修改章程:修改前公司(机构)章程、修改后的公司(机构)章程或者公司(机构)章程修正案;公司(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涉及修改内容的相关法定材料。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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