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精选11篇)
1.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篇一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安监总危化〔2006〕154号 【发布日期】2006-07-24 【生效日期】2006-07-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
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危化〔2006〕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导致爆炸事故多发,给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带来严重威胁。目前,违规使用氯酸钾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2005年底,质检总局组织抽查了138种烟花爆竹产品,就有21%的产品违规使用氯酸钾。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高烟花爆竹生产的本质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在2006年下半年,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以加大对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力度,鼓励和支持安全型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的科研和推广应用为重点,采取“源头管理、过程监督、疏堵结合”的方法,严格依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的规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通过专项治理,遏制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现象,提升烟花爆竹生产的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实现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主要措施及要求
(一)源头管理。加强对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氯酸钾销售、购买和使用登记制度。
1.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严格的氯酸钾流向登记制度,不得向不能证明用途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氯酸钾;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销售氯酸钾时,必须查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验明其烟花爆竹产品许可范围中有烟雾类、摩擦类产品,并单独详细记录销售对象、时间、数量等事项,存留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氯酸钾流向登记档案留存三年备查。
2.生产烟雾类、摩擦类产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购买氯酸钾时,应向销售单位出示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配合销售单位做好氯酸钾流向登记工作;购买的氯酸钾不得转卖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3.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调查摸底,尽快掌握本地区氯酸钾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基本情况,指导、监督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并完善流向登记制度,强化对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加强对氯酸钾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逐步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监管机制。
(二)过程监督。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对烟花爆竹生产用药物(以下简称烟花爆竹药物)进行安全检测。
1.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建立严格的氯酸钾购买、使用登记制度,建立健全购买、使用档案,如实记录购买、使用情况,并留存三年备查。同时,要定期将购买、使用情况报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
2.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查,依托有烟花爆竹安全检测资质的机构,以日常巡检、定期和不定期抽检等多种形式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工作,逐步建立并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日常检测机制。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在专项治理期间,重点检验产品中是否违规使用了氯酸钾,发现违规使用氯酸钾的,要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安全监管部门。
(三)疏堵结合。积极鼓励和支持氯酸钾替代药物以及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在使用高氯酸钾的同时,各地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开展氯酸钾替代药物以及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工作,大力推广应用成熟的科研成果。对已经经过科技部门技术鉴定的氯酸钾替代药物,如“芳香环保安全型”、“华安一号”等药物,要加大宣传、推广应用力度,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通过氯酸钾替代药物以及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为全面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条件。
三、进度安排
专项治理的时间是2006年8月至2007年1月,分四个阶段展开:
(一)第一阶段(2006年8月),制定实施方案、组织部署、宣传动员。具体工作:
1.各地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深入宣传,认真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各地的实施方案于2006年8月31日前分别报送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和质检总局(监督司)。
2.各地安全监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密切配合,确保专项治理各项工作的落实。
3.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自2006年8月1日起必须建立完整的氯酸钾购买、使用档案。
(二)第二阶段(2006年9月至12月),组织对烟花爆竹药物和产品的抽查检测,开展集中治理工作。具体工作:
1.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对氯酸钾以及高氯酸钾、氯酸钾替代药物的生产、经营、使用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填写附表1-4),并根据调查摸底掌握的情况,指导、督促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立、实施氯酸钾流向登记制度和购买、使用登记制度。调查摸底情况(附表1-4)于8月31日前报送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
2.全面组织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工作。一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二是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检测检验机构对烟花爆竹药物进行抽检;三是安全监管总局择时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检测机构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抽检,对重点地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
3.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安全监管部门配合,开展以检验烟花爆竹产品中是否违规使用了氯酸钾为重点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抽查产品时,重点从销售市场上抽取样品。
4.各地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的流向登记档案和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购买、使用登记档案进行检查。
(三)第三阶段(2007年1月),全面总结、完善制度。具体工作: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进一步完善氯酸钾流向登记制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测机制,建立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长效机制。总结时要注意归纳整理切实有效的方法、手段和措施。总结报告于2007年1月31日前报送安全监管总局和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将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将典型经验做法向全国推广或适时组织经验交流活动。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提高对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联合执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在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的,要坚决从严查处。
(一)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未建立流向登记制度或购买、使用登记制度,不如实记录销售、购买、使用等事项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二)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违规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销售氯酸钾的,视为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行为,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给予没收违法销售所得、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没收氯酸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造成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2006年8月1日以后仍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发现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要倒查氯酸钾来源,查清来源和渠道,严肃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各地在专项治理过程中,要及时公布烟花爆竹药物和产品的检测检验情况,定期通报对违规单位的处罚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附表1.氯酸钾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2.氯酸钾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流向基本情况调查表
3.高氯酸钾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4.氯酸钾替代药物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篇二
16家出具虚假报告机构被撤销资质
6月12日,质检总局在京发布2015年度国家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数据,其中1415家不规范运行机构被处理,16家出具虚假报告机构被撤销资质。质检总局认监委总工程师许增德致发布辞,并同认监委实验室与监测监管部乔东主任一起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6月12日下午,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公布了2015年度全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数据,质检总局认监委总工程师许增德和认监委实验室与监测监管部乔东主任回答了记者的相关提问。许增德就目前检验检测行业发展情况及资质管理情况作了介绍,表示国家认监委将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一方面落实国务院“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求,不断释放改革红利;另一方面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不断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同时,发布会披露了1415家不按规范运行的机构。这些已被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包括北京中维京宝珠宝玉石鉴定有限公司在内的16家出具虚假报告的机构被撤销经营资质。
许增德介绍,近年来,国家将检验检测服务业定位为生产性服务业、高技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自2013年度开始全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不含港澳台)工作以来,到2015年底完成整个数据的汇总、核对和分析,呈现出3个方面的趋势:
1.检验检测服务业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从机构数量看,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各类检验检测机构共计31122家,较2014年度增长9.82%,近3年年均增长11.92%;从营业收入看,全国检验检测服务业营业收入1799.98亿元,较上年增加10.37%,近3年年均增长13.45%,远高于全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增长水平。从吸纳就业看,全国检验检测服务业共吸纳就业人口共计945073人,较上年相比增长8.78%,近3年年均增长率10.36%,高于全国新增就业人口增幅。统计表明,在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增速放缓的情况下,检验检测服务业仍保持了高速发展,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持续上升,为国家“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的战略目标作出了积极贡献。
2.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质量明显提升。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共拥有各类仪器设备4463801台/套,全部仪器设备资产原值3017.59亿元,实验室面积5369.15万平方米,近3年来设备资产年均增长26.69%。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检验检测机构中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机构数为1689家,较2014年增长70.7%。表明我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的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发展质量也有所提升。
3.检验检测服务业结构布局持续优化。从机构属性来看,企业型的检验检测机构18665家,占机构总量59.97%;事业型单位11853家,占机构总量38.09%;其他法人型604家,占机构总量1.94%。近3年来,事业型检验检测机构比重逐年下降,42.5%(2013年)、40.6%(2014年)、38.1%(2015年),与近年来我国加快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的趋势一致;民营检验检测机构保持高速增长,数量年均增长超过30%,营业收入年均增长超过17%;外资检验检测机构在华业务发展迅速,2015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8.7%。表明检验检测服务业的结构布局持续优化,民营机构成为推动检验检测市场发展的生力军。
许增德表示,目前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呈现积极趋势,但是总体上以小微机构居多,服务范围有限,国际竞争力不强。全国96.2%的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数少于100人,平均就业人数为32人,大多属于小微型企业。全国82%以上的检验检测机构仅在本省区域提供服务,提供全国性服务的机构数量偏少,国际化发展的机构几乎没有。此外,国内检验检测市场呈现竞争加剧态势,近3年来检验检测机构平均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数量减少3.8%,检验检测机构数量增幅大于检验检测业务增幅。
许增德说,近年来,国家认监委通过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改革等工作,在检验检测领域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2015年,国家认监委部署开展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对全国3.1万余家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全国共有1415家检验检测机构因为违法违规或不规范运行而受到资质认定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其中,对520家存在文件管理不规范、人员管理不严格等问题的机构作出行政告诫处理,对123家存在超范围检验检测、质量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的机构作出暂停资质处理,对北京中维京宝珠宝玉石鉴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盛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等16家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情形的机构予以撤销资质处理,对中央储备粮重庆北碚直属库粮油检测中心、宁夏公路管理局中心试验室、宜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省西科大司法鉴定中心等756家不能持续满足资质认定要求的机构予以注销资质处理。
同时,许增德提示广大消费者朋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获得资质认定,并且在检验检测报告中使用资质认定(CMA)标志。希望社会各方在选择检验检测机构时,关注其是否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是否出具带有CMA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许增德致辞结束后,同乔东一起回答了记者们的相关问题。
就记者提到目前检验检测机构发展出现“小微机构居多,服务范围有限,国际竞争力不强”的问题,许增德表示国家已经明确指出了检验检测机构的发展方向,即向品牌化、规模化、市场化迈进,政府起引导作用,由市场机制起主导作用。质监总局、认监委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在管理上进行了改革,让更多具备能力的机构活跃于行业。这些方面都是解决该项矛盾的措施。目前出现的规模小、服务范围有限的情况是必然过程,但是发展方向是明确的。
当记者提到如何惩罚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时,乔东作了详细的介绍,即施行注销、告诫、暂停、撤销4种处理方式。其中,注销有3种情况,即检验检测机构证书到期,并不再申请认定或不满足认定要求;机构改革,自动被注销;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资质不符或环节变化比较大,自行提出注销。告诫有6种情况,即误用CMA标志;企业内部管理存在问题,没按照管理体系运转;原始记录保存不好或有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法人、地址、授权有变化但未通知资质认定部门;不如实填报统计数据或不申报到相关部门;有意躲避监管。告诫期限为1个月。暂停有5种情况,即机构不满足资质认定的要求,特别是技术能力;机构能力范围超出资质认定的许可范围;出具的报告与真实数据有差异;检测公正行为出现问题;检验检测报告书上没有授权人的签字。暂停期限为3个月。撤销有3种情况,即虚假报告,包括不检验就出具报告;机构被发现有问题,被整改期间,还在出具报告;检验检测有欺骗和商业贿赂行为。检验检测机构证书、检测能力范围将均被撤销,3年内不得再申请资质认定。
接着,许增德回答了记者关于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工作的进程问题,表示该项工作是由中编办和质检总局牵头,相关部委共同推进,在去年深圳检验检测资质认证整合工作会议上已经提出了第二阶段的工作,进展比较顺利。但是此项工作涉及的多是事业单位,存在难度大、范围广、历史遗留问题多的情况,总体还是在往前迈进。
最后,许增德和乔东共同回答了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提升具体体现问题。许增德表示高新技术认定机构有很大的提升,2015年高新检验检测机构认定企业达历史最高,627家,行业朝着良性发展。乔东表示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提升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首先是政府监管质量提升,2015年8月1日实施的“163号令”对监管提出要求,从机构的评审到评价准则和流程都做了要求;其次,越来越多的不同类别的检验检测机构加入到政府管理队伍中;再者,消费者对检验检测的意识越来越高,对检验检测行业提出的问题呈10倍数量级增长,使得检验检测行业的服务逐渐提升;最后对检测行业事中、事后监管进行强化,用比对数据严格进行事中事后管理。
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呈现积极趋势,但是总体上小微机构居多,服务范围有限。国家认监委在面对这一问题时,将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针。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篇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72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1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 长 支树平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质检总局决定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或个人”。二、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其现场鉴定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国家质检总局对其机构、人员资格许可的有关证件”。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三、删去第三十条。此外,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4.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篇四
来源:国质检执[2002]183号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去年以来,一些地区有些违法分子仍然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违禁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从源头上堵住非食品原料吊白块流入食品企业,现将总局《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产品的监督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贯彻实施,并及时向有关吊白块生产、分装、经销、使用企业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宣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对吊白块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目前吊白块生产企业主要有4家,注册生产地和厂名分别是江苏省无锡市大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淮北美园化工公司、湖南省中成化工有限公司和山东省淄博齐翔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安徽、湖南、山东4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立即组织向本省吊白块生产企业宣传本规定,使企业明确责任、切实执行;要摸清生产企业产品的销售对象,于8月20日前报总局执法督查司。执法督查司将根据生产企业产品销售对象的情况,专门通知有关地方局加强对分装、经销、使用者宣传本规定,做到无一疏漏。
自10月1日起,各地要按照本规定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吊白块生产、分装、经销、使用者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吊白块包装、标识违法行为。必要时检查产量、销售及使用档案的备案情况,严厉查处把吊白块销售给食品加工企业的违法行。
二、严厉打击违法使用行为
近年来违禁在食品中使用吊白块比较严重的华东、华南、西南地区及河南、河北、山西等省,要以宣传贯彻本规定为契机,结合当地实际,组织查处行动。要抓住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不搞拉网式检查。一要重点检查辖区内既无生产、加工条件,又无证无照的非法加工、制作面粉、米粉、粉丝、腐竹等食品及白糖大包装换小包装的小企业、个体作坊;二要重点检查以往查处过的有违禁使用吊白块行为的食品加工企业,严防违法活动反弹。凡在生产、加工现场发现吊白块包装物、标识及实物的,一定要按照本规定要求严肃处理,并追查吊白块来源,向上级局报告,做到件件有交待。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于11月组织对销售米粉、粉丝、腐竹等食品是否含有吊白块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关于食品中吊白块的检测方法,各地可按推荐方法进行检测。
四、要加强沟通配合
对省内跨地区的案件,查出地要及时报告省局,由省局协调;跨省的案件,案件查出地应主动与相关地方局协调,可报总局执法督查司协调。要积极发动群众举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各地将组织宣传贯彻情况、企业执行情况及有关查处情况于2002年12月初报送总局执法督查司,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产品的监督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产品质量及其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杜绝吊白块掺入食品和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吊白块是纺织和橡胶工业原料,食用含有吊白块的食品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各吊白块生产者、经销者、使用者一定要加强管理,严格规章制度,确保按国家有关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吊白块产品。
二、吊白块生产者应当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备案。吊白块分装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经营和使用吊白块,并向当地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三、吊白块生产者要加强对生产、储运和出厂销售吊白块的管理,应当做到:
(一)对出厂销售吊白块产品必须以醒目方式在产品包装或其标识上标注“禁止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警示说明,并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的规定要求。
(二)建立产量档案制度,当年产量档案应至少保留3年备查。
(三)建立销售档案制度,当年销售档案应至少保留3年备查。销售档案应当真实载明购方身份,登记购方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及购买数量、购买用途等详细资料,并由购买者签字确认。
(四)不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其产品。
(五)向经销者、用户宣传吊白块不得用于食品加工。
四、吊白块分装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条
(一)、(三)、(四)、(五)款要求对所分装产品负责,明示警示说明,建立销售档案备查,确保所分装产品不售给食品生产者加工者。
五、吊白块经销者在销售、仓储、运输环节应将吊白块与其他产品分类存放、管理,不得任意更改其标识、标记,确保所分装产品不售给食品生产加工者,同时应建立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所要求的销售档案备查制度。
六、吊白块使用者应当确保所购进产品按常规使用,并建立使用档案,登记购进数量、使用数量和使用用途,确保所购入吊白块产品不流入食品生产加工。当年使用档案应至少保留3年备查。
七、禁止生产、分装、销售无包装和包装标识不符合本规定的吊白块产品。违者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理。未在产品包装或其标识中标明“禁止用于生产加工食品!”警示说明的,按照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处理。
八、任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不得在生产加工食品过程中使用吊白块,或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和增加色度、韧性、保质期等为由向食品中添加吊白块。违反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九、对吊白块生产者、分装者、经销者、使用者违反本规定要求致使吊白块掺入食品和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故意违反本规定要求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理。
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生产、加工、销售食品中违禁使用吊白块案件时,可以对吊白块生产者、分装者、经销者、使用者按照本规定要求建立起的吊白块生产、销售、使用档案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十一、本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食品中次硫酸氢钠甲醛(吊白块)的检测方法
(一)(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推荐)
取适量样品于锥形瓶中,加入10倍量的水,混匀,向瓶中加入(1+1)盐酸溶液(每10ml样品溶液中加入2ml盐酸),再加4g锌粒,迅速在瓶口包一张醋酸铅试纸,放置1小时,观察其颜色的变化,同时作对照试验。如果醋酸铅试纸不变色,则说明样品中不含硫酸氢钠甲醛,如果醋酸铅试纸变为棕色至黑色,可能含次硫酸氢钠甲醛,应作甲醛定性实验。另取适量样品,加100ml蒸馏水浸泡30分钟,取10ml滤液,加入0.5ml乙酰丙酮,2ml20%乙酸铵溶液,混匀,在沸水浴中加热5分钟,如果溶液变为黄色,则说明样品中含有次硫酸氢钠甲醛,如果溶液未变色,则说明样品中不含次硫酸氢钠甲醛(若浸泡液本身有颜色,则采用水蒸气蒸馏法蒸馏后取馏出液测定)。
备
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与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联系。
联系人:孔树全、张 春
联系电话:023-67502759
传
真:023-67516636
(二)(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害物质检测中心、山东师范大学化学系推荐)
前言
本办法在碱性条件下利用过氧化氢氧化次硫酸氢钠甲醛成甲酸根和硫酸根后,利用离子色谱法进行分析。根据甲酸根和硫酸根的保留时间进行定性检验,然后利用峰面积确定其物质的量之比约为1:1的关系,进一步确定为次硫酸氢钠甲醛,再依据标准曲线法进行比较定量分析。该法定性定量准确可靠,简化操作步骤,提高方法的可操作性,精密度高,节省时间,应用于实际样品的测定,结果满意。1 方法原理
添加到食品中的次硫酸氢钠甲醛在碱性条件下被过氧化氢氧化成甲酸根和硫酸根,经过滤后用离子色谱分离后测定,根据色谱峰的保留时间及其摩尔比进行定性分析,再根据峰面积利用标准曲线法进行定量分析。
干扰及消除
任何与甲酸根和硫酸根离子保留时间相近的阴离子均干扰测定。高浓度的有机酸,如乙酸根,葡萄糖酸根均干扰甲酸根测定。氯离子的保留时间与甲酸根相近,浓度大时,干扰测定,若采用蒸馏法测定可消除干扰。
方法的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如面条、粉丝、米粉、糖等食品中次硫酸氢钠甲醛的定性鉴定和定量分析。对于Cl 含量高的样品,经过适当的方法除去Cl 后,也可以进行测定。该法同样适用于食品中甲醛和亚硫酸钠的分析。
试剂
实验用水为高纯水,电导率小于5μs/cm并经0.45μm的微孔滤膜过滤。所用试剂为优级纯或分析纯。
4.1 淋洗液。
分别称取0.1908克无水碳酸钠和0.1428克碳酸氢钠(均在105℃烘干2小时,干燥器中放冷)溶解于水中,移入20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经0.45μm的微孔滤膜过滤后,储备聚乙烯淋洗瓶中。碳酸钠的浓度为0.90mmol/l,碳酸氢钠的浓度为0.85mmol/l.4.2 硫酸根标准使用液Ⅰ(1ml溶液含0.10mg硫酸根)。
称取0.1480g于105℃~110℃干燥至恒重的无水硫酸钠,溶于水,移入1000ml容量瓶中稀释至刻度。
4.3 硫酸根标准使用液Ⅱ(1ml溶液含0.010mg硫酸根)。
吸取10.00ml硫酸根标准使用液Ⅰ于100ml容量瓶中,加水稀释至刻度。
4.4 甲酸根标准使用液Ⅰ(1ml溶液含0.10mg甲酸根)。
称取甲酸钠HCOONa·H2 O0.2312克,溶于水,移入1000ml容量瓶中,稀释至刻度。
4.5 甲酸根标准使用液Ⅱ(1ml溶液含0.010mg甲酸根)。
吸取10.00ml甲酸根标准使用液Ⅰ于100ml容量瓶中,加水稀释至刻度。
4.6 再生液。
取1.33ml浓硫酸于1000ml容量瓶中(瓶中装有少量水),用水稀释至刻度。
4.7 4%(W/V)NaOH溶液。
称取4克NaOH溶于100ml水中。
4.8 3%(V/V)H2O2溶液。
称取10.00ml30%的H2O2(经KmmO4 法标定)于1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
4.9 氯离子标准储备液(1ml溶液含0.10mg氯离子)。
称0.1648g氯化钠(105℃烘2小时)溶于水,移入10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标线。
仪器和设备
实验室常用仪器及下述物品:
5.1 离子色谱仪(具有分离柱,抑制器,电导检测器);
5.2 进样器;
5.3 恒温磁力搅拌器;
5.4 接点温度计。
分析步骤
6.1 样品的扦样,分样。
按《粮食、油料检验扦、分样法》(GB5491-1985)执行。
6.2 样品的前处理。
方法一(恒温搅拌氧化法):准确称取试样2.00克(准确至0.01克)于50ml容量瓶中,加入高纯水20ml,加入4%(W/V)NaOH溶液1.2ml,3%(V/V)H2O2溶液1.8ml,加入高纯水稀释至刻度,摇匀加入一小磁子,放入已恒温至50℃水浴中(烧杯)搅拌40分钟取出样品,放冷后,干过滤于一个微型干燥的烧杯中(或干燥的称量瓶体积约5ml)弃去初流液,收集约2ml,即为离子色谱分析的测定液,同时作空白实验。
方法二(蒸馏氧化法):于500ml蒸馏瓶中加入5ml10%磷酸、2.0ml液体石蜡、200ml水,一定量的样品,电热套搅拌加热,于200ml容量瓶中加入4%(W/V)10.0mlNaOH溶液,3%(V/V)10.0mlH2O2溶液,10ml水,摇匀作吸收液,球型冷凝管中通自来水冷却,收集流出液近200ml刻度时,取下容量瓶,补充水至刻度,摇匀,放置于50℃的恒温水浴中30min后,得离子色谱分析测定液,同时做空白实验。6.3 离子色谱条件。
AllsepA-2Anion阴离子交换柱。
淋洗液流速为1.2ml/min,进样量为50μl.6.4 制作标准曲线。
准确移至甲酸根标准使用液(Ⅱ)0.00,0.50ml,1.00ml,3.00ml,5.00ml,7.00ml,10.00ml和硫酸根标准使用液(Ⅰ)0.00,0.50ml,1.00ml,1.50ml,2.00ml,2.50ml,3.00ml分别置于7个50毫升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摇匀。调整好色谱条件,用微量注射器(注射器前安装0.45μ微孔滤膜过滤)进样。分别以甲酸根和硫酸根的峰面积(扣除空白)为纵坐标,甲酸根和硫酸根的浓度为横坐标,绘制甲酸根和硫酸根的标准曲线。
6.5 样品测定。
按绘制标准曲线相同的色谱条件,用微量注射器吸取6.2的测定液进样。
分析结果的表示
7.1 定性分析。
根据样品中甲酸根和硫酸根的色谱峰的保留时间与相同条件下测得标准溶液的离子色谱图进行比较,保留时间一致,即初步确定样品中存在次硫酸氢钠甲醛。再根据两个峰的峰面积确定物质的量之比是否符合或接近1:1的关系,进一步确定次硫酸氢钠甲醛的有无。若只进行定性鉴定,可以取两份浓度相同的样品,一份不加次硫酸氢钠甲醛,而另一份加入次硫酸氢钠甲醛,比较两个样品的离子色谱图,峰高或峰面积增加的那两个色谱峰即证明有次硫酸氢钠甲醛。
7.2 定量分析。
根据样品中甲酸根的峰面积(扣除不含次硫酸氢钠甲醛的样品的空白值)从标准曲线上获得甲酸根的浓度,然后再按下式(1)换算成次硫酸氢钠甲醛的含量。
试样中次硫酸氢钠甲醛的含量按(1)进行计算:
X=(C×V×3.424)/W(1)
式中X为硫酸氢钠甲醛的含量(mg/kg),C为样品中所含甲酸根的浓度(μg/ml),3.424为甲酸根换算成次硫酸氢钠甲醛的换算系数,W为试样的质量(g),V为样品溶液的总体积(ml)。
根据样品中硫酸根的峰面积(扣除不含次硫酸氢钠甲醛的样品的空白值)从标准曲线上获得硫酸根的浓度,然后再按下式(2)换算成次硫酸氢钠甲醛的含量。
试样中次硫酸氢钠甲醛的含量按(2)进行计算:
X=(C×V×1.604)/W(2)
式中X为硫酸氢钠甲醛的含量(mg/kg),C为样品中所含硫酸根的浓度(μg/ml),1.604为硫酸根换算成次硫酸氢钠甲醛的换算系数,W为试样的质量(g),V为样品溶液的总体积(ml)。
取平行双样测定结果的算式平均值,用三位有效数字表示分析结果。平行测定值的相对偏差不得大于10%。
注意事项
8.1 样品溶液经Φ25mm、0.45μm微孔滤膜过滤,用以除去样品中的颗粒物,以防玷污柱子;
8.2 淋洗液经Φ150mm、0.45μm微孔滤膜过滤,滤瓶为2000ml;
8.3 整个系统不要进气泡,否则会影响分离效果;
8.4 样品溶液与标准溶液在相同色谱条件下进行测定;
8.5 对于Cl 含量高的食品,可以先用Ag 交换柱除Cl 后,按实验方法进行测定或按蒸馏法测定,对于难以过滤的样品也可以用蒸馏法测定;
8.6 视样品中次硫酸氢钠甲醛的含量的高低可适当改变取样量;
8.7 视样品酸碱度的不同,可适量增加或减少氢氧化钠的用量,保证pH值不少于12;
8.8 当样品离子色谱图由于甲酸根分离不好时,影响按公式(1)进行定量分析,而硫酸根的峰分离好时,可按公式(2)进行定量分析。
本办法目前存在的问题
1.由于受实验室离子色谱仪器的限制使与甲酸根色谱峰位置相近的峰分离不好,干扰测定。如果有一台带有梯度淋洗的离子色谱仪器或一根适宜的色谱柱,使它们之间互相分开,将会使分析结果的准确度更加可靠。
2.对于难于过滤的样品,目前正在研究设法解决这一问题,以减少分析的时间。
备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与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害物质检测
中心、山东师范大学化学系联系。
联系人:江崇球、徐 勇
联系电话:0531-6614486、6614768
***
传真:0531-6919082
(三)(北京市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推荐)
1.原理
样品经酸化后,次硫酸氢钠甲醛中的甲酸被释放出来,经水蒸气蒸馏,收集后的吸收液中的甲醛与乙酰丙酮及铵离子反应生成黄色物质,与标准系列比较定量。
2.试剂
没有特殊标明,试剂均为分析纯,水均为蒸馏水。
(1)磷酸溶液:吸取10ml磷酸(85%),加蒸馏水至100ml.(2)硅油。
(3)淀粉溶液:称取1g可溶性淀粉用少量水调成糊状,缓缓倒入100ml沸水,随加随搅拌,煮沸,放冷备用,此溶液临用时现配。
(4)乙酰丙酮溶液:在100ml蒸馏水中加入醋酸铵25g,冰醋酸3ml和乙酰丙酮0.40ml,振摇促溶,储备于棕色瓶中,此液可保存1个月。
(5)碘溶液:C(1/2I2)=0.1mol/l.(6)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C(Na2S2O3)=0.1000mol/l.(7)氢氧化钾溶液:C(KOH)=1mol/l.(8)10%硫酸溶液:取90ml蒸馏水,缓缓加入10mlH2SO4(浓)。
(9)甲醛标准储备液:取甲醛1g放入盛有5ml蒸馏水的100ml容量瓶中精密称量后,加水至刻度,从该溶液中吸取10.0ml放入碘量瓶中,加0.1mol/l碘溶液50.0ml,1mol/lKOH溶液20ml,在室温放置15分钟后,加H2SO410%溶液15ml,用0.1000mol/lNa2S2O3 标准滴定溶液滴定,滴定至溶液为淡黄色时,加入1ml淀粉溶液,继续滴定至无色,同时取10.0ml蒸馏水进行空白试验。
计算:
X=(V0-V1)×C×15×1000/(10×1000)
X—甲醛标准储备液的浓度,mg/ml;
V0 —滴定空白溶液消耗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ml;
V1 —滴定样品溶液消耗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ml;
C—标准硫代硫酸钠溶液的摩尔浓度;
15—甲醛(1/2HCHO)的摩尔质量,g/mol;
10—滴定时吸取甲醛标准储备液的体积,ml.(10)甲醛标准使用液:将标定后的甲醛标准储备液用蒸馏水稀释至5μg/ml.3.仪器
(1)分光光度计;
(2)水蒸气蒸馏装置。
4.操作方法
(1)样品处理:准确称取5g~10g样品(根据样品中含有两次硫酸氢钠甲醛的量而定)置于500ml蒸馏瓶中,加入蒸馏水20ml(与样品混匀),硅油2滴~3滴和磷酸溶液10ml,立即连通水蒸气蒸馏装置,进行蒸馏,冷凝管下口应插入盛有约20ml蒸馏水并且置于冰水浴中的250ml容量瓶中,待蒸馏液约250ml时取出,放至室温后,加水至刻度,混匀,另作空白蒸馏。
(2)测定:根据样品中次硫酸氢钠甲醛的含量,准确吸取样品蒸馏液2ml~10ml于25ml带刻度的具塞比色管中,补充蒸馏水至10ml.另取甲醛标准使用液0、0.50ml、1.00ml、3.00ml、5.00ml、7.00ml、10.0ml(相当于0.00、2.50μg、5.00μg、15.00μg、25.00μg、35.00μg、50.00μg甲醛)分别置于25ml带刻度具有塞比色管中,补充蒸馏水至10ml.在样品及标准系列管中分别加入乙酰丙酮溶液1ml,摇匀,置沸水浴中3分钟,用1cm比色杯以零管溶液调节零点,于波长435nm处测吸光度,绘制标准曲线,并记录样品吸光度值,扣除空白液吸光度值,查标准曲线计算结果。
5.计算
X=(A×1000×V2)/(m×V1 ×1000×1000)X—样品中游离甲醛的含量,g/kg;
A—测定用样品液中甲醛的质量,μg;
m—样品质量,g;
V1 —测定用样品溶液体积,ml;
V2 —蒸馏液总体积,ml.6.说明
(1)水蒸气蒸馏过程中,回收瓶底部要稍稍加热,促使样品酸化过程中反应完全。
(2)平行测定结果用算术平均值表示,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3)方法最小检出量为2mg/kg(以游离甲醛计)。
(4)该试验结果以游离甲醛计,若以次硫酸氢钠甲醛计,可乘以系数值5.133.(5)部分产品原材料中可能含有醛糖类物质,经酸化处理后测出含有甲醛,但浓度很低(<20mg/kg),所以,当测试值>20mg/kg时,才考虑样品中是否加入吊白块。
备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与北京市海淀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联联系人:曹红、刘清
联系电话:010-68417646 010-68417631
传
5.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以下简称质检系统)的科技项目管理工作,促进质检系统科技进步,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实施安排,由单位和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质检系统申报国家科技项目按照国家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质检系统科技项目(含软科学研究及国际科技合作研究)的立项、实施管理、成果鉴定或项目验收及项目经费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全系统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并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建立质检系统项目管理工作制度,制定重点项目计划,参与拟定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协议,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二)负责科技立项工作的政策性指导,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中心工作和业务工作的重点需求,下达项目指导性建议。
(三)组织审议及批准项目立项,批准“项目计划任务书”,编制年度计划。提出项目经费预算计划,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及安排组织成果鉴定或项目验收。
(四)指导国家质检总局各直属挂靠单位、直属检验检疫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项目管理工作;协调系统内科技活动;协调处理与系统外其他有关单位的科技开发等问题。
(五)负责与国务院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部委、行业科技管理部门的业务协调及联络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直属挂靠单位、直属检验检疫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科技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及所辖范围的项目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各项科技管理法规及实施细则。
(二)负责组织申报国家质检总局项目,组织制定本单位科技项目计划。
(三)组织本单位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实施,并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四)负责管理本单位科研条件、科技成果及其有关工作。
(五)负责会同财务部门管理项目经费,实施项目经费的计划、使用、检查及上报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项目一般采用计划申报和招标两种方法确定。
第七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报、审查和批准下达三个基本过程。
第八条 项目的选项原则;
(一)坚持科技为质检工作服务,以研究质检技术为核心,以质检业务工作中急需解决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和重大疑难问题为重点。
(二)坚持科技高起点,采用国际、国外先进技术或填补质检技术领域空白。
(三)坚持“超前技术储备”和“软、硬科学研究并举”。注重“可预见性”技术储备的研究。
(四)贯彻“技术创新”精神。坚持“以质检工作为中心,以市场导向”的技术开发方向。
第九条 项目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申报项目经各单位科技委或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科技管理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向国家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二)申报材料
1.填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1);同时应附科技成果或科技查新报告;属软科学的项目填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软科学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2)。
2.填报《200 年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项目计划汇总表》一式二份(格式见附件3)。
第十条 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
1.项目实施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合理性、先进性(应提交“科技查新报告”);
2.项目组长及成员的专业知识、科研能力和技术水平是否与拟申报立项项目相适应;
3.经费、仪器设备等基本科研条件保证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的制定及下达
(一)国家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技术审查;提出项目及项目经费预算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和下达。
(二)国家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酌情选择重大项目,确定为国家质检总局重点攻关项目或申请国家科技项目立项。国家科技项目的申报,按有关要求进行论证,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三)国家质检总局项目论证结论分为“批准立项”、“不批准立项”和“需作复议”。对“需作复议”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将修改完善后的“计划任务书”重新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
(四)国家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下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 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并皮肤计划内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科技计划一般按照项目、课题两级管理。项目采取有限目标、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 各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承担的项目;几个单位共同参加的,由项目负责单位组织实施;重点攻关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国家科技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科技项目计划实施的管理工作,以维护国家质检总局科技项目计划的严肃性。
(一)各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的督查、管理,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协调、妥善解决。
(二)承担国家质检总局重点攻关项目及国家科技项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上报半年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上报时间为8月底前及次年2月底前。
(三)国家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应定期分批检查、通报国家质检总局科技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的变更
(一)科研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的计划目标、内容、进度、承担单位或主要承担人等确需进行调整(或撤消),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4),并经项目承担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审批。
(二)国家质检总局科研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完成,须申请撤消(结题)。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科研项目结题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实施情况,已完成的科研工作;
(2)已撰写和发表的论文或技术报告;
(3)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财务部门审核);
(4)结题报告。
产生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情况等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申请、审批程序同科研项目立项。
第十六条 列入国家质检总局科研年度计划的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两类:第一类由局提供部分补助或全部经费的项目;第二类由其它部门或单位供经费以及由科研单位自筹经费列入局管的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拨付部分补助经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配套资金。
第五章 鉴定、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列入国家质检总局项目及各直属挂靠单位、直属检验检疫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重要应用技术成果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鉴定或验收,批准成果等级,成果由国家质检总局及各直属挂靠单位、直属检验检疫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管理部门分别管理。具体规定参见《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 承担国家质检总局科研、技术开发计划项目,无故逾期未完成的,国家质检
总局将撤消该计划项目,并按全额收回补助经费。
第十九条 积极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
(一)遵照国家有关科技政策,采取有计划推广和通过技术市场转让等方式,积极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
(二)对国民经济和质检工作影响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并具备一定推广基础及条件的科研成果,择优纳入国家质检总局“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计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直属挂靠单位、直属检验检疫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项目
计 划 任 务 书
计划编号:
项 目 名 称:
专 业 类 别:
承 担 单 位:(盖章)
起 止 时 间:
项目负责人:(签名)
填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各项内容要实事求是,逐条认真填写。表达明确、严谨。
二、计划任务书原件一式三份,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并经直属挂靠单位、直属检验检疫局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国家质检总局科技管理处。未盖公章者,不予受理。
三、计划任务书中计划编号和国家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由国家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填写。
四、“申请项目经费预算表”填写说明:
1、科研业务费:外单位的计算、测试分析费,国内调研费,本项目的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科技成果查新、验收(鉴定)费、申报专利费。
2、实验材料费:试验用动植物、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
3、仪器设备费: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
4、协作费:指给付外单位协作者的验证协作经费。
5、其他费用:其他需要支付的合理费用。
========================== ===================== 附件2
计划编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软科学研究项目
计 划 任 务 书
项 目 名 称:
承 担 单 位:(盖章)
起 止 时 间:
项目负责人:(签名)
填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软科学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各项内容要实事求是,逐条认真填写。表达明确、严谨。
二、计划任务书原件一式三份,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并经直属挂靠单位、直属检验检疫局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国家质检总局科技管理处。未盖公章者,不予受理。
6.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篇六
令第145号)
第145号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6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食品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向中国输出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调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目录》内不同产品类别的注册评审程序和技术要求,由国家认监委另行制定、发布。
第五条 《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进口。
第二章 注册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条件:
(一)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与注册相关的兽医服务体系、植物保护
体系、公共卫生管理体系等经评估合格;
(二)向我国出口的食品所用动植物原料应当来自非疫区;向我国出口的食品可能存在动植物疫病传播风险的,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提供风险消除或者可控的证明文件和相关科学材料。
(三)企业应当经所在国家(地区)相关主管当局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管下,其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应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向国家认监委推荐,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性文件以及下列材料,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当为中文或者英文文本:
(一)所在国(地区)相关的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生、植物保护、农药兽药残留、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和卫生要求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及法律法规执行等方面的书面资料;
(二)申请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三)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其推荐企业的检疫、卫生控制实际情况的评估答卷;
(四)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其推荐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声明;
(五)企业注册申请书,必要时提供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第八条 国家认监委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或指定机构对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方式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工作需要,组成评审组进行实地评审,评审组成员应当2人以上。
从事评审的人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考核合格。
第九条 评审组应当按照《目录》中不同产品类别的评审程序和要求完成评审工作,并向国家认监委提交评审报告。
国家认监委应当按照工作程序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注册的决定。符合注册要求的,予以注册,并书面通告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
区)的主管当局;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通告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主管当局,并说明理由。
国家认监委应当定期统一公布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条 注册有效期为4年。
境外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一年,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向国家认监委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逾期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国家认监委注销对其注册,并予以公告。第十一条 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及时通报国家认监委,国家认监委根据具体变更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二条 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向我国境内出口的食品外包装上如实标注注册编号。
禁止冒用或者转让注册编号。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依法对《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或指定机构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 经复查发现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不能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暂停其注册资格并报国家质检总局暂停进口相关产品,同时向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通报,并予以公告。
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监督需要整改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声明。经国家认监委审查合格后,方可继续向我国出口食品。
第十五条 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注册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时向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通报,予以公告:
(一)因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原因造成相关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其产品进境检验检疫中发现不合格情况,情节严重的;
(三)经查发现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重大问题,不能保证其产品安全卫生的;
(四)整改后仍不符合注册要求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
(六)出租、出借、转让、倒卖、涂改注册编号的。
第十六条 列入《目录》内的进口食品入境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查验其是否由获得注册的企业生产,注册编号是否真实、准确,经查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进口国家实行注册管理而未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其停止进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国际组织或者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发布疫情通告,或者产品在进境检验检疫中发现疫情、公共卫生失控等严重问题的,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暂停进口该国家(地区)相关食品期间,国家认监委不予接受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其相关食品生产企业注册。
第十九条 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协助国家认监委委派的评审组完成实地评审和复查工作。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向中国大陆出口《目录》内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的注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包括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负责相关食品安全卫生的官方部门、官方授权机构及行业组织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3月14日公布的《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同
7.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篇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加强企业质量信用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的要求,促进企业诚实守信,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现就加强企业质量信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质量信用监管的重要性
企业质量信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质量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标准、兑现质量承诺的能力和程度。加强企业质量信用监管,对于提高企业诚信意识和产品质量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国企业诚信意识和产品质量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仍存在假冒伪劣、缺斤短两、降低标准等质量失信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败坏了国家声誉。各级质检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把加强质量信用监管作为从源头抓质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企业质量信用监管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企业质量档案为基础,以产品质量信用记录为重点,以建立企业质量信用制度为核心,以企业质量信用监管为保障,以企业质量信息电子化为手段,加快企业质量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步伐。
三、企业质量信用监管指标、分类标准
企业质量信用监管指标主要由质量、标准、计量、认证、出口检验方面的指标构成。根据企业质量信用指标反映的不同情况将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分为A、B、C、D4级,分别代表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4级信用程度。
(一)守信(A级)标准。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企业质量保证、计量检测和标准化体系健全且运行有效,产品质量具有良好信誉。具体标准为:
1.企业依法设立满3年,且3年内无产品质量、计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和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无质量、计量违法、违规记录;
2.产品按明示或承诺标准组织生产;
3.产品质量稳定,产品出厂合格率达到100%;依法需要监督检验的,检验合格率为100%;出口企业在国际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4.在产品质量上无虚假广告、对外提供的虚假数据和其他虚假宣传;
5.当年无属于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计量投诉、索赔和退货,无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事故;
6.按明示或承诺服务条款做好售后服务;
7.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企业、产品获得行政许可资格;
8.出口企业当年申报管理、符合性评定无不合格项。
(二)基本守信(B级)标准。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产品质量信誉较好,企业质量保证、计量检测和标准化体系健全,基本上能够兑现质量承诺的企业。具体标准为:
1.企业依法设立满2年,且当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计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无质量、计量违法、违规记录;
2.产品按明示或承诺标准组织生产;
3.产品质量稳定,产品出厂合格率达到100%;依法需要监督检验的,检验合格率为100%;出口企业在国际上有较好的质量信誉,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4.在产品质量上无虚假广告、对外提供的虚假数据和其他虚假宣传;
5.能够及时解决因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计量投诉、索赔和退货,无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事故;
6.按明示或承诺服务条款做好售后服务;
7.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企业、产品获得行政许可资格;
8.出口企业当年申报管理、符合性评定无严重不合格项。
(三)失信(C级)标准。
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质量承诺未兑现记录,但未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企业。具体标准为:
1.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企业,产品未满足行政许可要求,但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整改能够达到要求;
2.当年内发生产品质量、计量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
3.产品质量不稳定,监督检验合格率达不到100%;出口企业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低于100%;
4.产品低于企业明示或承诺标准组织生产;
5.在产品质量上存在虚假广告、对外提供的虚假数据和其他虚假宣传现象,但未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的;
6.未能及时解决因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计量投诉,索赔和退货,发生过因质量不良而导致的一般事故;
7.不能够按明示或承诺服务条款做好售后服务;
8.出口企业当年申报管理、符合性评定发生严重不合格项。
(四)严重失信(D级)标准。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由于企业质量责任给社会及消费者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企业。具体标准为:
1.企业无法定资质或法定资质有效证件失效;
2.企业故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3.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未满足行政许可要求,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
4.当年连续2次产品质量、计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依法需要监督检验的,有严重不合格项目或未经监督检验出厂;
5.在产品质量上存在虚假广告、对外提供的虚假数据和其他虚假宣传,造成重大危害的;
6.产品无标准生产或不按标准生产;
7.有严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达到吊销行政许可、吊销营业执照或移送司法机关的程度;
8.严重违反明示或承诺服务条款,不能提供售后服务。
(五)企业质量信用等级确定。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是在建立企业质量档案的基础上,依据质量信用4级分类标准,通过提取企业质量档案的数据,运用企业质量信用管理软件自动生成A、B、C、D级。其中,对
外公示的A级守信企业,必须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省级质检部门依照评价标准组织对计算机生成的A级企业进行评价,依法需要进行监督检验产品的,还应当由检验单位提出评价意见。需对外曝光的D级企业,必须严格掌握,并对失信事实和程度复核后方可确定。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企业质量信用状况发生变化的,质量信用等级也做相应调整。
四、企业质量信用监管措施
根据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同时参照银行、税务、工商、海关等部门反映的企业信用状况,在相关监管措施中出台分类监管规定,按照鼓励诚信、扶优限劣的原则,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守信企业、基本守信企业以激励与帮扶为主,对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建立惩戒与淘汰机制。
(一)激励守信企业,加大扶持力度。
对A级企业,加大扶持和保护力度,减少日常监管频次。对于符合条件的产品,在企业申请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质量管理奖励、出口免验产品等质量奖励时优先推荐。加大打击假冒行为的力度,切实保护守信企业及其产品的声誉。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的监督检查工作中,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实地抽查。在“大通关”、“绿色通道”、“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中,优先办理,快速核验,促进出口。根据企业自愿原则,对评价确定的A级企业进行公示,以鼓励企业诚信生产与经营。
(二)对基本守信企业,加强帮扶工作。
根据B级企业质量信用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监管和服务。鼓励和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信用水平,早日成为守信企业。
(三)惩戒失信企业,实施重点监督。
将C级企业列入监管重点,及时指出企业的失信行为,加大监督抽查和检查力度,帮助和监督其尽快整改。对于已经获得质量奖励和正享受质检部门扶优扶强政策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撤销或暂停。加强质量失信企业风险分析,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进行预警或黄牌警告。加强对C级企业的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计量检测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加强质量管理,稳定产品质量,提高信用水平。对于出口失信企业,在出口检验监管中要严格审查。对于其他部门反映的失信企业,也要作为重点加强监督。
(四)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信息披露与淘汰。
将D级企业纳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披露和曝光其违法、违规情节;严格禁止不具备资质的企业生产和销售;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五、积极推进企业质量信用监管工作
各级质检部门要认真执行总局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加强领导,积极推进企业质量信用监管工作。
(一)分工负责,抓好落实。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企业质量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统一管理全国企业质量信用监管信息,规范质量信用信息发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企业质量信用监管的实施与信息发布工作。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本辖区内出口企业质量信用监管的实施与信息发布工作。
(二)加强企业质量信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
以“金质”工程为契机,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等先进技术与现代化工具,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技术先进的企业质量信用监管信息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企业质量信用监管信息的查询和交流、与各部门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三)加快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
积极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充分利用其信息资源和反馈功能,动态采集企业及产品质量信息,更新和充实企业质量信用数据库,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及时处理。
(四)做好质量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按照质量信用信息的内容和性质,实施区别管理。B级和C级企业作为内部监管依据,不对外公示;A级和D级企业可视情况选择部分予以公示。为社会公众服务的信息要在准确的基础上及时公开;为质量监督工作服务的内控信息要严格保密,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切实提高质量信用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坚持“不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发匾牌、不搞终身制”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进一步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质检形象。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扎实推进这项工作。
(六)大力营造质量诚信社会氛围。
加大质量诚信宣传力度,倡导“讲诚信、重质量”的质量观念,营造“诚实经营、以质取胜”的市场环境。要深入推动质量诚信教育,广泛开展质量诚信活动,增强企业质量诚信意识,引导企业诚信自律。
加强质量信用监管工作,任务艰巨、意义重大。各级质检部门要从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齐心协力,扎实工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为全面提高我国质量信用水平做出新的贡献。
8.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篇八
2007年7月1日起,我国施行《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简规》)。由于《简规》是首次颁布实施,且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执行过程中,有关单位提出了许多问题。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各地和相关企业执行《简规》时参考。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九日 第一部分 《简规》的特点 1.《简规》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简规》适用的压力下限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一致,为0.1MPa。简单压力容器只能采用单腔结构型式;壳体之间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筒体形状只限于圆筒形;封头型式只限于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和锥形封头)。
2.《简规》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1)先进性和实用性的统一。《简规》既体现技术上的先进性,又适合我国简单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测检测和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我国已成为简单压力容器生产的大国,相当多的简单压力容器用于出口,为使我国的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减少技术文件准备过程中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应使符合《简规》要求的简单压力容器,其安全性能也尽可能满足国外规范的要求。
(2)规定推荐使用年限。简单压力容器量大面广,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的工作量非常大,在实际工作中即使作了规定,由于容器结构(往往与整机配套)、使用地点流动、价格等因素的限制,也很难做到。因此,规程采用分类监管的原则,通过规定推荐使用年限,确保寿命周期内的安全,而不强制要求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明确达到推荐使用年限后,简单压力容器原则上应报废。
容积等参数不高,容器内储存的能量较小。设计温度在-20℃~150℃之间,温度对材料性能几乎没有影响,不存在材料脆化。容器由钢带或者薄钢板制造而成,变形容易协调,应力集中不明显,总体应力水平低,加上材料的可焊性和韧性好,焊接质量易于保证,因焊接缺陷而引发脆性破坏的可能性小。
错边是薄壁容器常见的缺陷。为研究错边量对简单压力容器强度的影响,《简规》起草组做了带缺陷容器的爆破试验和疲劳试验,试验结果表明,即使错边量超过容器壁厚,容器的强度仍能满足要求。
(3)具有典型的壁薄结构。由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仅由两个凸形封头焊接而成。容器的最高设计压力为1.6MPa,最大容积为1000L,容器壁的厚度一般在6mm以内,绝大多数在2mm~4.5mm以内,是典型的薄壁结构。
(4)量大价廉、流动性大。简单压力容器的产量很大,有的企业日产量超过8000台。对接焊接接头采用全熔透结构,大多数采用机械化焊接和流水线作业。
简单压力容器常用于家庭、医院、施工工地、道路车辆及铁路车辆制动系统,涉及面广,流动性大,且压力往往由与其相连的压缩机提供,或者通过加热使医用蒸馏水变成蒸汽产生压力,不像气瓶那样需要集中充装,难以统一管理。此外,大多数简单压力容器的价格很低,有的才10元~20元一台,比定期检验的求,如最小设计壁厚、最低工作温度、内部检测方法和排净方法等。
制造方法和制造工艺必须符合制造计划表中规定的材料、焊接工艺、检测项目的要求。
(2)欧洲标准《储存空气或者氮气简单非受火压力容器》EN286 Simple Unfired Pressure Vessels Designed to Contain Air or Nitrogen
EN286《储存空气或者氮气简单非受火压力容器》于1992年首次发布,是欧盟的协调标准。按照该标准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被认为是满足指令87/404/EEC的基本要求。带有CE标志和必要的检验报告的压力容器可以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自由流通而不必进一步测试和检验。
(3)英国简单压力容器条例The Simple Pressure Vessels(Safety)Regulations 1991(SI2749)该条例于1991年12月31日在生效,它把简单压力容器分为以下几类:
A.1类
PS.V>300MPa﹒L的容器 A.2类
20
5
PS.V≤5MPa﹒L的容器
B类容器是按照成熟工程实践制造的,只需保证安全并附有产品说明书,并不要求具有CE标志。
牌上的产品名称后应有带括号的简字,如空气储罐(简)。铭牌右下角应打上监检钢印。铭牌的具体要求见《简规》第三十八条。4.简单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如何管理?
简单压力容器在安装前不需要办理报装手续,但其安装单位必须对安全质量负责。
简单压力容器一般不得进行修理改造,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对其进行修理改造,则应由已取得相应制造及维修资格的单位。简单压力容器经修理或改造单位,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5.简单压力容器的使用如何管理?
简单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的安全管理档案,且应对简单压力容器(包括安全附件)进行定期保养、检查并记录存档;在使用过程中,使用单位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正确操作,如发现简单压力容器(包括安全附件)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6.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设计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如何进行安全监察?
2007年7月1日前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设计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在《简规》实行后,在用的该类容器继续按原来的管理方法进行管理使用,并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尚未投入使用的,可按《简规》第六章的规定进
位,可在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上查询。
11.GB6653-94《焊接气瓶用钢板》中的材料能用于简单压力容器吗?
GB6653-94《焊接气瓶用钢板》中HP245、HP265和HP295属于碳素钢,能用于简单压力容器。HP325及以上属于低合金钢材料,不能用于简单压力容器。
12.Q235-A·F、Q235-A材料能用于简单压力容器吗?
Q235-A·F是低碳沸腾钢,不属于镇静钢,不能用于简单压力容器。Q235-A为镇静钢,能用于简单压力容器,但应满足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如用于微型空气压缩机储气罐时应满足JB/T6539-1992的要求,其设计压力p≤1.2MPa。
13.简单压力容器用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如何理解?需要满足GB150的规定吗?
目前还没有与《简规》相应的简单压力容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造单位应制订与生产相适应的简单压力容器企业标准。满足GB150规定且在《简规》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材料可以用于制造简单压力容器。
14.是否可以采用无缝钢管与焊接钢管制作简单压力容器的筒体?如果可以,对钢管材料有何要求?
可采用无缝钢管与焊接钢管制作简单压力容器的筒体。用于制作简单压力容器筒体的钢管材料不但应符合《简规》第二章的相关规定,而且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例如采用奥氏体不
满足《简规》的要求。按上述两种方法设计,壁厚确有可能不一样。只要满足《简规》的要求,都是合格的。一般情况下,大容器采用计算方法设计更为经济。
对仅生产采用爆破试验法设计的简单压力容器的企业,可不配备射线检测设备和人员,但必须配备爆破试验的装备和人员。17.采用筒节+封头形式的容器是否在达到检测长度的要求下,是否只对一个丁字缝进行检测?另外,一些容器采用无缝钢管+封头或者采用双封头的结构形式,产品上只存在环焊缝,是否意味着不需要进行射线检测?
采用筒节+封头形式的简单压力容器,在达到检测长度的要求下,只对一个丁字缝进行检测就可以。只有环焊缝时,仍需要进行射线检测,检测长度不得小于200mm,并按《简规》要求评定其是否合格。
18.简单压力容器如何降级使用?爆破试验不合格的,是否允许返修?
按试验方法设计的简单压力容器,爆破试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爆破压力不低于5倍的设计压力;2)无碎片产生;3)破口起裂点不在焊接接头;4)周向永久变形率满足不超过1%。只有爆破压力值一项达不到要求的可降级使用。如一容器设计压力为1.0MPa,爆破试验测得爆破压力为4.2Mpa,则可降到0.8Mpa来使用。若其他条件不满足时,应判为爆破试验不合格。爆破试验不合格的,不允许返修。
1继续使用。
24.《简规》第19条中“…且周向永久变形率不应当小于1%”与第35条冲突,应如何执行?
9.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篇九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91号)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17年10月30日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技术委员会的统一管理。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
(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
(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四)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
(五)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
(六)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
(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国家标准委委托,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以及国际标准化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家标准委委托,协助国家标准委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第六条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建议;
(三)开展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
(四)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宣贯和国家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受国家标准委委托,承担归口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
(六)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
(七)组织开展本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
(八)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
(九)承担国家标准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技术委员会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本专业领域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参照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教育科研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八条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
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
第九条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五)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熟悉技术委员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五)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
第十一条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技术委员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
第十二条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牵头起草过3项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五)有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督促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秘书处各项工作公正、公平地开展;
(六)国家标准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两个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秘书长负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具体职责由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十五条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技术委员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五)监督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
(六)及时反馈技术委员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七)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
(八)参加国家标准委及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
(九)承担技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十)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顾问,顾问不超过5人。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学者,由技术委员会聘任,无表决权。
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观察员。观察员可以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观察员条件由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十八条专业领域相关联的技术委员会之间应当建立联络关系,互派联络员,协调相关技术问题。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技术委员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全体委员应当参加年会。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技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二十条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四)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国家标准送审稿;
(六)技术委员会委员调整建议;
(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八)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九)分技术委员会的决议;
(十)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一)、(四)、(五)、(六)、(七)、(八)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由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一条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专业领域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以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名,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3名。
分技术委员会的其他要求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组建、换届、调整
第二十三条技术委员会组建应当遵循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国际接轨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符合国家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要求;
(二)专业领域一般应当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国际组织已设立技术委员会的专业领域相对应;
(三)业务范围明晰,与其他技术委员会无业务交叉;
(四)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的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需求;
(五)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业务范围能纳入现有技术委员会的,不得组建新的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公示、筹建、成立。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筹建单位)可以向国家标准委提出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筹建申请应当说明技术委员会筹建的必要性、可行性、工作范围、标准体系、国内外相关技术组织情况、秘书处承担单位有关情况等。
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由国家标准委研究决定筹建单位。
第二十七条国家标准委组织专家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组建条件的,由国家标准委对外公示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专业领域、对口国际组织、筹建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并征集意向委员。公示期为30日。
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筹建。
第二十八条筹建单位应当在同意筹建后6个月内,向国家标准委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应当包括:
(一)技术委员会基本信息表;
(二)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及登记表;
(三)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制度等;
(四)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五)标准体系框架及标准体系表草案;
(六)秘书处承担单位支持措施;
(七)未来3年工作规划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八)国家标准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国家标准委应当将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
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由国家标准委公告成立。
第三十条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业务范围明晰,并在所属技术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内;
(二)标准体系框架明确,且可以归口的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不得少于5项;
(三)有国际对口技术委员会的,原则上应当与国际对口保持一致。
第三十一条技术委员会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应当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同意组建的,由技术委员会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组建方案经技术委员会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报送国家标准委。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应当经分技术委员会所属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同意组建的,由提出分技术委员会组建建议的单位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报送国家标准委。
分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
国家标准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公告成立分技术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有标准化需求但暂不具备组建技术委员会或者分技术委员会条件的,国家标准委可以成立标准化工作组,承担国家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标准化工作组不设分工作组,由国家标准委直接管理,组建程序和管理要求参照技术委员会执行。
标准化工作组成立3年后,国家标准委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具备组建技术委员会或者分技术委员会条件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仍不具备组建条件的,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由国家标准委统一顺序编号,分别为SAC/TC×××、SAC/TC×××/SC××、SAC/SWG×××。
第三十四条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换届前应当公开征集委员,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换届方案报送筹建单位。
筹建单位应当对换届方案进行审核,并于技术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将换届方案报送国家标准委。
国家标准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届。
分技术委员会换届程序和要求参照技术委员会执行。
第三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经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委员调整的建议,并报送国家标准委予以调整。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5。
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调整参照技术委员会执行。
第三十六条筹建单位可以提出调整相关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或者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以及注销技术委员会等建议,并报送国家标准委予以调整、注销。分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调整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或者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以及注销分技术委员会等建议。相关建议应当经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并由分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报送国家标准委调整、注销。
第三十七条根据技术委员会整体规划和国际对口变化需要,国家标准委可以直接调整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对标准化工作需求很少或者相关工作可以并入其他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委对技术委员会或者分技术委员会予以注销。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技术委员会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技术委员会的监督检查情况报送国家标准委。
第三十九条国家标准委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等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秘书处应当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禁止技术委员会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四十二条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接受国家标准委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四十三条技术委员会印章由国家标准委统一制发,秘书处负责管理。技术委员会撤销、注销、变更名称时,应当将原印章交还国家标准委。
技术委员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国家标准委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超出范围使用。印章使用需经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第四十四条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向国家标准委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并抄送业务指导单位、筹建单位和秘书处承担单位。分技术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技术委员会应当按照《标准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标准档案。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技术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举报、投诉的受理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对查证属实的,由国家标准委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七条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标准委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未按计划完成国家标准制修订和复审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标准存在质量问题的;
(三)连续两年没有国家标准制修订、国家标准复审或者国际标准化工作任务的;
(四)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表决程序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经费的;
(六)违规使用技术委员会印章的;
(七)对分技术委员会管理不力的;
(八)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九)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
限期整改期间,国家标准委不再向其下达新的工作任务。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国家标准委可以视情况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或者重新组建、撤销技术委员会。
被撤销的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并入国家标准委指定的技术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技术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标准委重新组建:
(一)排斥相关方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活动、为少数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公正、公平的;
(二)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长期不开展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重新组建期间,技术委员会停止一切活动。
第四十九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标准委对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
(一)秘书处工作不力,致使技术委员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二)利用技术委员会工作为本单位或者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规使用技术委员会经费,情节严重的;
(四)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行为的。
第五十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技术委员会报国家标准委撤销委员资格:
(一)未履行本办法和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职责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投票表决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技术委员会直接责任人由国家标准委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视情节依规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分技术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参照技术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技术委员会在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十四条军民共建的技术委员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制定标准的机构组建技术委员会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以前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10.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篇十
联动监督抽查数据
国家质检总局11月1日发布全国电线电缆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数据。结果表明,使用量大面广的聚氯乙烯、交联聚乙烯和聚氯乙烯软电缆3种电线电缆产品的合格率只有88.4%,远低于其他重点工业产品的水平,不少省市的抽查合格率甚至低于60%。
作为电工电器行业中仅次于汽车整车制造业的第二大产业,电线电缆被形象地喻为国民经济的“血管”和“神经”。电线电缆行业年产值已突破9000亿元大关,产业总规模和增长速度已名列世界首位。此次国家抽查结果,绷紧了电线电缆产业的质量神经。本次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为护套失重、绝缘性能、结构尺寸、导体电阻等。这些项目均是关系安全、环保和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的重大隐患。
在监督抽查的同时,国家质检总局还对30个省2603家电线电缆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有关情况开展了调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获证情况、生产条件、质量控制、技术研发,以及对市场环境的意见建议等。
调查显示,目前,电缆行业90%以上的产能集中在低端产品上,平均投入研发经费不足销售额的1%,航空航天、核电、电子、汽车线束、高压电缆超净电缆料等高端产品主要依赖进口。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电线电缆产品同质化日益严重,中低端市场竞争趋于恶化,利润极其微薄。企业设备平均利用率仅在30%-40%左右,远远低于先进
国家设备利用率70%以上的水平。在日本、美国等国家,前4、5家企业的市场份额就达到40%以上。我国电缆行业国有及规模以上企业约5000家,大型企业只有19家,这19家大型企业只占全国11.7%的市场份额,近97%是中小企业。
电线电缆产品质量问题具有多方面、深层次的成因,但根本原因在于市场秩序混乱,少数企业诚信缺失。电线电缆的产品质量问题,既与行业发展阶段、市场发育程度和技术进步水平有关,更与企业质量诚信缺失有关。少数生产企业一味追求以低价中标,不讲质量诚信,以牺牲质量“谋求”市场。
此次抽查发现,一些企业存在原料进厂不把关、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擅自改变工艺、粗制滥造、弄虚作假等问题。同时,不法企业无证生产、非法生产的问题还十分突出。劣质电线电缆充斥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甚至进入保障房建设等一些基础民生项目,对公共安全带来隐患和威胁。
针对电线电缆产品质量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向电线电缆生产企业发出依法履责告知书,要求生产企业依法、主动、有效地落实其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做到“四个必须”、“八个不得”、“四个提升”。同时,全国质监系统迅速行动、重拳出击,督促整改了一批突出质量问题,对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97家企业,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324家企业责令整改,对79家存在比较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同时,全国共查处无证企业43家,暂停3C证书1259张,撤销3C证书425张,注销生产许可证证书13张,有力地震慑了违法活动。
11.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篇十一
为适应入世需要,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监督与管理,我国国务院决定将这些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并入新成立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在中国境内制造、使用特种设备产品的安全监督工作。2003年2月,我国国务院已正式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并于200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及其配套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三个规范性文件已于2004年1月1日实施。同时,1993年9月29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公布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废止。新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在其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办公室(SQLO)已更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SELO)。SELO作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对外的特种设备许可工作窗口,负责接受、整理、传送各项许可申请和鉴定评审资料,发送许可证书,协调许可审查工作。SELO的工作地点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政务大厅
邮 编:100088
电 话: 82260344(机电类产品申请受理);82261764(锅炉容器等承压类产品申请受理)82261762(证书发放查询);82261763(申请及评审资料接收查询)
传 真:82260345
网 址:(信息查询);(网上申请)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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