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分析论文(精选10篇)
1.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分析论文 篇一
第四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相关单位应向项目竣工验收组提供验收资料和验收备查资料。验收资料如下:
(一)项目竣工报告;
(二)设计工作报告;
(三)监理工作报告;
(四)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五)工程复核报告;
(六)项目决算报告;
(七)审计报告;
(八)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
(九)权属管理工作报告;
(十)预验收报告。验收备查资料如下:
(一)设计文件
1、设计报告;
2、项目预算书及批准文件;
3、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成果;
(二)实施管理文件:
1、招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
2、合同文件(设计、监理、施工、工程管护等)及资质资料;
3、项目实施方案;
4、项目实施管理各项制度;
5、会议纪要、影像资料;
6、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资料;
7、历次验收成果及结论;
(三)施工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日记、月报;
3、质量事故记录;
4、工程量计量原始记录;
5、单体工程竣工图纸;
6、单体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
(四)监理资料
1、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
2、监理日记、月报;
3、监理规划、细则;
4、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资料;
5、群众监督委员会认可意见等资料。
2.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保证投资效益发挥,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考核项目投资计划目标实现程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行、发挥效益的基本措施。任何适用本办法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或政府融资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设项目。经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验收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其审批项目的竣工验收进行综合管理。
第二章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1、经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变更设计、调整概算、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文件。
2、政府有关部门对规划、土地、环保、节能、消防、职业卫生、生产安全、资源使用及其它有关事项的批复。
3、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标准、现行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4、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5、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第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基本按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够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2、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合格产品。
引进的国外设备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负荷调试考核,并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3、工程质量、土地、规划、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消防、节能等已通过专项验收、核查、评定,可同时交付使用。
4、编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并经审计部门审计,或经验收主管部门认可,选择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审核。
5、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6、生产流动资金已落实,生产准备工作基本完成,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7、大型工业建设项目的整体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组织验收。
基本符合以上竣工验收条件,虽有部分零星工程和少数尾工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和使用,在对剩余工程按设计留足投资的情况下,可以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第八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自行组织验收后认为达到设计要求,工业项目经联合试运转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应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项目专项验收申请。
专项验收是指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由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验收,包括工程质量、环保、消防、档案、职业卫生、安全、节能等。
第九条 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送验收计划。
第十条 投资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经初步审核确认基本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可开展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的不同组成相应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项目的全面验收工作。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可由以下单位组成:投资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质量监督、职业卫生、安全、消防、节能、档案、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和各投资方。
生产(使用)接收、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参加验收工作,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各项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接到总体验收通知后,应组织准备相关资料,内容包括:
1、竣工报告:由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总报告,具体包括:工程总结、试生产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和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卫生、防疫、档案等专项报告。
2、设计报告:项目设计单位提交的项目设计情况报告。
3、施工报告:施工单位提交的项目施工情况报告。
4、监理报告:项目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监理和质量情况报告。
5、质检报告:政府质检部门提交的项目质量监督评定报告。
6、项目竣工图: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竣工图。
7、工程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任务:
1、审查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的要求。
2、检查工程执行情况。有无计划外工程,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范围、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因特殊情况,调整项目的主要工程内容及投资的,是否经过原设计审批部门同意;建设项目的辅助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及其外部的配套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并发挥作用。
3、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的来源是否正当、落实;是否按计划拨付;资金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非法转移挪用、侵吞国家建设资金的行为;概、预算的执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定额,概预算超支的情况和原因;材料、设备购置,使用是否合理,有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的现象。
4、检查设计情况。工程建设中的设计变更是否符合规定,采用的工艺流程是否先进合理,符合国情;设备选型是否先进、适用;设计质量是否优良,设计文件的深度是否符合建设和生产的要求。
5、检查施工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合理,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其合格率或优良度情况;竣工图是否编制完成,建设工期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施工单位有否存在层层转包和违规分包问题,有无违法违纪行为。检查监理单位是否按合同要求完成监理工作,监理报告是否完整可靠。
6、检查竣工决算。主要包括:竣工决算报告和财务决算说明书是否编制完成;审计部门是否已出具审计报告;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是否出具稽查报告。
7、检查生产准备工作,考核试生产情况和实际形成的生产能力,确定正式交付生产(使用)的日期。
8、检查招投标情况。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是否按有关法规和文件进行招投标。
9、对未完工的部分收尾工程,审定其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这部分实际投资可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结算,直接列入竣工决算。
10、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解决意见。
11、对建设单位整理完成的工程建设文件和技术档案进行审核,并办理移交生产(或使用)单位手续。
12、审定技术经济指标对比分析报告。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工作结束时,应通过竣工验收报告,形成竣工验收鉴定意见书。由主管部门加盖竣工验收专用章的《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鉴定意见书》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正式文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尽快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运行管理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派代表参加并担任组长;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总表、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逐项核查确认后,交接小组成员签名,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
第十六条 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大小、工艺复杂程度,对部分建设项目委托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直有关厅局进行验收或预验收。预验收工作可参照上述各款进行。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应在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行业有规定者除外)。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对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擅自超过原批准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资金用途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和整改后,再予以验收。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或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内补办验收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执行的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如有新的变化,按新规定执行。行业有特殊要求或技术性较强的建设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有关行业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分析论文 篇三
(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三条
凡农业部审批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本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地方及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条
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按照《农业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计发[2014]78号)组织验收。
第三章
竣工验收条件和内容
第六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
(三)土建工程质量经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六)工程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
(七)编制了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由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必要时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委托中介审计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七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2 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包括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范畴及结构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账独立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材料、仪器、设备购置款项使用及其它各项支出的合理性。
(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五)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六)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七)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八)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3 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九)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八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九条
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行业司局和发展计划司,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职能分工,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在6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要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4 相关部门及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基建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验收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投资、工艺、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三)验收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第十二条
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
竣工验收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及田间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由竣工验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报送项目验收组织单位。
农业部行业司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须
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并输入农业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核发由农业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按照《农业部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中央投资低于5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组织部门可以视情况简化验收程序,但须将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报农业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行业司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和行业特点制定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竣工项目(工程)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4.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分析论文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桐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桐政发〔2007〕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招投标、设计、施工、监理等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活动,具体范围参照《桐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必须按规定的程序组织并通过竣工验收。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应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可委托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县财政、国土、建设、环保、气象、消防、档案、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第二章 竣工验收的依据和要求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一)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等有关文件;
(二)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文本;
(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
(一)已按批复的设计文件要求建设完成,能够投入使用;
(二)建设单位已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土地、规划已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四)各专项验收已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完成;
(五)工程结算已通过审计部门审计;
(六)竣工财务决算已编制,并经财政部门备案或批复。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规划、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防雷、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专项验收应尽量联合办理。
第八条 按项目的规模大小及复杂程度,验收工作可分为初步验收(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应先进行初步验收(交工验收),然后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章 竣工验收的程序
第九条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财务决算经财政部门备案或批复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一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十条 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立项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二)竣工报告。包括项目概况、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专项验收情况,初步验收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试运行期间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建议等;
(三)设计报告。由设计单位提交的工程设计情况报告;
(四)施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施工情况报告;
(五)监理报告。由项目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监理和质量评价报告;
(六)需初步验收(交工验收)的,提供初步验收(交工验收)报告;
(七)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财务决算备案或批复文件。由审计、财政部门出具。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自受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根据具体情况组织验收委员会或者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验收组应当由县发改、审计、财政、建设、国土、人防、气象、消防、环保、档案、招管办、国资以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施工、监理、勘察设计、项目使用及业主单位应当参加验收工作。验收组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鉴定专家参加验收。县监察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验收组的主要工作:
(一)审查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要求;
(二)审议通过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报告;
(三)审查竣工决算;
(四)审议通过设计报告、施工报告、监理报告;
(五)审核建设单位整理完成的工程建设文件和技术档案;
(六)通过竣工验收报告,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七)对部分零星收尾工程,审定其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该部分实际投资可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结算,直接列入竣工决算。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验收组应提出整改意见。根据整改意见,项目业主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验收组的审查意见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作为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擅自超规模、超标准、改变资金用途、未经竣工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正式生产或使用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按照《桐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财政不予拨付预留的财政性资金。
第十七条 实行代建制及其他投资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及投资单位履行项目业主的相关职责。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5.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分析论文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水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促进自治区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7.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12.1)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7.1.1)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1.1)
九、《煤矿安全规程》(2006.10.25)
十、《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
十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3号令)
十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
十三、《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能源[2006]1039号)
十四、《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能源[2005]2605号)
十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投资[2003]1346号)
十六、《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新建、技术改造、改扩建、产业升级、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四条 国家和自治区核准的新建煤矿建设项目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国家规定。
第五条
技术改造、改扩建、产业升级、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审批与竣工验收相统一的原则,其竣工验收暂实行分 1 级管理。鄂尔多斯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设计生产能力30、45、60万吨/年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其它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30、45万吨/年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盟(市)权限外的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二章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基本条件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齐全、有效,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第七条 建设项目各阶段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批复文件合法有效。
第八条 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安全评价等备案文件合法有效。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投资人)合法,工商营业执照有效。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合法有效。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在设计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各单位、单项工程均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煤矿消防设施、爆破器材库等均按设计完成,并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专项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经过1-6个月的联合试生产,且试生产基本正常。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联合试生产运转结束后,建设单位编制联合试生产报告。试生产报告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联合试生产报告的主要内容见附件一。
第三章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试生产结束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验收文件(一式三份)和建设项目试生产报告(一式三份)。
第十六条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上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申请验收。
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旗(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上报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经审查,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审批的自治区重点煤炭企业的煤矿建设项目,可由煤矿企业直接向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申请验收;国 3 家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可由煤矿企业直接向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 经审查,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达建设项目勘察验收通知书,勘察验收通知书要明确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向下达建设项目勘察验收通知书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勘察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对勘察验收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得到勘察验收中介服务机构的确认。
第二十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勘察验收报告审查备案后,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组成。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组织竣工验收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煤矿建设单位下达竣工验收意见书,作为建设单位申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其竣工验收意见书须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四章 勘察验收
第二十三条 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和煤矿安全评价乙级以上资质。
(三)具有矿建、地质、开采、通风、机电、总图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每一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一人。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为煤矿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过程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二十四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达勘察验收通知后,煤矿建设单位应与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向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支付勘察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评价收费指导价格(试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2006年制定)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六条 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遵循真实、科学、合法、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对勘察验收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勘察验收依据见附件 5 二。
第二十七条 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勘察验收包括如下内容。
一、现场检查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基本条件”的条款内容。
二、现场检查煤矿建设项目地质勘查资料、各种测量资料、设计及修改设计、施工文件、工程监理文件、工程质量监督认证报告书、主要设备及材料技术文件、设备(系统)试运转文件、试生产管理文件、作业规程、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企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以上文件及资料均包含必要的图纸、资料、记录、资质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三、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项目建设工期,勘察建设项目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及工作量、未完工程的工程量及工作量。
四、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变更)的技术要求,勘察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水保设施、消防设施、爆破器材储存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工程的施工质量及运行状况。
五、获取必要的现场勘察及检测检验数据。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为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建设项目相应的文件、资料、记录及有关数据,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为现场勘察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过程协作,保证现场勘 6 察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建设单位应提供的勘察验收资料见附件三。
第二十九条 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在接到勘察验收通知书50日内完成现场勘察及勘察报告的编写及上报工作。中介服务机构未能按期完成勘察验收,应向委托勘察验收的行业管理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理由。煤矿建设项目勘察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见附件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区范围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煤矿建设单位和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要承担为对方保守机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窃取对方的商业、技术及专利等机密。
第三十二条 煤矿建设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暂缓验收或不予验收。
一、试生产期间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的暂缓验收。
二、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暂缓验收。
三、违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
四、建设单位有其它违规、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
第三十三条 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勘察验收资格等行政处罚。
一、勘察验收报告与实际不符,出具虚假勘察验收报告。
二、不能为建设项目提供良好服务。
三、有其它违规、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生产报告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工程完成情况(工程量、工作量);
三、试生产组织领导机构;
四、试生产安全技术措施;
五、各主要生产系统试生产过程、运行数据及试生产结果;
六、生产辅助系统、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水保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运行过程、运行数据及试生产结果;
七、各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包括修改设计及工程返工);
八、试生产期间事故统计(包括伤亡、非伤亡事故)、原因分析及处理结果;
九、试生产结论;
十、附件(复印件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一)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矿长资格证及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四)施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五)监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六)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9
(七)单位、单项工程工程质量认证书(复印件)
(八)主要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
(九)井工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复印件)
(十)井工煤矿煤层自燃倾向性检验报告(复印件)
(十一)井工煤矿煤尘爆炸危险性检验报告(复印件)
附件二
煤矿建设项目勘察验收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12.11)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8.29修正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01.01)
(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3号令)
(九)《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能源[2006]1039号)
(十)《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投资[2003]1346号)
(十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
(十二)《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11 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运行[2006]819号)
二、规程及技术标准
(一)《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
(二)《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2005)
(三)《煤矿安全规程》(2006.10.25)
(四)《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2000.5.26)
(五)《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MT/T5032-2003)
(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GBJ 16-87)
(七)《矿井通风装备标准》(MT/T5016-96)
(八)《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三、设计及地质勘察文件
(一)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审批文件(包括补充设计和修改设计)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批文件(包括补充设计和修改设计)
(三)地质勘探报告及审批文件
(四)补充地质勘探报告及审批文件
(五)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文件
四、管理部门专项验收文件
(一)安全设施验收文件
(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文件
(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文件
(四)消防设施验收文件
附件三
建设单位应提供的煤矿建设项目
勘察验收资料明细
一、建设项目原始文件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批准文件、招投标及商务文件等
二、移交生产的技术、工程资料
建井地质报告、主要矿图、建设期各专业及系统原始资料、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工程监理文件、工程质量监督认证报告书、试生产报告书、主要设备技术性能检测检验报告
附件四
煤矿建设项目勘察验收报告主要内容
一、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勘察验收报告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工程量及工作量完成明细及汇总
(三)建设项目现场勘察验收情况
1、井巷工程、开拓系统
2、提升、运输系统
3、采掘系统
4、通风系统
5、矿井供电系统及通信系统
6、防治水系统
7、井下给水及消防、灭尘系统
8、防灭火系统
9、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10、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及防洪工程
11、地面生产、运输系统
12、辅助设备、设施
13、地面建筑
14、职业卫生及劳动保护
15、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16、劳动组织与劳动定员
17、建井工期及技术经济指标
18、矿井建设移交工程及生产能力
(四)符合性验收
1、项目建设符合性验收
2、工程施工符合性验收
3、技术、工程资料符合性验收
4、人员上岗资格符合性验收
5、检测检验符合性验收
6、矿用产品符合性验收
7、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符合性验收。
(五)煤矿试生产情况综述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七)勘察验收结论
(八)附件
二、露天煤矿建设项目勘察验收报告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工程量及工作量完成明细及汇总
(三)建设项目现场勘察验收情况
1、开拓系统
2、道路运输系统
3、采剥工程
4、穿孔、爆破工程
5、供电系统及通信系统
6、防排水系统及地下水控制
7、采场边坡管理
8、排土与排土场边坡管理
9、消防灭火系统
10、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及防洪工程
11、辅助生产、运输系统
12、辅助设备、设施
13、地面建筑
14、职业卫生及劳动保护
15、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
16、劳动组织与劳动定员
17、建设工期及技术经济指标
18、露天煤矿建设移交工程及生产能力
(四)符合性验收
1、项目建设符合性验收
2、工程施工符合性验收
3、技术、工程资料符合性验收
4、人员上岗资格符合性验收
5、检测检验符合性验收
6、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符合性验收
(五)煤矿试生产情况综述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七)勘察验收结论
(八)附件
附件五
勘察验收报告主要附件明细
一、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二、采矿许可证
三、矿长资格证
四、矿长安全资格证
五、建设项目核准文件
六、地质勘探(补充勘探)报告及批复文件
七、储量核实报告及批复文件
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修改设计)批复文件
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修改设计)批复文件
十、施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十一、监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监理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十二、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质量监督资质证书
十三、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通知(文件)
十四、安全设施验收文件
十五、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文件
十六、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文件
十七、消防设施验收文件
十八、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十九、地方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供水证明文件
二十、井工煤矿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检验报告 二
十一、井工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二
十二、主要设备、材料检测检验报告
二十三、建设项目试生产报告
二十四、勘察验收过程收集的影像资料
二
十五、勘察验收必要的其它文件、图纸、资料等
主题词:煤矿 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 管理 通知
抄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环保局、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内蒙古煤炭工业协会、煤炭工业内蒙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矿区站、内蒙古自治区煤矿设计研究院、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科学研究所、内蒙古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内蒙古安邦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行业规划管理处 2007年6月11日印发
6.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分析论文 篇六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
晋环发„2010‟332号
各有关单位:
《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试行)》)已试行五个月,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对《规程(试行)》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程(试行)》进行了审核,审核认为“修改后的《规程》与有关法律法规不抵触,也未发现与其它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情况,《规程》中规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工作程序基本可行,同意按照法定程序下发施行。”现将《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正式发布,请各有关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中遵照执行。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建设项目“三同时” 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各项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及《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
本规程同时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委托省环境保护厅承担现场检查和负责“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管理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程规定,依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从项目前期准备、施工建设到试生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按I、II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厅是山西省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的组织和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环保行政处罚法律事务,依法对建设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强制措施。
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试生产期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后有关问题的监督落实。
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或调查、环境监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环境监理单位应客观、公正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对验收监测或调查结论负责,环境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负监理责任。第二章 “三同时”准备阶段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结束后,省环境保护厅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和项目所在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建设单位应向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报告项目建设计划及进度安排,同时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和所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煤炭、火电、冶金、化工、焦化、建材、制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3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三章 施工建设阶段“三同时”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向省环境监察总队和所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定期书面报告环保设施建设情况及其他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开工后,省环境监察总队应及时制定并实施现场监督检查计划;市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计划。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二)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是否同步;
(三)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
(四)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实施情况;
(五)施工期环境监测的实施情况;
(六)前次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七)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落实情况。
(八)其他环境保护要求的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取证询问笔录等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 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或者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委托具有环境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环境监理单位应每季度向省环境监察总队及建设项目所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监理季度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省环境监察总队和建设项目所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编制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报告报送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报送省环境保护厅。以上报告均作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第四章 试生产阶段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试生产或试运行申请。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建设阶段环境违法行为未整改或行政处罚未执行的,省环境保护厅不予受理试生产或试运行申请。第十九条 省环境保护厅应自接到试生产或试运行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生产或试运行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主体工程方可带负荷运行。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依法进入试生产或试运行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及时了解验收监测或调查期间发现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并书面报告省环境保护厅。
第二十一条 试生产阶段的现场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或延期验收是否经过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三)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是否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
(四)试生产期间是否存在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
(五)限期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环保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进行试生产或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或试运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该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或试运行3个月确不具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3个月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或试运行。试生产或试运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五章 竣工环保验收阶段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或者试生产到期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时提交以下验收资料: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
(三)经试生产审批的,附试生产审批文件。
(四)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或者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
(五)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执行情况报告;
(六)其他相关验收材料。
第二十四条 省环境保护厅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后,对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建设项目予以受理。对于验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在施工期和试生产期间环境违法行为未整改或行政处罚未执行的建设项目不予以受理。
第二十五条 省环境保护厅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后,组织I类建设项目的验收现场检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组织II类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并将验收现场检查情况和验收意见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第二十六条 省环境保护厅对完成验收现场检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经验收审查,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省环境保护厅自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审批手续(不包括验收现场检查和整改时间)。
建设项目验收审批文件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和项目所在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经验收审查,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省环境保护厅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省环境监察总队和项目所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限期整改要求的落实。
按期完成整改的建设项目经省环境监察总队或项目所在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后,应重新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验收申请。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建设项目,省环境保护厅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省环境保护厅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公示(涉密建设项目除外)。第六章 监督管理情况处置与报告
第二十九条 省环境监察总队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三同时”执行不到位,尚未构成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省环境保护厅。
第三十条 省环境监察总队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及时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建议,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
(二)超过法定期限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重新审核;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未经批准试生产或者试运行,主体工程擅自带负荷运行;
(五)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七)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件抄送有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监察总队和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整改通知书等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省环境监察总队每月的前十日之内,向省环境保护厅报送上月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每年一月的前二十日之内,报送上一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总结。
第三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监察总队以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督管理档案。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规程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7.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分析论文 篇七
验收管理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08-07-15 字号: [大 中 小] 点击次数:15次 [打印]
一、总则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规范“三同时”管理秩序,制定本验收管理程序。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三、具体程序(附框图)
(一)、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项目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同时抄送下一级环保部门。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接到试生产申请后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保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现场检查表一式两份(YS表1)。负责现场检查的环保部门对其做出审查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同意或不同意投入试生产,对上级委托的项目要抄送上级环保部门备案。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二)、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抄送下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原审批机关接到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在15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保部门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现场检查表一式两份(YS表2)。负责现场检查的环保部门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做出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是否同意委托验收监测(调查),对上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建设项目要抄送上级环保部门备案。对试生产3个月不能具备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建设单位得到同意后,尽快委托监测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调查)。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调查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调查)工作。监测(调查)单位在现场勘查的基础上,应先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方案,并上报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实施。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调查)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生态调查报告(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生态调查报告(表)结论负责。
(四)、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表、监察报告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生态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等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组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并提出验收意见。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根据验收组的意见,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是否同意投入正式生产,建设单位接到同意投入正式生产的通知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公示
我局在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是否同意投入正式生产之前,在我局网站公示验收项目目录,公示时间为7天。做出验收决定之后,在我局网站按月公示建设项目验收结果,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除外。
五、处罚办法
对于擅自投入试生产或试生产超过三个月未验收的建设项目,由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停止试生产或其它处罚等决定。
六、附则
(一)、本程序只适用于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组织或委托验收的建设项目。
(二)、依法应当由我局负责验收的建设项目,我局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的旗区、开发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受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权限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我局备案。
(三)、试生产检查、验收前检查及组织验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8.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篇八
该工程按照云南省建设厅云建建【2008】287号文件要求作了分户验收,验收时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提出了验收意见,针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施工单位已经整改完毕
一、工程概况:
××项目座落于××市国家旅游度假区内,滇池路六公里西贡码头前段迎海路旁,西临海艺花园小区,东临××别墅群,南临国宾馆,所处地理位置优越,交通方便。以高原湖泊滇池为依托,西山睡美人为屏障,依山旁水,拥有满面苍翠的自然景观和清新的空气,项目建筑造型独特,具有西方式建筑特色和风格,是聚集购物、休闲、娱乐为一体的综合商业区。本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昆规建证(2008)04××号和(2009)0××号;施工许可证号:度建字20××第××号;施工图审查批准号 昆施审 hj 20××-0××,其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共××个单位工程,建筑功能为商铺,建筑最高17.45m。基础为静压预制管桩上独立承台基础,地梁连通,全钢筋混凝土现浇框架结构,抗八度地震设防。工程于2009年××月××日开工,200*年××月××日提交验收。
二、该项目工程完成简况:
根据参建各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工程设计、施工等均按要求的项目完成任务,达到合同的质量等级要求,在本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范及云南省××市有关规定。本工程地下土质土层复杂,属于软土地基,工程造型独特、美观,跨度大,施工工序复杂,质量要求高,施工单位编制了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分部施工方案。施工技术、质量保证资料、施工管理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检验报告等档案资料齐全有效。根据各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审查完成情况如下:
1.完成设计项目情况:基础、主体、室内外装饰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建筑电气安装工程;电梯安装工程;室外工程;小区市政道路工程。经审查基础工程合格、主体工程合格、室内外装饰工程合格、屋面工程合格;给排水工程合格;建筑电气工程合格。
2.完成合同约定情况:总承包合同约定、分包合同约定、专业承包合同约定经审查已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完成。
3.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经审查建设前期、施工图设计审查等技术档案齐全;监理技术档案和管理资料齐全;施工技术档案和管理资料齐全。
4.试验报告:经审查主要建筑材料(钢材、水泥、砖、砂、石、防水材料、电气材料等)试验报告本文来源: http://齐全,符合要求。
5.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已签订,并编制了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三、监督和整改情况:
在工程建设的每一分部、分项过程中: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密切配合,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程的检查,检查中严格地把住了质量关,对需要整改的地方,一经提出施工方便立刻认真整改,整改后监理方进行复查验收,达到标准要求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标准要求施工,配合各参建单位完成了本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每一个工序都严格按照监理大纲、监理程序做,保证了工程质量。
四、验收单位组成:
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和《云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建设单位于2008年××月××日组织了初验,2008年××月××~××日进行了分户验收。2008年××月××日组织竣工工程的正式验收,参加竣工验收的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单位及监督站等人员的组成符合要求。
五、验收整改情况:
该工程按照云南省建设厅云建建【2008】287号文件要求作了分户验收,验收时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提出了验收意见,针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施工单位已经整改完毕,由各有关单位进行了复验通过。并作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该项目还做了桩基础静载和动测试验;还请省质检站作了主体结构实体检测、室内环境检测、等电位检测等安全性检测,检测报告由质监部门提供,检测结果合格。
六、工程总体评价:
经过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监督等单位共同密切配合,金都商集工程已经顺利完工。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现正式组织竣工验收。
9.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分析论文 篇九
行)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
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环发[2009]15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进一步规范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认真兑现“七项承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项目 验收 规程 通知 附件:
环境保护部
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 1 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Ⅰ、Ⅱ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客观公正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对验收监测或调查结论负责。
第二章 “三同时”监督检查
第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环境保护部委托,分别负责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开工建设情况,并定期书面报告“三同时”执行情况。
第八条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跟踪建设项目进展信息。
建设项目开工后,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及时制定并实施“三同时”监督检查计划;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制定日常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实施。
第九条
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二)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产使用是否同步;
(三)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
(四)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实施情况;
(五)施工期环境监测的实施情况;
(六)前次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七)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取证询问笔录等书面记录。
第十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应当及时编制“三同时”监督检查报告报送环境保护部,作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并同时抄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建成后,环境监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作为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三 3 同时”执行不到位、尚未构成环境违法的行为,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并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擅自发生重大变动;
(二)超过法定期限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重新审核;
(三)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四)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投入试运行;
(五)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六)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七)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部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查处情况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抄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改正通知书等的执行。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日之内,向环境保护部报送上一季度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每年一月的前二十日之内,报送上一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十日之内,向环境保护部报送上一季度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情况; 4 每年一月的前二十日之内,报送辖区内上一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总结。以上材料同时抄送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设项目监管档案。
第三章 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日常监督管理记录、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应在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征求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意见后,做出是否允许试生产的决定。试生产审查决定抄送环境保护部及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依法进入试生产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及时了解验收监测或调查期间发现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并书面报告环境保护部。
第十八条
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部提交验收申请。对于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于验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纸件2份;
(二)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纸件2份,电子件1份;
(三)由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材料,纸件1份,电子件1份;
(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提交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纸件1份。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对受理的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按月进行公示(涉密建设项目除外)。对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部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后,组织Ⅰ类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组织Ⅱ类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并将验收现场检查情况和验收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按月对完成验收现场检查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经验收审查,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在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审批手续(不包括验收现场检查和整改时间)。
建设项目验收审批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经验收审查,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下达限期整改,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限期整改要求的落实。
按期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应重新向环境保护部提交验收申请。
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按季度进行公告(涉密建设项目除外)。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程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分类目录
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分类目录
一、Ⅰ类建设项目
1.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大敏感项目。2.跨大区项目。
3.化工石化:炼油及乙烯项目;新建PTA、PX、MDI、TDI项目;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油及天然气项目。
4.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
5.冶金有色:新、扩建炼铁、炼钢项目;电解铝项目;铜、铅、锌冶炼项目;稀土项目。
6.能源:单机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电站项目;煤电一体化项目;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年产200万吨及以上的油田开发项目;年产10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国家规划矿区内年产3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跨省(区、市)输油(气)管道干线项目。
7.轻工:20万吨及以上制浆项目、林纸一体化项目。8.水利: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国际及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
9.交通运输:200公里及以上的新、改、扩建铁路项目;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1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项目;新建港区和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机场项目。
10.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社会事业项目。
二、Ⅱ类建设项目
10.土地整理竣工验收报告(精) 篇十
淅 川 县 移 民 局 年 月 日 目 录
一、工 程 概 况
二、工 程 恢 复 前 状 况 与 问 题 三、工 程 恢 复 后 状 况 与 效 益 的 分 析 四、资 金 管 理 使 用 情 况 五、工程建成后运行管护措施 六、文 件 管 理 情 况
七、工程建设管理主要措施、经验
淅川县 2013年库周水源恢复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一、工程概况
该工程区域较广,分布于淅川县九重镇、香花镇、马镫镇、上集镇、老城镇、仓房镇、大石桥乡、金河镇、盛湾镇、滔河乡等 10个乡镇所辖 的 61个行政村。于 2013年经县移民安置指挥部批复,共需恢复的水源 工程 105处,总投资投资 541万元。
二、工程恢复前状况概述与问题
1、工程恢复前状况概述
该工程位于淅川县丹江口水库 172m 淹没高程以下,所有群众正 在使用的水井、山泉及提水工程, 由于丹江口水库水位上升将淹没不 能使用, 库区周围人、畜饮水已经相当困难, 急需解决库周水源恢复 问题。
2、工程恢复前存在的问题
该工程恢复前存在以下二个特殊情况:(1今年气候干旱,情况紧急,库区大部分移民目前人、畜饮水已 经相当困难。(2由于丹江口水库蓄水在即,该工程地处库周,建设时间紧,涉 及到的乡镇村组较多,项目布置点分散,如在水库蓄水时不能 完成,将影响到库周沿线移民群众的人、畜饮水,造成社会的 不稳定。
三、工程恢复后状况与投资效益的分析
1、工程恢复后的状况
(1项目设计规划新建筒井 58眼、管井 32眼、利用老井配套机电 设备 3个,山泉引水配套 2个,利用老井井台加高 7个,浮船提灌配套 机电设备 2个,泉室加高 1座,新建泉室 3座,共划分 25个施工标段。(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地质勘测,因地理、地质、自然水源和项目工程的实际情况,以及项目所在村委和乡、镇政 府提出申请变更报告、和物探报告,经局领导以及规划和设计单位进行 实地考核,批示变更。由设计规划后此项目工程变更为:新建筒井 30 眼、管井 46眼、利用老井配套机电设备 3个,山泉引水配套 2个,供水 管道饮水 3处,利用老井井台加高 8个,浮船提灌配套机电设备 2个, 泉室加高 2座,新建泉室 4座,配备供水管道及设施。另外香花土门村 上北上南组、西岗村齐岗属贫水区各打一眼机井无水,暂缓施工。上集 李山 2组和白石崖 2组、3组筒井各一眼,根据实际情况暂缓实施。施 工总投资资金由原来的 541万元增加为 950万元。
2、投资效益的分析
工程完成后,水源利用率将由先前的人、畜饮用相当困难达到现在 除了人、畜正常饮用,并能为种植经济和粮食作物,使水源恢复真正成 为“富民工程”。
四、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按照规定严格执行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管 理、单独核算。财政下拨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县财政局、计委和审计局把 关, 县移民局具体监督及管理实施。由有关部门编制工程投资计划, 作好资金的利用规划,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减少资金的浪费和不 合理的应用。按照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资
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开展项目资金专项检查,强化资金的管 理监督,严禁资金被挤占挪用,切实把全部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和管理。为切实加强资金的效益,凡是按合同完成工程质量要求,予以资金的大 力扶持。完不成合同要求的,令其重新整治,如仍达不到合同要求的, 取消其项目的承包资格,同时收回所投入的资金,并按合同规定予以一 定的经济处罚。
五、工程建成后运行管护措施
工程建成后,明确了设施的管护主体,建立健全了管护制度。恢复 后的水源设施划入村组管理。
水源恢复完成后,在保证人、畜饮用的条件下,可以根据村组的需 求情况和当地移民的使用意向,给种植经济和粮食作物,使水源恢复真 正成为“富民工程” ,保证移民增收和水源饮用的可持续利用。
六、文档管理情况
明确建立了档案制度,对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工程实施和检查 验收等各环节形成的每一技术资料都收集、整理齐全, 分类建档, 妥善 保存。
七、工程建设管理主要措施、经验
1、组织管理
工程法人和建设单位均为淅川县移民局。由建设单位成立专门管理机 构管理此项工程,负责确定施工单位、委托监理公司进行监理,使工程 建设达到有效的监控和管理,保证建设质量。
2、实施管理
(1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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