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实施细则(精选10篇)
1.邮政法实施细则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文)
(2009年4月24日)
(1986年12月2日
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要的通信基础设施。
(二)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三)邮票发行以及集邮票品制作、销售;
(四)国内报刊、图书等出版物发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定。
除外;
(二)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三)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
(三)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
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营许可证。
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国际寄递业务,以及用户交寄国际邮递物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安管理处罚:
(一)盗窃、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正常使用的;
(二)伪造邮资凭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资凭证的;
(三)扰乱邮政营业场所、快递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邮件、快件的车辆的。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平常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不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邮政设施,是指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邮筒(箱)、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
邮件处理场所,是指邮政企业专门用于邮件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投递等活动的场所。
国际邮递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户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用户相互寄递的包裹和印刷品等。
邮政专用品,是指邮政日戳、邮资机、邮政业务单据、邮政夹钳、邮袋和其他邮件专用容器。
2.邮政法实施细则 篇二
日前, 《邮政法》修正案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 拟对国务院设立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进行授权, 赋予这些机构相应的行政监管权。《邮政法》修正案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至此, 我国邮政管理部门由国家邮政局、省级邮政管理局两级的管理架构再增加市 (地) 一级的管理机构。
国家邮政局副局长王梅表示, 目前市 (地) 邮政局领导班子总体到位率达到95%;内设机构领导干部选配工作正在有序展开。专门组织的省级以下机构公务员招录的笔试、面试工作已经顺利完成, 市 (地) 局组建资产、房产、开办经费等政策已经明确, 各局正在积极推进有关工作。
改革管理机制
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随着邮政业特别是快递业务的迅速发展, 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对加强行业监管, 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的国家和省两级邮政监管体制难以适应实际需要。近年来, 我国邮政行业规模进一步扩大, 快递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形式和新型的服务业态。截至目前, 中国邮政经营规模不断扩大, 两次进入世界500强;快递服务迅速崛起, 快递包裹市场从五年前的300万件激增到1800万件, 其就业人员从30万人增长至80万人。而另一方面, 由于省以下没有基层邮政管理机构, 省一级邮政管理人员总数不足500人, 平均一个省份16人, 力量严重不足, 直接影响管理职责的有效落实。因此, 邮政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寄递渠道每年的涉恐涉爆案件有几十起, 查获的违禁品数量也一直居高不下。
因此, 早在今年1月20日, 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 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实施工作正式拉开序幕。《通知》显示:增设市 (地) 一级邮政管理局。在27个省 (区) 按照市 (地) 行政区划分设置323个市 (地) 邮政管理局, 在4个直辖市和海南省 (除海口市、三亚市) 跨区域设置25个邮政监管派出机构。县一级原则上不单设立邮政监管机构, 一些业务集中、情况特殊的地方, 可依托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承担有关监管工作, 或由上级邮政管理部门设置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能。一位国家邮政局内部人士告诉本刊记者, 省级以下监管部门大约将产生3500个公务员职位, 其中局长一般由当地政府推荐的交通、邮政部门人员担任, 其余的将由公务员考试选拔产生。
据本刊记者了解, 市 (地) 一级邮政管理部门主要有六项职责:一是贯彻执行国家邮政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邮政服务标准。二是研究拟订本地区邮政发展规划。三是监督管理本地区邮政市场以及邮政普遍服务和机要通信等特殊服务的实施。四是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统计等工作。五是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六是承办省 (区、市) 邮政管理局及市 (地) 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作为邮政部门监管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 快递企业则表达了对省级以下监管部门的期望。杭州爱彼西商务配送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旭义对本刊记者说, 希望政府管理部门可以引导快递行业规范化管理, 提供规范化管理的咨询和相关培训工作, 制定符合快递企业发展的细分化和标准化规则, 深入了解快递企业发展的需求, 并帮助申请国家的扶持。
加快政企分离
北京邮电大学邮政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赵国君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 目前的管理机制只到省级, 这是由于邮政部门政企分开, 工作需按步进行, 先建立政企分开管理机制, 再相应完善省以下部分。原有二级体制对于日益增长的邮政业来说, 尤其是劳动密集的快递业来说“鞭长莫及”。因此, 改革显得非常重要。
上述国家邮政局内部人士告诉本刊记者, 此次监管机制的改革有三大目标。一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解决邮政体制改革中的遗留问题, 推进政企分开, 进一步强化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邮政体制改革后, 省级以下邮政企业仍然叫“X X邮政局”, 但是这些单位已经是按照企业运作的部门, 叫“X X邮政局”让社会误解市 (地) 及县以下邮政未实行政企分开。这既不利于邮政企业集中精力开展经营, 也不利于建立公平公正的邮政市场环境。新的监管机构成立后, 设在市 (地) 、县的邮政企业不再使用“X X邮政局”的名称, 而是更名为“X X邮政分公司”。
二是合理划分中央地方事权, 充分发挥两个方面积极性。修订后的《邮政法》在明确邮政监管部门责任的同时, 也明确了地方政府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扶持边远地区邮政发展等方面的职责。此次将中央和省级垂直管理调整为双重管理, 即省及市 (地) 邮政管理机构由上级邮政管理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双重管理, 邮政业务、机构编制、干部、财务等事物以上级邮政管理部门管理为主的体制。省、市 (地) 邮政管理局局长兼任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副职领导, 其任免需征得当地党委、政府同意。既考虑了邮政全程全网的作业特性和管理特点, 同时也为地方政府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抓手, 有利于推进中央和地方出台的邮政规划、政策措施有效实施。
三是促进邮政业与交通运输业融合, 推进大部门体制改革。2008年国务院大部门体制改革, 将国家邮政局、中国民航局改由交通运输部管理。近年来, 交通、邮政部门发挥各自优势, 积极推进邮政业与各种运输方式衔接融合, 取得了很好的成果。这次调整, 将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与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改革相结合, 相应地在职能配置、运行机制、工作衔接、干部管理等方面理顺管理体制, 既有利于两个行业的联系协同, 也有利于综合运输体系的进步。
期待依法行政
多年以来, 我国快递企业规模快速膨胀, 加盟网点越来越多, 行业乱象丛生。例如, 今年3月星晨急倒闭, 触发了连锁反应, 各地承运商、加盟商闻风而动。国家邮政局相关负责人不得不紧急赶赴上海“救火”。从目前来看, 我国快递行业出现的问题有以下几种:总部与加盟商之间的经济纠纷、人员待遇和劳资纠纷导致的罢工、加盟网点破损或者丢件问题。在市 (地) 一级增设邮政管理局有助于监控企业的上述问题。赵国君说, 原有二级管理体制, 对于快递迅速占领市场, 得到地方工商、税务、交通等联动支持滞后。增强的体制, 可有效弥补原有不足, 增强管理效力。
韵达快递一位负责人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 监管加强对于快递行业来说是一件好事情。该人士表示, 从一个企业的角度来讲, 为减少运营成本, 场地、人员配备方面等都会最大限度的节约, 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规范的因素。国家在加强监管后, 会给企业政策等方面的指导, 能够让企业更加规范化的运营。“一些监管也会带来成本上的增加, 但这本身就应该是快递企业做的, 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中国快递咨询网首席顾问徐勇则告诉本刊记者, 目前快递市场的竞争不规范, 很多企业都在搞价格战, 政府监管可以促进快递企业转型升级, 从价格竞争向服务竞争转型。“目前最重要的问题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 比如说快递破损、丢失应该怎么赔?这是让消费者和企业困惑的地方。各地方邮政管理部门成立后, 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要建立健全促进邮政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
3.邮政企业实施作业成本管理研究 篇三
关键词:作业 资源 邮政企业 作业成本管理
一、邮政企业现有成本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邮政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服务行业,产品种类繁多,各项专业产品都是通过共享综合服务平台完成的。甚至大部分专业服务都需要经过不同地区、不同省市的邮政局所共同完成,属于典型的全程全网联合作业。正是由于其生产经营上的特点决定了其成本核算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邮政企业的成本费用项目主要包括人工成本、低值易耗品摊销、修理费、业务费、运输费、折旧费等。目前,邮政在成本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各专业产品成本信息准确性相对较差
目前,邮政企业正在全面实施责任中心损益核算,能够提供各专业的成本信息及损益核算结果。但是,由于在分配各责任中心的共同性费用上还具有一定的主观判断性,不能客观准确地计算各专业成本。
(二)内部结算价格的制定缺乏客观依据
邮政企业目前的责任中心核算还只是停留在省内各专业之间的结算,以及干线运费和航空运费与各专业之间的结算。由于缺乏客观的成本依据,现在还无法实现省际结算。而且,目前省内所做的各专业的损益结算由于内部结算价格具有一定的主观判断性,所以结算结果不够准确。
(三)无法满足定价决策的需求
邮政目前的成本核算体系,只能完成各专业成本的核算,还无法提供各专业内所有产品的成本信息,使得依据成本定价的决策方法一直无法实施。现行价格是否合理,还有多大的降价空间或还需要提升多少才能弥补亏损,我们都一无所知,因为在现有的成本核算系统下无法提供相关信息。
(四)现有成本核算方法造成客户相关成本信息扭曲
由于邮政企业是为用户提供信息传递服务的,所以要想提高业务量水平,企业需要采取各种措施吸引或留住客户。企业在不同客户身上所花费的成本费用是不同的。有些客户虽然业务量较大但要求也较多,而且经常还会投诉,因此企业需要为其提供较多的附加服务,以满足他们的要求。有些客户业务量大而且稳定,对服务要求也不高,这些客户是企业应重点发展的对象。企业在对小客户应服务上的投入大但效益差,也是企业应重点管理的对象。但现有成本核算体系在进行成本分配时由于无法按成本动因进行成本归集,使得计算出来的成本无法反映实际耗用,在管理上不具有参考价值。
随着自动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邮政企业产品成本中的间接性费用和运输费用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面对业务产品种类繁多,作业流程复杂,产品要求多样化的特点,现有的成本核算方法已经无法满足成本管理的需求,作业成本法正适用于共同费用所占比重大、而产品种类多样数杂、生产流程复杂的企业。
二、作业成本法的基本原理
作业成本法是对间接费用和辅助成本合理分配的一种成本核算方法。作业成本法认为资源被消耗的直接原因是作业的执行,而作业又被最终产品、服务、客户所消耗。因此,作业是资源和最终产品之间的桥梁。作业成本法以作业为中介,将资源消耗和最终产品联系起来。作业是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组成部分,资源消耗与最终产品之间不仅仅与产品数量有关系,很多资源的消耗还与最终产品的种类以及最终产品、服务、客户的特殊需求有关。在作业成本体系中,首先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资源费用按照资源动因归集到相应的作业当中。这里的资源动因一定是能够用来衡量资源消耗量的合理依据。然后,再将各项作业成本按照作业动因归集分配到消耗各项作业的最终产品中。这种分配过程将资源的耗费与产品种类和生产的复杂程度之间的关系很好地反映出来,使得不管是基本作业还是辅助作业,其资源耗费都可以通过合理的作业动因直接分配到相关产品中去,使得计算出来的产品成本更加准确。
三、邮政企业实施作业成本管理的设计思路
目前,邮政通信部门所经营的专业服务主要有函件、包件、机要通信、报刊、电子商务、 集邮票品、代办业务、分销等。根据现有管理体制,企业所有实体部门分为专业实体部门和综合平台实体部门。专业实体部门负责完成各专业产品的业务,综合实体部门承担多项专业产品的服务。在邮政企业实施作业成本法,应从以下步骤入手。
(一)分析确定各项作业,建立作业中心
邮政企业实施作业成本管理主要针对综合平台实体部门,因为综合平台实体部门承担综合的生产和管理职能,为所有业务提供服务和支撑,所以需将综合平台实体部门各项资源费用合理地分配计入各项作业,然后再按作业动因分配计入各专业产品,实现业务成本的准确核算,以及为各综合平台实体部门之间的内部结算价格的制定提供可靠的成本依据。因此,邮政企业可按现有各级综合平台设置作业中心,在各作业中心的业务流程的基础上划分作业。
由于邮政业务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的特点,业务流程较为复杂,所以在确定作业时可以先确认总流程,再进一步细分为子流程,最后再对子业务流程进行详细分解,在每一个子流程中主要任务的基础上,合并任务确认作业项目。在作业确认时,注意不要分得过细,当然也不要太粗。因为过于细分在成本准确性上已起不到什么作用,反而还会造成分析紊乱。相反,分的过粗则难以满足中层管理者分析控制作业成本的需求。一般一项作业可包括6-12个具体动作。
(二)归集汇总各作业中心资源项目,并将资源合理分配给各项作业
建立作业中心后,首先按作业中心归集资源费用,再将各项资源项目按照资源动因分配到作业里,形成作业成本,将各项作业成本汇总就形成了作业成本库。邮政企业属于服务行业,涉及的资源项目主要包括人工成本、营销活动费用、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水电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业务材料用品、运输费等。目前,邮政核算体系对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主要按照责任中心进行归集,对于责任中心直接发生的能够明确受益专业和重点产品的成本,同步标识其专业和产品属性,属于多维度反映成本。因此,各作业中心的资源费用在现有的财务账户体系中很容易找到,从而能将各作业中心的资源费用按照确定的资源动因分配到各项作业。资源动因是资源被消耗的直接原因,也是分配资源费用的数量标准。确定资源动因的方法有很多种,主要包括经验法、测量法和回归法,其中较长使用的方法是经验法。
在整个作业成本管理体系中,除了要正确分配各项作业的资源耗费外,还要对资源消耗进行价值分析,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
(三)确定成本动因,计算成本动因率,计算产品成本
成本动因是驱动作业成本发生的直接因素,与作业成本的发生有着密切的关系,也是作业成本分配计入产品的依据。成本动因选择是否合适将直接影响作业成本计算的准确性。因此,在选择成本动因时应注意其相关性,邮政企业各作业中心的作业服务于多种产品,受产品多样性和操作流程复杂性的影响。邮政企业的作业数和作业成本动因相对较多,在同质作业合并的基础上,一项作业将对应一个成本动因。另外,在确定成本动因时,还应注意其易得性和导向性,应尽量避免重新搜集成本动因数量。同时,确定的成本动因应能使相关责任人找到降低责任成本的渠道。确定成本动因后,用归集到某项作业身上的资源成本费用除以作业成本动因得到成本动因率,用成本动因率乘以某产品消耗该项作业数量,就能将作业成本分配到各产品身上。
(四)持续改进业务流程及资源利用率加强邮政企业成本控制
作业成本核算方法进行成本核算时,假定各项资源都被有效利用,各项作业都用于产品生产的合理消耗。但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些资源过剩利用效率低,相关的消耗没能产生相应的价值。同样,有些作业的执行在整个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是必须的,可以通过改变操作流程或重新规划生产场地免去该项作业的发生。因此,作业成本系统的核心是作业成本的持续管理,通过成本动因价值分析,持续改进企业作业流程,努力提高资源利用率,最终达到降低成本费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标。
目前,邮政企业实施作业成本法正处在起步阶段,在建立作业成本管理体系的过程中,需在分析各项业务流程时注意分析哪些业务流程可以进一步优化,哪些资源消耗可以进一步降低,从而为作业成本核算进入良性循环做准备。随着作业成本管理系统的逐步实施,邮政企业可以通过成本动因的价值分析,持续加强成本管理,从而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4.市邮政局职工待岗管理实施细则 篇四
市邮政局职工待岗管理实施细则 市邮政局职工待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三项制度改革,优化和调整人力资源结构,把竞争机制引入劳动人事管理之中,科学、规范地加强待岗职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事教育部设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待岗职工的管理工作。职能包括:接收各单位上交的待岗人员,对局内待岗人员进行管理、培训。为培训合格者进行双向选择、再就业安置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内部合同制职工。
第二章待岗人员范围
第四条待岗人员是指已经签订了劳动
合同,但因不符合上岗条件而落岗的富余人员以及达不到上岗要求的下列人员:
1、不遵守劳动纪律,完不成生产经营任务的。
2、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无效的。
3、竞争考核不合格,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4、因违反规章制度经责令整改无效或不配合检查指导的。
5、服务态度恶劣、顶撞、漫骂用户造成不良影响而又屡教不改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
6、因非正当理由而影响工作的。第五条各单位对需列为待岗的人员必须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待岗的原因、理由,上报人事教育部,经请示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定为待岗人员。第三章待岗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待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待岗职工在半个月内不到再就业中心报到的,企业可依法与其
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待岗人员,必须遵守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遵纪守法,维护集体利益。为保证给企业提供合格的劳动者,再就业服务中心有权对违纪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以延长学习时间或建议下岗处理。
第八条再就服务中心根据邮政发展需要及工作任务将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章待岗人员的培训 第九条培训原则。待岗人员的培训由再就业服务中心采取集中培训、在岗培训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组织 实施。具体培训形式根据培训人数的多少而定。
第十条培训内容。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培训内容,主要是邮政通信企业技术、业务知识,邮政职工职业道德、邮政企业常识以及有关方面的基础理论知识等。
第十一条培训时间。待岗培训时间一般
为三个月,培训后经考试合格,通过双向选择可转到相应的岗位工作。在重新上岗前必须经过试岗期,试岗期为一至二个月。如不能上岗,可再进行培训、选择一次,经两次双向选择仍不能上岗的,按下岗处理。
第十二条下岗人员是指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过程中,已签订劳动合同且合同期未满的职工,因企业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离开本人的生产和工作岗位,不在企业从事其它工作,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它工作的下列人员:
1、待岗培训三个月后经考核不合格者或合格后双向选失败,经再次培训、双向选择仍不能上岗者。
2、经省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考核不合格者。
3、工作期间造成用户有理由申告,给企业造成严重影响者。
4、不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给企业造成重大经营损失者。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第十三条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并按程序在企业党政领导集体研究的基础上,至少提前15天向工会或职工代表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通过后方可定为下岗人员。
第十四条下岗人员在服务中心的培训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下岗一年后,仍达不到重新上岗标准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待岗人员的安置和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经再就业服务中心培训考试合格后,转到相应的岗位工作,在同等的条件下,要优先安排因受岗位定员限制而未能上岗的富余人员。
第十六条待岗人员提出调离邮政企业或自谋职业的,企业应予以支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待岗培训期间发待岗工资,标准为550元/月;下岗人员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本人在
培训期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待岗及下岗期间不享受月生产奖金,效益工资可根据在岗工作的实际时间按月折算。
第十九条试岗期间工资标准为550元/月,不享受月生产奖,享受效益奖。试岗期满正式上岗后,易岗易薪,执行相应等级的岗位工资。
第六章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再就业服务中心公室设在市局人教部。联系电话: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5.农村邮政物流发展实施意见 篇五
农村邮政物流发展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推动农村邮政物流发展意见的通知》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农村邮政物流意见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邮政企业服务“三农”作用,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加快发展农村邮政物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邮政部门充分发挥品牌、网络和服务优势,积极探索“连锁经营+配送到户+科技支撑”的农村邮政物流综合服务模式,在促进农村地区商品双向流通,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流通
成本、有效解决农民卖出难、买进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广大农民、涉农企业的欢迎。但我市邮政基础设施建设比较落后,现有邮政局及邮政“三农”服务网点不健全、服务功能不完善,已不能适应当前农村邮政物流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因此,大力支持邮政企业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农村邮政物流,健全和规范农资流通渠道,提升农村邮政物流服务能力和水平,对发展农村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任务
到2012年,全市基本建成“布局合理、双向高效、种类丰富、服务便利”的农村邮政物流服务体系;初步实现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扩大农村就业,加快农村现代化进程,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目标任务;充分发挥邮政点多面广的优势,将邮政部门建成农村物流主力军。
完善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力争
2012年前,完成全市邮政基础设施空白乡镇的邮政局补建工作;2013年前在全市行政村分期分批建立适应地方农村发展水平,满足农村邮政通信需求的新型村邮站,能够及时、安全接转邮件报刊,基本实现邮件投递到户。
力争建成市、县两级邮政农资农副产品仓储集散中心。市级邮政仓储集散中心面积不得少于3000平方米,区、县级邮政仓储集散中心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
建成多部门参与的农村邮政物流服务“四大体系”。即邮政与农技部门共同建成邮政服务“三农”网点为阵地的技术服务体系;与质监、工商等部门建成集中采购、严把质量关的产品质量监控体系;与商务局建成连接城乡的农产品流通体系;覆盖全市行政村的邮政“三农”网点服务体系。
力争2012年前,基本完成乡镇和45%行政村的“邮政服务三农”网点建设任务。
力争2012年前,基本形成“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的农村邮政物流配送双向流动渠道。
三、工作措施
推进农村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邮政“三农”服务网络。各级政府要把邮政部门纳入政府服务“三农”的成员单位,将邮政作为服务“三农”的主渠道之一;要将邮政基础设施空白乡镇的邮政局和邮政物流配送中心、邮政“三农”服务网点、村邮站建设纳入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和支持力度,把村邮站建设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内容,区、乡政府要积极支持村邮站建设,支持村邮站办理邮政业务所必要的房屋、设施和场地。
支持邮政进入农资市场,明确邮政企业经营资质。
1.邮政企业及其所属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可以经营化肥等农资产品和农机农具等。
2.依据《农药管理条例》,邮政企
业及其所属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可以开展农药经营活动,其中经营属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邮政企业及其所属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在有效区域内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分装种子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农药、种子等农资按“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分类登记经营范围。对经营属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项目,在“许可经营项目”中登记经营范围;对经营其他农药的,在“一般经营项目”中登记。对经营分装种子的,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许可的项目,在“许可经营项目”中登记经营范围;对
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托代销种子的,在“一般经营项目”中登记为“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
3.商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要支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拓展经营范围,并逐步建设成集农资、农机农具、邮政、电信、报刊、酒水、烟草等多类产品连锁配送经营和农技、农情、农事信息发布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网点。
发展农村邮政物流连锁经营模式,培育连锁经营龙头企业。
1.发改、财政部门要加大对邮政物流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邮政企业利用网络优势建立“连锁经营+配送到户+科技服务”的农村物流新体系,培育连锁经营龙头企业,使其成为政府服务“三农”的重要载体。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简化连锁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手续。省级邮政企业直营门店及其所属的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可持省级邮政企业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所
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邮政企业所属的加盟连锁邮政“三农”服务网点也可由当地邮政企业代为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3.商务部门要鼓励邮政企业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和农家店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支持邮政利用城乡一体化网络优势和品牌信誉优势开展农村物流配送,充分发挥其在农村地区物流配送主渠道的作用。
4.省级邮政企业引进的农资产品在相关农资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提供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以及产品合格证。备案产品统一由省级相关农资管理部门进行质量监管,市、县、乡农资管理部门不再对邮政服务“三农”网点进行多头和重复检查。
完善政策扶持机制,加强规划引导工作。
1.各地要将邮政企业纳入涉农企业范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强农惠农政策。
2.财政、国土部门要支持农村物流网络改造和提升配送能力,县、乡两级邮政局改造扩建配送中心项目,凡符合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可给予项目补助。
3.商务部门要全面支持邮政企业积极参与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将其纳入全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对所建农家店验收合格的可享受相关补贴政策。引导邮政企业建立“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的双向流动“绿色通道”,与有实力的大型超市、商贸企业合作,开展农产品进城等业务。
4.由各级农业、安监等部门组织邮政服务“三农”网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普及农技知识,提高邮政科技服务“三农”的水平。其中,经营农药属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户,应主动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能上岗营业。
5.邮政储蓄银行要积极为实力强、信誉好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
提供贷款,积极推行农户联保贷款模式,帮助农民解决资金问题,促进农村物流发展。那一世范文网
6.各级政府在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对涉农企业与农户的贷款实行贴息或者建立保险补贴金制度等政策时,对符合条件的邮政储蓄银行分、支行给予支持。
7.交通、公安和城管部门要支持邮政企业依托交通运输平台大力发展农资、农副产品仓储、运输和配送业务,对邮政部门运送农资产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的配送专用车辆在全市范围享受绿色通道政策,免收过路过桥费。
四、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农村邮政物流工作协调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联系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市邮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农办、市农业局、市邮政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商务局,主要负责农村邮政物流发展的统一协调工作。各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协作,尽快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明确实施范围和进度,加强指导和监督,推进农村邮政物流加快发展。各区、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领导,上下互动、部门协调、齐抓共建,切实履行职责。
加快业务发展。各级政府和邮政企业必须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加快发展农村邮政物流工作,从有利于服务“三农”、扩大内需、深化改革,充分发挥邮政国有大型网络企业优势,制订出台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夯实邮政普遍服务基础,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做大市场规模,尽快成为服务当地经济发展、满足群众多元化需要的农村流通重要渠道,努力把农村邮政物流建设成为服务“三农”的骨干力量。
6.论中国邮政要实施商业化经营战略 篇六
邮政的产品就是服务,邮政的经济活动是遵循服务业的运行规律。
邮政扭亏的路子与工业不同,主要靠增加邮件量,靠规模求效益。
商业化经营战略就是要把邮政放到整个市场的大环境中去运作。进入21世纪的中国邮政,如何改革,怎样发展,是广大邮政职工十分关心的问题。中国邮政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这是总的趋势。邮政是社会的基础设施,社会发展需要邮政,也是客观规律。但邮政如何发展,朝什么方向?走什么道路?这里有个发展的战略问题。实施正确的战略,发展就会快一些、稳一些;战略不当,发展就会受阻,就会走弯路。
在当前中国邮政还处于刚扭亏为盈的状态下,首先要研究的是经营战略。经营,我们已经谈了很多年,但大多谈的是微观的业务开发、市场营销等内容,对于经营决策、经营战略缺乏深入的研究。没有一个客观的正确战略做引导,我们在业务结构、资费政策、投资方向等方面都会出现失误。进入21世纪,我们迫切需要确立一个中国邮政的经营战略。
20世纪90年代,一些发达国家的邮政逐步从政府管理的部门转变为有自主管理权和财务独立的商业公司,他们都实施了商业化经营战略,在不长的时间里扭转了亏损,不再需要政府贴补。一个突出的例子是,美国邮政实施商业化经营战略后,在1995年结束了连续23年的亏损历史,转为盈利。美国邮政年收入600亿美元,在世界500家大公司中排名第25位。
从世界邮政近年来的改革与发展情况看,政企分开,实施商业化经营战略已经成为普遍的趋势。例如澳大利亚《邮政公司法》规定:“澳大利亚邮政应根据实际需要,以与正常的商业行为相一致的方式履行其职能。”中国邮政在21世纪要摆脱困境,要改革发展,也要走这条路:实施商业化经营战略。实施这一经营战略的前提是转变观念,只有深刻理解商业化经营战略的内涵,才能把握方向,少走弯路。各国邮政的做法有所不同,但其共同之处也是适合中国邮政现实的,我认为有两条:一是服务,二是市场。邮政业应按 服务业经营
中国邮政讲服务已经讲得很多了,但大都偏重于外在的表现形式,服务方式、服务态度、服务措施等等,搞“服务年”,提出“服务是邮政的永恒主题”之类的口号。这些东西没有揭示邮政的基本属性,各行各业都在抓服务,一些家电生产企业在全国设立维修站,搞售后服务,是针对它的有形产品搞服务,性质不一样。
邮政属于第三产业,即服务业,并与商业、运输等行业一起被列为第三产业中的第一层次——流通层次。我们现在都讲邮政的作用是三个“流”——信息流、物品流、货币流,并且是“三流合一”,这是邮政的基本特征。因此,服务对邮政不是外加的,不是仅仅在营业、投递环节要抓好的事情。邮政的工作性质就是服务,邮政的产品就是服务,邮政的经济活动是遵循服务业的运行规律。这就是邮政实施商业化经营战略的根据。
中国邮政过去是按工业企业的一套经营管理模式来运作的,例如计划编制、考核办法、成本核算、投资方向等,并且把一个市、县邮局当作一个企业来对待,搞“企业产品”。工业企业的一个车间生产一种零部件,可以成为一个产品,可以去销售,这是有形产品。而邮政是全程传递,某个环节的传递只是其中一部分,不能成为一个服务产品,只有最后递到用户手中,才能称为服务产品。而且,邮政的传递过程与用户的消费过程是合一的,服务不能储存起来。工业企业生产能力过剩,可以压产。而邮政不同,邮政网能力过剩,固定成本支出降不下来;邮件越减少,单位成本越高。因此,邮政扭亏的路子与工业不同,要靠增加邮件量,靠规模求效益。
发达国家的邮政实施商业化经营战略,是要从政府官办的经营模式中解脱出来,所以一些国家提出了邮政的“经营自主权”问题。中国邮政恐怕还要多一条,即从过去按工业企业的经营模式,转变为按无形产品的服务业经营模式
来运作。邮政的经营 要面向市场市场问题我们也谈了很多年了,但是要从计划经济的一套老框框中解脱出来,真正按市场经济规律去运作,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中国邮政由于长期以来一直是官办的,市场观念十分淡薄,很多决策极少考虑市场,认为独此一家,不管怎样用户也必定要找邮政办事,结果造成决策失误。1990年那次调整资费,全面上涨150%,没有考虑市场上其他运输企业的价格,因而邮政包裹的价格高于市场价格,造成邮包流失;1996年调整取消函件的本外埠区别,使函件量下降了很多。规章制度只考虑内部而不方便用户,使我们很多业务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在经营目标和经营手段方面,我们基本上还是自上而下的指令性计划,用行政手段管理,对市场需求的变化,用户消费心理等很少了解;重“产值”,轻效益。如邮储的经营目标只看余额多少不管成本高低,有些新开办的业务,如送鲜花送蛋糕之类,市场需求不大,劳人费马没有什么效益,结果是吃力不讨好。
商业化经营战略就是要把邮政放到整个市场的大环境中去运作,前提是真正树立起牢固的市场观念,在制定邮政各项经营决策时都要考虑市场,以市场为导向。具体讲要按照市场机制的三个方面去运作:
一是供求机制,现在整个市场需求不足,邮政也不例外,也是供大于求。邮政网能力过剩,设备利用率低,当前重点是挖掘潜在需求,引导用邮消费,扩大业务规模。最近国家邮政局提出重点发展邮递类业务是符合商业化经营战略的,其中重中之重的应该是函件(主要是商函)和报刊,这两项业务虽已有相当规模,但是,还有较大的潜力。二是价格机制。在市场竞争中,价格因素不能忽视。邮政业务资费不能再像过去只考虑自身不考虑对手,导致竞争力削弱。同时,除对信函、明信片实行均一资费和普遍服务外,其余所有业务的资费都要符合价格规律。另外,特快专递的不分远近、报刊发行的不分本市、外省,都不利于业务的发展。通过搞专业化经营和专业核算,把各项业务的专业成本算清楚,才能制定正确的资费政策。
7.邮政法实施细则 篇七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首都邮政普遍服务水平的意见》京政发[2011]4号文件精神,加快邮政服务进社区工作,促进邮政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提升城市社区服务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本着“积极组织、重点突破、快速推进”的原则,调动社区各类组织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将邮政服务纳入现有城市社区公共服务体系,推动邮政服务与基层社区公共服务体系有机融合,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开发服务项目,拓展社区服务功能,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
将邮政进社区工作纳入政府社区发展总体规划,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积极推进该项工作。
(一)2011年,在全区全面启动邮政服务进社区工作。12月底前,完成 10个社区邮政便民服务站试点建设。
(二)2012年,在完成10个社区邮政便民服务站试点建设的基础上,再建70个社区邮政便民服务站。
(三)十二五期间,根据全区新建城市社区发展情况实现所有社区邮政便民服务站的全覆盖。
三、组织机构
(一)区政府成立社区邮政便民服务站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区长赵贵恒担任,成员由市政市容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 财政局、民政局和邮政局等单位一把手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邮政局,由区邮政局马文良局长任主任,成员包括区市政市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邮政局、街道办等主管领导组成。
(二)职责分工
1.领导小组负责贯彻市政府文件要求和确定的工作目标,具体推动实施邮政服务进社区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协调事项,发布简报。
2.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落实专职或兼职具体负责人员,建立联系机制;按照计划目标和进度要求负责落实选址、网点服务人员的推荐、审核;负责上岗人员培训和代办业务协议工作;负责社区网点的运行管理工作;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度和反馈情况等。
四、工作措施
(一)实施准备阶段
1.邮政局成立社区邮政便民服务站建设工作组,明确责任分工,确定完成工作目标和工作进度。
2.拟定实施方案
邮政局与区政府联合拟定实施方案,作为共同推动邮政进社区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3.基础性资料统计工作
邮政局会同区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基础资料整理工作。具体包括:街道和居委会名称数量、办公地址;管辖范围、辖区人口、户数;街道和居委会主任联系方式等。
—2—
(二)建设阶段 1.选址及建设方式
⑴由区民政局牵头,协调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利用现有民政局牵头建设的社区便民服务站的服务平台,植入邮政服务,丰富社区服务功能。
2.确定服务项目
拟建网点场地确定后,邮政局应按照场地和居民需求提出网点拟开办的服务项目。
3.设施配置
邮政局按照社区邮政网点设施配置标准,配置服务设施和办公物品。
4.人员招聘
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牵头组织社区邮政网点人员的推荐工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负责实施。
五、社区邮政便民服务人员队伍组建
社区邮政便民服务站是首都城市社区基层公共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邮政基础实施的补充和延伸,社区邮政便民服务人员属社区公益性岗位。
(一)社区邮政便民服务人员核定。
以居民社区为单位设置社区便民服务岗,每一个社区配备一名专职社区邮政便民服务人员。
(二)社区邮政便民服务人员管理。1.社区邮政便民服务人员录用条件。(1)具有本区户口。
—3—(2)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50岁以下、具备基本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3)热爱社区邮政便民服务站工作,热衷公益事业,有较强的责任心,能为社区居民提供热情服务。
2.社区邮政便民服务人员录用。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居委会推荐,经街道办事处和邮政部门审核确定。
(2)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社区低收入家庭劳动力。(3)新上岗的社区邮政便民服务人员由区邮政部门集中组织培训,学习社区邮政服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4)区邮政部门与居委会签订社区邮政便民服务站管理责任书,社区邮政便民服务人员持证上岗代办各项业务。
3.社区邮政便民服务人员的薪酬。
(1)由区财政统筹安排,按照不低于本区社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核定。具体标准为每月每人1160元。
(2)邮政业务代办费。根据社区邮政服务站代办业务量,由区邮政局按照协议标准按季核发。
(3)薪酬发放。财政补贴由邮政部门汇总考核情况后会同居委会报财政局审核,统一由区邮政部门代发。
4.社区邮政便民服务人员的考核。(1)居委会负责出勤和日常工作的考核。(2)邮政部门负责履职和工作质量的考核。5.考评续聘
—4— 区邮政部门与居委会每年共同对社区邮政便民服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合格的可以签订续聘合同,不合格的不予续聘。
六、社区邮政便民服务站岗位职责
(一)遵守邮政法律、法规和通信纪律,严格保守通信秘密。
(二)按照邮政业务规章、邮件处理规定和处理时限、服务 质量标准办理邮政业务。
(三)办理给据邮件的投交业务。
(四)办理报刊订阅、代理缴费、代理购票等业务。
(五)接受邮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切实保证邮政通信畅通。
(六)根据居民用邮需求,不断拓展其它邮政服务功能。
七、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把邮政服务进社区作为落实市政府【2011】4号文件的重点工作,要指派专人负责,务必完成工作目标。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协调各方面关系,确保邮政社区服务网点的人员和场地落实到位。
(二)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互相配合,确保全面实现邮政进社区工作目标。
附件:1.社区邮政便民服务站服务项目
2.社区邮政便民服务站代办业务酬金支付标准 3.社区邮政便民服务站人员招聘简章 4.拟建社区邮政便民服务站情况表
—5— 附件1:
社区邮政便民服务站服务功能
一、办理给据邮件的投交业务;
二、办理话费、水电费、政府类收费等缴费业务;
三、办理报刊订阅等邮政业务;
四、代理飞机票、火车票等购票业务;
五、根据居民用邮需求,不断拓展其它邮政服务功能。
—6— 附件2:
社区邮政服务站代办业务酬金支付标准
1.收订报刊,按照报刊流转额的5%支付。2.代收话费,按照每笔0.5元支付。
3.代售飞机票,按照每张5.00元支付。代售火车票,按照每张1元支付。
4.代售普通邮票、集邮品、邮政出售品按照销售价格的5%支付。
5.代售贺年卡、门票明信片、校园邮资封按照销售价格的10%支付。
6.代揽收商函、邮送广告,按照实际收费的10%支付。7.增加其他代办业务,按照邮政部门相应政策确定支付标准。
—7— 附件3:
社区邮政便民服务站人员招聘简章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首都邮政普遍服务水平意见》(京政发„2011‟4号)文件,推进邮政服务进社区工作,我区计划建设社区邮政便民服务站。邮政社区便民服务站岗位已被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公益性岗位,现面向本区招聘邮政社区便民服务站服务人员。
一、邮政社区便民服务主要工作内容:从事社区邮件、报刊领取服务和其它邮政代办服务。
二、招聘条件及对象:1.年龄35-50岁的之间,具有本市城镇户口,身体健康,愿从事社区邮政便民服务站工作。持有本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或其他就业困难群体优先。
三、招聘人数:
四、待遇
(一)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由所服务的社区街道办事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1.工资:由区政府按照区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标准给予每人每月1160元的工资补贴。
2.社会保险:接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3、代办服务补贴:邮政部门按照便民服务站当月的业务量和有关标准计算的代办酬金支付
五、其它说明:应聘人员需要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再就业优惠证》或下岗证明报名。
应聘人员经报名、面试、审核、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8.邮政法实施细则 篇八
为了切实贯彻集团公司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和部署,深入开展***邮政金融不规范经营专项整治活动,规划和指导全省邮政金融系统不规范经营整治工作,保证该项工作的稳定、有序、及时推进。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温家宝总理的批示“银行经营不规范的问题,各地反映强烈,要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为核心,以集团公司提出的“规范贷款行为、科学合理收费”为纲领,紧密围绕《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和《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9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从严、从快的解决***邮政金融的不规范经营问题,进一步巩固邮政金融体制改革成果,提高邮政金融的服务水平,维护客户群体,更好地树立中国邮政的社会形象,进一步推动邮政金融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活动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
按照集团公司和总行的要求,***邮政金融系统成立了专
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省邮政公司市场经营部、企业发展与科技部、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省邮政代理业务局,***省邮政电子商务局,邮储银行***省分行个人业务部、信贷业务部、公司业务部、代理托管部、国际业务部、绿卡业务部、渠道管理部、审计部、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以及中邮人寿保险公司***公司等相关部门。全面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办公室设在邮储银行***分行计划财务部,邮政企业方面由省邮政代理业务局牵头。
(二)活动形式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采取自查、上级机构抽查和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各级机构先行自查,上级机构派出检查组或组织各市州交叉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抽查。
(三)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活动自2012年2月下旬至4月30日,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截至2012年2月29日
召开全省的专项整治活动动员会议,进一步宣传贯彻集
团公司关于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精神和内容,安排部署全省的专项整治活动,制定并下发活动实施方案。各市州必须深入学习和领会集团公司关于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精神,将相关活动内容通知到每个部门,每个从业人员,不留死角。并根据省领导小组的下发实施方案,统筹安排本市州的专项整治工作。
2.自查自纠阶段:2012年3月1日至3月31日(1)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全面清理归总本省涉及邮政金融各项收费,及时上报总行。
(2)省邮政公司、邮储银行省***分行和中邮人寿***分公司要按照业务条线制定各自的专项检查方案,组织系统内清理检查,形成条线检查报告,3月2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及时传达总部关于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指示和要求,及时汇总本省的开展情况上报总行,做到上情下传、下情上达。
(4)省邮政公司、邮储银行省分行、中邮人寿***分公司分别汇总填写“专项整治活动自查情况统计表——邮政企业”(附件1)、“专项整治活动自查情况统计表——邮储银行”(附件2)、“专项整治活动自查情况统计表——中邮人寿保险公司”(附件3),并分别加盖单位公章,于2012年3月20日交由邮储银行省分行汇总。
(5)各市州必须按照集团公司统一部署,结合省领导小组下发实施方案,制定本市州的自查自纠方案,方案必须以县为单位,开展全层级、全流程、全品种的地毯式、无死角的自查清理工作,并落实到每个营业网点、每个从业人员,确保自查工作的全覆盖,取得实效。3月20日前由各市州分行自查,省上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将对部分市州进行抽查。
要从经营计划和绩效考核办法的制定入手,整治不切实际的快增长、高指标问题,纠正不合理经营导向,从源头上杜绝各级机构、网点及员工的不规范经营行为的发生;要全面梳理业务流程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学习国家有关部门、监管部门和总部有关服务价格的要求和标准,查找辖内机构在具体执行时,是否存在自定价目和层层加价的现象。对员工进行的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教育,加强员工行为的治理力度。
各级机构根据实际,可采取档案调阅、系统数据分析、人员座谈、客户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开展本次活动。
(6)自查与整改并重,各市州必须督促所辖机构做好自查工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可行的整改计划,做到边查边改,边改边查。
(7)各市州在自查自纠阶段,每周五要向省专项整治活动办公室上报自查自纠动态,动态包括自查自纠工作的开展情况,自查的问题,整改情况以及需要请示和汇报的问题。
(8)自查工作结束后,各级机构要填报自查情况相关统计报表,要认真总结有关情况,撰写自查报告。各级机构按条线逐级汇总上报统计报表和自查报告,即县区市邮政逐级上报汇总至省公司,县区市分支行逐级上报汇总至省分行,中邮人寿保险分公司也按按此操作。3月20日前省公司、中邮人寿保险省公司将汇总的统计报表和自查报告交由省分行,由省分行汇总后统一上报总行,同时,报送***省银监局。
3.迎接总部抽查阶段:2012年4月1日至4月10日 总部将根据各省自查情况,依据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数量,对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省市进行抽查,或是对自查工作不得力、走过场、有群众举报、内部控制较为薄弱的省市进行督查,计划选取4至5个省。各市州要继续巩固自查自纠成果,在各营业网点及时公布总部整理下发的收费目录,做好迎接总部抽查的准备。
4.迎接外部检查阶段:2012年4月11日至4月30日 做好充分准备,迎接发改委、银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开展的外部检查或暗访工作,加强与当地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及时掌握监管部门最新的要求和动向,逐级上报接受外部检查的相关情况。
(四)自查时间范围
自查时间范围为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三个月的业
务收费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延伸检查。
(五)检查内容 1.定价原则
对现行收费服务价目进行全面梳理检查,查看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未遵循“合规收费”原则。未按照邮储总行统一制定的价格收费名录,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
(2)未遵循“以质定价”原则。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费。
(3)未遵循“公开透明”原则。未对所有收费的服务“明码标价”,未充分对客户履行告知义务,未使客户完全了解服务的收费标准、内容、方式、功能、效果等信息。
(4)未遵循“减费让利”原则。未对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特定领域和对象实行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未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优惠额度。
2.信贷业务
(1)检查各单位在信贷业务开展过程中是否严格落实“七不准”禁止性规定,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①以贷转存。未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②存贷挂钩。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③以贷收费。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④浮利分费。未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变相提高利率。
⑤借贷搭售。在发放贷款特别是小额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服务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⑥一浮到顶。笼统地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⑦转嫁成本。将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2)未严格执行《关于严禁向零售贷款客户收取不合理费用等问题的通知》(邮银发〔2012〕38号),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
(3)针对政府主管部门在办理抵质押登记过程中收取的费用,未严格按照政府相关标准执行,存在额外收费或者附加收费,或由邮储银行代收的,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4)认真研究评估公司、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公证机关等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结合同业相关合作机构此类中介服务的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存在明显的乱收费或者高标准收费问题,或邮储银行代收的,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3.中间业务
在发展代理保险、代理基金、人民币理财和代理贵金属等业务中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代理保险业务
①擅自印制产品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未全面客观的介绍保险产品的条款和属性,特别是产品的经营主体、责任免除、缴费期限、犹豫期和费用扣除等重要事项;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片面夸大保险产品收益;以中奖、抽奖、送实物和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强迫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②未核实客户填写的联系方式是否真实有效,系统录入信息与投保单填写信息不一致。
③代替客户签字或代替客户接受保险公司电话回访。④网点开办代理保险业务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监管部门的特殊许可。代理保险销售人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2)代销基金业务
①销售基金业务网点,未配置一名以上持有基金从业资格证书或基金销售从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聘用无从业资质人员从事基金宣传推介工作。
②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
式销售基金。
③在宣传推介基金产品时,出现虚假宣传、承诺收益、捆绑销售、获取不当利益等违规销售行为。客户购买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时,未给予提醒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
(3)人民币理财业务 ①个人理财业务
未在开办业务网点的醒目位置公示客户权益须知,或未详尽介绍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投诉的方式和程序以及我行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渠道等内容。销售人员向客户推介不适用的产品类型,对于非保本产品存在保证本金安全、保证收益、混淆定期存款等推介用语。
②机构理财业务
在客户签订理财合同之前,未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销售人员向客户推介不适用的产品类型,对于非保本产品使用保证本金安全、保证收益、混淆定期存款等推介用语。
(4)代理贵金属业务
①宣传材料未如实描述贵金属业务,夸大宣传、承诺收益、欺骗、诱导客户。
②业务收费明细未在网点显著位置公示。
③未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未向客户充分揭示业务风险。
④向客户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夸大收益,欺骗、诱导客户进行频繁交易,向客户做获利或保本的承诺,代客户交易。
4.个人人民币业务
是否严格执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邮政汇兑业务制度》和信用卡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1)从2011年7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部分服务收费,如个人储蓄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等,是否存在改头换面,仍在收费的情况。
(2)未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邮政汇兑业务制度》和信用卡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3)未经客户单独授权,对客户强制收取短信服务费。(4)代理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的收费,在办理业务前,未明确告知客户,不尊重客户对相关服务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5.公司业务
是否严格执行《关于规范我行公司业务服务项目收费的通知》,是否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司业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收费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服务收费。结算凭证和单位电汇等结算方式的收费是否合理。
6.国际业务
是否存在未执行邮储银行总行制定的国际结算业务资费标准、对公外汇存款资费标准、西联国际汇款资费标准、银邮汇款资费标准、邮政汇款资费标准、外币储蓄业务资费标准、代理退税资费标准等情况。
7.邮政企业收取的邮政金融服务收费项目
(1)短信服务费是否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规定的标准,是否存在地方性的收费项目,是否已经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备案。
(2)邮政企业收取的上门收寄汇款服务费、代送汇费、特快送汇手续费、汇票的逾期保管费等邮政金融的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经过当地价格管理部门的批准,是否符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政策规定。对于没有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制定的收费项目必须立即停止收费。
8.其他不规范经营问题
现行的不符合物价部门和监管部门关于金融服务收费政策的其他情况。
三、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各市州要联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开展本次专项整治活动。要层层实行局长、行长负责制,由专门部
门牵头负责,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各级机构应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内容,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整治活动自查结束后,应及时召开专题会议,通报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落实业务部门整改责任。
(二)认真分析问题及成因,加强总结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活动,各业务条线、各市州既要切实梳理并清除当前业务中的经营不规范的问题,也要在认真检查的基础上,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针对暴露出的问题,深入分析成因,制定长效措施,确保整治成果,提升邮政金融各项业务的服务质量。
(三)建立畅通的监督渠道,完善举报投诉机制 要建立畅通的监督渠道,通过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等形式,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服务收费管理和投诉处置,对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及时掌握分支机构不规范经营行为,及时查处纠正。活动期间各市州要强化管理,确保乱收不规范经营问题的零举报。
(四)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引入舆论监督推动各项业务不断规范,自觉接受当地物价管理部门、行业监管机构、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保持高度敏感性,谨慎处理公众 的过激情绪、过激言论和过激行为,避免引发不必要的广泛争议和舆论炒作。对因舆论引导工作不力导致集中投诉和重大信誉风险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于监管机构、媒体等通过明察暗访发现并公开曝光的严重违规案例,要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上下联动,及时上报重大情况
9.邮政法实施细则 篇九
为了深入贯彻上级各精神文明文件精神,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有力促进银行系统事业快速发展,经支行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科学发展观精神,紧紧围绕加快银行业发展这个中心,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三德”“六风”、“四五普法”教育为主线,以执法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为重点,着眼于提高银行职工队伍素质,着眼于增强银行业凝聚力,着眼于营造环境、铸造精神、打造品牌、创造实效,广泛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全面协调银行业和和谐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银行业产业结构调整,狠抓银行业增效年工作落实,为银行建设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促进桐柏银行系统事业又快又好的发展。
二、目标要求
通过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促使思想大解放,促进银行系统干部职工思想面貌的大变化,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把一切影响和阻碍银行系统事业发展的问题查
找出来,把所有桐柏县银行业发展的思想解放出来,集中力量实施深化银行业增效年工作。
三、精神文明建设内涵,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有机统一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我国现代化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的根本保证,而且为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四、精神文明实施步骤
(一)以 “三德”“六风”、“四五普法”教育为主线,掀起建设精神文明思想的热潮。
一是旗帜鲜明的宣传,积极营造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采取举办学习宣传栏、组织学习会、讨论会民主会,座谈会等形式,深入宣传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主要内容、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着力营造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良好氛围。
二是坚持不懈的教育,不断引导全体干部职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要紧紧抓住影响人民思想道德观念形成和发展的重要环节,联系实际,注重实效,有针对性的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把“八荣八耻”不断灌输到全体干部职工的头脑之中。各窗口单位要深入加强
思想道德建设,开展争创文明形象、文明标兵、文明车船、文明道工、道班活动。
(二)积极开展思想道德建设,不断提升银行社会形象。按照县精神文明指导办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精神文明学习教育活动。以此推动各项工作目标、各项创建任务的全面完成,要注重创建过程,扎实做好创建基础工作,不断提升银行社会形象。
(三)(以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
围绕“提高队伍素质、加强协调指导、坚持方法创新、提高创建水平”四个重点,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增强业务能力,全面适应新形势下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一是在整合创建资源上下功夫。通过积极主动的工作争取县委、县政府的重视支持。加强联系沟通,最大限度地发挥银行系统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协同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是在培育典型、打造窗口形象上下功夫。继续强化典型意识、窗口形象,坚持抓典型、树窗口、推全局的做法,从实际出发,创建典型,树立银行局窗口形象,促进我局精神文明创建质量水平的提高。
三是在办好事实事上下功夫。牢固树立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的思想,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把精神
文明创建工作的着眼点放到解决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上,放到解决关乎广大干部职工的生活工作中的紧迫问题上,放到解决涉及广大干部职工利益的突出问题上,力争每年为职工办几件好事、实事,使干部职工真正得到实惠,用实实在在的创建效果,增强创建工作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四是在开拓创新上下功夫。加强调查研究,努力在工作导向、内容形式和机制手段上创新创优,积极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干部职工参与创建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精神文明创建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加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愿。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领导责任制。各单位要把精神文民建设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和长期任务,扎扎实实地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各级领导干部和党员在活动中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学在前面、做在前面,用自己的模范言行和人格力量为广大干部群众作出表率。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要把精神文民建设与交通重点工程项目紧密联系起来,与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推动银行事业更快更好发展和做好当前各项工作紧密联系起来。
(三)加强舆论宣传和信息交流。各单位要充分运用宣传阵地,大力宣传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重大意义和具体
要求,大力宣传各单位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和进展成效,宣传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鲜活经验。要搞好宣传策划和跟踪报道,积极向系统和地方报刊投稿,扩大活动的宣传面和影响力,并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以信息报道的形式上报局党委。要注重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用身边的人和事带动和影响广大干部、党员和职工群众,真正起到典型引路,典型带动的作用。
10.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 篇十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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