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精神(共11篇)
1.基本精神 篇一
民族精神的基本内涵
民族精神中的“民族”是指国家层面上的“民族”。斯大林对民族的定义是“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斯大林选集》上卷 第64页)
民族精神中的“精神”是指狭义上的“精神”。从广义上看,精神是指与物质相对的所有的非物质现象,即一切意识现象:各种心理、思维、观念、学说等。从狭义上说,精神是指意识中最深层的而又比较稳定的部分,是人的心理意识和一切文化现象的内核和精华。
民族精神是民族文化最本质、最核心的部分。文化是人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自从有了人,有了人的活
动,也就有了以人为中心的文化,因为一切有了人的痕迹的东西都叫文化。中国传统典籍《周易》、《说苑·指武》与近代英国学者泰勒《原始文化》等都对文化作出典型界说。随着人类历史的演进,人类文化也就有了从时间上区分的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从渊源上区分的外来文化和民族文化,从功用上区分的先进文化和落后文化等。民族精神属于文化范畴,是民族文化中核心部分,它集中体现了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民族精神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它并不是某种有形物,不过你又能时时处处感受到它的存在,因为它能体现在各种文化载体中,体现于民族成员的一言一行中。文化如水,人似鱼。在某一民族中,人们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以及各种文化产品中,都会表现出该民
族特有的作为观念形态的文化特征,其中最本质、最深刻的东西就是民族精神。
民族精神是民族凝聚力的重要源泉和重要标志。在民族凝聚力的形成过程中,民族情感、民族文化、民族信仰、民族习俗等诸多因素都在起作用,不过起主导作用的是民族精神,它起着灵魂和基础作用,从而成为民族凝聚力的重要源泉和动力。因为如果没有民族精神作基础,民族情感就会逐步淡化,民族文化和民族信仰会随着与其他民族文化的相互交融而被同化或消蚀,民族习俗的特征也会逐步消失,从而也就难以在重大事件出现时表现出应有的凝聚力。民族精神作为民族魂,它的强弱则决定着民族凝聚力的大小与方向。一个民族的民族精神对民族凝聚力的形成起着主导作用,同时它又是民族凝聚力形成的标志,影响到整个民族的兴衰成败。
党的十六大对中华民族精神进行提炼和概括:“在五千多年的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
十六大报告深刻指出:“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面对世界范围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必须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纳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使全体人民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实现中华伟大民族复兴,应当怎样弘扬和培育我们的民族精神呢?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弘
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提供物质基础;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提供政治导向和制度保证;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继承和发展我国传统文化的精华,结合时代文化吸收和借鉴国外文化的优秀成果,立足于发展先进文化;要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贯穿国民教育的全过程,使其融入青少年的血脉之中;应当重视和加强人文社会科学对民族精神的研究;要注重提高国民素质,为民族精神的弘扬和培育提供主体保障等等。在对国民进行民族精神的教育中,弘扬和培育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它们是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的。
2.基本精神 篇二
一、精神文化是教学的应有意蕴
马克思主义关于物质与精神的世界观奠定了精神文化存在于一定物质形式和活动的合理性, 是教学活动中建构学校精神文化的内在依据。
学校精神文化是以一种内化为潜形的、精神的规范和尺度去影响人的, 它反映的是学校人、事、物的精神性存在。学校精神文化不可能离开学校的人、事、物及其活动而单独存在。学校的人、事、物皆可能焕发精神文化, 精神文化又可能深深潜隐于学校的人、事、物中。精神文化是学校物质升华而绽放的最美的“花朵”, 学校精神文化建构必须依托一定的物质形式和活动, 例如, 师生、学校建筑、物质设施以及制度、管理、学校活动 (包括活动内容与方式、方法、手段) 等学校时空的所有因素。其中人的因素是最有活力的因素, 人的价值观念、伦理道德、思想意识、情感态度、行为倾向尤其是价值观念, 起着核心的作用。教学活动是师生价值观念、行为规范、伦理道德、思想意识、情感态度等最富集、最稳定、最基本、最为常见、最生动、最重要的学校活动, 因此, 教学是学校精神文化依托的主要载体。
其实, 在教学中建构精神文化不仅是学校精神文化基于教学等物质载体存在的结果;另一方面, 也是教学活动本质的使然。
广义看, 教育是一项文化事业, 教学是文化传承的手段, 同时对文化也具有改造、整理、创新功能。不仅课程知识, 而且教师教学思想理念、教学方式方法和手段等都是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此, 我国的教育学教材中都多有论述。赫尔巴特认为:“不存在无教育的教学”, 也不存在“无教学的教育”。教学实质上就是一种文化存在, 它最终以文化的形式影响学生。它对学生的影响可有两个层次和形式:一是以文化的纯知识形态 (即物质形态) 影响学生;二是以知识的精神意义以及教学思想、价值观念、师生关系、教学方式方法、教学空间的仪器设备等所折射出的深层的、潜在的精神意识和品质影响人。前者可谓文化知识, 后者不在于传递知识, 而在于“唤醒生命”、“催发灵魂”、“陶冶性灵”, 是“教育之根”和“文化之根”, 可谓内在于生命本质的精神文化。可见, 精神文化是教学中应有之义。
将教学作为学校精神文化建构的基本形式, 除上述精神文化与教学二者关系的理论诉求外, 还有着以下几个现实因素。 (1) 学校以教学为主, 教学在学校活动中所占的时间最多。同时, 在学校各项活动中, 教学以课堂和课时为时空单位, 计划性强, 目标明确, 组织程度高。 (2) 师生在学校生活中有近80%的时间在教学活动中度过, 课堂教学是师生互动的主要形式, 教学生活本身就是一种精神生活。 (3) 教师参与的面广, 涉及班主任、学科教师和学校领导。就学科教师而言, 有长于逻辑理性思维的数学教师, 又有激情洋溢、极富人文情怀的语文教师, 关怀备至的生活教师, 更有精于管理的教导主任甚至宏观决策的校长等。所有教师都有着共同的责任, 却又各有不同的学科优势和专业技能以及文化素养。如果他们能形成统一的合力, 那么教学对学校精神文化的建构无疑是一股巨大的力量。
教学是师生互动事实真相的表达, 是师生学校生活中生命的真实栖居, 具有人的生命意义与精神的占据。教学活动的复杂性、丰富性、多样性, 正彰显着学校精神文化广袤深刻的内涵。当我们以精神文化的视角看待教学时, 自然会唤醒教学活动中精神文化建构的自觉。当然, 笔者并不否定和反对其他形式和途径建构精神文化的作用。
二、学校精神文化建构的审视
教学永远具有精神文化的品性, 是精神文化的存在。然而, 在目前学校精神文化的建构中, 存在着教学与精神文化相割裂的现象。精神文化建构似乎只是校长、团队、班主任或学生管理等某些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与广大教师的教学不甚相关。其做法也大多仅仅是开展一些文化活动。更有甚者, 学校不是内源于学校实际建构, 而是移植他校的校风、校训以及张贴名言警句外烁之。譬如, “为了孩子的一切、一切为了孩子”的学校精神文化被广泛应用于许多学校, 但在许多学校教学中却很少或从不关心师生对这些名言警句、校风校训等内涵的体验, 似乎与教学毫不相干甚至相反。再例如, 倡导“平等、博爱”, 但在教学中却大量存在体罚学生的现象。如此种种, 不但无益于精神文化的建构, 反而加重了学校精神文化的危机。另外, 还有一种颇为流行的做法是, 要求教师在教学中渗透学校精神文化或在班会上传授有关学校精神文化的知识以及提出规范性要求。
上述观点和做法可概述为精神文化的管理建构、移植建构和教学渗透建构, 其中隐含着以下几种前提性假设。 (1) 认为精神文化仅是学校管理的范畴与职责, 而与教学无关或相关不大。 (2) 认为学校精神文化是外烁的, 而不是内源于学校实际涵养培植的。 (3) 认为教学中没有精神文化因素, 需要在教学中硬性加入精神文化内容。 (4) 认为精神文化是以理性知识“传授”和规范“约束”来建构的, 且主要存在于外显的知识形态中。
显然这几种前提性假设有着预设谬误。首先, 就教学知识的主要载体———课程而言, 人文学科课程所包含的精神文化价值显而易见, 不必赘述。自然科学知识经教育处理而转变为课程知识时, 也已被赋予了一定的教育价值, 蕴含着丰富的精神文化。尤其是当课程知识在教师个体价值重赋和全面展开的师生互动碰撞的教学过程中, 课程 (教材) 知识已成为独具师生个性、颇具精神文化意蕴的教学知识。
其次, 学校精神文化不只存在于知识中, 也存在于教学活动时空的全过程。教学组织形式、师生关系、教学思想、价值观念、教学方式方法、教学空间的仪器设备等所有因素以及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包含着一定的精神文化。譬如, 自主探究的教学方式可能蕴含有“崇尚科学理性和尊重自主创造性”的文化特性;单向说教式教学可能蕴含有“尊重权威、严肃、纪律、服从”的文化特征;平等的师生关系可能蕴含有“尊重、民主”的文化特性。当然, 笔者并不否定知识之于精神文化的奠基作用。作为教学内容的课程知识能对学生精神文化的涵养、提升提供智力支持, 可良好的教学组织形式、方法手段以及良好的师生关系等, 对精神文化的生成亦具有重要作用, 尤其是教师的文化素养、人格品行, 以及课堂时空的文化氛围等更具有榜样和激励作用。
再次, 精神文化本质上是精神性的存在, 而不是理性知识和规范性要求, 更深层的是个体实践性的、体验性的, 以价值观等意识形态呈现的、人格化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 它是一种能“超越一切浮世表象”而透过外在形态的物质焕发出来的精神实在。精神文化尽管内在于人的心灵, 但不是人的自然秉赋, 而是属于人社会性存在的东西。这也就是说精神文化是人在长期社会生存中文化实践、体验、追求与积淀的结晶。精神文化的内在性和社会实践性, 决定了精神文化只能用个体的体验去唤醒、建构, 而不能搬运、移植。对师生而言, 就是要以师生的教学与学习生活为本, 并内源于教学与学习生活建构。
学校精神文化建构的谬误有着深刻的理论渊源。其一, 精神文化简化为学校管理的范畴与职责, 而在学校管理的理论认识中, “工厂理论”占据着广大教育者认识观的制高点。在模式化的科层组织管理中, “重组织轻个人”、“重工具理性轻人文关怀”, 师生情感、价值、需求等被淹没在同一化的、模式化的、规范化的刚性管理中, 尤其在市场经济环境中, 人被进一步强化为单一的“经济人”。正是由于精神文化被简化为学校管理的范畴与职能, 在学校实践中才会仅限于某些学校管理者或部门的活动, 造成师生教学活动与精神文化建构的割裂, 而由于学校管理理论的“工厂论”认识, 又带来了学校精神文化的沦落。
其二, 传统课程中“学科中心论”自觉不自觉地掏空或弱化了精神文化的蕴涵。众所周知, 课程设计的依据主要有社会发展水平、科学文化水平和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我国传统的课程是学科中心倾向的, 以学科基本知识和技能为目标, 关注知识的传递, 而对学生的个性特点、情感、需要、价值等人文关怀不够, 对社会时代发展的追寻有些落后, 这直接带来了精神文化蕴涵的不足, 致使教学中不得不依靠外在知识的硬性加入或渗透来建构精神文化, 或干脆直接搬运和移植他校的精神文化。
其三, 在教学中渗透精神文化建构的观点还有着陈旧教学论的影响。在我国传统教学论中, 教学被视为“一种特殊的认识过程”。在我国愈演愈烈的应试教育下, 教学最终沦落为“智育”, 课堂成为传授学科知识的殿堂, 人的伦理、意识、价值观、情感等生活世界被遗忘在教学之外, 只见学科知识条块, 不见价值与精神。至于精神文化甚至思想道德教育, 还需要从别处搬来生硬的加入到教学中, 即教学渗透。而这些材料或与教学任务相关不大或不相关, 渗透得实在勉为其难, 不但占用了教学时间, 妨碍了教学任务的完成, 而且使得原本圆润的学科教学变得生硬僵涩。
三、教师:做自觉的精神文化建构者
教学过程是精神文化建构的基本过程, 精神文化建构应源于教学本身。这就需要教师成为自觉的精神文化建构者、追求者。教师不仅要从理论认识上自觉提升对精神文化的理性认识, 还要以批判反思的视角时刻对教学进行精神文化的价值思考, 从教学伦理上重新认识教学。正如前所述, 精神文化是教学蕴含的另一方面, 是教学的一种品性, 教学应关心精神文化的生成并以此激励学生、陶染学生、催发学生, 这亦应是教学的目标。教师要摆脱教学单面的价值立场, 总体把握和思考教学中的基础性问题, 在价值的终极立场上, 关怀教学、思考教学。
教学伦理的考量必然要求教师将教学作为一种重要的生活方式, 即教学生活。教学不仅是一种知识的过程, 更是一种包含师生价值、意识、伦理道德等精神因素的生活过程。教学成为生活, 师生的精神和意义世界将不再被忽视和遗忘, 且会加深对教育真谛或意义的理解, 并以此建构教师自我意义的教学思想和行为方式。另一方面, 精神文化本身蕴含着丰富的教育理论意义, 必然引起教师实践的变革和理论的觉醒。其实, 教学中师生以生活的态度去感悟、体验教学过程所蕴含的精神文化时, 精神文化也就开始自觉的生成于教学过程中。教师成为精神文化的建构者, 必然要求教师不断提升自身的人文修养和教学专业素质。其中, 在课程 (教材) 知识转化为富含精神文化的教学知识的过程中, 提升教师对精神文化内涵的解读和重新赋予的能力, 是教师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
课程 (教材) 知识不同于教学知识, 课程 (教材) 知识是自在知识经过教育处理而转化的, 虽然包含着一定的价值观、哲学思想、伦理和审美情趣等精神文化信息, 但这些精神文化信息是编者赋予的, 具有统一的社会文化工具角色和品质。教学知识是课程 (教材) 知识的教师个体化实践, 具有远远大于课程 (教材) 知识的精神文化含量。首先, 教师在解读和传授课程 (教材) 知识时, 要根据自身的教学思想、价值取向、伦理观等价值思考, 以及教学技能、教学艺术风格等个体化倾向的特点以及学生的心理特点规律和教学资源条件等而再造新的知识 (教案就是一种体现) , 重新赋予课程 (教材) 知识新的精神文化内涵。同时, 根据建构主义学习理论, 学生学习的知识已不是课程 (教材) 知识, 而是经过自己的情感、态度、价值观以及学习方法等个体化心理矛盾运动加工后而重新赋予意义的新知识, 具有新的精神文化内涵。其次, 教学的组织形式、教学过程中的师生关系、教学方式方法、课堂氛围、教学空间的仪器设备等教学全过程的所有因素和细节, 都蕴含着丰富的精神文化信息。譬如, 平等的师生关系蕴含着民主的价值思想, 等等。概言之, 教学知识实际上是师生共同建构开发了的课程知识, 也可称为后课程 (教材) 知识。毋庸置疑, 教学知识的精神文化信息是无比丰富的, 是师生活动最具有个性化的部分, 最能彰显师生精神文化特征, 且最易为学生接受, 对学生的影响力度和深度都很大。因此, 教师在将课程 (教材) 知识转化为教学知识的过程中, 应重视对课程 (教材) 知识的超越, 提升对精神文化内涵的解读和重新赋予的能力。这是教学建构精神文化的根本, 也是对教师教学素养的检视。
精神文化是教学的灵魂。失去精神文化滋润的知识和教学, 无论对教师还是学生而言, 都是缺乏灵性和活力的。譬如, 数学教学如果不能让学生体会到数学严谨、逻辑、理性等相应的精神文化, 则数学教学仅仅是在学生头脑中堆积符号的训练。我们传统的应试教学就存在将课程 (教材) 知识中本已少得可怜的精神文化信息赶尽杀绝的现象。其实, 教师不只在于教给学生多少知识, 而更在于让学生领悟和生成一种相应的精神文化, 以学科的精神文化培育人。同时, 教学活动的本身也不仅在于结果如何, 而更在于让学生领悟和体验教学过程中的教育性, 以教学过程的精神文化培育人。今天新课程与教学的理论为教学超越课程 (教材) 知识, 提升教师对精神文化内涵的解读和重新赋予的能力, 提供了机遇和平台。
参考文献
[1]薛晓阳.学校精神文化建构的新视野[J].教育研究, 2003 (3) :28.
[2]班华.让教学成为道德事业[J].教育研究, 2007 (2) :14.
[3]王培峰.学校:应更多关注学生精神生活[N].中国教育报, 2002819.
3.古代建筑理论与文化基本精神 篇三
木结构建筑是中国古代建筑的根本特点。中国人是怎样作出这一选择的?本书明确地指出:“一本西方的建筑史其实就是一本神庙和教堂的建筑史,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这是中国建筑的发展和西方建筑的发展有原则性分别的基本原因。它涉及到古代一个民族对建筑的基本观念要求,一个以‘人’为中心,一个以‘神’为中心,也就是‘人本’‘神本’‘物本’的文化概念。‘神’和‘物’都是永恒的,‘人’却是‘暂时’的,在不同的价值观念下自然产生不同的选择态度和方法。在整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中国人坚持木结构的建筑原则与此有很大关系。”(33页)可以说,这是抓住了中国古代建筑设计思想的根本。这其实,也是中国文化的基本精神。
抓住这一根本,再去分析中国古典建筑的一般设计原理,一切也就都变得容易理解了。比如,平面布局中程序的安排是中国古典建筑设计艺术的灵魂。它强调基本印象的积累在人的思想感情上所产生的感染力,而把对景象大小强弱次序的安排作为表达完美意念的重要手段,并用以控制人在建筑群中运动时所得到的感受。因此,中国虽然不缺少建造高层建筑的能力(建于一○六五年的山西应县木塔高二百一十英尺,而建于一一七四年的意大利比萨斜塔高不过一百五十英尺三英寸),但却很少拔地耸天的建筑形象,就是因为中国古典建筑不是强制地把人的目光引向无穷的高度,而是尽量自然地引导人在建筑群中缓缓移动,通过数量的增加达到扩大平面规模的目的,而给人以壮阔、宏丽的感觉。这种创作方法就是一种基于“人本主义”而产生的指导思想——考虑“人”在其中的感受更重于“物”本身的自我表现。
再如,在中国古典建筑的形象上和构件上,都缺少直线。不管是斗拱、雀替、驼峰还是屋顶、柱子,它们的演变历史都是一个从“直”到“曲”的过程。究其原因,恐怕也在于直线给人们的感受大体是单纯、明快、确定无疑,而缺少柔和、婉曲的感情色彩。于是,中国古典建筑虽然在整体布局上采用了带有直线因素的矩形平面,但却在单体建筑的形象和构件上大量运用了曲线,以此来灌注一种亲切、平和的感情因素。即使在庄严肃穆的故宫太和殿前,也要设计一弯弓形的金水河,显示出美丽舒展的弧线。这不仅与西方古典建筑中突出体量的高大,强调直立、高峻的神秘感和园林建筑中的几何形构图迥然不同,即与近邻日本也是相异的。日本建筑多以中国为蓝本,但它在汲取的同时,又进行了改造。日本园林就更多地体现了淡泊、冷峻的哲理化、宗教化倾向,而不似中国的园林布置,虽然贯穿了道家以自然为本的思想,却依然是充满了人情味和浓郁的生活气息。因为,中国古典建筑设计的根本思想是使人赏心娱目,始终是以“人”为出发点的。
作者在书中特别指出,中国古典建筑设计很早就普遍采用了“模数化”和“标准化”。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优点。由此带来的直接好处便是建筑工期短,收效快,大大节省了人力和物力。中国宫室建筑的速度之快,是西方古典建筑所不能望其项背的。这对于我们进行现代建筑的设计,也是值得借鉴的重要经验之一。但是我却因此联想到,这是否同时也成为一个很大的缺点了呢?它是不是造成了中国古代建筑千年来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因素呢?宋代李诫所著的《营造法式》一书把一切建筑制度规范得那样准确,那样条理分明,以致后人只须依此照章办理就可以了。那么,想象力和创造力也就无从发挥,甚至可以说,“模数化”和“标准化”所带来的消极因素——沿袭和模仿的弊病,恐怕至今还在束缚着我们的设计思想!
值得称道的是,作者几乎对每一种建筑形制及有重要意义的构件都进行了寻流溯源的考证和分析,并从发展的脉络中寻绎出其共同的美学基础和设计匠心。这就使他的著作不只是一般建筑理论的阐述,而是展开了一部多层次、多侧面的中国文化史。还不仅仅如此,作者又每将西方古典建筑及现代建筑中体现的设计思想来与之比并,从而展示出两种文化的异同,因此大大开阔了人们的眼界,发人深思。另外,书中所附的插图内容丰富,布置精当,并配以精美的封面,更使人于捧读之时,倍生赏爱之心。
不过我觉得,作者似乎对民居也应作一些阐述,哪怕是简略的介绍也好。各地民居建筑不受条条框框的制约,表现手法有着充分的自由,因而更加灵活多变,它对官式建筑的作用和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4.论中国哲学精神的基本内涵 篇四
摘要:哲学大家们用专业性很强的哲学语言对“中国哲学精神”概括与诠释,对于广大群众来说是晦涩难懂的,甚至误以为“哲学知识的普及都是哲学家的事情”。这与党“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要求是有出入的。文章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阐述了中国哲学精神的基本内涵是“以人为本,内在超越,自强不息,实事求是”等内容。这对哲学知识的普及与大众化具有促进作用。
关键词:基本内涵;哲学精神;中国哲学
中国素有“哲学”之实但无“哲学”之名,“哲学”是日本学者西周1873年由希腊文“爱智”(Phi—losophia)翻译而来。哲学起源于文化没落,有志之士指点迷津,提出化解之道,哲学是文化的医生。马克思说:“任何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精神的精华。”再加一句,哲学是民族精神的精华。准确表述“哲学是时代精神和民族精神的统一”。中国哲学精神是先哲们留下的精神基因、文化遗产;是我们对于先哲思想所做的一种领悟、对话、心灵的交契;是一个体悟性的话题。“中国哲学精神”有诸多答案,无论是冯友兰的“内圣外王之道”说、牟宗三的“生命哲学”说,还是张岱年的“六大特点”说、李泽厚的“实用理性”说,这些哲学大家都是用专业性很强的哲学语言进行概括与诠释的,对于哲学素质本来就不是很高的广大群众来说是晦涩难懂的,难于理解其真谛,导致不少人以为:哲学知识的普及都是哲学家的事情。这与党关于理论的“普及活动”、“大众化”、“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等要求是有出入的。本文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在与西方哲学、印度哲学的比较中论述中国哲学独特的内涵。
一、人生观:以人为本
中国哲学首先是一种人生哲学。哲学的理论形态可以概括为:自然哲学;宗教哲学;人生哲学。关怀人生实际、怎样做人,是中国哲学的独到韵味、独到精神。中国哲学就是教你“怎样做人、做什么样的人”的学问,它的理论关注点不是自然与彼岸,而是现实的人生,怎么样把人生过得更好、更有意义,无愧于祖宗、无愧于天地。“以人为本”的这个“人”,不是抽象的人,而是具体的、现实的、社会的人,是广大人民群众,包括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人的生命、人权和人的尊严等等;这个“人”,不是被动的客体,而是能动的主体,不能把人民群众仅仅看作是被同情、关爱和扶助救济的对象,更不能仅仅看作是需要别人从上面赐予雨水、甘露和阳光的被动客体,而应看作是推进社会发展的创造性主体,看作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前进的真正动力;这个“人”既是发展的主体也是被发展的客体,当今科学发展观所坚持的“以人为本”是主张一种具体性、有条件性和有限意义上的“人类相对中心论”。“以人为本”的这个“本”不是事物的本原或本体而是发展的出发点和着眼点,是力量的来源,以人为本就是把重视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着眼点,把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作为我们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动力,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我们长远奋斗的目标;这个“本”既是指人的理性世界也是指人的非理性世界,是坚持人的理性与非理性的统一。科学发展观中的“以人为本”坚持二者的内在和谐统一,要在二者之间保持一个必要的张力,在人的现代性日益提高的情况下尤其要重视人的欲望、情绪、情感、意志、激情、知觉、灵感、集体无意识等非理性因素的作用。
人生哲学具有积极性的功能,对社会群体来说也提供了渐进的原则。那就是:修身——个人独立性的完成;齐家——群体意识的温床;治国——群体生活实习之所;平天下——群体性最终目标的形成。中国哲学也谈天,是为了说明做人的道理,不是单纯地谈论天,也不是单纯谈论人,谈的是交天人之际,把天作为人生存的一个环境。中国哲学不关心纯粹的自然问题,也不关心纯粹的彼岸问题,而是非常重视人在现实人生中的意义、价值与地位。
二、价值观:内在超越
中国哲学有强烈的超越意识。超越是指一个人能够突破自身的局限性及时空的限制,与时俱进地正确认识客观规律、掌握规律,并在正确判断事物发展趋势后做出科学决策的一种思维方式。只有能实现自我超越的人才能在改造主观世界的同时改造客观世界,才能在为社会造福的同时实现自我的价值。通俗地说,超越就是一种把现实提升到理想的层面,理想对于现实来说是超越。超越是对现状的否定,对于现状的不安是人的普遍特性,如果人总是满足现状就不求上进,求上进就是不满足现状,就要超越,所以超越就是对现状的提升。无论哪个民族的人都是有超越的追求,但中国哲学的超越跟别的民族有一个明显的不同,那就是“内在超越”,是人对人自己的一种超越,是一种价值观的提升,就是超凡圣人,要把一个普通的人、凡夫俗子提升到圣人的层面,做一个兼善天下的圣人,圣人对于凡人来说就是超越。希腊人、印度人也讲超越,但不是人自己对自己的超越,而是来自另外一个世界,对于现实等待超越的人给予拯救、提升。西方的基督教、印度的佛教使人变成比人高一点的佛、天使,它是靠外力提升拯救,是一种“外在超越”,这种价值取向是自己没有信心、没有勇气,好像只能轮回、堕落,佛一提升就进入了极乐世界,那就是超越。它把超越的动力寄托于人性之外,一种神的力量。无论这个神是主,还是什么释迦牟尼,反正有一个神来帮忙的“外在超越”。
5.中国传统文化有哪些基本精神 篇五
首先,刚健有为,自强不息:中国传统文化里一直贯穿着刚柔、动静、有为与无为等一系列相互对立又相辅相成,有着深邃辨证精神的范围。
第二,人本主义精神:作为中国传统文化基本精神之一的人本主义,既不同于西方古典的以神为本,也不同于西方近代的.追求个人的自由与民主价值。
第三,天人合一:天人合一是中国传统文化发展中提出的一个重要思想。这一思想认为,自然的发展与人类的发展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人们应根据自然的变化来调整并规范自己的言行。
6.基本精神 篇六
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学习指导
学习目标与要求:了解宪法本质和特征,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帮助大学生中树立起宪法至上的观念,了解宪法与大学生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关系,自学遵守宪法和法律。
学习重点:
一、宪法的本质
二、国家体制与公民权利
三、宪法的生命在于融入公民生活
学习难点:
1、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2、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3、正确理解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宪法的本质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从所规定的内容来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的总章程。规定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这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如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结构形式和社会经济制度等内容,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重要领域。其他的一般法律都只是规定了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的具体问题。如刑法只规定了犯罪和刑罚问题,民法只规定特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问题等等。
2.从法律效力来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最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普通法律的基础和依据。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出来的。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如果普通法违反了宪法就失去了效力。
3.从制定和修改程序上看,宪法有更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为了体现宪法的严肃性,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 1 规定了不同于普通法的特定程序。从制定来看,一般要成立专门的立宪机关。我国1954年立宪时,就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现行宪法也是由宪法修改委员会起草,经过全民讨论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从修改来看,程序也很严格。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以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二)宪法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书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它是使人能够象人一样生活所不可或缺的。在保障人权的实现过程中,宪法作为规定国家的最根本最重要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当之无愧成为人权的根本保障书。
1.人权是宪法的起点和归宿
从宪法产生的历史过程来看,人权具有先宪法性,宪法是人权演进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作为近代宪法发祥地的英国,正是为了确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通过规定以人身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保障来对抗王权,才先后产生了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和1689年的《权利法案》等宪法性法律文件。法国1791年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进一步确认了公民权利,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18年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基本法)》也把《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作为第一编。我国现行宪法2004年进行了修正,修正案第七条就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保障人权是宪法最核心、最根本的价值追求
从实证法的角度来看,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规范体系都由国家机构组织规范和公民权利规范这两个主体部分构成。前者为宪法不可或缺,但宪法并非以国家机构组织规范作为核心,而是以公民权利规范作为核心。国家机构组织规范存在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所以绝大多数国家都将权利规范置于组织规范之前,并且将人权原则确认为宪法基本原则。我国建国后先后制定的4部宪法都对公民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尤其是现行的1982年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调整到“国家机构”之前,条文也由1954年宪法的14条、1975年宪法的2条、1978年宪法的12条,扩充到现在的18条,更加突出了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三)宪法是规范和配置国家权力的总体方案
宪法是规范和配置国家权力的根本法律依据。失去了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和配置,国家权力则有可能失去制约,成为人权保障和社会进步的阻碍。这主要表现在:
1、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了明确的定位
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源于人民,宪法确定了公民权利优越于国家权力,强调国家权力来源于并应服务于公民权利,为从根本上规范国家权力奠定了基础。任何人都不得行使宪法所 2 没有明确授予的权力。
2.宪法确定了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作
宪法确定了国家权力的配置,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都由宪法所设置,并由宪法赋予它们相应的权力,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权力分配也由宪法明确规定。在国家权力的运作上,宪法也明确了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的行使原则与方式,尽可能保证国家权力在法定轨道上运行,确保任何机关不得违背宪法的程序来行使权力。
(四)宪法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产物
政治文明是“由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形态、政治思想意识形态和政治行为实践所规定和体现的社会文明”。其中,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形态是政治文明的主要组成部分。宪法是一种文明的法律形态,是政治文明最为集中的载体。在政治文明史上,宪法的产生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从人类政治演变的角度而言,宪法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产物。人权是政治文明的终极关怀,而宪法则是人权的保障书;民主政治是政治文明的保障,而宪法则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本运作方式,而宪法则是治国之法;宪政是政治文明的核心,而宪法则是宪政的前提。
我国现行宪法及修正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里程碑。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把保护公民的权利当作自己的第一目标。新的宪法修正案,在保护公民权利上更明确、更具体、更完善、力度更大。并且通过宪法的基本原则,如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人权保障原则等的重申,表明我们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无疑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里程碑。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首先表现在政府与公民关系的认识达到新的高度,标志着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五)新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
新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历史可分为五个阶段,共出现过四部宪法:
1、《共同纲领》 2、1954年宪法3、1975年宪法4、1978年宪法5、1982年宪法
二、国家体制与公民权利
(一)、我国的国体与政体
1、国体
国体是指国家的性质,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2、政体
政体是指政权的组织体制。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基本内容包括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的立法权,他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它在国家机构中居于核心地位,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均由人大选举产生,并对人大负责。我国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我国单一制的基本特点包括实行中央集权的同时,又根据行政区划层级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国家主权统一的前提下,实行特别行政区制度;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3、政体与国体的关系
政体与国体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一方面,国体决定政体,有什么样的国体就有与之对应的政体;一旦国体发生变化,政体也迟早随之发生改变;但国体不是政体的唯一决定因素,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民族状况、历史传统、地理环境等因素也是影响政体选择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政体对国体具有反作用,凡能充分反映国体,适应国体需要的政体,就可以促进政权的巩固和国家的发展,反之则反。
(二)、我国的国家机构
1、定义: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2、国家机构组成:
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主要包括以下组成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国务院是我国的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是我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和履行的最主要的权利和义务,也叫宪法权利与宪法义务。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平等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据此,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上对任何公民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三是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3、人身自由权。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非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宪法还规定,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指每个人都应对他人的人格表示尊重,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一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教或不信教,也不得歧视信教和不信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5、社会经济权。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具体包括财产权和继承权、劳动权和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和文化教育权。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国家和社会对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 5 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
三、宪法的生命在于融入公民生活
(一)、宪法来源于生活
宪法来源于生活,它不仅是为了生活而存在,而且实在是为了优良的生活而存在。因此宪法与人民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
如果说人民的衣食住行完全属于公民个人的私域,那么这个私域的空间范围往往是由公共权力来界定的。我们常说公民权利是公共权力的当然界限,但我以为这句话反过来说或许更为确当。因为私人空间的大小实在不取决于个人的主观愿望,而是取决于公共权力的干预范围;而公共权力对于公民生活的干预范围和干预方式,正是由宪法来规定的。
人民的衣食住行之所以称之为私人空间,恰在于它是一个完全自由自治的不受公共权力干预的领域。在一个公共权力无所不在的社会,人民的衣食住行必然深深地烙上公共权力的痕迹。当一个普通公民的吃饭穿衣都由政府按计划配给的时候,当一个社会被强制性地或变相强制性地要求穿同一种颜色、同一种款式的着装的时候,当一个普通公民的“新房”不是由他自主来布置,而是由政府根据计划来安排的时候,当一个普通公民的日常出行须要征得“政府”同意的时候,人民的衣食住行领域便完全公有化了,衣食住行的自由自主性便不复存在。如果一个普通公民连衣食住行的自由都没有了,那么这个社会还有什么可以称作是自由的呢?
我们应当铭记,除了饮食和家庭之外,一个普通的公民最需要的就是自由。我们的神经实在不必太脆弱,不要一谈起自由就神经兮兮,或神秘兮兮,生怕冒犯了什么。其实自由是最朴素的,它和穿衣吃饭一样,是一个人过一种有尊严的生活所不可或缺的东西。当然,我这里所说的自由只能是一种法治的自由,是一种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事情的权利。
同样的逻辑,如果一个政府对于一个普通公民的衣食住行都可以毫无顾及并毫无阻碍地实行垄断性的干预,那么这个政府还有什么事情不可以做呢?当一个文明时代的政府自以为无所不能并且可以无所不为的时候,它比野蛮时代的最为暴虐的专制统治又能好过多少呢?
或许我们从来就不把这些现象归结为宪法问题,但在我看来这些恰恰是非常典型的宪法问题。因为它所涉及的是公共权力的边界和个人自由的保障问题,而设定公共权力的边界和保障公民个人与社会自由正是宪法关注的核心内容。
宪法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宪法让公民生活得更有尊严。我们的政府应当及时地树立宪法思维,运用宪法思维来审视我们曾经做过的以及现在正在从事的事业,一切有违宪法精神和原则的事情,我们都不能去做,已经做过的,应当及时地改正。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有理由让我们的人民在我们的政府领导下,生活得更有尊严。
(二)、宪法要求政府尊重公民的生活方式 如果说公民私人空间的大小是衡量特定时代社会文明的基本标志,那么公共权力的边界就是评判特定社会政治文明的决定性指标。但在宪法学的视野里,个人私域和公权边界不过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假定社会空间恒定的前提下,公权边界之外的领域就是个人私域;或者说,不受公权干预的领域就是私域。二者呈反比例关系,即公权干预的范围越大,公民个人之私域就越小,在公权无所不在的社会,就没有私人空间。生活在一个没有私人空间的社会的人民,断不可能有任何的尊严和体面,因此,一个没有私人空间的社会就不应当称之为文明的社会。一个文明的社会必定是私人空间和公权边界保持着某种平衡的和谐状态。为保持私人空间和公权边界的平衡,防杜公共权力肆虐私人领域,宪法为公共权力设定了明确的界限,使政府权力接受法律的控制,并确保政府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强调政府须有所为,有所不为。凡接受这种宪法理念并在实际上受宪法支配的政府,我们就称之为“有限政府”。
有限政府是与责任政府密切关联的,只有承认自身权力有限性的政府,才有可能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因为只有“有限政府”才会承认政府滥用权力的现实性,并为其滥用权力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一个无所不能、无所不为的“无限政府”,在逻辑上是永远不会相信政府也会犯错误,并心甘情愿地为自己所犯的错误承担责任的;它所给人民承诺的是一种无限责任,这种责任只有在政府破产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兑现。但是,一个破产了的政府,拿什么来兑现它的责任呢?
宪法要求政府对人民负责,要求政府尊重公民个人的生活方式,要求政府关心人民的事业和生活,要求政府为公民个人的全面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当政府的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了公民的身心发展和完善时,人民就有权利要求政府对其提高必要的救济渠道,并追究政府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三)、宪法以公民生活为终极关怀
宪法必须有效地关怀人民的生活,否则它就形同虚设。正如我们通常所熟知的那样,宪法是规约政府权力的规则;宪法的历史就是控制政府的历史。宪法正是通过规约或控制政府,来实现其对于人民生活的终极关怀。也正是对人民生活的终极关怀,构筑了宪法自身的合法性基础。惟其如此,宪法才会被人民所信服和遵守。所以宪法的权威不在于其文字是否完美无缺,而在于其是否对现实事务有所作为。尽管有用未必就是真理,但是法律的生命恰在于适用。如果一国宪法不能用来解决人民生活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那么这样的宪法对于一个普通公民而言又有什么意义呢?
宪法的权威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在适用过程中逐渐积累起来的。宪法只有在适用过程中,被证明能够有效地解决宪事纠纷,被证明能够有效地满足宪法关系主体的宪事诉求,才可以形成自身的价值和权威。但是,在相当一段历史时期,我们都把宪法当作政治宣言和纲领,认为宪法所表达和反映的仅仅是人们的政治信念和追求。时至今日,这种观点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转变。在这种观点的支配下,我们一直忽视宪法的规范性和适用性。从而将宪法束之高阁;任由诸种违宪事件泛滥和蔓延。
当今时代,人民已经充分认识到宪法的生命在于“适用”,宪法适用已然成为世界潮流,即便是“独联体”诸国和东欧等前社会主义国家也纷纷设立了专门的司宪机构,来推动宪法的适用,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宪法的权威。
在我国现有体制之下,尽管宪法不具有司法适用性,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充分运用现有的宪法资源,在立法领域和行政领域强化宪法的适用性。至少可以通过宪法第62条、第67条、第89条以及《立法法》的相关条款推动宪法的适用。当然我们应当尽力创造条件,尽快解决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事实上,宪法的司法适用已经成为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惟有解决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才有可能加速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本章小结: 通过对宪法的概念、性质与特征、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宪法的实施等内容的阐述,使大家了解宪法的基本内容,树立宪法至上的意识,以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
本章练习:
一、多项选择题
1、宪法是():
A 国家的根本法
B 人权的根本保障书
C 规范和配置国家权力的总体方案
D 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产物
2、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规范体系都由国家机构组织规范和公民权利规范这两个主体部分构成。()
A 两者缺一不可
B 宪法以国家机构组织规范作为核心
C 宪法以公民权利规范作为核心
D 国家机构组织规范为宪法不可或缺,但并非宪法核心
3、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包括():
A 全民所有制
B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C 个体经济
D 私营经济
4、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C 国务院
D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5、特别行政区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相当长的期限内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原有 的()予以保留:
A 社会经济制度
B 社会文化制度
C 思想方式
D 生活方式
6、按照我国宪法规定,下面情况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的是():
A 遵守宪法和法律
B 获得物质帮助权
C 劳动
D 受教育
7、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A 国家的利益
B 社会的利益
C 集体的利益
D 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其涵义包括():
A 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
B 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
C 有信仰同一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
D 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9、我国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是():
A 全国人大
B 地方各级人大
C 国务院
D 全国人大常委会
10、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 人民主权原则
B 人权保障原则
C 法治原则
D 权力制约原则
二、名词解释
1、宪法
2、国体
:)
3、国家结构形式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5、平等权
6、社会经济权
7、政体
8、单一制
9、民族区域自治
10、国家机构
三、简答题
1、什么是宪法?
2、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3、为什么说宪法是人权的保障书?
4、如何理解宪法是规范和配置国家权力的总体方案?
5、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6、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在哪儿?
7、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8、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四、论述题
1、弘扬宪法精神重要的是在青年大学生心目中树立起什么样的观念?
2、请联系实际,谈谈如何认识当代大学生宪法观念培养的重要性?
答案:
一、多项选择题
1、ABCD;
2、ACD;
3、AB;
4、AD;
5、AD;
6、CD;
7、ABCD;
8、ABCD;
9、AD;
10、ABCD。
二、名词解释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书,是规范和配置国家权力的总体方案,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产物。
2、国家性质亦称国体、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3、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为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团结而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它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5、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一切其他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它是指我国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
7、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
8、单一制是现代国家结构形式中一种重要的形式,单一制国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
9、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的总和,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的具有强制力的组织。
三、简答题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书,是规范和配置国家权力的总体方案,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产物。
2、从所规定的内容来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的总章程。规定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这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涉及国家生活 11 的各个重要领域。从法律效力来看,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最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普通法律的基础和依据。从制定和修改程序上看,宪法较之普通法律有更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3、人权是宪法的起点和归宿。首先,从宪法产生的历史过程来看,宪法是人权演进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次,保障人权也是宪法最核心、最根本的价值追求。从实证法的角度来看,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规范体系都由国家机构组织规范和公民权利规范这两个主体部分构成。宪法以公民权利规范作为核心。国家机构组织规范存在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
4、宪法是规范和配置国家权力的根本法律依据,主要表现在:宪法对国家权力进行了明确的定位,国家的一切权力都来源于人民,宪法确定了公民权利优越于国家权力,强调国家权力来源于并应服务于公民权利,为从根本上规范国家权力奠定了基础。宪法还确定了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作。
5、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模式,其基本特点主要体现在: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以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以知识分子为依靠力量之一;它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经济基础;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文化基础;以民主和专政的有机结合为内容构成,而最大的特色在于它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为政治联盟。
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在中国的具体历史条件下由中国人民创造的,充分反映了中国的国情,其特点和优越性主要表现在:(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适合中国国情,具有很强的生命力。(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比较完善地表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国家的统一与人民权力的统一,同时又保证各级政府能够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处理国事,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7、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人身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及文化教育权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的义务,维护各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义务,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等。
8、宪法的基本原则集中表达了人们对于宪法的基本价值诉求,是宪法规范和宪政制度赖以建构的终极依托,也是宪法发展的内在泉源。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四、论述题: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弘扬宪法精神,就是要在青年大学生心目中牢固树立起以下观念:(1)宪法至上的观念。弘扬宪法精神就是 12 要宣传宪法应有的权威,要确立宪法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切重要领域,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宪法至上与法律至上紧密相连的,宪法至上是对凌驾于宪法之上的特权或个人意志的完全否定,意味着宪法和法律必须得到全面、统一和不折不扣地执行。(2)宪法是立国之法、治国之法、强国之法的观念。宪法是立国的政治宣言,是立国之法。宪法也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治国之法。宪法还是国家改革的先导、建国的基本纲领,是强国之法。(3)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的观念。尽管宪法在表面上涉及的主要是政权问题、国家制度和基本国策问题,但政权的运行和制度以及国策的落实,国家权力行使的最终结果还是体现在公民的生活层面。要树立宪法与公民的生活密切相关的观念,突出公民在宪法中的主体地位,实现依宪治国。
7.基本精神 篇七
以教材当中涉及的中医为例, 高中的历史教学中, 不能仅仅知道几本医书和几个医学家, 还需要了解中医理论的一些基本常识和中医的精华所在, 可做如下补充拓展:与西医以人体解剖为基础, 重视局部的定量的系统分析相比, 整体思维的理论是中医最精华、最有价值的地方。中医包含的阴阳平衡学说、脏腑经络学说, 强调用系统的、整体的思维看待疾病, 认为人的整个身体是一个相互影响的系统, 并依据局部病变影响整体的理论, “创立了脉诊、舌诊、足诊、目诊等方法, 避免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与现代的医学全息理论完全符合, 受到国际医学界的高度赞誉和重视”。学完了古代的天文历法、农学、医学、数学等科技成就后, 教师要进一步引导学生概括所学的大量的科技成果, 从中提炼出中国古代科学技术的整体特点, 使学生对其特点有一个整休地、深入地认识 (这些内容只有人民版有所涉及, 其他版本没有相关内容) 。教师可做如下分析提炼:分析中国古代以《九章算术》为代表的数学体系, 它以解决农业、历法、商业和赋税计算等实际问题为目的, 汇集了大量的应用题目及算法, 在代数运算方面取得了很高的成就, 可得出中国古代科技重视实用技术和经验积累, 轻理论探讨, 因而实用技术发达, 而向近代科学转型的理论储备却不足的特点。分析中医、古代天文学的特点可以发现我们先人善于应用朴素的整体思维, 具有宏观把握世界的高度智慧, 但另一方面忽略对个别物质的深入探究, 满足“与天人合一”“阴阳五行”等模糊性的一般法则, 缺少实证分析、定量研究和实践检验, 使得传统自然科学没有得到充分的分化, 包括医学在内的很多学科知识因为没有实证也无法让人信服。得出中国的传统科学“重整体综合思维, 轻视具体的定量分析”的重要特点。
在学习高中阶段的历史课程中的中国古代文学时, 也不能停留在记住几首唐诗宋词作品, 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中国文学艺术的民族特色。通过分析中国古典文学作品, 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提炼出如下几个要点:与中世纪的西方文学相比, 不论是抒发建功立业情怀的唐诗, 咏叹缠绵悱恻的宋词, 还是揭露黑暗现实的元曲, 描绘日常生活的明清小说, 都把写作对象聚焦到现实世界。中国文学具有关注现实、关注人伦道德, 而不重彼岸世界的理性精神;古代文学强调文以载道, 注重道德垂训的功能, 具有明显的道德教化色彩;中国文学有“乐而不淫, 哀而不伤”的传统, 主张文学作品中有节制的感情宣泄, 重含蓄深沉、意味隽永之美, 很少有西方文学中大悲大喜的作品, 反映了“中华民族平和、宽容、节制的文化性格”。文学艺术史教学中对这些内容的有效提炼, 可以让学生对中国古代文学艺术的认识更为深刻。
8.论法学课堂教学的基本精神与方法 篇八
关键词:课堂教育教学方法法律思维
1 培养学生批判的学习精神
在课堂教学方法的选择上,一些教师习惯于高僧大德向广大信众传授经文的模式,自己坐在高处,台下是芸芸众生,学生不能对教师讲授的经典提出问题或者怀疑,只要用心倾听,做好笔记,学生们就会接受福音,得到点化。虽然教师授课时对法学知识进行了客观、全面、系统的阐述和介绍,但不带主观情感和价值判断,缺乏激情和对现实社会的担当,此种教学方式还被美其名曰理性和价值中立,其实质不过是目前普遍存在的填鸭式教育的缩影。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使得目前对于法律人有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要有崇高的法治信仰!要有公正的法治理念!要有不屈的法治精神!要有纯熟的法律技艺!要有清醒的法律思维!要有理智的法律头脑!作为培养未来法律人的基地,法学课堂肩负着重要的使命:不仅要培养学生成为中国法治进程的践行者,更要培养学生成为中国法治进程的开创者!
目前我国法制建设刚刚起步,在诸多领域都没有涉及或者虽有涉及但并不完善,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就需要强调批判的学习精神,落实到法学教育中,就是书本上白纸黑字写着的,不一定是对的,老师在课堂上慷慨激昂给大家讲述的,不一定是正确的,目前一些法律案件的判罚,不一样是完全公正的。这就需要学生学习过程中敢于思考,敢于批判,敢于本着内心的公平正义,去质疑任何不公之嫌。
那么,如何培养学生的批判精神呢,运用法律教育的通用方法:以案说法,效果明显。2006年的“许霆案”足以担当重任。2006年4月21日晚10点,被告人许霆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发现银行卡账户上只被扣了1元钱,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人民币17.5万元。许霆潜逃1年后被抓获。广州市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对于此案,重点在于一审判决:无期徒刑。此案例介绍时学生普遍反映一审判决太重,认为银行有错在先,多取几次钱就判无期不能接受。此时教师提醒学生记住自己的第一印象,而后进行法律分析。教师在进行法律分析时还原广州市中院做出判决的依据。
定罪上,运用分割法,将许霆所取171笔分割为第1笔和后170笔,第一笔为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仅发生返还问题。后170笔许霆有主观侵占银行财产故意,客观上有危害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且案发时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为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3条第3款又明确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所以可以认定为盗窃罪。
量刑上,案发前刑法修正案八并未出台,当时的刑法第264条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可以分析出广州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是完全“依法办事”的结果。此时再让学生自己思考,为什么“依法办事”的结果却还是让人难以接受。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广州中院作出的判决真的是“于法有据”吗,还是法条本身有缺陷呢。当学生面临这一困惑时,引出法律的运用问题。刑法第264条本身是没有缺陷的,之所以依据这一法条审理许霆案会得出大众普遍不能接受的判决,原因就在于广州中院的法官生搬硬套法律,司法技艺严重缺失。法条是死的,人是活的,刑法第264条所规定的刑罚追溯立法者本源应该是在犯罪行为人主动形成犯意,主动实施犯罪并产生所期望的后果时运用的,许霆案中,银行有错在先,许霆明显是“被引诱”犯罪,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明显偏低。这个时候再生搬硬套刑法第264条无疑是不恰当的。分析到这里,学生普遍接受到了貌似公正的判决其实也可能存在问题的信息,再强调“批判”的精神对于中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学生对于“批判”精神就会印象深刻,并对以后的学习产生重要影响。最后,再引出二审判决加强这一印象。2007年1月10日,许霆案由广东省高院发回广州市中院重审。2008年3月31日下午3时,二审宣判,许霆以盗窃罪被判5年,追缴所有赃款17.5万元,并处2万元罚金。
通过这一个案例的分析,目的在与让学生深刻的体会到目前我国法制进程并非一帆风顺,作为未来的法律人,任重而道远。在目前的学生阶段,学生不应养成盲从、全盘接受这一学习态度,而是应该养成批判的学习精神,多去思考为什么,多去思考实质的公平该如何实现。在课堂上,敢于思考,敢于质疑,在思想不断碰撞的火花中去寻求中国法制进程的良好路径。
2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教学方法
当代大学生普遍接受能力较强,教师根据课本所教授的知识普遍学生都能够明白,但是师父领进门,修行在个人,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与其教授给学生一门门具体的知识,不如教会他们自我学习的方法,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这里可以引入一个寓言故事:古时候有个青年,很虔诚,每天拜佛,终于感动了天上的一个菩萨,菩萨就下凡了,决定给这个青年一点回报,于是菩萨就用他的一个手指头朝一块石头一点,这块石头就变成了一块金子。递给这位青年,这位青年摇摇头,不要,菩萨有用手指头朝更大的石头一点,又递给青年,青年还是不要,菩萨怒了,问:你到底要什么?青年说,我要你点石成金的那根手指头。正如这一寓言故事所说,学习知识固然重要,但是学习到好的方法更为重要。
对于教师而言,在教学过程中,需要运用启发式教学,多问学生为什么,逐步引导学生抽丝剥茧分析法律问题,培养学生一步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比对照书本逐行讲解效果要好得多。对于学生而言,在听课时,一定要勤于思考,要多思考“为什么”,要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除了得到这个“鱼”外,更重要的是得到这个“渔”。要变被动的接受为主动地追求。
此时可以再往外引申,即为什么说大学四年是人生最重要的四年,不是因为这四年学到了很多知识,而是这四年决定了你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是不是有钢铁般的意志,是不是有吃苦耐劳的精神,是不是有端正的学习生活态度。
总之,独角戏式的经文宣讲者的角色定位已经不能满足法学课堂教学的现实需要,教师只有不断丰富自己的法学知识,改进自己的教学方法,修正自己的教学态度,给自己以准确的角色定位,才能更好地完成法学教学任务,真正承担起教书育人者的使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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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本精神 篇九
实用主义是第一个在美国土生土长的哲学,最充分地体现了美国人求实、行动、重视效果、开拓进取的民族精神.中国传统文化的实用理性同样具有极端重视现实实用的特点.本文从论述实用主义哲学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理论渊源出发,阐明了实用主义的基本精神,并进而探讨实用主义的基本精神与我国传统文化的实用理性之间的关系.
作 者:王利红 宋浩 WANG Li-hong SONG Hao 作者单位:王利红,WANG Li-hong(安徽医科大学,社科部,安徽,合肥,230032)宋浩,SONG Hao(武警合肥指挥学校,安徽,合肥,230031)
刊 名: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ANHU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卷(期):2002 11(2) 分类号:B712 关键词:实用主义 行动 美国精神 实用理性★ 主义的基本精神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理性
★ 中国传统文化-剪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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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本精神 篇十
二、宣传工作得力,掀起学习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高潮
从县直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组成15个党建扶贫工作队,下到各乡镇开展党建扶贫工作。各工作队队长由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担任,带领各扶贫工作队员在乡镇党委的领导下全面开展宣传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活动相关工作。各乡镇根据县委宣传活动方案的安排部署和要求,分别成立了宣传中央1号文件精神活动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并按县委要求扎实推进宣传贯彻落实活动工作的开展。目前已建示点村15个,编印《**自治县支农惠农政策汇编》小册子500册,下发到全县344个行政村和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党建副书记、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和党建扶贫工作队员。县直相关部门发放各类支农惠农政策宣传材料10多万份,县委宣传部正在培训宣讲员,准备赴各乡镇、村开展宣讲活动,**电视台和**农村远程教育滚动播放了中央1号文件,通过以上活动,使中央的各项惠农政策更加深入民心。
三、全面落实各项惠农政策,使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
11.基本精神 篇十一
摘 要:党的十八大把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写入党代会的正式报告中,这一重大契机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丰富和发展。围绕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这一精神展开论述。概述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确立及重要意义,讨论了在学习十八大报告的精神时,如何落实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国策。
关键词:党的十八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彻实施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3-0022-02
胡锦涛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中,在阐述“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部分特别提道:“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促进男女平等奠定了基础,也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程度提高,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基础。并更加注重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确立及其重要意义
男女平等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它的提出具有客观必然性。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国家领导人江泽民同志在开幕式上做了重要讲话,他指出:我们国家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并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是我们国家首次提出把男女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正式在国际会议上提出。十年之后的2005年,我国在重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这部法律的时候,第一次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入法律,在这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实行男女平等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国策,也是我们国家在今后的各项工作中所采取的必要措施。正是由于这部法律的颁布与实施,我们才真正从法律层面来落实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国策。
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之所以会被国家领导人在国际会议上提出,这背后当然有着深刻的国际国内背景。我们先从国际方面入手,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后,世界上的其他国家纷纷用法律和政策来逐渐消除性别歧视,推动性别平等,这些国家均成功地推动了男女平等事业的发展。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当然也不能落后。所以在我国,我们将男女平等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之一,这就代表着我们的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府对国际社会所做出的一个重要的承诺。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在推动男女平等事业发展的过程中也是有很多贡献的。再从国内的情况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妇女积极追求平等、追求解放的事业蓬勃发展,与此同时,广大妇女同志在追求平等之时也遇到了诸多的困难和挑战,这些困难和挑战的存在,客观上就要求我们的党和政府必须为妇女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为推进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做出决策。
第一,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首先,我们现在所讲的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这里的人是包括不同阶层、不同年龄、不同性别的所有人,以人为本的“人”当然要包括女性在内。其次,我们所说的科学发展观强调一个公平性,之所以要公平,就是为了让所有的人得到公平、自由的发展,因此男女平等也是社会公平性的一个重要体现,在整个社会和家庭中男女可以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责任,那么这个社会才是一个公平的社会,如果我们所生存的社会到处充满着男女不平等的现象,那怎么能称之为一个公平的社会呢?再次,我们所说的科学发展观强调一个全面性,因为男女存在的差异和男女的不平等可能会被其他一些差异所掩盖,再或者就是有可能会与其他差异、不平等现象交织在一起,不容易被分辨,特别是当城乡差异、工农差异、区域差异都得到重视了以后,那么我们所说的那些渗透于这些差异中的男女差异和男女的不平等现象就会被人们忽视,导致的后果就是有悖于科学发展观的全面性原则;最后,我们所讲的科学发展观还强调一个可持续性,我们这里所指的可持续性是强调说它不仅仅要满足当代人的发展,还要对下一代人的发展有所帮助,女性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下一代的可持续性发展。以人为本,逐步实现男女两性在各方面的平等,从而推动实现人类的全面、公平、可持续的发展,最终让发展的成果可以惠及全体人民,特别是女性。
第二,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构建和谐社会以及提倡社会和谐发展的主体都是我们人类,作为主体的人类由男女两性共同组成,因此两性关系也就成为了影响社会各方面中最普遍、最基本的关系之一。只有从国家层面上把男女平等列入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男女平等才可以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会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推动力。女性作为比较特殊的社会角色,决定了女性在整个家庭中有着一种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所以家庭生活中男女平等、互敬互爱尤为重要,只有这样这个社会才会是一个和谐、安定、有序的社会。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平等的参政、平等的就业、平等的资源占有、平等的劳动分配及其他方面的平等,都应该是以最广泛的形式把男女平等纳入其中的,不可忽视任何一方面。
第三,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推进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保证。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要求我们把男女平等的原则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制度和政策中,这样妇女全面发展才能有重要的制度保障。把男女平等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必须大力宣传倡导,让更多人认同、接受,并自觉地在工作和生活中贯彻实施。
二、认真学习十八大精神,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党的十八大是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为党和国家事业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各级妇联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妇联干部要带头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精神,广泛深入开展十八大精神宣传活动,努力使广大妇女做到“知晓、坚信、奋进、贡献”。
首先,加强“国策”宣传,强化“国策”意识。基本国策问题,说到底是一个非常重要、非常严肃的政治问题。如果基本国策出现了偏差,很容易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必须把学习宣传这个“基本国策”当作一个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优化实施基本国策的环境,为了确保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国策落实到位,我们的党和国家政府要面临很多具体的问题,比如,我们要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介和良好的社会氛围,来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让基本国策这一根本准则深入人心,从而推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推动各级党委、政府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及妇女观来分析认识男女平等的问题,指导妇女工作,并将男女平等的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
其次,优化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的良好社会环境。在十八大报告中有四处提及妇女儿童事业以及妇女解放、男女平等的发展问题,其中一点便是“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这一点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府对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这20个字具有划时代的重大现实意义。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入十八大报告中,这不仅仅是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府对妇女工作的支持关心,和对妇女工作者的鼓舞,既是机遇,也是新挑战。所以国家、社会要为妇女同志也可以与男子一样平等地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思考在新形势下如何让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国策深入人心。
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需要全社会来营造男女平等的社会环境,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各级党政部门应积极行动起来,切实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到实处。所以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十八大报告中关于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新部署。抓住这一重大机遇,增强决策部门落实男女平等的自觉性,提高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国策公共认同度。
十八大之后,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宋秀岩在北京主持并召开了全国妇联党组会议,第一时间传达并号召广大妇联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结合妇联的工作实际,认真研究部署下一个时期妇联的各项工作。宋秀岩指出,我们要认真学习十八大精神,在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上有新的发展和新的作为,大力推进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进程,大力推动实施新一轮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进一步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更好地反映妇女群众呼声,更好地维护妇女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男女两性平等和谐发展、妇女自身全面发展。
最后,加强基层妇女组织的能力建设。妇联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反映群众呼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十八大报告里也有所提及,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妇联作为众多人民团体中的一员,党和国家给予了很大的期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下一步工作当中,妇联应该采取一些具体措施,比如说大力推进妇女信访代理和协理制,引导妇女群众依法有序表达诉求,推动解决妇女利益问题,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同时,要与妇女群众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倾听妇女呼声、了解妇女需求、解决实际问题。妇联组织要切实做好科学发展的“带头人”、排忧解难的“娘家人”、真诚服务的“贴心人”,进一步发挥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切实为妇女儿童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让妇女儿童感受党和政府的温暖与关爱,为社会和谐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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