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录音录像方案(精选10篇)
1.同步录音录像方案 篇一
便携式高清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解决方案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检察机关对于同步录音录像的录播需求也不断的提高。传统的同步录音录像产品在图像的清晰度方面已经无法跟上音、视频高清记录的需求。深圳顺泰伟成公司作为国内领先的司法审讯记录产品生产商,拥有多年的司法机关审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产品研发经验,并将先进的高清编码存储与刻录技术引领至司法机关审讯记录领域,推出高清同步录音录像一体机,为司法机关建设高清数字化审讯系统推波助澜。
高清同步录音录像一体机是一款针对司法机建设高清数字化审讯系统需求而量身定制的专业产品。产品拥有先进高清视频编码与存储技术、高清多画面处理技术、高清双光盘实时刻录技术、超强的媒体资源管理平台于一体,为司法机关建设高清数字化审讯记录系统提供了全面解决方案。
2.1 多格式、多接口
同步录音录像一体机支持: 四路全高清SDI输入,全高清HDMI、YPbPr(分量视频)等众多接口。支持:1920*1080 24p/25p/30p,1080/50i/60i/,1280*720 50p/60p,720*576 50i/60i;VGA格式:1280*1024 1024*768等视频格式的输入,如此多样的接口可以日后升级时可以放心选购任何一款高清摄像机,而不必担心接口问题而无法使用。2.2 高清视频存储
* 高清视频编码:多路高清视频输入,单路高清视频编码;
* 高清影像处理:同步录音录像一体机从信号的采集、处理、编码和存储各个方面使用领先技术,高度还原审讯现场细节和色彩,avst.cn呈现多角度的高清视频效果,和高保真录音效果,为领导提供真实的现场记录,完美的再现审讯现场。同步录音录像一体机采用独有的全高清影像处理引擎,为影像质量、边缘、色彩等每一个部分进行加强和高度还原,达到了接近电影般的视觉效果。2.3 高清记录功能:
* 硬盘同步备份:同步录音录像一体机采用专用控制系统完成光盘和硬盘的同步存储,设备在实时刻录光盘的同时,在内部硬盘上也同步备份了审讯资料。
* 双蓝光Hash加密同步刻录: 支持蓝光光盘对音视频完整实时刻录,真正的实现连续12小时的全高清刻录画质,画面清晰逼人,同时也向前兼容DVD刻录
* 重点时间点:在审讯的过程中可为审讯重点添加时间点,时间点可在一次审讯记录过程中添加多个,在审讯资料回放时将自动显示所有时间点标记,用户可通过选择相应时间点自动跳转到该视频段进行播放。avst.cn * 片头字幕叠加:个性化片头叠加系统,可以在审讯准备过程中输入相关案件资料(讯问人员,犯罪嫌疑人,案情介绍等),相关输入资料会在光盘播放时同步显示,便于查询分析讯问过程和数据资料的存储。
* 温湿度同屏叠加:同步录音录像一体机不仅可以将日期时间叠加在视频录像的上面,还可以采用标准485通讯接口,配合设备选配件(温湿度感应器)可将审讯环境内的温度和湿度变化同步显示到讯问画面上,并刻录到DVD光盘中。为日后观看高清记录光盘提供现场环境资料。
* 时间统一:设备自带时间同步服务器。每次开机时会自动对优力屏与本机时间进行校准。从而使时间统一。
* WEB端实时控制:通过将审讯主机接入到局域网,在PC上可以通过直接输入设备的IP对审讯实时观看及控制、笔录,其中控制的效果跟直接在审讯主机上的效果一样这样大大的提升了办案效率
2.4 高清刻录功能 * 实时刻录:同步录音录像一体机独有的双光盘实时刻录功能,审讯结束后,高清的审讯资料光盘立刻弹出,同时支持光盘的无限复刻,审讯人员可立即完成审讯记录光盘资料的现场分发。
* 在线补刻录功能:实时刻录失败时放入新光盘在线补刻审讯资料,记录结束后保证完成的视频资料光盘即时出盘;
视频输入:系统支持1080P高清视频输入,高清视频效果佳;最高可支持4路全高清HD-SDI视频输入,4路画面叠加。高清录像合成画面分辨率1920*1080。采用多画面数字合成技术,保证审讯现场犯罪嫌疑人特写画面与审讯室全景关联场景的同步拍摄,以画中画的方式进行显示和固定,满足审讯场景画面固定锁链的对应关系。显示模式:
1、各通道单显;
2、画中画;
3、三画面模式;
4、四画面模式;可对每一路视频画面(包括合成画面)进行色度,亮度,对比度,锐度等进行调节,并可对任意画面大小、位置、及接入通道选择和调整。
光盘数据调用:对于资料调阅光盘,采用单视频文件多流存放技术。盘片支持: DVD光盘、蓝光光盘。通用环境调阅:对于资料调阅光盘,在其他计算机环境下,使用通用播放器即可对光盘内容进行回放。
音频显示:采用音频信息可视化同步叠加技术,审讯内容的声纹信息同步叠加在审讯场景的画面上,为后台管理人员随时掌握音频信息状态提供了可视化的技术保障,既做到了审讯内容的保密性,又防止由于音频采集设备故障而造成言辞证据丢失现象的发生。指挥对讲:支持网络远程指挥。任何授权用户都可以通过用户名密码进行远程登录IE访问设备,对审讯人员进行远程指挥。avst.cn
控制模式:主机面板按键控制、鼠标控制、网络远程控制; 音视频丢失报警:在系统出现音视频丢失时会发出报警信号。
数字混音技术:采用先进的数字审讯音频质量调整技术,多音频输入通道,保证了言辞证据的采集高清和数据安全。
时间同步功能:设备在开启时,先与时钟服务器同步,同步后再以设备自身时间与环境显示屏进行时间同步。若无法与时钟服务器同步则将设备自身时间与环境显示屏进行时间同步设置,在后台可以设备时间服务器的信息。
远程提审功能:支持主机间通过专网的实现远程提审需求。
哈希值校验功能:为保证光盘的唯一性,提供光盘数据的哈希值校验功能。数据拷贝:
(1)、插入USB移动硬盘,可将系统硬盘内录像文件拷贝指USB移动硬盘根目录;(2)、通过登录IE,提供网络批量下载方式下载所选择的录像文件;
(3)、若存在外接存储设备并保证其存储空间容量一定时(如接大容量移动硬盘),硬盘录像可设置存储位置为移动硬盘内,不在设备内本地硬盘做任何数据写入痕迹。
光驱直刻模式:双蓝光光驱同步实时直刻,H.264,TS多流格式单一文件封装。接口:高清视频HD-SDI输入*4;高清视频VGA输出*1;高清视频HDMI输出*1;标清视频CVBS输出*1;音频AV输入*2;音频AV输出*1;授令输出*1;RS485*1;LAN10/1000M*2;USB*2;DC12V电源输出接口*3 avst.cn。
2.同步录音录像方案 篇二
录音录像是指使声音、影像通过传声器、放大器转换为电信号, 用不同的材料和工艺纪录下来的过程。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指将侦查讯问时的情景通过磁带或者胶带纪录下来, 讯问完毕后, 在必要的时机可以通过录音机或录像机完全再现询问当时的情景。英国学者指出:“讯问的录音录像对于维护侦查讯问程序的正当性具有双重的成效, 不仅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而且也能为侦查人员免受错误的指控或宣称提供保护。
录音录像制度存在以下几点优点:首先, 侦查讯问的录音录像能够保证纪录下来的讯问内容的完整性。录音录像能够完整再现讯问时的情景, 既包括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叙述内容, 又包括他们说话的语气、神态等, 使法官能够根据口供时的环境来正确理解口供的含义。而且传统的书面纪录依靠人工纪录, 速度较慢, 采用同步录音录像也可以提高讯问的效率。其次, 侦查讯问的录音录像能够遏制刑讯逼供, 从而保证纪录下来的讯问内容的真实性。但是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的精神状态和身体情况进行再现, 这能对侦查人员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口供产生很大的威慑作用, 达到规范其侦查讯问手段的目的, 也从客观上保证了犯罪嫌疑人在精神自由的状态下作出真实的陈述。最后,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实现。录音录像不只是对讯问内容进行纪录, 而是对整个讯问过程都要进行纪录, 这就促使侦查人员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 而这些义务的履行正是为了帮助犯罪嫌疑人实现自己的权利。
二、将我国同步录音录像扩大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植物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步的一个标志。一方面, 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 全面推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具有积极的意义。目前在我国刑事案件的侦查中, 检察机关只负责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等职务犯罪的侦查, 而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负责大量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为了全面彻底地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 应该扩大同步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而且, 从犯罪嫌疑人自身保障的能力来看, 涉及职务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一定的地位, 其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比普通的犯罪嫌疑人要强。另一方面, 从保护侦查人员的角度来看, 全面推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也具有积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 许多被告人选择在庭审中对侦查阶段的口供进行更改或翻供, 理由就是口供是在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下作出的, 致使法庭审理陷入了僵局。在这种情况下, 旁观者往往会可怜弱者, 认为侦查人员利用强大的国家权力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而对其产生抵触情绪。
将我国同步录音录像从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扩大到整个刑事侦查讯问领域的可行性。首先, 从理论上来讲, 将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推行到整个刑事侦查领域具有可行性。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固定了侦查讯问的内容, 为法庭对证据的质证和采信提供了依据。而将视听资料确定为一种证据形式, 则是体现同步录音录像在诉讼法上的价值前提。随着科技的进步, 录音磁带、录像带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 其在证据学上的价值已经被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 正是由于录音录像具有证明价值、能够反映侦查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将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推行到整个刑事侦查领域才具有可行性。其次, 从实践上来看, 将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推行到整个刑事侦查领域具有可行性。为了规范侦查程序, 我国一些地区早就已经把这项措施作为办案基本要求予以推行。如今, 全国检察机关实行这项制度仅仅几个月, 但所产生的社会反响却非常大。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全国人大代表中颇受好评, 普通老百姓也通过这项制度的推行增加了对侦查机关的信任感, 侦查人员对这项制度也很满意。这些对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认可, 为将其推行到整个刑事侦查领域提供了可行性。
三、对我国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完善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诞生以来, 经过不断的完善, 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试行) 》已经初步建立了我国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实施范围、技术要求、录音录像资料的管理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是我们也应根据我国现有的实际情况来进一步完善我国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一) 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采用, 应当遵循自愿、公开的原则
由于采取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出发点主要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可以说这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权利, 所以犯罪嫌疑人有权选择是否对其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应当在讯问的开始, 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 由其决定是否进行录音录像。如果犯罪嫌疑人内心已经决定承认犯罪事实可以不采用同步录音录像, 而用笔录的方式进行纪录。当然, 犯罪嫌疑人拒绝同步录音录像的情景要被录像纪录下来, 这是自愿原则的体现。公开原则是指录音录像要在犯罪嫌疑人可视的范围内进行, 而不能由侦查人员秘密进行, 以确保录音录像的真实性。
(二) 要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具体规则进行详尽的规定, 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1.开始前的准备工作。在讯问开始之前, 侦查人员应当在嫌疑人被带进审讯室之时, 毫无迟延地将空白录像带装进录音机, 并设置到录音状态。接下来征求犯罪嫌疑人意见是否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试行) 》中规定:“讯问开始时,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 并记载于讯问笔录。”但是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对是否录音录像的决定权, 这实际上把配合录音录像当作了犯罪嫌疑人的一项义务, 出发点是错误的。另外, 侦查人员应当遵照《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试行) 》, 选择讯问的时间、地点和讯问人和录像人, 确保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
2.讯问过程中应遵循的规则。如果犯罪嫌疑人选择了同步录音录像, 则侦查机关应该保证讯问的每一个细节在录音录像中有所体现。在讯问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 检察人员一般要着检察服, 做到仪表整洁, 举止严肃、端庄、文明。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讯问。第二, 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 应当有翻译人员在场翻译。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 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第三, 讯问过程中, 需要出示书证、物证等证据的, 应当当场出示让犯罪嫌疑人辨认, 并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第四, 讯问过程中, 因技术故障等客观情况不能录音、录像的, 一般应当停止讯问, 待故障排除后再次讯问。讯问停止的原因、时间和再行讯问开始的时间等情况, 应当在笔录和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不能录音、录像的客观情况一时难以消除又必须继续讯问的, 经检察长批准, 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后可以继续讯问。未录音、录像的情况应当在笔录中予以说明, 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3.讯问结束时的工作。讯问结束时, 不应当立即结束录音, 应当给犯罪嫌疑人对所述内容作出澄清和补充的机会。包括采集和宣读任何书面陈述, 都必须录音, 并录音纪录讯问结束时间, 然后关闭录音机。
4.讯问结束后的工作。录音录像带必须妥善保管。根据《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试行) 》, 讯问结束后, 录制人员应当立即将录音、录像资料原件进行封存, 交由检察技术部门保存。讯问结束后, 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相关说明, 经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 交由检察技术部门立卷保管。
(三) 应当制定县官制度来配合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有效实施
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刑讯逼供, 规范侦查讯问人员的讯问手段, 但说到底还是整个诉讼法制度的一部分, 否则同步录音录像也很难发挥作用。最高检规定, 全程录音录像是指一次问讯笔录从开始到签字结束的全程。但如果违法讯问行为是在讯问室以外发生的, 把人打服了再带入问讯室, 这种情况不该如何避免呢?要把录音录像过程扩大到当事人被带入检察院直到被带出检察院的全程, 在实践中是非常不现实的。我们必须引入第三方来监督侦查人员的行为。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情况来看, 短时间内确立侦查讯问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不现实的, 只有利用现有的资源, 将看守所脱离公安、检察系统的管制, 确立其中立地位, 将侦查权与羁押权的行使相分离, 保障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受到公正的待遇, 并由羁押官员———看守所看管人员负责监督讯问室以外侦查人员的行为, 这样可以保证羁押期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侦查人员的侵犯。从而为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有效实施提供保障。
摘要:为加强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 规范侦查讯问活动, 保障严格执法、文明办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植物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并且制定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试行) 》, 来保障这项措施的顺利实施。此举一出, 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人民普遍认为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步的一个标志。
关键词: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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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步录音录像的口供功能 篇三
关键词:同步录音录像;口供;侦查
一、同步录音录像口供功能的内涵
从1977年英国政府开始对讯问进行同步录音以来,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已得到许多国家的认可。我国也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通过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内部程序规定,将该制度引入国内。到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都必须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新刑诉法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后,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日益成为理论和实践的关注焦点,对其研究探索也逐渐的加深了,更多的学者进一步去探索。
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原理是通过机械、光学、电磁等技术方法将讯问的内容和情景以音视频资料的形式记录下来并在随后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真实地还原。有学者形象地称之为“讯问程序之窗”通过这个窗口,控、辩、审三方能够看到在封闭的房间里曾经发生过的一切。同步录音录像具有三大基本功能:权利保障功能、诉讼保障功能和口供功能。权利保障功能主要是防止侦查机关使用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诉讼保障功能是指使用同步录音录像来固定证据、遏制翻供,同时也能防止犯罪嫌疑人诬告办案干警;口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口供功能即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所发挥的功能,它又可以细分为查明犯罪事实的功能和证明犯罪事实的功能,前者主要是指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基于同步录音录像的“声、形、画”一体的特点,通过画面分析等手段判断犯罪嫌疑人言辞的真伪、发现案件线索、寻找案件突破口;后者是指以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功能。
二、同步录音录像口供功能的重要性:减少冤假错案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控辩失衡依旧存在,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不足,类似于河南赵作海杀妻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这样的冤假错案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出现。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理论界和司法部门会倾向于强调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重要性。所以同步录音录像在我国一经提出,其权利保障功能就作为“终极目的”而被浓墨重彩地予以渲染,而对其追诉犯罪的口供功能则着墨不多。其实,刑事诉讼法理论和实践发展演进的重要动力就是追诉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内在张力。我们内生自发的追诉犯罪的本能(求真)和外生自觉的保障人权的理性(求善)之间的冲突和妥协构成了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主线。单纯地追求同步录音录像的人权保障功能,最终会让这一理想的制度设计因为缺乏内在张力的支撑而在残酷的司法实践中坍塌。如果我们把同步录音录像只看作是侦查机关头上的紧箍咒,那么侦查机关必然会心存排斥,使这项改革落不到实处,进而导致理论和实践的两张皮。如有调查结果显示,在2008年以前同步录音录像分步推广过程中,每次讯问都有同步录音录像的仅为46%。因此,为保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应有功能,就必然要正视“硬币的另外一面”——同步录音录像用于查明、证实犯罪的口供功能。
三、同步录音录像口供功能的实现
(一)要提高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技术标准
专业化的视频采集和播放设备是充分发挥同步录音录像口供功能的前提条件。而如前文所述,现阶段同步录音录像的首要功能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同步录音录像所采集的信息主要用于防止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或通过威胁、欺骗、引诱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言辞证据。因此在技术上同步录音录像所采集的视频信号无需数字信号,其模拟信号的图像分辨率只要达到704×576即可。虽然目前侦查科技化程度在不断提高,大部分基层检察机关技术部门的录设备能够采集数字信号,其清晰度可以达到720P(标清),但是这一清晰度还不能很好地满足捕捉犯罪嫌疑人非语言动作尤其是微表情的侦查需要。笔者建议高检院在修改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的时候,将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视频数据编码标准确定在1080P(高清)以上。
(二)要提高侦查人员分析判断同步录音录像的能力
在侦查行为方面,少数侦查人员还有“习惯依赖”,讯问过程中主要依靠简单地说教、频繁地训斥来把握节奏和对犯罪嫌疑人施压,排斥高科技技术手段,认为那是“花样文章”,不愿意通过反复观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来判断犯罪嫌疑人言语的真实性和发现线索、寻找突破口。当然,这也和侦查人员的能力有关,目前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大部分侦查人员非刑事侦查专业毕业,没有接受过专门的侦查技能培训;中青年侦查骨干较少,大部分年轻的侦查人员缺乏足够的社会阅历和基本的心理学知识,还不能通过同步录音录像来判断犯罪嫌疑人真实的心理状态。如有些犯罪嫌疑人会因为紧张而表现出说谎者的特征,即我们常说的“奥赛罗错误”,要把这种“假说谎”和“真说谎”区分开来,需要侦查人员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娴熟的技术手段。
另外,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心理学研究及其成果转化的工作。现阶段犯罪心理学理论研究成果还不能满足侦查的需要。如微表情识别还处于实践探索阶段,只能作为侦查的辅助手段为侦查工作提供参考,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笔者建议可以采取院校结合的模式,检察院和高校联合,理论和实践互动。如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与中国政法大学合作开展的心理应激微反应研究。
(三)要积极将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口供证据使用
当前指控犯罪主要依赖书面笔录,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只是备用的,而不是作为证明犯罪的常规证据。在法庭上播放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较少,即使有也大多是因非法证据排除、防止翻供的调查程序需要。也就是说,侦查部门更为关注同步录音录像的侦查保障功能,其使用重点也仅是回应对侦查行为的不当质疑,并未积极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的同步录音录像引入审判,使之成为证明犯罪的有力证据。侦查机关必须破除限制同步录音录像出示的老观念,相反,充分认识到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过程就是供述证据的形成过程,因此在制作同步录音录像时,要充分考虑同步录音录像在庭上用作指控犯罪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问题。检察机关在对同录制作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基础上,敢于、善于在法庭上使用同步录音录像生动、形象地指控犯罪。
(四)强化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判断
4.从同步录音录像谈冤假错案预防 篇四
根据媒体报道统计,2013年以来,全国各地法院依法矫正重大冤假错案23起,如浙江张氏叔侄案、萧山五青年抢劫案、念斌投毒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从公开的案情看,当初被告都是“有罪供认”;而从矫正结果看,“所有冤假错案都与刑讯逼供有关”。冤假错案屡屡发生,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有无有效的方法禁止刑讯逼供、减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笔者作为律师,总结自己和同事近几年成功预防冤假错案的案例,研究我国法律机构出台预防冤假错案的法律规定,认为严格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预防刑讯逼供、预防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措施。
同步录音录像是发现非法审讯证据促成无罪判决的“利器”
同步录音录像,是指运用摄录设备对刑事侦查过程进行同步摄录,客观真实地记录刑事侦查过程的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年颁布了“职务犯罪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重大案件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司法实践中,多数重大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卷宗中,都有同步录音录像。
日前,笔者在办理苏州秦某单位行贿案中利用同步录音录像中发现的证据,向法院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院面对录像中客观记录非法审讯的视频片段,以非法证据排除了被告人28份有罪供述,否决了检察机关起诉的80万元行贿指控。
被告人秦某是某建筑公司老板,因当地纪委、检察院查办某副区长、房产局局长贪污案而被卷进案件,被逼编造向领导行贿百余万元的犯罪事实。辩护人通过查阅40余盘审讯录像,发现大量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的视频片段。如,被告人“被蒙着头套、拖进审讯室”的片段;办案人员对被告威逼利诱的话语;连续夜审不让被告睡觉的“熬鹰式”审讯过程。面对这些有图有音的客观记录,公诉机关无言辩驳,法院驳回了公诉机关大部分犯罪指控。
笔者同事所做的某中级法院院长受贿案二审,审讯录像完整反映了办案人员“指供审讯”(即被告人在侦查人员诱导下作符合侦查意图供述)的事实,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最后检察院撤诉结案。
同步录音录像具有客观性、动态性特征,如果辩护律师或法官从录音录像中发现“刑讯逼供、威胁利诱、记录不实”等非法审讯的记载,相关被告供述、证人陈述就会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相关犯罪指控被否决,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也无可辩驳。
客观地讲,通过录音录像发现非法证据而导致无罪的案例极少。虽然我国法律机构对严禁刑讯逼供、审讯要同步录音录像早有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不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对被告人或证人非法审讯的现象普遍存在。
立法缺陷导致同步录音录像规定成为“纸上法律”
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布《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死刑案件证据规定》;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规定,“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应当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
上述法律、法律文件,对于录音录像制度逐步明确、规范和升级,都明确了“应当”录音录像的要求。但是,这些法律规定都缺失一个重要条款:法律责任和后果。即,对于违反规定、不录像或不按规定录像的行为和人员,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相应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则没有强制力”,于是,司法实践中,关于录音录像的规定束之高阁,办案人员违反录音录像规定、刑讯逼供造冤案的现象屡屡发生。
例如,选择性录像,对于被告认罪的过程录像,而不认罪的部分不录像;或者对暴力逼供变相逼供的过程不录像,“被告被打服了认罪了再录像”;剪辑处理录像,事后检查录像视频,对录像中存在的非法审讯片段进行剪辑、静音、打马赛克等技术处理;不提供录像,侦查机关有录像但拒不随卷移送,公检法配合不让辩护人看录像,有录像法院拒绝当庭播放,等等。
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冤假错案屡屡发生,除了“公检法办案一条龙”的司法痼疾和“有罪推定”的错误观念外,一个重要原因是难以发现或证明刑讯逼供。控辩审三方所见到的预审卷宗,均是记录被告陈述的结果、签字按手印的书面材料。这些材料是否是被告的真实供述、有无刑讯逼供非法审讯问题,除了被告人知道,侦查机关不承认,律师拿不出有力证据。这一问题产生,与侦讯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缺失或不规范有直接关系。而法律法规对于违反录音录像规定的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更谈不上追究责任。
解决上述问题,即如何使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制度不再是纸上谈兵,需要更加细致可行的配套制度,需要赋予法院对同步录音录像问题更大、更直接的裁判权,倒逼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侦查、检察部门的落实。
未对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取得的证据不作为定罪依据
近几年出现的佘祥林、赵作海、呼格吉勒图等冤案的平反昭雪,挑战了人们对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神经底线,引起国家最高层面的关注。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指出:“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表述“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再次决定“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
解决刑讯逼供、冤假错案问题,上升到保障公民人权、推进司法改革、建设法治国家的高度。为了落实严禁刑讯逼供、非法审讯的法律制度,使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则不再是“纸上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等协商制定《关于刑事审判中严格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关问题的决定》,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即将颁布实施。
该《决定》在重申《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法律文件关于排除非法证据原则规定基础上,对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作出更广泛界定,强调非法证据的法律后果,例如,将冻、饿、烤、晒、疲劳审讯、催眠、使用药物等变相刑讯逼供方式、威胁近亲属权益、未在规定场所审讯、未依法全程录像均界定为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于同步录音录像问题,《决定》在5个条款中、以数以百计的文字作出规定,例如,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侦查机关应当随案移送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同步进行,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剪辑、删改;录音录像应当自提押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开始,到犯罪嫌疑人签字结束;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起,可以查阅、复制录音录像。
而早在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已明确规定,“未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同步录音录像问题,从司法规则角度,已经形成了规范明确、后果明确的“立法”体系。对于违反规定,没有依法录音录像、没有全程录像、做过技术处理的录像所对应的供述,律师完全可以“有法可依”地提出“排非”申请,法院可以依法作出“有罪供述不予认定,相关指控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漫使鞭笞之讯,致多枉纵之狱”,刑讯逼供,冤枉无辜,放纵罪犯,蔑视司法原则,削弱司法权威,是一个侵犯公民人权、制造社会矛盾、影响国家法治发展的司法顽疾。而“预防刑讯逼供,只有两个办法,一个是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一个是律师在场制度”,某位法学专家说。如果说“律师在场制度”可能因为部分地区缺少律师等客观原因难以规范到位,但各地侦查机关的“录音录像”条件已经不难实现。而随着“录音录像制度”法律责任的明确和执行,办案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也会逐步落实。
5.同步录音录像方案 篇五
(200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第三条 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对录制人员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四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由检察技术人员录音、录像的,检察人员应当填写《录音录像通知单》,写明讯问开始时间、地点等情况送检察技术部门。检察技术部门接到《录音录像通知单》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实施。
第五条 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客观原因外,应当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
第六条 讯问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载于讯问笔录。
第七条 全程同步录像的,摄制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翻译人员及讯问场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并显示与讯问同步的时间数码。在检察院讯问室讯问的,应当显示温度和湿度。
第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一般要着检察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文明。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讯问。
第九条 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应当有翻译人员在场翻译。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第十条 讯问过程中,需要出示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应当当场出示让犯罪嫌疑人辨认,并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 讯问过程中,因技术故障等客观情况不能录音、录像的,一般应当停止讯问,待故障排除后再次讯问。讯问停止 2 的原因、时间和再行讯问开始的时间等情况,应当在笔录和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
不能录音、录像的客观情况一时难以消除又必须继续讯问的,经检察长批准,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后可以继续讯问。未录音、录像的情况应当在笔录中予以说明,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立即将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交给讯问人员,并经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当场对录音、录像资料原件进行封存,交由检察技术部门保存。
讯问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相关说明,经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后,交由检察技术部门立卷保管。
相关说明应当反映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参与讯问的检察人员、翻译人员及录制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犯罪嫌疑人姓名及案由,讯问地点等情况。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人员应当在相关说明中注明提押和还押时间,由监管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对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相关说明中注明。
第十三条 移送审查逮捕案件时,应当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审查。侦查监督部门审查结束后,应当将移送审查的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连同案件材料一并送还侦查部门。
第十四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随案移送。
第十五条 案件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提出异议的,或者被告人翻供的,或者被告人辩解因受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而供述的,公诉人应当提请审判长当庭播放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复制件提出异议的,公诉人应当将检察技术部门保存的相应原件当庭启封质证。案件审结后,经公诉人和被告人签字确认后对录音、录像资料原件再行封存,并由公诉部门及时送还检察技术部门保存。
第十六条 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与本案无关的犯罪事实或者线索的,在移送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是否将录有检举揭发的录音、录像资料一并移送,由检察长决定。不移送的,由检察技术部门对录有检举揭发内容的声音进行技术处理后移送。
第十七条:案件办理完毕,办案期间录制的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原件,由检察技术部门向本院档案部门移交归档。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保存期限与案件卷宗保存期限相 4 同。
非办案部门或者人员需要查阅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录音、录像资料需要公开使用的,由检察长决定。启封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原件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应当在场。
第十八条 参与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人员,对讯问情况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 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办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过程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询问证人需要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事先征得证人的同意,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未严格执行本规定,或者执行中弄虚作假,给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6.同步录音录像方案 篇六
关键词: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笔录,不一致
一、司法实践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不一致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
(一) 先行突破, 再做录像
由于检察机关在审讯中处于优势地位, 不少案件存在“先审后录”的情况, 这种“先审后录”, 先做好讯问笔录再照本宣科地过一遍, 做个录音录像固定一下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 由于是事先准备好的讯问笔录, 在录音录像时会经常出现犯罪嫌疑人回答与讯问笔录不符, 或不时提醒犯罪嫌疑人怎么回答的现象, 明显表现出诱供的倾向, 也造成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不一致, 使本来合法的证据变得不合法。产生这种现象, 主要是一些侦查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作用的认识存在着误区, 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只是作为一种证据的固定方式, 是对其讯问笔录合法性的一种证明。同时, 也是侦查人员受到传统讯问模式的影响, 缺乏深厚的功底, 缺乏在侦查思路、犯罪心理分析、讯问技巧、案件突破能力和现场控制能力等方面系统知识, 不能适应新的诉讼模式对侦查取证要求的表现。
(二) 不忠实于原话, 断章取义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修正)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 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字迹清楚, 详细具体, 忠实原话, 并交犯罪嫌疑人核对。”但在司法实践中, 一些侦查人员出于“有罪推定”的贯性思维, 在制作讯问笔录时, 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并不是忠实于原话, 而是, 围绕犯罪构成断章取义, 甚至曲解原意记录, 造成讯问笔录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犯罪嫌疑人供述大相径庭, 无法互相印证, 使讯问笔录失去证明效力。台湾地方领导人选举国民党籍候选人马英九涉嫌贪污特别费案给我们带来震撼, 也应引起我们反思。台北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从程序、实体两方面, 对检方的指控予以了全盘否定, 从而宣判马英九无罪。马英九特别费案中, 程序部分检方的致命之处在于其所提交的侦讯过程中制作的一些笔录, 被辩方指称笔录不实, 经法庭勘验侦讯录影带之后, 被判定不具证据能力而不予采信。由此可见,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形下之笔录制作规范化势在必行, 那种“你录你的, 我记我的”的错误思想必须予以根除。
(三) 只重实体, 不重程序
按照高检院的相关规定,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意味着只要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都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不能有的讯问录制, 而有的讯问不录制, 也不能想录制的地方录, 不想录制的地方不录。但实践中, 有的侦查人员事前准备不充分, 讯问提纲粗糙, 一厢情愿, 没有充分估计犯罪嫌疑人对抗心理和当前职务犯罪出现的新形式、新手段, 对当前职务犯罪呈现的高智商、高科技、隐蔽性、复杂性的态势认识不足, 出现与原定提纲不一致后, 或中断录像, 重新突破后再行录像, 没有意思到击破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的过程恰是最有证明力的犯罪供述。在这种情形下形成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和讯问笔录根本无法在法庭审理中立足,
二、解决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不一致的对策
(一) 提高思想认识, 规范执法行为
“两高三部”新近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中。其中,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内容审查中规定:“……对于上述内容, 侦查机关随案移送有录音录像资料的, 应当结合相关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审查。”《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审查中规定:“经审查, 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 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从一个部门的内部规定到“两高三部”的共同认可,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重要地位正日益显现出来。为进一步发挥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作用, 应建立严格的制度规制侦查人员的行为, 避免侦查人员有机会在讯问程序外甚至讯问过程中找到时机对犯罪嫌疑人施加身体或者心理强制, 在迫使其供认有罪后再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从而达到规范同步录音录像的目的。同时, 还要加强对侦查人员的思想教育, 切实转变观念, 从“有罪推定”的传统思想中走出来, 自觉规范执法行为, 尊重事实, 使讯问笔录忠实于犯罪嫌疑人的原话、原意, 确保讯问笔录取得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只有做到以上两点, 才能使侦查行为从根源上避免刑讯逼供现象以及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和讯问笔录不一致现象的发生。
(二) 严格界定“全程”的含义, 全面落实高检院“三全”原则
2007年11月14日, 全国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经验交流会提出:同步录音录像要做到全面、全部、全程。高检院“三全”原则如何落到实处, 关键在于如何界定“全程”的含义。
我国法律界普遍认为, 在建立录音录像制度后, 由于有这一客观的“见证人”在场, 侦查人员会自觉规范其讯问行为, 因而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将失去存在的空间。然而, 录音录像这一功能的发挥有赖于一个重要的前提:录制必须是全程的。反之, 如果录音录像不能保证全程进行, 那么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问题仍然很难解决。在国外, 为了保证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全程性, 美国新泽西州警察部门甚至在巡逻车上安装录像设备, 对犯罪嫌疑人在讯问场所之外的活动也进行全程监控, 避免暴力取证行为的发生。
按照最高检的规定, 全程是指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一直到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按手印的整个过程。因此, 应该将讯问全程界定为受讯问者因接受讯问而被带入指定讯问场所起直到讯问结束止的整个过程, 并应以法律形式确定讯问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对推迟录音录像开始时间或无法定原因中止录音录像后重新开始录音录像的, 该录音录像资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只有这样才能使侦查机关的整个讯问过程都能接受监督, 保证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效力。
(三) 规范电子讯问笔录
随着现代科技不断进步, 电子讯问笔录以其笔录格式模板化, 易于修改, 记录速度快等特点, 大大应用在侦查以及后续诉讼流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当中。但是, 也正是由于电子讯问笔录的易于修改、可复制粘贴等特点, 在司法实践中, 会大量出现多份笔录中大量内容、问话顺序、文字表述完全相同的情况, 使得讯问笔录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没有的内容讯问笔录中有,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问及的问题出现在讯问笔录的不同位置或根本没有记录, 这些现象的出现, 使讯问笔录在法庭审理中被置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往往成为辩方否定讯问笔录证明力的理由。因此, 规范电子讯问笔录势在必行。可以通过制作统一的电子讯问笔录软件, 规范电子讯问笔录格式, 取消电子讯问笔录软件中的粘贴功能, 使讯问笔录能真实地反映侦查讯问的内容和过程, 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修改、更正和补充的内容, 应由犯罪嫌疑人本人在打印的讯问笔录上进行手写, 这样制作的讯问笔录, 才能更好地证明是出于犯罪嫌疑人的自愿交待, 使讯问笔录更具证明力。
(四) 正确看待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的关系
7.同步录音录像方案 篇七
检察机关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这是检察机关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正确行使的一项重要举措。新的刑诉法对这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技术人员如何适应检察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如何发挥技术职能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这是对当前借助信息化平台,深化办案管理机制改革,以实际行动推进检察业务、队伍和信息化“三位一体”建设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明确职责,为讯问活动合法性提供有力证明
在以前实行的侦查讯问模式中,审讯完全在封闭状态下进行,既没有律师介入,也没有录音、录像的记录和再现,以致犯罪嫌疑人翻供时有发生,并多将原因归咎于检察机关违法讯问上,而现行讯问方式的不公开,也容易造成人们对讯问活动合法性的质疑、误解甚至恶意中伤,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
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严格实行“审录分离”的原则,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检察技术人员在办案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全程参与,具有作好技术保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录制、复制、备份、移送归档、设备的管理与维护等工作职责,用同步录音录像的科技手段,把讯问活动真实、完整地记录下来,把检察人员的讯问活动置于阳光之下。这既是对侦查讯问整体情况的全面跟踪记录,可以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避免翻供;同时检察技术人员参与当场同步录音录像,可以把侦查讯问活动置于监督之下,从制度层面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问题的发生,促进侦查人员增强侦查讯问水平,逐步消除口供主义的影响,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
二、严格程序,加强对检察审讯人员的监督
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高检院和上级院下发的实施细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加强对侦查人员讯问活动的监督:一是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第91、92、93、94条的规定;二是不能使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三是讯问开始前,必须要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正在对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四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不应使用戒具。对审讯人员讯问过程中的刑讯逼供、体罚等违规行为,技术人员要及时提醒和制止。对于讯问人员在讯问中出现的威胁、引诱等言词,检察技术人员及时制止更正,以保证在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交待的客观性。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三、规范操作,严格遵守高检院提出的四项原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规定了四条原则:客观真实、全程录制、程序规范、严格保密。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四条原则,并按照《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规范》予以操作,同时还要注意以下问题:
1、讯问场景录制。要严格按照高检院的技术规范要求,同时录下三个画面,一是审讯室的全景,二是犯罪嫌疑人的正面,三是犯罪嫌疑人的局部特写画面(如犯罪嫌疑人签字等),并注意反映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面部表情和躯体势态的变化。
2、讯问场景的连续性。一是对每一次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必须要全程连续不间断。二是技术人员在录音录像的同时要制作录音录像记录,载明录音录像事由、开始时间、中止时间和原因、犯罪嫌疑人离开录音录像范围的时间和原因、录音录像结束时间和原因,以及录音录像制作者的签字,从而对录音录像过程中的情况加以全面反映。
3、录音录像资料的保存。同步录音录像后,需犯罪嫌疑人对视听资料加以确认签字后封存。为保证所形成的录音录像带母带不必要的磨损,应当同时制作两份,一份作为母带,由技术人员封存后交档案管理人员管理,另一份作为视听资料证据,交侦查人员保存。
四、提高素质,适应检察技术工作需要
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使检察技术人员不单成为讯问活动的参与者,也成为讯问活动的监督者,这对检察技术人员的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一是技术人员要迅速加强法律知识、检察业务的学习,要懂法、知法、严格执法,尽职尽责。同时,要提高设备的熟练操作、保养和维护等技术水平,练就过硬的技术本领,及时、准确地完成每一次审讯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任务。二是必须促进侦查人员讯问方式、思维方式的转变。促使侦查人员做好讯问提纲,在讯问技巧和策略上多动脑筋,在讯问中注意摆事实、讲道理,文明讯问,提高侦查讯问水平,接受技术人员监督,逐步消除口供主义产生的影响。三是要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避免翻供。事后一旦对侦查讯问活动形成笔录的合法性产生争议时,技术人员要通过讯问过程中获取的相关视听资料证据加以证明,解决争议,保证侦查人员免受无根据的刑讯逼供及其他指控,尤其可以消除犯罪嫌疑人事后随意翻供的条件。通过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促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和检察技术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8.同步录音录像方案 篇八
摘 要:中国从2005年开始,检察机关在对安检责任人进行审讯期间,可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个制度的出台,使得犯罪人员得到惩罚的同时,还使其人权也得到了保障。2012年,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将纳入到《刑事诉讼法》中,使这项工作上升到法律层面。基层检察院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可以对基层检察院的各项工作的展开以有力监督。但是,制度作为理论化的约束的,当落实到具体操作中,就必然会存在一些问题而使得一些实际工作难以充分发挥,并不会获得良好的效果。本论文针对论基层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若干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问题
中图分类号: J9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5-108-2
0 引言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国家出台的一项管理制度,旨在对检察院的各项工作展开情况进行监督,特别是在对犯罪人员进行刑讯的时候,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可以将整个的刑讯过程以录音、录像的形式保留下来以作为证据,而且还对罪犯的人权予以保障。由于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整个流程都被记录下来,因此而使得该项制度充分地发挥了监督作用,而且对检察机关具体工作的展开提供了重要条件。
1 基层检察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现状
1.1 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缺乏规范性
基层检察院虽然执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但是多是以其为辅助性工作,并没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而导致录音录像的改革执行环节不够规范。特别是办案人员对录音录像工作没有产生认知,包括录音录像工作的展开流程、需要录制的内容以及录制的时间以及资料保管等等都缺乏认知而导致录音录像的质量不高[1]。部分办案人员虽然执行了同步录音录像,但是,并没有履行全程执行的责任,而是主观性地选择录音录像的环节,很容易导致案件证据缺乏衔接性而给办案带来不必要的困难。特别是一些办案人员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同步录音录像认识不够,就会缺乏工作的配合度。按照规定,全程录音录像,是接受审讯的犯罪嫌疑人进入到审讯室就要开始执行录音录像,但是,基层检察院往往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说服教育之后才开始刻录,直接说明了对“全程”的概念认识不清。如果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依然无法从录音录像中显示出来。
1.2 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服务不够完善
基层检察院执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人员缺乏专业技术水平,使得同步录音录像的效果难以达到预期要求。在录音录像的技术操作上,多数的工作人员都没有接受专业培训,而是采用自学的方式,特别是由于对设备所能够发挥的功能和所具备的性能不够熟悉,就会造成操作失误,不仅难以获得录音录像资料,而是还会引起设备损坏[2]。如果在录音录像的过程中出现了技术故障,而工作人员由于确保相关技术知识而无法及时地排除故障,就会导致同步录音录像难以展开。这就说明基层检察院在办案工作展开之前,并没有对录音录像工作做好准备而导致技术服务不够完善。
2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完善发展建议
基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配合使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由于对该项工作认识不到位而导致录音录像中存在很多问题。在很多的办案人员看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属于是辅助性的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对这个程序进行调整。如果在办案的过程中认为不必要,就可以不执行这个程序。所以,基层检察院的一些办案人员并不对这项工作给予高度的重视。事实上,之所以国家出台了该项制度,就是为了让检察机关能够在执行办案工作中能够做到证据充分,以确保诉讼工作顺利展开[3]。虽然接受审讯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罪犯,但是他们也有人权,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特别是中国目前进入到法制化运行轨道,对每一名公民都要保障人权。基层检察院作为司法单位,就更需要认识到人权的重要性,确保办案工作更为人性化。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落实,还发挥着提高办案人员责任意识的作用。当办案人员在审讯的过程中进行录音录像,也可以提高自身的安全系数。为了提高自身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就要不断地提高办案的操作技术能力,并会在工作中对同步录音录像产生认知。相应地,办案人员的办案理念也会有所改变,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就会自觉地投入到录音录像知识的学习中,或者是向专家请教,或者是自觉地都参加各种培训,以使同步录音录像真正意义地成为自身工作中的一部分。
从办案人员的角度而言,同步录音录像的应用就会使得工作环境有所改变,工作模式也会做出相应的调整。办案人员要做好自己的工作,不仅要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内容有所明确,而且还要认识到这个工作内容能够有效地避免接受审讯的人出尔反尔,录音录像的内容是很好的证据。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将办案人员审讯的全过程完整地记录下来,因此可以作为档案资料保存。基层检察院会定期地开展培训活动,一些录音录像内容就可以作为案例进行分析,以使办案人员对培训内容更为直观,并深入体会[4]。这些录音录像内容还可以适时地向群众公布,让群众了解整个的办案过程,有助于提高办案人员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并能够提高自身的职业水平,避免刑讯逼供的现象发生。
3 强化同步录音录像的监督及相关资料的保管工作
基层检察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强化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监督,以使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如果在监督的过程中发现有办案行为越矩,就可以对办案人员指正[5]。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得到规范管理,也是的监督人员所执行的监督权更有力度。在办案现场所获得的录音录像资料还要进行编辑整理,为了避免办案资料丢失而使得办案证据不完整,就需要这项工作在纪检人员的监督下完成。参与录音录像资料编辑的人员的个人资料都要详细记录,以将相关责任落实人头,督促这些工作人员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当编辑工作完成后,就由办案人员、编辑技术人员以及纪检人员签字,之后才可以将这些经过编辑处理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存档。
对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保管,要对相关的制度予以完善,诸如保管制度、保密制度以及移交制度地等等,都要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将所有的工作责任内容予以明确的都是,还要将责任落实到人头。在制度的指导下实施规范的录音录像资料管理,就可以确保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不被损坏而延长这些资料的使用寿命。但是,一些资料是被刻录到光盘中进行保管的,如果光盘消磁,就会导致其中的资料丢失。这就需要采取措施弥补这一弊端,以避免失去有力的办案证据而导致严重的后果。基层检察院会将案件审理过程中所获得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送到技术部门保管。但是由于技术部门不是专业管理资料的部门,不会按照规范要求保管资料,因此而导致资料保管不善而使得资料丢失。
基层检察院的档案管理部门虽然已经将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起来,且对干扰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的各项因素都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包括防磁措施、除静电措施、防盗措施等等,还对档案资料管理环境进行了完善。但是,在档案资料从技术部门移送到档案部门期间,就会在档案资料封存的过程中而忽视了运输保管。因此,有必要在档案资料移交的过程总督促有关人员对档案资料做好必要的防磁、防尘工作,避免受到运输环境影响而导致档案资料损坏。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应用与具体工作中,特别是基层检察院所接管的案件都较为复杂,工作展开的流程也相对烦琐,这就使得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会受到干扰而使得工作难以与预期的目标相符合。为了使基层检察院将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落实到位,针对该项制度运行中所存在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是非常必要的,以根据工作实际具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策略。
参 考 文 献
[1] 夏黎阳,王艳阳.防范刑讯逼供的制度机制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04):47—48.
[2] 王永杰.新刑诉法中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程序规制:困境与出路[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1):53—60.
[3] 潘申明,魏修臣.从规范执法到诉讼证据——以检察机关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为视角[J].证据科学,2012(01):68—75.
[4] 唐保银.同步录音录像属性探讨[N].检察日报,2013(04):24.
9.同步录音录像方案 篇九
[关键词]全程录音录像;审录分离;对策
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新形势下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过程实行同步录音录像,既有利于及时、全面固定关键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和诬告干警,也有利于强化对讯问活动的监督,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讯问行为的发生,促使侦查人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和工作作风,努力提高依法办案水平。另外,通过再现审讯过程,还能帮助检察机关从中寻找新的案件突破口。近年来,各级检察院广泛使用录音录像加以固定证据,这在刑事诉讼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不过,它的使用也引起了相应的问题。下面,本人谈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常见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常见的主要问题
1.讯问人员的仪表、检容和纪律不佳。侦查人员便装上阵,举止随便,仪表不整洁,有的侦查人员讯问用语不够规范,使用方言过多、法律用语不规范,行为不规范,如在讯问过程中有接打手机、聊天、随意出入等,不利于进行讯问[1]。
2.办案理念和侦查讯问能力与当前工作形势不适应。有些侦查人员工作经验不足和阅历不丰富,导致驾驭讯问局面的能力不足,对案件突破和特殊情况的处理应对策略不充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出台后(以下简称《试行规定》),有关部门没有更多地组织相关学习培训,也没有进一步加强基层检察院技术侦查手段,导致出现“12小时”恐惧症。
3.选择性地录音录像现象存在。《试行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2]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干警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要求应该是“倒背如流”,但少数检察院仍然存在选择性录音录像,这样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严重破坏了录音录像资料的客观性、连贯性、完整性,失去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意义。
4.审录不分离现象仍存在。《试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讯问犯罪嫌疑人采取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是检察机关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实行该制度,首要前提是录音录像工作的中立性。
5.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检察机关未建立长效规范的监督机制,自侦部门往往依据自己的理解来执行,对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个别领导基于办案大局视若无睹、听之任之。
二、规范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对策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问题,只有通过不断的司法实践,渐渐地达到规范和完善。笔者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三个文件的规定进行同录工作。许多问题的产生归根结底是没有按照三个文件的规定开展工作,只要按照此三个文件执行,相信问题会减少很多。
2.加大针对性学习培训力度,使干警适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在实务培训的基础上,建议增加相关学习资料,干警思想上高度重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通过学习先进的讯问理念和技巧,规范讯问言行,全面提高干警在新形势下的审讯水平,使干警适应在摄像头下审讯。
3.提高侦查人员的讯问技巧和案件突破能力。在依法、文明的前提下,12小时内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需要讯问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首先应吃透案情,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制定周密的讯问计划,因人而异制定针对性强的讯问步骤,做好充分准备才开始讯问。同时还要严肃讯问纪律。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参加讯问和录制的检察人员应着检察制服,仪表整洁,举止端庄,按照相关规定佩带检察标志。应使用普通话,语言规范,吐字清楚。不得采取有损人格或带有人身攻击性语言进行讯问。另外讯问过程中应杜绝无关人员进入讯问和录制场所。
4.加大录音录像工作的内外监督检查。为使录音录像工作不流于形式,实现保障人权等预期效果,一是要加大本级检察机关对录音录像工作的不定期和定期检查,要求检察长或纪检监察等领导到现场监督录音录像工作的开展,发现不足及时改进;二是不定期邀请人民监督员对录音录像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通过内外监督、领导同步参与的机制促进录音录像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3]。
5.严格实行审录分离原则。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规定由技术部门负责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制工作,非技术人员严禁进入录音录像控制室;法警大队负责警务区的安全保卫和日常管理工作,对录制过程中进入警务区的人员进行身份确认;办案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三部门相互协作配合,保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科学管理。
检察机关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其客观记录真实再现了办案检察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怎样依法办案,再现了办案检察官的言行举止,约束并监督着办案检察官的一举一动,这既可成为侦查行为及侦查程序是否合法的独立性证据,又是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最有说服力的证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目前依然处在探索阶段,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参考,只能从工作的开展中一点点汲取经验教训,不断发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提高,最终最大化的发挥其积极作用,使其成为实现检察权的一把利刃。
[参考文献]
[1]董汉林.自侦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思考.
[2]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3]何海军,朱益倪.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法治意义及其完善.
10.同步录音录像方案 篇十
一、新刑事诉讼法赋予同步录音录像法定地位
新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虽然该法条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此条规定为讯问过程中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提供了法律依据,相比最高检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具有更高的法律普适性和强制性,直接赋予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定地位,对规范侦查人员讯问手段、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以及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和诬陷办案人员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新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同步录音录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刑事诉讼法第54-5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再加上第50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新规定,构成了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合法性方面的完整叙述,对于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性的言词证据将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这就从侧面要求讯问过程必须做到全程、全面、全部同步录音录像来证明讯问所获取的当事人供述和证言的合法性,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做不到“三全”,言词证据的合法性就将受到极大的挑战,就很有可能会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因此以前将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固定证据的手段的做法,在今后将不再可行。
三、同步录音录像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近6年,在规范化建设,促进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安全办案等方面都取得了丰盛的成果。但是,实践中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其中一些问题尤其与新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不相适应,亟待改进和加强。
(一)对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与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不相适应。目前很多侦查机关将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固定证据的手段来使用,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的翻供。通常是在突破嫌疑人取得口供后才开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不是每次讯问都进行录音录像,而是有选择的进行录音录像。这显然无法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当当事人或其辩护人在法庭质疑侦查人员使用了非法手段获取口供时,侦查人员将拿不出有效手段和证据来证明口供获取的合法性。口供一旦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在当今尤其是职务犯罪领域大量依靠口供证据的办案模式下,很多的案件将面临因证据不足而被迫宣布无罪的风险。
(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确认和示证亟需填补法律、技术规范的空白,以与新刑事诉讼法相适应。讯问录音录像作为一项技术,天然的具有易被篡改的缺陷。目前当事人对于同步录音录像形成的视听资料基本上只是进行程序上的确认,而没有对资料内容进行过确认,由此可能导致对录音录像资料证明效力的质疑。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可以预见从明年开始,当事人或案件相关人要求当庭播放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请求会越来越多。无论是让当事人确认资料内容还是作为证据当庭出示,播放长达数小时的讯问内容都将严重影响办案、诉讼效率。对于以上实际存在的问题,目前法律规定和技术操作上都是空白,亟需从法律和技术多个层面出台规范来解决这个问题。
(三)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不完全一致的问题。随着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讯问过程将会逐步实现“全程、全部、全面”的同步录音录像,对于保证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一致的要求肯定会更高。在如此严格的同步录音录像环境下,通过事先给犯罪嫌疑人“交代”注意事项,排演等方式来保证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一致的老办法肯定行不通。如何应对是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亟需研究解决的课题。
四、应对措施
(一)正确理解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真正内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采取全程录音录像是实现打击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双重目的有效手段之一。只有认识并领会这一精神实质,端正认识,才能使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发挥应有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确认和示证规范。同步录音录像既要服务于法律和司法实践,又是技术要求很高的工作。只有法律、技术两个方面结合,都做出合理有效的规定,才能适应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长期发展。
(三)完善同步录音录像机制建设及人员配备。技术部门只负责同录设备的日常维护,不涉及具体的操作,具体操作由业务人员自己完成,同时要加大投入,争取专项资金完成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更新换代,从技术上保障和满足未来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量大幅增长的需求。
(四)侦查人员在讯问前要精心准备。侦查人员在正式讯问之前,要全面吃透案情,全面搜集、掌握案件所有证据情况,尽量避免过度依赖“口供”的办案模式。在制作笔录时,既要紧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进行提问,也要如实记錄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这样使得整个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能够互相印证,更显真实。
参考文献:
[1]董倩.刑事诉讼修正草案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建议[J].法制与经济,2012年第3期
[2]张磊,钟鸣.职务犯罪案件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运作现状分析[J].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2期
[3]石学友.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性质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1年11期(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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